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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隐私权差异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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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隐私权差异毕业论文

中美文化基本差异:中国观念与美国观念对比分析 集体主义:一般而言,中国和其他亚洲文化反映了社会科学家称为“集体主义”的取向。这些文化比较注重群体合作和个人谦虚。 个人主义:相反,美国人通常表现出一种个人主义取向。他们更重视独立性。自我实现即使不是一种期望,但至少更容易被人们接受。美国人更重视不受外部制约的“自由”。 社会关系:中国人的社会关系比美国人更加正式,等级更分明。中国人似乎非常习惯于等级分明的结构,他们可基于自己在结构中的位置和惯例确定自己的行为方式。 美国人则更侧重于非正式和平等关系。美国人通常和社会地位相同的人在一起最自在;他们不太重视社会等级。 友谊:与美国人相比,中国人更可能拥有少数终生挚交,他们彼此之间交情深厚,愿意相互提供任何形式的帮助。 美国人可能有许多“朋友”和熟人,这些朋友和熟人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换,彼此之间承诺的义务有限。 义务 在中国人之间,与他人的关系通常意味着彼此之间的义务。 与此相反,美国人倾向于回避相互依赖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长期义务的局面。 任务取向与关系取向:中国人侧重于关系取向。保持和谐的关系比完成任务更重要。 相比之下,美国人侧重于任务取向。完成工作通常比关系更重要。 和谐与“事实”:中国人所受的教育通常是避免直接冲突、公开批评和具有争议的话题。他们希望在周围的人中保持和谐,给别人留“面子”。相反,美国人通常愿意直接面对问题、提出批评、讨论具有争议的问题,并坚持自己认为是“事实”的意见。他们对“面子”并不在意。 法律、规章和条例的作用: 在交往方面,中国人通常更信任人际关系,而不太信任书面规则和程序。 而美国人一般认为书面规则适用于每一个人,并且能够产生公正、合理的程序和决定。 时间观念:中国人比较怀旧,也比较注重未来。 美国人通常对过去不太感兴趣,他们注重的是眼前的情况。 指定身份与获取身份:在中国的传统中,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很大程度上基于继承特征,例如年龄、性别和家庭,但这种情形正在发生变化。 对于大多数美国人,个人地位主要基于自己的成就,包括受教育程度和事业上的成功。 此篇作为我的“中国文化漫谈”系列文章的第一篇,希望能够把浅显的道理与实际的问题结合起来,让我们了解什么是中国文化的价值所在。洋洋大观,才疏学浅;一家之言,不成敬意。 今天我们首先谈一谈什么是文化。之后对中美文化进行一个简要的对比,从而看出文化对于一个社会的巨大影响。 什么是文化(Culture)? 简单的说来,文化是那些你不知道原因但还愿意接受的,来自上辈的规则与认识,在实践中大多数人能够体会带来的益处,或者相信可以带来益处,使得这些规则与认识又成为当代大多数人的选择,此时就构成文化主体内容。但是如果这条规则或认识已经完全被客观实践证明不可行的时候也不会坚持,也是文化具有的更新能力。所以文化主要是那些难以给予定论的规则与认识(属于价值观和哲学层面),并具有主观性,延续性,群体性,有益性四个特点。 比如说过春节,每个人都认为应该过春节,而且习惯于此,很难说出过大家一定要过春节有什么必要性,但都能说出一些好处,所以就自然延续下来。但就是这种自然的惯性,具有强大的社会力量,除非社会发生巨变,或者彻底被外族文化所侵蚀压迫。后面的过程对于中国传统文化不是没有而且不止一次,但是都被中国文化自身具有的理性和强大的凝聚力所征服。这里提出两个中国文化的特点,理性和凝聚力。 文化的延续性不等于失去其合理性。实际上文化合理性的辩论虽然是全民参与的,但是往往由被认可的社会精英层给出答案。但是社会价值观的争论需要长期和大量的社会实践,所以其变化是缓慢的而且有反复的。一个时代的精英们往往难以对众多课题给出答案,即使可以可以通过若干简单原则推导出来的规则,也需要长期实践来证实,而这就是中国文化的厚重之处。儒家文化不是从今天才被质疑的,而是从其诞生的第一天就受到驳斥,历史上也始终有人质疑甚至提出尖刻的批评,但是儒家成为最终的选择是因为这是社会的选择,被大量实践所验证。 中美文化解读 对于中国和美国的社会结构我有一个简单的描述。 US stays on rules.(美国建立在规则上) China stays on culture.(中国建立在文化上) 美国是最早开始实践把所有各种文明成果变成具体文字条文的国家,因而现在其拥有最完善的法律体系,政策制度,公共程序等,在规则之上享有个人自由,或者规则体现为个人自由之间的妥协。当规则变成条文以后,一切可以变成秩序,如果规则符合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那么自然产生较高的执行效率,美国社会非常依赖于良好的成文的规定。 但是规则体现的只是制度层面的东西,价值观才是推动制度建立的基石。美国的价值观包含两个方面,一方面来自于法国大革命时期的在自由,平等,博爱的思想,另一方面则是西方传统基督教文化的移植。美国是一种来去自由的联盟体制,他们的力量也经常来自散漫而自由的创造。 中国没有成熟的制度,法律,政策等成文固定的规则,但是中国社会依然从整体上运转良好快速发展,而且具有强大的自省力量,就是因为中国有强大和有生机的文化。文化可以在每时每刻约束着每个人的行为,促成社会的合作。这种文化来自历史的积淀,与智慧的碰撞。 中国社会的构成依然遵从这个原则,价值观才是推动制度建立的基石。中国社会发展的复杂性与多样性,使得在文化层面远比美国深远,智慧更加深邃。但是中国发展的制度基础,经常遭受君主与外族的轮番破坏。中国成熟的文化智慧,始终处于和专制制度及外族野蛮驯化的斗争中。中国历史上的开明时期,往往能够把文化的成果确定为一些好的规则,但是随后又很容易在君王体制下遭到破坏。宋朝开始的文人朝政与新兴思想又迅速被外族侵略所破坏殆尽,造成之后上千年的思想桎梏。 文化在一个社会中是无可替代的。因为社会发展进程不可能被中断,然后被设计构造出来。社会发展是一个自然演进的不可终止,无可选择的过程。中国如何进步,就是应该鉴别正确且适合自己的传统,把他们由文化上升为规则,同时利用自己的智慧,从实践中获得新的真知,并使之与传统一起共同成为社会建立的基础制度。 中美文化之对比 从历史上看,美国不是一个传统意义上的国家,只是一个新兴的利益的联邦,而且由于历史短仍然处于发展过程,社会的兴衰周期还没有在美国身上充分体现。因此把它与传统意义的国家进行对比,有很多不可比性。一旦其形成一些固有的难以改变的自身文化属性后,才能算作一个成熟的国家。 文化层面的对比 根据对文化的理解,美国所能够继承的东西主要来自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思想成果,以及传统西方的基督教义。上帝成为其与西方文明共有的共主,虽然谁也没见过。耶稣不过是用来宣传这种思想的一个教案或者工具。上帝的文明准则有什么呢,就是黑暗,欺骗,掠夺,弱肉强食。所谓的慈善,道德只是用来宽恕恶人和恶行的,偶尔的光明都是上帝带来的而不是人带来的。从这点可以看出,虽然他们继承了法国大革命的优秀成果,但是没有脱离传统西方文明的框架。从自诩传统美国人的布什的所作所为中可以看出其秉承的传统价值观,布什可以说是近代以来,与法国大革命提出的自由、平等、博爱最远的一个总统了,因而也更能充分体现美国传统价值观的另一面。 中国的文化相比是上千年变迁中历经沧桑沉淀下来的,其中不仅是一些价值观原则,还包括很多独有的智慧。这种文化积淀是在多元化(而不是一元化)的中国历史中,不同思想流派互相斗争的结果,并为长期实践所证明。我们往往说历史总是不断地重复,就是说现在的各种现象在中国历史上大都发生过了。因此其对中国人自己具有极强的说服力,对中国社会也有极强的适应力。 中国文化的理性与凝聚力是核心。儒家的思想如果从孔子算起(实际上更早,从多部落共处和农业生产中逐渐产生),也已经经历过很多变革与思想征战了,之所以其能够很好的存在下来,就是因为自身具有的极强的理性。孔子在总结前人智慧中,最重要的选择就是“子不语怪力乱神”。 孔子在论述社会制度建设的核心是“和”。在社会制度层面强调放弃征战,文明共处,依靠理论解决纷争。而对于个人而言,孔子强调“仁”和“学”,通过“仁”构建和谐的讲理的环境,通过“学”来提高自己的认识,避免为无意义的错误目标去争,且能够参与理论的过程中。智是学的成果,信是相处的境界,勇是个人进取的勇气,义是个人对大众责任的推行。礼仪不过是基于这些建立的合情合理的需要共同遵守的规则,是思想与智慧的表现形式。如果看孔子或者儒家文化,只知“仁”“礼”就会陷入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难堪境地。 中国的智慧来自自然环境以及人文环境的恩赐。中国的自然环境是世界上唯一一个相对独立,又能够不断吸纳新鲜力量的大陆。从地理上说三面环山,一面环水,周围大多是不毛之地,而中原地区独享最佳的地理位置,因而自然形成趋于中央的向心力。从气候上说,中国的温带气候最适合人类居住发展,而且充分表现出气候循环反复周而复始的规律,体现出整个大陆相对一致的气候环境,这使得各个部族之间容易对自然和社会的认识产生共识,利于融合与迁移。在融合中不同部落各自的鬼神崇拜已经不再重要,也无法存在下去,代之以祖先崇拜,文化崇拜,智慧崇拜。这些才是中国文化的根。 中国大陆这种作为海纳百川的文化终极站的得天独厚的条件,构成了中国文化相对独立又能吸取其他种族文化营养,注重整体、稳定、和谐、长久。总结为开放而又独立,吸收而又高贵的特点。中国大陆上的社会变迁是一个完整的世界运转变化的缩影。现在很多所谓国际外交争端可以从当时的中国内部诸侯各国之间的争端中都可以看到相似性。有了上面的条件,“易”思想的产生也就不足为奇了,以“易”作为智慧的发端与归宿,很好的体现了中国文化的哲学观。 中美文化差异 中国跟美国在有些文化及社会差异上是根深蒂固的,下文提出我观察到的一些例子。笔者在这里要强调这些观点是一般性的,当然仍有个别之特例。 一、个人主义 美国人相当崇尚个人主义,东方社会 (当然包括中国人) 则强调家族及阶级层次。这是一个非常重要及有影响力的分别。美国人崇尚个人特质的例子很多,父母较少伸手干预子女的发展。 二、隐私权 美国人通常很尊重别人的隐私。就是知己之间也很少问到别人太"切身"的问题,例如年龄、薪水及婚姻状况等。也应当少谈论第三者的事情。不请自来的访客(包括父母亲)是绝对不受欢迎的。 三、不拘礼 美国人在衣着娱乐方面,都比较随便。最重要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交往都比较不拘礼,即使双方在年纪上或地位上有很大分别也不例外。这方面的例子多不胜数,例如很多学生对教授,及晚辈对老人家都直接称呼first name可见一斑。这种"越代","越身份"的不拘礼表现,在很多东方人眼中则认为是失礼的行为。 四、开放与直接 美国人是相当开放和直接的,尤其在专业的讨论,往往秉持着不同意见而争论(注意:是争论,不是拍桌子,摔麦克风的吵架)。相反地,东方人往往不会直接冲突,而是婉转地通过地位比较高的第三者来疏通。 五、独立性 美国人通常较不喜欢依靠别人,甚至父母的帮忙也不一定乐于接受,而父母亦鼓励子女早早离家,独立地生活与发展。我国青少年在这方面就发展得较慢。对留学生来说,要注意到指导教授非常重视研究生能够独立做研究的能力。而对英文不灵光的留学生来说,当你向美国人借笔记时如被拒绝,不一定表示他们讨厌你,极有可能是他们将心比心,认为你应该独立而已。 六、竞争性 美国社会的发展依靠竞争来作为推动力。"Work hard, play hard"是大部分人的作风。他们在言语争辩时都喜欢压倒对手,这种"getting the last word in"的作风当然是竞争性的一种表现。他们的竞争挑战精神也显露在体育比赛方面,即使是他们所谓的"playing for fun"时也是蛮认真的。一般美国人对于一个球队都十分狂热,往往藉此发泄情绪。例如校队比赛时校警常常要检查进场的观众,不让他们带酒进场。球赛比赛时,观众都喧哗冲天,往往乱抛东西。有些助兴表演也有点莫名其妙,例如有一招是将一个女啦啦队员,从观众席的底层抛起,一级级的人将她接着又再抛上去,直到最高层又再抛下来;偶然也有失手受伤的事情发生。笔者也算是球迷,但都是在家看电视,免得在现场活受罪。而且要算准时间,当球赛完时避免走在路上,因为球迷在赢球时欢天喜地(如果你看到开车的人在乱按喇叭,你不用听报告就知道赢球),输球时则沮丧愤怒,两种结果都是疯狂毕露。有些血气方刚的小伙子更常做一些奇怪的事。有一点要强调的是,如果不是在发泄情况下,绝大部分的美国人都是很守规矩、不骚扰别人的。 七、公众场合应有的礼数 美国人通常都能尊重别人的安宁。在歌剧院不用说,就是在戏院也都能噤声欣赏。在餐厅吃饭时的交谈声音也相当低,跟中国有划拳斗酒的吵闹大不相同。排队时都很守秩序,插队是不被接受的,蜂拥上车的事情绝对很少发生。开车的人通常很守交通规则,例如在夜深无人时也不闯红灯,尊重行人,让路人先过马路等。来自较不遵守交通规则国家的留美学生尤其要特别小心。 八、朋友模式 美国人囗中的朋友定义比较广泛,而且有区隔性;譬如说工作上的朋友、打球的朋友、学校的朋友、喝酒的朋友等等。 另外美国地域广大,人口流动性也高,而且朋友之间绝少吐露私人的事情,所以友情是比较"温水"性。中国人的友情通常是"牵一发而动全身",一言不合就尽量避免跟对方碰面,"起落"性比较大。中国人朋友之间借钱是相当普遍的,而美国人朋友之间借钱是凤毛麟角的。 九、金钱的运用模式 中国人通常做的预算都比较保守,而美国的预算则比较接近"极限",而且往往有消费超过预算的倾向(跟美国社会大量使用信用卡也有关系)。美国人很舍得买东西,尤其是在购房及汽车上,对于吃喝方面,尤其是请客,则比较"犹太";而中国人则比较舍得花钱在请客方面。 十、世界观 可能因为美国多年来的兴盛及教育重点在某方面仍有偏颇,美国人多数 "以本国为中心",对于别国的认识十分肤浅。美国人对世界地理的无知是令美国国家地理学会 (National Geographic Society) 十分痛心的事情。在美国流传一个笑话:东北部的某一个州的某居民,写信去州政府询问关于New Mexico的情形,答复居然是:关于别国的情况我们不大熟悉,无可奉告。 对中美文化对比的初步认识 最近认识了一个美国人。谈了很多东西。突然对美国很有兴趣。 关于教育,美国16岁之前是必须要去学校的。全部免费,不去都不可以。可中国的9年义务教育还是需要钱的,国情原因没有办法。美国的教育资金是税的一部分。她们从来不知道还有希望学校这回事,上学还需要捐款,无法想象。 关于环境,在中国,他们觉得无法呼吸,有烟的味道,不能跑步。路上虽然我们已经觉得干净多了比以前,但他们觉得为什么到处都是垃圾,sigh。觉得我们不注重public。还有公共产所吸烟等。 关于自由,她们会感觉到很多网站都会被屏蔽,美国网站很多上不了。他们对很多事情看法比较随意,原因在于没有历史,只有300年,而我们是受长期传统影响的。 关于婚姻,在美国3个结婚就有1个离婚,所以step father or mather 是十分normal的。但在中国她们很奇怪,为什么有人要离婚,还有人会劝她们不要离。他们比较注重隐私,最多两个人一个宿舍,要不觉得很不舒服,还是人少啊。他们不会有两个人想开房间还要出去,都在自己的宿舍里,所有人都明白。我们还是需要找学生旅馆的呵呵。 关于来了之后的改变,原来在美国总会受到中国是敌人的说法,说中国发展很快,马上就要赶上美国了,但来了中国后,他们觉得确实还有很大的差距,根本不是一个类型的事情,怎么能放到以前说能不能赶上。还有中国很传统,中国对女人会不公平,这都是人权方面的问题,但来了觉得不是这样的,还是比想象中要开放得多,男女也很平等。 关于种族歧视,美国确实存在种族歧视现象,有很多人就是看不惯其他肤色的人,还有就是会有只允许白人参加的party。 关于家庭,美国很多人只要不要孩子,就不结婚,只生活在一起,因为知道也会离婚的,反正不要孩子,就省事一点得了。他们难以想象我们还需要考虑我们的父母。因为他们从18岁开始就被赶出家门,所以他们根本不会管她们的父母,当父母老的时候。所以当我说,我要为父母做什么的时候,他们觉得很奇怪。 关于开玩笑,他们真是什么玩笑都开,男女一起,就取消别人自慰,模仿异性自慰,谈论最喜欢的做爱姿势,都才20岁。和我们真是有差别啊。平均第一次年龄在18、19岁。 关于娱乐,周末我们大都在宿舍待着,他们是一定会去bar或者club的。 还有等等等等,总之太多方面有差别,但是本质都在于历史,我还是比较喜欢她们的自由和观念的开放的。我一定会去美国一次,见识见识。当看到transporter2里的迈阿密海滩时,她说她家就在佛罗里达的海滩边,简直太美了。还有个体会,他们出生很多都不在美国,还碰到一个小时候和我老家在几个地方的,但都相处得很好,没有任何异样感。真是移民国家 中美文化对比清单 发表时间: 2006-4-23 12:56 作者: 白丁 来源: 漯河信息港·蓝沸空间 字体: 小 中 大 | 打印 (美国) (中国) “我的”,“你的” “我们的”,“你们的” 享受服务 请求批准 制服厌恶 制服崇拜 东西各就各位 人各就各位 收信人地址在信封下方 收信人地址在信封上方 底层楼 一层楼 黑色的葬礼 白色的葬礼 地图上法国是世界中心 地图上中国是世界中心 “亚洲人长的全一个模样” “欧洲人长的全一个模样” “我”(手势指胸脯) “我”(手势指鼻子) 巴黎人瞧不起外省人 北京人瞧不起外地人 晒黑 美白 抬手叫出租车 抬胳膊叫出租车 走在狗屎成堆的大街上 吃狗肉 刀叉和面包 筷子和米饭 向坟墓上送鲜花 向坟墓送食品 甜早点 咸早点 安静而灰暗的餐馆 吵闹而明亮的餐馆 “你好,走得好吗?” “你好,吃了吗?” 勤洗澡 勤洗衣服 让别人丢面子 保全自己的面子 吹嘘所送礼物的价值 贬低所送礼物的价值 当客人面大呼小叫拆礼物 客人走后悄悄地看礼物 穿体恤杉旅游 穿西装旅游 “新年好” “恭喜发财” 溜狗 遛鸟 照景物相 照人物相 坐在地上 蹲在地上 汽车为责备他人而鸣笛 汽车为警告他人而鸣笛 女人吸烟时尚 男人吸烟时尚 中美文化对比 中国 只用动嘴说好听的话。。。(假) 相声:吹捧的游戏 小品:呼哟的把戏 武侠:挂上钢丝飞来飞去,其实什么功夫都不会,任何人都可以模仿,优势背台词。 美国 行为艺术(要付出行动)加上竞技哲学理念(真) 橄榄球:强壮男人的游戏 冰球:体验速度与激情 篮球:技巧和配合,速度与对抗 棒球:聪明人的游戏 动作片:都是真功夫,哥们够强壮吗?在健身房练过吗?人家是从小就练起来的,为什么你会觉得不真实呢?因为你模仿不了。 UFC:真人无限流格斗,谁的精神意志强?谁是真正的英雄,先签生死状。地球上最危险最真实的格斗,几乎场场KO,场场受伤。 美试摔跤:也是强壮男人的游戏 所以说这个世界上热爱竞技强身建体的,并且争强好胜的男人都比较真实。 中国人需要锻炼身体,强壮自己,让自己勇敢起来,自信起来。中国人需要争第一,而不是友谊第一,比赛第二。这才是真正的民族精神。中国人需要寻找目标,认识自己追求理想。去改造社会。而不是为了生存论为奴隶。 而那些喜欢朗诵诗歌的男人就很假,因为他总是拿古代和现代做对比。其实我们更应该学习现代学,而不是古文学。

中国隐私观的优点:个人隐私权受到保护。中国法律规定了个人隐私权,保障公民的个人隐私不受侵犯。社会秩序相对稳定。在中国,人们普遍认为保持隐私是一种优秀的社会价值观,这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安全感较强。人们相信自己的隐私受到保护,因此感到比较安全。中国隐私观的缺点:对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不够。在中国,一些企业和政府机构可能会侵犯个人隐私权,而受害人可能没有足够的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缺乏透明度。在中国,一些政府机构和企业可能会处理大量的个人信息,但这些信息的处理方式和使用情况并不透明。这可能导致个人信息的不当使用和泄漏。不利于个人自由发展。在中国,一些人可能会因为害怕隐私泄漏而不敢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想法,这可能会阻碍个人自由发展和创造力的发挥。文化差异。由于文化差异,个人对隐私的看法可能存在差异,这也导致了隐私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

资料描述[目录] 一、电子商务和个人隐私权 二、个人隐私对电子商务的影响 三、网络隐私权产生问题的原因 四、 我国对于网络个人隐私的保护 五、 对电子商务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展望 结束语 [原文]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全新的商务模式,它有很大的发展前途。但近几年的迅速发展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日渐突出。 (一)、电子商务简述 电子商务即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和流通活动,它不仅是基于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是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扩大宣传、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务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生产、 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电子商务主要含概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1. 政府贸易管理的电子化,即采用网络技术实现数据和资料的处理、传递和储存; 2. 企业级电子商务,即企业间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所实现的和供货商、用户之间的商务活动; 3. 电子购物,即企业通过网络为个人提供的服务及商业行为。按照这种思想,电子商务可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另一类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电子商务。后者亦即我们所说的网上购物或在线购物。 电子商务具有全球化、方便快捷、成本低、效率高、选择性强等优点,因此,发展十分迅速,据美国《商业周刊》报道:1998年美国在线购物达到48亿美元,2000年,这一数字上升到了200亿美元,比1998年增加23%。商业机构间的网络贸易从1998年的156亿美元上升至2000年的1750美元。各个发达国家政府对电子商务的发展都比较重视。日本于1996年投入亿美元推行电子商务有关计划;新加坡成立了"新加坡一号"项目,当时已有31家机构与政府签约开展电子商务活动,每年可得到2~3亿美元的经费支持此项研究和发展各种应用;1997年4月,欧盟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行动方案》;

.不够喜欢你,表示拒绝的态度:比如曾男生有说过“我喜欢你”,但我不接受异地恋,明知道两个人不会有结局,所以也不要开始。明确告知两个人不可能所以红包也不必收。或者对一个人很没有感觉,那也肯定不会收。2.可能喜欢你,不抵触你但没有收红包的身份。非特殊节点男生给女生发红包似乎有些奇怪,女生收红包更奇怪了。甚至让有些暧昧的关系更尴尬。3.怕还人情。有些人可能是无功不受禄的性格,你我没确定关系,你敬我一尺我敬你一丈。我收了你红包就欠你的,那会想尽办法给还回去比如下次发红包给你或请吃饭啥的。还得费神想,麻烦!4.懒得领。现在微信红包似乎200是最大的

中西方隐私差异毕业论文

(一)从不同的方面看中西方礼节的具体差异。一、在称谓和称呼方面,西方人的称呼通常是比较笼统的,通常一个称呼可以涵盖中国的很多个称呼。例如西方人称呼男的为先生,称呼女的为女士或者小姐。而“先生”一词在我国各类词典中的第一解释就是“教师”,是对教师最古老、最悠久的称谓,已经流传了几千年。我们在建国后熟人称呼经常在其姓名后面加上“同志”一词,比如,开会的时候,某某领导讲话,“向XX同志学习”等诸如此类的言语就不必细说了。但是,在当今生活中,随着改革开放,现在“先生”成为社会上最流行的尊称口语,二、在见面交往礼节方面,中国人通常是见面喜欢点点头,握握手或行拱手礼,或者微微欠身然后握手,而西方人觉得欠身似乎显得自卑。在西方,特别在欧美国家,拥抱礼却是十分常见的见面礼与道别礼,亲吻礼和吻手礼也是常见的西方见面礼。握手礼来源于西方人类半野蛮半文明时期。这种习惯逐渐演变成今天作为见面和告辞的“握手”礼节,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在我国,握手礼不但在见面和告辞时使用,而且还作为一种祝贺、感谢或相互鼓励的表示。因此是社交中应用最广泛的致意礼节。见面、道别时的礼貌演变到今天就是“你好”、“再见”两个短语,客气的顶多再互相握下手,在各种古怪疾病流行的今天显得简洁而卫生而又体面。然而西方国家,见面就要先送贴面礼、亲吻礼和吻手礼,让我们很不习惯也不能接受。三、在宴客方面,喝酒,历来被中国人视为做生意、交朋友等社交场合不可缺少的一环。中国通常遵循的是酒杯不能空茶水不能太满,在西方人他们通常喜欢啤酒、葡萄酒,不喜欢劝酒,他们的行为会随女主人的动作而进行。中国是一个酒文化大国,几千年流传下来的酿酒工艺和人们赋予酒的美好寓意,使饮酒成为中国人宴请宾朋、交际应酬等活动中不可缺少的内容。中华民族博大精深的酒文化也令老外折服,使他们也对中国的白酒满怀好奇心,但他们对中国酒桌上的强行劝酒有多反感。就如我们正常的中国人对老外的贴面礼排斥一样。四、在禁忌与习俗方面,中国人不喜欢说4,觉得8非常吉利,而西方人不喜欢13。中国人视4为不吉利,因为与“死”同音;而在荷兰语中4却是个喜庆的数字,因为与荷兰语“庆祝”一词的发言相近。五、中国人通常以登门拜访表现他的热忱,而西方人在拜访前先要跟主人预约,忌突然造访。否则,受访者会感到不快,因为这突如其来的拜访打乱了工作安排,给他造成了极大的不便。约好的拜访一般要准时。六、中国人见面客套时喜欢问去哪,吃饭了没,而西方人却认为,这是在侵犯他们的隐私,西方人对此感到很怪异。“吃了吗?”这是中国人在吃饭前后打招呼的常用语。西方人们分手时通常说Good-bye,Bye-bye,相当于中国人说“再见”。如有贵客或不大熟的人来访或串门儿,客人离开时,按中国的习惯,主人要把客人送到房门口或大门口。客人对主人说“请留步”,主人最后要说“走好”、“慢走”、“慢点儿骑(自行车)之类的客套话。而西方人微微一笑并作个表示再见的手势就可以了。七、如今中国人穿着打扮日趋西化,正式场合男女着装已与西方并无二异。八、中国人通常会在女官员、女企业家、女学者、女明星面前遵循女士优先原则,却不理会女翻译、女导游、女陪同、女记者等。而西方人对此一视同仁。九、在国际会议上,我国传媒总结出国人的种种陋习:电话多、屎尿多,常常在公开场合训斥下属,男秘书给自己上级揉肩膀等。为此《国际先驱报》曾于2007年9月24日载文“中国人国际会议‘七宗罪’成西方媒体嘲讽性花絮”。正式的公务场合或宴会上,遵守礼仪是自身良好修养的体现,也是对一同参加宴会的人的尊重。(二)中西方礼仪文化呈现出的各自不同的特色中西方礼仪文化呈现出各自不同的特色,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两点:一.中国传统礼文化强调谦虚谨慎,西方是在得体的基础上强调个体和个人价值。西方人崇拜个人奋斗,尤其为个人取得的成就而自豪,从来不掩饰自己的自信心、荣誉感以及在获得成就后的喜悦。而相反,中国文化却不主张炫耀个人荣誉,提倡谦虚谨慎。大多反对或蔑视王婆卖瓜式的自吹自擂。然而中国式的自我谦虚或自我否定却常常使西方人大为不满。在西方人看来,这不仅否定了本身,还否定了赞扬者的鉴赏力,甚至有欺骗的嫌疑。可见,这种中国式的谦虚在西方的竞争市场是行不通的。因而,在中国人看来,西方人的思维方式更为简单直接,表现在言语上就是表里如一,即“是”就是“是”,“不是”就是“不是”。二。中国传统文化提倡尊卑次序,西方社会提倡自由平等东方文化等级观念强烈,无论是在组织还是在家庭,都有一定的辈分等级。尽管传统礼制中的等级制度已被消除,但等级观念至今仍对东方文化产生影响。在中国,传统的君臣、父子等级观念在中国人的头脑中仍根深蒂固。比如父亲在儿子的眼中、教师在学生的眼中有着绝对的权威。在西方国家,除了英国等少数国家有着世袭贵族和森严的等级制度外,大多数西方国家都倡导平等观念。特别在美国“崇尚人人平等”,在家庭中,美国人不讲辈分,只要彼此尊重,在家庭成员之间,不分长幼尊卑,一般可互称姓名或昵称。在家里,可以直接叫爸爸、妈妈的名字。对所有的男性长辈都可以称“叔叔”,对所有的女性长辈都可以称“阿姨”。这在我们中国是不行的,必须要分清楚辈分、老幼等关系,否则就会被认为不懂礼貌。(三)中西方礼仪文化差异的成因造成中西方礼仪差异的根本原因,是中西方文化环境的不同,使得各国的人民有着完全不同的道德标准体系和价值观。礼仪是与本土的思想文化相对应的,由于形成礼仪的重要根源――宗教信仰――的不同,使得世界上信仰不同宗教的人们遵守着各不相同的礼仪。梁启超在有名的《劝学篇》里面讲到:“中学为内学,西学为外学;中学致身心,西学应世事。”在礼仪的表现中,西方的聚焦在行为、语言的面上;而中国礼仪在长期历史发展过程中,不仅行为人的语言、行动本身具有话语意义,同时还需从行为人的语言、行动中去“悟”出一些东西,在言传的同时,还需意会。东方文明和西方文明都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没有孰优孰劣的问题。就西方文明来说,它的历史较短,而它的人民是从各个地方移民而来的,众多不同民族和种族都融合在一起,文化的兼容性很强。他们信奉的西方精神,是在英雄主义和献身精神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用“和而不同”的态度来对待中西礼仪文化差异,承认和尊重差异,探寻礼仪文化的互通性,有助于增强对文化差异的敏感性和对他文化的适应力,从而提高交际效率。认清中西礼仪文化的差异,将二者合理有效的融合,方能建立适合中国当代社会的礼仪文化体系,达到和谐社会的理想。创建和谐社会,必须先从礼仪开始。中国今天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无论是物质,精神,文化各个方面,都急迫的需要一套完整而合理的价值观进行统一。17大报告中着重指出,以文化为核心的“软实力”,是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中国经济实力和国际影响力的提高伴随着经济发展,中国正在各个方面赶超西方国家,包括文化领域……我国是个开放的国家,我们要不断加强国际礼仪交往等知识的学习,向世界人民展示我们的形象。【参考文献】:[1]任雪萍.中西方不同文化环境下礼仪的差异[J].安徽电力职工大学学报.2003.(3).121~123.[2]邓慧.论中西方文化对礼仪的影响[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5.(8).23~24.[3]孙爱珍.中西方礼仪文化的差异[J].山西教育学院学报.2002.(2).17~18.[4]郝志伦.中西宴饮礼俗文化刍议[J].食苑杂谭.[5]刘逸新.礼仪指南[M].北京:中国纺织出版社.2004.

这中西方对隐私的观念有天差地别的,所以中国对饮食特别注重中国人比较爱面子比较自尊心强,所以自己的隐私不愿意让外人知道而西方思想比较开放,对饮食不要不涉及法律层面,他们就不会追究。

中西方文化差异与语言差异 在中国人的心目中,"夏日炎炎"、“火辣夏日”,夏天总与酷暑炎热联系在一起。而在莎翁的一首十四行诗中却有这样的诗句,Shall I compare thee to a summer’s day?/Thou art more lovely and more temperate.(我能不能拿夏天同你相比?/你啊,比夏天来得可爱和照。) 诗人把情人比作夏天,可爱而温煦。"夏天" 带给中国人和英国人的联想竟是如此的迥异。原因就在于所处的地理位置不同,中国位于亚洲大陆,属于大陆性气候,四季分明,夏天最明显的特征便是骄阳似火,炎热难熬。而英国位于北温带,属海洋性气候,夏天明媚温和,令人惬意。当然还有很多这方面的例子,例如,在汉语中的 "东风" 使人想到温暖和煦,西风则叫人有种寒风刺骨的味道。而在西方则相反。原因也是一样,两地所处地理位置不同,带来感觉就不同 。 二、 生产劳动 英语中与水产、航船有关的词语非常多,如 fish in the air (缘木求鱼 )、an odd fish(怪人)、miss the boat (错过机会) 等。汉语中这类词语就少得多。原因在于英国四周环水、水产捕捞业和航海业在其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故而多此类词语。而在中国只有沿海地区才有渔民结网捕鱼,所以该类词语相对较少。 要表达“用体力负运东西" 的动词在汉语中有许多,如 "扛、 荷、挑、担、抬、背、驮、负、提、挎" 等,每个词都有一定的负运的东西与之相应(如,挑土、担水、提箱子),真是细密之极。在英语中却只有一个 carry来泛指这个动作。汉语之所以将这个动词细加区分,大概因为中国长期处于农业社会,体力劳动特别多的缘故。 汉语中我们会遇到"像老黄牛一样干活" 、"气壮如牛 " 等词 ,英语中要表达同样的意思,会说 work like a horse, as strong as a horse, flog a willing horse 。为什么汉语用 "牛 " 而英语用horse 呢? 答案是中国人向来用牛来耕田种地,早期的英国人却用马来耕作。牛和马在生产过程中分别分成了两国人的好帮手,博得了人们的好感,词语中也就有了如上用法。 三、风俗习惯 1、称谓及称呼: 学习英语时,我们发现英语中的称谓名称比汉语中的要少得多。例如,英语中cousin一词,对应于汉语的表兄、表弟、表姐和表妹等。我们看到,汉语把表亲关系区分得非常严格,既要说出性别,又要分出大小,根本不像英语笼统一个词了事。这种语言现象的产生归因于中国二、三千年之久的封建统治。这种封建社会高度重视血缘关系,特别强调等级间的差异,提倡长幼、尊卑有序。亲属关系亲疏,长幼和性别等万面不同,权力和义务也随着出现区别, 故称谓区分得严格而细密。英语中的称谓为数不多 , 除 dad, mum, grandpa, aunt, uncle等几个称谓经常使用外,其它的几乎都不用。在英美国家,人们的相互称呼在中国人看来有违情理,且不礼貌,没教养。比如: 小孩子不把爷爷奶奶称作grandpa和grandma,而是直呼其名,这种做法却是得体,亲切、合乎常埋的,年轻人称老年人,只在其姓氏前加 Mr, Mrs 或Miss。他们这些做法体现了西方人追求人人平等的思想,在他们眼中,称谓本身就意味着不平等。 2、敬语谦词: 像称谓一样,英语中的敬语谦词也远远少于汉语。在英语中,不管对方年龄多大,地位多高,you 就是 you,I 就是 I,用不着像汉语那样用许多诸如 "您、局长、工程师 " 等敬语。汉语产生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还是中国封建社会等级森严的宗法制度。它要求人们跟长辈或上级、甚至同辈说话时,要用敬语,否则就认为用词不当而失礼,甚至显得高傲;谈及自己时则要用谦词,如不使用,也会被认为没有礼貌。另一原因,便是中国人几千年来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不愿突出自己,总认为"谦虚" 是一种美德。而在英语中这类词较少的原因有两个: 一是西方人喜爱追求平等,二是他们长期以来尊重个人价值,乐于表现自己,强调培养个人自信心。受以上观念的支配,中西方人接受赞扬、祝贺时的反应也明显有很大区别。中国人听此类话语后会说一类谦虚的话语,而西方人则会毫不犹豫地说: “ Thank you”我曾从报上看到过这样一则笑话,在一次舞会上,一位美国人赞扬一位中国女士说:“You look very beautiful today (你今天很漂亮) 。” 这位中国女士赶忙谦虚地说:Where(哪里 ), where(哪里 )." 而这位美国人感到非常奇怪,然后只好说了句: everywhere(到处)。" 根据西方人的习惯,当他们赞扬别人时,总希望别人以道谢或爽快接受的方式作答,否则他们会误解为对方对自己的判断力表示怀疑。而东方则比较谦虚、谨慎,即使心里非常高兴,也不会坦然认同或接受对方的赞扬。 又如学术刊物上发表的文献或论文的标题。汉语文章的标题除说明文章的内容外,往往有表示谦虚的字眼。如"浅谈…… " 、"试论……" 、 "、“……初探" 等,而英语文章的标题常常是直截了当,不加任何修饰,如 Science and Linguistics (《科学与语言》) 。 3、个人隐私:对大多数西方人来说,向陌生人或不大熟悉的人提出 How old are you? How much do you make? Are you married? 等谈及年龄、收入、婚姻状况、宗教信仰、家庭情况等问题的话题属个人隐私范畴,忌讳别人问及。西方人寒暄最频繁的话题是天气的状况或预测。如“It’s fine, isn’t it?“、 “It’s raining hard, isn’t it?”、 “Your dress is do nice!”等等。他们在初次见面或不太熟悉的人面前,从不问及有关别人隐私方面问题,以示对对方的尊敬。汉语里的寒暄有时还表示对对方的关心。 如 "你今天气色不好,生病了吗? " "好久不见,你又长胖了 。" "你又瘦了,要注意身体啊。" 如西方人听到你说:“You are fat”或 “You are so thin”等话语。即使彼此间较熟悉,也会感到尴尬,难以回答,因这是不礼貌的。而中国人见面三分熟,在半小时内,对方的家庭情况、个人状况便了解得清清楚楚。这又是双方所处的不同文化背景在起作用。西方人特别注重个人隐私。他们认为个人的事不必让别人知道,更不愿让别人干预。而中国人千百年来住在一个村庄里,离得近,接触得多,个人生活或私事很难不被人知道或干预。再加上中国人团结友爱,互相关心,相互帮助,认为个人的事即家庭乃至集体的事。故而他们很愿意了解别人的酸甜苫辣,别人也愿坦诚相告。当然,现在在一些发达或沿海城市,人们也开始接受西方人的观点,说话不随便涉及对方隐私。 四 宗教信仰 汉英语言中涉及宗教的词语数目庞大,蔚为壮观。比如,"天公" 、"阴阳 " 、"菩萨" 等。语言是思想的直接反映,两种截然不同的宗教词汇是两个民族宗教观念迥异的真实写照。隋唐之前,儒道两教在中国居统治地位,汉语中涉及宗教的词语多与此相关,如 "太极" 、"道" 等,其精神,如尊天命,行孝道、听天由命等也可见于 日常语言当中。隋唐时期,大量佛教传入,大量佛教词语随之而来,其轮回报应的思想被儒道思想所接受并被消化。这样儒、 佛、道三教在中国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在英国,则以基督教为主要宗教。该教于597 年传入英国。在随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大量与此相关的词语陆续汇入英语行列 。这里既有古英语时期由拉丁语渗入英语的词 、如angel (天使)、monk (僧侣 ) 等,又有中古时期从法语借用的词 ,如 religion (宗教) 、dean(教长)等,还有现代英语时期从其他外来语中借来的大量的词, 结果英语中涉及宗教的词语远比其他语种来得多。 五、 历史典故 用典是每个民族日常交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们常常在不自觉间运用出于各自民族文化遗产的典故,比如中国人会说,"真是马后炮"、 "原来是个空城计啊 ! " 西方人则会讲 That all Greek to me.(我对此一窍不通。) 、He’s a Shylock (他是个守财奴)。一谈用典,对对方文化了解不多的外国人大多感到相当费解,显然这是因为各民族以化遗产不同的缘故。中国人的典故多源于《红楼梦》等古代四大名著、民间传说神话以及中国传统的体育娱乐项目,如象棋、戏剧等。前两个例子一个来自中国象棋,一个来自《三国演义》。而西方人的典故则多出于莎士比亚戏剧和以后英美文学中的许多其他人物或名称、希腊、罗马神话、《圣经》中的人物和事件以及传统的体育项目,如美国的棒球、橄揽球等。后两个英文例子便来自莎士比亚戏剧。 六、思维方式 英语注重运用各种具体的连接手段以达到语法形式的完整。这些句子组织严密,层次井然有序,其句法功能一望便知。比如 ,If winter comes, can spring be far behind? (冬天来了,春还会远吗?)一见到if,两句间的逻辑关系便一目了然。而汉语则很少使用连接手段,句子看上去松散混乱,概念、判断、推理不严密,句子间的逻辑关系从外表不易看出。比如,"打得就打,打不赢就走,还怕没办法?"几个句子间无连接成分,好像大量动词杂沓堆上,句间关系外表上根本看不出,但句子的意思却把他们联系起。这就是人们所说的英语重形合,汉语重意合,这些差异反映了英汉民族思维方式的不同。英民族重理性,重视逻辑思维。而汉民族重悟性,注重辩证思维。 七、个人主义价值观 在西方文化中,与 " 自 我" (self) 相关的观念可以说是根深蒂固、 无所不在。在英语中就有许多以自我为中心的词汇,如“self-absorption (自我专注 )、self-admiration(自我赞赏)、self-cultivation (自我修养 ) 、 self-image (自我形象 ) 等等。故此西方社会盛行的是个体主义 (individualism)”,强调个人自由、不受外来约束。而中方文化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先国家,后集体,再个人,先利民,再利已" 的话语随处可见。通过简单的言语就可从中了解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 通过语言对比了解中西文化的差异,人们会对双方文化有更深的理解,这反过来有助于我们掌握这两种语言。我们在学习英语时,应了解它的文化背景知识以及社会风俗习惯,随时将它与我们的母语进行对比,使自己自觉意识到不规范语言产生的根源和避免方法,进而增强使用规范语言的意识。 希望对楼主有用 望采纳、谢谢!

中西方不同的隐私官他有自己的利弊,中锋的饮食不局限于不爱穿外国的隐私,他可以对外宣传。

法学毕业论文隐私权

试论未成年人隐私权与父母监护权的冲突及其衡平[论文概要]如何对未成年人实行教育、监管和司法保护并重的原则,是法律界十分关注的重要课题。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从它们诞生的那一刻起就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种冲突不仅是历史的,而且是现实的;不仅表现在立法层面,而且已经浮现于司法层面,使监护人、未成年人以及相互间发生冲突后的司法救助,常常表现为尴尬、无奈和无所适从。 对父母的监护权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进行有效衡平,是深沉而又崭新的话题。现代法学对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已经为二者的衡平提供了可借鉴的基础。对父母的监护权和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实施动态制衡,进而达到各自的衡平和彼此间的衡平,使父母监护权与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都有各自适合的施展空间,使之和谐共处。 [关键词]:父母监护权 未成年人隐私权 冲突 动态制衡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社会生活的复杂程度在逐步加剧,各种诱惑则不断增多,因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教育、管理和保护的难度在相应增大。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这两个互不包容的权利,从它开始诞生的那一天起,就存在着冲突的基础。当前,对未成年人的家庭监护权和未成年人自身隐私权的碰撞已经浮出水面,深层次的冲突趋于表面化、激烈化。这已经成为法学界、司法界和立法界研究的一项重要课题。 一、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权的现实冲突 当前,对未成年人的保护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其立法保护正在逐步得到强化。我国于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实施以后,又于1999年全国人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此作为对前者的补充。据悉,为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在酝酿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从本质上讲就是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法。可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已越来越引起全社会的关注。随之而来的是对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以及如何实现和行使监护权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在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制度得到逐步强化的同时,对隐私权的立法保护也在逐步强化。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有效保护隐私权的问题,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一个重要任务而倍受现代法制国家的重视。在我国对隐私权的立法与理论研究相对要薄弱一些。仅仅散见于《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中,其中对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权问题,表述得最为清楚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近几年来 以隐私权为重要内容的人权保护问题,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在日益提升。我国第一部有关个人隐私权保护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已完成专家建议稿,并已启动立法程序[2]。保护隐私权的法律已经呼之欲出。在现实生活中,未成年人保护自己隐私权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他们常常以保护自己的隐私权为由,不让父母查看自己的书包、日记、口袋、抽屉,隐瞒自己的社交以及单独外出活动等情况,应该说这是一种进步。但是,由于与父母的监护权的冲突,凸现出许多消极影响。父母可以用监护权来对抗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未成年子女也可以用隐私权来对抗父母的监护权。家住西安市韩森寨的高女士家,经常不断地收到寄给15岁儿子的“怪信”,每封信上都写有“成人性保健”等字样。她出于对儿子身心健康的保护,高女士趁着儿子上学之际,悄悄将其中的一封信拆开,里面是一本成人性保健杂志。书中不仅大量介绍了性用品和药物,语言极具挑逗性,而且附带一些不堪入目的图片。于是他和儿子摊了牌。当儿子知道自己的私人信件被妈妈拆封后,不依不挠,口口声声称母亲侵犯了他的隐私权,并扬言要去告她。[3]由此可见,知情权和隐秘权,管理义务和告知义务同时受到了严峻的挑战。这一挑战,是法学界、司法界和立法界不得不面对的现实。 二、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监护权的法律冲突 隐私和监护是未成年人这个被保护的主体所需要保护的对象,隐私和监护同时又是父母这个实施保护的主体必须要保护的对象。上升到法律层面也就是法律所要调整的对象。在这两种利益调整中,特别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处理不好就会产生法律冲突。这种冲突已经在现行法律上表现出来。特别是在《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表现得更为突出。

什么题目的??我刚毕业,我去年写的还有。。是合同方面的。

这篇谈公民个人信息的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还不错,你可以借鉴一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刑法隐私权毕业论文

基本内容结构论文一般由 题名、 作者、 摘要、 关键词、 正文、 参考文献和附录等部分组成,其中部分组成(例如 附录)可有可无。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内容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定义论文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计算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分析,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参见《汉语主题词表》和《世界汉语主题词表》)。论文正文(1) 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 论据、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a.提出问题-论点;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c.解决问题-论证方法与步骤;d.结论。参考文献一篇论文的 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研究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论文装订论文的有关部分全部抄清完了,经过检查,再没有什么问题,把它装成册,再加上封面。论文的封面要朴素大方,要写出论文的题目、学校、科系、指导教师姓名、作者姓名、完成年月日。论文的题目的作者姓名一定要写在表皮上,不要写里面的补页上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目 录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 1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3三、我国隐私权的保护方式…… 5四、我国隐私权的保护体系中存在问题与完善… 8内容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形成特征保护 立法保护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扰,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护,不被他们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作为公民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在性质上是绝对权,其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本文旨在通过对公民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分析,来阐释个人观点。一、隐私权的涵义及历史沿革(一)隐私权的涵义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基本内容包括以下几项:(1)隐私隐瞒权。又称保密权,它首先包括公民对身体隐秘部位的保密权,这是公民一项最根本的隐私权,从上述隐私权的特征可知,隐私权是一种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人格权,故权利主体有隐瞒的权利,是维护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恋中的男女双方对以前的婚恋史、性生活行为史有隐瞒对方的权利。而现实生活中,作为坦诚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对方的谅解从而造成婚恋关系破裂。这种隐私权专指自己对自己的隐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权利。(2)隐私利用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不但享有消极隐瞒不用的权利,还同时享有利用的权利,这种利用权是指公民对自己个人资讯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这种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许他人利用。(3)维护权。是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维护其不可侵犯,并在受到非法侵犯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4)私支配权。是指公民对于自己的隐私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支配。(二)隐私权的历史沿革 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近现代的法制化进程中,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作为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所以也就没有隐私权的理论。1980年,美国法学家路易斯�6�1布兰蒂斯和萨莫尔�6�1华伦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当时英文里面提到隐私权的概念是这句话:“就是让我独处一种权利,让我独善其身的一种权利,不受别人打扰的一种权利。”文章特别强调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享有的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珍视它。此后,这项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关于隐私权,学者们对其下了许多种定语。(1)美国学者威廉�6�1荷尔在《新闻法》中认为,隐私权可以下定义为一种每个人要求个人的私人事务未得到本人的同意以前,不得公之于众的自然权利,或个人私事未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2)英国学者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关于个人私生活不受他人侵犯、不为他人非法公开的权利,并将侵害隐私权的形式归纳为侵扰、盗用及披露私人事务等三种。(3)日本学者前田雄二认为隐私权是保护个人私生活秘密、控制个人情报流传的权利。人,无论谁都具有不愿被他人知道的一部分私生活。这些如被窥见或者公开发表,让很多人知道,便会觉得羞耻不快。(4)我国台湾学者吕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武官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5)我国大陆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以下几种:佟柔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杨力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控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私人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但不以危害公共利益为限,包括动态性和静态性的隐私权[2]。”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但是隐私权保护在1988年《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1993年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均规定:公布、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侵害他人名誉权。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但是问题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隐私权虽没有被认为是一种独立人格权,利益受司法保护,但是该解释隐含侵害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仍不失为一种立法和法律研究的进步,但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由此可以看出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隐私权的保护现状 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状在我国司空见惯,遗憾的是时至今日,隐私权在我国法律丛林中尚无一席之地,迄今仍未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种独立的法律权利从立法上予以确认,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暧昧性规定散见于若干法律之中,就连《民法通则》也通篇不见隐私权的踪影,这不能不说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大缺憾。由于立法的缺席,因侵权的保护往往于法无据,致使公民隐私权的司法救济相当尴尬和被动。最高法院的司法结实将隐私权纳入名誉权的范畴予以保护,涉嫌侵犯隐私权的官司,通常只能牵强附会地以侵犯名誉权、肖像权或姓名权等为案由立案审理,这种张冠李戴的司法器官令人匪夷所思。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来保护个人资料不被泄露和滥用,立法上远未形成完整体系,司法审判的经验欠缺,理论研究也比较落后。因此可以说,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是社会发展给立法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个人资料被商家使用本是无可厚非的,因为商家需要利用用户资料以获取更大的商业利润,同时消费者也需要获得更多、更周到的商业服务。而目前的问题在于,大多数商业公司收集个人资料时,没有明确告知用户将如何管理和使用这些个人资料,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资料作为商业用途等等。尤其是,一些单位或个人利用工作岗位的特殊性,将居民提供的个人资料作为商业情报,提供一些商业公司赚钱,甚至于倒买倒卖用户资料。比如将孕妇体检、生产分娩、幼儿入托、上幼儿园、小学等资料和信息出卖给相关商业公司,这些公司在从中挑选目标客户,从事商品销售等活动。在用户不需要相关商业服务的情况下,这样的销售就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给人们带来了无穷无尽的麻烦。尤其是近年来大量发生在医院的患者隐私权被侵犯的案例,实在令人触目惊心,于是,医院也被称为“最没有隐私的地方”。据报道,新疆石河子市某妇女在医院作妇科检查时,事先并未征得本人同意,医院竟将她当成教学的“活标本”,让十几个实习医生围着她观摩身体各部位。尊重并保守患者的个人医疗隐私,不仅仅是医院的义务及医生的职业道德,同时也应成为医院及医生的法律义务。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但医疗隐私权的保障问题却没有在现行《执业医师法》予以规定之中,立法缺憾主要是由于观念滞后所致。

《论我国税收立法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中美抗疫差异毕业论文

这次抗疫斗争体现了我国制度的优越性,那就是集中力量办大事,政令统一,协调有序,涌现出了许多可歌可泣的感人事迹

这件事说明社会主义制度比资本主义制度更优越,代表人类文明的发展方向。希望这个回答能够帮助到你。

中美抗疫对比:决策不同,结果不同疫情蔓延,美国死亡2万超过,全球第一,美国为什么死了那么多人?中国选择的是救人,而特朗普政府却在装神。按照美国现有医疗条件,不该出现这样的状况,为什么?因为特朗普政府的主要精力没有用在抗击和阻空疫情上,而是用在救股市、救霸权、救经济、救个人政治命运(选举)上了。下面,我们把中美抗击疫情的情况作一个简单的对比,就会发现许多有意思的,也是带有根本性的东西。中国抗疫:总体原则:中国抗疫是以人为本,把人民的生命放在第一位,不惜一切,包括人力物力抢救每一个生命。治疗:治疗免费。疫情期间检测免费,对于感染新冠肺炎的病人是应收尽收,不惜一切,抢救治疗每一个患者。措施:1.统一领导,全国一盘棋,举全国之力,以湖北为重点,武汉为重中之重,采取一切措施,确保人民的生命安全。2。要人给人,支援湖北和武汉,抽调万名优秀医护人员,驰援武汉,投入救治工作。3。要物给物,全国各地支援湖北和武汉,从紧缺的抗疫物资到老百姓的“菜篮子”,缺啥给啥,不讲价钱。4. 7天建雷神山医院,10天建火神山医院,这还不够,连续造多个方舱医院,党校宿舍、大学宿舍、私人酒店都改成造方舱医院,让每一个患者都有医治。5.武汉封城,国人宅在家里二个多月。6.一省包湖北一市,对口支援,不治愈完病人不收兵。美国抗疫:总体原则:全民“群体免疫”,什么是“群体免疫”?就是让美国民众大部分都感染,谁顶过去了,谁就活,扛不过的就死。这完全是拿人民的生命开玩笑,无视人权。治疗:美国所有的医院都是私人的,美国人实行的医保,负责医保的保险公司是私人的,治疗费用多少,医院说了算。报销多少,保险公司说了算。一个纽约人,一次检测的费用是人民币万元,保险公司只报4千多元,个人负担7千多元,许多美国人都尽量不做检测,太贵。美国不是很有钱吗?是的,很有钱。但美国的钱都在私人手里,占美国人口1%的美国富人占有美国资产的65%,占美国人口35%的中产阶层占美国资产的25%,剩下64%的美国平贫只占美国资产的10%。美国贫富差距很大。国家有钱吗?国家没有钱,每年美国的财政收入入不敷出,欠了几万亿国债,只有靠利益集团捐赠、靠国债、靠霸权、靠战争敛财。所以,美国的医院,政府不出钱,个人负担多,各种费税压得喘不过气来,个人掏腰包出检测费,心疼。政府了解大众心理,干脆想了个“群体免疫”的办法,一切都省了。措施:美国整个的抗疫都是在特朗普的一片喊叫声中进行,什么“可防可控,不要怕,像流感一样,美国流感每年不是也死了几万人吗?我保证只死10万人,”甚至还说:“不用戴口罩,只要保持距离”。在特朗普每天不负责任的喊叫和甩锅、抹黑中,宝贵的二个多月时间过去了。特朗普政府具体取的措施有:1,买了10万个装尸袋。,言外之意就是让美国人别怕,死了有装尸袋。2.采购了45辆运尸车。3,在纽约无人岛挖万人坑。4.建医院,2月份,特朗普高调宣布用10艘医疗军舰当医院,估计没有弄成,没戏了。5.特朗普让其女婿负责美国抗疫物资全球采购,与美国5家私人公司联手,倒买倒卖,“截胡”各国各州物质,由私人集团公司分流到各州,从中赚钱,大发国难之财。通过上面的简单对比,我们都明白了,中美抗疫的指导思想、措施、手段等大相庭径。时间回到1月23日,当时全国只有确诊病例835例,武汉第一时间封城,到2月4日,新增病例减少。我们只用了12天。接下来,增速减缓用了7天,增量减少用了5天,基本遏制新冠病毒用了26天,基本战胜疫情用了59天。这就是中国效率。反观美国,从3月起,用了一个多月的时间,才意识到口罩、停工、隔离的重要性。美国用35天做了中国3天决定的事。4月,美国学者又在建议让制造业回归。美国根本没有把心思和精力放在抗击疫情上。这是特朗普政府控制不住疫情的主要原因。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只有中国共产党领导,才能把人民的生命看得高于一切!其他任何国家都难做到。作为中国人,我们自豪,我们骄傲,是有原因的。在疫情没有结束之前,不聚集、不扎堆,勤洗手,出门戴口罩,不给国家添麻烦。

中国抗疫成功与美国抗疫失败的鲜明反差,是因为所用方法的根本不同。中国的行动基于古老格言“实事求是”。而美国许多人沉浸于一种国家自大和欺骗。这种差异的教训包括但是不仅限于新冠病毒。此次疫情折射出生死攸关的教训——现实比人类的自大妄想要更强大。病毒不会因弄虚作假或虚张声势就止步。中国阻止病毒传播靠的是依据现实采取行动,这种原则如今几乎被所有国家效仿。遗憾的是,美国做法与之相反,沉浸于作假和国家妄自尊大,致力于推卸责任、贬低中国。作为全球最大制造业中心,中国在抗疫中起着决定性作用。由于国内病例迅速减少,现在中国完全可下调口罩、呼吸机和相关设备的产能。但中国没这样做,因为中国知道自己是全球抗疫的最大供应中心,肩负着大国的担当与责任。然而,美国领导层做出的反应却是灾难性的。最怪诞的例子是美国商务部长竟认为疫情会给美国带来好处,将“使工作回流”。而现在,数百万美国人已失去工作。美国政府完全低估了病毒的严重性。本可借鉴中国经验教训,但他们致力于甩锅中国,散布谣言,试图否认现实,自欺欺人。病毒不会因为吹嘘美国永远是最好的或贬低中国就停止传播。那些拒绝立足于现实的美国人实际上加剧了自己国家的灾难。中美抗击疫情的巨大差距,让人深思。抗击疫情让世界重新认识了中国,也让世界看到了中国政府强大的执行能力和中国人民强大的凝聚力,同时也让国际社会看清了自诩为人权卫士的美国,在疫情蔓延的时候是如何维护美国人民的生命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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