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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研究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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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改研究论文集

你可以下载这些论文吗?序号 篇名 作者 刊名 年/期 1 论建设廉租房的新思路 刘海迅 中国建设信息 2009/04 2 安徽省建设厅督查组检查黄山市污水处理和廉租房建设 中国建设信息 2009/03 3 为了“住有所居”——我省廉租房建设纪实 周丽萍 新长征 2009/02 4 国际经验与我国廉租房建设 熊国平 国际城市规划 2009/01 5 履行政府职责 为百姓谋福祉——江西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房建设综述 当代江西 2008/03 6 从新加坡住房模式看我国廉租房建设 邓彤旭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8/11 7 上海市廉租房建设问题思考 孙守清 上海房地 2008/12 8 党派议政老城区改造 政府纳言廉租房建设 本刊记者 北京观察 2008/12 9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北京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2008/06 10 论我国城镇的廉租房建设 诸国安 中国商界(下半月) 2008/05 11 浅论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和具体措施 黄忠 黄冈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08/03 12 中央支持中西部廉租房建设 稀土信息 2008/07 13 每年300亿 廉租房建设资金“瓶颈”待破 春华 城市住宅 2008/08 14 我国廉租房建设中的政府职能定位 魏彤珊 决策与信息(财经观察) 2008/05 15 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研究 汤大猛 当代经济(下半月) 2008/06 16 我国廉租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温利 科技信息(科学教研) 2008/17 17 廉租房建设的融资困境及对策 赵斌 消费导刊 2008/12 18 借鉴香港“公屋”经验 建设无“厅”的小套型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 刘海讯 中国房地信息 2008/05 19 关于我国廉租房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 张清荣 特区经济 2008/05 20 我国廉租房建设的现状与思考 乐娟 商情(科学教育家) 2008/05

个人珍藏—30个房产类营销策划案例,你看这个行吗??. “春之声”服饰广场营销推广及传播策略 2. “弄海园”浪潮行动公关企划方案 3. "夕阳红"金港花苑项目策划案 4. “湘艺苑”广告策划方案 5. “在水一方”全程策划 6. 《天河花园》整体策划报告书 7. 2002年明都.锦绣苑行销企划案 8. 2003年北京房地产十大营销经典回顾 9. ESPRIT济南专卖店开业形象策划案 10. XX大厦推广策划 11. XX花园市场研究报告提纲 12. Z市某房地产置换有限公司爱家看房直通车项目策划 13. 安徽宣城敬亭香榭·山景别墅策划报告 14. 天兆家园(左岸半岛 一泉点睛 四海成龙) 15. 北戴河聆涛园企划说明书『别墅案例』 16. 北京富力城2003营销攻略 17. 北京华杰大厦推广策划 18. 奔达项目投资营销及定位分析报告 19. 草桥居住区西(B)区上市前整体营销策划方案市场篇 20. 长安园·产业别墅全案营销战略案 21. 三星映月产权酒店的营销策划 22. 成都芙蓉古策划方案 23. “芙蓉古城”楼书文案1 24. “芙蓉古城”楼书文案3 25. 成都华阳滨河花园项目整体策划 26. 成都市天之韵策划案 27. 成都王府花园策划案例 28. 城龙花园裙楼商铺营销策划案 29. 大连海昌欣城策划案 30. 青岛“红秋千”儿童游乐城市场导入传播营销策划方案

房地产经济学是房地产经济运行过程的理论化和系统化,以揭示和反映房地产经济运行规律为宗旨,是应用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学科门类。房地产业是一个独立的大产业,是产业结构链中重要的一环,所以房地产经济学的基本学科定位应该属于产业经济学范畴,归属于部门经济学。房地产经济学横向主要研究的是包括住宅与非住宅的经济关系,纵向上研究的是就有房地产的开发又研究房地产的经营。 正由于房地产经济学是多学科的交汇,加之自身房和地的耦合性,所以涉及的理论不仅多且复杂:大体可分为相互关联相互依从的三个层面: 一是核心理论层如土地产权理论、地租地价理论、区位理论等; 二是直接支配房地产运行的一般理论或内层理论,如房地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建设、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价格和房地产价格评估、房地产周期等理论; 三是间接影响房地产经济运行的外延交叉理论,如外部性理论、宏观经济周期理论、泡沫经济理论、产业经济学理论、制度经济学理论等。这种分类不一定严密科学合理,其目的在于凸显不同理论在支配和影响房地产经济运行时其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在揭示和反映房地产经济运行的特点和规律时也会有差异。这里只就产权和土地产权问题提出几点: 其一,产权是制度的基础,是经济学的前提条件,土地产权作为整个产权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势必要成为房地产经济学的核心理论。 其二,关于“权利束”问题。在学界不论是讨论一般产权问题,还是讨论土地产权问题,一般都论及所有权内部权能结构和“权利束”问题,通常都认为这个“权利束”除了所有权外,还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置)权、支配权、收益权、分配权等等:在论及土地产权“权利束”时,除了包括上述权能外,一般还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租赁权、典权、抵押权等等:“权利束”越来越大,权能越来越多,似乎没有边界,并且强调每个权能都很重要,主次不分。对此,可概括为“多权平行权能结构”,简称“多权平行结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产权 “明晰”,权能“细分”是正确的,但产权“明晰”和权能 “细分”的最终目的是产权在经济上的实现。因此,我们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所有权,特别是包括土地在内的生产资料所有权的内部权能结构,或“权利束”中,最主要最本质的权能只有所有权和使用(经营)权,其他诸如占有权、支配权、收益权等,不是所有权的占有、支配、收益,就是使用(经营)权的占有、支配、收益?都是后者从属于前者,即占有、支配、收益等权从属于所有权或使用权。对此,可称之为“多权主从权能结构”,简称“多权主从结构” 总之,我们认为“权利束”不是 “多权平行结构”,而是“多权主从结构”。所以,不论是产权“明晰”还是权能“细分”,最终都是为l‘保证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落实,不是为了“明晰”而“明晰”、“细分” 而“细分”:其实有些从属权能就是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延伸,或它们的实现形式。 其三,土地产权在房地产经济中的特殊经济意义 这主要是由于土地的自然特性及其所衍生的产权经济特性,通过房和地的物态耦合与产权耦合在房地产经济运行中的特有表现。土地的自然特性及其所衍生的权利的基本经济特征是垄断,主要表现在:土地的稀缺性使土地所有权的垄断成为可能,从而形成绝对收益权;土地的区位差及其固定性,相应形成级差收益的垄断性;土地的永续利用和自然增值性,从而产生自然增溢的独占性;土地产权的垄断性,势必导致产权交易的价格垄断性等。土地的这些产权经济特征,将随同房和地的物态耦合,参与房和地的产权耦合,使房、地、产(产权)三者融为一体,形成房地产:房地产的这种耦合性产权,除了具有一般产权的基本特性外,由于土地产权经济特征的融入还会给房地产开发建设带来一系列特有的经济现象,这就是: (1)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业主有权利用土地参与社会剩余价值的分配,以地租的形式通过房屋造价得到实现; (2) 利用土地区位差的垄断,形成房地增溢互动机制,即利用优越的土地区位,带来房屋建筑的增溢,反过来房屋的精良设计建造,物业管理周到规范,小区组团布局合理,形成集聚效应,又会提升土地的区位优势,增加区位差收益; (3)土地永续利用和自然增值的权能特性,适应广大投资者保值增值的普遍心理要求,促使更多的投资者(包括家庭投资)投资房地产市场,这是无需广告的促销,施惠于房地产业主; (4)房地产保值增值的权能特性,使房地产成为金融活动,特别是房地产金融活动中最理想的抵押物,从而会使房地产业获得最有力的金融支持等等:这些就是土地产权在房地产经济中的特殊经济意义。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受物业所有人的委托,依据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物业的房屋建筑及其设备,市政公用设施、绿化、卫生、交通、治安和环境容貌等管理项目进行维护、修缮和整治,并向物业所有人和使用人提供综合性的有偿服务。 其基本内容按服务的性质和提供的方式可分为:常规性的公共服务、针对性的专项服务和委托性的特约服务三大类。 在我国,物业管理的发展主要基于四个方面的因素: (一)是住宅建设的迅猛发展,大量住宅小区的投入使用,要求除了对房屋进行维修外,还必须对附属物、设备、场地、环卫、绿化、道路、治安等进行专业化管理,以保持新建小区的完好,发挥其整体功能和综合效益。 (二)是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化,原有的房管体制已完全不能适应,而物业管理从体制上克服了房改后形成的多个产权单位多头、多家管理,各自为政、扯皮推诿等旧管理体制的弊端。 (三)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政府对住宅环境、社区服务直接负责的办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一个由业主自治与物业公司专业化管理结合,由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经营型管理和有偿服务,使管理得以以业养业、自我发展、良性循环的新体制日益显示出其优越性。 (四)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对居住环境和社区服务的更多的关注,使得物业管理的好坏已经成为居民选购住房考虑的重要因素,物业管理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 正是因为以上这些因素,决定了物业管理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其备受关注的程度和可能产生的体制上的矛盾及利益上的冲突。 物业管理是对房地产消费环节重要的管理,因为对于房地产来说,物业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房地产的区位与价值,良好的物业关系可以很大程度上提高房地产的价值。房地产经济学的调节方面,对于物业管理也是十分有作用的。 房地产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美观,舒适,便利的居住场所。物业的管理好坏,对于安全,舒适,便利有很大的影响,消费者在买房的同时也十分注意物业的好坏。物业的管理也符合经济学的周期规律更受供需的影响。 在供需的影响下,房地产经济会出现增长恢复期,繁荣期,危机衰退期和萧条期。 在增长恢复期,房地产的价格因为前期的萧条所以期房价格较低,但是处于缓慢增长阶段,大多数的需求都是自住者对于房地产的需求,只有很少的炒房需求,在这个阶段,物业的利润也不会非常大。一般来说,物业提供的服务因为其利润的降低而质量降低,对于居者的利益大大的受到影响。这时国家应该提供相应的补助,物业管理方面发布相应的国家行业管理标准。将房地产物业的服务质量用法律法规规定下来,这样不论是需求的高低,物业管理方面提供的服务不会因为利润的降低而提供劣质的服务,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脑后。 在繁荣期,因为期房价格飞涨,整体的房屋价格也随着经济的发展而飞涨。自住者的需求减少,炒房者的需求增多,物业的利润大幅度增加。需求的增加导致了大批其他行业进入房地产与物业行业,这种的大规模的竞争如果不进行有效的管理是势必出现恶性竞争的问题。国家应对的方法是,制定进行物业管理的准入标准,使得物业行业的质量得到保证,限制投机者的进入,保证物业管理行业的正当竞争环境,加强法律法规的管理,使得买卖双方的利益得到均衡的满足,因为物业这种行业是不完全竞争市场,消费者的知情权有时得不到满足,所以国家要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于房地产物业管理方面的限制与管理,做到满足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在危机衰退期,因为前期炒房过热,正当的需求得不到满足,房地产价格因为需求的降低而降低,这时,投机的物业管理行业的人会纷纷退出这个行业,物业的供给降低,质量降低,使得真正的物业需求的得不到满足,这样,房地产后期消费环节会受到很大的冲击,人们购买房屋后应该得到的服务没有落实,这个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房地产业的发展,更会将房地产与物业管理行业拖入萧条期,这个阶段,国家应当拿出专项资金来刺激物业行业,降低对于其的限制,出台利好的政策,使得现有物业管理行业里面的企业得到该有的利益,这样可以保证质量的稳定,人们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如果一系列措施还是没有避免物业管理行业进入萧条期,那么在萧条期,国家应该进行政策上面的扶持,将物业管理行业的限制减少,扩大准入使得该行业得到刺激,进行经济上的优惠,使得开发商看到长久的利润,从而保证正常的供给,满足人们基本生活的需要,在萧条期中,尽量刺激相关行业的发展从而带动物业管理行业重新增长发展。 这个就是我对与房地产经纪学对于物业管理方面的浅见,有不妥之处还请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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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造老旧厂房设计研究论文

1、基于环境行为学的特色书店设计研究 2、试论社交媒体带来的人际交往空间演变 3、高校大学生创业实验基地室内空间设计研究 4、休闲旅游背景下的乡村旧建筑改造研究 5、众创时代下的创新型孵化器建筑设计研究 6、广州地区高校学生活动中心建筑设计研究 7、城市商业中心娱乐休闲场所微区位研究 8、基于HMM和ANN混合模型的语音识别技术的研究 9、酒店“工资总额动态包干制”过程和效果研究 10、梦吧咖啡厅营销策略研究 11、高校校园边缘空间的优化方法研究 12、中国城市青年旅舍设计研究 13、功能复合化趋势下的博物馆空间组织研究 14、基于商业业态提升的古镇风貌整治 15、工业风在小空间威斯汀咖啡厅的应用 16、高校学生宿舍功能配置设计研究 17、四种类型公共场所室内PM 18、《树洞》心灵咖啡店商业计划书 19、长春市中心城区文化娱乐业空间格局演变研究 20、临颍县电影院室内设计 21、集约空间理念在室内设计中的应用 22、大学图书馆非正式学习空间设计研究 23、基于互联网+背景下的茶楼商业模式转型研究 24、旧工业建筑改造为博物馆案例解析 25、环境行为学理论下的大学整体式教学楼设计研究 26、基于心理账户弹性特征下消费者行为决策的研究 27、基于街区尺度的城市休闲空间研究 28、城市自助旅游者消费行为研究 29、五星级酒店部门着装及配比设计研究 30、日本不同形态咖啡店的社会作用研究 31、色彩搭配在咖啡厅空间设计中的应用研究 32、温情治愈系动画创作模式研究 33、清大智博公司东师咖啡厅营销策略研究 34、高层总部办公建筑交往空间研究 35、娱乐的力量 36、大数据与PSPL调研法相结合的美国城市主街区公共空间调查与研究 37、“佳缘”校园文化咖啡厅联盟商业计划书 38、高校学术交流中心设计研究 39、济南市区餐饮店名研究 40、咖啡厅管理系统的分析与设计 41、城市综合性公园餐饮服务设施的规划与设计 42、餐饮空间的情景式设计方法研究 43、企业自用办公楼公共空间设计研究 44、公共建筑中人性化的服务空间 45、当代医疗建筑公共空间人性化设计的相关研究 46、广州餐饮业店名的社会语言学考察 47、高校餐饮空间多元性设计初探 48、广州市大学校园居学社区的建构研究 49、基于话题分类的汉语教学影视片段资源库构建 50、基于用户体验的咖啡厅营销推广设计研究 51、妹岛和世建筑创作的时代适应性研究 52、蒙太奇在微电影《爱在等待》中的应用 53、中原咖啡的中国市场营销策略研究 54、治愈系主题酒店室内空间设计研究 55、手办模型主题咖啡店设计研究 56、高校图书馆复合型非正式学习空间的研究 57、成都市中心区餐饮业空间结构及影响因素研究 58、丹麦当代文化建筑场所精神的营造 59、南京夫子庙历史文化街区旅游商业化研究 60、当代博物馆的复合化设计策略研究 61、大连城市中青年游戏休闲行为研究 62、语域理论视角下的幽默研究 63、博物馆教育活动研究 64、创新和成长导向下的大学校园声环境及建设策略研究 65、后现代文化背景下的文化艺术区比较研究 66、文化娱乐设施集聚区建设研究 67、研究型大学的协同创新空间设计策略研究 68、我迷故我在 69、复合空间视野下当代学术型图书馆的'行为模式与空间定位 70、商务型会所的研究 71、体现饮食文化特色的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餐饮空间构建策略及设计研究 72、厦门大学马来西亚分校“学生中心”设计研究 73、骑行行动咖啡品牌策略研究 74、北京地区星级酒店餐饮功能和空间设计研究 75、博物馆公共空间使用后评价 76、译者素养在翻实践中的体现 77、国内星级酒店餐饮空间策划与设计 78、温泉度假酒店空间设计研究 79、以行为需求为导向的广州地区大学生宿舍底层空间设计研究 80、公共建筑外部空间的公共性策略研究 81、关于茶馆休闲空间的社会功能分析 82、上海休闲娱乐区布局及设施配置研究 83、成都CF咖啡师培训学校创业计划书 84、研发型高科技园办公区的休闲空间研究 85、餐饮业员工情绪劳动、组织承诺对服务破坏的影响 86、餐饮空间室内光环境意境塑造研究 87、基于移动设备的O2O电子商务平台的设计与实现 88、高校青年教师工作压力的社会工作介入研究 89、论海口骑楼建筑文化在当代室内空间设计中的应用 90、平庸与日常的“观照”-《此处》的创作阐释 91、大学设计专业学习行为模式及交往场所研究 92、高校图书馆学习共享空间设计研究 93、城市中心区高层建筑近地空间与城市公共空间整合探研 94、现代综合医院餐饮服务空间建筑设计研究 95、城市遗产视角下的西安德福巷研究 96、高层办公建筑内部公共空间设计研究 97、岭南地区复合型文化建筑休闲空间设计研究 98、中关村科技园区公共交往空间研究 99、旅游广告中民族文化传播问题研究 100、大型博物馆主要公众服务空间设计 101、办公室设计对员工身心健康正向影响之可能性 102、基于“乐活”理念的城市滨水区游憩行为研究 103、如何提高谈话类节目的魅力-栏目《三百六十行》创作分析 104、巴黎博物馆“非展览类”公共空间功能复合化研究 105、原生装饰系统在咖啡休闲空间中的应用

中文摘要 目前,我国大量存在70~80年代建造的城市多层砖混结构旧住宅,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以及城市居民生活水平和住宅建造标准的提高,这些落后、陈旧、老化,并且建筑能源消耗大的旧住宅,己不能满足日益提高的现代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求,不能满足居民居住行为模式的变化,影响了城市居民的生活水平和品质,并且影响了城市的面貌和特色,已无法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对待这些旧住宅,国内目前普遍采取的是两种办法:其一是“大规模”更新,即推倒重建;其二是采用“适宜的改造技术”进行改造。然而大规模推倒重建的各种危害已然显现,尤其是与可持续发展思想相悖。 本论文以河南省70~80年代城市多层砖混结构旧住宅居住空间、厨卫空间及公用空间的改造设计为研究对象,查阅了国内外旧住宅改造已有的相关文献档案资料和各种统计资料,对国内外旧住宅改造的理论和实践进行剖析,以总结其规律性。通过实态调查(案例分析、访谈、实地调查),在分析旧住宅的居住空间、厨卫空间及公用空间与居住需求的矛盾的基础上,本着满足居住需求,提高居住环境质量和居住品质;提高生活质量,消除安全隐患,促进社会安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提高城市总体居住水平;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建设新型和谐社会的改造设计要求与目标。针对增加套型面积、增加居住空间数量、改造厨卫及公用空间,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造设计方法,并结合典型旧住宅改造设计工程实例进行了改造设计探索与研究。 河南省乃至全国城市旧住宅建筑的改造拥有数量巨大的市场需求,并将形成持续发展的新兴“朝阳产业”。通过对旧住宅的改造,充分发挥资源的整体利用效率,对整个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改造工程的可操作性强,也能为建材厂商、建筑施工单位开拓广阔的市场。 本文针对旧住宅的居住空间、厨卫空间及公共空间提出改造设计建议,希望能够抛砖引玉,使越来越多的人关注和深入地进行此项研究。 论文在线:

根据双柱联合基础设计原理及分析方法,对某旧厂房改造设计中新建钢框柱与原混凝土柱联合基础进行加固设计与分析。根据结构布置中不同柱间距及上部荷载条件,基于联合基础刚性假定,分别给出了锥形联合基础与梁式联合基础两种加固设计方案,对加固设计方法中的关键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总结,并结合该项目的设计环境给出了适用条件,可为同类工程提供必要的参考。1概述我国现行的国家规范、标准及相关文献中,对单柱扩展基础有基本的理论、设计方法及构造要求等。在独立扩展基础分析中,基于弹性理论分析,在竖向荷载作用下的基础,其基底应力分布并不均匀,实际的应力分布取决于基础自身的刚度和下部受力层土体。根据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对竖向荷载作用下基础不同宽高比的板的力学试验分析,基于试验结果,对基础台阶高宽比不大于2.5的独立柱基可采用基底反力直线分布进行内力分析。双柱联合基础的设计,我国现行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没有具体的规定。国内外对双柱联合基础都有相关试验研究,对于矩形联合基础有一个基本假定:联合基础是刚性构件。1)确定基础底面形心的位置,尽可能使其与两柱传给基础的荷载的合力作用点相重合,基底反力呈均匀分布,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尺寸。2)分别对两柱柱下进行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验算,以确定基础高度。3)基于梁板设计理论,沿基础的纵向及横向(柱附近的一定宽度范围内)分别视为倒置的伸臂梁或悬臂梁,计算控制截面的弯矩以确定基础配筋。2工程概况某钢筋混凝土结构旧工业厂房,为双跨双坡形式,屋架为预应力混凝土折线形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柱下采用钢筋混凝土独立基础。厂房单跨跨度为24m,纵向轴距为6m,柱顶标高为7.2m。现根据生产需要拟对其进行改造加固后再利用。根据设计方案,拟在厂房内部其中一跨内新建二层钢框架结构,框架柱采用箱形截面柱,梁为焊接H型钢。改造项目所在地的抗震设防烈度为8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2g,为保证原混凝土结构厂房与新建钢框架结构抗震体系的协调,新建结构地上部分与原结构相互独立,新建钢框柱与旧厂房混凝土柱之间设置抗震缝,缝宽150mm;结构布置如图2所示。为满足功能需求,新建钢框架结构部分边柱与原厂房边柱及中柱距离较近,最小柱间距仅150mm,新旧基础相互影响。基于现有设计条件及相关理论,结合双柱联合基础设计方法,对新旧结构双柱联合基础加固设计方法进行分析,满足设计要求,完成改造工作。3新旧结构联合基础加固设计方法根据双柱联合基础的设计方法,对新旧结构共用基础的加固方法进行分析。共用新基础需要进行地基承载力计算、地基变形计算、基础受冲切承载力验算、受剪承载力验算以及底板配筋设计。3.1地基加固与承载力验算。对于加固改造项目,原结构基础与地基已经相对稳定。地基承载力及变形计算时需要根据新旧结构受力特点、基础形式、施工条件综合考虑。常用的地基基础加固方法有很多种,如基础补强注浆加固法、加大基础底面积法、加深基础法、锚杆静压桩法、树根桩法等。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当新增加部分荷载不大时,尽量利用原地基持力层作为加固基础的持力层,通过增大基底截面法,使加固后基础底面的平均压力接近原基础基底压力。确定基础底面形心的位置,尽可能使其与两柱传给基础的荷载的合力作用点相重合,基底反力呈均匀分布或梯形分布。这种加固方法施工简单,对原结构影响小,地基变形可控。3.2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验算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与基础截面高度呈线性关系,加大基础高度可以显著增大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3.3基础梁板配筋复核与加固。新旧结构共用基础基于联合基础设计理论,需要根据结构布置构建合理的分析模型。根据新建钢框架柱与原厂房柱之间的位置关系及荷载大小,分别采用不同的基础形式。当柱间距较小时,拟采用锥形联合基础;当柱间距较大时,可采用梁式联合基础。重新计算联合基础配筋并校核原底板配筋。4新旧结构联合基础加固方案4.1锥形联合基础加固方案。当柱间距较小时,采用锥形联合基础。新增钢框架柱与原排架柱在地面以下、基础以上部分形成刚度较大的联合短柱,根据其受力特点,可以采用独立扩展基础计算原理分析联合锥形基础的内力。根据两柱传给基础的荷载及地基承载力特征值,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底板宽度a2的尺寸,尽量使荷载作用点与基础底面形心相重合,基底反力均匀分布且不大于原基底反力设计值。验算基础受冲切承载力及受剪承载力,复核联合基础高度h1,h2;为了减少对原基础的破坏,降低施工难度,可以适当加大基础高度,使联合基础底板配筋与原基础底板钢筋相同。加固后的底板配筋应符合最小配筋率的要求。联合基础短柱外围箍筋应根据两柱荷载大小计算,配筋应满足两柱柱底剪力及两柱轴力差值的作用。短柱顶面在两柱之间适当配置纵向钢筋,以满足特殊工况下两柱间的内力。4.2梁式联合基础加固方案。当柱间距较大时,可采用梁式联合基础,如图4所示。新增钢框架柱与原排架柱间距较大,梁式基础受力类似于倒楼盖模型。两柱之间基础梁上部会出现较大的正弯矩,两柱之外悬挑部分有较大的负弯矩。当基础高度不小于1/6柱距时,基底反力可按直线分布,可采用连续梁模型计算内力。根据两柱传给基础的荷载及地基承载力特征值,尽量使荷载作用点与基础底面形心相重合,基底反力直线均匀分布,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底板宽度a3的尺寸。根据连续梁受力特点,基础暗梁应在柱两侧尽量设置悬挑,以平衡柱底弯矩并减小柱间正弯矩值。梁式联合基础高度h根据基础内力计算,并满足构造要求。5结语1)改造项目中新旧结构柱的荷载与位置与联合基础选型关系较大,新建结构方案布置时应充分考虑现场条件、荷载大小及结构形式,采用合理的基础加固方案,保证加固设计的安全性、施工可行性及经济性。2)锥形联合基础与梁式联合基础加固设计方法都是基于基础刚性假定,设计中应控制基础宽高比,保证基础刚度,满足基底反力呈线性均匀分布的设计条件。3)本文基于某旧厂房加固改造项目的实例给出了双柱联合基础设计的两种方案及适用条件,可为同类工程提供必要的参考。但是新旧建筑联合基础加固设计较为复杂,受到各种外界条件影响,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各种不利因素,因地制宜,合理分析,满足设计要求。更多关于工程/服务/采购类的标书代写制作,提升中标率,您可以点击底部官网客服免费咨询:

工业遗产景观改造设计2009-2-15 来源: 原创 作者:站长 录入:admin 访问:665 次 被顶:98 次 字号:【大 中 小】核心提示:德国鲁尔工业区的“埃姆舍公园”规划项目,将工业遗产与生态绿地交织在一起形成可持续发展的总体结构,北杜伊斯堡景观公园在整个规划项目中最为突出,为全世界其他工业区的改造树立了典范。对于中国当前的设计领域也有一定的启发。...本文来自大学生毕业论文网,原文地址:

我国房地产税改革问题研究论文

5月11日,财政部官网发布的一则消息称,当日,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负责同志在京主持召开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部分专家学者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这则消息的正文,连同座谈会日期和标点在内,总计93个字符。但正如人们通常所认为的那样,官方发布的消息,文字越简短,重要性越大。比较常见的解读是,这是在向社会释放房地产税开征的信号,房地产税迟早都要开征。而且,很有可能会提前在几个城市进行试行,然后慢慢推向需要开征的城市。

房地产研究机构贝壳研究院首席分析师许小乐向《证券日报》表示,目前房地产税的法理基础、技术手段并不存在太大问题,但如何找到合适的时机出台,以保证政策出台后不会对市场预期造成过大冲击是关键。

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税,开征房地产税对市场会有什么样的冲击?为什么这项改革已经动议多年仍难有实质性推进?

从房产税和地产税到房地产税

所谓房地产税,在中国亦称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城镇中的房屋和土地按照其价格或租金向房地产所者或承典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新中国成立之初,房产税和地产税是分开的。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和《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在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其中就有房产税和地产税。房产税是仅对房产征收,不包含地产价值,后来在实际执行中合并为城市房地产税。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颁布《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房产征收房产税,对土地征收地产税;对房价、地价不易划分的,征收房地产税。这时的房产税和地产税,属于一个税种中的两个税目。

改革开放后,1983年和1984年,我国进行了两步“利改税”和工商税制改革。1986年10月1日起,《房产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上述《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对国内企业单位和个人停止使用,但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这样,一套“内外有别”的房地产税制度成形。

1994年,我实施了大规模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税收制度。房地产税收体系也初步确立,其中与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直接相关的税种有五个: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间接相关的税种有六个: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2001至2010年间,我国的税制进一步简化、规范,税负更加公平。房地产税制方面,取消了城市房地产税(《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于2009年元旦起废止),将对内征收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消除了“内外有别”的藩篱。(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物业税是房地产税的别称,但这一改革一直未能进行。)

2010年起,我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与此同时,收入分配不公、贫富两极分化、中央与地方的财权与支出责任错位等问题愈发突出,亟须推进以提高直接税比重和完善地方税体系为方向的新一轮税制改革。房地产税制改革成为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引擎。

2011年1月28日,重庆、上海开始实施房产税改革试点, 对个人部分住宅征收房产税。2013年11月,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税收法定原则”,指明了“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方向。

基于上述房地产税制的演变,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安体富在与其合作者的研究中认为,房地产税的概念范畴由窄到宽可以分为四个层次:对个人住房征收的房产税,房产税,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收体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前的房产税改革以及2011年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改革试点,是对特殊对象即个人拥有的住房开征的房产税,或称住宅房产税。这属于小口径的房产税,仅对房屋价值征税,对地产不征税。

1986年《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是中口径的房产税,其计税依据是房产原值扣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这里的“房产原值”,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和费用等。这即是说,中口径的“房产税”,是把房产和地产放在一起征税,计税依据中包含了房价和地价。

大口径的房地产税概念, 指的是房地产税收体系, 包含了与拥有房产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地产建设、开发、流转等多环节的直接和间接的十多个相关税种和收费。

为什么要推进房地产税制改革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至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官方的十余份重要文件中对房地产税改革的表述经历了从“开征物业税”到“推进房产税改革”,再到“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的改变。

安体富教授与其合作者在上述研究中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的“房地产税”概念,与“房产税”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

征税范围却从单纯的房屋扩大到房屋和土地

,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重复征税问题迎刃而解。原来对房屋所有权人按照房屋价值或租金征房产税,但一些学者指出,房屋价值中含有使用土地的成本即土地出让金,对土地既从量计征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又从价计征了房产税,出现重复征税问题。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税合一,对整个房地产按照市场价值征房地产税。这一方面与《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规定的“房地一致”原则保持一致,另一方面,“重复征税”的疑惑可迎刃而解。

其次,税制设计将与经济发展更为协调。未来的房地产税,将是对房地产评估后,以房地产市场价值(按人均面积或价值做扣除)为计税依据征收,这可避免现在的房产税按照原始价值为计税基础,城镇土地使用税按照土地面积从量计征,土地的增值和房屋的溢价跌价均无法在税收收入中体现,与房地产发展现状极度不协调,与国际惯例不接轨,弱化税收宏观调控功能的问题。

第三,政府公共支出在居民房地产中的资本化可以得到合理的“回收”。房地产的增值主要体现为土地的增值,而土地的增值一方面源于土地资源的稀缺性和用途管制,另一方面源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投人,如修建地铁、公园、学校、医院等使得周边的房地产价值增值。但依现有房产税条例,居民住房保有环节是“零税负”的,这使得有房者比无房者、多房者比少房者享受了更多公共服务,却没有尽到更多纳税义务,违反公平原则。对房地产保有环节所征收的房地产税,则是对居民对辖区内所享受的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的“购买”,是对政府公共支出资本化到居民房地产价值中的“回收”。

最后,开征房地产税将使房地产税收体系更为合理。作者强调,在增加房地产保有环节税负的同时,必须降低开发和交易环节的税费。这既可稳定税负,有利于取得民众对税制改革的支持,又可鼓励房屋流转、经营和出租,减少房屋和土地的闲置,还可在房地产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不单纯因房地产税的开征而将成本转嫁给购房者从而抬高房价。

以上所述,实际上解释了房地产税的一般功能,即:

取得财政收入,调控经济运行,调节收入分配

所谓取得财政收入,是指房地产税分别从房地产开发、转让和持有三个环节征收,相较于我国目前不在持有环节征税,将征税扩大至持有环节,无疑将提供新的税源。

所谓调控经济运行,主要是指房地产税影响房地产价格,从而直接影响房地产供求,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的功能。

所谓调节收入分配,主要是指房地产税作为财产税,实行有财产者纳税、无财产者不纳税、财产多者多缴税、财产少者少缴税的原则。这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

房地产税的负面效应

但亦有研究指出,贸然开征房产税对宏观经济存在不容忽视的负面效应。

基于银行是否能区分企业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两种情形,一项分析了将房产税(对家庭存量住房征收)引入住房市场前后对宏观经济影响效应的研究发现:

首先,房产税开征对房地产开发投资、房价和新住房生产具有明显的抑制作用。由于房产税增加了房产的持有成本,住房市场会承压。

其次,房产税开征对实体经济投资具有双重效应: 一方面产生正挤入效应,增加实物投资; 另一方面因企业家财产净值的下降而产生负抵押效应,减少实物投资。

第三,在长期,因实体经济投资需求减少的负抵押效应大于实体经济投资需求增加的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减少导致产出下降。

第四,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因前期的负抵押效应大于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减少,产出下降; 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因银行可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前期的负抵押效应变为小于正挤入效应,总实物资本增加,产出上升。

第五,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随着杠杆率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下降得更少,后期上升得更多,因而产出前期减少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 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随着杠杆率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增加得更多,因而产出增加得更多。

第六,在短期,当银行无法区分贷款是投入实体经济还是房地产业时,随着回报份额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下降得更多,后期上升得更少,因而产出减少得更多; 当银行可清晰区分二者时,随着回报份额的上升,总实物资本前期增加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因而产出前期增加得更少,后期增加得更多。

如上文所述,房地产税的功能之一是调控房价,从而直接影响房地产供求,间接影响整个市场供求。但一项利用家庭微观数据和地区宏观数据,区分房地产税推出后的短期和长期影响的研究发现:

房地产税推行之初,将带来存量房供给的一次性释放,短期内供需失衡将造成房价回调,但随着市场供需达到新的均衡,在房地产税平稳运行后,地方政府将成为影响房价长期走势的关键因素,随着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财政依赖程度进一步加强,房价长期内反而会被推高。

这样的调控结果短期内造成房价“硬着陆式”下跌的波动风险,不符合中央“房地长市场健康平稳发展”、“防止房价大起大落”的调控原则,长期内则会通过加重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财政依赖度倒逼经济的房地产化,同样与中央政府“建立房地产调控长效机制”的治理初衷相背离。

简言之,这样的调控效果不符合中央治理初衷和政策预期。

有效开征房地产税的时机

考虑到房地产税效应的复杂,一些学者强调有效开征房地产税需要时机。

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研究员李本贵认为,只有当城镇化水平趋于平稳,个人住房在个人总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下降到一定程度,个人可支配收入水平进一步提高的情况下,对个人自用住房普遍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才有社会和经济基础。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学院研究员周文豪也认为,有效开征房产税或者说房产税生成的前提和条件是一国城市化完成或者接近完成。

具体来讲,如果一国城市化率达到70%,意味着该国城市化接近完成; 而当这一数字超过75%时,通常认为该国已经完成城市化。只有当城市化完成,城市基础设施大规模投资与建设结束,各类数据信息的时间序列以及空间排列都呈现出规律性,住房不再是普通居民家庭生产生活资料而升格为“财产”,直接税征税基础形成,房产税才能水到渠成。

或许是因为诸多约束因素的存在,虽有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将近八年前明确提出 “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但房地产税改革的推进依旧“断断续续”。

比如,在近五年(2017年到2021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仅2018年和2019年提及“房地产税立法”,其余年份均未提及。

按照监管部门确定的“立法先行、充分授权、分步推进”原则,立法是房地产税的关键性节点。早在2015年,房地产税法就被写入当年的全国人大立法规划中。此后,在全国人大常委会2016年、2017年、201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房地产税法均列为当年的“预备项目”。但2019年以后的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当中,均未涉及房地产税。

今次座谈会之前,今年官方有四次提及“房地产税”。3月13日,“十四五”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发布,“推进房地产税立法”被写入其中。4月7日,财政部税政司司长王建凡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财政部将“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5月6日,财政部长刘昆在财政部官网发表的《建立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现代财税体制》一文中做了同样的强调。此外,今年3月的财税工作座谈会间接提及这一工作。

关于财政部于5月11日召开的座谈会,多个受访者向《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座谈会透露的信息表明,房地产税已从制度设计阶段进展到试点推进阶段,并将在部分城市试点。

不论有多么困难的现实约束,我们都希望,至少房地产税的试点工作能尽早展开,毕竟有了试点,我们才能具体了解这项改革的利弊,才能确定今后的进一步取舍。

参考资料

(只列出学报论文):

李本贵:《对我国房地产税改革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21年第1期

周文豪:《试析中国现阶段是否具备有效开征房产税的前提和条件》,《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20年第11 期

刘建丰、于雪、彭俞超、许志伟:《房产税对宏观经济的影响效应研究》,《金融研究》2020年第8期

刘金东、杨璇、汪崇金:《高房价、土地财政与房住不炒:房地产税能抑制房价吗?》,《现代财经》2019年第1期

胡怡建、范桠楠:《我国房地产税功能应如何定位》,《财政研究》2016年第1期

安体富、葛静:《关于房地产税立法的几个相关问题研究》,《财贸经济》2014年第8期

你可以就争对税收展开。

房地产税费制度是房地产市场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和健全房地产税费制度,对于充分发挥国有土地资源的效益,防止其流失,保障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等都有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的不正常发展带给我们对现行房地产税费制度的思考。本文通过分析现存制度的弊端和国外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一些建议。税收杠杆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有力工具,近年来,我国部分地区如北京,上海房价飞涨,房地产业发展,大到影响市场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国土资源能否得到充分利用,小到影响城市居民能否安居乐业。在这种持续高温的态势下,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以实现资源有效配置成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为遏制畸高房价,给过热的房地产市场降温,税收的杠杆调控作用不容忽视。科学的房地产税费改革比其他控制土地、提高利息、加征房地产转让税等控制房产热的措施都要有力有效。因此,完善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发挥其对于经济的宏观调控功能已是时之所需,势在必行。一 我国房地产税费制度的现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的房地产税费制度也逐渐确立和完善。我国的房地产税费体系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房地产税收,一是房地产费。(一)房地产税制经过1994年税制改革,我国房地产税收体系在税种的设置、税目、税率的调整、内外税制的统一方面逐渐完善起来,形成了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按照征税客体性质的不同,可将房地产税收分为四类:流转税(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行为税(包括印花税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的决议中明确提出:“实施城镇化建设税费改,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2005年2月26日,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部门就《中国房地产税收政策研究报告》进行研讨。该会议明确了我国从2005年开始就新的税制进行设计,并在合适的城市进行模拟运行。政府目前正积极推进以“明租、正税、清费”为改革方向的房地产新税制的改革。(二)房地产费制。房地产费是指在房地产市场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它是国家机关为房地产方面提供某种服务(管理)或国家授予他方开发利用国家资源而取得的报酬,它也是国家在房地产方面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根据有关规定,现行的房地产费主要有三类:一是国家作为土地所有者在房地产一级市场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土地使用费,主要包括地租,国家对土地的开发成本,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二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管理房地产业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行政性收费,主要包括登记费,勘丈费,权证费,手续费和房屋租凭登记费及其监证费;三是房地产行政管理机关或事业单位为社会或个人提供特定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即房地产事业性收费,主要包括拆迁管理费,房屋估价收费等。二 现行房地产税费体系存在的问题通过不同的税种,我国对房地产业的发展进行着多层次的调节,但现行的房地产税种的设置,绝大部分是参照其它行业的税种,没有考虑到房地产业自身的特点,因而这些税种结构已不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一)宏观税制的缺陷。首先,房地产交易缺监控,税收征管难度大。一是没有普遍建立起房地产评估制度,房地产交易只能以实际成交价为准,加之法律又没有设置针对明显低于市场公允价的房产交易,政府有权优先收购的规定,这便为炒房提供了条件;二是没有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使税务机关面对纳税人的虚假申报常无从查证。其次,“隐形市场”中逃避税,国有资产流失大。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未补交出让金、补办出让手续,或集体所有土地未经国家征用即也是未交出让金,而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对此两种情形是采取行政处罚措施还是征土地增值税,如果征,如何计算增值额,这些都是法律的空白。第三,出让、转让土地界限不明,税收征免难以确定。一是两类所有权土地纳税主体难以确定。法律规定我国土地所有权分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两种,《城市管理法》又规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方可有偿出让。这样实际上集体所有土地正在逐步国有化,使两类土地所有权在现实中难以确定,并使派生的土地出让、转让不易划清,从而影响了纳税主体的确定,具体的征免界线也难以把握;二是性质不明的房地产公司,征免界限难划定。目前许多“房地产公司”挂靠国土部门,又是法人又得履行行政职责,体现政府意愿,致使税务机关很难分清公司业务中哪些属于政策性“代理”,哪些属于“自营”项目,征免界限难确定。(二)微观税制的缺陷。首先,税种分布结构不合理,保有环节相对偏轻。这个环节主要调节政府与房地产占有者之间的收益分配,目前的结构会使土地成为保有者的无息贷款,加之保有阶段的增值几乎都流向保有者,致使更刺激了房地产投机行为;保有阶段的低税负致使流通环节负担过高税负,助长了隐形交易,逃税现象。其次,计税依据不合理,税负不平等。如房地产税从价与从租计征税率差别甚大,导致隐形市场泛滥;现行的契税区分国有与非国有企业纳税;耕地占用税,房产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都实行内外企业有别制。第三,单个税种征税范围有待扩大。一是现行税制中除耕地占用税外,其它各项税种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征税主体均不包括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这无形中丧失了国家对这部分房地产的管理和调控;二是城镇土地的规定中也排除了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拔款的单位自用个人所有的非经营性房地产。

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执行研究论文

农村危房改造能盖几间房是根据所能建造房子面积大小决定的,其标准如下:

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主要是解决困难户的住房安全,都是按照改造房屋面积的下限标准执行的。原则上1至3人户家庭控制在40-60平米以内,1人户家庭不低于20平米,2人户家庭不低于30平米,3人户不低于40平米;3人户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米,不得低于13平米。

按照寝居、食居、洁污等功能分区,设计独立的卧室、厨房、厕所。室内净高不小于米,局部净高不小于米,且妙计不超过房屋总面积的三分之一。但是仍然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户,可适当增加用于谷物储藏、农具放置等用途的辅助用房,这个由当地县(市)、乡镇(街道)具体把控。

一、农村的五保户的补贴标准为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两万;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五千;

3、三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元。

二、农村低保户的补贴标准为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两万;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

3、三级危房改造补贴两千元。

三、农村贫困户的补贴标准为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一万;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

3、三级危房改造补贴两千元。

四、农村困难户的补贴标准为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五千;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三千;

3、三级危房改造补贴两千元。

扩展资料:

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本村户口并在本村居住,也是房子的产权所有人;

2、在农村危房摸底调查时登记在册的农户;

3、农村的低保户、五保户、残疾人贫困家庭以及其他贫困户等任意一种。

有以下几种情况的,就不能领取危房改造补贴。

1、在农村已经有了安全的住房的;

2、在村里没有宅基地的;

3、子女在城里买房的;

4、没有房产证的;

5、需要分户的等等。

参考资料: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

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政策论文【1】

摘 要:棚户区改造不是单纯的居民居住区的翻新,这涉及到棚户区在改造的过程中各个方面的问题——拆迁、建设、回迁、管理,文章主要总结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模式、改造后的影响。

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模式及经验是我国城市建设过程中的创新,实现了优势资源互补,减少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存在的诸多矛盾。

文章从财税政策的视角提出支持棚户区改造的有效机制,强调需进一步深化我国的财税体制改革,使财税政策在支持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发挥长期性、有效性以及持续性作用。

关键词:棚户区改造 辽宁省 财税政策

棚户区改造工程,既是有效解决辽宁省遗留下来的历史问题的举措,又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及全面振兴辽宁的重大决策,这也与我国《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相吻合。

棚户区的改造,是一项长期重大的任务,特别是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的改造,这更是一项全新的历史课题。

到2011年底,辽宁省共改造大面积棚户区万平方米,建设万平方米回迁楼,改善了万户万棚户区居民的居住条件。

从而有效地解决了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增加了棚户区居民的就业,提高了居民收入水平,使家庭发生巨变,使整个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等各个方面得到进一步发展,为辽宁老工业基地加快转型步伐、实现全面振兴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一、推进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主要模式

辽宁省进行棚户区改造所选择的主要模式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模式。

政府主导,就是采取省市区三级政府分级负责的办法,省级政府主要负责整体规划、政策制定等带全局性的工作,而市级政府主要负责资金筹措、协调指挥等工作,区级政府就承担拆迁、建设、回迁后管理等具体环节工作。

总言之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充分地利用各级政府与市场的优势力量,涉及棚户区整体规划等工作由政府主导,投资主体多元化:政府、国企、私企等可以作为投资主体,这样在拆迁、回迁的环节动用政府的力量,而建设的环节交给市场(开发商,在这里既可以是国企,也可以是私企),这样就综合运用了行政手段、经济政策及法律措施来进行棚户区改造。

抚顺、本溪、阜新、铁岭等市就采取了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模式。

在整个辽宁省的棚户区改造过程中,14个市大多都选择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相结合的棚户区改造模式,主要原因在于:

1.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结合的模式能在最大的程度上维护棚户区居民的切身利益。

棚户区房屋的现状十分复杂,有的拆迁政策很难适用实际需要。

如果由开发商作为拆迁主体承担棚户区改造任务,很有可能造成开发商与棚户区居民的对立,影响整个改造的进程,最终还是要政府出面调解。

2.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能最大限度使用资金。

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辽宁省打破行业垄断,实行招标投标选用施工单位,采用合理地标价法,全方位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新型的计价方式。

3.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既能充分整合行政资源,又能有效地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在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政府能在有限的时间内调动资源为棚户区改造服务。

比如,各级消防部门在政府的带动下,主动为棚户区居民服务,用最短的时间完成棚户区改造消防审批手续;水电部门在棚户区建设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进度等问题,主动垫付资金用于工程临时用水电。

4.政府主导能有效、及时地解决棚户区拆迁、建设、回迁及管理等各个环节的矛盾和问题。

由于辽宁省棚户区形成的历史久远,涉及房屋产权关系复杂,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偏厦”问题。

所谓的“偏厦”,就是棚户区居民很难在其它地方买得起房子,当房主的子女长大成人后,为了解决住房紧张的问题,就在原住房的旁边违规搭建一些临时性的住房,久而久之,一代传承一代,就这样形成规模庞大的、问题严重的“偏厦”。

二、推进辽宁省棚户区改造产生的积极影响

1.促进棚户区居民资产迅速增加,缩小了棚户区居民与非棚户区居民的差距。

通过对棚户区的改造,不仅为全省200多万人改善了住房条件,还大大缩小了全省各个棚户区家庭住房面积、资产等。

辽宁省在回迁安置的过程中,想尽一切办法做到棚户区居民“住得进”,采取“拆一补一”的措施,适度进行补助,尤其是那些特困户,使其花较少的钱就拥有价值十万元左右的或者甚至价值几十万元的住房,家庭财产增值了十几倍乃至几十倍,缩小了贫富差。

2.优化了城市的总体规划,加速推进棚户区与城市一体化进程。

改造前,棚户区居住环境相当恶劣:没有像样的道路、排水系统、垃圾清理系统,以煤炭取暖、做饭,烟雾弥漫。

棚户区改造后,居住环境得到明显的改善,垃圾少了,环境优美了,道路也宽阔了。

据调查显示:的居民认为居住区的噪音下降,70%的居民认为饮用水质量提高,认为绿地增加、景观改善、住房更舒适、空气质量改善的居民分别是、、93%、。

比如抚顺市棚户区拆迁改造拆掉了1万多根居民燃煤的小烟囱,年减少排放燃煤炉灰万吨,烟尘2475吨,二氧化硫1441吨。

3.加快了棚户区基础设施建设。

通过棚户区的改造,使得棚户区基础设施进一步完善,居民生活更加便利,发展空间进一步增大。

据调查显示,阜新市对100多条街道的新扩建改造,实现了城市公共服务网络的全面改造升级,建设了日处理能力1500吨的垃圾无害处理厂和日处理能力10万吨的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增强了城市服务功能,城市集中供热率、自来水普及率、燃气供应率分别从棚改前的66%、94%、提高到目前的95%、97%、64%。

抚顺市在各个棚改新区建设过程中,同步建设社区管理基础设施总面积达万平方米,铁岭市在新建的社区内建设供水管网长公里,排水管网总长公里,燃气管网总长公里,供暖管总长公里,供电线路总长度80公里,而且新建的社区内道路都采用沥青混泥土路面,总长29公里,新道路面积达万平方米。

通过完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社区服务功能得以全面提升。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1.棚户区发展战略认识不足,政策持续性有待完善。

辽宁省作为全国的老工业基地,由于时代背景、历史发展原因,多年发展的结构形成了产业转型升级滞后、基础设施不健全等问题。

辽宁省从2005年开始,实施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但是,一些地市为了追求所谓的政绩,“民生工程”、“一号工程”难免就变成“形象工程”。

不切实际地盲目进行棚户区改造,造成许多棚户区无就业现象;有的地方把棚户区改造简单地认为是广场建设、基础设施建设、道路建设等,而没有建设相关的配套设施,比如学校、就业救助中心、社区管理中心等。

基础设施建设与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能满足棚户区居民的需要,有时还出现抢资源、争市场的现象。

棚户区社会保障体系、土地使用与征用机制、劳动力转移、财税政策及行政管理等制度不配套、不健全。

2.“半棚户区”将会成为城市化进程中的绊脚石。

通过几年的努力,辽宁省棚户区改造取得了巨大的成就,棚户区改造进程全面推进,极大地改善了城市面貌,完善了棚户区设施的配套建设,使得棚户区生活质量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还极大促进经济的发展。

但与此同时,由于许多棚户区内居民仍然保留原来的生活习惯,土地及行政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跟上城镇化步伐,导致棚户区居民空间聚集,许多棚户区在城市与郊区的边缘,使得这些棚户区即像城镇,又像新型农村,这种现象就叫做“半棚户区、半城镇化”的现象。

“半棚户区“现象突出地表现为:一是只重视棚户区硬件设施的配套建设,忽视社会保障、棚户区居民的素质、子女上学、居民看病等软件设施的建设。

二是建设布局缺乏统筹规划。

重复建设、有些新建的棚户区过于分散等,这严重浪费土地资源,缺乏科学的规划,导致棚户区管理跟不上去。

三是缺乏保障措施。

原来棚户区居民迁到新建的社区后,使得新的就业岗位和生产岗位很难得到满足,棚户区居民的收入预期大大减少,其基本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因此,就业难、社会保障标准低、棚户区居民收益少、社会保险程度低等,使得原来棚户区居民表面上有城市居民身份,实际上不能过上城市居民应有的体面生活。

这些“半棚户区”现象已经成为我国城市化进一步深化发展的绊脚石。

3.棚户区改造面临资金困难。

在目前的体制下,棚户区改造资金主要来源于拍卖土地所得以及财政扶持资金。

但是,棚户区改造资金面临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棚户区改造资金供给总量不足,供需矛盾突出;第二,金融支持棚户区改造效率比较低,促进作用不是特别明显;第三,金融支持结构比较单一,难以满足棚户区改造对资金的需求。

四、进一步推进棚户区改造的财税政策思考

经过多年的改造工程,辽宁省棚户区改造具有质和量的改善,在量的方面,许多大片集中棚户区被改造,棚户区居民向城市集中和聚集,城镇空间随之也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棚户区居民变成新型市民;在质的方面,通过棚户区的改造,城市基础设施更加完善,棚户区居民生活水平进一步提高,棚户区居民与非棚户区居民差距进一步缩小。

2005年以来,财税政策在支持辽宁省棚户区改造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据不完全统计,就地税系统而言,全省(不含大连)共减免各项地方税收亿元(营业税及附加:亿元,土地使用税:亿元,契税:亿元,其他亿元)。

但是,棚户区改造的进程中存在很多市场本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就要求政府积极介入,充分发挥财税政策促进棚户区改造的宏观作用,为此,需要建立健全各项财政制度,完善公共职能,使财税政策更符合棚户区改造的要求,为政府履行职能、改造棚户区提供有力的财力保障。

1.加速健全并完善财税政策对棚户区改造的制度供给。

进一步完善财政公共物品供给职能。

加大财政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共物品供给结构的调整,全面加大对棚户区改造过程中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加大对棚户区居民子女上学、棚户区居民看病、棚户区居民文化建设、棚户区内配套设施等建设投入,建立适合棚户区改造的公共财政体系,逐步完善与棚户区改造相对应的税收优惠制度。

建立健全棚户区改造地方税体系,为棚户区改造提供优惠的税收政策。

不断完善房产税、土地税以及相关的税收,加强棚户区改造建设税等,环境保护、资源等专项税,使之成为地方税的主要收入来源。

2.加大政府财政对棚户区改造制度需求者的投资力度。

要进一步提高棚户区改造进程中制度需求的整体素质。

棚户区居民和市民、当地政府等是推动棚户区改造的主体,棚户区居民在早期为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做出巨大的贡献,也是棚户区改造的制度需求者和最大的收益者,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不断创新政府财政理念,创造棚户区改造进程中文化和谐发展。

要积极发展多元文化意识,树立棚户区居民也是基本公共服务的对象,促进其尽快融入现代城市文明。

另外,要注重区域差异性发展,当地政府在制定棚户区该走的财税政策时要适应当地的情况,又快又好、基本均等地提供财政公共服务。

尽管经济发展不均衡决定了棚户区改造进程中有一定的层次性,同样也决定了制度需求的非一致性,但是政府财政可以通过加强政策调控,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基本均等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区域发展和棚户区均衡改造。

3.积极构建政府财税在棚户区改造过程中生产型社会保障制度建设。

棚户区在改造后,棚户区有一部分居民的生活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但是由于住进了城市,生活费用会有所提高,为进一步提高棚户区居民生活质量,当地政府应该在已经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上,加快步伐、积极地构建生产型社会保障制度。

积极发展工业经济、广开就业门路、创造自主创业平台、增加就业渠道、增加居民收入预期等,这是提高城镇化水平的重要措施,促进棚户区改造的长远之计,改善民生、促进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协调发展的'根本举措。

一是制定财政支持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协调发展规划,强化政府的财政宏观调控的引导作用。

尽快制定一系列的政策、措施,对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关系进行宏观管理;不断改革棚户区改造的相关财税政策,以适应不断发展的新形势新情况,加快棚户区与城市的融合力度,理顺棚户区与非棚户区的财政的关系,为棚户区与非棚户区动态协调发展奠定坚实的体制基础。

二是积极实施棚户区财政扶贫开发政策,全面协调棚户区与非棚户区经济发展。

努力改善金融服务机制,加大对棚户区扶贫资金投入。

三是建立制度化的棚户区经济投入机制。

鼓励和引导民间资金投入到棚户区改造中,鼓励民营企业吸纳棚户区有效劳动力。

另外,政府财政要重点支持棚户区基础设施管理和维修专项基金,加大棚户区基础设施和生态环境等的保护。

参考文献:

1.余姚市财政局课题组.推进农村城镇化建设的财政政策思考.财政改革热点问题探索——2010年浙江省财政课题研究成果汇编.浙江人民出版社

2.徐保成等.财政支农政问题研究与对策思考.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2(13)

棚户区改造涉税问题的研究【2】

摘要:棚户区改造作为党的民生工程之一,已纳入各级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并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让棚户区百姓住上好房子”。

然而如何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加快棚改进度,来实现党和政府提出的目标,有很多政策需要研究制定。

本文通过实例,就税收政策方面加以研究阐述,并提出粗浅建议,以期引起关注。

关键词:矿区;棚改;税收探讨

“安得广厦千万间,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风雨不动安如山”,唐代诗人杜甫这一千古绝唱,正在淮南矿区变成美好的现实。

这种居官思民、拥富怜贫的思想,穿越了千年时空,至今还闪耀着博爱的熠熠光辉。

淮南煤矿秉承祖国优秀的传统文明,以职工的福祉为己念,充分让职工享受改革和发展的成果。

然而,随着棚户区改造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面临两难的窘境。

一是棚改不能像房地产开发那样,进行市场商品化运作;二是棚改公益、公共设施投入不能由棚改困难户来承担,企业投入逐渐增多,负担加重;三是由于国家政策不明确,棚改涉税矛盾愈加突出。

税收作为国家组织财政收人的主要形式和工具,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具有维护国家政权和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毋庸置疑。

但是,就棚户区改造单个经济活动而言,它是利国利民维护民生的重要举措,出台免征棚改涉税政策从法理上理解符合“取之于民用于民”的宗旨。

要实现“党和政府要让棚户区百姓住上好房子” 的目标,国家应研究制定棚户区改造税收扶持和激励政策,创造良好的税收环境,帮助棚改主体放下包袱、轻装上阵,加快进度。

笔者以淮南矿区棚改为例,就涉税政策提出粗浅建议。

一、淮南矿区棚改现状

淮南煤矿作为百年老矿,历史原因遗留下来的棚户区有78片,棚户区房屋基本上为上个世纪50~70年代建造的砖木结构房屋和筒子楼。

由于当时建设标准低,房屋厨卫不配套,区域基本无排水、道路、活动等基础设施,加之使用年限已久,破损情况比较严重。

目前多数已墙体开裂,屋面渗漏,安全隐患多。

这些棚户区既威胁居住安全,又影响职工生活质量和城市形象。

为彻底改善棚户区职工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2003年,淮南煤矿率先启动了安徽省也是行业规模最大的棚户区改造工程,提出用10年左右的时间投资120亿元新建约850万㎡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约9万户,全部解决煤矿棚户区问题。

其中:棚户区改造新建约700万㎡住房,拆迁安置棚户区约万户;采煤沉陷治理新建150万㎡住房,搬迁安置沉陷区住户约万户。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本着“个人出资、财政支持、政策优惠、企业补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当前,随着棚户区改造逐步完成,企业在并不富足的情况下已累计拿出近26亿元资金补贴棚户区改造公共和公益设施建设。

同时,由于国家涉及棚户区改造的“税费”政策不明确,税企涉税矛盾愈加突出。

原本应由政府主导的棚户区改造工程,企业主动承担了社会责任,反而为“税费”的事“闹心”不尽合理,挫伤了企业积极性,阻碍了棚户区改造的进度,增加了企业负担。

棚改让矿区“大庇寒士俱欢颜”,企业因此涉税“愁眉不展”。

二、棚户区改造涉税分析

据不完全统计棚户区改造涉及“税费”种类近20余项,如安置房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人防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渣土处理费、墙改基金、白蚁防治费、规划编制服务费、拆迁管理费、图纸审查费、测量费、质量监督费、工程交易费、招标代理费、劳动保护费、拆迁补偿费以及其他等费用。

截至目前已发生棚户区改造工程“税费”近8亿元,如果按照现行政策项目完工预计要发生“税费”近13亿元,约占实际投资额的16%左右。

笔者认为:

一是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不能等同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济业务。

棚户区改造以解决棚户安居为目的,房地产开发在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以盈利为目的,两者有质的区别。

因此,棚户区改造不能完全参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政策执行。

二是棚户区改造是政府行为,带有计划性。

企业依据政府批文实施棚户区改造,不是市场化行为,也不是完全意义上销售不动产的买卖关系,而是按照国家规定拆迁安置“职工拿一点(资金)”,不完全符合营业税条例规定的纳税要件。

因此,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收入是对投入成本的一种补偿,带有集资建房性质,按照营业税税目征税,理由不充分。

三是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继续采取国家、地方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出资的办法,解决历史形成的矿区危房、棚户改造问题”,可见棚户区改造的特殊性。

四是最早实施煤矿棚户区改造的老工业基地——吉林省,为了妥善处理好棚户区改造涉税问题,印发《关于落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可见棚户区改造涉税处理有先例。

三、矿区棚改涉税建议

税收优惠,是指国家在税收方面给予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各种优待的总称。

是政府通过税收制度,按照预定目的,减除或减轻纳税义务人税收负担的一种形式。

通过这种形式可以激励棚改主体,加快棚改进度,早日实现职工“安居”的目的,促进矿区和谐稳定。

1、免征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收入营业税。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国家发改委批复、有中央专项投资补助的项目,同时也是淮南市旧城改造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议,棚户区改造工程比照吉林省同类性质棚户区改造工程的做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2、免征土地增值税。

淮南煤矿实施的棚户区改造是一项整体民生工程,符合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不存在土地增值问题,建议免于预征土地增值税。

3、企业补贴棚改项目支出应允许所得税前列支。

淮南煤矿棚户区改造本着“个人出资、财政支持、政策优惠、企业补贴”的原则,由国家、地方政府、企业、个人等共同出资,多渠道筹集资金。

建议,煤炭企业棚户区改造工程,企业补贴资金允许在成本列支,税前扣除。

4、建议减半征收地方政府出台的各项行政事业性规费,帮助棚改主体减负,早日完成棚户区改造任务,实现矿区健康稳定发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一)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通过政府补助、农户自筹、政策扶持、社会互助等措施,在全市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努力建设规划有序、居住安全、村容整洁、环境优美的美好家园。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整合统筹协调民政、扶贫、国土、水利、农业、交通、卫生等部门的资金,加强相关惠农支农政策衔接,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2、群众自愿。危房改造申报、改造方式的选择均由群众自主决定。各地在充分考虑困难群众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引导和扶持困难群众建造经济实用、质量安全的房屋。

3、体现特色。注重保护传统的建筑风格,突出地方特色,利用传统工艺、传统风格和地方建材,开展建筑节能试点。

4、公开公正。要阳光操作,实行政策、补助对象、补助标准、民主评议、审批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透明。

三 、目标任务

根据市住建委安排我区今年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及我区去年危房改造资金结余情况,结合两乡今年农村危房改造实际,**年我区计划完成260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长风乡80户、新洲乡180户),优先解决经济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村困难家庭的居住安全问题。

四、建设时限

3月底:各乡上报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4月上旬:确定危改计划和规划方案;

5月底:危房改造全面开工建设;

10月底:危房改造任务全面完成;

11月至12月:各乡自查,市组织复查,并做好迎接省检查考核工作。

五、改造方式要求和建设标准

1、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2、改造方式。危房改造分为重建和修缮加固两种方式。①重建。原则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危房的应拆除重建。重建房屋以农户自建为主,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乡人民政府要协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②修缮加固。拟改造农村危房属局部危险(C级)危房的应修缮加固,由农户自行修缮加固;自行加固确有困难的,乡人民政府要主动帮助。

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改造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3、改造要求。①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乡要优先改造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房屋。在确定改造对象时,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审核、区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民主评议和区级审批阶段,均应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乡、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区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②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13平方米以上;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含3人)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各地要加强引导和规范,既要防止改造后住房达不到最低建设要求,又要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要积极组织编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房设计方案,注重为将来扩建预留好接口。③强化工程监管。各地应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2011〕115号)。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加强乡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农房建设抗震设防技术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要开设危房改造咨询窗口,面向农民提供危房改造技术服务和工程纠纷调解服务。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等关键施工阶段,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抗震安全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现场记录。④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年度改造任务结束后,区城建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对区验收报告进行复查,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提交验收报告。

六、资金规模与筹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为: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每户综合补助7500元,国贫区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区,省级每户综合补助3000元;其他一般区,省级每户综合补助2000元。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区承担。

各区应根据实际下达的目标任务、补助标准及补助资金总额,合理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成立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并建立市住建、财政、发改等部门联系会议制度、联络员会议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切实加强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指导。各区住建局和乡都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扎实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建设。

(二)明确责任,强化管理。各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审定建设规划,落实配套资金、建设用地,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审核改造对象,编制村庄规划,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验收和农户档案管理。市住建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或复验,并及时通报。对验收不合格的要限期整改;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到位,配套资金不落实、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将进行通报批评。对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加大宣传,形成氛围。各地要把农村危房改造与爱国卫生运动、文明村镇创建等工作相结合。加强宣传教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及时报道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要激发广大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形成全社会支持配合的良好氛围;要积极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不断提高全民的村容整洁意识,推动农村危房改造又好又快发展。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二)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三部委有关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精神,以及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66号)等要求,为切实做好**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目标任务

**年,计划完成10万户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优先支持贫困地区及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对象与标准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二)政府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以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多渠道筹集改造资金。政府分类补助标准为:1、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财政按户均7500元补助,国贫县和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区),省级按户均3000元补助,其他一般县(市、区),省级按户均2000元补助,由各地根据改造方式统筹安排。除中央和省级补助外,其余政府补助部分由市县承担。市县级财政要将农村危房改造市县级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下达的危房改造任务和补助资金总额,细化落实措施,合理安排各乡(镇)、村的危房改造任务,科学确定重建户、修缮加固户数量。

三、改造方式与时限

(一)改造方式

各地要因地制宜,积极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努力提高补助资金使用效益。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体危险(D级)的,原则上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

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传统村落和危房较集中的村庄优先安排,已有搬迁计划的村庄不予安排,不得借危房名义推进村庄整体迁并。

(二)完成时限

**年11月底完成全省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四、改造要求

农村危房改造要严格执行《安徽省农村危房改造实施导则》。

(一)加强危房改造管理

1、严格把握改造对象。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补助对象认定程序,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 )同时,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审查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并征得农户同意公开其有关信息。

2、严格执行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执行最低建设要求,改造后住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原则上,改造后住房建筑面积要达到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户均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可根据家庭人数适当调整,但3人以上农户的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平方米。

各地要按照基本要求加强引导和规范,积极组织制定农房设计方案,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农房设计要符合抗震要求,符合农民生产生活习惯,体现地方建筑风格,注重保持田园风光和传统风貌。

3、强化农房建设监管。各地要严格执行《农村危房改造抗震安全基本要求》(建村〔**〕115号)。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编印和发放农房抗震设防手册或挂图,向广大农民宣传和普及抗震设计常识。县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组织技术力量,对危房改造施工现场开展质量安全巡查与指导监督。要健全和加强乡镇建设管理机构,加强乡镇建设管理员和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管理,提高服务和管理农村危房改造的能力。

承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的农村建筑工匠或单位要对质量安全负责,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房屋承担保修和返修责任。乡镇建设管理员要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地基基础、抗震措施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现场逐户进行技术指导和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并提出处理建议和做好记录。

4、加强传统民居保护和农房风貌建设。农村危房改造要注重对传统民居的保护。对于传统村落范围内的.传统民居,要严格按规划实施修缮和改造。要在保证安全和经济的条件下,提高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房风貌建设水平。加强对农房风貌建设的技术指导与管理,注重在建筑形式、细部构造、室内外装饰等方面延续民居风格,推动建设具有传统民居特色的现代农房。加强农房风貌综合建设,开展院落整治、利用和美化,努力使改造后农房与院落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5、加强工程验收管理。危房改造结束后,应及时组织验收。验收工作由县级农村危房改造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村等有关人员参加,验收重点包括工程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情况、是否符合年初计划等。市级住房城乡建设委、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门组织进行复查。建立健全农村危房改造绩效评价制度,完善激励约束并重、奖惩结合的任务资金分配与管理机制,逐级开展年度绩效评价,综合评价农村危房改造任务落实与政策执行情况。

(二)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各地要按照《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88号)等有关规定,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执行规定标准,直接将资金补助到危房改造户,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

市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农户补助资金兑现情况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冒领、克扣、拖欠补助资金和向享受补助农户索要“回扣”、“手续费”等行为。凡经举报、媒体曝光等途径反映农村危房改造问题严重,查证属实的,将不再安排该县(市、区)下年度危房改造指标。

(三)完善档案、信息管理

1、完善农户档案管理。农村危房改造实行一户一档的农户档案管理制度,批准一户、建档一户。每户农户的纸质档案必须包括档案表、农户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协议等材料,其中档案表按照全国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系统公布的样表制作。今年,将制定农户档案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农户档案管理。在此基础上,严格执行农户纸质档案表信息化录入制度,将农户档案表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录入系统。各地要提高农户档案录入数据质量,加强对录入信息的审核与抽验。

2、健全信息报告制度。各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工程进度月报制度,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农村危房改造进度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组织编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信息,将建设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以简报、通报等形式,及时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要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建议,及时研究和解决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关于房产税改革研究的论文综述

2021年10月15日,《求是》杂志发表重要文章《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和改革,做好试点工作”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重要环节和举措。

这是房地产税试点工作宣布实施前的一次高层表态,我们用四个字形容国家对于改革的态度——坚定不移。

关于房地产税的实施时间表探讨了很多年,包括行业专家、政策制定者、相关企业在内,也争论了很多年,如今终于开始着手试点。

以下为会议决定全文:

为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引导住房合理消费和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授权国务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地产税的纳税人。非居住用房地产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执行。

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构建科学可行的征收管理模式和程序。

国务院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自国务院试点办法印发之日起算。试点过程中,国务院应当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试点情况,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试点实施启动时间由国务院确定。

我们选取其中部分核心要点:

1、“试点地区的房地产税征税对象为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

实际上,商业类用房一直在征收房产税,本次房地产税的改革试点会将商业类用房的房产税征收转变为房地产税征收。房地产税试点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将个人住宅纳入房地产税征收范围,农村宅基地及农村住宅不会纳入征收范围。

农村宅基地不征房地产税是这一轮改革中较为显著的“细分措施”,房地产市场十多年来的发展在一二线城市及部分三四线城市较为火热,数量众多的农村宅基地并未参与市场中大范围的商业化交易,如果在此时对农村宅基地进行征税,无疑是在影响农村消费力,与以往改革政策不符,因此并未将其纳入征收范围也是能够预料的。

2、“国务院制定房地产税试点具体办法,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务院负责制定试点办法,试点城市负责制定具体细则。这也充分体现了目前不同城市房地产市场中的复杂性。在多年调控政策之下,核心城市房地产交易依旧火热,部分三四线城市房地产交易则已经趋于平稳。最近多个城市的二批集中土拍出现流拍现象,也能够反映整个行业对于当地市场的未来预期是具有不同态度的。

不同试点城市制定不同的实施细则,也更能体现当前市场的复杂性,避免“一刀切”细则而出现试点实施难以推进的情况。

3、“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统筹考虑深化试点与统一立法、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等情况确定试点地区。”

作为“改革试点”,哪些城市会纳入试点是关乎征收范畴的。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认为:“房价高、涨幅大、市场韧性强的城市大概率会成为率先试点城市。”

当地的房地产市场是否“过热”,决定其是否成为“试点”城市之一,人口流入、房价增速等重点指标则是决定当前城市房地产交易的基本因素,一二线城市中的北上广深及长三角、大湾区以及部分二线省会城市,由于近年来人口迅速流入且推动当地房地产交易价格迅速上涨,因此都有可能成为试点区域城市。

在今年5月,财政部、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主持召开的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会议“听取部分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对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

当时参与会议的有上海、重庆、深圳、杭州、苏州、济南六座城市的相关负责人,如果一定要进行“试点城市”预判,这六座城市很有可能会被纳入房地产税实施的试点城市。

此外,在今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提出,“2035年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就,基本实现共同富裕”。作为“共同富裕”的表率,浙江省省内的部分热点城市也很有可能会被纳入试点范围。

4、“本决定授权的试点期限为五年,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法律。”

关于房地产税全面实施时间表未有定论,目前我们只能在文件中看到“试点期限为五年”。分析师张大伟表示,全国版的房地产税,必须基于“税收法定”而来,而立法注定是相当漫长的过程。

试点相对立法而言更为容易展开实施,因此在2022年,部分试点城市的房地产税细则将会出现并实施。

行业对于房地产税实施的不同判断

多年以来,关于房地产税的试点实施争论不断,一方认为房地产税的实施将会对于房地产市场形成打压,有损国内经济发展稳定态势;另一方认为房地产税的全面实施,并不会影响国内房地产交易市场供需基本面,不会出现对经济稳定的影响。

市场分析师许小乐认为:“短期易对市场预期形成较大冲击,成交量下滑但价格变化不显著,但交易量价长期由住房供求基本面决定,在供不应求的市场房产税影响微乎其微。”

房地产税的实施将直接影响房产持有人的利益,并会导致二手房交易市场出现短期波动,但整体市场的基本面确实还是基于供求关系的变化。如果国内主要城市土拍市场持续出现流拍现象以及房贷额度依旧紧张,房地产市场的供需面将不会出现明显变化。

此外,也有很多人将此次的房地产税试点同十年前的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对比,但二者的征税对象及税额范畴的不同的,难以一概而论。

首先,房地产税以全部存量房为征税对象,以保障基本居住需求为前提,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对高收入阶层实施税收调节。

其次,上海、重庆房产税税率低,上海最低按照进行征收,重庆最低按照进行征收,且在政策实施前所购住房不纳入征收范围,只针对房产税实施后所购买的新房进行征收,两座城市的房产税政策均有“重增量、轻存量”的特征。

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由于征收范围偏小,且征收优惠较大,对于当地城市税收也未形成支撑作用,依靠“卖地”收入并未出现明显影响。

房地产税之所以备受关注,其意义与影响也将远超上海、重庆的房产税试点。

房地产税实施的市场影响

在土地市场,针对庞大存量住房的税收征收将补充城市财政收入的税收收入,从长期来看,房地产税的出现将会降低地方政府对于“卖地”的财政依赖,推动地方房地产交易市场的平稳健康发展。

在新房市场,预计房地产税征收的实施细则对于“刚需”会保持友好,持有多套小户型住宅的家庭将会根据税收细则及持有成本决定是否进行出售,二手房市场供应量可能会出现上扬,供需矛盾在市场端可能得到缓解,由房地产税引发的市场调节将会比政策调节更为有效。

房地产税的出现能够改变的是房产持有者的预期。

虽然房地产市场在短期内可能受到一定冲击,但从中长期来看,一二线核心城市仍是人口主要流入地,核心城市房价的平稳上涨趋势依旧具备较强支撑,房地产税落地也将更好地助力国内经济结构转型。

房地产税所承载的时代意义

房地产税的实施并非为打压房地产市场与房价,房地产税的出现可以看成是“双减、扶贫、反垄断”等政策内容的组成补充,最终目标是为确保我国经济结构更为健康的发展,避免落入资本僵化、经济固化的发展困境。由房地产和基建投资拉动发展的时代终将过去,在未来,科技与消费将会成为新经济变革的底层逻辑构成。

面对未来新局面的开启,房地产行业的市场参与者承受“阵痛”是不可避免的。每一次变革,都是利益的重新分配,随着旧产业发展逻辑的改变,部分人的利益将会被重新分配,这也是为何要定“五年试点”的基础逻辑。

全面实施前的试点,一方面能够调整、纠正细则,使得全面实施时,房地产税的实施细则更为完善;另一方面,则是给出“部分人”缓冲。

我们坚决支持改革措施。

房产税征收对我们有什么影响?

我国房价居高不下多年,成为了各界人士关心的重点及难点问题。为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目前的任务即在“稳定税负”的前提下完善仍未健全的税收制度,并对新一轮的税制改革做出了全面及系统的部署。尽管一直以来国家出台了多项房地产调控政策,可财税制度的缺陷才是影响房价的重要原因之一。基于此,笔者通过运用文献资料法、比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结合实际分析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为绪论部分,论述了房产税改革的选题背景、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本文的主要创新点。第二章为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理论基础,则是概述了财产税、房地产税、物业税、房产税等有关税种的基本概念,和它们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还点出了房产税的特点、功能及改革的意义与必要性等问题,重点阐述了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机理,为下文的案例分析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三章为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实证分析,先阐明房产税改革的历程及其现状,再以沪、渝两市的房产税改革为例,简述沪、渝两市的房产税改革的情况及其效果,浅谈房产税改革对房价的影响及在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未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影响。第四章为未来推进房产税改革的对策和建议,该章通过分析发达国家及地区房地产税收征收模式,从而得出我国房产税改革的借鉴和启示。同时,明确提出了房产税改革的目标定位是:优化税制,完善地方税体系。而税收征管方面则提出建设信息化系统,包括稳步推进房地产登记管理制度,完善房地产评估体系,建立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系统;解决房产税的税款征收问题;完善《税收征管法》等对策。

提起房产税,喊了好多年了,一直是难产,难产是因为它涉及的领域太多,各方面阻力太大;但是,喊着喊着,大家都在担心投资房地产会不会收取房产税,当时喊也是为了抑制房价而得过快上涨。从2011年开始就喊上了,因为那时候房价暴涨,就开始喊着房产税的出台,到今天为止5年都过去了,还在喊吗?2015年救市开始,就知道一二线城市的房价一定会暴涨到不可想象的地步,现在正在一步一步实现那时的预言,房价正在暴涨。房产税的到来,无疑是为房地产上上一个紧箍咒,抑制房价暴涨有一定的震慑作用,至少为投资者带上了一个紧箍咒。那么,房产税是如何影响房价的呢?若房地产税真正开始征收,且房地产税率由地方政府来决定,将会给中国楼市产生什么影响,最直接最表面上的反应,或是房价,特别是对一线城市房价的抑制方面。房产税政策短期影响房价很难说,因国家未实质解决保障房的供求矛盾,国家每出台一个政策调控,就变相抬高一次成本,越抬越高,最后还是老百姓去买单。所以长期来说是看涨的。国家新政是“遏制房价过快上涨”。国家是要求房价继续上涨,但不要涨得太快。房价下跌不符合国家新的政策,新政本来就是不需房价下跌,但需和谐的温和上涨。房产税是否对房价产生影响,还看征收的比例。在国家的不断调控下,房地产市场已经缺乏产生大规模投机行为的土壤。如今购房者主要是刚需群体和投资者。房产税的征收并不会影响刚需群体的选择。而对投资者来说,当前两个试点城市的房产税率是比较低的,难以有效影响房地产的投资成本和收获,不足以产生能够撼动房地产市场和目前房价的质变反应。从长远来看,虽然房产税将使投资者在房地产收获上的期望值有所下降,但受大环境影响,房地产价格还将缓步增长。同时,较低的税率也使得房产税在缩小社会贫富差距方面不太可能产生较为明显的效果。(资料来源:搜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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