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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比例混合青贮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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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比例混合青贮毕业论文

青贮的方法可分为一般青贮和特殊青贮。特殊青贮又可分为半干青贮、混合青贮、添加剂青贮等。一般青贮的制作方法如下:

(1)适时收割青贮

原料所谓适时收割是指在可消化养分产量最高时期收割。优质的青贮原料是调制优良青贮料的基础,一般玉米在乳熟期至蜡熟期、禾本科牧草在抽穗期、豆科牧草在开花初期收割为宜。适时收割,原料作物不仅产量高、品质好,而且水分含量适宜,青贮易成功。

(2)清理青贮设备

青贮饲料用完后,应及时清理青贮设备(青贮窖、青贮池等),将污腐物清除干净,以备再次青贮使用。

(3)调节水分

青贮原料的含水量是影响青贮成败和品质的重要因素。一般禾本科饲料作物和牧草的含水量以65%~75%为好,豆科牧草含水量以60%~70%为好。质地粗硬的原料含水量可高些,以78%~82%为宜。幼嫩多汁的原料含水量应低些,以60%为最好。原料含水量较高时,可采用晾晒的方式或掺入粉碎的干草、干枯秆及谷物等含水量少的原料加以调节;含水量过低时,可掺入新割的含水量较高的原料混合青贮。

(4)切碎

青贮原料在入窖前均需切碎。原料的切碎,常使用青贮联合收割机、青贮料切碎机,也可使用滚筒式铡草机。原料一般切成2~5厘米的长度。含水量多、质地柔软的原料可以切得长些;含水量少、质地较粗的原料可以切得短些。

(5)装填和镇压

青贮原料的装填一要快速,二要压实。一旦开始装填,应尽快装满窖(池),以避免原料在窖(池)装满和密封之前腐败变质。青贮窖以一次装满为好,即使是大型青贮建筑物,也应在2~3天内装满。在装填过程中,每装30厘米(层高)就需要镇压一次。镇压时,特别要注意靠近墙和拐角的地方不能留有空隙。

(6)密封

原料装填完毕,立即密封和覆盖,隔绝空气并防止雨水渗入。

制作青贮饲料是目前保存冬季牛羊青绿饲料最经济简便的方法,也是秸秆重新利用,防止环境污染的一条有效途径。青贮饲料制作过程简单,但由于在青贮制作过程中的种种原因,做出外观、颜色、口感、气味、菌体蛋白、粗蛋白、营养转化率等各方面均有提高,且牛羊爱吃的优质的青贮饲料却不容易。制作优质青贮饲料,防止出现劣质青贮饲料,首先要注意水份的控制,青贮原料要收割及时,不宜过早或过晚,一般青玉米在乳熟期。原料收割后要及时运输至青贮地点,防时间过长导致水份蒸发,水份含量应该控制在65%左右。其次要选择效果好一些的发酵菌剂,好的饲料发酵剂内含多种功能型微生物菌群,制作出的青贮饲料与常规青贮饲料相比,增加了菌体蛋白,适口好、营养性佳、消化率更高更好,牛羊喜食,从而有效降低饲养成本。第三要注意青贮一些细节,如原料切割长度要适中,装窖要及时,青贮密封性要好,这样才能保证青贮的质量。青贮饲料发酵完了之后如何鉴别好坏呢?开窖后,深入青贮窖20厘米处,取出部分青贮饲料,根据其颜色、气味、质地进行判定。优质的青贮饲料颜色青绿或黄绿,有光泽。气味芳香,有酒酸味,给人以舒适感。质地结构湿润、紧密,但易分离,茎叶花保持原状。劣质的青贮饲料分两种:一种劣质的青贮饲料是酸败的青贮饲料。这种青贮饲料的酸味不足,具有明显的腐臭味并有刺鼻感,多呈深绿色,含水量高,用手触摸时感觉粘滑;另一种劣质青贮饲料是焦化青贮饲料,具有焦味和霉味,呈现褐色,水分含量少,适口性很差,营养价值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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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同比例缩小

每个学校对毕业论文查重率的要求是不同的,有的是20%以内,这是比较宽松一点的,有的是10%以内,这是比较严格一点的。所以说你还是要按你们本校的要求去做。

想要顺利毕业,首先毕业论文撰写这一关就要顺利通过了。那么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什么呢?很多需要写毕业论文的小伙伴都想要知道这个问题。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写毕业论文需要注意的事项和禁忌吧。一、写作注意事项1、低级错误要避开不少同学在写论文的时候,会常常犯一些低级错误。论文中出现低级错误的话,是会拉低我们论文的水平的,所以大家在写作的时候,一些低级错误最好避开。常见的低级错误有:错别字、句子间标点符号弄错、句子太长没有断句、句子不通顺、数据用错等等。2、研究方法的介绍要丰富大家在撰写毕业论文时,关于研究方法的介绍,大家一定要尽量丰富一点。研究方法的介绍过于简单的话,读者就无法通过这个方法进一步进行检验,也无法清楚了解该方法是否是科学、客观的。3、图表要规范、美观在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我们还会在里面适当插入一些图表以作为补充说明。关于这些图表其实也是有要求的,图表不仅要规范还要美观。规范、美观的图表能给让留下一个好的印象,毕竟人都是视觉动物。此外,在制作图表的时候,图表中的数据要真实、客观。二、写作禁忌1、论文选题不当选题是非常重要的,选题不好的话,后续会有种种问题出现,所以对于论文选题,大家一定要慎重对待,千万不能敷衍了事。在进行论文选题的时候,一定要选择自己能写的选题,并且还要注意该选题是否具有研究的意义,有研究意义的选题,分数一般不会很低。此外,论文选题的范围一定要合适,太大的话,容易出现题文不符、以偏概全的情况;太小的话,又没啥东西可以写。2、随意捏造大家在撰写毕业论文的时候,一定要遵循客观、真实、科学的原则来写。千万不要随意捏造一些不存在的事件或者凭空想象一些没有经过求证的事件来写。要知道这样写出来的论文不仅缺乏科学性,还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3、缺乏理论指导另外,大家在撰写论文的时候,一定要有理论指导作为支撑。脱离理论,来撰写论文是空洞的,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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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贮机磨刀机构的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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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析吉林大学刘谊宾、汪秀山、马文星、吕景忠之《振动清雪铲静动态强度分析》和最新除雪机械技术王锡山本人于2000年着重研发除雪设备,是“振动”除雪铲的发明人。研究设计除雪机械设备首先要保证除冰雪机械设备的使用性和性能的实现,现就吉林大学刘谊宾、汪秀山、马文星、吕景忠等教授之《振动清雪铲静动态强度分析》进行透析,并对除雪机械设备在设计中必须具备的结构加以简要说明,本人尽量达到语言通俗易懂,已引导研发机械设备除雪领域的思维不入误区,促进产品的发展。吉林大学刘谊宾、汪秀山、马文星、吕景忠之《振动清雪铲静动态强度分析》(简称:《分析》),来源于2011年春天吉林大学受白山市一家企业之托,为该企业改进振动除雪铲的生产工艺的基础之上,该《分析》和实际相差很远。《分析》在【摘要】中提到的“振动”、“冰雪振碎”、“自动越障”以及【正文快照】中提到的“清雪铲可对压实的冰雪冲击破碎并予以清除”实属不切合实际。《分析》本身的概念和论述有误,其内容固然偏离实际,本人就此加以透析,以便对研发除冰雪机械起到正确引导作用,充实研发中的理论和实际依据,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 一、除冰雪机械设备性能现状 目前在国内外没有一台真正意义上能够除掉路面上积冰的机械设备,原因之一是除雪机械相对其他机械发展的比较晚,各国没有对路面形成的冰必须清除等特别要求。原因二是冰的形成是典型的物质三态,即从液态水遇冷之后在路面上形成了固态,所以冰和路面的亲和力非常强,冰和沥青的硬度又基本相符,要想把两者硬度相符的物体剥离且不损坏路面,是机械力难以实现的,本人正在对路面冰的有效去除进行研发并有突破性进展,不久产品将会面世。世界各国对路面积雪的清除都根据国情的不同有着不同的除雪机械设备,并有实际除雪效果。就我国冬季路面的积雪有一定的特殊性,碾压过的压实雪占70%以上,碾压过的压实雪在路面上的附着力非常强且具有一定的亲和力,目前国内外没有性能稳定的除压实雪机械设备。我国的城市路面和公路路面均有不同的凸出物体,这就迫使各种除雪机械设备必须要有很好的避让性,在这方面的性能所有的除雪机械都不是很理想,就是有避让性能的除雪机械设备其除雪效果也达不到要求。吉林捷盈研发生产的各种除雪机械设备经过市场验证,其除压实雪、冰雪混合物(雪没有完全形成冰)、自然积雪的效果非常好,当遇到路面凸出物体时能够自行越过,越过后伺服复位继续作业,这方面值得业内研究借鉴并值得重组扩大生产服务于社会。二、透析吉林大学刘谊宾、汪秀山、马文星、吕景忠之《振动清雪铲静动态强度分析》(简称:《分析》)的概念 该《分析》在【摘要】中提到的“振动”、“冰雪振碎”、“自动越障”,的确不切合实际,除冰根本不能实现。1、“振动”透析 除压实雪机械设备具有震动性能确实有一定效果但绝不是“振动”,震动与“振动”不是一个概念。震动是指机械设备整体有源震动,除雪铲作业执行结构部分是铲刃,铲刃具有震动频率超过5000次/min以上的功能并且和路面形成一定角度,对除冰雪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本人经过多年的研发已经完成这种震动铲并很快问世,这种震动铲能把冰雪震碎加以清除。“振动”是指机械设备有源往复运动的一种形式,“振动”对各种机械设备要有一定限制,“振动”的频率不能过高否则机械设备产生共振使设备无法作业。在除雪机械设备中,如果铲刃和路面形成的夹角适合除雪、“振动”连接部分结构的质量为300kg、“振动”往复8mm、频率600次/min、除雪机械整体不产生共振在相对平衡值的情况下,按着这组数据计算则铲刃单向“振动”线速度为4800mm/min,如果整体除雪机械设备作业速度设定50000 mm/min(3km/h),则铲刃没有实现往复“振动”,也就是“振动”在除雪作业中就没有实现 “冰雪振碎”的性能,所以【正文快照】中提到的“清雪铲可对压实的冰雪冲击破碎并予以清除”实属不切合实际。论述本身性能概念有误,其《分析》中的内容固然偏离实际。2、“自动越障”描述不清 除雪铲除雪作业越过路面凸出物体性能很关键,这个性能决定了该除雪铲是否能够进行除雪作业。吉林大学照搬吉林白山企业生产的除雪铲结构、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所阐述的主要结构和他人早在2010年申请的国家专利()完全一样,该结构除雪铲在慢速除雪作业时可自动越过路面凸出物体,越过后不能自动复位,需要作业人员伺服复位,其“自动越障”的描述极易误导业内人士和使用者对性能的真实理解。本人设计的全自动越障复位除压实雪铲即将面向市场。三、除雪机械设备在结构设计中的基本要求1、除雪机械现状 我国冬季降雪的城市基本是降雪的同时车辆在道路上不间断行驶,这样城市道路上都是以压实雪为主,目前除了吉林捷盈生产的除雪铲外,没有性能稳定的除压实雪机械设备。因为铲刃和路面夹角的设计不合理、越障方面设计上的不足,导致各种除雪铲在作业时基本都对向下压力有限制,使除雪铲达不到除雪性能。整机除雪行走机械更是因为消耗件消耗太快、结构设计上有欠缺等因素导致性能不稳定。由于除雪机械的市场需求很大、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一般的制造手段就可以实现等因素,就促使了有一定条件单位或个人有一个想法就生产并销售,使除雪机械设备市场鱼目混珠。2、除雪机械设备在结构设计中的基本要求 越障结构设计和铲刃与路面夹角的设计直接影响除雪机械的性能。根据多年试验和对各种积雪的研究,城市道路除雪以除雪铲为最佳选择,根据路况和雪情的不同铲刃与路面的夹角30°—50°(形成的锐角)、铲刃越障结构以后翻滚式为最佳设计。压实雪的硬度和一般硬化路面的硬度差别很大,根据铁锹人工除雪的力学分析,除雪铲刃必须具备三点受力,这样铲刃就像人工除雪一样把压实雪从路面上剥离,但铲刃的材料要求很高,通过实验其硬度应在HRC52—58且要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除雪铲除雪作业速度适合在5Km/h-30Km/h。公路或高速公路除雪速度相对要求高、除净率比城市道路要相对低,因此铲刃与路面的夹角适合75°—80°(形成的锐角)、除雪作业速度适合在15Km/h-60Km/h。由于除雪设备的作业环境比较恶劣,在设计中要使设备整体能够承受各方面的承受力、材料的选择要使设备受力后具有一定的弹性变形。吉林捷盈生产的城市道路除雪铲和公路除雪铲是比较成功的设计,相关结构可以参考,但因知识产权原因不能仿制。3、除雪滚刷 除雪机械设备中滚刷是不可或缺的设备,滚刷最大的优点是除净率高但只限于清除相对较少的降雪量的自然积雪。目前由于滚刷在结构设计上存在欠缺,在作业时滚刷对地面的压力不等,导致于转数或高或低甚至停车,刷丝的磨损也很大或从根部断裂,这是因为路面的不平整和挂载车辆轮胎气压的变化所导致,因此滚刷在结构设计上要消除或补偿这些因素带来的不利作用。城市道路两侧是人行道,高架桥也很多,滚刷或其他除雪机械设备清除的积雪不能向两侧抛送或堆放,更不能重复作业,因此除雪机械设备要具有把清除的积雪直接抛送到运输车辆上的性能。透析汪秀山之《多功能振动清雪铲研究》与最新除雪机械技术王锡山本人于2000年着重研发除雪设备,是“振动”除雪铲的发明人。研究设计除雪机械设备首先要保证除冰雪机械设备的使用性和性能的实现,现就吉林大学汪秀山之《多功能振动清雪铲研究》进行透析,并对除雪机械设备在今后设计中必须具备的结构加以简要说明,本人尽量达到语言通俗易懂,已引导研发机械设备除雪领域的思维不入误区,促进产品的发展。吉林大学汪秀山之《多功能振动清雪铲研究》(简称:《论文》)的论文,来源于2011年春天吉林大学受白山市一家企业之托,为该企业改进振动除雪铲的生产工艺的基础之上,该《论文》和实际相差很远。《论文》在【摘要】中提到的“抛扬效果”、“振动”、“越障高度”等理论,与实际设计理论相差很大,具有很大的片面性,任何机械设备只有最新的设计没有最好的设计,本人本着对技术负责、对产品负责、对社会负责的态度就此加以透析,以便对研发除冰雪机械起到正确引导作用,充实研发中的理论和实际依据,更好的服务于人民群众和社会,同时本人也把最新研发设计的产品技术及性能加以介绍。 一、除冰雪机械设备性能现状 目前在国内外没有一台真正意义上能够除掉路面上积冰的机械设备,原因之一是除雪机械相对其他机械发展的比较晚,各国没有对路面形成的冰必须清除等特别要求。原因二是冰的形成是典型的物质三态,即从液态水遇冷之后在路面上形成了固态,所以冰和路面的亲和力非常强,冰和沥青的硬度又基本相符,要想把两者硬度相符的物体剥离且不损坏路面,是机械力难以实现的,本人正在对路面冰的有效去除进行研发并有突破性进展,不久产品将会面世。世界各国对路面积雪的清除都根据国情的不同有着不同的除雪机械设备,并有实际除雪效果。就我国冬季路面的积雪有一定的特殊性,碾压过的压实雪占70%以上,碾压过的压实雪在路面上的附着力非常强且具有一定的亲和力,目前国内外没有性能稳定的除压实雪机械设备。我国的城市路面和公路路面均有不同的凸出物体,这就迫使各种除雪机械设备必须要有很好的避让性,在这方面的性能所有的除雪机械都不是很理想,就是有避让性能的除雪机械设备其除雪效果也达不到要求。吉林捷营研发生产的各种除雪机械设备经过市场验证,其除压实雪、冰雪混合物(雪没有完全形成冰)、自然积雪的效果非常好,当遇到路面凸出物体时能够自行越过,越过后伺服复位继续作业,这方面值得业内研究借鉴并值得重组扩大生产服务于社会。二、透析吉林大学汪秀山《多功能振动清雪铲研究》(简称:《论文》)的概念 《论文》在【摘要】中提到的“抛扬效果”、“振动”、“越障高度”等理论,与实际设计概念相差很大,具有很大的片面性。1、“振动”透析 除压实雪机械设备具有震动性能确实有一定效果但绝不是“振动”,震动与“振动”不是一个概念。清除压实雪的铲主要在于铲刃和路面夹角的设计和越障结构的设计。震动是指机械设备整体有源震动,除雪铲作业执行结构部分是铲刃,铲刃具有震动频率超过5000次/min以上的功能并且和路面形成一定角度,对除冰雪能起到很好的作用(本人经过多年的研发已经完成这种震动铲并很快问世,这种震动铲能把冰雪震碎加以清除)。“振动”是指机械设备有源往复运动的一种形式,“振动”对各种机械设备要有一定限制,“振动”的频率不能过高否则机械设备产生共振使设备无法作业。在除雪机械设备中,如果铲刃和路面形成的夹角适合除雪、“振动”连接部分结构的质量为300kg、“振动”往复8mm、频率600次/min、除雪机械整体不产生共振在相对平衡值的情况下,按着这组数据计算则铲刃单向“振动”线速度为4800mm/min,如果整体除雪机械设备作业速度设定50000 mm/min(3km/h),则铲刃没有实现往复“振动”,也就是“振动”在除雪作业中就没有实现 “冰雪振碎”的性能,所以【摘要】中提到的“通过振动铲破冰除雪试验得出:对于不同的冰雪密度,振动铲的除净率均能达到95%,满足现代清雪的要求”实属虚构和想象。2、“越障试验”描述片面 除雪铲除雪作业越过路面凸出物体性能很关键,这个性能决定了该除雪铲是否能够进行除雪作业。吉林大学照搬吉林白山企业生产的除雪铲结构、并申请的实用新型专利()(汪秀山是参与人之一),所阐述的主要结构和他人早在2010年申请的国家专利()完全一样,铲刃越障高度取决于其他相关结构件的尺寸,越障高度是以系列数据链的终端数据。随着铲刃不断在作业中的磨损,其越障高度也随之改变,除雪作业中任何时候都要随时有越障现象,所以《论文》中阐述“通过铲刃越障试验验证了清雪铲能够越过障碍物的最大高度为140mm”非常片面。能够使铲刃达到越障效果的机械结构很多种,本人设计的多种铲刃后翻滚式越障、全自动越障复位、无震动或振动除压实雪铲以及公路快速除雪越障除雪铲即将面向市场。3、《论文》中的论述透析 除雪铲把积雪剥离路面后会随着除雪铲主板的弧度、作业行走方向的夹角斜度向一侧滑动排放。滑动排放的速度和高度和铲刃的材料、铲刃与地面的夹角、行走方向的夹角、主板弧度的大小、雪的粘度值、雪粒(块)的大小、雪粒(块)的密度、作业速度快与慢、天气温度高低等有直接关系,此类机械是以作业目的、作业效果、作业成本为终极目标的非标准机械设计,因此该《论文》中对该形式结构除雪铲的数据不符合实际。《论文》中的“清雪铲抛扬效果良好”很片面。抛扬效果应由人行道、建筑物等不受影响而确定,更不能把积雪抛向市内公路高架桥两侧或堆积。三、除雪机械设备在结构设计中的基本要求1、除雪机械现状 我国冬季降雪的城市基本是降雪的同时车辆在道路上不间断行驶,这样城市道路上都是以压实雪为主,目前除了吉林捷营生产的无震动除雪铲外,没有性能稳定的除压实雪机械设备。因为铲刃和路面夹角的设计不合理、越障方面设计上的不足,导致各种除雪铲在作业时基本都对向下压力有限制,使除雪铲达不到除雪性能。整机除雪行走机械更是因为消耗件消耗太快、结构设计上有欠缺等因素导致性能不稳定。由于除雪机械的市场需求很大、又有一定的利润空间、一般的制造手段就可以实现等因素,就促使了有一定条件单位或个人有一个想法就生产并销售,使除雪机械设备市场鱼目混珠。2、除雪机械设备在结构设计中的基本要求 越障结构设计和铲刃与路面夹角的设计直接影响除雪机械的性能。根据多年试验和对各种积雪的研究,城市道路除雪以除雪铲为最佳选择,根据路况和雪情的不同铲刃与路面的夹角30°—50°(形成的锐角)、铲刃越障结构以后翻滚式为最佳设计。压实雪的硬度和一般硬化路面的硬度差别很大,根据铁锹人工除雪的力学分析,除雪铲刃必须具备三点受力,这样铲刃就像人工除雪一样把压实雪从路面上剥离,但铲刃的材料要求很高,通过实验其硬度应在HRC52—58且要具有一定的抗冲击性,除雪铲除雪作业速度适合在5Km/h-30Km/h。公路或高速公路除雪速度相对要求高、除净率比城市道路要相对低,因此铲刃与路面的夹角适合75°—80°(形成的锐角)、除雪作业速度适合在15Km/h-60Km/h。又于除雪设备的作业环境比较恶劣,在设计中要使设备整体能够承受各方面的承受力、材料的选择要使设备受力后具有一定的弹性变形。吉林捷营生产的城市道路除雪铲和公路除雪铲是比较成功的设计,相关结构可以参考,但因知识产权原因不能仿制。3、除雪滚刷 除雪机械设备中滚刷是不可或缺的设备,滚刷最大的优点是除净率高但只限于清除相对较少的降雪量的自然积雪。目前由于滚刷在结构设计上存在欠缺,在作业时滚刷对地面的压力不等,导致于转数或高或低甚至停车,刷丝的磨损也很大或从根部断裂,这是因为路面的不平整和挂载车辆轮胎气压的变化所导致,因此滚刷在结构设计上要消除或补偿这些因素带来的不利作用。城市道路两侧是人行道,高架桥也很多,滚刷或其他除雪机械设备清除的积雪不能向两侧抛送或堆放,更不能重复作业,因此除雪机械设备要具有把清除的积雪直接抛送到运输车辆上的性能。四、本人最新设计的各种除雪机械性能 除雪机械设备的应用,使冬季清雪得到了快捷,但是由于除雪设备的使用环境特别恶劣,使用人群又得不到很好的业务技术培训,促使这个领域的产品要有很好的使用性能和性能的稳定。除雪机械设备的研制,是一个非常复杂难度很大的技术工程,经多年研究生产实验,各种路面除雪机械相继研制成功并问世并得到了市场好评,这些产品技术的问世标志着我国道路除雪机械领域跨越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是一次质的飞跃,也标志着我国在除雪机械领域、路面清洁设备领域领先于国际水平。根据我国道路建设的多样化的格局和我国的雪情,设计研发了全新的各种除雪机械设备,这些系列除雪机械设备能清除各种道路的积雪、压实雪并减少了清雪程序,降低了单位面积清雪成本,节约了清雪费用及降低了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通过各种力学分析和对各种路面雪情的分析,使各种除雪机械结构设计合理化,确保了系列除雪机械设备的使用性能和性能的稳定性。1、抛雪滚刷 清雪滚刷是道路及时清雪的应急清雪设备,该滚刷自带动力,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运输车辆上,清雪对象是自然积雪,适合城市道路、公路、机场清雪作业,作业速度2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6m。该滚刷最大特点是路沿石以内的雪都能清除、清雪宽度大,不用人工或其他机械二次处理,节省大量人工和机械重复作业,适合各种工程车辆挂载,除净率90%以上,在清雪的同时能把清除的雪直接抛送进挂载的运输车辆,也可以向道路两侧抛送。当运输车辆的雪满载后,滚刷可挂在第二台运输车辆继续作业,更换挂载时间脱卦不超过一分钟、挂载不超过三分钟非常快捷。2、重型抛雪滚刷 清雪滚刷是道路及时清雪的应急清雪设备,该重型滚刷自带动力,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运输车辆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或轻度压实雪以及24小时以内的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作业,作业速度2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滚刷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轻度压实雪和清除路沿石以内的雪,不用人工或其他机械二次处理,适合各种工程车辆的拖挂,除净率90%以上,在清雪的同时能把清除的雪直接抛送进挂载的运输车辆,也可以向道路两侧抛送。当运输车辆的雪满载后,滚刷可挂在第二台运输车辆继续作业,更换挂载时间脱卦不超过一分钟、挂载不超过三分钟非常快捷节省大量人工和机械重复作业。3、公路除雪铲 公路除雪铲是道路及时清雪的应急清雪设备,能使公路的积雪快速清除,该型公路除雪铲自带动力,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运输车辆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高速公路作业,作业速度3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铲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轻度压实雪以内的雪并实现快速清雪,在清雪的同时能把清除的雪直接抛送进挂载的运输车辆,也可以把雪向道路两侧抛送,适合各种工程车辆的挂载,越障性能好、除净率90%以上。当运输车辆的雪满载后,除雪铲可挂在第二台运输车辆继续作业,更换挂载时间脱卦不超过一分钟、挂载不超过三分钟非常快捷。4、城市道路除雪铲 城市道路除雪铲是城市及时清雪的应急清雪设备,能使城市道路的各种积雪及时清除,该型道路除雪铲自带动力,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运输车辆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24小时之内的重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作业,作业速度15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铲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24小时之内的重度压实雪以内的各种积雪,适合各种工程车辆的挂载,越障性能好、除净率90%以上,在清雪的同时能把清除的雪直接抛送进挂载的运输车辆,也可以向道路两侧抛送。当运输车辆的雪满载后,滚刷可挂在第二台运输车辆继续作业,更换挂载时间脱卦不超过一分钟、挂载不超过三分钟非常快捷,节省大量人工和机械重复作业。5、压力角除雪铲 该型道路除雪铲作业时挂载在各种装载机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和重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作业,作业速度15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铲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重度压实雪以内的各种积雪,越障性能好、除净率90%以上。6、刮式清雪铲 该型除雪铲适合公路、高速公路快速清除积雪,挂载在各种装载机上,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高速公路作业,作业速度30km/h以上,作业宽度2m—。该除雪铲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轻度压实雪以内的雪并实现快速清雪,越障性能好、除净率90%以上。7、中置大、中型抛雪滚刷清雪机 该系列滚刷清雪机底盘为自行设计专用底盘,符合国家行走机械标准,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或轻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机场清雪作业,非作业时速为40km/h,作业速度2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7m。该滚刷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轻度压实雪和清除路沿石以内的雪、清雪宽度大速度快,不用人工或其他机械二次处理,除净率90%以上,清除的雪可抛送到路基以外,抛送距离可根据要求进行调节,实现了实际意义的机械化作业。8、中置轻型、重型除雪机 该系列除雪机底盘为自行设计专用底盘,符合国家行走机械标准,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重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作业,非作业时速为40km/h,作业速度2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机最大特点是能够清除重度压实雪以内的雪,除净率90%以上,清除的雪可直接抛送到运输车辆上或抛送在路基两侧,实现了实际意义的机械化作业。9、前置公路除雪机 该系列除雪机底盘是采用汽车厂生产的二类底盘,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适合各种公路、高速公路快速清雪作业,非作业时速为90km/h以上,作业速度30km/h以上,作业宽度2m—。该除雪机最大特点是能够快速清除公路、高速公路上的积雪,除净率90%以上,清除的雪可直接抛送到路基以外区域。10、双向驾驶道路联合除雪机 该系列除雪机为前后双向驾驶,不用更换作业单元总成操作方便,底盘为自行设计专用底盘,符合国家行走机械标准,清雪对象是各种自然积雪、轻度压实雪、重度压实雪,适合城市各种道路、公路、高速公路作业,非作业时速为40km/h以上,作业速度30km/h左右及以下,作业宽度2m—。该除雪机最大特点是前后双向驾驶易操作,转弯半径小,携带清雪滚刷、重型除雪铲以及抛雪机,根据路面雪情不同可选择作业单元进行作业,也可联合作业,能够清除重度压实雪以内的雪,除净率90%以上,清除的雪可直接抛送在道路路基以外,也可把雪装载在运输车辆上,实现了实际意义的机械化作业并一机多用。五、道路清洁车1、无刷无污染清扫车 全新设计无刷无污染夏季道路清扫车,在设计方面采用了独特而高端的结构设计,使道路污染物随着空气的流动被清除。由于结构方面创新,使路面重物体轻松的被收集到垃圾储存仓里。由于是无刷清扫清洁路面,所以给环卫部门减少了很多成本,也给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2、滚刷无污染通用清扫车 该滚刷是采用全新设计无污染一年四季通用道路清扫车,在设计方面采用了独特而高端的结构设计,使道路各种污染物及积雪一次性被清除。由于结构方面创新,使路面重物体及积雪轻松的被收集到储存仓里或道路两侧,实现一机多用给环卫部门减少了成本,也给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3、回收污水道路路面清洗车 目前路面清洗车在清洗路面时不能实际回收污水,路面的污染物最终还存在路面上。该技术生产的路面清洗车,采用合理的特殊结构根据流体力学原理,能够把清洗路面的污水回收到污水箱里,使污染路面的污染物能够彻底从路面上清除,达到实际清洗路面的目的。 环卫机械技术是一个广阔的技术领域,本人愿意探讨这方面的技术交流以便共同提高技术水平,制造出符合市场需求、价格低、性能稳定的产品,可通过邮箱和本人联系探讨。

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这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破坏了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行为也是为我国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然而,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现象仍时有发生,屡禁不止,有些甚至到了骇人听闻的程度。那么,刑讯逼供如此难以禁绝的根源何在?它到底有哪些危害?为避免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我们又该采取哪些措施呢?本文试对此进行探讨。一、刑讯逼供的危害刑讯逼供从理论上和实践上对国家的刑事诉讼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对社会公众都会造成各种各样的危害,具体表现为:(一)刑讯逼供极易造成冤假错案。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往往使一些人被屈打成招,从而形成冤案,放纵了真正的犯罪者,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损伤了法律的权威和严肃性。如佘祥林“杀妻”案,佘祥林,湖北省京山县雁门口镇何场村人。11年前,他涉嫌杀死妻子被判处死刑,后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改判有期徒刑15年。11年后,“亡妻”张在玉突然现身,使冤案得以揭开真相。2005年4月13日,京山县人民法院再审佘祥林故意杀人案,当庭判决无罪,立即释放,并告知他可在判决生效后依法申请国家赔偿。又如:杜培武“杀妻”案,杜培武,案发前系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戒毒所民警。1998年,其妻与他人幽会时双双被杀,杜培武被列为首号犯罪嫌疑人,屈打成招,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所幸真凶落网,2000年7月,杜培武洗清冤情,重获自由。刑讯逼供者受到法律制裁。“我遭到了残酷的毒打、体罚和刑讯逼供……”佘祥林的申诉材料长达数十页。他说,自己曾经被连续审讯长达10天11夜。几乎所有的冤假错案背后,都有刑讯逼供的影子。这一点,古今中外有无数实例可以证明。正如培根所说:“冤枉一个好人,比放纵十个坏人的危害更大”。(二)讯逼供严重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伤害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罪行法定和罪行相适应是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也作了规定,明确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免遭不法侵害。然而,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拷打,其基本人格尊严、意志自由和隐私权都被侵犯和剥夺,不但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同时也给当事人的家庭带来了难以弥补的伤害。(三)刑讯逼供的后果严重降低了刑事诉讼的效率。刑讯逼供可能冤枉无辜,从而增加案件的诉讼成本,并使以前的诉讼程序全部无效,同时导致刑事诉讼效率和效益的降低;严重挫伤了被追诉者对程序公正性的信任,引起抵触情绪,必然导致上诉和申诉的大量增长,降低诉讼的效率;会使侦查人员过于依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殆于收集其他证据,当被刑讯者被证明是无辜的而不得不收集其他证据时,调查取证的有利时机可能已完全丧失;导致出现疑案和效益降低,使本来愿意如实供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坚决不供述或做虚假供述,就会使刑事诉讼出现负效率和负效益。(四)刑讯逼供还会造成人们对执行司法制度的对抗心理。这是因为刑讯逼供是以一种犯罪来对抗另一种犯罪,违反了程序理性原则,损害了人们对司法程序正义功能的预期,从而使无罪者处于比有罪者更坏的境地。因为,在刑讯下,老实交代肯定会被定罪处罚,而奸猾、狡诈者,特别是累犯、惯犯,受到打击处理的人拒不交代却有可能被宣告无罪。一些有经验的惯犯在面对经验不足的司法工作人员的审讯时,就会有意激怒办案人员而对他进行刑讯,达到逃避司法追究的目的。(五)刑讯逼供直接违反了我国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因为在刑讯之下,最终决定一个人是否有罪的不是事实和法律,而是被刑讯者筋骨的承受力和皮肉的敏感度。如上所述,刑讯逼供有着严重的危害性,“漫施笞仗之讯,致多枉纵之狱”,如若任其发展,其后果将是不可想象的。因此,探究刑讯逼供行为存在的根源更显得尤为必要。二、刑讯逼供屡禁不绝的原因刑讯逼供之所以成为一个顽症而屡禁不绝有着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从当前来看,产生刑讯逼供的主要原因是:(一) 思想根源和认识上的错误封建特权思想的作崇。在漫长的历史中,中国一直走在重人治而轻人权的路上,透视树千年中华文明史,积淀在历朝历代司法制度中的刑讯逼供的现象,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有其存在的合法性。封建社会实行“罪从供定”,“无供不录案”,把口供当作“证据之主”。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了采取刑讯的办法逼取口供的制度。如我国《唐律》的“拷囚”制度等。在国民党统治时期,为了维护其腐朽反动的统治权力,对待革命者和同情、支持革命的无辜群众更是大肆采取刑讯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多少仁人志士更是抛头颅洒热血,残死在国民党黑暗、残暴的统治之下。新中国成立后,尽管在法律上刑讯逼供被加以严禁,但是其人治的思想依旧存在着并长期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生活。在文革期间,林彪、“四人帮”一伙大搞刑讯逼供,搞有罪推定和唯口供定论的法西斯审讯方式,流毒很深,贻害久远。受这些思想和理念的支配,我们的一些执法人员常以管人者自居,大耍特权,面对被审对象,动辄大打出手,认为坏人该打,不触及肉体就不能触及灵魂。(二)司法实践中错误认识。一是“刑讯逼供必要论”,认为真正犯罪分子一旦交代罪行;二是“刑讯逼供利益论”,认为刑讯逼供虽会造成一定的消极后果,如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可能造成冤假错案等,但却有助于迫使犯罪分子交代罪行,有利于快速侦破疑案。只要没有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刑讯逼供还是利大于弊的;三是“口供论”,认为在目前我国现有侦查技术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没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刑事侦查将很难进行。(三)有罪推定思想的影响。封建社会实行纠问式诉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先入为主的推定为有罪,这是刑讯逼供得以产生的思想根源,也是刑讯逼供至今仍然难以禁绝的主要原因。在刑讯逼供中,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对有些案件情况的认识和推定存在违反科学、不合逻辑,甚至出现扑风捉影,产生先入为主的问题,由此造成错案。而当办案人员在收集不到其他证据可供查明案件真相的时候,往往凭着个人的认识和判断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符合自己已判断的供述。当其不能如愿以偿的时候,就会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老实”,并容易不由自主的进行程度不同的刑讯逼供。(四) 刑事诉讼制度的缺陷1、刑讯逼供的盛行与中国侦查破案的模式有直接的关系。长期以来,尽管刑事诉讼确立了一系列旨在防止夸大口供作用的证据规则,但是一旦进行审判仍然呈现出以口供为中心的格局。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一旦遇到刑事案件,仍然采用原始的“摸底排队”的破案方法,用提前拟订的罪犯脸谱去寻找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并将主要的力量用在讯问嫌疑人、拿下口供上面。破案的希望寄托于嫌疑人的交待。而一旦拿下口供,获得了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其他诸如赃款、赃物等证据也都会相应的找到。根据目前的状况,这一传统的工作模式,还将在一定的时期内长期存在下去,这也是刑讯逼供常常发生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原因。2、侦查活动未能受到有效的监督。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除了侦查取证的职责外,还有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的讯问在客观上处于一种严密控制的不公开情形之下。这时候,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与其见上一面,就是负有法律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当场对此进行现场监督。所以,犯罪嫌疑人是否曾遭到过刑讯,外人根本无法知晓。即使遭到过刑讯逼供而当场翻供,也很难提供出证据加以证明。这客观上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有利条件。3、证据制度的不完善。相关制度不明是导致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盛行的现实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我国一直没有明确无罪推定的原则;二是我国一直不承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沉默权;三是我国法律没有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其他许多相关制度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盛行的重要原因。如侦押分离制度、人身检查制度、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在场制度等等。(五) 种种现实因素的制约1、部分工作人员素质底下,法制观念淡薄,缺少应有的职业修养。相对日益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和日趋完备的执法环境,基层的办案人员业务素质、专业技能和执法水平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和法制的要求。我们的执法办案人员由于没有一身过硬的本领,不善于斗智斗勇,运用娴熟的侦查、审讯技巧去驾驭局面,加上不会也不善于做群众工作,缺乏调查取证的细致耐心、工作作风浮漂。因此,面对顽固、狡诈的犯罪分子和复杂无序的侦查工作而无所适从,只能以简单、粗暴的工作方法去搞刑讯逼供,施以“老拳”求得“捷径”。2、公安工作的体制不顺,受到外界非理性因素的干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从革命战争年代到新中国成立至今数十年的历史进程,建立起来的公安工作体制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由于我们实行的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公安工作体制,公安工作的方方面面难以避免地受到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在把强调能否“保一方平安”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的前提下,发生的一些性质严重、影响巨大的刑事案件,由于久侦不破、久攻不下,鉴于有关部门和领导的压力以及提出不切合实际的要求,甚至限期破案。公安机关一旦面临破案压力,往往急于求成,过分追求破案速度,去迎合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要求,从而导致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以致酿成严重的后果。3、司法投入的普遍不足,侦查技术水平的相对低下。目前,我国国民经济实力从总体上来看还比较落后,国家能够给予公安司法机关支配的资源相对有限。逼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与勘验、搜查、扣押、侦查实验等措施相比,成本和耗费相对较小,在国家司法投入普遍不足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千方百计地逼取犯罪嫌疑人口供就不足为奇了。同时,随着犯罪组织性、技术性及隐蔽性的提高,刑事侦查的难度也越来越大,然而我国的刑事侦查无论是从人员素质、技术装备还是组织管理来看,技术水平都非常低,此时侦查人员常常被迫采用刑讯逼供以突破疑难案件。4、刑讯逼供处罚不力。虽然我国刑法已将刑讯逼供作为犯罪加以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刑讯逼供的查处却很少,即使不得不进行查处,也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是由于这种行为的隐蔽性所决定的,而且,一旦发生了问题,许多单位的领导往往会认为刑讯逼供是因为工作上的需要,而不是为了谋取个人的私利,处罚太严会挫伤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等等。由于上述种种原因的存在,刑讯逼供这一屡禁不绝的问题及其造成的损害就日益彰显出来。那么,如何从根本上预防和制止刑讯逼供行为的发生,就成为当前摆在我国司法机关面前的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三、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对策和根治措施多年来,各级司法机关在治理刑讯逼供违法违纪行为上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但是,由于刑讯逼供现象是行为人思想认识、心理素质、法律制度、业务能力等各种因素的综合反映。其形成原因的复杂性决定着要彻底根治这一顽症,必须多策并举,实行综合治理。(一)摈弃司法工作人员的特权思想,消除实践中对刑讯逼供作用错误认识。这就要求司法工作着端正执法态度、更新执法理念,革除错误的执法思想。要使司法工作人员认识到,从查清案件实体真实情况来看,刑讯逼供并不是促使犯罪分子如实交代罪行的最佳手段,反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会引起被追诉者的对抗心理,从而拒绝如实交代。实践中结果表明,在造成被追诉者未能如实陈述的诸多因素中,如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提问方法欠妥,用词不当,有损被追诉者人格和自尊心;被追诉者信奉“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被追诉者有一定的反侦查和谎供经验。审讯人员态度生硬、粗暴;被追诉人心存侥幸,蒙混过关等诸多因素中,审讯人员搞刑讯逼供被认为是导致被追诉者不如实供述的最重要的因素。(二)加强对司法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纪律教育,提高侦查机关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办案人员特别是侦查机关的负责人应切实转变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念,正确理解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充分认识到办案的高效率应以公正为首要前提,“如果公正无从保障,那么效率和无罪一文不值”。同时,要牢固树立程序法治观念和无罪推定思想,充分认识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是刑事诉讼的主体,在侦查中特别是讯问中应注意保护他们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现象的出现。“磨刀不误砍柴工”,各级司法机关,特别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要注意搞好法制,公安业务以及具体工作方式,工作技巧的培训、学习,让执法办案人员掌握依法办案,克敌制胜的过硬本领,才能抢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三)加强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是杜绝刑讯逼供行为的中心环节1、彻底确立无罪推定的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也已表述了无罪推定的基本含义,但这一理念在广大司法工作人员心目中一直未得到牢固确立,从而也为刑讯逼供久禁不止留下了隐患。为此,我们必须在立法上明确肯定无罪推定的原则,并要在实践中真正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各项要求,以此来教育广大司法工作人,特别是侦查人员。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消除刑讯逼供赖以存在的思想基础。2、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沉默权。这一制度的确立,将对刑讯逼供行为的预防和根治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沉默权说白了就是一个人面对警察的讯问是否陈述,陈述什么取决于自愿,任何人都不能施加压力。沉默权的确立必将大大的提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讯问当事人的时候不能强迫他说话,因此就没有理由再采取逼供的方式,在法律审理中,当事人保持沉默的多了,就不会出现以侦查时期靠刑讯逼供得出来的口供为准了。3、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将使刑讯逼供者被迫放弃刑讯手段。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都规定,凡经查证属实确属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利诱、欺骗等方法非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方面要在将来进一步修正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以提高其权威性。另一方面,必须确立实施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所必须配套的制度,如非法证据的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等等。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实施中落实,从而为遏止刑讯逼供增加一道屏障。(四)扩大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的保护。建议我国在未来修改刑事诉讼法典时确立这一制度,那就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律师在场制度,可以起到很好作用;监督并及时制止侦查人员的非法取证,特别是刑讯逼供行为和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格尊严和人身侮辱的行为;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口供是否系采用非法手段获得的证据等等。(五)建立并落实侦押分离制度。借鉴外国的经验,可考虑由独立于公安机关的中立机构专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关押,并由法律明确规定其以下职权,如对收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的权力,对严重的违法取证行为,如刑讯逼供等行为向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的权力等等。(六)积极探索对司法体制的改革,不断加大刑事诉讼的司法投入。建立符合“依法治国”方略的司法体制,改革当前我国司法体系中不合理的部分,在执法办案中,注入更多理性的、法制的成分,尽量减少盲目、蛮干的因素,力求公正司法。同时,要进一步为司法人员提供查明犯罪所需要的物质条件和先进技术设备。包括提供充足的办案经费,快捷安全的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中等偏高的生活条件。进一步提高公安司法工作的技术含量,从而大幅度提高公安司法工作人员的取证能力,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变过分依赖口供的情况。(七)建立并完善监督机制建立规范、完善的监督的制约机制,是预防刑讯逼供案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因此,建立健全的侦查监督体系,如人大监督、党纪监督、检察监督等是预防和消除刑讯逼供的有效手段。一是要强化公安机关内部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如警务督察对侦查办案部门审讯活动场所的现场督查以及对工作情况进行备案等,可在公安机关内设专门的审讯场所,设置先进的电子监控设备来对讯问进行全程监控。二是建议将来在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手段,如对重特大案件有权派员参与侦查,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有权派人在场等。三是对讯问人提出刑讯逼供指控的案件,一律实行由检察机关通知侦查机关负责人另行指派办案人员承办等。(八)建立健全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行为的法律追究制度。对于被控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件,应依法审判,从而形成一种刑罚威慑;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控被刑讯逼供的,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落实对刑讯逼供人的行政责任追究;严格执行刑讯逼供的赔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偿制度,并由国家负责对行为责任人的追究。通过对有关责任人的处罚,以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综上所述,严禁刑讯逼供,任重道远。我们坚信,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指引下,通过各级司法机关以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的共同努力,刑讯逼供这一固疾必将根除,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也必将纳入法制的轨道,从而保障在新世纪、新阶段,公安司法机关更好地担负起维护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他治久安,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的历史重任。必将更好地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政法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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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类毕业论文案例

毕业论文案例分析要求

论文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 详细内容请看下文毕业论文案例分析。

内容要求:

(1)案由:对案例内容的高度概括,如XX公司诉XX公司合同纠纷案、XXX故意伤害案、XXX不服XX局行政处罚诉讼案等。学生所选案例不得出现雷同。

(2)案情介绍:案情材料应当事实完整、要素齐备、行文简洁、层次清晰,并进行必要技术处理,不得使用与案例原始材料相同的当事人名称、地名等具有明确指向性的`内容(如有案例原始材料应当随附作品提交备查)。

(3)案件焦点:应当根据案情归纳、提炼、列举出案件焦点所在,如本案焦点在于:1关于合同的效力问题;2关于合同的履行方式问题;3......等。

(4)分析与结论:应当明确表明作者对于案件性质及其处理意见的观点和看法,并从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定两方面详细阐明其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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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若干亮点释析【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完善细化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笔者通过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旨在凸显出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及进步之处。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经历了两年多的反复斟酌和多方探讨权衡之后,于2007年6月29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四审时以绝对压倒性票数审议通过,并已于2008年元月1日起开始正式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从初稿到最后通过经历了四次修订和完善,由此可见立法部门的慎重和这部《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此法作为《劳动法》的重要补充与配合之法,因其与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休戚相关,此法案自提起立法之日起就牵动着亿万劳动者的心。自2005年底公开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以来,在社会上引起了普遍的关注和反响。 为了使广大劳动者能够更科学地、更全面地理解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笔者通过对新旧劳动法进行对比,旨在凸显出新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及进步之处。 一、新《劳动合同法》扩展了适用范围 例:小简是某事业单位的会计,系聘用制工作人员,迄2005年底,她在单位工作了将近12年时,收到了人事部门的通知,下个月不再续聘,办理离岗手续,小简要求续聘或由单位支付补偿金,遭到单位拒绝,她到劳动仲裁申诉,仲裁不予受理。 旧《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释析:新《劳动合同法》中将“用人单位”的概念作了进一步扩展:在原有概念的基础上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纳入“用人单位”主体之中,标志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化。 在实践中事业单位人员的构成包括: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一般劳动者。由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适用《劳动合同法》,一般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实行聘用制的人员部分适用。 另外《劳动合同法》“附则”还明确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将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交由“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来决定,部分适用于事业单位,拓展了调整范围,标志着新《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更加明细化。 二、对有关“试用期”的规定更加全面化、明细化 例:2006年7月份,应届毕业生小芳到深圳市某公司应聘,该公司与她签定一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间工资暂定为400元,试用期到期前10天,该公司表示仍需对她进行进一步考察,如果同意,公司再与她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小芳为了今后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便同意续签3个月的试用期。然而在合同到期前,该公司通知小芳在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条件,决定不予录用。 针对问题:近些年来,一些大学毕业生在找工作时遇到了试用期工资低、“试用期”几乎等同于“白用期”、长期试用不签合同、对同一劳动者多次试用等问题,尤其是他们在遇到不公正待遇后陷入无法可循的困境。 旧《劳动法》第二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二十一条、三十七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三、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 背景: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组近期对各地用工市场的调查显示:有60%以上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是短期合同,合同期限大都在一年之内,劳动合同短期化倾向明显。许多用人单位不愿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长期合同的主要原因在于:规避法定义务,尽可能地降低解雇成本,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对方经济补偿金。 新《劳动合同法》在限制劳动合同短期化方面主要作了以下几点规定: 1、强调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2、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订合同的就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规定终止合同时用人单位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照每年一个月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最高不超过十二个月。 4、规定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如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又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四、鼓励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 例:老易在广州市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十一年零两个月,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该公司通知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遂终止劳动合同。老易无处维权,只能忍气吞声。 旧《劳动法》第20条规定,双方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具备3个条件:劳动者在该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 新《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如果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释析:旧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老易就不能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导致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也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老易提出与用人单位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就必须签定。 五、首次在法律上对劳务派遣进行规制 背景:统计显示,截至2005年底,全国公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单位的劳务工约有2500万人,仅全国建筑系统使用各种形式的劳务工就超过1000万人;另一方面,劳务派遣业还亟待进一步规范,全国有劳务派遣公司26158个,其中仅有18010个公司获得了劳动部门经办或审批。 在某些情况下,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灵活的用工形式对于补充相对欠缺灵活性的传统就业方式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操作的规范性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极易受到损害。 旧劳动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新《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它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人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释析:新《劳动合同法》首次在法律上明确了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性质,限定了劳务派遣的适用范围,规定了用工单位的连带责任以及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义务分配、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等。有利于保障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的建立健全。 六、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 针对问题:目前仍然有不少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经常不依法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情况。 新《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时、足额给员工购买保险,拖延时间或金额不足都要赔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单位要赔偿,并补缴拖欠的社保资金,还要交滞纳金。 分析:《劳动合同法》增加了社会保险条款。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约定、如何约定,均应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增加社会保险必备条款的意义在于:强化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利义务意识。 自2008年1月1 日起开始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除了具备以上提及的六项亮点之外,还具有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强制规定为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保驾护航、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企业保护商业利益可善用竞业限制与保密条款、政府职能部门将深入干预劳资关系、行政部门不作为须承担赔偿责任等诸多新规定、新进步。 显而易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基础上完善细化了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了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 王娇萍 郑 莉:《劳动合同法》亮点解析,《农民文摘》,,10~13. 〔4〕 芮立新:劳动合同立法的宗旨、背景及主要制度,《中国劳动》,,16~20. 〔5〕 方平潮:新旧劳动法对比,《管理人》,,26~30. 〔6〕 张涓整理:解析《劳动合同法》给企业及员工带来的影响,《中国安防》,,128~131

案例:甲((点,击))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甲公司同意以每件100元的价格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产品,乙公司同意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总共10万元的购买价格。合同规定,如乙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购买价格,则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分析:在这个案例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是典型的双方互相权利义务制约的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甲公司具有向乙公司销售1000件产品的权利,而乙公司则有支付总共10万元的义务。如果乙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购买价格,则甲公司具有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如果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购买价格,甲公司应及时通知乙公司并要求其履行合同。如果乙公司仍然拒绝或无法履行合同,则甲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乙公司支付违约金。在双方未达成和解的情况下,甲公司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乙公司的法律责任。总之,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权利义务制约的法律文件,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以免发生纠纷和损失。

浅谈买卖合同中的违约责任2007-06-25 20:42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违约责任的形式包括:实际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有的违约责任可以同时适用,有的违约责任只能单独使用。本期就通过一个案例对定金的性质进行详细的分析。甲制药厂与乙医药公司签订了总价款为60万元的《药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15万元的订金,若甲方违约应双倍返还;若任何一方违约,应支付对方10万元的违约金。”后因甲制药厂无货源,无法履行合同。现乙医药公司依法要求甲制药厂承担违约责任,乙医药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得到法律的支持?要想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就应先把定金的性质弄清楚。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的规定及合同的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的金钱。关于定金的法律性质,在我国《合同法》和《担保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是5种担保形式之一,属于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供的金钱担保,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一、定金与订金的区别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合同中使用了“订金”这个说法,那“订金”与“定金”有什么区别呢?关于“订金”的法律性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订金”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上的概念,一般应理解为预付款,交付“订金”是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二者的区别在于:交付“订金”属于先予履行债务的行为,而交付“定金”是实施的担保行为。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关于“定金”,交付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关于“订金”,交付方违约的,守约方仍可要求返还;收受方违约的,守约方仅能要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因此“订金”并不像“定金”具有惩罚性。 如果合同中使用的是“订金”,但又明确了其具有定金的性质时,“订金”是否又等同于“定金”呢?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法律允许没有冠以“定金”之名的定金的存在。所以对于没有冠以“定金”之名,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具有定金性质的“订金”,依法仍应认定其具有定金的性质。因此本案中,根据《担保法解释》第118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订金”其实就是“定金”,把“订金”的性质弄清楚了以后,就要分析赔偿的问题了。二、定金的限制定金是预交的违约金,但对定金的数额法律有限制的,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及《担保法解释》第121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支付的定金超过了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对超出来的部分按交易习惯可作为预付款用以抵作价款或返还给支付方。本案中,根据《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乙医药公司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即60万元×20%=12万元,因此乙医药公司支付给甲制药厂的定金最多不超过12万元,而实际却支付了15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由于合同并未履行,因此应根据交易习惯返还给乙方。三、定金罚则定金在双方履行合同后,可抵作货款或返还给支付方,但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定金将具有惩罚的效力,目的在于督促当事人正确、积极行使权利。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给乙医药公司定金,即12万×2=24万元。对于多出来的3万元,因为不是定金,仅作预付款,所以只能要求甲制药厂等额返还,而不能要求双倍返还。四、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违约金,是指当事人预先设定的,在一方违约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作为一种预定的赔偿金,主要具有补偿性特征,在数额上可以以实际损失额作为要求增加或者减少的法定依据。根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因此,违约金在守违约方未遭受损失时,仅具有补偿性;在守约方没有遭受损失时,才产生惩罚性。为了维护公平、等价的交易秩序,防止权利人得到过多的额外利益,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使用,只能选择其一的做法,从法律上明确了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不能同时使用。本案中,根据《合同法》第116条的规定,在定金与违约金竞合时只能选择其一。如果选择违约金罚则,只能要求甲制药厂支付10万元违约金,因该合同并未实际履行,所以乙医药公司还可同时要求返还15万元的定金,共计25万元;如果选择定金罚则,甲制药厂应双倍返还定金,即12万×2=24万元,同时加上多支付的3万元,共计27万元。由此可见,在本案中选择适用定金罚则,才能最大化的保护乙医药公司的利益。在具体的审判实践中,一般根据具体案例来选择适用定金罚则还违约金罚则。就本案而言,如果因为甲制药厂违约,致使乙医药公司造成20万元的损失,那乙医药公司应该怎么行使自己的权利,才能最大化的保护自己的利益呢?

对比不同点表格毕业论文

我建议开头用开门见山的方法一语点重主题,中间要找你个关键的点来对比,注意这几个关键点的选择是最重要的,还有就是按什么来比,要条理清楚,从宏观到微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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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类的论文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学术论文类型,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两个或多个对象、理论、方法等进行比较和分析,从中得出结论和启示。以下是对比分析类论文的写作步骤和注意事项:1. 确定研究对象:在开始写作之前,需要确定研究对象,即需要比较和分析的两个或多个对象、理论、方法等。可以根据研究目的和问题来选择合适的研究对象。2. 收集资料和文献:在进行比较和分析之前,需要收集相关的资料和文献,并进行整理和分类。可以利用图表、表格等方式来展示比较和分析的结果。3. 制定比较分析框架:为了更好地进行比较和分析,需要制定比较分析框架,即明确比较和分析的内容和方式。可以根据研究对象的特点和研究目的来制定相应的比较分析框架。4. 进行比较和分析:在制定比较分析框架之后,可以开始进行比较和分析工作。需要根据比较分析框架的要求,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入的比较和分析,并得出结论和启示。5. 撰写论文:在完成比较和分析工作之后,需要根据学术论文的要求来撰写论文。需要注意论文结构的合理性、逻辑的严密性、语言的准确性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比较和分析时,应该客观、全面地考虑研究对象的特点和差异,同时遵循学术规范和要求,避免主观臆断或偏见,保证比较分析的严谨性和科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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