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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幼友悌:从家族伦理到社会政治

2016-08-24 11:01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儒家思想将“家”与“国”进行比照、关联,认为二者在组织结构和内部属性上具有相似性,可以进行“推而及之”的类比。家之于国,家规之于国法,其间的关联一脉相承。家族伦理中的“长幼”“友悌”,放大到国家,则具有了政治价值,成为维护尊卑等级的社会制度,成为治国理政、选拔人才的治国方略。“长幼”、 “友悌”从家族中的日用人伦,扩展到社会生活、政治思想并渗透到封建社会的各项政策法令中,其背后的伦理学意义和政治学意义是相辅相成的。


  一、作为家族伦理的“长幼友悌”

 

  在古代社会,“长幼”是家庭生活中的一项基本伦常关系。根据早期的文献记载,“长”与“幼”这对概念广泛应用于宗族之内和宗族之外,在同一宗族之内,“长幼”往往是根据辈分和年龄来进行区分的概念,辈分高的为长,辈分低的为幼;年龄大的为长,年龄小的为幼。在家庭生活中,长者和幼者之间需要遵行“长幼有序”的礼仪。关于长幼礼仪的遵从,在春秋时期就已经受到重视。在《国语》记载的鲁国的一次祭祀活动中,负责邦国礼仪的夏父弗忌,把侄子鲁僖公的位次安排到了叔叔鲁闵公的前面,理由是鲁僖公的政治功绩大于短暂在位的鲁闵公。春秋时期,祭祀先祖是国家的重要典礼,礼仪中最重要的就是祭祀先祖的顺序,这个顺序称为“昭穆”。按“昭穆”的规定,始祖居于正中,二世、四世、六世往下称为昭辈,排在左方,三世、五世、七世往下称为穆辈,排在右方,昭和穆的次序不允许有丝毫差迟。可见同一昭、穆之间是按照即位的先后,并参照辈分的大小进行排列的。鲁国的这次祭祀大典显然违反了这个顺序,鲁闵公是鲁僖公的叔父,即位在前,理应安排在鲁僖公的前面。夏父弗忌的做法不合礼法,管理礼仪的人对此提出了异议,指出宗庙祭祀的昭穆次序是用来表征宗族之内的长幼次序、亲疏关系的,这种次序代表了宗族之内的尊卑等级,如果随意打乱,那么为了昭示礼仪而举行祭祀活动还有什么意义呢?有司特别指出:“夫祀,昭孝也。各致齐敬于其皇祖,昭孝之至也。”。(《国语·鲁语上·夏父弗忌改昭穆之常》)

 

  春秋战国时期,各种思想流派都提出了各自的治国理想,而儒家的理想就是建立和维护一个等级分明、秩序井然的社会。为了建立这样的社会,就要首先让“等级”的观念深入人心,这就是“正名”。“正名”所提出的标准就是“礼”。从家族内部开始,强调兄弟之间的“尊卑贵贱、长幼有序”的礼仪就成为儒家极为关注的问题。儒家表面上说兄弟长幼之间应该兄友弟悌,但强调的重点,实际在于弟对长的顺从、尊敬,也就是幼对长的“悌”上。对于“悌”字的含义,许慎《说文解字》有形象的解释,认为“悌”通“弟”,“韦束之,次弟也。”[1]113按照造字法,悌是一个会意字,从弟的造型来看,像是一些兵戈被一条绳索捆绑着,这或许寓意着某种力量受到了一定的约束;也有人说绳索规规矩矩地缠绕了一圈又一圈,寓示着一种次序,即兄弟之间的先后次序,作弟弟的要顺从和尊重兄长。儒家对“悌”进行了肯定和论说。东汉班固把家族中的父兄视为规则秩序的制定者和维护者:“谓之兄弟何?兄者,况也。况父法也。弟者,悌也。心顺行笃也。”[2]248《孝经》更借孔子的话说:“(君子)教以悌,所以敬天下之为人兄者也。”[3]21这几段话都强调了长幼之间的次序问题,强调兄对弟的主导地位。

 

  农耕社会的人们靠种地为生,对土地的生产条件极为依赖。而原始社会生产力低下,加之各种自然灾害的威胁,单靠个体的力量很难生存,于是具有血缘亲情的父子兄弟结成群体,依靠家族这种持久而稳固的力量,共同劳作,互相合作,抵御天灾,获得农业丰收。就这样,以血缘亲情、地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乡党成为古代中国社会的基本组织结构。在家这一基本组织结构的内部,父子、兄弟、夫妇等各成员之间的关系最需要谨慎处理。家庭成员之间需要相互合作、和睦,相互协调,这样才能维护家族的秩序,进而保证家族的整体利益。农业社会的家族合作方式决定了家庭之内的礼仪、家规对于维护一个家族正常运转的重要性。因此在家族之内推行“长幼有序”、“兄友弟悌”、“敬老重悌”的伦理观念,制定家规、家法以保证这种伦理秩序的合理和长久存在,是封建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在一个家族之内,往往有多种家规家法,例如族规、家训、家约等,一般由家族中声望最高的人来制定和管理,并负责向族众宣讲,监督其执行。族众有违反这些规范的,族长对其进行审判裁罚。

 长幼友悌:从家族伦理到社会政治

  二、“长幼友悌”:从家规到国法

 

  强调家族之内的“长幼有序”“兄友弟悌”,是为了维护宗族秩序,而宗族安定对于古代社会的意义,却一直关系到家国天下。农耕社会家族合作、聚族而居的生产方式,把众多个家庭连接在一起,为更大的生存利益结成集体,也就是国家。在国家之中,所有家庭之间仍然需要象家族之内的父子兄弟一样协同合作、各自承担职责任务,从而促成整个国家的良性运转。从这一点来看,“家”与“国”在内部成员的合作方式上具有相似性,可以进行“推而及之”的类比。家有家规,国有国法。家和国都需要制定各种礼仪、法规,以维护等级秩序。“兄友弟悌”的家族伦理就被扩大到宗族之外的乡党、国家。古代的思想者很早就开始把家族之内的宗法礼仪类比和推理为各种治理家国、管理臣民的策略。例如《周易》曾把“正家”与“定天下”做了类比,《易经·家人卦》:“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而家道正。正家而天下定矣。”《周易》认为家庭中的父与子、兄与弟、夫与妻三对人伦关系的处理都应符合宗法伦理,前者统领后者,而后者对前者绝对顺从和尊敬,这就是所谓的“正家”,而做到“正家”也就可以“定天下”。因为在政治生活中做到仁爱礼让、尊卑有序,根源于在家族中对伦理道德的坚持。再如,《礼记·中庸》把治理国家的大道理理解为处理好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天下之达道五,所以行之者三。曰君臣也,父子也,夫妇也,昆弟也,朋友之交也,五者天下之达道也。”孔子也曾有类似观点,他认为一个人只要在处理兄弟、长幼等人伦关系上做出努力,就是在做着“为政”的事情了。“子曰:书云:‘孝乎惟孝,友于兄弟,施于有政。’是亦为政,奚其为为政?”孔子认为,处理朝政和处理家庭关系一样,都是在调整、平衡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由此看来,如果抛开在朝还是在家的环境不谈,为政就是个体在社交生活中,在行为方式上所秉持的原则。甚至可以说,在家族之内践行孝悌已经是在为政了,不必有待于朝廷。《论语·学而》中有段话说:“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南宋朱熹的《四书章句集注》对这段话做了注解,指出善待父母的人堪称“孝”,善待兄长的人堪称“悌”:“此言人能孝弟,则其心和顺,少好犯上,必不好作乱也”。[4]50一个人在家庭之中做到悌,也就是对兄长尊敬顺从谦让,这样的人到了社会上就不会做触犯尊长的事,而不会触犯尊长的人就不会触犯国君。因为他的内心已经在家族之中被驯化了,尊敬顺从长兄的意识早已内化为行动的自觉。依照这一逻辑,在家族中实现了“悌”,推广到社会就是在培养一种顺从、恭敬的氛围,这是儒家学者和为政者所谓的治世图景,所以他们极力推行用“悌”来教化百姓。

 

  从宗族内部的长幼之礼做起,把一个人从内发扬到外,过渡到治理国家,推而及于平定天下,这是一条把伦理道德与政治生活结合起来的人生路线。对此,孔子曾经强调,顺从尊敬的行为从家庭扩展到社会,逐渐辐射推衍,这样“仁”的社会就逐渐形成了。所以他要求弟子们在家族之内孝顺父母,出门在外顺从长者。《论语·学而》:“弟子,入则孝,出则悌,谨而信,泛爱众,而亲仁。”《孝经·广扬名章第十四》也有记载:“子曰:‘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事兄悌,故顺可移于长;居家理,故治可移于官。是以行成于内,而名立于后世矣。”[3]31这是说,如果在宗族之内遵守孝悌家法,移置朝廷,则会按照尊卑等级的礼仪约束自己,不犯上欺下。反之,在家庭中没有按照孝悌长幼的族规行事,则会在社会上生出斗辨侵凌的行为。成书于汉代的《大戴礼记·盛德第六十六》记载:“凡斗辨生于相侵陵也,相侵陵生于长幼无序,而教以敬让也。故有斗辨之狱,则饰乡饮酒之礼也。……父子不亲,长幼无序,君臣上下相乘,曰不和也,不和则饬宗伯。”[5]142根据作者戴德的观点,社会成员之间有斗辨争夺的情况发生,是因为相互之间总存心要控制、凌驾于对方之上,而这样的情况是因为自幼在家族中忽略了训练长幼有序的宗族伦理观念。如果曾经在家族中教习敬让长辈、友爱小辈的礼仪,在乡党之间时时举行乡饮酒的礼仪以温习劝导长幼之礼,在社会生活中就不会生出那么多相互侵凌、争斗的情况。

 

  从个体人格的成长来看,按照儒家“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士人在家族乡党之内的行为规范,所受到的家族教养,与其将来走上仕途,对家国、社会的影响直接相关。因此从这一角度提倡“长幼友悌”的行为,也是儒家思想的重要观点。南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大学章句》论及“修身齐家”说: “所谓治国必先齐其家者,其家不可教而能教人者,无之。故君子不出家而成教于国:孝者,所以事君也;弟者,所以事长也;慈者,所以使众也。弟,去声。长,上声。身修,则家可教矣;孝、弟、慈,所以修身而教于家者也;然而国之所以事君事长使众之道不外乎此。此所以家齐于上,而教成于下也。”[4]10儒家反复强调的“修身”,意义在于人类具有“推己及人”的心理习惯,“修身”的同时又是在影响家族,进而影响社会。在家族之内用“长幼有序”的伦理要求自己,也就是在为这种伦理行为最终衍变为一种社会行为做准备。

 

  基于古代社会对“长幼有序”伦理价值的认可,大量的有关“友悌”的规定被写入政策法令加以提倡。例如《新唐书·孝友传》有记载:“圣人治天下有道,曰‘要在孝弟而已’。”[6]5592对孝悌行为的推崇可见一斑。幼敬长的礼仪俨然成为唐代官员之间往来交际的规范。《唐六典·卷四·尚书礼部》: “凡百官拜礼各有差:……凡行路之间,贱避贵,少避老,轻避重,去避来。”[7]115旌表孝悌、垂范后世,亦是有宋一代朝廷沿用的治国理念,宋太祖赵匡胤就曾经于开宝三年(970年)颁布诏书令诸州官吏审察民间孝悌彰闻、德行纯茂的人,每五千户举荐一人。[8]70继宋太祖之后,这样的诏令不绝于耳,南宋末期咸淳年间:“诏民有以孝悌闻于乡者,守、令其具名上闻,将旌异劳赐焉”。[9]908熙宁三年又下诏令,对那些众所周知的能孝悌力田的人,政府给帖付身。这些人即使偶尔有触犯法令的行为,如果情况不是那么严重,还可以特赦减轻刑罚。[9]5008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在“孝悌”德行方面出众,就相当于得到了政府很大的认可,即使在其它方面又瑕疵也可以被原谅,享有特殊的减免特权。由此可见,宋代的旌表孝悌是直接由天子赐予的一种极高的政治荣誉,代表最高统治者对孝悌行为的表彰和提倡。到了明代,朱元璋刚刚登基,就以孝悌忠信的礼仪昭告天下,《明实录》记载:“居家有礼则长幼序而宗族和,朝廷有礼则尊卑定而等威辨。”[10]1337朝廷不断下达的旌表诏令,促成了民间讲究孝悌的社会氛围。地方官府把“孝悌雍睦”的要求直接写入乡约也不在少数。明代王守仁在江西任所颁布《南赣乡约》,用家族孝悌的规定来管理约束乡党百姓:“自今凡尔同约之民,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善良之民,共成仁厚之俗”。[11]665这样的“乡约”已经把家族伦理和政治联系在了一起。

 

  三、政治生活中的“长幼友悌”

 

  除了诏书政令中的提倡,家庭中的“长幼”“孝悌”伦理还成为政治生活中选拔官吏、识别人才的标准。汉代设立“孝廉”,即孝悌廉让科目,“孝悌”被直接设为官职,《后汉书·明帝纪》:“其赐天下男子爵,人二级;三老、孝悌、力田人三级。”根据唐代李贤的解释,三老、孝悌、力田,都是皆乡官的名称。三老,是汉太祖高皇帝时设置,孝悌、力田是高后时设置,目的都是为了劝导乡里、助成风化。[12]78到了晋代,伏膺儒教的司马氏家族更把“孝悌”视为选拔识别人才的标准,并为此立法,《晋书·武帝纪》记载的一则诏书中这样说:“士庶有好学笃道,孝悌忠信,清白异行者,举而进之;有不孝敬于父母,不长悌于族党,悖礼弃常,不率法令者,纠而罪之。”[13]26悌于族党成为作官考察的标准,与孝敬父母一样,被视为一项重要的道德行为。到了宋代,政府沿袭汉制,继续设立“孝悌”的人才选拔科目。宋太祖开宝三年,朝廷规定凡五千户就可以得到一个“孝悌廉让”的官职举荐名额:“诸州官吏察民有孝弟彰闻、德行纯茂者,满五千户听举一人”。[8]70后来,朝廷突破名额限制,地方举荐的以孝悌闻名的人越来越多,据记载,开宝九年(公元976年)濮州以孝悌荐名者三百七十人。[9]3646清代周太谷也在他的《周氏遗书·卷四》中表达了赞同孝悌作为人才选拔标准的观念:“尧知人以孝弟故知舜。舜知人亦以孝弟故知禹稷。”[14]252

 

  此外,家族中幼敬长、弟悌兄的伦理行为的提倡,还影响到政治生活中立法思想、法律政令的制定和颁布。根据幼敬长的原则,幼者对于长者的揭发检举,不论检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和道义,都是违背伦常礼仪的,要受到惩罚。《大清律例》中就有这样的规定:“若卑幼告期亲尊长、外祖父母,虽实,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缌麻,杖七十。其被告期亲、大功尊长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并同自首免罪。小功、缌麻尊长,得减本罪三等。” [15]1486这是说如果卑亲属和小辈告发尊长,尊长可以按照自首的规定免罪,而告发人如果是小辈,就要根据“干犯名义律”判刑,因为这实际上触犯了 “以小犯上”的罪名。“以小犯上”罪行更甚于其它罪行,因为它挑战了封建政府极力维护的尊卑等级制度,对这个问题的探讨是伦理道德的,又是政治的。

 

  在封建社会,跟“国”关系最直接最密切的一个“家”族是皇族。皇族要行使政治权力涉及到一个关键而又复杂的问题——皇位的继承。古代皇位继承的方式在理论上被广泛认可的是“嫡长子继承制”。在以皇帝个人为集权中心的封建社会,皇帝的候选人对一个国家而言关系至大,直接影响到政治的稳定、社会的发展。所以维护皇位继承的稳定、合理,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儒家在这个问题上坚持“嫡长子继承制”,主张把皇位的候选人按照“嫡庶”“长幼”的礼仪标准固定下来,从而保证皇位的顺利过渡。长与幼、嫡与庶之间有着不可僭越的鸿沟。嫡子的地位高于庶子,而嫡庶地位相同的情况下,兄长的地位高于弟幼。最终,宗族权力的归属取决于嫡庶、长幼的地位。

 

  在思想界,儒家对嫡长子继承制的提倡也是十分明确的。这从宋代理学家关于历史上一些立储秩序问题的争论中可以见出。春秋时期齐国公子小白和弟弟公子纠争夺王位的斗争,唐代李世民取代哥哥登基称帝中的伦理道德,成为理学家拿来论“礼”的实例。根据宋代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的记载,可以看出当时以程颐为代表的理学家的观点是支持嫡长子继承制的。[4]144理学家们认为,后来做了齐桓公的公子小白是公子纠的兄长,两人都是庶出,既然嫡庶位置相当,年龄大的兄长自然应该即位为王,所以公子纠企图篡位为王不符合礼仪,公子小白杀死弟弟纠虽然有些不近人情,但于礼法是符合的。程颐又继续分析了当时的公子纠的僚属管仲,当时发生两公子争夺皇位事件时,管仲辅佐公子纠,当公子纠被杀时,出于臣子的忠心,管仲应该与纠同死,但是他却转而效忠公子小白。但理学家并不因此责难管仲,因为公子小白成为齐桓公是符合礼法的,管仲辅佐一个合乎礼法的君王,即使他曾经犯有不忠的罪也可以因为后来走上正途而被原谅。程颐还曾指出,假如当时管仲辅佐的公子纠是兄长,而公子小白是弟弟,那么公子小白篡位称帝,管仲再去投靠公子小白,这样管仲就是不仁不义,要被后世诟病了。这个道理就像唐朝李世民的篡位和魏征的改投他主。魏征本来是辅佐李世民的哥哥李建成称帝的,哥哥称帝符合礼法,所以程颐认为魏征辅佐李建成本来是符合“礼” 的,后来李世民篡权是大不义,而魏征转而辅佐他,不仅对自己原来的主子不忠,而且还违反了嫡长子继承制的礼法,所以即使后来辅佐李世民有功,也不值得称赞。由此可见,在宋代理学家的观念里,管仲和魏征,两个人都是背叛了原来的政权而投靠了新的政权,但是前者被理学家称赞,后者被理学家诟病,根本的原因不在于他们背叛了谁,而在于他们的选择是否符合“嫡长子继承制”这个“礼”。

 

  此外,古代皇位继承主要考虑嫡庶与长幼的标准,与这个标准针锋相对的,是立嫡长还是举贤能的观点,这在立储制度中形成较大争议。非议者往往指责嫡长子继承制对皇帝自身的才能贤愚不加考量,致使历史上年幼、昏庸皇帝误国的事实不在少数。极力反对嫡长子继承制的人,则力主举贤授能。关于这个问题,坚持“长幼有序”的伦理意义,似乎更加符合历史发展的趋势。选立贤能的方法能够对皇帝个人的才华提出要求,自然是具有一定的历史进步性,但这样做的问题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贤能的标准不容易把握,因为才华是一个较为主观的因素,很难拿一个客观量化的标准来衡量。其次,由谁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贤能,又是一个问题。在权力阶层内部,决策过程中必然受到多方利益的制约,其中一定不乏权臣的操纵。这样一方面是容易引发政权内部的争端,另一方面选出来的“贤能”代表哪个政权的利益,是否真正站在大局的立场上为国家服务,都存在疑问。既然标准和利益都难以把握,就相当于丧失了标准,势必引发争端。相比较而言,嫡庶长幼却是一个相对具体而明确的标准,可以把皇位的候选人限制在一个相对固定的范围内,这样皇位的继承过程也就变得容易操作,有利于避免皇位的争夺和因此引发的政治动乱。在封建社会以维护政权稳定为最大利益的前提下,采取“嫡长子继承制”虽然冒着个别皇帝有可能昏庸、无能以至败国的风险,但从更大的政权利益来说,已经是最佳的选择,嫡长子继承制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历史长河中能得到大多数朝代的拥护,可以说是历史的选择。清末学者王国维曾分析嫡长子继承制的历史进步性,指出,对天下而言,最大的“利”就是“定”,为了实现“定”,就要“任天”而不能“任人”,“任天者定,任人者争。定之以天,争乃不生。故天子、诸侯之传世也,继统法之立子与立嫡也,后世之用人之以资格也,皆任天而不参以人,所以求定而息争也。古人非不知‘官天下’之名美于‘家天下’,立贤之利过于立嫡,人才之用优于资格,而终不以此易彼者,盖惧夫名之可藉而争之易生,其敝将不可胜穷,而民将无时或息也。故衡利取重,掣害而取轻,而定为立子、立嫡之法,以利天下后世。”[16]306长幼尊卑的原则运用在皇位继承制度中,具有现实的政治意义。

 

  作者:霍明宇 来源:西部学刊 2016年1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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