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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沉论文参考文献

浅谈路基回弹模量对沥青路论文

目前,沥青路面的早期病害问题突出,除重载和施工因素外,大多与路面性能及排水有关。下面是我整理的浅谈路基回弹模量对沥青路论文,欢迎来参考!

摘要:

以半刚性基层方案为研究对象,采用软件,分析20~100MPa路基回弹模量条件下的路表弯沉值与面层剪应力变化,最后根据数据结果,得出以下结论:①伴随回弹模量不断增大,其对路表弯沉值带来的影响逐渐减弱,新建公路回弹模量应确定在40MPa以上;②路基的回弹模量并不会对面层上剪应力造成太大影响。

关键词: 路基;回弹模量;路表弯沉值;面层剪应力

0引言

回弹模量在沥青路面的结构设计中十分重要,其数值大小不仅会对工程造价造成影响,还关系到公路整体使用品质。本文借助计算软件,深入分析不同回弹模量对公路弯沉值和剪应力造成的实际影响。

1路面结构方案确定

对半刚性基层而言,其拥有良好的刚度、稳定性和强度,适宜作为路面主要承载层,同时还具有造价低、设计与施工成熟等诸多优势,是国内常用的典型路面结构。运用单轴双圆均匀荷载条件下的弹性层状连续体系及其基本理论分析各种回弹模量水平下弯沉、剪应力、面层压应力、基底拉应力实际变化规律,以此明确回弹模量对于公路路面带来的实际影响。此次分析过程中涉及到的参数有标准轴承、垂直荷载等,如果当量圆的半径等于,则轮间距可确定为3倍当量圆半径。采用软件进行计算和分析,为方便计算,给出的假定条件有:路面的横向用y轴表示;车辆行驶的方向用x轴表示,也就是路面的纵向;路面深度方向用z轴表示。在计算得出的结果当中,拉应力与压应力分别为正、负值。在对某个参数所具有的敏感性进行分析时,其余参数均不发生变化。

2回弹模量的实际影响分析

弯沉影响分析

弯沉值是指路面中各个结构层次和路基整体变形的总和。为分析弯沉值受回弹模量变化的影响,路基的回弹模量分别选择九种情况,变化区间为20~100MPa(以10MPa标准递增),各结构层除弯沉值外的参数均不发生变化,通过对比深入分析路面结构的受力,以此得出回弹模量实际变化趋势。当路基的回弹模量为20MPa时,路表和路基顶面的弯沉值分别为和,后者占前者92%;当路基的回弹模量为30MPa时,路表和路基顶面的弯沉值分别为和,后者占前者90%;当路基的回弹模量为40MPa时,路表和路基顶面的弯沉值分别为和,后者占前者87%;当路基的回弹模量为50MPa时,路表和路基顶面的弯沉值分别为和,后者占前者85%;当路基的回弹模量为60MPa时,路表和路基顶面的弯沉值分别为和,后者占前者83%;当路基的回弹模量为70MPa时,路表和路基顶面的`弯沉值分别为和,后者占前者82%;当路基的回弹模量为80MPa时,路表和路基顶面的弯沉值分别为和,后者占前者80%;当路基的回弹模量为90MPa时,路表和路基顶面的弯沉值分别为和,后者占前者79%;当路基的回弹模量为100MPa时,路表和路基顶面的弯沉值分别为和,后者占前者77%。(1)路表弯沉值下降约62%,路基顶面弯沉值下降约67%,路基顶面弯沉值占路表弯沉值的百分比在77%~92%范围内,伴随回弹模量不断增大,其对路表弯沉值带来的影响逐渐减弱;(2)相比较小的回弹模量所带来的弯沉值实际影响较大,若回弹模量在40MPa以内,弯沉值的曲线有较大陡度;而超过40MPa后,曲线较为平缓[2]。

剪应力影响分析

在车轮施加的横向作用力下,面层将产生一定剪应力。同样借助软件,对不同回弹模量造成的剪应力影响进行分析。在回弹模量小于30MPa的情况下,将单圆荷载的中心位置作为控制基准点,重点探讨深度和回弹模量对剪应力带来的影响。

面层压应力影响分析

采用软件,对双圆荷载中心各个位置上的面层底部竖向应力进行计算,此时路基的回弹模量确定在30MPa。通过计算可得,在双圆荷载中心外的位置上,面层底部竖向应力达到最大值。选择不同层位,对深度造成的竖向应力实际影响进行分析,选择6cm,9cm和15cm层位,深入研究竖向应力受基层模量的实际影响。从分析结果中可以看出,面层竖向应力和深度成反比关系,即伴随深度不断增加,面层竖向应力减少。路基的回弹模量不会对压应力造成太大影响。

基底拉应力影响分析

在半刚性基层中,无论层间连续或滑动,面层通常都处在受压区,无法发挥控制作用,所以基底拉应力为路面结构的主要控制因素。实践表明,基底拉应力是结构层产生开裂现象的主要原因,路面使用时会受到荷载长期作用,长时间处在应力和应变的交迭变化情况下,导致结构强度不断降低。在荷载达到一定作用次数以后,基底拉应力就会造成路面开裂。通过对基底拉应力受路基回弹模量变化影响的分析可知,回弹模量由20MPa以10MPa标准上升至100MPa,基底拉应力共降低31%。

3结论

本文借助计算软件,将半刚性基层方案作为主要研究对象,探讨了不同回弹模量对于弯沉和剪应力带来的实际影响,最终可得出下列结论:(1)路基顶面的弯沉值约占路表弯沉值的80%~90%,而且伴随回弹模量不断增大,其对路表弯沉值带来的影响逐渐减弱,回弹模量在40MPa以内时,弯沉值的曲线有较大陡度,而超过40MPa后,曲线较为平缓。基于此,新建公路回弹模量应确定在40MPa以上,以此提升路面整体承载力。(2)深度在10cm以上时,面层剪应力在深度不断增大的情况下明显降低,说明路基的回弹模量并不会对面层上剪应力造成太大影响,提高回弹模量不是解决波浪、堆挤等病害的有效措施。(3)随深度不断增加,面层竖向应力减少。路基回弹模量不会对压应力造成太大影响。(4)基底拉应力是结构层产生开裂现象的主要原因,路基回弹模量的不断增大,会降低对基底拉应力造成的实际影响。

参考文献:

[1]亢建勋.路基回弹模量变化规律及对沥青路面结构的影响[J].交通世界,2015(7):108-109.

[2]苏红敏.路基回弹模量对沥青路面设计参数的影响[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3(8):9-10.

[3]李会勋.路基回弹模量对沥青路面结构设计的影响分析[J].交通世界,2016(32):34-35.

公路路基填筑工程施工技术及质量控制

导语:在正式施工之前,要根据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前的复测,保证设计图上的水准点和导线点位置精确无误。对基底部的处理非常重要,但是很多情况下,施工人员都很难认识到基底处理的重要性,从而忽视基底表土的处理。

1路基填筑施工准备

实地调查。在建设路基填筑施工工程之前,一定要进行实地调查,这样才能因地制宜,设计出符合当地环境的、最完善的施工方案。由于软土地基会受到自身路堤的重量挤压,导致整个软土路基的承载力降低,承受不了足够重量,导致路堤向两侧挤出,这样一来就很容易引起路基的沉陷或者失去路基稳定性。在这种情况下实施路基建设就必须进行填筑工程,只有通过路基填筑技术才能够保证路基更加坚实,有足够的硬度去承载更多的重量。在进行填筑之前,负责监督的工程部门一定要对填筑路段进行彻底勘察,对图纸设计进行反复核对,一旦发现不合理的地方立即上报并进行及时的纠正。

施工复测。在正式施工之前,要根据施工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前的复测,保证设计图上的水准点和导线点位置精确无误。直到确定水准点和导线点没问题之后利用此来检查路基中桩和边桩测量放样,确认其已经符合工程施工的设计标准。如果出现放样不准的情况就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直至合理。

基底处理。对基底部的处理非常重要,但是很多情况下,施工人员都很难认识到基底处理的重要性,从而忽视基底表土的处理。在进行基底填筑过程中,一定要重视零填地地段。通过分析作用力可以得知,车辆的重量不仅仅会作用在路堤上,还会对天然地基的上层有很强的作用力,所以说在进行填筑工程的时候,一定要重视天然地基上部土层的填筑,保证土质能够被压实。如果在填筑上层土的时候发现有垃圾或者杂草,一定要彻底清除干净,之后再进行土质压实,直到确认压实度符合标准值即可。

2路基填筑施工技术应用

土方填筑施工

进行土方填筑施工的时候,应该在施工之前对需要的各种线段和水准点进行复测,保证施工过程中需要的校准点能够足够精确,如果出现水准点或者导线点不够一定要及时增加。对于设计横断面也应该重视,也要进行复测。复测结果不仅要核对标准值,还需要监理工程师过目,当其确认之后再按照图纸要求进行施工。现场施工一定要贯彻落实设计图纸,保证每一个细节都精确,降低施工误差。

基底清理完后进行原地面压实,路基填土高度小于800mm时,对于原地表清理与挖除之后的土质基底,应超挖至路床顶面以下800mm处,分层回填优质填料然后整平压实,其压实度符合规范要求。路堤填土高度大于800mm时,应将路堤基地整平处理并在填筑前进行碾压,其压实度不小于90%。零填挖路床顶面以下0~800mm范围内的压实度不得小于95%。基底土质达不到压实标准,要采取换填或翻晒等措施,并压实至规定的压实度。

利用推土机将填筑材料摊铺,保证填筑材料能够平整地铺设在公路路基上,再用平地机进行压平,将突出部位铺平,使路基看上去没有凹凸感。进行平整路面工作的时候,一般先从两侧开始再压实中间,保证路基中间偏高,这样能够使两侧形成一定的排水坡。

石方填筑施工。在公路路基施工中必须严格遵循施工规范确定石方填料的粒径与强度,路堤填石施工中必须一层一层地用石块进行水平填筑,分层厚度要控制在400毫米以下,石料强度必须大于5Mpa,石块最大粒径必须在15毫米以下,在施工中必须确保细粒料在整个材料中的.含量在30%以上,其中细粒料的要控制在毫米以下。利用大于18吨重型振动压路机进行路堤填石洒水分层压实,压实厚度要控制在400毫米以下,压实过程中为确保没有缝隙出现,可以采用小石块、石屑进行继续填缝作业,压实到顶面稳定为止,不能出现沉降及轮痕现象,石块紧密,孔隙饱满,表面平整为止。路床范围内填料粒径不得大于10cm,必须采用50t以上的重型振动压路机。

3施工质量控制

影响路基压实的因素分析。填筑路基的材料,由于不同填料的性质存在较大的差异,须根据要求因地制宜地选择。填筑材料的含水量是影响路基压实的重要因素。在填筑材料中,除填石及含石量大于的土石混填料外,其它各种材料均与含水量有密切的关系,只有在最佳含水量时压实,方可得到最大密实度。狭窄面积和一些特殊部位的压实。所谓“特殊部位”是指施工段的交界处,构筑物的台背、墙背,施工机具不可达到的薄弱环节。

在施工中一定要引起重视,在填筑时,要选择适宜填料。一般采用小型设备进行碾压,如平板振动夯实机、手扶双轮压路机等,这些部位的实厚度控制在一定距离之间,压实时严格控制含水量。碾压机具和方法是保证压实质量的重要因素。必须根据填料性质和要求达到的密实度,选用和配置碾压机具。然后根据机具性能,确定适宜的松铺厚度。

施工质量控制。在路堤填筑前,填筑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试验。不符合要求的填料坚决不用。路基填筑按试验确定的参数碾压完毕后,试验人员及时按规定进行压实度检测试验,主要采用核子密度仪或环刀法进行压实度试验。如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技术人员要准确控制中、平,防止欠填或超填,并将路基面标高控制在规范要求的范围内,每层碾压完毕都要进行复测。

路基土的控制,在路基填筑之前应对自然土进行试验分析,确定其物理力学性质,测定其最佳含水量和最大干容重,以便指导路基施工及对路基填筑成品的检测,我们通常选择塑性指数较小的土来填筑路基。土在最佳含水量时进行碾压才能达到最大密实度,因此在路基填土压实过程中必须随时控制土的含水量,当含水量过大时,应晾晒风干至最佳含水量再碾压,含水量较低时,必须进行补水。

在施工过程中应连续作业,减少雨淋和暴晒,防止土壤中含水量发生较大变化。土层填土厚度以不超过30cm为宜,分层铺筑压实,施工过程中应尽可能采用重型压路机进行压实,土基密实度的提高可以提高路基的回弹模量。路基工程中压实度反映路基每一层的密实状态,弯沉值反映路基上部的整体强度,当两者都达到合格要求时,路基的整体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才能符合要求。路基施工必须分层填筑,分层碾压,一般路段压实厚度不得大于30cm构造物两侧松铺厚度不得大于20cm,不同性质的土不能混填,无特殊情况路基填筑需全幅填筑,压实度检测按规范要求频率进行。

4结束语

通过上文的论述,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保证高速公路路基填筑工程质量的重要性,如果不能够保证公路路基建设水平,那么就算后期建设再牢固,不论公路结构设计再合理,也是徒劳的,这就说明公路建设中最基础的施工环节也是影响力最大的。路基的质量保障取决于使用的施工技术,要设计出符合地质地形的规范施工方案,严格遵守施工要求,规范施工,防止公路路基施工中出现不良措施的情况。施工技术人员要在施工之前进行全面的考量,充分保障路基填筑技术的使用。

参考文献:

[1]曾金梅,肖东新.公路填土路基施工工艺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4(16).

[2]秦骧远.如何提高公路路基的强度[A].第一届全国公路科技创新高层论坛论文集公路设计与施工卷[C].2012.

[3]赵毅.浅谈公路路基挖方及填筑施工工艺[J].科技促进发展(应用版),2011(2).

旧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技术应用的探讨工学论文

摘 要:旧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技术应用,碎石化技术是目前旧水泥混凝土路面维修改造最好的技术之一。

关键词:碎石化技术;施工质量标准;结构组合;使用条件

1 概述

碎石化的定义

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是一种旧水泥混凝土路面破碎处治技术,是对旧水泥混凝土路面大修或改造的重要手段。该技术是将旧水泥混凝土路面的面板,通过专用设备一次性破碎为咬合嵌挤碎块柔性结构,可充分利用旧路残余强度,且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这种结构不仅具有一定的承载力,而且具有有防止或限制反射裂缝发生、发展的作用,破碎后的粒径范围为2~40cm,力学模式趋向于级配碎石。

碎石化技术的主要特点

通过破碎将旧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强度降低到一定程度,防止反射裂缝的发生,同时能实现结构强度与反射裂缝两者较好的平衡。旧水泥混凝土路面进行碎石化后具有以下特点:碎石化能使原水泥混凝土板块在平面上强度分布均匀;碎石化能保留原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一定强度;碎石化能可以消除原水泥混凝土路面病害;碎石化后的粒径合理,不会产生应力集中现象。

碎石化技术的主要优势

旧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后,可以直接作为新路面结构的基层或底基层,如果旧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后具有较高的强度,能够满足道路承载要求,可作为路面基层直接加铺路面面层,新加铺面层可以是沥青混凝土路面,也可以是水泥混凝土路面。

碎石化技术专用设备及特点

实施碎石化的主要设备为MHB(Multipe-Hed Breaker)多锤头破碎机和Z型压路机。

多锤头破碎机(MHB)由两部分组成,前半部分为柴油发动机动力系统,后半部分为破碎系统,中间备有2排各3对650kg的锤头,两侧各有1对865kg翼锤。每对锤头的'提升高度可以根据需要随意调节,其最大提升高度110cm。

MHB的破碎机理是通过重锤的下落对水泥混凝土板块产生瞬时、点状的冲击作用,其具有以下特点:整幅车道宽度单次多点破碎;锤击功可以方便调节;破碎效率很高;破碎后颗粒组成特性较好;破碎后的表面平整度较高;方便调节,作业灵活。

Z型压路机是一种在钢轮表面带有Z状纹理的振动式压路机,自重不小于10吨,其作用是进一步碾压碎石化后的路面,为加铺提供一个平整的表面。

石化技术的强度形成机理

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后分为表面细粒散层、碎石化层上部和碎石化层下部三个层次。

(1)碎石化后表层约2~5cm,在压实过程中,颗粒被压密,形成嵌挤薄层,通过洒布透层油,具有较高的黏结力,并具有一定的强度和稳定性;

(2)碎石化层上部厚度约10cm,强度主要有:一是来源于内摩阻角,粒径越大则内摩阻角越大;二是来源于预应力,水泥混凝土面板在破碎时,混凝土产生侧向体积膨胀,混凝土颗粒的粒径越小,膨胀趋势越大,产生的预应力越大;

(3)碎石化层下部厚度约10cm,是“裂而不碎、契合良好、联锁咬合”的块体结构,该结构静定且自稳,具体表现形式为各种形式的咬合梁、拱结构,在外力作用下产生咬合嵌挤作用,比普通嵌锁作用更大,提供的强度更高,具有更好的结构稳定特性。

2 MHB碎石化施工质量标准

路面碎石化后的粒径范围要求

水泥混凝土板块一般在20~26cm之间,破碎后顶面粒径较小,下部粒径较大。路面碎石化后的粒径是控制基层强度及新加铺路面不出现早期反射裂缝的关键参数,作为控制碎石化工艺的关键指标,参照国外资料及国内研究成果,碎石化粒径应满足表要求。

路面碎石化后顶面的当量回弹模量和回弹弯沉要求

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后顶面的当量回弹模量是新加铺结构设计的基本参数之一,一般情况下,对于直接加铺沥青混凝土的路面结构,回弹模量平均值宜控制在150~500MPa之间。碎石化后的回弹弯沉与回弹模量之间存在着联系,在将碎石化后的板块及其下结构层视为同种材料构成的情况下,可以参照路面补强公式得到:

Ez=(1000pD/l0)m1m2

式中:p-弯沉测定车的轮胎压力;

D-与弯沉测定车双圆轮迹面积相等的承载直径;

l0-原路面计算弯沉;

m1-用标准轴载汽车在原路面上测得的弯沉值与用承载板在相同压强条件下所测得的回弹变形值之比,即轮板比,一般取;

m2-原路面当量回弹模量扩大系数。

MHB碎石化施工质量标准及检测频率

为满足直接加铺面层的技术要求,保障加铺层施工质量,根据课题研究和实验路的测试,结合路面设计的规范要求,提出MHB碎石化施工质量标准及检测频率。

碎石化层作为基层直接加铺沥青路面,目前我国技术规范中没有相应规定,本技术指标要求是在参考我国现行技术标准《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034-2000)和原技术标准(JTJ034-93)的基础上,结合实验路的实际情况提出的,具体实施中可以灵活掌握。如果碎石化层的表面平整度与上述要求差异较大,在铺筑沥青路面前,必须进行处理。处理措施主要有:

(1)据平整度情况合理合理选择沥青混合撩的型号;

(2)填充级配碎石找平、碾压后洒布热沥青或乳化沥青,再进行压实;

(3)采用其他合适的技术措施进行找平。如果不进行找平,可能会影响沥青路面的平整度,影响路面的使用效果。

3 碎石化后沥青加铺层结构组合

结构组合的原则

研究表明,工程中可能出现的碎石化后颗粒粒径或回弹模量的不同情况,可采用的结构组合原则有:

(1)碎石化施工中应尽量参照推荐的颗粒粒径和回弹模量推荐范围进行破碎,在此范围内时,沥青加铺层要求采用密级配沥青混凝土,并可考虑加铺防水封层;

(2)当碎石化后颗粒粒径稍偏大、回弹模量偏高时,可考虑采用开级配大粒径透水性沥青碎石(简称为LSPM)加防水封层的结构组合方式,其上沥青混凝土仍需采用密级配;

(3)当碎石化后颗粒粒径稍偏小、回弹模量偏低时,要保证加铺层总厚度,可考虑设置FDAC抗疲劳层,以防止疲劳开裂,其他沥青层仍需采用密级配;

(4)回弹模量小于120MPa时需要考虑增设补强层,按照新建路面结构设计。 沥青加铺层四种机构组合方式

(1)作透层、封层后,直接加铺上、中、下面层的密级配沥青混凝土;

(2)加铺LSPM,然后采用两层两面的形式;

(3)加铺抗疲劳层后,再加铺沥青混凝土;

(4)加铺无机结合料稳定类基层,然后加铺沥青面层。

根据研究成果,碎石化后的回弹模量大致可分为5个级别,相应的加铺结构组合形式可按表3标准选取。

4 碎石化技术适用条件和注意问题

碎石化技术的使用条件

碎石化的技术条件

碎石化技术是旧水泥混凝土路面重建技术的主要方案之一,国内外研究和工程实践证明,只要旧水泥混凝土路面满足表4所列条件,就可以应用碎石化的技术进行重建改造。其他因素如板块断裂程度、坑洞、接缝损坏、表面裂缝与层状剥落等不是决定应用碎石化技术的必要条件。

碎石化的经济条件

碎石化工艺应用与原路面补修存在经济平衡点,这个平衡点可用修补比率来反映,国外算例中修补比率为13%左右,山东的经济平衡点是修补面积为20%~25%时,进行破碎改造更为经济。

直接加铺面层时的技术要求

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后直接加铺沥青面层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回弹模量平均值一般在150~500MPa左右,部分原路面水泥混凝土材料较好时,回弹模量会更大,现场测试中出现个别值在600MPa、700MPa的情况,进行上部结构设计时,必须将弯拉指标作为主要设计指标;

(2)等级较高的公路上,碎石化层上的沥青混凝土结构一般不宜小于12cm;

(3)实验段已用于80%(整幅路面)断板的水泥混凝土路面,80%以下断板时使用不会有问题;

(4)上面层必须密级配防水型沥青混合料;

(5)必须完善排水设施;

(6)在碎石化程度较高,测试回弹模量数据较小时,应注意下面层的抗疲劳特性。

碎石化技术应用的注意问题

在满足技术、经济条件要求的前提下,应用MHB进行碎石化前还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的破坏程度决定了其碎石化施工的颗粒控制和工艺要求。对于损害严重的水泥混凝土路面,必须判断其基层状态。一般情况下,基层破坏程度越高。破碎后粒径越小。

(2)水泥混凝土路面基层的破坏程度是判断严重病害路面是否可用碎石化工艺的重要标准;当基层严重破坏时,碎石化后板块容易丧失颗粒间的嵌挤作用,导致模量下降,容易导致沥青路面层出现疲劳破坏。此时应用碎石化,应注意提高上部路面结构设计安全性。

(3)排水设施是碎石化的必须辅助工程。完善排水设施是防止碎石化后沥青加铺层再次发生水损坏的重要措施。

这里所有要求,共同构成碎石化技术的应用条件和决策依据,是确定旧水泥混凝土路面能否实施碎石化技术以及能否直接加铺沥青混凝土面层的必要条件。

结语:重点就碎石化使用条件、强度机理、加铺层组合、施工质量标准及检测频率的关键技术进行介绍,为旧水泥混凝土路面改造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改造技术应用与探讨[J].北京:公路,.

[2]大碎石沥青混合料柔性基层在老路补强中的应用研究[J].西安:中国公路学报,.

[3]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中MHB设备应用[J].北京:公路交通科技,.

[4]旧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后的沥青加铺层设计[J].北京:公路交通科技,.

[5]国外水泥混凝土路面碎石化技术简介[J].北京:公路,.

脊柱侧弯论文参考文献

首先,光靠肉眼看并不能确定是不是,要去医院检查。如果是,我认为可以矫正,因为我就是脊柱侧弯患者,我已矫正好了几度。医院的矫正是带塑料支具。

​​选择要孩子是一个令人兴奋的决定。但是对于脊柱侧弯的女性,怀孕和分娩常常充满焦虑。许多人怀疑脊柱侧弯的人是否可以安全地生孩子。现实情况是,无论脊柱是否异常,怀孕本身就存在自然的风险。但是,脊柱侧弯如何影响从怀孕到分娩的整个过程?工作室整理了女性侧弯患者对怀孕提出的一些最常见问题的答案。

文章目录:

1.如果我患有脊柱侧弯,我可以怀孕吗?

2. 我的宝宝会出现脊柱侧弯吗?

3. 怀孕会导致我的侧弯度数加重吗?

4. 怀孕期间我的脊柱侧弯症状会变得更糟吗?

5. 脊柱侧弯会使顺产更复杂吗?

6. 如果有脊柱侧弯,可以硬膜外麻醉吗?

7. 侧弯融合手术后可以怀孕吗?

8. 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如何注意身体?

1. 如果我患有脊柱侧弯,我可以怀孕吗?脊柱侧弯常常使妇女不愿怀孕。许多人担心并发症,先天缺陷甚至生育问题,但数十年的研究表明,她们的担心是没有根据的。相关研究显示,与没有脊柱侧弯的女性相比,脊柱侧弯不会引起任何特殊的并发症-可以正常怀孕,分娩。侧弯似乎也不会降低生育力或增加流产、死产或先天缺陷的风险。马里兰大学医学中心的研究表明:“一般来说,脊柱侧弯的妇女在妊娠和分娩过程中发生并发症的风险很小,甚至根本没有其他风险,脊柱侧弯的病史不会危及胎儿。”

2.我的宝宝会出现脊柱侧弯吗?脊柱侧弯不是遗传性的,而可能是家族性的。这意味着有一些可能会遗传的基因使某人容易患脊柱侧弯,但是目前并没有发现脊柱侧弯的致病基因。脊柱侧弯是由环境和基因等不同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仅仅因为您具有某些基因并不能保证您会发展为脊柱侧弯,但是它可以使侧弯的发生变得更有可能。

3. 怀孕会导致我的侧弯加重吗?脊柱侧弯的女性经常想知道怀孕是否会使她们的弯曲度恶化。好消息是,只要侧弯曲线是比较稳定的(中线、体态、弯形、度数等),怀孕让侧弯恶化的几率就会很小。骨科医生和研究员乔什·施罗德(Josh E. Schroeder)说:“进行一次或多次怀孕似乎不会影响脊柱侧弯的曲线进展。”尽管这似乎违反直觉,但据认为,人体在怀孕期间会释放一种称为“松弛素”的激素,可使您的韧带在整个骨盆甚至脊柱处松弛,从而使脊柱侧弯曲线上的压力增加。

4. 怀孕期间我的脊柱侧弯症状会变得更糟吗?对于有脊柱侧弯的女性,怀孕引发的症状与没有脊柱侧弯的女性相同。例如,几乎所有妇女在怀孕期间的某个时候都会出现轻度至中度的背痛,因此很难判断疼痛是源于妊娠还是脊柱侧弯。但是,先前存在的背部疾病(例如脊柱侧弯)确实会增加怀孕期间下背部疼痛的风险。背痛可在怀孕三个月初开始,并在分娩后持续长达六个月。到第九个月,下背部疼痛的可能性达到50%。呼吸困难是孕妇的另一种常见症状,尤其是在早期。这是由于孕酮的增加,这增加了呼吸频率和深度。特别是胸部侧弯度数非常大的准妈妈可能会出现肺活量受限的情况,但很少出现呼吸困难。

5. 脊柱侧弯会使顺产更复杂吗?曾几何时,医生会自动为脊柱侧弯的女性安排剖腹产。但是,随着越来越多的女性选择自然分娩,医生发现顺产可以成功完成,没有任何异常并发症。在大多数情况下,有和没有脊柱侧弯的妇女分娩都是相同的,但是有一些区别: 盆骨偏歪比较厉害侧弯准妈妈在分娩时会因婴儿位置不当而为顺产带来困难。 身体本就虚弱的侧弯妇女顺产会更困难,当然这和孕妇的体质关系更密切。 脊柱侧弯会使硬膜外麻醉变得困难一些,特别是对于那些进行过脊柱融合手术的人。 患有脊柱侧弯的孕妇在分娩前应与医生讨论分娩和疼痛处理的选择。

6. 如果有脊柱侧弯,可以进行硬膜外麻醉吗?一般来说是可以的。硬膜外注射在刚好位于脊髓末端下方的空间中进行,并且脊柱侧弯的弯曲和扭曲仍然为硬膜外注射给予了足够的空间。但是对做过脊柱侧弯融合手术的患者来说可能存在风险。

7.侧弯融合手术后可以怀孕吗?脊柱融合手术并非一定意味着您无法正常怀孕或分娩,但可能会影响您接受硬膜外麻醉的可能性。关于脊柱侧弯手术和硬膜外手术的担忧通常是关于将硬膜外针插入手术固定金属区域内的风险。

8. 在怀孕和分娩期间如何保持身体状况?您的身体状况会大大影响您的分娩结果。适当运动和训练可以缓解背部疼痛,而加强运动则可以帮助分娩过程并改善婴儿的姿势。控制体重则能够减少身体对脊柱带来的不对称负荷。

在脊柱侧弯严重的情况下,怀孕可能会比平常人有更多的风险和症状:

弯曲严重的女性的背痛可能会更加严重,其背痛风险高于其他正常的孕妇;

怀孕后期可能会出现呼吸问题(胸椎侧弯度数特别大);

盆骨的倾斜、步态的不平衡可能会因为增加的体重而变得更加明显;

为防止并发症,患有严重脊柱侧弯的妇女在怀孕前应咨询医生。

参考文献

pregnancy increase curve progression in women with scoliosis treated without surgery?Josh E. Schroeder, Evid Based Spine Care J. 2011 Aug; 2(3): 43–50.

. The Genetic Basis of Adolescent Idiopathic Scoliosis,Spinal Research Foundation.

3. Betz RR, J Bone Joint Surg Am, 1987 Jan,69(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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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背手足颈项肩膀腰膝痛(颈椎病、肩周炎、胸背痛、手足痛不能劳动、手、腿、足麻木、口臭口燥)等,是痰涎伏在心隔上下所引起的筋骨牵引所致。晚上睡觉口中有流口水的现象,喉中有锯声。颈椎病、肩周炎,胸背手足肩膀腰膝痛分为急性和慢性两种,大多数患者为慢性,临床常表现不颈既称(颈椎)、肩膀既称(肩周),肩上背胛背及胸前区疼痛,手足麻木或痛,甚至瘫痪不能劳动、自理。此类病可发生任何年龄,以40岁的中老年为多。 颈肩胸背手足腰膝痛,是临床常见的疾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节奏越来越快,加上一些职业的特点,如:电脑操作员、司机会计等,其颈肩腰胸背每天都处于高度的负荷状态。然而,临床对此类疾病的诊疗,无论患者还是医师,则往往重治疗,轻预防和功能锻炼。古人,早就认识到,也就是说治疗颈肩腰胸背手足腰膝痛患者要从平时的预防和锻炼开始。却往往因为工作忙,或缺乏针对性的锻炼的知识和经验。因此,治病效果差,甚至,增加患者的痛苦,加重其经济负担,导致治疗时机而转为慢性病。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医生不知道此类疾病的根源在那,更不知道其病的治疗方法。在束手无策的同时,只用那些按摩、筋骨牵引或吃些通筋舒骨的西药或止痛药等,这样下去只能是治表不治本,所以导致此类疾病的严重性,给人们带来了痛苦。总之,其病的主要病源在于,痰涎伏在心隔上下(心腹积水或胸隔积水),会造成头痛(脑供血不足),颈椎病、肩周炎、手足痛不能劳动、胸背痛、腰膝痛、口臭口干、口流唾液、晚上睡觉喉中有锯声(打鼾咯)。总而言之,治疗此类疾病药理分析如下: ~~:泻水饮,治水肿,水鼓,痰饮,瘰疬,痈疽肿毒。《本经》:“主十二水,腹满急痛,积聚,中风皮肤手足痛,吐逆。”《别录》:“主颈液痈肿,头痛发汗,利大小肠。”《现代实用中药》:“用于壮实体质之腹水,全身水肿,胸胁膜积水等。”《纲目》:“治痰之本,痰之本水也,湿也,得气与水,则凝滞而为痰,为饮,为涕,为癖。~~能祛脏腑之水湿,~~能行经之水湿。~~能散皮里膜外之痰气,惟善用者能收奇功也。”~~泻水饮,通二便,治水肿胀满,留饮,结胸,癫痫,噎隔,积聚,二便不通。《药性论》:“能泻十二种水痰,治心腹坚满,下水,去痰水,主皮肤浮肿。”《珍珠囊》:“水结胸中,非~~不能除。”~~~:利气豁痰,湿中散寒,通络止痛,治痰饮咳嗽,胸胁胀满疼痛,反胃呕吐,中风不语,肢体痹痛麻木,脚气阴疽,肿毒,跌打肿痛,。朱震享:“痰肋下及皮里膜外非~~~莫能达,古方~~~用~~~正此之义也。”如果得此类疾病的患者,用此药物治之,则痊愈也。每天只需服4克,而一次性的,用生姜冲开水送服,轻者八天,重者一十五天痊愈,不复发。

柱侧弯发病很多因素有关的,一个正常的为什么变弯曲呢?这要从分类开始谈起,学科上分先天性突发性的还有神经肌肉型的等等十几种,目前临床上常见特怕性的,大概是80%到85%左右,日常工作生活中大部分是特发性,就是现有的科学条件下不能找到是什么原因引起的。原因不太明确的侧弯用特发性侧弯,那是不是还有别的原因,还有先天性侧弯,是椎体不平衡而造成脊柱发育过程中向一边或者向另一边侧方偏移,也有因为有孩子得了大脑瘫小脑瘫,神经两边肌肉不一样造成的,有时候一些肿瘤病人也引起的。 1 名称分类 过去对脊柱侧弯有不同称呼,现在根据国际脊柱侧凸研究学会建议使用结构性弯曲(原发性)和非结构性弯曲(继发性)的名称,后者又称功能性的或代偿性的弯曲。非结构性包括骨盆倾斜性弯曲、刺激性侧弯及癔病性侧弯;结构性包括特发性脊柱侧弯、先天性脊柱侧弯、神经纤维瘤病及其他。 2 发病率 此病如能及时及早的发现对治疗具有积极意义。检查此病一般都采取以下方法:①弯腰试验,②背部云纹摄像法,③X线检查。根据国内外一些报道,在诊断此病上,很多学者也都进行了一定的探索。如X线超长现格全脊柱摄影装置[1]以及红外热象图在此病上的应用[2]。由于普查所采用手段及人群不同,文献报道脊柱侧弯的发病率也不一致。国内马迅等[3]检查24130名中小学生cobb角大于或等于10°者为347人,侧弯患病率为,男女比例为1:;田纪伟等[4]检查10073名6~15岁学生,患病者为487例,患病率为,男女比例为;王旭生等[5]对13560名10~19岁在校中小学生普查中,侧弯患病率为,男女比例为1:。可见各地情况均不相同,但也可看出发病率还是较高的,且女性患者多于男性患者。 3 病因学 脊柱侧弯的发病原因迄今为止仍不十分清楚,但仍有不少学者对其发病机理在实验和临床研究中进行了积极的探讨。 遗传因素 早在1911年,Roth即报道过遗传因素可导致脊柱侧弯。在这一问题上,有人认为是多基因遗传,也有人认为是一种单链的显性遗传,具有不完全显现率。 生活习惯 实验研究表明,长期处于侧弯体位,坐姿不良都可出现腰部畸形,Goldberg[6]通过脊柱侧弯与手足使用习惯的关系的研究调查中,提示了脊柱侧弯与大脑优势半球的关系。 代谢异常 [7]有人发现6~18岁原发性脊柱侧弯患者血清中,2-I型球蛋白及己糖蛋白的含量增多;尿内脯氨酸的氢氧化物排泄增加,粘多糖减少,且脊柱侧弯的椎间盘髓核内氨基葡萄糖及氨基乳糖含量减少。 脊柱平衡机制受损 顾耀明等[8]在对家兔的实验中通过单纯于兔肩胛骨与同侧股骨大转子间连以钢丝,使脊柱发育成侧弯且进行性加重椎体旋转出现三维结构变化,但不直接损伤脊柱,结果表明凹侧椎体生成骺板受到超高的压力而凸侧骺板受力相对小,因此凹侧骺板由于逐渐增加的超高力作用从而使纵行生长受到抑制,椎体楔形变,脊柱侧弯进行性加重。 神经因素 [7]有人发现在脊柱侧弯中相当一部分有平衡功能失调,本体反射及眼反射系统均有失调,这一现象后来又被别的作者所证实。 软组织因素 梁栋等[9]对侧弯脊柱主弧两侧的软组织做了外科解剖及病理学探讨。发现主弧凹侧的各层软组织均有挛缩现象并产生了张力。光镜及电镜下观察其组织相亦证实均有明显变性,而主弧凸侧的各层软组织只有轻度萎缩变性,从而指出侧弯的脊柱凹侧软组织变性挛缩成为脊柱侧弯畸形发展的重要因素。袁泽农、肖子范等[10]通过研究认为脊柱侧弯患者椎旁肌中肌梭数的减少也可能是侧弯发生的原因之一。 4 治 疗 对脊柱侧弯较轻者,可以进行观察,重者需要治疗,由于本病可进行性加重,对有阳性家族史又表现有结构性弯曲者,亦应早期治疗,其治疗目的是恢复躯干的对称性,并使之保持第一胸椎棘突对准臀中皱襞,同时使两肩与骨盆左右平衡,以及保持心功能及肺功能。 非手术治疗 一般而言,侧弯曲度在40°以下,轻度进行性加重的脊柱侧弯,每年加重不超过5°者;侧凸曲度介于40~50°之间者,胸廓畸形不大,可复性强而年龄较小者均可采取保守方法治疗。 石膏固定法 最早采用Risser设计的合叶石膏固定法,但是方法繁琐,患者需长期卧床,不易为病人所接受,后来问世的Risser-Cotrel石膏固定法,其特点是病人可以早期下地活动,该石膏固定法亦可以用作单纯脊柱融合术的辅助治疗方法。 支具疗法 是目前公认有效的非手术疗法且应用最广,其基本原理是利用生物力学三点或四点力矫正规律,以达到防止脊柱侧弯加重的目的。其适用于侧弯曲度在20~40°之间、侧弯畸形尚不固定、有较大可能恢复的未成年患者。1948年,Milwaukee支具应用最早而风行一时,穿戴支具的患者,胸椎侧弯者有20%畸形可望矫正,但腰椎侧凸矫正略少,颈椎则更少。且长期穿戴支具可妨碍下颌骨的发育而导致颌面部畸形,故此疗法已不盛行。70年代,北美的Boston支具因疗效显著开始被广泛接受。目前,多应用改良的塑料贴身支具治疗胸椎以下的脊柱侧弯畸形。 牵引疗法 牵引治疗脊柱侧弯有头圈牵引法、Cotrel牵引法、头圈石膏牵引法、头圈股骨牵引法等,多与石膏、矫形器或手术等疗法合并使用。 电刺激疗法 是另一种公认的较为有效的非手术疗法,[11]1983年Axellgaarod推出双通道体表电刺激治疗仪对治疗脊柱侧弯患者取得了较为满意的效果。国内有学者认为电刺激疗法的机制是凸侧有关肌群在电刺激下长时间收缩锻炼,变得比凹侧粗壮有力,使脊柱两侧产生不平衡牵拉收缩从而获得矫正,甚至是脊柱内侧不平衡牵拉收缩,使凹侧半的椎体骺板受到拉伸,导致骺板内增殖细胞生长分裂加快,而使凹侧半的椎体生长加快达到矫正侧弯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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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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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序号]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起止页码。

二、[序号]专著作者。书名[M]。版次。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三、[序号]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起止页码。

论文的参考文献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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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果某文献在文中数次被参考,则几处序号要保持相同,只是页码有变化。在文末只列出该参考文献一次即可,不必多次罗列。

3、每一参考文献的所有要素必须齐全,不可残缺,具体包括: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及截体类型标识(如专著M、论文集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专利P等)。

参考文献作用:

1、研究基础

参考文献可以反映出论文的真实性和研究依据,也反映出改论文的起点。我们论文中的研究都是在过去的基础上进行的,这也表明了自己论文中的研究是有价值水平和依据的。

2、研究区别

标注参考文献也是为了把前人的成果区分开来。这能表明论文的研究成果是自己写的,虽然引用了前人的观点、数据或其他资料。 但是标注出参考文献不仅能体现出自己的研究能力,也能体现自己的创新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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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作者姓名),Near-perfect Token Distribution(论文名称), in Random Structures & Algorithms5(1994)(论文发表在的出版物名称(期刊号)或会议名称).又如,[8] and Less-structured P2P Systems for the Expected High Churn, in IEEE P2P,2005.

英文参考文献标准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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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参考文献的.格式

丨 期刊

期刊作者.题名[J].刊名,出版年,卷(期):起止页码

周庆荣,张泽廷,朱美文,等.固体溶质在含夹带剂超临界流体中的溶解度[J].化工学报,1995,46(3):317 323

Dobbs J M, WongJ M. Modification of supercritical fluid phasebehavior using polorcoselvent[J]. Ind Eng Chem Res, 1987,26:56

刘仲能,金文清.合成医药中间体4-甲基咪唑的研究[J].精细化工,(2):103-105

Mesquita A C,Mori M N, Vieira J M, et al . Vinyl acetatepolymerization by ionizingradiation[J].Radiation Physics and Chemistry,2002, 63:465

丨 专著

专著作者.书名[M].版本(第一版不著录).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蒋挺大.亮聚糖[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

Kortun Spectroscopy[M]. New York: Spring-Verlag,1969

丨 论文集

论文集作者.题名[C].编者.论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郭宏,王熊,刘宗林.膜分离技术在大豆分离蛋白生产中综合利用的研究[C].余立新.第三届全国膜和膜过程学术报告会议论文集.北京:高教出版社,

Eiben A E,vander Hauw J 3-SAT with adaptive geneticalgorithms [C].Proc 4th IEEEConfEvolutionary Press,

丨 学位论文

学位论文作者.题名[D].保存地点:保存单位,年份

陈金梅.氟石膏生产早强快硬水泥的试验研究(D).西安:西安建筑科学大学,2000

ChrisstoffelsL A J . Carrier-facilitated transport as a mechanistic tool insupramolecular chemistry[D].The Netherland:

丨 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题名[P].国别,专利文献种类,专利号.出版日期

仲前昌夫, 佐藤寿昭. 感光性树脂[ P ]. 日本, 特开平

Hasegawa,Toshiyuki, Yoshida,et Coating composition[P].EP

Yamaguchi K,Hayashi A. Plant growth promotor and productionthereof [P].Jpn,

丨 技术标准文献

标准标准编号,标准名称[S]

ISO 1210-1982,塑料 小试样接触火焰法测定塑料燃烧性[S]

GB 2410-80,透明塑料透光率及雾度实验方法[S]

丨 报纸

报纸作者.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陈志平.减灾设计研究新动态[N].科技日报,1997-12-12(5)

丨 报告

报告作者.题名[R].保存地点:年份

中国机械工程学会.密相气力输送技术[R].北京:1996

丨 电子文献

电子文献作者.题名[电子文献及载体类型标识].文献出处,日期

万锦柔.中国大学学报论文文摘(1983-1993)[DB/CD].北京:中国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文献类型及其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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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期刊[J]

②专著[M]

③论文集[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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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磁带[MT]

②磁盘[D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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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磁带数据库[DB/MT]

③光盘图书[M/CD]

④磁盘软件[CP/DK]

⑤网上期刊[J/OL]

⑥网上电子公告[EB/OL]

英文文献采用 APA格式

丨 单一作者著作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Sheril, R. D.(1956). The terrifying future: Contemplating color television. San Diego:Halstead.

丨 两位作者以上合著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 &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Smith, J., & Peter, Q. (1992).Hairball: An intensive peek behind the surface of an enigma. Hamilton, ON:McMaster University Press.

丨 文集中的文章:

Mcdonalds, A.(1993). Practical methods for the apprehension and sustained containment ofsupernatural entities. In G. L. Yeager (Ed.), Paranormal and occult studies:Case studies in application (pp. 42–64). London: OtherWorld Books.

丨 期刊中的文章(非连续页码):

Crackton, P.(1987). The Loonie: God's long-awaited gift to colourful pocket change?Canadian Change, 64(7), 34–37.

丨期刊中的文章(连续页码):

姓,名字首字母.(年). 题目. 期刊名(斜体). 第几期,页码.

Rottweiler, F. T.,& Beauchemin, J. L. (1987). Detroit and Narnia: Two foes on the brink ofdestruction. Canadian/American Studies Journal, 54, 66–146.

丨月刊杂志中的文章:

Henry, W. A., III.(1990, April 9). Making the grade in today's schools. Time, 135, 28-31.

英语教育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2017

导语:随着全球化的发展,随着教育的快速发展,英语成为运用最广泛的语言。下面是我分享的英语教育类毕业论文参考文献,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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