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调查——以一家中等规模的大理石加工厂的工人为对象[摘要]:中小规模、不正规的私营企业普遍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不规范、不完备,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很难明确工人的权益。工人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大大超出《劳动法》的规定,有关工资、加班费的制度也明显侵犯了工人的权益。工人的工作条件差,噪音、粉尘的工作环境对身体有很大伤害,劳动保护方面存在巨大空白。工人没有有力的劳动保障,工会、工商局等相关组织的工作不到位,缺乏有力劳动监察,法律法规在现实中没有有效约束力,再加上工人本身缺乏法律知识,自我保护意识差,从而工人一直处于极度弱式的地位。针对这种情况,可从工会建设、宣传教育法律知识、加强劳动监察等方面去开展工作。[关键词] 合同 工作 工资 劳动保障一、 文章背景笔者以海南三亚的一家中等规模的大理石加工厂为对象。这家大理石的规模在三亚是数一数二的。老板40余岁,已从事大理石行业15年。现在扩建后的厂房占地面积为1000多平米,,共有大型切割机11台,一辆货车,从事生产工作的工人保持在30至45人间,还包括6名管理、销售、财务人员,今年石材的销售总值约为1500万。在海南这样一个相对没有广东私营经济典型的大环境中,通过对一家相对东莞很多工厂还要小的大理石厂的调查、研究,发现这些小规模的、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从而对这类企业总体初步分析。二、 私营企业中的工人调查(一) 合同相比过去而言,私营企业劳资关系确立日益契约化。过去业主与雇工关系主要采用口头约定的方式, 现在双方主要采取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来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但总体而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全国民营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为40%左右, 在各类民营企业中, 私营企业的签订率最低, 有些地方仅为20%~30%。[1]不仅仅存在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问题,我们还必须清楚认识到这种劳动合同是否对于企业主和工人双方都只是一种形式,是否真的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否真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调查情况反映,首先,私营企业所起草的合同往往不规范、不完备,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1.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2]而实际签订的合同中存在必备条款不全、协商条款模糊甚至违法等问题,对保障工人利益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关键内容往往模糊不清,甚至只字不提。其次,实际的劳动合同内容并不能基本保障双方的权利和利益,而是仅仅只对雇主有利。最后,工人在选择是否签劳动合同时,其实并没有真正的选择权。不签合同就意味着失去这份工作。在这种情况下,工人自然对合同中的一些不合理、不合法条件只能接受。以该石材厂为例,从04年起,雇主才开始与雇工签订合同,之前都为口头协议。雇主与雇工之间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期限为一年。工人必须为雇主满一年才算合同终止,中途不得违规辞职,否则扣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20%,或因工作表现不好,中途被雇主辞退的员工,同样扣工作期间工资总额的20%。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这种情况雇主应向工人提供经济补偿。而现实情况是工人不但没有经济补偿,反而要损失一部分的工资。在这里需要指出,在年初和上半年的时候,工厂所接的活会比较少。而下半年的时候,工厂的工程量急剧增加,这就更加需要具有熟练手艺的工人。为了防止工人转向其他工厂,这就是雇主留下工人的手段之一。此外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合同,无特殊情况,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然而现实情况允许吗?资本主义生产,本质上就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就是剩余劳动的吸收。[3]资本家购买的是劳动力,唯一目的是通过剩余劳动的吸收获取剩余价值,在工人年轻力壮,技术娴熟时将劳动力吸收到极致,从而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更多剩余价值。至于这种高强度的劳动对工人的身体造成的损害,劳动力本身过早的枯竭和死亡,资本家全然不顾,他只关心寻找到下一个正处于劳动力旺盛的目标。还有由于这种工厂毕竟是小规模的,无法保证自己来年的经营情况,而对于工人尤其是老师傅,他们也会选择来年到哪家厂去拿更高的工资,因此雇主通常只会和工人签订一年合同,一年一年签。至于劳动报酬,雇主在正式的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说明工人的工资应为多少,只是说明按双方约定数额。雇主会在另外一张纸上写明和工人约定的工资数额,但这张纸只有雇主有。也就是说万一发生什么状况,工人没有事实依据证明他所应得的工资。毫无疑问,这对于工人的利益是完全没有保障的。至于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危害防护,这份合同只字未提。而这对于从事机械加工的大理石工人而言却非常重要,他们的工作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噪音、粉尘对身体也有很大伤害,而在合同却完全没有一些相关的劳动保护内容,对发生工伤后的工资发放、医疗、抚恤等没有明确规定。总之,现实情况往往是合同本身其实是保障工人利益的一纸空文,合同本身就不规范、不公平,不合法,合同中有关最低工资、休息休假、劳动保障等劳动标准的规定很不具体, 这样出现问题时就不便把握和操作。劳动合同不完备,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雇工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利处境,一旦出现劳动争议,很难明确自己应有的权益。笔者想说明,首先,由于一些雇主本身对劳动合同法了解不够,所起草的劳动合同就不规范,没有包含应有的内容。即使了解,也会隐藏、忽略掉这些对减少雇主利益的内容。其次,由于大多工人的素质低,知识水平不够,他们更不知道合同原来要包含这些对他们有利的内容,不知道合同上的一些规定是不合法的。此外,现实中他们对于一份即使不合理不合法的合同往往也只能全盘接受,毕竟在巨大生存压力的情况下,先获得一份工作是最重要的。(二) 工作(1)工作时间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工人在为雇主工作期间没有假期。这明显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和用人单位应在元旦、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放假的规定。合同中明确写到每天的上班时间为早7:30-12:00,下午2:00-6:45,加班时间晚上8:00-11:00。加班按个数算,必须加满3个小时。中午1:20-2:15,有必要工人必须听从雇主安排加班。也就是说,工人一天的工作时间至少为9个小时15分,可能长达12、13小时,每周工作时间至少为70小时。很显然,这违反了《劳动法》中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的制度。另外,《劳动法》规定,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且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通常年末时,工厂工程量大,雇主经常会强制要求全体加班。当雇主要求加班时,工人无身体不适等特殊情况都必须加班。常常有很多工人一个月中有20天以上甚至全月都加班。表一:11月份厂内10名工人的加班情况工人ABCDEFGHIJ加班个数529302330雇主正是通过加班来延长工作日,从而增加剩余劳动时间,来从工人身上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2)工作内容工厂主要负责大理石的加工。雇主、销售人员从市场上拉到订货单,再交给工人。工人的工作一般为用切割机切割石材,要两个工人一起搬运、协作劳动。切割完后,有的需要磨边,大多数都用手动打磨机,也有自动打磨机。在进行石材再加工时,经常要用银石胶黏贴石材。还要负责到客户家进行后期安装。(3)工作条件与环境工人并不一定在工厂里工作。这家大理石厂有一个门市部,厂里有10名工人,还有另外5个工地,其中一个工地放置27名工人。工人随时都得听从雇主的安排,到另外的工地去工作,并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更加恶劣。在工作过程中,工人要一直忍受的就是机器切割、打磨石材的噪声。工人要长时间处于高达110分贝的吵杂环境下,而工人没有任何防御噪声的装备,工作现场也没有任何防噪音设备。还有因为切割、打磨石材是都会产生很多粉尘的,工人工作时也一直处于漫天的粉尘中,却仅仅依靠一层普通口罩稍微保护一下,工作现场没有任何防尘设备。另外,工人要经常搬运十分沉重的大理石,时常发生砸伤、压伤。工人使用打磨机,操作切割机,这些锋利的磨片对工人来说是非常大的安全威胁,对于有5、6年工作经验的老师傅来说还好,而对于才工作半年的学徒工来说,就经常发生小事故,如砸杀造成手指粉碎性骨折、被磨片割到。在工人将石材黏贴起来时还会接触到银石胶,这些是有毒的,而工人别无选择,没有任何保护措施,只能直接接触。可见,大理石加工厂的工人的工作其实是非常危险的,在噪声、灰尘、有毒物质等等危害工人的环境下,工人既无任何有效防御装备,没有任何保护措施。而对于可能发生的工伤事故,工人也只能自己小心就是。[1]一般说来,私营企业劳动保护工作远不及国有企业,劳动保护资金投入不足,防护设施缺乏,尤其是机械加工业等行业劳动条件极差。特别是对于较小规模的私营企业而言,雇主在市场利益的驱动下,雇主更愿意将资金投入到更多机器、劳动力上,来扩大再生产,而不会是工人的劳动保护设施上。并且雇工中也普遍缺乏劳动保护意识,很少要求重视、改善劳动保护工作。(三) 工资这个大理石厂中共有37名工人,工人的技术对于雇主来说非常重要。老师傅娴熟的技术做的工好,出现错单的情况少,并且跟雇主久了,做工勤快又老实。而学徒工既要老师傅带着,出现错单的情况比较多,自然也就浪费石材、耽误工期。根据不同水平的工人所给的工资也就不一样。具体情况如下表2 工人工资水平工人类型人数工作年数月基本工资学徒工101年以下600元中等工人311年至5年1300元至1500元老师傅65至6年2000元至3000元这些工资都是包吃包住的,如果工人不在厂里吃,每月补助300元的生活费。至于加班费,原先规定15元一个加班,由于物价上涨等情况,现在如果加工地的班(活比较辛苦),一个班30元,加厂里的班,一个班25元。即使在法定休假日加班,加班费仍然不变,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4]从数字上,工人的名义工资增加了,但伴随着物价上涨,工人的实际工资并不见得也一定增加。在这里说明,大理石厂因为是极其需要技术工的,所以对于老师傅给的工资很高,希望其来年也能继续留下来。一个工人属于哪种级别的工人,主要是看他的手艺、技术如何。通常一个老师傅需要负责带2个学徒工,这些学徒工一般是老师傅的亲戚之类的,也有自己找过来的,学徒工私下也会给老师傅一些红包之类。这样雇主就省下一笔培训学徒工的费用,由于这些学徒工的基本工资低,他们会加班比较勤,由他们来做大多数简单的工作,并且让他们看到老师傅的高工资,从而激励他们努力工作,早日出师。这个大理石厂在工人进厂时没有收取押金,但每月只发放工资的80%,等到年终时才将剩余的20%结清。如果工人没有干满一年,则扣除这20%,这违法了《劳动法》中规定的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5]。但这就是雇主留下工人的手段,保证工人在下半年活多的时候,没有因别家厂工资高而跑掉。合同中明确写到,如果工人请病假,2天以内有工资和生活费,超过2天后的假期没有工资、生活费。事假的话不超过一天生活费照给,但没有工资。事假超过一天则一律没有工资、生活费。工人旷工,按3倍工资扣罚。通常工人身体不适、工作太累或有事要求请假时,雇主还是比较人性化管理的,问清原因,时间不长都是可以准假的。但笔者再次强调,娴熟的技术工对于大理石厂是非常紧俏的,雇主对于工人请假的一些要求之所以比较宽容,另外还包括给工人提供较好的伙食,对工人家属的一些照顾,这些人性化管理追根到底是出于雇主对娴熟技术工的迫切需要,是处于自身人力能力资源建设的需要,而非如雇主认为的自己关心工人,努力使企业成为一个大家庭。一份调查显示[6],私营企业被调查雇工中有1/ 4 在来到企业后,家中办过红白大事,其中25 %场合老板登门看望,30 %场合老板送去礼金、礼物,10 %的场合老板派人去帮忙。也有1/ 4 雇工在来到企业后遇到老板家办红白大事,他们之中有25 %登门看望,25 %送去礼金、礼物, %前去帮忙、出力。雇主努力营造一种人人为厂的氛围,确实一定程度上缓和了劳资矛盾,有利于调动雇工的积极性,将企业中的劳动关系延伸到私人生活领域,为赤裸裸的劳资关系披上私人感情色彩,涂上大家庭的温馨色调。(四) 劳动保障(1)社会保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7]。而当雇主提出用工人工资来交每人100元的社会保险费时,工人们不同意,结果缴纳社会保险费也就不了了之。给雇主工作超过一年的工人都没有社会保险,那么那些临时进来的员工就更不可能有社会保险。可见,连工人自己都不争取合法权益,雇主更不可能为工人考虑,再加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责任不到位,工人连最基本的社会保险都无法保障。至于其他的养老、医疗保险,这些在大规模的私营企业都无法保证,在一些不正规的、中小规模的私营企业就更无从谈起了。(2)工伤前面已提到大理石厂时不时发生工人受伤。工人一旦发生工伤,雇主会将工人马上送往医院治疗,并且承担全部的医药费。并且在受伤恢复期间,工人可以不干活,但照发工资、生活费。但如果工人因为受伤影响了劳动能力,雇主一般会劝退工人,或者等到来年工人想继续在这个厂干下去时,雇主会想法设法不让其干下去。所以在工人发生工伤,而往往得不到合理赔偿,甚至自己承担的大环境下,相对而言,这家工厂还是比较人性化。以下调查数据可以反映私营企业工人工伤的处理情况,当雇工发生工伤后,工资照发的占 % , %工资要全部扣除, %要扣除部分工资。工伤的治疗费,2/ 3 的情况下是由企业支付, %由企业支付一部分, %要由受伤雇工自己支付[8]。但令人深思的是,工人本身往往缺乏维权意识根本不知道劳动者有哪些基本权益, 不知道现行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哪些合法权益。更不知道采取何种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且由于没有社会保险,如果碰上不好的雇主,工人就处于绝境了。(3)法律法规及相关组织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都规定了很多对工人有利的内容,但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在现实社会中,这些法律法规到底对私营企业主具有多大的约束力?在雇主和工人真正签订的合同中,有多少内容是符合《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笔者认为,即使是在大规模的、正规的私营企业中都无法保证,那么这在中国绝大多数中小规模、不正规的私营企业中就更不乐观了,尤其是对于绝大多数自身法制观念淡薄的私营企业主。另外,更主要的是,这些法律法规对工人本身的意义何在?广大私营企业的工人自身知识水平不够,对切合自身利益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甚至完全不了解,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再加上劳动监察力量薄弱, 手段匮乏,工会责任的不到位,这些法律法规、组织都无法保障工人的权利和利益。三 结论对于私营企业的这些情况,可从以下方面开展工作:(一)加强私营企业的工会等组织建设, 实现劳资协商集体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等法律的规定, 私营企业都必须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所以, 有关部门要指导、督促私营企业组建工会等组织, 对有条件而不愿建的企业要依法强制推行, 对暂时不具备条件的企业要引导他们加入社区工会、行业工会。已建私营企业工会的要确实发挥应有作用, 善于倾听工人的意见和要求, 并及时与私营企业主进行沟通和协商, 以化解劳资矛盾于萌芽状态。( 二) 加强宣传教育, 提高雇工自我保护意识。一要重点加强对《劳动法》等有关劳动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宣传, 让工人知法、懂法, 增强自我维权的意识。二要强化私营企业对有关安全知识的培训, 提高工人的安全保护意识, 防患于未然。(三)加强劳动监察, 保证劳动法规的有效实施。目前雇工权益保护问题基本由劳动部门处理, 但劳动监察力量薄弱, 手段匮乏。今后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监察方面的力量, 建立由被动接案变为主动出击的长效监督工作机制。劳动监察部门自身也必须依法办事, 对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决不姑息迁就。要加强最基本的工人社会保险的实现工作。--------------------------------------------------------------------------------[1] 孔金霞.民工权益遭遇四只“拦路虎”———非公企业权益调查[J]半月谈, 2004,( 19) : 3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第二章,第十七条。[3] 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2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四章,第四十四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五章,第五十条。[6] 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1页。[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第九章,第七十二条。[8] 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第30页。--------------------------------------------------------------------------------参考文献1孔金霞.民工权益遭遇四只“拦路虎”———非公企业权益调查[J]半月谈, 2004,( 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3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272页。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5戴建中,《私营企业雇工及劳资关系调查报告》,《社会学研究》1996年第6期
全国的污染情况;全国的沙漠化情况;还有全国的经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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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资源节约内容摘要: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至今,以往曾在社会经济建设中发挥过巨大作用的经济发展模式已不能为我国社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继续提供发展动力。循环经济符合我国国情,体现了我党倡导的科学发展观。它的提出,为萍钢公司解决当前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较为科学的措施和方法,也为萍钢的持续性发展提供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主题词:循环经济,资源节约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年均经济增长速度接近10%,人民生活获得了极大的改善。持续的高速经济增长也带来了一些制约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目前最突出的问题是环境污染和资源供给不足。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指出:“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这一科学论断,对于推进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的转变,践行科学的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萍钢公司董事长涂建民在萍钢公司二00九年四月五日召开的萍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报告《弘扬企业文化,实施挖潜重组,实现企业发展的新突破》中就把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列为了二00九年萍钢公司完成工作目标的主要措施之一,萍钢公司将环保列为萍钢公司发展的“三大要素”(安全、环保、竞争力)之一。一、循环经济理论的本质和原则循环经济一词,是由美国经济学家K•波尔丁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的,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它以物质能量梯次和闭路循环为特征,把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生态设计和可持续消费等融为一体,运用生态学规律来知道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以最小成本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从而实现经济增长与社会进步的全面协调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是对“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大量废弃”的传统增长模式的根本变革。循环经济与传统经济的区别在于:传统经济是一种由“资源—产品—污染排放”单向流动的线性经济,其特征是高开采、低利用、高排放。而循环经济则是一种与环境和谐的经济发展模式。它要求把经济活动组成一个“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其特征是低开采、高利用、低排放。循环经济体现的是一种新的发展观,为传统经济转向可持续发展的经济提供了战略性的理论范式,从根本上消解长期以来环境与发展之间的尖锐冲突。发展循环经济,是萍钢公司建设资源节约型、环保型企业和实现萍钢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举措。二、发展循环经济对我国社会经济建设的必要性(一)发展循环经济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我国是一个人口密度高、人均资源占有率低的国家,我国人均土地占有量和水资源占有量只有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3和1/4,人均矿产资源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1/2。与此同时,环境污染非常严重。如果仍以传统粗放型高消耗、低产出、高污染的生产方式来维持经济的高速增长,将会使环境状况进一步恶化,也会使有限的资源加速耗竭,从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会产生制约作用。所以必须转变传统的发展模式,以发展循环经济来保证水土资源和矿产资源对经济发展的持续支持。(二)发展循环经济是有效利用资源,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需要我国是资源匮乏的国家。人均水资源拥有量为2250立方米/人年,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1/4。水资源严重缺乏,每年因缺水造成的经济损失约2000亿元。我国的能源资源也十分有限。虽然已探明的煤炭储量占世界储量的11%,原油占,天然气占,但人均能源资源占有量不到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原材料和能源的不足将成为我国总体经济规模扩张的“瓶颈”,改变这种状况必须发展循环经济。(三)发展循环经济是保护环境,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环境问题越来越突出。按十大水系常年平均径流量计算,我国地表水全部达到国家Ⅲ类水质标准时的COD容量必须控制在800万吨,可2005年,全国COD排放量为1414万吨,超过容量%;如果我国空气质量要达到二级标准,那么二氧化硫允许的最大排放量是1200万吨,但在2005年,全国二氧化硫的排放量为2549万吨,超过环境容量%;生活污水:1/3城市集中处理率为零;生活垃圾:1/4城市无害化处理率为零;过去20年间,中国北方几十条大大小小的河流已经干涸,大片区域的生态受到破坏。由于蓄水层被抽干,华北许多城市的地下裂开了巨大的地洞。沙漠覆盖了中国18%的土地面积,而现在正以每年几十万平方公里的速度扩张。而且中国30%以上的地方有酸雨问题,虽然二氧化硫排放总量略有下降,但二氧化碳和氮氧化物的排放速度继续上升。要从根本上改善我国的环境质量,扭转生态恶化的趋势,就必须发展循环经济。(四)发展循环经济是萍钢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由于国内钢铁产能连续多年高速增长,钢铁产量急剧膨胀;与此相反的是我国经济从高速增长转为平稳增长,带动整个社会需求从高速增长变为平稳增长,固定资产投资增速放缓,钢材需求明显回落;在国际贸易摩擦加剧、钢铁产业新政出台、人民币升值等多重因素的作用下,国内资源出口受阻,又进一步加剧了国内钢铁市场的销售压力;与此同时,制约钢铁产业盈利的因素与日俱增,铁矿石、焦炭等原燃料价格日渐看涨,环保、土地、技术开发成本不断上升,使钢铁产业成本日益拉高。更由于萍钢公司“原料、销售两头在外”的先天劣势,发展循环经济已是萍钢公司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三、萍钢公司发展循环经济的主要措施《钢铁产业发展政策》明确指出要按照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论,提高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建立循环型钢铁工厂。所以,发展循环经济是企业适应宏观经济的需要,同时也是萍钢公司进一步降成本的重要途径。(一)坚持科学发展观,大力发展循环经济萍钢公司已制定的《创建资源节约型企业2006—2010年计划》中,全面贯彻了从源头抓起、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原则,从管理、结构、技术、系统四个方面抓好资源节约工作,提高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努力创建资源节约型钢铁企业。首先,进一步降低各工序能耗,充分挖掘能源利用潜力。2006年,吨钢综合能耗要降到655千克标煤,到2010年,要实现入炉焦比380kg/t以内,高炉、焦炉煤气利用率达100%,转炉煤气利用率达80%,水的循环利用率达95%以上,各主要工序能耗分别下降10—20%,吨钢综合能耗降到590千克标煤以下。第二,优化原燃料、产品、副产品结构和资源利用结构,实现企业系统优化。抓好高炉水渣、瓦斯灰及转炉、轧钢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资源化,全部实现100%的再利用;通过加强管理和进行必要的技术改造,老厂实现工业用水95%的循环利用率,吨钢耗新水达到吨。第三,萍钢公司2006年的技术改造重点为资源综合利用、再生回收利用和循环利用等先进技术的开发、应用和推广,投资亿元新建2套TRT高炉煤气差压发电装置、回收利用高炉煤气发电、余热蒸汽发电等项目,实现资源利用的最大化,紧紧围绕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废热”,大做综合利用的文章,成功打造出一条“内部循环产业链”,为企业创造了新的利润空间。(二)大力推行清洁生产萍钢铁公司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工作,严格遵守国家的环境法律法规,积极推行环境管理体系,企业先后通过了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在此基础上,为认真贯彻执行《清洁生产促进法》,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于2004年10月通过了江西省经贸委和省环保局组织的清洁生产审核,又于2006年6月通过了清洁生产的复审。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萍钢公司各单位把一些管理措施纳入到清洁生产审核方案中去,使企业在设备跑、冒、滴、漏等现象大大减少。实施清洁生产审核后,萍钢公司也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废水中酚、石油类、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和废气中主要污染物的外排总量都有所下降,固体废弃物全部得了综合利用,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返矿粉、瓦斯灰、污泥、水渣、氧化铁皮和钢渣等全部得到了综合利用。同时实现两个转变,即污染物控制由浓度控制向浓度控制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转变,工业污染由末端治理向末端治理和生产全过程控制相结合的转变,提高了企业整个基础管理水平。胡锦涛同志在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讲话中强调指出: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发展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提高发展质量,落实“五个统筹”,切实把经济社会发展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目前,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坚持可持续发展已纳入萍钢公司发展规划之中,萍钢公司正努力实现环保与发展经济的“双赢”。
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没有农民的小康就没有全国人民的小康;没有农业的现代化就没有全国的现代化;没有农村的市场经济体系就没有完善的全国的市场经济体系;没有农村的稳定就没有整个国家的稳定。因此,解决好“三农”问题,应当是我国政府下一步财政政策调整的核心问题。首先是农民的收入政策问题。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农民的收入问题。但是,在经济转型期,农民收入问题比较复杂,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的时候,必须同时考虑在我国农村建立市场经济机制和解决农民收入这个双重的、有的时候是相互矛盾的问题。近年来,纵向比较,尽管我国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的速度比较快,但是同城市的情况相比较,收入的差距还是相当大的。我们以今年前三个季度的情况为例,在前三个季度,我国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347元,扣除物价因素,比去年同期实际增长%;而同期农民现金收入人均只有1802元,扣除物价因素,实际增长率只有%。农村与城市相比较,农民同期的收入只相当于城市居民的%,尚不足城市居民收入的1/3;而同期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也比城市居民低个百分点。其次是农业生产条件问题,主要是政府对农业领域里的公共投入不足(例如,农业生产的基础设施和技术研究与推广等等)。而农业生产条件的改善,实际上也是改善农民经济状况、增加农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和其他国家的实践均证明,增加属于“绿箱”政策(符合WTO规则的农业支持政策)的农业公共投入,可以通过提高单产水平和替代私人投资等方式有效地降低单位农产品的私人成本,从而降低农产品的国内生产者价格,提高我国农产品在国内与国际市场上同其他国家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再次是农村经济体制问题,即进一步稳定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稳定和安全的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是确保稳定的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与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条件。通过完善土地使用制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因为完善的土地使用制度,可以提高预期收益,有利于增加投资和提高生产率。积极推进城市化的进程城市化不仅仅是一个乡村与城市区域划界的改变的问题,更主要的,它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途径。纵观经济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史,无一例外地都经历过城市化的过程。城市化,同时也意味着工业化,甚至是市场化;反之,推动工业化的结果必然也是城市化。另一方面,在现代社会,工业化和城市化发达的国家无一不是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因此,我国经济和社会经历城市化的过程,同时也意味着经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在这个转型的过程中,财政政策的重点,应当是积极推动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城市化。2001年,我国人均GDP大约为1000美元,城市人均GDP大约在2000美元以上;城市化率在37%左右,这意味着我国大约有5亿人左右处在人均2000美元的城市化高速起飞的起点上;2002年我国的成化率达到%,在城市化过程中,城市居民的消费结构升级、城市化引起的投资热潮的高涨构成了我国今后经济发展的动力。城市化与工业化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的双引擎。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低价工业化和高价城市化。因此我国政府财政政策在这个方面调整的重点应当是转变传统的财政投资方式和理念,引入非政府部门参与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供给领域,提高财政政策在城市化进程中的使用效率,以便有效解决我国城市化的高成本问题。我国城市化高成本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基础设施的高投入。例如水电、燃气、公路、交通、绿地等等,都需要相当多的资金投入;二是公共服务的高投入。例如控制和治理环境污染,公共服务部门(包括政府和其他公共部门)相对高额的人工费用,教育,城市运营,等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城市化的费用;三是社会保障的高投入。这一方面是我国目前尚无覆盖全社会的社会保障体系,尤其是在大量的农民变为城市市民的情况下,即使是城市本身的社会保障投入也必将增大。而下一步的发展必然是建立起能够覆盖全社会的、包括城市和农村全体居民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而在这个体系建立的初始阶段,无论费用出自政府还是居民个人,都将是一笔高投入。从一些国家的经验来看,城市化的必然结果就是高成本,因而需要高投入,高税收。因此,我国政府面对高速度的城市化进程,一是利用政府财政政策的影响力解决好非政府部门对城市化基础设施和服务的投资问题,二是要提高政府财政支出的效率,尽量减少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对政府财政的资金压力,三是要进一步调整税制结构,建立健全中央税和地方税体系,确保政府有比较充足的财源和财力履行其职能。我国经济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成为一体已经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因此,我国政府在经济转型时期,其财政政策的制定、实施与调整必须充分考虑到开放经济这个现实,实行开放经济条件下的财政政策。开放经济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商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因此,传统的治理失业问题和通货膨胀或者紧缩问题的财政政策必须改变,必须充分考虑政策的国际效应,必须重新估价一个国家的政策由于国际经济的影响,由于其他国家相关政策的实施而形成的抵充效应。2003年10月底开始到目前出现的中国粮食、食用油和其他原材料价格波动,对世界市场的影响以及世界市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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