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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课程小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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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通论课程小论文

1) 对甲某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因为作为幼儿的教室有在危险发生时救助幼儿的义务,而且,幼儿的危险发生和她也有关系,等于是她没有履行自己的尽职的管教注意义务导致幼儿发生危险,之后又不作为心态导致幼儿死亡。 (2) 对乙某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乙某无罪,因为其路过,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报告的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要求有作为义务,如果有作为义务而没有履行,之后导致了犯罪后果的发生,则作为义务人要为结果负责。 (1) 刘非对张金宝有无赡养义务?为什么? 没有,原因是,刘非同张金宝之间没有抚养关系。主义婚姻法 26 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 刘非对刘冰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有抚养义务,因为刘冰尚未成年,见婚姻法第 29 条 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报告的焦点在于抚养法律关系成立,重点论述婚姻法 26 条就行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3 ( 1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效力待定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2 )若李某的父母提起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未作追认,认定合同无效。王某搬出去,然后按日将已住房租补回 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房东一家 ( 3 )如果李某已工作并有一定的收入,则该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如果有收入,那就要看能否供养自己的生活,如果能,那么李某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房产不是李某的,而是其父母的,他签订合同的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需要等待有权处分人(父母)的追认,一个月内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 4 )本案中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报告的焦点应该是民事行为能力的问题,关乎年龄和精神状况等因素 涉及到的条文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的如下规定: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以及之前提到的合同法的第四十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摘 要 随着中国进入汽车社会,交通事故频发, 由此引起的社会问题令人惊心。由于酒后驾驶、醉酒驾驶所致事故比例高、危害大,引起了广泛关注。酒后驾驶、醉醉驾驶“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根据违法成本和收益的比较,“醉驾入刑”是大势所趋,人心所向。《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时代的变化增加了对醉驾的刑罚处罚。 关键词 醉驾入刑 违法成本 收益 一、刑法修正案项下“醉驾”案件概述 2008 年 12 月 14 日,孙伟铭无证醉醉驾车,在成都市成龙路先后和四辆小轿车发生撞击,造成 4 死 1 伤。 2009 年 7 月 22 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孙伟铭不服判决并提起上诉。 9 月 4 日,四川高院对孙伟铭案进行二审。 9 月 8 日上午 8 点 30 分,四川省高院二审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罪判处孙伟铭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 2009 年全国发生了多起醉驾案,其中以张明宝案与四川孙伟铭案、广州黎景全案等几起案件的影响最为恶劣。 2009 年 6 月 30 日晚上,八点三十分,从事建筑工程承包的张明宝与朋友在南京江宁区金盛路吃饭并饮酒后驾车回家,沿途先后撞倒 9 名路人,并撞坏路边停放的 6 辆机动车,造成 5 人死亡、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事发当晚,张明宝即被警方控制。经交警鉴定,张明宝属醉酒驾驶,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高达 381 毫克 /100 毫升。南京人民检察院于 7 月 15 日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张明宝批准逮捕。 10 月 29 日,南京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明宝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事发后,引起广泛关注的成都孙伟明醉驾致 4 死 1 伤案二审最终未被判死刑。因此,张明宝案如何量刑,是否会被判死刑,成为各界关注的焦点。 2009 年 11 月 27 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检方认为酒后驾车造成 5 死 4 伤的肇事司机张明宝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建议法庭据此予以量刑定罪。 2009 年 12 月 23 日上午,南京江宁“ 6 · 30 ”案在南京市中院一审宣判,肇事者张明宝被判无期,剥夺政治权力终生。 加上最近发生的轰动各界的“药家鑫案”,使得“醉酒驾驶”成为今年来的关键词之一。然而,把这一系列事件推上舆论风暴顶点的,却是每个醉酒驾驶的肇事司机不同的“下场”。成都青年孙伟铭,无驾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 4 死 1 重伤,一审被判死刑,二审改判无期;南京张明宝被判无期;杭州青年魏志刚,则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三个月;至于药家鑫案,药家鑫在一审被判处死刑,但鉴于药家鑫的上诉,其最终命运依旧悬而未决。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 2008 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265204 起,直接造成财产损失 亿元。因交通事故导致 73484 人死亡,有 304919 人因此受伤。但是如果按照国际上的统计,以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占总交通事故数量的 25% 计算,在 2008 年我国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死亡 18371 人,造成 76230 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 亿元。酒后驾车的危害触目惊心,已经成为交通安全的第一大“隐患”。而根据 2004 年由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员会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代写论文我国认定酒后驾车酒精含量阈值的起点是 ,这既高于美国 的标准,也远远高于日本 的标准、德国 的标准、瑞典 的标准。这充分说明,我国认定酒后驾车标准的起点是非常宽松的。问题的严重性更在于,我国对待酒后驾车不仅认定标准极其宽松,而且处罚标准也极其宽松。这就难怪无论老百姓或是专家学者都高呼: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让“醉驾”的违法成本太低!公安部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提高了对酒后驾驶的违法计分分值,一次性计 12 分,与醉酒驾驶看齐。扣 12 分仅仅是一个开始。社会各界对“醉驾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 2011 年 2 月 25 日通过,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醉驾正式“入刑”。 值得关注的是自刑罚修正案颁布实施以来,依旧有人不计违法成本置法律处罚于不顾而违法。 5 月 5 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以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 2000 元。宣判后,侯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此外,北京醉驾“第一人”李俊杰,被依法吊销驾照。重庆首例醉驾涉案者廖星华被提起公诉。 二、法经济学分析 严惩“醉驾”,是否“醉驾”行为一律“入刑”,是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所谓的违法成本,指实施了违法行为的组织或个人,为其违法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违法行为的成本或代价是法定的。国家法律之所以为违法行为设定成本或代价,目的是为了减少或消灭违法行为。违法成本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和制约作用的基础是人们都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人们在进行自己的行为判断和选择时,特别是站在合法(守法)与违法的边界线上时,是选择违法还是选择守法,往往起关键性作用的就是违法成本。通常的情况是:违法成本低,人们通常选择违法,而不是守法;相反,违法成本高,人们通常选择不违法,转而选择守法。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选择违法;当违法成本等于违法所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都有一种侥幸心理,就是希望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被发现或不被查处;当违法行为可能支付的成本高于违法所能得到的利益时,绝大多数人才可能选择不违法或守法。这就是违法可能性及其成本间的“反比例关系”。为违法行为设定远高于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才能有效地遏制和制约违法行为的发生。 刑法规则适用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刑法关注的是集体行动的逻辑,而非个体的利益。按经济学角度,当事人能够自行解决的问题应该由民法解决,只有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或不能通过民法解决的问题才由刑法解决。对于犯罪分子何时犯罪,当犯罪的收益大于或等于预期的惩罚时,这种情况就有其现实可能性了。犯罪分子追求的是犯罪的收益,即他的犯罪行为必须有效率,使得犯罪的收益大于社会成本。当预期的惩罚大于或等于罪犯的收益时才能遏制犯罪,当减少犯罪的边际社会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收益(实际上是边际净损失)时便实现了社会最优威慑。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酒后驾车这种危险行为,只有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即交通肇事罪,否则,只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从此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饮醉驾驶的违法成本是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或者是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是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由此可见醉驾的违法成本是低于违法者由于醉驾而带来的收益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可以看出,在醉驾导致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到重大损失的违法成本是如果被查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些低的违法成本使得违法者存在侥幸心理,而选择违法。 尽管公安部从 2010 年 4 月 1 日起提高了对酒后驾驶的违法计分分值,一次性计 12 分,但相比于欧美国家对醉驾的处罚,这个成本依旧显得过低,扣 12 分的举措有时候在醉驾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样一来就大大提高了醉酒驾驶的违法成本,使那些心存侥幸的人从小的违法成立而违法转变为避免大的违法成本而选择守法。 从法律经济角度分析,严惩醉驾就是提高醉驾的违法成本。“醉驾入刑”将“醉驾”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且不论刑罚将如何设置,单是纳入到刑法中,就可以在心理上形成一种威慑效果。从而提高了违法的成本,使得违法成本高于违法的预期利益。应当指出,我们主张让违法行为人承担远高于其违法所得的成本或代价,但我们并不是“重刑主义者”或者“重罚主义者”。实践一再证明,重刑和重罚并不能有效地遏止犯罪和违法,相反,重刑和重罚在遏止犯罪和违法方面的负面作用却显而易见。有效地预防和遏止犯罪,并不在于对犯罪行为科以多重的刑罚,而在于犯罪行为是不是普遍受到了有效的追究。但是低的违法成本却使得违法行为肆无忌惮。违法行为普遍能受到有效的追究,违法行为人逃避处罚的几率很低,就要求提高违法成本。因为对绝大多数人来说,之所以违法,是考虑到以低的违法成本去换取高于成本的收益,从而存有一种不会被发现或能逃避追究的侥幸心理。因此,在提高违法成本时要考虑到提高到何种程度的问题,既不能过低而使得人人去违法也不能处以过高的刑罚而陷入到重刑主义中去。 醉驾入刑,这无疑对酒后驾车者带来极大的震慑。也是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

我也在纠结这个法通试卷呐~~~下面是我刚找到的资料,按照题目的顺序写着分析,和你分享下,最后一道论文就没有标准答案了,多写点吧,应该问题不大~~希望对你有帮助啦~~~分析: (1) 应对甲某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甲某作为幼儿教师,负有保护儿童安全和抢救儿童生命的义务,在有能力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被告人甲某没有履行,因而造成幼儿李某死亡的结果。甲某的行为符合不作为犯罪成立的条件,所以应对她追究刑事责任。 (2) 中学生乙见死不救,仅是一个道义上的问题,不应对他追究刑事责任。 分析: (1) 刘非对张金宝没有赡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2) 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妹,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刘非与刘冰是养兄弟关系,刘冰未成年,刘非有负担能力,所以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 分析:( 1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是待定的,只有在其父母追认之后才有效,否则无效。因为李某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行为,一些重大的民事行为其依法不能独立进行,得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其同意。 ( 2 )确认双方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判令王某搬出。 ( 3 )效力待定。因为李某此时虽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其对该房屋无处分权,无处分权而处分他人财产只有在签订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或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 4 )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法学院课程考试卷课程名称: 学生姓名 学号 专 业 教学班级 任课教师 职称 开课学期 至 学年第 学期考试节次 年 月 日第 节第一部分 案例分析报告案例一:一、 案例简介:被告人甲某,女 30 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7 年 10 月 2 日 上午 10 时,被告带领幼儿 5 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 ( 男, 6 岁 ) 失足坠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乙某 ( 男, 17 岁 ) 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甲某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水深大约为 80 公分,但甲某、乙某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有一农民某丙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当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一)案例争议焦点1,对甲某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2,对乙某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二)法律适用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因该作为幼儿的教室有在危险发生时救助幼儿的义务,而且,幼儿的危险发生和她也有关系,等于是她没有履行自己的尽职的管教注意义务导致幼儿发生危险,之后又不作为心态导致幼儿死亡。乙某无罪,因为其路过,没有法定的救助义务,因此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报告的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要求有作为义务,如果有作为义务而没有履行,之后导致了犯罪后果的发生,则作为义务人要为结果负责。案例二:一、 案例简介:张某于 1976 年 7 岁时,被刘利铜、朱文秀夫妇收养,改名刘非。 1980 年,刘利钢与朱文秀生一子,取名刘冰。刘利钢、朱文秀对刘非,刘冰都非常疼爱,全家四口子互相体贴,关系和睦。1990 年,刘非得知张金宝是自己的生父后,与刘利钢、朱文秀关系疏远。 1994 年朱文秀病故,1996 年刘利钢因病致残,其收入仅够勉强维持个人生活,无力抚养子女。此时,张金宝生活困难,刘冰正在读书,刘非经营个体餐馆,收人较多。张金宝要求刘非赡养,刘冰要求刘非抚养,均遭其拒绝。二、法律争议与适用:(一)案例争议焦点1,刘非对张金宝有无赡养义务?为什么?2,刘非对刘冰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二)法律适用婚姻法第二十六条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九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刘非对张金宝没有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当刘非被刘利铜、朱文秀夫妇收养起,他和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消除。 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妹,有抚养的义务。本案中,刘非与刘冰是养兄弟关系,刘冰未成年,刘非有负担能力,所以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 案例三:一、 案例简介:某夫妇在某市有私房一处,夫妇俩常年在外地工作,家中只有他们上高中的 16 岁的儿子李某一人居住。有一天,李某约几个朋友到家中玩,其中有一人为王某,王某今年 17 岁,是某厂工人,他提出想租李某的房子,李某答应。于是王某搬了进来。 后来李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搬离。二、法律争议与适用:(一)案例争议焦点1,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2,若李某的父母提起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3,如果李某已工作并有一定的收入,则该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本案中李某是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是何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法律适用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法通则的如下规定: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四十八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代理人未作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四条和合同法第47、48条,认定合同无效。王某应该搬出去,然后按日将已住房租补回,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房东一家。如果李某有收入,那就要看能否供养自己的生活,如果能,那么李某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是房产不是李某的,而是其父母的,他签订合同的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属于无权处分,效力待定,需要等待有权处分人(父母)的追认,一个月内不追认则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部分 课程小论文任课教师成绩评定:题号 第一部分 第二部分 总分 案例一 案例二 案例三 得 分 阅卷人 批阅日期: 年 月 日

江西财经大学 2011-2012答案 我也是财大的噢 希望对你有帮助!案例一: 一、 案例简介: 被告人甲某,女 30 岁,某县幼儿教师。 1997 年 10 月 2 日 上午 10 时,被告带领幼儿 5 名外出游玩,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 ( 男, 6 岁 ) 失足坠入路旁粪池。甲某见状惊 慌失措, 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 只向行人大声呼救。 此时, 有一中学生乙某 ( 男, 17 岁 ) 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甲某在附近找一小竹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 水深大约为 80 公分,但甲某、乙某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 后有一农民某丙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但为时已晚,当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一)案例争议焦点 1,对甲某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 2,对乙某应如何处理? 为什么? (二)法律适用 属于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所谓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 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不作为客观方面需要具备三个条 件: 第一,行为人负有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这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特定义务 一般有三个来源,一是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二是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 务;三是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是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第二,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性而未履行;如果行为人虽有某种特定义 务,但由于某种原因而不具备履行该项义务的实际可能性,则不构成犯罪的不作为。 第三,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 社会危害性。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 甲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因该作为幼儿的教师有在危险发生时救助幼儿的 义务,而且,幼儿的危险发生和她也有关系,等于是她没有履行自己的尽职的管教注意义务 导致幼儿发生危险,之后又不作为心态导致幼儿死亡。乙某无罪,因为其路过,没有法定的 救助义务,因此不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报告的焦点在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要求有作为义务,如果有作为 义务而没有履行,之后导致了犯罪后果的发生,则作为义务人要为结果负责。 案例二: 一、 案例简介: 张某于 1976 年 7 岁时,被刘利铜、朱文秀夫妇收养,改名刘非。 1980 年,刘利钢与朱 文秀生一子,取名刘冰。刘利钢、朱文秀对刘非,刘冰都非常疼爱,全家四口子互相体贴, 关系和睦。1990 年,刘非得知张金宝是自己的生父后,与刘利钢、朱文秀关系疏远。 1994 年朱文秀病故,1996 年刘利钢因病致残,其收入仅够勉强维持个人生活,无力抚养子女。 此时,张金宝生活困难,刘冰正在读书,刘非经营个体餐馆,收人较多。张金宝要求刘非赡 养,刘冰要求刘非抚养,均遭其拒绝。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一)案例争议焦点第 3 页 共 5 页 1,刘非对张金宝有无赡养义务?为什么? 2,刘非对刘冰有无抚养义务?为什么? (二)法律适用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 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 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 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 刘非对张金宝没有赡养义务。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养子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 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当刘非被刘利铜、朱文秀夫妇收养起,他和生父母之间的关系消除。 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妹,有抚养的义务。本案 中,刘非与刘冰是养兄弟关系,刘冰未成年,刘非有负担能力,所以刘非对刘冰有抚养义务。 案例三: 一、 案例简介: 某夫妇在某市有私房一处,夫妇俩常年在外地工作,家中只有他们上高中的 16 岁的儿子李 某一人居住。有一天,李某约几个朋友到家中玩,其中有一人为王某,王某今年 17 岁,是 某厂工人,他提出想租李某的房子,李某答应。于是王某搬了进来。 后来李某的父母向法院 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搬离。 二、法律争议与适用: (一)案例争议焦点 1,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2,若李某的父母提起诉讼,法院该如何处理本案? 3,如果李某已工作并有一定的收入,则该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为什么? 4,本案中李某是什么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是何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法律适用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 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 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民法通则的如下规定: 第九条 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 义务。 第十条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可以独立进行民 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 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 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 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 意。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 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 理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 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第 4 页 共 5 页 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三、评析与结论(可加附页) : 李某和王某之间的合同法律行为的效力待定。 代理人未作追认,根据民法通则第十二条、十四条和合同法第 47、48 条,认定合同无效。 王某应该搬出去,然后按日将已住房租补回,作为不当得利返还给房东一家。 如果李某有收入,那就要看能否供养自己的生活,如果能,那么李某就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人,但是房产不是李某的,而是其父母的,他签订合同的行为按照我国民法属于无权处分, 效力待定,需要等待有权处分人(父母)的追认,一个月内不追认则合同无效 本案中李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小学英语课程教学方法论文

浅谈小学英语高效课堂论文

摘 要: 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前提的,通过听、说、读、唱、玩、演等方式,着重于发展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及学习智力,使之获得语言知识技能。

关键词 :小学英语;课堂教学;良好情境

21世纪,知识经济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学习社会。科学技术发展迅速,国际竞争也日趋激烈,世界范围的综合国力的竞争,主要是科学技术的竞争,而现代科学技术的主要标志是信息技术。小学开设英语是新世纪社会发展的需要,是知识经济时代为了更好的发展与国际发展接轨的必然要求。

一、营造宽松和谐的课堂环境

小学英语教师想使自己平常的英语教学更加有效,首先就得抓住并了解小学英语教学的特点。而要了解特点,又得先明确小学开设英语课程的目的是什么?小学阶段开设英语课程的目的是要使小学生通过生动活泼的课堂教学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浓厚兴趣,培养他们学习英语的积极情感,形成初步的英语语感,使学生具备良好的语音、语调基础,具备用所学英语进行简单日常交流的初级能力,并养成良好的英语学习习惯,为进一步学习打好基础。因此,在英语教学时就要充分激发每一个学生主动学习的.热情,让学生在自主、合作、探究的学习过程中展现自己,把学习变成一个积极参与、实现自我的过程,让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享受到快乐,体验到成功,形成一个民主、开放、互动、活跃的学习场,让学生在课堂上积极展示,并逐渐成为课堂的主角,投入到学习的情境中去,有效教学的目标才能实现。课堂教学以学习目标和学情为依据,以学生的学习为主线,以先学后教,先合作后探究,后教师点拨为教学方式。教学评价遵循"以学论教"的原则。不仅仅注重学生学业成绩的提高,更关注学生能力的养成和整体素养的提升,为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二、创设英语教与学的良好情境

正如小孩学说话需要一定的环境一样,语言的学习也是与环境分不开的。在一个全中国汉语式的环境中,让学生学地道的英语,确实不容易。

首先,在英语课堂上可以尝试改变学生的座位模式。我们的课堂座位大多是传统的“横排竖行”分布,师生面对面,教师成了课堂的中心。课改提出之后,“以学生为主体”的呼声也越来越强,要突出“以学生为中心”的思想,就要在课堂教学中体现出学生的主体地位。在英语课上,教师完全可以打破传统的座位模式,将座位布置成圆形或半圆型,这样学生之间能够面对面地交流。一方面开口练习的机会增多了,另一方面也能培养学生的自信心,使教学气氛更加融洽。

其次,英语课上应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设置不同的场景,这就需要有充分的英语教学场所和英语教学用具。

在课堂之外,也需要营造浓厚的英语氛围。比如开设英语广播、用英语整队集合、全校上下规定用英语打招呼和讲礼貌用语、粘贴英语图片和校训等。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学校还可以开展各种英语竞赛和英语夏令营。让学生在浓厚的英语氛围中学英语,感受英语。

再次,英语课要充分使用多媒体教学设备。根据课堂需要,借助电视机、投影仪、录音机、录像机、计算机课件等多媒体教学设备,可以使抽象的内容变得更为直观,有助于增强教学效果,这也突出了“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思想。

三、兴趣培养

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小学生从无兴趣到有兴趣,从一点点兴趣到有较大的兴趣,要做的工作大部分是在他们学习的起始阶段,最佳时间也是在起始阶段。但学生的兴趣培养起来了,并不等于他们就能持久不变。所以,接下来便是要让他们把兴趣保持下来。

(1)要言出必行,有始有终。取信于学生,对一些有效的方法要求坚持做到底。我在学期初向学生做了这样一个规定:学生作业按完成质量的高低在本子封面上打"×"、"☆",期末按"×"、"☆"个数计分,一个"×"、扣一分,一个"☆"加两分,期末算到平时成绩里去。学生对这一规定热情很高,他们对分数的重视使他们把每次作业都尽量做得工工整整。制定了规定,但要坚持下去却不容易。平时作业一交就是上百本,改得头昏眼花,有时就忘了给他们打上"×"或"☆"。学生可不饶,他们每次都把打的星从头至尾数一遍,发现少了,非让老师加上去不可。这样一来,每次改作业我再也不敢马虎了,坚持下来,期末按规定加扣分记入成绩报告单。大多数学生尝到了甜头,第二学期更是努力要求自己认真完成作业了。如果我当初半途而废,自然就收不到现在的效果。同理,办黑板报、开展英语角等活动,一旦开始做了就要坚持做下去。

(2)要敏锐观察,不断给予刺激。教师平时要善于察言观色,时刻注意学生的变化。一旦发现学生失去兴趣就要耐心分析,找出原因,并对症下药,给予新的刺激。学生各异,他们失去兴趣的原因也不尽相同:有的因为成绩总跟不上同学,失去了信心;有的因为老师几次发言没叫到他,以为老师对他不够重视;有的则是对老师有了小小的误会,情绪受了影响等等。他们失去兴趣或兴趣淡化的表现方式也不同:有的表现明显,上课坐不直,两手闲不住,嘴巴说闲话,作业质量大大下降。而有的却不易察觉,他们上课照样很好,乍一看,挺专心,可实际上眼神游离,有气无力,似听非听,有的朗读时有口无声,有的一旦被叫到便是一问三不知。对此,教师对待他们的方法自然也不同:有的懂道理,一点便通;有的爱表扬,一表扬又信心十足;有的则要用激将法。总之,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方法,不断激发他们的兴趣。

(3)采用多种教学手段,使学生的兴趣持久不衰。尽管现代化教学手段多样,但传统的粉笔、黑板仍起着重要作用,在教学中运用五彩粉笔射出的简单线条,构成生动、有趣的画面,既能帮助学生理解教学内容,又能增添乐趣。

(4)合理使用多种教学媒体手段辅助英语教学,还可以创新英语课堂教学,我们只有不断创新教学方法,才能求得英语教学的长足发展。英语教师应运用好多种教学媒体,创新教学手段,利用信息技术把英语知识直观化,传递更多的信息给学生,训练学生英语方面的各项技能,使课堂容量最大化,让学生在广阔的视觉空间遨游,不断接受新事物的刺激,保持英语学习的新鲜感,使学生热爱英语学习,在英语学习中主动思考,提高自身英语素养,进而提高英语课堂教学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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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松. 小学英语让人欢喜让人忧[N]. 中国教育

[3]刘华蓉. 小学开英语,行[N]. 中国教育报,2002-06-04001.

[4]崔红娟,彭祺.多媒体课件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 学科教学探索,2009(11):35-36.

[5]张雪峰.针对儿童心理改进教学方法[J].教学百家,37.

[6]张玉海.谈英语多媒体课件教学原则及其应用[J].外语电化教学,2000(3)

作为一名教师,写好教学教案是很重要的,也有助于教学的顺利进行,下面是我整理的小学英语教学论文 范文 ,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摘要】英语教学中,教师应努力创造一种轻松、愉快、和谐、平等的课堂学习氛围。课堂教学在吸收了传统教学的优点的同时,还应融入任务型小组合作教学活动,来进一步完善英语学科教学体系,使英语课堂教学更能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和创造性。

【关键词】快乐;学习兴趣;英语课堂教学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学生只有有了兴趣,他才会乐于学、主动学,学习过程才会轻松。所以,教师应努力创造一种轻松、愉快、和谐、平等的课堂学习氛围。课堂活动教学在吸收了传统教学的优点的同时,还应融入任务型教学活动来进一步完善英语学科教学体系,使英语学科课堂教学更能体现学生学习的主体性和创造性,并且也自然而然地融入了新课程理念。如何做到让学生轻松、快乐、主动、有效地 学习英语 ,笔者认为英语教学中教师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营造快乐氛围,让课堂充满爱

任何一种 教育 都应该是渗透着爱的教育,在充满爱的氛围里,学生们才能快乐地学习。在小学英语课堂教学中,教师应关注学生,努力创设一种平等、和谐、快乐的氛围。因此,我们不妨这样去做:首先教师要充分尊重学生,建立一个平等的师生关系。如在进行口语训练时,不能只关注优等生,应面向全体学生,要给后进生更多的锻炼机会。其次教师的语言要自然亲切,眉宇间发自内心地流露出对学生的喜爱,这样学生情绪自然活跃,能最大限度地表现出积极主动的乐学精神。

2教学中以学生发展为本

新课程带给学生的是全新的面孔与 思维方式 ,而带给教师的是全新的挑战。教的过程其实也是学的过程。面对素质教育的今天,这就势必要求我们教师要创设适合学生学习的高效率的教学课堂,从而使学生学有所获,形成学习英语的学习能力,兴致勃勃地学习英语。

逐步使课堂教学英语化,教学表情化、动作化、合作化。

学生学习英语缺乏英语语言环境,这就要求教师尽量用英语组织和进行教学,给学生提供浓厚的英语语言学习氛围。每节课,笔者都使用英语教学,从简单的课堂用语开始,并逐渐增加句数。经过日积月累,学生基本上适应了英语授课,增强了学习英语的信心,觉得听说英语并不难,为实施素质教育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坚持值日演讲及每日一句等常规活动。

每天,笔者让学生坚持做值日演讲,内容从简单到复杂,话题广泛,形式多样,有猜谜、讲 故事 、 唱歌 、笑话、小品等等。生动形象又具有趣味性。久而久之,学生通过上台演讲体验到交际目的后的成功感和愉快感,进一步激发了同学们学英语的兴趣,逐步能够轻松愉快地进行表达,增强了自信心和毅力。

采用探究式合作型 学习 方法 , 把课堂还给学生学生。

学生在课堂中不只是倾听者、接受者、被训练者,还是作为一个主动参与者、实验者、探索者加入进来的。让学生真正进入角色,成为课堂活动中的真正一员,是发挥学生主观能动性的关键。

例如,笔者指导学生采用研究性学习方法, 通过开展小组活动积极合作,相互学习,由学生自己动手、动脑来利用图书馆、网络等一切可利用的 渠道 查找、制作并讲解自己的研究成果或作品。通过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创设情景,“授之以渔”,让学生自主学习。在这样一个和谐民主的氛围里,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被充分调动起来。

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优势智力领域,有自己的学习类型和方法,学校里不存在“差生”。每个人都是独特的,同时,每个人又都是出色的。我们的教育应多方面、多角度,以多种方式去发现学生、培养学生,视学生为教学中的真正主人。这样,活跃了课堂学习气氛,缩短了课堂与生活的距离,学生在类似生活的情景中学习英语轻松愉快,学生听说英语的整体素质也得到了较快的提高。

3课堂设趣,寓教于乐

古人云:“未见意趣,必不乐学。”可见,兴趣是学生认识的需要,也是学习的强大动力。兴趣越浓,注意力越集中,观察也就越细致,反应越清晰,思维、记忆等各种智力活动也最有成效。

快乐——动

传统的课堂教学,往往很注意课堂纪律,课堂上学生静静地坐在那儿,人云亦云,这样学生很容易失去学习的兴趣。因此,教师应根据小学生好动、好玩、好胜的特点和思维发展规律,采用多种活动形式。如做游戏、讲故事、 绕口令 、猜 谜语 、唱歌、跳舞等形式,特别是游戏,因为游戏是小学生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90%以上的小学生喜欢课堂教学游戏,使他们的身心达到完全的投入,而且游戏会使枯燥、机械的句型操练变的生动、活泼、趣味无穷。

因此,在小学英语教学中,我们要充分发挥游戏的作用,如教一组颜色的单词,教师可以设计这样一种游戏。每个学生拿一种不同颜色的纸牌,教师发出指令:red , red , red , sit? down? please ; yellow ,yellow, yellow,? touch? your? nose ; white , white , white , open? your? book。拿出相应颜色纸牌的学生就根据指令完成动作。这样学生既掌握了各种颜色的单词,又避免了反复诵读记忆单词的枯燥无味,又运用这些词汇进行了交际练习。

快乐——物

小学生年龄较小,缺乏知识和 经验 , 抽象思维 不够发达,但形象思维占优势。所以,要经常利用图片、实物、录音机、多媒体等多种辅助工具和设置情景进行教学,这样就能使英语课堂形象化和趣味化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使学生快乐地接受知识。

如教apple、banana、orange等实物单词时,可以把实物带进课堂。虽然这些实物都是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的,但教师把它们带进课堂教学,学生会产生一种新鲜感,注意力马上被吸引,在 英语单词 与实物之间建立直接的联系,生词就可以在很短的时间之内记住并说出,但对于一些不便于带入教室的实物,我们可以用相应的图片、卡片、多媒体展示,用玩具代替等。用实物激活学生言语活动的兴趣,学生充满好奇兴奋,快乐地学习英语单词。

快乐——想

想象是创造的源泉,没有想象就没有创造,要培养学生思维的独创性。首先要培养学生的 想象力 ,教师可利用实物、图片、 简笔画 和教师的形体语言等不同形式激发学生丰富的想象力。

例如在练习Do you like……? Yes, I do.( No, I don’t)句型时,教师可以把教室布置成一个餐厅,里面画有各种食物和饮料,让学生想象他们去餐厅,两人一问一答:Do you like chicken curry? Yes, I do .I like spicy food. Do you like pineapple juice? No, I don’t. I don’t like pineapple. 或者让一个学生充当小记者,去采访 其它 同学都喜欢什么味道的食物,这时学生们都非常高兴,一个个争先恐后地要做小记者,去了解其他同学的喜好。

快乐——评

学习最大的快乐在于经过艰苦努力而获得成功。成功的学习再受到教师的表扬,能推动学生进一步提高学习兴趣。因此,在对任何一个学生进行评价时,切不可轻描淡写,一笔带过。在评价中老师应用深情的赞许或是热情的鼓励,以巩固提高学习兴趣。根据学生表现的优劣,可以依次运用程度不一的话语:Ok / Good / Wonderful /Great等。当学生有了精彩的表演,我们可以说:”“ Great ! Boys and girls, Clap your hands !|接着引导全班同学鼓掌对其表扬,集体喊:“XXX, Very good ! ”有时教师也可以奖励他们一些贴纸,或者送一些小礼物等。如果有的学生由于种种原因没有说好,则说:“Try again!”这样的评价不会挫伤他的积极性,使他有勇气,有兴趣再试一次。

4培养学生用英语思维学英语

处理好语言知识与交际能力的关系。语言是重要的交际工具,学习英语的目的,不仅仅是掌握语言知识,更是为了提高运用语言进行交际的能力。学生能学以致用课堂上的知识到真实生活中,学习的动力和兴趣会与日俱增,逐步养成用英语思维学习英语,从而可以轻松快乐地学习英语。

学生交际能力的培养,学生不仅在听说方面的交际能力大大增强,同时也促进了读写交际能力的发展,取得了学习英语的较好效果。更重要的是,学生从以前被动的听讲者转变为课堂的积极参与者,他们的主体意识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与强化,从而增强了主动学习的意识,提高了学习能力,增强了创新意识,培养了创造能力。这些正是素质教育的核心。

例如,学习了“天气预报”后,笔者让学生用所学句型自由对话,同时还找来China Daily和其他日报,让学生参阅天气预报这一版进行对话。学习和练习中要始终用英语进行思维,这样学生在自由交谈中既巩固了所学知识,又扩大吸收了书本以外的相关知识。这样,不仅在交际活动中提高了他们听、说、读、写和语言的交际能力,达到了多元培养目标,而且还使学生在学习中感受到轻松、自如,享受到了学习的乐趣,培养了用 英语学习 英语的学习习惯,达到有效的学习效果。

实践证明,教师设计与所教内容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情景,提供一些有用词组和句型, 通过交际训练,即培养学生用英语学英语,能够帮助学生摆脱无从开口或无话可说的尴尬,从而迅速进入角色,更好地理解和适应交际训练。交际性练习是整个课堂教学的最高形式,设计得当,学生乐于参与,其语言交际能力的发挥达到高潮,课堂气氛的活跃达到顶点。学生在轻松的气氛中主动快乐地练习,培养了用英语进行交际的能力,这是最理想的学习环境与学习效果。

教学中通过给学生提供一个展示自己的舞台,让他们在这个舞台上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创造力,运用英语进行交际,轻松快乐、积极主动地学习,在学习过程中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与强化,从而增强了主动学习的意识,提高了学习能力,增强了创新意识,培养了创造能力,这正是素质教育的核心。

综上所述,小学英语教学,教师应运用各种 教学方法 ,使学生充分享受学习英语的快乐,让学生在“乐”学,“乐”中练,变苦学为乐学,真正做到“乐而好学”。 在今后的教学中,笔者会深入探索,并不断地充实和完善自己的教学方法,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英语的兴趣,大力提高英语教学质量。

一、树立全新的教学观念,实现从教师的教转向学生的学

1.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无论是备课还是具体的教学活动,教师都需要切实站在学生的角度上来考虑与设计,要基于学生基础、认知规律与接受水平,考虑到学生的兴趣、 爱好 等来综合设计教学活动,真正做到贴近学生的学情,符合学生的最近发展区,能够激起学生参与学习的激情。

2.给予学生主体参与的时间。

在教学时教师要合理分配教师讲解与学生练思的时间,要让学生有更多自主学习、思考的时间,这样才能让学生切实感受到自身的主体地位,从而使学生主动而积极地参与到教学中来,使传统教学中教师的“一言堂”成为师生的“群言堂”。

3.给予学生更多选择的空间。

学生学习主体地位的确立并不是单一地体现在时间上,还体现在自主选择的权利上。在教学中我们要坚持扶放有度,既要给予学生充分的空间,让学生有自主选择的机会,同时又要加强教师的指导,让学生学会在最恰当的时机进行自主选择。

二、设计丰富的教学内容,实现从教材转向多种资源的优化

以往的教学中视教材为经典、权威,教师在教学时不敢越雷池半步,严格地执行教材,这是典型的以教材为中心、带着教材走向学生的教材观。教师教学与学生学习的视野完全集中在教材上。现代教学提出生活即教育,这是当前教育发展的主要趋势,只有这样的教学才是“活”的教育,学生所学到的才是真正有用的知识。因此,在教学中我们要改变以往以教材为中心,带着教材走向学生,以教材为全部教学内容的教学观,要实现多种教学资源的优化与整合,带着学生走向教材,为学生提供丰富的教学内容,使教学更加富有生活气息,更加具有趣味性,以此来激起学生强烈的学习热情,以达到开阔学生视野,丰富学生见识的效果。

1.立足教材、创造性地运用教材。

教材是最重要的教学资源,但不是唯一的教学资源。在具体的教学中,我们要对教材进行全面掌握,要站在一定的高度来掌控教材,而不是沦为教材的“奴隶”,要对教材的各个知识,根据各年级学生的具体学情来合理调整,以使教材更加符合学生的学情。

2.整合资源,开发校本课程资源。

对于英语学科来说,只有与生活场景结合起来,学生才能真正掌握语言的真谛。我们要将教学与生活实际结合起来,将教学与学生具体的学情结合起来,及时补充一些图片、音频与视频资料,让学生可以接触到各种类型的教学资源。这样教学内容才能更丰富,才能真正将英语学习与 文化 背景结合起来,才能激起学生浓厚的兴趣,让学生的语言能力得到全面提升。

三、改革教学方法与手段,实现从单一到多元化的教学手段

1.形象教学法。

小学生年龄小,以形象思维为主,对形象直观、新颖有趣的事物更为感兴趣。传统的教学手段枯燥无味,无法激起学生参与的激情。针对小学生的特点,我们可以采取形象教学法,这样更符合学生的思维特点,更能激起学生学习的激情,更利于学生的理解与记忆。因此,在教学中我采用图片、简笔画、多媒体、实物等形象事物来进行教学,这样大大增强了教学的形象性与趣味性,小学生的学习兴趣更浓厚,热情更高涨,整个课堂教学异常活跃,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如在学习单词时,针对名词类如apple、banana、ruler、desk等采用实物、图片或简笔画,动词类如jump、run、drink、eat等用多媒体来动态模拟或用简笔画来展现等。这样的教学真正实现了寓教于乐,更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角色扮演法。

小学生有着极强的表演与模仿天赋,为学生提供剧本,让学生进行表演,这样更能激起学生参与的激情,从而使学生在表演中学到知识,更为重要的是,这样可以将语言真正与运用结合起来,让学生学会在真实的交际情景中学习语言,将有声语言与无声语言结合起来,从而真正提高学生口语表达与交流能力。如让学生分别扮演顾客和售货员进行购物,扮演医生和患者等等,从而将教室变成舞台,每个学生都可以成为主角,充分地展现着自己,从而使教室成为学生展现自我、展现个性的舞台,成为学生学习的重要场所。

3.多媒体教学法。

多媒体最大的优势在于图文并茂、声像俱全、动静结合,实现了由无形到有形、由静止到动态、由抽象到形象的转变,为学生展现了丰富多彩的教学世界,更能吸引小学生的眼球,使学生由无意注意转为有意注意,进入学习与思维的最佳状态。事实证明,在学生注意力最集中、思维最活跃时进行教学,更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整个学习过程也是愉悦而快乐的。

4.任务驱动教学法。

自主学习能力是现代社会人才所必须具备的一项重要素质。在教学中,我们可以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教学任务引发学生的探究动机,促进学生积极地调用所学知识来展开主动而积极的探究性学习。当学生个体无法解决时,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来展开合作交流,发挥小组成员的集体力量,在小组间进行积极的交流与讨论,从而掌握知识,学到技能,全面提高学生的素养与能力。

总之,教无止境,我们要紧跟教育形势的发展,认真学习新理念,研究新教法,树立新观念,加快英语教学改革的步伐,为学生构建一个开放的富有活力与趣味性的课堂,让学生愉悦学习、主动学习,让学生学有动力,学有激情,学有成效。

一、小学英语语法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缺乏语境。

语言的学习最重要的就是创设相关语言的语境,从小到大我们生活在汉语普通话的语境下,即便没有人对我们进行专业汉语的教学,我们也能够用普通话和他人进行交流,这就是语境的作用。语境对于英语语法知识的学习也很重要,不过现阶段,小学英语语法知识的教学中,老师并没有给学生创造良好的语言环境。很多英语老师只采用汉语进行英语语法的教学,对于英语单词也是让学生记住汉语意思,而不注重英语单词的运用,造成学生听写单词时,老师负责报中文学生写英文,很多学生却写不出相应的英文单词。

2.老师不善于从学生的角度进行教学。

语法的学习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老师应该密切注意学生动态,很多时候,老师在英语上的学习已经达到了十几年,然而,小学生在英语方面却是刚刚起步的阶段。在英语语法教学的过程中,学生难免会产生许多疑问,老师应该耐心细致地作出回答,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不要因为学生的问题比较幼稚就随意应付学生。同时很多老师在课堂上不注意倾听学生的心声,做学生的朋友,也没有关注学生的情绪和反应,师生交流太少,英语语法教学气氛沉闷。

二、英语语法教学理念和实践

1.隐性原则的运用。

在语法教学的过程中主要有两种教学方法,一种是显性语法教学,主要侧重于在课堂上直接讲述语法规则,另外一种是隐性语法教学,这种教学方法则强调在教学过程中,避免直接谈论所学的语法规则,而是创造相关的情景让学生体验语言,接着通过对语言的使用归纳出语法规则。英语课堂的枯燥性往往是因为老师与学生之间缺乏交流,而通过隐性原则的运用,则可以帮助老师与学生进行交流。

2.语法教学与多媒体结合。

小学英语语法教学显得比较乏味的原因,主要是老师的教学方法比较单一,只运用课堂的口头教学已经无法满足当今时代的要求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提高,多媒体设备开始进入现在的中小学课堂,英语语法教学除了采用一般的教学方式,还应该采用多种多样的教学方式,特别是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

3.故事学习法。

英语语法教学中通过故事的引用,可以让乏味的知识变得生动形象,小学生正处于成长的过程,听故事的兴趣较为浓厚,在讲解语法的同时,如果穿插进一两个故事,学生会很乐意认真听讲的。

4.创设语境进行语法教学。

创设语境对于语言的学习十分重要,它可以在潜移默化之中改变学生的思维方式,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由于小学生的能力有限,不可能做到课堂教学全程英语,但是也应该采用双语教学,帮助学生在英语的语境下学习英语语法知识。还可以鼓励学生开展英语兴趣小组,类似于大学“英语角”的模式,采用英语进行交流。让学生在交流的过程中互 相学 习,这种做法也弥补了师生之间缺乏交流、互动的弊端,使英语语法教学更活跃,学生学习兴趣更浓。

三、结束语

随着英语在我国的普及,已经在小学开设了英语课程,英语教学的重要性也被人们意识到,小学英语语法教学更是受到人们的关注,英语老师在小学英语语法的教学过程中,应该从学生的角度出发,以故事的模式展开教学。善于利用包括多媒体在内的多种教学手段,在教学中注意创设相关的语境,培养学生学习英语语法的兴趣,注重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通过不断地实践,把学生的英语水平提升到一个新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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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英语 教育 教学有其特殊性,要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出发点,根据少年 儿童 的 兴趣 爱好 选择教学内容和 教学 方法 ,安排教学活动。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小学英语教育论文,希望大家喜欢!小学英语教育论文篇一 《论小学英语教学策略》 摘要:小学英语教学有其特殊性,要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出发点,根据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选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要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体系,评价的主要目的是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评价形式应以形成性为主。 关键词:英语教学;教学类型;教学途径;评价体系 英语是基础教育阶段的必修课程。根据教育部的要求,我国基础教育阶段从小学三年级开设英语课。随着小学英语课的逐步推广,关于小学英语教学方面的讨论和研究正在不断地深入。本文依据教育部新制订的英语课程标准,结合对当地小学英语教学现状的调查分析,就小学英语教学策略方面的有关问题作一探讨。 一、对小学英语教学类型的认识 一个时期以来,关于“小学英语课怎么开”的讨论,很多问题归结于英语教学在我国是外语教学(TEFL)还是二语教学(TESL)的分歧[1]。不弄清这两种教学类型的区别,将会给英语课程标准的制定、教学模式的选择、教师的培养等一系列工作带来混乱,使我们的英语教学走弯路。英语作为二语教学是指在有语言环境的条件下 学习英语 ,例如,中国人在英语国家 留学 、工作、生活,为了融入当地社会而学习英语。然而,我们的学生在国内学习英语,他们的语言环境是汉语而不是英语,所以,英语是作为外语来学习的。根据心理语言学的原理,儿童学母语可以自然习得,借鉴儿童学习母语的 经验 ,二语也能习得。 而我国学生把英语作为外语学习,缺少语言环境,这是事实。由于外语教学和二语教学类型的不同,必然导致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的不同。但是,由于教学的内容都是英语,所以,教学理念和教学方法又是相通的,这就要求我们既要搞清楚英语教学类型的区别,又要借鉴和吸收各种教法的长处,采取符合我国国情、适合不同教学对象的教学法。有人提出二语教学采用直接法,外语教学采用认知法,这种提法就存在片面性、简单化的问题。直接法的特点是把学习外语和儿童学习母语的过程等同起来,认为外语要在自然情境中习得,教学中要求在外语和客观事物之间建立直接联系,广泛利用实物、图画、动作、游戏等直观手段,用外语讲解,基本不用母语,少讲语法。 直接法从口语入手,听说领先,注重模仿、朗读和熟记等实践练习,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习惯和听说能力。听说法、视听法、交际法都源于直接法,这些教法对我国中小学英语教学都有一定的影响。但是,以直接法为主的教学,要求有语言环境、高水平的师资和班额小等条件,由于目前我国多数小学还不具备这些条件,因此,影响了英语教学的成效。认知法从学生已知的知识出发,重视人的思维作用,强调在理解语言知识和语言规则的基础上操练外语,注重语法学习和利用母语,反对单纯依靠机械操练来培养语言习惯。 认知法认为,学生学习外语时,母语的知识、概念和规则必然会迁移到外语学习中去,从而促进外语学习,因此,教学中利用母语是理所当然的。认知法还认为口语和书面语同等重要,教学中不必听说领先,而是听说读写齐头并进,全面训练。教学中强调以学生为中心,重视培养学生的良好学习动机和 学习态度 ,充分调动他们学习的积极性,发展智力,掌握科学的 学习方法 ,形成可持续发展的语言能力。由于认知法有不少优点,加之我国的英语教学缺乏直接法教学的语言环境和教学条件,因此,认知法在我国中、小学英语教学中使用较为普遍。目前,我国的英语教学无论是在大学、中学,还是小学都属于外语教学类型,而不属于二语教学类型。但就教学法而言,却不能一概而论,同一类型的英语教学也会有各种不同的教学法,这要因不同的教学对象而异。 例如,在高中、大学阶段,学生的思维理解能力强,并且有一定的语言知识基础,采用以认知法为主的教学方法,可以收到较好的效果。如果忽视成年学生学习外语的特点,完全照搬儿童习得母语的方法,会给外语教学带来不必要的困难。而在小学阶段开设英语课,就有其特殊性,这一时期的学生还处在少年儿童时期,从生理和心理特征看,他们年龄小,好说好动,模仿能力强,口齿伶俐,发音器官可塑性较大,因此,在教学中,完全可以借鉴幼儿习得母语的经验,运用直接法。小学英语教师在教学中要尽量使用直观教具,尽量创造英语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要重视语音、语调和口语教学,注重模仿、朗读和熟记等实践练习,培养学生的语言习惯,为他们今后的学习打好基础。 二、对实施英语课程标准的认识 国家教育部于2001年制订了《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该《标准》将中、小学英语课程目标设定为九个级别,其中规定从小学三年级起开设英语课,六年级结束时应达到二级要求。《标准》对语言知识、语言技能、情感态度、学习策略和 文化 意识五个方面都提出了具体标准[2](P9-27)。如何贯彻执行《标准》,保证教学质量,是广大小学英语教师面临的重要问题。下面遵照《标准》的要求,结合小学英语教学现状加以探讨。 (一)培养学习兴趣是小学英语教学的关键 《标准》中特别强调培养和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使他们对 英语学习 有持续的兴趣和爱好。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对初学英语的小学生来说,对英语学习的好奇和兴趣是他们学习的欲望和动力。因此,小学英语教学要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为出发点,根据少年儿童的兴趣爱好选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安排教学活动,努力营造轻松愉快的教学氛围和学习环境,吸引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学习活动。《标准》倡导“任务型”的教学途径,以学生“能做某事”的方式设定教学目标要求,教师应避免单纯传授语言知识的教学方法,要结合教学内容,创造性设计贴近学生实际的教学活动。课堂教学要情景化、交际化,教师要尽可能利用各种直观手段,如实物、模型、图画、录音、录像、动作、手势、表情等进行教学,形象直观,生动活泼,有助于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他们的兴趣,有助于帮助学生直接理解所学内容。要尽量多给学生提供参加语言交际的机会,只有交际化的教学才能使学生感到所学内容有趣。课堂活动既要适合学生的年龄、能力、兴趣,又要使他们感到一定的挑战,满足他们的竞争意识和成就感,维持学习的兴奋点。要尽量采用“玩、演、视、听、唱、画”等活动形式,让学生通过参与、感知、实践、体验和合作等方式,实现任务目标,感受成功,以形成积极的学习态度,促进语言运用能力的提高。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是教师,一堂英语课的成功取决于教师对教学活动的精心设计和组织,这对教师的专业基本功和教学技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二)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实现课程目标的重要保障 教学评价是英语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评价体系是实现课程目标的重要保障。但目前的评价体系往往把考试成绩作为衡量学生学习优劣的惟一依据,忽视对学生学习过程的评价[3](P7)。《标准》中注意小学英语教学评价的特殊性,提出小学英语教学评估的主要目的是激励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评价形式应具有多样性和可选择性,评价应以形成性评价为主,以学生平时参与各种教学活动的表现和合作能力为主要依据[2](P39)。所谓形成性评价就是采用与平时教学活动相近的方式,通过对学生学习行为的观察以及与学生交流等方式,考查学生用英语做事情的能力。这样的评价是对学生的学习进行的持续评价,它伴随着学习过程进行,目的是向师生提供学习状态和过程的反馈信息,从而调节教与学的活动。形成性评价既关注结果,又关注过程,使对学习过程和对学习结果的评价达到和谐统一。它除了评价知识、技能等可以量化的方面外,还可以评价兴趣、态度、策略、合作精神等不可量化的品质,评价结果以等级加评语的形式来表达。这样的评价可以在一种开放的、宽松的、友好的、非正式的环境中进行,是一种低焦虑的评价方式,有益于学生认识自我,树立信心,有助于学生 反思 和调控自己的学习过程。那么上述评价形式如何操作实施呢?以下方式仅供参考。 1.建立学习档案。学习档案是展示每一个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做的努力,取得的进步,以及反映学习成果的一个集合体。在学习档案里, 收藏 着每个学生具有代表性的学习成果(作业、作品)和反思 报告 。让学生自主选出比较满意的作品,可以督促学生经常检查他们所完成的作业,反思他们的学习方法和学习成果,培养他们学习的自主性和自信心。学习档案里记录着学生平时学习行为表现,如课堂参与朗读、答问、会话表演、游戏、比赛等情况,以及平时测验的评分和评语。学习档案为教师、家长提供了学生进步的记录,成为观察学生学习情况的窗口。 2.问卷调查。形成性评价的目的是向师生提供反馈信息,以便调节教与学的活动,因此,在期中和期末,可以设计一些问卷调查表来了解学生的学习情况,如设计出学习兴趣、学习态度、学习策略等方面的问题。通过调查,教师可以改进自己的教学,提高教学效率,也可以促使学生认识到自己学习中存在的问题,从而端正学习态度,掌握学习策略。 3.自评、互评与教师评价。每个单元结束后,对学习成绩进行自评、互评和师评,并记入档案。对每个单元教学内容分项列表,如单词、会话、歌谣、做游戏等项目,采用等级制评价,先由学生自己逐项评价,然后在小组中进行评价,最后由教师评价。这种方式是学生和教师共同参与,实现了评价主体的多元化,有利于学生从被动接受评价转变为评价的主体和积极参与者。 参考文献: [1]宋晓梦.“是二语教学,还是外语教学?”[N].光明日报,2001-03-29. [2]教育部.全日制义务教育、普通高级中学英语课程标准(实验稿)[Z].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3]张伟琴.“小学英语教学形成性评价初探”[J].中小学英语教学与研究,2002,(8)《天中学刊》 小学英语教育论文篇二 《论小学英语教育》 【摘 要】英语教学由于受种种条件的限制,大多数学生只是在课堂上接触英语,那么怎样才能提高英语课堂教学效率呢?笔者根据自己的教学工作经验,认为应从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和师生课堂教学的灵活互动上下功夫,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只有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才能调动其主观能动性,才能向学好英语迈进,提高英语教学的效果。 【关键词】教学效率;音标教学法;兴趣 教师自身业务水平的提高是搞好教学活动的基础。但要搞好教学光靠教师自身素质的提高不行,对于教学来说,发挥学生的能动作用非常重要,在课堂上师生的灵活互动,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才能有效的提高教学效率。那么如何使教学效率提高呢?结合我自身的教学实践,我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发音永远第一位! ――在课堂中巧妙运用音标教学和手势教学 (一)把音标涉入课堂能使英语课堂活跃起来,尤其做到避免枯燥的单词教学。课堂授课就生动,学生就肯学,愿学。因为每个音标都让人觉得生动有趣。如在教授音【i】时,我会给他取个好听的外号为“经典收小腹减肥短‘衣’音,既经常出现的短元音。”手势:手掌在空中,手背向外,手心向里,向自己的方向挥动。挥动的同时,小腹部向里收。【au】的外号为“‘鬼哭狼嚎’合口双元音”,手势:手臂向里画一个大圈。 (二)掌握先进的教学理论,努力学习教学法。明白英语的五大发音规则:1.长元音要长;2.短元音要短,急促有力;3.双元音要饱满;4.省略;5.咬舌头。它可以给教学带来无穷的力量。 二、优化师生关系 师生关系是以“传道、授业、解惑”为中介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良好、协调、一致的师生关系是有效进行教育活动、完成教育任务的必要条件。教师应一视同仁,做到严格要求优等生,提携中等生,倾斜学困生,帮他们学会学习,树立自信心。 三、通过开发学生的 创新思维 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一、营造氛围、激发创新思维及想象空间。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要在课堂上创设一种平等、民主、和谐、宽松的氛围,要尊重学生、关心学生、赏识学生,要以积极的态度和发展的眼光去看待学生,相信每个学生都有巨大的发展潜能。 第二、在语言实践的情景中创新。教师应努力为学生创设语言实践的情景,抓住课文中的重点句型,精心设计练习,引发学生的求知欲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在运用语言的过程中及时把课文语言转化为自己的语言。 教师可以利用插图来创设情景,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插图是语言的形象再现,语言是插图的理性表述。例如,在练习句型“What is it like?”时,教师可以出示一幅图,图中有两个小朋友在对话,其中一个手里拿着一支长的、蓝色的铅笔。请学生根据图画的内容编一段对话。学生会运用所学过的知识,编成各种对话。反之,也可以让学生根据一段对话或小短文来画画。 第三、在小组合作中创新。教师可以在教学中采取小组合作的方法,让学生在合作中动脑、动手、动口。通过小组学习,给爱动、爱玩的小学生提供了一个自主参与表现的机会,并且使学生拓展了思维,提高了创新能力。 四、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来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第一、利用各种教学媒体,激“活”教科书,让学生更易理解接受。利用电教器材如TV、VCD、电脑、录像等,让教科书“活”起来、动起来、形象起来、发出声来,让“活”的教科书震撼学生的心灵、开发学生的智力,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第二、重视学生的主体地位,发扬教学民主,创设和谐气氛,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让学生在课堂中“活”起来。 一是诱发学习动机、激发学习兴趣。学生的学习活动总是由一定的学习动机引起的,只有当学生喜欢学、要求学,有迫切的学习愿望时,才能自觉积极地投入到学习活动中去。二是树立学生的自信心与勇气,增强学生的参与意识。英语的教学特色是充分发挥其语言功能,讲究对话的艺术,这就要求全体主动参与,克服羞于开口的毛病,积极开展语言交际活动。三是发扬民主,营造和谐气氛,让学生动起来。心理学家告诉我们,爱动是孩子的天性。将“动中学,学中动”有机结合,使学生动脑、动口、动眼、动耳、动手以及动表情,以最佳心理状态投入到学习中去。 五、培养学生良好学习习惯 (一)良好的听的习惯。要求认真听示范发音,听清后再模仿。学习英语是从"听"起步的。“听”是“说”的前提,没有“听”就无从模仿“说”。只有听得清,听得懂,才能说得准,说得好。 (二)良好的说的习惯。要求大胆开口说英语、音量适度、仪表大方。积极参加语言实践活动,大胆开口说英语,是英语学习所必需的。 (三)良好的写的习惯。要求书写姿势、方法正确,斜体行书规范书写,大小写、笔顺、标点符号和格式正确。教师要继续坚持不懈地抓好单词、 句子 、段、篇的书写及标点符号的正确使用,切实做到英文书写规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写的习惯。 六、扮演角色,进行会话表演 把表演带进课堂或经常在课堂上把句型、对话、课文编成短剧,让学生表演,把讲台变成舞台,学生是演员,教师是导演,或师生共同表演。尽量让学生把所学内容,按设定的情景结构演出来,做到声情结合,使学生得到大量的听说机会。做好会话表演教师应注意四点:1.要让学生模仿原声带中的语音、语调。2.老师领读时声音、语调要有感情色彩,要把各个角色的性格、特点淋漓尽致地表现出来。3.随着情节的发展,要有逼真表情和贴切的动作,使学生有身临其境之感。4.要做些头饰之类的简单道具;尽量使学生在表演时更有真实感。 【参考文献】 [1]胡春洞,张思中.《教学法与交际法之差异》(上下).《中小学外语教学法》,1996年 [2]张正东.《外语教学技巧新论》.科学出版社,1999年 [3]贾冠杰.《外语教育心理学》.广西教育出版社,2003年 [4]李阳.《疯狂英语》.口语教学 [5]吴效锋.《新课程怎样教》.沈阳出版社,2002年 [6]提高农村小学英语教学质量的策略.基础教育研究.2006/02,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7]农村小学英语教学的忧与思.湖南教育.2004/19,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8]农村小学英语教学的几点做法.吉林教育.2005/0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9]克服困难,提高农村小学英语教学水平.天津教育.1999/10,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小学英语教育论文篇三 《英语游戏在小学英语教育中的运用》 一、小学英语游戏教学的特点 (一)游戏的竞争性 游戏教学一般具有竞争性,学生在游戏过程中可以相互竞争,相互学习,从而认识到自身学习上的不足,找到更科学的学习方法,以提升英语学习水平。教师在进行英语游戏时可以采用竞赛的方式,以提升学生参与游戏的积极性,在游戏中掌握更多英语知识,从而达到游戏课堂教学目标。比如教师可以采用英语词汇接龙的游戏来增加学生的单词储备量,让他们学习更多的英语词汇,并在游戏竞争中享受背单词的快乐,以满足不同小学生的英语学习需求。 (二)游戏的愉悦性 游戏可以给人带来快乐,因此具有一定的愉悦性。小学生他们一般对周围的事物充满好奇,喜欢在游戏中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所以英语教师可以抓住孩子们的这一心理特点,制定出有效的游戏教学方法,以提升学生的英语学习兴趣。比如教师在为学生讲解如“pencil”、“ruler”、“pen”等单词时,就可以采用舞台表演的游戏方式,让学生分别扮演这些事物,然后进行相应的对话,让学生在游戏中提升 英语口语 表达能力,同时也能够使其感受到游戏带来的乐趣。在这样的教学中可以使小学英语课堂更加丰富,激发孩子们参与英语课堂游戏的热情,从而学习到更多英语知识,最终达到小学英语游戏教学目标。 (三)游戏的方法性 小学英语教师在进行游戏教学时应该要掌握一定的方法,这样才可以满足不同学生的英语学习需求,提高他们对英语知识的认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需要了解学生的心理,能够运用灵活的方法来实现相关教学,同时也要具备较高水平的语言技巧,可以在课堂上抓住孩子们的兴趣爱好,从学生角度出发,使其课堂内容更加丰富多样。学生在参与英语游戏时,也要掌握一定的方法,配合老师与其他同学来完成游戏,在游戏中享受英语带来的快乐。 二、英语游戏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方法 (一)做好英语游戏课前准备 教师在进行英语游戏教学时,首先应该要做好准备工作,这样才能使课堂效率更高,教师也可以及时应对游戏过程中的突发事件,从而达到课堂教学目标。游戏课堂设置时会涉及到比较多的内容,因此教师需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这样不仅能够保障课堂教学质量,也可以带动学生参与游戏的热情,帮助学生找到 英语学习方法 。在进行准备时,教师要及时了解小学生们的知识水平,还要来掌握他们知识接受能力,并有针对性的制定游戏教学策略,以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在做游戏准备时,教师还要积极从生活中寻找素材,使英语更贴近学生的生活。 (二)制定更符合小学生的游戏方式 小学生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比较快,教师在进行英语教学时应该要制定出更符合其学习的游戏方式,这样可以提高他们对英语知识的认识,最终达到小学英语课堂教学目标。要想制定更符合小学生的游戏方式,首先需要教师从英语教材出发,结合教学内容来设计更合理的游戏,比如在讲解英语介词用法时,则可以采用归纳 总结 游戏方式进行,让每一位学生都去搜集一些介词的用法,然后大家相互交流、共同总结,从而加深介词使用的印象,提高英语课堂的教学效率。其次教师要结合英语课程特点进行游戏设计,可以将英语课程分为不同阶段,由简到难,逐渐推进,使得课堂知识更加条理,降低学生的英语学习难度。最后教师要做好与学生的交流工作,及时了解学生的英语学习状况,然后制定出更适合的游戏方式,以提高学生的英语知识水平,满足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 (三)创设相应的游戏教学情景 在进行游戏教学时,教师应该要为学生创建相应的教学情景,学生通过情景从而可以更好地认识和学习英语知识,降低他们的英语学习难度。在为学生创建游戏情景时,教师可以结合实际状况来进行,比如在学习有关水果的单词时,教师就可以为学生展示一些实际的水果,然后可以让学生模拟商场的情景来询问价格、卖水果。 (四)丰富英语课外活动形式 小学英语教师要想保证游戏课堂教学质量,还需要不断丰富英语课外活动形式,引导学生认识到英语知识的重要性,并在课下积极练习,从而提升其英语学习效率。大多数小学生由于课下缺乏英语学习环境,使得他们英语应用能力较差,容易出现“哑巴英语”,在这样的状况下,教师应该要丰富学生的英语课外活动形式,让学生有更好的学习环境,以达到英语教学目标,满足学生的实际学习需求。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小学英语教师在进行教学时应该要将游戏融入其中,从而丰富英语课堂内容,让小学生感受到英语知识的魅力,从而提高学习英语的积极性。教师在游戏教学过程中需要掌握较为科学的方法,加强与学生的沟通交流,从小学生角度出发,让游戏更加生动富有情趣,同时也可以降低孩子们学习英语的难度。因此在今后的英语课堂上,教师应该要做好游戏教学准备,给予学生更多的学习空间,满足小学生实际学习需求。 参考文献: [1]谢小洁.浅析教育游戏在小学英语教学中的应用[J].学周刊,2013,02:161. [2]尤南.游戏在小学英语教学课堂实践中的应用研究[J].才智,2014,30:54~55.

小学数学课程小论文

数学小论文今天数学课上,老师出了一道例题,题目是: 学校组织老师和同学参观科技馆。有100名学生和50名老师。科技馆的门票是成人10元,儿童半价。问:需要多少元? 小红举手,老师点小红上黑板解答,小红的算式是这样的: 10/2=5(元) 100*5=500(元) 50*10=500(元) 500+500=1000(元) 答:需要1000元。 老师说:“好的,有没有别的方法?”小月举手,老师点小月上黑板解答,小月的算式是这样的: (100/2)+50 =50+50 =100(名) 100*10=1000(元) 答:需要1000元。 老师说:“非常好,请小月上台讲解。” “我的是先用100/2=50(名),它的意思是:因为成人票价是儿童票价的2倍,有100名儿童,所需要的票价就等于50名成人。再用50+50=100(名),也就是加上老师,一共有100名“成人”,最后用100*10=1000(元),就可以算出一共要多少元。”小月解说道。 “很好,谢谢小月,你的解说很全面。我们今天学的就是‘巧算门票’,好,下课。”老师说。

数学来源于生活而最终服务于生活,尤其是小学数学知识,基本在生活中都能找到原型。关于小学数学的教学,你有什么研究成果呢?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小学数学教学优秀论文,欢迎阅读! 小学数学教学优秀论文篇1:浅谈如何上好小学的数学课 数学这门学科,自古以来就被认为为是理性最强的学科,需要聪明的大脑和天赋才能学好的,其实不然,对于天真浪漫的小学生来讲,他们接受各种 文化 知识的能力是等同的,那么如何才能学好数学呢?我认为关键在于如何调动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通过分析,不论学生自身的因素还是学校、家庭环境对学生自身兴趣的影响都与教师有直接关系,就像邓小平曾说的:“一个学校能不能为社会主义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关键在教师。”同样,能否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关键也是在教师,如何调动学生学数学的积极性呢?教师在学生学习中又处于什么地位呢?下面是本人在教学中的几点浅见: 一、先从本身着手,让学生喜欢上你,从而喜欢上你的课。 作为教者本身来讲,要从各方面来完善自己,比如,师德修养,文体方面等等,让学生从内心尊重你,要和学生结交成各方面的朋友,从而使他们喜欢你的同时,也喜欢你所教的学科。现在很多教师在思考如何让学生学好数学时,经常考虑的是如何激发学生的兴趣,却忽视了自身的素质要求,如果自身不修边幅、口无遮拦的,如何让学生喜欢上你,更不用说喜欢上你的课了。学生一开始就抵触你,即使你再如何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都只是“剃头担子一头热”。 二、其次先要诱发兴趣,通过游戏性活动,让学生喜欢上你上的数学课。 兴趣是学生最好的老师,也是 智力开发 的原动力,“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诱发学生从新课刚开始时就产生强烈的求知欲是至关重要的。愉快的游戏能唤起学生的愉悦感,引起学生的直接兴趣,并由无意注意引导到有意注意,发展间接兴趣。因此,教师导入新课时,根据教学内容,可选择组织学生做数学游戏的 方法 ,让学生人人参加,能很快地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比如,在学习100以内二位数加减二位数中,我让一部分学生当作售货员,一部分学生当作买东西的顾客,让他们从实际出发,从一买一卖中得到乐趣,更在不知不觉中学到了知识,让学生在玩中学,在学中玩,更让学生们懂得了学习数学的重要性,何乐而不为呢? 三、再次要设计疑点,激发思维火花,“勾引”出学生的学习兴趣。 “学起于思,思起于源”。心理学认为。疑是最容易引起探究反射,思维也就应运而生。例如:我在教学中,经常会问,如果是你,你会怎么样?通过换位思考,改变以前学生被动学习的境况,让学生设身处地的思考问题,让学生产生“疑”。引起思考,是需要学习的开始。疑问使学生萌发出求知的欲望。同学们跃跃欲试,开始了对新知识的探求。 四、通过让学生进行“争吵”,在争论中提出问题,开拓思维能力升华兴趣。 学习数学是一项艰苦而又细致的劳动。学习的直接兴趣不是与生俱有的,而是学生在刻苦学习,认真钻研的学习活动中得到发展升华的。一个懒于学习,不愿思考的学生,是很难对数学产生兴趣的。因此,在教学中教师首先要创设条件,让学生有充分施展才能的机会,鼓励学生质疑问难,大胆发表与教师不同的看法;培养学生善于独立思考的习惯,要求学生遇事要勤于思考,善于思考,丰富想象,开拓思维。这样,对升华学生学习数学的兴趣,能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其次,课堂上组织学生讨论是开拓学生思维能力,升华兴趣的一个好办法。因此,教师可采用同桌、小组、全班等讨论形式,组织学生对某一个问题进行开放式的讨论,让学生思维的火花互相触发,交流各自对问题的不同看法,最后由教师进行 总结 概括。利用这个方法的目的是引起更深入地钻研某些问题的更高兴趣。 五、最后通过表扬、鼓励,让学生体验喜悦,延长学习的兴趣。 学生有了兴趣,还要想方设法使兴趣持久。因为小学生的兴趣既不稳定,又不长久。一位心理学家曾说过:“一个人只要体验一次成功的意念和胜利的欣慰,便会激发追求无休止成功的意念和力量。”这种无休止成功的意念和力量也就是学生兴趣的源泉。对学生来说,老师的一点点鼓励,一次的肯定,一次表扬,都是他成功的标志,他都能从中体验成功的喜悦,这时学生的兴趣就如同永不枯竭的源泉,就会浓厚、持久。综上所述,是我在教学中的点滴体会。 总之,在数学教学过程中,只要我们认真钻研教材,把握学生的学习心态,运用灵活多样的 教学方法 ,精心设计每一个教学环节,就能激发和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 小学数学教学优秀论文篇2:浅谈小学数学教学生活化 摘要:数学即生活,只有将学生引到生活中去,切实地感受数学的价值,才能使学生真正地理解数学,从而使他们从小更加热爱生活、热爱数学。 关键词:数学教学 新课标 生活情趣 孔子曰: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随着教学改革的深入,我们的数学课堂教学开始变得更自由、更灵活,学生也始终在愉快的状态下积极地学习数学,这的确是我们数学教学改革的一个可喜变化。著名数学家华罗庚曾说:“就数学本身来说,是壮丽多彩、千姿百态、引人入胜的……”入迷才能叩开思维的大门,智力和能力才能得到发展。新的《数学课程标准》更多地强调学生用数学的眼光从生活中捕捉数学问题、探索数学规律,以及主动运用数学知识分析生活现象、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在教学中,教师应注重从学生的生活中抽象数学问题,从学生已有的生活 经验 出发,挖掘学生感兴趣的生活素材,以丰富多彩的形式展现给学生。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数学语言运用生活化,从生活经验入手,调动课堂气氛。 数学 教育 家斯拖利亚尔曾说过,数学教学也就是数学语言的教学。同一堂课,不同的教师教出来的学生,接受程度也不一样,这主要取决于教师的语言水平。尤其是数学课堂教学,要学生接受和理解枯燥、抽象的数学知识,没有高素质语言艺术的教师是不能胜任的。鉴于此,结合学生的认知特点、 兴趣 爱好 、心理特征等个性心理倾向,将数学语言生活化是引导学生理解数学、学习数学的重要手段。如在“利息”一课的教学中,教师说:“我家里有10000元钱暂时不用,可是现金放在家里不安全,请同学们帮老师想个办法,如何更好地处理这些钱?”学生回答的办法很多,这时再趁机引导学生:“选择储蓄比较安全。在储蓄之前,我还想了解一下关于储蓄的知识,哪位同学能够介绍一下吗?”学生们竞相发言。在充分感知了“储蓄”的益处之后,学生们又主动介绍了“储蓄的相关事项”,在不知不觉中学到了知识,体会到了生活与数学休戚相关。 二、创设课堂教学生活化情境 心理学研究表明:当学习的内容与 儿童 的生活经验越接近时,学生自觉接受知识的程度也就越高。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从学生熟悉的生活情境和感兴趣的事情出发设计数学活动,使学生身临其境,激发学生去发现、探索和应用,学生们就会发现原来熟视无睹的事物竟包含着这么丰富的数学知识。例如老师可以把学生春游中的情境拿到教学中来,“同学们去春游,争着要去划船,公园里有7条小船,每船乘6个人,结果还有18个人在岸上等候。”在课上,让学生根据情境自己编题,自己列式解题。这样,不但把教材中缺少生活气息的题材变成了来自生活的、生动的数学问题,还促使学生能够主动投入、积极探究。 三、数学问题生活化,感受数学价值 数学教材呈现给学生的大多是抽象化、理性化、标准化的数学模型,教师如果能将这些抽象的知识和生活情景联系起来,引导学生体验数学知识产生的生活背景,学生就会感到许多数学问题其实就是生活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这样,不仅把抽象的问题具体化,激发了学生解决问题的热情,还使他们切实地感受到数学在生活中的原型,让学生真正理解了数学,感受到现实生活是一个充满数学的世界,从而更加热爱生活、热爱数学。 例如教学《植树问题》一课,教师可以为学生展示马路边植树、小朋友排队、路灯等一些生活中的现象,让学生体会间隔的含义。这样,不仅增强了学生的探究欲,而且使他们体会到只要用数学眼光留心观察广阔的生活情境,就能发现在平常事件中蕴含着的数学规律。教学时,让学生为自己的校园设计植树方案,可以进一步帮助学生体会在现实生活中许多事情都有与植树问题相同的数量关系,感悟数学建模的重要意 四、将数学知识应用于生活 数学来源于生活而最终服务于生活,尤其是小学数学知识,基本在生活中都能找到原型。教师要教会学生把所学的知识应用到生活中,使他们能用数学的眼光去观察生活,去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如学过了“长方体、正方体体积”的有关知识后,让学生去计算教室的空间大小、学校喷水池的容积、为家庭的装潢设计一个购物计划;又如学过“人民币”后,可指导学生到超市购物等。 总之,数学即生活,只有将学生引到生活中去,切实地感受数学的价值,才能使他们真正地理解数学,从而更加热爱生活、热爱数学。 小学数学教学优秀论文篇3:如何提高课堂的有效性思维 有效的课堂教学是通过课堂教学活动,让学生在认知和情感上均有所发展。从事小学数学教学的过程中,对于其有效性有以下几点思考: 一、重视情境创设充分调动学生有效的学习情感 构建良好的师生关系,调动有效的学习情感,对于维持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注意力至关重要。调动有效的学习情感,既能培养学生的学习信心,调动其学习的主动性,又能切实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 在情境创设中,应注意以下几点: 1、情境创设应目的明确 每一节课都有一定的教学任务。情境的创设,要有利于学生数学学习,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知技能、数学思考、情感态度、价值观等方面的发展。所以,教学中既要紧紧围绕教学目标创设情境,又要充分发挥情境的作用,及时引导学生从情境中运用数学语言提炼出数学问题。如果是问题情境, 提出的问题则要具体、明确,有新意和启发性,不能笼统地提出诸如“你发现了什么”等问题。? 2.教学情境应具有一定的时代气息 作为教师,应该用动态的、发展的眼光来看待学生。在当今的信息社会里,学生可以通过多种 渠道 获得大量信息,教师创设的情境也应具有一种时代气息,让他们学会关心社会,关心国家发展。如教学《百分数的应用》, 创设了中国北京申奥成功的情境:出示第二轮得票统计图(北京56票,多伦多22票,巴黎18票,伊斯坦布尔9票)请学生根据统计图用学的百分数知识来提出问题,解决问题。? 3.情境的内容和形式应根据学生的生活经验与年龄特征进行设计? 教学情境的形式有很多,如问题情境、 故事 情境、活动情境、实验情境、竞争情境等。情境的创设要遵循不同年龄儿童的心理特征和认知规律,要根据学生的实际生活经验而设计。对低、中高年级的儿童,可以通过讲故事、做游戏、直观演示等形式创设情境,而对于高年级的学生,则要创设有助于学生自主学习、合作交流的问题情境,用数本身的魅力去吸引学生。? 二、深钻教材,确保知识的有效性。 知识的有效性是保证课堂教学有效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对学生而言,教学知识的有效是指新观点、新材料,他们不知不懂的,学后奏效的内容。教学内容是否有效和知识的属性以及学生的状态有关。第一,学生的知识增长取决于有效知识量。教学中学生知识的增长是教学成败的关键。第二,学生的智慧发展取决于有效知识量。发展是教学的主要任务,知识不是智慧,知识的迁移才是智慧。在个体的知识总量中并不是所有的知识都具有同样的迁移性,而是其中内化的、熟练的知识才是可以随时提取,灵活运用,这一部分知识称为个体知识总量中的有效知识,是智慧的象征。第三,学生的思想提高取决于有效知识量。这种知识是指教学中学生获得的、融会贯通深思熟虑的、实在有益的内容,即有效知识。第四,教学的心理效应取决于有效知识量。通过对知识的获取产生愉悦的心理效应,才能成为活动的原动力和催化剂。 三、探究有效的学习过程。 课堂教学的核心是调动全体学生主动参与学习全过程,使学生自主地学习、和谐地发展。学习过程是否有效,是课堂教学是否有效的关键。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处于成长发展中的小学生,是不成熟的学习主体。由于受年龄、经验、知识、能力的限制,他们提出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因此,只有发挥教师作为组织者、引导者、点拔者的作用,才能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主动性,让学生学会学习。尤其在学生疑难处、意见分歧处,或在知识、方法归纳概括时,更要及时加以点拔指导。有效的学习过程还可以通过游戏实施。小学生注意的特点是无意占优势,尤其是低年级往往表现出学前儿童所具有的那种对游戏的兴趣和足劲要求,他们能一连几小时地玩,却不能长时间地一动不动地坐在一个地方。新课程要求“面向每一个学生,特别是有差异的学生”。因此针对差异性,可以实施分层教学策略,最大限度地利用学生的潜能实施教学过程分层,放手让学生独立思考,展示学生个性,从而使每一个学生都得到发展。使数学课堂教学真实有效。 四、联系生活实际,创设有效的生活情境 创设有效的生活情境是提高课堂教学有效性的重要条件。《数学课程标准》指出:“力求从学生熟悉的生活情景与童话世界出发,选择学生身边的、感兴趣的数学问题,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与动机,使学生初步感受数学与日常生活的密切联系。”数学教学中,教师要不失时机创设与学生生活环境、知识背景密切相关的,又是学生感兴趣的学习情景,使学生从中感悟到数学的乐趣,产生学习的需要,激发探索新知识的积极性,主动有效地参与学习。在创设生活教学情境时,一要选取现实的生活情境。教师可直接选取教材中提供的学生熟悉的日常生活情境进行加工或自己创设学生感兴趣的现实生活素材作为课堂情境。二要构建开放的生活情境。教师要对课内知识进行延伸与拓展,将抽象知识学习过程转变为实践性、开放性的学习过程,引导学生发现问题,大胆提出猜想,不断形成、积累、拓展新的数学生活经验。要创设多元的生活情境。 可以通过对学生生活及兴趣的了解,对教学内容进行二次加工和整合,再次创设生活情境。真正实现课的导入“生活化”——教学的导入仿佛是优美乐章的“序曲”;例题教学“生活化”——例题教学是优美乐章的主旋律;知识运用“生活化”——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仿佛是动听的“交响乐”。 生产和生活实际是数学的渊源和归宿,其间大量的素材可以成为数学课堂中学生应用的材料。 要做有心人,不断为学生提供生活素材,让生活走进课堂。真正让文本的“静态”数学变成生活的“动态”数学。要让学生觉得数学不是白学的,学了即可用得上,是实实在在的。这样的课堂教学才是有效的。 五、注重教学 反思 ,促进课堂教学质量 记得有人说过“教无定法,教学是一门遗憾的艺术”。因为我们的教师不是圣人,一堂课不会十全十美。所以我们自己每上一节课,都要进行深入的剖析、反思,对每一个教学环节预设与实际吻合、学生学习状况、 调控状况、课堂生成状况等方面认真进行总结,找出有规律的东西,在不断“反思”中学习。我们反思的主要内容有:思考过程、解题思路、分析过程、运算过程、语言的表述、教学的思想方法进行反思等。以促进课堂教学质量,教学效果也一定会更好。 教学作为一种有明确目的性的认知活动,其有效性是广大教师所共同追求的。无论课程改革到哪一步,“有效的课堂”是我们

作为小学数学教师,让四年级的学生写数学的小论文,对于学生的成绩提高有很大的作用。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 四年级数学 小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要】要:新课改出台后,新的课程教学标准对小学数学教学也作了新的要求。如何在新课改背景之下采取有效的 教学 方法 和策略,提升数学教学效果,是摆在所有数学老师面前的问题。本文以小学数学四年级教学为对象,深入探讨了新课改背景下,教师转换身份角色、注重学生数学 逻辑思维 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对提高数学教学效果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四年级数学角色思维能力实践能力

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小学数学教学更加突出地体现出义务 教育 所具有的普遍性、基础性和发展性特点。小学数学课堂的改革也呈现出蓬勃的趋势。越来越多的数学教师逐渐对“合作、自主、探索”的课堂教学模式表示认可和推崇,切实践行了新课程改革中“人人学有价值的数学,人人都能获得必需的数学,不同的人在数学上得到不同的发展”的要求。小学四年级起着连接低年级与高年级的作用,是学生能否建立起学习的兴趣,顺利向小学高年级过度的重要阶段,因此,如何提升课堂教学效果,进而提高小学四年级数学教学质量是摆在所有数学教师面前的重要课题。

(一)要敢于并善于做出教师角色转换

长期以来,因为应试教育根深蒂固的影响而形成的教育教学模式已不能适应教育发展需要。作为小学教师,要提高数学教学质量,首要的是敢于做出自身教师角色的转换,在课堂教学上要进行创新,重视学生能力、 学习态度 以及 创新思维 的培养。摒弃传统教学中教师单纯地讲,学生被动地听这种填鸭式的教学方式。通过丰富多彩的课堂教学模式。发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在课堂教学中讨论、探讨,实际动手操作,相互帮助,真正树立学生是课堂核心的观念。

具体而言,要实现教师角色转化,应注意以下方面。一是要切实转变数学教学观念。随着新课程改革理念的提出,新时期的数学教师要切实转变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模式。教师应发挥引导作用,尝试着让学生进行课堂分组讨论和合作,在此基础上进行评价和指导,教学效果必定会有显著的改变。二是数学教师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知识素养,由单一型教师向综合型教师转变。数学教师不能针对数学教学而只讲数学教学,实际上,教师的知识素养应当包括专业知识素养、 文化 知识素养和教育知识素养等方面的内容。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数学教学可能涉及多门学科和知识,也就要求数学教师要尽力完善自身知识结构以适应新课改背景下教师教学要求。为此,数学教师要以继续教育为契机进一步拓宽自身获取文化知识资源载体的 渠道 ,提升自我的知识素养,在课堂教学中展现出综合教学能力,引导学生快速成长。三是要由课堂的主导者转向引导者,作知识平等的交流者和朋友。新课改背景下,教师要敢于改变传统高高在上的身份,走下讲台,深入学生之中,与学生一起探讨、交流,合作学习。真正坚持“以学生为本”,将课堂主动权交还给学生,发挥学生的教学主体作用。通过教师主导者向引导者身份的转变,逐渐建立起民主、平等的新型和谐师生关系,使学生在愉快轻松的氛围中学习到知识。四是要由教学的灌输者转变为服务者。为此,数学教师要充分利用课堂,创造条件,使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参与到合作学习当中去。要采取激励机制,鼓励学生在课堂上勇于表达自己的思想。同时要善于倾听与评价学生提出的问题,并引导学生作出正确的解答。在这个过程中,进一步鼓励学生敢于表现、敢于质疑,建立起批判性思维。

通过笔者的试验,教师经过上述角色转化后,数学教学的课堂效果发生了明显的改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显著提高了,课堂氛围更加活跃,学生课堂参与性更强。因此,在小学教育阶段,尤其是四年级数学的课堂教学中,教师角色的转换体现了素质教育要“以学生为本”的教育原则,是切实符合新课改要求和改革理念的。

(二)积极培养学生的数学逻辑思维

著名教育家赞可夫曾指出:“在数学教学中要始终注意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培养学生的思维灵活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是义务教育中的一项基本和重要任务,也是提升课堂教学效果的重要前提之一。数学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要从小就开始,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培养学生的数学逻辑思维能力。一是思维能力的培养要贯穿于各年级的数学教学中。小学数学教师要明确各年级阶段都担负着学生思维能力培养的任务,尤其是作为承上启下的四年级,数学思维能力的培训更显重要。数学思维能力的培养要从一开始就有意识的进行,例如培养学生比较能力,可以从认识物体大小、长短、多少等方面着手;培养学生抽象、概括能力则可以从学习十以内数的加、减着手等等。数学教师在教学活动中,需要引导学生通过实际操作、观察等方式,逐步进行比较、分析、综合、抽象、概括,培养相应的思维能力。二是学生数学思维能力的培养要贯穿于每一堂课的学习中。数学思维能力时时刻刻都需要进行有意识的培养,不管是在开始的复习中,还是在教学新知识的过程中,或是在组织学生练习习题中,都要结合具体教授的内容有意识地进行培养。在教学新知识时,要引导学生去分析、推理,最后归纳出正确的结论或计算法则,这是比单纯得出答案更为重要的教学方法。三是要在数学各部分内容的教学中贯穿思维能力培养。具体来说,就是要在教学数学概念、计算法则、解答应用题或操作技能等内容时,都要注意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因为从数学教学角度来讲,任何一个数学概念,都是对客观事物的数量关系或空间形式进行抽象、概括的结果。在教授每一个数学概念时,都要注重通过实例或者实物引导学生分析、比较并寻找出共同点、不同点,揭示概念的本质特征,进而做出正确的判断。

总的来说,数学思维能力的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但在小学四年级的教学中,又显得极为重要。思维能力一旦较好的建立起来,对学生今后更进一步的学习是大有裨益的。

(三)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

实践活动是学生学习成长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学生形成实践能力的载体。针对四年级学生的年龄特点,在数学教学中应当注重通过实践操作的方式,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主动参与意识和勇于创新的学习能力。通过实践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在亲自动手的实践体验中领悟数学,学会想象和创造,有力地摆脱了数学的枯燥乏味,培养了学习数学的兴趣,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参考文献

[1]丁始,马玲译.教师角色[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2

[2]姚艳琼.激活课堂教学提高学习兴趣[J].课程教材教学研究:教育研究版,2007(4)

[3]周洪伟.提高初中数学复习课有效教学的若干策略[J].成功:教育,2010(8)

【摘 要】作为新课程改革所提倡的重要 学习方法 之一,合作学习方法被越来越多的教师应用在课堂上,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存在着形式化、泛化的倾向,因此,对小学四年级数学课堂合作学习有效性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提出了合作学习的概念,阐述了合作学习的意义,小学数学合作学习应具备的条件及小学数学合作学习有效发挥的制约因素,最后提出了提高小学四年级数学课堂合作学习有效性的策略。

【关键词】小学数学;合作学习;有效性

作为一种重要的学习方法,合作学习应用于所有学科的教学活动中,数学具有抽象性、严谨性和广泛应用性的特点,给合作学习提供了广泛的应用空间。目前,新课程改革所倡导的合作学习方法已广泛应用于小学数学教学中,但教师在实际应用过程中,还不能发挥合作学习的最大功效,仅流于形式,如何理解合作学习的真正含义,使合作学习发挥最大功效,本文结合现状对小学四年级数学课堂合作学习有效性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合作学习的基本概况

(一)合作学习的概念

相关文献表明,合作学习按照主要取向归结为四类:师生互动、师师互动、生生互动和全员互动。以生生互动为特征的数学合作学习是指在既定的教学内容下,课堂上遵循合作学习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学生在小组中通过互动等方式,共同学习,最终实现学生认知、情感等全面发展的一种教学活动。

数学合作学习有效性是指:从结果上看,通过合作学习,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学生学习成绩显著进步;从过程上看,通过合作学习,学生提高了学习效率,教师提高了教学效率;从长远影响上看,通过合作学习,学生提高了学习数学的兴趣,掌握了学习数学的方法,学生的内在潜能和创新能力得到全面发展。

(二)开展合作学习的意义

美国当代著名教育评论家埃利斯和福茨说过:合作学习如果不是当代最大的教学改革的话,那么它至少也是其中最大的一个。他充分肯定了实施合作学习的意义:一是学生通过合作学习,互 相学 习、互相帮助,在共同完成学习任务的同时,培养了学生的合作意识和合作精神,为学生以后融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二是以小组合作学习这种方式,给学生营造一个轻松的学生氛围,学生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看法,能够激发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展现学生的个性,体现学生在课堂上的主体地位。

(三)小学数学课堂合作学习应具备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合作学习都是有效的,只有具备一定的条件,合作学习才是有效的。首先要具备良好的教学环境,包括科学合理的座位安排及和谐的学生氛围等,一般情况下,合作学习都是根据座位进行分组的,教师在座位安排时要充分考虑学生的知识结构、文化背景、性格差异等,同时,小组成员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关系,给学生营造一种融洽、和谐的氛围。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是合作学习有效的基础,不是说所有的教学内容都适合使用合作学习的方法,合作学习的内容要综合考虑课程类型、所涉及知识领域及学生当时的学习氛围等因素。学生独立思考是合作学习有效的关键,合作学习的过程是学生进行独立思考后,通过互相讨论实现再认识、再提高的过程,如果没有独立思考,就不能真正参与其中,不能实现个人的发展,因此,合作学习需要学生独立进行思考。

(四)小学数学课堂合作学习有效发挥的制约因素

部分教师对合作学习的概念理解不到位,把合作学习简单的看成是小组学习,使合作学习流于形式,不能真正发挥作用。在小组合作学习过程中,有些教师没有找准定位,要么是过多干预,影响了学生的独立思考,要么是不给予适当的指导,导致部分小组讨论偏离主题、效率不高。此外,学生的年龄、心理特征、合作意识及合作技巧的掌握也是影响合作学习有效开展的制约因素。

二、提高小学四年级数学课堂合作学习有效性的策略

(一)为合作学习创设良好的环境

合作学习要想有效的开展,要保障有良好的环境,包括开展合作学习所取得的认可和课堂上合作学习的氛围。为合作学习创设良好的环境,需要有学校、家长及社会的支持,学校和社会要为合作学习投入一些教学设备,保障物质需求,家长要与教师积极配合,完成学生合作学习的预习及复习任务。

(二)教师和学生都要掌握一定的合作技巧

教师在明确教学任务的基础上,通过提出具有指向性的问题,把握合作学习的方向和进度,具备课堂组织和调控能力。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课程目标、学生特点、分组策略等因素。学生要想在合作学习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要进行 课前预习 ,搜集相关资料,提前思考,对问题有自己独立的见解,在课堂合作学习过程中,学生要具备倾听、思考、质疑的能力。

(三)处理好独立思考与合作学习的关系

教学中缺少必要的独立思考的合作学习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学生只有进行了独立的思考,才能融入讨论,参与合作探究,才能发表自己独特的见解,最终通过合作学习,达到一点即通、恍然大悟的效果。学生只有真正的独立思考,才能出现观点的针锋相对,才能找到问题的最佳答案,从而实现共享成果、共同进步、共同发展。

(四)关注合作学习小组的每一个成员,防止“搭车”现象

合作学习要让每一位学生都参与进来,感受集体的智慧和成功的喜悦。教师在进行分组时就要充分考虑小组成员的能力、个性、背景等差异,努力做到组内异质、组间同质,小组内成员优势互补,小组之间实力相当,这样既有利于学生之间互相帮助、互相学习,还能形成良好的竞争氛围。在进行合作学习的过程中,教师要有一定的指导和操控能力,小组讨论气氛不热烈时,及时予以指导,发现有“搭车”的成员,及时给予个别帮助,小组讨论气氛过于热烈时,及时予以提醒,使合作学习达到最佳的效果。

三、结论

综上所述,创设良好的环境,教师和学生具备一定的合作技巧,学生能够独立进行思考,并关注合作学习小组的每一个成员,防止“搭车”现象的出现,一定能够提高小学四年级数学课堂合作学习的有效性。本文对小学四年级数学课堂合作学习有效性的阐述还不够成熟,需要在以后的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朱智贤主编.心理学大词典[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8: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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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杜和春.课堂教学中学生的独立思考与合作学习[J].教育艺术,2007(6):68.

【内容摘要】培养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是小学数学教育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提高学生学习数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本文以小学四年级为例,就如何提高学生的数学学习兴趣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小学数学 四年级 学习兴趣 数学教育

1 引言

兴趣是学生学习的源动力,是学生终身学习的支点,是影响学生注意力的重要因素,是建立和谐师生关系的楔合点。但如何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如何让学生的学习兴趣得以保持,却一直是众多教师所面临的难点问题。小学四年级学生活泼好动,注意力不容易集中,开始产生逆反心理,小学四年级数学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内容量和难度上都有所增加,极容易影响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必须注意学生学习兴趣的提高,帮助学生培养起可持续学习的动力,促进学生主动积极的参与学习,为学生的全面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下面,本文针对小学四年级数学教学,就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进行浅要的探讨。

2 小学四年级数学教材特点和学生年龄特点

小学四年级数学教材特点

相对于小学1~3年级的数学教材来说,四年级的数学教材在编写上,其内容更为丰富,更为注重算法的多样化,更侧重于培养学生灵活解决问题的能力,关注了学生学习方式的培养,注重学生自身的学习体验。丰富、系统、逻辑严密的数学知道需要学生有更好的知识基础与 抽象思维 能力,要求学生能举一反三的通过迁移类推来探索新的知识,逐步完成学生的知识体系结构。同时,小学四年级数学教材加强了数学知识同学生实际生活之间的联系,以帮助学生借助于实际活动和生活情境来理解、感受数学知识,在实践中探索数学知识,以培养学生灵活活的计算能力和解题能力。第八册教材,则将小数的相关知识作为了重点,逐步引起入四则混合运算,进一步提高学生的数感和计算理解能力,整体来看困难程度与复杂程度都有所提高,需要不断提高学生的思维方法与判断能力。

小学四年级学生年龄特点

从年龄特征来看,小学四年级学生是个性差别最大的时期,在这一阶段的学生生理方面出现了较大的差异,一部分学生身体发育已经接近中学生指标,一部分学生则还稍显迟缓同一二年级学生相当。在生理方面,由于家庭环境、教育引导等方面的原因,一部分学生心理发育较快开始变得老成,其视野更为开阔,思想更为成熟,已经开始阅读成人书籍,而一部分学生在心理上还明显落后。这种生理和心理方面的差异,给教师的教学带来了极大的影响。此外,小学四年级学生的自主意识呈现整体增强趋势,开始根据自己的 兴趣 爱好 做出自主的选择,独立自主能力更强,但其爱好还不够稳定,并不如成人一样具有稳定的自主选择能力。

3 如何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针对小学四年级数学教材的特点和学生生理与心理发展的特点,小学四年级数学要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进行:

环境改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

良好的学习环境对学生的学习兴趣有着直接的影响,在小学四年级数学教学中,为学生营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对生理与心理日渐成熟的孩子们来说更是如此。要营造出良好的学习环境,必须注意多从平等、民主、和谐方面下功夫,一方面注意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改变传统的高高在上的教师教育观,让自己从神坛上走下来,与学生做朋友,真正的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创建和谐的师生关系。另一方面注意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多设计数学活动,包括如制作班级学习报、组织数学兴趣小组、让优生帮助差生等,促使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更为和谐。其次,要从整个学习氛围上下功夫,多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让学生认识到数学的重要性,认识到学习的重要性,但注意思想教育不是讲大道理,只有学生能听懂、能理解、能接受的道理,才会真正对学生思想造成影响。

情境创设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相对于语文学科来说,数学学科的知识显得较为枯燥泛味,极容易使学生失去兴趣,尤其是小学四年级数学在内容、难度等方面都有所提高,使得学生学习压力更大,更容易失去兴趣。要让数学课堂变得更为生动有趣,情境创设极为重要。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改变过去传授知识的不良习性,变为引导学生探索知识,在设计教学时就充分考虑,如何为学生创造出一个探索性的学习情境,让学生在探索性的学习情境中去主动、积极的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最终获得知识,而不是在教师枯燥单调的讲解中去接受知识。此外,将数学知识与实践活动进行联系,让学生在可操作、熟悉的情境下去学习数学知识,让学生去动手测量、亲自演示,在数学游戏中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也可以极好的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

促进成功壮大学生学习兴趣

每个人都希望成功,都希望得到别人的认可和赞同,小学四年级学生更是如此。这一阶段的学生开始有了较强的自主独立意识,竞争心理不断加强,充分利用这一点给予学生成功的机会,让学生获得更多成功的体验,能极好的壮大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获得成功的体验,可以多组织各类竞赛、活动等,让学生在竞争环境中主动积极的投入最后获得成功的体验,也可以是在课堂上多发现学生的闪光点,从各个角度去鼓励学生让学生获得成功,也可以通过降低难度、区别对待的方法让学生获得成功体验。

4 结束语

兴趣对学生的学习极为重要,其影响不仅是在校期间,还影响着学生参加工作以后的终身学习,因此在教学中要注意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对于小学四年级学生来说,要培养他们数学学习兴趣,教师必须深入的把握小学四年级数学教材的特点,深入的分析这一阶段学生的心理和生理特点,为学生创造一个良好的学习环境,从多个方面去培养并壮大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学生受益终身。

【参考文献】

[1] 王莹.小学数学学习兴趣的培养之我见[J].现代教育教学导刊,2012(09)

[2] 张飞飞.浅谈小学数学教学中学生学习兴趣的培养[J].新课程,2011(06)

[3] 秦福秀.对小学生数学教学的几点探讨[J].学苑教育,20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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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课程论文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大学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梦的生力军,必备的法律素养是其立足社会的核心条件。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法律方面论文,供大家参考。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申请汽车消费贷款后,由借款人作为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因借款人不履行贷款合同给贷款人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该业务自1997年开办,在短时间内实现了蓬勃发展,并带动了机动车辆保险市场的繁荣。但是,由于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期限较长,不仅客观上风险要在经营中逐步释放,而且随着保险事故的不断发生和理赔调查的日趋深入,该业务在管理上遗留的问题和导致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笔者将理论研究和业务实践相结合,就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中可能涉及的三类纠纷进行法律分析。

一、购车人发生欠款后、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之前,银行或者保险人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的案件

当购车人发生欠款并构成保险事故后,银行有权选择依据贷款合同向购车人、担保人主张权利,也有权依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这种情况下,除非保险条款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保险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否则保险人没有权利要求银行先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同时,在没有赋予保险人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下,为防止银行在购车人发生欠款后滥用诉权,即便银行自愿选择起诉购车人、担保人,在未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时,该诉讼费一般是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

因此,银行和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首先应关注共同利益、从实际出发,对于购车人恶意欠款或无力还款、确已无法通过催收或协议处分抵押物等方式收回欠款,并且购车人或担保人具有可执行财产能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尽快协商一致,由保险人承担诉讼等经费并以银行名义起诉购车人、担保人,以及尽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二、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

银行起诉保险人的案件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纠纷中最为常见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保险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实践中争议较大、较难处理的主要有以下二种类型:

(一)涉嫌的案件

涉嫌贷款的,一般是借款人、汽车经销商单独或串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提供虚假材料以虚构汽车买卖关系、同一车辆向多家银行贷款、非法提取贷款现金挪作他用等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此类案件中,有的是购车人伪造、变造或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购车,有的是提供虚假财产状况证明、虚增车价,有的则是虚拟购车主体、担保人或抵押财产等情况。因此,判断保险人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应根据实际,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1.保险利益问题。《保险法》第12条规定了“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因此,对于涉嫌的业务,如果贷款人并未实施购车行为,保险人可根据新《保险法》第四十八条“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规定而拒绝赔偿。

2.银行审贷和投保人如实告知的义务。针对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保险人通常基于《贷款通则》、《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和保险条款的约定,以银行疏于履行审贷义务、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笔者认为,尽管《贷款通则》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等明确规定了银行的审贷义务是独立的,并且银行有审慎地进行资信调查的义务,条款中也通常约定了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过错导致贷款合同无效或被撤销时、在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在实务中,仍然应该根据银行疏于审贷和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情形区别判断其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涉嫌的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具体情形千差万别,但无论是空车套贷、虚增价款或者其他情形,其基本特征均是申请贷款的材料中存在虚假信息。既然存在虚假信息,则必然说明银行在审贷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疏忽、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隐瞒了真实情况。

针对保险人关于银行审贷疏忽的抗辩,保险人不承担责任的条件应以银行的过错为限,不宜包括轻微的疏忽、更不应以虚假信息推定银行存在过错。特别是购车人收购、借用他人身份证件的情形,笔者认为应构成表见代理,贷款合同成立,保险人不能以银行未尽到资信调查义务或当事人之间没有一致意思表示为由而不承担保险责任。

针对保险人关于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抗辩,笔者认为尽管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对“最大诚信”的要求更高,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仍然应以“有限告知”为原则,同时应逐步确立书面询问的有限告知方式。在有限告知的前提下,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中,由于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分离的,被保险人是进行保险索赔的权利人,因此,投保人告知义务的履行以及对投保人有关情况的调查直接关系到被保险人权益的风险。

根据《保险法》规定,对投保人的选择和有关情况的调查是保险人的法定义务,其该义务的履行也关系到保险合同的履行,因此有人提出要通过双方协议将保险人的审查义务和银行的信贷资产审查结合在一起,或者以银行的资信审查代替保险人的承保审查。笔者认为,银行的资信调查和保险人的承保审查义务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依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后者是依据《保险法》,其侧重的专业重点亦有所不同,因此不能混为一谈或相互替代,相反,应分别予以强化。

(二)由于银行未履行作为被保险人的催收、危险程度增加的通知义务、未代投保人连续投保车辆险等而引发保险责任争议的案件

1.根据《贷款通则》第32条规定,“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本息的催收工作。保险条款通常约定被保险人有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的义务。

2.根据《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及时通知保险人的规定,保险条款通常也在被保险人义务中约定被保险人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风险或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通知保险人并协助减少或消除风险。

3.为避免投保人因贷款所购车辆自身发生事故损失而产生的不还款风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一并投保贷款所购车辆的损失险、盗抢险等车辆保险,且保险条款通常约定投保人未按时续保上述车辆保险的,被保险人应代投保人投保。银行违反上述保险法规定或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义务,保险人有权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主张不承担赔偿责任或减小赔偿责任。

三、保险人赔付银行损失后,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的案件

保险人在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购车人、担保人进行追偿,但笔者认为该追偿不等同于保险代位求偿。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基于保险利益原则,为防止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而公认的一种债权转移制度”,通常认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实质是民法清偿代位制度在保险法领域的具体运用;该制度设立的目的是既不能让被保险人因投保而取得额外的利益,也不能让有过错的第三者逃避其在法律上的赔偿责任。

新《保险法》第60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见,保险代位求偿权是代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行使权利;因此有观点认为,由于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即是债务人,其是否还款、是否按约定履行义务直接决定了保险事故是否发生,与第三人没有直接关系,因此一般不存在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事故发生的情况,当然也不存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就是没有区分保险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形,将保险人的追偿权等同于代位求偿权的错误认识。

(一)投保人因主观意愿而发生恶意违约

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承保的风险具有信用性,与投保人对债务履行的主观愿望具有一定的联系。对于保险人而言,其在依赖投保人的诚信态度的基础上为其信用承保,无法通过一般的询问和告知来了解投保人的主观世界,况且投保人的主观意愿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因此,一旦因投保人主观恶意造成保险事故发生,即出现了保险人承保的不确定性危险的必然发生,保险人得为该射幸率的发生而给付保险金,并将因为缺乏第三方责任因素而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是,保险人不享有对第三方的代位求偿权,并不等于其不能向投保人(债务人)或担保人追偿;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保险赔偿责任之后,被保险人对投保人不再享有赔偿金额范围内的债权,该债权及相应的担保权一并转移至保险人,实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也会就权益转让问题签署权益转让书。

(二)因受第三方侵害影响履约能力而发生善意违约

投保人因第三方的侵权或合同违约行为而遭受侵害,降低或损害了投保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能力,造成保险事故发生,一般称为善意违约。这种情况下,由于投保人最终可以从第三方获得损失的救济,而保险代位权的本质是“一个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超过全额补偿,有利于承保人或保险人的原则”(语出1883年案中的布莱特法官),故笔者认为此时保险人既可以向投保人(债务人)、担保人追偿,也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向有责任的第三人追偿。

(三)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发生违约

除了主观因素以外,某些客观上的事件,例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以及战争、武装冲突等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不可抗力以及非因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而偶然发生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投保人(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清偿责任。对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导致的保险事故,保险合同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立足于减轻并合理分配风险,一般约定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且不向投保人追偿。同时,此类情形下因无特定第三方的过错,亦不存在保险人代位求偿权。

一、法律文化的内涵

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随着我国文化理论的发展,“法律文化”从西方引入我国,开始引起我国法理学、比较法学和法律史学领域学者的关注,“颇有言必称法律文化之势”。但由于学界对法律文化的内涵缺乏明确的界定和深入的研究,使得法律文化现在仍未形成系统的理论,更遑论一门独立的学科。“法律文化”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学者劳伦斯•弗里德曼在《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提出的,指的是“与法律体系密切关联的价值与态度,这种价值与态度决定法律体系在整个社会文化中的地位”。而法念法律文化与社会发展》一文中最先英国法学家科特雷尔则认为“法律文化”仅适用于观察法律与文化一体化的初民社会和小型社区以及特定职业人群的法律观念,与“法律意识形态”等同。也有学者把法律文化视为法律传统或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概括而言,法律文化是指植根于一个民族或国家长期共同生活的历史文化过程中公认的、稳定的法律价值、观念以及学说的统称,是人们进行法律活动的行为模式和指导规范。

二、当前我国法律文化研究现状与问题

首先,我国法律文化侧重与其他法学学科结合来研究某一问题,而缺少对宏观理论的研究。从我国近几年的研究成果来看,我国当前研究法律文化,主要集中在:(1)与法制史结合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包括礼法、无讼、自然法、律等,这部分研究占绝大部分;(2)与比较法结合来研究法律文化;(3)进行地方性研究,来研究少数民族如藏族、彝族、瑶族等的法律文化。而对法律文化本身的理论基础、体系的研究却明显不足。其次,法律文化没有厘清与一些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关系,从而影响了自身学科的发展。随着社会的发展,这种学科交叉越来越明显,也越来越重要。这种跨学科的发展前提是相应学科之间的合作关系,而非简单的包含关系。而且我国法律文化的跨学科研究仅着眼于法社会学和法制史,对于其他学科不够重视。而当前世界中关于法与数据、数字时代、工程学、戏剧、数学、人工智能的研究已经变成一种新的发展趋势。最后,对我国法律文化的现代化路径这一理论基础问题,我国学者存在认识偏差。不少学者认为打破法律文化区分的制度性法律文化与观念性法律文化这种二元结构并进行整合,使观念性法律文化向制度性转变,是我国法律现代化的路径。然而,深入分析后我们可以发现这种观念背后体系的是一种法律的一元观,即“趋向于附和占据支配地位的依照法律治理国家的观点”,是“现代科学主义驱动下型构而成的以立法统合整个法律定义”,是“唯法律的”、“现代性的”、“宏大叙事型的”。但就转型期的我国现代化进程而言,我们更多的恰恰是对“现代性”的反思,更关注的是“后现代的”“地方性知识”这样多元格局的存在。我们的出发点不再是看“冲突”,而是看“存在”,不再是进行统一的“整合”,而是研究各自独立的前提下互动的融合来起作用,来满足转型的中国社会现实需要。

三、法律文化研究的理论基础——法律多元主义

马克•维恩•霍克在第23届世界法哲学大会的基调报告中曾讨论了欧洲统合过程中法文化的统一性和多样性,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由于“在不同地域文化传统相互影响愈益强烈的过程中,强势的文化传统往往处于支配地位,并且时常会驱逐、消磨在政治、经济、军事等方面处于相对弱势的文化传统中的某些要素”,因此努力保护本地区部分的传统和经济,“提升后发国家的法律地位”,建立国家法和国家内部多元的、部分社会的法规范、以及欧盟法的三元法律构造这一多元体制至关重要。事实上,这种法律文化的多元化正如我们前文所述,是现代社会下,法律文化发展的必然选择。这种法律文化多元主义正是我国研究法律文化的理论基础。提倡法律文化多元主义的学者中,最有影响的一位是日本的千叶正士。其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对于作为国家法的正式法与非正式法之间具有复杂的交互关系,应当将包涵多元价值、理念的法前提予以概念化,并运用构成多元法体制的各种概念进行分析。千叶正士针对亚洲不同地域多元法体制下的国家法和移植法、固有法,进行法人类学、法社会学、以及法哲学上的分析论证,提出了法文化上的独创概念——“法文化的操作性定义”。其多元法体制的法文化理论内核可以概况为是三种二元区分下二项对立,具体是指“正式法•非正式法”,“移植法•固有法”,“法规则•法前提”这三方面的二项对立。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下面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一些好写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司法实践的道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公路规划制度的经济法学研究伦理与技术之间-法理学视角下的代孕问题

民法学课程论文

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完善日益体现人性化和道德性。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2017年法律本科 毕业 论文 范文 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1 论法学 教育 的困境与改革 一、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现状 中国法学教育源远流长,据历史记载,中国最早的法学教育起源于春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始于清末,1904年,清政府建立了中国有史以来的第一所法学教育专门机构——直隶法政学堂。从1952年开始“司法改革”运动,各大学原先设置的法律系撤销或合并,这一过程被称“院系调整”。从“院系调整”之后,“政法教育”代替了传统意义上的法学教育,大学法学系的任务是培养从事政法理论工作的人。 大幅度裁汰法律教育机构与大量吸收未受法律教育的人进入司法系统,造成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体制化。这种体制化一方面导致了法学教育主要局限于高等院校内部法学学科体系的自我完善、自我发展;另一方面致使法律职业未能走上职业化的发展轨道,存在泛政治化、行政化和大众化的倾向,至今还深深影响着我国的法学教育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后,法学教育开始复苏,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定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极大地促进了法学教育的发展。短短的30年,法学教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中国1977年恢复招生时,全国只有3所法学院系,100多个大学法学本科生,2008年有651所,在校法学专业学生76万人,其中硕士生8万人,博士生1万人,形成了以普通高等法学教育为主体的、成人高等法学教育和中等法律职业教育为补充的法律教育体制,建立了包括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和法律硕士在内的较为完善的学位制度。但是,应当看到在我国法学教育繁荣发展的同时,其背后隐藏的深层次问题。 二、中国法学教育的困境 (一)从社会层面上看法学教育问题 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反映了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情况,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分离是20世纪50年代法律革命的产物。时至今日已经成为不可动摇的体制,中国的法学教育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1.法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和层次化,造成了国家教育管理的混乱和教育资源的巨大浪费。 当年大量农民、工人和转业军人经过简单的培训进入司法机关,对他们的大规模在职教育催生了法学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和层次化,这一法学教育体制一直延续至今。目前,我国的法学教育从教育层次上有中专、大专、本科、双学位、研究生教育;从教育 渠道 上有正规普通高校法学教育,有法律函授、广播电大、夜大等非正规法学教育;从法学教育的招生类别来看,我国法学本科教育有公费生、自费生和委托培养生,法学研究生教育也分计划内招生和计划外招生等。这些导致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人才标准口径不一,同时冲击了正规法学教育,影响了教育质量。 2.盲目扩大招生规模造成教学质量的下降,增加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压力。 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各类教育机构不顾自身的办学条件,在师资、图书资料等教育设施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招生,导致法学人才培养质量难以保证,现在的法学专业毕业生普遍存在法学基础不牢、实践能力差、法律思维能力低等问题。这样的毕业生无法处理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日益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 3.司法考试制度给我国法学教育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处理不好会影响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我国,不仅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资格之间是分离的,就是法律职业各个行业本身也是相互独立的,我国最早有律师资格考试作为律师的准入条件。法院和检察院从20个世纪80年代末起也开始在系统内部进行相应的初任法官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但是难度要小于律师资格考试,很大一部分转业干部或复转军人并不需要参加此类考试便可以直接当上相应级别的法官或检察官。鉴于此,从2002年开始,国家推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作为取得法律执业资格的条件,这就为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是,现行司法考试制度并不完善,其中主要体现在没有将法学专业作为唯一的报名专业资格,这与西 方法 治发达国家的法律职业准入做法不同,与其他行业(如医学)通行做法也不一致,使得我国法律职业精英化、同质化面临挑战和不确定性。 (二)从法学教育制度本身看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才,涉及法学教育培养目标和如何培养两个基本问题,即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和培养模式。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将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精英型”法律人才,综合理论素质、实际职业技能以及职业道德水平都达到了一定高度。而从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来看,原有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法治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出现了许多问题。 1.教学内容上,我国的课程设置不合理。开设的课程主要是以部门法学科的划分或国家颁布的主要法律为主,重在讲授原理和条文,忽视对原理、条文背后所蕴涵的价值取向、社会观念的讲解;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课程很少;忽视对学生法律职业道德的教育等。 2.教育方式上,重理论,轻实践。教师在课堂上过多地讲授理论知识,课堂讨论、案例分析教学、启发式教育等 教学方法 运用过少。这种教学方式很难调动起学生学习积极性,不利于学生法律思维的训练和培养。同时,很多学校的教学资源严重不足,没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多媒体、模拟法庭、实习场所等硬件设施都不到位,严重影响教学效果。 3.师资水平上,我国的教师来源单一。大多数教师都是法学院高学历的应届毕业生,他们没有任何法律职业实务 经验 ,这样的教师教学只能是理论的思辨,无法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技能。同时,学校重科研、轻教学的情况严重,许多教师为了评职称,关注学术研究,忽视教学工作,这也不利于高素质法学人才的培养。 三、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 面对如此众多的问题,中国法学教育的改革应该向什么方向发展,中国需要什么样的法律人才,怎样解决中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分离的问题,怎样培养出适合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等现实问题摆在我们的眼前。 (一)更新教育理念,明确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必须定位在社会需求的基础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全面进步、民主法治建设进入了全新的发展时期;国际经济、政治、 文化 交往日趋频繁,各种复杂、新型的社会关系不断出现,社会对法学人才的法律认知、法律职业的 思维方式 和处理法律事务的综合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通识教育的培养模式已不适应社会对人才的需要,因此必须更新教育理念,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为目标。提升学生的综合素质,使学生掌握深厚的法律专业知识和广泛的科学人文知识;具备严密的法律 逻辑思维 能力和突出的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注重对学生职业道德的教育、职业技能训练以及创新能力的培养。 (二)规范办学层次,优化教育结构,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1.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和非正规法学教育。 我国目前法学人才培养分为三类:专科、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从各国法学教育来看,法学专业的最低层次是法学本科,这是法学专业的学科性质决定的。我国法学专科教育起点过低,容易造成法学人才素质低下,因此应当取消法学专科教育,建立以本科和研究生教育为主的法学教育层次体系,本科阶段以培养从事司法实务的实践型人才为主,研究生阶段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主。 2.规范非普通高校的法学教育,优化法学教育结构。 应当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是法学学历教育的唯一合法主体,禁止司法系统和行政系统兴办的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行政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公安院校、司法学校、培训中心以及各种广播电视大学、夜大等各种非普通高校开办法学学历教育,将这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定位为法律职业培训教育或者法学继续教育。 3.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善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的状况。 施行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立,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发展大有裨益,能够提升法学教育的学历层次;促使学校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要真正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同一性必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确定法学本科是报考司法考试的唯一准入资格。 (三)改革人才培养方式,提高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 1.完善法学教育内容,培养应用型、复合型人才。 除了法学专业的专业主干课程和基本课程外,应该开设交叉学科,如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开拓学生的视野;为适应中国和世界接轨的要求,应努力培养熟悉WTO规则、国际条约和其主要成员国相关法律的法学人才。我国法学教育最大的问题是与法律职业相分离,法学人才实践能力差,因此要增加法律技能课,包括司法文书写作、法律文件起草的写作技巧、实用侦破技术、司法口才技能(如询问技术、辩护的技术等)。 2.转变教学方式,重点培养法科学生的司法实践技能。 首先,淡化理论的讲授,采用实践性教学方法,如案例教学法、诊所法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法庭旁听等,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学习、体会法律职业者的工作,学会用法律职业者的法学思维去思考和解决问题。其次,加大对法学教育的基础性投入,引进先进的科技设备和技术手段,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和互联网开展教学,实现教学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成果共享;建立法学教育实习基地,强化与法律职业团体的联系,让学生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 3.加强师资队伍建设,落实法学教育培养目标。 法学教师是培养法学人才的关键,教师的素质直接影响到法学人才的培养。现阶段,我国的高校法学教师法律职业水平不高,因此,大学法学教师,特别是讲授实务性非常强的课程的教师要定期参与相关法律实务部门的工作或参与办理案件。同时高校也可以多渠道选任教师,聘请法律实际工作部门的优秀人才来校兼职客座教授,弥补高校教师实践能力的不足。高素质师资队伍的构建还有赖于提高教师的待遇,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改革和实践,而不是仅仅将科研成果作为评价教师水平的决定性指标。 我国现代法学教育只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从历史进程上看,还属于刚刚起步的探索阶段,存在问题在所难免。虽然法学教育的改革千头万绪、阻力重重,但是只要我们立足国情,对未来法学教育的发展有科学的判断和稳步推进改革的具体方案,实现法学教育现代化将指日可待。 2017年法律本科毕业论文范文篇2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摘要: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的实质是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之间的范式对话,环境法与民法二者之间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冲突,其原因在于民法所采取的是个人主义范式理论,而环境法所采取的是整体主义范式理论,因此二者之间自然就会存在着差异性。由于当前环境问题的突出,致使法学面临着严峻的考验,因此实现法学与民法学的对话尤为重要,与此同时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自身的范式危机也是构成当前实现二者对话必要性的深层因素。基于此,本文首先阐述了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产生的动因,然后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研究了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再次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进行了探讨,最后为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提出对策,即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二者之路。 关键词:环境法学;民法学;范式整合;个人主义范式;整体主义范式 前言:当前,环境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性成为了法学研究界所关注的一大焦点,民法学关注此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绿色”民法典的呼声日益高涨,而环境法关注这一问题的原因在于当前很多关于环境法的基本问题都与此研究相关,而关于存在争议性强的问题通过法学的分析,也会归结到这一互动研究上。尽管当前关于此议题的探究已经上升到理论层次,但是还是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全面的挖掘其所具有的深层意义,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产生的动因 (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 当前,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相关学术界一直为探索解决途径而努力,加上科学发展观的提出,面对日益复杂的环境问题,促使跨学术研究更加的活跃。因此,基于社会这股强大的政治氛围与理论氛围,环境法与民法之间对话得以实现。 (二)民法典立法的推波助澜 随着民法典立法进程的推进,民法学界为了进一步捋清环境问题对民法学的影响,因而需要与环境法学之间建立对话,以顺应对民法典立法这一项重任所带来的挑战。在民法的立法中,关于物权法的制定涉及到了自然资源方面的立法问题,关于侵权行为的相关法律的制定又涉及到环境侵权救济的问题,因此,民法必然会寻求与环境法实现对话的途径。 (三)环境法学探索者的推波助澜 针对当前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需找到有效的法律解决途径成为环境法学者当前所面临的一大挑战,而民法中的相关内容正符合了环境法学者的需求,因而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也成为了环境法学解决问题的途径之一。环境法以解决环境问题为先导,因而突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跨专业研究,而民法又是集诸多部门法于一身的法学理论“储备库”,顺利成章的成为环境法学者寻求沟通的对象。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一)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可能性 1.二者同属中国的法律系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共存于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其立法的本质属性、目的以及意义等在大体上所呈现出的共性特征,因此,环境法学与民法学之间是以共性为基础的,因此,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对话,只是基于学科设置不同而进行的分领域研究。 2.二者的历史渊源 二者的历史渊源表现在环境问题最开始的解决途径:在我国尚未出台环境法时,关于环境的相关法律问题都是通过民法来解决的。因此,从根本上讲,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有着内在的关系,从某种层面上讲,环境法学是民法学的继承者与进化者。而这种关联性就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性。但是,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其区别与独特属性使其构成了不同的法律学科,这在当前的法学研究学科的划分中也已经给予判定。因此,在环境法学与民法学探讨共同理论问题时,需要给予明确的界分。 3.二者之间的冲突的实质是选择 针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之间的冲突问题,其根源并不属于正确与否的判定,而仅仅是在二者中的选择问题。构建二者之间的对话的根本在于集合二者的力量以更好的解决当前社会环境问题所带来的困难与挑战,从而在完善各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环境问题。因此,在解决问题时所面对的是民法与环境法,解决时所面临的是选择谁的问题,是到底以何种法律手段来确定解决问题方案的抉择。 (二)环境法与民法对话的必要性 二者实现对话的必要性总体来讲是为了更好的应对当前“挑战与危机”,其挑战是来自当前社会环境问题的严峻形势,而其危机则是来自于民法学危机与环境法学危机。对于其所应对的挑战是实现二者对话的根本动因,而关于二者所存在的危机的本质为理论研究范式危机。 1.理论范式概念 所谓的范式指的是:由从事某一特定学科研的学者们在这一领域内所达成的共识以及基本观点,是一个学科的共同体在研究准则、概念体系等方面的某些共同约定[1]。当前,在国内学术界对于范式的应用非常广泛,因而其内涵已经远远的超出最初库恩所赋予的定义,具体来讲,当前范式所指的是涉及到一个学术共同体时,学者们所构建的共有知识假设、研究模式、研究方法、价值标准,还包括了人们理解世界的知识体系。 2.环境法学范式危机 理论范式概念的诞生来衡量我国法学理论学科,能够充分的反映出当前其尚未建立属于自身的理论研究范式,这就证明了环境法学范式危机的存在。之所以说当前中国环境法学尚未构建自身的理论研究模式,可从以下实例找到原因:蔡守秋教授提出“调整论”在环境法学界引起轩然大波,对整个中国的法学界的影响也非常大。此理论的提出就充分的证明了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形成理论范式体系。但是,并不能因为中国环境法学尚未建立自身的理论范式,就片面的认为中国的环境法学就是弱势学科,事实上,范式危机存在于当前中国各法律学科中。 3.民法学范式危机 中国的民法是继承于大陆法系司法制度的成果,而大陆法系的民法制度又是以个人主观观念为基础建立的,在20世纪的私法公法化的呼声中,此观念的危机凸显,因而,民法由此开展了一系列的修正工作,在其完善的过程中又不断的承受着来自各新法律部门的挑战,进而危机四伏。中国民法在继承大陆民法制度的同时,也相应的继承成了大陆民法的理论体系,而这种民法法律体系的继承,使其陷入被动的地位。因此,如果用理论范式来恒定我国的民法学,在当今的改革阶段,显然其所承担使命的完成任重而道远。但是,不能因为当前我国的民法体系的不规范,就认为其要将其作为全部任务与使命,全身心的致力于此,这并不属于我国民法学的主要任务。因此,作为我国法律全局性的范式危机,只能说明我国的法律还过于“年轻”,只要一定的时间其必将能够茁壮成长。 4.范式的整合 实践作为理论存在的根本,是理论得以存在与发展的根本动力因素。因此,不管对范式危机承认与否,都应该使理论还原于实践,通过实践来验证,并通过实践来使其“羽翼丰满”,只有直接的应对社会真实问题的挑战,才能促使理论体系的日趋成熟。环境问题当前就是社会中的一大问题与挑战,正是因为环境问题的存在才成就了环境法学的诞生,而同样是因为环境问题的日趋加剧,致使法学“绿化革命”的出现,这就充分的显现出传统的范式理论无法满足当前的需求,而全新的理论范式正在发展过程中。因此,构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是理论打破重重危机并构建全新范式理论的最好方式。实现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使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的观念、立场等问题进行明确的界定,从而实现二者理论重构的目标,也就是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与重构。 三、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与功能 (一)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 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目的在于:使二者能够明确界定自身的观念、价值等,从而实现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各自的理论范式的整合与重构。 (二)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功能 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功能为:拓展双方的视野、转换双方当前的传统思维模式、更新双方的方法、实现各自价值的重构。在二者对话的过程中,各自将原有秉持己见的思想意识进行转变,从而更新自身甚是问题的立场与角度,协调二者之间的对话,进而以对话互动的形式来促进各自的发展与完善。也就是在对话中,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实现了换位思考,通过转变自身原有思维来实现对原有未知问题的发现与解决,从而也就形成了环境问题上的理论范式重构。此外,在实现对话的过程中,能够有效的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各自观念、立场以及价值等的重新认识与界定,从而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过程中,也就实现了对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 四、环境法学与民法学对话的内容与现状 (一)环境法学――以民法力量实现对环境问题的解决 环境法的形成与发展的理论根源是民法,在最初的环境法学中,其所用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依据便是民法以及刑法,因此,民法对环境法的重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尤其是当环境法面临着某些环境难题时,以环境法的思维方式很难寻找到解决的途径,而转换到民法上,很多时候会“另有一番天地”,这就是民法学对环境学的影响。这种现象产生的根源在于政府强调自身的主导作用,因此,促使环境法也具备了相应的行政法特点,因此,其在表现上通常以禁止性的规定或者强制性的规范为主,从而使自身局限于其中,因此,“行政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立法模式成为当前中国乃至全世界环境法立法界的共同呼声。而其中关于引进市场机制的观念,就是在环境法制度的制定上将民法的思维理念引入,以借助民法学的个人主义理论来实现环境法学理论范式的重构。 (二)民法学――环境问题给民法以及民法学理论所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环境问题给民法学所带来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其理论上的个人主义,而在民法典制制定过程中,“绿色民法典”的呼声致使此挑战也成为了民法发展的机遇。因此,当前加强二者之间的对话,能够推进民法典制定以及民法学理论构建的进程。当前,民法学理论已经踏上了重构之路,只是尚需时间来实现深入研究与汇总。比如民法中关于物权法与合同法的理论:当前,在民法中关于物权法领域,如何实现物权法理论的生态化,成为了当前民法学者所关注的焦点。由于物权的社会化,致使将公法的支配与公法的义务融于物权概念中,从而展现了当前物权对社会群体利益的充分重视。因而,如果以此为思维意识出发点,就有学者提出了将环境保护融于物权理论中,从而构建生态物权;也有学者在研究农林牧副渔权的基础上,提出准物权理论的构建思想。在合同法领域中,同样存在着将合同法生态化的思想理论,即所谓的“环境合同”。 五、实现环境法学与民法学范式整合的途径――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在当前民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它的功能在于修正并限制“私法自治原则”。当前关于公共安全秩序原则,相关学者对其进行了 总结 ,大致分为十种,其中关于“危害国家工序的行为”的原则需要对其进行进一步的概念解释。事实上,这一原则的实质便是个人主义理论范式接受整体主义范式观念修正的链接,因此,环境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在此“公序良俗”原则中得以体现。为了更好的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民法学理论也自觉的承担起社会化、生态化的重任,结合自身理论框架的实际,最大程度的来实现对社会化与生态化的理论实践。 而当社会化与生态化在民法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必然会出现民法无法再调整现象,因此,这也是环境法学产生的原因之一,也正是基于以上原因,环境法等法学理论从诞生起便以社会法自居,其所注重的是强调对社会的公益性。基于此,民法与此类“社会法”之间不但在理论上、还在实际规范性上存在许多必然的关联性,而且其在调整的过程中在内容上也呈现出一定的承接关系,也正是基于这一意义,民法学者梅格库斯提出了经济法、劳动法与传统的商法等是一样的,都是“特别司法”。先忽视此种断论的正确与否,其观点已经表明了所谓的“社会法”―环境法,在内容的调整上与民法存在着必然的联系与承接关系。事实上,将“公序良俗原则”作为民法与“社会法”的内容调解分工上的分界,可以将其视为当前法律体系的一种新的思路。 六、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基于民法学与环境法学的整合进行了研究研究探讨,从而为二者之间的对话构建出一个系统的框架,并为环境法学与民法学的范式整合在范围上分界线的确定奠定基础。通过对民法学与环境法学对话的产生动因、可行性与必要性、目的与功能、内容与现状的探讨,提出以“公序良俗原则”为整合与重构。 参考文献: [1]陈新夏.康德的目的论与“人类中心主义”问题[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5(01):52-56. [2]叶俊荣.环境问题的制度因应―环境法律与政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曾世雄.民法总则之现在与未来[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

胎儿是未来的法律主体,近年来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发生,对胎儿的民法保护也急需完善。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胎儿民法保护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

摘 要 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从古代罗马法开始就是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我国,民法并不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然而随着胎儿侵权事件的日益增多,如何强化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成为一个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胎儿的利益是我们作为自然人的利益延伸,因此,法律应该保护好胎儿的利益。

关键词 胎儿 民事权利 民法保护 立法模式

一、引言

“2000年10月10日,一起历经多年鉴定之路的“胎儿健康损害赔偿案”终于有了说法,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判令某医院一次性赔偿石某人民币元。该案的判决,是我国首例对“胎儿”的人身权利予以法律保护的案例。”近年来,类似的案件越来越多,其中对胎儿的民事权利的保护已引起民法学界的极大关注。自罗马法以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就是民事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研究的一个老课题。不过,虽然这个问题一直存在,但随着新生物技术、现代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政策的改变,此项课题研究变得特别复杂。

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我国在法学领域面临的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中国现行的民法并不承认胎儿的民事主体地位,进而导致我国民法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许多利益。我国的立法现状,不利于胎儿的健康成长,并且此种情况与我国现代法治的精神追求是相对立的。完善对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应该在中国目前的民法典立法起草过程中占据着重要内容。

二、胎儿人身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

(一)胎儿的法律涵义

何谓法律上的“胎儿”?我国的现行立法并未对此给予明确规定,甚至有关的理论定义都并不一致。从世界各国的现行法中我们可以得知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目前最重要的是保护胎儿应享有的财产权。因此,倘若引用的是生物学界或医学界关于胎儿的定义的话,则会与立法精神不符。如果想要比较准确地定义婴儿,比较有权威说法的还是台湾法学家胡长清的观点,即“胎儿者,乃母体内之儿也。即自受胎时起,至出生完成之时止,谓之胎儿”。即法律所保护的胎儿应该是指妇女正在腹中孕育的人。

(二)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的理论依据

胎儿是还没有出生的人,那么当胎儿遭受非法侵害时,能否也像自然人一样可以依据民法请求法律给予其合法救济呢?随着当今社会人权思想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渐增强,在对于全面保护胎儿的利益的问题上,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达成了共识,都认为胎儿的权利应该得到全面的保护。但是,对于保护的理论依据,至今仍是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主要有以下三观点:

1.生命权益保护说

德国有学者认为,生命法益要早于法律本身存在,其是人类的本性和自然创造的一部分。这一理论认为只有胎儿出生时是活体才能赋予其权利能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侵犯的发生可能性处处都有,若是不法侵害行为造成了胎儿死亡,就会经常出现因为胎儿没有取得权利能力而在它的利益受到侵害后不能得到相应的救济。这一理论对胎儿利益的保护以胎儿首先具备权利能力为前提,因此,这一理论要全面地保护好胎儿的利益有一定困难。

2.权利能力说

对于生命权益保护说的观点,一部分学者觉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应该以实体法为准,并且要尽量能证明胎儿有权利能力。侵害胎儿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相应的胎儿损害赔偿请求权来得到救济。虽然权利能力说没有了权利制度的局限性,可以全面、充分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但是权利能力说本身在理论上还是有着争议的。于此同时,生命法益学说是权力能力说的主要支撑,但是,德国在犯罪客体方面的研究是其主要理论来源,如果将权利能力说就这样直接应用于民法体系中也许会造成民事主体由于个人利益而将权力能说滥用。

3.人身利益延伸保护说

“我国学者杨立新教授提出了人身权保护说,即法律在保护民事主体人身权的同时,对于其在诞生前或死亡之后的人身法益,应予以延伸的民法保护。”其基本点是:第一,自然人在其诞生前和消失后,存在着与人身权利相联系的先期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第二,先期的人身法益和延续的人身法益两者与人身权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构成了自然人完整的人身利益。在对人身利益进行保护的过程中,缺少任何一个环节的保护,都会导致自然人人格利益保护的残缺,其人格利益就无法得到全面的保护;第三,自然人的人身利益完整性以及其人身和法益人身权利的系统性决定了其被法律的保护必须以法律对人身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中心,并且要向前延伸和向后延伸,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好先期的人身法益,又同时保护好延续的人身法益。

三、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及评价

(一)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

1.绝对主义

绝对主义,即绝对否认胎儿具有权利能力。胎儿不具有任何权利能力也就不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是最为符合法律逻辑的说法,但也违背了法律的目的。1964年苏俄民法典和我国民法通则即采用此种立法模式。

2.总括保护主义

总括保护主义,又称之为概括主义。尚未出生的婴儿视为已经出生具备权利能力,即胎儿只要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就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就是将其视为一般的自然人予以保护和救济。如《瑞士民法典》第31条第2款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生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瑞士民法的这条规定将权利能力提前到出生前。但是,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必须以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为前提条件。

3.个别保护主义

个别的保护主义,又称之为个别规定主义,即:胎儿原则上无权利能力,但有若干例外情形视为有权利能力。法国、德国、日本等国民法采此主义,例如《法国民法典》第906条规定:“仅需在生前赠与之时已经受孕的胎儿,即有能力接受生前赠与。在立遗嘱人死亡时已经受孕的胎儿,有按照遗嘱接受遗产的能力。但是,仅在婴儿出生时是生存者,赠与或遗嘱始产生效力”。《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2款规定:“在损害行为发生之时虽然没有出生,但已孕育的胎儿,享有就抚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日本民法典》第721条规定“就损害赔偿请求权,视为已出生”。目前,法国、德国等国家的法律在胎儿权益的保护方面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这些国家的立法在胎儿被侵权时都给予相应的救济保护。 (二)胎儿利益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的评价

1.绝对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绝对主义的优点在于其坚持了传统的民事权利能力,但其完全否认胎儿权利能力,明显疏于对胎儿的保护,使得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显得举步维艰,欠缺理论支持,已广泛遭到学者的批评,而且接受此种立法例和世界保护人权的潮流相悖。

绝对主义的立法例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十分不利,很有局限性。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当胎儿的利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时,要想得到法律的保护是不可能的。绝对主义在妇女权益保护法方面虽然间接的从妇女的权益保护方面给予了胎儿利益的保护,但这些法律规定大部分是站在保护母亲的角度上来制定的,这种模式下的法律认为保护了母亲的权益就是保护胎儿的权益,这种立法模式混淆了母体保护与胎儿保护之间的区别。这种立法模式缺乏对胎儿权益保护的独立性,因此这种立法模式并不能对胎儿的权益进行有效的保护。这些规定仅仅保护了胎儿的部分利益,其主要利益没有得到保

2.总括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古罗马法学家保罗就曾指出:“当涉及胎儿利益时,母体中的胎儿像活人一样被对待,尽管在他出生以前这对他毫无裨益。”一般来说这是总括主义的精神,它能够全面的保护胎儿的利益。总括保护主义与其他的立法模式相比,是对胎儿利益的保护最全面的、最系统的了,这种立法模式能够有效地避免个别保护主义的弊端,并且能够有效的防止法律与社会时事相脱节的情况发生。对于德国、日本等国的立法模式,学者们以个别保护主义不能有效地保护胎儿的权益为由,而主张采取总括的保护主义。总括的保护主义能够相当有力的保护好胎儿的利益,并且其符合民法的宗旨—保障人权,同时也体现了司法在现实生活中客观的需求,因此许多学者都倡导采纳这种总括的保护主义模式。

但是,这种立法模式要以权利能力为基础,因而其也有许多问题暴露出来。首先,对胎儿而言,其只能够享有民事权利,而不能够承担民事义务,以至于如果对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一概确认,反而不恰当了。其次,该立法模式动摇了传统民法关于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的根本,以至于最后可能会引起一系列我们预料不到的问题,从而导致整个法律系统里出现难以调和的问题。

3.个别保护主义的优点与缺陷

个别的保护主义虽然否认胎儿在母亲体内具有民事主体资格,但是其在一些具体的问题上将胎儿视为已出生,并且其还通过列举的方法来保护胎儿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的优点是在某些特殊的事项上胎儿享有一定的权益,这样在法律的适用上十分的明确也非常的简单,并且也对第三人的利益和日常民事生活秩序有帮助。但其保护的范围仍然比较局限,个别主义很难达到以点覆面的效果。尤其在工业发展迅速的今天,涉及胎儿利益保护之事项必然趋于复杂,难以均为立法者事先合理预见。况且法律定型化之后,立法者不可能随时都能应时而变,及时不断地修改和增添胎儿利益保护的情形。所以,此主义对胎儿的权利保护不尽周全。

总之,关于上述保护胎儿利益的这三种立法模式,本文认为,比较恰当比较合理是总括的保护主义。关于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十分综合的法律问题,在这个问题的探讨中我们可以体会到人们对人类新生命的关心与关爱,并且关于这个问题的探究也是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此问题的探讨也是我国建设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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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刘雅娟.论胎儿利益的保护.金卡工程·经济与法.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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