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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省法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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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省法毕业论文

构造主义心理学是19世纪末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实验科学以后,出现于欧美的第一个心理学派,它与相继出现构造主义的机能心理学相对立。其主要代表是冯特和铁钦纳。这个学派受英国经验主义和德国实验生理学的影响,认为心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意识经验,主张心理学应该采用实验内省法分析意识的内容或构造,并找出意识的组成部分以及它们如何连结成各种复杂心理过程的规律。构造主义心理学派是由冯特的最忠诚的学生铁钦纳于内容心理学派形成近20年后在美国建立的,是内容心理学思想的继承和进一步发展。构造主义一词是铁钦纳在美国和威廉.詹姆斯的机能主义论战时采用的概括。1884年,詹姆斯为《心灵》杂志撰写一篇文章,题为《论内省心理学的某些忽略》。在文章的附注中,提到"心理构造"一词,原话是:"纯粹的红色或黄色的感觉元素,及其他心理构造的元素没有存在的根据,因为它们都不是心理的事实"。并于1898年发表《构造心理学的基本原理》一文,阐述了构造心理学的基本立场和主张,正式提出"构造心理学"一词以与机能心理学相对立。铁钦纳的构造心理学虽然与冯特的内容心理学在研究对象、方法和研究问题上基本相似,但在具体看法上并不尽同。冯特讲统觉,认为注意是一种心理过程,除具有选择性外,还有创造性的建造功能,铁钦纳不讲统觉,用注意代替统觉这个概念,认为注意是一种心理状态;冯特把心理现象分析为感觉和简单的感情两种元素,铁钦钠则把它分析为感觉、意象和简单感情三种元素;冯特认为每种心理元素都有两种基本属性,即性质和强度,铁钦纳则认为心理元素的基本属性除性质和强度外,还有持久性、清晰性、广延性等;冯特认为情感包括愉快和不愉快、激动和沉静、紧张和松弛,也就是冯特的情感三度说,铁钦纳认为情感只有"愉快"和"不愉快"。构造心理学是心理学史上第一个从哲学中独立出来的心理学派,它为新兴的心理学提供了一些符合实际的实验资料。但是这个学派的主要代表把一切科学的研究对象都归结为经验,并且坚持心身平行论,他们实质上不承认意识是人脑对客观现实的反映。折叠编辑本段主要观点①心理学应该研究人们的直接经验即意识,并把人的经验分为感觉、意象和激情状态三种元素;②感觉是知觉的元素,意象是观念的元素,而激情是情绪的元素。所有复杂的心理现象都是由这些元素构成的。在研究方法上,构造主义强调内省方法。折叠编辑本段贡献局限构造派是心理学史上第一个应用实验方法系统研究心理问题的派别。在他们的示范和倡导下,当时西方心理学实验研究得到了迅速传播和发展。理论基础为纯粹经验论。把心理学看成一门纯科学,只研究心理内容本身,研究它的实际存在,不去讨论其意义和功用。所以极为狭隘。构造心理学是19世纪末心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实验科学以后出现于欧美的第一个心理学派。它与相继出现的机能心理学相对立。折叠编辑本段衰败原因铁钦纳沿用艾宾浩斯关于研究心理学可仿效形态学、生理学和发生学的提法,主张实验心理学应以分析心理的构造为主要目的。他认为机能心理学虽然有用,但是它必须建立在构造心理学的基础上,好比生物科学的生理学要建立在形态学的基础上一样。他企图从意识经验的构造方面来说明整个人的心理;他只问意识经验由什么元素构成,不问意识内容的来源、意义和作用。在他的实验室中,他只允许被试者报告自己直接体验到的内部经验,不许涉及外界事物的意义和功用,否则就认为被视为犯有所谓"刺激错误",即误以客观存在为意识内容。由于构造心理学为心理学所确定的研究对象过于狡窄和脱离生活实际,同时又把内省法看作心理学的主要方法,因而遭到欧美许多心理学家的反对。还在铁钦纳在世的最后岁月,构造心理学便已逐渐削弱,最后趋于瓦解。但是它同时也从反面推动了其他心理学派的兴起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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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公共行政文化创新的意义、转变及其理念 摘要:公共行政文化创新对于推进公共行政制度变迁,降低公共政策执行成本和塑造现代政府形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这就要求公共行政文化创新必须实现参与型、服务型和法治型行政文化的根本转变,通过树立效益、服务、公开、信用和团队学习等基本理念,以构筑我国21世纪全新的公共行政文化。 关键词:行政文化;公共行政制度;创新 一、公共行政文化创新的现实意义 公共行政文化是公共行政管理之魂,是指导、规范、约束行政主体或行政客体的动机与行为的内在力量,是人们在从事公共行政活动过程中所具有的行政心理、行政思想和行政道德等的总和。公共行政文化必须随着行政环境与系统的变化而作回应或改进性的调整与变革,即实现公共行政文化创新。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加人世贸组织,我国公共行政内外部环境的全球化、知识化和信息化等发展变化,加强公共行政文化创新具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1、公共行政文化创新是推进行政制度变迁的心理基础。道格拉斯诺思认为,制度是调整人类行为的规则,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随着新经济时代的到来,作为世贸组织成员国的中国,竞争的存在迫使行政组织为改善本身的竞争地位而修正制度性架构,也就是要进行行政制度变迁,即一种效率更高的行政制度对另一种行政制度的替代、转换和交易过程。然而诺思还认为,信仰体系决定人们的价值观念,影响着人们制度选择,要使制度变迁成功,必须使信仰体系随制度发生变化。行政制度变迁离不开行政文化的创新,它是推进行政制度变迁的心理基础。人们只有认清旧有行政制度的弊端,以及理想行政制度的优越性,并且及时转变行政思想、价值观、行政情感和行政态度,进行行政文化的创新与转变,才会使人们积极主动地去观察、选择、采纳和制定新的行政制度与政策,才会使行政制度变迁更为科学,更为有效,才会使行政制度变迁更易于人们的理解与支持。否则,人们的观念、价值取向没有得到创新,就无法推进行政制度变迁,甚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抵制行政制度的变迁与推进,增加行政制度变迁的交易成本。 2、公共行政文化创新是降低公共政策执行成本的有效手段。所谓公共政策执行成本指在政策整个执行过程中,所消耗的人力、物力、财力、时间等费用的总和,也称之为“政策运行成本”,它既包括直接的实际耗费,也包含间接的财富损失,尤其是执行部门在实施政策中因宣传、解释、传达等所消耗的资源,以及政策对象抵制和削弱执行效率,加大政策投入而引起的损耗部分。加强行政文化创新就有利于降低政策执行成本。政策制定者和执行者能及时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认清社会发展的趋势和现时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科学地制定合理的有效的公共政策,有利于加深政策执行者对公共政策的理解程度,从而增加政策执行的主动性、积极性和有效性;有利于降低政策执行的宣传、解释和传达成本;有利于人们群体主动抛弃传统封建残留如官本位、依附、保守等陋习,民本位、参与意识得到增强,从而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参与度和支持度,使人们思想紧跟时代步伐,认清实际情况,增加对政策及其执行的理解和配合,从而有效地降低了政策的执行成本。 3、公共行政文化创新是塑造现代政府形象的重要途径。 政府形象作为人们对政府提供“公共产品”的直观评价和内心体验;作为人们对政府客观存在的整体印象和自我认同;作为人们对公共行政的信任度和支持度。良好的政府形象是政府宏观调控、市场监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可资利用的重要资源,是减少政策制定压力和政策执行阻力,提高政策评估动力和政策实施效益的取之不尽的源泉。但是受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在集权、专制思想的控制下,人们被视为政府当局的属民,在政府权力面前俯首帖耳、任其摆布,形成对政府公共行政的冷漠和逆来顺受的思想,被动地接受来自政府施加的影响,并对其有着强烈的依顺心理。然而在信息社会的今天,政府将由权力行政转变为服务行政,人们的意愿和利益要求成为政府行政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因此要塑造现代政府形象,就必须进行行政文化创新,通过转变行政思想和行政价值观,树立现代行政理念,充分重视每个公民的政治地位和合法权利,促进公众与政府的平等交流与互动,提高公众对政府的合法性认同、有效性认可、全面性参与,以此来构建全新、理性、高效的现代政府形象。 二、公共行政文化创新的根本转变 1、由集权型行政文化向参与型行政文化转变。汉代董仲舒提出:“春秋大一统者,天地之常经,古今之通谊也。”由于受这种大一统思想影响,可能引发君主高度集权和专制行政,即所谓“天子为民父母,以为天下王。”传统的集权型行政文化导致了社会的高度整合和权力的高度集中;导致了行政主体地位的缺失和行政客体的压制服从;导致了行政决策和政策制定的非民主性;导致了国家委托一代理运行机制的失衡;导致了官僚主义和寻租性腐败的产生。现代行政文化创新要求由集权型行政文化向参与型行政文化转变。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公共行政的范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很大程度地推动了公共行政文化创新与理念转变。政府上网工程的启动要求集权型行政文化向参与型行政文化的转变,拓宽了行政参与渠道,提高了人们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生动地体现了人们民主地位的复归和真正享受到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参与型行政文化要求一切公共行政活动却必须反映和尊重公民的利益、需要、意志和目标;要求通过各种合法途径或渠道参与公共行政生活,并影响公共行政体系的构成、运行和决策过程等;要求做到政务公开,了解国家和政府的机构设置、权力结构、职能规模和运行机制。 2、由管制型行政文化向服务型行政文化转变。在传统农业社会时期,公共行政系统存在的价值主要是为了实现对整个国家的统治、对社会秩序的控制和对公众的管理与监视。国家与社会之间总体上是控制与被控制、统治与被统治的对立关系。这种传统管制型行政文化的功能在于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控制,建立起符合少数权势集团利益要求的社会秩序,在于实现以暴力镇压为主要特征的政治统治职能。但是,在现代民主社会里,社会公众主体地位的觉醒和民主权利的复归,公众对公共行政的总体价值认识越来越取向于服务型行政文化。实现管制型向服务型的转变,要求重大社会问题的决策,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公共权力的运用,都必须以增进人民福利的最大限度的获得与满足为目标,公共产品的提供,其目的不只是维护少数人的利益,而是为了更好地解决人民的实现问题,维护和增加人们的切身利益。因此服务型行政文化要求加强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和公共服务,充实扩大和增加新的服务项目,改善服务手段,提高公共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3、由人治型行政文化向法治型行政文化转变。中国传统行政文化以儒家文化占主导地位,重在合社会道德标准的情感“内省”和个体的自我道德约束发展到合道德的政治秩序,是靠三纲五常、四维八德,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人治和礼治代替了法治。《左传》认为:“礼,统国家,定社稷,序民人,利后嗣者也。”礼成为公众的社会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通过自律本位的人治和礼治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根据少数或部分政治精英或某个权威人物的个人意志和自我价值取向制定和实施行政决策,治理国家与社会。这种人治型行政文化的主要特征是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主观臆测,缺乏对权力的约束与监督,政策“打架”和频频变动,导致人存政存、人去政息现象的出现;导致目中无法、以权压法的特权存在;导致公众权利的忽视和重大决策的严重失误。因此行政文化创新必须由人治型行政文化转变为法治型行政文化。即从人性不完善的基本假定出发,以法律至上为原则,公共行政系统及其运行机制应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实现依法行政;公共行政系统的一切权力与行政行为都应得到法律的明确规定与制约,并对其运行依法监督,严格控制。通过行政文化创新,在全社会创造严明廉正的法治型行政文化环境,使一切行政行为在法治的轨道上健康发展。 论文其他部分请参考下面的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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硕士毕业论文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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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已获得硕士学位)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2、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3、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

已获得硕士学位后,硕士毕业后论文抽检不会判定为不合格,只会判定为是否抄袭。如果论文判定为抄袭则会被取消学位证。如果只是判定为论文质量或者水平不高则不会被取消学位证,因为这不是学生的问题而是指导老师和答辩老师的问题。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优秀的硕士论文能够反映出作者对所学习专业的理论知识掌握的程度和水平,能够帮助作者构建起良好的完整的知识体系,还能够反映作者独立的科研能力和学术理论的应用水平,对研究的课题的思考和独立见解。

硕士毕业论文抽检不合格会被取消学位证的

2014年教育部制定的《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办法》要求,对连续2年均有“存在问题学位论文”,且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予单位,进行质量约谈。对“存在问题学位论文”比例较高或篇数较多的学位授权点,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者,将撤销学位授权。硕士论文是硕士研究生所撰写的学术论文,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更高的学术水平,更加强调作者思想观点的独创性,以及研究成果应具备更强的实用价值和更高的科学价值。共分为12大类。

硕士论文是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所撰写的论文。它应能反映出作者广泛而深入地掌握专业基础知识,具有独立进行科研的能力,对所研究的题目有新的独立见解,论文具有一定的深度和较好的科学价值,对本专业学术水平的提高有积极作用。

法律毕业论文云南省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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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森林公安的历史发展 摘要]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林衡来执掌的。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 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当时称为“山林警察”。新中国建立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林 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跨入21世纪 以来,森林公安得到较大的发展,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 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关键词]森林公安发展历史 一、中国古代森林警察的职能机构 森林是人类的摇篮,人类就是从大森林中繁衍进化而 来的。至今,森林仍然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基础。 从林业发展史上看,森林警察的职能在古代是由山虞、 林衡来执掌的。中华民国《警察行政》一书,干脆就以此断 言,林衡、山虞为森林警察,这个结论虽值得商榷,但认为 其为林务官员是毫无疑问的。森林警察职能由其执掌也是顺 理成章的事。按照社会发展规律,古代人类社会分工并不明 确,各种职能集一身的情况是非常普遍的。即使在中国漫长 的封建社会里,也长期实行行政与司法合一、军事和行政合 一的体制。在这种体制下,又长期实行军警不分、政警不分 的制度。因此,就其警察职能和具有这种职能的机构来说, 可以追溯到阶级形成和国家产生的最初时期,尽管它有别于 现代意义上的警察。 二、民国时期“森林警察”之雏形 现代意义上的森林警察,可以追溯到北洋政府时期, 当时称为“山林警察”。事实上,更早一点,在民国建立, 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把植树造林、恢复森林作为立国 之本,拟定“森林与建国”六项任务:(1)森林与民生;(2) 建造森林;(3)开发森林;(4)森林行政;(5)山林测量; (6)森林与建设。提出:“防止水灾与旱灾的根本方法,都 是要造森林,要造全国大规模的森林。”中华民国政府成立 实业部,下设农务司管林业行政,后分设农林部,下设山林 司主管。 1912年首颁《林政纲要》11条,其中规定无主山林定 为国有经营,限制滥伐私伐,设山林警察,奖励民地造林, 有山林的省份设林务官及林政机关,提倡经营造林保林等政 务。 1914年11月和1930年先后由农商部与国民政府颁布 《森林法》,分别为6章32条和7章77条,相继制定《森 林法施行细则》。同时制定颁布《狩猎法》与《狩猎法施行 细则》。为保护森林资源,维护林区治安秩序提供法律依据。 1915年7月7日,孝丰县知事因创办山林警察所、制 定周密的警章条文、保护山林工作成效显著受到浙江巡按使 公署的表彰。1919年,省警察厅下令改山林警察所为森林 警察队,属县警察局管辖,编制42人,配有武器,设巡官 1人(后改名队长),由邑绅推荐。森林警察轮流驻在竹林 大年地区,巡山护林。安吉县也设森林警察,分驻在云野公 司及桃南、桃北、三港林业合作社,巡山护林。同时,山主 还雇看山人员,分片管山。一旦发生挖笋、砍竹、伐木事件, 看山人员即报告森林警察处理。 1916年(民国五年)由江苏省教育团体出资经营的江 苏教育团公有林(后改称为江苏省教育林)。该团体经巡按 使将组织情形呈报大总统比准,并报内务、财政、教育、农 商各部备案。该团体在《组织大纲》中提出“关于公有林之 保护,得酌设森林警察”。 1924年(民国十三年)8月22日,内务部警政司答复 “湖北省警务处函询山林警察是否订有专章”一文记载“因 查森林警察条例早经本部与农商部从事会商,目下尚未定 完。在此项条例未经公布以前,自可比照矿业警察之例,仍 属警务处主管,会同实业厅办理其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及服 务身份应一律同函复湖北省警务处查照”。湖北省是中国近 代最早建立警察的省份,其询问“各省外县拟请等设之森林 警察其统系应属于何处,关于选募巡警之资格,暨服务身份 与普遍行政警察一律统希详复等”,说明当时各地方自行建 立森林警察已经比较普遍了。 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内政部鉴于森林警察职能非普 通警察所能代替,有必要专设森林警察。于是,1929年(民 国十八年)9月2日至7日,南京国民政府农矿部召开林政 会议,通过林政司拟请中央设立森林警察训练所案——由农 矿部主持办理的决议案。1929年11月在会同农矿部筹设渔 业警察的同时,商请农矿部共同制定森林警察各项规章,但 被农矿部以当时森林法尚未经立法院审议公布,拟订森林警 察规程无所依据为由予以搁置。 1930年7月7日中央模范林区管理局根据实际需要先 行组建设置了自办的森林警察。中华民国的警察讲义一类书 也是认定森林警察建于7月7日。森林警察成立后单独列编, 并专设训练员1人。后来因为经费困难,改由该局技术课员 与各林场管理员兼管。该森林警察经费由林区管理局经常费 项下开支,有长警70名、步枪25支,分驻于下属各林场, 由林区管理局技术课课员及各林场管理员兼管,担任森林保 护任务。农矿部改为实业部后,森林警察事务转为实业部林 垦署掌管。 1943年2月15日,当时的南京政府行政院公布施行了 《森林警察规程》,第一次用法律形式规定了森林警察机构 设置办法、人员及装备。当时的森林警察的职责有以下几种 [1]: (一)维护林区的日常管理 主要是验狩猎、采伐、割草、引火等证书及其他护林 事务。 (二)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保护林业工作人员,预防和侦缉森林犯罪,处理扰乱 林区、林场秩序或妨害森林作业的事件。 (三)保护森林资源 防止人畜残害或盗伐森林,预防和处理森林的各种气 象灾害,防治森林病虫害,预防及扑灭森林火患。 森林警察对在林区、林场内发生的普通违警案件,除 地方警察机关委托或命令之外,应移送当地警察机关或乡镇 后处理。遇紧急情况时可在辖区外逮捕森林罪犯,但应立即 移送当地司法机关或治安主管机关依法处理。必要时也可报 请附近地方警察或民团、军队等协助维持治安秩序。 根据当时的《森林警察规程》,森林警察的设置完全实 行自愿原则,由呈请人自愿提出申请,写明森林所有权人名 称,森林所在地面积及林区界限,业务概况及工人人数,所 需森林警察或驻卫警察名额及枪支弹药情况。根据森林所有 权不同,当时森林警察的配置及任免程序也不同。 国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由该森林主管机关或受 委托的管理机关分呈内政部和农林部核准设置,两部核准11 后,致函该国有林所在地省政府并转告有关县政府。 公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则由该森林主管机关呈 请省政府核准,省政府核准后报内政、农林两部并通知公有 林所在地县政府。私有林,如需设置森林警察应由该森林所 有人向森林所在地警察机关或县政府申请派遣驻守警察,警 察机关或县政府批准并派遣后,报省警察主管机关和省林业 主管机关会呈内政、农林两部备案。森林警察受林业主管部 门的监督的指挥,其所需经费由各森林主管机关或私有林所 有者支出。国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农林部会同内政部任免, 公有林及私有林的森林警察官由省政府任免并分报内政、农 林两部备案。 三、新中国成立后森林公安机关的设置 建国后,国家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发展极为重视,根据 林业行政管理体制特点和保护森林资源的实际需要设置了 林区森林公安机构,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新中国森林公 安机关的建立和发展,大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2]: (一)第一个阶段是初创阶段(1947-1966) 1951年1月12日,为加强保护国家森林及林业生产设 备,严防敌特破坏与火灾发生,东北人民政府主席高岗签署 了《关于建立森林公安机关的决定》(东政公字第2号),在 森林工业总局所属的各森林工业管理局(即松江、伊春、牡 丹江、吉林、辽东、黑龙江6个管理局)下设森林公安处。 其在业务上受所在各该省省公安厅领导,在行政及日常工作 上受各该森林工业管理局领导。其业务范围为:(1)组织与 教育员工进行护林防火、防奸、防匪等工作。(2)调查与检 举敌特及反革命破坏分子。(3)研究与指导护林与防火等工 作。(4)协助行政上指导与教育森林警卫队。决定还对森林 公安处的内部机构及下属机构设置、职能、人员、编制、待 遇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这是1949年后,全国第一部由地 方人民政府颁布的有关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件。1953年6 月,经政务院批准,在黑龙江、吉林和内蒙古林区的国营林 业局设立了林业公安局。当时的任务主要是清匪反霸,肃反 肃特,保障林业生产的顺利进行。 50年代后期,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我国有限的 森林资源遭到一次极大破坏。60年代初期,国家调整政策, 采取了许多保护森林资源的措施,使林业公安机关获得了长 足的发展。国家从法律和政策上明确了东北国有林区的林业 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从多项投入上加强林业公安队伍建 设。60年代初,南方林区也相继建立了林业公安派出所。 其中,浙江、江西、广西、湖北等7省、自治区共有林业公 安民警500多人,设立派出所129个。南方集体林区的森林 资源及安全保卫工作得到加强。这样,在全国南北方的重点 林区中,都有了一定规模的林业公安队伍,保护森林和野生 动植物资源已成为林业公安机关的重要使命,由于地处深山 老林,“一人一马一杆枪,防奸反特打豺狼”,是当时森林 公安生活的真实写照。 (二)第二个阶段是文革期间(1966—1976年) 文化大革命期间,林业公安工作随着全国公、检、法 机构被冲击处于瘫痪状态,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陷入困境。 (三)第三个阶段是改革开放初期,森林公安恢复和 发展阶段(1976—1998年) 直至1976年结束了十年动乱,尤其是党的十一届三中 全会的胜利召开,经过拨乱反正,林业公安工作得到了恢复 和发展。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为适应林业发展的新形势和强 化森林和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新要求,政府在林业建设方 面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依法治林开始提上历史日程。 1979年1月15日,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资源制止乱砍乱 伐的通告》中,明确提出要建立林区派出所,保护森林,维 护林区治安。1979年2月2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试行)第9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革命委员会, 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重点林区设立公安局、派出所,配备 森林警察,加强治安,保护森林。”这是建国以来由国家最 高权力机关颁布的关于森林资源保护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12月林业部、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 院联合发出《关于在重点林区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检察、 法院组织机构的通知》,要求在重点林区组织建立与健全林 业公安机构,在国有林业局、检材水运局设立林业公安局; 在森林资源比较多的省、地(市)、县设立林业公安处或林 业公安科、股;在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建立林业公安局或派 出所。 1981年3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保护森 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发[1981]25号)文件中 明确指出,林区要抓紧建立与健全林业公安机构。1982年 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 急通知》明确指出,对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分子情节严 重的和对包庇、支持、怂恿破坏森林资源的领导干部构成犯 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到1983年6月底,全国林业公安队伍已覆盖25个省、 自治区。其中14个省区建立了林业公安局(处),大面积国 有林区建立了149个林业公安局,163个地、县建立了林业 公安科(股),林业派出所1 730个,民警17 000余人。 1984年9月公布的《森林法》,确定了保护森林、发展 林业的法律地位,对盗伐、滥伐和其他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 行为适用法律条款作了详细规定。1984年国务院批准林业 部、公安部《关于解决林业公安体制问题的请示》(林发政 〔106〕号),同年劳动人事部发出《关于林业公安体制问题 的通知》(劳人编1984〔70〕号),同意林业部设立林业公 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实行双重领导,该局所需编制,在 林业部机关行政编制内调剂解决。同意地方林业公安机构列 入国家公安系列,武装森林警察列入人民武装警察序列,实 行双重领导,以地方为主的体制。林业干警工资标准、着装、 武器装备等,分别执行国家公安干警和人民武装警察的统一 规定。人员编制、经费开支仍由林业部门承担,县以上林业 公安编制在各级林业部门编制中解决,国营林业企业、事业 单位的林业公安机构和林区派出所的编制分别列入企业、事 业编制。1984年8月公安部发出《关于将林业公安局编入 公安部序列的通知》〔(84)公(政治)字48号〕,将林业公 安局编入公安部序列,为十六局,11月林业部公安局正式 建立。 1985年10月公安部和林业部在昆明联合召开了有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长,林业(农林)厅(局) 长参加的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1986年1月两部又联合 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林安字〔1986〕1号), 《纪要》具体规定了(1)林业公安的任务;(2)林业公安 机关的性质、职责权限和管辖范围;(3)林业公安机关的管 理体制;(4)林业公安机关的经费和装备;(5)加强林业公 安队伍的建设5个方面的内容,明确了保护森林资源是林业 公安工作的首要任务,再次明确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 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 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原则上行使同级地 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由此可以看出,森林公安工作包 括森林公安队伍管理、机构建设、维护国有林区的社会治安 秩序、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预防 和扑救森林火灾等内容性质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执法力 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是国家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各级林业公安机关迅速传达贯彻迅速把工作重心转移到保 护森林资源上来,极大地推动了森林公安事业的发展。 为加强林业公安保卫工作,1986年1月10日,林业部、 公安部联合发出《全国林业公安工作会议纪要》明确指出: 林业公安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是公安机关派驻林区 保卫森林资源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的武装性质的治安行 政力量,原则与行使同级地方公安机关的职责和权限。 1987年6月30日,针对长期存在的林木超量采伐仍难 以控制,森林资源持续下降。乱砍滥伐屡禁不止,愈演愈烈, 一些国营林场和自然保护区的林木,也遭到盗伐哄抢。造成 这种状况的直接原因,主要是林业改革中某些具体政策失调 和存在漏洞,林政和资源管理不严,对犯罪分子打击不力。为了坚决煞住这股歪风,进一步从政策和制度上堵塞漏洞, 严格加强森林资源管理,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 南方集体林区森林资源管理,坚决制止乱砍滥伐的指示》, 由于哄抢林木事件在全国各地愈演愈烈,也促使国家对森林 公安队伍建设的不断重视。 1992年7月1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 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警衔条例》和《国务院批转公安 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发[1992] 49号)规定,“评定授予警衔的人员,必须是属于人民警察 建制的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各级公安部门(包括公安部 门设立在铁道、交通、民航、林业部门的公安机构)”,林业 公安才真正在国家法律中得到确认,使林业公安真正成为国 家公安的组织部分。 森林公安干警按规定评定了警衔。森林公安警察干部 管理,按人民警察法规定和公安部的要求进行。各级森林公 安机关的领导干部,由所在单位林业部门推荐,征求同级公 安部门意见后,报经上级森林公安机关同意,按干部管理权 限,由干部管理部门办理任免手续。森林公安民警的调入, 原则上要从公安警察院校毕业学生中分配调入,若从其他部 门调入,必须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经过严格的考试和考 核;地(市)以下,必须报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安 处(局)审核同意后,再由所在地的人事部门办理调入手续。 1992年7月1日起,我国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凡森 林公安人民警察,警司、警员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森林公安处(局)审核,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批, 公安局长任命;警督警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公 安处(局)申报,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审核,报公安部审 批,公安部部长任命;三级警监,由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 申报,公安部审核,警衔领导小组审批,公安部部长任命; 二级警监以上警衔,由公安部申报,警衔领导小组审核,由 国务院总理任命。 (四)第四阶段,1999年至今,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化 建设阶段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 中的第十条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依照国家有 关规定在林区设立的森林公安机关,负责维护辖区社会治安 秩序,保护辖区内的森林资源,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在国 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授权的范围内,代行本法第三十九条、第 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这 一规定,既明确了森林公安机关的法律地位,又明确了森林 公安机关的职责,也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以保护森林 和野生动物资源为己任的原“林业公安”的称呼,即“森林 公安”。因此,随后的“林业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律的规定, 统一改称为:“森林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迎来了进一步 完善和规范化建设阶段。 截至到2004年底,全国除上海市外,30个省(区、市) 共建立森林公安机构6 769个,局级机构1个(国家林业局森 林公安局即公安部第十六局);省(区、市)森林公安局(处) 31个(森林公安局28个,森林公安处3个);地市级机构375个; 县级机构1 590个;派出所4 767个,实有警力56 483人。 200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2005]42号文形 式正式印发《关于解决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编制和经费问题 的通知》。多年来,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为保护森林及 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生态安全、维护林区社会治安秩序做 出了突出贡献。但由于多种原因,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机关 编制不统一,经费渠道多样且不稳定,严重影响了队伍稳定 和职能作用的发挥。国办42号文件的下发实施,有效破解了 长期以来制约森林公安及林业检法队伍建设和发展的瓶颈 问题,对稳定队伍、凝聚警心、鼓舞士气、强化职能,对做 好“相持阶段”生态保护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编制纳入政法专项编制序列,经费列入 各级财政预算,是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公安机关长期为 之努力,广大森林公安民警热切盼望的重大问题。现在国务 院决定抓紧解决这一问题,这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加强生态 建设和保护工作做出的重大部署,是林业生态保护取得的又 一项重大成果,是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发展史上的一件大 事,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林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的高 度重视,对森林公安和林业检法队伍的关心和爱护。 参考文献: [1]韩延龙、苏亦工:《中国近代警察史》(上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0年1月第1版,第660-662页。 [2]蒋先进、罗锋主编,《警察业务全书—保卫工作卷》,群众出版社出 版,1996年7月第1版,第379-385页。 作者简介: 胡建刚,男,1967年4月出生,籍贯江苏宜兴,南京森林公安高等专 科学校治安系副教授,研究方向治安学、林区治安管理。 ≈≈≈≈≈≈≈≈≈≈≈≈≈≈≈≈≈≈≈≈≈≈≈≈≈≈≈≈≈≈≈≈≈≈≈≈≈≈≈≈≈≈≈≈≈≈≈≈≈≈≈≈≈≈≈≈≈≈≈≈≈≈≈≈ (上接第9页)江各民族与周边国家俄罗斯、日本、朝鲜、 南韩等国的民族文化的比较研究。省社会科学院承担的国际 课题《中国赫哲族与日本阿伊努的文化比较研究》,就是对 这两个跨国民族的信仰文化、民间文化、饮食文化、服饰文 化、居住文化、丧葬文化、婚俗文化等进行详细的比较研究, 揭示这两个民族的文化交流关系。 三、研究建议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有了长 足发展。涌现出了一批少数民族学者,如赫哲族的尤志贤、 尤金良,鄂伦春族的韩有峰、孟淑珍,锡伯族的吴克尧,蒙 古族的波少布,鄂温克族的那晓波等。这些少数民族学者在 我省少数民族文化研究上起到了生力军的作用。 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我国的赫哲族人口很少,只 有4 640人,我省只有3 910人(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数)。 但近几年来关于赫哲族的研究,已引起世界各国学者的注 意。德国的付玛瑞、南荣国,瑞士的米歇尔,意大利的马嘉, 加拿大的纳尔,韩国的李钟周,俄罗斯的那嘉、谢尔盖·华 西里维奇,日本的池上二良、浅川滋男、大贯静夫、涩谷武 等学者,先后来黑龙江进行考察研究,有的多次前来调查采 访。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研究已超出国界,成为国际性的学 术研究。这些外国学者回国后,发表了专著、论文,翻译了 黑龙江少数民族文化的研究文章和民间文学作品,提高了黑 龙江的知名度。面向21世纪,为了把我们黑龙江省少数民 族文化研究推向一个新阶段,特提出如下建议: 1.挖掘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为龙江经济发展服务。 2.从省社科院、省文联、省文化厅、省民委、省民族 博物馆抽调人员,组成我省少数民族文化抢救小组,在3~ 5年内,对我省赫哲族、鄂伦春族等民族文化进行重点抢救。 3.责成出版部门出版一套《黑龙江民族文化系列丛书》, 包括民族历史、民族风情、民间文学、民族工艺、民族艺术、 民族经济等著作。 4.建立定点少数民族风情旅游区,吸引中外游客前来 旅游,体验民族风情,品尝风味菜肴,观赏民族歌舞,购买 民族工艺品和旅游纪念品。 5.帮助少数民族发展有特色的工艺品生产,如桦皮工 艺、鱼皮工艺、鱼骨工艺等,增加民族地区的经济收入,为 发展我省旅游事业作出贡献。 6.在民族聚居地的中、小学,开设民族语言课,讲授 民族文化的基础知识,使少数民族下一代对自己民族的文化 从小就有所有了解。 7.组织省、市电视台拍摄反映我省少数民族50年来发 展变化的纪录片、风情片,向中央电视台推荐,向国外电视 台推荐。 8.在博物馆、报纸、电台、电视台、大街宣传栏、宾 馆接待室等地,用图片、文章、录像、实物等宣传我省少数 民族文化。让广大群众了解我省少数民族文化。 9.拨专项经费支持民族文化研究事业,出版学术研究 著作和普及读物,支持本省学者到日本、俄罗斯等国访问, 召开国际民族文化学术研讨会,让研究成果走出国门,走向 世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实施细则》,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到2000年达到30%。各州、市、县人民政府按照森林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和全省的奋斗目标,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第三条 植树造林应当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扬长避短,发挥优势。坚持实行多林种、多树种相结合的原则,建立良好的生态系统和协调发展的林业经济结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实际出发,按照国土规划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和年度造林计划。植树造林应当遵守技术规程,保证造林质量。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造林面积内成活率达到85%以上的,为当年造林完成面积,成活率不足85%,应列入次年补植补造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林木种子园、母树林和良种繁殖基地,加强苗圃建设,逐步实现树木良种化。引进种苗,就当严格检疫,进行栽培试验。 新造林地必须实行封山护林,落实管护责任,切实加强管理,严防森林火灾。禁止砍柴、放牧。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防治;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防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自留山”、“责任山”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合同制,明确林木、林地所有者和经营使用者的权、责、利关系,建立和健全双层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强生产、技术服务,促进林业发展。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在山林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以自愿实行多种形式的联合经营,统一组织造林、护林,统一组织联合采伐、销售木材,联营收益分成。 “自留山”应当限期植树造林或种草养畜,限期内达到造林绿化要求的,应当给予奖励;逾期未达到植树造林要求的,应当征收绿化费。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责任山”的经营管理,必须按照规定签订合同,明确林木管护措施和植树造林要求,严格执行承包合同。 县、乡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有条件的地方,调整一些宜林荒山,安排给机关、厂矿、学校和部队植树造林,林地所有权不变,收益合理分成。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健全林政管理机构,充实管理人员,特别是要加强基层的林政管理工作队伍的建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在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实施国家关于森林资源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 (二)进行森林资源的调查和统计分析,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制度,掌握资源消耗增长变化情况; (三)组织制订林业区划和森林经营方案的编制及其成果审定; (四)监督实施森林采伐区的规划设计和采伐、更新规程; (五)对新造林进行验收。第六条 严格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度。除房前屋后和自留地的零星林木,允许群众自采自用或者零星出售的烧柴以外,凡采伐国有林、集体林(包括“责任山”自留山上成片的成材林)的商品木材、企业加工自用木材、地方用材、乡村和群众自用材、大宗商品薪炭柴,一律纳入统一计划,由省级计划部门按年度下达,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各级木材采伐计划不得层层加码、突破当年的采伐限额。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经过批准,领取采伐许可证,采伐证不得重复使用、买卖。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严格进行监督、检查,严禁偷砍盗伐、乱砍滥伐。 采伐林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更新造林的面积和株数必须大于采伐的面积和株数。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木材流通环节的管理,保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从事木材经营的,须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禁止无照经营木材。运输木材出县的,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木材运输许可证;运输木材出省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发放木材运输证件。木材运输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营木材经营单位,要疏通渠道,资源环节,认真为木材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各种服务。第八条 调整能源结构,保护森林资源,降低薪柴消耗。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农村居民,要大力种植薪炭林,采取自造自用、联营共用等多种形式,建立人工薪炭林业基地。凡有煤炭或者其他能源可以利用的地区,应当积极实行以煤、以电代柴,推广使用太阳能和沼气。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确需使用薪材作燃料的,要改灶节柴,制订烧柴消耗定额,超过定额的,加以育林基金。有条件使用其他能源的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停止烧柴,逾期不改的,处以逾期烧柴价值3至5倍的罚款。

云南省白内障的毕业论文

眼底病专家王慧擅长:眼科疾病、眼底疾病的诊断、治疗和手术 。经历:1986年毕业于昆明医学院医疗系,曾任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眼科副主任,先后在华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眼科、北京大学人民医院眼科、香港中文大学眼科及视光学系威尔斯亲王医院、香港眼科医院学习深造。1993年在西南地区率先开展激光治疗眼病,累计完成激光手术上万例次;1996年师从全国著名眼底病专家严密教授研攻眼底病,并开设眼底病专科门诊,开展直视下冷冻巩膜扣带术、玻璃体视网膜手术、白内障玻璃体视网膜前后联合手术上万余例。对糖尿病视网膜病变、视网膜脱离、眼外伤、黄斑病变的治疗处于全省领先水平。孙鹏擅长:眼外伤手术治疗、眼底病诊断治疗。经历: 2007年7月毕业于昆明医学院研究生部眼科专业,曾就职于云南省第二人民医院眼科。先后在眼角膜病组、眼外伤组、眼肿瘤组、眼底病组、视光学组及辅助检查组进行临床工作。可熟练完成眼科常规门诊手术,可独立完成眼外伤手术、简单玻璃体切割手术及视网膜脱离的外路手术,熟练应用激光治疗眼科常见多发病。曾参与赵家良教授组织的低视力原因流行病学调查,负责疾病的筛查工作。准分子专家李旭松擅长:屈光不正、角膜病等眼科疑难杂症。经历:华西医科大学毕业,曾在中山医科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任职任教多年,原云南省梯古眼科医院院长,全国十余家知名医院眼科特聘教授。中国最早开展 准分子屈光手术的医师之一, 10多年临床经验,成功治愈全球屈光不正患者130000余例,在准分子激光治疗疑难屈光不正方面(如:混合散光、继发性远视)有自已独特的经验和造诣。 在国内外专业杂志发表专业论文80余篇,专著多部,获军内及省市级科研成果多项。多次出国进行学术访问和交流,多次受邀前往台、港、澳地区指导开展 LASIK手术,并为台湾各医学院和医院培训准分子激光骨干医生200余名。2008年,在全球海拔最高的地区——西藏成功开展准分子激光屈光手术,成为 全球第一位在最高海拔地区成功开展准分子激光技术的医生。黄景华擅长: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远视、散光的诊断和治疗。经历:从事眼科工作10余年,积累了丰富的临床经验。擅长准分子激光治疗近视、远视、散光的诊断和?治疗,已成功为上万例近视患者实施手术治疗。多次参加国内及省级的眼科学术交流会议,发表论文数十篇。白内障专家龚永祥擅长:微创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人工晶体植入矫正高度近视眼 。经历:1975年毕业于北京医科大学,从事眼科临床研究工作40余年,原云南省红会医院白内障专科主任。在白内障超声乳化摘除、多焦点人工晶体及 带散光的人工晶体植入、高度近视眼手术矫治等方面有很深的造诣,已成功实施白内障手术3万余例。2002年由国务院7部委联合授予“全国白内障康复先进个 人”荣誉称号;2008年在省内率先引进植入式隐形眼镜矫正近视眼技术,并已成功完成200余例。2009年引进同轴微切口白内障超声乳化技 术,使我省白内障摘除技术进入微创时代,与国际接轨,为我省微创白内障摘除和人工晶体植入矫正高度近视的开创者。《国际眼科杂志》特约编委,在国内眼科核 心期刊发表论文20余篇,在白内障摘除、人工晶体植入及人工晶体设计等方面获得“实用新型专利”3项。多次在国内眼科会议上交流微创白内障手术技巧和人工 晶体植入矫正高度近视眼的临床运用成果。唐建擅长:表面麻醉下白内障超声乳化术及人工晶体植入术、准分子激光角膜屈光手术、青光眼手术、复杂眼外伤的诊治等。经历:毕业于华西医科大学,从事眼科临床工作10余年,曾在第三军医大学、华西医科大学从事眼科医疗、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其中 有关白内障、高度近视和疑难近视方面的多项研究发表在《中国实用眼科杂志》、《眼科研究》、《眼视光学杂志》等国家级眼科核心刊物上,是美国VISX公司 波前像差激光技术认证专家之一,并多次在全国学术会议上发言。医学验光配镜专家汤惠芬擅长:眼屈光性疾病、儿童斜弱视诊治。经历:1969年毕业于昆明医学院,曾任云南省交通中心医院眼耳鼻喉科主任,从事眼科工作30余年,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医德高尚,在患者和业内有良好的口碑。2001年以后专门从事视光学方面的工作,曾任同协眼科主任,擅长屈光不正、小儿斜弱视的诊断与治疗。龙俊飞擅长:各种屈光不正及渐进多焦点镜片、RGP的验配。经历:毕业于首届昆明医学院眼视光专业,本科,从事眼视光工作10年,曾在广州军区总医院、武汉爱尔、重庆爱尔视光部学习,擅长各种屈光不正(近视、远视、散光)及渐进多焦点镜片、RGP的验配和小儿斜视检查,对各种疑难屈光问题有较丰富的临床经验,在眼科特检(A/B超、眼底荧光造影、视野、OCT、UBM、视觉电生理)方面有独到的见解。

护理毕业生论文题目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重,对护士人才的需求越来越大,各位,大家看看下面的护理毕业生论文题目吧!

1、基于计划行为理论注册护士帮助住院患者戒烟行为的研究

2、PDCA循环管理法在提高ICU护士手卫生依从性中的应用

3、护士分层级管理模式在提高临床护理管理质量中的效果

4、品管圈活动降低护士医嘱漏签字率的效果分析

5、临床护士心理护理使用频率与工作环境的相关性分析

6、浴巾翻身法在预防神经外科护士职业性腰背痛的效果观察

7、产后护士返岗培训模式的建立与应用

8、大数据时代下我国公立医院人力资源配置及其优化

9、病理科医务人员职业危害因素认知及职业防护调查研究

10、高校附属医院全面预算管理考评指标体系的构建及研究

11、探讨综合医院医护人员的职业防护情况与研究对策

12、医务人员工作满意度与生活质量相关性研究

13、高职高专护生职业态度形成的相关因素分析及教育干预

14、学习满意度量表测量护士院内继续教育培训满意度的信度与效度

15、实习护生疼痛管理知识和态度现状调查分析

16、基于能级进阶的护士分层培训模式构建与实践

17、英国格洛斯特郡医院护理在职培训见闻与启示

18、循证护理干预在防治混合痔术后排尿困难及尿潴留中的应用研究

19、循证护理应用于中西医结合治疗心房颤动伴心力衰竭的效果观察

20、“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在高职内科护理学中的应用研究

21、应用“一医三护”心肺复苏术教学法提高急诊科新护士医护配合能力的探讨

22、护理专业学生的职业精神教育

23、情景模拟教学法对本科护生自主学习能力的影响研究

24、探讨整体护理理念在神经内科实习护生护理理念中的作用

25、案例教学法在骨科护理教学中的应用效果分析

26、无创呼吸机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病的循证护理干预效果分析

27、少数民族地区护理实习生职业暴露的知信行现状及影响因素

28、如何进行学生职业意识和职业素养的培养--以中职护理学生为例

29、浅谈护理实习生的带教管理

30、论高职护理专业课程文化内涵建设

31、1例成骨不全患儿外固定架固定术后护理的循证康复实践

32、循证护理对老年肿瘤压疮高危患者的影响分析

33、循证护理在预防呼吸机相关性肺炎中的应用

34、钢铁作业工人职业紧张与高血压现况研究

35、中药热奄包联合场效应治疗仪治疗膝关节骨性关节炎疗效观察与护理干预

36、分期治疗联合护理干预周围性面神经麻痹疗效观察

37、中医护理对社区糖尿病患者的干预效果探讨

38、中风急性期言语蹇涩放血疗法的护理体会

39、护理干预在调畅气机法配合针刺治疗血管性痴呆的疗效观察及护理

40、轻中度高血压的中医护理干预

41、介入室护士全程参与急性冠脉综合征PCI围手术期的护理

42、护士反串患者模式在神经内科重症监护病房的应用

43、重症蛇咬伤的持续缓慢低效血液透析串联血液灌流治疗及护理体会

44、宫颈癌介入治疗患者围手术期护理

45、围术期护理干预对造口患者术后生活质量的影响

46、卧床患者常见并发症的护理管理现状

47、医院获得性压疮预防管理体系的构建与运行

48、医疗机构实施留置导尿管护理的临床实践调查

49、ICU护士对开放性探视制度的信念和态度现状调查

50、护士职业获益感对留职意愿影响的研究

51、护士沉默行为与工作疏离感、组织氛围的关系研究

52、老年住院患者口腔健康状况调查

53、分层培训在神经外科护士岗位管理中的应用

54、妊娠急性脂肪肝患者剖宫产术的护理

55、品管圈活动在中西医结合治疗老年白内障中的应用效果

56、关爱护理在妇科肿瘤患者中的应用效果

57、综合护理模式对初产妇泌乳情况影响的观察

58、护士情绪劳动问题及其管理干预的研究进展

59、动脉留置导管致动脉血管内皮损伤防护研究进展

60、呼吸机相关性肺炎的护理

61、多发性骨折合并脂肪栓塞综合征的护理

62、分层次互动式临床护理带教的前瞻性研究

63、手术室护理实习生带教工作的研究探讨

64、论高校护理学生就业心理分析与对策

65、骨外科护理教学方法的探索

66、人文关怀护理对直肠癌结肠造瘘口围手术期患者负性情绪及生活质量的影

67、医护合作型肠造口病人健康教育路径的构建与应用

68、新护士情绪调节与护理工作绩效的相关性研究

69、冠心病冠脉介入治疗术后的护理

70、腹膜透析初期容量超负荷的原因分析及护理对策

71、护患沟通在临床护理中的重要性

72、临床护士对消毒供应相关知识认知程度调查

73、机械通气患者的口腔护理效果比较

74、外科术后切口相关因素分析与护理教育

75、浅谈高职男护生的职业素质培养

76、医院信息化建设在医疗风险管理中应用的'探讨

77、刍议献血过程中职业暴露的预防

78、高职高专护理管理学课堂教学质量评价

79、中医辨证施护对老年性痴呆的应用效果

80、呼吸内科重症患者的临床护理探讨

81、急性重症胆管炎患者的护理探讨

82、食管癌术后胸内吻合口瘘的护理管理体会

83、风险管理在胸外科护理管理中的运用与效果评价

84、普通外科患者手术医院内感染发生率和手术室护理关系

85、心理护理对精神病科抑郁症患者的临床干预研究

86、一级质控在科室护理管理中的作用探讨

87、优质护理在甲状腺患者围手术期的护理管理效果分析

88、机采血小板捐献者产生不良反应的护理干预分析

89、精神科护理安全隐患与防范措施研究

90、综合护理干预对继续发型肺结核合并高血压患者的效果观察

91、膝关节骨性关节炎中西医护理的探讨

92、早期康复护理对老年心血管病患者的疗效观察

93、小儿先心外科开展优质护理服务对护理质量的影响

94、小儿重症肺炎合并心衰的护理

95、中西医结合护理对膝骨关节炎关节功能及疼痛探讨

96、小儿病毒性心肌炎护理体会

97、ICU激发脑复苏生命力护理临床路径研究

98、不同部位急性心肌梗死患者心律失常的监测和护理对策分析

99、护理干预措施对ICU冠心病患者的心理焦虑状况的影响分析

100、短暂性脑缺血发作患者的整体护理

101、优质护理干预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影响效果观察

102、优质护理干预对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的临床效果

103、老年高血压患者腹腔镜下胆囊切除术围手术期的护理

104、急性脑血栓患者早期康复护理的效果观察

105、以心血管系统表现为主的精神障碍患者的护理措施

106、股骨颈骨折合并老年冠心病患者的护理经验探析

107、双心护理在提高冠心病合并糖尿病患者自我病情管理能力和生活质量效果分析

108、采用护士分层级管理模式提高护理管理质量的效果

109、胸腰椎压缩性骨折的中西医结合护理

110、急性脑卒中患者院前急救与护理体会

111、不稳定型心绞痛的临床护理干预效果评价

112、华法林治疗房颤的疗效与护理干预措施观察

113、优化急诊护理流程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抢救效果及时间的影响

114、急性心绞痛患者的综合护理效果观察

115、老年脑卒中合并冠心病患者的综合护理体会

116、社区强化式健康教育对冠心病患者遵医行为的影响

117、慢性心力衰竭患者实施护理干预的临床价值分析

118、子宫肌瘤合并缺血性心脏病围术期疗效分析

119、口腔正畸治疗成人牙周病的疗效观察

120、医院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建设中的难点和对策

121、护理专业解剖学教材建设的挑战与机遇

122、切口疝围手术期护理干预效果评价

123、护理风险管理在临床输血过程中的应用效果

124、住院患者静脉输液安全管理的实施与效果

125、强化护理管理在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中的价值

126、负压封闭引流治疗糖尿病足的护理

127、品管圈在消毒供应室器械清洗质量中的效果

128、软性内镜装置使用安全和质量控制

研究背景眼科最常见致盲眼病有白内障、青光眼、糖尿病视网膜病变和黄斑病等,其中青光眼是继白内障后的第二致盲原因,物流开题报告毕业论文。我国青光眼的发病率为,患病人数约为700万。2006年资料显示世界青光眼发病人数到20xx年将达到7000万,双眼盲目人数达到840万(Quigley et al.,20xx)。众多的青光眼患者和青光眼盲者,不仅给患者带来极大的身心痛苦,而且还造成社会和经济的巨大负担,因此,预防、控制及治疗青光眼十分重要且迫切!青光眼是一种由于病理性眼压增高导致的具有特征性视神经结构损伤和视野缺损为表现的神经性退行性视神经病变,其最终的结局是视网膜神经节细胞(RGCs)凋亡、视功能逐渐丧失(Buckingham et al.,20xx)。

目前已有大量保护RGCs的研究结果,主要包括:改善视乳头微循环、谷氨酸途径抑制剂、神经营养因子,诱导热休克蛋白表达及抗氧化治疗等。然而,青光眼的发病机制至今尚未完全阐明。信号转导、受体通道研究在RGCs损伤与保护中的作用近年来正得到关注。最新的研究方向和靶点之一是关于能感受压力的受体通道可能参与传递病理刺激造成神经损伤(Quigley et al.,2006)。TRPC6(Transient receptor potential,C6)是一个新发现的、压力敏感、参与神经元存活与凋亡的钙离子通透膜通道蛋白。

本人曾参与课题"TRPC6通道在视网膜缺血再灌模型中对视网膜神经节的保护作用"的研究,并获得了有价值的前期研究结果:较为全面而精确的定位了TRPC6通道基因和蛋白在SD大鼠视网膜、尤其是RGCs上的表达和分布,TRPC6在RGC层上有选择性的高表达;探讨了TRPC6在大鼠视网膜缺血再灌(Ischemia reperfusion,IR)损伤过程中的表达变化,TRPC6基因和蛋白在视网膜缺血损伤中的再灌注后24小时,出现一过性的表达升高;在体的药理学实验结果显示,其激动剂OAG具有保护视网膜IR模型诱导的RGCs免受损伤,而拮抗剂SKF96365则促进了RGCs凋亡的发生,本研究拟进一步探讨TRPC6的作用机制。研究发现,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Brain-derived neurotrophic factor,BDNF)与TRPC通道在信号转导、调控细胞存活的过程中有密切的联系。

20xx年4月中国科学院上海神经科学研究所王以政研究员课题组在Nature Neuroscience上发表论文,首次证实过表达TRPC6/TRPC3可保护小脑神经元对抗因血清剥夺而导致的细胞死亡,且发现BDNF位于TRPC3/6介导的细胞保护信号通路的上游(Tai et al.,20xxa;Jia et al.,20xx)。本课题拟探讨BDNF介导TRPC6通道蛋白保护视网膜跟模型诱导的RGCs免受损伤的作用机制,对深入阐明青光眼的发病机制,为临床干预治提供新的思路和药物干预靶点,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本课题的研究主要分为以下二部分:

第一部分视网膜IR模型中调控TRPC通道时BDNF的表达变化

一、研究目的

在SD大鼠视网膜IR模型中检测bdnf基因不同再灌注时间点的表达变化,同时检测抑制TRPC通道时BDNF蛋白水平变化、探讨其表达类型对RGCs凋亡的影响。

二、研究方法

1、在视网膜IR模型中检测bdnf基因的表达。采用视神经血管钳夹法建立视网膜IR模型,夹闭视网膜血供60分钟,分别于再灌注后3小时、24小时、48小时、7天处死大鼠,摘取眼球,显微镜下剥离视网膜,提取视网膜总RNA,利用反转录多聚酶链反应(RT-PCR)及实时荧光定量PCR(Real-time PCR)测定bdnf基因表达变化。

2、抑制TRPC通道时检测BDNF蛋白的表达。建立大鼠视网膜IR模型,于视网膜缺血术前30分钟,右眼通过玻璃体腔注射TRPC拮抗剂SKF96365为实验组,左眼注射溶剂PBS为阴性对照组,分别于再灌后3小时、6小时、12小时、24小时、48小时、72小时处死大鼠,摘取眼球,显微镜下剥离视网膜,提取视网膜总蛋白,蛋白质免疫印迹(Western blot)检测BDNF在视网膜组织中的蛋白表达水平,开题报告《物流开题报告毕业论文》。

3、抑制TRPC通道时检测bdnf基因的.表达。将SD大鼠分为4组,分别进行如下处理:

第一组,对眼球进行假手术,只行视神经分离术,不行视网膜缺血手术;

第二组,建立视网膜IR模型;第三组于视网膜缺血术前30分钟,通过玻璃体腔注射PBS溶液,然后再建立视网膜IR模型;第四组于视网膜缺血术前30分钟,通过玻璃体腔注射注射SKF96365,然后再建立视网膜IR模型。所有大鼠于再灌注后24小时处死,摘取眼球,显微镜下剥离视网膜,提取视网膜总RNA,Real-time PCR测定bdnf基因表达变化。

三、研究结果

RT-PCR及Real-time PCR结果显示bdnf mRNA在再灌注后3小时开始出现升高,24小时出现表达高峰,是对照组的倍(p<,N=6);Western blot结果显示应用SKF96365抑制TRPC通道后,BDNF的前体蛋白(precursor for BDNF,proBDNF)表达量升高,并于再灌注后24小时达到高峰,是对照组的倍(p<,N=6),而成熟型BDNF(mature BDNF,mBDNF)在整个再灌注过程中未见明显变化。缺血再灌注24小时,IR+SKF96365组bdnf的基因表达水平分别是假手术组、IR组、IR+PBS组的、、倍,与IR+PBS组有统计学差异(p<,N=6)。四、小结在IR模型中,bdnf基因的时间表达谱早于trpc6(trpc6的mRNA水平在再灌后是12小时开始升高),提示BDNF可能位于TRPC6介导的细胞保护作用的上游。当TRPC通道受到抑制时,bdnf的基因水平和proBDNF蛋白水平都升高,表明bdnf的转录和翻译水平都有提高,但mBDNF没有变化,提示TRPC通道反馈性影响BDNF翻译后修饰的过程。

第二部分ProBDNF-p75NTR信号通路在视网膜IR模型诱导的RGCs损伤中的作用

一、研究目的探索p75NTR信号通路在视网膜IR诱导的RGCs损伤中的作用。

二、研究方法使用荧光金(fluorogold,FG)通过上丘注射对活体SD大鼠RGCs进行逆行标记,在充分标记后(7天),建立视网膜IR损伤模型,于视网膜缺血术前30分钟通过右眼玻璃体腔注射p75NTR信号通路拮抗剂TAT-pep5进行干预,且同时左眼注射溶剂DMSO为阴性对照,分别于再灌后24小时、48小时、72小时、7天处死大鼠,常规心脏灌流取视网膜,平铺后荧光显微镜下行RGCs计数,对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三、研究结果统计分析结果显示,在再灌注后48小时,玻璃体腔注射p75NTR信号通路拮抗剂TAT-pep5组较之注射溶剂DMSO对照组显著增加RGCs的数目(p<,N=6)。

四、小结在IR模型中proBDNF-p75NTR信号通路可能参与抑制TRPC通道诱导的促进RGCs死亡的过程。结论本研究提示BDNF可能是TRPC6通道蛋白保护视网膜IR模型诱导的RGCs免受损伤的上游通路,当TRPC通道受到抑制时,能反馈性影响BDNF转录后翻译修饰的过程,导致proBDNF量的累积,提高与p75NTR受体结合率,从而诱导促进RGCs死亡。这一发现有助于增进我们对青光眼发病机制的认识和研究,并为临床上进行药物干预和治疗提供新的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青光眼;脑源性神经营养因子(BDNF);TRPC6离子通道;视网膜缺血再灌注(IR)损伤;视网膜神经节细胞(RGCs);神经保护。

湖南省经济法毕业论文

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基本范畴之一,经济法理论要不断走向成熟,就必须要有自己的责任理论,否则,就会影响经济法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成熟,导致经济法理论不能自足。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一) 1. 特别清算制度研究 2.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法律问题研究 3.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研究 4. 我国公司债权人权益保护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5. 企业并购中的债权保护 6. 论公司环境责任及其实现机制 7. 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 8. 我国农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9. 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的法律对策研究 10. 公司董事的民事义务与责任浅析 11. 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12. 公司技术出资法律问题研究 13.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相关问题研究 14. 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15. 股份公司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研究 16. 独立董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17. 论我国公司法上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建立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二) 1. 电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2. 我国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研究 3. 公司发起人问题研究 4. 一人公司法律问题研究 5. 债转股实施中的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6. 公司资本管制改革趋势研究 7.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论 8. 要约收购中股东权益保护问题研究 9.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10. 中美比较广告之比较研究 11. 外资并购国有企业法律问题研究 12. 论我国竞争法法律责任制度的构建与完善 13. 反垄断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关系探讨 14. 经济转型时期寻租行为的法律规制 15. 循环经济法的价值研究 16. 论行政垄断的行政法及反垄断法规制 17. 循环经济法律调整机制研究 18. 反垄断诉讼制度研究 19. 循环经济法制相关问题研究 20. 反垄断法中的中小企业保护与规制研究 关于经济法的论文题目(三) 1. 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理论研究 2. 论我国反垄断法主管机关的设置 3. 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 4. 股东派生诉讼制度研究 5. 知识产权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研究 6. 股份有限公司权力机关改造论 7.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研究 8. 论设立中公司 9. 船员法律保护若干问题研究 10. 破产法实务问题研究 11. 论董事竞业禁止义务 12. 上市公司关联担保法律问题研究 13. 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研究 14. 股东派生诉讼研究 15.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研究 16. 一人公司法律监管制度研究 17. 上市公司合格证券发行人制度研究 18. 国有企业产权改革法律问题研究 19. 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中国特许经营法律制度研究 猜你喜欢: 1. 2017经济法的论文题目 2. 关于经济法方面的参考论文范文 3. 有关于经济法的免费论文 4.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论文发表 5. 有关经济法方面的大专毕业论文

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试论经济法的独立地位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明其独立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 。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笔者以为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管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管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断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关键,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管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 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特殊性,在经济的管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管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特别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8)。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关键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管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9)。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管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管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管理关系,工商管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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