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JohnRawls)在政治哲学上成就斐然,受到相当普遍的肯定与推崇。不时有人赞誉道,他在西方自由主义传统里的贡献,堪称接续了弥尔(JohnStuartMill)、甚至于康德(ImmanuelKant)的地位。这类说法,无论具体意义有多少,都提醒我们,评价罗尔斯的时候,除了看他的具体观点的完备与否、以及论证的妥当程度之外,他为自由主义政治理论开创了甚么新的视野和资源,也值得特别注意。毕竟,康德、弥尔这些一流的思想家所开启的问题与视野,对于自由主义的哲学基础,曾经发挥过革命性的转移功能。罗尔斯有相应的贡献吗?
为人谦虚平和的罗尔斯,在《正义论》(ATheoryofJustice)第一版的序言里曾说:「我所提出的看法,无法自矜原创。(书里)主要的观念都属于我们的大传统,为大家所熟稔。」1可是警觉的读者不难发现,单就他立意写一部《正义论》而言,已经可以见出他的问题意识比传统自由主义更为深入的一面。
自由主义原本就是一个驳杂的传统。这个传统立足的基本精神,在于强调个人的权利与利益优先于各种集体组合、各类属于集体的价值。可是这类权利与利益包括哪些具体项目?正当性的基础何在?它们这种优先地位,如何表现出来?它们之间的比重与冲突如何调节?甚么情况之下,它们可以合理地受到限制?最重要的,个人之间的平等,对于每个个人的权利与利益又会形成甚么样的制约?面对这些麻烦的问题,各家理论参考不同的历史条件,提出过众多的陈述方式。自由主义的驳杂与丰富,毕见于此。
那么,罗尔斯用「正义」这个主题表达自由主义,有甚么特殊意义吗?换个方式问,为甚么他不径取权利、自由等等传统自由主义必定关怀的概念,作为自己理论的核心?
罗尔斯给自己设定的论争对象是效益主义(utilitarianism)。这种针对性,已经足以见出他的思考的大要方向。「每个人都拥有一种奠基在正义之上的不容侵犯地位,即便社会整体的福祉,也不能凌驾。」──这是《正义论》正文第一页上的宣示。「社会整体的福祉」,所指当然就是效益主义所追求的「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罗尔斯所忧虑的是,在根据效益主义追求效益的「跨个人」积累之时,会伤害、牺牲少数人的利益或者权利。不过推广言之,不少人,即使并非有意识地站在效益主义的立场,却还总是不免相信,为着整体、社会、或者多数人的某种福祉、某种具体目的──例如文化的发达、经济的成长、社会的安定、国民的健康、或者某种历史哲学式的宏伟目标──个人的利益和权利有时候不免要让位。罗尔斯对效益主义的批评,当然也直接适用于这类心态。
可是将罗尔斯这句话稍作更动,强调正义的自由主义、与不强调正义的自由主义,也可以藉它来分辨。「自由主义」这个社会理想,同样必须坚守正义观点所坚持的个人的「不容侵犯地位」;对于罗尔斯来说,社会是不是呈现出某种自由主义的面貌,相对于它是否正义,仍然属于次要的问题。如果社会因为力求实现某一种关于自由主义的理解,居然必须凌驾个人的「不容侵犯地位」,这种做法依然是错误的。有人会反驳:会凌驾于个****益之上的制度,称得上自由主义吗?当然称不上,不过这个问题充分显示,关键其实在于正义这个概念。正义概念正是要告诉我们,个人有些甚么权益与地位是不容凌越侵蚀的。即使站在追求个人自由的立场上,我们仍然须要参考正义概念,方能判断一个自由的社会应该具备甚么面貌,尤其是个人应该获得甚么方面的自由、多少自由、以及在各项自由之间应该形成甚么样的先后比重。换言之,自由主义的妥当,来自一套妥当的正义概念具有自由主义的内容。罗尔斯企图证明,一套以公平为特征的正义观2,正好满足了自由主义对个人自由与基本权利的追求。成功与否不论,罗尔斯这种思考方式,已经足以显示,他的自由主义,与一般直接认定某项所谓自由主义的价值(例如自由、效率、自然权利等等)、却不问这种价值是否确实表达了人的「不容侵犯的地位」的取径,实在有可观的差别3。
这个情况,说明了为甚么罗尔斯要写作一部《正义论》、要取正义作为社会体制的最基本品格、要以正义作为政治哲学的根本问题。那是因为正义是一个极为基础的概念,对它有所厘清,其它政治价值才能基于正义原则的要求,取得明晰的身份与正当性。用罗尔斯自己的陈述来说,他的正义理论的第一个目标是,针对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应该享有哪些基本权利与自由、这些权利与自由如何居于优先地位,提出一套足以服人的交代;第二个目标是,将这套说法与民主意义下的平等结合,也就是让个人的权利与自由,能够跟真正的机会平等、跟高度的分配平等结合。他认为,发展这样一套理论,才可望回答一个宪政民主社会里政治哲学的首要问题:「自由而平等的公民,应该在甚么样的公平条件之下,进行社会合作?」
正义概念这种优先地位──逻辑上的优先、也是实质上的优先──如何发挥作用,我们可以挑出政治权利、机会平等、以及所得如何分配三个例子来看。这三个议题,对自由主义的大传统来说都不陌生。可是到了罗尔斯的理论中,由于正义的原则性要求,这三项问题取得了相当特殊的形貌与内容,所产生的修正,在自由主义传统内部显得极具挑战性。
罗尔斯的正义第一原则,揭橥了一系列基本权利与自由;他也强调,这些权利与自由具有优先性,不容资源分配的要求(也就是正义第二原则)来凌驾4。但是在这些自由与权利之间,罗尔斯特别要求政治的权利与自由必须具备「公平的价值」(fairvalue)。批评自由主义的人常常指出,自由主义所举出的基本权利与自由,由于忽略了使用这些权利与自由所需的社会、经济条件并不平等,所以这些权利与自由往往流于「形式」的。针对这个问题,罗尔斯特别要求个人的政治权利具备公平的价值,也就是其「有用性」要获得保证。为了这个目的,罗尔斯要求经济势力退出政治过程,要求例如公费选举、限制政治捐献、保证媒体的公平使用等制度。他甚至认为政治程序乃是一种有限的公共设施,必须设法保证每个人的公平使用权利。
关于机会平等,罗尔斯区分了「形式的机会平等」(formalequalityofopportunity)和「公平的机会平等」(fairequalityofopportunity)两种诠释。形式的机会平等不难理解:大家不受限制、也不论条件,站在同一条起跑在线,每个人都有机会发挥一己的禀赋和条件,追求自己所设定的前程;罗尔斯称之为「前途对一切人才开放」。这可能也是我们日常所流行的机会平等概念。支持这种机会平等的社会体制,罗尔斯称为「自然自由体制」(systemofnaturalliberty)。
可是罗尔斯认为这样的平等只是形式的。它虽然开放了一切公共职位和社会位置,却未能保证具有同样禀赋与动机的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取得这些职位和位置。一个简单的情况就是,由于出身和家境的限制,有人虽然资质与动力都不逊于他人,却无法享受到足够的教育和文化,培养才能、发挥禀赋,驯致他们虽然没有受到法律的限制,却仍然无法享用同样的机会。要保证公平的机会平等,那么防止财富的集中、消除社会歧视、尤其是尽量做到教育机会的均等,都是必要的手段。这种公平的机会平等,罗尔斯称之为「自由主义的平等」(liberalequality)。
不过,这种平等的要求,虽然减弱了社会环境因素对于个人命运的作用,却仍然容许禀赋与动机的不平等,影响一个人的生命前景。罗尔斯认为,禀赋的不平等分配,乃是「自然彩券」(naturallottery)的结果,同时社会条件和家庭条件,对于个人禀赋的发展、成就动机的培育,也必然会有强大的影响,因此正义不能停止在自由主义的平等,而应该进一步要求「民主的平等」(democraticequality),也就是罗尔斯最有名的「差异原则」(differenceprinciple)。
差异原则的涵意之一,就是将所有社会成员的天生禀赋的分布,视为社会的共有资产,因此个人发挥一己禀赋所获得的成果,在一个明确的意义上属于社会:在道德上言之,个人禀赋与生俱来,并不是当事人在道德上「应得」的;而其发挥和作用,又需要其它人的互补与配合。因此,只有在鼓励有才者更加锻炼、发挥他的才能、以便有利于弱者这个条件之下,他才有理由获得较他人为多的报偿与奖励。换言之,一反传统自由主义将分配问题与才能或者贡献直接结合起来的「贤能体制」(meritocracy)趋势,罗尔斯正好反其道而行,从社会合作的公平条件着眼,为分配的不平等建立限制。
这三个概念经过如此处理,意义已经转为相当激进。不少自由主义者,对于罗尔斯这样修正传统自由主义的一些基本立场,会觉得不以为然。他们会问,一旦权利、机会、以及凭才能换取的所得,居然要受到公平以及平等原则的制约,自由主义尊重个人自由的基本精神岂不荡然无存?这种忧虑并不是无的放矢,但它可能起自一种关于自由主义性格的片面了解。自由主义所面对的,乃是一个必须兼顾双面的问题:个人的自由与平等要求的是甚么,必须放在社会合作的脉络里获得说明和肯定。不谈后者,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只是抽象的道德设定,因为这时候众人抉择的纷歧、先天后天条件的差异、资源的有限、体制正当性的必要等等问题,都无从进入考虑。但是要在社会合作的脉络里肯定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就必须追问甚么样的自由与平等才算构成了合作的公平条件。常识性的自由主义,往往只着重于发挥个别个人的自由与平等,结果无法说明社会合作对自由与平等所提出的要求与限制。用市场模式说明社会合作的自由主义,又仅着重市场意义下的自由与平等,疏忽了市场运作的累积效应,对自由与平等的「公平」价值会有所扭曲,从而合作的条件不再公平。罗尔斯舍弃了这两个极端,用公平的合作条件呈现个人的自由与平等对于制度要提出甚么要求,也用公平的合作条件限定社会合作的原则与架构。这种取径,我认为乃是自由主义对本身的价值信念更有自觉、与现代社会生活更为贴切的一种发展。如果因此必须对「自然自由」的体制有所修正,那也应该说是自由主义更进一层的深化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