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局限性是指法律在其创制和实施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弊端和不足,它是法理学中经常被人关注的一个问题。许多法学专家从法律自身属性来分析法的局限性以及其在发展过程中所必须经历的历程,认为法律并非十全十美,而是有缺陷的,这个事实是法律本身不可避免的。本文拟在法律自身及法律的运行等角度对法律的局限性进行探讨,以资实践。一、法律创制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法律的创制是立法者为分配和协调社会中的各种利益而对人们权利义务进行设定的一种活动。法律的创制以立法者认识社会中的各种利益关系为前提,在认识世界是可知的同时也并不否认世界上存在未知之物,因而,人对整个世界的认识只是局限性的正确把握。人对特定的具体事物也只是对其一定程度、一定层次的近似正确的反映。徐国栋教授曾提到法律不周延性。所谓法律的不周延性是指应受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没有能够完全被法律所调整。不周延性是法律在认识表现出的量的局限。法律不周延性使得人们只能在理性分析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完善的、良好的法律体系。法律不周延性的存在让人们清晰地认识到法律无所不包的观点都是虚幻的,不切实际的。他们指出,立法者认识能力有限,不可能预见将来的所有事情,即使预见到将来的一些事情,立法者也可能由于表现手段有限而不能把它们完全纳入法律规范,因而法律必然是不周延的。正是因为存在法律的不周延性,更进一步说明,法律无法穷尽一切可能发生或存在的社会现象,因为会存在遗漏。从另一方面讲,立法当时不可能完全预料社会生活中可能发生的事物,法律毕竟是通过简明扼要的言辞来表述社会现象的,任何语言都不可能是万能的,它不能包罗万象去穷尽所有的行为与事件。这就是法律的不周延性,它使得应该受到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得不到法律的调整。二、法律自身属性上的局限性(一)滞后性。法律是对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和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秩序的肯定。法律作为肯定现存利益关系的工具,当变更某些利益关系时,往往遭到现有利益者的反对,这些都构成了法律发展的阻力。同时,作为一种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制度,法律也必须具有稳定性,这是树立法律权威的必然要求。如果法律朝令夕改,极度缺乏稳定性,人们将无所适从,也就无法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法律就会失去其权威性和确定性。法律必须具有稳定性,它意味着法律是一种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然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生活中的各种利益关系却是不断发展的,而且社会关系的发展往往比法律的变化快,这样便产生了法律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矛盾,法律的这种滞后性总体上是不利社会发展的。如果立法者总是只把成熟的东西才制定为法律,那么法律将只能在经验上被动地爬行,这是不利社会发展的。(二)僵化性。法律的僵化性是就法律的形式结构而言的,它由法律的普遍性引起。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作为抽象性规范对在其效力范围内的主体都具有约束力。它包含着两层含义:一是指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即法律只注意对典型的、重要的社会关系作类的调整,而舍弃个别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次要性。二是指法律规范的一般性,即法律对象的普遍性,法律对其调整范围内的所有人或事具有同等效力。法律的普遍性是法治的要求,它使每一社会成员都能享受到最低限度的自由和权利,它也防止法律变为具体命令而为某些人开专断之门。但法律的普遍性也带来了其不利的一面。“法律始终是一种一般的陈述”,它只是由一些抽象、概括的术语所表达的行为规则,这就使得法律在形式结构上表现出僵化性:它只能规定一般的适用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法律是普遍的,然而法律所解决的却是特殊的、具体的案件,用概括的法律规范去处理解决各种具体的,千差万别的行为、事件、关系,这是不可能的。法律所要解决的却是各富个性的单一问题,正是存在法律形式结构的僵化性。共性与个性,变化多端的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是司法操作中一个大难题。三、法律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法律的运行过程就是法律功能的发挥过程。法律功能的发挥也旨在实现法律自身的价值。如果法律达不到既定的价值目标,满足不了社会的需求,那么我们说法律在功能上是有局限的。法律的功能像其它事物的功能一样,受到其自身要素的性质、数量及其结构体系的决定,从而也表现出一定的局限性。这也就是法律运行过程中表现出的局限性。1、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上的局限性。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是指法律对社会关系中的个人行为的作用和影响。它通过评价、指引、预测、保护、强制、思想教育等方法和途径来完成。由于法律自身属性上的局限以及社会系统结构对法律功能的决定,法律的行为规范功能往往受到限制。具体表现在:其一,法律的不周延性、不确定性使得法律评价、指引、预测人们行为及其后果的作用难以实现。法律的滞后性、僵化性也使其难以全面保护人们的权利和自由。这里着重谈一下法律形式结构的僵化性对法律功能正确发挥的影响。如前所述,法律是普遍的,法律为所有人都设定一个硬性标准,对所有人一视同仁,在这一点上,法律形式上是正义的。但是,社会生活千差万别,把普遍的硬性标准一律加于不同情况,又难免会丧失法律的正义价值。比如:违反某规定将受到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对某些贫穷的农民来说,无疑过于苛刻,而对某些富裕者而言,1000元的罚款不过是九牛之一毛,这无异于赋予了那些富裕阶层某些特权。公平、正义要求同等情况同等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处理,然而“任何权利都是把同一标准运用在不同的人上、运用在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等同的人身上,因而“平等权利就是不平等、就是不公平”〔8〕。其二,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调整方式, 它是社会调整系统中的一个构成要素,其功能又受到其它社会调整方式和整个社会调整系统的制约和影响。法律规范必须与其它社会规范(如道德规范、社团规范、习惯等)相配合、相协调,其功能才能充分地发挥出来。比如:法律是训诫,不是劝说,它通过强制性的外在法律形式规范人们的外在行为,因而,法律只能对人们的外在行为产生作用和影响,它不能深入到人的内心世界,这就需要道德的辅助与补充。2、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上的局限性法律是由各种性质、对象、效力不同的规范建构起来的有机结构体系,它除了具有规范人们的一般行为功能外,还担负着巨大的社会组织功能。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就是通过法律有计划的社会中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组合为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社会关系客观上需要法律对之施以一定的调整,以摆脱单纯的偶然性和任意性,在秩序中求进步。但社会关系对法律调整的需要又有质和量上有限度,如果法律对社会关系给予过多或过大的干预,就会把管理变为限控,束缚社会关系的发展,导致社会系统的超组织性;如果法律对社会关系的干预过少或不力,又会使法律秩序达不到社会的要求,使社会生活缺乏组织性。无论是超组织性还是缺乏组织性,都不利于社会发展。现代社会由于社会事务纷繁复杂,法律的社会组织功能大多体现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因而社会关系对法律调整质和量上的需求限度常集中表现为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权力的质和量的限度。行政机关权力过小,社会秩序将得不到有效维护,人民权利也得不到保障;行政机关权力过大,往往又会侵害公民的正当权利,影响社会关系的有效发展。这一点在政府对市场的宏观调控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我国以前的单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控制得过多、过死,故在一定程度上损伤了市场主体的积极性,限制了市场的正常运行,社会经济发展也受到一定限制。当前,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同样要适度。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始终应为其经济基础服务,应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发挥其组织功能,然而,人们对社会经济关系的客观需要往往是难以恰当把握的,因而,法律在社会组织功能上也就常表现出在某些领域的超组织性和缺乏组织性。3、法律的语言及成文规则的局限性法律语言有其不足之处,它有留有许多自由裁量的余地,给适用带来标准难以统一的问题。尽管法律是统一的行为尺度,但它存在许多不能作具体、确定规定的地方,这主要有:一是需要作价值判断的规定,如涉及:适当必要正当合理等词汇之外;二是后果归结中关于罚则幅度的规定,如有期徒刑3年至7年这样的规定,就需要进行自由裁量。法法律推理过程中往往会离不开适用者主观意志。因而也就渗透了适用者个人非理性因素。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反思与发展【内容摘要】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随着知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法理学受到相邻学科的冲击,因此法理学与其他学科的结合是重新认识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全新视点。【关键词】法理学 研究对象中图分类号:D920. 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 - 9106(2004) 03 - 0073 - 02一、我国学者对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研究我国法理学近20 年的研究在许多问题上都取得较大进展,但在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上却基本上没有变化。从能反映这一问题的教材中可以看到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说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即认为法理学是研究法律现象的共性问题和最一般规律的法学学科。例如:(l)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刘金国、舒国滢主编:《法理学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4 月第1 版,第3 页。(2) 法理学所研究的对象是“一般的法律”和“一般的法律现象”问题,包括法律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发展、形式、法律运用、权利与义务等法律和法律现象的基本规律和基本原理。———孙笑侠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年6 月第1 版,第14 页。(3) 中国的法理学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研究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民主与法制、法的制定、实施、实现、法律监督的基本原理和规律。———张贵成、刘金国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2 年8 月第1 版,第11 页。(4) 法理学当以法为研究对象,其主要内容是研究法的一般概念、范畴与原则,包括法的本质、法的价值、法的功能、法的类型、法的形式、法律体系、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法的效力、法律责任、法律制裁、法律意识、法治思想等,还包括法的创制、法的实现等等的一般原理。———王果纯著《: 现代法理学———历史与理论》,湖南出版社,1995 年9 月第1 版,第3 页。(5) 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法理学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卓泽渊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 年11 月第1 版,第3 - 6 页。(6)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卢云主编:《法学基础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6 月第1 版,第5 页。(7) 法理学是以法的普遍适用的原理、范畴、原则、规律、价值等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徐显明主编:《法理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8 月第1 版,第4 页。(8)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具体来说,是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法律的制定、形式、规范、作用、法律意识、法律关系、法律体系、法律实施保证、法律的发展规律等。———刘瀚、刘兆兴、刘翠霄编著《: 法学基础理论研究指南》,天津教育出版社,1988 年1 月第1 版,第5 页。(9) 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与知识。———沈宗灵主编《: 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年1 月第1 版,第28 —29 页。(10)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即法哲学方向,法社会学方向和法的理论方向。———葛洪义主编:《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年1 月第1 版,第10 页。(11) 法理学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张文显主编《: 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 年10 月第1 版,第12 页。归结这些观点,对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表述实际有如下几种: (一) 以“一般法”即整体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 (二) 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三) 以法和法学的一般原理(哲理) 、基本的法律原则、基本概念和制度以及这些法律制度运行的机制为研究对象;(四) 以法哲学为研究对象; (五) 以法为研究对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法律起源、本质、历史类型、法律与经济基础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等。从上述罗列的几种略有不同的观点看,我国学者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有如下五种:(一) 一般法; (二) 法律现象的共同性问题; (三) 法的一般理论; (四) 法律的本质和一般规律; (五) 法律的最一般规律。在这五种观点中,有三种表述谈到了法理学研究对象是法律的规律,有两种表述没有谈到规律问题,这一点可能是我国法理学者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认识有其不同之处。当然,这几种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的认识与西方法理学流派相比较,有其突出的特征,主要表现为:第一,关于法理学研究对象有较为一致的认识,这就是法的共性问题和规律性问题;第二,这种定位目标高远。二、法理学的研究对象那么,究竟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什么呢? 从宏观来看,法理学一词有着多种含义。一般来说,作为一个概念,我们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对它进行界定:第一,它作为“法律知73识”或“法律科学”的同义语,是在最广泛的程度上使用的,它包括法律的研究和知识;第二,它是最一般地研究法律的一门学问,即法律科学的一个分支,有别于某一法律制度的制定、阐述、解释评价和应用,是对法律的一般性研究,着重于考察法律中最普遍、最抽象、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由于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的纷繁复杂性,使得法理学的内容变得极为庞杂。正如英国法理学家哈里斯(J ·W·Harris) 风趣地指出:“法理学是一袋杂七杂八的东西。关于法律的各种各样的一般思辨都可以投入这个袋中。法律是干什么的? 法律要实现什么? 我们应重视法律吗? 对法律如何加以改进? 可以不要法律吗? 谁创制法律? 我们从哪里去找法律? 法律与道德、正义、政治、社会实践或赤裸裸的武力,有什么关系? 我们应遵守法律吗? 法律到底为谁服务? 等等。这些就是一般法理学所包括的问题,人们可以不管这些问题,但这些问题却并不消失。”①当代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波斯纳(Richard·A·Posner) 则认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这种社会现象最基本的、最一般的和最理论化的分析。他认为法理学的问题通常包括法律是否以及在什么意义上是客观的(确定的、非个人的) 和自主的,而不是政治性的和个人的( Personal) ,法律正义的含义是什么? 法官的恰当的和实际的角色是什么,司法中裁量的作用;法律的来源是什么;法律中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的作用,传统在法律中的作用;法律能否成为一种科学;法律是否进步;以及法律文本解释的麻烦②。从以上引文,我们可以看出,法学家关于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实际上为两类关系,一类是法律和法律制度内部的关系,另一类是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正如美国已故法学家帕特森( E·Patterson) 所说:法理学是由法律的(of law) 一般理论和关于法律的(about law) 一般理论构成的。用这样两个命题,人们可以表明有两类法律理论和分析。一类关于法律的内在方面(internal) ,一类关于法律的外在方面(external) ③。当然,这种概括是就整个西方法理学而言的,并不是指个别法理学家体系。可以这样说,在西方国家,有多少法理学家就有多少法理学体系。因此,从当前的理论和实践发展水平来看,法理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两个层次。一是“一般法”,这是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一层次。所谓“一般法”有两层含义:其一是指古今中外的一切法,即法理学应是对古今中外一切类型的法及其各个发展阶段的情况的综合研究,它的结论应能解释法的一切现象。其二是指法的整个领域或整个法律现实,即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以及从制定到实施的全过程。法理学应当以各个部门法和部门法学为基础,应是对各个部门法的总体研究,是对整个部门法学研究成果的高度概括。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是(法定) 权利。如前所述,法学的基本问题是权利和义务的关系问题,现代法学则以权利为本位。作为法学体系最高层次的法理学应以(法定) 权利为其研究对象。法理学研究对象的层次中,第一层次是基础,第二层次是核心。确定第一层次可以使法理学的研究在面上有个范围,以使它与哲学和其他社会科学(如伦理学、政治学等) 及法学其他学科(如宪法学、行政法学等) 相区别,确定法理学研究对象的第二层次,可以在点上有个中枢,使在面上所研究的对象具有一个中心。这两个层次的结合构成了完整的法理学的研究对象。三、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法理学在历经上世纪的百年的演进之后,已经走向新的发展之路。从时代的世界背景看,法理学的研究兑现也要有所发展:我们当下所处的是一个整合时代,学科之间的渗透与合作成为科学发展的一个总趋势。因此,法理学在与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又不可避免地遭受到相邻学科的入侵,学科之间的边际界限变得有些模糊,这就给法理学造成困境———难以确定纯粹属于本学科研究对象和范围的界限④。或者说,传统上专属法理学研究的问题(如“法律是什么?”) ,可能会成为一个哲学、社会学或人类学探讨的问题;而一个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问题(如“进步与代价”) 或部门法学的问题(如“犯罪与刑罚”) 也可能会纳入法理学研究的视野。以问题为中心来选择研究的方法和理论的姿态已是学科发展的一个方向,加强学科与学科之间和本学科内部的交流显得愈加重要,不同法理学流派和学说之间的渗透、吸收成为必然。法理学家们也已感受到:单靠某一学派的方法和观点,不可能完成法理学所应完成的任务。当今的法理学所需要的就是把分析法学(关于法律的概念、渊源、形式、效力的解释) 、社会学法学(关于社会和文化事实的社会学解释) 以及自然法理论中的价值(如自由、平等、安全、人类幸福等) 分析统一起来,建立一门联合诸法学流派的“综合法理学”。而从整个法学体系来看,法理学又居于一种非常独特的地位:一方面,法理学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原理、原则、概念、制度,这种研究对象与人类的生活式样、理念、价值和人文的总体精神息息相关。因此,法理学总是要站在法学学科发展的最前沿来追踪、吸纳入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成就,反思法的基本问题,同时也从法学的角度对各种人文思潮做出回应。在一定意义上,法理学(尤其是法哲学) 也属于研究人类精神的学问(人文科学) 之一种,与那些专注于法律的应用与操作的学科(应用法学) 是存在较大区别的。另一方面,从法学体系的内部关系看,法理学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具有“基础理论”的地位。它是建立在诸应用法学(部门法学及其应用学科) 之上的具有普遍意义、属性和职能的法学学科,其内容具有基础性、根本性、一般性、普遍性和抽象性,从而对各种应用法学给予理论上的指导,法理学是沟通法学诸学科的桥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整个法学发展的水平。法理学研究的不发达,必然会对法学其他学科的研究产生不良的后果。因此,强化法理学的基础地位,深化法理学的研究,对于建立一国法学体系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是法理学的研究对象的发展必然所在。法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问,这不仅是指它的对外的开放(即法理学与整个人文科学、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结合) ,而且也指它对内的开放,即在法学体系之内与其他法学学科的结合,不断从其他学科中获取理论和方法上的资源,以丰富和完善法理学自身的理论。例如,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国内部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宪法学等) 的研究,在某些方面有各自学科的优势和特点,它们对历史上的法和现实的法所进行的实证考察,是法理学所不可替代的。而且它们从各自学科出发对法的本质和现实问题所作的结论,对于法理学亦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因此,法理学若不与法律史、国内部门法学结合,很可能会陷入空泛和游移无根的窘境,也不能起到前导学科的作用,不能对法学其他学科予以理论上的指导。然而,法理学与法学其他学科的结合,决不意味着法理学可以完全照抄、照搬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的理论,将别的学科的东西据为己有。否则,也就失去了法理学自身的特色。注释:①[英]J·哈里斯著:《法律哲学》,伦敦Butterworth 公司1980年版,第1 页。转引自沈宗灵著:《现代西方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年版,第2 —3 页。②[美]A·波斯纳著,苏力译:《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年版,序言第1 —2 页。③[美] E·帕特森著:《法理学》美国Foundation press 公司1953 年版,第2 页。转引自张文显著:《当代西方法哲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87 年版,第2 页。④舒国滢《: 战后德国法哲学的发展路向》《, 比较法研究》1995 年第4 期。不知道符不符合你的要求,希望有所帮助吧
法理学在职研究生毕业论文选题先应该知道,不管是学员通过报考一月联考还是五月同等学力的申硕方式,论文答辩是学员通过在职研究生拿到证书的必经的一步,前面的毕业的在职研究生都是通过论文答辩的,通过在职研究生的通过率,也可以得出一个结论就是,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论文答辩是不难的。学员在通过五月统考后要在半年内提交论文答辩的申请,申请通过后,学员就可以准备论文答辩了,学员可以通过学校共享的教育平台,可以通过学校优质的教学资源,都是可以完善自己的论文内容的,这些都是学员报考政法大学的优势,学员在论文答辩的准备过程中也是可以随时询问自己的导师。1、学员进行拉文答辩的顺序抽签因为人数比较多,所以在进行论文答辩之前,为了更好的维护论文答辩的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采取抽签决定顺序的方法进行答辩。在论文答辩顺序抽签的时候,学生最好能够抽到中间或者是中间靠前的位置,但是不要因为位置的问题,而去影响到答辩时的情绪。2、学员进行论文正式答辩陈述当学生正式进入论文答辩环节的时候,有二十分钟自我论文陈述的时间。在这二十分钟的时间里,学生要把自己此次论文写作的精髓以及写作的方向向考官表述出来。然后考官会根据学生的表述,进行提问。学生一定要尽量选择自己熟悉的知识点进行陈述。3、答辩主考官对本次论文答辩进行总结所有的考生都顺利的结束论文答辩的时候,会有此次论文答辩的负责人对于此次论文答辩的状况进行总结。在总结中会提出此次论文答辩存在的不足,以及论文答辩的优点。这是对于学员今后的工作的一次经验交流,有助于学员的进步,尤其是答辩表现切佳的学员。4、学员的导师对于此次论文答辩公布结果当论文答辩结束三天或者是四天左右的时间,中国政法大学的导师,会给学生通知关于此次论文答辩的结果。没有顺利通过论文答辩的学员要准备二次答辩的相关事宜,如果还是没有通过则缓发硕士学位证书。如果你想看更详细的资料和内容可以到政法大学在职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看看
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法理学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而法理可以补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国家把法理作为最后适用的法源.下面学术堂特意整理了一些好写的法理学论文题目,供大家参考:1997-2007:一国两制法治实践的法理学观察规范性司法解释的法源地位研究反思与重构:研究生法理学教学模式之改革试论中国法哲学自觉的必要性对法律要素理论的再认识法律救济权的法理学探析法理学视角下我国公立大学章程制定研究新疆少数民族地区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及其法理学思考执行和解的法理学分析司法实践的道路我国民族优惠政策的法理学探析公路规划制度的经济法学研究伦理与技术之间-法理学视角下的代孕问题
一定要遵循导师的指挥,毕业论文不能乱写
看自己的优点
法政系本、专科生毕业论文参考选题一、 经济法类:1. 试论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2. 企业集团反垄断问题探讨3. 企业兼并法律问题探讨4.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税收问题探讨5. 试论我国自由贸易区立法6. 浦东新区土地有偿使用的法律问题探讨7. 浦东开发中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法律问题初探8. 税收担保问题探讨9. 反避税的法律对策10. 出口退税问题探讨11. 社会保险税问题探讨12. 证券税收问题探讨13. 加强证券市场管理法律对策14. 资产评估立法中相关问题探讨15. 论外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管理的若干法律问题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问题初探17. 试论我国出口加工区立法18. 建立我国涉外反倾销法律制度探讨19. 略论经济犯罪案件的查账20. 论论审计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作用21. 我国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探讨22. 试论我国劳动保险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23. 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法律思考24. 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25.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立法的思考26. 加强和完善我国环境执法的思考27. 论建立我国的技术开发区法律对策28. 商品销售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9. 期货立法若干法律问题探讨30. 论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31. 试论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32. 关于土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思考33. 房地产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34. 我国投资立法初探二、商法类:1. 论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管理原则2. 论一人公司的法律规制3.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4.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探究5. 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6. 论设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7. 论公司瑕疵设立制度8. 论公司内部监督制度9. 论控股股东的义务与责任10. 论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11. 论公司股份回购制度12. 论保险的功能 --兼论与侵权损害赔偿功能的比较13. 论保险合同中的代位求偿权14. 保险业现金运用法律监督的问题研究15. 论强制保险制度16. 保险费管理法律问题初探17. 论消费保险合同18. 论信贷合同的担保19. 股份合作制企业若干法律问题探讨20. 试析票据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21. 试论我国破产制度的完善22. 论自然人破产制度三、民法类1. 论胎儿利益的民法保护2. 关于完善我国监护制度的法律思考3. 论法人越权行为性质及效力--评我国《合同法》司法解释第十条4. 论尸体的法律地位--兼评我国遗体及其器官捐赠与移植立法5. 论表见代理的制度价值6. 浅析人格权的本质——兼评我国民法草案关于人格权的规定7.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8. 由“借腹生子”所引发的思考--论民法中的身体权9. 试论名誉权--兼论死者名誉的法律保护10. 论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11. 不动产物权预告登记及其价值研究12. 不动产物权顺位登记及其价值初探13. 论公信原则及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14. 简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15. 简论物业管理合同的性质及效力16. 试论我国拾得遗失物制度的完善17. 添附规则与其相关规则的比较研究18. 论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19. 试论商品房抵押及效力20. 商品房预售法律问题初探21. 在建工程抵押若干问题思考22. 共同抵押及其效力探析23. 最高额抵押的设定及效力24. 股份出质的设定及其效力实现25. 商品房按揭与让与担保制度的比较研究26. 论代位权的效力:兼评最高院《司法解释》第20条27. 关于我国代位权与代位权执行制度整合之研究28. 债权人的撤销权与破产法上撤销权的整合研究29. 债权人撤销权要件中的善意分析30. 论保证合同的无效及其责任的承担31. 试论担保物权与保证的竞合32. 论悬赏广告的性质及效力33. 浅析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34. 论无权处分合同:兼论《合同法》第51条35. 合同变更与合同解除法律后果的比较研究36. 论预期违约责任--兼谈与不安抗辩权的区别37. 论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界定38. 论可预见性规则及其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作用39. 论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40. 转租的性质及效力思考41. 浅论租赁权的物权化及其法理依据42. 浅析房屋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43. 浅议租赁物上增设物的归属44. 建设工程合同中的法定抵押权分析--兼评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45. 浅议旅客运输合同中承运人的安全保护义务46. 货物联运合同中的责任承担初探47. 见义勇为的报酬请求权--从完善无因管理相关规定谈起48. 雇主责任浅析49. 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的保险与赔偿50. 医疗风险防范与损害赔偿的协调51. 试论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界定52. 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完善53. 简论分家析产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54.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的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55.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56. 论人格权的法律保护57. 试析违约责任中的可预见规则 58. 论我国婚姻无效制度的构建59.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探析60. 浅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61. 网络音乐著作权问题探析62. 论地理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63. 试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64. 略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65. 论发行权穷竭原则66. 论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限制制度67. 网络言论自由及其法律规制68. 网络服务商侵权责任探析69. 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保护四、诉讼法类:1. 论我国现行审级制度的不足与完善2. 论我国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与发展3. 试析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4. “陷阱取证”引发的法律问题探究5. 审判监督程序利弊谈6. “小额消费诉讼”的法律问题探析7. 关于公益诉讼的立法保护8. 民事诉讼保全制度探究9. 论民事诉讼中的抗辩10. 地域管辖中的若干问题探究11. 举证妨碍问题探讨12. 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探析13. 浅谈行政听证制度14. 论行政程序的司法审查15. 试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变更权16. 论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7. 民事诉讼陪审制度改革初探18. 论民事诉讼中调解程序制度的完善19. 论遗产继承中的共同诉讼人20. 民事诉讼中本证与反证辨析21. 关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若干问题探讨22. 论刑事诉讼的监督机制23. 论我国刑事诉讼庭审制度的改革24.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与作用25. 试论刑事诉讼各阶段的证明要求和证明标准26. 刑事诉讼中证据开示制度探究27. 我国刑事诉讼证人制度探讨28. 沉默权问题研究29. 试述非法证据的证明效力问题五、刑法类:1. 论特殊主体犯罪2. 论挪用公款罪3.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4. 论罪刑法定原则5. 商业贿赂罪与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之比较6. 略论正当促销手段与贿赂罪7. 安乐死问题探究8. “非法经营罪” 探究9. 网络犯罪问题探究10. 新型金融犯罪问题探究11. 论侵犯商业秘密罪12. 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问题研究13. 论我国刑法中的结果加重犯14. 论不作为犯罪15. 浅谈股票贿赂案犯罪数额的确认问题16. 论投案自首的认定及刑罚的适用17. 试论我国假释制度的完善18. 结果犯及其形态探究19. 浅析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不足及完善20. 死刑存废问题探究21. 论我国罚金刑制度的完善22. 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及其法律适用问题探讨23. 流动人口犯罪问题探究六、宪法、行政法、法理、法史、国际法类:1. 试论罗马法的基本原则及其影响2. 浅析中国近代宪政立法3. 论沈家本修律与中国近代法律制度的建立4. 试析汉代法律的儒家化5. 论君权、父权、夫权与中国古代法律6. 谈无讼与息讼7.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调适8. 论法律职业化与司法改革9. 行政执法难成因探究10. 关于改革和完善我国宪法监督体制的思考11. 论宪法诉讼制度的构建12. 我国宪法司法化探析13. 司法审查制度探究14. 法律移植问题探讨15. 论法的时代精神16. 论国家主权豁免17. WTO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探究18. 试析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体系19. 对反倾销立法及其适用的法律思考20. 论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21. 试论国际私法中法律选择的方法22. 论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冲突的解决23. 论我国涉外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三、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与一物一权主义 任何一个法律制度的突变都会使既有的制度体系受到冲击和挑战,因为绝对所有权分离与裂变而直接受到冲击和挑战的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一物一权原则。在这场变革中,不乏学者挥洒笔墨质疑一物一权原则,认为,一物一权的原始涵义是一物之上只存在一个所有权,因此,自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产生之后,尤其是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产生,在任何一个不动产上都可能存在多个物权,甚至是多个所有权。一物一权原则在历史上也许很必要,但现在已经彻底过时了。而且,作为法学的概念,一物一权原则非但不科学,还常常对实践发生误导。故应当废除。也有学者站在相对的立场上以否定双重所有权为基点坚决捍卫一物一权原则,认为近代大陆法的所有权制度之所以选择了罗马法的模式,而没有选择日尔曼法的模式,即从西欧中世纪的双重所有权到资本主义时代的一物一权,是人类社会摧毁以身份等级为特征的封建制度清除财产上的封建身份束缚所做的重要努力。如果今天我们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这种二元结构的所有权制度一旦建立,现存的所有权制度即会因所有权的肢解而丧失其逻辑支撑以至崩溃。没有一物一权精神的物权决不是大陆法系物权制度的物权,否定一物一权,即否定物权概念、物权制度本身。当然也有学者采折衷的态度,认为股东和公司两种形态的所有权的分离是以公司的存在为根据的,公司有可能因为法定原因发生终止,一旦发生终止,权利分离的根据丧失,清算后的财产要返回股东,从而使所有权的权能完全复归于股东,这种返回正是所有权弹力性的表现。因此,多重所有权的存在与一物一权主义并不发生矛盾,在法人存续期间并存的两种所有权仅仅是一物一权的例外现象和特殊的表现形式。 笔者认为,从大陆法上所有权发展的轨迹来看,其确实经历了从日尔曼法的双重所有权到罗马法的绝对排他所有权的变革历程,而且确实通过确立所有权制度废弃了封建的身份关系的束缚,张扬了所有权人的人性与自由。但如果仅以此作为论据,就导出“承认双重所有权,就会使具有身份性质的所有权制度或观念死灰复燃”,便是历史的倒退的结论,这一结论其实是欠缺必要的前提而不能成立的。因为绝对所有权的分割与碎变并非由封建身份关系所致,亦非导致封建身份关系束缚之结果,恰恰相反,它是绝对所有权人对其权利的自由表达,表明基于契约关系而各司其职的所有权主体各方地位完全平等,不受任何身份关系的束缚,决不是简单地向封建所有权制度的回归。肯定所有权自由分割的这种全球化的发展趋势,不是法制的倒退,而是法制的前进。 物权具有排他性,这也是物权法的本质属性所在,否则,物权法就不称其为物权法。但是,物权的排他性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在同一物上所有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所有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罗马法所有权理论的当代发展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并存,以及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并存就是相容性的最好例证—物权兼具排他性与相容性双重属性。如果片面夸大物权的排他性,而否定物权的相容性,同样就如同否定物权的排他性一样,将使精心构筑与设计的大陆法物权体系遭致毁灭性的灾难。经过分割而在同一物上存在的多重所有权同样具有排他性与相容性,相容性决定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重所有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在买卖标的物上存在的出卖人法定所有权和买受人的实意所有权即所有权相容性使然;而排他性又决定在同一物上不可能存在性质相互冲突的两个所有权,出卖人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只能为出卖人一人所有,在同一出卖物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以上保留的法定所有权,同理,在同一出卖物上也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实意所有权。物权的排他性与相容性是对立的,但又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二者的统一构成物权的完整属性。因此,只要我们依然坚持物权的排他性,尽管承认物权的相容性,承认在同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双重所有权,反映排他性的一物一权原则仍然可以在物权法中占据重委的地位。易言之,承认双重所有权与捍卫一物一权并不发生根本性冲突,大可不必谈虎色变,诚惶诚恐。 一物一权原则的核心内容是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正视所有权的当代发展与变革又坚持物权法的一物一权原则,这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对此应该有两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其一,在保持原有一物一权概念的基础上,将双重所有权解释为一物一权的例外或特殊表现;其二,在现代法的语境下对于一物一权予以全新的阐释。国内外学者在阐释法律原则时颇有共识:“法律原则是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法律原则“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的体现,是法律制度的原理和机理。”任何一项规则、制度及规范都不得和法律原则的精神相悖,因此,法律原则是对各项制度、规则和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原则可能互相冲突,所以原则有份量,就是说,互相冲突的原则必须互相衡量与平衡。”每一项原则均有其自身的价值和它所追求的价值,当某一个具体的案件适用不同的原则将有不同的结果时,就需要在不同的原则之间进行平衡和衡量,适用价值最大者。原则之间可以相互冲突或相互衡量,但原则项下不可以有例外,否则,法律原则不称其为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也不称其为对法律制度、法律规则与法律规范起统帅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有例外或特殊表现形式,很难想象那应当是怎样的例外或怎样的特殊表现形式。一物一权原则既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同样不应该有例外。显然,第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虽然本意在于解决矛盾,却又将自己陷人新的矛盾之中。台湾学者黄茂荣先生谈及概念之演变时,以德国学者的名句作为论据:“法律必须随时间经过而演进,始能符合因时间之经过而变更之社会,应无疑义。其结果,构成法律规定之概念,自与法律同样常有历史性的时间结构,必须随历史之变迁而演进。”[41]“没有一个法律概念,在教条上是完全不变的”,[42]现代法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与演变,使得一物一权等物权法上的概念也必将随之发生改变,这样一来,第二种方法似乎才是最符合逻辑的。 中外学者对一物一权的界定,文字的多寡不同,但就其所揭示的内涵可以概括为一句话:一物之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冲突的他物权。[43]实际上,我们无须浪费太多的文字,只要将“内容、性质相互冲突”这一修饰语放在更准确的位置上,传统的一物一权概念便会有相当大的改观:在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以上内容、性质相互排斥的物权。这一概念具有两重含义: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包括一物之上可以存在两个所有权、所有权和他物权,或所有权和若干他物权。就是说,物权可以竞存,前提是,各种物权之间具有包容性,可以和平共处。但是,包容是暂时的,不是永久的。当潜在的物权排他性终于按耐不住物权的包容性而从骨子里进发出来时,竞存的物权便发生生死存亡的激烈冲突,解决冲突的手段是物权与生俱来的,或法律后天赋予的优先效力。物权优先效力的价值就存在于物权排他性取代物权相容性的变革之中,这场变革也造就了物权的优先效力;当然,所有权(母权)与自所有权中分离出去的他物权或自所有权中分割出来的它种意义的所有权(子权)[44]之间竞存的解体与优先效力无关,而由子权最终要向母权回归的本性所决定。2.性质或内容相互排斥的物权,即不相容的物权在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这是一物一权原则的本质内涵所在,是物权的排他性使然,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任何物权相互之间只要具有天然的排斥性,就不可能在同一物上竞存,一个权利在某一实在物上生成了,另一相斥之权利则自始不能生成:取得质物占有之人成就了质权,未取得占有之人不可能成就质权。当然,转质可以生成另一质权,但是转质权必须以原质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依附于原质权而存在,原质权消灭,转质权随之消灭,转质权实际上是原质权的衍生物,在质物上存在的原质权与转质权并不是两个独立的质权。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一经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买受人的实益所有权即产生,同一标的物上不可能同时存在另一实益所有权。这期间,如果由于出卖人一物二卖,抑或买受人将自己的实益所有权出让他人而导致再行转让的实益所有权成立,那么,原实益所有权将于次实益所有权成立之时自行消灭。[45]这种天然的排斥性来源于物权本性与内容的同一性,正所谓“同性相斥”。典权可以与抵押权并存,但不可以与另一典权并存,因为两个典权同以占有为要件,并具有相同的使用、收益之内容。同理,基于信托关系而产生的法定所有权可以与受益人的实益所有权并存,但在信托财产上决不可以再设定他人相同内容的法律所有权。总之,无论所有权制度的发展会给所有权,乃至于整个物权体系带来怎样的变化,一物一权原则不容置疑。 注释:尹田:《论一物一权原则及其与‘双重所有权’理论的冲突》,载《中国民法学精萃》2003年卷,机械工业出版社2004年版,第 241页。 参见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2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8页。 〔美〕托马斯·C.格雷:《论财产权的解体》,高新军译,《经济社会体制比较》1994年第5期。 参见欧阳坷:《人性光辉下的所有权》,吉林大学2004年民商法硕士学位论文,第4页。 陈华彬:《外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梅夏英:<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载王利明主编:《民商法前沿论坛》,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80页。 参见前引〔5〕,陈华彬书,第11页。 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0页。 前引〔2〕,王利明书,第286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9页以下。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289页。 前引〔5〕,陈华彬书,第16页以下。 肖厚国:《所有权的兴起与衰落》,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35页。 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下卷,郭大力、王亚南译,商务印书馆1995年版,第1页以下。 GottfriedDietze,InfnseofproPer,ThejohnsHOpkinsPress,1971,. 参见【日」我妻荣:《物权法》,岩波书店1995年版,第2页,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94页。 宋刚:《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其担保意义—从大陆法系责任财产角度》,清华大学2005年法学博士学位论文。 谢哲胜:《台湾物权法制发展》,《财产法暨经济法》2005年第2期。 申卫星在他的博士论文中对诸种形式的所有权保留做了详细论述。简单的所有权保留指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在买方支付该特定标的物的价款前,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仍由出卖人保留,其保留所有权的客体仅限于根据本合同占有的特定的标的物;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受人购买标的物不是用于消费或自己使用,而是为了将标的物转售他人,或者是对标的物进行加工、添附后再行出售,为了保证卖方的价金债权,卖方保留所有权的客体可以延长到买方的转售所得或加工物之上。在延长的所有权保留中,买方在完全支付价金后方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在全部价金交付之前,买方有权对标的物进行处分。扩大的所有权保留,是指当事人约定当买方不仅清偿了全部价金,而且清偿了出卖人与买受人基于其它生意而产生的或即将产生的债务后,买方才可以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制度。参见申卫星:《期待权理论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1年博士学位论文,第68页以下。 沈达明:《法国/德国担保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148页。 参见前引〔20〕,申卫星文,第51页。 转引自前引〔2的,申卫星文,第91页。 转引自刘德宽:《民法诸问题与新展望》,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95年版,第7页。 笔者曾经主张,所有权保留中存在双重所有权,卖方所保留不是实益上的所有权,只有在买方没有按照约定交付价金时,这种所有权才具有意义,成为出卖人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权利基础;买受人以自己所有的意思占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是真正意义上的所有权,只是这种所有权于买受人未按约定交付价金时终止而已。故可以借鉴英美法的经验,将两种所有权分别称为取回所有权和附条件的所有权。参见马新彦:《美国财产法上的土地现实所有权研究》,《中国法学》2001年第4期。 王利明:《论公司所有权的二重结构》,载前引〔2〕,王利明书,第78页。 前引〔l〕,尹田文,第249页以下。 梅夏英教授在他的论文《当代财产的发展及财产权利体系的重塑》中也认为:“法人可以享有所有权所包含的一切权能,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所有权。因为所有权是就个人对物本身权利义务的描述,法人作为一个法律构建的实体,本身便是一个团体的概念,这种由团体占有形成的法律上的主体本身便与’绝对所有权’的个人主义隐喻相悖”。参见前引〔7〕,梅夏英文,第82页。 前引〔7〕,梅夏英文,第84页。 以所有权保留为例,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金的,其所有权终止,并回归于出卖人,出卖人的所有权由法律所有权转变为完整意义的所有权,有权利向买受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买受人依约支付价金的,价金一经交付,出卖人的法律所有权自行终止,买受人的所有权转变为完满状态的所有权。 前引〔1〕,尹田文,第252页。121法学研究2006年第1期这种抽象的所有权的结果”。 GyorgyDiosdi,nersnPinAneetanre一classcazRomaLaw,、133、134.转引自前引〔2〕,王利明书,第275页。 傅静坤:《论美国契约理论的历史发展》,《外国法译评》1卯5年第1期。 孙宪忠:《中国物权法原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42页。 前引〔1〕,尹田文,第249页;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104页。 参见前引〔2〕,王利明书,第79页。 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第72页。 同上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0页。 迈克尔•D•贝勒斯:(法律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年版,第13页。 [41]Laren:,Meth记enlehrede:Reehtswissenschaft,,;GerhartHusserl,Reehtundzeit,1955,s一off.,转引自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83页。 [42]前引〔41〕,黄茂荣书,第83页。 [43]如日本学者川岛武宜所言:一物一权主义是指一个物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的有体物,在同一物之上不能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的物权,尤其不能设立两个以上所有权。我国学者对此也有同样的表述,一物一权原则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一物之上不得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参见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82页。 [44]为行文方便,我们在此将所有权称为母权,分离或分割后产生的物权称为子权。 [45]实意所有权指不具有所有权的法律责任,但具有所有权本质属性的所有权,亦称实质意义上的所有权,或实质上所有权,英美法上相应为衡平法上的所有权。与此对应的是法律所有权,指由法定公示方式表征的所有权,又称为法律上所有权,或形式上所有权,英美法中相应为普通法的所有权。另外,站长团上有产品团购,便宜有保证
法学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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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当代中国,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经济实力逐渐增强的今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抢劫罪问题仍然还很突出。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是人所共知的,因而加强对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对抢劫罪的定罪问题进行讨论是法学界关注的重要课题。本文运用法理学、法律社会学等多学科理论,综合分析了当代中国抢劫罪的各种状态、特点,及罪与非罪的对策。第一章从抢劫罪的概念入手,阐述了构成抢劫罪几个要件。第二章讨论了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第三章从暴力下限入手,分析了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第四、五、六、七章从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对象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等几个方面是否构成抢劫罪入手,研究了常见的几种难把握的抢劫罪。结论提出了在实践中对抢劫罪定罪量刑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抢劫罪社会危害性罪与非罪对策
目录
中文摘要……………………………………………………………………………(1)
目录…………………………………………………………………………………(2)
前言…………………………………………………………………………………(3)
一、抢劫罪的概念…………………………………………………………………(3)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3)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4)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5)
五、不动产及财产性利益能否成为抢劫罪对象…………………………………(7)
六、以侵犯甲的人身权为手段,当场获取乙的财物是否构成抢劫罪…………(9)
结论…………………………………………………………………………………(9)
参考文献……………………………………………………………………………(10)
致谢…………………………………………………………………………………(10)
前言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犯罪,历来为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见到这类案件的发生,且案情非常复杂。《刑法》第263条对此作了一个较具体的规定。但由于立法对文字简明性、概括性的要求,使得法条不可能明确而全面地表述所有实际情形。对于抢劫罪的许多方面,历来多有讨论,首先,在罪与非罪方面,因为涉及是否需要立案、采取侦察措施、提请逮捕、起诉等问题,因而是个首要问题。本文试选择几个对定罪有着重要影响且有争议的问题加以讨论,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裨益。
一、抢劫罪的概念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实施抢劫行为时,不仅造成公私财产的损失,而且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这既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又使抢劫罪成为侵犯财产罪中的最严重犯罪。犯罪对象是公私财物和他人的人身。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财物的所有人、持有人或者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劫取财物的行为。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实行打击或强制,使被害人不能或不敢反抗的行为。如殴打、捆绑、伤害、禁闭等。暴力行为只要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即可,不要求事实上抑制了对方的反抗,更不要求具有危害人身安全的性质。胁迫,是指以当场立即使用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既可以是用语言胁迫,也可以通过动作、手势进行。其特点是如不交付财物或者进行反抗,便立即实现胁迫的内容。其他方法,是指除暴力、胁迫之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丧失反抗能力的强制方法。如用药物麻醉、用酒灌醉、使人中毒等。
本罪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1]。抢劫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已的抢劫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人身与财产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其中,行为人对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害只能是希望心理,但对他人造成人身上的侵害则可能是放任。由于造成他人人身伤亡不是抢劫成立所必需的要件,所以从整体上来说,抢劫罪的故意是一种直接故意,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社会危害性是判断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一种行为之所以成为犯罪且受到刑罚的惩罚,其根本原因是这一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犯罪构成是社会危害性的外在法律体现。一般地,行为如果符合犯罪构成,那么这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就达到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这一行为就构成犯罪。但实际情形并不总是这样简单。犯罪构成要件只不过是从繁杂的实际犯罪情形中概括、归纳出来的,是决定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主要方面,并非全部。许多不为犯罪构成所包括的方面,诸如犯罪的动机、情势的需求(如国家根据社会治安形式的变化在不同时候采取从重或从轻的刑事政策)、实际情形的变化(如投机倒把行为在计划经济年代与市场经济年代罪与非罪的变化)等等方面都会影响行为在特定条件下的社会危害性。有许多行为,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是完全具备的,但一旦综合考虑行为的方方面面,其社会危害性就减低而不够刑罚标准。正是考虑到这一情形的实际存在,为了尽可能准确到做到罪刑相适应,保证刑罚预防目的的实现,《刑法》在总则第十三条赋与执法者自由酌量的权力:“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实际工作中,我们往往只顾及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而不综合考虑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因而出现许多不妥的地方。如:
因为抢劫罪是一种严重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犯罪,因此《刑法》没有象盗窃罪一样对财物数额作出要求,而且年满14周岁以上的公民都可成为犯罪主体。司法实践中,对一些青少年,甚至是刚满14周岁的在校生,以轻微的暴力行为如打几个耳光,踹几脚,向同学索要几元钱的行为,一律以抢劫罪刑拘、逮捕、起诉。从犯罪构成角度看,这样的行为无疑是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的,但正如上文所述,相对于社会危害性来讲,犯罪构成是一个极抽象的概念。实际上在执法过程中,不但要分析这些特殊情况是否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还应根据一般的社会常识及公众心理,分析这样一些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是否达到或接近抢劫罪的社会危害性。抢劫罪的最低刑期是三年有期徒刑,如果类似本文列举的这样的行为都以抢劫罪定罪判刑,笔者以为,无论是从对青少年犯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这个刑事政策角度,还是从刑罚追求罪刑相适应,以期达到预防目的这个角度讲,都是不妥的。而且,虽然在刑法里面,没有对抢劫罪的财物数额作出一个下限规定,但刑法总则第九条关于罪与非罪的规定,无疑对刑法分则是有指导意义和法律束缚力的。当然,对于某些所抢财物数额虽小但手段较严重的行为,则是依法应予严惩的。抢劫罪侵犯的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只有对这两种权利的侵害程度的综合,才能说明某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
三、实施犯罪的手段的暴力问题
“暴力行为”是抢劫罪最常用的手段行为方式,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直至生命权的施加于人身的强力打击和强制行为,还包括捆绑、强力禁闭、扭抱、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程度不同的侵犯人身的表现形式。抢劫罪的暴力行为必须是当场实施的,而且是被作为当场强行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手段行为加以实施的。这种暴力行为指向的对象,一般是财物所有人或者保管人本人,因为在多数情况下,只有向这些人施加暴力,才可能进而非法占有财物;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暴力也可能施加于在场的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有某种亲密关系的人。与“财物数额不是抢劫罪成立的必备要件”这一共识相反,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暴力行为的上下限问题,各人理解不一。暴力行为的上限即“以暴力手段实施抢劫致人死亡”是否包括故意杀人,本文认为,如果行为人把故意杀人作为当场劫取财物的一种手段行为,则以抢劫罪而非故意杀人罪定罪判刑。对为了事后获得被害人的财产,先将被害人杀死的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而不是抢劫罪[1]。但对于暴力程度的下限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很难把握。前苏联、日本、北朝鲜等国都明确规定暴力行为的程度必须达到“危及被害人生命与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等程度[2]。目前我国对此法还无明文规定,笔者认为,不应规定暴力程度的下限,理由如下:
一是抢劫罪既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又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两种权利的被侵害程度对于说明某一抢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而言,具有相等的意义。认为财物数额可以没有下限而暴力程度需要下限,这是没有道理的。
二是以暴力劫财的本质特征是:以暴力为手段行为,意图使被害人不敢、不能或不知反抗,从而达到当场劫财的目的。只要行为人主观上意图以此暴力行为达到当场取财的目的,而且客观上实施了暴力劫财行为,就符合抢劫的本质特征,而不问这一暴力是否足以危害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他人的反抗。而且每个被害人的身体状况都是不同的。有些时候,较重的暴力行为不一定能危及生命、健康或足以抑制被害人的反抗,而有些时候较轻的暴力却能够做到。如果认为暴力程度一定要有所谓的下限,那么,前者不成立抢劫罪而后者成立,这显然是不附合逻辑的。
三是轻微的暴力劫财与胁迫劫财的社会危害性相当。胁迫的暴力内容,不管有多严重,它毕竟只是一种现实可能性,末造成实然的人身伤害结果。轻微暴力虽然程度轻微,但毕竟已造成实然的伤害结果。从这点上讲,哪怕最轻微的暴力行为都要比胁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前者定性为抢劫,而后者不定为抢劫,没有道理。
四是从实际操作情况看,如果承认暴力程度下限的存在,则因为"轻微暴力"是一个极其模糊的概念,易造成执法者理解不一,而导致执法混乱。
当然,在理解“暴力程度没有下限”的时候,跟理解“财物数额没有下限”一样,除了考察这两者本身,还应综合这两者来判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大小。
四、不作为的胁迫与暗示的胁迫劫财是否构成抢劫罪
对于胁迫的习惯理解,如暴力一样都是一种主动的作为。但不作为同样可以成立胁迫。实际情形中,也常常存在通过不作为的胁迫当场取财的情形。主要有如下三种情况:
一、明确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目的与要求 认真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并顺利通过论文答辩,是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必要条件。毕业论文的主要目的是使学生受到科学研究工作各环节的初步、综合训练,培养学生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是对教学质量的全面检验。详言之,在教师指导下,使学生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对法学中的理论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实际问题进行独立的分析研究,并能明确、恰当、充分地表述研究的成果,开始学习、初步掌握分析和解决某一专门学术问题的方法,锻炼撰写论文以解决某一学术问题的能力。要求学生写论文,就是要学会科学研究的方法,掌握了方法,将来写什么都可以。 撰写法学毕业论文的要求有三个方面:(1)从理论探讨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角度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论文观点明确,论据充分,层次清楚,理论联系实际,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和现实意义。(2)论文要能反映出学生的理论水平与业务水平和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力求有自己的新见解,材料要充实,坚决反对大段摘抄、整篇抄袭、请人代写等不良现象。(3)论文要能系统地阐明法学毕业论文题目所包括的主要问题,并力求做到概念明确、文理通顺、逻辑严谨、结论合理,符合学术规范,体现学术思想。二、确定法学毕业论文题目和论证角度首先,确定自己的法学毕业论文选题方向。如法律专业有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等多门课程。这就要求法学专业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体会和知识背景确定了大的方向后,还要确定具体的方向。虽然论文论述的只是某一基本问题的一点,却可以反映出作者的学术水平,分析、解决问题的方法和能力。 其次,选择具体的论文题目。应该是本学科中带有基本性质的某个重要问题的某一重要侧面或某一当前疑难的焦点,解决了这一点,有推动全局的重要意义。大题目容易写得很肤浅,没有价值,小题目能做出大文章,容易从各个方面把它说深说透,有自己独到的见解。三、法学毕业论文的准备工作(一)搜集材料所谓准备,主要就是充分占有资料,研究、参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够就写不出好文章。读的书看的论文很少,知识贫乏,是没法写论文和提出新的见解来的。 如何搜集资料?可以围绕论文的选题方向和具体题目,去图书馆、书店,查找有关的专著、论文集、主要法学期刊以及最近几年的统编教材,也可以在网上搜索、查找法学论文。搜集材料的过程,就是调查研究、思考钻研、形成论点的过程。(二)提炼材料,确定论证的主题和方法在提炼材料的过程中,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同意别人的论点,但自已有独特的感受,可从新的角度补充新的理由,丰富别人的论点。二是不同意别人的见解,可以展开争论,但必须注意忠实地引用原文,说明自己的理由。三是受了别人的启发,在别人见解的基础上产生新见解,或者别人没有讲到,自已有见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创见。 论文的主题,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灵魂。法学论文的主题,就是作者对这个法律问题研究成果的基本观点。主题应力求做到以下五点: 一要正确,符合法理和客观规律。 二要新颖,具有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不人云亦云。 三要直白,不要隐讳。法学论文的主题越直白明确越好,要让读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让读者云山雾罩,看后不知道说的是什么。 四是主题要贯彻始终,在文章中不能改变,应围绕中心和基本观点去写。 五是主题要简明,理论要深厚。 论证方法是说明主题的基本方法。一般来说,法学毕业论文的基本论证方法是立论,即确立文章的基本论点,围绕这个主题,全面阐述它的正确性、必要性和适用性。有时,也适当运用驳论的方法,如针对某个问题学术界有几种不同的观点,对它们进行评析,然后提出自己的观点。从具体的论述方法来看,一般使用归纳法和演绎法。(三)拟写法学毕业论文提纲 拟写提纲的主要好处是帮助自己从全局着眼,构建论文的基本骨架,明确层次和重点,简明具体,一目了然。论文定稿后,修正或保留的提纲就变成了目录。提纲可以帮助我们把材料组织成一个理论系统,而不是毫无层次、毫无逻辑联系地罗列和堆砌在一起。四、法学毕业论文的初稿(一)运用逻辑思维 写学术论文,逻辑上有两种科学方法,一个是演绎,一个是归纳。所谓演绎,就是从一般到特殊(个别);所谓归纳,就是从特殊(个别)到一般。依靠逻辑思维所产生的分析能力,对他人的观点作出补充、发挥、纠正、批驳,就自然会形成自已的新观点,写出自己的毕业论文,就不会只是停留于抄录他人现成的观点和材料。(二)主题突出,论点鲜明 (三)结构严谨,层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确、简练流畅五、法学毕业论文格式和规范要求(一)法学毕业论文格式 打印使用B5纸,便于存档,装订线在左面。论文打印一般用宋体。文章题目用3号黑体,题名应简明、具体、恰当,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内容,一般不超过20个字。正文内标题末不用标点符号。 一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小3黑体。 二级题序及标题用“(一)(二)(三)……”序号和4号黑体。 三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和小4黑体。 四级题序及标题用“(1)、(2)、(3)……”序号,不用黑体。 正文用小4号宋体。这样,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条。 当然,这种分题也不是绝对的,要结合实际,该怎样分,就怎样分,但要遵循分题的规则。此外,分成几级题目也是可以变通的,例如不用 “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无论用什么,都要层次清楚。 法学毕业论文格式为:封面;题目;摘要;关键词;目录;引言;正文;结论;注释和参考文献。 封面的作用在于使别人知道这是一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摘要是指摘录下来的要点,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观点,一般为100—200字。摘要的写作方法,我认为包括两部分:一是用一两句话简要概括论题的意义,二是将 毕业论文论文几部分内容表述为阐述论文观点的一段话。关键词是反映论文主题概念的词或词组,一般应选3—8个。(二)法学毕业论文注释 现代学术视注释为学术规范与纪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术论著和文章中,注释不是装饰品,它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引用他人成说,注示出处,既表示相关论说非作者独造,并对他人成果给予应有之尊重,又可为读者提供该领域的文献信息,以便利后来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观点与其他学者观点的联系与区别,或者是对作者自己观点的进一步说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补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着作者的研究的确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积累的资料基础上进行的,不是凭空捏造的。 注释要写得规范。最规范的,就是《法学研究》的注释方法:分为著作类、论文类、文集类、译作类、报纸类、古籍类、辞书类、港台著作、外文类等九个类别,并有注释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引用资料非来自原始出处者,注明“转引自”;等等。详细的内容请看《法学研究》上的注释体例和文章的注释方法。 为提高刊物质量和文献信息计量、评价与研究的水平,促进学术成果在网络化、数字化条件下的交流与传播,教育部2000年1月颁发了《中国高等学校社会科学学报编排规范》(修订版),其中注释主要用于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内某一特定内容的解释和补充说明,注释序号用带圆括号的阿拉伯数字表示;参考文献置于文本,采用顺序编码制,在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用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并列举了其格式,详情请看《河北大学学报》(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学术期刊。 写法学毕业论文,上述两种注释方法,可选择一种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六、法学毕业论文的修改定稿、答辩初稿完成以后,应再三修改,审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问题是否提得鲜明中肯,论点和论据有无说服力,结构层次是否严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饰加工,有无废话,语言表述是否简洁准确,通顺流畅,符号使用是否恰当,等等。自己修改后,再交给指导教师进行修改,然后定稿。为了使毕业论文能真实地反映学生的理论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论文答辩制度是一种积极有效的措施。答辩是毕业论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对毕业论文的全面检查。答辩首先由学生本人简要介绍论文的写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观点、创新之处,然后由答辩委员会向答辩人提问,让作者略作准备做出回答,从而进一步考查作者对所论述的问题是否有深广的知识基础,创造性的见解和充分扎实的理由。答辩提出的问题,不管作者当场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对于作者一次很好的帮助和指导。
法学毕业论文的格式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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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导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不能有的放矢,论文选题、内容安排和创新性等方面有所不足。改革的出路在于让学生置身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通过审判流程中具体角色的扮演发现司法制度的具体问题,提高毕业论文的写作水平。
关键词: 模拟法庭;毕业论文;科研能力
一、传统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困境
1.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存在的问题
一直以来,我国法学教育是以文史哲为主导的教育模式,导致中国大陆的法学教育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我国的法律职业在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兴起,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因此距离司法实践的要求差距较大[1]。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开放已进行三十年有余,广大人民群众中存在着对司法服务的迫切需求,法学院学生数量急剧增加,但是上大课讲授仍然是法学教育的主导方式,并且遵循从绪论到正文部分到结论的原理性教学方式,一门课程的教授内容由教学大纲、教案和教科书等参考资料组成。不用说诊所式法律教育、模拟法庭辩论等案例教学法未曾适用,就是案例分析通常也只是用作佐证某个原理的工具,法学教育方法和职业技能培养存在着巨大的冲突。前美国首席法官詹姆斯贝克曾经说过:“在法学领域中,存在着一对无奈的矛盾:那便是最博学的理论家和教授常常缺乏实施法律的实际经验,而成功的职业律师又往往是法律的历史和纯粹的哲学论证方面的无知者,他们对法律也仅仅持务实的态度。”[2]鉴此,法学是世俗的学问,其大部分内容都是实践性的,需要长期的技术能力培养,单靠课堂讲授肯定是远远不够的。在这种情形下,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和学术成果以书面知识为载体,往往是纸上谈兵式的肤浅论理,缺乏实务运作经验,这与英美的法学院职业导向的教育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2.传统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的困境
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是本科教学中的最后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是对学生四年所学知识和技能一次综合性的应用,同时也是高校本科教学实践的一次检验。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更关系着高等学校的教学质量、人才培养和学生的综合素质水平。然而,由于我国法学本科的教学以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实践教学特别是职业能力的培养,导致相当多的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实务特别是审判业务非常不熟悉,在毕业论文撰写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首先,选题不当。虽然对于本科毕业生来说,论文的题目已经由各门课程的教师提前拟订出来供他们选择,但是即使如此,由于可以选择的题目范围很宽泛,而学生又不能密切把握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或者动态,实现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密切结合,选题往往大而空、观点陈旧或者过于集中。比如有些本科毕业生的论文题目“论死刑”、“论依法治国等等”,这样大的论文题目在一篇本科毕业论文中往往是无法完成的。还有些学生的选题如“论事实婚姻”、“论罪刑法定原则”等等,这些在学术界已经过气的题目,写出新意非常困难。再如学生们的选题过于集中在民法、刑法、经济法等领域,而对法制史和法理学的方面的选题关注不够。其次,内容空泛,往往从中国期刊网或者其他书籍拼凑,甚至是抄袭,而且,由于毕业在即,部分学生应付了事,论文在逻辑结构、段落条理、用词等方面都存在着诸多问题,更谈不上创新性。此种现象已经严重背离了法学教育的.宗旨,尤其是对于独立学院的法学教育来说,本科毕业论文模式与应用型综合性的人才培养目标相脱离情况更为严重。因此,必须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模式进行比较彻底的改革和创新。
二、我国法学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出路
实际上教育行政部门均已经认识到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对培养未来卓越法律人才的意义。教育部在有关文件中就指出,“毕业设计(论文)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的重要实践环节”[3]。故而,探索新的毕业论文模式已经成为当前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迫切任务。关于法学教育的改革路径,各个高校都已经进行了各具特色的培养模式改革,比如重新制定培养目标、改革课程设置、改变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和思路等等,不一而足。其中,增加案例分析在课程设置中的比重是法学教育不可忽视的部分。虽然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案例编纂机构,案例分散在众多的报纸杂志和编纂方法各不相同的汇编之中,新闻报道是否具有援引资料应有的真实性常常是需要仔细甄别。但是,无论案例对中国司法的实际影响如何,都没有理由低估它们在法律教育中的作用[4]。案例分析能够使学生在规范的法律概念和社会生活事实之间来回穿梭,从而学会运用法学理论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并且使课堂教学不至于脱离社会实践。在这样的改革背景下,如果学生本身置于虚拟的裁判场景之中,在模拟审判过程中寻求解决纠纷的法律方法,将会强化其法学理论和法律规则的理解与运用,缩减法学毕业生从课堂到实务的适应期。所以,如果能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论文写作与模拟法庭的案例分析,将会大大增强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同时对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状态有一个大致的了解。更重要的是,该种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由于选取的是社会上的真实案例,学生自己通过模拟法庭的再设计、角色的扮演,从而形成有自己特色的毕业论文。在此过程中学生通过模拟法庭所扮演的角色,分析自己体会、感受和经验,以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由于每个人的感受不同,所以论文也无法进行抄袭,论文经得住学术上的检验,并且部分内容可能具有创新性。
三、将模拟法庭引入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写作能力的具体过程
1.选题阶段――激发学生的科研兴趣
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说过:“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人一旦对某事物有了浓厚的兴趣,就会主动去求知、去探索、去实践,并在求知、探索、实践中产生愉快的情绪和体验。在模拟法庭正式开展审判之前,学生要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活动来确定模拟案例,具体可以组织学生到法院进行旁听,或者通过多媒体播放一些真实的案例庭审过程,比如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开设的“庭审现场”节目,充分利用激发学生对亲自参与模拟审判活动的期盼,对自身担任特定角色的盼望。在案例选择上,教师可以从学生感兴趣的案例库里,指导学生遴选社会争议较大的案例。这些案例可辨性强,并且要适合多角色的安排,将会给学生之后的毕业论文撰写留下广阔的发挥空间,与此同时又能把握住司法实务或者理论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2.着手阶段――感知案例
武汉东湖学院的教师根据学生挑选出来的案例进行庭审方案的拟订,详细、全面、科学地安排好相关事宜。在具体做法上,以一个自然教学班四十人为基准,十人左右为一组,根据法官(合议庭,包括人民陪审员,一般为3人)、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鉴定人、目击证人)、书记员、法警(2名)的人员数量安排。原则上每组由学生自愿组合,角色由学生协商确定,出现争议才由老师安排。另外,还要准备一些物证、书证以及其他类型的证据,以使学生能够对熟练运用证据法学的知识进行交叉询问。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每小组各自拟定自己的庭审方案,通过庭审方案的拟定,小组成员已经对各自感兴趣的问题准备了一定的文献材料,对自己毕业论文拟写的内容有了初步的认识。庭审方案分好小组之后,小组成员就可以开始进行角色的选择。原则上由学生自由选择,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安排法官、检察官、原告人、被告人、律师、证人、书记员和法警的人员数量。
3.系统化阶段――模拟审判
准备好模拟法庭的各项具体庭前事宜之后,就可以按照公诉人(原告)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合议庭合议――宣判,启动正式的庭审程序。首先要由书记员宣读法庭纪律,审判长宣布开庭,介绍合议庭成员和被告人的法定权利、公诉机关(原告)的名称(姓名)及案由。其次,在法庭调查阶段,证人原则上要出庭,控辩(原告、被告)双方都可以出示自己的证据并且就对方的证据进行询问。再次,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要开展交叉询问,证据材料要进行充分的质证,辩护律师在这一个阶段要充分地展现自己的辩护技巧和能力,切实地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则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辩论结束,被告人要做最后的法庭陈述,对关于自己的案件事实做总结性的意见陈述。最后,合议庭的法官和人民陪审员根据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的情况,对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做出评议,并进行宣判。
4.总结阶段――论文写作
模拟审判完成后,学生要根据自己的角色扮演和庭审流程撰写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至此,学生经过选题、庭审准备和实战演练已经发现了我国某一具体司法制度甚至是实体法等存在的问题,并且对其未来进一步的完善能够提出中肯的建议。如此,论文的大致提纲经过上述三个阶段已经形成,接下来,学生就能够遵循着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进行论文的具体撰写。显而易见,该种毕业论文改革模式将更有利于学生科研能力的提高,变枯燥为生动,激发学生创作的热情。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J].法学,2006,(2).
[2][美]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译.南京:凤凰传媒出版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1.
[3]段书臣.法学本科学生毕业论文存在的问题与改革[J].教育教学论坛,2012,(31).
[4]方流芳.中国法学教育观察[J].比较法研究,19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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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论文 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根据小学生生理、心理发展的规律和特点,运用心理学的教育方法和手段,培养小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促进小学生身心全面和谐地发展和整体素质全面提高的教育。教育部1999年13号文件《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中指出:良好的心理素质是人的全面素质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未来人才素质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内容。走近新课程,“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的理念扑面而来,它比过去的教育教学更关注每一位学生的喜怒哀乐,更关注人的情绪生活和情感体验,更关注人的道德生活和人格养成,更关注学生的尊严。这意味着,今后对老师的要求不仅是要完成“传道、授业、解惑”的任务,而且应当成为一个合格的心理辅导员,承担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新任务。 因此在课程改革中科学、有效地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显得尤为重要。下面我谈两点自己在新课程改革中自己对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一点尝试和体会: 一、创设和谐、宜人的教育教学物质环境。 给孩子一片空气,让他们自由呼吸;给孩子一块绿地,让他们栽花种草;给孩子一片绘画壁,让孩子自由描绘;给孩子一片饲养园地,让他们感受动物的可爱。顺孩子之天性,让他们快乐的成长。 创设优美、安全、舒适的物质环境。如校园的户外场地富有变化,则具有激发小学生多种经验,诱发小学多种活动行为的功能。在活动场内,设计丰富多彩的设备和材料,使处处充满绿色和生机。教室是小学生主要的活动空间,我们力争使室内宽敞明亮,温馨舒适。所布置的内容随着教育目标、季节变化而变化。整洁优美的物质环境唤起了小学生对生活的热爱,陶冶了小学生情操,充实了小学生生活,激发了小学生的求知欲,培养了小学生的探索精神与生活情趣。 二、创设民主、和谐的教育教学精神环境 。 校园的教育教学精神环境是指校园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校园校风、氛围等,它包括小学生生活、学习和游戏的人文因素和活动空间。 心理学家苏霍姆林斯基对认知与情感的关系,作了这样一个生动而贴切的比喻:“情感如同肥沃的土地,知识的种子就播种在这个土地上。”反过来讲,如果离开“情感”这块“肥沃的土地”,也就结不出“良好的发展”的果实。 1、平等相待学生,跨越陈旧的“代沟”。 在课程改革环境下,要求教师转变心态,改变以往居高临下的权威态度,以亲切的面孔、用平等、和谐的口吻与学生交流,缩短师生间的“心距”。学生在这样一个人格得到尊重、情感得到理解、行为得到鼓励、努力得到肯定的氛围中,就能尽情释放自己潜在的创造能量,毫无顾虑地表达自己的思想感情,自然地表露出自己的困惑疑问,首先就是创设和谐轻松愉快的学习环境。 良好的课堂心理环境是高质量教学的有力保证。心理学研究表明:和谐、愉悦的氛围有助于学生积极参与课堂活动,而紧张、冷漠的气氛会大大抑制学生学习的热情。如何减轻消除学生学习上的心理压力,培养学生对学习的一种良好心态?教学中,教师要扮演好一名引导者、组织者、协作者的角色,创造最佳的心理氛围,使学生情感得到体验,心灵得到沟通,理念得到认同,情绪得到调节,行为得到训练,让学生充分地展示自我,从而使学生能学得懂、学得好、学得轻松。这样不仅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信心和勇气,而且培养了学生相互协作,共同探究的精神。当学生的思维、情趣、爱好都有了张扬的空间时,就会走进老师和老师攀谈并成为朋友,为学生的心理能够健全发展打下了扎实的基础。 2、师生真诚相对,理解铸就成长。 在人际交往中,真诚是最重要的,要做到能理解别人,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作为教师,在学生面前必须表现一个真实的自我,用真诚的爱去对待每位学生,才能使学生感到真实、可信。蒙台梭利说:“教师不仅是一个教师,还是一个心理学家,因为他要指导儿童的生活和心灵。” 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有一个重要的原则就是理解。成年人渴望理解,小孩更渴望理解。许多成功的教育案例告诉我们:不理解何来教育。我们只有通过各种途径,深入地理解我们的学生,才能达到成功教育的目的。 作为一名老师,一名心理辅导员,如果不理解儿童的心理情感,不与他们真诚的相处,他是难以顺利开展工作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人的心理也在不断地变化着。社会的因素,家庭的教育都给我们的教育带来了一定的难度,唯有积极探索,适应新情况,敢于面对新问题,才能不断地发现儿童的最新动态,走出一条与时俱进而不会落后的道路。 现代的教育观认为,教师不应该是教育的主宰,不应该再有权威不可侵犯的思想。命令、强迫的教育方式其实是把软刀子,不但否定了学生的权利和尊严,导致学生的心理障碍,而且扼杀了学生的创造力。放下架子,努力创设宽松、和谐的氛围,以朋友的身份与学生交流,用真诚换真诚,让学生切实感觉到你是他的朋友,你才能深入他们的内心世界,才能使他们从心里接受你善意的意见与建议。 3、倾注真心真爱,促进感情内化。 师生心理交融的基础是感性的交情,也是爱的投入。教师应重视那些存在各种缺点的学生,多关心有心理障碍的学生。因为这些学生常常由于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心理上受到压抑,失去平衡,性格比较孤僻,心理也比较脆弱。当学生遇到不顺心的事时,就会产生不良情绪,并对学习和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如何让这种消极的影响降到最小?我认为教师应深入了解学生,善于与学生沟通,进行谈心、交流,进而开导学生,倾听学生的内心情感,感知学生的内心世界,以老师真诚的爱去关心、呵护每个学生,让学生的心灵得以寄托,让学生的情感得到倾诉,精神得到依靠。当学生需要关心、帮助时,老师应及时伸出援助之手帮助学生,使学生幼小的心灵得到鼓舞,让学生相信自己一定能行,逐步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 总之,加强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是当前学校教育改革在新形势下的新视角,它注重全体学生的心理素质的发展,虽然,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方法与途径有很多,但我个人认为,事实也证明了,当学生需要关心、帮助时,教师只有对学生倾注真情的爱,才能更好地塑造、净化学生的心灵,才能让学生更好地去掌握科学文化知识,学生只有在教师“真爱”的陶冶下,才能更积极地投入到学习中,这是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不可缺的方法与手段。
适合学生心理状况和能力水平的适度紧张的教育和教学,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的高效率的教育和教学。健康的学校气氛的创设有赖于这样一种适度紧张的教育和教学。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关于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论文篇一
《小学心理健康教育》
【摘要】鲁迅先生说过:“玩具是儿童的天使。”要为儿童提供有吸引力、美的、实用的玩具,以唤起儿童的好奇心,促进他们智力发展。为儿童提供适应的环境必须包括生活、学习、游戏等几方面的内容,以使儿童的心理能和谐、均衡、全面地得以发展。少年儿童喜欢游戏,好奇心强,可塑性大。儿童时期正处在长知识、长身体的黄金时期,应该在乐趣中度过。然而,被称为“小皇帝”的独生子女的童年生活,并非是无忧无虑的童话世界,最近,100多名才读小学一年级的小学生们在接受北京市精神卫生研究所的心理测试时,回答“生活的是不是开心、是否无忧无虑”的问题时,大多数的孩子说“不”。负责这项“社会、家庭环境对儿童心理影响”调查的研究人员说,北京七岁儿童的社会、家庭压力已经很大。由此可见,现在的孩子们已经失去了“乐趣”。作为一名小学“心理健康”教师,现仅就“本文就如何增强儿童的乐趣,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这一问题略陈管见。
【关键词】小学心理健康 乐趣
一、方法不当,顾此失彼
由于家长望子成龙,盼女成凤心切和就业难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因而导致“小学生的书包越来越重。”“分数第一”、“成绩至上”的精神包袱,更像一座无形的大山无情地压在“小太阳”、“小天使”、“小皇帝”、“小宝贝”们的身上。有些家长逼迫孩子从小就准备将来去“挤”升大学的“独木桥”。尽管上级再三强调要改进教学方法,减轻学生负担,然而,任然不同程度的存在提别重视升学率现象。教师晋级、评职称、评优评模、选先进、整顿、考核的主要依据仍然是所教学生分数的高低。“学生高分,教师受奖。”促进教育者只盯着考试分数。种种不利教学改革的因素造成当前仍有些教师常单纯的把“学习”与“刻苦”联系起来,过分强调“刻苦”二字,轻易地将“下苦功”和“高分数”划等号。常借用古人“头悬梁、准刺骨”等“苦读发”教训学生,将写有“一分辛苦一分才”、“学海无涯苦作舟”等条幅张贴在教室作为鞭策学生刻苦学习的座右铭。学习固然不是轻而易举的事,需要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取得成功;但是要“适度”,任何事物需要有“度”的限制,适度而止,苦过“度”,就要发生“质变”,顾此失彼。例如:1995年春季,某地区为了准备迎接各级“统考”,教师压力大,负担重。有些学校的师生起早贪黑,两头不见日头,每日在学校的时间竟然长达14小时(远远超过了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学生在校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教者用最原始的方法,教得麻木,高度疲劳。学生们在老师的“看护“下机械地死记硬背老师们炮制出来的复习题和答案。各种任课老师争抢着对学生进行“填鸭式”的“满堂灌”,学生被“灌”得昏头晕脑,教师却特别强调“背多分”。导致大多数学生“望学兴叹”,更谈不上对学习有什么“兴趣”或者“乐趣”了。“分数第一”、“成绩至上”的精神包袱压得孩子们没有欢乐、没有假日;逼得孩子们成为“啃书本的机器”、“分数的奴隶”。学生吃不好、睡不好、休息不好,产生厌学情绪,学习效率怎能提高呢?
学习也要劳逸结合,科学合理地安排好时间,实践证明:8-1>8(每天从8小时学习时间中抽出1小时参加课外体育活动,学习效果反倒比整天8小时钻在书堆里苦读好)。
二、改革教法,培养能力
科学合理的教学方法是教师认真备好课,向四十分钟要质量。课堂教学要体现出“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训练为主线”的“三为主”原则。创设情境,引导学生进入意境。寓教于乐(乐趣),寓教于戏(游戏),寓美育于各科教学之中。运用“多向交往”教学法,设法促使学生一同思考,创设一种能够进行课堂讨论的学习环境。作业少而精,努力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我们要大力提倡“快乐型”教学法,进行“愉快教育”,使学生轻松愉快的接收教育,增长知识。书山有路“趣”为径,学海无涯“乐”作舟。教学的关键是培养学生的各种能力,教会学生学习方法,重点放在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上,要变“被动”为“主动”,变“厌学”为“爱学”,变“学会”为“会学”。古人云:“授人一鱼仅供一饭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用无穷。”据调查,诺贝尔奖金获得者的知识80%是在离开学校后经过自学摸索而获得的。
三、激发兴趣,提高效率
教师要重视非智力因素的培养,注重“寓教于乐”,把学生看课外书,看电视,游戏的时间还给孩子们。各科知识都是相互渗透、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时代不需要不敢在班门弄斧、“封闭型”的“书呆子”,而是需要“多艺型”、“创造型”、“发展型”人才。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有选择的看有用的书和好的影视节目,要让学生看富有教育意义和专题节目及各种讲座。还要定期召开主题班队会,组织学生参观访问、举办夏令营。这样,便能拓宽学生的知识面,使学生视野开阔、积累丰富的学习资料,潜移默化地在愉悦中获得知识。
为了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我们不得不呼吁:关心下一代,把乐趣还给孩子们。童年更需要乐趣,学生渴望七色阳光。学校要进一步全面贯彻落实教育方针,坚决克服,彻底改变“分数第一”的现象。家庭要改变传统的旧观念,从实际出发因材施教的培养自己的子女,要明白社会需要各方面的人才,凡是有益于社会、有益于人民的人,都是人才。教师要做教学改革的促进派,把欢乐还给孩子们。切莫让孩子们事倍功半,“死啃”书本,要多让他们回到社会这个广阔的大课堂中吸取营养。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一名孩子成为健康发展的人,才能培养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关于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论文篇二
《浅谈农村小学 的心理健康教育》
【摘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 发展和素质 教育的逐步深入,人们也越来越重视心理健康发展这一问题。作为 农村小学,由于种种原因造成了心理健康教育的相对滞后并且明显阻碍了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特别是有的教师以"独断专行"的教育行为来捍卫在学生心目中"权威"地位,对部分学生的心理造成了伤害;社会上的一些对教育认识的偏差,也使得教师忽略了学生的心理发展。
针对以上的实际情况,我们从实际出发,认识到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并在开展这项工作中突出"以人为本"的思想,遵循 科学的原则,通过多种途径对学生进行心理引导,努力培养学生健康、健全的心理品质。
【关键词】 老师 学生 心理健康
人类社会的飞速发展,对人的素质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推开和逐步深入,人的心理素质这一层面也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重视。而作为完善和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的重要形式和手段--心理健康教育,也就受到了人们前所未有的关注。而农村小学却因为信息的闭塞、师资力量的薄弱和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的影响以及所处环境的落后,在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又慢了一拍!
一、"习以为常"的现象--现状的缩影
让我们先来重新审视一下这些在我们平时教育教学中司空见惯的现象:
现象之一:学生家长对老师说:我的孩子就交给你了,不听话你你就打!没问题!而老师也感到这样的家长真是通情达理,对老师信任,跟老师配合"。
现象之二:老师对学生说:今天晚上的家庭作业谁要完不成,明天早晨你就别进教室了!"第二天早晨,果真有的学生被拒之门外,有的明知"进了门",干脆呆在家里不来了或逃学了。
现象之三:老师对 考试考糟了的学生说:"你怎么这么笨!真是没救了!全班的成绩都被你一个人拉下来了!"这个学生低着着,忍受着教师的指责和全班同学投来的"怨怒"的目光。
现象之四:老师对反驳自己的学生说:"你这是什么态度?竟敢和老师顶嘴?你还想不想念书了?!"在老师的呵斥中,学生满腹委屈但不再讲话。
现象之五:老师规定:"作业错一次,罚做50遍,再错,罚做100遍,依次翻番"。结果一位五年级的学生因一错再错而老师又不给他"指点述津",被罚做2000遍!这样一个近乎天文数学的庞大作业量,使这名学生再也不敢上学了!
现象之六:一位学生因作业没完成,被老师用小树枝抽打左手心,导致学生的左手肿得像小馒头,家长要找老师论理,学生还极力阴拦不让家长去学校。
这些都是笔者所耳闻目睹的真实事件,在农村小学,这些现象可谓见怪不怪,大家都"习以为常"了,诊断是小事一桩,"不值一提"。而这些现象,从心理健康教育的角度来,也可以说是农村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现状的浓缩。
二、看不见的危害--心理伤害
上述这些现象,已不是简单的体罚和变相体罚的问题,而是一种心得上的惩罚,心灵上的伤害,这些现象的共同特点是:
1、不尊重学生,使学生的心理受到伤害。
对学生的体罚、讽刺、挖苦以及家长式的"霸权主义"作风,使学生感到自己不被尊重,不被理解,不被信任,不被宽容,从而产生了羞愧、自卑、不思进取、委屈、失望、说慌、无助、失落、对老师疏远,逆反心理等心理现象,使学生的心理受到伤害。
2、不讲究科学,使学生的心理产生障碍。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不研究学生的心理,不讲究科学,跟着自己的感觉走,滥用不正确的惩罚措施,例如前文提到的罚做2000遍作业,这样做的结果,就是使学生产生了心理障碍,如厌学、考试焦虑、学校恐怖、自卑感、受挫感、丧失自信、缺乏兴趣、忧郁、压抑、胆怯、畏难、自我形象降低...
总而言之,这些我们"习以为常"的"小事情",其实不平常,它们造成了我们看不见的伤害却是更深的伤害--心理伤害,破坏了儿童的健康的心理状态。而这个问题恰恰就是长期被我们广大教育者尤其是农村小学的教育工作者所忽视的问题。
三、原因探究
造成这种农村小学面积大学生心理频受不同程度的伤害,从而产生各种心理障碍,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的健康发展、影响学生个人素质的完善与提高的根源何在?也就是说为什么会发生这些令人"习以为常"的小事?为什么学生的心理状态不能引起教师、家长的重视?我想,原因大致有以下几方面:
1、教师对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认识不清。提起心理健康教育,很多人想当然地把它理解为思想教育,品德教育,认为思想健康,品德高尚就是心理健康。其实,根本就不懂得心理健康是怎么一回事,就更谈不上心理健康教育了。
2、教师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也有一些教师,朦朦胧胧地认识到,心理健康教育并不等同于思想品德教育,但却也认为,心理健康教育可有可无,与己关系不大,与教育教学关系不大,那不是自己该研究和能研究的,而是专家学者的事。
3、教师对心理健康教育专业知识的缺乏。也有部分教师,切身体会到了心理健康对于学生、对于教师、对于教育教学的重要性,但是当他想认认真真地来做这方面事情时,才发现,原来这方面的专业知识是那么缺乏,无力支撑,心有余而力不足,没办法操作。
4、小环境的过低要求纵容了教师的"懒惰"和"无知"。
农村的信息比较闭塞,家长的文化水平从整体上来讲相对较低,所以农村很少有人知道什么是"心理健康",诸如"心理障碍"、"心理疾病"、"心理咨询"、"心理 治疗"这些名词更是闻听未闻,也无人对此提出什么要求,而在家长群体中和一定范围的社会舆论中被普遍接受的论点是:"师生如父母,教师地学生没有坏心,打两下也没关系","教师总是对的,无论怎样批评学生都应该的和可以的,对老师的语言、方法态度不能苛求","教师地学生的惩罚是必要的,那是对学生负责任的再现,不以规矩不成方圆"......而家长和舆论却从不考虑这"打两下"批评"惩"是否已对学生的心理构成了伤害?给学生的心理造成了障碍?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教师也就开始"打两下"、"批评"、"惩罚"......对于什么是心理健康教育,什么是心理伤害,什么是心理障碍等也就懒得问津了,自认为"省事无事",却不知是贻害无穷?
四、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概念的界定及儿童心理健康的标准。
心理健康教育作为学校的教育的一项内容和整个教育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建立在心 理学基础上的一门全新学科,是心理学理论的技术体现,属于应用心理理解范畴,是直接服务于人心理健康的一门独特的理论与技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模式并不等同于单项的心理 治疗和心理咨询,但它包涵了心理治疗、心理咨询的某些理论与手段,而更多的则是心理教育与训练。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也不等同于思想品德教育,但体现、开拓了情感教育,思想转变,行为训练的新方法、新思路。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动态的心理教育活动的影响、启发、引导、提高学生对自身探索的自知力,对自身调节的自控力,从而帮助他们的心理健康地成长、 发展。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心理健康的标准和心理学专家的结论,小学生健康的心理状态应该是"乐观向上,积极进取,自强自立,勇于尝试,敢于创新,不畏艰难,对知识有浓厚的兴趣,对自我充满成功的信心。
五、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意义。
心理健康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具有战略性意义。首先,心理健康教育是素质教育的重要助手,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因为良好的心理素质既是一个人的全面素质的不可或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又是学生成长发展载体。据有关统计资料表现,87%的学生学习困难的原因不是智商与学习能力的问题,而是心理状态的问题,也就是说,87%的学生学习困难,是因为他们的心理处于不健康状态。这也足以说明了心理健康教育在素质教育中所占的伤量之重。
其次,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不仅有利于学生的心理健康,它的新观念、新手段还有利于提高教育教学法实效,真正取得"举一反三"、"事半功倍"的效果。
再次,教师在引导学生自我认识、自我调节、自我突破的同时,也促进了自身的成长变化。既在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的同时,教师也接受了心理健康的教育,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使心理健康工作开展得更好。
六、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目标和任务
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有两个目标,一个是发展性目标,即发展学生的个性,发挥学生的潜能,使学生保持最佳的心理状态;另一个是防治性目标,即预防学生的心理障碍,矫正心理偏差,使学生达到心理健康。
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就是要面向全体学生,围绕发展性目标和防治性目标来开展工作,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的教育和训练,使学生的个性和潜能得以健康发展,保持最佳的心理状态,预防学生的心理障碍,矫正心理偏差,对有心理障碍的学生进行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
在当前的 农村小学,普遍存在的心理问题主要有学习困难的问题,如厌学、 考试焦虑,学校恐怖,注意力障碍等;高年级的学生有青春期烦恼的问题,如体征引起的烦恼,异性交往的烦恼的以及情感误区的烦恼等;心理品质与行为的问题,如儿童强迫症,学习能力缺失、说谎、孤独、嫉妒、自卑、抑郁、多动症,以及极少数学生因受环境影响和不良影视剧的影响而产生的自暴自弃,厌世轻生,玩世不恭的念头和行为。对这些问题的克服,也是我们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
七、农村小学怎样开展心理健康教育。
首先,要对教师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使教师知道心理健康教育的概念和意义,掌握一定的心理健康教育的理论和技能。作为农村小学,不可能配备专业的心理健康教师,那么就需要普通教师来"兼职",所以,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是必不可少的。
其次,应坚持以下几项原则:
1、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一切围绕学生一切为了学生。
2、发展性原则。以发展的眼光和宗旨来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一切为了使学生的心理得以健康的发展。
3、活动性原则。这是一条很重要的原则,在整个心理健康教育过程中,一定要以活动为载体,因为活动中,学生的心理才展示出真实的一面,这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最好的机会。
4、协同性原则。心理健康教育最讲究协调一致,双向互动,切不可一厢情愿地说教或以某此手段施压,那样的结果只能是造成更大的心理障碍和心理伤害。
再次,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尝试通过以下一些途径:
1、渗透在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中。这应该是应用最广泛也最有效的途径。
2、开展专题教育,如讲座、报告会等,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3、开展心理咨询活动。使学生有发泄的渠道,减轻心理压力。
4、创造条件,开办家长心理学校,或利用家长会向家长传授心理健康教育的有关知识,这样可以在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中与家庭互相配合,达到更好的效果。
5、利用社区资源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例如德育基地等。
6、自我教育。学生通过自我矫正、自我诊治、自我训练、自我修复心理障碍,这样也最锻炼一个人的心理素质。
7、其它形式的教育。
当然,有些有效的途径是靠教师们在亲身的工作体验中摸索出来的。只要我们有心去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就一定能找到适合自己的途径,把这项工作做好。
小学生心理健康发展需要学校、家庭的通力合作。利用家校协同方式开展小学生心理健康 教育 工作一直受到国内外的高度重视。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论文,供大家参考。
1对象与 方法
调查对象:选择我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先进(标兵)单位复评检查的中小学校,学校分别是高(职)中10所,初中9所,小学7所,共26所。其中1所高中,市区学校11所,农村学校15所。每所调查学校随机抽取师生6名作为访谈被试,被试来源与分配情况是小学4~6年级,每个年级师生各2名;初、高中每个年级师生各2名。师生各156名,男女比例为1∶1。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编制了《侨乡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状况调查问卷》,内容包括心理健康教育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师资队伍、教学、咨询、宣传与普及与教研等。其中机构建设包括功能室与相关制度建设;教学包括课程设置、教学计划与 总结 、心理健康教育课和团体辅导等;宣传与普及包括讲座、板报、校园广播栏目及社团活动等;咨询包括功能室开放、专(兼)职教师值班状况和咨询记录;教研包括学生心理测试与档案建立、课题研究和教育论文发表等。问卷经过相关专家评定、修改后,具有较好的内容效度和信度,能真实反映当前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实际状况。访谈法,制定了师生对心理咨询辅导行为和态度的访谈提纲,随机抽取所检查学校部分师生,在指定地点进行访谈。调查实施与数据处理:正式调查由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的工作人员在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先进单位复评检查中进行,研究人员对被检查学校根据实际状况认真填写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状况调查问卷,然后由研究人员在检查中核对和评定,保证所采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最后统一收回调查问卷。抽样访谈是根据事先拟好访谈提纲进行面对面的交谈,研究人员作好信息收集记录。调查研究分3组,时间2d,最后获得有效问卷26份,抽样师生共156名。对所收集到的信息和数据,输入计算机,使用软件进行统计分析,数据分析采用χ2检验,以P<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侨乡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整体状况:所抽样的26所中小学中,100%都建立了组织领导,58%建立了功能场室机构,42%有专业和开展教学工作,50%开展心理咨询辅导服务,81%开展宣传及普及工作,58%组织开展教研工作,31%总体工作开展较好。侨乡中小学师生对心理咨询辅导的行为与态度:中小学生抽样中,认为进行心理咨询是有意义和必要的;接受过心理咨询辅导;认为有需要时找不到心理老师;不敢去心理咨询;怕别人嘲笑;担心患有神经病。教师抽样中,认为心理健康教育有意义有必要;兼职心理咨询辅导;认为自己不会咨询辅导;认为忙,没有功夫;认为不是自己分内的事;认为自己都需要咨询辅导。侨乡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状况差异比较:在抽样的26所学校中,城区82%建立了功能场室,91%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社团活动,91%定期开放功能室,100%有咨询记录,82%安排教师值班,82%建立了心理档案,91%开展了课题研究和相关论文撰写,有73%有专业教师。而乡村地区以上指标分别是40%、33%、20%、53%、33%、47%、53%和20%,两区域χ2值分别是、、、、、、和(P<),城区学校功能室、社团活动、咨询工作、研究工作和专业教师5个方面显著高于乡村学校。其他指标,城乡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均>)。各学段学校在功能室建设、计划与总结、开展讲座、定期开放功能室、咨询记录、教师值班、心理测试与档案、课题研究、心理健康教育论文和专业教师配备等方面的百分比,小学分别是、、、、、、、、和0,初中分别是、、、、、、、、和,高中分别是、、、、、、、、和。以上指标χ2值分别是、、、、、、、、和(P<)。功能室建设、计划与总结、开展讲座、定期开放功能室、咨询记录、教师值班、心理测试与档案、课题研究、教育论文和专业教师等方面高中高于初中,初中高于小学,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其他指标,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均>)。所抽样学生中认为心理咨询辅导有意义有必要、去心理咨询怕自己真的有神经病态度上城区和,乡村和,χ2值分别为和,城乡间比较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不敢去咨询、怕别人笑和需要时找不到心理老师这3点行为和态度上,城区、和,乡村、和,χ2值分别是、、(P<),乡村显著高于城区。接受过心理咨询辅导的城区,乡村,χ2值为,P<,城区高于乡村。在不同学段上,认为心理咨询有意义有必要、接受过心理咨询辅导和需要时找不到心理老师的行为态度上,高中高于初中,初中高于小学;不敢去咨询,初中高于小学,小学高于高中;怕自己有神经病,小学、初中和高中差异无统计学意义;怕别人嘲笑的态度,初中高于高中,高中高于小学。
3讨论
侨乡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发展特点:侨乡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设施和常规工作得到了较快发展。上述调查结果显示,所抽样学校均建立起了以校长或德育副校长为组长的学校心理健康教育领导小组。近年在创建教育强市、文明城市工作的推动下,一半以上的学校建立起了比较标准的心理健康教育功能室,配备了专业教师。有一部分学校摸索出自己的特色和路子,建立起较规范、系统的教育模式。从2010年以来,开平市加大对中小学教师心理健康教育A、B、C证的培训力度,到目前为止,持广东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A证8名,B证185名,C证5700名,广东省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示范学校2所,地市级示范学校5所,县市级示范学校12所[2]。成立了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示范课、教研论文评比、宣传与普及等工作得到了快速推进。侨乡中小学师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正在发生积极变化。调查结果显示80%以上抽样师生认为进行心理咨询是有意义和必要的,相当一部分学生()接受过心理咨询服务,不敢去咨询和对心理咨询服务有偏见或误解的认识比例较低。相当一部分教师()兼职心理咨询辅导工作。观念、行为和态度积极的变化,主要原因是社会转型大背景下各种矛盾交错反映在师生身上,使其成长过程中出现较多的迷惘和困扰,师生主、客观上心理咨询服务的需求增加,而且还与教育发展、社会的进步、学生素质的提高,对人类精神疾病认识和精神生活质量关注提高有关。城乡和各学段心理健康教育发展有差距:侨乡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状况在城乡间,小学、初中和高中间存在一定差距。上述结果显示,城区学校在功能室、社团活动、咨询工作、研究工作等常规工作和专业教师配备显著比乡村学校好。乡村部分学校建立了功能室,从规模和数量上都比不上城区,有些工作还不规范。城乡间这种差异,主要还是因为城乡间教育发展不均衡所致。上述结果还显示功能室建设、常规工作及师资配备高中比初中好,初中比小学好,这差距主要可能是与本地区教育不发达,教育关注的重心在初、高中有关。城乡和各学段间学生对心理咨询辅导的行为、态度有差异:城乡间、各学段间学生在心理咨询辅导行为与态度上存在一定差异。上述结果显示,不敢去咨询、怕别人嘲笑和需要时找不到心理老师这3点行为和态度上,乡村学生比城区比例高。城区接受过心理咨询辅导的学生比例高于乡村,归根结底是教育发展不平衡所致,专业教师主要集中在城区条件较好的学校,乡村学校较少,特别是偏远的学校更缺少。认为心理咨询有意义有必要、接受过心理咨询辅导和需要时找不到心理老师的行为态度上,高中比例高于初中,初中高于小学;不敢去咨询,初中比例高于小学,小学高于高中;怕别人嘲笑的比例初中高于高中,高中高于小学。原因首先是小学、初中专业教师少,宣传、普及不够,其次是不规范教育带来的负面影响,第三可能还与学生处于不同年龄阶段和对心理咨询偏见和误解有关。结论与建议:①主要结论:侨乡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设施和常规工作近年得到了较快发展。中小学师生对心理健康教育的观念、态度和行为正在发生积极变化。但城乡和各学段间发展不均衡。专业教师不能满足实际需求,影响了心理健康教育常规工作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教育行政部门重视程度不够,部分领导和教师观念滞后,特别是仅有的专业心理教师没能专职教学,功能室没有正常开放。浪费了教学资源,同时打击了专业教师的积极性,严重抑制了本地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发展。②建议:建议教育行政部门重视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转变观念,使心理健康教育成为师生成长服务的一项基本教育内容;落实国家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增加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经费投入;加强专业师资队伍的建设,以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研究会为骨干,以省、市示范学校为龙头,带动并促进本地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提升品质,特色发展。
[摘要]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心理健康教育是至为重要的环节,以课堂为主 渠道 ,把心理健康教育纳入教学之中为学生创造良好的学习环境,精心呵护,避开心理受到伤害,从多角度把握学生心理,使学生能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关键词]心理健康;环境;学生心理;沟通
健康的心理是人生成功进步的阶梯。在实施素质教育和进行新课程改革的今天,提高了教育教学质量。学生的知识水平提高了,但是嫉妒、依赖、压力等等,这些存在于学生身上的各种心理反映,往往是不易觉察的,表现在小学生身上常常就出现:厌学贪玩,好斗生非;不讲诚信,说谎作假;好逸恶劳,浪费无度;不爱公物,是非不分;心胸狭窄,不够谦让等现象。究其根本,主要在于心理教育功能的确实。如何做好学生的德育教育,最有效的办法之一就是解决好学生的心理问题,从而推动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
一、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学生心灵健康成长
陶冶学生的情操,净化学生的心灵,疏导学生心理必须有一个促使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一)拥有良好学习氛围的学校环境
提高学生的人文素养、令学生身心愉悦、陶冶学生的情操首先要有一个的良好的校园环境。如在教室一角放几盆花草,让学生赶到舒心怡神;教室的环境布置要注意色彩与内容的相互搭配;具体的课堂教学过程中,要倡导学生相互启发,相互鼓励,共同提高。老师要精心组织这样的学习合作小组,在课外根据学生兴趣、能力、学习情况,采取差异互补、自愿结合的原则,组成互助小组,每个人可以提出自己不能理解的问题,包括学习、生活、兴趣、心理、情感等,让大家共同讨论,提出自己的解释。另外,建立优生和后进生“一帮一”的学习组织活动,老师鼓励督促,推动后进生在学习上的转化。
(二)拥有和谐乐观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摇篮,更是培养孩子生活习惯、行为方式、品质兴趣的重要的场所。人是大自然中唯一懂得暗示的动物,孩子又最善于仿效,所以大人的一言一行都会直接或间接影响到孩子的心理,暗示的意义具有强大的干扰力。不良和错误的教育方式、生活方式,都会导致孩子形成不良的生活习惯、学习习惯。有些父母在外打工,对孩子的兴趣、 爱好 一概不知,对孩子的优良表现从来不闻不问,但对待孩子的错误,却非常在意,殴打起孩子毫不含糊。在这种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孩子,性格往往暴躁,对学习兴趣不高,并经常与周围的人发生矛盾。所以,学校要通过开办家长会、建立 家庭教育 研究会等形式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向家长宣传教育学、心理学知识,要让家长明白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单方面依靠学校是远远不够的,家庭教育是一个全面、长效的过程,效力有时候超越了学校教育的范畴。大多数家长都接受过初中以上教育,普遍思想开拓,接受信息快捷,他们更善于学习现代教育的理念,只要学校引导,教师引导,家长一般都会主动配合学校,做好家庭教育。家长如何开展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呵护学生的心灵成长:要让家长树立一个教育信念:呵护孩子的心灵,培育孩子心灵的成长比读书考试更重要。老师要主动积极的联系家长,相互密切配合,做好训诫与勉励双管齐下的教育,不能学生在学校受到老师批评,在家里又受到家长变本加厉的批评,伤害孩子的心灵,打击孩子学习的积极性。老师批评后,要及时和家长取得联系,让家长及时疏导孩子的情绪,化解心理的忧虑,分析老师批评的原因,鼓励孩子改正错误缺点,乐观面对老师的批评,让他们觉得家庭是温暖的,父母的怀抱是温馨的。老师和家长要把握好批评与鼓励宽容的尺度,不能过分严厉,也不能过分宽容。健康阳光乐观的性格不可能在训斥与溺爱中形成,适度的批评和表扬比严厉的处罚或物质的奖励更能有效促成孩子优良品性的形成,表扬孩子与约束批评孩子的不良行为是相辅相成的。因此,批评与鼓励并行是奠定孩子愉悦人生的基础。
2.家长必须认真倾听孩子的诉求:家长要以平等和关爱的姿态和孩子对话,站在孩子的角度分析孩子的心理,要给孩子充分表达自己诉求的机会,认真倾听他们的心声,及时疏导。特别性格内向的孩子,家长更应该和孩子多交流,鼓励他们大胆说话,说错了也不要紧。家长不能以任何理由忽略孩子的存在,更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和孩子感情、思想的交流,尤其父亲必须要有耐心和爱心,和孩子一起游乐,一起学习,一起散步锻炼,关心他们的关注的问题,及时引导他们的情感和认识,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3.正确引导孩子参加集体活动:人都是社会的个体,在引导孩子接近自然陶冶淳朴性情,关爱自然生态的同时,要鼓励孩子多参加集体活动,培养孩子的服务意识与合作协作的意识,比如夏令营,比如社区公益活动,比如校与校之间的联谊活动,比如参观博物馆等,体验生活的多姿多彩,培养孩子的健康完善的人格。
二、老师要注意自己的楷模形象?
小学生最善于模仿,善于崇拜,在他们心灵中教师的形象是伟大的,在他们看来老师是慈爱、知识、公信、道德的代言人,老师的一言一行就是社会的最高标准,是他们仿效学习的楷模。小学生会在某些行为发生的第一时间被“洗脑”。所以在平时的教育教学工作中,教师要衣着整洁,精神振作;语言要亲切、自然,可以批评,但不能辱骂;行为要热情大方,经常关爱帮助学生,不体罚学生,为学生心理健康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
(一)对待学生要真诚平等
一切伤害莫过于心灵伤害,尤其老师对学生心理的健康发展影响巨大。一旦学生的心理上经常受到老师或同学的伤害,他们就容易走向极端,会变得冷漠孤僻偏执,处理关系容易冲动,偏离理性轨道,容易产生攻击性、报复性、破坏性等,以此发泄心理受到伤害的不满。为了推动学生心理健康发展,教师必须重视学生的心理变化,要以平等真诚的姿态对待学生的失误,尽量减少对学生心理的伤害。遇到问题多从学生的角度来深思,认真倾听学生的诉求,仔细观察学生,以朋友的身份寻找与学生沟通的话题,在沟通中寻找学生发展的基石。
(二)让嫉妒心理远离学生
对学生来说,嫉妒心理不仅影响身心健康还影响学习。同班同学之间的矛盾很大一部分是由嫉妒引起的。例如:别人的分数高了,就说提前知道答案,或者老师提前辅导过等,这就容易引起其他同学的反感,大家都想躲开他,不愿与他交往,逐渐被孤立。又如因嫉妒他人成绩而“打小 报告 ”,散布谣言,从而给自己造成不良的影响,导致人际关系氛围不好,于是逐渐对学习失去兴趣,在班上打架斗殴,沦落为问题生等。因此,教师要及时适时地帮助他们。首先,要给学生提供客观认识和评价自己的机会,帮助学生确立正确的人生定位。教育学生要全面认识自己,既要看到自己的优点,又要正视自己的不足,扬长避短,发现并开拓自己的潜能,不断提高自己,开创良好的学习氛围。其次,要转移学生的嫉妒心理。小学生嫉妒心理的产生大多是因为出现学习差距引起的,如果引导学生能够正确认识差距产生原因,发掘弥补差距的动力,把嫉妒心理转化为积极努力的精神,每个阶段给自己确定一个奋斗目标,不断奋进,随着学习进步,嫉妒心理也会慢慢弱化,逐渐消失。
(三)多角度引导学生,解决学生心理问题
学生的成长需要教师的引导,为人师者不仅要交给学生知识,更要能够从多方面去把握学生,从多角度去引导学生。对“管不了的学生”可以尝试从以下几方面予以解决。
1.要尊重学生的人格。惩罚批评容易使人产生人格、自尊受到损害的自觉心理,为了获取人格的尊重,人们常常会采取对抗的方式反对处罚批评。小学阶段的学生发展成捣乱生,大多数情况都是因为老师过度处罚批评,学生自尊心受到伤害造成的。所以,老师对待“管不了的学生”应该首先要从尊重他们人格的角度入手,发现其优点和长处,创造适宜其展示自我优点的平台,使学生感受到教师对他的关爱,对他寄予的厚望,体会成功的幸福,促进其进步。
2.采取多元的教育方式。对于上课学习不投入,爱做小动作甚至打架爆粗的学生,教师一味采取批评的方式有时候会产生较好的效果,但如果面对学生不同的问题教育的方式一成不变。久而久之师生都会失去耐心和信心。老师不妨根据他的情况,找出深层原因,分析原因,从尊重关心的角度,从帮助寻找学习策略的角度入手,激发他的学习兴趣,不断的给予正面的激励,引导学生体验成功的喜悦,促使他提高学习热情,树立自信,让他感受到老师的信任,慢慢树立自己是个成功者的意识,这样慢慢会步入学习的正轨。
3.要学会保护学生隐私。创设使学生感到安全的心理测试、治疗的环境和氛围,运用合理而巧妙的“保密方法”,要对测试的真实、可信度提供保障。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更有实效性,让学生毫无顾虑地说出自己的心声,及时做好__。作为教育工作者,应尽可能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老师要正确认识“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对当今孩子成长的重要性,应努力对教育的途径与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创设更好的校园、班级、家庭等外在环境,合理运用教材内容、和谐师生关系,重视精神环境的建设。大数据时代的基层教育,对学校、社会、家庭三者结合的教育网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实施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法时,应尽量做到家校结合、师生结合、家长和老师结合,巧妙用科学的方法对不同个性特征的学生进行不同层面、不同方法的心理健康干预,寻求最适合学生个体教育的方法与手段,尽可能减少学生内心的矛盾性,从而全面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逐步达到学会学习、学会生活、学会做人的目的。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是一个长期的工作,今后的小学心理健康教育也许会采用多种途径和多样化的方法,这有待教育专家和基层教师进一步学习研究。基层教师应该不断地加强自身的心理健康梳理,提高自身心理素质,这样才能更好的帮助和影响学生心理健康阳光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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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在人体血液中发现“可量化”微塑料
科学家在人体血液中发现“可量化”微塑料,科学家首次在人类血液中发现了微塑料,其浓度相当于每1000升水含有一茶匙微塑料。科学家在人体血液中发现“可量化”微塑料。
据英国天空新闻等多家媒体24日报道,在一项新的研究中,科学家首次在人类血液中发现了微塑料。
77%的志愿者血液中含有“可量化”微塑料
荷兰的一个研究小组对22名志愿者的血液进行了测试。结果发现,他们中有17人,即约77%,血液中含有“可量化”的微塑料。
科学家在50%的志愿者血液中发现了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 (PET),这种材料可用于制造饮料瓶。而聚苯乙烯(PS)则存在于36%的血液样本中,它广泛用于食品包装。在23%的志愿者血液中,研究人员还发现了聚乙烯 (PE),这是一种经常用于生产塑料袋的材料。
研究人员将这些塑料碎片描述为“生活环境和食物链中无处不在的污染物”。据悉,这是科学家首次在人类血液中发现微塑料。
50%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到PET英国天空新闻资料图
塑料颗粒会导致慢性炎症
荷兰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生态毒理学教授迪克·维萨克在接受英国《独立报》采访时称:“这项研究发现,近十分之八的志愿者血液中含有塑料颗粒。”他表示,这些发现“当然令人担忧,因为它表明人们显然摄入或吸入了太多塑料,以至于可以在血液中找到它” 。他还补充说:“这些颗粒会导致慢性炎症。”
英国国家海洋学中心研究“人为污染物”的爱丽丝·霍顿博士表示:“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发现,因为实验室已经证明这种大小的颗粒在实验条件下会引起炎症和细胞损伤。这项研究有助于证明塑料颗粒不仅遍布整个环境,而且也遍布我们的身体。目前尚不清楚这种情况的长期后果。”
英国朴茨茅斯大学环境污染专家费伊·库塞罗博士表示:“血液连接着我们身体的所有器官,如果塑料存在,它可能存在于我们体内的任何地方。”
去年的一项研究称,摄入微塑料可能导致人类细胞死亡和过敏反应路透社图
“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
维萨克教授说,由于该研究项目,他减少了自己接触塑料的机会。他告诉英国《独立报》:“是的,我和我的家人尽量避免使用一次性塑料,尤其是与食品接触的塑料。”
他补充说:“房子的良好通风很重要,因为室内的微塑料浓度似乎高于室外。我还会通过盖住食物和饮料,来减少塑料颗粒的沉积。”
据悉,这项研究是由非营利性组织“公共海洋”委托进行的。该组织的首席执行官乔·罗伊尔说:“这一发现非常令人担忧。我们已经在吃、喝和呼吸塑料了。然而,到2040年,塑料产量将翻一番。”
科学家们正在继续揭示塑料污染问题的严重程度,我们也越来越多地看到它对人体的潜在影响。这一领域的最新进展来自荷兰的科学家,他们使用了新型分析工具,首次发现了塑料颗粒被吸收到人体血液中的证据。
上图:科学家首次在人类血液中发现了微塑料,其浓度相当于每1000升水含有一茶匙微塑料。
当塑料袋和塑料瓶等塑料垃圾进入环境时,洋流、风和紫外线等自然力会使它们分解成更小的碎片,称为微塑料。这非常麻烦,因为它们使科学家难以追踪它们在环境中迁移的路径,而且它们可以被活的有机体吸收。
我们已经看到了它对海洋生物的.有害影响,发现微塑料会导致鱼类的动脉瘤和寄居蟹的认知障碍。我们现在还知道,它们会进入人体,通过对人体组织和粪便的研究发现,在每个样本中都发现了塑料颗粒。
这项新研究背后的研究团队试图以此为基础,调查人类血液中微塑料的潜在存在。为了做到这一点,科学家们想出了一种新方法,包括使用质谱仪来检测人类血液中的微小塑料颗粒。
现在,我们已经证明,我们的血液,我们的生命之河,里面有塑料!
这项技术应用于22名健康捐赠者的样本,科学家们正在寻找5种不同的聚合物,这些聚合物被认为是塑料的组成部分。四分之三的受试者的血液中发现了塑料颗粒,这是证明这种物质最终会进入人体血液的第一个证据。平均浓度为微克/毫升,大约每1000升水含有一茶匙塑料。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聚乙烯和苯乙烯聚合物是样本中最常见的塑料形式。研究人员在论文中写道,塑料进入血液的途径“很可能是通过粘膜接触(摄入或吸入)”,并指出空气中1纳米到20微米的颗粒被认为是可吸入的。
那么,这对人类健康有什么影响呢?研究表明,塑料颗粒会对细胞产生毒性作用,并改变细胞的形状。对小鼠的研究也表明,它们可能会渗透血脑屏障,导致高胆固醇和心脏病。但关于塑料颗粒吸收的危险,还有很多需要了解的地方,这项新研究的作者们希望下一步研究这些颗粒如何从血液转移到组织和器官中。
研究报告的作者马尔贾·拉莫雷(Marja Lamoree)表示:“这是第一个这样的数据集,必须加以扩展,以了解塑料污染在人体中有多普遍,以及可能的危害有多大。有了这一发现,我们可以确定接触塑料颗粒是否对公众健康构成威胁。”
这项研究发表在《国际环境》杂志上。
人类血液中首次发现微小的塑料颗粒,引发了人们对其长期健康影响的担忧。
人手上微塑料的特写
英国天空新闻台报道,荷兰科学家发现 22 名志愿者中有17人,即 77%,他们的血液中含有“可量化”的微塑料。
水平很低,平均为每毫升血液中的 微克(百万分之一克)。
但是,仅血液中存在微塑料(日常用品的碎片)的这个事实就非常重要。
最常见的检测到的塑料是 PET,用于制造饮料瓶。
根据发表在《国际环境》杂志上的结果,50% 的志愿者发现了这种情况。
广泛用于食品包装的聚苯乙烯占 36%,用于包装薄膜和袋子的聚乙烯占 23%。
来自阿姆斯特丹自由大学和阿姆斯特丹大学医学中心的研究人员表示,这些微塑料很可能在被吸收到血液中之前已经被吸入或摄入。
他们将塑料碎片描述为“生活环境和食物链中无处不在的污染物”。但以前没有研究能够在血液中检测到它们。
“这里报告的塑料颗粒浓度是所有潜在接触途径的总和:生活环境中进入空气、水和食物的来源,还有可能被摄入的个人护理产品、牙科聚合物、聚合物植入物的碎片、聚合物药物输送纳米颗粒和纹身墨水残留物,”他们总结道。
独立科学家表示,这一发现是可靠的,因为研究人员已竭尽全力排除血液样本受到污染的可能性。
在英国国家海洋学中心研究“人为污染物”的 Alice Horton 博士说:“这是一个令人担忧的发现,因为实验室已经证明这种大小的颗粒在实验条件下会引起炎症和细胞损伤。
“这项研究有助于证明塑料颗粒不仅遍布整个环境,而且也遍布我们的身体。
“目前尚不清楚这种情况的长期后果。”
朴茨茅斯大学环境污染专家 Fay Couceiro 博士表示,不可能将这种小型研究的结果推广到整个人群。
但她补充说:“检测其(塑料)存在的能力对于我们意识到我们需要在该领域进行更多研究的紧迫性至关重要。
“毕竟,血液连接着我们身体的所有器官,如果塑料存在,它可能存在于我们体内的任何地方。”
实验室围绕上述国内外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趋势和面临的国家重大需求,共承担科研究课题134项,其中主持的973国家重大基础研究项目2项,它们分别是湖泊富营养化过程与蓝藻水华暴发机理研究(2002年启动,2800万元,首席科学家刘永定研究员)和重要养殖鱼类品种改良的遗传和发育基础研究 (2004年启动,2500万元,首席科学家桂建芳研究员),主持的863重大水专项2项,它们分别是受污染城市水体修复技术与工程示范( 2003年启动,2583万元,首席科学家吴振斌研究员)和受纳湖湾污染负荷有效削减和生态系统重建技术与工程示范(2005年底启动,2000万元,首席科学家宋立荣研究员),还主持973课题3个,863课题6个,杰出青年基金3项,重点基金6项和欧盟项目1项等。这些项目的承担体现了实验室在国内外相同学科领域的地位和在国家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同时也为实验室的学科发展和自主创新提供了必要条件。实验室共发表SCI收录论文247篇,并有相当多的论文被本学科领域国际顶尖级杂志接受发表,如SCIENCE,PNAS,DEV. BIOL.,MOL. BIOL. EVOL.,J. VIROL.等都发表有水生所完成的论文;发表的论文被国际同行广为引用,据不完全查证,其中105篇SCI论文被SCI刊源论文引用353次。同时,还主持编写出版著作8本,获授权专利23项。通过研究实践和自主创新,一批在理论上有重大突破或在应用上有广阔前景的研究成果已经形成。如2005年已获得的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重大成果长江中、下游湖泊群渔业资源调控及高效优质模式,采用生物操纵和生态对策原理,系统探讨了湖泊无公害渔业的可行途径及主要工艺,提出了湖泊小型鱼类、食鱼鱼类生产力动态估算方法,建立了湖泊鳜鱼规模化养殖、河蟹生态养殖和团头鲂增殖等技术,2000-2004年在长江中下游600多万亩湖泊推广,增加产值超过亿元;2002年获湖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热带、亚热带区域水质改善、回用与水生态系重建生物工艺学对策研究,依据生态学原理,将垂直流构建的人工湿地用于中小城市污水的综合治理,在水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有广阔的应用前景;2003年获湖北省自然科学奖一等奖的银鲫两种生殖方式的遗传基础及其育种意义,首次以确凿的分子遗传证据证明银鲫存在雌核生殖和两性生殖两种不同的生殖方式,并阐明了其遗传基础,取得了一系列的新发现和新认识,发表的论文广为引用,并收入国际知名专著;2003年获湖北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异育银鲫营养、饲料与投喂技术,根据鱼类能量学研究结果,研制出高效、无公害、无污染营养饲料,建立了异育银鲫的合理投喂模式,具有明显的环境和经济效益;2004年获湖北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的重要水产动物病毒病原的鉴定及致病机理研究,在建立和筛选到一批用于病毒增殖的水产动物细胞的基础上,从患病的鳖、蛙、鳜鱼和牙鲆的组织中分别分离到相应的病毒病原,并对这些病毒的病原性质、理化特性、分子结构、致病机理及其免疫应答等多方面进行了系统研究;2004年获总装备部全军武器装备科技进步二等奖的空间飞行环境的生物学效应研究,发现重复再搭载仍然会导致性状分离等新的空间生物学效应,发现质膜、钙离子、细胞储存产物(甘油)共同作用于重力感受、传导和响应的实验证据,设计并生产出进行空间生物学研究的通用生物培养箱;2005年获湖北省自然科学奖二等奖的中国土壤藻的研究,实现了荒漠藻人工大量培养,发明了干旱区微藻固沙技术,首次完成了利用荒漠藻固定野外流沙的试验研究,首创性地开辟了藻-草-灌-乔的荒漠化综合治理新途径;2005年获湖北省科技进步奖二等奖名特优淡水鱼养殖技术丛书,将名特优鱼类养殖品种和技术介绍给广大养殖户,促进了名特优淡水鱼类的健康养殖及其规模化养殖,带动了水产行业科普作品的创作和发展,是科研服务于农村和农民的桥梁和纽带。这些成果有的解决了我国面临的淡水养殖与水环境保护的矛盾问题,有的推动了鱼类发育遗传学和水生病毒学以及渔业生物技术的进步和发展,有的解决了我国城市受损生态系统恢复和重建的技术难题。此外,本实验室在世界上率先开展转基因鱼研究,并一直处于该研究领域的前列。培育出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快速生长转基因鱼家系;首次系统完成了转基因鱼大规模养殖试验,建立了高效、安全的养殖模式。在科技部组织的现场鉴定会上,由包括三名院士组成的专家组一致认定:本项目的完成,使我国在转基因鱼的理论研究和应用前景方面居国际领先水平,为转基因鱼的商品化提供了科学依据。国家科技部等主编出版的《中国生物技术发展报告》认为我国转基因鱼育种处于国际领先水平。针对转基因鱼的生态安全,本实验室创造性的提出了通过构建人工模拟湖泊,在受控隔离的生态系统中进行转基因鱼生态安全评价的策略,自行设计并构建了目前世界上规模最大的转基因鱼生态安全研究人工模拟试验湖泊,全面评价转基因鱼的生态安全。在转基因鱼的遗传生态安全控制策略方面,本实验室取得具有战略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采用反义转基因技术,研制获得性腺完全不发育的转基因鱼。迄今只有本实验室可以通过转基因技术,成功控制鱼类性腺发育。相关研究结果被遴选为第5届国际鱼类内分泌学学术研讨会大会报告,并分别申请了中国和美国专利。与此同时,本实验室还首次提出组织特异性的两性互补外源基因剔除概念,并首次建立了鱼类转植基因定点整合技术,实现了鱼类性腺中的转植基因剔除。在鱼类抗病毒基因细胞模型研究方面,应用差减技术克隆灭活病毒感染鱼类培养细胞诱导的差异表达基因,已鉴定出一批参与鱼类抗病毒和免疫反应的基因,尤其是干扰素系统基因。自2003年底以来,已相继发表论文10余篇,受到国际同行高度关注,如鲫鱼的类-PKR基因于2004年10月在《鱼类和贝类免疫学》发表后,很快被评为该刊的热点论文之一,并已被他引4次,如德、美三家实验室联合发表在《PNAS》上的论文在评价其研究目的时说:这里,我们对一个与哺乳类PKR最相近的来自于斑马鱼的基因进行鉴定和特征分析,该基因的预期产物在N-端含有Z-DNA结合结构域,而不含dsRNA结合结构域。一个类似的基因最近在鲫鱼中已被报道。这些发现支持Z-DNA结合结构域在鱼类抗病毒应答中起了重要作用。在水生态毒理学和生物监测方面,已形成了一系列环境监测和评价技术的规范;建立了我国第一个符合国际标准的二恶英研究专用实验室,按照国际标准对二恶英进行灵敏、准确的检测;承担了国家和地方委托的数十个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多次举办环境生物学监测及水污染治理的国内国际培训班,培养了大批环境生物学监测与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在水污染控制技术与治理工程示范方面,开展了氧化塘与污水净化资源化生态工程及相关技术研究;在内污染防治生态工程技术和湖区生态优化对策等方面取得了重要的成果;研发的复合垂直流构建湿地系统为主的可持续利用水质管理工艺及对策,研究成果已在德国、奥地利和中国武汉、上海、深圳等地推广应用;围绕城市受污染水体的生境改善、生态系统结构优化与系统稳定等问题,研发和集成了水生植物定植、湖滨人工湿地、原位水质净化、藻类控制、基底修复、水力调度等一批水质改善技术,形成以水力调度和水生植物恢复与重建相结合的城市受污染水体修复技术方案,研究成果不仅在示范工程得到应用,而且在武汉新区的规划和建设、六湖连通工程的实施中得到广泛应用,同时为全国其他类似地区水体修复提供借鉴。围绕直接威胁到人类健康和生存的蓝藻毒素,我们从基础和应用两方面开展了研究。在基础研究方面,系统地研究了微囊藻毒素对动物、植物和其他藻类的毒性效应,此项研究加深了对微囊藻毒素环境风险的认识,为制定饮用水和水产品中的毒素阈值提供了科学依据;开展了微囊藻毒素对于水生动植物和其他藻类的生态效应的研究,发现了一种能够吞噬微囊藻并降解其毒素的金藻,且这种金藻具有鉴别产毒和非产毒藻类的能力,此项研究工作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应用价值。在应用研究方面,建立并完善了蓝藻毒素及其分析技术体系,研制出的具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微囊藻毒素标准品及微囊藻毒素ELISA检测试剂盒在国内占据了一席之地,打破了我国藻毒素纯品紧缺及检测方法不完善的尴尬局面。微囊藻毒素ELISA试剂盒已广泛应用于我国环境监测部门、自来水公司、科研院所,在创造了一定经济效益的同时,为我国尚缺的微囊藻毒素国家标准检测方法的制订奠定了基础,为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供水水质标准》中对微囊藻毒素将于2006年6月起进行检验的要求提供方法学依据。与世界上从事藻类学和藻类生物技术研究的机构相比较,本实验室具有全面、系统而且相互衔接的特征。我们的研究覆盖了系统分类、生理生化、分子遗传和环境生物学4个层次。在基础研究方面,有关微囊藻毒素对动物、植物和其他藻类的生态效应的研究与国外同类研究相比是较为突出的;有关蓝藻适应力的遗传学研究在选题和研究方法上能够与国外生物学主流相接轨,发现了一些蓝藻生存适应或细胞分化必需的新基因;鞘藻目的系统学依然是我所藻类学研究的特色之一。在应用研究方面,对于荒漠藻类在生物结皮中作用的研究和人工结皮技术的开发达到国外同类研究水平;发展了葛仙米优良藻种筛选和培养技术,在我国率先实现规模化养殖。底栖动物生态研究旨在定量阐明底栖群落的结构和功能,从而为底层系统调控提供操作依据。在经济底栖动物方面,首次建立了以实现河蟹最大持续产量为目的的放养量模型,2005年底,鉴定专家认为该项成果在河蟹增殖领域居国际领先水平;区域湖沼学的研究致力于运用比较湖沼学的方法和预测生态学的理论探讨泛滥平原生态系统的宏观规律。开展长江中下游富营养湖泊的比较湖沼学研究,旨在定量揭示大尺度上富营养化机理。同时,开展长江江湖复合系统的生境破碎过程与对策研究,以期提出整体保护长江水系生物多样性的战略对策。随着人口的增加,对水产品的需求量在增加,水产养殖也迅速发展。同时,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对环境意识的加强,水产发展越来越面临食物安全、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的挑战。但是由于对水产养殖尤其是集约化养殖中水产动物的营养学、饲料技术和养殖技术等的研究在我国起步较晚,导致水产养殖出现效益低、饲料浪费、环境污染、产品质量差等问题,而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本就是对其营养需求、营养素利用、饲料配方等有关水产动物对环境因子的反应不清楚造成的。针对这些问题,从基础入手,研究水产养殖动物的营养需求、蛋白源利用、投喂技术、能量学利用模式等,为无公害水产养殖提供理论基础。有关鱼类的营养学研究基本上达到国际同类水平,在鱼类能量学模型、补偿生长等方面居国际前沿。本实验室对国家对水产健康发展的根本需求,研究结果不仅可以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指导饲料配方、水产养殖均有重要的意义。部分研究结果表明,通过合理的饲料配方和投喂技术改进,可以明显地节约饲料,降低对环境的氮磷排放,降低养殖成本,减少渔业污染。水环境工程示范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如滇池蓝藻水华污染控制技术研究课题受到国家领导人的高度关注,课题通过验收后,路甬祥院长发来贺信;武汉新区水专项示范工程已得到科技部和地方政府的肯定,科技部李学勇副部长在视察时说,搞水污染治理只有在蓝藻水华最严重的地方做才最有意义,你们有一支队伍在这里,做出了效果,国家要继续支持,你们要继续做下去。针对水环境和水生生物安全提出的重大建议也引起了国家领导人的高度重视,如为《2001高技术发展报告》第五章生物技术对社会的影响撰写的开篇文章《转基因安全与对策研究》,提出了转基因安全问题的三条对策建议;2004年,为中共中央党校撰写了理论学习材料转基因及其安全性,阐述了转基因研究的起源及发展,分析了转基因安全争论的实质,提出了如何正确认识转基因及其安全性的思路。培育的鱼类品种支持地方政府组建了国家良种场,形成了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实验室的国际合作渠道不断拓宽,已成功主办了水环境保护与水污染治理国际培训班 等8次国际和多边学术会议,有10多人次在国际学术组织中任职,与德国、日本、英国、法国、欧盟等研究机构保持着长期友好的合作关系,组织承担并完成了1项欧盟项目。国际合作形式也发生了深刻变化,由我室研究人员出国接受培训、攻读学位或作博士后研究到外国人来我室接受培训、攻读学位或作博士后研究。总之,实验室全体研究人员坚持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扎实工作,积极面向国家需求和国际科学前沿,辛勤探索淡水生态与生物技术前沿领域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努力寻求保护健康水环境和发展可持续渔业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与此同时,实验室也全面完成了更新改造,依托单位中国科学院水生生物研究所投资1400多万元,已基本建成了生态学技术研究平台和分子生物学技术研究平台;并通过研究人员的不断引进和更新,实验室已有50岁以下研究员15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资助者5人;中科院百人计划入选者6人,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3人,通过课题开放等措施,有40多位高级访问学者来室合作研究,进室博士后20多人,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知识结构优化、业务水平较强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已经形成。实验室在国内外相同学科领域的地位和在国家科技发展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得到了明显增强。
理主要研究及其特点:(1)观察:自条件表现理现象外部进行系统、计划观察发现理现象产、发展规律优点:适用范围较;简便易行;所材料比较真实缺点:结难重复验证、精确析;难控制目标现象现;受观察者主观影响(观察者效应、观察者偏差)(2)实验:控制条件某种理现象进行研究;实验室实验自实验优点:揭示关系;重复检验;数量化指标明确缺点:实验情景带极认性质试处于环境意识自接受实验能干扰实验结客观性(3)测验:用套预先经标准化问题(量表)测量某种理品质;直接测验间接测验(投射测验)两种测验三基本要求:1.信度 2.效度 3.标准化(4)调查:某问题要求让受调查者自由表达其态度或意见两种式:问卷调查晤谈使用应注意:1.取代表性 2.试受社赞许性影响优点:用起比较容易收集数据比较快缺点:够严谨;能揭示关系;受研究者主观影响较(5)案:试各面或状况进行深入详尽解收集体现资料进析推知其行原优点:能够解释体某些理行产、发展、变化原助于研究者获某种假设缺点:体研究结论难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