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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德国民族比较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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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与德国民族比较研究论文

两个好战的民族,两个自以为最尊贵最优秀的民族

日本太垃圾了,知道吗???

相同点,本土战争造成了国家的完全毁灭与重建,都损失了所有的海外利益,受到外国势力的占领,虽然看似主权还在,但是都是虚幻的。发展方面,受到意识形态冷战的影响,美苏争霸,德国和日本都成为重要的战略位置,被美国和北约用以牵制苏联,从而得道欧美国家的支援,而且2个国家战前工业水平在欧亚都是先进水平,德国的奔驰公司和日本的三菱重工都是代表企业,在国外和国内政策的支持下重新振作起来。都是以重工业带动其他行业发展起来的。不同点,日本受到美国影响较大,德国受到英法及北约影响大,日本没有被分割占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国家完整性。日本的经济恢复是以购买专利后,由国有重工业企业为主力生产加工和制造,在电子方面有长足的发展,再加上亚洲国家普遍落后,日本的出口行业比较好,并且完全脱离了战争影响。德国被分割占领,国家失去统一,科学家和设备被美苏大量带走,国家被完全摧毁,2种制度为一身,发展艰难,但是凭借日耳曼民族坚强的毅力和重工业基础,成为欧洲的工业加工基地,从加工输出开始重新崛起重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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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各民族文学比较研究论文

中国文学和西方文学的建构,有各自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理论基础。下文是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中西文学比较论文范文下载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中西文学翻译中的创造性叛逆

翻译不仅是沟通世界不同民族文化的桥梁,翻译也为文化与文学影响的传播提供了不可缺少的媒介,而且翻译本身也是一种艺术,一种再创造,其“创造性的叛逆”及应用一向来都为国内外文学界所重视的课题。

比较文学的学者认为:能否超越原作的关键是翻译中的创造与叛逆性。由此,翻译中的创造性是译者通过个人的能力创造性地使译作回归原著作的实质内涵,相对而言,叛逆性则指译者未能如实体现和传达原著作的精髓,从而与原著作的理念相违背。但在翻译的实际过程中创造与叛逆是密不可分的。

中西文学翻译中译者经常思考究竟是按照源语规范直接翻译原文还是依照规范再创原文使其更能为读者所接受。事实上创造性本质蕴藏于任何文学翻译作品中。在某种程度上翻译作品不仅仅是源文本的再现而且与源文本相比是一种再创造。

基于这个原因,“创造性叛逆” 的术语被法国文学家罗伯特·埃斯卡皮首先提出,他认为“翻译总是一种创造性叛逆”,并提出“说翻译是叛逆,那是因为它把作品置于一个完全没有预料到的参照体系里,说翻译是创造性的,那是因为它赋予作品一个崭新的面貌,使之能与更广泛的读者进行一个崭新的文学交流,还因为它不仅延长了作品的生命,而且又赋予它第二次生命”。创造性叛逆是文学范畴的基本特征,它并不是单纯属于文学翻译。换而言之,创造性叛逆与文学的接受和传播息息相关,两者密不可分。在文学翻译的实践过程中充分体现了创造性叛逆不同程度地体现在接受者、译者以及接受环境之中。

比较文学和翻译理论界都对翻译的创造性叛逆进行过系统的分析和阐释。翻译界泰斗谢天振先生认为译者的创造性叛逆一般划分为意识型和无意识型,并由以下几种类型构成:个性化翻译、误译与漏译、节译与编译、误译与漏译、转译与改编等。创造性叛逆中的无意识体现,如误译与漏译,是因受限于译者自身的文化知识背景和情趣修养等因素造成的误读和误译。据此而言,其并不能简单称为“创造性”。

译者的创造性叛逆分为有意识和无意识,其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个性化翻译。它表面是用自然、流畅的语言阐述原著的意图,但在深处却整合原著文化的问题。如果译作完全遵从原著文化,那语句会比较凌乱。

(2)节译与编译。节译与编译存在于《外国文学作品选》中有多种原因:为迎合读者或便于传播,为与接受地的风俗人情保持一致,或当地的道德、政治因素等,是有意识的叛逆。

(3)误译与漏译。例如:英译者把陶渊明《责子》中“阿舒已二八”翻译成了“阿舒十八岁”,他们认为“二八”是“一八”之误。误译,即对原著错误的翻译。它在文字和思想意义上背离了原文。在翻译中误译虽不可取但又客观存在,是无意识的叛逆。

(4)转译与改编。转译是是叛逆性最强的,是在翻译过程中无能为力情况下采取的方法。转译与改编体现在文学翻译上是创造性叛逆的特殊表现形式,其共性在于他们对于原作的两重更改。转译是一种语种转换。改编,节译和漏译各不相同。改编指改动整个内容情节,或体现对体裁的变动。节译是意识行为下对内容的大段改动。漏译则指无意识行为下改动少部分的情节。

对于中西方文学作品而言,译者永远不能全部表达原作者的真实想法,这在于两者不同的价值社会观和迥异的社会生活背景。译者自身的知识内涵和文化修养使其对译作实行了“创造性叛逆”的解读,而译者的主观判断性也由其个人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所制约。

1 文学翻译是创造性叛逆

(1)文学翻译的创造性。翻译的实质是把一种语言中蕴涵的内容通过媒介转移到另一种语言中。文学翻译是为让读者意会到不同的文化习俗和社会风貌,并不仅仅是浅层的转述表达。但就现在的大量翻译作品显示,其翻译的水平和要求与文学翻译所界定的标准依然存在相当的差异性。

(2)文学翻译的叛逆性。如果说文学翻译的创造性是译者依靠自身的能力创造性地表现原作品的实质内涵,那么其在翻译过程中所体现的叛逆性则是译者为实现主观愿望而对原作进行的客观背离。但在实际的文学翻译中,创造性与叛逆性是和谐共存的。

2 创造性叛逆的可接受性

创造性叛逆应遵循两重原则:充分原则与忠诚原则。文学翻译与其他形式的翻译一样,在很大程度上受目的地控制,而创造性叛逆是保证文学翻译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充分原则要求创造性叛逆应实现翻译目的,忠诚原则限制了目的文本的合理应用性,要求译者担当社会责任和道德规范,以此确保人们能够接受对文学翻译作品中所体现的创造性叛逆。

由于隐含的读者存在于一切中西文学作品中,因此作者把外界环境当作他在创作过程中的直接客体,其隐含的读者则是他的间接客体。但就译者来说,当其阅读原作品过程中,以前的间接客体此时变成为主体。原文虽然是阅读的直接对象,但原文作者心中或眼中的世界才是他通过阅读而理解的对象。所以,译者阅读和理解活动的间接对象是原文作者,这种主体间的交流就是话语对话的过程。翻译活动不是固定不变的语言转换,而是通过两种话语相互协商的产物。因为译者的不同的教育背景、人生经历和知识结构,所以翻译不可能有统一的标准。作为一种综合性的社会化活动,文学翻译应该是以多元而综合化的评价体系形式存在于现代复杂社会中。

从接受者和译文接受环境来分析文学翻译的创造性和叛逆性:

(1)接受者的创造性叛逆。所谓接受者特指阅读翻译作品的读者。由于不同文化背景的接受者有着不同思维方式和知识修养,因此不同的读者会在分析读本时形成自己特定的评定准则。即使身处相同的历史背景,接受者也会因为拥有不同的文化视野和结构,在文本的阅读中不可避免性地会主观性再创造,从而促使在翻译异质文学作品时的创造性叛逆的不断呈现。

(2)译文接受环境的创造性叛逆。从译文的接受环境分析,迥异的文化习俗、时代背景以及语言环境使原著作不可避免地受到译文语言的影响和限定,从而接受并融合译语的文化内涵和特征。

纵观现今翻译研究的现状,中西文学翻译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对源语文本与目的语文本的研究,而是将许多其他的因素也纳入其研究范围。评判译文好坏一直以“忠实”原则作为其评定的标准,但随着译者主体性研究的深入,文学翻译的重要显著特征之一是尤其注重创造性叛逆的应用。传统翻译研究否认创造性叛逆的作用和功效,而在比较文学范畴中则积极倡导其在文学作品翻译中的广泛应用。由德国功能派理论发展而来的目的论指出,翻译是一种基于源语文本的有目的的行为活动,决定任何翻译过程的最高准则是整个翻译行为的目的,这一理论无疑为研究这创造性叛逆提供了一个崭新而有效的视角。

参考文献

[1] 谢天振.译介学[M].上海:上海外语教育出版社,1999.

[2] 钱利华.文学翻译与创造性叛逆[J].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2(1).

[3] 乐黛云.文化差异与文化误读[A].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4] 宋洪英.浅析文学翻译中的“创造性叛逆”[J].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学报,2001(5).

[5] 吕俊.跨越文化障碍—巴比塔的重建[M].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1.

浅议中西诗学比较

摘 要: 要使得中国诗学为世界所了解,在世界诗学中发出声音,究竟要靠生动的形象打动人,还是靠严密语言和逻辑征服人?研究中西诗学的差异对中国诗学得到世界诗学的定位、认同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从社会经济、政治特征、宗教特征出发,就中西诗学差异进行展开比较。

关键词: 中西诗学差异 社会经济、政治特征 宗教、科学特征

“诗学”来自亚里士多德的文艺理论与美学名著《诗学》,它包含诸多内容:诗的种类,性质的探讨,史诗的研究,悲剧、喜剧的研究,还涉及音乐,名称虽为诗学,实则应为文艺学。“中西比较诗学”是从理论的高度来辨析中西文艺的不同美学品格并深入探讨其根源的研究。本文从中西社会经济、政治特征和宗教、科学特征两个方面分析中西诗学的差异。

1.中西社会经济、政治特征对中西诗学的影响

西方古代文明的爱琴海区域和中华古代文明的黄河中下游地区,地理环境是极不相同。古希腊的海上贸易,促进了手工业、航海业和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工商业为主的古希腊社会经济的商业性特征。与此相反,中华民族的摇篮――黄河中下游地区,是一个极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地区。“八百里秦川”的陕西关中平原,平坦广阔,肥沃的土地为农业生产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条件。几千年来中国社会“以农为本”的农业性特点一直稳定地延续下来。可以说中西社会最根本的差异是西方社会经济更具有商业性特征,而中国社会经济更具有农业性特征。无论是西方的商业性社会还是中国的农业社会,都对中西文学艺术与诗学产生了决定性的影响。

中西方文学形式不同

中国古代文学以抒情文学为主。其根本原因之一在于农业性社会生活恬然,人们每天在农田里劳作,向往的是“八月剥枣,十月获稻”。人们成天与田园山水相处,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农耕生活竟使得诗人们无事可叙,只剩下一缕缕情丝可供抒发。这里没有海上的拼搏与冒险,而是人与大自然和谐交融,在这情景交融之中,就产生了以感物抒情为主的文学艺术传统。在《诗经》中,无论是爱情诗还是农事诗,都饱含抒情的韵味:“执子之手,与子偕老。”所以为什么在并不张扬个性的中国,抒情诗能成为文学的正宗,其原因恐怕就在这里。与中国相反,西方的商业充满了冒险,充满了不可预知的惊涛骇浪,这使他们看到了更加深奥难测的东西,这些冒险活动中充满了惊心动魄的事件,与自然山水风光相距甚远,故而叙事成为文学活动的主要内容。

中西方价值观不同

西方社会的商业性特征和中国社会的农业性特征,对其民族性格和价值观产生了决定性的作用。商业经济环境下培育起的西方人崇尚个人的自由平等、个人的奋斗、个人的财富、个人的爱情、个人的享乐及个人英雄主义。自我是西方表现内涵的核心,与外在世界相隔离相对立,久而久之产生了以自我为核心,以私利为基础,以享乐为目标的敢于冒险、敢于进取的开放性民族品格。

与西方相反,中国的农业性经济,使人们眼界狭窄,安贫守旧,不肯冒险。严格的宗法政治压抑着人们的个性自由,更无民主平等可言。所以文学作品不具有自我表现的意识,它所言之志,是与社会和宇宙相连、相通、相合的,它所追求的不是对立,而是和谐;不是自我表现,而是天人合一。

中西方爱情观不同

在西方,古希腊的雅典民主制度和商业经济方式使西方人培养了崇尚个人爱情和个人享乐,以人为本。即使是爱情,他们也看作是个人的认知生理和心理的需要。因此,尽管西方文学以叙事为主,却提倡情感的宣泄淋漓,以便获得舒畅心情。

中国诗学主张抒情言志,却提倡节制情感,勿过勿滥。主张情感,文质彬彬,提倡素淡的文采和风格。如《诗经》中305篇抒写男女相思相恋的各种情感的诗,有较少的封建道统的艰涩,有“天地元声”的清新,但这具有极高审美价值的男女爱情诗却被认为“越礼纵欲”,而长期遭受不公平待遇。如《王风・采葛》:

彼采葛兮,一日不见,如三月兮。

彼采萧兮,一日不见,如三秋兮。

彼采艾兮,一日不见,如三岁兮。

诗中主人公大胆地表达了一日不见如隔“三月、三秋、三岁”的感受,话语虽简单,却十分传神地表达男女之间的款款深情,即使在当代中国也少见如此直白的表达。这种诗歌与后代诗歌巧妙含蓄地表达异性间的求爱格格不入。又如中唐时的《金缕衣》:

劝君莫惜金缕衣,劝君须惜少年时。

花开堪折直须折,莫待无花空折枝。

此诗主旨是劝人及时享乐,以及对爱情大胆追求。却因表意太直露、太大胆,故一千多年来,无人敢去担这一作者之名,所以作者也只能成为无名英雄了。中国古代诗歌中虽不乏优美的爱情颂歌,但是,一味地讴歌爱情,是与宗法政治不相容的,最好是做到“乐而不淫,哀而不伤”。

2.中西宗教、科学特征对中西诗学的影响

西方社会强调宗教性,从古希腊至中世纪,从宗教改革到现当代,无论社会怎样发展,其宗教氛围都大大超过中国。中国的宗教主要是儒、道、佛三教。三教之中,儒、道二教代表中国文化传统的宗教。中国宗教重现世,追求今世的满足和完满。基督教重来世,以彼岸的永生为最高目标。儒家的“仁”不同于基督教的“博爱”。西方宗教的爱有较强的平等意识,中国宗教的爱有差等。基督教认为,上帝创造了人类。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不分贫富贵贱,大家都是兄弟姐妹。儒家学中强调一个“仁”字。在孔子看来,自然万物是不平等的。

中西方人眼中的自然

西方人眼中的自然是怎样的呢?在商品经济中,贸易是最重要的经济活动。商人经常在崇山峻岭中艰苦跋涉,在茫茫大海中战狂风斗恶浪……可怕的自然界,似乎处处都在与人作对。在古希腊神话中也不例外,主宰自然界的宙斯,处处与人类为敌,他将盗火给人类的普罗米修斯锁在高加索山上,让神鹰残酷地啄食其肝脏。还让潘多拉打开盒子,把灾难与瘟疫降给人类,然后发动奥林匹斯山上的神消灭全人类。所以天人处于尖锐对立的状态。这迫使人们用自己的智慧了解大自然、战神大自然。因而,冒险、奋斗、进取就成为西方民族的显著特征。这一理念成为诗人们张扬个体意志的无意识的温床。但是西方人所不断追求的正是超越于自然之上的理性存在,认为万物只是自然存在,它必须打上人的意志的印痕。

中国的天人关系是怎样的呢?因为农业丰收取决于大自然风调雨顺,人们生计全靠大自然的赐予。人们的每天日出而作,日落而息,“晨星理荒秽,带月荷锄归”,所听到是蝉噪鸟鸣,而不是狂风怒吼。而且中国的神灵与英雄与古希腊的神则恰恰相反,他们对人类是友善的,爱人类的。这些都反映了自然与人类的和谐关系。因而,中国人对自然界总是怀着亲切感,尊敬与感激,故形成了“天人合一”。这给中国文学艺术及诗学理论灌注了某种生气,使中国人明白了情景相融。如“昔我往矣,杨柳依依,今我来思,雨雪霏霏”这种情景交融的诗句,表现了中国人是对大自然审美的意识。

令人感到欣慰的是,西方人已经意识到该重新拾起人与自然之间那固有的脐带了。要重建人与自然之间和谐的关系,就得首先反对人类中心主义,然后才能重返自然。所以当代西方思想中极为重要的现象,就是反对人本主义。

3.中西思维对中西诗学的影响

不同的文化,不同的社会经济类型,使中西方人具有不同的思维方式与表达方式。在商业性社会下的人们是外向性的、开放性的,在向外拓展中,要克服遭遇的种种困难,必须向外如何征服自然界的途径,造成了西方人外向型的心态。中国农业型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天人和谐中的“怡然自乐”又造成中国人内向型的心态。

内与外

西方“思物”,中国“思我”。中国人最关心的是自身内在的东西,所以有“三思而后行”,“吾日三省吾身”(《论语》)。但正是这种只知“思我”不知“思物”的思维方式,使中国人忽略对世界客观规律、事物性质的思考,极大地阻碍了古代人们的逻辑思维,感悟思维占据上风。如孔子的“子在川上曰:‘逝者如斯夫,不舍昼夜。’”(《论语・子罕》)追求的正是直觉感悟。这种只求内省式的思辨、直觉思维而忽略思辨思维,会产生混沌的结果,真可谓“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这种直觉感悟式思维是中国古代思维的一大特征。

与此相反,西方开放型的商业社会,造就了探索大自然奥秘的外向型思辨。古希腊人并不注重自己内心修养,而是对世界充满好奇。了解大自然,改造大自然的这种外向型的“思物”行为推动了西方自然科学的发展和西方商业经济的繁荣。

直觉与逻辑

西方的逻辑思维,中国的直觉思维,都对中西诗学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如王昌龄《从军行》:“琵琶起舞换新声,总是关山旧别情。缭乱边愁听不尽,高高秋月照长城。”说到“边愁”用了“听不尽”三字,要体会古老雄伟的长城绵亘起伏、秋月高照这一壮阔的景象和无限的悲凉,读者需要自己顿悟。中国有句俗话:“沉默是金,雄辩是银。”沉默比雄辩宝贵。在中国文化中,“知不可为而为之”被视为积极入世的态度,“知不可道而道之”却是徒劳的,被认为缺乏逻辑和理性。其实中国人并不缺乏逻辑分析的能力,也许正是中国人一遍遍重复的“沉默是金”导致中国人失去了逻辑分析的兴趣、爱好。

西方史学普遍运用分析性的逻辑思维,创立“诗学”名称的亚里士多德,正是运用条分缕析的逻辑思维来建立他那庞大的诗学体系的。他写诗学的原则是“依自然的原理,先从首要的原理开头”(《诗学》)。他从基本原理出发,由上至下,从一般到特殊,层层剥笋,丝丝相扣,用严谨的逻辑方法,把所研究的对象和其他相关的对象区别开来,找出各自的异同,然后将它们由类到种地逐步分开来,下定义、找规律。

参考文献:

[1]曹顺庆.中西诗学比较[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褚斌杰.诗经与楚辞[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3]钟玲.美国诗与中国梦[M].广西: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4]辜正坤.中西诗比较鉴赏与翻译理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对不起,没空给你做作业。谢谢

中国少数民族文学遗产丰富,历代文人对其中的个别篇章作过深入的研究。在少数民族中,也有不少文艺理论方面的研究著作。但是关于少数民族文学的全面研究,还是一个薄弱环节。1958年,“少数民族文学”这一概念被正式提出。60年代,一些民族的文学史得以出版。少数民族文学研究工作的真正起步,是文化大革命以后。1978年召开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作品选》教材编写及学术讨论会,会后,出版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学作品选》。1979年6月,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学会成立。1980年建立了中国社会科学院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所,出版研究季刊《民族文学研究》。从80年代开始,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有了很大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特点:①研究队伍不断扩大。主要力量分布在三条战线,一是各省、区的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机构;二是各省区的民间文艺研究会;三是全国文科高校,特别是民族院校。各条战线都有一批专业人才。②研究课题不断深入。领域和选题不断扩大,并向纵深发展。在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的前提下,研究方法不断改进。比较文学研究方法受到重视。结构主义方法、系统论方法等,也为研究者所尝试。③产生一批理论研究成果。首先是各民族文学史和文学概况的编写进展很快。毛星主编的《中国少数民族文学》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记述中国55个少数民族文学的大型专著。此外,集中少数民族文学研究成果的专著和论文集尚有《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概论》、《民族民间文学基础理论》、《傣族诗歌发展初探》、《歌海漫记》、《壮族歌谣概论》等。中国少数民族文学引起越来越多的外国学者的注意。

中西民族器乐比较研究论文

网上找的,希望帮到你...中西音乐之渊源各异,除了因民族性所产生的色彩差异之外,主要表现于中国音乐注重的是情韵,而西洋音乐注重的是和谐。溯本求源,西洋的和谐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的数学与几何学的科学性及数理协调性;而中国的情韵则可说是源于先秦诸子的哲学,甚或是源于古代钟鼎的花纹及原始壁画的动物飞腾之象。因为,“飞舞跃动”之美始终是中国诸艺术的主要特色,当代美学巨擘宗白华也认为:“舞”是中国艺术意境的灵魂。归根结底,中西方的宇宙观、世界观的不同,是中西音乐风格形成各异的根本原因。西洋人看世界,是采取科学的、数理性的态度,是“物我对立”的。而中国人则全然相左,如老、庄,认为宇宙是个虚灵的空间,其间只有鼓动“万物”的“气”才是实在的。因此,中国人的宇宙空间意识是人在“虚、空”中,是宇宙的造化;人自在虚空中,“伏仰自得”,尔我不分,浑化为一。中国历史沿袭下来两种美学观点,即“错采镂金”之美与“初发芙蓉”之美。汉以前,艺术美还是“错采镂金”之美;时至魏晋发生了一个变革,提出“初发芙蓉”与“错采镂金”并列。至宋,美学观点转移为“初发芙蓉”较之“错采镂金”更为美。这也是对中国古代哲学的一个发展———既然一个“虚灵的空间”充满了“鼓动万物之生气”,又何必再“错采镂金”呢?还“宇宙”的本来面目吧。所以艺术不再是装饰性的了,而加入了进步的思想色彩了。也因此,建立在以重情韵基础上的中国单音音乐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尽管在唐时有向复音音乐发展的萌芽)。“和谐”的概念,中西方也不尽相同。如纯指对感观的刺激来说,中国人认为单音是最和谐的(指乐音),八度叠置其次,然后是四、五度叠置。这从中国传统民间乐器上也能看到:胡琴的定弦一般是四、五度,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笙,它的传统发声指法决定了一个“主音”和一、两个“辅音”同时发声,从而形成一个四、五度叠置的和弦。对于和弦西洋人则认为,三度叠置才是最和谐的,至少是半和谐的,而四、五度叠置的和弦反而是不和谐的!其实,和谐应该是相对的。我想,三度叠置的效果并不旨在追求其和谐,而是旨在追求其丰满。如果说,“形式”美是艺术中很重要的一环,对于中国则不然了。固然,也需要和谐,也需要科学,但一切都要服从于“韵味”,服从于“情”。对西洋音乐来讲,“形式”美才是主要的一环。“摹仿自然”与“形式美”本是西方美学思想的两大中心。西方音乐从浪漫主义晚期起,写作技法日趋繁富。其对传统的叛逆大致从斯特劳斯开始,经过德彪西的“质的飞跃”,勋伯格的“异化”,一直到斯特拉文斯基、梅西安、斯托克豪森,技法愈来愈精细,其装饰性因素之多,正可说是前述之“错采镂金”。而中国人更习惯于音乐的韵味,“情”和“韵”始终贯穿于中国音乐的指导思想之中。因此,一切技法(包括写作、演唱、演奏)都围绕着“情、韵”二字进行。是否可以提中国音乐只注重“空灵”,不注重“充实”呢?我认为这个问题需要辨证地看。中国音乐基于中国艺术意境中的空间意识,所以它要“空灵”,重“情韵”。虽然道儒两家“实、虚”分歧很大,但最终都表现了“虚”是最“实”的,是“实”的升华。如此说来,中国音乐是重虚不重实了?否!中国音乐在其发展中,为不断臻于至美,一直在努力克服其音响“不厚实”的缺憾;从民间乐器的沿革看是这样,从民间戏曲演唱的发展道路来看也是这样。唐代的宫廷音乐,其乐队编制之庞大,恐怕今天的西洋人见到也要惊叹不已。但这种“厚实”的音乐到了宋朝就销声匿迹了。当然,在充实方面,西洋音乐更注重科学,无论在管弦乐队的组合音响方面,还是在声乐的发声共鸣方面,均较中国音乐更容易表现。但是,中国音乐却另辟蹊径,没有单在音响等方面下功夫,而是转向丰富的内涵和深邃的意境上面。中国的一个小姑娘用二胡演奏了阿炳的《二泉映月》,直令一位国际音乐大师当场拜伏的事例,就充分说明了这个问题。如此说来,中国音乐也不是不注重“充实”的。中国音乐能否表现“壮美”的事物?的确,从音响丰厚来说,西洋音乐更适合于表现“壮美”的事物。贝多芬的《爱格蒙特》序曲,开始的一个F音是乐队全奏。凡听过此曲的人都不会忘记,这个全奏的F音是何等地震撼人心啊!假若用中国的传统乐队演奏,其音响厚度远远达不到。可以说,中国的传统乐队,无论从音域上,还是从音色的融合性及音响的平衡上,均比不上西洋管弦乐队,但“壮美只是人的心理感受,只要能引起这种感受都可以说是壮美的”。比如说柴可夫斯基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幻想序曲中冲突一段,与中国古曲《十里埋伏》,同样表现格斗时的刀光剑影,你能说谁表现得更激烈些吗?同样,听完全曲后,你又能说出哪个引起的心理感受更“壮美”些吗?诚然,音乐是听觉的艺术,中国的音乐毕竟不符合这门艺术的原始含义。因此,止于至美,还需继续“充实”,当然还是在继承传统(注重情韵)的前提下去“充实”。一个注重“情韵”,一个注重“和谐”,从理论到实践自始至终走的就是两条路,这就是中西音乐差别的根本所在。责任编辑 潘小平三皖讲堂安徽文学ANHUI WENXUE 三皖讲堂

中国音乐,多以悲伤,缓慢的旋律表达一个民族的文化。西方的音乐,多以轻快,节奏感鲜明的旋律表达一个时代的文化。音乐,从广义上来说,我觉得应该是文化的外延,是文化孕育出来的精华的一种结晶形式。从这种意义说,中国传统音乐是在中华民族悠久的历史活动中积累的丰富的审美经验,由于滋生土壤(错综复杂的文化)的差异,它显然有别于西方古典音乐(主要是交响乐)。关于这点我们可以从下面的例子中得到验证: 一曲《高山流水》旋律古朴、典雅、优美、深沉;节奏平稳、舒展;音调缠绵、柔婉秀娟;体现出阴柔美。 一曲《命运交响乐》节奏明快、急促、音域宽广,曲调明朗、刚健、情绪激昂、气魄宏大;体现出阳刚美。 因此推广到中国传统音乐与西方古典音乐,你会发现以上不只是两首乐曲风格的差异,更是东西方文化背景差异在音乐审美观点和艺术表现形式上的体现。 说到中国传统音乐与西方古典音乐的差异,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看: 技术层面上西方古典音乐有理论,有规范,有大量的文字和音响文献,易于流传;而中国传统音乐,没有一套完备的作曲理论与法则,较易失传。中国传统音乐以线条为主,而西方古典音乐更讲究和声。中国传统音乐注重气息,而西方古典音乐更讲究节奏。两者技术方面的最大不同在于音色与演奏方法。 艺术层面上中国传统音乐主要表达儒家、道家、佛家的思想,并且讲求悟性慧根,因此比较主观。 西方古典音乐着重美学及功能性,故此比较客观。中国传统音乐境界的表现特点与西方古典音乐不同,西方古典音乐以深刻严肃见长,突出主客对立,大都带有正剧或悲剧色彩,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艺术精神的“壮美”;而中国传统音乐以旷达悠深见长,突出“情”和“景”的交融,主客统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和合”精神的“幽美”。 归根究底,艺术方面上的最大不同在于审美取向和价值观。 因而,也就不奇怪——西方人爱玩交响乐,台上的乐手和乐器越多越显得气派;中国人不这样也能取得同样的艺术效果,一把琵琶就能弹出悲壮的垓下之围,一架古筝就能奏出连海之春江潮水,一只古埙就能吹出千古兴衰之幽思。 总之,由于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带来音乐创作手法及审美观的差异:在保持原有风格的基础上相互借鉴、相互促进将是二者今后发展繁荣的必经之路!

以《乱世佳人》和Ⅸ红褛梦))的剧中音乐为切入点,从声、调、器等方面i展秀了中西艺术音乐的比较研究。笔者认为,中西艺术音乐的差另I}根本源萱_备自的文化侉系的;|!::同。l关键词】影视音乐声调器自然人工灾化引曹本课题所论及的影视艺术音乐是指中西著名的、业已成经典的、具有艺术性的影视剧作品剧情音乐:所说的中西洲艺术音乐也是指业已成为经典的、能够体现民族特色的、区域特征的、具有艺术性的经典音乐。电影音乐是随着现代电影艺术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音乐体裁.是电影艺术综合体的有机组成部分.电影音乐在突出影片的抒情性、戏剧性、烘托剧情方面有着重要的影响和作用.音乐已是优秀影视剧的的点睛之笔、点金之手:是影视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优秀的、经典的影视剧音乐常常使人难以忘怀。这些音乐往往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富于民族性和地域特色的。如电影《乱世佳人》、电视剧《红楼梦:》(以下乖躐乱》《红》)为代表的影视音乐。这些音乐也往往与自己的文化背景、价值观念、认知体系有着紧密的联系。欣赏这样的作品往往使人产生不同的审美体验。就拿着以上两部风格绝然不同的中经西典影视音乐来比较的话,我们发现以《乱》为代表的西方的影视艺术音乐的创作,一般是建立在欧洲古典音乐的基础之上。也就是说,无论是从乐队的编制、配器、音响、调性色彩的运用,几乎都是以西方交响音乐的骨架为母本进行剧情创作的。币蘸红》的音乐的民族音乐是建立在民族管弦乐基础之上的.它所依据的是民族的乐器、民族的调性色彩、民族的配器、编制。如在《ILl,为代表的西方影视音乐中,我们时而感到背景音乐的气势磅礴整体划一.时而感到弦乐的丝丝蝉鸣、优美华丽,时而感到木管的和煦如春、娓娓道来:又时而感觉到铜管的惊涛骇浪、乌云压顶。同样的审美体验,我们也可在电视居0《红》中找到。但是,这种感觉体验的产生是明显不同于以上的、而由另一种声音色材料所引发的。拿弦乐来说,《红》中我们听到的是胡琴近乎人声的吟唱、倾诉、叙说:而在《乱》中的弦乐几乎听不到这种近人声的吟唱诉说,更多感受到的是整体弦乐近乎人造的、中庸的“器声”的表现。类似的情况还可以在音乐本体的调性、乐器的材料、记谱法等诸多方面找到差异。因此。本课题就以《tL)、《红》为切入点,在音乐本体及外延的一些方面做一些比较研究。本体涉及的主要是一些形而下的、具体的、技术层次的本体形态。外延主要涉及形而上的文化思想、价值观念、哲学认知等对音乐的本体有着具体影响的抽象形态。声这里所指的“声”是指中欧音乐的音色特征。也就是乐音的音质特征。我国的学者认为中国乐器的音色与欧洲乐器的一个明显不同,是欧洲的乐器在音质上远离人声,而中国乐器则接近人声【1]。所谓“器声”也就说。这种声音在自然界并未有。而是人为制造的结果。所谓近“人声”.就是指乐器发出的声响接近自然人的声音。欧洲乐器在很早就完成了自身的标准化和统一工作,很早就将音乐处理成具有相当抽象性的形式体系,这就决定了欧洲乐器在发声一个突出的倾向:是音质尽量远离“人声”,而接近“器声”。而欧洲古典艺术音乐所使用得乐器,也均是人为制造的器物。而接近“器声”的结果可以使各种材料乐器、各种声部的乐器,在音色上获得一种“共和”、“共通”、“协调、统一”的效果。这种共性的音色可以使得许多不同声部不同材料的乐器。在演奏时获得一种整体的有机、有效融合的效果.从而大大提高乐队的整体表现力。我们在《乱世佳人》、《叶赛尼亚》等欧洲经典音乐中所听到的就是这种接近“器声”的演奏。这种音色“共和”、“共通”、“协调、统一”,或者说是“中庸”,其特色不明显,个性不突出,强调的是整体的有机融合。这种音色即使在单独使用某一组如铜管或弦乐时,也是在不危害整体音色协调统一的条件下实施的。中国音乐的音色,从先秦时期礼崩乐坏时期就进入一个以民间音乐为美,以人声为美的审美价值取向中。没有将自身从人的嗓音中超越出来,抽象成单纯的形式体系,进入一般的“器声”.而是始终停留在处于自然自发的“人声”的层面.始终以接近人声为自己最高的智趣。从另一层面来说。中国乐器之所以近“人声”,除了以上所说的礼崩乐坏有直接的关系外,还与自己几千年的传统有着密切的联系。古人日:“奠酬而工。升歌发德也。歌者在上,匏竹在下,贵人声也”【2】o《尚书大传粉i云:“古者帝王升歌《青庙》,大琴练弦达越,大瑟朱弦达越。以韦为鼓。不以竽瑟之声乱人声”[3]。这说明在先秦时期。人声的歌唱就其地位来说是高于其他乐器的。在汉代风靡一时的相和歌就有着“千人唱万人和”的记载。唐代段安节《乐府杂录》说:“歌者,n。习l生王I竖士l乐之声也。故丝不如竹,竹不如肉,迥居诸乐之上”[4]。陈B粼乐书》日:“以无所因为上.已有所待为下。”人声,即“无所因”者,故贵之:匏竹,则“有所待”者,故贱之”[5】这说明在中国古代的歌唱一直有着高于器乐的地位,而且对于器乐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时至现代。中国乐器的发展也是按着“丝不如竹.竹不如肉”的审美观念进行的。近“人声”成了所有乐器价值审美的标准。纵观中国的“丝”乐器的琴、瑟、琵琶、二胡等乐器的音色几乎都是有着近“人声”的特点。在各地的不同剧种和说唱曲艺伴奏当中,这些乐器在今天还可以模仿出各种人声和动物的叫声。在《红涮中,我们听弦乐的胡琴演奏,就好似人声在诉说一般,充满了人世间的苦辣酸甜:听古筝的音色好似在表现柔弱女子的铮铮风骨’《红涮中音乐很好地体现了这个特点。中西追求“器声”“人声”的不同,与各自的文化体系有着密切的关系。西方与客观自然世界的关系是征服与被征服、认知与被认知。由此产生了认识自然世界征服世界规律的知识体系。西方的乐器制造也同时深受这一传统观念体系的影响。就小提琴来说。其音色抽象概括。不受地域、国别、时代等艺术客观环境因素的影响.皆可发挥其表现力。其音色几乎可以胜任与其声部相适应的任何角色。和小提琴一样。其他的西方乐器也同样具有同效。/与西方乐器不同的中国乐器,则讲究个性的张扬、色彩的独立、表现力的独到。由于在现实生活中,长期受封建礼教的约束.使得中国古人在反映主观内心精神为主的艺术方面,表现的更为洒脱、自由、独到、脱俗。与此息息相关的音乐音色也受其影响.极具个性色彩。与现实整体化一。伦理井然的封建秩序大相径庭.个性色彩极为突出、张扬、洒脱、自由。就拿《乱》《红》剧中的乐队演奏效果来说,《乱》的乐队演奏几乎是严格规整。整划一,逻辑性极强。其重在突出整体。而《红》的剧中音乐重在突出角色个性,所以在配器时不同色彩的乐器融合性较差,乐队编制多以小型为主.尤其在突出一些个性十足的丫环仆人等角色时.配器就更加独特。把民族器乐的个性发挥到了极致。因此,二者的差异皆可追溯到各自的文化、哲学、价值体系的差异。调这里所说的调就是指中欧的调式体系。也就是乐音的组织方式。乐音的组织方式所形成调性调式的不同,也是造成中欧艺术音乐根本区别的原因之一。西方音乐体系的调式结构的基础是四音列。有三种不同的四音列克组成十二个调式,这些调式称为“中古调式”或“教会调式”。在文艺复兴时期在专业创作中和民间调式结合产生演变为自然大调:爱澳利亚调式、弗利吉亚调式和多利亚调式也逐渐合为一组,演变为自然小调。后来进一步演变,又逐步形成了和声大小调,旋律大小调。其无论是大调还是小调均是七声调式。其后又发展为十二平均律体系。万方数据与西方调式体系不同的是,中国音乐调式的构成是五声性。由五声音阶构成的各调式统称“五声调式”。根据“宫、商、角、徵、羽”.ttl:;N位置的不同.便有五声宫调式、商调式、角调式、徵调式、羽调式等物种五声调式。在中国传统文化里,“五声”是古人的称法,属于古代阴阳五行的哲学范畴。在中国乐理中.“五声音阶”的地位十分重要。它是传统音乐各种音阶的基础o《左传·昭公二十五年》日:“为九歌、八风、七音、六律、以奉五声”[6】。古人将超过五声的音阶如七声音阶种基本的“五声”称为“五正声”。在中国,也有各种七声音阶。是由七个“声”构成的音阶。这些七声音阶只是不占主要的杨b作用。起“奉五声”的辅助作用。比较而言。中国的五声体系与西方的七声体系有一定的区别。五声音阶较为简洁、质朴、单纯、调性突出、个性鲜明、区域风格独特o《红涮中.主旋律的四度、五度大跳是经常性的。这并没有破坏剧情.反而使剧情更为紧凑简洁。西方七声体系相对来说较为复杂、精致、细腻。音乐的语言共通、共有,区域风格较为接近,相同的乐思的表现手法接近。在《乱捌中。整体弦乐组对斯佳丽内心的刻画细腻、精致、有度,而在西方其他的经典影视音乐中如(叶赛尼亚:}也有类似的手法。中国的五声音阶体系与西方的七声体系相比。并没有孰先进孰落后之分,就象《乱涮和《红涮一样都是优秀的经典的作品。差别的之处在于风格的不同,风格的不同源自各自不同的文化体系。中国艺术一直走的是从繁就简的道路。先秦时期的编钟编磬也是复杂化、标准化、统一化。用的调式也有七声性.到后来.越来越简单。受此影响.一些具有民族特色的影视音乐的创作.几乎都采用的是五声性的调式。西洋则是一个由筒到繁的过程。从早期教堂简单的圣咏到后来复杂的交响乐,欧洲的艺术音乐的发展与其科技文化的发展极其相似.影视音乐的创作同样不例外。中国艺术的发展和精神一直受中国文化精神的深深浸润,中国在文化方面一直是以儒家精神为主,佛道是其有益的补充。这必然造就了出世与入世两种截然不同的表现形态。一则社会秩序井然有序,一则内心深处的恣情无序.纵情山水、率性使真、体验生命的欢乐、享受生活的惬意!反映在艺术领域则多是后者。因此.中国艺术文化属于内省式的,艺术讲究重生命、享受生活、讲就诗意、重顿悟、返璞归真!因此。溅红涮听音乐,在中国式园林、五声调性的音乐、传统诗词歌赋等中国文化符号的烘托下。我们就好像进入富于诗意的、山水般的中国文化大观园.是那样的空灵、玄妙.不仔细品、咂摸、推敲.是参悟不了其中的内涵和韵味的!而在该剧的外围又隐隐笼罩着一层摸得着打不破的封建伦理纲常。西方文化则属于海洋性文化。征服海洋需要合作,需要同舟共济,需要创新。因此,其思想活跃、外向协作能力强,人与自然的关系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他们可以得出客观世界的规律性认识,可以建立起庞大的哲学体,可以推演出复杂的逻辑系统,计算出微乎其微的差距,建立起科学的知识体系。与此相适应的艺术也有着复杂的体系。浑厚的织体.高度概括抽象的语言等等。可以说,欧洲文化充满了理性之美、进取之美,一方面是与自然的搏斗进取,一方面是艺术的高度规范性。我们从《乱》剧的剧情和音乐中可以个明显地感到这种文化力量。如家道败落后的斯佳丽一方面显示出与世抗争的不屈精神,而另一方面背景音乐却是整体划一地、如暗潮涌动般在烘托这种气氛.鼓励这种拼搏精神。因此.调式的不同从另一个侧面也反映了文化的不同!曩这里所说的“器”是指中西乐器的风格和制作材料的不同。前面讲了,中西乐器在音响上的区别是进“人声”和“近器声”。这也造就了中西乐器音响上的天壤之别。中国乐器一直以人声的富于歌唱作为自己的审美标准。人声的千差万别个性突出。受此影响中国乐器的音色也是千差万别。总的有一个特点是个性十足、色彩鲜明,无论是古琴、琵琶.还是笛子、唢呐等,几乎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曲目和演奏技法。而西洋乐器由于受标准化、统一化的影响,追求和同、融合.所以其各种声部的乐器在音色上有一个统一的尺度和标准。这也形成了西方乐器与中国乐器比较个性不突虬色彩不鲜明,整体融合性较强的特点。在乐器的虚用上。中国乐器的集体合作演奏的能力较差,乐器的合奏一般以小型为主.大型的合奏非常少。在作品的织体方面,中国乐曲的乐思以单线的横向思维为主。有时也有纵向的交叉但不多。这与中国独特的人文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具体说来,中国的审美文化是以时间性展开的。从先秦的文字、建筑到后来的诗赋书法字画等均是以时间性、线条性展开的。“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是其真实的写照。受此影响。中国乐器也好乐曲也好.均体现出强烈的个性倾向。一只结构简单、材料质朴的小喇叭(唢呐)可以演绎出一场动物狂欢会《百鸟朝凤》).一把两根弦索的胡琴可以演绎出一场场旷世奇观的悲欢离合:一把五弦的琵琶可以演绎出一场千古战争:一张古朴的七弦琴又可导引出~段段千古佳话!《红嬷9音乐如同剧情一样。是在“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大观园中进行的,线性的旋律、不断变化的动机.既有诗词歌赋的韵味.又有书法线条的道劲、明快,同时又有乌云压顶的不安,总之给人以无穷尽的感觉。其乐队以小型化为主,乐器以张扬个性为其主要特色。如以古筝表现宝黛的不屈。以二胡、笛、箫等来刻画人物的咖厶:而象征封建势力的音响则非常简单就用一个大铜锣。因此.在《红》乐器不多,乐队不大,以小取胜。这丝毫没有影响其对剧情、人物、关系的刻画、描写和烘托渲染。西洋乐器的整合能力非常强,常常善于大规模的组合演奏,而且题材、体裁多样丰富.音响的交响性特强,能够做到整齐划一。在音乐织体的组织应用方面,乐思是以空间性展开的,讲究n司l生丑生士l织体的浑厚、立体、交叉、虚实等等。这种交响性融合性必然要求乐器要以付出个性追求共性为代价。个性多色彩强必然会损害整体的融合性。此根源可以追溯到西方文化艺术精神的特点。大致说来,西方艺术精神是以空间性的展开为主,从油画的透视、明暗、色块的写实应用.到西方建筑的高耸等等皆源于此。因此,在《乱》中我们聆听到的剧情音乐大多为整体乐队演奏.即使是局部刻画内心的弦乐。也是以弦乐组为核,厶演奏的,单独的小提、大提刻画内心的并不多。总的说来,《乱》的音乐以整体取胜,但是这并不影响对剧中人物、形象、关系的将厶刻画、烘托和渲染。在制作材料方面,中西的区别较大,各有不同的倾向。西方注重人工化、标准化统一化的材料,如提琴家族的木质选料.管乐家族的金属选料等等都是经过人工细细遴选。在制作上,更讲究不同声部乐器的严格标准尺寸。中国乐器的制作材料比较自然化、特性化。如埙就是利用泥土烧制的。笛子就是将竹子掏洞定音即可吹奏.二胡、琵琶等乐器的制作也是同样的道理。天然材料的使用意味着对材料属性的尊重和保护,自然材料的多样性又赋予乐器更多的个性色彩。在制作尺寸上。中国乐器的制作没有严格的标准,同一调的笛子用不同地域的竹子差异很大,音色因材料的地域不同而不尽一样在演奏发声方面。中国乐器是尽量发挥材料的自然属性,因而使得音色独特。西方乐器则尽量减少材料在发生中的作用,进而达到音色的统一一致。以上的差别.还是根源于不同的文化艺术精神。西方与自然的关系是对立的,是征服与被征服的关系,西方人一直以驾驭、改变、征服自然为荣。人与自然的关系一直是对立的、疏远的、冷漠的。西方的艺术到18、19世纪才出现自然的作品。中国与自然的关系则不同于西方。中国并不把自然作为自己的征服对象。中国与自然的关系一直是亲近的、相互尊重的、和谐的,把自己作为宇宙的一部分。“天人合一”“神人以和”是最好的说明。因此,材料、发声的自然化个性化就不难理解了。总之,中西艺术音乐的区别很大。还可以从其他的一些方面作一些比较的研究。笔者只是仅仅以中西两部不同的影视音乐作为切入点.选其中有代表的一些方面作了一些探索式的比较。不妥之处望予指正。

关于中西方音乐的差异的调查报告XXX XXX XXX (组员)一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21世纪以来,人类社会更加趋向于全球一体化和文化多元化的态势,国际音乐教育学会积极推行世界多元文化音乐教育的主张,将音乐作为一种文化或文化中的音乐来学习和理解。在这种态势下,促使我们必须掌握我国本民族音乐与西方音乐的联系与区别,才能更好地适应这种趋势,在吸收西方音乐先进技术的同时,更好地发扬我国本民族的音乐。二关键词:音乐 比较 思考三研究方法:上网收集四小组分工:组长XXX 组员XXX XXX XXX五正文中西方音乐的差异,首先表现在审美的差异:正如《中国音乐审美导论》中提到:“在审美追求上,中国音乐艺术以‘和’为理想,尚虚无,求空灵,讲韵味,求深邃,讲意境,求气韵生动,强调直觉与领悟,注重生命本体。这与西方音乐求深刻,强调理性与思想,把实有,意义与情感作为精神支柱的音乐审美特点形成鲜明的对比”。在我看来,当今的音乐美学史,实际上是一部中国音乐美学思想与西方音乐美学思想互相斗争、交融、互补的历史。中国传统音乐主要表达儒家的和谐,礼仪之美;道家的自然,天人合一;佛家的空灵,悟性,禅意等,相对比较主观。这和中国的绘画,书法追求神韵,重意境的审美情趣是相通的。所以多讲求和谐、 幽美、深沉,旷达等。是人的内心世界在一定的自然环境下的自然流露, 突出“情”和“景”的交融。如在听《梅花三弄》时,你首先能感受到的是景,然后通过此曲结构上采用循环再现的手法,重复整段主题三次,每次重复都采用泛音奏法,体现了梅花洁白,傲雪凌霜的高尚品性。西方古典音乐在西方戏剧的发展背景下,着重美学及功能性,故此比较客观。西方古典音乐以深刻严肃见长,突出主客对立,大都带有正剧或悲剧色彩,体现出来的是一种艺术精神的“壮美”。所以多音域宽广,曲调刚健、情绪激昂、气魄宏大。一样是表现人的不屈精神,《命运交响曲》就显得深沉而铿锵了,首先就是通过强节奏的开奏震撼人心。其次,音乐创作和音乐理念的差异 :中国传统音乐,没有一套完备的作曲理论与法则,较易失传。而西方古典音乐技术层面上有理论,有规范,有大量的文字和音响文献,易于流传。中国传统音乐以线条为主,而西方古典音乐更讲究和声。就如中国的绘画和书法讲究的是线条的艺术;西方的绘画讲究的是面,立体,光影的艺术。中国传统音乐注重气息,神韵,而西方古典音乐更讲究节奏,气势。就如中国的绘画注重写意,似与不似之间;西方的绘画注重写实,表现盛大的场面。再次,乐器发展的差异:上面提到,中国的音乐多是单音,旋律的,所以中国的乐器结构简单,多是不能演奏和声的。如笛,二胡等,但越是简单的乐器越是能表现悠远的意境(中国的水墨也简单得只有墨的黑色,却能幻化出形态万千)比如埙,简单的原始土陶乐器,却能吹出千古幽思。中国民族乐器比如说琵琶、扬琴、箫、笙,唢呐多以“丝”“竹”为材,故称丝竹之乐,具有柔,细,清的音乐特征。西方乐器比方说圆号,小号,萨克斯等多以金属为材。西方古典音乐是和声的,多声部的,所以乐器多很复杂,机构精细繁复,多能演奏和声,如钢琴,吉他等。故音色丰富,音域宽广,表现力强。中西方音乐由于历史、文化等原因,存在着一定的区别,其主要表现在中国音乐着重于情韵,而两洋音乐注重的则是音乐本身的和谐性;中国音乐发展自然过渡,一脉相承,西方音乐发展则呈块状结构和阶段性特征;中国音乐体现为单纯的模线性织体思维,以线条为主,而西方音乐则倾向于横交叉的立体状织体思维,更讲究和声;中国音乐语言偏重心理,略于形式,极富变量,为开放性结构,而西方音乐形式严谨,结构具有封闭性特征;中国音乐尚善尚美,追求虚静空灵的意境,注重感觉,而西方音乐却讲究理性与情感的统一,追求力度与强度,乐思明晰而实在.西音乐功能上的这种不同,其根源即在于中西文化上的差别。这个差别是:西方文化重外部知识的获得,中国文化重自身生命的享受;西方文化传统是以知识为本体,中国文化传统则以生命为本体。所谓以知识为本体,是指西方人将知识的获得作为自己生命的动力和目的,作为衡量一个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标志。人是理性的动物这一定义在西方人的信念中具有两千年不动摇的统治地位,就正说明了这一点,因为知识正是理性的花朵,智慧的结晶。早在古希腊,西方人就以追求知识的执着而著称于世。在西方人的心日中,追求知识已不仅仅是人类生存的一种手段,而直接就是自己的生命所在,就是人生的全部意义所在。在古希腊人的心目中,似乎除了追求知识的科学之外,就没有什么东西值得他们去追求,也没有什么东西能够满足他们灵魂的需求,赋予他们的生存以意义。总之,中国音乐有中国音乐的魅力,西方音乐有西方音乐的情怀,虽然有差异,但我相信,通过中西方音乐的交流就一定能创作出更好的音乐,为我们呈上更大的听觉盛宴!感想与体会:经过这次的学习,我对中西音乐的差异有更加深入的理解。我相信中西音乐在相互交流中会更加的好,更加令人痴迷。

论文德治与法治比较研究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 传统 文化 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 教育 ,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历来都是法律家们所争论不休的一个论题.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中,

二者究竟应保持一种怎样的关系,曾成为一段时期内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由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既需要有法律来为之保驾护航,

同时也离不开道德的影响与支持,因而在我国,“法治”与“德治”应当同步并举.然而,诸方面的原因,却使得我国法学界不少人对“德治”的认识有些偏颇,以致许多情况下,

当我们一提到“德治”这种说法的时候,便会招来许多非议.江泽民同志在一次宣传部长会议上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这说明,对“法治”与“德治”的关系问题,党和国家领导人是有着比较清醒的认识的.

因此,研究“法治”与“德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探讨协调二者之间关系的途径与方式应成为每一个法学工作者所必须要思考的现实问题.

扩展资料:

“法治”与儒家的“德治”相对

法治与人治是根本相对立的,是不同的治国理念。人治强调个人权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与其相反。

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没有法治。

但要强调,国家依靠法治并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为再好的法律与制度都需要人来实现与执行。

但是,不可以将“人的作用”与“人治”相等同,两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两个部分,即形式意义的法治和实质意义的法治,是两者的统一体。形式意义的法治,强调“以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

实质意义的法治,强调“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形式意义的法治应当体现法治的价值、原则和精神,实质意义的法治也必须通过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运行机制予以实现,两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为基础,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们的法治却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冷静地思考分析和对“依法治理”现状的观察,我们不难发现缺少这种“互动”的现实表现,主要原因在于:民众对于自身的权利不知道,知道不执行,执行不彻底,导致了21世纪初的这个结果。

使得法治推动成为看似官方在发动和推进,民众似乎处在旁观者的地位而表现出“被动”和“冷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法治

1、地位: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

2、法治作用:

法律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体现着国家对其成员在政治、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的行为要求,体现着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国家安全的要求.国家依靠法院、警察机关等带有强制性的国家机器来保证法律的实施,强调用法律制度来治理国家,用强制的手段来约束人们的行为。

德治作用:德治通过道德教育的手段,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来影响和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觉悟,使其履行自己应尽的道德义务,从而维护和保障社会的稳定。

3、实现途径:法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德治,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

法治人百岁,德治人万岁。

德治与法制比较研究论文

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法哲学的基本问题之一;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下面是我带来的关于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论文的内容,欢迎阅读参考!

浅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与法律有许多相似之处,但毕竟二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调整规范,有着各自的调整领域。对它们的调整范围界限不清的话,会导致社会评价标准不一,终将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产生方式上,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自发形成的共同认识;

第二,在调整对象上,道德通过影响人们的内心信念来调整外部行为,而法律则直接指向人的外部行为;

第三,在调整范围上,道德调整的范围几乎覆盖社会生活的每一个领域,相比较来说,法律调整的范围就很有限了,法律调整的主要是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产生实在影响的行为和关系;

第四,在表现形式上,道德存在于观念中,缺乏明确的标准,而法律是确定且逻辑严密的规范的集合;

第五,在调整手段上,道德主要依靠人们内在信念和社会舆论的谴责来发挥作用,而法律主要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大多数情况下,道德与法律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实践中二者发生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道德与法律产生冲突的原因有哪些呢?

首先,法律与道德之间不是对等的关系。违法行为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受到社会道德的谴责,而违背道德的行为却不一定违反法律。究其原因,并不是所有的道德规范都具有法律效力,统治阶级通过立法的形式把体现本阶级利益的道德准则上升为法律,从而维护统治的社会价值观念基础。反之,若把所有的道德准则都变成法律,那么道德就取代了法律的地位,这与制定法律的初衷是相悖的。

其次,一方面,法律对道德变化的适应具有滞后性。道德观念随着物质条件的发展而变化,这种变化需要在长时间的潜移默化中完成,而法律通常产生于道德之后,加之法律的稳定性的要求,法律不能及时快速地作出相应地调整。另一方面,法律在制定时往往具有前瞻性,可能超越当时的主流社会道德。当道德与法律的步调出现不一致,二者之间的冲突就随之产生了。

再次,由于道德本身的范围是模糊的,当法律对其所辖范围内的概念阐述不清时,法律的强制力就容易与道德规则的约束力相冲撞,由此引发冲突。

对道德与法律冲突的选择

当道德的指向与法律的规定发生分离时,拥有裁判权的法官到底该如何选择,在社会上曾引发了无数争论。笔者认为,在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大背景下,法律的至高无上性不容置疑,道德以及其他规范应当服从法律;而在法律规则模糊不清以及无法涵盖的领域,则是道德的用武之地。这是由道德本身缺乏客观性和可实际操作性等限制因素所决定的,在缺少法律约束的条件下,扩大道德的适用范围必然会引起评价标准的混乱。

结语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亘古存在的一个问题,但是,二者之间的矛盾并非是不可调和的。立足 传统 文化 与现代法治,道德的法律化是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重要途径。我们可以尝试在现实中找到二者的契合点,将尽量多的合理化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调节体系,立法时应尽量追求与道德的统一。

浅谈道德与法律在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一、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道德,是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是对生活在一定物质生活条件下的人通过善恶规范、准则、义务、良心等形式,来规范和约束其行为的一种准则。它是关于是非、荣辱、善恶、美丑等观念、规范和原则的总和,本身不具有强制力,但具有较强的约束力,主要依靠社会舆论评价、风俗习惯和内心良知来保证实施并发挥效用。道德属于精神范畴,是社会意识中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出现。

法律,是由一定政治经济条件所决定的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用以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规范总和。较之道德,法律具有强制力,它的实施主要依靠外在的强制力迫使人们去遵守,如果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其产生和发展受制于一定的条件,是随着国家和阶级的出现而产生的,在整个意识形态中居于核心地位,起着主导作用。

道德和法律都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运行以道德为基础,道德的延续以法律为支撑。道德作为观念上层建筑,指导着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的产生和发展,同时作为政治上层建筑的法律又为观念上层建筑的实施提供了保证,两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共同促进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发展。

二、道德在中国现代化变迁中的具体表现

“修身”、“治国”、“平天下”,这是中国5000年优秀文化中孕育的治国安邦之道,这也是历代贤明的君主尊崇的座右铭。然而,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人类生产方式、生活方式、 思维方式 发生了巨大变迁,中国社会素来稳定的伦理道德文化也随之发生了不可避免的震荡,而且一发不可收拾。

道德是一定生产方式的产物,是对经济基础比较直接的反映,道德具有历史继承性,不同的时代道德也具有不同的观念和评判标准。当前,中国已经实现了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转变,道德伦理也随之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建立与现代化相应的新的道德观念。道德由他律转向自律,由苛求转向宽容和谅解,由感性转向了理性,伴随着道德价值的转向,道德不仅使社会个体层面实现了自我完善,同时也满足了社会集体层面规范的作用。这极大的调动了个人的劳动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财富的快速积累。“乱世重典,治世隆礼”,在道德的规范和约束之下,整个社会的法治也在不断的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保证。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矛盾体,当我们在满怀喜悦地展示改革以来道德领域所取得的进步和成绩时,又不能不理性的正视道德生活中存在的种种弊病。当前中国社会处在大的变革和转型时期,伴随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人们的道德价值也呈现出多极化的特点。被人们奉为民族血脉的道德文化,在社会演变的过程中开始失重,人们似乎迫不及待的摆脱道德的种种束缚而去追求一种所谓自由、民主的生活方式,一种非理性价值观念逐渐替代传统的理性价值,致使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评价标准和威慑力;当个人的价值和作用在传统的义利观中得到肯定和尊重的同时,人们在追求价值的过程中似乎又转向了另外一个极端,拜金主义又席卷而来,有很多人在利益的驱使之下,无视道德的约束,不择手段的谋取自身的利益。

权钱交易、兜售假冒伪劣产品、贩卖毒品、拐卖妇女 儿童 等现象屡见不鲜,金钱是社会地位的象征,在这种错误思想的影响之下,党的一些干部被腐蚀,脱离了人民群众,不法商人见利忘义,置他人生命安全于不顾,这些现象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甚至危及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不仅如此,改革开放以来,受西方思潮的影响,以及部分敌对势力的干涉,中国传统的美德也岌岌可危,“尊老爱幼”,“勤俭节约”、“尊师重道”等传统的价值观念被逐步的弱化,例如当前社会老人过马路不敢搀扶、公交车上没人愿意给年迈的老人让座,一部分教师缺少师德向学生索要钱物,这些现象都显现了当前道德的缺失和冷漠。中国传统的美德是中国5000年灿烂文化得以延续的主要动力和源泉,道德的缺失和沦丧,必然会给中华民族带来沉重的伤痛,这必须要引起社会的高度重视。

三、如何发挥道德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古往今来我国一直强调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在德治和法治共同作用下,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社会秩序的稳定。当前我国道德信仰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这是有着深层次的原因: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市场过多的注重物质财富的积累,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使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变得拜金和冷漠;在社会领域,权力监督力度不够、社会和市场缺乏监督,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缺少民主法治、人民的诉求不能得到响应,权益得不到维护,这也直接造成当前道德滑坡的重要原因;在文化领域,利益的多元化,也直接造成了人们思想的多元化,一些消极的文化渗透到了社会生活之中,而主流文化却处在弱化的状态,这也是当前道德危机的重要原因。

十八届四中全会,党中央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在党史上尚属首次。道德和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两条红线,社会的公平、正义、民主、法治、诚信、友爱需要法律和道德一起发挥作用。道德和法律都蕴涵着深厚的民族文化内容,道德指引着法律的制定和实施,同时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和保障。当前在我国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公民法律素质较低、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有些人甚至在正当权益受到侵害时都浑然不知,更不知道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益,通常采用聚众闹事、自焚等极端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愿;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建成,但是却不够完善,缺乏体系,这直接造成了法治实施的不彻底,因而导致法律在应用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行政色彩,难以实现真正的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法律是道德建设强有力的支撑,法律将道德中的价值运用到法律实施过程当中,不仅能够维护道德风尚也能培养道德意识,法律和道德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的关系,法律实施的不完善也会直接影响道德发挥作用,道德的缺失会影响法治的建设,因此要想早日建成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我们必须坚持法律与道德“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要加快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推动生产力的发展,为道德建设提供良好的物质基础和生存空间;

其次,要加强社会管理,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为道德的发展创造条件;第

三,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 教育 ,将传统文化与先进文化结合起来,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指导,在全社会树立一种新风尚。

最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立法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全面深入的考虑道德的因素,贴近人民实际生活,把相关的社会问题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强化法律的实施,法律是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为了维护统治的稳定而制定的制度保障,如果不能有效的实施,最终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为此国家必须强化法律实施、完善法律监督,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形成全社会守法、维法的氛围,最后形成全社会讲道德、受法律的文明风尚,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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