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学术期刊知识库

首页 学术期刊知识库 问题

自然铜毒性研究论文

发布时间:

自然铜毒性研究论文

正常人身体都是很有铜,稍微偏高一点是对身体影响不大,因为健康人群肝脏对铜的排泄能力很大,如果铜偏高数倍,则会引起铜中毒,体内的铜过量,会对身体造成危害。特别是一些可溶性铜盐,如果一次性进入身体过多,会引起中毒。这种金属会在肝、脑组织中沉积,当体内铜过剩,会引起肝豆状核性变等疾病,其症状类似于急性肝病,出现脑共济失调。铜中毒会发生溶血、血红蛋白降低、血清乳酸脱氢酶升高及脑组织病变。造成铜超标的主要原因有:1、过量进食某种含铜高的食物,比如:坚果类(尤其是巴西国或者是腰果)、种子(尤其是葵花籽)、鹰嘴豆、肝脏和牡蛎。2、与疾病有关,如肾上腺皮质功能降低、肝炎、胆道闭锁、感染性疾病。3、使用铜制品作为烹调工具。4、与身体缺锌有关。可以对照以上问题,进行对照,避免摄入过高的海乏奋何莪蛊烽坍甫开铜。如果铜中毒,建议补充大剂量的锌予以排除。

铜是人体必需微量元素之一,但过量摄入可产生一定的危害,过量的酮可贮留于脑等器官组织中,引起神经系统等器官组织的中毒损伤,铜盐中尤以水溶性醋酸铜和硫酸铜的毒性较大。

急性铜中毒的临床表现为急性胃肠炎,中毒者口中有金属味,恶心、呕吐、上腹痛、腹泻,有时可有呕血和黑便。口服大量铜盐后,牙齿、齿龈、舌苔蓝染或绿染,呕吐物呈蓝绿色、血红蛋白尿或血尿,尿少或尿闭,重症可引起肝硬化、昏迷、少尿、肝脏坏死肾衰,甚至死亡;铜盐和铜尘进入眼内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溃疡、眼睑水肿等。治疗以脱离接触,解毒剂,对症治疗为主。

慢性铜中毒慢性的铜中毒是长期的大量吸入含铜气体,或者摄入含铜比较高的食物造成,X线可以看见肺里面有大量的条索状纤维化影。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容易激动,还可能会有多发性的神经炎、神经衰弱。消化系统出现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黄疸的症状,有些病人会出现肝脾的肿大,肝功能异常等。

您好,铜为重金属,工业上与铜本身接触并不出现急性或慢性中毒。但铜的化合物如硫酸铜、乙酸铜、氯化铜等其毒性比铜本身大可引起中毒,过量的铜沉积于组织还可引起肝、肾、脑等组织的损害。

铜超标对人体的危害主要是由重金属离子铜带来的危害。当人体内残存了大量的重金属之后,急易对身体内的脏器造成负担,特别是肝和胆,当这两种器官出现问题后,维持人体内的新陈代谢就会出现紊乱,肝硬化,肝腹水甚至更为严重。发现铜:铜是人类最早使用的金属。1874年Harless指出软体动物体内铜具有重要作用;1878年Ferderig从章鱼血内蛋白质配合物中将铜分离出来,并称该蛋白为血铜蓝蛋白,至1928年Hart发现铜是生物体内的必需微量元素。我国的传统医学中,在中国最早的药物专著《神农本草经》(秦汉)曾记载有6种含铜的药物,如空青、白青、曾青等,并认为这些矿物药具有延年益寿养生保健作用,也可以说是中国人最早对铜是人体必需元素的认识。铜的生理功能铜的生理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l.与人体的造血功能密切相关一般认为造血功能主要与微量元素铁有关,但在铁参与形成血红蛋白过程中,铜起着关键性作用,即在二价铁转变为三价铁时,必须依赖血浆铜蓝蛋白的氧化作用。如果体内缺铜,血浆铜蓝蛋白的氧化活性降低,必然导致铁的价位转变发生困难而引起贫血。临床上也经常可以发现有些缺铁性贫血的病人在单纯补充铁剂时效果并不明显,而加用含铜制剂后,贫血很快得到纠正。另外在肿瘤疾病后期,患者贫血也常常与体内的铜大量消耗有关,在给贫血患者补铁时最好适当补铜,往往收到较好效果。2.与人体的抗氧化作用有关体内含铜蛋白如金属硫蛋白(MT)、铜锌超氧化物歧化酶(SOD)具有较强的抗氧化作用,能够清除氧自由基,如MT主要清除羟自由基,SOD主要清除过氧化氢等。目前已知,自由基对人体的损害是非常明显的,如果体内生成自由基和清除自由基的相互平衡被打破,体内自由基过多,有可能与发生肿瘤、动脉粥样硬化、关节炎、加速人的衰老及其他多种病症有关。有统计表明与自由基有关的疾病有70几种。而在所有的自由基中,羟自由基毒性最大,对人体的危害最重。羟自由基不但通过脂质过氧化反应直接损害细胞膜,而且可以使许多人体重要的酶活性降低或消失。更重要的是羟自由基能够直接破坏细胞核中的DNA和RNA,导致细胞的死亡。另外有研究证实铜对于铜锌-SOD的活性非常重要,如果体内缺铜,SOD的活性将显著下降,也将使体内的抗氧化能力受到严重的影响。所以古人认为含铜的矿物药具有营养保健作用,可能与其中铜锌等金属直接诱导体内MT合成、提高SOD酶活性,清除自由基作用有关。3.其他含铜酶如赖氨酰氧化酶、络氨酸酶等对人体的生理功能也有较大的作用。赖氨酰氧化酶通过催化赖氨酰或赖氨酰的氨基氧化脱氨等一系列生化过程影响胶原组织的正常交联。缺乏铜可引起赖氨酸酰氧化酶活性降低,导致结缔组织弹性蛋白和胶原纤维交联障碍,成熟迟缓,血管、骨骼等组织脆性增加,容易引起出血。如羊膜早破的孕妇及其胎儿皆有缺铜现象。羊膜早破的原因可能正是缺铜通过上述机制影响羊膜韧性和厚度之故;酪氨酸酶是一种单加氧酶,铜缺乏时酪氨酸酶形成困难,酪氨酸经该酶单氧合作用转变为多巴的过程受阻,因而由多巴转变的黑色素减少。缺铜病人由于黑色素不足,常发生毛发脱色症,不能耐受阳光照射,若体内严重缺乏酪氨酸酶则发生白化病。因此适量的补充含铜较高的食品对增加肌体组织的柔韧性,防止毛发脱色及白化病的发生具有积极意义。4.铜在治疗中的作用如前所述铜可用以治疗因缺铜和铁引起的贫血,或因缺铜引起的毛发脱色和白化、疔、痈;或用铜钱醋淬内服治疗骨折、关节炎等(如中药自然铜)。另外,近几年应用中药铜铁复方治疗晚期肿瘤也取得一定效果。铜缺乏症国内有人将缺铜分为两类:一类为单纯缺铜,指原发性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仅有缺铜生化指标改变并无缺铜临床症状、体征、病理变化者;另一类称缺铜综合征,包括原发和继发,凡有缺铜生化指标,又有临床症状、体征、病理变化者皆属此类,包括单纯性缺铜综合征(婴儿症状性缺铜等)、缺铜性贫血、低血铁-低血铜-低血浆蛋白综合征、Menke氏综合征以及其他疾病引起的缺铜综合征。造成铜缺乏症的病因主要有:(l)供给不足。主要见于婴幼儿,因牛奶中铜含量低,人乳中铜含量随哺乳时间的延长而减少。完全胃肠道营养而未注意补充微量元素。(2)吸收不良。膳食中的蛋白质可促进铜的吸收,但牛奶中的铜的生物利用率比人乳低。豆类食品含铜很高但利用率低,可能与大豆蛋白对铜的吸收有抑制作用有关。关于植酸对铜的吸收利用有截然不同的实验结果。维生素C可降低铜的吸收利用,可能是抗坏血酸直接干扰铜的吸收,也可能是通过增加铁的吸收而间接抑制铜的吸收。动物实验表明,蔗糖、果糖对铜的吸收有不利的影响,食物中过多的锌、铁、钼以及胃酸缺乏、胃肠胰切除等皆为影响铜吸收的不良因素。铜中毒尽管铜是重要的必需微量元素,但应用不当,也易引起中毒反应。一般而言重金属都有一定的毒性,但毒性的强弱与重金属进入体内的方式及剂量有关。口服时,铜的毒性以铜的吸收为前提,金属铜不易溶解,毒性比铜盐小,铜盐中尤以水溶性盐如醋酸铜和硫酸铜的毒性大。人体铜中毒的最早报告见于1785年,-17岁女性,因食含铜化合物食品过多而致。表现为腹痛,皮疹、腹泻、呕吐,呕吐物为绿色,不久死亡。据Luckey报道,当铜超过人体需要量的100~150倍时,可引起坏死性肝炎和溶血性贫血。铜中毒有急性和慢性两种:l、急性铜中毒在日常生活中发生急性铜中毒的原因包括治疗上应用硫酸铜过量、用含铜绿的铜器皿存放和储存食物,以及有意无意吞服可溶性铜盐等。其中,与铜器皿存放食品、饮料或含醋食品、盐渍食品在铜器皿中烹调时产生毒性,在铜器皿中制茶也可引起中毒。急性铜中毒的临床表现为急性胃肠炎,中毒者口中有金属味,流涎、恶心、呕吐、上腹痛、腹泻,有时可有呕血和黑便。口服大量铜盐后,牙齿、齿龈、舌苔蓝染或绿染,呕吐物呈蓝绿色、血红蛋白尿或血尿,尿少或尿闭,病情严重者可因肾衰而死亡;有些病人在中毒第2~3天出现黄疸。铜可与溶酶体的脂肪发生氧化作用,导致溶酶体膜的破裂,水解酶大量释放引起肝组织坏死;也可由红细胞溶血引起黄疸。另外,熔炼铜工人、焊接磨光镀铜物体工人、油漆厂研磨氧化铜粉工人,在吸入氧化铜细微颗粒后发生急性铜中毒,可以表现为急性金属烟尘热,表现为工作完毕后几小时出现发冷、发热,高达39℃以上,大量出汗,口渴,乏力,肌肉疼痛、头痛、头晕、咽喉干、咳嗽、胸痛、呼吸困难,有时恶心、食欲不振。一般夜间发病,次日早晨退热,呈一过性表现,但1~2天内感觉疲乏无力,若伴发支气管炎或支气管肺炎时症状可延续数日。患者血清铜可升高,血铜含量升高可达126~166μg/100ml(正常值为μg/100ml)。另外铜盐和铜尘进入眼内可引起结膜炎、角膜溃疡、眼睑水肿等。铜的另一毒理表现是损伤红细胞引起溶血和贫血。通常铜进入体内后主要在肝脏中累积,一旦超过肝脏的处理水平时,铜即释放入血,过量的Cu2+与-SH结合后在红细胞中大量积集,引起酶系统的氧化失活,损伤红细胞,增加细胞膜的通透性,破坏其稳定性并使细胞质和细胞器易于受损,变性血红蛋白增加;另一方面,铜与血红蛋白结合形成Heinz小体,使细胞内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谷胱甘肽还原酶失活,还原型谷胱甘肽减少,从而导致血红蛋白的自动氧化加剧,变性血红蛋白大量进入血液,最终导致溶血和贫血。2、铜的慢性中毒一般因为长期大量的吸入含铜的气体或摄入含铜的食物所致。长期接触高浓度铜尘的工人,X射线照射胸透时可出现条索状纤维化,有的可出现结节影,上述改变可能是铜尘慢性刺激与肺部感染有关;神经系统的临床表现有记忆力减退、注意力不集中、容易激动,还可以出现多发性神经炎、神经衰弱综合症,周围神经系统比中枢神经系统敏感,脑电图显示脑电波节律障碍,出现弥漫性慢波节律等;消化系统方面可出现食欲不振、恶心呕吐、腹痛腹泻黄疸、部分病人出现肝肿大、肝功能异常等;在心血管方面可出现心前区疼痛,心悸,高血压或低血压;在内分泌方面,少部分病人出现阳痿,还可能出现蝶鞍扩大、非分泌性脑垂体腺瘤,表现为肥胖、面部潮红及高血压等。展开

陕西自然环境差异性研究论文

陕西是中国旅游资源最富集的省份之一,资源品位高、存量大、种类多、文化积淀深厚,地上地下文物遗存极为丰富,被誉为“天然的历史博物馆”。全省现有各类文物点万处、博物馆151座、馆藏各类文物90万件(组),文物点密度之大、数量之多、等级之高,均居全国首位。“世界第八大奇迹”秦始皇兵马俑,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女皇帝武则天及其丈夫唐高宗李治的合葬墓乾陵,佛教名刹法门寺,中国现存规模最大、保存最完整的古代城垣西安城墙,中国最大的石质书库西安碑林,仅古代帝王陵墓就有72座。 扩展资料:陕西省,简称陕或秦,又称三秦,为中国西北一省级行政单位,省会古都西安,位于中国内陆的腹地,属于黄河中游和长江上游,地理坐标处于东经105°29′~111°15′,北纬31°42′~39°35′之间。面积约21万平方千米,人口3733万,下辖西安1副省级市、宝鸡等9地级市及1农业示范区。东邻山西、河南,西连宁夏、甘肃,南抵四川、重庆、湖北,北接内蒙古,为连接中国东、中部地区和西北、西南的重要枢纽。关中是华夏文明的重要发祥地。上古时为雍州所在,是黄帝的葬地。西周初年,周成王以陕原为界,原西由召公管辖,后人遂称陕原以西为“陕西”。陕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深厚,为中华之源,历史较长时期简称秦。与其他省份的经济发展速度相比,陕西属于中等发展省份,经济总量居全国中等水平。 陕西境内主要河流有黄河、渭河、无定河、延河、泾河、北洛河、汉江、嘉陵江、丹江等。北山山脉、南山山脉(即秦岭)横断陕西,将全省分为三部分。境内最高峰为秦岭主峰太白山,秦岭的华山、终南山、骊山、五台山(南五台)、翠华山都久负盛名。境内第一大淡水湖为陕北榆林的红碱淖。 陕西,这一称呼最早出现在西周初年。据《国语》载,西周初年,周王朝以“陕原”(今河南三门峡陕县境内)为界。它是中华民族的摇篮和中华文明的发祥地之一,这里有人类诞生初期80万年前的西安蓝田猿人,这里是仰韶文化最集中的发现地,这里有最具原始社会氏族文化代表性的西安半坡遗址和中国较早的城市西安杨官寨遗址,有世界四大古都的长安,这里是世代景仰的人文初祖炎帝(生于宝鸡市)和黄帝(生于武功县)的诞生地、部族发源地及陵寝所在地,相传也是更为久远的华胥古国或华胥氏的所在。华胥氏是中华民族的元祖,她分别繁衍了女娲、伏羲,后来女娲、伏羲繁衍了少典,而炎帝、黄帝二帝又是少典的后裔,故华夏和中华中的华字皆源于华胥氏。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旅游空间回答帮助,谢谢~~

自然地理环境的差异性表现在地理环境是由性质不同的各种要素(地形、气候、水、生物、土壤等)组成的;每种要素不是以单一形态而是以多种形态存在;地理环境是大小不同的各种形态单位的`有规律的组合。从总体上看,全球地理环境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但是在这个整体的不同地区,却经常表现出极为显著的地域差异,地域差异在地理环境中是普遍存在的。

百合的毒性研究论文

很多人吃了一种食物的时候就开始担心这个食物的好处和坏处,很多人因为饮食不当,吃了百合之后总是会有拉肚子,或者是便秘的现象,有的人因为一次性吃太多的原因,所以说总是会出现异常的现象,而百合饮食不当,甚至结合了有毒的食物一起吃的话,那么很容易引起昏迷或者是很多不适的现象,那么吃百合的坏处有哪些呢?百合因为有小毒,并且从对鼠类、犬类的实验中发现长时间/大剂量食用会导致肺、肾的损坏及对白细胞、野生百合全株血小板的影响,即使是食用百合也有一定毒性,建议使用前向医师咨询。2、直接接触生的球茎可能会引起皮肤瘙痒,吞噬生的球茎可能会引起呕吐、拉肚子等症状。,多喝水,或者绿豆汤都可以,下次注意一次性不要吃太多.百合的好处1、润肺止咳:百合鲜品含黏液质,具有润燥清热作用,中医用之治疗肺燥或肺热咳嗽等症常能奏效。2、宁心安神:百合入心经,性微寒,能清心除烦,宁心安神,用于热病后余热未消、神思恍惚、失眠多梦、心情抑郁、喜悲伤欲哭等病症。3、美容养颜:百合洁白娇艳,鲜品富含黏液质及维生素,对皮肤细胞新陈代谢有益,常食百合,有一定美容作用。4、防癌抗癌:百合含多种生物碱,对白细胞减少症有预防作用,能升高血细胞,对化疗及放射性治疗后细胞减少症有治疗作用。百合在体内还能促进和增强单核细胞系统和吞噬功能,提高机体的体液免疫能力,因此百合对多种癌症均有较好的防冶效果。5、解渴润燥:支气管不好的人食用百合有助改善病情。6、滋补治病:百合有良好的营养滋补之功,特别是对病后体弱,神经衰弱等病大有裨益。吃百合虽然所有坏处,但是坏处一般都很小的,所以说大家在吃百合的时候不用过度的担心,只要放心的吃,少量适当的吃,那么就可以得到百合的好处,上面我们也给大家介绍了这个百合的好处,大家如果知道了,想吃百合的话就可以试试百合的功效,有健身防癌的功效。

百合花的花粉是无毒的。

百合花相信很多的女孩子都非常喜欢,因为百合花不但百合花好看,而且香味也怡人,对人的心情很有好处。晚上的时候百合花最好不要放在房间里,因为,百合的浓郁香气会刺激人的中枢神经,会引起失眠。

据研究成果表明,百合花的花香中含有一种微量的兴奋剂,如果长时间嗅闻的话,会让人产生一种“醉花”症,会使人过度兴奋,甚至晚上难以入睡。所以,其实百合花的花香是不能长闻。百合花的花粉是无毒的,所以即使不小心沾染上了也不要担心!不过,百合花的花粉一旦沾染上了会很难洗掉,所以,最好是在花朵成熟前就将花粉剪掉。

百合花没有毒的,可以在家里自己养,我们花店有各种颜色的百合,百合也可以和竹子或玫瑰等一块放到花瓶中养,搭配起来颜色很漂亮,看着心情很好

生活中食物的种类非常多,如果在身体适应的情况下,可以适当获取食物中的营养物质,往往可以促进身体健康。百合是比较常见的食物,用来煲汤最为合适,里面含有人体需要的多种营养物质,但是部分人说吃百合可能会出现中毒这种现象。那么,吃百合是否容易中毒呢?在吃百合的时候需要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因为吃百合确实有可能会出现中毒这种现象,主要和百合中含有秋水仙碱这种物质有关。秋水仙碱含有一定的毒性,但是这种物质不耐热,容易在冷水中溶解,所以在吃百合之前用冷水浸泡或者通过加热处理均可以去除里面的秋水仙碱,这样就不会出现中毒的表现。如果不是直接生吃,对人体健康不会带来影响。吃百合需要了解哪些常识?1、百合不能当做蔬菜大量进食喜欢吃百合的人应该注意多方面的问题,因为任何食物在进食之前,都应该了解相关的禁忌以及食物的性质,否则存在不正确的饮食方法,有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很多人认为百合不能够跟蔬菜相提并论,其实,百合确实不能够当作蔬菜来进食。很多人在烹饪食物的过程中没有注意控制好量,认为百合对身体健康有益就大量进食,直接将百合当作蔬菜来烹饪,这种方法是不正确的。2、百合本身热量不高百合不属于热量高的食物,对于减肥人士来说依然可以进食百合。很多人在进食百合的时候十分担忧,害怕百合热量过高,摄入之后出现肥胖表现,其实该食物热量比较低,跟平时接触到的常见食物相比,热量可能还要低一些。因此,肥胖的人依然可以进食百合,并不容易因为热量摄入过多出现肥胖表现。3、百合需要冷水浸泡过吃百合的人应该了解百合的相关信息,百合用来煲汤进食比较适合。如果在煲汤之前没有用冷水浸泡一下,有可能会带来负面影响。百合里面含有秋水仙碱这种物质,本身有一定的毒性,没有通过冷水浸泡直接进食,有可能会因为里面秋水仙碱的影响出现中毒反应。而在秋水仙碱中毒之后很多人会有腹泻、呕吐等情况出现,这是吃百合的方法不正确引起。因此,需要了解百合正确的吃法,在烹饪之前用冷水浸泡过,才能把防止中毒情况发生。

自然期刊新冠状病毒论文

关于石正丽的论文解析如下:

《自然》论文提到,石正丽团队发现新型冠状病毒序列与一种蝙蝠冠状病毒在全基因组水平上相似度高达96%,表明蝙蝠可能是该冠状病毒的来源。这一结论,与该团队1月23日公布在论文预印网站上的结果一致。

冠状病毒是人类传染病流行的一个来源,过去20年里,冠状病毒已经引发2次大规模的流行病: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SARS)和中东呼吸综合征(MERS)。此前已有研究发出提示,主要存在于蝙蝠体内的严重急性呼吸综合征相关冠状病毒(SARSr-CoV)可能会导致未来疾病的爆发。

此次论文显示,石正丽及其同事分析了7例重症肺炎患者的样本,其中6人为武汉海鲜市场内的工人,该海鲜市场在2019年12月已首次发现病例。研究团队发现在其中5名病人身上获取的全长度基因组序列,彼此之间几乎完全一致——相似度超过,与SARS冠状病毒有的序列一致。

研究团队进一步将新型冠状病毒基因组与实验室早期检测的冠状病毒的部分基因序列进行比较,发现该病毒与来源于中国菊头蝠样本的一株冠状病毒(RaTG13 )的基因相似,两种病毒序列一致性高达。

同时,研究团队确认了新型冠状病毒进入细胞的路径与SARS冠状病毒一样,即通过ACE2细胞受体。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体内的抗体显示出在低血清稀释度下中和病毒的潜力,但是抗SARS病毒抗体是否能与新型冠状病毒交叉反应,仍需用从SARS病毒感染中痊愈的病人的血清来确认。

此外,研究团队还开发出了一种可以将新型冠状病毒与其他所有人类冠状病毒区分开的测试,并展示在最初的口腔拭子样本中检测到了新型冠状病毒,但随后(大约十天后)采集的样本没有显示阳性病毒结果。

这项发现表明,最有可能的病毒传播途径是通过个体的呼吸道,不过研究团队也指出其他途径亦不无可能,仍需更多患者数据来进一步研究传播途径。

古典自然法学的研究性评述论文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自然法学发展史是一部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史。自然法学的权利观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各有其特点: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平等为内涵的。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析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

古典自然法的最根本的特征就在于它是理性主义的。当时的启蒙思想家们反对把人当作神的奴隶,强调重新发掘人以及人的价值和尊严。因此,自然法是理性的法。霍布斯认为,应该给予每个人一定数量的财产,应该允许人们进行买卖从而互相订立契约,选择自己的行业。洛克认为,法律的目的不是废除或限制自由,而是保护和扩大自由。孟德斯鸠也认为人类的自由是国家应予实现的最高目标。同时,古典自然法还提倡个人主义,即以个人为中心,以个人主义为其价值观念。它认为个人是他自己及其能力的拥有者,未经个人同意,社会没有剥夺个人自由和财产的任何权力,国家应当尽量不去干涉个人的生活和行动的自由。自然法学说中强调个性解放、意志自由的思想,是契约自由原则得以兴起的法哲学基础。

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论文

摘 要 国际法学的思想和理论从萌芽到全面发展成熟,无不和自然法的理论学说休戚相关,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神学自然法,到16、17世纪的近代自然法,以及晚近的价值取向主义自然法学等,都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而尤其是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更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关键词 自然法 国际法学 上古时代

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通常认为是以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然而国际法学最早的理论渊源则来可追溯至上古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应当说,国际法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日益成熟,无不伴随着自然法学的变化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以至于“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

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一、上古时代的自然法与国际法思想萌芽

上古时代,人类社会即已经出现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却很难说已经产生了国际法学理论或相关的国际法著作。

事实上,有关国际法的学说和理论直至欧洲中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真正出现,且更多是出现在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或著作中。

然而,从古希腊时代产生的自然法思想,却成为后世众多学者论述国际法学理论的起点和重要支撑。

(一)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和世界国家理论

在西方世界,自然法的观念和理论起源于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the Stoic school)。

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

所谓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ruling principle)。

这种支配性原则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

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质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

在斯多葛派看来,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

它出自两个渊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这一事实,二是人类所具有的理性的和社会的本性,而这种本性使得他们与上帝相近似。

这种自然法可以说是一种世界国家的'体制;它在各地相同,且以一种不变的方式拘束着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民族。

这一哲学理论对国际法学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它在自然理性基础上提出只有一种共通的公民资格和一种共通的法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第二,它为存在一种对世界上一切国家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提供了理论支撑,而国际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

(二)西塞罗的法律观

西塞罗是斯多葛哲学的继承者和传播者,事实上,公元前1世纪初期人们所知道的有关这种哲学的一切方面,几乎都只能得知于西塞罗的论著。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在西塞罗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系统化,并在西塞罗的理论中被投射到罗马的现实社会制度当中。

西塞罗还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合自然法”国家的理论。

他认为,除非国家是一个为了伦理目的的共同体,除非国家是被道德的纽带联系起来的,否则就像奥古斯丁在后来所说的那样,国家只是一个“大规模的江洋大盗”而已。

当然,一个国家可以实行暴政,并可以用野蛮的暴力统治其臣民,但是只要这个国家这样做了,它便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

这一理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人格、国家责任和近代国际法原则的理论滥觞。

(三)古罗马的“万民法”

此外,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出现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但是罗马法学家还没有国际法的概念。

例如,伟大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和乌尔比尔都没有直接谈论国际法,他们都倾向于自然法的说法,盖尤斯就曾以“自然理智”为“万民法”的渊源。

尽管上古时代的自然法理论客观上为世界国家、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上述理论至多只是后世国际法学理论的滥觞,并没有在当时直接促进国际法学的产生,同时,这一自然法理论也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其根源是建立在神创造世界和人类的宗教理论基础上的。

二、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理论

16世纪开始,随着欧洲宗教改革和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斗争,以及文艺复兴的兴起,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开始兴起,并于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大陆。

这种新的自然法哲学被称为古典时代自然法,其典型特征表现在神学开始和法学相分离,代表人物如格老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真提利斯等。

他们都为国际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自然法理论基础,而其中尤以格老秀斯的贡献最为突出。

(一)格老秀斯之前的国际法学家

尽管格老秀斯被公认为近代“国际法之父”,但在其之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著作中专门论述国际法的相关问题,并对格老秀斯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终促成了近代国际法学理论的建立。

维多利亚(Francisco Victoria,1480-1546)是西班牙多明教会的修道士,在萨拉曼卡大学担任神学教授。

他继承了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在“万民法”之外创造了“民族间法”的概念。

这一术语接近于国际法的意义,成为国际法这个概念的原始。

他把“万民法”界说为“自然理智在所有民族之间的确立”,从而成为“民族间法”。

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是格老秀斯的先驱中最为重要的一人,他在自然法和国际法学方面的研究和著作影响较大。

真提利斯在推动国际法学脱离神学的束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提出教皇不应有任何仲裁的权力,并将万民法看作为普通的法律,使非基督教社会和野蛮社会都包括在万民法的管辖范围内。

通过扩大自然法和万民法的范畴,真提利斯推动了国际法学理论的世俗化,并扩大了国际法的视界。

(二)格老秀斯的自然法体系和国际法学说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被称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同时也是古典时代自然法的重要代表人物。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这一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理性自然法,开始从理论根源将自然法从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在这一新的自然法理论基础上,格老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体系,也正是以《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国际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一次建立起来。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阐述了他的自然法观点和国际法学理论。

在他看来,国际法首先来自自然法,其次是来自作为自然法的补充的万民法。

格老秀斯将国际法分为“万国法”,即习惯国际法或意志国际法和自然国际法,即关于国际关系的自然法。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相比,前者更为重要。

因为,他研究国际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发现永恒的、不变的和不须各国特别同意的国际法规则,这就要求他必须以自然法为出发点,从而也就更加重视自然国际法。

在格老秀斯新的努力下,自然法理论在17、18世纪对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

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所说:“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特别是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三)格老秀斯之后的自然法学国际法理论

1.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理论:

在近代国际法学史上,萨缪尔・普芬道夫被称为“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又被称为“国际法否认派”,是指那些否认由习惯或条约产生的任何实在国际法而主张全部国际法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的学者。

普芬道夫以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将自然法分为个人的自然法和国家的自然法,并提出国家的自然法即是国际法,且在自然国际法之外,没有任何具有真正法律效力的意志国际法存在。

因此与之相应,在国际社会,自然国际法要求所有的国家在自我保护的同时,应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而只有符合以上原则的国际法,才是真正符合自然国际法。

普芬道夫指出,对于主权者而言,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

2.“格老秀斯派”的国际法理论:

与格老秀斯的观点相类似,格老秀斯派的国际法学者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

但是与格老秀斯不同,他们更倾向于采取一种折中的观点,即认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其典型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沃尔夫。

沃尔夫是德国哲学家,同时是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他的理论以自然法为出发点,同时又注重实在法。

同普芬道夫的理论相似,他主张有自然状态,且这种自然状态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国际法;在自然状态中,国家有自保和自全的权利。

但是,沃尔夫又提出,这种权利是不完全的权利,只有通过条约,才能成为完全的权利。

此外,沃尔夫还提出了“世界国家”的概念,这个“世界国家”产生各国合作所依据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意志法”,与之相对应的是从自然状态所直接产生的“必要法”。

三、19世纪以来自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新发展

19世纪初期,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对自然法学说取得绝对优势,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理论逐渐处于下风。

实在法主义否认国家意志以外任何国际法渊源的有效性,甚至否认纯粹的实在国际法以外任何国际法具有科学的性质。

然而,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法学为了符合法哲学的发展趋势和约定国际法和仲裁实践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严格遵守实在法见解的态度。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经历了纳粹时期的巨大社会变动后,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开始反思实证主义法学的弊端,并开始逐渐倾向于自然法主义。

随着自然法以一种新的形式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的兴起,自然法学的国际法学开始取代严格的实在法主义国际法学理论。

在实践中,现在一般都一致认为,在没有以各国实践为根据的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国际法可以由于援用正义的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得到适当的补充和丰富,而这种援用甚至成为了国际法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判中的经常现象。

正如奥本海所说:近代涵义的自然法规则“虽然不能在国内法院中加以强制执行,却具有一种超越任何一个主权国际法的实在法的持久效力”。

因此我们说,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更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注释:

[英]劳特派特著.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65,84.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

[美]乔治・萨拜因著.[美]托马斯・索尔森修订.邓正来译.政治学说史(第四版)(上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