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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动物关系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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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动物关系的论文

“濒临灭绝的动物”一句令人揪心的话,又一次出现在了我们的眼前。金丝猴,海豹,金雕,蓝鲸...这些可爱的动物,在环境的影响以及人类的捕杀下,已所剩无几。 鲸的危机: 1980年6月30日上午,在澳大利亚南威尔士州北部西尔.罗克斯,突然有成群的巨鲸拼命冲上狭窄的塔雷切里海滩。为了拯救这些珍贵的海洋动物,人们想尽了一切办法也无济于事。被强行拖回深水的鲸在海水里曳了一会,又重返沙滩,并在沙滩上痛苦挣扎。时间较长没下水的鲸,干燥的皮肤上开始出现血泡,鲜血从破裂处流出。 据报道,这次共有58头鲸死亡。类似鲸集体自杀的现象还有不少:1979年7月16日,加拿大纽芬兰波林半岛,有一百多头鲸冲向岸边,最后无一生还;2003年1月,165头巨头鲸在新西兰南岛的“斯图尔特岛”搁浅... 鲸为什么要集体自杀?日本科学家岩田久人揭开了这个秘密:他在京的尸体中发现了高浓度的有毒物质三丁锡(TBT)。TBT腐蚀神经,破坏了动物的方向感。TBT是人污染海洋的毒性最大的物质。已有千万升TBT溶入海洋! 老虎悲声:老虎是世界上最大的猫科动物,已接近灭绝。现在世界上只有大约6600余头,而巴里虎,爪哇虎,里海虎已在30年代逐渐灭绝。 尽管各国政府三令五申禁止捕杀老虎,但还是有一些酷爱金钱的人常将它们当作摇钱树,这连政府都无法约束,法律都无法制服:1967年,在印度有480头老虎被猎杀;1991年,大量的西伯利亚虎被偷猎;1993年,在印度从偷猎者手里查获了867斤虎骨... 不过有一只老虎就有一丝希望,只要我们每个人都努力地救助他们,他们还是有可能逃脱这一生死攸关的时刻的! 我们常说“动物是人类的朋友”,可就上述事实,人类是否将动物当朋友看待呢?人人都在为保护动物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而偏偏有那么一部分人,利令智昏,疯狂地捕杀野生动物。难道我们对动物做出的“承诺”失效了吗?难道我们都不去想想这样做的严重后果吗?不要再不择手段地伤害危在旦夕的野生动物了,生态灾难不能重演! 最后,我以一个地球人的身份呼吁大家:保护动物,人人有责!四十年来,通过各种保护措施的不断落实,以及广大保护工作者的踏实工作,野生动(植)物物种的保护及栖息地生态环境的保护,就地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尤其是我国珍稀、濒危物种,譬如大熊猫,野外数量据报道达1200只左右,已呈现平稳上升的势态;金丝猴野生数量达20000多只;朱鹮由1981年在陕西洋县发现的7只,至 2005年野外种群和人工繁育总数已达500余只;亚洲象在我国云南省南部仅有少量分布,2005年野生象群数量已近400只,在勐景地区的野象谷已建成了较大的繁殖种群基地;世界唯一生长繁殖在我国青藏高原的黑颈鹤现有数量在4、5千只;丹顶鹤在东北三江流域自然保护区内繁殖,每年越冬到江苏盐城,鄱阳湖,洞庭湖等地,最多的一处种群数量达千只左右;其它还有诸多我国一级保护物种如黑叶猴、长臂猿、云豹、金钱豹、白唇鹿、藏羚羊、褐马鸡、金雕、扬子鳄、巨蜥^等以及大量国家二级保护物种都包罗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内受到保护,物种数量都有不同程度的增长。赘言这么多,就是说明国家主管部门在这40年中,对野生动植物物种就地保护工作充分重视,付出大量精力、物力、财力。同时也标志着中国政府在保护自然生态环境及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方面,对国际社会的承诺和责任,正在逐步逐项得到落实。

虐待动物、伤害动物的事件频频发生,对动物的保护问题引起社会的关注。对于这个话题你有什么想法吗?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讨论保护动物的议论文,一起来看看吧!关于讨论保护动物的议论文篇1 佛教中倡导众生平等,然而,随着人类一天一天得壮大,人们的“花样”也越来越多了!几十年前,到处捕杀动物,以获取暴利:过了几年,又在餐桌上摆上了青蛙;这几年,又吃上了猫头鹰…… 人们对动物的“威胁”正逐渐增大,这也就有必要谈谈保护动物了。 保护动物是十分重要的。现代生物学一直强调大自然与人的协调发展。动物是大自然的一部分,因此人应当与动物和睦相处,应当保护好他们,否则,会遭到惩罚的。蝗灾,恐怖的两个字。当蝗虫成群结队之后,所到之处没有一片叶子,给人类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为何?我想大家都明白。田鼠,粮食的另外一种天敌,当猫头鹰进入人的肚子里时,粮食也正进入田鼠的肚子里,日子久了,或许也会出现一个新的名词“鼠灾”,到时,人又吃什么呢?我想结果大家也知道。难道这些报复还不够么? 因此,我认为保护动物,尤其是对人类有益的动物,尤为重要!同时,保护动物也是一种责任。人类的责任! 在古时,中国可以说是名副其实的天然动物园,是动物的天堂!李太白的诗中曾这样写到“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柳宗元也这样记载“潭中鱼可百许头”,醉翁先生也道出了“树林阴翳,鸣声上下”的热闹……类之记载数不胜数。但是,现在呢?河水清澈就实属不易,又怎么敢奢望“鱼可百许头”呢?再如,城市化夺走了动物们可爱的家园,动物园抢夺了动物们珍贵的自由,川流不息的汽车竟也夺走他们的生命……我无言以对,人们对动物的伤害太深了! 我们伤害了他们,难道现在保护他们不是我们的一种责任么? 既然保护动物是一种责任,是十分重要的,那么我们应该如何保护他们呢? 我认为,应当首先提高每个人保护动物的意识,可以设置相应的公益广告和标语,尤其是少年儿童,应从小加强这类教育。其次,我觉的应当设定相应的法律条文,法律是强有力的武器,只要抓到位,就一定能很好的制止这类现象的发生。 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大家,只要每个人做到位,我相信,美好的阳光就会普照在无数生灵的心中! 关于讨论保护动物的议论文篇2 生活在同一个地球上,人与人之间应该相互关爱但决不能鄙视动物的生命,应该平等对待。 动物与人类是密不可分的,长久以来,人与动物就共存于一个大自然和同一个地球上,动物是人类的伙伴是人类的朋友,大自然是个平衡的生态系统,如果我们的伙伴消失了,人类也将不复存在。 目前很多动物都已灭绝:世界上最大的海确,毫无防御能力的史德拉海牛、地球上最大的狮子、生活最南端的狼、唯一生活在非洲的熊…… 面对这些残酷的现实,作为人类的我们难道没有一丝心痛?一份责任?动物是我们的朋友,这一点谁都知道,可是又有几个人轻易保护这些动物了呢? 我认为,每个人应该从实际出发,从小事做起,从自己,从身边做起。 曾经,世界上发生过无数疾病,害死了多少无辜的人,那些人都白白牺牲了,实际上大多数疾病传播都与动物有关,而这些动物也是非常无辜的,因为这些后果大多都是人为因素。 总之,保护动物是人类的义务! 关于讨论保护动物的议论文篇3 今天放学的时候,同学们正在教室里收拾书包,突然有一只小鸟飞进了教室。调皮王石亮看到了,便大声喊了起来:“大家快来看啊!有一只小鸟!”边说边跑过去把小鸟捉住了。大家都闻声而来,班长少文看到了,便对石亮说:“石亮,快把小鸟放了!别让小鸟难受。”石亮捉着小鸟,对少文说:“我为什么要听你的话,我捉住了就是我的,我要把它带回家饲养。”说着拿起书包就要往外走。刚好老师走进教室,石亮看到老师来了吓了一跳,赶紧把小鸟藏在身后。这时班长少文走到老师面前,向老师说明了情况后。老师走到石亮面前,说:“石亮,我们必须保护动物,如果人人都像你一样,看到了动物就捉起来,视为己有的话,那么世界上的动物,不就都没有了吗?”石亮听完老师的话后,惭愧极了,于是当众把小鸟放了,得到了老师的夸奖。从这件事中使我了解小学生还必须多认识保护小动物的知识。学校必须注重小学生对保护动物的认识,多教小学生一些关于保护动物的小知识。我相信只要这样做,不久人和动物一定能够和睦相处。 如果你是一只动物,却遭到了人类的猎杀,你会怎么想,你愿意吗,你愿意被猎杀吗?你绝对不愿意,有些人说:“我又不是动物。”但你们有没有想过动物们会怎么想吗?现在人类大量捕杀动物,动物会甘心吗?不,不会,永远不会。它们不愿意死在人类手里。它们愿意被你们猎杀吗?不,它们有一千个不愿意,一万个不愿意,一亿个不愿意…… 有些人虽然知道怎样去爱护动物,可是他们只会假惺惺地去教育别人,而自己却照样破坏环境,照样兴致勃勃品尝野味。 就拿印度洋毛里求斯群岛上生活的渡渡鸟来说,由于它身上的肉鲜美无比,所以遭到当时人类的大量捕食,在十七世纪就已告灭绝。但是如果当时人们有动物保护意识的话,就不会造成渡渡鸟的灭绝。 还有鲸,鲸不是让你们随意捕杀的,鲸是被杀掉一头就死一头的,不像小鱼小虾那样多,如果我们把鲸杀掉了,那我们的子孙后代,他们不是看不到鲸这种动物吗? 现在,有些动物已经灭绝了,鳄鱼虽然凶猛,但人类更凶猛。就是因为有些动物身上的器官具有突出的经济价值,由此成为被人类掠夺利用的对象,成为动物灭绝的主要因素。鳄鱼长着锐利的牙齿,和硕大的食物胃口,我们都说鳄鱼可怕,但鳄鱼更怕人类,在人类的眼中,鳄鱼皮可以制成行李箱,手提包,钱包,鞋等物品,所以鳄鱼,现在已经成为快要灭绝的动物了。 《金色的脚印》,这篇文章讲了正太郎家捉来了一只小狐狸,两只老狐狸想尽办法就救出小狐狸,正太郎很同情小狐狸,他偷偷地给老狐狸投送食物,于是,他们之间建立了亲密,信任的关系,后来两只老狐狸救了正太郎,最后,小狐狸回归了大自然,两只老狐狸是多么高兴!这篇文章赞美了人与动物之间互相信任,互相帮助,和谐相处的美好关系,也展现了动物之间的浓浓亲情。我们就要向正太郎学习,他帮助动物,动物也救了他,这样不是很好么?为什么人们还是要捕杀动物呢? 在此,我呼吁人们,不要再破坏自然界中的花草树木,不要再乱杀一禽一兽,不要再杀害我们的朋友,要保护好自然界中的一个个生灵。消灭动物,就是在消灭人类自己。如果有一天世界上的动物全都消失了,那人类还能生存吗?要保护动物,珍惜这自然界里的每一个生灵吧。 猜你喜欢: 1. 保护动物高中作文 2. 以保护动物为话题的作文800字 3. 以保护动物为话题的作文 高中 4. 保护动物类的作文精选3篇 5. 三年级保护动物的作文示例5篇

我们的世界因动物而丰富多彩,满足我们情感的需要。我整理了动物科学论文范文,欢迎阅读!

动物权利保护研究以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为视角

在现代,保护动物思想和立法实践是伴随着奴隶解放和妇女运动甚至人性解放发展起来的。在这一过程中,人类的道德视野和道德关切不断扩展,人类对保护动物立法的认识也不断深化。动物有无权利,动物的权利如何保护,人类和动物是何种关系,这一系列问题正在逐步被人类找到答案。在我国,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各有不同,“拥护主义”认为动物拥有和人类同等权利且神圣不可侵犯,“反对主义”认为动物只是作为一种物品存在并不具有权利,还有“中立主义”,他们认为动物拥有的是以满足人类利益为前提而存在的权利。因为有这些观点存在,“动物权利”问题的争论从未休止过。

近年来,国内动物受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而“凶手”却得以逍遥法外,例如2002年的清华大学生刘某伤熊事件,2005年复旦大学生虐猫事件。这类事件一旦被揭露便通过网络迅速传播,引发众多社会争议。绝大多数人都会强烈谴责行为人残酷的行为,感叹社会之风日益败坏,人民道德素质亟待提升。但是在声讨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发生这类事件的另一不容忽视的原因——动物权利保护立法的缺失。我国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忽视,极大程度上纵容了这类虐待动物的“施暴者”。

本文主要针对我国动物生存现状,以问卷形式了解社会人群对动物权利的看法,收集我国法律法规进行研究,并结合案例,分析目前我国动物权利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带来的后果,指出法律漏洞出现的原因,并提出相关法律的完善建议,期望在未来引起立法者的重视,对动物权利进一步加以保护,同时,唤醒人们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意识。

一、现状调查

(一)对社会人群的调查

1.调查内容与结果。本项目以发放500份问卷和户外采访的形式,针对动物是否拥有权利,动物拥有什么程度的权利,权利保障途径以及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对四川、重庆和广东地区群众进行了调查。利用统计学原理,显示表明,8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权利,14%的人持不关心态度,仅4%的人认为动物不存在权利。在动物拥有怎样的权利上,仅35%的人(其中大部分为在校大学生)认为动物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约62%的人认为动物拥有部分权利,并以人类利益为前提:大众对权利保障的途径选择主要分为法律的完善和人民道德素质提升两种,而在是否满意我国相关立法上,大部分人都持不关注的态度,少数人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

2.调查意义。了解群众对动物权利的态度,为立法奠定基础。法律应代表大众的意识,实际上,人们普遍都接受动物拥有权利,只是基于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很少有人能接受动物拥有与人同等的权利罢了。因此,对动物权利立法的完善并不违背人民的意志,是大众观的体现。

探寻社会对以法律保障动物权利的看法,突出法律完善的迫切性。有趣的现象是,虽然大部分人对相关立法并不关注,但是这大部分人里面有相当比例的人却认为法律的完善是动物权利保障的途径之一;而认为我国立法存在问题需要完善的人群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途径上几乎都选择了立法。这说明,虽然群众或许并不了解法律,但是法律的完善对动物权利的保障作用是毫无疑问的,在目前动物生存状态下也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二)对国内立法的调查

1.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收集与分析。目前,我国现行与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部分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以及涉及动物保护的《宪法》、《渔业法》、《动物防疫法》、《环境保护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

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收集与分析之后,可以总结出两个主要问题:第一,目前我国法律保护的动物范围十分有限,并未有一部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纳入了所有的动物i第二,这些法律法规实际更多是在对野生动物资源的权属和利用进行规范,连保障动物福利都称不上,更不足以称之为是对动物权利的保护。下面我们以动物保护立法相对详细的具有代表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为例。本法一共分为五章,分别是“总则”、“野生动物保护”、“野生动物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总则。首先,针对本法保护的对象,我们可以发现本法的保护范围仅限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他动物例如宠物猫或狗的权利是没有纳入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的。而本法所规定的“野生动物”的外延还要比对野生动物范围的通常性解释窄得多。其次,针对立法目的,本法把野生动物常称之为“野生动物资源”,又结合第一条的规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和整部立法,不难解读出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来最大化满足人类利益需求。另外,法条中规定有“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科学研究”等,说明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并没基于“动物权利”层次——毕竟严格意义上的动物权利是不允许对动物任何性利用或者杀害的,而全世界还没有国家做到了这一点,而基于的是“动物福利”角度,当然法律保护的效果我们姑且不谈。

野生动物保护。第二章应当是该法着重强调如何保护动物的一章。但是通读这几个法条,除了第八条立法者笼统地规定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捕猎或者破坏和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外,我们很难再找到能作为动物权利保护标准的法条了。该法第十八条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笔者对动物权利应得到怎么样的保护,同现代动物保护思想家汤姆·睿根的观点一致:动物应当享有和人类同等的权利,即穿貂皮大衣、吃猪肉、将鸟关在笼中这样的行为都侵犯了动物权利——虽然笔者并不支持我国目前立法应当走到这一步(原因在后文说明)。《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即是在默认我国是允许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只是在猎捕时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受到一定限制。这说明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先不提对权利的保护,连是否对动物基本生存状态进行了保护都存在疑问。所以可以说该法并不是动物权利保护法,也不是成熟完整的动物福利保障法,因为它允许了对动物权利侵害的行为的存在,而这些行为连合理都不一定称得上。

关于野生动物的 管理和法律责任。野生动物的管理我国主要是针对猎捕,出售、收购,驯养繁殖,运输携带以及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行为作出规范性的规定,站在“拥有者”的角度,对野生动物资源进行一系列的管理,以免资源被损害或者盗用,而看不到对野生动物权利的提及。法律责任方面,《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或者吊销执照等,而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本法分为两种,一是构成其他法律例如《刑法》的罪名的,依照或者比照他法有关规定处罚;另一种是在本法中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并没有详细规定, 实践中很难适用。

目前国内立法中,《野生动物保护法》是相对于其他法律法规对动物保护的规定最为详细的,但是仍存在很多的问题。而究其根本,该法的保护野生动物实则是为人类开发利用资源和维持生态平衡服务,并未对动物权利的有无、动物权利的保护进行思考,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我国不存在保护动物权利建立的法律。

2.国内外立法的对比。对于动物,如果他们是生命主体,他们就拥有权利,就和我们一样——这就是关于动物权利的所有问题的最终归宿(唯一结论)。在未来,法律对动物权利保护有必要上升到以人权的保护为参考标准——法律应给予动物同人类一样的权利。但是,基于对 社会 经济 发展阶段的考量,在法律方面,笔者认为目前乃至以后很长的时间,应首先基于“动物福利”的程度进行保护动物的立法,暂时不用也没有能力从“动物权利”保护的程度考虑立法。而在“动物福利”程度的法律立法保护方面,我国落后于西方国家。

德国1998年《动物福利法》是我国学习的榜样。该法第一条规定,本法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此举乃是基于人类对于地球其他生命伙伴之责任而为之。任何人不得无合理之理由致动物痛苦或受伤害。每部法律的第一条都对整部法的立法目的作了具体的规定,并贯穿于法条之中。将该法第一条与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一条对比,我们发现了立法目的的巨大差别。该法旨在定义动物和人类的关系从而对动物进行保护,规定无正当理由不许对动物施以的伤害行为。而《野生动物保护法》却以保护野生动物为手段,利用野生动物为目的,一直将动物当作可利用资源看待。两部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别决定了其对动物保护处于何种程度的差别,也就决定了动物所处的生存 环境。虽说德国《动物福利法》看来只是对动物福利的保障,还并未上升到动物权利的保护,但是对于我国未来动物立法的走向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西方国家已经逐渐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动物保护立法,例如英国除《动物保护法》外,还就农场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 工作动物、娱乐动物、野生动物等进行了专门立法,并针对一些具体动物的福利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其单行法规数量达百部之多;例如美国的联邦动物福利法规中包括了,适用于驯养动物的《二十八小时法》、《人道屠宰法》等,联邦野生动物法规《海洋哺乳动物保护法》、《濒危物种法》等,以及各州防止虐待动物法规。对比于国外的法律法规,我国应看到国内外动物权利保护的差距所在,尽快完善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改善动物生存环境。

3.调查意义。整合我国动物权利保护相关立法,对其进行总体评价。我国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只能说与动物权利保护有关,但是并未有任何动物权利保护的立法。目前大多数国家都仍致力于保障动物福利的方面对立法进行完善,这是未来过渡到动物权利保障的必经过程,我国也不例外。但是我国的动物保护立法,由于立法目的的偏移,导致整个立法体系出现很多问题。其并未以动物权利为首要考虑因素,取而代之的是人类利益,因此相关法律法规显现出的是如何对动物加以充分的利用,几乎看不到纯粹的基于动物权利意识的动物保护立法。

对比国内外法律法规,表明完善我国动物保护立法已刻不容缓。立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动物在本国的生存状况,西方国家普遍已经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当今世界已有10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动物福利法,在这样的法律体系之下,动物能够生存在较为舒适的环境之下并不被虐待。而我国的动物保护法律基本没有形成体系,仅零散的法律且并不旨在基于权利意识对动物进行保护,这导致我国动物的生存环境恶劣,时常发生虐待动物的事件。民主发达的社会环境下,我们已不能满足于人权的保障,动物是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社会亟待对动物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

二、我国现行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法律对动物保护范围过窄

我国法律只规定了对野生动物进行保护,使得其他非野生动物不在法律的保护范围内。我们倡导人人平等,却人为地将动物分为了“三六九等”,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且也在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我们对虐猫事件、清华学生伤熊事件、象牙买卖这三类案例进行分析并比较行为人侵害动物权利所造成的后果和应承担的责任。虽同样是对动物权利的侵害,同样造成了很大的社会影响,但是,虐猫(狗等宠物)这类事件的行为人不用受到除舆论道德谴责外的惩罚,伤熊事件行为人最后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并免于刑事处罚,象牙买卖在我国则是禁止的。造成责任有无、责任大小的不同的原因便是我国现行法律的问题所

在——对动物保护的“区别对待”。对动物的保护应当一视同仁,若仅仅对野生动物保护进行立法,也就意味着非野生动物的权利被架空,无论以何种行为对待非野生动物,施行行为者都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

(二)我国对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规定过于笼统

暂不谈非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空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野生动物的保护立法也存在很大漏洞——法律法规主要针对野生动物如何管理制定一系列规定,对保护野生动物仅仅作了笼统的规范。这使得实践中虽然存在一系列的野生动物侵害案件,但是法院很难认定行为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受到处罚,使得损害动物权利行为人在利益趋势下更加肆无忌惮。

(三)法律责任的规定存在问题

我国法律对行为人实施侵害动物权利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或是过轻,或是缺失,或是界限不明。一部法律需要人民遵守,必然得有违法的惩罚性规定的存在,《刑法》便是很好的例子。在动物保护立法方面,先不说行为人很难被认定为违反动物保护相关法律,即使行为人违法,大多数也不过是被处以罚款等处罚,更是有些法律条款仅仅作了禁止性规定,却没有规定违反规定的处罚,使得权利落空。

三、现行法律问题出现的原因

(一)现行立法实际目的的偏移

分析我国目前法律存在的问题后,可以发现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立法目的的偏移。为何我国和西方国家在动物权利的保护上有如此大的差异,其中一个解释就是立法目的的差别——西方国家正视动物与人类的关系,把动物从人类附属品中抽离出来,认定动物为人的同类,并基于此要求要对动物权利进行保护;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默认动物是为造福人类而存在,因此动物权利的保护类别、保护方式等都是基于人类利益而存在的,是人类利益认可的前提成立才对动物进行保护。

(二)社会发展程度决定一部保护所有动物的法律目前在我国还发挥不了作用

我国没有解决非野生动物的保护并非立法者的疏忽,而是由于我国的社会发展程度还不足以顾及到对所有动物的保护。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若是对所有动物进行保护,会导致本就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匮乏,甚至在与人权的保护上本末倒置。但是在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扩大受保护动物的范围是主要趋势,也是维持生态平衡的必经之路。

(三)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经历很长的过程,并非一日之功

虽然目前国内立法存在诸多问题,但我们必须认可立法者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所做出的不菲贡献,笔者也并不支持立法的完善一蹴而就。比起过去几十年,动物保护立法已经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每个法律体系的完善都要经历漫长的岁月,人权的法律保护就是鲜活的例子,动物保护立法的完善需要立法者一代代的重视和不断的探索研究,因此,现行法律仍存在众多问题也在情理之中。

四、调查结论

我国动物保护立法体系的建设已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法律在当下无法正常地保护动物的权利。找准立法存在的问题的同时,我们也在探寻完善的建议:

(一)纠正立法目的

上文已强调了我国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目的的偏移,而对于一部法律而言,立法目的是根基和线索,因此,我国若要在动物保护立法上有所改善,首先立法者必须纠正立法目的——从人类利益本位转变为动物权利本位,这样,未来的动物保护法律的制定才能体现出对动物权利的保护,才不会使动物权利法律的功能产生偏移。

(二)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现有法律法规虽存在很多缺陷,但是并不可对之持置之不理的态度,正因为我们发现了现行立法的问题,因此立法者应当不断去完善它。一部好的法律并不是一旦制定就完美无缺的,英国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至今已修改了8次,我国法律也应当是在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进步的。

现有法律法规的完善应当以除坚持正确立法目的以外的这几个因素为导向:第一,扩大

动物权益主体的范围。通过对西方具有典型意义的国家动物福利法的阐述与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看出这样一个趋势:其动物福利法律 实践是一个权益主体范围不断扩大,内容逐渐完善并日趋成为一个完整的动物福利法体系的过程。我国应当适当扩大保护范围,而不能将法律的恩泽仅被及珍稀、濒危或者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第二,坚持从动物福利逐渐上升到动物权利的立法过程。虽然西方国家有一套较完善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仍站在动物福利的层次上。笔者赞成世界各国家理应致力于动物福利保障的研究,这是受 社会 发展阶段决定,但是,在立法的思想上必须是以动物作为同人类一样的生命主体,享有同等权利来进行立法,以之为立法总体理想,而不仅仅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第三,严格惩罚措施。例如行为人往往考量狩猎带来的 经济利益和违法狩猎产生的罚款之间的得失,若是惩罚力度太低,是起不到规制违法行为的效果的,这样只会使法律成为摆设。

(三)坚持对制定保护动物权利法律进行研究

虽然我国现状下该法律存活空间不大,也不一定要执着于立法,但是完善立法的同时,我国应当与时俱进,秉持“扬弃”的态度借鉴西方国家成熟的 经验,对动物权利保护的法律进行持续性探讨和研究,不仅可以反作用于现行法的完善,也为时机成熟时颁布真正意义的动物权利保护法律法规做好准备。

(四)加强动物权利保护的宣传,纠正“人类中心主义”的价值观

一部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我国法律出现立法目的的偏移不外乎也体现了立法者和群众以人类利益至上的态度对待动物。捍卫人权是人类的本能,因此我们始终致力于人类的解放,而动物虽然是另一个物种,但是它们并不是奴隶,它们应当拥有与人类同等权利。所以,未来我国应将人们历来对人权的重视转为对人与动物权利同等重视,改变人们的“人类中心主义”观念,将人们长期忽略的动物权利重新拉回人们视野中来,使动物得到完全解放。

所有的权利都面临着被侵犯、被抑制的危险,因为权利人主张的利益常常与否定其利益主张的他人的利益相对抗。所以权利的前提就在于时刻准备着去主张权利,要实现权利,就必须时刻准备着为权利而斗争。人类处于生物链顶端,因此在与动物利益存在冲突时,人类毅然选择了自身利益的保留,而在我国明显地体现在了动物保护的立法之中。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了,要替动物主张动物的权利。本文通过收集国内外的法律法规,对我国法律进行分析,并将其与西方国家法律相对比,站在动物权利保护的高度,支持通过动物福利保障向动物权利保护过渡,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视角入手提出建议,希望在未来国家可以通过立法改善我国动物生存状况,也呼吁人民群众摒弃“人类中心主义”思想,关注动物权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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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就有人尝试用各种办法向动物体内转移外源基因。如将牛奶成分中特有的基因转移到白鼠体内,这些外来基因在白鼠体内重组后,白鼠分泌的乳汁便含有牛奶成分。这种通过人工方法获得外来基因的白鼠,称为转基因鼠。 转基因动物技术的核心,是把遗传的功能单位——基因转移到动物体内,使它成为动物体内的一部分。被转移的基因可以来自同种或异种动物,也可以来自植物或微生物。这样一来,就打破了物种之间的界线,也可以说动物能与植物、微生物杂交了。不过目前的杂交是低水平的,只限于主管一两个性状的一两个基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次可以转移的遗传信息将越来越多,那时就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动植物之间的杂交。从科学上讲,这将是一个大突破。 目前,世界上已报道了多种生产转基因动物的方法,但真正成熟并可以稳定生产转基因动物的方法只有两种,即显微注射DNA的方法和精子介导的基因转移法。 显微注射DNA的方法是对单细胞的胚胎进行基因操作,涉及复杂的操作步骤。首先是要准确掌握母畜的性周期,在此基础上加以人工调节,使母畜在预先确定的时间排卵,保证获得大量的刚刚受精的单细胞胚胎。第二步是用手术或非手术的方法收集单细胞胚胎,经短暂的离心处理后,放在显微镜下用口径1 μm玻璃微管向细胞核注射500~600拷贝基因。然后把经过DNA注射的胚胎移植到另外一头处于相同性周期的母畜的体内。经过这样处理后,在后代中就会出现1%~3%的转基因动物。效率虽然不高,但结果相当稳定。全世界已在各种动物身上进行了上万次的试验,都能生产出转基因动物。 精子介导的基因转移是把精子作适当处理后,使其具有携带外源基因的能力。然后,用携带有外源基因的精子给发情母畜授精。在母畜所生的后代中,就有一定比例的动物是整合了外源基因的转基因动物。同显微注射方法相比,精子介导的基因转移有两个优点:首先是它的成本很低,只有显微注射法成本的1/10。其次,由于它不涉及对动物进行手术处理,因此,可以用生产牛群或羊群进行试验,以保证每次试验都能够获得成功。 生产转基因动物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趋活跃,转基因动物技术的实用意义是:①生产出性状优良的家畜家禽,如长得快的,繁殖力高的,能抗病的等;②利用动物体作为反应器,生产珍贵的蛋白质,如一些只能从人体内提取的蛋白质;③利用动物作研究模型,比如,知道高血压症是由某种原因造成,可以生产一些高血压小鼠,让医生在小鼠身上试用各种疗法;④生产玩赏动物,如同猫一样大的小马,如同鼠一样大的兔子,以及各种不同毛色和花纹的观赏动物。 在转基因动物方面,我国也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目前已获得了转基因鱼、兔、鸡等多种转基因动物。1998年2月中国科学家又获得了在所分泌的乳汁中含有蛋白凝血因子X的转基因山羊。

研究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论文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六个方面:一、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是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受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调整。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要先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仲裁前置,之后才能进行诉讼。如果发生工伤,则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申报,并且做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务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一旦受伤,直接可以诉讼,但是要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同时进行的是伤残鉴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用人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用工的方式也呈多样性发展趋势,如何有效地鉴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文将着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和认定,并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特殊的劳动(劳务)关系,逐步进行展开,希望能够对司法实务提供借鉴和帮助。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在适用法律依据上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法律的适用也更多的体现出国家的强制性和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以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为了更好的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必要时还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作出约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的条件上并没有劳务关系要求的那么严格,而是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决定是否需要书面的凭证进行确定,对于工资报酬、劳动休息等方面也更多的体现出双方的自主性。二、在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用人资格的法人或者组织,而另一方必须是年龄适格,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务关系的主体在立法上则表现的更加宽泛,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体现出国家对灵活就业,鼓励就业的一种政策考量。三、在当事人双方的隶属关系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依据相关单位章程对职工的工作活动进行有效监管。而在劳务关系之中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存在隶属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体现出很大的自主性,提供劳务者也不是用人者的职工。四、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不负有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提供劳务者因工作对第三人构成侵害的,则由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对于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导致自身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当事人间的过错来负担相应的责任。五、在人事管理方面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虽然也可以对提供劳务者做出解除劳务关系甚至罚款等行为,但是并不存在解除提供劳务者某种“身份”关系的做法。六、在工资待遇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者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保障,以及承担相应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责任。同时,在劳动报酬方面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执行最低工资的原则,对于劳动派遣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力义务都是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出很大的自治性。尽管我们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上作出了详尽的区分,但是现实生活中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依旧使我们在认定二者的关系上容易产生混淆,最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由于此时学生依旧是全日制的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不享有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 也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在相应的条件下可以把在校生的勤工俭学看做是一种劳务关系。二、多重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劳务)关系多以一些待岗和内退的企事业职工,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又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存在。对于这类劳动(劳务)关系,争议主要集中在后成立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上。支持成立劳务关系者认为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具有唯一性,其依据主要是基于法院的民事指导案例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 [1996]354 号)第十七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的规定;支持成立劳动关系者主要从传统劳动法的出台背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方面来进行的分析。他们认为传统的劳动法理论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的需求,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就不能够对其进行否定。而且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 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以上几条法律规定可以推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当然,我们认为应该支持第二种观点,赞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更符合现代用工形式的发展需求,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认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但是由于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情况导致存在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对于这种人员的就业情况我们认为仍应该成立劳动关系。其支持基础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此处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或转移相关社保关系。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

关于动物游戏的研究论文

人民教育出版社高中新课标语文必修教材 必修三 的课文 在缅甸的热带丛林里,高达十几米的树顶上,两只叶猴跳荡着、嬉闹着。它们依仗长尾巴出色的平衡功能,在树枝上玩着“走钢丝”和“倒立”的把戏;它俩相互推挤,好像竭力要把对方推下树去,可被推的一方总是抓住树枝,巧妙地跳开去,绝不会失足坠地……它们是在打架吗?在北极地区的冰雪陡坡上,一群北极渡鸦发出欢快的聒噪声。它们飞上坡顶,像小孩坐滑梯一样一只挨着一只滑雪而下,滑到坡底后,又飞上去……它们是在表演吗?在美洲巴塔哥尼亚②附近的大海里,每当刮起大风时,成群的露脊鲸把尾鳍高高举出水面,正对着大风.以便像船帆似的.让大风推着它们,得意洋洋地“驶”向海岸。靠近海岸后,这些巨大的海兽又会潜回去,重复刚才的举动……露脊鲸又是在干什么呢?动物学家对此做出的解释也许会使我们吃惊:这些动物是在游戏!并不是童话故事中拟人化的“游戏”,而是实实在在的游戏,是与人类儿童的游戏行为有着相似特征的游戏行为。动物的游戏行为,被认为是动物行为中最复杂、最难以捉模、引起争论最多的行为。研究动物行为的科学家,按照动物游戏的形式,把它们分成三种最基本的类型:单独游戏、战斗游戏、操纵事物的游戏。单独游戏的特征是无需伙伴,动物个体可以独自进行。单独游戏时,动物常常兴高采烈地独自奔跑、跳跃,在原地打圈子。例如,马驹常常欢快地连续扬起前蹄,轻盈地蹦跳;猴类喜欢在地上翻滚,拉着树枝荡秋千……单独游戏时动物显得自由自在,这是最基本的游戏行为。战斗游戏得由两个以上的个体参加,是一种社会行为。战斗游戏时,动物互相亲密地厮打,看似战斗激烈,其实极有分寸,它们配合默契,绝不会引起伤害;研究者认为,战斗游戏可能要比真的战斗更为困难,因为这种游戏要求双方的攻击有分寸,对伙伴十分信赖,动物严格地自我控制,使游戏不会发展成真的战斗。操纵周围事物的游戏,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动物支配环境的能力。北极熊常常玩这样的游戏:把一根棍子或石块衔上山坡,从坡上扔下来,自己跟在后面追,追上石块或棍子后,再把它们衔上去。野象喜欢把杂草老藤滚成草球,然后用象牙“踢”草球。近二十年来,动物的游戏行为引起了研究者的极大兴趣,成为行为研究中最有争议的领域。争议的焦点,是动物为什么要进行游戏。生物世界有一条普遍规律,就是尽可能节省能量。在动物身上,无论从形态结构、生理过程,还是行为方面去分析,尽可能节省能量的例子比比皆是。那么,动物为什么要消耗大量能量来进行这种没有明确目的的游戏呢?对此,研究者有着不同的看法。著名的黑猩猩研究者珍妮·古多尔③发现,幼小的黑猩猩常常玩这样的游戏:用手掌舀一点水,用牙齿嚼烂树叶,来汲取手掌中的水。而成年黑猩猩在干旱的季节,就是用嚼烂的树叶汲取树洞中的水解渴的。根据这样的发现,一些科学家认为,游戏行为是未来生活的排演或演习,游戏行为使得动物从小就能熟悉未来生活中要掌握的各种“技能”,例如追逐、躲藏、搏斗等等,熟悉未来动物社会中将要结成的各种关系。这对于动物将来的生存适应是非常重要的。这种假说可以称为“演习说”,基本观点是“游戏是生活的演习”。有一些科学家不同意“演习说”。他们指出,游戏行为并不限于幼小动物,成年动物也同样需要。他们举出不少成年动物游戏的例子。对于成年动物来说,不存在用游戏来演习生活的需要。他们还指出,有些动物的游戏与生存适应毫无关系,例如河马喜欢玩从水下吹起浮在水面上的树叶的游戏,渡鸦喜欢玩从雪坡上滑梯的游戏等。这些科学家认为,动物游戏是为了“自我娱乐”,而“自我娱乐”是动物天性的表现,正像捕食、逃避敌害、繁殖行为等是动物的天性一样。越是进化程度高、智力发达的动物,这种“自我娱乐”的天性越强。游戏正是这种自我娱乐的集中表现。通过自得其乐的游戏,使动物紧张的自然竞争生活得到某种调剂和补偿,使它们在生理上、心理上容易保持平衡,从而得到一定的自我安抚和自我保护。因而,不仅幼小动物,成年动物也需要游戏。以上假说可以称为“自娱说”。不久前,美国加州大学神经生理学家汉斯·特贝、哈佛大学社会生物学家斯塔·阿特曼等提出一种引人注目的新假说——“学习说”。他们认为,游戏是一种实践性很强的学习行为。特贝曾经在卡那里群岛④上研究黑猩猩的学习行为。他发现,如果给黑猩猩一根棍子,它们就会用棍子做出各种游戏行为:会用棍子互相赶来赶去,像人们赶鸭子似的;也会用棍子去取挂着的食物。经历过这种游戏的黑猩猩,在今后生活中容易学会使用棍子。同样,“捉迷藏”和追逐游戏,也使动物学会利用有利地形保护自己的本领。游戏的实践性强,能产生直接的效果反馈,对锻炼动物的速度、敏捷、隐蔽、争斗、利用环境等能力很有效。游戏向动物提供了大量机会,使它们能把自身的各种天赋技能和复杂的自然环境、社会环境巧妙地结合起来,因而无论对幼小动物还是成年动物,游戏都是一种十分重要的学习行为。美国爱达荷大学的约翰·贝叶和加拿大动物学家保尔·赖特认为,游戏不仅是学习,而且是“锻炼”。贝叶注意到,西伯利亚羱羊⑤的游戏带有明显的锻炼倾向:它们选择游戏场地时,似乎总是从“实战”出发,选择在坎坷的斜坡上奔跑追逐,在陡峭的悬崖上跳跃,好像是在锻炼它们逃避敌害的能力。赖特发现,哈得逊湾⑥的北极熊冬季生活艰难,要花很大力气去捕捉海豹、鱼类,过着紧张的流浪生活。到了夏季,冰雪消融了,北极熊转移到陆上生活,这时,食物来源丰富了,北极熊不必为猎食而整天奔波。它们吃饱喝足了,就进行各种游戏,如摔跤、奔跑、追逐、滑坡等。夏季游戏好像体育运动,使北极熊在食物丰富的季节保持了身体的灵活和力量,这对于它们冬季捕食显然大有好处。因此,这两位学者提出“锻炼说”来补充“学习说”。这几种假说,哪一种更有道理?动物的游戏,究竟是为了“演习”,为了“自娱”,为了“学习”,还是为了“锻炼”?研究者们各执己见,众说纷纭。而且,目前这些假说都难以圆满解释的问题是,动物在游戏行为中表现出来的智能潜力、自我克制能力、创造性、想像力、狡猾、计谋、丰富多彩的通信方式等,都远远超出人们对它们的估计。英国动物生态学家罗伯特·亨德指出:动物的游戏行为是如此复杂的行为,甚至要给这种游戏行为下一个确切的定义也很不容易。游戏行为有点儿像体育运动,有点儿像演戏,它既无目的,又无结果,在动物行为中即兴发生,没有一定模式,没有不变的规则,内容复杂多变,实在令人捉摸不透。亨德和所有研究动物游戏行为的专家都相信,要解开动物游戏的所有秘密,还需要做更加深入的研究。 ①选自《自然与人》1985年第5期。②[巴塔哥尼亚]在南美洲东南部阿根廷境内。③[珍妮·古多尔]英国当代动物学家,曾长期在非洲丛林对黑猩猩进行野外观察,著有《黑猩猩在召唤》《我的朋友——野生黑猩猩》等。④[卡那里群岛]位于大西洋中,属西班牙。⑤ [羱(yuán)羊]即北山羊,形状似山羊,形体比山羊大,雌雄都有角,生活在高山地带。⑥[哈得逊湾]伸入加拿大东北部内陆的海湾,与大西洋相通。

乌龟因为龟兔赛跑而一夜成名。孔雀妈妈立即让女儿中途退学,跟着乌龟学跑步;喜鹊千方百计想要得到、乌龟的亲笔签名,掉到河里差点淹死。作为兼职记者的兔子突然爆出乌龟与音乐明星螃蟹的绯闻。并在报纸上刊登了一些“不雅照片”,引起了轩然大波。这时权威人士猴子站出来说,兔子比乌龟跑得快,这是不争的事实。“乌龟事件”从一开始就是一场闹剧。对于这场闹剧,引起了动物界的广泛讨论。

你们肯定去过许许多多动物园,在动物园里,你们会看到动物不是被关在笼子里,就是被围在有栅栏的圈里,游览参观的人只能在外面看。今天我要去的动物园可不一样,我们要去的动物园,就是上海的野生动物园,这里的动物不论是食肉的野兽,还是温顺的食草动物,都是散养着的。有兴趣的小朋友就随我去参观吧!清晨,我们乘着旅游巴士,经过了漫长的一个多小时,上海野生动物园终于到了,导游帮我们买好了门票,就直接进入了野生动物园的车行区。打开一扇铁门,就看见广阔的草地上成群的羚牛在悠闲地散步,黑白条纹的斑马皮色如画,摇着尾巴吃草,给我的感觉是那么的平静。突然,迎面跑来一只长颈鹿,哇!真高,有大巴士的两倍那么高,四蹄飞奔,身躯扭动,长长的脖子挺得笔直,就这样跟我们擦肩而过,引得大家哈哈大笑。走出了草食动物区,我们来到了猎豹区,进入两扇铁门后,映入眼帘的是一片树林,树林中,出现了四只猎豹,身上的毛闪着耀眼的光芒,像铜币一样的斑点均匀地分布在身上。不一会儿我们又来到了熊区,只见几个大黑熊趴在汽车上,好像在说“给我点吃的吧”!我们把食物扔给它,熊才满足地离开。接着,我们有来到凶猛的老虎区,只见一只只老虎在悠闲地走动着,一点也不凶,看不出是兽中之王。随着旅游车前进我们来到了狮虎混放区,里面有可爱的小老虎、小狮子,极其罕见的是一只小老虎和小狮子趴在地上,肩并肩地在休息,很友好地相互舔着毛,这时我才知道狮子和老虎也可以做朋友呀!最后 我们来到了海狮表演区,在我们焦急等待的时候,第一位海狮小姐终于出场了,只见它慢悠悠地滑上台,来到了训兽师身旁,紧接着又有一个海狮小姐出场了,它俩在训兽师指点下向在座的旅客鞠躬、行礼,惹得大家捧腹大笑。训兽师又将球扔到水面上,海狮立刻将球用它的嘴顶出水面,机灵地上岸了,然后向大家鞠躬、挥手后离开了。在大家的热烈鼓掌之后,我们的课外实践活动也结束了。在返校的车上,我不断回忆着那些可爱的动物,他们是那样的活泼可爱,真希望我能再来上海野生动物园。地球上的人类和许多动物都是地球母亲的儿女。地球好似一驾遨游太空的宇宙飞船,人类与许多动物共处在这个生态环境中。可我们人类占着自己高大、聪明,任意破坏动物们的居住环境,让它们无从生存。于是“珍惜地球,爱护动物”一时成了最热门的话题。保护动物,是我们人人都要做到的,许多人任意去猎杀动物,虽然现在的人都说要保护动物,但是还有很多顽固的人不听,继续猎杀动物,人类拿动物来观赏、卖钱,用兽皮做大衣……但你们有没有想过,如果你是一只动物,却遭到了人类的猎杀,你会怎么想,你愿意吗,你愿意被猎杀吗?你绝对不愿意,有些人说:“我又不是动物。”但你们有没有想过动物们会怎么想吗?现在人类大量捕杀动物,动物会甘心吗?不,不会,永远不会。它们不愿意死在人类手里。它们愿意被你们猎杀吗?不,它们有一千个不愿意,一万个不愿意,一亿个不愿意…… ...

有关动物发育研究的论文

动物行为学的形成与发展 贾秀英 20世纪60年代以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就受到各国科学家的关注。欧洲的一些动物行为学家对动物行为研究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70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动物行为研究重要性的认识,有关的科研项目日益增多,动物行为学已成为生物学中极为活跃和重要的一个分支学科。它除了研究动物行为本身外,还把研究内容从行为维系群体的作用,扩展到行为的个体发育进化史、行为的控制及社会性组织等方面。通过这些研究,使动物行为学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并已逐渐发展为一门不仅涉及行为学,而且涉及到生态学、生理学、心理学、遗传学、进化论、社会学和经济学的一门综合性学科。一、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历史20世纪以前是动物行为学的萌芽时期,是动物行为学经历的一个缓慢发展的阶段。早在旧石器时代(34000~10500年前),人们开始注意观察周围的动物,随着动物家养的开始,人类也需要了解动物的生活周期和行为。在文明时代的早期,古埃及人开始尝试人工孵卵。古希腊的亚里斯多德(384~322BC)开始了观察、描述动物行为的新纪元。在他的论著中,记录了540种动物的生活史和行为,对后人关于生命的认识方面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17、18世纪,研究动物行为的人更多了,开始了比较不同物种行为的研究和行为的理论探讨。如德国人约翰(Johunn Pernaller)研究了不同鸟的行为差异,涉及取食地、社会行为、筑巢、领地、季节性羽毛色彩变化、迁徙、鸣叫和育雏等方面。法国的勒雷(Chorles George Lereg)对狼、狐的捕食行为及野兔的恐惧表现有过生动的描述,提出了动物依靠它们的记忆和生活经验能够聪明地生活。1859年,达尔文的《物种起源》的发表,对动物行为学的研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他的《人类的由来》(1871)一书研究比较了人与动物,及本能行为。19世纪末,人们使用述宫,研究老鼠的学习行为。劳埃德( MOrgun)研究鸡的本能、学习、模拟行为。现代行为学中许多术语,如Behaviour(行为)、Animod Behaviour(动物行为),都首次出现在他的论著中。20世纪是动物行为学迅速发展和真正延伸的世纪。霍布豪斯(Hobhouse)在1901年发现了猴及其它动物能使用一定的工具(棍、箱子)得到食物。1906年,动物学家詹宁斯()对原生动物的行为进行了详细研究,写出了《原生动物的行为》一书,这是第一本专门论述动物行为的著作。柏林的海因罗特(Oskar Heinorth)在1871年至1945年间,详尽研究了多种鸭、鹅,比较了它们的运动方式、解剖学特征、社会行为、鸣叫及繁殖行为,并且发现了灰雁从孵卵箱中孵出后的印记行为。他独自阐述的同源性学说,现在还被许多人认为是行为学真正诞生的标志之一。动物学家罗曼内斯( Reimarus)发展了达尔文的思想,并正式建立了比较行为学这一学科,为现代的行为生物学奠定了基础。随后摩尔根()和杰姆斯(),以及劳埃波()等都在方法、概念上对行为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931年至1941年,欧洲著名的行为生物学家廷伯根和劳伦兹在自然和半自然条件下对动物进行了长期的观察,发表了诸如“社会性鸦的行为学”、“鸟类环境世界中的伙伴”、“关于本能的概念”、“对雁鸭类行为的比较研究”等论文,建立了物种的行为图谱,发现了所研究的行为型的功能。提出了显示、位移、仪式化等等新概念和新的研究课题。特别是劳伦兹提出的“印记”这一术语,极好地说明了先天性和后天获得性行为的结合问题。在行为分析、行为生态方面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二、动物行为学的现代进展近年来,动物行为学的研究获得了蓬勃的发展,主要是把动物行为与生命科学中许多其它的许多分支学科相互渗透在一起,形成了许多新的研究领域,从不同的角度进一步完整、系统地阐述动物行为的原因、机制、发生或发育。进化与适应功能等问题。动物行为学的分支很多,不可能在此全面论述,本文仅以行为遗传学和行为生态学为中心,作一简要介绍。1.行为遗传学 行为遗传学是用遗传学方法研究行为的遗传基础。自1960年,美国学者Thompson第一个总结了有关资料,写成《行为遗传学》一书,从而宣布这一新学科的诞生。其后,相关研究大量涌现。10年以后,一份专业期刊,《行为遗传学》问世。1967年,Benzer第一个通过人工诱导和选择的方法得到了果蝇的行为突变体,从而为行为遗传学的研究开辟了道路。从此以后,行为突变体的研究很快在果蝇、线虫、草履虫、细菌及其他生物的研究中大量开展起来。目前,已在分子水平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作行为基因的分离、克隆和转移的研究。行为遗传学为动物行为学的研究开辟了一个新天地,对于阐明行为遗传的规律和机制都具有重要意义。2.行为生态学行为生态学主要是研究生态学中的行为机制、动物行为的生态学意义和进化意义,在理论及方法论方面是动物行为学中发展最快、最为活跃的一个领域。行为生态学主要涉及到取食行为生态学。防御行为生态学、繁殖行为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时空行为生态学(如栖息地的选择、定向和导航、巢域和领域现象等),以及行为生态学预测等内容。其中,在社会生态学或社会生物学方面,近年来取得了突出的进展。对鸟类社会行为的研究、(1974)对人类社会行为的研究,以及 Frisch对蜜蜂社会行为的研究,奠定了社会生物学的基础。1975年, Wilson出版了《社会生物学》一书,系统地介绍了这门学科的观点、理论体系和研究方法。社会生物学把达尔文自然选择的概念应用于社会行为的研究,又把生态学、行为学、遗传学和进化沦加以综合,提出了内在适合度和亲缘选择的新概念。这些新概念把社会行为的研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目前,这一领域所展示的迷人前景正吸引着越来越多的科学家。尤其是关于行为经济学和进化稳定对策(ESS)的研究,正显示着强大的生命力。尽管在我国这一领域还几乎是个空白,但随着这一学科的迅猛发展,也必将引起我国学术界的巨大兴趣。动物行为的研究在我国正处于起步阶段,研究的内容主要是描述性的,在理论研究方面,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方面,与国外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到目前为止,国内仍没有形成专门的动物行为学教材、期刊。但据已公开发表的有关论文和资料显示,我国在动物行为某些领域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题目:蒙古绵羊胚胎肺的组织学发生本文研究了不同体长时期蒙古绵羊胚胎肺的组织学发生及变化。蒙古绵羊4mm的胚胎咽底面出现喉气沟,呈纵向隙状开口,此口形成喉气管,胚胎发育到10mm时,气管芽已经产生出2个管泡状分枝,进而发育成左右主支气管。胚长为85mm长之前胚胎肺,整个肺组织由密集的管径细小的气管芽构成,是胚胎肺发育的假腺期;自85mm长胚胎的时期开始,胎儿肺组织中出现一些较大的支气管,其外膜有明显的软骨片,黏膜下层混合腺已形成。此时胚胎肺的组织发育开始进入小管期;终末囊泡期指250mm的胎儿至347mm胎儿长肺的发育阶段,即原始肺泡期。此期毛细血管快速增殖的同时,原始肺泡分化。体长为400mm(130天)以后到出生前的胚胎肺的结构与终末囊泡期有明显的区别,基本与成体相似,称之为“生前期”。300mm胚胎肺的电镜下可见有类Ⅰ型、类Ⅱ型肺泡细胞出现。类Ⅰ型肺泡细胞梭形,细胞核不规则,核仁不明显。细胞质较少。类Ⅱ型肺泡细胞呈立方形,细胞质丰富,核仁明显。细胞器较多,线粒体丰富。粗面内质网发达,但没有分泌颗粒。体长400mm以后胚胎的肺已经出现了比较典型的两种肺泡细胞,即Ⅰ型、Ⅱ型肺泡细胞。有些Ⅱ型肺泡细胞出现了典型的内分泌颗粒。推荐你到去看看,上面很多相关的文章的。

先百度搜动物行为学,了解动物行为学,然后动物行为学相关资料与参考文献,如果实在不会,找全职的别人代写,我以前就是因为时间紧,又要实习,又要搞论文,就找了购物网站上的论文服务,因为有消保和评价体系,还算不错,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

1、 在中小学课外科技活动,对生物学科的某一专题是某一现象进行探索研究,把研究过程中枢观察纪录的资料,加工整理,综合分析,去会有共,并指出自己的观点。把上述的工作用文字系统全面的表达出来,这就是生物科学小论文。 2、 学生论文的特点 课题应具体,题目不应过大。因为基础知识薄弱,研究深度浅。生物科技小论文是学生进行生物科技活动的总结,这对扩大学生知识领域、培养能力、发展创造力,都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完成生物小论文课题的方法 小论文课题确定后,怎样去完成研究课题呢?下面分别作些介绍。 (一) 考察法 即调查某一区域内的某些生物种类组成、数目和分布的规性等。如某的去昆虫种类及数目变化;环境宝物种的各种动物吹气候变化的调变,等等。 这种研究犯法化钱少,不需要复杂的仪器和设备一般的中小学都可进行。但指导教师事前应适当扑导,让学生与县长掌握一定的动物分类知识,并且事先订好固定的考察计划。 (二) 观察法:就是对某种动植物的个体进行仔细的观察,以了解掌握其生活习性和生长发育的规定性。佩观察的对象必须要有一定的数目,因为只对一个个体进行观察,其必然性的因素太大,回引响研究的结论。观察的同时,应随时注意收集实物资料,使证据更完全,效果更好。 (三) 实验法 在人物改变某个环境因素条件下(如营养、温度、光照等),观察在某一特定环境下,环境对生物产生的引响,找出其中的规定性的研究方法。注意点:1:要有对照组 2:研究的对象要有一定的数目。 例:"营养对青蛙蝌蚪发育的影响"。 实验时,分天然水和坦然谁加少是农家肥,两族作对照。试验过程中,除了营养条件不同外,其他条件如蝌蚪的来源、大小、水温、光照等都要尽权,一免其他因素影响了实验。 以上三种方法在实验研究中常有的,以那一中为止,以课题内容、性质而定。但不要用那种方法,都要引导学生进行仔细的观察,特别是在变化过程,要做好计数和测量,记录下来,然后用统计学得出正确的结论

关于动物的论文研究现状

综合实践活动——保护野生动物 一、活动的目的野生动物是可更新的自然资源,它们为人类提供多种需求,同时也丰富了我们的文化生活。更重要的是,它们为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的平衡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野生动物对人类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人类要生存,就需要合理运用和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但是,目前我国野生动物面临的情况严峻。作为一名学生,更应该走进大自然,调查我们身边的野生动物的状况,关注野生动物的生存,和动物成为朋友,呼吁全社会共同来保护野生动物。二、课前准备 1、查阅资料,了解我国野生动物的现状。2、各组选定一种需要保护的野生动物,到网上、图书馆查阅相关资料,介绍它的特征,说明保护它的重要意义。3、小组合作,调查本地区的野生动物的情况:种类、数量及已采取的保护措施;公众的保护意识;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情况。结束后写一份简单的调查报告,形成自己的意见。4、各小组准备一个节目,开展一次语文活动。三、活动过程 :(一) 资料片《动物的亟待》导入 画面展示了茫茫草原上动物的欢快的生活以及由于生态破坏动物面临的死亡的恐慌。最后以老虎无奈、凄楚、期盼的眼神定格,给人以震慑、反思。主持人致开场白:同学们,当你看到昔日的森林之王流露出这样的眼神的时候,你会想到些什么呢?动物的死亡、森林的消失、甚或是人类的恐慌?大家在调查中又有怎样的发现?又有哪些好的设想呢? 真情告白《娃娃鱼自述》 现场报告《调查报告——餐桌上的野生动物》最新报道《追溯“非典”——食用野生动物对人体健康的威胁》倡议书——“做动物的朋友”签名仪式四、学生代表宣誓,班会结束。五、后期任务:各小组做好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活动。(墙报、电脑小报、展板等多种形式)调查:1、镇江地区目前主要有哪些野生动物,哪些是属于国家保护的,它们目前的数量还有多少,有关部门采取了哪些保护措施,当地的群众保护这些野生动物的意识如何,目前主要存在哪些问题,对此你有哪些建议。2、镇江地区对野生动物的伤害情况:有无人违法捕猎和伤害国家保护动物,有没有餐馆收购、宰杀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加工成菜肴或以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名称做菜谱招徕顾客,有没有人违反规定,私自豢养、贩卖或虐待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3、你所了解的目前我国的野生动物的情况。4、保护野生动物的意义。

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就有人尝试用各种办法向动物体内转移外源基因。如将牛奶成分中特有的基因转移到白鼠体内,这些外来基因在白鼠体内重组后,白鼠分泌的乳汁便含有牛奶成分。这种通过人工方法获得外来基因的白鼠,称为转基因鼠。 转基因动物技术的核心,是把遗传的功能单位——基因转移到动物体内,使它成为动物体内的一部分。被转移的基因可以来自同种或异种动物,也可以来自植物或微生物。这样一来,就打破了物种之间的界线,也可以说动物能与植物、微生物杂交了。不过目前的杂交是低水平的,只限于主管一两个性状的一两个基因。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次可以转移的遗传信息将越来越多,那时就可以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动植物之间的杂交。从科学上讲,这将是一个大突破。 目前,世界上已报道了多种生产转基因动物的方法,但真正成熟并可以稳定生产转基因动物的方法只有两种,即显微注射DNA的方法和精子介导的基因转移法。 显微注射DNA的方法是对单细胞的胚胎进行基因操作,涉及复杂的操作步骤。首先是要准确掌握母畜的性周期,在此基础上加以人工调节,使母畜在预先确定的时间排卵,保证获得大量的刚刚受精的单细胞胚胎。第二步是用手术或非手术的方法收集单细胞胚胎,经短暂的离心处理后,放在显微镜下用口径1 μm玻璃微管向细胞核注射500~600拷贝基因。然后把经过DNA注射的胚胎移植到另外一头处于相同性周期的母畜的体内。经过这样处理后,在后代中就会出现1%~3%的转基因动物。效率虽然不高,但结果相当稳定。全世界已在各种动物身上进行了上万次的试验,都能生产出转基因动物。 精子介导的基因转移是把精子作适当处理后,使其具有携带外源基因的能力。然后,用携带有外源基因的精子给发情母畜授精。在母畜所生的后代中,就有一定比例的动物是整合了外源基因的转基因动物。同显微注射方法相比,精子介导的基因转移有两个优点:首先是它的成本很低,只有显微注射法成本的1/10。其次,由于它不涉及对动物进行手术处理,因此,可以用生产牛群或羊群进行试验,以保证每次试验都能够获得成功。 生产转基因动物的研究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趋活跃,转基因动物技术的实用意义是:①生产出性状优良的家畜家禽,如长得快的,繁殖力高的,能抗病的等;②利用动物体作为反应器,生产珍贵的蛋白质,如一些只能从人体内提取的蛋白质;③利用动物作研究模型,比如,知道高血压症是由某种原因造成,可以生产一些高血压小鼠,让医生在小鼠身上试用各种疗法;④生产玩赏动物,如同猫一样大的小马,如同鼠一样大的兔子,以及各种不同毛色和花纹的观赏动物。 在转基因动物方面,我国也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果,目前已获得了转基因鱼、兔、鸡等多种转基因动物。1998年2月中国科学家又获得了在所分泌的乳汁中含有蛋白凝血因子X的转基因山羊。

试论加入WTO后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完善 黄松林* 摘要:随着形势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越来越不能适应新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本文针对该法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论述,并提出了相应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WTO 野生动物保护法 完善 我国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于1988年11月8日,是建国以来我国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它对于规范我国野生动物的保护和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状况的变化和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这部法律已越来越不能适应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需要,因为该法不论在立法指导思想或具体的规定上,还是在立法的技术上都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亟需改进。 一、《野生动物保护法》立法中存在的几个主要问题 (一)立法指导思想落后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指立法者在创制法律的过程中所遵循的主导着法律制定、修改、补充、完善以及废止的思想观念或意识。立法的指导思想总是与该国在一定时期或阶段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相适应的。 我国现阶段法律体系的总体指导思想,是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具体法律、法规的创立都应以这一思想为指导,并服从和服务于这一指导思想所确立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等一系列基本原则。野生动物保护法虽属于自然资源法的范畴,具有特殊性,但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员,在总体的指导思想上也不应例外。该法通过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实现社会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服务于国家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其立法的目的最终仍在于“发展”二字。但是在具体的指导思想上,该法已经明显落后于时代的需要,主要表现为: 1.计划经济思想的束缚。该法的形成过程正值计划经济时期,在总体和局部构成上都充满了计划经济的色彩,由此造成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机制不灵活。一方面,该法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这种单一的产权形式严重制约了保护、开发、利用者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在研究、保护、开发、利用上限制过多过严,参与的社会力量过少。例如,该法第4条规定:国家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但是,这种科学研究的开展并没有引入市场机制,缺乏具体的激励或保障措施。而且,实践中这种研究往往由事业单位进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的企业参与过少。其次,存在着以保护促保护的局限性。现阶段,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主要还是以保护促保护,而不是以利用促保护。所谓以保护促保护,即主要依赖于国家专门款项来保护。这是一种静态的保护。由此产生了一系列限制长久和有效保护的问题。例如,保护经费不足、积极性不高等。以利用促保护,是指通过利用野生动物资源创造收益,而后将这种收益再用于保护的方法。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经费一般由国家提供,除此之外,至多再有一些民间捐助或国际援助。虽然一些地方或单位将从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经营中获得的收益投入于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和保护,但这种以利用促保护和管理的措施目前只是得到政策上的提倡,在立法上还缺乏鼓励,也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普遍性,尤其是在一些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总体来说,计划经济的思想仍贯穿和影响于该法的各个部分,限制着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灵活性和有效性,从而制约了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 2.重保护轻利用传统观念的束缚。保护野生动物是《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本目标。只有通过保护,才能保障该种资源得以永续利用。但是,一直以来这种注重保护的思想受到过多的强调,甚至于连本法也以“保护”二字命名,而利用的观念却过少。实际上,野生动物不仅需要保护,而且也需要利用。这种保护有余而利用不足的思想,往往导致实践中不但利用不合理,而且保护也不到位。即使进行了一定的利用,也不能保证真正以利用来促进保护。固然,这种重视保护的传统有其社会历史原因,又具有一定的合理性。比如,当时的野生动物资源受到较严重的破坏,资源种类和数量呈现下降的恶化趋势、传统自然伦理观念的影响等等。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这种过于和片面注重保护的思想已制约了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例如,某些种类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如扬子鳄等)因国家的切实保护,种群已有了很大的发展,现已不存在该物种濒危或灭绝的问题,但由于重保护轻利用思想的束缚(这种束缚与国际压力也有重大关系),在法律上并没有放开或改变对该物种进行开发和利用的限制规定,以至于不能把资源转化成效益,只有投入没有产出,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该法颁布至今,我国的社会经济、法律体系、自然环境以及野生动物资源状况本身等各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虽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但也应及时反映客观情况的变化,兼顾一定的灵活性,而该法没有进行过一次修改,以至于不能适应当前野生动物管理和保护的客观需要。 (二)调整对象的片面性 1.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片面性。《野生动物保护法》通过调整社会关系,来达到协调人与野生动物关系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于野生动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这种社会关系是人们在管理、保护、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过程中形成的,即凡从事野生动物管理、保护、开发、利用等任何一种能影响野生动物生存和发展的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该法的调整范围。但是,该法只强调将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等关系作为调整对象,却没有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所谓野生动物管理关系,即野生动物行政主管机关在行使其相应管理职权的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该法第2条第1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开发利用活动,必须遵守本法。”该条款并没有明确地将野生动物管理关系纳入调整范围。虽然在第7、10、15、16条也有关于管理的一些规定,但这些规定仅是关于管理者和管理权限的划分,至于具体该怎么管、应依据什么程序管等问题则并无涉及。这种现状容易导致实践中管理的任意性大、管理目标的规格和要求不统一、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以及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等一系列问题,不符合野生动物长远保护和依法治国的要求。可以说,野生动物保护法首先应调整的就是这种管理关系,因为野生动物保护的首要环节是国家的管理,要使这种管理科学有效,就必须将其纳入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保护野生动物的核心自然应该是依法管理。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在立法上调整社会关系的片面性易导致实践中相对人的义务较多,权利过少,而管理者则权力较多,义务较少。例如,依据该法,相对人若违反规定,可能会承担罚款、拘留、赔偿等各种责任,第31-37条都是关于相对人法律责任的具体规定,而对于管理者的责任却只在第38条有一抽象规定:管理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格地说,这不是对于管理者的责任规定,只是对于管理者工作人员的责任规定。依据这种抽象的规定,其责任往往是不了了之。这不但不能加强管理者的责任心,不利于野生动物的管理和保护,而且也不符合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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