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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刑法保护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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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刑法保护研究论文

, Ulrich: Die Todesstrafe – ein unmenschlicher Atavismus. In: Klug, Ulrich , Rechtsphilosophie, Menschenrechte, Strafrecht. Aufs??tze und Vortr??ge aus den Jahren 1981 bis 1993. 1. Aufl.,1994. .全理其:《法学研究》1999年第18卷第5期,第81页。20.一种不受目的构想所约束的正义诫命要求的纯粹的道义责任。21.尽管在制度上不可能,但是假如让作出死刑判决的刑事法官来执行罪犯的死刑,不知道会对刑事法官对死刑的选择有何种影响?刑事法官会不会成为血腥恐怖的法官?,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 1996, .第一次变化是从死刑-肉体刑/无期向有期徒刑的转移[结束于19世纪末],与寻找人的尊严有关;第二次变化是从自由刑向控制-罚金刑的转移[结束于20世纪中叶], 与制裁的经济性有关。24. 关于反对死刑的理性理由,也可参考 Bockelmann, Paul: Die rationalen Gründe gegen die Todesstrafe. In : Maurach, R. (Hrsg.)。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1. Aufl., 1962. Bockelmann 的著名论断是:反对死刑的最重要的理性理由是死刑的存在没有理性的理由。S. 139. 对死刑基本问题的回答也可参考 R. Maurach, E. Schmidt, W. Preiser, . Jescheck, A. Portmann, E. Kretschmer, A. Huth, E. Müller-Meiningen jr., A. Süsterhenn, P. Bockelmann, W. Künneth, K. L??with (Zw??lf Antworten) 十二个回答者的一本书: Die Frage der Todesstrafe. ., ,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 übergesetzliches Recht, in: SJZ, 1946, . Albrecht, . :The Death Penalty in China from a European Perspective. In: EU-China Human Rights Dialogue. 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EU-China Legal Expert Seminar held in Beijing on 19 and 20 October 1998.公民个人对这种威胁程度的知悉权只能通过公布真实的死刑判处和执行统计数据信息予以保障;任何民主国家都不得把该信息列为司法秘密。如果死刑判处和执行的统计数据不予公布或公布不实,有权公布的机关就会违反《刑事诉讼法》上死刑判处和执行应当公布(不仅仅是个案公布,关键是统计公布)的刑事诉讼法义务。, Teil,.,2003,§ 3 Rn . 如果的刑法规范违反的刑法规范,在刑法学理上看来,前者应当是无效的,就得通过立法予以解决;但是在立法解决以前,针对已经确定的案件事实,法官如果在寻找要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规范的有效性(该规范是“罪行极其严重”的规范)而恣意适用之,就会出现适用法律错误或失当的问题,从而动摇判决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外, “罪行极其严重‘’ 存在严重的不明确性, 它是指所有的犯罪类型中最严重程度的类型呢? 还是指每一犯罪类型中具体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呢? 或者是最严重的类型中的最严重的具体犯罪行为?(schwerste Verbrechen oder Tatschwere?)29.通过对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的访谈分析, Albrecht, Hans-J??rg教授认为当前死刑案件辩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第一,律师将辩护过多集中于犯罪客观方面,主观因素重视程度不足,而实践中客观方面有时难以辩护;第二,法官判决缺乏一些规范性指导,说理不够,自由裁量权有时过大;第三,最好的辩护须建立在被告人与律师彼此的信任,这在中国有待加强;第四,律师辩护活动不应过多集中在审判阶段,其他阶段均应有律师参与;第五,律师获得的关于被告人的信息和资料十分有限;第六,律师辩护有时很难影响法院定罪量刑;第七,律师应运用各种辩护策略,如怀孕、不到18周岁等法定减轻情节等;第八,律师应采取积极和消极的辩护技巧和方法。这八个问题是Albrecht教授在指导 “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 的实证研究项目的最近一次研讨会上提出的。30. Weigend,Thomas: Unverzichtbares im Strafverfahrensrecht, ZStW 113 [2001], .只要认为侦查程序澄清事实之后,有必要进行法庭审理,原则上应该坚持:仅仅是法庭审理所得对于判决才是重要的;而且只有所有的诉讼参与人同意,才能允许侦查程序的结果在法院的判决(Entscheidungsfindung)中直接予以采纳。直接把侦查程序的结果作为判决的基础是很危险的。31. 《刑事诉讼法》早就规定了死刑复核权在最高人民法院,到目前为止,只能是尽快结束这种复核现实的违法状态。32. 要制定具体明确而统一公开的核准与不核准的标准,使得辩护律师有机会和根据进行充分有效的辩护。当然,学术界主张废除死刑的专家学者只能为该指导标准提供不核准的苛刻标准,如果提供核准的标准或者充当核准程序的法官,势必会违背自己的学术主张和学术信念,从而危及自己的学术信誉。33. 历史上有过赦免的先例,宪法上也有国家元首的赦免权规定,但是在实体和程序法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死刑制度的刑(诉)法学和犯罪学审查报告1.立法机关从来没有举证。2.这可以通过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和死刑制度与堕胎、基于他人要求的杀人以及参与自杀、死亡帮助的刑法规定上的比较得出结论,这里仅仅就此提出问题,不作展开。3.因为还有死有余辜之说。4.要不,为什么要立即执行?除过该原因,再也找不到其他更有说服力的理据;但是,消灭了个体的沉重肉身,并没有消灭罪恶的根源问题。5.社会达尔文主义。, Lehrbuch des Strafrechts. Allgemeiner Teil, , .处决和解一方就是排除和解的纯粹报应。8.死刑消灭了行为人的将来;死刑犯不可能重新犯罪,再犯率为零。9.参见注(6),第741页。如果国家对面临的犯罪仅限于防止,就不会满足社会成员的公正需要,必然会重新回到滥用私刑上去。 参见注(6),第64页。10. 指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的矛盾关系(Antinomie der Strafzwecke)。 可以推测但不可证明的是,抵偿罪责意义上的公正的刑罚以理想的方式考虑到了一般预防的愿望, 但是以威慑目的为重心纯粹以公众或政治所期望的稳定社会秩序的结果来设计刑罚制度,会出现为了日益滋长的长治久安的公共福利思想而牺牲对于个体的刑罚公正的危险, 死刑制度正是这种危险的残酷现实。, Claus: 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 Band I Grundlagen Aufbau der Verbrechenslehre. 3. Aufl., 1997, . 他认为, 刑罚服务于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刑罚的严重程度受制于罪责的程度, 只要这种刑罚的严重程度对于特殊预防的需要是必要的并且不阻碍一般预防的最低要求, 就不能超越行为的罪责程度。12.一般预防以犯罪学理论上的学习论为根据,也就是说,犯罪人之外的人,从对犯罪者的惩罚中学习到教训,从而,影响本人行为的选择,然而,学习论本身并不是能够自圆其论的知识论,因为它不能回答行为的第一个人又是向谁学习的?另外,犯罪学目前还没能回答自己的问题:人为什么去犯罪?人为什么不去犯罪?不去犯罪的原因肯定不会仅仅是由于刑罚的存在,要不然,就没办法解释:既然刑罚存在了而且不断地处罚犯罪人,但是每天都有而且将来肯定会有犯罪的发生?同时,社会心理学上的 “心理强制论”和犯罪学上的经济理性人论也是一般预防理论的基础。 一般预防优先的刑罚理论容易导向治乱国用重典的重刑政策。, Thomas: Resozialisierung –die gute Seite der Strafe? In: Muss Strafe sein? Kolloquium zum 60 Geburtstag von Herrn Professor Heike Jung. ., 2004, S. 181-193. 借助于刑罚的再社会化思想的实质在于,通过合比例的制裁来抵偿行为罪责并使得行为人得以改善。再社会化原则和思想,可以从国家的社会主义基本原则和人权及人的尊严的根本原则中推导出来。再社会化,一方面是犯罪行为人对于国家的基本权利上的要求,另一方面,它是国家的宪法义务。任何犯罪行为人可以要求社会主义国家尊重其扎根于人的尊严中的人格发展权,这种人格发展权的尊重可以通过向其提供各种必要的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并过上一种不再有刑罚的生活的方式得以实现。,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trafe, MschrKrim., 1932, . Antonia Seitz, Die Todesstrafe ist keine Strafe. Von der Beteiligung bedeutender Mediziner an Fragestellungen um Verbrechen und Strafe, unter besonderer Berücksichtigung der Todesstrafe 1865 bis 1933, im deutsch-italienischen Vergleich. ., , Hans-J??rg. ??ffentliche Meinung, Kriminalpolitik und , .这种疯狂化的一般现实程度还有待犯罪统计的进一步支持。17.这种对死刑判处和执行的感受可以从社会心理学和法心理学的角度进行进一步的实证调研分析。

主要中文论文:1. 于文轩:“典型国家能源节约法制及其借鉴意义——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6期。2. 于文轩:“论我国石油储备法律机制之构建”,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年第6期。3. 于文轩:“我国环境监察立法的问题与完善”,载《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年第2期。4. 于文轩:“环境健康损害赔偿:美国的实践及其借鉴意义”,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3年第4期。5. 于文轩:“国外环境保护立法经验借鉴”,载《环境保护》2013年第16期。6. 于文轩:“设立气候资源所有权不利于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发展”,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7. 于文轩:“美国能源安全立法及其对我国的借鉴意义”,《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1年第6期。8.于文轩:“自然资源物权:政策倾向与调整手段”,载《山东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9.于文轩:“环境法的价值追求与个性表达”,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法学评论(第七卷)》,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10.于文轩:“我国综合性石油天然气立法初探”,载肖国兴、叶荣泗主编:《中国能源法研究报告》,法律出版社2010年8月版。11.于文轩:“石油天然气法基本原则探析——以应对气候变化为背景”,载中国社会科学院法院法学研究所社会法研究室:《中国环境法治2009年卷(上)》,法律出版社2010年3月版。12.于文轩:“环境行政处罚:规则完善与困境破解”,载《环境保护》2010年第6期。13.于文轩:“论生物安全法的风险预防原则”,载薛达元主编:《转基因生物风险评估与安全管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14.于文轩:“生物多样性的知识产权保护:国际观点和中国应对”,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8年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7月版。15.于文轩:“环境损害赔偿无过错责任原则及其与相关机制的协调”,《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年第6期。16.于文轩:“生物安全法的秩序价值探析”,载《中国环境法治2008年卷》,法律出版社2009年6月版。17.于文轩:“生物安全法之效率价值探析”,载《清华法学》2009年第3期。18.于文轩,王灿发:“我国环境法教学模式的反思与探索”,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2期。19.王灿发,于文轩:“论我国环境法学的课程设置与教材建设”,载《当代法学》2008年第6期。20.于文轩:“中国动物遗传资源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应对”,载常纪文、Paul Littlefair主编:《动物福利法治:焦点与难点》,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1.于文轩:“我国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现状与完善”,载徐祥民主编:《中国环境资源法学评论(2007年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22.于文轩:“生物安全法之正义价值探析——以罗尔斯正义理论为视角”,载《法商研究》2008年第2期.23.于文轩,沈晓悦,陈赛:“保障与监督:改进环境执法工作的必经之途”,载《环境保护》2008年第2A期。24.于文轩:“生物安全损害赔偿国际立法研究”,载《环境保护》2007年第7A期 。25.于文轩:“物权法相邻关系制度之环境保护功能分析”,载《研究生法学》2007年第3期。26.于文轩:“论转基因生物安全应急处理制度”,载王树义主编:《可持续发展与中国环境法治:生态安全及其立法问题专题研究》,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27.王灿发,于文轩,李丹,李俊红:“我国环境立法的困境与出路——以松花江污染事件为视角”,载《中州学刊》2007年第1期。28.于文轩:“论环境损害赔偿专门立法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载《法学论坛》2005年第5期。29.王灿发,于文轩:“‘圆明园铺膜事件’对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拷问”,载《中州学刊》2005年第5期。30.赵红梅,于文轩:“环境权的法理念解析与法技术构造”,载《法商研究》2004年第3期。31.王灿发,于文轩:“论生物安全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主要英文论文: Yu: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Law, Qin Tianbao: Research Handbook on Chinese Environmental Law,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May . Wenxuan Yu, Jingjing Liu and Po Dong: The impacts of climate change on indigenous populations inChina and legal remedies, see Randall S. Abate & Elizabeth Ann Kronk: Climate Change and Indigenous Peoples: The Search for Legal Remedies, Edward Elgar Publishing Limited . Wenxuan Yu, Jason Czarnezki: Challenges in China’s Natural Resource Conservation and Biodiversity Legislation, Environmental Law (Lewis & Clark Law School) Vol. 43, No. . Wenxuan Yu, Canfa Wang: Agro-GMO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Current Situation,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2(13).5. Wenxuan Yu: Low-Carbon and More: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of China's Coal Industry Legislation, Vermont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Law 2011(13).6. Wenxuan Yu: Biosafety Legislation in China, Berkshire Encyclopedia of Sustainability, Vol. 7: China, India, and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Assessing Sustainability, Berkshire Publishing Group, May . Wenxuan Yu: Biodiversity Conservation Legislation in China, Berkshire Encyclopedia of Sustainability, Vol. 7: China, India, and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Assessing Sustainability, Berkshire Publishing Group, May 2012.

(3)对死刑问题的民意测验的研究,不能为死刑的存废提供理性的标准。民意选择的前提是对要票决问题的可靠而真实的知识的掌握是充分的,信息充分而对称,并且公民个人表达自己的选择有充分的自主性。根据经验,目前的实证检测结论波动性(不确定性)很大。这一方面是由于民意选择的前提很难满足,另一方面是媒体和“专家”对公共舆论巨大的塑造力。比如,严重的谋杀和恐怖袭击犯罪发生后,支持死刑的数量就上升;出现了无辜者已被处决后才发现了真凶的司法错误,废除死刑的又成为大多数。(4)支持者通常认为,尤其对于谋杀行为的“报应”和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赎罪”,死刑是必要的。行为人的死对于他的犯罪的“赎罪”是必要的,这样的论断是不理性的。心理学分析表明,作为刑罚目的称谓的“赎罪”概念和报应思想一样,不是别的,而是一种报复要求,是一种日益严峻的、在下意识中确定的、与人的原始的恐惧相关的返祖现象[18] .更为重要的是,“赎罪”概念不能为有精确的法律审查可能性的量刑提供一个明确的界限和尺度。刑罚要求通过制裁达到社会和罪犯的和解,处决和解的一方是最终排除了和解,违背和谐社会的构想。“报应”思想和“赎罪”概念下的死刑不符合刑罚的本质和意义,它不仅不能实现刑罚的目的和任务,而且本身还存在着严重的缺点和危险。(5)枉杀无辜的司法错误的不可挽回性,对于死刑的存在是致命性的。这个方面,自由刑和罚金刑明显有别于死刑,如果判决或执行错误,可以通过金钱上的损害赔偿和补偿,至少可以部分平复冤屈。刑罚合法性的首要前提是其对于维护法秩序的必要性,在刑罚体系中已经存在的终身自由刑(尽管终身监禁刑也有它自身的问题)完全可以更好的对死刑进行功能替代,既然存在替代必要和可能,死刑制度在刑事政策上就是因不必要而多余的(从现实上看来,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和地区的安全状况总体上至少不差于保留死刑的国家和地区)。(6)只要判决不是由神而是由人作出的,错误就从来不可避免。即使在诉讼上禁止把死刑判决建立在间接证据的基础之上,也仍然不可避免错杀无辜的悲哀。因为由人操纵的严密的逻辑调查和包摄归责使得任何证据方法最终都是间接的证明工具。同时,法治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的前提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它只能在不同诉讼基本原则的相互制约中实现自己的目标。因而禁止不惜一切代价的探求真实原则,对于真实的发现不能不说是一个不能没有的制度障碍。坦白同样只是一个间接证据。如果把坦白或者刑讯下的口供轻率地直接用于死刑的判决上,那么这等判决的执行很可能就是不可挽回的司法谋杀。尽管不时出现这些即使平反昭雪也与事无补(因为事的当事一方已经不存在了)的司法错误,支持死刑的人,仍然奉行非人性的准则:宁可错杀,不可漏网。(7)死刑的存在,在国内司法和国际司法合作上会出现违反正常的司法和诉讼逻辑的现象。比如,有些国家的财产犯罪以数额量定死刑,这样就出现了犯罪行为人和无辜者分担数额而免于死刑的冒名顶替刑罚犯罪(如果有亲属关系可免于刑罚);在国际司法合作中,由于有些国家有死刑,有些国家没有死刑,有死刑并有管辖权的国家与没有死刑但犯罪嫌疑人在其境内的国家,就产生了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引渡的问题。因为根据《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IRG)》第8条,犯罪人不得被引渡给对其有死刑威胁的国家,但要求引渡的国家保证(或承诺)在此等情况下不科处死刑或者至少不执行死刑的除外。在一般的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总是想证明自己所犯的罪行性质较轻,辩护人也多作无罪或者罪轻的辩护。但在无死刑国家的犯罪嫌疑人的引渡中,犯罪嫌疑人为了免于死刑而竭力主张自己犯有可判死刑的重罪,而作为追诉方的有死刑国家为了实现管辖权却提供证明说明其不过犯有应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较轻的罪。这与一般的刑事案件的辩护正好相反[19] .(8)死刑可能成为国家和社会转嫁责任的经济方法。死刑犯的处决完全可能用于通过个体承担全责[20] 的“替罪羊”而舒缓和消解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和制度弊端所造成的压力。这实质上会导致掩盖和回避了问题、推诿和转嫁了责任、削弱并动摇了对其他社会制度进行变革的动力和基础。把死刑奉为解决所有突出问题的万灵药在刑法上的表现是,死刑规定在短时期内任意而急剧的膨胀以及死刑的大量判处和执行。(9)刑事法官剥夺他人的生命权利的裁量权力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因为一方面,通过法官刑罚的裁量给犯罪行为人的浴火重生创造机会是量刑的再社会化原则的要求,死刑裁量权有违对于刑事法官在人道、理性和现实的刑事政策[21] 上的目的定位;另一方面,如果把科处死刑的先决条件限于:排除科处时的任意并不得适用死刑于适用它就过分严厉的情况,都会存在危及法官的裁量权合法性的危险。因为为防止任意而排除自由裁量(比如绝对刑),会出现不像立法者认为的那么严重的情况同样会遭遇死刑;赋予法官自由裁量(相对刑),就会存在差别对待的适用危险[22] .基于死刑这种刑种的特殊性, 如果这果真成为死刑科处的先决条件,那其实是在本质上否定了法官的死刑裁量权。(10)人道、人权和人的尊严的价值不容许死刑在世界所有的法律制度中有容身之地。应该高度重视的是,在非法治国的国度里,死刑因其不可挽回的效应而作为权力斗争的有力武器,极有可能用来清除政治上或者宗教信仰上的异己或异端。另外,存在没有生存价值的生命的非人性偏见,与1966年《联合国人权公约》序言表达的“承认人类社会所有成员深植于内的尊严”的观点、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款和第2款表达的观点是格格不入的。这主要是因为从近代以来制裁模式和刑制重心的两次重大变化[23] 来看,死刑的问题和人们对人的尊严的深入省思与理解有重要的关联。不是不可放弃的死刑[24]不是刑罚,但是它确实存在于实在法中。当实在法和公理支持的正义之间的矛盾不可调和时,“拉德布鲁赫公式 (Radbruch‘sche Formel)”[25] 给出的解决方案是:实在法作为“不正确的法(unrichtiges Recht)”必须让步。也就是说,《刑法典》必须修改,死刑必须废除。三、怎样执行“死刑之死”?反对国家对个人的死刑威胁[26] ,尤其在那些刑法学的犯罪论上把所有公民假定为“犯罪主体”的国家,更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具有向标功能的死刑问题将始终伴随着建设自由、民主的社会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从对死刑的质疑、讨论、辩论、批判到废除,是个人在国家那里讨回尊严的过程。在存在死刑一时难以废除的情况下,限制并逐步废除死刑,是比较现实的刑事政策。首先,在实体法上,根据法治国的合比例性原则,要保持刑法的“最后手段性”,也就是说,在其他特别是诸如民事的、行政的手段不足以为相应法益提供相应保护时,才可动用刑法这件“重武器”[27] ;而死刑在《刑法典》的体系上处于刑罚目录的顶端,是刑罚上的“最后手段(ultima ratio)”。这样,死刑就成为“最后手段的最后手段”,它是一件不可轻易和首先使用的“战略核武器”。也就是说,在立法上,让《刑法典》的限制死刑规范对死罪死刑的立法产生切实的规范效力,在《刑法典》中,要把死刑仅仅限制在最严重的犯罪上;在司法上,如果法官在适用的规范时,不能证明所选择的规范是符合限制规范的,就不得适用该所选规范定罪量刑[28] ;避免司法外因素的干预,强调法官独立,尤其是个体独立,由审判庭而不是审判委员会来决定是否判处死刑,并且尽量不判处死刑。积极进行死刑一般预防效应的实证研究,为公共舆论的形成提供充分的经验科学知识;利用媒体,调动民众,积极对枉杀无辜的司法错误,进行深刻反思,使民众充分认识到“司法杀人罪”的危害和危险,以减轻法官对死罪做出非死刑判决时,可能出现的舆论压力。当然也可以通过诉讼技术规则达到限制死刑的目的。首先是进一步切实保障辩护律师的权利,加强死刑案件刑事辩护律师的专业辩护水平[29] ;其次要提高死刑案件的证明标准和证明程度:所施加的制裁威胁越是严重,对于法院的判决所要求的事实基础的确实性就越高,对被告人的辩护权的保障也必须更加突出和有效[30] ;在死刑复核程序上,尽快权力集中[31],明确复核标准[32] ,统一规则,严格规定复核期限,巡回地方进行直接的非书面复核;在机构设置上,在最高法设立复核庭,严格控制编制和经费,不可增编和追加经费;通过复核程序控制死刑判处和执行。再次,是要扩大适用死缓的执行制度。最后,是要建立赦免制度[33] ,以行政权来救济司法权,使得司法错误和司法的严厉性多一个改正和宽容的途径,以体现宽和人道的刑事政策。这样,难判,不判,不核准,改判,缓刑,或者个别赦免,过渡到多年不执行死刑,逐渐在司法实务中,即在事实上废除死刑,最终达到在宪法上明确规定保障人的尊严,废除并永久不得恢复死刑。并在立法技术上保障该宪法条款很难修改或不得修改。这样,“死刑之死”就此执行完毕。

保护生物学研究论文

生物的多样性与稳定性我想我们大家都学过生物起源,还有达尔文的进化论.它们,告诉了我们人类的起源与发展,为我们今后的科学的发展,也为了人类的进步和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我想我们每一个人都听过这样一句话,一猪生九子连母十个样.这又说明了什么?说明了:虽然是同一种生物,但是它们的外行样貌也是不一样的.这也是生物的多样性的一个鲜明例子.也就是说,生物界没有完全相同的同一种生物.即使,它们具有了相同的外行,这种很少的特例,它们的性格特征.也是有所不同的.像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很少能看到有一样的人,不是吗?即使遇到了这样了很少的特例,他们的性格特征也是不一样的.大家也可以去向这样的母亲去咨询一下.这是无可后非的.我希望大家往后能面对这个现实,有效了利用起来.去发展创造我们的未来.我想大家都知道,猪生猪,兔生兔.它们不可能生出猫和老鼠.对吧?这也就是生物学所说的稳定性.我想:也有可能大家都知道,有些生物会生出一些畸形的下一带但它也属于本身同一种生物.也不可能基因突变制其它生物.如果大家有谁见到过,可以给我打电话,我会告诉你,你是历史第一人,你可以获得吉尼斯世界记录,大过年的恭喜你了.世界生物的稳定的性,也给达尔文的进化论起到了相互促进的作用,适者生存不适者被淘汰,这个残酷的现实希望大家能够接受它,这是不可改变的.我相信你们会很好利用的.不论世界的生物在怎么的发展与变化,事物的多样性与稳定性是不可改变的,也是世间万物都必须遵守的法则.希望大家能领会这个道理,能真正的运用其现实当中,来创造我们的社会,为我们的人类,现出自己的一份力量.

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家指导经济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这一新的发展观,要求改变传统的发展思维和模式,在重视当前发展的同时,重视未来发展的需要,使经济发展有利于资源的永续利用,有利于生态系统的良性循环. 水利是基础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水利建设应该适当超前.同时,水利建设本身也要处理好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现在所从事的水利建设,不仅要为当前、为我们这一代着想,也要有利于长远,有利于子孙后代. 水利建设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纵观数千年,凡治国安邦者,无不重视水利.有些水利工程经历了2000多年,仍在发挥很大的效益,并将长期为人民造福.新中国成立50多年来,水利建设取得了巨大的成绩,兴建水库8万多座,加固新修堤防26万km,初步形成了七大江河的防洪工程体系;全国的供水能力,从每年约1000亿m3增加到5800亿m3;灌溉面积从1600万hm2增加到5300万hm2,为解决占人类1/5多人口的吃饭问题起到了巨大的作用.1998年以来,国家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进一步加大了水利投资的力度,1998~2002年中央安排水利投资1700多亿元,加固了长江、黄河等大江大河堤防,对长江中下游四省240多万人实行了移民建镇、平垸行洪、退田还湖,还安排了600多座重点病险水库加固、200多个大型灌区节水改造、2400多万人的人畜饮水工程和一批水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等工程,既拉动了内需,又为当前和长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奠定了基础,具有巨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水利建设的成绩是巨大的.同时也应该看到,目前既存在水利建设滞后的问题,水利建设本身也存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的诸多问题,需要引起足够重视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1 需要进一步重视的几个问题1.1 防洪工程建设任务繁重 我国2/3多的固定资产、近1/2的人口、1/3的耕地、数百座城市,以及大量的重要设施和工矿企业都位于大江大河的中下游地区.由于防洪基础设施薄弱,洪水灾害发生频繁,受洪水威胁严重.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以来,洪水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万多亿元,其中1998年损失达2500多亿元.近5年来,国家用于防洪工程建设的投资达1200多亿元,加上地方的配套资金,共计2000多亿元,建设了以长江、黄河为重点的江河堤防加固工程、蓄洪区安全设施、重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等工程,使防洪标准有了很大的提高.尤其是长江干堤加固工程,按照防御1954年型洪水的标准,已基本完成加固任务.由于全国的防洪工程面广、量大,所需的投资多,战线长,所以在今后一定时期内,防洪建设的任务还很重,全国26万km江河堤防中的大部分还需要加固;8万多座水库中的约1/3需要除险加固;蓄洪区建设需要调整思路,加快建设;还需要建设一批拦蓄洪水的枢纽工程;预警预报系统工程等非工程防洪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加强.防洪建设如不能适当超前,经济建设越快,遇到特大洪水时造成的经济损失越大.1.2 水资源过度利用 北方广大地区,由于过量用水,造成了一些河道断流和地下水超采,不利于可持续发展. 作为中华民族母亲河的黄河,自1972年开始出现断流现象(15 d)后,断流现象不断加重,1997年有226 d没有与海相连.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黑河、塔里木河等河流下游,断流现象也不断加重.近几年,加强了流域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调度,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还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北方地区的城乡用水,大量抽取地下水,2001年地下水源供水超过50%的有河北、北京、山西、河南、山东、辽宁6个省(市),其中河北省高达80.9%.黄淮海平原的地下水超采问题越来越严重,河北、河南、山东、北京、天津5省(市)的200多万眼井,大部分用于灌溉,由于地下水位下降,每年有大批废弃(10万眼左右),而又要新打更多的井,由于超采地下水,引起地面下沉、水质变硬、海水倒灌、生态恶化等,天津部分地区的最大地面沉降量已达3 m左右,成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地质灾害.国外专家呼吁:中国正面临严重的缺水问题,而就其严重程度而论,当在世界之最的行列;华北平原的地下水位正日益下降,这有可能从根基上影响该地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据有关资料介绍,中国、印度、美国、北非等大量超采地下水,每年超采量达1600亿m3,主要用于农业灌溉,大约有4亿多人食用的粮食是超采地下水灌溉的.1.3 水污染 我国污水、废水的排放量,每年有600多亿t(2001年为626亿t).城市污水处理率,虽然有了很大的提高,由1990年的16%提高到现在的36%,但仍有64%的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河道.近20年来,我国地面水和地下水的质量下降.2001年在12.1万km评价河长中,Ⅰ,Ⅱ类水仅占32.6%,Ⅲ类水占28.8,Ⅳ类及劣于Ⅳ类水的河长占38.6%.水体的污染,造成了城市和农村江河湖泊的富营养化,蓝藻滋生.渤海、东海、南海都出现了赤潮,而且近几年出现的频率加快,对沿海城市及渔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工业废水和农业生产中的农药、化肥随水排入城市近郊河流,渗入地下,使城市地下水体遭到不同程度的污染,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的水质.农业生产中用超标准污水灌溉农田,造成作物枯萎、减产,使生产出的粮食、蔬菜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成分,危及消费者的身体健康.1.4 水土流失 全国水土流失面积367万km2,其中水蚀面积达179万km2,每年土壤流失量达50亿t,被冲走的氮、磷、钾等营养物质约4000万t.一方面干旱缺水,水资源贫乏;另一方面伴随着土壤侵蚀,宝贵的地表水资源白白流失,使上游的土地减少,土壤肥力和生产能力下降.水土流失严重的地区,大多是贫困地区.流失的泥沙约1/3淤积在江河湖库,抬高河床,使河道防洪能力下降,水库库容减少甚至成为病险水库.不仅人们所熟悉的黄河、长江等大江大河上中游地区水土流失严重,东北黑土区的水土流失也很严重.水土流失对广大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带来一系列不利影响.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存在投入不足的问题,也存在指导思想以及建设和管理模式上没有充分考虑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近几年来,已经朝着可持续发展的方向尝试性地迈出了一些步伐,但还应该采取更多的行动.可持续发展没有现成的模式可以遵循,需要与总体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联系起来,加强生态水利方面的理论研究,边探索,边实践,边总结规律,指导实践.2 采取综合措施,使水利建设符合可持续发展战略2.1 提高对可持续发展重要性的认识 我国古代就很重视并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提出了“天人合一”的思想.恩格斯也曾告诫我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当人类受到自然界报复的时候,也就受到了自然界的教育”;“我们对自然界的全部统治力量,就在于我们比其他一切生物强,能够认识和正确运用自然规律”. 可持续发展的提法源于环境保护.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把可持续发展确立为新的发展观.2002年9月在南非约翰内斯堡召开的“可持续发展世界首脑会议”(继1992年里约环发大会以后的第二届“地球首脑会议”),围绕健康、农业、水利、能源、生物多样化等可持续发展问题进行了广泛的讨论. 可持续发展包括多方面的含义,其中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护生态环境的关系.为了处理好这个关系,近几年来,国际上有些专家提出了生态经济的概念,引起了人们的重视.我国对如何处理好经济与生态的关系,也进行了多学科的研究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目的就是当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发生矛盾时,绝不能以长期牺牲生态效益为代价来换取经济效益,否则,必将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发展经济是当前和今后相当一个时期内的第一要务.从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轨迹来看,在发展经济过程中都对生态环境带来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我国的相当一部分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目前生态环境已经很脆弱,在这种情况下既要加快经济发展,又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要做到“双赢”,就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关于人口、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一系列方针和政策,牢固树立“持久战”的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把改善生态、保护环境作为经济发展和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在发挥市场机制积极作用的同时,完善政策法规,不断实行制度创新,运用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多方面采取综合措施. 水利,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要注意解决“重开发、轻环保,重经济、轻生态”的问题,在战略上和具体工作中所追求的效益目标应该是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统一,促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水利工程和与水利有关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前期工作中要加强对生态风险的研究,防止盲目向大自然超负荷索取引起生态报复.对已经建设的工程,要进行综合分析,凡具有生态风险的,要采取综合措施,防患于未然.2.2 加强防洪体系建设,不断提高防洪标准 需要提高防洪工程标准的区域很广,工程量很大,从国家大局的角度,重点应放在大江大河防洪体系上.要从防洪需要、防洪效益和财力可能出发,合理确定防洪标准,统筹安排堤防、枢纽、河湖疏浚和蓄滞洪区建设,完善预警预报和防汛通讯指挥调度系统,首先确保城市和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在工程布局上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可能采用经济实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比如长江干堤加固,1998年以来建设的工程主要是堤身和堤基的加固,增强了堤防挡水和防渗的作用,但崩岸问题仍然存在,局部河势很不稳定,一些河流深泓已临近堤脚,堤岸合一,形成很不稳定的边界条件.对于长江的河势控制,传统的办法主要是抛石护岸.这种做法简便易行,但其缺点,一是整体性差;二是在山上大量开采石头影响生态环境;三是所抛的石头容易被大水冲走,冲走后还要抛,不能根治.经过专家论证,采用钢筋混凝土沉排的效果比较好,虽然一次性投资比抛石多,但可在较长的时段内(20年以上)发挥护岸和稳定河势的作用,以20年为周期,沉排比抛石节约投资50%以上.所以,在设计、施工等环节,提高科技含量,采取先进实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对增强工程的可持续性、节约资金以及保护生态环境,都是非常必要的. 水利枢纽的建设(包括病险水库加固)和运行调度,要统筹防洪、水资源利用和发电等多方面,尤其是北方缺水地区,水资源非常宝贵,水利枢纽的运行调度,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短缺的问题,处理好防洪与水资源利用和发电的关系.从当前全国水库的总体情况来看,病险水库是各地防洪的一大隐患,尽快除险加固,是当务之急,应该在科研、设计、投入等环节进一步加大力度. 蓄洪区建设,传统的低标准的做法,虽能保证人员撤离,但不能使大多数的住房避免水淹,这是在国家财力和农村经济水平较低的情况下采取的不得已的办法.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实践证明,如再用传统的低标准的做法,很难实行,因为需要分洪时阻力太大,下不了决心,不能按计划分洪,只能被动受淹,而且损失太大.应该参照近几年“移民建镇,退田还湖,平垸行洪”的做法,在需要蓄洪时,只淹地,不淹人,不淹房屋,这样将大大减少损失,真正能够按计划分、蓄洪.2.3 加强全社会的节水 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短缺的国家,年平均降雨量650 mm,比全球陆地平均水平低150 mm;我国多年平均降雨总量6.2×104亿m3,其中可通过水循环更新的地表径流和地下水即水资源总量,为2.8×104亿m3,人均不足2200 m3,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4.不但人均水资源少,而且时空分布很不均衡.黄淮海流域的人均水资源仅462 m3,其中京、津两市所在的海河流域人均水资源量仅292 m3,不足全国平均水平的1/7,黄淮海流域的缺水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瓶颈”.要解决缺水问题,必须实行“开源节流并举,节水为主”的方针. 灌溉系统的基础设施差、管理方式落后,浪费水严重.目前全国每年农业用水量约3800亿m3,占用水总量的近70%.由于灌溉设施标准低,更新维护措施跟不上,部分设施老化失修严重,用水管理粗放,近一半的灌溉水量在输水过程中因渗漏而损失,再加上田间灌溉方式和技术落后,全国灌溉水的平均利用率仅40%左右,比先进国家低25%~30%.大水漫灌,不仅浪费水,还造成土壤的次生盐碱化. 近几年来,各地采取了各类节水增效技术措施,主要有:加强农田用水管理、提高水价、渠道防渗、管道输水、短畦灌溉、沟灌、喷灌、滴灌、渗灌、小管出流、膜上膜下灌、集雨灌溉、咸水灌溉、水田浅湿灌溉、污水资源化、坐水种(穴灌)、机械保墒、化学保墒、秸秆与薄膜覆盖保墒等.其中:防渗渠道控制的农田面积已近1 300万hm2,管道输水面积已近670万hm2,喷灌、滴灌和微灌面积已达270万hm2左右,另外水稻节水灌溉、坐水种、膜上膜下灌等非工程节水面积共计1300万hm2. 1998年以来,国家加大了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的投资力度,采取的主要工程措施是渠道防渗.渠道防渗,可采取多种形式,近几年采取“三面光”、U型槽的形式比较多,这些形式的技术和工艺比较简单,效果好,边建设,边受益,可以大量推广.国家补助投资进行配套和改造的200多个大型灌区以及塔里木河、黑河等流域的综合治理,也主要是采取渠道防渗、合渠并口等防渗节水措施.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实行管道输水,可使渠系水利用系数提高到95%以上.在美国西部加州的一些灌区,20世纪20年代就开始用混凝土管代替明渠输水,60年代以来,加大了推广低压管道灌溉技术的力度,现在已有约一半的大型灌区实现了管道化.我国的一些地区20世纪80年代以来也大量采取了管道输水,比如:新疆兵团从80年代就采取塑料软管输水;近几年来,北方广大农村也大面积推广用水泥管、塑料管等代替农、毛渠道,成本较低,节水效果好. 关于田间节水,可采用多种形式.从世界总的情况来看,目前仍是以地面灌溉为主.比如美国,以沟灌为主的地面灌溉面积约占总灌溉面积的约2/3.少数国家,比如以色列,已经大部分采用喷、微灌.瑞典、英国、德国、奥地利、法国等发达国家,为了节省劳动力,也大量发展了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喷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今后一定时期内,总体上仍将是以地面灌溉为主,有条件的地区,可发展喷、微灌,比如北京的顺义县、河北的三河县、山东的临淄区、黑龙江的甘南县等,大面积发展喷灌,取得了好的效果. 城市节约用水要做到“三同时,四到位”,即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与节水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取水用水单位必须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按照有关规定,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低于40%的城市,在达标之前不得新增工业用水量,并限制其新建供水工程项目;各单位现有房屋建筑中安装使用的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须在2005年前更换为节水器具. 缺水地区要结合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用水结构,限制发展高耗水作物(主要是水稻)和耗水量大的工业.2.4 合理开发、配置和利用水资源 近年来,北方有关省(市)提出的水资源工程越来越多.对水资源配置要进一步研究,使其有利于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有利于工程建设和运行的良性循环.根据当前我国粮食供给形势和北方地区严重缺水的情况,新建水源工程的供水对象,重点应放在保证城镇用水和农村人畜饮水方面,农业灌溉主要靠加强节水措施.重点考虑城镇用水,是因为城镇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必须保证用水安全,否则将影响并制约城市的发展,加剧地下水的超采.城市用水的大部分经过处理后回归到河道、渠道,还可以用于下游地区的农业和生态.据有关部门统计,2001年全国城镇生活和工业的平均耗水率分别为26%和25%(农业的平均耗水率则高达64%,北方地区则更高).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的3/4左右可回归用于农业和生态.跨流域调水工程,在增加城市生活和工业用水的同时,农业和生态也直接和间接受益. 在水资源配置上,要为城市发展留出一定的用水余地,否则,给农业的用水份额,将来也可能被城市挤占(北方地区这样的情况已经很多),使灌溉工程造成浪费,农民也难以接受. 为了解决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和提高供水的保证率,要加强供水水网建设.从全国来说,分期建设南水北调东、中、西三条调水线路,与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构成“四横三纵、南北调配、东西互济”的大水网.各地也应根据水资源的供需情况,规划建设覆盖一定区域的水网.水网可以调剂余缺,缓解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不均,优化水资源配置. 调水工程特别是大型跨流域调水工程,一定要十分重视生态环境问题.比如南水北调工程,要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的原则,并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使受水区和调水区做到“双赢”.2.5 搞好水土保持 水土保持要以预防保护和有效监督为主,防治并举.要实行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结合,实行山水田林综合治理,增加植被,拦蓄泥沙,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 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都要充分考虑与改善当地生产条件和增加群众收入相结合.比如近几年实施的“退耕还林”和“退牧还草”政策,群众退耕、退牧后,国家补助一定的资金和粮食,使农民既解决了生活问题,又可以调整结构,改善生产条件,为长期脱贫和逐步致富打下基础.再比如黄河中游地区在小流域治理中采取的淤地坝工程,既拦沙,又能为群众增加高产稳产的沟坝地,群众说“家有两亩坝,旱涝都不怕”. 西北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建设要充分考虑降雨和水资源条件,要实行乔灌草结合.在降雨量少而不稳的地区,不宜大面积种植乔木,否则,靠建设水利工程浇树,成本太高,难以运行,水资源也难以平衡.越是干旱缺水地区,越要珍惜水资源,防止“拆东墙,补西墙”,得不偿失.总体上说,应主要靠天然降雨解决植被的需水问题,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甚至宜荒则荒,历史上千百年形成的大量戈壁荒滩,不去人为地改变地貌,也是一种保护,否则,花很大的资金和资源代价,也不一定获得好的效果,甚至事与愿违.总之,要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办事,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要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决策.2.6 重视保护湿地工作 人们把湿地比喻为“地球的肾”.湿地具有调蓄洪水、调节气候、净化水体、保护生物多样化等多种功能.我国的湿地面积大、类型多、分布广,由于多种原因,湿地保护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湿地面积减少、调蓄水的作用降低、水质变差、湿地功能退化.需要采取综合措施加以保护. 1992年被联合国列入国际重要湿地名录的青海湖,由于毁草开荒、大水漫灌等原因,湖水位不断下降,湖面面积不断减少,近年来平均年蒸发量大于补给量,每年减少湖水量4亿多m3,湖水含盐量升高,鸟类栖息环境恶化,鱼类资源大幅度减少,湖区周边大量草地退化,沙化面积不断增加.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节水措施,调整产业结构,实行退耕还林、退牧还草,解决湖水入不敷出的问题,稳定和逐步恢复湖面面积,改善青海湖周边的生态环境. 湖南洞庭湖和江西鄱阳湖,近代以来由于围湖造田,导致湖面萎缩,蓄洪能力下降.洞庭湖面积1825年为6000km2,1949年减少到4350km2,1995年下降到2625km2.鄱阳湖在20世纪40年代湖面面积为5000多km2,90年代下降到不足4000 km2.长江中下游的通江湖泊面积,建国初期为17 000多km2,1998年仅剩下6000多km2.如果用建国初期的天然调蓄容积对1998年的洪水进行演算,长江中游1998年的洪水位可以降低1 m左右.长期以来,由于滩地围垦,搞了大量洲滩民垸,使得行洪能力大大下降.1998年长江大水,损失很大,灾后反思,为了解决人水争地的矛盾,国家在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省实行了移民建镇、退田还湖、平垸行洪政策,投入了100多亿元,对受灾严重的地区,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240多万人从原来的居住地迁走,脱离洪水威胁,并采取不同形式安排了生产、生活出路,使人与水建立一种和谐相处的新型关系.这项工程完成后,在大洪水情况下,退田还湖、平垸行洪地面积可达近3000 km2,其中鄱阳湖增加800多km2,洞庭湖增加约600 km2.已经实施的工程,在1999年和2002年的防洪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其中湖南省2002年在遇到历史第四高洪水位的情况下,先后有220多个堤垸实行“平垸行洪,退田还湖”,增加调蓄面积254 km2,21万多人免遭洪水之苦.为了进一步扩大退田还湖地面积,湖南省正在做进一步扩大湖面面积的规划.搞好“移民建镇,退田还湖,平垸行洪”工作,一是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二是要千方百计解决好农民的生计问题,三是要规划好圩垸的平退方式,使扩大蓄洪面积、增加有效蓄洪量与提高农民收入统一起来.2.7 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加快工业污染防治从末端治理向生产全过程控制的转变.按照有关规定:所有城市都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到2005年,50万人口以上的城市,污水处理率应达到60%以上;到2010年,所有城市的污水处理率应不低于60%,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重点风景旅游城市的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今后,城市在新建供水设施的同时,要规划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缺水地区在规划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时,还要同时安排污水回用设施的建设;城市大型公共建筑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外的自备水源单位,都要建立中水系统,并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扩大居住小区中水系统建设;要通过价格、税收政策和必要的工程措施,促进节约用水和废水资源化,保护城市水源,缓解城市缺水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制约;要按照“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由工业企业和居民用水户承担污水治理的责任和义务,全面推行污水处理的收费政策,合理确定收费标准,逐步达到“补偿成本,略有盈利”的水平. 水污染防治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近期国家的治理重点是:继续抓好“三河、三湖”水污染治理,做到工业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杜绝“反弹”现象的出现;加大对长江上游、三峡库区、黄河中上游、松花江流域和渤海水污染防治的力度;加大对海上采油、船舶和近海养殖污染的防治力度;在水环境治理中,要有效削减有机污染物排放总量,同时要注重控制氮、磷排放量,推广无磷洗涤用品,结合农村环境保护和生态农业,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实施好京、津等大中城市的水资源保护措施;抓紧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区和沿线水污染防治工作,保障南水北调的水质.2.8 加快水价改革步伐,积极引入市场机制 对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按照有关规定,可积极引入市场机制,拓宽融资渠道,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投向城市污水处理和回用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对城市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实行专款专用、滚动使用;各地在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时,要优先将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的水平,满足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需要. 发挥经济杠杆对节约水资源的作用,调整水价是核心.提高城市现状用水水价,可为开源节水工程筹集建设资金,也可促进节水机制的形成.目前我国城市供水水价普遍偏低,提高水价还有较大空间.现状居民生活用水的水费支出占可支配收入的比例偏低(大部分城市在0.6%左右),参考有关国际组织的建议并与有关部门研究,这个比例可逐步提高到2%左右.提高城市用水水价,还可促使城市和企业内部加大节水和中水回用力度,减少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取水量,减少污水排放,促进生态环境改善. 建立新的、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必须体现“定额用水,差别水价,超额累进加价”的原则.要根据水资源情况确定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定额,定额以内的用水水价,要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超过定额用水的提价幅度要高于定额内用水的提价幅度.对高消费用水,要大幅度提高水价.提高水价的工作,需要进行充分的调查研究,慎重决策.3 结 语 水利建设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该从我国的国情和水利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技术、经济、管理体制、运营机制等方面不断创新,并合理借鉴国外有益的先进经验,使水利建设在规模、质量和效益上不断上新台阶,为国家整体的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一)论文(理学论文、调研报告、皮书略) 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研究:以内蒙古为例,内蒙古大学学报,. 奶业现代化趋势下小奶户发展研究——基于内蒙古呼和浩特地区小奶户的调研,中国畜牧杂志. 矿产资源开发与资源诅咒:以内蒙古为例,北方经济,. 草地安全的重要信号——内蒙古天然草地过牧问题讨论,《中国环境安全评论》,金城出版社,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 草原生态环境政策对牧户生计影响的分析——基于阿拉善左旗的调查,内蒙古社会科学,. 人民公社内蒙古合作组织与机制,《综合农协:中国三农改革突破口》,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2013. 克什克腾旗永胜综合农协参与式规划报告,北方经济,. “过牧的逻辑:内蒙古草原牧区过牧问题的讨论”,中国社科院环境发展研究中心主编:《中国环境发展评论》第五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真实的过牧与虚构的过牧:内蒙古草原过牧问题讨论.中国农村经济.. “TheEcologicalLmpactofInstitutionsandPoliciesontheMongolian-ManchurianGrasslandEcosystem:Pastandpresent”:(uk)in2011Copyright©InternatituteforEnvironmentandDevelopment. “TheNewOtor:ManagementinDesertGrassland”:RESTORINGCOMMUNITYCONNECTION“TheNewOtor:ManagementinDesertGrassland”:(UK)Ltd,Croydon,. “TheEurasianSteppe:HistoryofUtilizationandPoliciesontheRangeland”(UK)Ltd,Croydon,. “AParticatoryFrameworkForBuildingResilentSoial-EcologicalPastoralSystems”:(UK)Ltd,Croydon,. 对内蒙古过牧理论的反思,北方经济,. 内蒙古牧民的现实需求和牧民合作,北方经济,. TheConfessionofOver-grazingTheoryandGrazingPoliceofInnerMongliaGrasslandSystems,《第二十三届国际保护生物学大会论文集》,2009. .RethinkingovergrazingandstrategiesforitsmandagementinInnerMongolin,MultifunctionalGrasslandsinaChanfingWorld,volmeI,2008. 制度与政策的历史演变对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科技创新导报》全文转载,. 制度与政策的历史演变对内蒙古草原生态环境的影响,《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三期,2007. 牧区反贫困策略——资金互助,中央汇金公司、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中国农村金融改革和新农村建设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草原荒漠化的反思,人大复印资料《生态环境保护》. RethinkingtheTheoryandSystemofGrasslandDesertification,ChineseCrossCurrents2005(4). 草原荒漠化的反思,贵州财经学院学报,. 草原牧区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对内蒙古草原生态系统的重新认识,内蒙古政协经济论坛,. 内蒙古土地荒漠化定性定量研究,云南地理环境研究,. 草地生态理论与实践的反思,《新目标.新体制.新学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 内蒙古草地利用方式的回顾---理论与实践的反思,《中国环境与发展评论》第二卷,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 入世与草原畜牧业理论与制度的反思,《民族研究文丛》第三辑,民族出版社,. 放牧畜牧业理论与实践,《制度变迁与游牧文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内蒙古草地荒漠化定量分析:以阴山北麓为例,《制度变迁与游牧文明》,内蒙古人民出版社,. 征税方式对内蒙古草原畜牧业的影响,内蒙古大学学报, 对内蒙古牧区贫困系统的研究,内蒙古政协经济论坛,. 对草原荒漠化的几点思考,《中日荒漠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内蒙古牧业税对草原利用方式的影响,草业科学,. 牧业税对草原保护的影响,中国草地学报,. 对内蒙古草原畜牧业存在的问题的思考,内蒙古畜牧业,. 长寿畜的饲养对草原畜牧业的影响,中国饲料,. 放牧半径与饮水半径的设置对绵羊的增重的影响,甘肃畜牧兽医,. 积极探索农牧业税收征管新路子,草原税务,. 缓释尿素对绵羊增重的比较研究,中国饲料工业,. 划区轮牧草地对绵羊增重研究,中国饲料,. (二)专著 《矿产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研究:以内蒙古为例》,社科文献出版社,. 《环境保护框架下的可持续放牧研究》,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内蒙古生态安全带建设与发展》,内蒙古大学出版社,. 《牧区与市场:牧民经济学》,社科文献出版社,. 《国外合作经济研究》,远方出版社,. 《蒙古高原生态脆弱性与人地关系研究》,远方出版社,.

参照这篇的结构和内容吧: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的稳定性(资源与环境学院 X X X)摘要:在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稳定性研究动态的基础上,从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的概念出发,可以确定忽视多样性和稳定性的生物组织层次可能是造成观点纷争的根源之一。特定生物组织层次的稳定性可能更多地与该层次的多样性特征相关。探讨多样性和稳定性的关系应从不同的生物组织层次上进行。扰动是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关系悖论中的重要因子,如果根据扰动的性质,把生态系统(或其他组织层次)区分为受非正常外力干扰和受环境因子时间异质性波动干扰 " 类系统,稳定性的 ( 个内涵可以理解为:对于受非正常外力干扰的系统而言,抵抗力和恢复力是稳定性适宜的测度指标;对于受环境因子时间异质性波动干扰的系统而言,利用持久性和变异性衡量系统的稳定性则更具实际意义。结合对群落和种群层次多样性与稳定性相关机制的初步讨论,:在特定的前提下,多样性可以导致稳定性。关键词: 生物多样性;生物入侵;生态系统稳定性生物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的生物所有形式、层次和联合体中生命的多样化,简单地说,生物多样性是生物及其与环境形成的生态复合体以及与此相关的各种生态过程的总和。生物多样性包括三个层次:基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生态系统多样性。生物入侵则是指外地生物进入另一地区,因为在此地区没有天敌,会较快繁殖而形成种群,打破本地生态系统的平衡,对本地物种的生存造成威胁。生物入侵是对生物多样性的破坏。生物多样性是地球生命经过几十亿年发展进化的结果,是人类赖以生存和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物种的多样性意味着生态系统的结构复杂,网络化程度高,异质性强,能量、物质和信息输入输出的渠道众多而密集,纵横交错,畅通无阻,因而流量大、流速快、生产力高。即使个别途径被破坏,系统也会因多样物种之间的相生相克、相互补偿和替代而保证能量流、物质流、信息流的正常运转,使系统结构被破坏的部分迅速得到修复,恢复系统原有的稳定态,或形成新的稳定态。1.生物多样性物种多样性是群落生物组成结构的重要指标,它不仅可以反映群落组织化水平,而且可以通过结构与功能的关系间接反映群落功能的特征。生物群落多样性研究始于本世纪初叶,当时的工作主要集中于群落中物种面积关系的探讨和物种多度关系的研究。1943年,Williams在研究鳞翅目昆虫物种多样性时,首次提出了"多样性指数"的概念,之后大量有关群落物种多样性的概念、原理、及测度方法的论文和专著被发表,形成了大量的物种多样性指数,一度给群落多样性的测度造成了一定混乱。自70年代以后,Whittaker(1972)、Pielou(1975)、Washington(1984)和Magurran(1988)等对生物群落多样性测度方法进行了比较全面的综述,对这一领域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生物多样性通常包含三层含义,即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和遗传多样性。狭义的遗传多样性是指物种的种内个体或种群间的遗传(基因)变化,亦称为基因多样性。广义的遗传多样性是指地球上所有生物的遗传信息的总和。物种多样性是指一定区域内生物钟类(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丰富性,即物种水平的生物多样性及其变化,包括一定区域内生物区系的状况(如受威胁状况和特有性等)、形成、演化、分布格局及其维持机制等。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群落及其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的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等。从目前来看,生物群落的物种多样性指数可分为α多样性指数、β多样性指数和γ多样性指数三类。α多样性指数包含两方面的含义:①群落所含物种的多寡,即物种丰富度;②群落中各个种的相对密度,即物种均匀度。β多样性指数可以定义为沿着环境梯度的变化物种替代的程度。不同群落或某环境梯度上不同点之间的共有种越少,β多样性越大。精确地测定β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①它可以指示生境被物种隔离的程度;②β多样性的测定值可以用来比较不同地段的生境多样性;③β多样性与α多样性一起构成了总体多样性或一定地段的生物异质性。群落物种多样性是梯度变化的。群落物种多样性的变化特征是指群落组织水平上物种多样性的大小随某一生态因子梯度有规律的变化。①纬度梯度:从热带到两极随着纬度的增加,生物群落的物种多样性有逐渐减少的趋势。如北半球从南到北,随着纬度的增加,植物群落依次出现为热带雨林、亚热带常绿阔叶林、温带落叶阔叶林、寒温带针叶林、寒带苔原,伴随着植物群落有规律的变化,物种丰富度和多样性逐渐降低。②海拔梯度:随着海拔的升高,在温度、水分、风力、光照和土壤等因子的综合作用下,生物群落表现出明显的垂直地带性分布规律,在大多数情况下物种多样性与海拔高度呈伏相关,即随着海拔高度的升高,群落物种多样性逐渐降低。如喜马拉雅山维管植物物种多样性的变化,就表现了这样的规律。③环境梯度:群落物种多样性与环境梯度之间的关系,有的时候表现明显,而有的时候则表现不明显。如Gartlan(1986)研究发现土壤中P、Mg、K的水平与热带植物群落物种多样性之间存在着显著的关系。Gentry(1982)对植物群落物种多样性进行的研究表明,在新热带森林类型,物种多样性与年降雨量呈显著正相关,而在热带亚洲森林类型,两者则不存在相关关系。④时间梯度:大多数研究表明,在群落演替的早期,随着演替的进展,物种多样性增加。在群落演替的后期当群落中出现非常强的优势种时,多样性会降低。2.生态系统稳定性生态系统的稳定性是指生态系统所具有的保持自身结构和功能相对稳定的能力,以及在受到一定的干扰后恢复到原来平衡状态的能力。它包括以下几个概念。1.抵抗力稳定性和恢复力稳定性 抵抗力也叫抗变能力,表示生态系统抵抗外界干扰和维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保持原状的能力。恢复力稳定性表示生态系统在受到外界干扰后恢复到原来状态的能力。2.局域稳定性和全域稳定性 局域稳定性表示生态系统在经受小的干扰后回到原状的能力。全域稳定性表示生态系统在经受一次大的干扰后恢复到原状的能力。对不同的生态系统来说,这两种稳定性可能有下列4种情况(图8-13):(1)局域稳定性和全域稳定性都低(图中以小球是否容易保持稳定来表示);(2)局域稳定性高,全域稳定性低;(3)局域稳定性低,全域稳定性高;(4)局域稳定性和全域稳定性都高。3.脆弱性和强壮性 能在环境条件改变不大的情况下保持稳定的生态系统称为脆弱的生态系统。能在环境变化范围很大的条件下保持稳定的生态系统称为强壮的生态系统3.生物的多样性导致稳定性在生物多样性与生态系统稳定性研究动态的基础上,从生物多样性和稳定性的概念出发,可以确定忽视多样性和稳定性的生物组织层次可能是造成观点纷争的根源之一。特定生物组织层次的稳定性可能更多地与该层次的多样性特征相关。探讨多样性和稳定性的关系应从不同的生物组织层次上进行。扰动是生态系统多样性与稳定性关系悖论中的重要因子,如果根据扰动的性质,把生态系统(或其他组织层次)区分为受非正常外力干扰和受环境因子时间异质性波动干扰 " 类系统,稳定性的 ( 个内涵可以理解为:对于受非正常外力干扰的系统而言,抵抗力和恢复力是稳定性适宜的测度指标;对于受环境因子时间异质性波动干扰的系统而言,利用持久性和变异性衡量系统的稳定性则更具实际意义。结合对群落和种群层次多样性与稳定性相关机制的初步讨论:在特定的前提下,多样性可以导致稳定性。例如采用多样性理论和冗余理论对固沙植物群落稳定性机制进行论述.物种多样性的变化能很好地反映固沙植物群落的稳定性状态.在生物学各级水平都存在冗余,冗余是生命系统在长期的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特性,其主要功能是确保生物个体和群体更好地适应极端环境、维持正常的生长发育和保持稳定,而且其功能只是在受到干扰时才明显地表现出来.削弱冗余,会导致在个体、种群或群落水平上产生补偿作用,以此来增加群落的功能.固沙植物群落的稳定程度主要取决于群落内冗余的数量和结构,冗余越多结构越复杂,群落越稳定.削弱固沙群落的根系冗余可获得生物量上的补偿,但使群落稳定性下降.①多数生态学家认为,群落的多样性是群落稳定性的一个重要尺度,多样性高的群落,物种之间往往形成了比较复杂的相互关系,食物链和食物网更加趋于复杂,当面对来自外界环境的变化或群落内部种群的波动时,群落由于有一个较强大的反馈系统,从而可以得到较大的缓冲。从群落能量学的角度来看,多样性高的群落,能流途径更多一些,当某一条途径受到干扰被堵塞不通时,就会有其它的路线予以补充②May(1973,1976)等生态学家认为,生物群落的波动是呈非线形的,复杂的自然生物群落常常是脆弱的,如热带雨林这一复杂的生物群落比温带森林更易遭受人类的干扰而不稳定。共栖的多物种群落,某物种的波动往往会牵连到整个群落。他们提出了多样性的产生是由于自然的扰动和演化两者联系的结果,环境的多变的不可测性使物种产生了繁殖与生活型的多样化。在群落多样性与稳定性的关系上,目前仍未定论。物种多样性在生物群落中的功能和作用:1.有关物种在生物群落中作用的假说,物种以什么样的机制维持生物群落的稳定?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但是目前还仍然没有解决的生态学问题,而且是生物多样性与生物群落功能关系中的核心问题。目前有关物种在生态系统中作用的假说有下列4种。(1)冗余种假说(Redundancy species hypothesis) :生物群落保持正常功能需要有一个物种多样性的域值,低于这个域值群落的功能会受影响,高于这个域值则会有相当一部分物种的作用是冗余的(Walker 1992)。(2)铆钉假说(Rivet hypothesis):铆钉假说的观点与冗余假说相反,认为生物群落中所有的物种对其功能的正常发挥都有贡献而且是不能互相替代的(Ehrlich,1981) ,正像由铆钉固定的复杂机器一样,任何一个铆钉的丢失都会使该机器的作用受到影响。(3)特异反应假说(Idiosyncratic response hypothesis): 特异反应假说认为生物群落的功能随着物种多样性的变化而变化,但变化的强度和方向是不可预测的,因为这些物种的作用是复杂而多变的。(4)零假说(Null hypothesis)零假说认为生物群落功能与物种多样性无关,即物种的增减不影响生物群落功能的正常发挥。 2、概念与类型:上述4个假说中都没有对每个物种的作用程度做出明确的说明。在生物群落中不同物种的作用是有差别的。其中有一些物种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它们的存在与否会影响到整个生物群落的结构和功能,这样的物种即称为关键种(Keystone species)或关键种组(Keystone group)。关键种的作用可能是直接的,也可能是间接的;可能是常见的,也可能是稀有的;可能是特异性(特化)的,也可能是普适性的。依功能或作用不同,可将关键种分为7类。关键种的鉴定目前比较成功的研究多在水域生态系统,而陆地生态系统的成功实例相对较少(Menge等,1994 )。3.功能群的划分及其意义 :为了更好地认识生物多样性与生物群落结构和功能的关系,有必要引入功能群的概念。功能群是具有相似的结构或功能的物种的集合,这些物种对生物群落具有相似的作用,其成员相互取代后对生物群落过程具有较小的影响。将生物群落中的物种分成不同的功能群的意义表现在:(1)使复杂的生物群落简化,有利于认识系统的结构和功能(2)弱化了物种的个别作用,从而强调了物种的集体作用。4.多样性稳定性的意义及其价值生物多样性是地球上生命长期进化的结果,更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由于当今世界人口的高速增长,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加剧,生物多样性正面临着日益严重的威胁,其原因原因在于以下几点:(1)人口增加;(2)生境破坏;(3)环境污染;(4)人类大规模的迁移。除外界因素之外,物种本身的遗传特点,也往往促成了灭绝的发生。如某些种定居与食物链的高级位,还有一些种分布的范围十分有限,某些种散步和定居的能力很弱,它门对环境有特殊的要求,等等这些原因。通过对生物多样性稳定性的研究,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与持续利用的角度出发,很好的利用生物多样性具有的现实及其未来的社会经济价值,等等。随着生物多样性研究的不断深入,从以物种为中心转向一生态系统为重点,即从多样性的生物学研究向转向多样性的生态学研究,在大多数物种特化群落或营养级网络层次上认识种群和群落的多样性结构、功能和动态特征。这样将能使种群生物学和保护生物学与生态学的研究内容有机的联系起来,予以它们某种统一规律的认识。充分考虑生物多样性从个体至生态系统的多层次组织结构及其功能的重要性,从而深入了解生物多样性的产生、维持和濒危机制,以及生物多样性结构与动态变化过程的相互关系。参考文献[1] 孙儒泳.动物生态学原理(第三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 林育真.生态学.科学出版社,2004.[3] 人类发展与生存环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1.

网络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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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①盗版猖獗是网络知识产权侵犯的主流;②互联网:从“免费”到“版权保护”;③网络知识产权的侵权仍在继续;④法律对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扩大化;⑤法律权威在网络上的弱势化。(2)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①提高知识产权自我保护意识。具体做到:学会利用知识产权规则保护自己,树立“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保护自己知识产权,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竞争”的意识,创造、运用、管理好知识产权;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地运用知识产权法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②向全社会普法。向全社会普及网络知识产权的基本知识,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上升至社会层面,引起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加快建立民间监督组织,做好相关咨询工作,并对网络知识产权的保护进行有效监督,同时加大对侵犯网络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力度。③完善有关法律体系,加强司法保护。针对网络的特点专门立法,填补原有法律漏洞;明确并重新界定网络知识产权纠纷各方当事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参照国际法规和惯例出台新的司法解释;采取相应的措施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并对行为的严重后果采取全面赔偿原则;使网络知识产权保护有法可依。当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能够运用有力的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依法制裁网络侵权行为,使网络知识产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④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应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发达国家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经验和做法,取长补短,使我国相关法规与国际接轨。在处理网络知识产权纠纷时,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沟通与合作,有效打击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的行为,维护网络知识产权所有人的权益,为世界范围内的网络知识产权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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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信息产业已经成为了经济发展的支柱之一。由于互联网本身的便捷性、资源传输的快速性以及实时性等特点,使之成为一个热门和首选的平台,因为其范围的扩大和普及催生了市场。但网络本身在一定层次上脱离了物质世界又附带着无数的利益,对利益的侵害同样变得方便快捷,低成本高收益。本文认为有效的解决方案应当同时从技术角度分别对各方面进行分析和指出漏洞,从立法和政策方面探讨改善和解决之途径。关键词 网络 知识产权 信息技术 维权作者简介:沈沁炜、王陆续,浙江大学宁波理工学院。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DOI:知识产权,就是指对通过智力活动创造的精神产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而网络知识产权,即是指以网络为媒介与载体的数字信息产权。其无偿性、全球性、扩散性、瞬时性等种种特性,成为了侵权事件的重灾区。另外,我国并不像欧美,日本等国具有比较成熟的知产保护体系,普通民众也没有养成稳定的知产保护意识,很多研究结果也只是发掘问题。并没有提出一些具有创新性,实用性的解决措施。所以,我国的网络知产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本文将在解析网络知产概念特点,侵权方式,剖析当前保护困境的基础上,从法律和技术两个方面来试图开辟一条正确的维权之路。一、网络知识产权概述(一)网络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特征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 传统的知识产权总是要依托于一定的物质载体,但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形式的精神成果及智力产品通过网络得以迅速扩散。人们可以感知的只是计算机终端屏幕上瞬时闪烁的数据和影像, 使其具有专有性,无地域性、无形性、瞬时性等特点。多媒体作品、数据库、在线交互式作品、域名、网络专利等新型客体不断地诞生。(二)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世界范围来看,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其实并不是一个新鲜的词语。美国通过版权法、互联网法及软件专利来对网络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另外,还利用行政程序和仲裁制度保护网络知识产权。日本则建立强大的知识产权侵权应对机制并完善立法和各项保护制度,严格打击和取缔网络侵权行为。而我国在这方面起步较晚。“发明创造”一直是我们的口号,可是却忽视了对已经创造出来的产品的权利归属承认。据“人民网”报道,每年仅软件盗版就给中国软件产业造成了近千亿元的损失。就操作系统而言,目前绝大多数中国的电脑用户都是使用着微软的Windows系统。从95,98到当下的Win10系统,中国网民都是在给美国编织着利益链。网络知产,必是日后国际竞争的主要因素之一。从小的方面来说,当侵权之风盛行时,各权利人由于利益受到严重影响,维权无门,其创作积极性就会大幅下降,导致国产作品质量降低。所以,必须加强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知产的保护措施,打击和遏制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二、侵权的表现及具体分析(一)从吾爱破解论坛看应用软件侵权现状应用软件侵权是最普遍的,最受广大网民“认可的”,也是最容易被忽视的。根据美国海关的统计,美国海关每年查获的盗版软件80%来自中国。 正版软件会对软件的功能进行一些限制,当用户想要不受限制地使用功能或者继续使用软件,就需要付费。但在我国,这种支出是毫无意义的这点已经成为共识。应用软件的另一盈利方式是在软件中植入广告,劫持浏览器主页为一些网页游戏、赌博或者是色情页面。而最新最“官方”的盈利方式则是捆绑安装。百度就做得非常明显,搜索任何软件进行下载百度软件中心的下载总是首当其冲或者仅仅是排在软件官方页面下方。下载完成后的结果显而易见,许多本身免费的软件都能让百度从中获益,从下载结果看,百度对这些软件是完全忽视名字而直接按照数字编号的。此外一些软件下载网页也把很多软件整合进P2P下载器中。用户直接下载获得的并非软件本身的安装包,而是一个P2P下载器,里面捆绑了许多插件(这些插件的制作人和下载器和网站都是有盈利分成的)。用户如果是急切下载就会安装很多不必要的软件。而“吾爱破解”就是一个在软件破解、反汇编、逆向工程方面有着极高人气的论坛。该论坛创建时间较早,如今已经成为业内顶尖论坛,专业程度相当之高。更为令人惊异的是该论坛几乎收录的几乎所有知名软件的破解版,去广告,乃至迅雷、爱奇艺、百度云的会员破解与限速解除。该论坛作为一个门户和入口,非常容易就让一个不同网民变为“资深侵权人”,从此对破解软件产生依赖。从某种角度而言,此类优质网站相比起破解软件本身危害更大。所幸的是大部分此类网站门槛较高,一般的网民对破解版没有刻意搜索的意识,因此危害并不大。目前涉及到此类的诉讼几乎没有,因为维权成本极高,却很难收到良好的结果,这也是该类行为淡出公众视野的原因。(二)从“百度文库侵权案”与网络小说网站泛滥看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百度文库”的前身是2009年11月推出的“文档分享平台”。通过这个平台,用户可以足不出户地查阅找寻各种文本资料。“百度文库”内所有的资料均是百度注册用户上传,百度对其上传的资料并不做修改。但是,在有一些文学作品,并没有取得作者授权就能够免费下载,严重侵犯了文学创作者的知识产权,最终出现了“百度文库侵权案”。就在2011年3月15日,《中国作家声讨百度书》由韩寒,贾平凹等50余位作家联名发布。他们一致指责百度文库是一个“贼脏市场”。中国音像协会唱片委员会也加入到声讨的大军中,公开支持文学界展开的一系列维权行动。百度文库陷入了舆论的声讨中。其实这仅仅是整个文字信息侵权现状的冰山一角,网络传输的普及和应用为著作权人实现自己的权利带来了困难。相当部分的著作权人无法知道自己的作品被利用了与否,如果被利用了,被谁利用了、被利用了多少次,当然也无法向使用人发放使用许可并收取相应的报酬。 此外诸如豆丁网、道客巴巴等性质与百度文库也相似。网络小说也是如此。用户收看新章节需要付费,作者和网站分享收益。但是如今一搜,各种免费小说网数量非常庞大。这些帮助人们搜集信息的电子数据库亟需法律的监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颁布了《数据库公约草案》,提出应当对电子数据库予以独立的保护。 美国也对电子数据库进行了特殊的保护,规定了数据库权利人对于数据库拥有引用、发行、复制、传播等一系列权利。 我国虽然没有明确对电子数据库进行界定,但是《著作权法》中明确规定了汇编权,电子数据库可以视为汇编作品的电子化,因此,最高司法机关完全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将电子数据库置于侵犯著作权罪的刑法保护之中。(三)从“B站侵权系列案件”、热门影视资源贩卖、音乐平台会员贩卖看电子音像侵权现状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审理了乐视诉B站侵权一案。最终共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共计万元。实际上,这并非弹幕网站bilibili首次面临诉讼,因为版权侵权问题,bilibili曾先后被爱奇艺、斗鱼、华视等公司告上过法庭,还因为侵权提供《中国合伙人》的点播服务,被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过诉讼。B站盈利的模式区别于其他的视频门户网站,不通过广告和会员收费盈利。同样,视频完全来源于用户自主上传。其性质与百度文库一样,可以轻易就压垮正版资源。流行音乐的版权问题同样堪忧。国家版权局于2015年发布通知,网络音乐服务商不得未经授权,私自传播音频。并规定,未经授权而传播的音乐须在7月31之前撤出平台。最终,各大音乐平台下线了数万乃至数十万首歌曲,仅百度音乐就有六十多万首,唱吧也有近三十万首。单从数据上来看,似乎整个市场焕然一新,实则不然。根据腾讯娱乐2014年调查结果显示,有的人选择从其他渠道获取免费音乐,的人选择在线听,只有的人会在网上付费下载。部分小型数字音乐平台为了牟利,“变相”地进行资源无偿化。即象征性地设立所谓“付费账号”,然后将其以极低的价格卖出。相当于为低成本下载无限量的高质音频提供了一个入口。其实很多平台并没有开启类似帐号异地登入检测的功能。因此实际上,侵权的现象一点都没有缓解,仅仅是音乐制作人得到了补偿,只是代价转移给了平台,长此以往,矛盾得不到解决,问题必将更加严重。三、完善网络知产保护的措施(一)立法及制度方面的保护对于网络知产的保护,我国不是没有法律规定,相反,《计算机网络著作权解释》、《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等等立法早已存在。可是,这些立法存在着立法主体不统一,内容矛盾,繁杂重复的问题。所以,一部《计算机网络知识产权法》急需被制定。相关单位机关也需要积极寻找创新的方法。比如,政府可以和相关权利人合作。权利人将自己的产品发布于网上的同时准备好备份信息,交由政府保存。在产品内部植入自毁程序,当该产品在使用过程中检测到自身被恶意复制,侵入时,激活自毁程序。相应用户就不能继续正常打开与使用该产品。还有,侵权行为所依托的就是相关的信息技术,而相关软件就是使用信息技术的载体,此类软件可以一并收归在政府的管辖之内。政府可以规定使用此类软件必须进行实名制注册及认证,将该类软件的使用人群的大多数控制在从事相关行业的人,所有安装该软件的用户的有效信息需在政府备案。在立法进步的同时,司法力度也需要加强。一定要确保相关司法人员的相关知识掌握程度,法律解释能力和程序的正当性。(二)信息技术方面的保护跟进1.应用软件方面:目前大部分应用软件都是加了压缩壳的,然后通过用户名+密码+注册码(付费获得)来进行软件验证。许多常用的壳,通过Peid和Exeinfo PE两款软件可以分析出来,通过OllyDbg软件可以对程序进行调试,通过对验证步骤代码的跳过可以直接取消注册步骤,亦或是使用补丁制作工具制作补丁进行补码跳过验证步骤。同样对于软件验证步骤的分析也可以得出注册码的算法,制作注册机。对于这方面,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辅助走在了前线。因为收费辅助属于非法收入,而且来钱很快,辅助作者和其团队(主要是卡盟辅助,端口辅助基本属于圈钱作品)为了确保利益的稳定一般会使用相对较为高级的E盾和80网络验证,采用不可逆的加密算法,封包一次性使用,一般的反汇编人士无法破解。但是仅限于易语言的程序,从某种角度而言便是为收费外挂量身定做。因为C语言编译的程序在网络上是占绝大部分的,E语言编译的常规软件基本上属于分享软件,想要加密进行验证收费的毫无疑问只有网络游戏的收费外挂了(大部分作者仅仅是急于牟利并且本身不具有成熟的高级语言汇编能力,E语言门槛低,模块方面对于过驱动和反扫描比较成熟,因而成为首选。当然本身属于非法作品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反破解方面采用的策略值得借鉴)。2.文字信息方面:文字信息方面的成本相比较于应用软件就低廉得多。在冰点、沸点等下载器的支持下,百度文库、道客巴巴已经不成为难点,甚至中国最大的论文收录网站知网也可以通过cnki-downloader软件下载,毕竟文字复制起来十分迅速。唯一有效的也许是让搜索引擎下架盗版小说网站,毕竟对于许多人来说通过搜索引擎找网站是必经之路。正规网站也要强化自身的SEO优化。3.音像方面:从前文B站侵权的案例来看,主要采用的是盗链技术。盗链是指服务提供商自己不提供服务的内容,通过技术手段绕过其它有利益的最终用户界面(如广告),直接在自己的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它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内容,取最终用户的浏览和点击率。受益者不提供资源或提供很少的资源,而真正的服务提供商却得不到任何的收益。常见的盗链有以下几种:图片盗链、音频盗链、视频盗链、文件盗链。而B站采用的正是视频盗链。当然反盗链技术也是比较成熟了,限制引用页、加密伪装、附加随机码等等。但是如果把针对对象的数据下载到本地就比较难以对付。观看视频必然在个人PC端有缓存数据,通过一些嗅探软件(例如维棠)也可以直接下载视频。目前迅雷采用的云播放模式则不会留下缓存,通过提交给服务器的地址,将资源下载到云端转码观看。这项技术应该普及至主流视频门户网站。(三)加强网络道德建设1.提高权利人的维权意识:即使法律法规在日益完善,作为知识产权的享有者也要对其进行充分利用,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看到,很多侵权案件之所以成为“难案”、“拖案”,并不是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周,而是由于侵权人的维权意识不强。所以,权利人本身需要提高自身的维权意识。政府,媒体等主体也可以帮助权利人维权。如建立网络知识产权备案系统、将软件、音频视频、文字资料、域名、信息技术等产品进行合理分类集中,确认各产品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的真正归属。在日后发生权利纠纷时可以快速调出数据进行归属确认。而在这一点上政府也要提高与权利人的合作。2.提高产品享用者的意识:产品享用者的地位最为特殊。普通用户作为非直接利益相关者,对产品只有“使用”的行为。普通用户相对于权利人及侵权方而言也常被排除在法律管辖的维度之外,当前的法律更多的是规定着对于侵权者的惩罚。这并不妨碍一般民众正常使用“来路不明”的信息产品。所以普通用户的观念转变是十分困难的。企业方面要保证其产品的质量与加密技术,拉开盗版与正版的使用成本与实际体验。政府更应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加大教育力度。让公民认识到网络侵权和盗版行为对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造成的不良影响最终将会影响其个人利益。了解更多可咨询撰撰网。

全球数据保护执法研究论文

大数据安全问题及应对思路研究

随着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的快速发展,全球数据量出现爆炸式增长。与此同时,云计算为这些海量的多样化数据提供了存储和运算平台,分布式计算等数据挖掘技术又使得大数据分析规律、研判趋势的能力大大增强。在大数据不断向各个行业渗透、深刻影响国家的政治、经济、民生和国防的同时,其安全问题也将对个人隐私、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的潜在威胁,如何应对面临巨大挑战。

一、大数据安全关键问题

随着数字化进程不断深入,大数据逐步渗透至金融、汽车、制造、医疗等各个传统行业,甚至到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大数据安全问题影响也日益增大。

(一)国家数据资源大量流失。互联网海量数据的跨境流动,加剧了大数据作为国家战略资源的大量流失,全世界的各类海量数据正在不断汇总到美国,短期内还看不到转变的迹象。随着未来大数据的广泛应用,涉及国家安全的政府和公用事业领域的大量数据资源也将进一步开放,但目前由于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尚不健全,极有可能造成国家关键数据资源的流失。

(二)大数据环境下用户隐私安全威胁严重。随着大数据挖掘分析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变得非常紧迫。一是大数据环境下人们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明显下降,导致个人数据能够被广泛、详实的收集和分析。二是大数据被应用于攻击手段,黑客可最大限度地收集更多有用信息,为发起攻击做准备,大数据分析让黑客的攻击更精准。三是随着大数据技术发展,更多信息可以用于个人身份识别,个人身份识别信息的范围界定困难,隐私保护的数据范围变得模糊。四是以往建立在“目的明确、事先同意、使用限制”等原则之上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在大数据场景下变得越来越难以操作。

(三)基于大数据挖掘技术的国家安全威胁日益严重。大数据时代美国情报机构已抢占先机,美国通过遍布在全球的国安局监听机构如地面卫星站、国内监听站、海外监听站等采集各种信息,对采集到的海量数据进行快速预处理、解密还原、分析比对、深度挖掘,并生成相关情报,供上层决策。2013年6月底,美中情局前雇员斯诺登爆料,美国情报机关通过思科路由器对中国内地移动运营商、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等骨干网络实施长达4年之久的长期监控,以获取网内海量短信数据和流量数据。

(四)基础设施安全防护能力不足引发数据资产失控。一是基础通信网络关键产品缺乏自主可控,成为大数据安全缺口。我国运营企业网络中,国外厂商设备的现网存量很大,国外产品存在原生性后门等隐患,一旦被远程利用,大量数据信息存在被窃取的安全风险。二是我国大数据安全保障体系不健全,防御手段能力建设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针对境外网络数据和流量的监测分析机制,对棱镜监听等深层次、复杂、高隐蔽性的安全威胁难以有效防御、发现和处置。

二、国外大数据安全相关举措及我国应对思路

目前世界各国均通过出台国家战略、促进数据融合与开放、加大资金投入等推动大数据应用。相比之下,各国在涉及大数据安全方面的保障举措则起刚刚起步,主要集中在通过立法加强对隐私数据的保护。德国在2009年对《联邦数据保护法》进行修改并生效,约束范围包括互联网等电子通信领域,旨在防止因个人信息泄露导致的侵犯隐私行为;印度在2012年批准国家数据共享和开放政策的同时,通过拟定非共享数据清单以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等数据信息;美国在2014年5月发布《大数据:把握机遇,守护价值》白皮书表示,在大数据发挥正面价值的同时,应该警惕大数据应用对隐私、公平等长远价值带来的负面影响,建议推进消费者隐私法案、通过全国数据泄露立法、修订电子通信隐私法案等。

我国在布局、鼓励和推动大数据发展应用的同时,也应提早谋划、积极应对大数据带来的安全挑战,从战略制定、法律法规、基础设施防护等方面应对大数据安全问题。

(一)将大数据资源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建立分级分类安全管理机制。一是把数据资源视为国家战略资源,将大数据资源保护纳入到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框架中,构建大数据环境下的信息安全体系,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安全防范能力,提升服务能力和运作效率。二是通过国家层面的战略布局,明确大数据资源保护的整体规划和近远期重点工作。三是对国内大数据资源按实施分级分类安全保护思路,保障数据安全、可靠,积极开展大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工作,针对不同级别大数据特点加强安全防范。五是尽快制定不同级别的大数据采集、存储、备份、迁移、处理和发布等关键环节的安全规范和标准,配套完善相应的监管措施。

(二)完善法律法规,加大个人信息保护监管力度。一是积极推动个人信息保护法律的立法工作,探索通过技术标准、行业自律等手段解决法律出台前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加快《网络安全法》的出台,在《网络安全法》中对电信和互联网行业用户信息保护作出明确法律界定,为相关工作开展提供法律依据。二是加强对个人隐私保护的行政监管,同时要加大对侵害个人隐私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测评机制,推动大数据行业的自律和监督。

(三)加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提升大数据安全保障与防范能力。一是促进技术研究和创新,通过加大财政支持力度,激励关系国家安全和稳定的政府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安全可控的产品,提升我国基础设施关键设备的安全可控水平。二是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系统建设,针对大数据的收集、处理、分析、挖掘等过程设计与配置相应的安全产品,并组成统一的、可管控的安全系统,推动建立国家级、企业级的网络个人信息保护态势感知、监控预警、测评认证平台。三是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应对网络攻击,通过大数据处理技术实现对网络异常行为的识别和分析,基于大数据分析的智能驱动型安全模型,把被动的事后分析变成主动的事前防御;基于大数据的网络攻击追踪,实现对网络攻击行为的溯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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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仁文一、高度重视计算机犯罪问题如同任何技术一样,计算机技术也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广泛应用和迅猛发展,一方面使社会生产力获得极大解放,另一方面又给人类社会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其中尤以计算机犯罪为甚。所谓计算机犯罪,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来进行的各种犯罪行为,它既包括针对计算机的犯罪,即把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对象的犯罪,如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等,也包括利用计算机的犯罪,即以电子数据处理设备作为作案工具的犯罪,如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前者系因计算机而产生的新的犯罪类型,可称为纯粹意义的计算机犯罪,又称狭义的计算机犯罪;后者系用计算机来实施的传统的犯罪类型,可称为与计算机相关的犯罪,又称广义的计算机犯罪。①从1966年美国查处的第一起计算机犯罪案算起,②世界范围内的计算机犯罪以惊人的速度在增长。有资料指出,目前计算机犯罪的年增长率高达30%,其中发达国家和一些高技术地区的增长率还要远远超过这个比率,如法国达200%,美国的硅谷地区达400%。③与传统的犯罪相比,计算机犯罪所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例如,美国的统计资料表明:平均每起计算机犯罪造成的损失高达45万美元,而传统的银行欺诈与侵占案平均损失只有1· 9万美元,银行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不过4900美元,一般抢劫案的平均损失仅370美元。④与财产损失相比,也许利用计算机进行恐怖活动等犯罪更为可怕,正如美国Inter—Pact公司的通讯顾问温·施瓦图所警告的:“当恐怖主义者向我们发起进攻时,······他们轻敲一下键盘,恐怖就可能降临到数以百万计的人们身上”,“一场电子战的珍珠港事件时时都有可能发生。”⑤故此,对计算机犯罪及其防治予以高度重视,已成西方各国不争事实,“无庸置疑,计算机犯罪是今天一个值得注意的重大问题。将来,这个问题还会更大、更加值得注意”。⑥我国于1986年首次发现计算机犯罪,截止到1990年,已发现并破获计算机犯罪130余起。⑦进入90年代,随着我国计算机应用和普及程度的提高,计算机犯罪呈迅猛增长态势,例如,光1993至1994年,全国的计算机犯罪发案数就达1200多例。⑧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已发现的计算机犯罪案件至少逾数千起,作案领域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内外贸易、工业企业以及国防、科研等各个部门。⑨有专家预测,“在今后5至10年左右,我国的计算机犯罪将会大量发生,从而成为社会危害性最大、也是最危险的一种犯罪。”⑩二、国外计算机犯罪的立法考察面对汹涌而来的计算机犯罪,“我们的法律就象是在甲板上吧哒吧哒挣扎的鱼一样,它们拼命地喘着气,因为数字世界是个截然不同的地方。”⑾为了有效惩治和防范计算机犯罪,各国纷纷加快这方面的立法,这不仅因为“立法是一个预防计算机犯罪发生的重要手段”,⑿还因为“它是预防和遵守行为本身所需要公平前提的一个因素,······没有界限,就很难确保不发生影响和侵犯别人的情况。”⒀自1973年瑞典率先在世界上制定第一部含有计算机犯罪处罚内容的《瑞典国家数据保护法》,迄今已有数十个国家相继制定、修改或补充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这其中既包括已经迈入信息社会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也包括正在迈向信息社会的巴西、韩国、马来西亚等发展中国家。⒁根据英国学者巴雷特的归纳,各国对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分别不同情形采取了不同方案:一是那些非信息时代的法律完全包括不了的全新犯罪种类如黑客袭击,对此明显需要议会或国会建立新的非常详细的法律;二是通过增加特别条款或通过判例来延伸原来法律的适用范围,以“填补那些特殊的信息时代因素”,如将“伪造文件”的概念扩展至包括伪造磁盘的行为,将“财产”概念扩展至包括“信息”在内;三是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原来的法律可以不作任何修改地适用于信息时代的犯罪,如盗窃(但盗窃信息等无形财产除外)、、诽谤等。⒂在第一种方案里(有时也包括第二种方案的部分内容),又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是制定计算机犯罪的专项立法,如美国、英国等,二是通过修订刑法典,增加规定有关计算机犯罪的内容,如法国、俄罗斯等。下面,选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对其计算机犯罪的立法作一扼要考察。(一)美国美国是世界上计算机和因特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就连欧洲的学者也承认:“即使从一个真正欧洲人的角度出发,美国的法律也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要的系统、用户和因特网的内容都是美国人的。因此,美国法律的修改或法律运用方式的修改都会对整个计算机王国产生影响。”⒃是故,考察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当属首选对象。美国的计算机犯罪立法最初是从州开始的。1978年,佛罗里达州率先制定了计算机犯罪法,其后,其他各州均纷纷起而效之,现在,除了佛蒙特州以外,其他所有的州都制定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法。⒄这些计算机犯罪法所涵盖的内容,大体有以下9个方面:⒅(1)扩大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概念。规定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也属于财产,这样,对盗窃电子信息和计算机技术之类的行为就可以按照盗窃罪等罪名来处理。(2)毁坏。许多州将“篡改、损害、删除或毁坏计算机程序或文件”的行为规定为犯罪。(3)帮助和教唆。一些州明确规定下列行为是犯罪:通过计算机为别人犯诸如贪污、欺诈等罪行提供便利。(4)侵犯知识产权。这些州将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故意篡改或消除计算机数据、非法拷贝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等行为都规定为新的犯罪。此种情况下不要求犯罪行为造成实际损害。但也有的州规定,除非此类行为是为了牟利,或者给机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否则不构成犯罪。(5)故意非法使用。未经机主同意,擅自“访问”或“使用”别人的计算机系统。(6)妨碍计算机的合法使用。大约有1/4的州规定,妨碍合法用户对计算机系统功能的全面获取,如降低计算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犯罪。(7)非法插入或毒害。这些法律将植入、通过电话线或软盘传送“病毒”、“蠕虫”、“逻辑炸弹”等犯罪化。(8)网上侵犯隐私。为了保护计算机内的个人隐私,有的州规定,只要非法侵入计算机系统,查看里面的内容,即使没有篡改或抽取任何内容,也构成犯罪。但也有的州规定,若侵入仅仅是为了窥视别人的隐私,则还不能以犯罪论处。(9)非法占有。有的州将非法占有计算机系统及其内容视为一种独立的犯罪。在联邦一级,虽然早在1979年国会就曾讨论过计算机犯罪的立法问题,但直到1984年才制定了惩治计算机犯罪的专门法律《伪造连接装置及计算机欺诈与滥用法》(Counterfeit Access Device and Computer Fraud and Abuse Act),其后分别于1986、1988、1989、1990、1994、1996年数次对其作出修订,一方面不断扩大该法的涵盖范围,另一方面也进一步明确一些术语,最后形成《计算机滥用修正案》(该内容后被纳入《美国法典》第18篇“犯罪与刑事诉讼”篇第1030条,题为“与计算机有关的欺诈及其相关活动”)。⒆修正案规定,以下7种行为为犯罪行为:⒇(1)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受美国政府保护的国防和外交方面的信息,或《1954年原子能法》所规定的受限制的数据;(2)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故意进入计算机系统,并借此获取金融机构或美国法典第15篇第1602(n)条中所规定的信用卡发行者的金融信息,或有关消费者的信息;(3)未经许可故意访问美国政府机构或代理机构的非公用计算机、政府专用计算机,或在非专用情况下影响被美国政府所使用的计算机或为其服务的计算机的运转;(4)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旨在欺诈和获取某种有价值的东西;(5)合法用户引起程序、信息、代码或命令传播,故意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非合法用户未经许可访问被保护的计算机,不论故意还是轻率或者卤莽而导致被保护的计算机的损坏;(6)故意使用未经许可的密码来侵入政府计算机系统,或者州际或外国的商业系统,意图从事欺诈性交易;(7)故意向任何人、公司、协会、教育机构、金融机构、政府实体或其他合法实体,敲诈任何货币或其他有价之物;在州际商务或外贸中,传播含有任何威胁损坏被保护计算机的信息。按照修正案的规定,上述犯罪可分别判处轻至1年以下监禁或罚金,重至20年以下监禁并处罚金的刑罚。未遂也要处罚,并与既遂同罚。修正案还规定,鉴于计算机犯罪的特殊性,美国联邦经济情报局在必要时,可根据财政部长和司法部长的决定,直接对计算机犯罪展开侦查。此外,除了专门的计算机犯罪立法,美国联邦至少还有40个其他的法律可以用来指控某些与计算机有关的犯罪。这些法律包括:版权法,国家被盗财产法,邮件与电报诈欺法,电信隐私法,儿童色情预防法,等等。(21)(二)英国“与美国的情况不同,英国不存在相应的州政府和联邦政府的法律,所有法律都适用于整个国家(虽然苏格兰的法律在许多方面不同,但在计算机滥用和相关方面的法律却相同)。”(22)有关计算机犯罪的立法,在英国经历了一个过程:1981年,通过修订《伪造文书及货币法》,扩大“伪造文件”的概念,将伪造电磁记录纳入“伪造文书罪”的范围;(23)1984年,在《治安与犯罪证据法》中规定:“警察可根据计算机中的情报作为证据”,从而明确了电子记录在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效力;(24)1985年,通过修订《著作权法》,将复制计算机程序的行为视为犯罪行为,给予相应之刑罚处罚;(25)1990年,制定《计算机滥用法》(以下简称《滥用法》)。在《滥用法》里,重点规定了以下三种计算机犯罪:1、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一条的规定,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以获取其程序或数据的行为。此行为并不要求针对特定的程序或数据,也就是说,只要是故意非法侵入,哪怕仅仅是一般的浏览行为也构成犯罪。该罪可处以2000英镑以下的罚金或6个月以下的监禁,或并处。2、有其他犯罪企图的非法侵入计算机罪。根据《滥用法》第二条的规定,如果某人非法侵入计算机? 俏�俗约夯蛩�朔钙渌�淖铮�缋�枚寥〉男畔⒔�姓┢�蚨镎┑龋�蚬钩纱Ψ8�侠鞯姆缸铮�膳写?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3、非法修改计算机程序或数据罪。根据《滥用法》第三条的规定,行为人故意非法对计算机中的程序或数据进行修改,将构成此罪,可判处5年以下监禁或无上限罚金。(26)(三)法国法国199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新刑法典设专章“侵犯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根据该章的规定,共有以下三种计算机罪:1、侵入资料自动处理系统罪。刑法典第323-1条规定:“采用欺诈手段,进入或不肯退出某一资料数据自动处理系统之全部或一部的,处1年监禁并科10万法郎罚金。如造成系统内储存之数据资料被删除或被更改,或者导致该系统运行受到损坏,处2年监禁并科20万法郎罚金。”2、妨害资料自动处理系统运作罪。刑法典第323-2条规定:“妨碍或扰乱数据资料自动处理系统之运作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3、非法输入、取消、变更资料罪。刑法典第323-3条规定:“采取不正当手段,将数据资料输入某一自动处理系统,或者取消或变更该系统储存之资料的,处3年监禁并科30万法郎罚金。”此外,该章还规定:法人亦可构成上述犯罪,科处罚金;对自然人和法人,还可判处“禁止从事在活动中或活动时实行了犯罪的那种职业性或社会性活动”等资格刑;未遂也要处罚。(27)(四)俄罗斯俄罗斯1996年通过、1997年生效的新刑法典也以专章“计算机信息领域的犯罪”为名对计算机犯罪作了规定。该法第272条规定了“不正当调取计算机信息罪”:指不正当地调取受法律保护的计算机信息,且导致信息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电子计算机网络的工作遭到破坏的行为。第273条规定了“编制、使用和传播有害的电子计算机程序罪”:指编制电子计算机程序或对现有程序进行修改,明知这些程序和修改会导致信息未经批准的遗失、闭锁、变异或复制,导致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工作的破坏,以及使用或传播这些程序或带有这些程序的机器载体的行为。该条还规定:“上述行为,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剥夺自由。”第274条规定了“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罪”:指有权进入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人员违反电子计算机、电子计算机系统或其网络的使用规则,导致受法律保护的电子计算机信息的遗失、闭锁或变异,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该条也规定,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负刑事责任。(28)三、中国:问题与改进中国在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典时,适时加进了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条款,这就是: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和第287条规定的利用计算机进行传统犯罪。最近,国务院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议案,提请审议关于维护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决定草案,其中对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诽谤等15种行为明确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29)这些规定的陆续出台,无疑对防治计算机犯罪、促进我国计算机技术的健康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也必须看到,目前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还远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现简略分析如下,并结合国外先进立法经验,提出若干改进意见。首先,犯罪化的范围偏窄,需要予以适当扩大。例如,刑法第28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仅将犯罪对象限定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和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显然太窄,实际上,有些领域如金融、医疗、交通、航运等,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性也极其重要,非法侵入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同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宜将该罪的犯罪对象扩大到包括这些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又如,刑法第286条只规定了用技术手段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且破坏的对象仅限于计算机软件,这就不能包括用物理手段来破坏计算机硬件或附件的行为,而后者也可能造成计算机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其他更严重的后果。还有,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目前也处于立法空白状态,我国刑法第265条规定对窃用通信系统的行为可依照刑法第264条关于盗窃罪的规定处罚,但该条并没有包括窃用计算机服务的行为。当然,由于国外法律大多持一元犯罪观,即对违法与犯罪不作区分,违法(Violation) 即犯罪,而我国法律则持二元犯罪观,即区分违法和犯罪,一般的违法行为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严重的违法行为才用刑法来处理,因此,在借鉴国外立法例时,也不可照搬,有些国外视为犯罪的行为在我国可以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来处理,如前述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假如侵入的对象仅为一般用户的计算机系统,则不宜以犯罪论处,可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调控范围。(30)其次,犯罪构成的设计不合理,需要增加法人犯罪和过失犯罪。目前对计算机犯罪的主体仅限定为自然人,但从实践来看,确实存在各种各样的由法人实施的计算机犯罪,(31)因此,增设法人可以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体,是现实需要。再者,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只限于故意犯罪,这是不够的,至少对于那些因严重过失导致某些重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遭破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给予刑事制裁,否则达不到有效防治此类犯罪的目的。第三,刑罚设置不科学,应当增设罚金刑和资格刑。计算机犯罪往往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中许多犯罪分子本身就是为了牟利,因而对其科以罚金等财产刑自是情理之中。同时,由于计算机犯罪分子大多对其犯罪方法具有迷恋性,因而对其判处一定的资格刑,如剥夺其长期或短期从事某种与计算机相关的职业、某类与计算机相关的活动的资格,实乃对症下药之举。正因此,对计算机犯罪分子在科以自由刑的同时,再辅以罚金刑和资格刑,是当今世界各国计算机犯罪立法的通例,但我国刑法第285、286条对计算机犯罪的处罚却既没有规定罚金刑,也没有规定资格刑,这不能不说是一大缺憾。第四,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不健全,亟需跟上。计算机犯罪的自身立法固然重要,但“制定相关法律来确保这些法律的遵守和执行也同样重要”。(32)这方面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1、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7种证据,并不包括电磁记录,实践中对于电磁记录的证据效力尚有分歧,应尽快明确;2、计算机犯罪的跨国特征非常明显,“在互联网上世界就如同一个小小的村落”,(33)这必将使此类犯罪的引渡问题空前增多,因而再度呼唤我国《引渡法》的出台;3、由于刑法固有的属性,决定了它必须建立在其他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之基础上,此即所谓的“刑法次要原则”,(34)而目前我国在计算机领域里,相关的行政法律和民商法律还很不完善,应抓紧这方面的工作,以保证刑法与它们的彼此协调和正确定位。①参见(美) Michael Hatcher, Jay McDannell and Stacy Ostfeld:Computer Crimes,American Criminal Law Review,Summer 1999.国内众多的论著也对计算机犯罪的概念或定义进行了多角度的介绍和探讨,有关这方面的情况可参看以下著作: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60—66页;赵廷光、朱华池、皮勇:《计算机犯罪的定罪与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0年3月版,第19—33页;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56—68页;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20—23页。另外,顺便就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数字化犯罪与因特网犯罪五个概念的关系在此作一说明:计算机犯罪、电脑犯罪、赛博犯罪与数字化犯罪意义相同,“计算机犯罪”多出现于大陆学者的著作中,“电脑犯罪”则多出现于台湾学者的著作中,而赛博犯罪和数字化犯罪乃分别由英文中的Cyber Crime和Digital Crime翻译而来,前者系音译,后者系意译。至于因特网犯罪,其含义应窄于计算机犯罪,虽然自网络发明以后,因特网犯罪已成为计算机犯罪的主要形式,但仍然存在不属于因特网犯罪却属于计算机犯罪的单机犯罪。②该案发生于1958年的美国硅谷,系一计算机工程师通过篡改程序窃取银行的存款余额,但直到1966年才被发现。(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页。)这或许可作为计算机犯罪黑数极高的一个例证。据有的学者分析指出,由于计算机犯罪本身所固有的隐蔽性和专业性,加上受害公司和企业因担心声誉受损而很少报案等原因,实践中计算机犯罪绝大多数都没有被发现和受到查处,真正发现的只占15%—20%。(参见庄忠进:〈〈电脑犯罪侦查之探讨〉〉,载台湾〈〈刑事科学〉〉1995年第39期,第127—128页。)③转引自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7—8页。④转引自周光斌:《计算机犯罪与信息安全在国外》,载《中国信息化法制建设研讨会论文集》,1997年3月,北京。⑤转引自陈兴实、付东阳:《计算机· 计算机犯罪·计算机犯罪的对策》,中国检察出版社1998年7月版,第39页。⑥摘自美国律师协会的报告,转引自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74页。⑦参见于志刚:《计算机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10月版,第8—9页。⑧参见吴起孝:《高智能犯罪研究》,载《警学经纬》1997年第3期。⑨参见刘广三:《计算机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6月版,第86页。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刑法直到1997年才通过修订的方式增加规定了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纯粹意义上的计算机犯罪罪名,而从前述所引文献对有关计算机犯罪的举例来看,除了包括那些利用计算机进行盗窃、贪污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外,还包括那些刑法虽没有规定为犯罪但对社会有较大危害性的其他违法行为和失范行为如制造计算机病毒等,因而这里的“犯罪”概念应从犯罪学的意义上来理解,而不是从刑法学意义上来理解。本文其他地方所使用和引用的“犯罪”概念,也有这种情形,敬请读者留意。(关于刑法学和犯罪学中“犯罪”概念的异同,可参看康树华:《犯罪学—历史·现状·未来》,群众出版社1998年9月版,第42—44页。)⑩参见赵廷光:《信息时代、电脑犯罪与刑事立法》,载高铭暄主编:《刑法修改建议文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⑾参见(美)尼古拉·尼葛洛庞蒂著,胡冰、范海燕译:《数字化生存》,海南出版社1997年版,第278页。

2018年5月25日,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将正式生效。GDPR序言共173条,正文分为11章99条。历经多年商讨的GDPR新条例的实施,意味着欧盟的数据保护水平将达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堪称世界史上最严格的数据保护法律,必将对未来全球数字经济产生深远影响。

GDPR即将生效,中国发布的《信息安全技术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下称《信息规范》)也于2018年5月1日起实施。

一些国内企业长期缺乏规则意识,可能并没有尝到应有的苦果。由于多种因素导致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情形,一旦到了国外可能就不灵。企业的不合规经营行为,一旦被其他国家政府发现追究起来,处以巨额罚款或禁止业务往来,可能是灭顶之灾。特别是在近几年全球贸易保护主义似乎有所抬头的新时代背景下,企业不合规经营,必将产生数年甚至永远难以消化的“恶果”。

面对即将落下的GDPR利剑,全球数字经济企业需要积极应对,努力减少合规风险,防止入“罪”被“罚”。各国政府也需要积极担当作为,为本国数字经济企业的海外发展保驾护航。

GDPR一大“杀手锏”:重罚

除了扩大个人数据的保护范围、赋予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外,GDPR有两大“杀手锏”:一是设定了重罚;二是确立了“长臂”管辖原则。

对于数据处理的违法行为,GDPR主要设定两个等级的处罚。第一等级最高可处以1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2%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如果根据全球营业额进行处罚,在地域上是全球范围内,而非在欧盟境内的营业额;在基数上,是全球营业额(annual turnover),而非全球净利润。该等级的处罚究竟适用哪些情形,GDPR第83条第4款规定三大类数据违法行为:第一,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没有尽到相应数据保护义务。譬如未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未尽职责保持数据处理活动的记录、没有及时向监管机构通知数据已泄露、未进行数据保护影响评估等;第二,没有对数据保护认证组织履行义务;第三,没有对监管部门履行义务。

针对严重违法的数据处理行为,GDPR设定了第二等级的行政处罚:最高可处以2000万欧元,或上一财年全球营业额4%的行政处罚,以较高者为准。GDPR第83条第5款规定了五大类严重违法的具体情形:第一,违反数据处理的基本原则与条件。数据处理应当遵循六大原则:合法、正当与透明原则,目的有限原则,数据最小化原则,准确性原则,储存限制原则,完整性与保密性原则。数据处理应当符合相应的合法性条件;第二,侵犯数据主体的同意权、访问权、纠正权、被遗忘权、数据可携带权、拒绝权、获得救济权等多项权利;第三,不符合条件将个人数据传输给第三国或国际组织;第四,没有对成员国履行相应的义务;第五,未能遵守监管机构的相关要求。

可见,GDPR设定的“罪”是相当多的,“罚”是非常严厉的。制定任何法律的目的不在于处罚,处罚只是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的必要手段。“重典治乱”未必总能取得良好效果,但确实可以起到一定威慑作用。GDPR以重罚为理念,试图倒逼数字经济企业完善数据保护制度。

无论是对于数据处理违法行为的认定及其严重程度判断,还是对于处罚金额的最终作出,欧盟监管机构都享有巨大的执法裁量权。如何减少数据保护监管的权力寻租,防止监管“俘获”,消除腐败,确保公正执法,是接下来欧盟当局特别是法治水平不高的一些成员国需认真对待的问题。

另一“杀手锏”:“长臂”管辖原则

确立“长臂”管辖原则,或称为效果原则,是GDPR的另一大“杀手锏”。法律是国家主权的体现,一般只在一国领土范围内发生效力,即属地原则。但随着近些年来网络技术的不断提高,具有虚拟性、无国界性的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在全球范围内得到蓬勃发展。在数字经济时代,再继续坚持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或许无法有效保护本国公民的权益和国家利益。

GDPR的适用范围极广,将法律适用的属地主义与属人主义原则结合起来,扩大法律适用的域外效力。

首先,在欧盟境内设立数据控制或处理机构,不管其对个人数据处理的行为是否发生在欧盟境内,都受GDPR的拘束。此管辖规则属于传统的属地主义原则,在欧盟内设有机构,当然应受欧盟法的约束。

其次,即使在欧盟境内没有设立数据控制或处理机构,有两类数据处理行为也受GDPR的约束。一类是向欧盟内的数据主体提供商品或服务,无论是否收费或免费;另一类是对数据主体发生在欧盟内的行为进行监控的。此管辖规则实际上确立了GDPR的属人主义原则,即不管企业在欧盟内有没有设立机构,只要其对欧盟数据主体提供了商品、服务,或对其进行了监控,就受GDPR的拘束。属人主义原则的确立,大大扩大了GDPR的管辖范围。

再次,在欧盟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数据处理行为,依国际公法可适用欧盟成员国法律,受GDPR的拘束。根据此管辖规则,欧盟监管机构既不依据属地主义,也不依据属人主义,仍然可能依国际公法规则对数据处理行为进行监管。

GDPR所确立的三大管辖制度,可称之为“长臂”管辖原则。通过分析该规则可以发现,世界上任何一家与欧盟有相关贸易往来的数字经济企业,即使没有在欧盟境内设立任何机构,也可能受GDPR的管辖。重罚机制,加上“长臂”管辖原则,使GDPR威力无比。

“罪”与“罚”都是明确的。GDPR带给数字经济企业的是实实在在的可预测的法律风险。GDPR已经为数字经济企业画出一张数据保护的操作红图。与其担惊受怕抱有欧盟“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侥幸心理,不如早日“退而结网”完善数据保护合规制度建设。“想吃大蛋糕,又不愿失去更多面包”的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应当抓紧按图行事不断完善企业数据治理。

企业应对GDPR的当务之急

欧盟对于数据保护设定比较严格的高标准,必然会有很多数字经济企业一时满足不了要求,或一直不愿花大成本满足标准,所以罚款也必将蜂拥而至。那到底罚谁?

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等执法资源的有限性,未来欧盟对于数据保护的“选择性执法”在所难免。名企首当其冲。“枪打出头鸟”,选择“杀”一些名企,达到“儆百”的目的,可能是欧盟未来数据保护执法的常态。

然而,不管是名企还是非名企,既然选择欧盟大市场,就应当根据GDPR的要求,建立健全合规的数据保护制度。名企财力雄厚,尽管被高额罚款,可能还承受得起。但是,对于非名企,特别是一些中小企业来说,欧盟的一次罚款或制裁,可能马上就会使其濒临破产。

“羊未亡,牢需补。”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应当高度重视GDPR。随着中国《信息规范》也将实施,中国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尽快完善数据保护制度:

第一,高度重视个人数据保护。企业高管团队应当对GDPR有清醒的认识和准确的预判,尽早制定周密的战略计划,不计成本消除各种不合规隐患,加强人员管理与培训。企业相关业务部门应及时全面分析已经采集、存储的个人数据的种类、用途与获取方式,删除不合法、不必要的个人数据,实现个人数据保存时间的最小化,并不断加强数据安全保障。

第二,完善数据主体的权利设置与行使操作规程。GDPR赋予了数据主体一系列强大的权利,对于这些权利的保护不足和侵犯属于严重违法行为,欧盟监管机构可处以最高额度的罚款。在赋予数据主体同意权、访问权、可携带权、被遗忘权、更正权等重要权利外,还应当核实这些权利设置与行使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例如检查设置的同意权是否符合GDPR的要求。我国《信息规范》要求收集个人数据时原则上应获得授权同意,收集个人敏感信息还需明示同意,另外还明确了撤回同意权。

第三,完善数据处理机制。运用适当的组织措施与技术措施,确保数据处理符合GDPR的基本原则与合法性条件。以透明的方式,使用简明易懂的语言,及时如实告知收集、存储、使用个人数据的情况。建立健全数据保护影响评估机制与事先协商制度,对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完善数据匿名化处理规程,提高数据处理过程的安全性,并对个人数据处理活动进行记录。

第四,必要时任命数据保护官。GDPR要求相关企业以透明的方式,任命具有专门数据保护知识的数据保护官(Data Protection Officer,DPO)。DPO可以确保数据控制者和处理者遵从GDPR的相关规定,同时也扮演着与监管机构之间的联系人和合作者的角色。如果经评估必须设立DPO,则应保障DPO的任命、权利和职责符合强制性规定,并为DPO独立履行职责提供充足的资源。另外,企业可考虑聘请外部数据保护顾问。

第五,完善数据泄密报告与处理机制。GDPR要求原则上自知道个人数据泄露72小时内,向监管机构报告,并将可能产生高风险的泄露信息通知受到影响的个人。企业应详细记录个人数据泄露情况,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断修改完善现有的数据泄露管理流程。我国《信息规范》要求企业定期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另外,数字经济企业还应当从更新隐私声明与政策、删除相关协议文本中侵犯数据主体权利的“霸王”条款、完善数据跨境流动机制等方面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减少不合规风险。

政府应为数字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GDPR是法律,属于欧盟的上层建筑,但其所要调整的却是全世界的数字经济企业。由于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很大差别,所以不同的经济基础与同一的上层建筑之间,必然存在难以调和的矛盾。一方面个人数据权利要保护,另一方面技术要创新、市场要发展,二者之间发生冲突在所难免。

GDPR是一把双刃剑。欧盟GDPR选择了偏重保护个人数据权利,可能会对技术与市场的发展产生一定的阻碍。发展数字经济,建设数字中国,不仅需要靠企业不断提升数据治理水平,还需要靠政府主动采取措施,解决企业无法克服的实际困难。

首先,政府应当高度重视GDPR给数字经济带来的挑战。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带来高额合规成本。由于信息资产管理的运营成本会显著增加,而且担心被重罚,一些企业已经暂停欧盟的相关业务。GDPR的实施可能不利于中小数字经济企业成长,并可能助长巨头企业的垄断地位。因而,政府应当在战略上予以重视,积极制定各种鼓励扶持政策,有效支持企业提升数据治理水平,消除数据垄断,降低GDPR合规风险。

其次,与欧盟积极沟通,完善对话协商机制。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需要认真研究欧盟GDPR的监管规则,紧密协同配合,担当有为。在积极制定政策法律不断完善企业数据保护水平的基础上,与欧盟监管当局开展平等对话协商,表明难点与决心,赢得理解,减少不必要的处罚与贸易纠纷。

再次,完善数据保护执法合作机制。对于GDPR 的监管挑战,各国政府应当充分研究欧盟数据保护监管的利益关切和行动计划,加强信息开放与共享,健全实体法之间的协调机制,寻找监管标准的最大公约数,积极寻求产业合作和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合作,实现全球数据保护的共商共治。

除了作为重罚的依据,欧盟还可能将GDPR作为新的技术壁垒,阻碍全球数字经济企业在欧盟的发展扩张。在我国正在推行“一带一路”倡议的大背景下,GDPR也可能成为阻挡我国数字经济企业“走出去”的障碍。但无论如何,在互联网时代,合规经营是数字经济企业做大做强的不二法则。尽管“规”可能很严厉,但只要“规”是合法有效的存在,企业就应当严格遵守。(来源:《财经》杂志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消息来自新华网。

研究生植物保护专业论文

浅议我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摘要:草原野生植物是草原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物种资源,是我国生物多样性的具体体现,对维持草原生态平衡具有重要作用。保护草原野生植物,达到永续利用的目的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介绍了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重要性及我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现状,并对如何保护草原野生植物从几方面进行了探讨,初步提出了一些保护措施。关键词:草原 野生植物 保护我国是草原资源大国,草原资源极其丰富。草原植物是草原的基本构成成分。经调查,我国共有草原饲用植物6704种,分属5个植物门、246科、1545属。我国特有的草原植物种类也很丰富,共有13个科、45个种是我国特有的植物种。我国草原是中国乃至世界重要的种质资源库。保护草原野生植物重要性草原野生植物是我国重要的生物种质资源,对于维持草原生物多样性和保持草原生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些重要的野生植物资源在漫长的自然选择过程中获得了适应当地环境的优良特性,蕴藏着丰富的种质资源。草原野生植物一是具有重要的药用、工业用等经济价值,如虫草、从蓉、甘草、麻黄草;二是许多草原饲用野生植物是栽培植物的野生祖先和亲缘种,新植物品种选育的基础素材,如禾本科的大看麦娘、豆科的细齿草木犀、野大豆等。我国草原饲用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概括体来有"三多",即当今世界栽培牧草的野生祖先在我国的多、近缘野生种多及珍贵牧草种类多;草原野生植物还是非常重要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作用,如发菜、固沙草等。因此保护和利用草原野生植物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2我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现状由于长期以来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导致我国草原生态环境不断恶化,生态景观遭到破坏,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威胁,草原植物种质资源日益减少,许多草原野生植物己面临濒危。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第一批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389种植物中,我国草原植物有29科、51种及3个变种,占全部的。我国草原野生植物种类受威胁高出10%-15%的世界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特别是自然条件严酷的长江、黄河源头及上游高寒草地,其植被及野生植物资源更是遭到严重破坏。虽然我国在80年代曾经组织有关单位开展了全国性的草原资源调查,基本上摸清了我国草原野生植物家底,但近二十多年来,我国草地生态环境的恶化以及滥采滥挖对草原野生植物种质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因此急需组织开展草原野生植物调查研究工作。3草原野生植物保护探讨在开发利用草原饲用植物资源时有必要十分珍视它们的存在与发展。因此积极采取措施,保护我国草原野生植物,特别是珍稀濒危植物,是当前急需要开展的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历史性任务。草原野生植物普查组织开展草原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普查工作。主要按照《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同时结合《中国草地资源》所收集的草原野生植物种类进行普查,重点调查内容有种类、分布、数量等,并进行统计分析,指出每一种类现状和发展趋势,最终提出保护方案。通过普查,建立为建立我国草原野生植物的数据库。技术路线可以以80年代草地资源调查为基础,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以地面调查为主,充分利用遥感技术。提高效率,节约资金,保证数据科学性。草原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组织开展草原野生植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保存工作。采取异地保护措施,组织有关单位将植物种质资源的繁殖材料(主要是种子)采回,放在人工控制的环境中进行长期保存,主要是采用低温冷库进行异地保存。目前急需针对普查结果,将那些濒临灭绝的草原野生植物进行保存。利用草原自然保护区开展保护建立草原自然保护区是国内外公认的保护草原动植物资源的重要措施。因此,急需对现有的13个草原类自然保护区(其中国家级保护区1个)进行摸底调查。重点对保护区法规、规程制定、勘测划界(核心区、实验区和缓冲区)、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情况、标本收集、制作、维护、更新以及科研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通过这项工作基本摸清和掌握目前我国草原类自然保护区的生物和物种多样性,及其动态变化情况,在此基础上提出草原类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同时提高保护区的管理水平,并为保护全国生态环境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证明。开展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情况调研通过实地调研和发放有关调研问卷,对全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情况进行调研,对目前各地在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方面所采取的政策和主要措施调查,进一步总结分析我国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提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思路,向有关部门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进行实施,提高草原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工作水平,加大保护力度,保护资源,保持生物多样性。加强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管理长期以来,我国对草原野生植物缺乏有效的机构进行管理,同时采取的措施难以保证这项工作长期有效的开展。2003年农业部成立了农业部草原监理中心,对草原野生植物进行监督管理是中心的主要职能之一。各级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草原野生植物保护管理工作。当前急需在明确管理机构后,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草原野生植物管理,尤其是那些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如甘草、麻黄草等,更要加强采集、收购等管理工作,切实保护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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