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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利益保护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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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利益保护研究论文

物业管理中的法律热点问题研究 物业管理是现代化城市和房地产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作为一个新兴的专业行业,对于我国法律而言,它还是一个崭新的领域,我国还没有关于物业管理的国家立法,只存在一些立法技术高低不一、立法权限各不相同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房地产业加速发展,物业管理中的法律问题亟需探讨研究,物业管理立法亟待完善健全。现就青岛市或全国物业管理事务中出现的几个热点问题加以分析,以供立法或实务操作中参考。 一、物业管理中的基本法律关系和法律调节原则。 物业管理中涉及的法律关系相当复杂,主要有以下三种基本的法律关系。1、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即物业管理公司接受业主委员会或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对物业进行管理而相互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物业管理中最基本的一种法律关系。2、物业管理中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指行政机关对物业管理活动或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等主体相互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法律控制或调节。如对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的法律调节。3、业主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主要指业主之间根据有关规定,通过民主协商,制定本物业的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管理基本制度等,共同遵守,实现物业小区的自治管理。 笔者认为,鉴于物业管理具有维护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双重特性,对于其中纷纭复杂的法律关系,法律调节应坚持以业主自治为基础,同时适当加强政府调节和监管。在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中,对于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方式、收费等,应坚持以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一致为原则。目前,我国地方规定均对物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或政府定价,这只是我国物业管理发展初期的过渡性产物,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应逐步交由市场进行调节,以提高物业管理的水平与效率。而对于前期物业管理活动、业主大会的召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及物业管理公司资质审定等行为,基于对业主利益的维护和上述行为的特殊性,应适当加强政府管理和立法调节。至于业主间的法律关系,应坚持以业主协商自治为原则,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允许业主通过制定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以及物业管理基本规则等,协议约定增加或放弃有关权利与义务,以实现对物业积极有效的管理。 二、业主委员会的诉讼地位。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成员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它代表全体业主的利益,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这种制度设计实现和保障了众多业主对公共事务的民主高效的管理。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有权对物业管理区域内部事务进行自治决定,但对外能否直接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呢?在此,有必要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加以探讨。 实践中,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已非常普遍,其主要源于地方法规的认可。而业主委员会对侵犯业主利益的当事人能否代表业主直接提起诉讼呢?要解决这个问题,应分几个层面加以分析。首先,业主委员会以何身份参与诉讼呢?个人认为,业主委员会并非企业或社团法人。部分地方法规直接将业主委员会界定为社团法人,笔者以为不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社会团体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而业主委员会本身是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的,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和维修基金等皆属于全体业主。那么,业主委员会应作为何种身份参加诉讼呢?笔者以为,立法上可将其界定为其他组织,以实现其参与诉讼保护业主利益的目的。其次,业主委员会是直接作为原告还是做为业主的代理人进行诉讼呢?业主委员会起诉之目的并非为了其本身权益,主要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利益。因此,不论全体业主共有财产或部分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犯,业主委员会只有经全体业主或部分业主授权,才能参与诉讼。最后,业主如何授权业主委员会代理诉讼呢?对于全体业主的共有权益,可按照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章程有关诉讼的规定,或直接进行诉讼或经召开业主大会决定诉讼,其判决结果对全体业主有约束力。对于部分业主共有权益受到侵害时,则必须另行具体授权。不论属于上述何种情况,均应向法院提交上述有关授权文件,或业主公约或业主委员会章程或业主授权委托书。 有鉴于此,未来立法应直接明确规定以下内容。1、或立法规定: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依照业主大会的规定,可以对外行使以下权利:代表全体业主参加诉讼,以及办理为参加诉讼而委托律师。当然,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则要相应制定有关程序,如决定诉讼或选择律师的表决权比例。2或立法规定:全体业主的权益受到侵犯时,业主委员会有权直接提起诉讼,全体业主承担后果或责任。惟有如此,才能避免业主逐一授权诉讼的繁琐程序,节省诉讼成本,并实现物业公共管理的高效运转。 三、承租人在物业管理中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 我们知道,业主指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其基于产权所有人的身份,通过业主管理委员会,聘用物业管理公司和接受物业管理服务。承租人作为非产权使用人,其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呢?其行使权利与义务的根据又是什么呢? 部分地方法规规定,非业主使用人与业主享有同等权利与义务,并一起参加业主大会;或列席业主大会,并享有建议权、知情权。但各地规定均不完善或具体。 本人认为,承租人租赁的物业并非简单的物理性质的房屋。现代意义上的物业,应为附有各种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居住者接受物业管理制度制约的物业,即物业含义已向人文化发展。因此,承租人使用物业时,应有权享受物业公司的管理服务,并必须接受物业管理制度的制约。 但我们必须知道,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既存在共同利益,也存在利益冲突,因此二者在物业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应该是不一致的。非业主使用人一般不关心物业的长期利益,不愿过多注意养护物业公用部分,作为业主也可能不关心在出租期间的物业管理质量。因此,应采取一定的权利架构互相制约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以达到对物业的精心养护。 笔者认为,应区分不同的权利与义务,有些可由法律直接规定由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享有和承担,有的则应根据非业主使用人与业主间的约定来确定。对于一些非业主使用人生活必不可少的权利和保持物业小区生活环境所必需的义务,应由法律直接规定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同样享有和承担。比如,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具有约束力。而对于其他的权利与义务,应尊重业主与非业主使用人间的约定,以使民事交易更为灵活,充分发挥物业价值。另外,业主与承租人间的关于物业管理费用交纳的约定,毕竟属于双方间的合同关系,在未得到物业公司同意的情况下,若承租人欠交物业管理费用,物业公司应有权向物业所有人催交。 四、关于前期物业管理 广义的前期物业管理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即物业公司在项目建设前期接管物业之前,参与物业的规划、设计及建设,从物业管理的角度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建成后的物业能满足业主或使用人的需求。另一方面,则指物业公司对物业实际接管后,按照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对物业进行实际管理。狭义的前期物业管理,只包括后一项内容。我们目前常谈的物业管理,也是指狭义的物业管理。 关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我国目前房地产开发实践中出现不多。其实,它有着重要的意义:物业管理企业在规划设计和建筑阶段就介入,可以利用其专业知识对规划设计提出修改意见,一方面使规划设计和建筑满足国家在物业管理方面的技术标准,一方面使其考虑到建成交付使用后的管理要求,更好的衔接规划设计和物业管理,满足业主和使用人的需求。对于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我国立法上没有规定,但在《建设部房地业司关于贯彻建设部第33号〈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第二点指出:“对在建的住宅小区,要按《办法》要求,提前做出物业管理规划和实施方案”。个人认为,在以后的立法中,应当将物业管理的早期介入进行规定,以更有利于物业管理事业的发展。国家主要应该从保障业主权利和物业管理市场的秩序出发,制定一些基本的程序和最低的标准,至于实际如何介入和介入到何种程度,可以给予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进行选择的自由。 下面主要说一下狭义的物业管理。 1、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的签订主体 1999年10月14日,建设部下发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中,指出该协议的主体甲方为:“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乙方为“购房者(业主)”。该协议对主体的定位有所不妥。笔者认为,首先,在业主未入住物业之前,让物业管理企业逐个与每位业主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协议,程序上复杂,缺乏可操作性,每位业主是否皆愿意委托该企业进行管理,也有待商榷。同时,它也意味着还存在着另一个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合同,这个合同也应该称为《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其次,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约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出售住宅小区房屋前,应当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承担住宅小区的管理,并与其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物业管理方式以及双方的违约责任。”既然要求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写明物业管理方式,则意味着前期物业管理协议应当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因此,将签订与落实物业管理企业的责任,以法定的形式确定为开发商的强制义务,比以逐一与业主签订协议的形式确定为合同义务,更为现实和具备操作性。 因此,个人认为,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应当由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购房者只需与开发商在购房合同对物业管理的方式、物业公司的选聘等事项进行约定即可。但笔者另外不得不指出,建设部《商品房购销合同》95年示范文本第二十条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指定 公司负责业管理,乙方遵守物业管理公司制订的物业管理规定。”但在2000年合同示范文本中却无此项约定,操作中应引起注意。 2、前期物业管理的期限和费用承担。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开始时间,各地立法分歧不大。一般皆规定为在业主入住前开始,即在物业出售前就应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以便迎接业主入住和方便业主生活,至于具体的开始时间,可由物业公司与开发商协定。 关于前期物业管理的结束时间,一般规定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并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后。该项内容一般由各地立法直接规定,主要基于在业主委员会未成立时对业主使用物业的保障。 重要的问题是,前期物业管理费用应由谁承担?目前各地一般规定为由开发建设单位自行承担。如《青岛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新建物业投入使用至业主委员会成立并聘用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前的前期物业管理,由开发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若因各种原因导致业主委员会不能按规定及时成立或成立后未选定委托物业公司,此时仍由开发商无限期承担,未免有失公平。 另一个问题是,从实际使用的角度。应坚持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的原则,即业主入住后,不管业主委员会是否成立,皆应由业主按其物业建筑面积交付费用,至于未售出部分,则理应由开发商承担。关于此,《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有可借鉴之处,其第四十六条规定:“自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签订之日至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承担;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该条规定比较合理,但尚有以下问题不能解决。即若“自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之日至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之日发生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住宅出售单位和买受人按照住宅转让合同的约定承担,”但住宅转让合同无约定,该费用应由谁承担呢?笔者认为,根据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则应由入住者承担。 五、关于物业管理费用的追缴问题 催交物业管理费用,是令物业管理公司头疼的问题。物业管理欠费,已严重影响到某些物业公司的经营。有些物业公司采取停水停电等激烈措施,以达到收费目的。甚至某些地方立法亦有此规定,如《海南经济特区城镇住宅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拖欠费用的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以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交者,可以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措施,但应当提前5天书面通知当事人。”该行为是否适当或合法,有待商榷。笔者以为,供水、供电、供气是业主与自来水公司、电力公司、燃气公司之间有偿使用水电气的合同法律关系,业主欠交水电气费,上述公司可以依法予以停止供水、供电、供气等,而物业公司似乎无权利用该手段追缴物业管理费用,最多可以停止对该业主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对此,我国未来立法上,可借鉴香港或其他国家的做法。香港大厦管理条例规定:只要公共契约有规定,倘若业主不遵守公共契约缴纳物业管理费用,业主立案法团可以将该物业在大厦的权益出售,或者将所欠款向呈报田土注册处登记备案,将该业主在大厦的权益作为抵押,或者扣收住客交给业主的租金,业主立案法团可以要求住客从其应交纳给业主的租金中,扣除业主拖欠的物业管理费用,转交给业主立案法团,凡住客以此扣除的款项视为已交纳给业主。法国住宅分层所有权法第十九条规定:共有所有权人对所分担的公共费用和负担,以于其享益部分上所设定的法定抵押权予以担保。瑞士民法第七十一二条第九款和第十款确定了保障债务履行的法定质权和留质权制度,关于法定质权,其规定:“分摊给楼层所有人最近三年的费用,楼层所有人未支付时,全体楼层所有人有请求对其应有份额建立质权的权利。”关于留质权,其规定:“分摊给楼层所有人最近三年的费用,楼层所有人未支付该费用时,全体楼层所有人对其房屋内及附属于房屋的设备或供房屋利用的动产,与出租人相同,享有留质权。”美国法律规定住宅所有人在未能履行其费用分担义务时,管理人或实施管理、修理行为之人就该住宅所有人的财产有优先受偿权,此优先受偿权除捐税及登记在前之抵押权外,优先于其他债权。 六、关于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问题。 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的基金。建设部《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和《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对其均有详细的规定。 《办法》规定:“商品住宅在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订有关维修基金缴交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交维修基金。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同时规定:“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研究决定,按业主占有的住宅建筑比例向业主续筹。”(笔者在此仅谈及商品房。) 在此,笔者仅提出几个问题,以供实践中或立法中注意。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分别不同情形,对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进行了规定,如对地基和主体工程规定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等。同时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也要求开发商在不同期限内实施住宅质量保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又对此进一步规定 因此,可以肯定,住宅共用部位、共同设施设备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应该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即由开发商或施工单位保修,而不应动用维修基金。因此,有必要对维修基金的使用制订比较详细的管理办法。同时要求物业管理公司和业户委员会在动用维修基金时注意审查有关事项。 2、目前青岛市并未严格执行上述《办法》中的规定,开发商销售房屋时,并未代为收取购房款的2—3%的维修基金。物业管理实践中,继续沿用青岛市物价局、市建委等部门联合颁发的青价房[1998]115号《关于制定青岛市普遍住宅小区房屋共用部位维修费标准的通知》,即按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收取。应注意的是,青岛市《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执行,而建设部《办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可见,青岛市地方规定或实践应尽快与建设部《办法》相统一。

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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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不会是扬大的孩子吧

财务管理是一个重要内容。加强对公司财务的管理是有效进行成本控制的重要手段,将提高公司工作团队的核心竞争力。我整理了财务管理论文选题,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一)财务基础理论研究方向

1、财务管理目标的研究

2、公司财务制度设计

3、股利理论与股利政策

4、企业破产若干财务问题研究

5、企业财务竞争力研究

6、网络环境下的财务管理

7、财务杠杆原理及其应用研究

8、企业价值创造的衡量:EVA还是Tobin's Q

9、低碳经济对企业理财环境的影响

10、财务总监的角色定位与素质要求

11、财务管理学科建设问题研究

12、出资者财务论

13、财务管理质量研究

14、财务管理模式创新

15、公司财务治理研究

16、期权定价理论在公司价值评估中的应用

17、企业财务核心竞争能力的分析与评价

18、公司财务预警系统研究

19、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研究

20、财务管理环境研究

(二)融资理论研究方向

21、公司筹资管理

22、企业适度负债研究

23、公司营运资金管理

24、公司经营的杠杆效应

25、公司资本结构的选择方式

26、公司筹资方式的选择与比较

27、财务杠杆及其在筹资决策中的运用

28、融资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29、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研究

30、上市公司融资偏好研究

31、我国企业融资租赁的现状及创新发展方向

32、企业融资结构的比较分析

33、负债经营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以某公司为例

34、再融资方式与成本的比较

35、上市公司融资优序问题研究

36、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优化研究

37、公司治理与融资成本实证研究

38、民营企业融资管理的问题及优化策略

39、供应链融资研究

40、公司债券融资研究

41、上市公司资本结构实证研究

42、融资约束与会计欺诈

43、论我国的融资租赁

44、上市公司再融资问题研究

45、上市公司并购融资问题研究

46、民营企业融资困境及其对策分析

47、小微企业融资机制研究

48、中小企业集群融资研究

49、电子商务与中小企业融资

50、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

(三)投资理论研究方向

51、长期投资决策评价指标及其比较分析

52、上市公司投资绩效研究

53、上市公司投资决策研究

54、上市公司市值管理研究

55、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

56、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研究-----以某上市公司为例

57、投资决策、筹资决策与股利政策的关系

58、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

59、投资者保护理论与实证研究综述

60、股权分置改革后的大股东行为研究

61、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研究

62、上市公司高管涉案的市场反应研究

63、企业并购效应研究

64、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分析

65、风险投资机构对上市公司投融资效率影响研究

66、公司投资时机与投资规模分析

66、公司投资方向与投资区域分析

67、投资组合理论在股票投资中的应用研究

68、我国风险投资问题研究

69、权证投资的风险控制研究

70、项目投资财务问题研究

(四)收益分配理论研究方向

71、股利政策的比较与选择

72、中西方公司股利政策比较研究

73、股票期权与经理人激励

74、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及其形成原因

75、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治理研究

76、股权激励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77、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激励问题研究

78、上市公司股利政策影响因素研究

79、盈余管理及其识别研究

80、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文献综述

81、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效应分析

82、上市公司股利分配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以××公司为例

83、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的比较分析

84、自由现金流量对股利政策的影响分析

85、薪酬激励与管理者行为的选择

86、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股价关系研究

87、上市公司股利政策与公司治理研究

88、上市公司股利形式与收益质量研究

89、企业经营者激励机制研究

90、企业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税务筹划

浅析财务管理理论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对于企业发展的意义越来越大,关系着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财务管理人员要熟练掌握财务管理的相关知识,加强财务管理风险意识,防患于未然,避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关键词:财务管理 风险 控制

一、财务管理概述

(一)财务管理的含义

财务管理(Financial Management)是指基于一定的法律法规,在一定整体目标的指导下,关于企业资产的购置(投资)、资本的融通(筹资)和经营中现金流量(营运资金)以及利润分配的管理。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根据财经法规制度,按照财务管理的原则,组织企业财务活动,处理财务关系的一项经济管理工作。作为企业管理的核心,财务管理对于改善企业经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践表明: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的经济效益的好坏具有重要影响。

(二)财务管理的内容

从组织企业财务活动的角度看,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投资管理、筹资管理、营运资金管理、利润分配等。

1、投资管理

财务管理中的投资是广义的概念,它既包括对外投资也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是指购买其他企业的股票和债券等购买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以及直接对其他企业的投资等;对内投资是指企业内部购置长期资产的投资,如购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企业的投资按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类型:

(1)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是指把资金直接投放于生产经营性资产,以便获取利润的投资。间接投资又称证券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于证券等金融性资产,目的是取得股利或利息收入的投资。

(2)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又称资本性投资,是指一年后才可收回的投资。短期投资又称流动性资产投资,是指一年内可收回的投资,如对应收账款、存货、短期有价证券的投资。

2、筹资管理

筹资是指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对资金的需要量,采用适当的方式获取资金的行为。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用多种方式筹集资金。不同来源的资金,其使用时间的长短、附加条款的限制、资金成本的大小以及风险程度等都不相同。筹资管理的目标是,在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需要的情况下,以较低的资金成本和较小的筹集风险,筹集到所需要的资金。筹资管理要解决的问题是如何取得企业所需要的资金,包括向谁筹集,何时筹集,筹集多少资金等。

可供企业选择的资金来源,也称为资金渠道。按照出资人对企业控制权不同,分为权益资金和借入资金。按照使用期限长短,分为长期资金和短期资金。

3、营运资金管理

营运资金管理是对企业流动资产及流动负债的管理。一个企业要维持正常的运转就必须要拥有适量的营运资金,因此,营运资金管理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要搞好营运资金管理,必须解决好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两个营运资金管理方面的问题:

第一,企业应该投资多少在流动资产上,即资金运用的管理。主要包括现金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和存货管理。

第二,企业应该怎样来进行流动资产的融资,即资金筹措的管理。包括银行短期借款的管理和商业信用的管理。

可见,营运资金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对资金运用和资金筹措的管理。

4、利润分配

进行股利决策时要考虑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税法对现金股利和资本利得的不同税率规定,企业未来的投资机会,资金的来源渠道及其成本,股票价格的稳定与否,股东对当前收益和未来收益的偏好等。

(三)财务管理的特点及其重要性

1、灵敏度高。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成为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经营管理目标为经济效益最大化,这是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投入资本实现保值增值所决定的,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要求所决定的。因为,企业要想生存,必须能以收抵支、到期偿债。企业要发展,必须扩大收入。收入增加意味着人、财、物相应增加,都将以资金流动的形式在企业财务上得到全面的反映,并对财务指标的完成发生重大影响。因此,财务管理是一切管理的基础、管理的中心。

2、综合性强。财务管理作为一种价值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经济管理活动。正因为是价值管理,所以财务管理通过资金的收付及流动的价值形态,可以及时全面地反映商品物资运行状况,并可以通过价值管理形态进行商品管理。也就是说,财务管理渗透在全部经营活动之中,涉及生产、供应、销售每个环节和人、财、物各个要素,所以抓企业内部管理以财务管理为突破口,通过价值管理来协调、促进、控制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其它管理,例如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人事管理、物资管理等,都是从某一个方面并大多采用实物计量的方法,对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某一个部分实施组织、协调、控制,所产生的管理效果只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局部起到制约作用,不可能对整个企业的营运实施管理。

3、涉及面广。首先就企业内部而言,财务管理活动涉及到企业生产、供应、销售等各个环节,企业内部各个部门与资金不发生联系的现象是不存在的。每个部门也都在合理使用资金、节约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率上,接受财务的指导,受到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约束。同时,财务管理部门本身为企业生产管理、营销管理、质量管理、人力物资管理等活动提供及时、准确、完整、连续的基础资料。其次,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也涉及到企业外部的各种关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在市场上进行融资、投资以及收益分配的过程中与各种利益主体发生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主要包括:企业与其股东之间,企业与其债权人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企业与其供应商之间,企业与其客户之间,企业与其内部职工之间等等。

二、财务管理风险与控制

(一)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定义 企业财务管理风险是指企业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企业财务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从而使企业有蒙受损失的机会和可能。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在生产和经营的过程中时刻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风险与危机。

(二)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无论企业处于生存、发展与盈利的任一阶段,财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始终是一个重要的议题,控制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是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前提,因此,防范企业财务风险,主要应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1、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的适应能力

切实做到时刻关注企业外部环境,积极的制定应急方案,即时调整财务管理方法,加强财务人员的风险观念,提高财务人员对财务风险的敏感性和准确的职业判断力,最大限度的避免因外部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

2、理顺内部各种财务关系

要明确各部门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及职责,并赋予相应的权利,真正做到责、权、利相统一,使企业内部财务关系清晰明了。

3、提高财务管理决策的科学化水平

防止因决策失误而产生的财务风险。企业财务决策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成败,企业必须采用科学的决策方法,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种种因素,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避免经验决策和主观决策,降低财务风险。

4、确定合理的资本结构

资本结构是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关系,资本结构失调是影响财务风险各种因素最直观的体现。当企业资本结构最优时,财务杠杆利益最大。除此之外还要考虑以下因素:(1)在整个宏观经济不景气时期,企业应尽可能压缩负债;而在经济复苏、繁荣阶段,企业应增加负债,抓住机遇,迅速发展。(2)谨慎负债,使流动比率不低于1:1,最好保持在2:1的安全区域。流动比率越高,表示短期偿债能力越强,流动负债获得清偿能力的机会越大,债权越有保障。

5、制定科学的投资和资金计划

对新项目投资要准确测算项目资金需求,防止项目尚未建成就出现资金缺口。加强现金流量管理,减少库存积压,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减少流动资金占用。同时,企业在年初制定年度预算时,要预测全年现金流量,预算资金缺口,提前准备融资方案,包括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

三、结语

财务管理对企业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而且深远的影响。为此,企业要牢固树立财务管理的理念,重视财务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保持清醒的头脑,应对随时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避免企业遭受重大损失。

参考文献:

[1]《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工商管理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大纲及指南》第三版 。

[2]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辅导教材《财务成本管理》。

信赖利益保护的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民本、民主、民生思想贯穿始终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一正式提法,标志着我国服务型政府的构建将从表面的理论探讨转向纵深的实务推进过程。构建服务型政府,不是对现行制度的细微修改和局部矫正,而需对当前政府运行的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和法律机制进行全面、彻底地深化和升华。■服务型政府的法治理念:有限、有效与有责构建服务型政府,首先应当转变官员及民众头脑中的陈旧行政理念,树立起“有限”、“有效”与“有责”的新型理念。有限政府———向社会让渡权力服务型政府应当是一个权力有限、职能有限的政府。现代政府建立在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基础上,社会力量在市场资源配置过程中占有不容忽视的地位。经济学的“公共选择”和“新公共管理”理论也证明,政府的职能是服务而非掌舵,应提供一些最基本的服务,而不试图掌控社会新的发展方向。我国政府行政权力一贯庞大,尤其应加大对其的法律限制和自我克制。政府职能应限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方面,推进政企、政资、政事分开,坚决把政府不该管的事交给企业、市场和社会组织,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实现政府职能的集中化和精简化。顾客导向———便民、高效政府服务型政府也应当是便民政府、高效政府。近年西方公共行政改革树立的“顾客导向”服务模式强调:公众是公共服务的消费者,是政府机构的“顾客”,顾客可通过对公共服务方式和内容的选择影响政府机构的行为。我国2000年在芜湖挂牌运行的全国首个地级市“行政服务中心”,以及近年来在广州建立的集外商投资项目审批、证书核发、利用外资统计三大系统于一体的“外商投资管理平台”,可谓是这种理念制度化的典型例证,它与我国倡导的“公仆”观念不谋而合。树立“顾客导向”理念,以便民、高效作为服务型政府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将提升政府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促使政务人员转变角色意识。有责政府———勇担责任服务型政府还应当是一个积极履行行政职责、勇于承担行政责任的政府。政府必须忠实职守,勇于承担责任,方能获得人民的信任,以较小的成本实现对社会合法及有效地治理。我国政府要树立责任观念,就需要将传统政治中的“官民”观念转变为现代政治中的“平等制约”观念,要着力维护并推进与公民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要有坦然接受公众监督、批评的姿态、勇气与责任感。同时,应设计行之有效的责任评价及监督机制,完善和发展现行的问责机制,建立健全政府内部绩效评价机制和政府外部监督机制,落实责任政府理念。■服务型政府的法治原则:公开、公正与公平构建服务型政府,应当关注权力行使的程序公正,以“公开”、“公平”与“公正”为原则有序推进。行政公开———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从制度设计上看,必须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还应当建立健全权力的监督制度和程序规则。从行为内容上看,则要实现行政主体公开和行政行为公开。前者包括公开主体的基本情况、机构设置、人员编制、职责权限和财政收支状况等;后者则包括事前公开职权依据、事中公开决定过程和事后公开决定结论三方面。2007年4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为行政公开原则提供了具体、明确的实然法依据。行政公正———法治政府的核心准则确保社会公正,是另一项应当遵循的程序性法治原则。公正原则源自英国的“自然正义”原则和美国的“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其基本涵义是行政权力运行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程序公正标准。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一是要为市场主体创造、提供可公平竞争、公平分配的宏观环境和氛围;二是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避免偏私,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与所处理的行政事务必须没有利益牵连和个人偏见;三是要求行政机关确保社会公众尤其是个案相对人对行政处理过程的参与权,通过行政听证等制度设计形成科学有效的诉求表达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等。行政公平———公私利益的合理均衡建设服务型政府,还应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关注实质正义,侧重社会的“基本价值取向”,并强调这种价值取向的正当性。建设服务型政府,必须兼顾不同部门、不同地域群众的利益,逐步建立以“规则公平、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确保全体人民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向共同富裕迈进。具体而言,政府在均衡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时,必须遵循禁止过度和信赖保护两项原则。前者要求政府在限制个人利益的手段与实现公共利益的目的之间进行权衡,选择一种既为实现公共利益所绝对必要,也为对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后者则要求政府在其实施的行政行为对相对人产生了值得保护的信赖利益时,不得随意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否则必须给予相对人合理的信赖补偿或赔偿。■服务型政府的机制创新:职能社会化、市场化及主体多元化上述法治观念及原则的具体化,需要通过一系列的机制创新来实现。当下值得考虑的重要策略,是通过推进政府职能社会化、市场化,构建多元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公共服务社会化———调动社会力量公共服务社会化,是指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各社会主体共同参与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实现供给主体多元化和供给方式多样化。这一事实雄辩地证明了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可行性与有效性。公共服务社会化可通过下列方式展开:政府与社会力量签订承包合同,将城市垃圾处理、道路清理维护、养老院等社保事务、职业培训、就业中介服务等事项出让给社会组织承包经营;政府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授权社会力量参与教育、供电、供气、供水、电信等运营业务及大型港口、飞机场、道路、桥梁以及城市公共交通等的建设事务;对于部分公共信息的发布、涉及特定专业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等事项,则可行政委托给社会机构、个人及第三部门从事。公共服务市场化———引入竞争机制公共服务市场化,则指在公共部门中通过招标投标、公开交易、引入内部竞争等市场运作方式向公众提供服务,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调节公共服务的供给和需求。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打破了政府在多领域的传统垄断格局,为政府部分职能的市场化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具体而言,公共服务的市场化主要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推动公与公之间的竞争,改变提供服务的传统集中配置做法,缩小、细化服务供给机构的规模及范围,赋予客户自由选择权力,迫使服务部门为赢得“顾客”而展开竞争;二是实现公与私之间的竞争,打破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垄断格局,建立并发展多元化主体共同参与的充分竞争局面;三是鼓励私与私之间的竞争,通过招标、投标等方式从社会组织中遴选出优胜者,通过鼓励竞争提高公共服务的供给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企业会计诚信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人员诚信意识

我国政府应该加强会计工作人员诚信档案的建立,需要依据每年会计从业人员登记、年检以及检查等方面工作,对他们所从事会计工作过程中是否依据会计法规制度或者职业道德水平、奖励或者惩罚等方面进行记录,形成他们特有的诚信档案。这种方式不仅仅可以作为我国会计监督部门的重要监督依据,还作为其公开实行、监督以及约束的重要手段和执行依据。另外,我国政府还需要注重加强会计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工作。我国政府、会计行业需要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和那些具有资质的会计工作人员进行继续教育工作,并在继续教育过程中加大对他们的诚信理念的教育和强化,培育良好会计诚信工作文化,塑造适合会计行业诚信建设的文化。这是是当前我国会计行业急需要解决和处理的问题和任务。

(二)加强会计诚信法制和政府监管力度

会计行业工作人对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会计行业需要加强对这类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控制工作,从而确保他们在审计业务过程中可以有效客观、公正的实行各种任务。同时,我国会计行业可以适当提高审计费用,提高整个行业的审计标准,尽量避免审计过程中出现不良竞争状态,让更多的审计工作人员能够提高审计质量。另外,我国政府还需要加大法制和政府的监督部门监督和约束作用,尽量建立起政府监督和监督法律体系,做好会计诚信行为规定,实现会计管理部门或者中介部门利用法律来对那些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实行行政处罚。

(三)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素质水平

我国会计行业要想提高会计诚信问题,应该注重提高会计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为此,首先,我国高校会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负责人需要在设置人才培养计划的时候,注重添加会计诚信方面的课程或者教育内容,让这些学生能够在校园内就体会到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其次,企业内部需要加强对会计工作人员的诚信教育。比如说,企业内部设置专业的培训机构,实现他们不定期的在职教育和考核方式,提高他们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另外,企业出资人还可以将这些会计工作人员委派到社会专业培训机构学习职业道德和诚信教育内容。

(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要想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公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优化公司股权结构,尽量实现公司的股权运行内容,降低股权集中化现象出现;二是适当增强公司内部懂事会的功能和作用,实现董事会自我评价和监控,明确他们的诚信内容和工作;三是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可以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保护公司的利益,并通过参与董事会的运作,可以发现公司经营的危险信号,对公司的违规或不当行为提出警告。(作者单位:绥化学院经济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1]孟凡利.会计职业道德[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

[2]袁敏.浅议当前中国会计诚信缺失的原因与对策[J].南方冶金学院学报,2005(5)

[3]李承宗.会计诚信的伦理学探析[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6 (7)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更是整个会计行业之本,诚信既是财富,又是财源,还是财力,它是现代企业持续发展喝持续经营的先决条件,从某种意义上说它是现代经济“第一推动力”,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现在最大的“无形资产”。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对会计诚信提出越来越高的要求。维护会计诚信原则,提高会计诚信水平,建设会计诚信体系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会计诚信的内涵

会计诚信是指会计行为的诚实守诺,具体表现就是会计工作人员按企业客观经营状况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向报表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财务信息,并且该信息是企业经营者做出正确生产经营决策的基础,是投资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从整体看,会计诚信品质的内容包括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会计职业操守;精湛的会计技术和会计技能;完善的会计相信质量和优质的会计服务,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会计诚信则表达了企业对社会的一中基本承诺,即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把现实经济活动反映出来,并忠实地为会计相信使用者们服务。

二、会计诚信的重要性及意义

(一)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基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既是道德资源又是经济资源,在保障交易正常进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在市场经济中,因为社会分工的细化和交易方式的发展,诚信也被赋予了更多的物质内容,从道德追求进入到物质生活领域。在经济生活中,如果道德缺失,信用遭破坏,就会导致市场秩序混乱,企业间的交往就会中断,只有坦诚的信息披露才能取信与市场,才能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游刃有余,立于不败之地,拓展更更广阔的发展空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不仅强调内在品德修养,更强调“互利”和“双赢”,即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要顾及他人和社会的利益,这是诚信的核心问题。正因为如此,诚信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是市场经济的动力和源泉,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基本的游戏规则。

(二)会计诚信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会计之本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立信,乃会计之本”。信用是会计规则的生命线,诚信不仅是一种资源,而且与重大利益相关。守信者会得到利益,而失信者必将付出代价。例如一些会计师事务所诚信度高,竞争力就强,并以此获得了较大的经济利益。而有一些会计师事务所由于陷入了信用危机,并且受到了相关机关制裁或被迫终止其营业资格。对执业会计师来说诚信有助于他们开拓业务,占有市场,也可以使客户增多,扩大实力,使同行合作者增多,在合作中获得利益。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诚信既是会计行业生存的重要前提,也是会计行业发展的重要保证。

三、当前会计行业诚信缺失的表现及危害

(一)会计行业为诚信缺失的表现

1、原始凭证失真。当团体利益、局部利益、个人利益在某种场合占了上风,再加上单位领导人的地位、权力的影响,一些自制原始凭证往往便成了单位上下“通力合作”的结果,至于外来原始凭证,既有违法印制的逼真票据,又有公司、企业、商场为推销商品、迎合特殊报销需要而不得不开出的“头大尾小”、名为购办公用品实为家庭用品之类表里不一的发票。世界零售业巨头麦德龙出来中国商场时详尽罗列着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及顾客姓名的透明发票,便成了“制造麻烦者”,因其“造假不方便”,常为一些顾客拒绝甚至退货。

2、会计凭证失真。在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被动地使用失真的运势凭证,在记账、算账、报账的过程中因未发现而导致的无意失真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由于利益驱动单位领导指使会计人员或会计人员自行造假而导致的人为因素失真也较为普遍。由于原始凭证失真和账务处理失真而导致会计报表不能提供完整、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加之有的企业内外两套账表,造成会计信息不准确、不真实。

3、假账真算与真账假算。一是不按规定进行收入确认,利润虚假。效益好的企业想方设法隐瞒利润,少计收入,将其挂在往来账上或私设小金库;效益不好的企业为了完成利润指标,将不到期的收入提前计入 ,或利用内部上下级关系、关联单位之间虚开销售发票。二是会计当期的成本、费用结转不真实。该列的成本、费用挂账不列,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不该提的变相提取,乱挤乱摊成本费用。

会计信息缺失及其所造成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从一个国家的角度讲,可以使市场信号失真造成政策制定的失误,干扰市场经济发展,使资源配置低效劣化,造成大范围的国家利益受损。从企业的角度讲,可以对企业产生误导,使企业的决策失误,失去市场机会,使企业的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受损。同时也使会计行业本身深受其害,危害会计工作的组织体系和工作规范体系,使内控系统只需时空,会计秩序混乱,滋生腐败和犯罪。但是,诚信的缺失并非是会计特有的问题,会计诚信是社会诚信的一部分,会计诚信的缺失是我国当前整个社会诚信程度低下的一个反映。

(二)会计缺失诚信的危害

1、危害市场经济秩序。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没有信用,市场经济就无法维系。近几年来,造假账、造假报表,虚列资产和权益等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比较严重,出现了一些贪污受贿、偷税漏税、挪用公款等不诚信行为。从中国的郑百文、银广夏,到美国的安然、世通、施乐、默克及法国的维迪旺,社会各界对会计失信的谴责此起彼伏,不但影响了国家税收,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家经济决策与实际的经济状况偏离,已经成为一颗“毒瘤”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2、危害投资者利益。会计资料的质量,不单纯是单位的内部事务,也影响到投资者及时知悉、充分了解、有效利用会计资料的合法权益。对中小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利益得不到保障,从而失去他们对会计报表的可信度。就安然事件来说,2001年11月下旬,美国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首次公开承认自1997年至今,通过复杂的财务合伙形式虚报盈余亿美元,在与关联公司的交易中,隐藏债务亿美元,通过大约3000家SPE进行自我交易、表外投资、编造利润,管理层从中非法获利。在安然破产事件中,损失最惨重的无疑是那些投资者,尤其是仍然掌握大量安然股票的普通投资者,按照美国法律,在申请破产保护之后,安然的资产将优先缴纳税款、偿还银行借款、发放员工薪资等。本来就已经不值钱的公司再经这么一折腾,投资人肯定是血本无归,安然公司的破产也冲击了各有关的主要金融机构,包括投资银行、商业银行、养老保险和共同基金。对于投资者而言。他们投资的主要依据是经审计后公布的会计报表,而会计报表的失真,将直接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损。

3、论缔约过失责任

利益研究论文

现在的社会中,人们常常谈论道德话题,但一些有违道德的事情还是频频发生。“馒头老太”为我们出了一道选择题,让每一个人对“无人售馍”做出自己的选择。这五年道德检测的实际情况包含了她对路人和社会的无比信任,人们也无比信任“馒头老太”,这体现了一种良性循环,激发出的是强大的社会正能量。

近年来有关道德的争论很是火热。“倒地老人为何无人扶起?”为何“事不关己,高高挂起”会如此的盛行?是社会的沦落还是人们道德的败坏呢?

有人说:“或许是个碰瓷的,最好绕道而行吧。”也有人说:“这么多人都路过此处,别人都不管,我为什么要管。”是啊!这是人们常有的心理,人们有这种心理的原因是由于一种现象——吃力不讨好。是帮助别人后,反而被冤枉,时间长了,这种事就谁都不愿意干了,免得掉坑里。

但是,我觉得无论有没有被冤枉的可能性,这种事只要我们还有一点点道德心,都应该勇于参与的。因为或许只要我们伸一下援助之手,就会挽回一位老人的生命,生命是多么的可贵,人的一生只有那短短的几十年,所以我们不仅应该珍惜自己的生命,而且也应该珍惜别人的生命。如果因为有这种被冤枉的可能就不去做的话,当你若无其事的从旁边绕过去时,心里面就没有一点内疚吗?我想,如果我是那种人,半夜会被噩梦惊醒,况且就算有那种被冤枉的可能性又怎样呢!大家不要忘记了,我们现在生活在法制社会中,法律会明辨是非,只要真理站在我们这边,我们就是清白的,没有人能随意诬陷我们。

“倒地老人无人扶起”的事件验证了我们这个社会某种程度的沦落,而“馒头老太”却对我们这个社会还是充满了信心,对路人和买馍的人有着无比的信任,这种卖馒头的方式不仅仅赚的是人们的钱,而且是激发社会正能量的体现!

我相信,我们社会中绝大多数人们还是有道德,有涵养的,不然社会中也不会有那么多慈善团体和机构,也不会有那么多的爱心人士。哲学中说过,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所以我们不能因为那点坏的可能性,就完全否决一件事,我们应具体事情具体分析。

如果是我遇到这种选择,我将毫不犹豫地坚守我的道德。

孔子是我国古著名的文化人物,其下弟子号称三千。但其中一位义救在外国的鲁国奴隶而不报账的学生受到了责备;同是救人一命又收到一头牛的谢礼的弟子反而得到了孔子的表扬。这两个故事很简单,却很有深度,我们不妨研究一下。

研究事情通常要看谁是最大的受益者。那位收下了一头牛的弟子,他的行为使更多的人了解到了好人有好报的道理,无形之中就做了一件有利于国家,有利益于社会的事。这其中的利益关系不言而喻。

其实利益与道德之间并不一定是你存我亡的关系,但人们却没有注意这一点。

道德是一种高尚的品格。从古至今,是无数文人墨客,以及寻常百姓所关心的话题。它是做人的根本、立世的基石。然而,也有许多人过激地理解它、改造它、传播它。认为利益就是它的头号死敌。于是就有宋朝理学宣扬“存天理,灭人欲”一类的主张。

但是在宋代,是社会背景导致了这样的思想产生。宋朝的商品经济前空的发达,社会的繁荣也必然会极大地冲击原有的伦理道德。由于当时的社会现象是如此的特殊,才会出现“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潮流。而后来它也发展成了巩固封建统治的武器。

再回过头来看孔子所生活的春秋时期,虽不如战国时期那样战乱频繁,但社会上流动着一些令人不安的气息。于是孔子站出来,赞扬了救人收礼的弟子,也批评了另一救赎人却不报账的弟子,其实救人不求回报更体现了一个人的品德是多么高尚。孔子这么做,是希望自己能够通过这些举动,使人们都能达到一个利益与道德的平衡点。

再反观现在,我们的内心可能会感到一些痛苦了,摔在地上的老人无人敢扶,原因是一些老人被扶后竟然讹诈好心人。在有人落水急需救援时,耳畔却传来先给钱再救人的喊声。这些事情给人们的心灵蒙上了一层恐怖的阴影。

现今社会充斥着冷漠与浮躁,政府高呼正能量,反腐倡廉等词就是在呼吁道德,呼唤善意的人性,一场道德与利益的较量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

几千年前,孔圣人就对这个问题作出了解答——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孔夫子赞扬他的弟子在帮助别人之后取走应得的酬劳,对他的弟子在帮了人之后拒绝酬劳予以批评,孔子在利益与道德之间,决然地以道德为先,认为只有建立在义之上的财才是属于自己的财富。

我国著名的物理学家,两弹一星钱学森当初在美国时被看作能抵得上五个师的重要人物,美国政府提出优越的条件来挽留这位英才,甚至是他的老师也极力劝阻他留在美国。他在道德与利益面前选择了前者,他认为只有回到自己的祖国,在自己的土地上才能种出属于自己的苹果,这种利益才是他所渴求的,即使这是一片异常贫瘠的土地,他用行动告诉我们,无论何时何地,道德永远凌驾于利益之上。

人们永远忘不了抗金英雄岳飞的精忠报国,人们更忘不了小人秦桧以莫须有的罪名害死了这位当世豪杰。在利益的驱使下,在波诡云谲的政治斗争中,善弄权谋的奸臣秦桧害死了岳飞——这位金戈铁马,气壮山河的将军。正是因为人们忘不了,如今岳王庙前跪着的铜人在历经百年沧桑后仍在忏悔着自己的过错。在权力与道德面前,秦桧坠落了。曾几何时,他也许有着想成为像管仲,蔺相如等良相的伟大抱负,他也想像蔺相如与廉颇一样,做到文臣提笔安天下但在利益的驱使下迷失了自我,将自己变为历史长河中最卑微的小人。

感动中国十大人物颁奖典礼上,吴锦泉的身影润湿了许多人的眼眶,看见他,我们难免会忆起年老的爷爷,但就是这位看起来平凡的老人,用自己的工作来支付爱心,窄条凳,自行车,弓腰扛背,沐雨栉风这就是这位老人的真实写照,他用自己年老的身躯努力工作着,吆喝渐行渐远,一摞摞硬币,带着汗水,沉甸甸,称量出高尚。他把自己劳动所得捐给灾区,捐给世界上最困难的人。在他心中,他没有失去,全是满满的获得,全是满满的幸福,这就是他所得到的最宝贵的东西。利益因道德而呈现,这才是真正的利益。

形形色色的人用自己的实践启示我们,道德永远凌驾于利益之上。在这场角逐中,道德被最大程度的展现。只有做个以道德为先的人,我们才能获得真正的利益。

道德是一双无形手,推开封锁在心里的一扇窗;道德是一扇窗,窗外是蔚蓝的天空;道德是一片天空,它孕育着无数纯洁的心灵。道德无处不在。

其实我们每一人都只做到了一小部分,却没有做到全部。我觉得道德就得做的全面,在家庭里做个好孩子,在学校里做个好学生,在社会做个好公民。

在家里应该干一些力所能及的活,让家人轻松一点。有空时多和家人沟通,谈谈天,说说在学校发生的事情。还要多注意身体别让家人担心。现在我们正在小学阶段,虽然不能在物质上帮助家人,可是我们可以好好学习在精神上宽慰他们。

因为父母给了我们生命,老师给了我们智慧,所以在学校我们要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同学之间我们要懂得谦让,多去付出,少索取回报。从此互相促进,互相进步。正是在老师的批评和鼓励之中我们懂得了什么是对,什么是错。正是在老师的尊尊教导中渐渐长大。正是老师昼夜心耕,才换得幽谷飞香,诗满人间。如果我们要报答老师就要用成绩来报答老师,让老师知道自己的努力没白费。

在社会我们要明理,守法,诚信,助人,文明用语,这是我们的基本原则。我看了一则列宁的故事:“有一次,列宁下楼在楼楼梯狭窄的过道上,碰见一个女工端着一盆水上楼。那女工一看是列宁,就要给列宁让路,准备自己退回去。列宁阻止她说:“不必这样,你端着东西走了半截,而我现在空着手,请你先过去吧!”他把‘请’子说得很响亮,很亲切。然后自己紧靠着墙,等女工上楼了,他才下楼。”读了这个故事,我很受教育。作为一位伟人,列宁不因自己身居高位而无礼,这更显出了他伟大的品质,值得我们学习。这时我又想起了我自己的一个故事。

有一次,我做公交车去上英语课,我看见一位老奶奶在离我很远的地方,就想让座,当时人很多,我想叫她一下,又怕人家说我,又觉得老奶奶听不见,想站起来叫老奶奶过来,又怕位置被别人抢了,过了一会老奶奶过来了,我想:下一站再让吧!等到了下一站,我去看老奶奶,可是老奶奶却已经下车了。当时我

我后悔莫及,从那次以后,每次我坐公交车,只要我有座位看见老爷爷,老奶奶都会立即让座给他们,他们点头向我微笑时,心里很安慰。

古往今来,追逐利益的人往往只注重方法和手段,而不注重自己的德行修养,他们以为,道德与利益是毫无关联的。其实不然,道德水平的高低往往决定着利益的得失。

古人说,“信,乃立世之本也”。为什么古人这么看重“信”呢?信,即诚信,是一个人对事对人应有的基本品德。如果一个人连基本的诚实守信的品德都不具备,那么他又怎能获得别人的信任,从而实现自己的利益呢?现代企业,无不以诚信待人为公司的第一立世准则,可见,不论是个人,还是一个企业,诚信的品德,是他获取利益的首要条件。

“海纳百川,有容乃大”,为什么大海可以如此宽广,如此波澜壮阔?因为他有天地之间无与伦比的胸怀——包容。一个人道德水平的高低,与他的包容心有很大关系,善于包容别人的人,别人也愿意为他效力。战国时,齐国公子孟尝君,注重自己道德水平的修养,同时用一颗包容天下的心欢迎天下贤士,一时,群贤毕至,门客三千,孟尝君对每个人都礼待有加,后来,当他落难时,是这些门客帮他渡过难关,重新得到了丢失的利益。试想,如果不是孟尝君有美好的品德,那么即使他有一时的辉煌,也终会因为品德的低下而丧失手中的利益。

美好的品德能够帮助人们获得利益,同样,卑劣的德行也会使人得不到利益以至丧失到手的利益。如果庞涓当上魏国军师后善待孙膑,即使孙膑的才华掩盖了他的光芒,他也会因为举荐贤能而受人尊敬。可是他没有,他用卑鄙的手段迫害孙膑,最后只落得个身死人手的下场。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有谁会愿意和一个道德品质败坏的人结交?失去了众人的依托,又怎能握住手中的利益?

美好的德行带来利益,卑劣的德行令你丧失手中的利益。古代如此,现代更是如此。所以,在学习知识的同时,我们更应注重品德的修养,这样才能在以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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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的政策确定后干部就是决定性的因素,领导干部要牢记党的七届二中全会提出的“两个务必”,多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坚决反对和克服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以及其它一切不正之风。要自觉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始终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决不能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与民争利。要有毫无自私自利之心的精神,做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腐败与人民利益是不相容的,对于极少数腐败分子,要依照党纪国法坚决予以惩处。(四)一切相信和依靠人民,充分调动广大人民追求和实现自身利益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强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历史是人民群众创造的。“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8]。人民的利益不是哪一个人的“恩赐”和“善待”,也不仅仅是一时一事的“雪中送炭”,必须依靠人民的自觉奋斗去争取。党领导人民群众的实质是宣传、动员和组织群众,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依靠群众的智慧和力量实现其自身解放。“最大多数人的利益和全社会全民族的积极性创造性,对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始终是最具有决定性的因素”[2](p14)。“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我们党人民利益观的科学总结,也是制定和执行政策的科学指南。全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能从根本上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改革和建设获得广泛、可靠的群众基础和力量源泉。我们党的根基和力量在人民,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获得了更有利的密切联系群众的条件,同时也增加了脱离群众的危险,执政时间越长脱离群众的危险性越大,在利益关系大调整时期的危险性更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充分发挥“最大优势”和消除“最大危险”的有力保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要求,我们党把发展摆在党执政兴国第一要务的位置上,努力推进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必将更加充分地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我们党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到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贯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各个领域,这一切都是为了造福人民、惠泽华夏,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只要全体共产党员坚持党的人民利益观,真正按照“一个宗旨、两个务必、三个代表”去实践,我们党就如同永远不离大地母亲的安泰,与广大人民始终保持血肉联系,立于不败之地。本文来自学习网(),原文地址:

劳动者权益保护研究论文

可参考的资料有:1 劳动合同法草案 凸显保护劳动者权益 闻哲 人民日报海外版 2006-03-22 报纸 0 8 6 2 我国劳动派遣现状与劳动者权益保护——兼谈《劳动合同法》(草案)中“劳动派遣”之立法规制 郑尚元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07-03-20 期刊 3 491 505 3 劳动者:你心目中的劳动合同有多重 本报记者 陆占奇 张弛(实习 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6-04-04 报纸 0 2 2 4 关注劳动合同法 健全劳动法律体系 保护劳动者权益 关怀 工会博览 2007-07-01 期刊 0 98 50 5 《劳动合同法》(草案)对劳动合同解除时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李志明 河北企业 2006-07-20 期刊 0 134 209 6 《劳动合同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保障 张鸣起 中国工运 2007-08-10 期刊 1 82 55 7 劳动者将不再处于弱势 杨中旭 中国矿业报 2006-04-04 报纸 0 3 1 8 论《劳动合同法》对特殊劳动者群体权利的保护效力 汪朝飞; 刘胜男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8-01-15 期刊 0 0 0 9 《劳动合同法》下的新平衡——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冲突与协调 张妮 法制与社会 2007-10-10 期刊 0 210 187 10 《劳动合同法》获通过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新华 农村新技术 2007-12-15 期刊 0 39 28 11 保护劳动者——新《劳动合同法》的解读和释疑 中国经济周刊 2007-11-16 期刊 0 220 253 12 对《劳动合同法》几个关键词的统计与分析坚定保护劳动者的宗旨 管锦源 时代经贸(下旬刊) 2008-01-20 期刊 0 77 74 13 《劳动合同法》获通过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 农家之友 2007-12-20 期刊 0 85 91 14 浅析新《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林楠 企业家天地 2008-02-15 期刊 0 458 574 15 也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 王天林 中国工运 2008-04-10 期刊 0 57 75 16 学会用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 郑保然 内江科技 2008-05-25 期刊 0 12 11 17 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之合理性论证 熊樟林 法制与社会 2008-04-25 期刊 0 42 43 18 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利器 当代广西 2006-02-16 期刊 0 115 141 19 《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关怀 法学杂志 2006-09-15 期刊 7 268 332 20 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与劳动法之比较 杜新年 武汉科技学院学报 2006-10-30 期刊 1 173 202

那么下面我给你详细解释一下劳动者权益也就是劳动力产权市场经济运行的主体,首先包括资本产权,而完整的产权应包括资本产权和劳动力产权。劳动力产权是市场经济劳动者地位、身份、权利、利益的根本性基础。劳动力产权是受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和法律保护的利益和负利益的总和。一般由劳动力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支配权等“四权”组成。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实质就是实现劳动力产权。劳动力产权使劳动者地位得到了定位,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就是要保证劳动力产权所体现的劳动者的下述“主人”地位得以实现。维护劳动力产权的所有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要进入市场配置,其前提是劳动者占有自身的劳动力所有权。在任何情况下,劳动力的所有权都必须掌握在劳动者本人身上,这是劳动力所有权与其他财产所有权的重要区别。劳动力可以作为商品买卖,但买卖的对象只是劳动力的使用权,而不是劳动力的所有权。正因为劳动者拥有劳动力个人所有权,因此,劳动者是劳动力产权的主体———“劳动力主人”。由此必须维护劳动力产权主体相应的权益,否则难以保证劳动力产权的实现。这些权益有: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基本发展权,劳动者对劳动力再生产的权利,劳动者对劳动力的自主支配权,劳动者对一部分剩余索取权等。产权主体的激励程度大大高于一般收入分配所产生的经济刺激,在产权制度下的产权主体所激发出的这种积极性、创造性和能动性,正是我们所说的作为职工主人翁地位所应具有的,只有在产权制下,赋予劳动者的产权主体地位,才能真正发挥其主人作用。维护劳动力产权的控制权劳动或劳动力投入与经济增长有密切的联系。劳动力投入的数量与质量直接影响到经济增长的速度和质量。因为劳动资料要靠劳动者来创造、改进和使用,劳动对象要靠劳动者来加工,离开了劳动者的劳动,任何先进的劳动资料也难以发挥作用。劳动力是生产要素中最具能动性的、最为基本的生产要素。21世纪的竞争,关键是高素质劳动力即人才的竞争。生产中的资源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物质资源,一种是劳动力资源,从某种意义上讲,劳动力资源是一种更为重要的资源,不仅劳动力与资本、技术等要素,共同构成生产要素,而且物质资源能否被有效利用,最终要取决于劳动力资源能否被有效利用。因此,劳动力对其他资源起到“控制”的作用,是“生产力的主人”。维护劳动力产权的参与权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劳动者个人所拥有的劳动力产权又可以转化为企业所有权。在这里,劳动力产权的使用权和由此积累的劳动力资本的劳动者个人所有与企业所有权的共同占有和使用,正好构成现代企业法人财产的完整内涵。这种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是一种更为直接、更为紧密的结合,这种结合的方式决定了职工在现代企业制度中的主人地位,这也是劳动力产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本质要求。按照现代企业理论,企业是由不同“财产”所有者组成,是由物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力所有者组成,是他们互相交易的结果。即物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们通过交易,形成企业,形成企业治理结构,产生了企业所有权。如此,物质资本所有者与劳动力所有者一样都是企业所有者,企业主人,他们共同拥有企业。劳动力产权应当和资本技术等要素一样共同享有对企业的参与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包括对自己劳动成果分配的权利,还应包括对企业其他重大问题的参与决策权利,这种权利的拥有是实现职工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劳动力产权权利束中的一切权利都应在企业中得到实现,而且,劳动力产权权利束的权利也只有在企业中才能得到实现,进一步说,也只有当劳动力产权权利束中的一切权利得到实现,企业才能有效运行。维护劳动力产权的剩余索取权劳动者能否获得剩余索取权是衡量劳动者地位的重要标志。劳动力产权的价值实现,其关键在于获得剩余索取权,这是实现劳动者主人地位的重要标志。1、剩余索取权的获得,在分配关系上实现了劳动者的主人地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理论的进一步发展。这种发展首先表现在分配内容方面,即劳动者的劳动所得不仅表现在劳动力价值的实现上,而且还表现在劳动者参与自己所创造的利润的分配上;第二,体现在分配范围进一步扩大。第三,体现在分配形式上,劳动者不仅获得工资,还获得股权、红利等等。这种分配关系的实质是劳动者当家作主地位的真正体现。2、剩余索取权的获得,可以极大地激发职工的主人翁责任感。劳动者不仅期望工资部分的保证,还期望企业良好的经营,可以扩大和增加其所分享利润的部分,这与资本所有者所期望的不仅要实现资本价值,更重要的是要实现增值的目标是一致的。3、剩余索取权的获得,可以较好地协调劳资矛盾,共同促进企业发展。在剩余索取权的支配下,利润目标可以成为企业和劳动者所追求的共同目标,使劳动者的利益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趋于一致。二者是企业利益的共同承担者,共同促进企业发展。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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