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认识科斯定理:1、什么是科斯定理科斯定理是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罗纳德·哈里·科斯(Ronald H. Coase)命名。他于1937年和1960年分别发表了《厂商的性质》和《社会成本问题》两篇论文,这两篇文章中的论点后来被人们命名为著名的 “科斯定理是产权经济学研究的基础,其核心内容是关于交易费用的论断。科斯定理的基本含义是科斯在1960年《社会成本问题》一文中表达的,而“科斯定理”这个术语是乔治·史提格勒(George Stigler)1966年首次使用的。科斯定理较为通俗的解释是:“在交易费用为零和对产权充分界定并加以实施的条件下,外部性因素不会引起资源的不当配置。因为在此场合,当事人(外部性因素的生产者和消费者)将受一种市场里的驱使去就互惠互利的交易进行谈判,也就是说,是外部性因素内部化。”也有人认为科斯定理是由两个定理组成的。科斯第一定理即为史提格勒的表述: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不管权利初始安排如何,市场机制会自动使资源配置达到帕累托最优。在交易成本大于零的现实世界,科斯第二定理可以表述为:一旦考虑到市场交易的成本,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以及经济组织形式的选择将会对资源配置效率产生影响。2、科斯定理的构成:科斯定理由三组定理构成。科斯第一定理的内容是: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不管产权初始如何安排,当事人之间的谈判都会导致那些财富最大化的安排,即市场机制会自动达到帕雷托最优。如果科斯第一定理成立,那么它所揭示的经济现象就是:在大千世界中,任何经济活动的效益总是最好的,任何工作的效率都是最高的,任何原始形成的产权制度安排总是最有效的,因为任何交易的费用都是零,人们自然会在内在利益的驱动下,自动实现经济资源的最优配置,因而,产权制度没有必要存在,更谈不上产权制度的优劣。然而,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几乎是不存在的,在经济社会一切领域和一切活动中,交易费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方式存在,因而,科斯第一定理是建立在绝对虚构的世界中,但它的出现为科斯第二定理作了一个重要的铺垫。科斯第二定理通常被称为科斯定理的反定理,其基本含义是:在交易费用大于零的世界里,不同的权利界定,会带来不同效率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交易是有成本的,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交易的成本可能是不同的,因而,资源配置的效率可能也不同,所以,为了优化资源配置,产权制度的选择是必要的。科斯第二定理中的交易成本就是指在不同的产权制度下的交易费用。在交易费用至上的科斯定理中,它必然成为选择或衡量产权制度效率高低的惟一标准。那么,如何根据交易费用选择产权制度呢?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这种产权制度的选择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如果不同产权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产权制度的选择就取决于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第二,某一种产权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对这种制度不同的设计和实施方式及方法有着不同的成本,则这种成本也应该考虑;第三,如果设计和实施某项制度所花费的成本比实施该制度所获得的收益还大,则这项制度没有必要建立;第四,即便现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项新制度的成本无穷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带来的收益小于其成本,则一项制度的变革是没有必要的。3、科斯定理的精华:科斯定理的精华在于发现了交易费用及其与产权安排的关系,提出了交易费用对制度安排的影响,为人们在经济生活中作出关于产权安排的决策提供了有效的方法。根据交易费用理论的观点,市场机制的运行是有成本的,制度的使用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是有成本的,制度安排的变更也是有成本的,一切制度安排的产生及其变更都离不开交易费用的影响。交易费用理论不仅是研究经济学的有效工具,也可以解释其他领域很多经济现象,甚至解释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许多现象。比如当人们处理一件事情时,如果交易中需要付出的代价(不一定是货币性的)太多,人们可能要考虑采用交易费用较低的替代方法甚至是放弃原有的想法;而当一件事情的结果大致相同或既定时,人们一定会选择付出较小的一种方式。4、科斯定理的不足:1.科斯定理中的零交易费用的假定本身就不存在(不现实)。科斯自己也承认这一点,在《社会成本问题》中他写到:“迄今所阐述的观点都假定交易费用是不存在的。当然,这是很不现实的假定。真实的工作常常是成本很高的,而任何一定比率的成本都足以使许多在无需成本的定价制度中可以进行的交易化为泡影。”2.科斯定理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循环论证。科斯一方面认为企业的存在是因为交易成本太高,另一方面又认为交易费用的高低是由企业内部交易与市场交易费用两者相比较确定的,“采用一种替代物的经济组织形式能以低于利用市场时的成本而达到同样的结果,这就使产值增加。”“企业就是作为通过市场交易来组织生产的替代物而出现的。”“只要企业的行政成本低于它所替代的市场交易的成本,企业活动的调整所获的收益多于企业的组织成本,人们就会采用这种方式”,从而陷入循环论证。3.科斯定理的悖论性。科斯认为只要政府管理费用小于市场自由交易费用,那么政府管理就比利用市场机制更为有效。这与他的产权理论的主旨,即私有产权条件自由交易有效率的基本论点相悖。科斯定理和它所引起的进一步研究、推翻了外在性和公共商品必须要求政府干预的假设。但其并没有用“市场总是能自我调节”的假定去取代它。科斯定理承认,如果交易成本(transactioncosts)高得使人无法承受,市场就会失败,结果经济学家们对通过降低成本以纠正市场缺乏效率的做法的兴趣比以前更强烈了。所以,批评者认为科斯定理过分滥用交易成本只是在理论上才成立。把市场的每种失败都归咎于交易成本,这样一来就等于把市场失败看作是某种理所当然的事了。科斯定理及其所辩护的竞争模式的最大弱点是:难以对为数较少的交易者之间进行的交易作出解释。换句话说,当众多的买者和卖者的假设不成立时,那么,交易成本就没有供求预知这个因素重要:这时经济学就走进了博弈理论境界了,在那里就不难作出结果有效的论断了。二、科斯定理适用于社会主义社会,也适用于资本主义社会,具体实际应用如下:科斯定理给对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管理创新、解决外部效应问题都十分有用:(一)指导国企改革的深层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历经坎坷:从放权让利、"利改税飞承包经营责任制到1994年以来大多数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化改制,国有企业改革的成绩显著。但最终离走出困难还有一定距离,特别是随着改革的深入,一些改革中深层次的矛盾显现出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仍不能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国有企业产权关系尚未理顺,权责不清,政企政资不分,企业组织结构调整困难等等。这些问题都充分说明了扩权让利和政策调整的改革思路实际上无法从根本上消除由原有的产品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深层次的弊端,它没有真正涉及到企业产权制度变革、企业制度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政府职能转变及固有产权合法权益保障等问题。也就是说,以往的改革政策没有给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清晰界定,从而导致了全民资产经济所有权关系模糊、全民资产法人财产权关系模糊、全民资产经营权关系模糊。由此而导致政府扮演资产所有者角色,不可避免地这种职能和行政管理、经济调节相混淆;企业没有法人产权,难以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者;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受到行政命令干预。由此可见,国企改革关键是产权改革,通过产权关系的清晰界定,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二)指导国企公司制改革与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现代企业的制度是由企及草始方向,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公司制度,而公司制通常是应该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的,这点也是在企业中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前提。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是通过市场来完成的,必须在产权交易中实现。而我国传统国企的产权安排使得国企没有产权交易的权力,产权交易难以在市场中发生,并且产权交易成本过高、政府干预、行政上拉郎配、产权制度政治性较强等等。这些都影响了在市场交易中择优挑选效率最高的产权结构,从而在宏观上社会资掠不能最优配置,浪费严重。在企业层面上,公司制改造困难重重,法人治理结构步履维艰。为此,必须给国有企业以产权交易的权利和自由选择合约的权力,使国企通过产权市场的交易活动,以低的交易费用达到资源的合理利用。(三)指导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科斯定理最初就是在解决外部效应问题的方案中提出的。科斯认为传统经济学对纠正外在性方案时都有缺陷。首先,政府税收。这种方案要求税收当局必须明确知道该企业给社会或其他成员施加的外在性成本,这在有时是比较困难的。其次,企业合并。这种把两个企业合并以把外部影响内部化的方案只适应于外部性影响面不大的情况,而对→些复杂的、面积大的外部性问题不适应。基于这两个方面的局限,以界定产权、用市场交易来解决外部性的方案被科斯提出了。科斯指出,只要产权界寇是明确的,并且交易费用不太大,允许产权自由交易,则只要产权初始界寇,市场均衡的最终结果都是有效率的。这在一定程度上给外部效应提供了另一种解决方法,受到社会及经济界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