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毕业论文

首页 毕业论文 问题

国际法毕业论文是英文吗

发布时间:

国际法毕业论文是英文吗

对英语没有要求,没有其它语种的国际法,其它专业民商法、经济法也很热门,还有新设的国际金融法。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介绍: 法学专业(国际经济法方向) 四年制本科,授法学学士学位。 人才培养类型:培养从事涉外经济立法、涉外经济司法、涉外经济执法、涉外经济法律服务,以及国际法学教育和科研工作等的专门人才。 业务培养要求: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理论和本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主要法律、涉外经济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能胜任涉外经济审判、涉外民商事仲裁、涉外民商事执法和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领域中的法律服务工作,以及涉外经济立法等工作。 专业主干课:法学基础、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学(含行政诉讼法)、民法学总论(含民事责任、人身权法)、物权法学、债权法学(含合同法)、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学、知识产权法学、商法概论、经济法学、刑法学总论、刑法学分论、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世界贸易组织法、司法文书、社会学概论学。 专业方向类: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环境法学、专业英语(国际经济法学)、国际反垄断法、国际投资法、海商法、国际金融法学、国际商法(双语)、国际公法专题(双语)、法理学、证据学等。国际法学院学生就业流向 国际法学院的历届毕业生以其突出的外语水平和过硬的国际法专业知识在业内树立了良好的口碑,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国际法学院的毕业生在政府机关、司法部门、法学教育与研究机构、对外经贸、涉外律师、投资、金融、证券、保险、海事等部门的岗位上辛勤工作,成为各部门的业务骨干。其中,有的毕业生获得了国家级的荣誉称号,有的毕业生已成为博士生导师,有的毕业生已在国家司法、行政等重要岗位上担任领导工作。此外,不少毕业生在国外攻读博士、硕士学位。随着中国加入WTO,各行各业对国际法专业人才的需求量日益增加,与之相应,近年来国际法学院毕业生的流向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虽然公务员仍是毕业生的首选,但是,我院毕业生的就业方向已不局限于公、检、法、司等机关。近年来,财税、经贸委等其他的政府机关也吸收了我院大量的毕业生。此外,全国各地许多大型涉外律师事务所和国外律师事务所驻中国办事处对我院毕业生也有着较大的需求量。近年来,又有许多同学毕业后加入了各大银行和一些大型的外资公司、国有企业以及一些事业单位,从事法务工作。同时,随着国际交流的不断增加,毕业后接受学校推荐到国外继续深造的同学也越来越多。在国际法学院四年的专业学习,为广大同学打下了坚实的国际法和法律专业英语基础,许多毕业生从业不久便成为有关行业或部门的业务骨干。

不高,考研的话过国家线就行,一般都是靠专业课要分。实际学习的话,一般参考的都是国内法律文章,都是中文,写论文也和本科毕业论文差不多,开头一段英文而已。不过假如你的研究方向是国际法的话那要求就十分高了,因为要看大量的外文刊物,论文中也有大量英文,甚至有与国外的很多交流活动,这些对英文都是考验。

我是华政国际法合作班的。国际法对英语,日语没有要求的。该校的国际法合作班有半年的香港实习机会,国际金融法律是新成立的院系,分数比较高,但是师资不是很好。国际法是华政的最强学科了,是司法部重点学科和上海市重点学科

跟英语相关的本科专业都要提交英文毕业论文比如:广外 商务英语(英语专业不用交毕业论文,但要考毕业水平考试)华师 英语教育等等

国际私法毕业论文好写吗

是真的,确实很难写,主要还是选题,一定要是感兴趣的,这样才能写好,一般在大四下半学期开始写论文,5月份答辩,字数也有严格要求,重复率不能太高。

一定要结合实践,根据论文题目,充分、大量的搜集查找资料。可以通过图书馆各类藏书和情报机构电脑文件检索,国际互联网络的远程登陆、查询、浏览或阅读大量文献资料来获取论文素材。

最关键的就是答辩,不过一般老师不会那么严格,只要答辩认真对待,都能过得,学生都能顺利毕业的,不用太担心论文,主要还是要有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法学毕业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其次,选择具体的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写毕业论文不是很难,主要看对平时知识的掌握和平时的积累。

从文体而言,它也是对某一专业领域的现实问题或理论问题进行 科学研究探索的具有一定意义的论文。一般安排在修业的最后一学年(学期)进行。

学生须在教师指导下,选定课题进行研究,撰写并提交论文。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加强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理论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训练;从总体上考查学生学习所达到的学业水平。

毕业论文的基本教学要求是:

1、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处理数据和信息的能力。

2、培养学生正确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工作作风,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

3、培养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提出论点、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

毕业论文是毕业生总结性的独立作业,是学生运用在校学习的基本知识和基础理论,去分析、解决一两个实际问题的实践锻炼过程,也是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学习成果的综合性总结,是整个教学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毕业论文

写论文因人而异,一篇毕业论文的诞生,不仅需要掌握自己领域的技巧,还需要将知识、逻辑思维和写作技巧结合在一起,最后还要修改论文。目前,大多数学校论文的方向仅限于图书知识。没有实践能力,就很难理解这一点的深层含义,也就不可能把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去,有些学生撰写仓促,导致出现许多的问题。 在平时和课堂做研究的时候不做笔记不收集素材,的确现在的大学生在大学生活中除了吃饭,睡觉和打游戏,都在浪费大学的学习时间。当然你没有一点写作技巧。毕业前,你才想起你还有些毕业论文,你就知道麻烦来了,花很短的时间去阅读各种写作材料和写作技巧,然后急急忙忙的开始写论文,格式要求等等一切都是未知的,导致你最后写出来的论文根本不符合逻辑。所以通过对论文的撰写和复习,学生不仅可以看到论文的不足之处,而且可以使学校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更好地了解每个学生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

国际法毕业论文容易过吗

不难,单纯的毕业论文一般写了都会过。如果要拿学位就不好过,卡得严。如果不写当然就拿不到毕业证啦。本就是毕业论文嘛,毕业之前要完成的任务。

毕业论文答辩好过

只要论文框架内容没有什么大错误再加上老师主要考察你对你论文论题论点论据的把握,只要你熟悉你论题的专业知识,没什么难的,真的就像走了个过场。态度一定要谦虚,即使答辩老师说你的论文有问题,你也不能顶嘴,一定要说,不好意思,是我没有把问题搞清楚,下来我会努力改正的。态度一定要谦虚!如果你是本科生,只要你心态好,不怕被导师们挑刺,挺好过的,但是你要记得答辩时间准时,拿的东西无误。一般都给过的,反正本科没听过论文答辩不过的没毕业的。

毕业论文答辩挺好过的,尤其是本科的毕业论文答辩更是非常的轻松。

我的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是《三国演义曹操形象分析》,因为自己对原著非常的熟悉,所以从开题到最后的定稿,并没有耗费多久的时间,更多的时间是花在了格式修改方面,中途发给导师修改,也只是一些小细节的问题。最后的答辩我花了10分总左右,比较轻松的就通过了。下面给即将准备论文答辩的学弟学妹们一些参考意见:

我们在准备答辩之前,要对成稿的毕业论文非常熟悉,甚至包括一些注释和引用的资料,因为答辩老师非常喜欢在这些方面提问。如果面对内容的提问,你都答得吞吞吐吐,那么很容易导致评分过低而无法通过。

比如我答辩的第一个问题,就是问我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以及我的论文结构为什么要这么设置。这个问题算是我意料之中的,所以几乎没有思考我就从容的回答了出来。

像我们文科类的毕业论文答辩,里面涉及到的主要人物,特别是著名的历史人物,答辩老师通常都会考察你对这个人物的了解程度。所以在准备答辩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到这些问题。

我的提问中就包括了类似的问题,问我对历史中真实的曹操了解有多少,读过他的哪些文章或者诗歌。当然这些问题对我们文科生来说并不难,所以应对起来还是很从容的。

这是答辩时候的加分项,如论答辩老师提的什么问,无论自己是否有把握,首先要对自己有信心,回答的时候声音要宏亮,分析要有条理,这样会给老师留下较好的印象。答辩过程中非常忌讳冷场,或者回答得时候颠三倒四,没有逻辑性。并且还要记得礼貌用语,开场要向老师示意准备好了可以开始答辩,结束的时候要加上:我的回答完毕,这些都是关系着你能否顺利通过的小细节。

此外,如果你的论文被选为了优秀毕业论文,还要参加系里和院里的答辩,这样难度就会凭空增加不少。幸好当时我的毕业论文答辩是“良”,要是获得了优,估计后面的过程要难上不少。所以各位学弟学妹们,完全不用担心论文答辩的问题,通常只要导师同意你定稿了,那么基本上都可以通过。

毕业论文答辩是一种有组织、有准备、有计划、有鉴定的比较正规的审查论文的重要形式。那么毕业论文答辩容易过吗?下面就和我一起去看一下吧。

只要掌握一些技巧,毕业论文答辩很好过的:

1、对论文要非常熟悉

千万不要在论文里写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如果答辩的老师随便在论文里拿出几个名词来提问,而自己答不上来会比较尴尬。

2、多注意细节

许多时候,由于毕业生赶着写论文,所以忽略了许多重要的细节,例如,在论文的语法上,错别字上,引用符号上,引用内容上,都要得当,不允许有错误。所以,在提交或者是定稿的时候,一定要注意这些。千万不要让导师去纠正这些小错误。

3、保持好的态度

老师在拿到你的论文时,肯定就是要找问题的,无论谁的论文答辩,老师都会点出问题。这个时候,要点头微笑,多谢老师提出的意见等等。

4、把握好论文答辩时间

论文答辩的时间只有短短10分钟,因此,不能在答辩的时候“宣读”论文,而是需要进行整理,抽出最主要的假设、最重要的结果,并解释这些结果。有时,答辩委员会的老师更关心考生的具体研究方法,如:为什么要做这个研究?怎样收集的资料?如何利用这10分钟是自考生应该琢磨的问题,原则是扬长避短,多讲一点自己有把握、较擅长的内容。

1、自己为什么选择这个课题?

2、研究这个课题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3、全文的各部分之间逻辑关系如何?

4、全文的基本框架、基本结构是如何安排的?

5、论文虽未论及,但与其较密切相关的问题还有哪些?

6、在研究本课题的过程中,发现了那些不同见解?对这些不同的意见,自己是怎样逐步认识的?又是如何处理的?

7、写作论文时立论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8、还有哪些问题自己还没有搞清楚,在论文中论述得不够透彻?

对以上问题应仔细想一想,必要时要用笔记整理出来,写成发言提纲,在答辩时用。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临阵不慌。

1、克服紧张、不安、焦躁的情绪,自信自己一定可以顺利通过答辩。

2、注意自身修养,有礼有节。无论是听答辩教师提出问题,还是回答问题都要做到礼貌应对。

3、听明白题意,抓住问题的主旨,弄清答辩教师出题的目的和意图,充分理解问题的根本所在,再作答,以免出现答非所问的现象。

4、答辩时语速要快慢适中,不能过快或过慢。过快会让答辩小组成员难以听清楚,过慢会让答辩教师感觉答辩人对这个问题不熟悉。

5、若对某一个问题确实没有搞清楚,要谦虚向教师请教。尽量争取教师的提示,巧妙应对。用积极的态度面对遇到的困难,努力思考做答,不应自暴自弃。

6、不论是自述,还是回答问题,都要注意掌握分寸。强调重点,略述枝节;研究深入的地方多讲,研究不够深入的地方最好避开不讲或少讲。

7、对没有把握的观点和看法,不要在答辩中提及。

国际法毕业论文海洋法

你是湖南商学院的吧

我国海洋权益及维护海洋【摘要】本文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分析了我国海洋权益面临的现实问题,探讨了我国维护海洋权益的策略:临时安排与搁置争议、共同开发是维护海洋权益的基本方针;加大科技和资金的投入是维护海洋权益的重要保障;加强对争议海域的实际控制是维护海洋权益的主要途径。【关键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海洋权益共同开发实际控制海洋权益是海洋权利和海洋利益的总称,包括领土主权、司法管辖权、海洋资源开采权、海洋空间利用权、海洋污染管辖权、海洋科学研究权以及国家安全权益和海上交通权益等等。海洋权益是国家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权益的实现是解决我国人口、资源和环境问题的重要出路,是我国经济腾飞国力强盛的必由之路。了解我国海洋权益的现状,积极有效地维护我国的海洋权益,对于我国有着重要的意义。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与海洋权益《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82年通过并于1994年开始生效。它所建立的海洋法律制度第一次对海洋权益进行了全面而系统的规定,从而使各国开发和利用海洋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截至目前,已有155个国家和实体批准了《公约》,我国于1996年5月15日批准了《公约》。《公约》几乎涉及海洋法所有方面的问题,主要内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传统的基本海洋法律制度,如领海、毗连区、大陆架和公海等进行了细化和完善;另一方面是制定了许多崭新的海洋法律制度,例如专属经济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岛屿、国际海底区域、海洋科学技术和海洋环境保护等制度,极大地拓展了沿海国在海洋上的管辖范围,沿海国可以将管辖海域范围从传统国际海洋法所规定的3海里或12海里扩大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而且宽大陆架国家还可以主张超出200海里范围的大陆架。《公约》实质上是对海洋归属和管辖的一次重新调整,是海洋资源和权力的一次再分配,是当代国际社会关于海洋权益和海洋秩序的基本文件,标志着新的国际海洋秩序的建立。《公约》的生效,意味着人类进入了全面开发和管理海洋的新阶段。《公约》唤醒了沿海国家开发和维护海洋资源的意识,进而引发了争夺海洋岛屿、海洋国土、海洋资源和海洋通道的新的争斗,使世界热点集中到海洋上,不仅霸权主义国家继续谋求海洋霸权,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在海洋问题上日益觉醒,尽可能大地圈占海域。但由于大多数国家彼此相邻或相向,沿海国家的利益往往与其相邻或相向国家的利益交织在一起,矛盾的焦点集中在主权的获得或享有以及相应资源的占有或分享。同时,《公约》是世界各国政治妥协的产物,因此还存在着许多模糊不清之处,各国总是从最有利于本国利益的角度出发来解释、运用《公约》,这也留下了许多引起争议的隐患。随着更多的国家批准加入《公约》,海洋权益面临一次全面再分配,海洋权益的斗争将越来越复杂。目前,全世界已有300多处海域出现划界纠纷,有争议的岛屿达100多个。二、中国海洋权益的现状《公约》的有关规定为我国领海和毗连区的宽度主张提供了国际法上的依据和保证。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拓展了我国的管辖区域;国际海底区域制度使我国有机会成为深海采矿的先驱投资者,并在东北太平洋有一块15平方公里的矿区;国际航行的海峡的过境通行制度对中国发展远洋交通、走向海峡提供了便利。正如曾任副外长的李肇星所述“《公约》在我国生效有利于维护我国海洋权益和扩大我国海洋管辖权;有利于维护我国作为先驱投资者所取得的实际地位和长远利益;有利于发挥我国在海洋事务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维护我国的形象”。所以,总体来说《公约》对我国是有利的。但是从另一方面《公约》也给我们带来一些负面效应。随着《公约》的正式生效,我国的周边国家纷纷完善海洋立法,调整海洋政策和海洋战略,不顾历史事实和海洋法的具体实施细则和以往的判例,不恰当、不严肃地引用其中对其有利的条款来侵害我国的海洋权益,使我国的许多海域和岛屿无可争议的历史主权面对不少新的争议,对我国海洋权益的维护形成了严峻的挑战。1、我国岛屿被侵占。在东海,中国固有的领土钓鱼岛被日

国际法指适用主权国家之间以及其他具有国际人格的实体之间的法律规则的总体。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或法律冲突,后者处理的是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的差异。国际法也与国内法截然不同,国内法是一个国家内部的法律,它调整在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及其他法律实体的行为。国内法是指由某一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在本国主权管辖内生效的法律。按照法的创制与适用主体不同,法可以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它们的区别:第一,调整主体不同:国内法主体为个人,以及由个人组成的法人或作为法人的国家机构,国际法的调整主体为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第二,制定主体不同:国内法的制定主体是国内立法机关,国际法制定主体是国际法主体即国家本身。第三,表现形式不同:国内法通常为制定法和判例法,国际法为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以及司法判例和各国最高权威的公法学家学说等。第四,执行主体不同:国内法有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强制执行,而国际法一般由国家自己执行,不得强制执行。

1958 年 UNCLOSⅠ召开之前,美国政府已经出台了涉及海洋法问题的政策,如 1945 年《杜鲁门公告》等,美国国内也出现了关于大陆架等海洋法问题的争论,下面是如何作用于美国海洋法问题。 并制定了有关法规。《杜鲁门公告》的出台犹如一枚重磅炸弹,使本来相对平静的世界海洋局势瞬间风起云涌,二战后第一波单方面扩大近海管辖权的浪潮滚滚而来。在这种情况下,美国等海洋大国推动联合国召开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以便制定相关海洋法从而遏止日趋严重的近海管辖权扩张现象。尽管 UNCLOSⅠ会议产生了包括《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在内的4项公约,但是会议未能解决领海宽度问题,这就为 UNCLOSⅡ的召开埋下了伏笔。 1945 年,美国总统哈里·S·杜鲁门(Harry S. Truman)发布了举世闻名的杜鲁门大陆架公告和渔业公告,从而一石激起千层浪,导致单方面海洋权利主张铺天盖地,近海管辖权扩张浪潮席卷拉美大地,国内和国际大陆架争论兴起。面对自身主张引发的“海洋政治地震”,美国政府只好加急出台相关立场。 1. 1945年《杜鲁门公告》 1945年9月28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同时发布和签署关于沿海区域自然资源管辖权的两项公告和两项行政命令,分别宣称“邻接美国海岸的'公海底下的大陆架底土和海床的自然资源属于美国,并受美国管辖和控制”,“在邻接美国海岸的公海区域建立渔业保护区”,史称《杜鲁门公告》(Truman Proclamations,后文简称《公告》)。《公告》的发布对世界海洋政治、国际海洋法和美国海洋政策及外交政策的发展均具有重大影响或意义,因此十分具有研究价值。本文依据美国解密档案和前人研究成果对《公告》的缘起、决策、基本原理、外国反应进行考察,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和思考。 2. 《杜鲁门公告》的缘起 《公告》可溯源至 20 世纪 30 年代。渔业公告滥觞于 1937 年富兰克林·德拉诺·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总统要求研究发布海洋庇护公告的可能性,而促使他产生这种想法的根源在于美日鲑鱼争议。大陆架公告发 轫 于1938年罗斯福总统要求探讨发布建立海军石油储备行政命令的可能性。 二战后,联合国成立了专门研究国际法问题的国际法委员会,而该委员会选取了海洋法问题作为研究对象之一,进行了长达 7 年的研究,制定了成为UNCLOSⅠ讨论基础的 73 项条款草案,并建议联合国召开海洋法会议。联合国采纳了国际法委员会的建议,并于 1958 年 2-4 月召开了第一次海洋法会议,会议最终产生了四项条约。不过,会议未能就领海宽度问题达成一致,使其不可避免地打上“失败”的烙印。美国积极准备和参加了 UNCLOSⅠ,致力寻求实现就3海里最大领海宽度达成协定的谈判目标,不过领海宽度问题未能如愿达成协定,美国不得不抱憾而归。 3.国际法委员会的准备工作 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称ILC)关于海洋法问题的研究工作为 UNCLOSⅠ的召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1947 年 11 月 21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项建立国际法委员会的决议,并通过了该委员会的章程。1948年11月3日,国际法委员会的第一次选举举行,15名国际法界人士当选为委员会委员,其后该委员会于 1949 年 4 月 12 日召开了第一届年会。在该年会上,国际法委员会选定 14 个问题作为法典编纂对象,其中包括两个海洋法问题:公海制度和领海制度。12 月 9 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批准国际法委员会对公海(包括大陆架和毗连区)和领海等国际法问题开展编纂活动,并建议其优先考虑领海制度问题。此后,从1950年年会起,国际法委员会开始讨论海洋法问题,其间产生了许多草案,其中某些草案被传送给各国政府加以评论。1956 年年会产生了一份最后报告,该报告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领海,第二部分则是关于公海,而第二部分又包括公海的一般制度、毗连区和大陆架三节内容。这份最后报告一共包含了 73 项条款,这些条款后来成为 1958 年 UNCLOSⅠ讨论的基本文件。 1950-1956年,国际法委员会讨论了公海制度问题。其间,特别报告员荷兰教授弗朗索瓦作了6份关于公海制度的报告外加1份补充报告。1951年,国际法委员会制定了一系列关于大陆架、海洋资源保护、定栖渔业以及毗连区等公海问题的条款草案,同时把这些条款草案分发给各国政府传阅。1953 年,国际法委员会重新考察了这些条款草案,并于1956年依据各国政府的反馈意见制定了关于大陆架、公海渔业资源和毗连区的最后草案。 1960 年,联合国召开第二次海洋法会议,旨在解决 UNCLOSⅠ遗留的领海宽度问题,然而,会议最后无果而终。 编辑老师在此也特别为朋友们编辑整理了如何作用于美国海洋法问题。

国际法商毕业论文

论中国的死刑废除〔摘 要〕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经废除死刑,死刑的废除似乎已经成了一种趋势。既然如此,中国就应该顺应这种历史的潮流,那么中国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关键词〕 中国 刑罚 死刑 废除从封建社会进入近现代社会后,刑罚体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古代的极不人道的刑罚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经逐渐被近现代西方的刑罚体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迟、枭首、车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尽量减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枪决、针刑、毒气所代替,尽量减轻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对生命的尊重。可是现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体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减少死刑乃至废除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与趋势。 现在尊重人权的呼声越来越烈,而生命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因此许多国家都相继废除了死刑。生命是人类最宝贵的东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会重来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无从谈起,所以我认为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中国应该废除死刑。早在清末时期,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废除死刑的观点,沈家本从传统的“王道仁政”出发坚定地认为:“臣等窃维治国之道,以仁政为先,自来议刑法者,亦莫不谓裁之以义而推之以仁,然则刑法之改重为轻,固今日仁政之要务,而即修订之宗旨也。”并且强调“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可见废除死刑的观点是由来已久的,那么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原因是什么呢?在下文我将浅谈一下我的观点。首先,改革开放后,中国积极加入世界市场,并且中国国际化的程度也是越来越深。从2005年10月4日到现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上废除了死刑。具体情况如下:对所有罪行都废除死刑的国家有68个,普通罪行废除死刑的国家有11个,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有24个,所以,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死刑的国家总计有121个,保留死刑的国家仅有75个。而且最近几十年情况显示,平均每年有三个国家在法律或实践中废除了死刑。可见废除死刑在整个世界上都已经成为了一种趋势。因此,中国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现自己的魅力,赢得更多国家的尊重,就应该与世界接轨,废除死刑。其次,“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观念从西汉就根植到了人的脑海中,或许现在这种观念对人还有很大的影响。但是这种观念并不是成为中国废除死刑的一个障碍。很多时间若是问大家一个人杀了另外一个人,应该对杀人的人怎么办,大家肯定会说应该给他判处死刑,但是如果情况并不是你想象的那么简单呢?比如,甲要强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继而因为防卫过当将甲致死,这时候大家可能并不认为乙应该被处死,反而会因为乙的勇敢而称赞乙。再比如,一个男人回家后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奸,然后火气大发,用菜刀将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时,如果按照中国现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将会被处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数都会有一些同情该男人,认为他不应该被处死,任何男人遇到了这种情况都会一时间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的。可见,“杀人偿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条件的限制的,人们真想让杀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恶极的,极度危害社会的罪犯。但是这种罪犯在社会上不是多数,为何不废除死刑呢?再次,死刑并不比终身监禁具有更大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并没有研究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后被判为死刑对社会的威慑力并不比终身监禁的威慑力大,而且如果被判处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从实践中考察,死刑也从未对犯罪产生过有效的威慑力。 因为一个人若是明确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刚开始可能会恐惧,但是随着他意识上的逐渐接受,到真正执行死刑时却不是太害怕了,可见死刑的威慑力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明显缩短的趋势。如果一个人不知道自己何时会死,整日活在对自己死期的猜测之中,这时的威慑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废除死刑的国家对重刑判罪时一判就会判个几百年。中国完全可也借鉴这种刑罚,当人犯也被判几百年后,即使该罪犯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减刑,那么他还是无法走出牢狱,对社会的危害也就无从谈起。第四,当谈到一个人被判为死刑时,大多数人可能都会想是不是该犯人杀了人。其实并不是仅仅杀了人才会被判为死刑的,一些经济犯虽然并没有犯杀人罪但是却也会判为死刑的。经济上的犯罪无非是官僚贪污了,企业逃税了,盗骗了国家财产了,他们之所以会在经济上犯罪很可能是因为自己思想上一时出了差错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执行死刑,便等于夺取了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他们是完全有可能在经过改造后重新成为对社会主义建设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权都没有了,还何谈改过自新呢?还何谈更好的建设祖国呢?从矫正论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够改造呢?死刑剥夺了刑罚积极的、改造的价值。第五,人无完人,只要是个人即使他再怎么细心也是会犯错的。古往今来,发生了许多的冤假错案,中国古代的窦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冤假错案并不会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仪器也有出差错的时候。德国国际记者协会日前在欧洲范围内进行了一次调查,调查对象是欧洲各国的检察官、法官等执法人员以及一些律师组织。调查的内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误判比率。调查结果出人意料,这类案件的误判率为,记协据此得出结论:欧洲每年至少有数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误判现象。由此可以看出,作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代表,德国的冤假错案并没有随着时代的进步而消失。那么可以判断出中国每年的冤假错案的数量也是为数不少的。死刑之误判率高,而冤狱之发现与平反又非常困难,所以生命刑应该废止。 如果废除了死刑,虽然嫌疑人被判了终身监禁,可一旦事实的真相被查明,那么嫌疑人就会成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还可以重新开始,如果执行了死刑,不仅仅他被冤枉,而且会给他的家人,亲属带来多么大的伤痛,我相信那个判刑的法官也会一辈子无法安心。有学者以充满人文关怀的语调写道:生命一次性让人对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为它感到伤感;死者亲属的伤痛使人同情;罪犯临行前的恐惧让人怜悯;一旦错判难以纠正使人感到后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让人宽宥的原因。总之,生命是宝贵的,一旦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一切就无从谈起,所以从上面的五个方面我一一论述了我认为中国应该废除死刑的理由。可是从现在中国的国情来看,中国废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远的。但是死刑已成为强弩之末,丧失了昔日的威风,废除死刑是人类法制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刑罚改革的大方向。 废除死刑是历史的必然,因此我依旧会充满信心,我相信死刑会走向它的终点,走进历史博物馆,终究有一天中国大地上不会再出现死刑![参考文献]1、崔敏:《死刑考论—历史 现实 未来》,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2、陈琴:《刑法中的事实错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3、何显兵:《死刑的适用及其价值取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黄晓亮:《暴力犯罪死刑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5、李交发:《简论沈家本的废除死刑观》,载《现代法学》2005年版。6、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7、赵秉志主编:《死刑改革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三,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研究 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 从概念上讲,WTO的规则体系中存有许多例外,如保护环境的规定,俗称环保例外权。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这种环保例外权的行使往往和国家主权联系在一起,在国家主权高于一切的国际法原则的影响下,有些国家利用GATT/WTO在规定自由贸易的同时,出于对环保和不均衡考虑的例外,如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和规定不完善,一些发达国家在过份严格的科技标准化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绿色贸易壁垒,形式多样,涉及产品广泛,措施花样繁多。绿色贸易壁垒给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纵观GATT/WTO的历史,不难发现:GATT成立之初所奉行的不歧视原则(Non-discrimination principle)并没有给发展中国家带来公平的贸易结果,1958年的GATT专家组的报告指出, 对初级产品的依赖和市场问题和现存的规则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十分不利.10经济学家劳尔.普雷比克研究也表明: 发展中国家,如拉美国家,不得不为较少的回报出售越来越多的货物.11例如,美国汽油销售案(. Gasoline Case),在绿色贸易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借口下,旨在保护国内炼油企业,制定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时间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Green barrier)”,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又如,中国作为最大发展中的国家,遭受“绿色贸易壁垒”的出口货物已超过25%,约400-500亿美元,极大地削弱WTO多边贸易体制作用的发挥。 严格复杂的标准和歧视性达标不仅严重损伤自由贸易,而且一旦纠纷出现,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DSU)缺陷是程序繁杂,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纠纷解决,利用争端解决机制程序之便,拖延时间,采取实用主义,让对方失去机遇和市场.首先,诉讼成本较高,须聘请精明强干的法学者,了解WTO的规则和对争端解决机制的可能的期望进行预测,其次,诉讼时间长,在GATT历史上,有的争端解决拖延时间长达5年.最后,即使胜诉,在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时,发展中国家难以采取有效的手段,难以抵偿发达国家不承担义务所造成的损失。因此,应尽快建立快速争端解决机制(rapid disputes of resolution of mechanism)12 四, 我国科技标准化概述 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3。中国是个农业大国,农产品占领农业国际市场,是农业发展的一个战略性问题。加强标准化建设对我国面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能力成为当前农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任务。 目前,我国技术标准与国外具有明显差距并且技术标准水平落后,在采用国际标准方面明显低于发达国家的水平。14在高技术产业领域,除了在中文编码、VCD和第三代移动通信领域有少量标准被纳入国际标准外,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只能被动地执行国外提出的标准,受制于人。另外,技术标准制定与科学研究脱节。15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中国政府在<<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中承诺按照国际惯例,开放市场,增强透明度,公布技术标准,中国应自加入时起,使所有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符合《TBT协定》。为改变我国频遭贸易技术壁垒限制,16成为受贸易保护主义受害大国局面,当前条件下,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应解决好以下问题: 第一,找出WTO的TBT 和现行的标准化的差距,集中整治,解决突出问题;第二, 必须从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工作;第三,入世条件下实施标准化建设战略,建设既适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第四,在入世条件下政府应加强立法和执法监督,淡化政府干预职能并加强应对国际贸易壁垒研究。 五,结论: 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涉及自由贸易的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因此,作为发展中国家造成的损失惨重,使发展中国家更加处于劣势,沦为自然资源和初级产品的提供者,污染转移的庞大场所。 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十六大报告明确要求要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积极探索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和标准化建设的新思路、新举措,尤其是随着农业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17,从战略高度上重视和加强技术标准工作,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中近几年兴起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发展规律。国际经济法自从分支成为一个特别的学科之后,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解决国际经济中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提供了权威性的解释。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价值;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协调国家间的利益以及国家对跨国经济行为及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在当前对于法律的研究中,绝对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于法律规范上的研究以及解释,而是应该结合当前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对于当前的国际经济法进行价值理论上的研究和探索。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中有着多元以及多层次的价值,对于当前经济的发展以及推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经济法虽是法律的一个分支,但是作为法律的一个部分,是绝对不会违背法律的一般价值。法的公共价值包括了公平、效率、正义、秩序,这些价值在国际经济法中都有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并且国际经济法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者自己独特的价值,从而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首先就是国家具有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自由,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上的具体体现。其次,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规定中,国家有对于关于本国的经济活动中有进行管制的自由。在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国家要在进行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对于贸易的顺序以及贸易的过程给予一定的管制,从而维护国际市场的秩序。然后,在国际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赋予交易者进行交易活动的自由,最后,国际经济法中的自由价值也包括在国际间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允许商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实现跨越国境的流动的自由。

(二)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维持秩序除了宗教,道德和其他的社会规范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法律。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指的是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对于私人管制以及调控进行有力的规范,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能够在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有序进行。

(三)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情感上的词语,总的来说就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会出现偏颇。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以及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标准。在国际经济法中,正义价值主要包括的是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即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追求利益分配的算数平均和几何平均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平,同时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能够维持强者以及弱国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交易过程中能够使得两国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在国际经济范围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提高效率,这样才能更快的促进国际间经济的发展,提高不同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对于不同的问题需要完善的处理条款,从而确保国际间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另外在进行经济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关于国际经济的纠纷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殊价值

(一)国家经济法的现阶段价值———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现阶段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就是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应该保障各国在贸易的过程中能够自由活动,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冲突控制出现的经济偏差,从而促进一种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终极价值———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

在经济繁荣的过程当中,始终不能放弃的就是人类的利益。人文主义将世界的.目标直接推向了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当中,国际间的贸易虽然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终极目标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追求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体现的终极价值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否则国际间贸易的数字增长是没有意义的,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维护本国人民的整体利益。

总之在讨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时候,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来总结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然后在总结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社会中的特殊价值即维持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从而使得国际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为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服务,促进各国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

[2]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相关概念的阐述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矛盾及解决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国际技术贸易的论文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研究.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在GATT/WTO的法律体系中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明文规定进口国可以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依据国家主权原则,制订更高标准,保护人类健康,枯竭资源( Human and health, exhaustive natural source)。但是由于规定不完善,易诱导绿色贸易壁垒。一些发达国家在绿色贸易的借口下,行贸易保护之实,制定严格复杂的检测和审批形成所谓的“绿色贸易壁垒”。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在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和预防协议(SPM)中,人为设置障碍。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尽快研究建立既符合我国国情、又能与国际接轨的标准化体系,适应世界自由贸易环境。 关键词:标准化 自由贸易 双重性 一, 引言 1947年,在特定的历史文化背景下产生了关贸总协定,3作为重要国际组织,WTO在推动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和世界自由贸易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世界贸易组织所签的条约,尤其技术条约,已经成为规范贸易行为和制度世界性指导原则。但是这个多边贸易体制具有大国利益倾向,尤其是自由这个贸易中的实用主义依然存在,使WTO成为大国主导操纵一个场所。事实和历史证明:关贸总协定纠纷不断,原因之一便是自由贸易中的实用主义和大国主导操纵,科技标准化作用的双重性使然。有人说:WTO是一个“富国俱乐部(club of developed and rich states)”和“只保护富国利益(protection states' profit only)”4。 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作用建设,已经成为 "双刃剑",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因此要扬长避短。一方面,要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参与世界经济全球化;另一方面,也要适当搞一些自己的标准,以阻挡外国企业长驱直入,保护本民族利益。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要利用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给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和在WTO的过渡保护期内的条件,战略高度上重视标准化作用。 二,全球自由贸易环境下科技标准化发展的趋势和WTO技术标准协议 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趋势:5 (1) 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成为非关税壁垒的主要形式,因此技术标准已经成为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竞争的制高点。6(2)国际贸易壁垒分为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非关税壁垒是指关税以外的通过法律、政策等形成的限制进口的贸易壁垒,其中主要包括对进口产品数量的限制,如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等和贸易技术壁垒(3)贸易技术壁垒的核心是标准,贸易技术壁垒主要通过产品技术标准和制定技术法规,以及检验产品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法规的合格评定程序来实现,其核心是技术标准。 当今世界技术标准发展的另一种趋势是:技术标准与国际贸易的联系越来越多,尤其是乌拉圭回合之后,各国只能在GATT/WTO规定第20条的安全例外中和卫生与预防协议(SPM)、《TBT协定》中,人为设置障碍,这已经成为贸易技术壁垒的主要组成部分。7 1993年,关贸总协定历经七年艰苦谈判,达成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WTO。贸易技术壁垒协定的宗旨是限制贸易技术壁垒,要求尽可能采用统一的国际标准。但是贸易技术壁垒协定(TBT)给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带来的利益并不对称。原因是发达国家实际上掌握着国际标准的制定权,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几乎没有什么技术壁垒可言,发达国家的产品能够长驱直入,而对于发达国家,这些标准则可以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产品进口的铜墙铁壁。8 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密不可分,技术标准与技术专利捆绑现象屡见不鲜。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