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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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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医学论文

中国的明清两朝,与西方的文艺复兴及资产阶级革命几乎同时代,然而,却上演着截然不同的两幕:一是封建社会日趋退幕,科学文化发展缓慢;二是活力四溅,日见朝气,经济、科学、文化走上了发展的快车道。 明、清:中医学的综合和集大成 明清是中国封建社会走向成熟和渐趋停滞时期,中医学的发展也有与这个时代相近似的特征。这一时期中医学发展的主要特点是:1、“温病学派”形成:温病是的多种外感急性热病的总称,早在,《内经》中就有一些零散的记述。汉代张仲景对温病的初期证候作了特征上的描述,“太阳病发热而渴,不恶寒者,为温病”(《伤寒杂病论》)。宋元时,温病开始脱离伤寒学说体系,提出了热病初期应以辛凉解表为治,突破了以往一概辛温解表的治法。明清时,大瘟疫多次流行,医家们在不断探索和经验的总结中,对温病的病因、发生发展的规律、以及诊断、治疗提出不少创见。如“戾气”病因说,“温邪上受,首先犯肺,逆传心包”的发展规律的认识,“卫气营血”辨证、三焦辨证的诊断方法,“在卫汗之可也,到气才可清气,入营犹可透热转气,……入血就恐耗血动血,直需凉血散血”的治疗原则等。正是明清时期的医家总结、革新、探索和理论上的创新发展,促使温病在理、法、方、药上自成体系,形成了较为系统而完整的温病学说,使中医学对外感热病的认识理论、诊断方法、防治措施等方面都更为系统而完善。不少领域出现了深化发展的趋势。如对生命的探讨已深入到生命的起源和原动力,有了“肾为先天之本,脾为后天之本”的重要论断;命门学说有了长足发展;医家们对于某些常见病有了深入细致的研究,出现了一批治疗虚劳、中风、吐血、郁证、痘疹的专家和专著。 清代出了一位具有革新精神的伟大医学家——王清任,他在《医林改错》中,纠正了以往医书中对人体解剖方面的错误记载,他所创制的活血逐淤方剂,至今仍有实用价值。3、药物学成就辉煌。明代李时珍著成举世闻名的医药学巨著《本草纲目》,书中内容丰富、论述广泛,所载药物多达1800余种,并附有药图1000多幅,药方10000多首,是我国药学史上的重要里程碑;他对药物的分类,从无机到有机、从低等到高等、符合进化论的观点,是当时最先进的科学分类法;书中还有对人的生理、病理、疾病症状、卫生预防等内容的正确记述,而且还综合了大量的科学资料,包括植物学、动物学、矿物学、物理学、天文学、气象学等方面的内容,丰富了世界科学宝库,对这些学科的发展也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一时期还有赵学敏著述的《本草纲目拾遗》、吴其浚的《植物名实图考》、兰茂的《滇南本草》等也促进了药物学的发展。4、病案格式的建立和医案专集的出版。医案的记载,首见于《史记》。到明代,形成了记录详细、项目固定的病案格式。1522年,《韩氏易通》里提出病案内容应包括望形色、闻声音、问情状、切脉、论病原、治方术六大部分,还有具体项目31项,制定了较为详细的病案格式。1584年,吴昆在其所著《脉语》中,对病案格式又作了修改补充,规定病案内容的7大部分,内容更为详备。这对医疗经验的总结、医疗水平的提高以及理论的发展无疑是一个重要的举措。明代起,医案专辑大量出现,1552年江瓘的《名医类案》编撰完成,这部医案专辑内容空前丰富,是对历代医家的验案及经史百家文献中所记载的重要医案的收集、总结,并进行了分类编排和评议,至今仍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清代魏之琇在《名医类案》的基础上,又写成《续名医类案》。另外,叶天士的《临证指南医案》、徐大椿的《洄溪医案》等都流传较广,影响较大。清隆庆二年(1568年),成立了我国医学史上第一个民间医学学术团体——“一体堂宅仁医会”。十八世纪末,。清代唐大烈主编了中国最早的中医杂志——《吴医汇讲》。这在当时医学交流上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明清时期,由于中外交通的发展,中外医学交流盛况空前。国外来华学习中医的或是我国把中医传到国外的人数和次数都超过以往任何时期;中医药学传到国外后,在国外继续发展,有不少人翻译著述中医药学著作,并且有些还形成了学派。如《东医宝鉴》把中医学介绍到了朝鲜。1487年日本的田代三喜来华学习中医药学,尤其崇尚李杲和朱丹溪的学说,回国后力倡李、朱学说,著有《捷术大成印可集》、《福药势剪》、《直指篇》、《医案口诀》等书,使李、朱学说在日本广为流传,并逐渐形成了一个学派。

1、这样的论文一定要把器官捐献者的高尚的道德情操表现出来,尤其是大爱的延续,具体的论述方法反而显得不是那样的重要。2、一则范文,详解如下:《生命延续 大爱无疆》“生命延续,大爱无疆。”这是孙永海老人最终的使命,他在临死之前仍就为社会献出了自己的身体器官,让5个人终身不再受到病痛的折磨,他,是个简简单单的人,却有着这样崇高的理想。或许,他就是上天派给人间的神仙吧。——楔子我的眼直直的盯着电视上的孙永海老人——他的生活简简单单,他也并不是那些名门望族,但是,他依旧坚强的生活着。他一生有两个愿望:一个是能到天安门广场逛一逛,而另一个,就是他希望他死了之后,能把自己身上的器官捐献给那些在病痛中折磨的人,让他们减轻痛苦。孙永海4年前到宁波打工。12月6日,他突然发病倒地,虽经宁波鄞州的第二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但是,因为孙永海老人颅脑受伤严重,6天后辞别人世。12日,他的儿子来到了医院,他想起父亲总是说起:“如果我死了,你把我的器官捐赠出来,或许还有用。”就是这样简简单单、普普通通的几个字,就把我们为他的这些勇举而感到感动,他是那么大爱无疆,爱着人民。为了减轻其他病人的痛苦,他毅然做出了这样一个伟大的决定。于是,他的儿子按照他的意愿,把器官捐献到了市红十字会中。这个拥有大爱的好人,无怨的将两个眼角膜、两个肾脏、一个肝脏捐献给那些沉在病痛当中的人,于是,医生给他做了器官移植手术。这个手术给3人带来了生的希望,给2人带来了光明。让5个病人恢复了健康。孙永海,一个响当当的名字,他的名字刻在了我们的心中!谢谢,孙永海老人内心拥有着大爱,他不只是为了自身着想,不贪图名利,无偿无怨的将自己身上能够用的器官捐献了。他走了,挽留下了5个人的生命。5,这虽然是一个渺小的数字,但是,它代表着5个人带着鲜血的生命,它代表着5个活脱脱的人哪!孙永海老人永远地走了,永远的闭上了眼。但是,他在天之灵,当他看到5个人因为他而活了之后,他将会是多么的满足啊!现在,他的愿望已经实现了,他应该是多么的开心和满足呀!在此,我谢谢老人的爱心,老人,请一路走好!延续生命,大爱无疆!老人的使命已经完成,因为他让5个人重燃“生命之光”,他无私的爱已经感染了整个社会,他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信仰,他是我们全人类的楷模!孙永海老人,请您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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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学论文器官

脑是人体最复杂最重要的器官人体的其他器官和脑子比较起来,简单得几乎不值一提。脑子虽然也被列为一个系统中的器官,但是一个超出所有器官之上的统领。其他器官不像脑子那么重要。脑子是一个核心。因为脑子是人的意识中心,也是潜意识中心。使人成为万物之灵的,是脑子而不是其他器官。脑子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大部分组成。大脑分为左右两个半球状部分。人的智力、学问和判断力受大脑两个斗球所左右和控制。大脑占据了头颅的整个上部,光从这一点可知道大脑的重要性了。小脑的体积约只有大脑的八分之一,主要功能是维持平衡和协调肌肉活动。脑干又称为下脑,内有控制饥、渴、睡眠与性行为的丘脑和下丘脑;以及在脑子各部分之间传递脉冲的中脑和脑桥;还有控制呼吸、血压、心搏及其他重要功能的延髓。这些部分组成了人的脑子,使人聪明敏捷、生龙活虎。更多有关论文的问题请参考映辉教育论文网百度文库:

文化是无处不在的,它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活动,影响着健康,也影响着医学科学的形成与发展.中西医学的许多差异都与相异的文化土壤有关,是文化选择的结果。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中西医学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中西医学论文篇1 浅谈中西医学与中西文化 摘要:文化是无处不在的,它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活动,影响着健康,也影响着医学科学的形成与发展.中西医学的许多差异都与相异的文化土壤有关,是文化选择的结果。本文主要从中西医学看中西文化存在的差异,除了差异还存在哪方面的共同点,而文化发展的规律又将导致中西医学朝着怎样的方向发展,都是本文涉及到的问题。 关键词:中西医学 中西文化 一切从一部电影说起.电影《刮痧》中讲述了男主人公因其爸爸为其儿子刮痧而被告虐儿展开的一系列故事,而在这部电影中,反映了以解剖学为基础的西医理论和口耳相传的经验中医学的矛盾,揭示出中西文化的冲突,同时也说明的中华文化的博大精深与中国医术的精湛.由此引发了我的思考:文化是无处不在的,它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和活动,影响着健康,也影响着医学科学的形成与发展.中西医学的许多差异都与相异的文化土壤有关,是文化选择的结果。 首先,从中西语言文字来看中西医学.语言文字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类文化现象,是思维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医学体系生存发展的必要条件。中西方的文字差异是显而易见的,对医学的影响也不难理解。中国的象形文字是视觉文字,而其他国家的文字多为视觉文字。视觉文字比听觉文字稳定,易于流传和继承。这种稳定性使中医易于继承和统一,使中医理论高度稳定的原因之一。西方文字使拼音文字、听觉文字,稳定性较差,它的集约性较差,抽象性突出,表义相对单一,这些特征对西医发展的跳跃性、理论的抽象性和学科的科学性都有一定的影响。 语意的差异对中西医学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中西方的科学发展状态及过程不同,中西方的历史与文化背景不同,故语意的理性的意义存在着差异,这一点在中西医学中的表现十分明显。中医之“气”不同于西医之“air”,中医之“脾”不同于西医之“spleen”,中医之脏腑也不同于西医之器官。还有中医是文学语体,而西医是科学语体。语体建构的不同对两种医学体系的建构具有不可小视的影响。 哲学作为文化的核心,作为最高层次的理论思维,一直指导着医学和其他科学的发展。中西医学从来没有脱离各自的哲学而存在。所以,从中西哲学的角度来分析中西医学的差异尤为重要。 中医将中国哲学与医学融为一体,当代的孙思邈说过不知《易》,便不足以言太医。而明代的张介宾也说过,“是以《易》之书,一言一字,皆藏医学之指南;一象一爻,咸寓尊生之心鉴。”中医的阴阳理论来自《易》的“太极生两仪”。五行学说源于“太极一气产生阴阳,阴阳化合生无形,五行既荫随含万物。”中医的基础理论几乎都可以在太极图中找到渊源。儒家和道家都源于《易》,儒以“仁术”规定着医学的方向和实用理性,影响着重义轻利、重人伦的医德原则。道以“道法自然”、“一分为二”、自然无为和辩证法等理论影响者着中医的理论基础和防病治病思想。 至于西方,从古希腊的留基伯、德谟克利特、伊壁鸠鲁和亚里士多德的原子论开始,西方的主流哲学都坚持着“实物中心论”,这种理论引导着西医把关注的目光放在构成人体的实体物质和器官等方面。近代西方形成的还原论思路认为,整体由部分构成,应当而且可以把整体分解为部分来认识,生命的整体性能,可以从它组成部分的性能完全解释清楚;在这种思路下,西医的研究从整体、器官、细胞,一直深入到分子和亚分子水平,并建构一系列基础医学学科。由此可见,中西医学在各自哲学运行的轨道上是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的。 最后,不得不提的是,中国的农耕文化强化了人们的无务实精神,中国人重安宁稳定而不愿涉险探索,重人伦而轻自然,重现世而轻未来,重求同而轻异议,重仕途而轻科技的文化特征对中医的影响十分明显,从医者多是仕途不顺才退而求其次,舍儒而向道者。而西方的航海及商业文化既有掠夺、利己、拜金等负面影响,又给人以战胜自然,敢于标新立异和藐视权威的精神。西医的发展与这些精神密切相关。 人是追求价值并按自觉目的进行活动的实体,任何对人无价值和不符合人预期目的的东西都会受到蔑视和抛弃。科学之所以能受到人的追捧,就是因为科学能使人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使人能利用科学来能动地让自然界服务于人,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需要。医学,作为一门科学,它的一切成果必须为人的健康、幸福和发展服务。医学的主体和对象都使人,人文精神不仅是推动医学发展的动力,而且是医学研究和医学服务的重要方法。 谈到科学精神,医学既然作为一门科学,如何能不体现科学精神呢?科学精神,它是一种实事求是、彻底的唯物主义,它是一种求真、至善、臻美的理性精神和人文精神的结合。它还是一种执着追求真理和捍卫真理的伟大的理性力量,是一种为真理而敢于蔑视和反对神权、迷信、歪理邪说和一切强权的正义力量。纵贯几千年的中西医学史,从张仲景立足临床建立临证医学,金元四大家的学术争鸣,到李时珍历时30年,不畏艰苦的亲自栽培和收集各种药物标本,写出药学巨著《本草纲目》;从希波克拉底、盖仑、到巴斯德、哈维,无不唯实求真,蔑视神学和权威;无不舍身忘己,献身医学事业;无不具有怀疑精神、批判理性精神和谦恭、团结他人、博采众长的精神。一言以蔽之,在医学的发展过程中,无不贯穿着科学精神。 展望中西医学的未来,中西医学存在着文化屏障,虽然具有相同的精神,但科学的“融合点“还没有到来,目前要强行把两种医学合而为一是不可能的。但是,中西医学会最终走向融合,融合的条件是加快科学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因为,我们在文化交流与传播中,既不能拒绝外来的先进文化,又要坚持自己优秀的民族文化。一切先进的科学文化只有民族化才能扎根,中国优秀民族文化只有走向世界才能传播出去。中西医在文化交融过程中,必须明白这个道理!中西医的未来的光明的,让世人一起努力,让中西医在世界散发出最耀眼的光芒。 参考资料 [1]冯泽永.《中西医学比较》[M].科学出版社出版,2001. [2]郑兰英,《文化•医学与教育》[M].中国中医学出版社,2005. 中西医学论文篇2 浅谈中西医结合医学发展 摘 要:中医和西医是两种宝贵的医学科学,中医有着上千年的发展历史,其医学知识包含了中国医学者多年的医疗认知精髓,在医学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中西医结合学科蓬勃发展,取得了显著的医学成果,中西结合在治疗骨折、器官衰竭及麻醉阵痛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尤其是青蒿素治疗疟疾的医学成果得到了全世界的认同,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医学发展中,中西医结合依然是研究的热点。本文从中西医结合医学概念入手,分析了几点对中西医结合发展的思考,并分析了中西医结合临床应用。 关键词:中西医结合;医学发展;中西医学 一、中西医结合医学概述 中西医结合医学是一项研究中西医联合治病的学科,从微观的角度上来看,这是一门研究中西和西医形成与发展的研究内容,探究中医和西医在治疗某项疾病中的优势和劣势,并将两种医学中的优点进行融汇,吸收两者的长处,制定一项新型的医学理论,更好服务于疾病治疗和医学进步。中西医结合发展是当前医�W发展的重要议题,也是未来医学发展的方向,中医注重养身和身体调养,对疾病治疗采取保守的治疗理念,而西医则直达病灶,消除身体的疾病部位,中西医结合医学囊括了中医和西医的治疗理念,对疾病采取宏观性的治疗策略,提高整体的医学水平。 二、中西医结合医学发展的思考 (一)中西医结合医学的观念认知 从医学起源和发展来看,中医是一种经验化的医学手段,其注重人体整体性的功能调控,重视人体微观病灶的关联系,是一种集体补偿性的治疗方法。中医则属于实验医学范畴,注重微观局部病灶的发病因,其治疗理念采取对抗性的治疗理念,直达病灶深处,对肿瘤、急性心血管等重症急症有很好的治疗效果。中西医结合医学的发展要端正认知观念,不能将两种医学对立,要认识到两种医学的互补性,坚持中医医学的特色,将先进的西医设备和治疗方法和中医结合在一起,发挥两种医学的优势,促进中西医的融合。 (二)强化对中西医学的差异性认知 中医和西医属于两种不同的学科划分范畴,两种医学在治疗理念和治疗方法中存在着显著的差异性,中西医几何医学发展要重视这种差异性,在医学差异性中寻求医学融合和合作,以医学科学作为基础理论,保持中西医学的发展优势,消除中西医结合的发展困扰。中西医要深入研究生理和病理的内在联系,将宏观化的治疗理念纳入到西医中,将科学的研究方法融入到中医的研究中,从两者之间寻找新的理论支撑点,实现中西医结合医学的临床实践快速开展,在医学实践中完善中西医学。 (三)建设中西医学科学目录 当前我国的中西结合医学发展面临的困境之一是没有创建完善的科学目录,这影响了专业化发展进程,在高校的中西医结合医学的招生中,其并没有作为一个独立性的学科进行招生,这增加了科学定位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因此,中西医学科学目录制定要秉承着医学开放、医学共享及医学融合的理念,推进中医科学的理论化进程,将中医治疗体系逐步完善,针对其药理分析、治疗方案及病灶研究等制定科学化的操作流程,实现中医研究方法和西医研究方法的统一性,真正实现东西融合的医药学发展理念。 (四)打造专业化的医学团队 中西医结合医学的发展离不开专业化医学团队的支撑,我国中医学的学者和大师都已经年近不惑,西医传播和发展的后续力量严重不足,中医甚至进入了低迷的发展阶段,专业性中医人才的流失加剧了中医发展的困境。因此,中西医结合医学发展首先要建立专业化的团队,鼓励中医从业者研究西医的理论方法,也加速西医从业者的中医治疗理念提升,加快融合性医学团队人才培养。在学生培养方面,要注重医学理论知识的积累,同时培养学生先进医学研究方法的能力,培养高素质的中西医学科人才,为中西医结核医学发展打下坚实的人才基础。 三、中西医结合医学的临床应用 中西医结合医学发展的目的是提升现有的医学水平,将中医和西医的优势融合在一起,实现中国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的衔接和融合。受到长期的思维认知束缚,很多人认为中医就是唯经验论,中医治疗是慢行调理,不能起到立竿见效的作用,而西医则直达病原,治疗效果显著。中西医结合医学临床实践应当在西医治疗的基础上,配合中医治疗理念穿插,将中医经典古方的药理学试验和西医的临床试验结合在一起,结合现代的技术实验去发展中西医结合医学。当前医学技术快速发展,中医学的优势体现在肿瘤疾病和妇科疾病的保守治疗,而西医则是以现代化的诊断技术来确定病情,中西医结合医学要秉承西医的诊断技术和诊断方法,挖掘中西医的优势,在西医的研究方法下开展中西药方的病理学探究,在临床实践中验证中医学的可信性,促进中西医结合医学的发展。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中西医结合医学发展的目的是融汇两家所长,探究医学发展的新方向,创建新型的医学理论和治疗方法,探究中医的病理学科学性,采用中医的诊断技术诊断病情病灶,采用药物提取技术挖掘中医药方的有效成分,实现中医和西医的完美融合。 参考文献: [1]于占海.对我国中西医结合医学发展的一点认识和思考[J].中国中西医结合杂志,2010(09). [2]孙双双.浅谈中西医结合有待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J].中西医结核研究,2013(04). [3]李 恩.发展中西医结合医学,促进中医药走向世界[J].现代中西医结合杂志,2016(05). 猜你喜欢: 1. 中西医学的优势与趋势 学术论文 2. 中西医结合医学毕业论文范文 3. 中西医临床毕业论文 4. 西医临床毕业论文

引言:

主体:

一、伦理角度:

从伦理学的角度来看,器官捐赠可以被视为生命的延续。每个人都有权利拥有健康和生存的权利。通过器官捐赠,一个人可以帮助其他人延续生命,使他们能够继续享受这个权利。生命的延续不仅仅是对个体自身的延续,还包括对整个社会的积极贡献。通过器官捐赠,一个人可以在离世后对社会作出有意义的贡献,这种延续超越了个体的存在。

二、医学角度:

从医学的角度来看,器官捐赠可以被视为生命的延续。当一个人的器官衰竭或受损时,他们的生命将面临巨大的威胁。通过接受器官捐赠,他们可以获得新的器官,重新获得生命的机会。这种延续不仅仅是生理上的,也是心理上的。一个得到器官捐赠的人可以恢复健康,继续生活,并在家庭和社会中发挥作用。

三、社会角度: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器官捐赠可以被视为生命的延续。器捐赠不仅仅是个人行为,它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当一个人选择成为器官捐赠者时,他们为社会创造了一个更加有爱和关怀的环境。通过器官捐赠,社会可以减少因器官短缺而导致的等待名单和死亡人数。这种延续超越了个体的生命,它对整个社会都有积极的影响。

结论:

综上所述,器官捐赠可以被视为生命的延续。从伦理、医学和社会角度来看,器官捐赠不仅仅是一个器官的替代,更是对生命权利的维护、对个体健康和生活的恢复,以及对社会的贡献。通过器官捐赠,我们可以帮助那些生命受到威胁的人们延续他们的生命,并创造一个更加有爱和关怀的社会环境。因此,我们应该鼓励和支持器官捐赠,提高公众的意识和参与度,以促进更多生命的延续和社会的进步。

美国科学家发现了新器官?

最近几天,国内外公共媒体都被上面这张间质组织(Interstitium )新的显微结构模式图刷屏,并配以“美国科学家发现了新器官”的标题。

这个被称为“Interstitium ”的真的是一种新器官吗?

还是让我们来看看原始的论文是怎么说的。

这波发现新器官的炒作源自于自然旗下“Scientific Reports”杂志3月27日发表的标题为“Structure and Distribution of an Unrecognized Interstitium in Human Tissues”的论文。

这篇论文讨论部分的首句画龙点睛地指出:“我们的研究表明广泛存在于粘膜下层,真皮层,筋膜和血管内皮下层等部位的间质组织并不是密集的胶原屏障壁,而是一种充满液体网格空间,因而建议对间质组织的解剖概念进行修订。”(We propose here a revision of the anatomical concepts of the submucosa, dermis, fascia, andvascular adventitia, suggesting that, rather than being densely-packed barrier-like walls of collagen, they are fluid-filled interstitial spaces.)

很显然,这种组织并不是新发现,而是早就被认识到。只不过,以前认为它是一种“致密的胶原纤维屏障壁(主要对实质性组织器官起支持和保护作用)”。而新的研究显示,这种组织的显微结构是由胶原纤维束构成网格,期间充满液体空间的组织。

也就是说,只不过是是对原本就已知的一种组织的显微结构有了新的认识。论文本身也并没有说新发现一种新组织,更没有说发现“新器官”。

“新器官”之说,不过是公共媒体的解读和炒作噱头。

间质组织显微结构新认识

传统解剖组织学上,间质组织是结蹄组织的一部分,被认为是由胶原蛋白和弹性蛋白构成的致密的纤维组织,主要作用是支持和保护实质性组织的屏障“墙壁”,广泛分布在全身各个部位。

新的研究,使用共聚焦激光显微内窥镜(pCLE)这种新技术对这种组织进行了重新观察。

共聚焦激光显微内镜可以在活体实现分辨率达60-70μm的实时组织成像。

共聚焦激光显微内镜检查中发现,间质组织并不是致密纤维组织,而是一种其间充满液体的网格组织。基于此,联合快速冷冻活检和其他方法进行的体内外观察,进一步确认,间质组织并非是一道“壁”,而是一个由纤维组织构成的,其中充满液体的网格组织,网格内壁上还衬有类内皮细胞。

在传统组织学检查中,组织样本需要进行脱水固定,切片,通常还需要染色,然后在显微镜下进行观察。这样,所获得的的图像就是“死”的。间质组织在处理过程中网格中含有的液体就会被“脱”掉,这种网格组织随之也就坍塌,显微镜下就成了一种致密显微结构“壁”。

新研究观察到,这种充满液体的网格组织,广泛分布在全身胃肠道和膀胱等器官粘膜、真皮、支气管和动脉内膜下层,这一点与之前的认识并无二致。

新显微结构,新功能

既然显微结构与之前的认识存在重大差异,作者推测,功能也应该不单纯是支持和保护。作者根据观察到的结构特征,认为,间质组织应该具有更多的生理功能。包括:

1. 减震缓冲器。

从图中可以看出,新发现的结构非常类似快递包装箱中减震用的塑料泡沫纸

因此,作者推测可能起到减震缓冲作用。

2. 组织水肿的空间。

已知,人体体重的60%以上是水,其中约65%位于细胞内,35%位于细胞外。细胞外液由分为血管中的血液和血管外的“组织间液”。

然而,组织间液在组织间具体是如何分布的,之前并不是很清楚。这项新发现定位了位于间质组织中的这部分组织间液到底是一种什么样的存在。

真皮和筋膜部位间质内液体过多可能就是组织水肿的原因。

3. 可能是癌症细胞转移的组织基础。

新发现认为间质组织并不是一堵结构致密的“墙壁”,而是充满液体的网格空间,这些空间还是开放的,相互之间可以联通。而且其中的液体很可能通过淋巴系统最终回流血管内。

这就可以更好的解释癌症的转移:一旦突破进入粘膜下层这个空间,也就可以在这个空间内相对自由的游走,从而发生转移,其中包括转移向淋巴组织。

4. “信息高速公路”。

既然这种间质结构是开放性的,其中的液体可以互相连同,那么,就有可能通过某些机制来进行信息传递,比如压力波。因而,这种结构可能是体内某些信息传递的高速公路。

5. 伤口愈合和疤痕形成。

胶原纤维束网格内衬的类上皮细胞的类型目前还不完全清楚,但是CD34染色阳性特征说明它们很可能是成纤维细胞前体或间充质干细胞,有可能与胶原蛋白的生成和沉积有关。这也就意味着可能与组织纤维的愈合,以及瘢痕疙瘩的形成有关,成为相关治疗的作用靶点。

总之,新的发现改变了之前对间质组织显微结构的认识,或者可能用于某些现象的解释,乃至开发新的治疗方法途径。

新器官?

可见,这项研究的本质上只是对早已知道的间质组织在活体显微结构的再认识。

也就是说,并没有发现新的组织,更谈不上新器官。

科学术语并不是随便可以命名和使用的,都有一定的标准,并必须经过官方结构认定和发布。

生物医学上,器官是指由一组活体组织构成具有特定系统性功能的结构功能单位。在人类等高等动物中,器官被分为器官系统。目前,人体的器官系统共有10个,分别是:皮肤、骨骼、肌肉、神经、内分泌、消化、呼吸、循环、排泄和生殖系统。

按照器官的这个定义,这项研究跟新器官完全不沾边,媒体宣称可科学家发现新器官完全是一种炒作噱头。

新发现证实了中医经络的存在?

比通俗媒体更兴奋的是中医支持者们,一致性鼓吹美国科学家的这一发现证实了早在2000年前中医就已经发现了的经络。

表面看,似乎还确有可以加个两者扯到一起的理由。

1. 首先,新的发现认为间质组织是一个开放的信息高速公路。这从某个方面契合了经络是气血运行通道的说法。

然而,该研究中间质组织的所谓“信息高速公路”之说,仅仅是一种推测。而且,目前认为,该组织可以传递的信息主要是机械作用力,没有可以传递其他信息的证据——生物信息传递主要是通过电信号和化学递质——目前的了解都不支持这类信息的传递。

至于,中医的“气血”是什么,怎么通过间质组织的信息高速公路传递,这恐怕需要中医支持者展开联想。

而且,中医支持者动辄会说科学跟中医是两个不兼容的体系,不知道为什么这一刻却相互兼容了。

2. 上世纪90年代,由国家两项资助的,在上海进行经络实证研究,研究者就认为人体小腿上的胃经穴位定为在腓骨和胫骨之间的骨间膜——就是筋膜间质组织。

当时这样认定一个理由是当针进入骨间膜时,施针者会有“粘针”,也就是针灸中所谓“得气”的感觉。

同时,研究小组还在这些组织样本上发现包括钙、磷、钾、铁、锌、锰、铬等七种元素密度分布的差异。

就是说,上海经络研究就曾经认为经络就定位在身体的深筋膜上,因此,似乎有理由将两者往一起拽一拽。

但是,以此就说科学家的这一发现证实了经络的存在,未免太过自作多情。

退一万万步讲,即使,假定,经络就是间质组织,我们不妨还是问问那个老问题:

2000多年前,我们的祖宗是如何发现间质组织是信息高速公路这是事实的,我们的祖宗啥时候装备上了高大上的共聚焦激光显微内镜的?使用过的共聚焦激光显微内镜现在埋在哪位祖宗的坟冢?中医支持者们还不快去挖?

器官医学论文范文

脑是人体最复杂最重要的器官人体的其他器官和脑子比较起来,简单得几乎不值一提。脑子虽然也被列为一个系统中的器官,但是一个超出所有器官之上的统领。其他器官不像脑子那么重要。脑子是一个核心。因为脑子是人的意识中心,也是潜意识中心。使人成为万物之灵的,是脑子而不是其他器官。脑子由大脑、小脑和脑干三大部分组成。大脑分为左右两个半球状部分。人的智力、学问和判断力受大脑两个斗球所左右和控制。大脑占据了头颅的整个上部,光从这一点可知道大脑的重要性了。小脑的体积约只有大脑的八分之一,主要功能是维持平衡和协调肌肉活动。脑干又称为下脑,内有控制饥、渴、睡眠与性行为的丘脑和下丘脑;以及在脑子各部分之间传递脉冲的中脑和脑桥;还有控制呼吸、血压、心搏及其他重要功能的延髓。这些部分组成了人的脑子,使人聪明敏捷、生龙活虎。更多有关论文的问题请参考映辉教育论文网百度文库:

器官移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医疗手段,可以挽救许多患者的生命。器官移植的实现需要跨学科的医疗团队的协作,包括移植外科医生、移植内科医生、移植病理学家、移植心理学家、护士、社会工作者等。在器官移植的护理过程中,护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护士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监测移植器官的功能,同时协助医生完成各种医疗操作,如放置尿管、静脉置管、拔管等。此外,护士还需要为患者提供情感支持,帮助患者面对手术后的生活问题和心理困惑。在器官移植后的护理中,护士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和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并发症。如肾移植后的术后感染、肺移植后的呼吸道感染、心脏移植后的心脏排异等。护士还需要协助医生调节患者的免疫系统,使之避免器官排异反应。关于器官移植护理学的研究,目前主要是研究护理干预对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影响。例如,如何管理并发症以减少并发症对患者的影响,如何促进患者康复等等。此外,还有研究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自我效能感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护士和其他医疗工作者的关注和干预。总之,器官移植的护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医护人员密切协作。相关的研究也必须不断深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器官移植护理学是一门借鉴多学科知识,运用现代护理技术和先进的生物医学技术建立起来的新兴学科。它是以提高器官移植手术成功率及增强患者术后生存质量为目标的学科。本文将从器官移植的符合病例、HLA配型、器官获取及移植、术后护理等方面对器官移植护理学进行综述。一、符合病例的筛选器官移植的符合病例是非常重要的。对器官移植的符合病例筛选是通过分析患者的基本、病史、全身情况等,来确定最适宜进行器官移植的患者。同时,由于器官移植的风险较大,因此在对符合病例进行筛选时,必须考虑到器官移植的安全性和可行性。二、HLA配型HLA配型是器官移植的前提。HLA是一组由免疫相关基因编码的表面抗原,它的特异性比血型更高。因此,在进行器官移植之前,必须进行HLA配型。HLA配型是通过分析受体体液和DNA中的特定HLA基因,来确定供体与受体之间的免疫适合度,以减少组织排斥率。三、器官获取及移植器官获取及移植是器官移植护理学的重点之一。在器官移植过程中,要注意病人安全和手术效率,确保器官移植的成功率和患者的生存质量。同时,在器官获取和移植过程中,要考虑到不同组织和器官对血流、温度、氧合等指标的不同需求,以保证器官在移植过程中得到保护和恢复。四、术后护理术后护理是器官移植的最后环节,也是最为关键的环节。在术后护理过程中,要注重对患者的生命体征的监测、预防感染、营养支持、营养治疗和抗排斥治疗等方面的护理,以维持患者的内环境稳定。综上所述,器官移植护理学包括符合病例的筛选、HLA配型、器官获取及移植、术后护理等多个方面。只有全面考虑以上方面的因素,才能最大限度地保证器官移植的效率和患者的生存质量。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器官移植医学论文

看阿西莫夫的小说,那可是世界顶尖级的科幻小说呀!

1、这样的论文一定要把器官捐献者的高尚的道德情操表现出来,尤其是大爱的延续,具体的论述方法反而显得不是那样的重要。2、一则范文,详解如下:《生命延续 大爱无疆》“生命延续,大爱无疆。”这是孙永海老人最终的使命,他在临死之前仍就为社会献出了自己的身体器官,让5个人终身不再受到病痛的折磨,他,是个简简单单的人,却有着这样崇高的理想。或许,他就是上天派给人间的神仙吧。——楔子我的眼直直的盯着电视上的孙永海老人——他的生活简简单单,他也并不是那些名门望族,但是,他依旧坚强的生活着。他一生有两个愿望:一个是能到天安门广场逛一逛,而另一个,就是他希望他死了之后,能把自己身上的器官捐献给那些在病痛中折磨的人,让他们减轻痛苦。孙永海4年前到宁波打工。12月6日,他突然发病倒地,虽经宁波鄞州的第二人民医院的全力抢救,但是,因为孙永海老人颅脑受伤严重,6天后辞别人世。12日,他的儿子来到了医院,他想起父亲总是说起:“如果我死了,你把我的器官捐赠出来,或许还有用。”就是这样简简单单、普普通通的几个字,就把我们为他的这些勇举而感到感动,他是那么大爱无疆,爱着人民。为了减轻其他病人的痛苦,他毅然做出了这样一个伟大的决定。于是,他的儿子按照他的意愿,把器官捐献到了市红十字会中。这个拥有大爱的好人,无怨的将两个眼角膜、两个肾脏、一个肝脏捐献给那些沉在病痛当中的人,于是,医生给他做了器官移植手术。这个手术给3人带来了生的希望,给2人带来了光明。让5个病人恢复了健康。孙永海,一个响当当的名字,他的名字刻在了我们的心中!谢谢,孙永海老人内心拥有着大爱,他不只是为了自身着想,不贪图名利,无偿无怨的将自己身上能够用的器官捐献了。他走了,挽留下了5个人的生命。5,这虽然是一个渺小的数字,但是,它代表着5个人带着鲜血的生命,它代表着5个活脱脱的人哪!孙永海老人永远地走了,永远的闭上了眼。但是,他在天之灵,当他看到5个人因为他而活了之后,他将会是多么的满足啊!现在,他的愿望已经实现了,他应该是多么的开心和满足呀!在此,我谢谢老人的爱心,老人,请一路走好!延续生命,大爱无疆!老人的使命已经完成,因为他让5个人重燃“生命之光”,他无私的爱已经感染了整个社会,他无私奉献的精神值得我们大家信仰,他是我们全人类的楷模!孙永海老人,请您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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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再生医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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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移植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医疗手段,可以挽救许多患者的生命。器官移植的实现需要跨学科的医疗团队的协作,包括移植外科医生、移植内科医生、移植病理学家、移植心理学家、护士、社会工作者等。在器官移植的护理过程中,护士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护士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监测移植器官的功能,同时协助医生完成各种医疗操作,如放置尿管、静脉置管、拔管等。此外,护士还需要为患者提供情感支持,帮助患者面对手术后的生活问题和心理困惑。在器官移植后的护理中,护士需要密切监测患者的病情和生命体征,及时发现并处理各种并发症。如肾移植后的术后感染、肺移植后的呼吸道感染、心脏移植后的心脏排异等。护士还需要协助医生调节患者的免疫系统,使之避免器官排异反应。关于器官移植护理学的研究,目前主要是研究护理干预对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影响。例如,如何管理并发症以减少并发症对患者的影响,如何促进患者康复等等。此外,还有研究器官移植后患者的心理问题,如焦虑、抑郁、自我效能感等。这些问题都需要护士和其他医疗工作者的关注和干预。总之,器官移植的护理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需要医护人员密切协作。相关的研究也必须不断深入,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护理服务。

通过器官移植和人工器官可以使因疾病或手术而引起功能障碍的器官再次发挥功能,这种方法称为器官再生器官移植一来提供者不足,二来患者术后一般会有较大的排异反应,而由自体细胞生成的人工再生器官可大量提供,且不会排异,优势明显.因此,一直以来,定制再生器官是科学家和患者的共同梦想.科学家们认为:在实验室培育人体器官或许在几年内就可以实现。虽然已经出现了把干细胞经过引导,分化成器官的技术。但是没法大量实施。再生医学是利用生物学及工程学的理论方法创造丢失或功能损害的组织和器官,使其具备正常组织和器官的机构和功能。它是研究促进组织再生或自我修复的学科,原先指体内组织再生的理论、技术和外科操作;随后内涵不断扩大,包括组织工程、细胞和细胞因子治疗、基因治疗、微生态治疗等。

器官移植中的伦理问题包括活体器官移植、尸体器官移植、异种器官移植的伦理问题,器官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以及卫生资源分配上的伦理问题。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器官移植护理学论文,供大家参考。

摘 要 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等三个方面为基础,首先论述人体器官移植潜在的风险。然后就如何应对进行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加强宣传引导、规范医疗机构行为、严厉打击人体器官非法交易来保证器官移植的正常发展。

关键词 人体器官移植 风险 医疗机构

作者简介:赵桐,成都中医药大学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法学、思政 教育 。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9-0592(2013)01-053-02

前段时间,我国台湾地区移植艾滋器官的事故引起了广泛讨论。此次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发生,缘于器官移植对于效率的特别要求:为了尽快完成手术,保证器官移植成功,复核器官检验 报告 的步骤被省略了。结果检验师与协调员之间的沟通出了问题,而医生基于对协调员的信任,没有再次确认。移植手术完成48小时后,医院才偶然在器官书面检验结果报告中发现艾滋病病毒测试为阳性。导致不仅5位受捐赠者,40多位医护人员由于接触了艾滋器官因此也存在着感染危险。这一被称为台湾地区医学史上最大的灾难的事件立刻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人体器官移植

作为世界上器官移植大国,我国每年都开展相当数量的各类器官移植手术。作为一项复杂的医学技术,器官移植更多地引发着人类对于伦理问题、法律问题的讨论。经过不断的探索、 总结 ,2007年5月1日我国正式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并先后出台诸如《刑法修正案八》等相关法规。已初步建立起保障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机制。尽管这些法律规定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有人指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条中规定将人体器官仅限于具有特定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或者胰腺等器官的全部或者部分,但是“人体细胞”、“人体组织”却排除在“人体器官”的范围之外。一定程度上讲,存在着明显的与医学上对于人体器官的界定的不一致,缩小了法律保护的范围豍,但是却不可否认我国的器官移植制度的探索毕竟已是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

由于其载体来自人的身体,因此人体器官移植才会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这里面不仅涉及传统的道德观念问题,人体器官严重供应不足,长期的供需比例失衡,催生了人体器官的非法交易,这更是触及了人类社会的道德底线。

二、潜在的风险

(一)执行不严,给人体器官非法交易可乘之机

20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的人体器官非法买卖案件中,人体器官买卖中介“养”了十来个供体。这些供体大都是年轻的无业人员,因为经济原因所以出卖自己的器官。这样规模的供体群体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法规制度下,顺利完成器官移植呢?这其中有很多原因,但相关部门未严格执行国家的一系列有关人体器官移植的规定,是非常重要的原因之一。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有关规定,医疗机构在每例人体器官移植前,必须将人体器官移植病例提交本医疗机构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与伦理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并说明人体器官来源合法性及配型情况,经同意后方可为患者实施人体器官移植。同时,查验活体器官捐献人同意捐献其器官的书面意愿及查核活体器官捐献人与接受人之间属于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的证明材料。竖但是在各种利益的催生下,导致上述审查流于形式,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放纵了人体器官买卖行为。

医疗机构当前审查移植对象不谨慎的情形可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拟接受尸体器官移植的受体,其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中的姓名、出生年月或年龄、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与复印件、既往病史、居住地及联系电话等项目均可存在部分或全部造假的可能。特别是东南亚地区的外国人,通常以此方式来冒充我国内地国民的待遇实施尸体移植,从而达到所谓“移植旅游”的目的。二是供受体双方为满足法定亲属关系或亲情关系,为了能达到捐赠器官的条件,双方私下约定,直接开价出卖部分肝脏或一个肾脏。他们以往并不相识或仅仅相识,也不存在血缘关系,于是他们即通过社会非法组织仿制各种公安机关、公证机关、民政部门、司法鉴定部门或居委会等单位出示的证明材料以欺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如从广东省广州某所大型综合医疗机构近3年审查患者提交的资料中,每年均可发现有假冒(养)父(母)子(女)、(表)兄弟(姐妹)、或夫妻名义的相关个案材料豏。

(二)器官分配机制不透明,导致人为的不公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22条规定,申请人体器官移植手术患者的排序,应当符合医疗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丰。但由于人体器官移植本来就是一项比较昂贵的医疗手段,加之供求分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器官移植手术仍比较混乱,“插队”的现象比较突出。某些医疗机构盲目追求经济利益,导致器官移植成为有钱人独享的技术,“富人使用穷人的器官延长生命”成为了刺眼的社会问题。

(三)捐赠制度不健全,导致器官供应紧张

我国的器官捐献率整体不高。这其中有传统思想,甚至封建思想的影响,但更重要的是缺乏具有公信力的权威公益机构的组织、实施作为保障。2009年8月25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卫生部在全国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会议上将着手建立人体器官捐献体系提上了议事日程。但是2011年,尤其是“郭美美事件”引发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后,别说捐器官,连捐钱都成了比较难的事。

某些有意捐献者“捐献无门”的现状很大程度上归咎于全国性公证透明的人体器官捐献体系的缺失。社会信任危机以及科学的器官采供管理系统缺失这两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着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开展。世界上开展器官捐献较早的国家之一——美国,1984年通过《国家器官移植法》,并成立专业机构负责器官的捐献与分配。同时,一个名为“器官获取与移植网络(OPTN)”的以独立、统一、公开为特点的网络在器官捐献与移植信息采集、管理及器官配型等方面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美国各地的器官信息都可以在OPTN中查询到,不同地域的患者公平、公开地享有获取器官信息的权力;患者的排序情况也得到公开,以便随时接受公众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从台湾艾滋器官移植事故的案例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一个类似的机制在运作。 三、积极的应对

(一)加强宣传引导,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根据《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应通过建立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开展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推动工作豑,确定人体器官移植预约者名单,组织协调人体器官的使用。在我国,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人们的思想也在发生着改变,逐步在与国际接轨,但是很多旧思想、老观念仍然根深蒂固,这使得开展器官捐赠及移植的宣传教育工作任务更显艰巨。国家必须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学习和借鉴国外的先进 经验 ,从而引导并形成正确的社会风气。

美国在器官移植领域可谓是独领风骚,虽然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替代的 措施 ,但器官移植的缺口依然很大。为此,美国当局出台了很多鼓励性的政策和措施:大部分州都采用驾照审领登记捐献器官意愿的制度,给登记的捐献者减轻个人所得税,从而推动器官捐献。所以在美国,作为身份的证明驾照,同时也是器官捐献书。西班牙则采取了一个更为有效、人性化的制度——协调员制度来推动器官捐赠工作的进行:以沟通见长的协调员通常在在病人患病早期就与其及家属联系,并帮助他们作出捐赠器官的决定。这项制度使西班牙成为目前世界上器官捐赠率第一位的国家。

(二)借鉴国际先进的经验,结合自身的具体实际,我们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始一些尝试

1.建立全国性的器官移植工作机构,开展相关的宣传教育工作

(1)结合驾校考试培训。重大灾害逃生训练等课程在驾校考生、高校学生中宣传器官捐赠的科普常识及伦理道德,树立科学、健康、正确的生死观、正义观、荣辱观等等。(2)在党政机关中带头开展捐赠登记工作,发挥党员干部带头模范作用,为群众树立榜样。(3)培训医务战线的人员,使其系统地掌握器官捐赠与移植的相关知识,提升其沟通能力和思想政治水平,使其能够在每个个案中为患者和家属服务。

2.统一认识,规范医疗领域行为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虽在我国统一实施,但因地域辽阔,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不一致,地区差异大:针对同一个病例,由于地域的不同,医疗机构的差异,研讨专家的区别等多种因素,会造成不同的理解与认识。海南农垦总医院就与广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的伦理委员会在“认干亲”是否属于《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的可以实施活体器官移植的范围的问题上就存在着不同的认定:广东医院认为“认干亲”不能构成帮扶要件,不符合活体器官移植条件。而海南农垦总医院,经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愿意承担他们的交叉换肾手术,并答应减免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在总结病例的基础上,形成统一的器官移植伦理学指南,才能保证器官移植的公平与合理。否则各地医院各自一套标准,最后受伤害的还是器官移植的事业。

在统一认识的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自觉的接受社会的监督,抵制经济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诱惑,加强医疗机构内部管理体制和监管机制,严格审查供受者的血缘关系、捐赠志愿书及涉及患者身份的材料,使人体器官移植严格地以法律法规和医学伦理原则为基础开展。

(三)强化医疗机构的风险意识、严厉打击非法器官移植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之前处理非法器官移植的案例显示: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指导,对于器官买卖行为的判处比较混乱,有以非法拘禁罪判处的,有以非法经营罪判处的。虽然这种定罪在处罚的层面上达到了处罚犯罪的效果,但是缺乏针对性,不能起到很好的社会教育意义。

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后非法器官移植行为豒得以明确界定,并纳入刑罚处罚的范畴。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进一步完善了器官移植的法律体系,必将对打击非法器官移植和人体器官买卖起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也需警惕所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严格遵守《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的有关条款,规范自身的行为,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避免出现器官移植事故。拒绝来源不明的器官,举报人体器官买卖、非法中介等违法活动,尊重患者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充分保障供体与受体的权益,尽可能地、最大限度地使双方的风险减低到最低。

四、结语

台湾地区的艾滋器官移植问题引发了关于医疗机制完善的问题,也引发了笔者对我国大陆地区器官移植现状的担忧。目前大陆地区与器官移植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与管理机制还不完善,存在一些可能会严重影响器官移植健康发展的潜在风险。医疗机制的完善,有赖于我们是否抱有勇于直面风险的态度。人体器官移植是建立在公平公正平等基础上的科学,这门科学集中体现了慈善与奉献的魅力。我们期望中国的人体器官移植事业能够健康的发展,弘扬大爱的精神,造福人类。

注释:

豍何悦,刘云龙.中国人体器官移植立法之完善.中国发展.2011(3).27-30.

竖李伟伟.我国器官移植法律问题研究.东南大学.2009.

豏钟旋,吴育珊,刘秋生.人体器官移植的法律风险及原因分析.中国卫生法制.2010(5).15-17.

丰范让.浅谈器官移植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中国医学伦理学.2008(2).

豑王晶.我国“人体器官移植工作体系”的构建及其生命伦理学研究.山东大学.2009.

豒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行为,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行为。

摘 要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关键词 器官移植 器官移植犯罪 器官移植犯罪立法

作者简介:李鹤群,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刑法学专业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64-02

随着器官移植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器官需求量的不断增多,器官移植犯罪现象不断产生且演愈愈烈,于是器官移植犯罪便引起了国内外的普遍关注。国外和国内一些国家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器官移植犯罪,中国也不例外,但是中国目前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立法还不够完善,这一问题亟待解决。

一、器官移植犯罪概述

要想全面客观的理解器官移植犯罪,我们必须从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特点、构成要件及其所引发的相关犯罪来进行探究。

(一)器官移植犯罪的概念及特点

器官移植犯罪就是与器官移植有关的各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的总和。器官移植犯罪一般具有以下特点。

1.器官移植犯罪具有利他性

一般情况下器官移植用于医疗或者医学实验,常常具有救死扶伤的目的,虽然产生了一些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但是往往具有一定的利他性。即使在一些情况下这类犯罪主观上是为了谋取高额的经济利益,但是由于被移植的器官最终用于救人,因而使得这种移植在客观上产生了利他的效果。

2.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强的伦理性

在器官移植的过程中,将会产生许许多多的的伦理问题,医生有时候为了救病人的生命私自摘取尸体的器官而他的家属却毫不知情,这样便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还有一些擅自移植弱势群体器官的例子,这也可以视为一种歧视。简言之,在某种程度上讲,器官移植必须不能违背社会伦理道德,如果违背了这种社会伦理道德,器官移植犯罪势必会发展成为犯罪行为。

3.器官移植犯罪具有较高的科技性

器官移植是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产生和出现的,生物科学技术尤其是现代医学技术对其具有重要的推促作用。因此,科技性是器官移植的一个显著特征,而这一特征决定了与之相关的犯罪必然也具有科技性的特征。

(二)器官移植犯罪的构成要件

第一,就主体而言,既包括一般的主体也包括特殊的主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医生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单位为主体的器官移植犯罪以及以一般主体所实施的器官移植犯罪。第二,就客体而言,既包括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包括国家正常的医疗秩序。在这类犯罪当中往往会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讲,国家有义务来维持正常的医疗秩序和社会稳定。所以,器官移植犯罪行为也侵犯了正常的医疗秩序。第三,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或者过失。从犯罪动机方面来看,行为人实施器官移植犯罪在很大的程度上是为了个人的利益。第四,客观方面,行为人需要实施了非法的器官移植行为或者与其有关的其他非法行为。

二、器官移植引发的犯罪

器官移植事业的发展给许多病人带来了福音但也引发了大量的新型犯罪,概括起来大概有以下三种。

(一)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我国《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做了明确的的规定。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产生故意伤害或者故意杀人罪名的一般主体是医生。根据德日等国的刑法理论上的通说认为:在摘取活体器官时应当向提供者说明具体情况并告知其可能会产生的身体危害性。同时器官提供者应当处于自愿必须是真诚捐献的。另外只有在不危及提供者觉得生命健康的前提下才能进行器官移植。一旦发现移植者是运用非法手段取得器官并进行移植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是杀人罪。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的明确规定,法条里只明确规定了故意伤害罪。

(二)盗窃、侮辱尸体罪

我国《刑法》第302条也对盗窃、侮辱尸体罪坐车了明确的规定。如果说器官移植提供者生前并没有同意死后对他人进行器官移植,那么就会依照我国《刑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关于这方面不管是国际上还是国内的学者都持肯定的意见。侮辱尸体的方式包括很多种,比如毁坏尸体、猥亵尸体或者对尸体进行凌迟、鞭刑等等。当然侮辱尸体一方面是指对尸体整体的破坏也包括对尸体的一部分进行损伤。因而非法摘取尸体器官的情况当然成立侮辱尸体罪。

(三)医疗事故罪

我国《刑法》第335条对医疗事故罪做了明确的规定。由于当前的医疗水平还没有达到相当高的境界,所以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应当严格明确医疗事故罪的范围。但是同时,医务人员在器官移植过程当中,本来可以预见到其行为严重违法医院的相关规定或者有极大的可能会使患者有生命的危险,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是轻信可以避免,导致严重危害后果的,应当认定为医疗事故罪。

三、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及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我们应当认识到其存在的缺陷并且不断地完善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

(一)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缺陷

我国《刑法修正案八》中虽然也加入了一些关于器官移植犯罪的规定,例如摘取未成年人器官、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器官、违背亲属意愿摘取器官等。但是由于我国关于器官移植方面的立法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当中,它必定会存在一些缺陷。

1.客体的错误界定

我们都应该了解人体器官移植犯罪是一类犯罪,其犯罪客体是复杂客体,它不仅侵犯了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同时也侵犯了国家正常的医疗监管秩序。但是我国的刑法却将器官移植犯罪放在了侵犯人身权利这一章节,而完全没有考虑到医疗秩序这一重要的客体,在这一点上我们急需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2.主体范围的错误界定

我国刑法是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来规制非法器官移植行为的,但是事实上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也包括特殊主体。在这一方面上,该条款显然对主体的范围做出了错误的界定。

3.界定范围的局限性

该条款明确规定的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很显然范围是有一定的局限性的。在现实的情况当中除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以外还包括大量的患者自己购买器官,更有许多的中介机构在贩卖器官,而对于上述的行为我们用该条款根本无法进行一定的制约,这样严重的法律漏洞急需弥补。

4.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

在我国的刑法当中关于器官移植的具体罪名的规定是少之又少的,所以我们很难对其进行准确的定位和研究,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又是特别大的,所以我们应当增加具体罪名的制定,使我国的刑法更加完善。

(二)我国器官移植犯罪的立法建议

1.借鉴外国的相关规定

日本、德国关于器官移植犯罪方面的规定相对较为完善,我们可以吸取这些规定相对完善的国家的一些优点,比如在我国的刑法当中直接规定有关器官移植的条款。设立一些具体的罪名,例如非法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强迫出卖人体器官罪”、“、“非法侵害他人身体罪”、“非法刊登人体器官买卖 广告 罪”等。我们可以把器官移植犯罪归到一个犯罪大类当中,通过对一些具体的罪名的规定和解释进而预防和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的不断发生,同时也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社会的良好秩序。

2.制定《器官移植法》

从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而言,我们不仅关于这方面的规定十分不完善,更重要的是我国没有一部对其进行规范的法律,鉴于情况紧急我们应当尽快的制定《器官移植法》。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我们应当注意以下几点:第一,由于器官移植犯罪属于一类犯罪,所以在应当在刑法中单独规定器官移植犯罪的条款。第二,由于我国刑法对其主体范围界定错误,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不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来规制器官移植犯罪,而是要对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做出正确的界定,明确器官移植犯罪的主体既包括一般主体又包括特殊主体。第三,我国刑法对器官移植犯罪的界定范围仅仅是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所以在制定《器官移植法》时应当弥补这一漏洞,应当考虑到患者自己购买器官和中介机构贩卖器官等情况。第四,由于缺乏具体罪名的制定,所以我们应当制定具体罪名,使某些具体罪名的具体规定更加的详细。

3.完善相关的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证器官移植规范化的重要保障,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为其提供坚强的后盾。所以我们应当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比如器官来源审查制度,器官移植手术许可等制度对器官移植进行规范和整合。此外,还要建议一些与他相关的民事救济制度和行政处罚制度,当然医疗卫生管理制度也是十分必要的。只有做到以上几点才能使我国器官移植走向正轨,保证器官移植者和接受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器官移植犯罪维护法律的威严,从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总而言之,面对不断出现的关于器官移植犯罪带来的问题应当尽快出台《器官移植法》,并且要从民事、行政以及刑事法律等多方面的角度提出相应的法律防范对策,对器官移植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以尽早将器官移植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器官移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长秋编.器官移植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2]康均心.人类生死与刑事法律改革.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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