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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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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论文抄袭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许多东北财经大学的学生和毕业生在该校BBS白果社区上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有人在帖子中写道:“他的抄袭是对东财硕士教育的亵渎,是对所有认真写毕业论文东财学子的亵渎,在这样艰难的时刻,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只有积极地面对,考验我们学校危机公关的时候到了,希望校方不要讳疾忌医,刻意回避!”也有人感叹:“看来今年我们的论文注定要从严了。 大家赶快加油写吧。” 还有取名为“天涯的代价”的网友提出了“建议东财图书馆引进硕士博士论文类比数据库”的建议。他在帖子中提到,“每一个硕士博士提交论文之后,应首先在这个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专业已有论文的比较,若相似度超过一定水平,则被认定为不合格,要求其重新修改之后再提交。这一方面把问题解决于事前,另一方面实现我校学术研究与国内外先进科研惯例的接轨。”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的发帖人小萧曾提到他发帖的初衷:主要是因为现在正值各高校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的时期,想提醒那些抄袭的人,抄袭真的很容易被发现,所以最好不要抄袭。 他告诉笔者,他所在专业的老师基本上全看过了此次关于论文抄袭事件的报道,有的老师还特意提醒他们指导的学生要注意学术规范。而在他参加的论文答辩会上,参加评审的一些专家也提到了现在对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抓得很严格。其中一位参加答辩的同学引用的太多了,被答辩委员会要求明确标示引用出处,并建议他进一步修改论文。 小萧也告诉笔者:“发这个帖子也想表示一下对现在硕士教育质量下降的不满。”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发帖人小萧是“一名正在撰写论文的大学生”,有网友据此质疑小萧的发帖动机,“感觉整件事情是一个阴谋”。对此,小萧向笔者表示,他只是广西一所高校研三的学生,不是统计学专业的。他目前已完成毕业论文的答辩,即将毕业。 专家: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 著名教育家,武汉大学原校长刘道玉在今年年初发表的《彻底整顿高等教育十意见书》一文中就将“研究生泡沫化”列为目前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文章还指出,“虽然公开学术造假是个别的,但学风浮躁和浮夸却很普遍,至于‘假项目’、‘假论证’、‘造假论文’、答辩走过场更常见了。” 著名教育问题研究专家熊丙奇博士认为,防止“学位论文抄袭”的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他指出,近年来出现的学位论文抄袭事件,共同的原因是在平时培养中,老师对学生的指导很少,在审阅学生的论文时,导师放宽要求,甚至有的老师根本就没认真审阅。现行制度下的中期答辩、论文盲审等,都很难真正避免论文质量不高、学术不端问题。不改革制度想避免学术不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他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来说,核心的保障措施,不是形式上的各种规定,而是导师负责制,即导师对学生的培养方式、培养内容、培养质量真正负责。目前,从研究生招生,到课程设置、论文答辩,导师只有很少的发言权,最后变为虽有导师负责制,导师却不负责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也指出,防治学生论文抄袭,导师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认为,导师不仅要在知识传授和方法训练上指导学生,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引导,帮助学生提高诚信素质、学术品德。 谈到导师对自己的影响,正在浙江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褚宸舸深有感触。他告诉笔者,他的博士生导师在给学生上第一次课时,专门细致地讲了研究规范的问题。他每次把论文发给导师看时,总被批改得密密麻麻。 他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硕士时,尽管自认为算是个勤奋认真的学生,但每次去见导师,心里也还七上八下,害怕受到批评。他认为,自己后来能发表很多论文,并获得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硕士论文,与导师的严格要求和提携是分不开的。 现在,褚宸舸成了一名老师,他这学期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授课时,发现有一半学生提交的论文不规范,就进行了严厉批评,还专门拿出4个小时教他们如何做规范性的研究和注释,对学生习作逐文点评。对此,学生们反映收获很大。在褚宸舸看来,治理抄袭之风的根本是学生和导师一起努力,建立一种良好向上的学风。 校方事前事后都要抓 在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杨东平教授看来,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学风、教风的问题。虽然彻底禁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但他认为,从内因上可以通过学生加强道德自律,从外因上可以通过教育和纪律等方法进行防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学校和老师应当重视对学生学术道德的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环境;再次,要严格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没有惩处,只会纵容抄袭等现象的频频发生。 他介绍说,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学生在入学时要接受关于学术规范的教育,通过相关培训让学生意识到学术规范的重要性。一些高校的学生手册上有关于学术规范的明确规定,学生还要在学生手册上签字表示接受相关规范的约束。这样,学生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学校通过契约明确告知学生应负遵守基本学术准则的义务,而学生的签名代表一种承诺,今后在开展学术研究、获得学分和学位时,就必须遵守契约的相关规定。 笔者从正在剑桥大学求学的中国留学生王宏伟处了解到,在英国,导师对学生做学术研究、发表论文的把关十分严格,此外也有一些其他教育方式。如他在入学时收到过校方的邮件,其中包含一些关于学术规范的内容;而在平时听课和做实验时,学生会在事前收到一份告示,被告诫可以相互讨论,但不能抄袭。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曾在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留学的施鹏鹏博士告诉笔者,法国处理高校学术不端的做法相当简捷:经校学术委员会认为某作品存在学术不端情况时,该教授(科研人员)就会受到最严厉的处分,即开除。一般而言,该教授(或科研人员)也不会再被学术界所接纳。但他同时表示,这种情况在法国极少。在他看来,这与法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学术传统及学术积淀有关,并且法国的学术行业自律性强,学术职业共同体成熟、规范。此外,法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机制相对严厉,一旦被发现,绝无幸免。 朱勇教授介绍说,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确定了对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处理的标准,抄袭剽窃占论文总字数10%以下,修改论文,一周后、半年内答辩;占到10%~25%,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如果占到25%以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2008年,将标准调整为3%以下,3%~10%,10%以上三个阶段处理,相应数据段的处理结果同前。在2006年到2008年三年中,共检查了3836篇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查出有抄袭行为的240篇。其中,抄袭论文占检查论文总数的比例从2006年的%降到了2008年上半年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打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他同时指出,在目前阶段,我们不可能彻底消除论文抄袭现象。因此,我们既需要通过诚信教育和道德引导,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该正视这一现象,确定合法、合理的解决措施。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学位论文抄袭行为,必须严格查验,严肃处理。查验的关键在于全面,不能有疏漏;处理的关键在于严肃、合法,而且行为与结果有对应性,可预期性。第二,无论是查验过程,还是处理结论,都需要为当事人从制度上设计合适的救济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规则体系内拥有陈述、解释、申诉、要求复查等权利和机会,确保事件的处理公开、透明、相对公正。第三,准确理解与论文相关的学生培养过程,严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因论文抄袭处理结果对于学生的连带负面影响。 “对于学位论文抄袭,既要实施严厉的打假,也要给予宽容的救济。”朱勇教授说。

西南政法大学 [英]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西南政法大学原名西南政法学院,始建于1953年,是以西南人民革命大学政法系为基础,合并重庆大学、四川大学、重庆财经学院、贵州大学、云南大学的法律院系而成。学校选址歌乐山下、烈士墓旁,旨在接受革命传统教育,培养爱国情怀。建校之初,学校得到了时任西南局负责人邓小平、刘伯承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亲切关怀,原东北抗日联军第二路军总指挥周保中将军出任首任院长。1958年,中央公安学院重庆分院又并入我校。 特殊的建校背景,使我校既秉承了深厚的法学传统,又吸纳了公安教学的特色;师资队伍中既汇集了当时西南地区的法学名流,又吸收了司法实务部门的业务精英,被誉为“新中国政法类的西南联合大学”。 学校的发展历史上,先后经历了由西南大区、司法部、四川省、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重庆市管理等多次隶属关系变更。“文革”期间曾一度被迫停办,1977年,学校经中央批准恢复招生。1978年,经国务院批准为全国重点大学,是司法部部属政法院校中唯一的重点大学。1995年,更名为西南政法大学。2000年,由司法部直属划转重庆市人民政府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共建,以地方为主的管理模式。 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形成了从高等职业教育、本科教育到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以及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等多层次、多类型的人才培养格局;法学、经济学、管理学、文学、哲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在法学教育方面,成为全国公认的规模最大、学科体系最齐全,教学科研力量雄厚,社会贡献突出,在全国法律界有良好影响的最大高级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建校54年来,共为国家培养了各级各类高级专门人才10多万人,是全国培养法学专门人才最多的学校。 学校图书馆藏书280万册(含电子图书126万册),各种学术期刊1400余种;学校拥有两种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现代法学》和《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其中,法学专业刊物《现代法学》为中国中文核心期刊,并被国际权威机构评为世界著名期刊。 学校占地面积近2000亩,由沙坪坝校区和渝北校区两部分构成,各级各类在校学生20000余人,设有民商法学院、经济贸易法学院、法学院、行政法学院、刑事侦查学院、政治与公共事务学院、管理学院、经济学院、新闻传播学院、外语学院、应用法学院等11个学院,1个继续教育学院,有法学、侦查学、刑事科学技术、国际经济与贸易、思想政治教育、英语、新闻学等17个本科专业。拥有2个国家重点学科、法学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11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权点和法学、马克思主义理论、新闻传播学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28个二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点。经济法、诉讼法学科为国家重点学科,法学一级学科为省部级重点学科,政治学理论、新闻学、国民经济学、外国语言学和应用语言学为省部级立项重点建设学科,拥有法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5个省部级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2004年,在教育部全国法学一级学科评估中,我校法学学科整体全国排名第六;在中国管理科学院科学研究所主持的大学研究生院二级学科评价中,我校经济法国家级重点学科连续四年蝉联全国第一。 近三年来,全校共承担各级各类科研课题176项,其中国家级项目24项,包括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3项(其中重大项目1项、重点项目1项)、国家软科学项目1项,省部级社科基金项目96项(其中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2项),横向课题52项,大型国际合作项目4项。2005年,以李昌麒教授为首席专家的“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项目,获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A级),这是重庆市高校首次实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零的突破。2004年至2006学年度,公开发表学术论文1766篇,其中核心期刊821篇;2004年以来,被CSSCI检索收录617篇,出版著作88种;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一等奖7项、二等奖9项、三等奖27项、优秀奖7项。2001年、2003年,两篇博士学位论文先后获得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学校注重科研成果的利用,多名教师应邀为中央、地方党政部门领导授课,受托参与20多部法律、地方法规的立法咨询工作。 学校始终坚持“厚基础、宽口径、强能力、高素质”的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健全了教学质量测评体系,完善实施了学分制、主辅修制、选修制、导师制、督导制等富有成效的本科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有效保证了人才培养质量的稳步提升。学校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达到12门,其中国家级精品课程3门、重庆市级精品课程9门。2001年以来,学校共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18项,其中有两项教学研究成果分获第四、五届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2002年,有4部教材获得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教材二等奖。2006年,有4部教材在第二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评奖活动中分获一、三等奖和优秀奖,有6部教材获准进入“十一五”规划教材项目序列。 学校是全国首批“国家大学生文化素质教育基地”院校之一,近年来素质教育成果显著。1998年以来,学校集体和个人先后获得全国先进集体(2个)、三好学生标兵(2人次)、优秀学生干部(1人次)、中国百名优秀青年志愿者(1人次)等荣誉称号;1999年至今,学校连续八年被重庆市和团中央授予“全国大中专学生‘三下乡’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先进单位”称号;2002年,学校代表队获得第二届全国“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辩论赛冠军;我校代表队在第四届、第五届“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中荣获银奖,是政法类院校中唯一连续两次进入决赛的大学;在第八届“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全国总决赛中两人荣获二等奖;2004年,我校学生在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中,两人获得特等奖,6人获得二等奖;2005年,学校代表队获得西部和西安模拟联合国比赛最佳代表队奖、最佳立场文件奖和最具领导才能奖;2004年、2005年、2006年,我校青年法学会、演讲辩论协会和大学生社会调查中心相继被团中央授予“全国百优社团”的光荣称号。2006年,我校合唱团在第四届世界合唱比赛中获得银奖,应邀赴维也纳金色大厅演唱。我校体育运动队在重庆市和全国举行的各项比赛中多次夺冠。2006年,我校男子排球队参加全国大学生沙滩排球赛获得冠军,同时取得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沙滩排球赛资格;在首届中国大学生排球联赛中获得亚军,并作为亚洲唯一受邀请的排球队参加将于2007年9月在维也纳举行的世界大学生校际运动会。 学校一大批毕业生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骨干,有的已经成为相关领域的领军人物。在2005年8月《当代中国法学名家》首批收录的176名法学名家中,我校教授和校友入选32名,占入选总人数的近六分之一;在已进行的五届“全国十大杰出青年法学家”评选中,我校共有15位学子入选,占所有50名入选者的30%。我校还有38位校友担任了省部级领导职务,21人被任命为大法官和大检察官。近年来,还涌现出了“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英雄模范”芦振龙烈士、“全国模范检察官”刘邦闹等一批优秀校友。2006年初,中国校友会网发布我国首个反映1952年以来中国高校杰出人才培养状况的调查报告,并依此推出了“中国高校杰出校友榜”,我校以法学人才培养方面的杰出表现,夺得“青年法学家校友榜”第一名,也是进入该榜前十名中唯一的重庆高校。 学校积极适应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坚持走开放办学的道路,先后与美国、法国、德国、日本、泰国、韩国等国家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20多所高校建立了校际交流关系。坚持聘请长期外籍专家,接受外国留学生,并多次选派本校学生出国学习。学校还承办了由司法部和国家外国专家局共同创建的“中国国家高级法律人才培训中心”,项目面向海外进行学位培训和短期培训,为学校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当前,学校正处于“第三次创业”的发展时期,面临重大机遇和严峻挑战,全校师生员工将继续秉承“博学 笃行 厚德 重法”的校训,坚持“教学立校、科研强校、人才兴校、依法治校”的办学理念,为把西南政法大学早日建设成为立足重庆、服务全国、面向世界,以法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优势突出、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大学而努力奋斗。 国家重点学科 经济法学 诉讼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 法学一级学科硕士点 法学 马克思主义理论 新闻传播学 硕士点 马克思主义哲学 中国哲学 伦理学 国民经济学 政治学理论 外国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 企业管理 行政管理专业学位点 法律硕士西南政法大学网站:西南政法大学论坛:西南政法大学招生:该校在《2007中国大学评价》编制的2007中国大学社会科学100强排名中名列第四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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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格式一般包括: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A]。具体的参考文献格式应该根据文章种类而决定。具体如下:1 期刊论文类一般格式如下:作者.论文名称[J].期刊名称,发表年份(第几期):页码.注意:一般而言,参考文献里的标点符号用的是英文状态下输入的标点符号。输完汉字要切换到英文状态,再输入相应的标点符号。示例:沈延生.村政的兴衰与重建[J].战略与管理,1998(6):1-34.徐勇,吴记峰.重达自治:连接传承的尝试与困境——以广东省云浮和清远的探索为例[J].探索与争鸣,2014(4):50-53.吴毅,贺雪峰,罗兴佐,等.村治研究的路径与主体[J].开放时代,2005(4): 学位论文类一般格式如下:作者.论文名称[D].毕业院校所在城市:毕业院校,论文提交年份:页码.示例:刘杨.同人小说的著作权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2:12-15.

西北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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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拿到毕业证,学位证。

论文抄袭事件经媒体报道后,许多东北财经大学的学生和毕业生在该校BBS白果社区上发表了各自的看法。有人在帖子中写道:“他的抄袭是对东财硕士教育的亵渎,是对所有认真写毕业论文东财学子的亵渎,在这样艰难的时刻,我们没有别的办法,只有积极地面对,考验我们学校危机公关的时候到了,希望校方不要讳疾忌医,刻意回避!”也有人感叹:“看来今年我们的论文注定要从严了。 大家赶快加油写吧。” 还有取名为“天涯的代价”的网友提出了“建议东财图书馆引进硕士博士论文类比数据库”的建议。他在帖子中提到,“每一个硕士博士提交论文之后,应首先在这个数据库中进行相关专业已有论文的比较,若相似度超过一定水平,则被认定为不合格,要求其重新修改之后再提交。这一方面把问题解决于事前,另一方面实现我校学术研究与国内外先进科研惯例的接轨。” 史上最牛硕士论文抄袭事件的发帖人小萧曾提到他发帖的初衷:主要是因为现在正值各高校开展学位论文答辩的时期,想提醒那些抄袭的人,抄袭真的很容易被发现,所以最好不要抄袭。 他告诉笔者,他所在专业的老师基本上全看过了此次关于论文抄袭事件的报道,有的老师还特意提醒他们指导的学生要注意学术规范。而在他参加的论文答辩会上,参加评审的一些专家也提到了现在对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抓得很严格。其中一位参加答辩的同学引用的太多了,被答辩委员会要求明确标示引用出处,并建议他进一步修改论文。 小萧也告诉笔者:“发这个帖子也想表示一下对现在硕士教育质量下降的不满。” 此前,有媒体报道称发帖人小萧是“一名正在撰写论文的大学生”,有网友据此质疑小萧的发帖动机,“感觉整件事情是一个阴谋”。对此,小萧向笔者表示,他只是广西一所高校研三的学生,不是统计学专业的。他目前已完成毕业论文的答辩,即将毕业。 专家: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 著名教育家,武汉大学原校长刘道玉在今年年初发表的《彻底整顿高等教育十意见书》一文中就将“研究生泡沫化”列为目前高等教育中存在的严重问题之一。文章还指出,“虽然公开学术造假是个别的,但学风浮躁和浮夸却很普遍,至于‘假项目’、‘假论证’、‘造假论文’、答辩走过场更常见了。” 著名教育问题研究专家熊丙奇博士认为,防止“学位论文抄袭”的关键在于真正实行导师制。他指出,近年来出现的学位论文抄袭事件,共同的原因是在平时培养中,老师对学生的指导很少,在审阅学生的论文时,导师放宽要求,甚至有的老师根本就没认真审阅。现行制度下的中期答辩、论文盲审等,都很难真正避免论文质量不高、学术不端问题。不改革制度想避免学术不端,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他在自己的博客中写道:对于研究生培养质量来说,核心的保障措施,不是形式上的各种规定,而是导师负责制,即导师对学生的培养方式、培养内容、培养质量真正负责。目前,从研究生招生,到课程设置、论文答辩,导师只有很少的发言权,最后变为虽有导师负责制,导师却不负责的情况。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朱勇教授在接受笔者采访时也指出,防治学生论文抄袭,导师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认为,导师不仅要在知识传授和方法训练上指导学生,承担“传道、授业、解惑”的责任;同时,也应加强对学生的道德引导,帮助学生提高诚信素质、学术品德。 谈到导师对自己的影响,正在浙江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西北政法大学讲师褚宸舸深有感触。他告诉笔者,他的博士生导师在给学生上第一次课时,专门细致地讲了研究规范的问题。他每次把论文发给导师看时,总被批改得密密麻麻。 他在西南政法大学读硕士时,尽管自认为算是个勤奋认真的学生,但每次去见导师,心里也还七上八下,害怕受到批评。他认为,自己后来能发表很多论文,并获得优秀毕业生和优秀硕士论文,与导师的严格要求和提携是分不开的。 现在,褚宸舸成了一名老师,他这学期给西北政法大学研究生授课时,发现有一半学生提交的论文不规范,就进行了严厉批评,还专门拿出4个小时教他们如何做规范性的研究和注释,对学生习作逐文点评。对此,学生们反映收获很大。在褚宸舸看来,治理抄袭之风的根本是学生和导师一起努力,建立一种良好向上的学风。 校方事前事后都要抓 在北京理工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的杨东平教授看来,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学风、教风的问题。虽然彻底禁绝学术不端行为的想法并不现实,但他认为,从内因上可以通过学生加强道德自律,从外因上可以通过教育和纪律等方法进行防治。具体而言,可分为三个方面:首先,学校和老师应当重视对学生学术道德的教育,让学生形成遵守学术规范的意识。其次,教师要以身作则,带头遵守学术规范,维护学术环境;再次,要严格惩处学术不端行为,抄袭者必须为其行为付出代价。如果没有惩处,只会纵容抄袭等现象的频频发生。 他介绍说,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学生在入学时要接受关于学术规范的教育,通过相关培训让学生意识到学术规范的重要性。一些高校的学生手册上有关于学术规范的明确规定,学生还要在学生手册上签字表示接受相关规范的约束。这样,学生和学校之间就建立了一种契约关系,学校通过契约明确告知学生应负遵守基本学术准则的义务,而学生的签名代表一种承诺,今后在开展学术研究、获得学分和学位时,就必须遵守契约的相关规定。 笔者从正在剑桥大学求学的中国留学生王宏伟处了解到,在英国,导师对学生做学术研究、发表论文的把关十分严格,此外也有一些其他教育方式。如他在入学时收到过校方的邮件,其中包含一些关于学术规范的内容;而在平时听课和做实验时,学生会在事前收到一份告示,被告诫可以相互讨论,但不能抄袭。 西南政法大学教师、曾在法国埃克斯·马赛第三大学留学的施鹏鹏博士告诉笔者,法国处理高校学术不端的做法相当简捷:经校学术委员会认为某作品存在学术不端情况时,该教授(科研人员)就会受到最严厉的处分,即开除。一般而言,该教授(或科研人员)也不会再被学术界所接纳。但他同时表示,这种情况在法国极少。在他看来,这与法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学术传统及学术积淀有关,并且法国的学术行业自律性强,学术职业共同体成熟、规范。此外,法国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惩罚机制相对严厉,一旦被发现,绝无幸免。 朱勇教授介绍说,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确定了对于学位论文抄袭剽窃处理的标准,抄袭剽窃占论文总字数10%以下,修改论文,一周后、半年内答辩;占到10%~25%,修改论文,半年后、一年内答辩,或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如果占到25%以上,取消学位申请资格。2008年,将标准调整为3%以下,3%~10%,10%以上三个阶段处理,相应数据段的处理结果同前。在2006年到2008年三年中,共检查了3836篇研究生学位论文(包括硕士学位论文和博士学位论文),查出有抄袭行为的240篇。其中,抄袭论文占检查论文总数的比例从2006年的%降到了2008年上半年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打假”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他同时指出,在目前阶段,我们不可能彻底消除论文抄袭现象。因此,我们既需要通过诚信教育和道德引导,减少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应该正视这一现象,确定合法、合理的解决措施。 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学位论文抄袭行为,必须严格查验,严肃处理。查验的关键在于全面,不能有疏漏;处理的关键在于严肃、合法,而且行为与结果有对应性,可预期性。第二,无论是查验过程,还是处理结论,都需要为当事人从制度上设计合适的救济措施。确保当事人能够在规则体系内拥有陈述、解释、申诉、要求复查等权利和机会,确保事件的处理公开、透明、相对公正。第三,准确理解与论文相关的学生培养过程,严格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因论文抄袭处理结果对于学生的连带负面影响。 “对于学位论文抄袭,既要实施严厉的打假,也要给予宽容的救济。”朱勇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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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硕士毕业论文题目

试论反垄断法律制度与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异同

经济法课程论文经济法课程教学论文:提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摘要: 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是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在从事专业研究中撰写的用以申请硕士学位的学术论文。硕士学位论文集中体现了硕士研究生在二年或三年的学术训练中积累的科研能力和学术成果,在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选择学位论文题目是撰写学位论文的前置性工作,选题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着学位论文本身质量的优劣。在经济法学科的发展历史上,具有卓越学术能力的研究者往往都在选题上独具匠心,所选论题大多既能够契合时代发展的脉搏,又符合知识生产的自身规律。硕士学位论文选题能否取得预期的绩效,主要依靠硕士研究生自 卢代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张国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zoos级硕士研究生。身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但与学科点对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的规划工作也是紧密联系的。选定起点高、有创新、有意义、难度适中,符合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基本要求的论文题目,是学科点选题规划工作的总体目标。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是我国法学类国家级重点学科,拥有中国农村经济法制创新研究中心、经济法研究中心等重要学科基地,长期以来,在李昌麟教授的带领下,一直十分重视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作为研究生培养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业已取得了显著的成绩。但近年来,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培养工作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如,随着法学硕士研究生的不断扩招,导师人数与学生人数的比例逐渐拉大;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之间的学术能力差别较大;读研的功利目的凸显等。因此,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工作也需要直面现实,不断探索新的完善路径。关键词:提高;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一、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选题仓促由于一些硕士研究生平时对学位论文选题的重要性缺乏认识,认为开题只是“走形式”,不认真对待,因此,相当一部分硕士研究生平时不注意专业论题资料的搜集和整理,更谈不上认真思考,待到研究生二年级第二学期末准备开题时,才感到时间仓促,只好“临阵磨枪”,仓促选择一个论题,而对所选题目的研究现状以及是否还有研究价值缺乏应有的了解。一些学生称:“选什么题目在效果上实际上是一样的,因为研究生期间的学习并没有重点,所以选什么题目都无所谓。”(二)消极选题一部分学生不善于自己发现问题,仍然固守旧的学习模式,消极等待导师向其提供论文题目,在选题上丧失了主,充分调动硕士研究生的主动性是选题成功与否的关键。学者王国维曾有过“善自命题”的佳话。他在《尔雅草本虫鱼鸟兽释例》自序中,记载了大学者沈曾植与自己的一段对话:“方伯莞然日:‘君为学,乃善自命题。何不多命数题,为我辈遣日之资乎?’因相视大笑。”可见,“善自命题”就是要善于发现问题,要在广泛的阅读和比较中,发现现实中存在的真问题,从而通过研究此类问题取得显著的成果。但反观目前的一些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他们在学位论文选题中连起码的主动性都没有,逞论“善自命题”。(三)选题不当一部分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在选题时容易出现两种较为极端的倾向:一是盲目求大、求新,忽视了自身学术能力的局限。如,并没有系统的经济学知识训练,而以经济学分析为论文主题。二是选题过于平淡,拘泥于旧有的理论框架,不敢创新,无法体现开拓性。如,在既没有研究方法创新,也没有研究内容创新的情形下,把经济法学界已有定论的某些经济法问题作为论题进行探讨。(四)态度不端某些硕士生在选题时马虎应付、态度浮躁,抄袭严重,缺乏应有的学位论文写作态度。还有些学生对所选文题热情高涨,但往往是一时兴趣所致,由于对困难估计不足,最终败兴而终,临近毕业时往往还仓促改题。这也是一种不严谨的学术态度。(五)师生之间欠缺沟通,缺乏对于学位论文的长远规划 对于科研能力和主动性较强的硕士研究生而言,通过与导师的主动接触,有助于其选题的形成,但相当一部分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的科研主动性较差,对导师的研究领域缺乏了解或只是泛泛知晓。师生之间欠缺沟通的总体情形直接影响到了学位论文选题的长远规划。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很多,包括社会外界的影响因素、学术 640评价体制自身因素、导师和学生个人的因素,等等。因此针对上述问题,不能幻想在整体上和短时间内完全根治。但是,为了提高经济法学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我们仍可以在经济法学专业硕士学位论文的选题规划工作上探索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办法,以弥补制度上的缺漏。、加强经济法学硕士学位论文 选题指导工作的途径(一)建立导师组制度 目前,我校硕士研究生导师制是一位硕士生导师指导和管理多名学生,这是历史延续下来的导师制度,在较长的历史时期有其合理性。如,有利于强化导师的责任以监督硕士生自主学习,导师可以带领学生有针对性地开展相关学术研究,学生能够更加熟悉导师的研究领域。但这是与当时的历史情形相适应的;在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扩招之前,一位导师一届招收三四名学生,而如今一位导师每届多则招收十几名学生,少则也要带八九名学生,部分导师还要指导博士研究生,还要承担教学和科研工作,主观上虽希望提高能动性,但客观上却没有精力像以前那样与硕士生紧密联系,倾注大量精力指导研究生开展经济法学术研究。因此,可以考虑将“一对多”的导师制改革为导师组制度,即由多位导师组成导师组,对研究生的学习进行指导。对于学科方向划分较少的院校的学科点,可以将硕士生导师组合为经济法专业导师组;对于学科方向划分较多的院校的学科点,如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科点,可以将不同大类研究方向的导师成立多个导师组,由导师组集体管理硕士生。当然,为了防止出现集体的“不作为”,还需要辅以工作量登记和考核等相关具体制度的协调配合。这种导师组制度既有助于学生开阔学术视野,在多位导师的指导中博采众家之长,也有利于形成开放式的学术研究样态和研 641究生培养方式,还可避免导师重复指导学生而造成的学术资源配置中的低效率。(二)尽早开展选题规划工作 选择一个适当的学位论文题目非一日之功,需要在平时的学习中一点一滴地积累。尽早确定选题方向,将有助于学生在较长时间内搜集和积累相关研究资料,形成自己的观点。因此,提前开展选题规划对学位论文的撰写的顺利进行有重要意义。我认为,在经济法硕士研究生一年级下学期,即可要求学生确定选题的大体方向,再经过近一年时间的学习积累,在研究生二年级下学期初即可在之前的选题方向中确定一个更为具体的最终选题。这样就可使经济法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成为一项有的放矢的工作。(三)导师组及时向学生推荐可选论题 一般而言,受学力和知识面等因素的限制,只有较少的硕士研究生具有自主恰当选择学位论文题目的能力。加之经济法学研究往往涉及经济学、政治理论和社会学等其他学科领域,一些硕士研究生在选题时容易误入其他学科范畴。为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有必要结合大多数经济法硕士研究生的特点,由导师组根据学科研究方向,尽早向学生推荐可选学位论文题目。这可以避免研究生选题的盲目性,有助于引导学生向未知领域探索。当然,这项工作的目的只是辅助经济法硕士研究生自主选题,并不能否定研究生在学位论文选题中的主体地位;之所以强调这一点,仅仅是着眼于从规划的角度为硕士生的自主创新提供必要的学术指导。这也是导师组制在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一种体现。(四)组织学生读书小组在经济法学专业领域及相关领域内,要提倡读经典、读论文、读时事,读多了自然就会提高学术素养,产生学术自觉性,找到合适的选题也就不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了。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可在研究生一年级成立读书小组,由导师组确定推荐阅读书目。通过阅读,可以使学生掌握相关研究领域的重点和热点、难点,以此在学科点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发学生创作灵感,为学位论文的选脱规划提供丰富的知识储备。(五)举办经验交流会经过选题、开题以及撰写学位论文等一系列程序的即将毕业的硕士研究生,在学位论文的准备和写作中既有成功的经脸,也有失败的教训。对于尚未开始选题的一年级和二年级硕士研究生而言,这些都是宝贵的可以吸取的经验和教训。因此,要发挥高年级学生对低年级学生的“传、帮、带”作用。可以考虑通过举办经验交流会等形式,请高年级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讲述自己在选题过程中的经验教训,与下届研究生进行选题方面的交流。(六)充分利用网络集道随着教学科研技术手段的不断改进,如今网络已进人学校尤其是学生宿舍。网络成为教师和学生联系、沟通的盆要集道;应充分利用网络在信息传递中的作用,为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选题提供交流的渠道。西南政法大学经济贸易法学院的“师生互动平台”就是一个很有特色的教师与学生、学生与学生交流的网上平台。鉴于硕士学位论文选厄的重要性,可以在“师生互动平台”BBS上增设“学位论文选题探讨”栏目。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对于选题的各种问题可以发表在该栏月中,导师和学生能够通过它共同探讨某一选题的可行性,以此形成师生间的教研互动机制。(七)开展学生课题研究计划 学位论文选题作为硕士研究生在校学术活动的一部分,必须与其平时所受的学术训练相联系。为激发硕士研究生的学术热情,提高他们的自主创新能力,为学位论文选题提供充分的准备条件,经济法学科点可以在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中鼓励开展自主申报学生课题的计划,支持研究生团结协作,优势互补,申报 “了圣济i清气It I与自身研究方向相吻合的课题进行学术研究。此类学生课题由导师组盲审后批准立项,学科点提供适当的研究经费。这项活动可以为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选题提供“孵化器”的作用。我院学科点已于今年初首次尝试了该项计划,已初步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受到了学生们的普遍欢迎;在2005级硕士研究生中,就有近10名硕士研究生将其获准承担的课题作为了其学位论文选题。(八)提倡调查研究 经济法研究不能脱离实际,选题要和学科发展的现状相联系。为了促进经济法学硕士研究生选择契合时代脉搏的真问题展开研究,应提倡开展调查研究的学术风气。这里所说的调查研究是广义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通过阅读专业理论书籍获得间接的知识积累;二是通过外在的社会调查实践取得第一手资料。在经济法学研究工作中,这两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不可偏废。当然,对于不同的研究方向,学生在上述两者间的着力点可以有所不同,如对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选题,更需要通过阅读大量的理论书籍,在前人的知识生产积累上进行学术创新;而对于十分强调应用性的经济法分论选题而言,不仅要阅读相关理论书籍,更需要结合实际,发现真问题。经济法学科点应当鼓励研究生根据自己选题的大致方向,进行广泛而且深人地调查研究活动,如,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点组织的经济法学术会议,或与导师一同进行社会实践,或提倡研究生在学生课题中增加实践环节的内容,等等。

文献标题 文献来源 年期 来源数据库 1 我国低代价行政管理机制研究 吉林大学 2007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研究 新疆农业大学 2006 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3 我国出版行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对策研究 华东师范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4 高等教育管理依法行政的法治保障 武汉理工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5 高等学校行政管理效率研究 东北财经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6 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执行力研究 山东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7 城市管理中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应用分析 山东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8 中国民族行政管理体制创新研究 电子科技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9 高校行政管理公共参与之研究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10 高校教师和行政人员基于学术管理的互动机制研究 青岛大学 2007 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政法大学博士毕业论文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241页。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同上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

国内的毕业论文写作中知网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毕业论文不一定要用知网,但是用上知网后会方便很多的。知网这个系统包含了非常丰富的文献资料,并且含有一个很正规的论文查重服务,有很多学校官方认可的查重系统,但还是需要看学校具体的安排因为很多硕博论文,都是学生在校的课题成果,有些甚至涉及到对技术成果的保密,所以不宜在知网公开。其实,最早没有知网时,很多研究依然在扎实的开展,同行业的要查文献资料,必须到图书馆查询。知网起到什么作用了呢?一是给一期期刊提供了展示阵地,防止假刊的出现。二是给一些可以进行交流的学术研究成果提供了交流阵地。但是,并非所有研究成果都适合公之于众。而和知网价值一样大的,还有万方、超星、维普、中教、龙源等知识资源数据库。这些数据库,多收录期刊文献资料,也有个人或单位上传的一些可以公开的知识成果。要求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在网上公开,有些是为了防止学术不端,有些是为了宣誓主权,表明自己是最早的成果研究发者。但是,知网上一些数据也给一些抄袭者提供了便利,尤其是一些社科论文,很多东拼西凑,就成了所谓的自己的研究成果。搜索

一、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论文发表能力是一个长期积累的过程。对于很多同学来说,博士期间第一次发表论文,可能会遭遇四处碰壁的经历。其实我们的很多老师,早年都有类似的经历。要知道现在各个高校对于博士生都有发表的要求,少的2篇,多的有3-4篇的,发表的竞争压力相当大。更何况各大刊物、尤其是CLSCI刊文的主体是各大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教授、副教授、讲师,留给博士生们的版面并不宽裕。有时候你可能会很不服气,我的论文写得这么好,不比已经发表出来的差,编辑怎么就不用。有的时候,幸运地过了初审,经过了几次外审和返修,最后还是没有被录用,难免心浮气躁、愤愤难平。但从旁观者的角度看,这其实是很正常的现象。为什么?任何行业都有它的积淀成本问题,入行久者积淀的成本自然更丰厚。作为刚入行的年轻人,博士生的积淀成本基本为零,学术能力尚未得到认可。发表论文的过程其实就是霍奈特所讲的“为承认而斗争”的过程,要得到刊物和学界的认可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而以后随着发表越来越多,你就会感觉越来越顺畅,这是因为你的积淀成本越来越多。所以,同一篇差不多的论文,名教授能发《法学研究》,而现在的你只能发《法治研究》,因为他站在了比你更高的起点之上。更何况现在很多刊物也有各种评价指标,其中有一项就是引用率。可以想一想,同一篇文章,你写的和名教授写的,引用率能一样么?所以,在最初开始投稿的时候,一定要有这样的准备,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和面对挫折不气馁的毅力。认真对待每一次投稿和每一次修改,如果在尽了自己最大的努力之后依然没有被录用,那就换一个杂志再投。这个过程并非是一个纯粹浪费时间的过程,因为在上一个杂志的初审、外审和修改过程中,你会发现一些以前没有注意的问题,会进行完善再投给下一个杂志。你的论文质量会越来越高,相应地,“中标率”也会越来越大。二、要对研究和发表作整体规划研究和发表是一而二、二而一的事。发表不纯粹是为了完成培养计划的要求,更主要是作为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只有这样才能事半功倍。博士期间所发表的论文都应该是最终的博士毕业论文的组成部分。为此,要尽早确定博士期间的研究主题。我们知道,写博士申请和面试时候的一个重头戏就是关于你在博士期间的研究计划。但我们有一些博士并没有认真对待这个问题,很多博士写的是一个计划,博士期间由于接触到了新的材料,会更换计划,甚至到了临近动笔写博士论文又换了。其实对于真正有创新的研究来说,三四年时间并不长:如果你想要做的主题已经有比较多的资料了,那么你阅读消化这些资料就要花费不短的时间,而要在此基础上形成自己的创新则更难;如果你要做的主题比较新,那么搜集资料本身就比较困难,可能需要你利用联培等机会去国外搜集,有的可能还需要进行调研,这都会花费不少时间。所以,时间是很宝贵的。怎么办?在攻读博士之初,就要非常认真地对待自己的研究计划,结合自己的前期积累、研究兴趣和对自身能力的估计确定研究主题,没有重大原因不要随意更改。研究过程中困难一定会有,任何一个主题——成熟的也好、不成熟的也好——都会在具体写作时遇到各种问题,但不能因此就放弃。另外,如果你是硕士毕业生应届来读博的,那么其实从硕士期间有了读博意愿时起,就应该及早确立读博时的研究主题,最好要使得硕士论文和博士论文的研究主题有连续性,使得硕士和博士期间成为一个整体。说实话,能在6-7年时间里真正对一个主题有深入的研究,且成为这一主题上的专家,就已经很了不起了。三、要事先了解不同刊物的风格和倾向每一个刊物的风格和倾向是不同的,所以“聪明的”投稿应当有一定的针对性,以提高成功率。王人博老师曾在一个著名的演讲中对比过《法学研究》《政法论坛》等刊物的风格,比如《法学研究》会比较倾向于刊发“精耕细作”型的教义学色彩较浓的论文,《政法论坛》则会比较倾向于刊发思辨型和基础研究的论文。但这两个刊物很少刊发对于国外制度和学说纯粹介绍比较的论文,但《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中外法学》则对这类论文比较青睐。再比如说《中外法学》对比篇幅的要求会比较宽松,而像《法学》这样倾向于“短、平、快”风格和实践问题导向的刊物则一般会要求篇幅短些。另外,也要了解不同刊物的分工和栏目设置。例如,《当代法学》和《法制与社会发展》都是吉林大学办的刊物,但有分工:《法制与社会发展》是由法学理论研究中心办的,主要刊发法理学和法史学的论文(偶然也有部门法学的,特别是部门法理学的),而《当代法学》则一般不发法理学的论文。另外,《法制与社会发展》设有专门的西方法哲学栏目(这在国内期刊中十分罕见),《法律科学》设有法律文化栏目,如果博士生们做的是相关的研究,就可以有针对性地投稿。要了解刊物的这些信息,渠道有三个:一个是去看刊物的网站,一个是去查看比较最近几期的刊物,另一个就是向有经验者求教。四、要形成和保持良好的人际沟通了解一个人需要过程,而与编辑的良好沟通也是很重要的。经历了最开始的困顿,如果与编辑建立起了良好的沟通渠道,那么以后就会变得比较顺利。除了在投稿过程中与编辑的沟通外,适当参加专业学术活动也是一个渠道。人民大学的一位知名教授就曾说过,他人生的第一篇《法学研究》就是因为一次会议他做了主题发言,下来后编辑直接向他约的稿。笔者也有过类似的经历。论文是写给人看的,在公开的学术场合发表自己的论文观点,有时也有助于转化为纸质媒介。当然,这不是鼓励博士生们去“混圈子”,不作区分地到处参加各种会议不仅会耗费宝贵的时间和精力,也会因为对不熟悉的主题发表的意见不专业反而会起到反效果。要有所选择,选择自己较为熟悉的主题的会议。除了编辑外,也要与自己的导师保持良好的沟通,随时汇报自己的研究进度和写作状况。导师不仅可以给出专业的指导,而且由于拥有更大的积淀成本,可以给出针对本专业的投稿建议,甚至推荐投稿。法学论文不像自然科学的论文那样有通讯作者,有的期刊甚至不鼓励合作发表,但导师的推荐有时也很重要。不要怕麻烦导师,导师就是用来麻烦的——当然,前提是你的论文质量过关,否则会影响你导师本人的信誉度。即便无法推荐,导师的经验也毕竟比你更丰富。最后,还是要多写多投。写得多,投得多,摸清楚了路径,成功率自然就会上来。尤其是要多写,这个别人没法帮你。目前大多数高校(包括中国政法大学)规定,法学博士毕业发表论文的要求是2篇,我们有很多博士生也都仅以此为目标。但是鉴于很多博士生以后都要去高校或科研机构,而现在教职和科研岗位竞争的激烈程度,多发表肯定有竞争力。更何况有一些高校(特别是理工类为主的高校)直接规定了比较高的起聘条件。有一次,隔壁一家高校法学院领导来我们法学院调研,谈及他们法理学专业缺岗2名教师,但起聘条件是4篇核刊(或者3篇做博士后),问法大有没有人。但遗憾的是,下来一问,所有预计当年毕业的法理学专业博士都只有2篇。Publishorperish(不发表,就死亡),尽管有点危言耸听,但也不乏是当下博士生涯的写照。发表不能决定一切,但却可以决定你能不能找到教职,从而还有机会去继续你作为学者的生活——除非你不想干这行了。

多看看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发表的文章,思维引导作用。

西南大学博士生毕业论文

1、必须发表至少三篇论文。2、获得三项授权专利。3、获得省部级一等奖。三种要求满足一种即可。西南大学是教育部直属,教育部、农业农村部、重庆市共建的重点综合大学。

七月三十一。2022年华中师范大学博士毕业生须于2022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华中师范大学.

柴雅琴:女;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出生年月:1962年11月;籍贯:吉林省,吉林市;学历:博士;职务:重庆市高中学生化学奥赛委员会副主委;在辽宁师范大学化学系学习,并获理学学士学位;在东北师范大学化学系学习,并获理学硕士学位;在辽阳化纤工学院基础部工作;1992~1993在湖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俞汝勤教授(中国科学院院士)研究小组进修;在香港城市大学化学及生物系作研究员。 今 在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工作;在西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分析化学专业学习,并获理学博士学位。不过网上有人投诉她论文抄袭,所以还是严谨些教育部第五巡视组、国务院学位办、中纪委驻教育部工作组:本人是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的一名在读博士生。在查找文献的过程中,发现我院教授柴雅琴(女,吉林人,1962年11月出生,硕士生导师,博士)其2004年的博士毕业论文“”有机金属配合物为中性载体的阴离子选择性电极研究“(学号:2001B130)有很大部分抄袭其同门硕士许文菊2003年硕士毕业(女,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副教授,博士,硕导)的论文“杂环金属配合物及Schiff碱金属配合物中性载体阴离子选择性电极研究”。两篇文章指导教授都是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教授、博士导师、院长袁若,并且两篇论文在研究内容、文字叙述、实验数据(如条件实验、线性范围和样品测定等)90%相同,柴雅琴的博士论文比许文菊的硕士论文少研究一个铜配合物。具体情况举例如下:1.配合物元素分析结果:博士论文 p63表与硕士论文p21表1数据相同,且博士论文比硕士论文少铜配合物的研究;2. 电极电位响应:博士论文p65图与硕士论文p25图4,博士论文表与硕士论文p25表2数据相同,博士论文比硕士论文少铜配合物的研究;3.电极选择性:博士论文p66表与硕士论文p27表5实验数据完全相同;4.电极的响应机理研究:博士论文p67的图与硕士论文p29的图7,博士论文p68图与硕士论文p30图8,博士论文p69图与硕士论文p27图5完全相同;5.实际样品的分析:博士论文p69表与许的p31表6数据一样。总之,柴雅琴博士论文中第四章(p62-p71) 基本上就是抄袭许文菊硕士论文的第二章(p18-p31)。 此外,博士论文第一章绪言p14-p23 与硕士论文第一章综述的p8-p17大部分内容一样,只是做了少量删减和顺序调整。柴雅琴教授、袁若教授,我作为博士生,用电子邮件把两篇论文发给你和袁院长的时候,多么希望这一切是假的。可是,时至今日你们还装着没事一样,人前人后当教授,招收研究生,你们真的问心无愧吗?袁若院长,就因为柴雅琴教授是你的妻子,纸就可以包住火?一家人,包括你的儿子,你帮他撒谎、改大学成绩、帮他发表论文到英文杂志上、写虚假的推荐信,让他取到美国重点大学的化学专业全额奖学金博士录取,你不觉得你们这一家人是极端无耻么?西南大学党委的黄蓉生书记,西南大学校长张卫国、西南大学副校长李明,我写邮件给你们举报,你们非得要求实名。明明剽窃抄袭的事情是真的,有这么不讲道理的吗?黄书记、张校长、李明副校长,求求你们睁大眼睛瞧瞧西南大学都让你们祸害成什么样子了?当在百度上打上 西南大学 四个字的时候 系统自动联想出来的就是 领导受贿 要不就是什么公款旅游 伪造公文 ......真的不知道你们有何颜面去面对社会公众和学生家长。西南大学的教授就是这种职业道德水准?你们和这样的人还有什么区别?用手中的权、用手中的力为这种腐败势力充当保护伞,这就是黄书记和张校长口中的奋进、求实的西南大学吗?中国期刊网硕博论文库都可以把两篇论文直接下载下来,不用再多说了,自己看。教育部管管吧。西南大学 化学化工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 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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