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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制度自考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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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制度自考毕业论文

2.  劳动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

3.  劳动法的作用

4.  劳动合同法的作用

5.  论建立公平劳动标准原则

6.  如何保障我国劳动者的休息权

7.  论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8.  就业与劳动者的就业权保护

9.  劳动合同订立中的法律问题

10.劳动合同变更的法律问题

11.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与无效劳动合同

12.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

13.劳动合同与集体劳动合同

14.单位非法用工的法律问题

15.劳务派遣的法律问题

16.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

17.拖欠工资的法律问题

18.论职工参与权

19.工伤保险的法律问题

20.女职工的法律保护问题

21.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争议法律诉讼

以上为涉及劳动合同法方面的论文选题,希望能够作为拟在劳动合同法方面写作毕业论文提供一些借鉴。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一、申请劳动仲裁是否应该收费?(有无恶意提出仲裁申请的人);二、劳动仲裁提出申请时效3个月更为科学(申请的时效长不一定有利于劳动者,尤其是非公小企业);三、仲裁机构的设置与仲裁员的待遇【我国西部县仲裁呈现“三五”即:一个明确的机构、无人员、无开庭场地】(社会上有一定的地位,才会得到用人单位的尊重与认可);四、我国劳动仲裁的未来(是否能够真正与世界接轨,否能实现真正的一裁终局);五、怎样实现仲裁机构的合理设置(中等城市的区是否设立);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定位(该机构是司法还是行政);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中国工会问题研究 (7299字) 中国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中华全国总工会成立于1925 年5 月1 日,是一个统一的、团结的、强大的工会组织。自成立之日起,它就一直在中国共产党的领 导下,为维护中国职工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权益而努力奋斗。 中国工会实行产业与地方相结合的组织领导原则。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外, 现有31 个省级地方总工会、16 个全国性产业工会和中央机关、国家机关两个工会联合会, 拥有50 多万个基层工会组织、 亿会员,有50 多万名专职工会干部。 工会是社会经济矛盾的产物,更具体一点讲是劳动关系矛盾的产物。改革开放和发展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20 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在这个历史进程中,经 济结构和经济关系已经和正在发生急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成分、利益主体、社会组织和社 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给工会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 (1)劳动关系主体明晰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和现代企 业制度的推行,国有企业从政府的附属物逐渐变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投资者、经营者和劳动者三者间的利益关 系进一步明晰,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格局逐步形成。职工的就业、收入、劳动保险和 福利等具体利益已由过去主要是职工与国家的关系,转变为职工与企业的关系,即由国家统 一安排转变为在国家的宏观调控下主要由职工与企业通过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 方式来实现。各个劳动单位的用工方(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朝着主体明晰、利益多 元、依法规范的方向发展。 (2)劳动关系类型呈现多样化。国家由计划经济体制下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发展成为以公 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和经营方式并存的局面,企业内部也出现各种不同的用工、分配 方式,在国有、集体等公有制企业,私营、外资和个体等非公有制企业,股份制、合作制和 中外合资等混合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过程中各自的地位、作用和权利等都有所 差异。 (3)劳动关系运行初步市场化、契约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劳动力 市场日益发展,劳动力资源可以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有效配置,劳动力的供需、流动以及就 业条件和工资标准等与劳动关系有关的方面,正逐步通过市场来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在自主 协商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建立、规范劳动关系,明确和调节双方的权利 和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方面增强了职工权益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加大了职工权益的风 险性。在当前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劳动者无疑处于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 (4)劳动关系矛盾凸现且复杂化。由于市场竞争和利益机制的驱动,投资者、经营者和劳 动者的利益追求往往出现差异。三者在共同努力把企业搞好,把“蛋糕”做大的同时,由于 各自不同的利益要求,加上新旧体制摩擦、利益格局调整、法律法规不健全等多种因素的影 响,难免出现劳动关系双方利益的碰撞和冲突,导致劳动争议、劳动纠纷增加。特别是随着 改革的深化,越来越触及到劳动关系的深层次矛盾,国有和集体企业长期积累的,以及被掩 盖着的劳动关系方面的矛盾正在逐渐暴露出来,过去长期处于隐性状态的企业富余职工问题 日益突出,下岗和失业现象显现化,在停产半停产企业和困难企业,一些职工劳动权益受到 严重影响,基本生活保障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在一些新建企业,特别是一些外商投资和私营 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重大恶性事故屡屡发生。 在这种情况下,工会必须主动适应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要求,进一步明确和鲜明作为劳 动者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身份,肩负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和任务,参与劳动关系协 调,在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中发挥作用。 1994 年年底,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召开。会议提出了新时期工会工作总 体思路,强调要进一步突出工会的维护职能。1998 年中国工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 未来五年工会工作的指导方针和主要任务,指出要坚持和发展工会工作总体思路。1999 年12 月召开的中华全国总工会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再次强调要进一步突出和履行维护职能,实 现工会重点工作的突破和自身改革与建设的加强。在社会主义中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领导 阶级,工人阶级的利益和全国人民的利益从根本上讲是一致的。但是总体利益和具体利益之 间客观上存在着差异和矛盾。这就决定了中国工会的维护,是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 时,更好地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具体利益,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的 积极性和创造性,并把这种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到改革、发展、稳定上来,进而更好地去实 现和发展工人阶级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 近些年来,中国工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由工会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的权 利。1994 年以来,各级工会始终把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作为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主 要手段,并为此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到目前,全国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达31 万多 家,覆盖职工7100 多万人。我们正在采取措施,力争用三至四年的时间,在绝大多数企业把 这一制度建立起来,使集体合同覆盖绝大多数职工。当前重点是在外商投资、私营等非公有 制企业和转变经营机制的中小企业中把这一制度建立起来。同时,积极推进建立区域性、行 业性的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和不同层次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的协调 稳定发展。当前我们正在把努力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与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相协调,把坚持劳动 标准与适应企业实际发展情况相统一,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与推动企业依法经营、健全科学 管理制度相结合,努力提高这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参与劳动争议调处和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是法律赋予工会的一 项重要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明确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 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工会代表担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__________会主任。工会代表还是同 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成人员之一。目前全国已建立基层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9 万 多个,使大量劳动争议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各级工会建立了比较健全的劳动法律 监督组织,并积极发挥作用。许多省市工会成立了职工法律服务机构,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 为困难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二、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和企事业的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是职工作为国家 和企业主人的具体体现,也是法律赋予工会组织的一项重要权利。全国总工会和地方工会、 产业工会参政议政的途径和形式有:一是立法参与。主要是参与各级人大立法、政府部门行 政规章的制定。近五年来,全国总工会共参与国家立法106 项,与有关方面联合发布规范性 文件30 余件。地方工会、产业工会参与制定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和与有关部门 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3200 多个。二是政策参与。主要是参与社会政治经济政策和涉及职工 及工会利益政策的制定,向政府提出工会的意见和主张,并与同级政府(行政)召开联席会议, 共同研究解决职工和工会关心的问题。三是参与政府有关涉及职工利益的改革机构。在制定 改革方案、组织实施的全过程中进行参与和监督,努力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四是在人大、 政协及有关部门担任职务。在这些组织和部门中,行使相应的权利,直接反映广大职工的意 见和呼声。当前,我们主要是参与《工会法》的修改和《集体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 律的制定,推动国家逐步建立有关职工和工会权益的法律保障体系;积极参与各项涉及职工 切身利益的政策和改革措施的制定,对职工关注的工资、就业、住房制度改革和养老、失业、 医疗等保险制度改革提出工会的建议和主张。 中国工会不仅强调从法律和政策的制定上实现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宏观维护,而且十分重 视在基层对职工合法权益的微观维护,做到微观维护与宏观维护的统一。职工代表大会是企 业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中国《宪法》对国 有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作出了专门规定。中国有关法规还规定,凡企业改制方案要提交职代 会审议;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由职代会决定;集体合同草案要经过职代会 讨论通过,履行情况要向职代会报告等。近几年,我们在公有制企业中推行了厂务公开,也 就是企业的重大问题,特别是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问题以及企业领导人的廉洁自律情况,要 通过职代会等多种形式向全体职工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目前,有的省市80%以上的国有 企业实行了厂务公开。我们力争在两三年内,推动国有和集体企业普遍实行厂务公开。我们 还坚持职代会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制度。目前全国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单位34 万多 个,这些企业大都开展了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工作,根据民主评议和考察的结果,一些领 导人受到晋升和奖励,有的则被免职、降级。 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我们正在努力推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建立职工代 表参加董事会、监事会的制度。几年来,大多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国有企业的董事会、 监事会已经有职工代表参加,这些职工代表基本上是企业工会的主要负责人。同时,我们积 极开展对职工董事和监事的培训,不断提高他们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能力。 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公有制企业的职工同样是国家的主人,他们主要是通过召开工 会会员代表大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工会主席列席董事会及总经理办公会 等多种方式,实行民主参与。 三、关心困难职工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关心职工生活,为职工排扰解难,是中国工会履行维护职能的重要任务,更是我们的优 良传统。在社会主义建设的各个时期,各级工会动员和组织职工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开展各 种形式的互助互济活动,举办各种生活福利事业,改善了职工的劳动和生活条件。目前中国 的发展处于关键时期,改革进入攻坚阶段。随着经济结构调整、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与 产业升级步伐的加快,企业的联合、兼并、改制、破产和劳动力结构的调整不可避免,部分 职工下岗的问题突出出来。国家高度重视,正在采取积极措施,努力加以解决。面对这种形 势,各级工会的重要任务就是协助政府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 失业保险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完善和落实。我们发挥自身优势,发展职工劳动福 利事业,加快建立职工互助合作保障体系的步伐,形成送温暖工程的工作网络和工作机制。 我们提出工会要以“第一责任人”(第一知情人、第一报告人、第一帮助人)的身份做好特困 职工工作,努力帮助生活困难职工摆脱困境。许多地方和基层工会建立了特困职工档案、送 温暖工程基金、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制度。每年元旦、春节期间,各级工会筹集大量资金, 走访慰问困难企业和困难职工。工会帮助职工提高再就业能力,组织职工集体创业,促进下 岗职工再就业。目前,全国各级工会共开办职业介绍机构1000 多个,每年介绍近40 万名下 岗职工重新就业。工会兴办的职工消费合作社、住宅合作社、互助合作保险、解困贸易市场 和生产自救基地等劳动福利事业近4 万个,从业人员65 万多人。仅参加职工互助合作保险的 人数就达2000 多万人。 四、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中国工会一直重视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技术素质。我们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以 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职业道德为重点的创建文明行业、文明企业、文明班组、建设职工小 家和争当文明职工等活动;依法维护和保障职工接受教育的权利,积极推动各级政府把职业 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展计划,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和完善职业培训制度;发挥工会自身优势, 办好工会各级各类职工学校,努力满足不同层次和不同岗位职工的学习需求。目前,全国共 有各级各类工会职工大学、中专、职工学校860 多所,在校学员近45 万人。全国基层工会开 办的职工学校和班级达6 万多个。工会组织职工开展读书自学活动,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近 五年来,共有 亿人次职工参加了工会组织的各种培训和学习活动,从基层以上工会举办 的各类职业学校毕业、结业的学员共500 万人,其中获得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学历的各类专 门人才30 万人。全国工会有文化宫、俱乐部 万个,图书馆19 万个,每年参加文化宫活 动的职工超过1000 万人。全国工会还有疗休养院所2300 多家,为职工和劳动模范提供疗休 养等服务。 五、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发展生产力,代表了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只有生产发展了,职工利益的实 现才有坚实的基础和可靠的保证。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工会广泛发动和组织职工深入开展 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和双增双节等各种群众性 经济技术活动,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劳动模范与先进工作者。近几年,企业工会适应发 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把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和帮助企业扭亏增盈作 为重点,继续开展这一活动,为推进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每年度参加各种劳 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的职工达6700 多万人次,年创经济效益460 多亿元。为了发动和依 靠职工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从今年起,我们正在全国广大职工中广泛深入地开展 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工程”,并以此为龙头,带动各种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达到一个新的 水平。 六、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乡镇企业发展迅猛,从业人员大量增加, 迫切需要建立工会组织来维护广大职工的利益。多年来,我们一直把在新建企业组建工会作 为一项重要任务来__________抓。截至目前,全国已组建外商投资、私营、乡镇企业工会23 万多家,覆 盖职工1500 多万人。有近3 万个乡镇、4000 多个街道建立了工会组织,不少地方成立了外 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工会联合会和小企业联合工会。我们力争用三到四年的时间,把绝大 多数新建企业的工会建立起来,把绝大多数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同时,我们抓紧进行改制 企业工会组织的重建和巩固工作,加强企业集团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建设,搞好市县、乡 镇、街道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的工会建设。 概括地说,中国工会有以下几个主要特点:一是有较高的地位。中国工人阶级是国家的 领导阶级。作为工人阶级群众性组织的中国工会,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有着重 要地位,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华全国总工会主席尉健行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 书记处书记,15 位省级工会主席及许多地市级工会负责人是同级党委常委或人大、政协的副 职,国有企业工会主席普遍是企业领导班子的成员,从而为工会参政议政和维护职工合法权 益提供了有利条件。二是有法律和政策的保障。1950 年,新中国成立不久,《工会法》就作 为第一批法律颁布并实行。1992 年制定的新《工会法》赋予了工会更加广泛的权利。《劳动 法》、《企业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都对工会的权利和义务作了相应的规定。三是有 统一而坚实的工会组织体系。从全国到省、地(市)、县、乡镇街道直至基层企事业单位,都 有比较健全的工会组织,这是中国工会最坚实的工作基础,具有比较强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是有广大的会员群众。中国工会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最大的工会组织,有1 亿多会员,组织 率也是比较高的。五是有一定的工会经费保证。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事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 是各级工会开展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同时,不断发展的职工劳动福利事业,也为工会开展 活动提供了物质基础。六是有各级各类工会职工学校、文化宫俱乐部和工会疗休养等事__________业。 中国工会工作虽然取得了较好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方面还不尽如人意,工作力度尚需进一步加大;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 动方式、干部素质等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自身改革和建设的步伐需 要加快;理论政策研究工作还比较薄弱,有待进一步加强。 当前世界处于重大而深刻的变动之中,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经济全球化趋势进一步发展, 综合国力竞争日趋激烈,我们既面临着难得的发展机遇,又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回首过去, 我们取得了可喜的成绩,面向未来,我们任重而道远。在新的形势任务面前,去年年底召开 的全总十三届二次执委会议,适时地提出了要把工会工作放到党和国家的全局工作中去把 握,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实现工会工作“五突破一加强”的部署。这就是:在深入实施 送温暖工程,对特困职工承担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在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 合同制度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在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 度,实行厂务公开和民主评议企业领导人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在推动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都有职工代表参加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在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 的工作上有新的突破;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工会自身建设,认真解决工会领导机关的机构、机 制、干部素质等方面不适应形势任务要求的突出问题。在实现“五突破一加强”的过程中, 有大量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做。要针对客观形势的发展和职工队伍的变化,深入细致地做好职 工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要把保护调动起来的广大职工 的积极性更好地组织和吸引到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等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中来,以新的观念、新的思路、新的举措,掀起一个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热潮,为推进企业 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搞好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充分展示中国工人阶级的伟大创造力 量。当前,要把维权工作落到实处,工会必须善于发动和组织职工搞好民主监督,要依法监 督,利用各种方式、渠道进行监督,确保民主监督取得实效。实行职工民主监督,要贯彻两 个维护相统一的要求,把涉及职工具体利益问题的监督和影响企业与国家利益问题的监督相 结合。这是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展望中国的未来,我们充满无限希望。我们有理由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 工会一定能够肩负历史使命,勇挑时代重担,团结、教育和发动广大职工,为把建设有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发挥更大的作用。 提纲: 1、中国工会现状。 2、工会的新问题 (1)劳动关系主体明晰化。 (2)劳动关系类型呈现多样化。 (3)劳动关系运行初步市场化、契约化。 (4)劳动关系矛盾凸现且复杂化。 3、近些年来,中国工会做了大量的工作,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和解决。 一、推动企业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稳定协调的劳动关系 二、组织和代表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从源头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关心困难职工生活,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四、加强职工教育,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 五、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活动,充分发挥工人阶级的主力军作用 六、加快新建企业工会组建工作,最大限度地把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 4展望总结

劳动争议案件毕业论文

一、颁布劳动合同法的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属于社会法。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用工制度发生深刻变化,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用人单位利用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强势地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等方面情况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因此,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意义重大。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劳动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为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劳动法律体系。 二、劳动合同法的主要特点 针对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全社会都充满了期待。主要是这部法律有其鲜明的特点。一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扩大了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并且将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也纳入本法调整。还对非全日制用工用了专门规定。二是强调劳动关系双方应当通过规范形式确立劳动关系。为解决当前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应的法律责任。三是引导劳动关系双方建立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导致劳动关系不稳定,劳动者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突出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四是为保证劳动者及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救济手段。在立法上对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作出规定,提出建立工资支付长效机制是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的重要途径。五是对竞业限制作出了规定。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都会起到制约和保护作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六是对集体合同作了进一步规范。明确了集体合同的订立程序、效力,并首次在法律层面上明确规定了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以及专项集体合同,这有利于充分发挥集体合同制度在协调劳动关系中的作用。七是对劳务派遣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范。从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义务分配、劳动合同期限、劳务派遣使用范围、同工同酬、连带责任等方面对劳务输出进行了规范和限制,对建立健全我国劳务派遣制度,维护劳务派遣职工权益提供了重要依据。八是加强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检查。对用人 单位和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给予细化,并着重规定用人单位的罚则,突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主旨,加强了劳动合同制度的普遍推行,有利于构建与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认真学习、广泛宣传,积极推进劳动合同法实施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劳动合同法是一部好法,但即使是一部好法,如果得不到实施,也就失去了意义。因此认真学习宣传贯彻好《劳动合同法》,是各级工会组织和工会工作者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一是要树立全社会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的观念。劳动创造了世界,劳动创造了财富。经济社会的又好又快发展,离不开广大劳动者在各自的岗位上兢兢业业、勤奋劳动。不论科学技术如何进步,经济形式如何变化,劳动都是社会进步的原动力。要在全社会开展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多种形式,有效地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劳动合同法的认识。 二是要推动《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实施。《劳动合同法》坚持和突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利用多种形式,对广大职工和企业主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坚持以维护职工利益为基本职责,依法、主动、科学维权,检查督促用人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尊重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是要抓住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主线。要充分发挥《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关系的规范和调整作用,要加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力度,紧紧围绕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安全生产等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突出利益问题,抓住劳动合同、集体合同、职代会、劳动争议调处等关键环节,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利益协调、诉求表达、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着力推动用人单位做到各项制度规范合理、职工权益充分保障、双方协商平等合作、工会作用有效发挥,真正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是要坚持劳动执法与群众监督相结合。实施《劳动合同法》,必须强化劳动行政执法和群众监督。严格而有效的劳动行政执法是用人单位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和遵循法律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保证。同时,要建立和完善群众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麻烦采纳,谢谢!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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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钢厚度自动控制毕业论文

根据轧钢机的型号命名的.轧辊的直径。1米7轧机就是轧辊直径米,宝钢有。650就是直径650毫米的双棍轧机。带钢热轧机,按轧辊辊身长度命名,辊身长度在914mm以上的称为宽带钢轧机。精轧机工作辊辊身长度为1700mm的,称为1700mm带钢热轧机,这种轧机能生产1550mm宽的带钢卷。 所以,900是压下辊 的长度.带钢厚度自动控制系统(AGC)是控制带钢厚度的重要因素和手段。实践中发现,电动AGC的负载和响应特性不能适应大轧制压力和高速轧制的工况。 而液压系统响应快速,控制精度高!液压系统来调节辊缝实现带钢厚度自动控制(AGC液压控制),不同 于AGC电气控制,在于换辊时轧辊的升降调节方式不一样。液压AGC具有响应速度快、压下速度快、辊缝设定精度高、控制系统比较简单、带钢厚度精度高等特点。

课题性质(打√选择)设计(√)论文( )一、文献综述1.液压AGC简介厚度自动控制(Automatie Gauge control简称AGC)在钢板轧机,特别是带钢轧机上得到普遍应用,从50年代初到现在,已发展到十分成熟的地步。AGC系统的作用是消除轧件厚度的偏差。传统的电动AGC由于调节精度差,效率低,响应速度慢等原因,已被液压AGC取代。液压AGC系统包括测厚,厚度比较和调节,辊缝调整三部分。一般由位置反馈回路和压力反馈回路组成。两个反馈回路的反馈信号经过综合比例调节器进行比较后,输入电液伺服阀,调整阀的流量,控制液压缸的行程,从而实现轧件厚度的自动控制。2.课题研究意义现在我国大型轧机用液压AGC伺服油缸的试验与诊断技术还不成熟。大型轧机伺服油缸行程短、轧制力大、频率响应高,国内还没有合适的方法、标准及相关技术,往往无法判断故障部位,会造成备件和人力的大量浪费。因此,研制精度高、适宜检测大型轧机AGC伺服油缸的试验设备具有重要意义。3. 现代轧机AGC发展现状我国现有中厚板轧机27套,其中辊身长度在3000mm以上的中厚板轧机有7套,其余的辊身长度为3000mm。我国最宽的轧机为鞍钢4300mm厚板轧机,该轧机是改造过的国外二手设备。我国有4200mm厚板轧机1套,现安装在武钢。3500mm厚板轧机2套,分别安装在济钢和秦皇岛轧钢厂。另外,3300mm轧机安装在首钢和上钢三厂,2800mm中板轧机分别安装在武钢、邯钢、安钢、柳钢、酒钢等厂[1]。国外有建造紧凑式连轧机的趋势。例如,日本松岛公司安装了三机架六辊轧机,供冷轧带钢,带钢初始厚度为~,最终厚度为~,宽600~1300mm,轧制速度可达35m/s,卷重可达50t。此轧机的每架机架都包括工作辊、中间辊和支承辊,轧辊直径分别为385mm、510mm和1300mm,辊身长度为1420mm。4. 轧机机架作用轧机是钢铁板材生产线的主要设备,机架是轧机的重要部件,它承受轧机工作的全部轧制力。在轧制过程中,被轧制的金属作用在轧辊上的全部轧制力,通过轧辊轴承、轴承座、压下螺丝及螺母传给机架,并由机架全部吸收不再传给地基。因此,机架必须有足够的强度与刚度[2]。二、设计(论文)主要内容总体结构的初步确定:掌握AGC液压系统的基本组成,结构和轧制原理;设计主要内容:1.液压缸试验台总体结构设计2.机架结构的设计3.机架强度,弹性变形计算三、设计(研究)方案1.调研,搜集资料,阅读有关资料;2.了解AGC系统基本组成,结构和轧制原理;3.总体结构的初步确定;4.设计主要内容:⑴液压缸试验台总体结构设计⑵机架结构的设计⑶机架强度,弹性变形计算5.毕业论文的撰写,万字以上;6.翻译英文资料1000字符以上;7.毕业答辩。四、工作进度安排阶段应完成的主要工作计划起止时间1查阅、收集相关资料,写出开题报告试验台的总体结构设计机架结构设计机架强度及弹性变形计算 论文整理及翻译英文文献评阅及答辩五、主要参考文献[1]王凤喜.大型轧机的发展.重型机械科技.2000(1):50[2]韩波.1500轧机机架的有限元仿真优化.重工与起重技术.2006(3):14[3]成大先.机械设计手册—液压控制.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4]成大先.机械设计手册—液压传动.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5]孙占刚.轧机闭式机架的有限元分析及优化设计.冶金设备.2004(3):8~11[6]王洪斌.大吨位液压缸试验台结构分析.工程机械.1997(10):26~27[7]曹玉平,阎详安.液压传动与控制.天津大学出版社,2003 六、指导教师意见签字: 年 月 日 七、系毕业设计( 论文)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轧辊的直径。1米7轧机就是轧辊直径米,上海宝钢有。650就是直径650毫米的双棍轧机。

快速电动压下装置的工作制度也就是工作要求。快速电动压下装置一般为不“带钢”的压下装置(一般压下速度大于)。这种压下装置多用在可逆式热轧机上,如初轧机、中厚板轧机、连轧机组的可逆式粗轧机等。一、其工艺特点是:1、工作时,要求上轧辊快速、大行程、频繁的调整;2、轧辊调整时,不带轧钢负荷,即不“带钢”压下。二、为适应上述特点,对压下装置的要求是:1、采用惯性小的传动系统,以便频繁的启动、制动;2、有较高的传动效率和工作可靠性;3、必须有克服压下螺丝阻塞事故(“坐辊”或卡钢)的措而对于板带轧机的电动压下装置,冷热板带轧机的电动压下速度在范围内(有时,压下速度也可达到)由于压下速度的绝对值较小,过去曾称它为“慢速压下”。但是,这个名称并没有反映出板带轧机压下装置的特点。事实上,现代化的高速轧机上,为实现带钢的厚度自动控制,需要压下已很高的速度对轧辊位置(辊缝)做微量调整。三、板带轧机的扎件既薄又宽又长,并且轧制速度快,扎件精度要求高,这些工艺特征使得电动压下装置有以下特点:1、轧辊调整量小。2、调整精度高。3、经常地工作制度是“频繁的带钢提出方案及其方案论证压下”。4、必须动作快,灵敏度高。5、轧辊平行度的调整要求严格。四、快速电动压下装置的解释1、电动压下装置是采用的是压下螺丝、螺母来调整轧辊辊缝,而液压压下装置则是用液压缸。2、电动压下装置的优缺点(1)优点:电动压下装置压下速度一般比较大,可实现快速压下要求;在快速压下装置工作时候,上轧辊可以进行快速的、大行程的、频繁的调整,且轧辊调整时,不带轧制负荷,即不带钢压下。电动压下的压下装置采用惯性较小的传动系统,可以实现频繁地调整;同时,传动效率较高,并且工作可靠性高;电动压下装置采用了压下回松装置,能够有效的克服压下丝杆“坐辊”或“卡钢”等阻塞事故。(2)缺点:由于结构的限制,可能采用复杂的传动系统;并且传动系统小,则造价较高,动作迅速、灵敏度较低。在高速度下调整轧件厚度偏差,压下动作迅速,但是反应不太灵敏。且传动系统惯性大、加速度大。

争议毕业论文

因为他写的论文非常的友爱,也非常的令人感动,故事非常的动人,让人感觉这个世界很有爱。

我觉得小学生毕业论文答辩是不可取的,小学生的词汇量是比较少的,而且这样会给孩子施加太大的压力,会让孩子产生厌学的心理。

大学本科论文,写有装的东西不合适,因为虽然自己写论文是写自己的观点,但是有争议的东西还是不要写,毕竟自己只是本科毕业,没有太大的知识储备。

我认为这种行为多此一举,因为小学生他们所有的知识都是老师教的,不涉及自己思考发现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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