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精神医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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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的 探讨血浆D-二聚体(D-dimer, DD)含量与精神分裂症之间的关系。方法 运用乳胶颗粒法对31例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25名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的女性正常人(对照组)比较。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P<。以阳性症状为主的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以阴性症状为主的患者[(±)mg/L],P<;且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P<)。结论 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女性正常人,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
【关键词 】 精神分裂症; D-二聚体
已有研究证实,精神分裂症与高粘滞综合征(HVS)关系密切[1]。D-二聚体(D-dimer, DD)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亢进的分子标志物[2],是交联纤维蛋白D区降解的肽片断,主要由D区的D(α)、D(β)及D(γ)- D(γ)链组成,可影响红细胞的聚集功能及调节纤维蛋白原在肝脏的生物合成[3]。为了探讨两者的关系,我们对我院1997年9月至1998年6月40岁以上的31例女性住院精神分裂症患者的血浆DD含量进行检测并与正常人比较,现将结果报道于下。
对象和方法
一、对象
1.精神分裂症组:共31例,均符合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和诊断标准第2版修订本的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4],简明精神病评定量表(BPRS)≥38分。为排除年龄和性别对研究结果的'影响,31例均为≥40岁的女性。患者年龄40~76岁,平均(57±9)岁;病程3个月至17年;头颅CT或MRI未见脑血管病征象。31例中首次采血前未服用任何精神药物者12例,另19例均停用精神药物>7天;将31例再分为以阳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阳性,阳性症状量表(SAPS)≥28分,阴性症状量表(SANS)≤12分]和以阴性症状为主(以下简称阴性,SANS≥30分,SAPS≤10分)的两组,分别为11例和20例。
2.对照组:共25名,均系我院女职工,无精神疾病和脑血管病史,年龄42~78岁,平均(58±12)岁。采血前1个月内未服用过任何精神药物。
二、方法
所有对象均于早晨9时前空腹采血,枸橼酸钠抗凝,采用乳胶颗粒法、进口胶体金标准法试剂盒(南京弘阳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检测血浆DD含量,正常参考值为< mg/L。阳性组患者在精神症状消失后复查1次血浆DD含量。统计学处理采用t检验。
结果
精神分裂症组的血浆DD含量[(±)mg/L]高于对照组[(±)mg/L],t=,P<。阳性组血浆DD含量[(±)mg/L]高于阴性组[(±)mg/L],t=,P<;且前者治疗后血浆DD含量[(±)mg/L]较治疗前降低(t=,P<)。
讨论
DD是纤溶蛋白单体经活化因子XIII(FXIIIa)交联后,再经纤溶酶水解所产生的一种特异降解产物。DD水平的增高反映继发性纤溶活性的增强,可作为体内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的分子标志物之一[2,5]。近年来对DD的大量基础与临床的研究结果显示,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的血浆DD含量增高,并随病情的好转而改善,检测血浆DD含量有助于血栓性疾病的诊断、疗效观察和预后的判断[5,6]。我们目前尚未见国内外有精神疾病与血浆DD含量之间关系的报道。本研究的精神分裂症组血浆DD含量高于对照组(P<)的结果提示,中老年女性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体内存在高凝状态和纤溶功能亢进,支持精神分裂症患者伴有高粘滞综合征的观点[1],也符合我国传统医学认为的精神分裂症是由“内结血瘀”所致的观点[7,8]。
本结果还显示,阳性组患者血浆DD含量高于阴性组患者(P<),且随病情的好转较治疗前降低(P<),并趋于正常。关于精神分裂症与DD之间内在的生物学机制目前尚未明了。我们推测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1)机体存在着凝血-抗凝两大系统,正常时两系统保持动态平衡,发病时机体反馈性地使纤溶酶原激活因子的产生和释放增加;(2)发病时患者蛋白C系统活性增强而加速上述过程,导致自发性血栓溶解和继发性纤溶活性增高,表现为血浆DD水平增高。
由于精神分裂症的病因迄今未明,血浆DD含量是否有可能作为判定精神分裂症复发、判断预后、观察病情演变和治疗效果的检测指标之一,还有待进一步扩大样本深入探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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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黄慰国,王鸿利,张颖琪,等.血浆DD检测及其临床应用.中华医学检验杂志,1995,18:71-74.
6,张景,郭英华,赵慧元.缺血性脑血管病患者血浆DD和GMP-140含量的变化及临床意义.临床神经病学杂志,1996,9:20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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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朱运斋.活血化瘀在神经精神科的应用体会.实用中医内科杂志, 1996,10:17-18.
浅谈精神疾病护理健康与服药依从性之间的关系
她是在解压,故意在5点起,是因为那时人少。
你好,这个是历史典故吗,我没有学过呢
1、(狂躁)抑郁症
张国荣
张国荣是于2003年4月1日愚人节这天自杀身亡,他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但哥哥的抑郁症是生理性的,是由于大脑内化学物质的不平衡导致,发病的时候,疼痛异常,同时会长时间、持续性情绪低落和意志减退,非常难治愈。很多人会误解哥哥的抑郁症是由于感情问题,当然不排除有一部分原因吧,但还是希望更多人了解真相,而不是简单被媒体误导。 2、精神分裂
梵高
当我们在欣赏梵高精美的画作时怎么会想到他是一名严重的精神分裂患者,他1890年在法国一家精神病医院自杀身亡。他著名的作品大部分都是在患病严重的后两年完成的,例如他最著名的作品《向日葵》是于1888年创作完成的。之前看到过一个故事讲梵高后期精神分裂的严重情况,梵高在阿尔的一家妓院认识了一个16岁的妓女拉歇尔,拉歇尔开玩笑对梵高说没钱就把耳朵割下来送给她,梵高真的把耳朵割了下来包好送给了她。 3、孤独症
牛顿
牛顿是非常著名的物理学家,他的贡献非常非常大,但是除了这些瞩目的成就外,他是一名严重的孤独症患者。他几乎不言谈,乱发脾气,没有几个朋友,在开讲座的的时候,没有人来,他可以对着空教室自言自语,在他50岁的时候,严重的抑郁症和妄想症造成他严重的精神衰竭。 除了这些还有恐惧症,人格障碍症等等,感兴趣的话可以查阅了解一下。
有一些你永远也想不到,有一些可能不用说你也能想象到,天才和疯子仅有一线之隔。
安徒生 ——广泛性焦虑障碍
丹麦童话作家,被誉为——世界儿童文学的太阳,代表作《丑小鸭》、《卖火柴的小女孩》等,虽然安徒生写出了《安徒生童话》,但是自己却一直活在忧虑中。
米开朗琪罗 ——自闭症
意大利文艺复兴时期伟大的绘画家、雕塑家、诗人,与拉斐尔和达芬奇并称为文艺复兴后三杰,代表作《大卫》,他在社交方面就像一张白纸。
梵高 ——间歇性精神分裂症
荷兰后印象派画家,代表作《向日葵》,梵高的画在价值上基本都是以亿为单位的,而这些画的价值也是在梵高逝世之后骤然提升。梵高经常犯病,最终在精神错乱中开枪自杀,年仅37岁。
贝多芬 ——双相 情感 障碍(躁郁症)
神圣罗马帝国音乐家,维也纳古典乐派代表人物之一,后世被称为“乐圣”。贝多芬终身未娶,但是其感情经历却相当丰富,30岁的时候看上了一位16岁贵族小姐,因为身份地位相差太多没能在一起,贝多芬为她差点自杀。34岁看上了一位寡妇,因为身份地位相差悬殊也没能在一起。
牛顿 ——精神病集成者(抑郁症、躁郁症、精神分裂等等)
英国物理学家,百科书似的的全才,近代物理学之父,所有人都认为是一个苹果让牛顿开启了开挂似的的人生。
达尔文 ——场所恐惧症
英国生物学家,著有《物种起源》提出物种进化论学说,推翻了各种唯心神造论和物种不变论。
爱因斯坦 ——精神分裂症
德国物理学家、科学家,提出了“相对论”。爱因斯坦是犹太人,曾受到法西斯的迫害,常年东躲西藏的生活让爱因斯坦患上了精神分裂症。
列夫·托尔斯泰 ——抑郁症
俄国人,19世纪中期俄国批判现实主义作家、政治思想家,代表作有《战争与和平》、《安娜·卡列尼娜》、《复活》等。晚年 列夫·托尔斯泰 在世界观发生激变后,一直想要离家出走,最终死于出走后途中。
阿道夫·希特勒 ——偏执、强迫症、精神分裂、无限自我贬低、梅毒恐惧症
德国纳粹德国元首,二战的发动者。希特勒宣扬法西斯主义、极端民族主义,反对共产主义、资本主义、犹主义。1945年死于自杀。
林肯 ——抑郁症
美国第16任总统,排名第一最伟大的美国总统,首位共和党总统,废除了美国黑人奴隶制。被刺杀身亡。
丘吉尔 ——抑郁症
英国首相,20世界最重要的政治领袖之一,带领英国赢得了二战的胜利,被评选为有史以来最伟大的英国人。
约翰·纳什,生于1928年6月13日。著名经济学家、博弈论创始人、《美丽心灵》男主角原型。前麻省理工学院助教,后任普林斯顿大学数学系教授,主要研究博弈论、微分几何学和偏微分方程。由于他与另外两位数学家在非合作博弈的均衡分析理论方面做出了开创性的贡献,对博弈论和经济学产生了重大影响,而获得1994年诺贝尔经济学奖。
约翰·纳什,全名为约翰·福布斯·纳什(John Forbes Nash, Jr.),1928年6月13日出生在美国西弗吉尼亚州(West Virginia)工业城布鲁菲尔德(Bluefield)的一个中产阶级家庭。1950年,约翰·纳什获得美国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的博士学位,他那篇仅仅27页的博士论文中有一个重要发现,这就是后来被称为"纳什均衡"的博弈理论。1994年,他和其他两位博弈论学家约翰·C·海萨尼和莱因哈德·泽尔腾共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父亲老约翰·福布斯·纳什(John Forbes Nash, Sr.)来自德克萨斯州,是一名电气工程师,任职于阿巴拉契亚电力公司(Appalachian Electric Power Company),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老兵,当时在法国担任负责后勤工作的中尉;母亲玛格丽特·弗吉尼亚·马丁(Margaret Virginia Martin)生于布鲁菲尔德,结婚前是当地的一位中小学教师,教英语和拉丁语。
纳什从小就显得内向而孤僻。他生长在一个充满亲情温暖的家庭中,幼年大部分时间是在母亲、外祖父母、姨妈和亲戚家的孩子们的陪伴下度过,但比起和其他孩子结伴玩耍,他总是偏爱一个人埋头看书或躲在一边玩自己的玩具。
小纳什虽然并没有表现出神童的特质,但却是一个聪明、好奇的孩子,热爱阅读和学习。纳什的母亲和他关系亲密,或许出于教师的职业天性,她对纳什的教育格外关心,早在纳什进入幼儿园前,就开始亲自教育、辅导他。而纳什的父亲则喜欢和孩子们分享自己在科学技术上面的兴趣,能够耐心地回答纳什提出的各种自然和技术的问题,并且给了他很多的科普书籍。少年时期的纳什还特别热衷做电学和化学的实验,也爱在其他孩子面前表演。
纳什就读于布鲁菲尔德当地的中小学,然而在学校里,纳什的社交障碍、特立独行、不良的学习习惯等时常受到老师的诟病。这些问题令纳什的父母忧虑,曾经想过很多办法,但收效甚微。
小学时期,纳什的学习成绩(包括数学成绩)并不好,被老师认为是一个学习成绩低于智力测验水平的学生。比如在数学上,纳什非常规的解题方法就备受老师批评,然而纳什的母亲对纳什充满信心,而后来的事实也证明,这种另辟蹊径恰恰是纳什数学才华的体现。这种才华在纳什小学四年级时便初现端倪,而高中阶段,他常常可以用几个简单的步骤取代老师一黑板的推导和证明。而真正让纳什认识到数学之美的,恐怕要数他中学时期接触到的一本由贝尔()所写的数学家传略《数学精英》(Men of Mathematics),纳什成功证明了其中提到的和费马大定理有关的一个小问题,这件事在他的自传文章中也有提及。
在高中的最后一年,他接受父母的安排,在布鲁菲尔德专科学院选修了数学,但此时的纳什并未萌生成为数学家的念头。
后来因为获得George Westinghouse Competition的奖学金在1945年6月进入卡耐基梅隆大学(Carnegie-Mellon University),开始以化学工程为专业,后来才逐渐展示出数学才能。1948年,大学三年级的纳什同时被哈佛、普林斯顿、芝加哥和密执安大学录取,而普林斯顿大学则表现得更加热情。当普林斯顿大学的数学系主任莱夫谢茨感到纳什的犹豫时,就立即写信敦促他选择普林斯顿,这促使纳什接受了一份1150美元的奖学金。
由于这一笔优厚的奖学金以及与家乡较近的地理位置,纳什选择了普林斯顿大学,来到阿尔伯特·爱因斯坦当时生活的地方,并曾经与他有过接触。他显露出对拓扑、代数几何、博弈论和逻辑学的兴趣。约翰·冯诺依曼(John vonNeumann)在1944年与普林斯顿大学经济学家奥斯卡·摩根士特恩(OskarMorgenstern)的著述《博弈论和经济行为》,通过阐释二人零和博弈论,正式奠定了现代博弈论的基础。1950年,22岁的纳什以非合作博弈(Non-cooperative Games)为题的27页博士论文毕业。他在那篇仅仅27页的博士论文中提出了一个重要概念,也就是后来被称为"纳什均衡"的博弈理论。
"纳什均衡"是他21岁博士毕业的论文,也奠定了数十年后他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基础。
纳什对纯数学里的拓扑流形感兴趣。1950年夏天他为美国兰德公司(Rand)公司工作。那时兰德公司正在试图将博弈论用于冷战时期的军事和外交策略。秋天回到普林斯顿大学后,他并没有继续在博论方面的研究,而是开始在纯数学里的拓扑流形(Manifolds)和代数簇(Algebraicvarieties)上做他原先在攻读博士期间曾经感兴趣的工作,同时教些本科生的课程。但是Princeton数学系没有给他教职,不是基于他的学术水平,而是因为他的性格因素。
1952年他24岁,开始在麻省理工学院教书。他的教学和考试方法有悖于传统。如果说一般人心目中的数学家们是一些以古怪偏执傲慢为自豪资本的典型NuttyProfessors的话,那么你可以想像纳什只能是有过之而无不及。奇怪--或许并不奇怪--的是,数学系占据的大楼往往在一些校园里虽然狭小,但却是最高的,仿佛要加深人们对象牙塔的印象。
在研究领域里,纳什在代数簇理论,黎曼(Riemannian)几何,抛物和椭圆型方程上取得了一些突破。1958年他几乎因为在抛物和椭圆型方程里的工作获得Fields奖,但由于他的一些结果没有来得及发表而未能如愿。
当时的纳什"就像天神一样英俊",米高的个子,体重接近77公斤,还有一张英国贵族的英俊容貌。
在麻省理工学院的日子里,他在一家医院做一个腿上小手术时遇到了EleanorStier,并在1953年他25岁时与她有了一个私生子John DavidStier。
1955年,他与一个他自己的漂亮学生,来自南美在麻省理工学院物理系读书的艾里西亚(Alicia Larde)约会。艾里西亚很崇拜他,经过一番心计,她终于赢得了他的倾心。1956年的一个晚上,Eleanor来看纳什,发现了艾里西亚。Eleanor很是恼火,将结果告诉了纳什的父亲。他父亲鉴于那个私生子的考虑,督促纳什与Eleanor结婚。但他的朋友们大都极力反对,说Eleanor与他悬殊太大。他父亲很快就去世了。
1957年,他们结婚了。之后漫长的岁月证明,这也许正是纳什一生中比获得诺贝尔奖更重要的事。
就在事业爱情双双得意的时候,纳什也因为喜欢独来独往,喜欢解决折磨人的数学问题而被人们称为"孤独的天才"。他不是一个善于为人处世并受大多数人欢迎的人,他有着天才们常有的骄傲、自我中心的毛病。他的同辈人基本认为他不可理喻,他们说他"孤僻,傲慢,无情,幽灵一般,古怪,沉醉于自己的隐秘世界,根本不能理解别人操心的世俗事务。"
婚后,1958年的纳什好像是脱胎换骨,精神失常的症状显露出来了。他一身婴儿打扮,出现在新年晚会上。两周之后他拿着一份纽约时报,垂头丧气地走进麻省理工学院的一间坐满教授的办公室里,对人们宣称,他正通过手里的报纸收到一些信息,要么来自宇宙里来的神秘力量,要么来自某些外国政府,而只有他能够解读外星人的密码。当一个人问他为何那么肯定是来自外星人的信息,他说,有关超自然体的感悟就如同数学中的灵思,是没有理由和先兆的。
秋天,纳什30岁,刚取得麻省理工学院的终身职位(Tenure),艾里西亚怀孕。后来他们的儿子John Charles Martin Nash出生,他因为幻听幻觉被确诊为严重的精神分裂症,然后是接二连三的诊治,短暂的恢复,和新的复发。
1960年夏天,他目光呆滞,蓬头垢面,长发披肩,胡子犹如丛生的杂草,在Princeton的街头上光着脚丫子晃晃悠悠,人们见了他都尽量躲着他。1962年时当他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Fields奖--数学领域里的诺贝尔奖(Nobel)--获得者时,他的精神状况又使他失之交臂。
就这样,他几乎被学术界遗忘了。到80年代,有几项荣誉性奖都几乎要授予给他,最终都因为他的病状而放弃。80年代末期,诺贝尔委员会开始考虑给予博弈论领域一次机会,而纳什就名列候选人名单的前茅,最后因为对博弈论的怀疑和对纳什的 健康 担忧而没有实现。
几年后,因为艾里西亚无法忍受在纳什的阴影下生活,他们离婚了,但是她并没有放弃纳什。离婚以后,艾里西亚再也没有结婚,她依靠自己作为电脑程序员的微薄收入和亲友的接济,继续照料前夫和他们唯一的儿子。她坚持纳什应该留在普林斯顿,因为如果一个人行为古怪,在别的地方会被当作疯子,而在普林斯顿这个广纳天才的地方,人们会充满爱心地想,他可能是一个天才。
艾里西亚在纳什生病期间精心照料他30年。到1970年的时候,他已经辗转了几家精神病医院,病情逐渐稳定下来。
正当纳什本人处于梦境一般的精神状态时,他的名字开始出现在70年代和80年代的经济学课本、进化生物学论文、政治学专著和数学期刊的各领域中。他的名字已经成为经济学或数学的一个名词,如"纳什均衡"、"纳什谈判解"、"纳什程序"、"德乔治-纳什结果"、"纳什嵌入"和"纳什破裂"等。
纳什的博弈理论越来越有影响力,但他本人却默默无闻。大部分曾经运用过他的理论的年轻数学家和经济学家都根据他的论文发表日期,想当然地以为他已经去世。即使一些人知道纳什还活着,但由于他特殊的病症和状态,他们也把纳什当成了一个行将就木的废人。
20世纪80年代末期,纳什渐渐康复,从疯癫中苏醒,而他的苏醒似乎是为了迎接他生命中的一件大事:1994年,他和其他两位博弈论学家约翰·C·海萨尼和莱因哈德·泽尔腾共同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
纳什没有因为获得了诺贝尔奖就放弃他的研究,在诺贝尔奖得主自传中,他写道:"从统计学看来,没有任何一个已经66岁的数学家或科学家能通过持续的研究工作,在他或她以前的成就基础上更进一步。但是,我仍然继续努力尝试。由于出现了长达25年部分不真实的思维,相当于提供了某种假期,我的情况可能并不符合常规。因此,我希望通过至1997年的研究成果或以后出现的任何新鲜想法,取得一些有价值的成果。"
在2001年,经过几十年风风雨雨的艾里西亚与约翰纳什复婚了。事实上,在漫长的岁月里,艾里西亚在心灵上从来没有离开过纳什。这个伟大的女性用一生与命运进行博弈,她终于取得了胜利。而纳什,也在得与失的博弈中取得了均衡。
古今中外那些有名的精神疾病患者
关于天才与精神疾病患者,巴尔扎克曾经有个精辟的总结:“天才就是人类的病态,就如同珍珠是贝的病态。”
牛顿,精神分裂症、抑郁症,晚年的牛顿几乎在自我身上收集齐全了所有的精神疾病种类。不知道是不是他年轻时砸他脑袋的苹果导致的后遗症。
牛顿
梵高,看看他在精神疾病发作期间对自己做过的事吧,喝松节油,割下耳朵,频繁的折腾到生命最后一刻,他是病发期间开枪自杀的。据说他的画作《星空》就是不太正常的情况下画出来的。
梵高
纳什,上个世纪最有才华的数学家之一,创造了博弈论,获得1994年的诺贝尔奖,患有妄想型精神分裂,博弈论这个名字,不知道该不该负些责任。
纳什
米开朗琪罗,意大利文艺复兴三杰之一,我是从忍者神龟上知道他的,患有严重自闭症,以至于未能出席哥哥的葬礼,自闭症患者的特征是:生活在自己的世界里。
米开朗琪罗
丘吉尔,著名的剪刀手造型、鸡汤文的始作俑者,晚年也患有“黑狗”抑郁症。这个病症起名正是来源于他本人的格言:“心中的忧郁就像一只黑狗,一有机会就咬住我不放。”
丘吉尔
林肯,有家族遗传的精神病史,自身患有严重抑郁症,他曾经挽救了整个美国,但却无法把自己从精神疾病中挣脱出来。死于暗杀或许是一个冥冥之中的宿命,也像是一种解脱。
照片好像越狱里的 T-BAG啊
托尔斯泰,晚年罹患严重抑郁症,总是说严重严重,托翁能严重到什么程度?他不再相信一切——他人、家人、本人,从而失去了全部的信仰。
托尔斯泰
贝多芬,音乐大师也是一名躁郁型患者,时常暴怒,沉浸在酒精的自我麻醉中不可自拔,积极寻求过自杀。
贝多芬
张学良:九一八事变时的张学良是一名严重的毒品依赖者,症状十分明显。少帅早期迷恋大烟,后来为了戒除大烟瘾,又陷入了依赖吗啡的困境,时人回忆:“身上打得全是洞,后来都没有地方下针眼。”“20分钟就要注射一次吗啡,最多的时候,一天注射400支。”
张学良
高洋:北齐皇帝高洋为首的整个家族都有严重的精神分裂和狂躁症,高洋杀妃,把头扔在宴会桌上,当众肢解,骨头做成乐器,最后却予以厚葬,葬礼上哭的比谁都伤心。
高洋
刘伶:酒精深度依赖症 喝醉了还有露出的癖好
刘伶
古代中国皇帝中产生了大量职业性神经疾病患者,二十年不上朝的万历,怎么会没有自闭症?写了4万多首诗的弘历哥乾隆哥,如此之缺乏自制能力,谁的病情还能比他老人家更典型?
贝多芬(Beethoven)——躁郁症
路德维希·凡·贝多芬(Ludwig van Beethoven,1770年12月17日 --- 1827年3月26日),德国作曲家和音乐家,维也纳古典乐派代表人物之一。路德维希·凡·贝多芬的代表作有交响乐《英雄交响曲》、《命运交响曲》、《田园交响曲》、《欢乐颂》,钢琴奏鸣曲《悲怆》、《月光》、《暴风雨》、《热情》、《幻想》、《致爱丽丝》,弦乐四重奏《大赋格》等。
1827年,天才音乐家贝多芬死于肺水肿。对于自己的疾病,他曾经一度借助酒精麻痹法。1813年,贝多芬经历了人生中的低谷,那个时候的他丝毫不注重着装打扮,时而还会在聚会上暴怒。这段时间,他也没有再作曲。他也曾给哥哥写过一封信,讲述自己的一生,只是那时的他正在考虑自杀。朋友们所熟知的贝多芬是一个性格狂躁的人,只要他处于高潮兴奋时期,就能立刻写出作品。然而,他的大部分世界名曲却都是在低潮时期完成的
刘伶算一个吧?别人眼里他是酒中神仙,名士风流,在我看来就是个 重度酒精依赖者,资深裸露狂,标准蛇精病。
刘伶,生卒年月不详,沛国(今安徽宿州)人,魏晋名士, 中国 历史 上最著名的神人天团——“竹林七贤”之一 。在“竹林七贤”中,刘伶是 社会 地位最低的一位,他身高六尺(不足一米五),容貌丑陋,平时沉默是金, 但是这丝毫不影响他在蛇精病的路上奋勇狂奔。
刘伶一生以嗜酒出名,被称为“醉侯”,他说自己喝酒第二,估计没有人敢说第一。
爱酒爱到什么程度?最有名的一个事,刘伶常常坐着鹿车,带着一壶酒,让人扛着锹跟着,说:“ 如果老子在哪里喝死了,你就把老子就地埋了 。”名士就是不一样,享乐丧葬一条龙,一切都提前安排好了。
“ 如果老子在哪里喝死了,你就把老子就地埋了。 ”
刘伶其实是当过官的,他曾在建威将军王戎幕府下任参军。只是他提倡无为而治,做事不大上心(多半主要精力都在喝酒上),结果被罢了官。后来朝廷派特使征召刘伶再次入朝为官,他老兄不愿意,就喝得酩酊大醉,然后脱光衣衫,开始表演裸奔。特使哪里见过这种阵仗,吓得赶紧落荒而逃,当官一事自然没有下文了。
一般人说起裸奔来,都觉得惊世骇俗,但是对刘伶来说,这根本不是事儿,因为他老兄是一言不合就裸体。有一天他在家喝高兴了,又脱光了展示排骨。正好有人看到就讥笑他,刘伶说:“ 天地是老子的房子,房子是老子的裤子,你们跑到我裤裆里来干什么? ”(我以天地为栋宇,屋室为裈衣,诸君何为入我裈中?)
“ 天地是老子的房子,房子是老子的裤子,你们跑到我裤裆里来干什么?” 这个图画得有问题,按 历史 记载,刘伶哪有这么丰满
所谓魏晋名士,并不是是个人就能胜任的,你必须具备一些特定的本领,比如当时流行的三大技能:服散、流觞、清啸。看起来好高大上,其实说白了就是嗑药、酗酒、吹口哨。其中嗑药吃的是五石散,传说不仅嗨爆,还有壮阳的效果,相当于摇头丸和伟哥的合剂,按照现在标准看,就是吃得一个个重金属超标。“竹林七贤”中的王戎嗨到摔进茅坑,捞出来的时候全身是屎。而“流觞”呢,当然就是刘伶的独门绝技。
总之,刘伶嗜酒如命,不说其他,因为他爱喝酒,产生的与之相关的成语都有好多,什么枕曲藉糟,什么五斗解酲、鸡肋尊拳、陶陶兀兀、以酒解酲,几乎没有一个好词。 历朝历代各路文人骚客自愧不如,崇拜得如痴如狂,为他写的诗文简直数不胜数,歌颂他独立的人格和反抗之精神,把他奉为蔑视礼法﹑纵酒避世的先进典型。
我们来说说两位优秀的科学家,晚年都是为精神疾病所困。
第一位就是大家熟悉的约翰・纳什,他就是轰动一时的电影《美丽心灵》的主人公,是普林斯顿大学的著名教授,也是一位世界有名的数学家。约翰・纳什创立了有名的博弈论,获得1994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不幸的是,约翰・纳什夫妇在2015年遭遇车祸双双身亡。约翰・纳什享年86岁。
约翰・纳什的科学之路非常坎坷,他性格比较孤僻,中小学阶段是一个毫无起眼的男孩,一直到了大学才显示出了数学才能。22岁的他在普林斯顿大学完成了数学系的博士学位。年仅30岁就拿到了麻省理工大学终身教职,但是当年他出现了幻听的症状,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之后他的生活就是不断治疗,不断复发,在各个精神病医院中辗转,但是神奇的是,在他晚年的时候,他居然从精神分裂症的病痛中苏醒过来,变得几乎像是正常人了。在诺奖颁奖仪式上也是表现得非常得体。这简直是精神分裂症治疗 历史 上的奇迹。
另一个精神病患者是著名科学家牛顿,他是世界著名的物理学家,也是百科全书式的“全才”,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在50岁和51岁之间,牛顿有过精神失常的经历。对于牛顿的精神崩溃原因,有很多解释,第一是工作过度,导致用脑过度,牛顿经常是通宵达旦工作的。第二是他母亲的去世给了他沉重的打击。第三是当时倾注了牛顿大量心血的《光学》和《化学》两本书的手稿被一场突如其来的火灾付之一炬,牛顿遭受了沉重精神打击,这导致了精神病的发作。
1、(狂躁)抑郁症
张国荣
张国荣是于2003年4月1日愚人节这天自杀身亡,他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但哥哥的抑郁症是生理性的,是由于大脑内化学物质的不平衡导致,发病的时候,疼痛异常,同时会长时间、持续性情绪低落和意志减退,非常难治愈。很多人会误解哥哥的抑郁症是由于感情问题,当然不排除有一部分原因吧,但还是希望更多人了解真相,而不是简单被媒体误导。
2、精神分裂梵高
当我们在欣赏梵高精美的画作时怎么会想到他是一名严重的精神分裂患者,他1890年在法国一家精神病医院自杀身亡。他著名的作品大部分都是在患病严重的后两年完成的,例如他最著名的作品《向日葵》是于1888年创作完成的。之前看到过一个故事讲梵高后期精神分裂的严重情况,梵高在阿尔的一家妓院认识了一个16岁的妓女拉歇尔,拉歇尔开玩笑对梵高说没钱就把耳朵割下来送给她,梵高真的把耳朵割了下来包好送给了她。
3、孤独症牛顿
牛顿是非常著名的物理学家,他的贡献非常非常大,但是除了这些瞩目的成就外,他是一名严重的孤独症患者。他几乎不言谈,乱发脾气,没有几个朋友,在开讲座的的时候,没有人来,他可以对着空教室自言自语,在他50岁的时候,严重的抑郁症和妄想症造成他严重的精神衰竭。
除了这些还有恐惧症,人格障碍症等等,感兴趣的话可以查阅了解一下。
牛顿,爱因斯坦,拿破仑,成吉思汗,梵高,贝多芬,克尔凯郭尔,林肯,荣格,拜伦,三毛,谢尔盖.叶赛宁,普希金,戈登,雨果,顾城,弗洛伊德,狄更斯,海明威,柴可夫斯基,高尔基,蒙克,马丁,毕加索
据统计艺术家得精神病的比例比较大,艺术家中又是作曲家的比例遥遥领先,众所周知的马勒,他从他的第四交响曲中,已经开始听出他精神状态的感觉了,也许是作曲真的需要极致才能创造出流芳百世的杰作。
人们对精神现象的认识,时常决定并影响着人们对精神障碍的态度、观点和方法。精神病学的发展过程既反映人对精神障碍及其规律的认识过程,也反映出人类从纠正并扭转对精神障碍的歧视、偏见中取得进展的历程。在各种民族不同时代的文化医学典籍中,无不记载有精神障碍的病象及其诊治方法,和人们对这些现象的观点。但在漫长的科学文化落后历史时期,精神障碍被视为荒诞莫测的古怪现象,而患者则被看作是魔鬼缠身,并受到虐待或残害。物质文明科学技术的发展,促进人们对精神障碍态度的转变。18世纪法国大革命后,皮内尔提出解除病人的枷锁和以人道主义态度对待精神病人,从而写下精神病学观念史中划时代的一页。并且引领精神病学进入了医学科学的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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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闹”“医术”“医德”以药养医是体制弊端使然 “医闹”是个新词语,在国人特定的语境下产生的。 《北京晚报》有生动的记录:据不完全的统计,北京市72%的医院发生过殴打、威胁、辱骂医务人员的“医闹”事件;77%的医院出现过患者在医疗结束后拒绝出院且不交住院费的问题。 而医院处理医疗纠纷的方式也不尽合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这条新闻的结语,有一个令人欣慰也是值得深思的结论——医患纠纷可找调解委员会说理,九成纠纷成功调解。 试想,如果采取“防医患于未然”的积极措施,定然更能减少乃至杜绝“医闹”的发生! “医闹”的发生,事出有因,查有实据,值得研究。 记者的调查结论是:从目前结案的情况分析,占前8位的过错原因是:误诊;漏诊;手术损伤周围组织器官;手术前后处理不当;医疗意外、并发症处理不当;手术操作失误;违反医疗常规;手术未达到承诺预期效果等。 由此看来,“医术”的高明与否,是“医闹”的重要原因之一。 “医术”者,医疗技术之谓也。 “医之为道,非精不能明其理,非博不能至其约”。 时下医患矛盾加剧,从医者或术者身上找原因,须提倡这种精神。 当前的“过度医疗”,恐怕大多数人都有经历。 我遇见过一位耄耋之年的老奶奶,只因“心口”不舒服,在做了心肝肺胃肠等13项检查后,没发现异常,医生竟然让她去检查子宫,老妪忍不住冒出一句,“我10年前已经摘除了子宫,还要检查吗?”医生哑然一笑方作罢。 后来知道,“老太太不是省油的灯”,医生心有“医闹”之虞,无法“对症下药”,不能“一矢中的”,老妪采取的是“自卫性诊断”。 呜呼,医患关系成了“攻防战”!清人吴瑭曰,“生民何辜,不死于病而死于医,是有医不若无医也,学医不精,不若不学医也。 ”看来,庸医折腾患者,患者难防矣! 愚以为,当前医患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在医者身上,换言之,提高“医德”水平是搞好医患关系的良方妙药。 读一点中国医德史,可以清楚地看到“医德同医药的起源和道德的进步”紧密相关。 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医德”是一条始终贯彻“大爱”的生命线,各个时代的“医德模范”,体现着“人道主义”精神。 “《内经》以降,名医辈出,代有著述。 千年以来,医籍之富,可谓汗牛充栋”。 关于“医德医风”的弘扬更是千古流传,陶冶后人。 “凡大医治病,必当安神定志,无欲无求”。 如若一门心思想着“拿回扣”,又何谈认真察病。 “夫医者,非仁爱不可托也;非聪明达理不可任也;非廉洁淳良不可信也”。 按照古人的这一信条衡量今日的医者,绝非是过分的要求;然而尽如人意者,为数鲜矣哉。 “以药养医”是体制弊端使然,也是“医德滑坡”的润滑剂。 国家多措并举革除扭曲的“以药补医”模式,是明智的利民之举,更是弘扬“医德”的根本之策。 央视调查随机选取20种常用药品,几乎所有药品从出厂到医院的中间利润都超过500%。 药价虚高诱惑医院见利忘义,平心而论医院也委实是为求生存的无奈之举。 鉴于当下频发医患矛盾,网民说“医院要从自己内部找原因:拿回扣没有?过度医疗有没有?出医疗事故后拖延推诿没有?”然而业界专家又有别样的一说,“扭曲的医师价值,让国外视为高薪行业的医生,在中国却成了拿手术刀的不如拿剃头刀的,这种失衡谁来摆平?”“上工治未病”是中华医学宝库的精华,用到管理上就是要“防医患于未然”。 当务之急,是高端必须坚定改革信念,何以纾难解困?惟一的办法就是改革。 “勿重利,当存仁义,贫富虽殊,药施无二。 ”“以活人为心,不记宿怨。 ”惟有“医术”高明,“医德”高尚,“医闹”才会减少。
论医疗事故罪我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35条新增设了一个新的罪名——医疗事故罪;随后颁布的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5条中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针对这一新罪名我认为有必要对该罪的认定、处罚及犯罪构成中的某些方面作一番讨论。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分析该罪:首先,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和就诊人员的生命和健康权。医务人员在我国被视为白衣天使,负有救死扶伤的神圣使命,国家对从医的主体、职业活动都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以确保医疗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以保证广大就诊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如果他们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轻则可能造成就诊人员伤病不能及时救治,重则可能严重损害就诊人员身体健康甚至致人死亡,并严重破坏国家正常的医疗工作秩序。而那些到医疗单位接受治疗、体检的就诊人员则是本罪直接的侵害对象。其次,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员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的行为。即在对就诊人员进行医疗护理或者体检过程中,粗心大意,玩忽职守,不履行或不正确、不及时履行医疗护理职责,因而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严重损害其身体健康。其行为方式既可以是作为,如医疗人员错误的诊断病情、开错处方、药师配错药等;也可以是不作为,如医务人员对危重病人不及时抢救或工作中擅离职守,致使病人得不到及时救治等。并且本罪要求只有以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时,才能构成本罪。《刑法》中没有对本罪中何谓“严重损害就诊人的身体健康”提供判断的标准,而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在实际的司法活动中存在着只要是属于医疗事故就构成本罪的错误做法,我们认为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医疗事故认定的性质和标准与本罪的认定都不同,并且医疗损害结果出现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所以不宜简单直接采用医疗事故鉴定结论;而应当以《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为参照依据,制定较为详细的评定标准更为合适,并且因为《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已经运作使用多年,其在司法实践活动中的科学性和权威性都已得到检验,而以他为蓝本制定的标准会更易被人们掌握和使用。第三,本罪的主体同医疗事故的主体是一致的。即除了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以外,还必须是在国有、集体医疗机构中从事诊疗、救治、担任护理工作的医师、药师和护士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诊所的行医人员;实际上医疗科学是最尖端、最复杂的学科之一,医疗行业在目前仍是一种高风险的行业,对许多疾病的诊断、治疗都受到医学发展水平的限制,不少检查、诊断和治疗方法本身都有不同程度的危害性,操作中稍有闪失就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后果。因此要求从业者必须接受良好的训练,并在从业过程中保持高度的注意力,而长期的注意力高度集中造成行为人的心理负荷较重,精神高度紧张,又加之我国现存的许多其它负面影响(如教育水平、医疗设施及管理、外界干扰等)的交互作用,我国医疗事故的高发是理所当然的;虽然我们不支持因上述特殊风险而取消医疗事故的观点,但更不同意扩大刑事制裁的范围。我们认为相当多的医疗事故并非一定要追究其刑事责任,而只有那些主观恶性较之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为重,较之明知结果可能发生并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间接故意为轻,在这种心态下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健康严重受损的行为人才应当是医疗事故罪的最主要的现实主体。其他不具有行医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员死亡或身体严重损害的,不能以本罪论处。那么是否只要是行为人有过失,并且在客观方面也造成了严重后果,就要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罪呢?最后,本罪的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过失,也就是行为人对待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的心理态度上,应是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发生前述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的后果。从我国立法本意上讲,责任事故类型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刑法》将医疗事故罪作为“事故”方面的犯罪之一,在主观方面的立法本意没有变化。那么究竟什么样的过失行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呢?首先这一行为不应当界定为故意犯罪,因为这不符合立法本意,并且如果定为故意犯罪那么医疗事故罪的主体又将是什么呢?但是我国刑法中故意和过失之间有一个理论交接点——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包含两种情况:a、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b、行为人不追求危害结果发生,但却不阻止其发生。而后一种情况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较前一种轻的多,将这样一种行为划为故意犯罪并处以重刑即违法理又有失公平,且社会效果也不佳。而这一点在医疗这一类高风险业务犯罪中表现尤为突出,因此我们主张应该将b的情况划到过失范畴中去——即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不违背行为人的本意作为区分故意与过失(特别是医疗事故罪)的界限。也就是只有在这种心态下发生的医疗事故,行为人才会构成医疗事故罪。以上是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当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以上四个方面时则应认定它的行为构成了医疗事故罪,应当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第335条规定了医疗事故罪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对行为人的处罚尺度应主要参考本文在前面犯罪构成中介绍的“客观反面的内容”。医疗过程是个复杂的动态过程,且涉及众多学科,相对应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也需要有严谨的科学态度,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论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来源: 作者: 日期:09-03-14随着医疗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加,医患矛盾是越来越大,医患纠纷也日渐增多。医疗事故越来越多的成为大家关注的一个话题,对于医疗事故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也日益引起立法者、执法者及司法者的重视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讨论。笔者认为,我国应当从立法着手,通过完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来推进医疗法制改革,从而真正达到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切实改善医患关系的目的。本文拟从医疗事故的概念入手,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医疗机构在从事其医疗行为中因过错造成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构成形式、归责原则以及目前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确认和处理中存在的问题等方面加以探讨。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定义和责任形式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国内与国外有着不同的界定。日本法学界将医疗事故定义为:在与医疗有关的场合,包括诊断、检查、治疗等医疗的全过程中以医疗行为的接受者——患者作为被害人发生的一切人身事故。美国法律则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凡具有赔偿可能的医疗事件,共分为三个等级。 医疗事故还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是指民事学理上的概念,而狭义一般指医疗行政法规上的概念。在我国医疗事故的定义是来源于国务院1987年6月29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于2002年4月4日公布,并于同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的定义予以了重新界定。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本文讨论的是狭义范畴内的医疗事故。而对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刑事、行政、民事三个方面的责任。医疗事故的刑事责任主要是指构成医疗事故罪的行为, 而是否构成犯罪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医疗事故的行政责任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法律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医疗事故的民事责任多以经济赔偿为主,解决医疗事故行为给患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它与行政责任一般同时适用,其对患者具有极大的经济补偿性质,也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要内容致意,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单列章节对其进行了详细约定。本文所讲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就是指的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二、医疗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根据《医疗事故条例》为医疗事故所下的定义,以及按照中国民法学通常理论,作为一般侵权形式范围,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成立的构成要件有:(一)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在主观上必须有过失。从民法理论上,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应当预见或者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为疏忽大意;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结果虽然预见了却轻信可以避免,为过于自信。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都是过失,就是行为人对应负的注意义务的违反。 因此民法上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在这里,过失就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应负注意义务的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二)医疗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必须有违法违规行为。所谓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的行为。在这里,法律泛指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的法律文件;诊疗规范、常规不仅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规定的规范,也包括医疗单位内部制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要求等,即使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结果,也无需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三)必须有人身损害的事实发生,且该人身损害应当达到《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的损害程度。这里所说的损害事实,是指因医方违反其注意义务的行为给患者造成人身损害后果。根据《条例》规定,并不是诊疗过程中造成的所有人身损害后果都属于损害事实,而是必须符合以下损害后果的才属于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包括:1、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2、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3、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4、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这几种情况。同时第4条将其他损害后果限定在“明显”的程度上,也就是说,除死亡、残废、功能障碍外的其他人身损害,必须达到明显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若损害不明显则不构成医疗事故。(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必须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原本是一个哲学概念。引起某一现象的现象,称之为原因,而被某种现象所引起的现象,称之为结果。客观现象之间这种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就是事物的因果关系。侵权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作为原因,损害事实作为结果,在它们之间存在的前者引起后者,后者被前者所引起的客观联系。在这里所说的因果关系是指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导致患者人身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这种因果关系之所以成为确定法律责任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因为过失行为并不一定会引起人身损害后果的发生,同时人身损害在很多时候也不是由医疗机构极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一种原因引起,既有一因一果,也有多因一果的情况,因此因果关系的正确判断,对正确确定医疗事故赔偿责任是十分重要的。以上四个构成要件是有机统一的,缺一不可,否则便不可能构成医疗事故。但同时,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医疗事故的定义,还界定了医疗事故的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极其工作人员。条例所指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即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生、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因此根据该规定,必须是前述的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具备了医疗事故侵权行为的四个要件,才会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才会依法承担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
形容精神中毒的典故有:1. 狄青的降服鬼神:相传唐代名将狄青在官府任职期间,曾被一位知名方士所迷惑,听信了他的一些迷信言论,导致军事上的失误。后来,狄青通过深入研究、自我反省和心理调节,最终打败了方士,达到了降服鬼神的效果。2. 韩信点兵:据说汉代名将韩信曾在统兵时,派人去点军队,但出现了一个人的名字点了两次,韩信认为这个人不可信任,于是将他开除。后来他才发现,这个人是因为长得特别帅,别的士兵都想当他的手下,所以加入了多个队伍。这个故事告诉我们,如果沉迷于表象,就容易被误导和中毒。3. 华丽的外表掩盖着内在的恶毒:相传有一只毒蝎曾经对一只小蚂蚁说:“看看我多么漂亮,你为什么不让我咬你一口呢?”小蚂蚁摇摇头说:“我不相信你。”结果毒蝎晚上跑来咬了小蚂蚁一口,小蚂蚁垂死挣扎地问:“为什么你会这样?”毒蝎回答:“我只是我的本性,我不能改变。”这些典故都警示我们,当我们沉迷于某种思想、信仰或迷信时,容易被误导和中毒。唯有保持开放的心态,不断反思、审视自己的行为和思考,才能避免中毒的风险。
精神中毒是指在长期的精神刺激下,使人产生一种强烈的、不可控制的情感依赖,从而导致身心健康受损的一种病理状态。下面是一些形容精神中毒的典故:1. 痴心妄想:这个词源于一个古希腊神话中的故事。故事中,一位叫做纳西索斯的帅哥被女神厄俄斯所爱,但他却拒绝了她。厄俄斯因此愤怒,使纳西索斯爱上了自己的影子,最终导致他痴心妄想,最终自杀身亡。这个故事成为了描述痴迷、无法自拔的人的代表性典故。2. 罗密欧与朱丽叶:这是莎士比亚最著名的戏剧之一。罗密欧与朱丽叶是两个相爱的年轻人,但他们所属的家族敌对,两人不得不私奔。最终,他们的爱情导致了自己和周围人的悲剧结局。这个故事被用来形容一种爱情上的痴迷和不理智。3. 狂人日记:这是中国现代文学家鲁迅的代表作之一。小说的主人公是一名精神病患者,他在日记中记录了自己的病情和狂躁的思维。小说揭示了社会的黑暗和人性的扭曲,同时也形容了一种精神上的依赖和无法自拔的状态。这些典故都是形容精神中毒的经典例子,它们都揭示了人类在情感上容易受到依赖和控制的本质。
精神中毒是一种严重的心理疾病,它会对人的生理和心理产生不可逆的影响。以下是一些形容精神中毒的典故:1. 罗生门:这是一部日本小说,讲述了一个女人被怀疑杀死了她的丈夫,但是她的辩护律师发现她已经患上了精神疾病,无法分辨是非和现实。2. 疯狂的麦克斯:这是一部澳大利亚电影,讲述了一个警察在一个荒野上追捕一群摩托党,但是他因为自己的精神状况而越来越疯狂,最终变成了一个杀人犯。3. 绿野仙踪:这是一部美国电影,讲述了一个女孩被卷入了一个神奇的仙境,并且遇到了一些奇怪的角色,其中包括一个因为中毒而变得精神错乱的土地魔法师。4. 心灵捕手:这是一部美国电影,讲述了一位心理学家帮助一位精神病患者治愈了她的心理创伤,最终她克服了自己的精神障碍。这些典故虽然没有直接描述精神中毒的症状和表现,但它们通过故事情节和人物塑造,描绘了精神疾病对个体的侵害和影响。
精神病学术论文篇三:《精神病人的犯罪分析》 摘要近年来,精神病人犯罪的比率不小,对其周围的人的生命和安全造成了威胁。因此本文通过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分析,以期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关键词精神病 精神病人 预防和对策 近年来我国精神病人的犯罪率逐年上升,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地步。精神病人犯罪作案手段残忍,人身危险性大,危害后果严重,对其周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一个个惨案的发生,使很多人对刑法关于精神病人犯罪的相关规定产生了严重的不满,认为刑法应该与时俱进,平等对待精神病人,包括与常人同等的刑罚。 一、精神病人犯罪现状 2004年4月29日上午,宕昌县秦峪乡羊骨堆村小学发生一起恶性伤害事件,一名成年男子双手各持一把菜刀冲进教室,将15名学生及两名农民砍成重伤,行凶者袁某后被诊断患有精神病;2004年7月26日,中国国际航空公司发生了一起劫机事件,事后证实劫机者杨劲松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并有精神病史;同年7月27日,长春市发生劫持人质事件,犯罪嫌疑人崔显海患有间歇性精神疾病;8月4日,北京大学第一医院幼儿园51岁的门卫徐和平持菜刀将15名 儿童 和3名老师砍伤,事后查明,徐患有严重的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就在同一天,四川崇州发生了“犯病孙儿手刃祖母”的惨剧:患有家族遗传精神病的村民沈奇龙将85岁的奶奶杀死。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曾到某县调研,听说该县今年以来共发生16起杀人案件,其中30%为精神病人所为。据世界卫生组织2003年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已超过8300万人。专家预测,进入21世纪后,我国各类精神卫生问题将更加突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当一些人面临前所未有的就业、婚姻、子女、养老等生存压力时,他们的无助和挫折,往往都成为一触即发的“引子”。一个“导火索”的不期而至,就会在瞬间点燃这个“炸药包”。无论我们愿意与否,我们正进入到无情的“精神疾病时代”,正面临着精神卫生问题的严峻挑战。在这种背景下,精神病人实施危害行为的现象必然有增无减。 二、问题的提出 近几年频繁出现的重大恶性杀人案就是最好的说明,这不仅引起了人们的恐慌,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也不断冲击着人们的思想。面对一个个鲜活无辜的生命被无缘无故的剥夺,人们不禁要问:什么是精神病?精神病人犯罪的原因是什么?对于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精神病人不适用刑罚,刑罚的报应和预防目的如何实现?政府应该采取什么样的对策以有效的控制和预防? 三、精神病及其病理 精神病是大脑在各种内外因素的影响下产生机能紊乱,并表现为精神活动障碍。具体包括认知障碍、情绪障碍、意志障碍、智能障碍、行为障碍等不同表征。人类精神活动的正常标志是精神活动的完整性,以及与周围环境的统一性。如果这种完整性和统一性被不同程度地阻隔和破坏,个体的精神活动就会存在缺陷,进而出现精神病态的反映,也就是个体的正常心理活动不能顺利地进行。在这种状态下,受心理指导的行为必然会出项异常。 (一)精神医学中的“精神病”概念 1.广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精神医学中,人们曾广义地将“精神病”一词用以泛指各种以精神活动障碍为主要临床表现的疾病。即把各种精神活动障碍均称为“精神病”,在涵义上等同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只是从程度上将精神分裂症、偏执狂等这类严重的精神障碍称为“重性精神病”,而把神经症、人格障碍等较轻的精神障碍称为“轻性精神病”。 2.狭义的精神病概念 在现代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是不同的概念。“精神疾病”或“精神障碍”为总类概念,是各种由于大脑功能失调而产生的以认知、情感、意志和行为等精神活动出现不同程度障碍为主要表现的一类疾病的总称,按其性质和程度,总体上可以归纳为三组疾病:(1)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病和其他精神病);(2)神经症性障碍、人格障碍及其他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3)精神发育不全。而“精神病”则为属类概念,属于精神疾病中的一组疾病,即具有特定的病理基础,精神活动异常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并且持续达一定时间的精神障碍。 (二)刑法中的“精神病”概念 我国司法精神病学界的通行证观点认为,精神障碍又称为精神疾病、精神疾患,它包括两大类疾病:一是精神病,包括以下几种严重的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偏执性精神病这些明确诊断的精神病;严重智力欠缺,或者精神发育不全达到中度(痴愚)或者更为严重程度(如白痴);精神病系统状态,其中包括癔症性精神错乱和病理性半醒状态、病理性激情、一过性精神模糊这四种罕见的例外状态。二是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如神经官能症、人格障碍、性变态等。 精神病的形成一般与个体的经历、生活处境、遭遇以及遗传等诸多方面的因素有一定的关系。精神病人在日常生活中,其行为有时会给自己及他人的人身、财产或社会造成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实际上就是个体与社会环境适应的完整性和统一性的割裂。精神病人在丧失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在幻觉和妄想等精神病态的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多数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精神病人犯罪的基本原因 (一)社会环境的原因 社会环境包括宏观的社会环境和微观的社会环境中的各种消极因素,如剥削阶级的腐朽思想、传统的和外来的低级文化、不良的社会风气、传媒的误导、他人的落后言行,都可与精神病人的犯罪发生密切的联系。首先,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对精神病人造成潜移默化的影响,使他们形成易于犯罪的素质。其次,这些消极因素可以培养、早就精神病人的犯罪意识,成为精神病人犯罪的直接原因。 (二)经济条件的原因 有的精神病人工作能力差,不容易找到职业,没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微薄,也有些本身有工作的精神病人因精神疾病而失去工作。其中有些人为生活所迫,可能会发生盗窃、抢劫。经济地位的低下还可能使一些精神病人产生不满情绪和反社会意识。有些人形成较强的逆反心理,蔑视社会秩序,常常寻衅滋事。还有些人为人冷酷,情感淡漠,遇到激惹容易发怒,经常使用暴力,而且手段凶狠。 (三)文化程度的原因 一些研究报告发现,精神病犯罪者中有相当多的人文化程度比较低。精神病人由于学习机会少,或者天生智力低下,没有文化或者文化程度低的情况比常人多见。而文化程度低必然使精神病人的辨别是非、利弊的能力不能得到正常的发展,容易在社会上不良因素的熏染下失足堕落。文化程度低也使精神病人难以形成较高层次的趣味,偏好感官刺激和物质利益,而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往往采取非法的、不道德的方法实现自己的欲望。 五、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主要特点和深层原因 (一)主要特点 第一,侵害目标随意:精神病人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对象非常随意,经常是见谁打谁,受害人往往猝不及防,突遭横祸。 第二,报复心理极强:精神病人由于疾病的原因,对与自己稍有矛盾的人都可能进行不计后果、不择手段的报复,而且不达目的绝不罢休。 第三,人身危险性大:有关人士曾对精神病人犯罪进行过统计,发现杀人的占91%,平均每名被监管的精神病患者杀人,最多的杀死7人。 第四,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多:众多的精神病患者在犯罪后,依照刑法的规定不负刑事责任,并没有被送到指定的医院强制治疗,而是重新回到社会上,致使精神病人再次危害社会的现象日益增多。 (二)深层原因 第一,监护人的监护不到位。从笔者了解的情况:一个家庭中出现精神病人,这个家庭的所有成员都将背负沉重的包袱象掉进深渊一样,生活质量和心理的痛苦不必说了,经济和人身的安全都难以得到保障。精神病治疗费用的庞大也不是一般家庭能承受的。治疗后病情稍微控制便停药会引起病情的反复发作,再治疗起来更难时间更长。还有病人的不配合,几乎所有精神病的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病,一旦脱离医院的强制治疗和吃药,要让他们自觉的吃药很甚至会对给予他治疗的亲人有报复行为,使亲人产生恐惧心理,惧怕再次治疗后病情复发对他们人身的伤害。精神病人拒绝治疗,犯病会越来越频繁。此时出现了两种困境:精神病人去医院治疗没有钱,在家治疗病人不配合。从而形成了种种隐患。 现在的精神病人并不像人们所想象蓬头垢面,衣衫褴褛,他们看起来和正常人没有区别,甚至有的还受过良好的教育有体面的工作,混杂在我们正常人中,如果不出现比较明显的侵害行为,人们是很难分辨出来的。往往等到结果出现时悲剧已经发生。 第二,政府的责任不到位。没有充分认识到精神病人暴力犯罪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没有对精神病人这一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给予足够的重视;财力不足也使许多地方政府心有余而力不足,无法给精神病人提供足够的治疗费用。 第三,我国对精神病人进行管理和保护的相关法律不完善,缺少实施细则。因为对精神病人采取强制治疗措施涉及对公民人身自由的剥夺问题,还有采取强制治疗措施的条件、程序的启动、案件的审理机关等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因此,各级政府及司法机关在处理精神病人违法犯罪问题时往往面临着制度性的困境。 六、关于精神病人犯罪刑罚和预防的理论基础 (一)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 刑事古典学派认为,对于精神病人而言,因为自由意志不能行使,精神迷乱状态下的行为非但不是犯罪,根本不算一种理性意义的行为,因而精神病与犯罪是严格区分的,处置手段也不同。在他们看来,危害行为的实施者要么是一个精神病人,要么是一个罪犯。如果他是一个精神病人,就不能再把他当作罪犯,对他的处置便与刑事司法无关,不应强制他们进精神病院;如果他是一个罪犯,那么对他的处置就与精神病院无关,他应当进监狱。 (二)刑事实证学派的观点 刑事实证学派则认为,精神病人和其他人一样,行为受到生理状况、自然现象和社会环境的支配。他的行为完全是由心理上的各种动机以及各种内外部条件共同决定的。因而犯了罪的精神病人应该属于罪犯的一部分。其主要代表人物是龙勃罗梭和菲利。 1.龙勃罗梭 通过实证研究,龙勃罗梭认为尽管部分精神病犯在犯罪前后可能了解自己行为的犯罪性质,甚至知道自己在法律上所处的特殊地位,但那些在精神病发作时受病变因素的刺激而犯罪的精神病犯是缺乏或部分缺乏责任能力的。他认为在犯罪人和那些被认为犯了罪的人当中,有许多人是精神失常者,对于这些人,监禁是不正当的,释放又是危险的,而采取的一些有损于道德和安全的中间措施都不能解决他们的问题。 龙勃罗梭认为只有建立刑事精神病院才能克服审判与正义以及与社会安全之间的不断冲突。通过刑事精神病院中的永久监禁,可以制止犯罪的遗传、犯罪结伙,防止匪帮的形成;可以防止累犯,减少诉讼开支,从而减少那些经常产生于模仿的新犯罪;可以使那些想假装精神病人的罪犯打消装假的念头,也不让那些辩护律师有机可乘。龙勃罗梭建议:“当出现精神失常的嫌疑时,陪审团应当由公民、法官和精神病医生共同组成”。龙勃罗梭这样构建改革措施:“应当根据法律尽快建立两个至少能容纳300个床位的刑事精神病院,并且在我国主要地区的监狱设立7个关押精神病人的区域。” 2.菲利 菲利认为,尽管法律认为精神病犯没有道义责任,但仍然建立监管精神病犯的精神病院。在对防范具有犯罪倾向的精神病人没有任何保证的现行制度之下,对其予以管理的费用比这些人造成的损失要大的多。菲利在对有些人针对残暴情景提出的其他批评置之不理,经验已经表明,在精神病院中,在具有专业知识并能够防止残暴行为爆发的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罪犯的倾向性对其进行分类,所以认为犯罪精神病院难以避免犯人暴行的预言是没有根据的。菲利的社会防卫受到了高度重视,以至于绝大多数古典派犯罪学家现在都接受了设置犯罪精神病院的提议。 两派的争论以刑事实证学派的胜利而告结束。随后更多的国家设置了犯罪精神病院。到20世纪初,将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强制收容进犯罪精神病院已经成为保安处分制度的重要内容。在20世纪下半叶,随着精神医学的发展,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犯罪人的处遇中,更强调对精神障碍的治疗和医学控制。在一些国家的保安处分制度中,强制收容的概念已经被强制医疗这个更具有人道主义色彩的概念所取代。 七、我国精神病人犯罪的预防和对策 (一)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第一,在我国已经全面步入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国家应当投入较大的财力和人力,建设一批具有较好软件和硬件设施的精神医疗场所,凡收进此类场所的精神病人,一律实行国家免费治疗,并要在专门的心理、生理医生专家小组给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评估结果后方可准许其出院。这种投入时完全值得的,是收益大于支出的。 第二,虽然此类医疗场所是高度人道化的,但毕竟由于涉及限制人身自由,因此原则上应以精神病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为前提的。对于那些有严重肇事倾向和苗头的,应责令其家人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如其家人或监护人做不到这一点,或者此类精神病人没有家人或适当的监护人,流落街头,则应考虑将其收进此类场所加以治疗。 第三,决定某个精神病人是否进入此类场所,或者可否离开此类场所,应由专门的心理、生理专家小组提出意见,经法院司法裁决。 第四,对于监狱等其他场所发现的精神病人,应及时转入此类场所,对其进行治疗。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健全社会保障体系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这一法律条款明确了政府对精神病人在危害社会时可以采取的措施,但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并不强。因为在政府性质的卫生防治机制中,并不包含对精神病人的调查统计,实质上政府本身也没有具体职能部门管理精神病人,更说不上治疗了。所以,法律的这一规定只是流于形式,实际上意义并不大。要从根本上解决精神病人问题,就需要政府做到: 1.加快立法进程,保障病人合法权益 我国《刑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并不意味着精神病人犯罪在法律上不被认定为犯罪,而只是表明由于精神病人不具有责任能力从而不承担刑事责任。精神病人由于意识及意志方面的缺陷,法律对其进行保护,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也符合刑法罪责相适应的原则。但是,一概将行为人放回社会,不仅被害人的心理得不到慰藉,更重要的是将极大地威胁到社会其他成员的利益,这种作法的缺陷可见一斑。首先,精神病人犯罪多为凶杀等暴力性的犯罪,社会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都很大,法律采取一味的"放任"态度将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其次,法律对精神病人的保护仅仅停留在事后不承担责任的程度,是无法根本保护精神病人合法权益的,使得精神病人犯罪的严峻性问题的解决失去了有力的保障机制;最后,法律的规定过于抽象,实践中很难把握,缺乏操作性。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把对精神病的立法提上议事日程,加快精神卫生立法进程,以法律的形式对精神病人的政治权利、劳动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等方面加以保护,同时,对政府医疗措施、费用等相关方面,以及法律责任加以规定,切实保障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 2.健全保障体系,提供良好治疗条件 精神病人病情的性质决定了患者必须坚持长期治疗,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患者家属根本无能力给病人治疗,而且法律规定的政府"强制"医疗,由谁出钱?到哪里治?这些问题不解决,精神病人得不到彻底治疗,就很难防止伤人事件再次发生,悲剧再次重演。因此,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从保障机制上为病人提供良好的治疗条件和治疗环境,保证患者能够及时和长期治疗,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很大,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家庭无法承担,而医院也不可能全部支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加大经费投入,或者设立专门的精神病患者救助基金,解决治疗的经费。 (三)社会应大力帮扶,开展爱心救助行动 精神病患者治疗费用高、时间长,单靠家庭和政府的力量进行全面康复治疗难度很大,社会也应发挥其囊括范围广、组织发动易获支持的优势,开展爱心救助行动,通过发展公益事业或者组织公益活动,发动社会力量来支持精神病患者康复,让精神病患者在得到治疗的同时,更感到社会的关爱,加快康复进程。 如此,则精神病人幸甚,社会幸甚,人民幸甚。 注释: 刘仁文.对有危害行为的精神病人不能一放了之.省略cn/zywn44/. 黄辛.我国应加强严重精神疾病的前沿研究.科学时报.2006(6). 魏健馨,张学林.犯罪心理学.南开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04页. 高铭喧.刑法总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221页. 刘白驹.精神障碍与犯罪.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325页. 法正居士.犯罪精神病院的产生及其在中国的前景.http://blog.省略/fzhjsh/. [意]切萨雷・龙勃罗梭著.黄风译.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4页,第376页,第392页. [意]恩里科・菲利著.郭建安译.犯罪社会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0页. 刘仁文.刑事一体化下的经济分析.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03页. 猜你喜欢: 1. 精神病院工作心得体会范文 2. 大学生心理健康结业论文2000字 3.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论文1500字 4. 精神病见习心得
精神病犯罪的刑事责任是(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3)无刑事责任能力。 我国 刑法 又对这三级刑事责任能力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其中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即轻度精神病人,包括那些患有轻度精神病、精神发育不全、神经官能症及病态人格的精神障碍者。我国《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从上述刑 法规 定可以看出,对限制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进行刑事处罚,既不同于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犯罪人,又不同于完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应该负刑事责任需要根据精神病人是否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完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精神病的定义:精神病指严重的心理障碍,患者的认识、情感、意志、动作行为等心理活动均可出现持久的明显的异常;不能正常的学习、工作、生活;动作行为难以被一般人理解;在病态心理的支配下,有自杀或攻击、伤害他人的动作行为。间歇性精神病解释:间歇性精神病不是我国临床精神医学和司法精神病学使用的专业术语,而是刑事立法根据社会公众的日常观念,在我国多次刑法草案中以及现行刑法典中使用的一个法律术语。间歇性精神病在美国被称为急性短暂性精神障碍或短暂性精神障碍。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不同情况1、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情况。这种精神病人是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对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要确认他是完全无刑事贸任的精神病人,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标准:(1)医学标准。即他在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是处于精神病状态之中,而且正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期和间歇期,实施危害社会的原因是由于有精神病所引起的。(2)心理学标准。即由于行为人有精神病而使他完全丧失了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否符合这两个标准,即是否同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这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即依法进行司法精神的鉴定。2、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情况。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处于间歇期,没有发病,精神是正常的,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所以他们在间歇期间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完全的刑事责任。这种精神病人一般是间歇性的精神病,精神病发作的时候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而没有发作的时候则相当与正常人,这个时候犯罪当然要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对于是否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当然也需要精神病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来审查判断。3、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又称为减轻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这是指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情况、他们是介于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他们犯了罪应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_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属于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精神障碍病的人,不负刑事责任,不可以判刑。但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或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会判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