前者是专利授权之前的文本公布,后者是专利授权之后的专利生效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实审环节,公告日就是你的专利授权日,葱公告日起你的专利就生效了
中国专利有三种:1)发明专利2)实用新型专利3)外观设计专利时间和费用:(1) 发明:分初审阶段和实审阶段两阶段。申请后可以在满18个月时公开,2-4年内授权,保护20年;(2) 实用新型:申请后,大约3个月授权,保护10年;(3) 外观设计:申请后,大约4个月授权,保护10年。费用:不同专利收费不同 ,个人名义和公司名义申请费用不同(个人申请的申请费等规费可以部分减免)更多具体的可以联系龙岗南联附近哲冠知识代理机构,还是蛮专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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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授权号:就是专利号,由申请号演变来,现阶段申请号由13位组成,开头四位为年份,紧接着的一位数字是1或2,1代表发明,2代表实用,后面是流水号,最后一位是效验位,专利申请授权后,申请号变成专利号,只是在其前面加上大写字母ZL。公开号和公告号:实际是一回事,发明独有,还未授权仅公开,由9位数字+1位字母组成,最后一位字母为A。授权公告号:发明和实用都有,授权后出现的,发明的话由公开号或公告号演变来,最后一位字母变成B;实用的话,最后一位为U。专利号是在授予专利权时给出的编号,是文献号的一种。文献号是各工业产权局在公布专利文献(包括公开出版和仅提供阅览复制)时编制的序号。专利号特征:(1)排他性,意思很简单,即是指在一定时间(专利权有效期内)和区域(法律管辖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2)区域性,区域性是指专利权是一种有区域范围限制的权利,它只有在法律管辖区域内有效 。(3)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只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才有效。专利权的有效保护期限结束以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权便自动丧失,一般不能续展。
前者是专利授权之前的文本公布,后者是专利授权之后的专利生效公告。
专利的发明公布和发明授权公告的区别,具体如下:1、发明公告是专利授权之前的文本公布,发明授权公告是专利授权之后的专利生效公告;2、发明公布仅仅证明有人提出了申请,发明授权公告证明该发明已经授权;3、发明公布后,专利还没有受到保护,发明授权公告后,专利会受到保护;4、发明公布的时候是公开号,发明授权公告的时候是公告号,公开号是A,公告号是B。发明专利提出申请后会有两三个月的公开准备期,公开后就进入实审,如果没有要求提前公开,那在18个月后自动公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完整、准确、及时发布专利信息,提供专利基础数据,定期出版专利公报,促进专利信息传播与利用。在专利申请公布或者公告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对其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所需的文件有: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应当能够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必要的时候,应当有附图。摘要应当简要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要点。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第二十七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德国可以申请的专利类型跟我国一样,根据申请获得的德国发明专利,需要进行实质性审查,以确定是否可以授予权利。德国专利商标局负责受理和审评发明专利,因此是否能获得德国外观设计专利还需要满足某些条件,下面就让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一下。在德国,外观设计指的是一种整体产品或其一部分的平面或者立体的外观形式,特别是通过产品本身或者装饰品的线条、轮廓、颜色、构造、表面结构或材料的特性表现来保护。一、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只有新奇、有创意的外观设计,才受本法保护。在注册前未公布相同外观设计的,应使外观设计具有新意。仅在无关紧要的细节上有差异的,视为相同的外观设计。如果一位见多识广的用户对申请日之前公布的其它外观设计的总体印象,与对该设计的总体印象不同,这种设计具有独创性。当判定创意时,应该考虑设计者在设计中所具有的创作自由度。二、未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况。不给予外观设计保护的下述情形:①产品只具有产品技术特征的外观特征;②产品的外形特征,必须按其确定的形状和尺寸进行复制,以确保所包含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可以机械地连接、放置进、相连或围绕另一产品,并使每一产品都能发挥其功能;③违反社会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外貌设计;④构成对巴黎公约第6条列举的标志,或滥用具有公共利益的其他标识、标志或标志。第1款第②项所述外形特征,如果用于在一个型号系统内可相互替换的产品的组合和连接,不应排除外观设计之保护。以上就是给予德国外观设计专利条件的内容介绍,通过以上希望大家对其有所了解,如要申请德国外观设计专利,可咨询成都国际专利申请客服,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