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的论文参考文献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生态文明的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参考文献:
[1]林红梅.“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综述[J].河北: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5):92-93.
[2]杨多贵,周志田,陈劭锋.我国人与自然和谐发展面临的挑战及其战略选择[J].上海经济研究,2005(4):6-12.
[3]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惠,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4]卢风,肖葳.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5]李培超.自然的伦理尊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6.
[6]林红梅.试论拯救环境危机的'多维视角[J].行政与法,2007(1):97-99.
[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19.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19.
[9]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15.
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探究:
我市生态禀赋优越,当以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要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积极探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路径、新模式。一方面筑牢沿黄控导工程连接线、黄河大堤、幸福渠及幸福路“三条防线”,大力实施黄河河道与滩区综合修复提升治理工程,实现黄河岁岁安澜,并持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另一方面深入挖掘域内黄河文化,建设黄河国家公园,打造黄河文化标志性旅游目的地,以达到确保黄河安全、改善黄河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共赢目标。
二要持续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打造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示范城市。深入践行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加强系统谋划,强化生态保护,聚焦大气、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精准防治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统筹推进造林绿化、空气质量、水土环境等全域提升,美化城市环境,将新乡建设为宜居、宜业、宜养、宜游的生态之城。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生态绿色发展,通过构建高端平台,引进尖端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加强清洁绿色环保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积极推进静脉产业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将新乡建设为国内重要的绿色低碳能源基地。
三要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渐次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同时结合我市各地特色与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无污染、环境友好、可循环利用的特色生态产业,如生态旅游等,持续培育壮大现代农业,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切实提高农村人民群众收入,让村民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要做精、振兴文旅产业,实现文旅产业与生态环境融合有机发展。依托我市独特人文旅游资源,充分挖掘牧野文化、比干文化、书院文化、宰相文化等文化资源,利用我市当地的共工、姜尚、毛遂、张苍、邵雍、孙奇逢等历史名人资源以及史来贺、郑永和、吴金印、裴春亮等先进群体资源,构建新乡文化体系,并将其融入黄河故道、湿地以及南太行山水风光等自然生态资源之中,讲好新乡大地上的“黄河故事”“太行故事”,进行综合深度系统开发,树立我市文旅、生态品牌,培育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1] 李德生,孙旭红,宋文华等. 经济林木在北方城市中的运用. 现代城市研究,2004,(7):51~53[2] 朱玉强.天津市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及对策. 天津科技,2001,(5):10~11[3] 张蔚. 浅析天津的城市绿化与发展.大众科技,2005,(9):130~131[4] 蒋展鹏. 环境工程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2.272[5] 董希文,崔强,王丽敏等. 园林绿化树种枝叶滞尘效果分类研究. 防护林科技, 2005,(1):28~29[6] 张秀梅,李景平等. 城市污染环境中适生树种滞尘能力研究. 环境科学动态, 2001, (2):27~30[7] 张新献,古润泽,陈自新等. 北京城市居住区绿地的滞尘效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1997,19(4) :12~17[8] 吴中能,于一苏,边艳霞.合肥主要绿化树种滞尘效应研究初报.安擞农业科学,2001,29(6):780~783[9] 李顺,唐建华,雍枫.城市绿化抗污染树种的选择.黑龙江环境通报,2005,29(1):25、68[10] 王焕校.污染生态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1)[11] 张永生,房靖华. 森林与大气污染.环境科学与技术,2003,26(4):61~63
[1] 李德生,孙旭红,宋文华等. 经济林木在北方城市中的运用. 现代城市研究,2004,(7):51~53[2] 朱玉强.天津市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及对策. 天津科技,2001,(5):10~11[3] 张蔚. 浅析天津的城市绿化与发展.大众科技,2005,(9):130~131[4] 蒋展鹏. 环境工程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2.272[5] 董希文,崔强,王丽敏等. 园林绿化树种枝叶滞尘效果分类研究. 防护林科技, 2005,(1):28~29[6] 张秀梅,李景平等. 城市污染环境中适生树种滞尘能力研究. 环境科学动态, 2001, (2):27~30[7] 张新献,古润泽,陈自新等. 北京城市居住区绿地的滞尘效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1997,19(4) :12~17[8] 吴中能,于一苏,边艳霞.合肥主要绿化树种滞尘效应研究初报.安擞农业科学,2001,29(6):780~783[9] 李顺,唐建华,雍枫.城市绿化抗污染树种的选择.黑龙江环境通报,2005,29(1):25、68[10] 王焕校.污染生态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1)[11] 张永生,房靖华. 森林与大气污染.环境科学与技术,2003,26(4):61~63
有关环境污染的参考文献有以下八个
1、刘南威.自然地理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1:548.
2、李春华.环境科学原理[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2003,(4).
3、叶文虎.可持续发展引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21.
4、程发良,孙成访.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
5、曲向荣.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6、周敬宣.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
7、蒋展鹏,杨宏伟.环境工程学[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8、徐新华,吴忠标,陈红.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
[1]程发良,孙成访.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2]曲向荣.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3]周敬宣.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M].武汉: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7.[4]蒋展鹏,杨宏伟.环境工程学[ 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5]徐新华,吴忠标,陈红.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 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0.[6]伊武军.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1.
[1] 李德生,孙旭红,宋文华等. 经济林木在北方城市中的运用. 现代城市研究,2004,(7):51~53[2] 朱玉强.天津市环境空气污染特征及对策. 天津科技,2001,(5):10~11[3] 张蔚. 浅析天津的城市绿化与发展.大众科技,2005,(9):130~131[4] 蒋展鹏. 环境工程学.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992.272[5] 董希文,崔强,王丽敏等. 园林绿化树种枝叶滞尘效果分类研究. 防护林科技, 2005,(1):28~29[6] 张秀梅,李景平等. 城市污染环境中适生树种滞尘能力研究. 环境科学动态, 2001, (2):27~30[7] 张新献,古润泽,陈自新等. 北京城市居住区绿地的滞尘效益. 北京林业大学学报,1997,19(4) :12~17[8] 吴中能,于一苏,边艳霞.合肥主要绿化树种滞尘效应研究初报.安擞农业科学,2001,29(6):780~783[9] 李顺,唐建华,雍枫.城市绿化抗污染树种的选择.黑龙江环境通报,2005,29(1):25、68[10] 王焕校.污染生态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5(1)[11] 张永生,房靖华. 森林与大气污染.环境科学与技术,2003,26(4):61~63
1 论环境保护相邻权 2 重视环境保护的社会环境教育 3 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制度建设中的职能研究 4 非政府组织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 5 中华白海豚环境压力分析和保护对策研究 6 我国环境保护中的公众参与研究 7 建立我国汽车业环境保护基金研究 8 我国经济和谐发展中的环境保护政策 9 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若干问题研究 10 建设项目(污染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综合评定体系研究 这方面的论文太多了,具体需要哪个方向的? 这里可以提供很多论文下载的,祝你早日顺利毕业~参考资料:
身边的环保——湘大一次性餐具使用调查报告 求采纳
这是环境保护法的内容。我国目前的环境保护法能净化我们的生存环境。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1989年通过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经济和法制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原有的《环境保护法》在大的方面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的经济体制和社会理念,也不能应对现在的环境状况。因此,需要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全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以促成其及时修订。本文拟从宏观和微观两个角度对现行《环境保护法》进行评价,指出其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在宏观上,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主要存在着价值观、法律地位和基本内容三方面的问题。首先,在价值追求上,应该从协调发展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一条叙述了该法的立法目的,即“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这就将立法目的的落脚点放在了经济目的上。既然环境保护的目的就在于经济建设,则当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特别是暂时的地方的经济效益相矛盾时,人们在实践中往往出于逐利的本性牺牲环境以求得经济的发展。这也就是发达国家走过的已经被实践证明代价高昂的“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道路。因此,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颇。该法在第4条规定:“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这一规定体现的“协调发展观”虽然在当时是比较先进的,但是现在看来,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了。众所周知,当今社会在发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经是可持续发展。早在1987年联合国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 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之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得到了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同与接受。中国的执政党也提出了与可持续发展实质一致的科学发展观。发展已经不仅仅指经济指标的增长,而是包括生态、经济和社会等方面;也不仅仅是本代人的发展,也考虑后代人的权益和发展。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的区分决不仅仅是字面的差异,实质上是不同性质的发展观的体现。协调发展虽然也考虑了环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环境保护作为一种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证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的正常进行,而非作为价值性目的,没有认识到环境和生态本身所具有的价值。正因为整个环境法的价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环境保护法在许多具体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实践中许多地区实际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国环境形势依然严峻,相当多的地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改变,有的甚至还在加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成为危害人民健康、制约一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所以,应当明确宣示可持续发展原则,修改《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为“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环境权益,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环境保护法》的具体制度设计中都要以可持续发展作为指导思想。其次,在基本内容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基本局限于污染防治,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很少且含糊。关于自然资源保护的内容,在法律条文上体现为现行《环境保护法》的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环境”。从条文数量上看,只有8个条文;从法律规范的角度看,这些规定都比较抽象和笼统,多是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的权利义务规定。只泛泛地规定了主体(该章中主要是政府)应当如何行为,却完全没有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例如,环境保护法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没有规定政府不负责的处罚措施。因此,属于不完全的法律规则,从法律实施效果上分析的话,几近形同虚设。忽视自然资源保护的弊病还体现在一些环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时”制度尚仅限于污染防治,不利于整体环境保护。目前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也有同样的局限性。环境和资源本来就是联系紧密的两个要素。在环境科学中,环境和自然资源是统一的。首先,环境与自然资源都是以物质或能量的方式出现并存在于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类生存、发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其次,环境是以自然资源为主要实物载体和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资源为主体的众多环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规则和体系所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集合体;而自然资源则相应的是自然环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现形式,是自然环境这一整体中的最重要的局部。从该种意义上来说,“环境是自然资源的来源和存在处所,自然资源是环境要素的物质体现。环境就好比是自然资源再生产的工场,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自然资源再生产能力的好坏。”因此,将此二种客体融合起来,由同一部基本法进行调整,有利于环境的整体保护。环境保护也决不仅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决的。将二者相统一,还可以从立法层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资源保护在执法过程中的相互分离和矛盾,促进环境保护总目标的实现。最后,在法律地位上,现行《环境保护法》的处境比较尴尬。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立法时的设想,当时即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据1979年制定《环境保护法(试行)》的立法文献记载,“将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方针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体的规定,则将在大气保护法、水质保护法等具体法规和实施细则中去解决。” 若充当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内容上加以体现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证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说,《环境保护法》需要具有国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并不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而只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这样,它并不属于我国立法体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环境保护法》与本来应属于同一等级的《刑法》、《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等法律相比较,就处于低一等级的处境。而与本领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环境资源保护单行法处于同一效力等级,不具备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无法实现与其他部门法的平等对接,又无法从法律体系上统领环境资源法。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项基本法,并不是出于环境法研究者的一厢情愿,而是出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及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环境保护是整个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关系和问题,属于国家、社会和公民生活中特别重要的问题。从立法学上看,已经具备了基本法律的性质。并且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因此,从其内容的重要性上也应当使《环境保护法》具备基本法的地位。因此,在修改《环境保护法》时,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从立法程序上保证其基本法地位。在微观层面上,现行《环境保护法》在环境保护法基本原则,环境保护基本制度,环境权确认和保护以及环境保护法律实施和救济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处。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原则已经过时。《环境保护法》第24条规定了“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从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该原则仅适用于污染治理领域。而现实的环保工作已经涵盖了污染防治、自然资源保护和生态保护等各个方面。并且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了更为全面和科学的“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原则。但是,该决定仅仅是一个行政法规的规定,效力等级太低,使得该原则无法作为整个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来指导环境于资源保护工作。第6条略微体现了环境责任原则,但是只是从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和破坏环境行为的检举权角度来暗含的,没有明确规定,并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于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而未包括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行为;主体限于生产者,而未及消费者和监管者。因此,应当整合第24条和第6条的规定的精神,并以当今先进的环境法理念为指导,确定环境责任原则,该原则涵盖了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消费者最终承担、受益者负担和主管者负责等子原则。《环境保护法》第8条规定:“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这体现了鼓励参与环境保护的原则。但是,该规定对于调动公众积极性是十分不够的。应该规定在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基础上全面而切实的规定公众参与原则,其内容应包括:建立环境重大事项公众意见征求制度;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保障;对于社会团体开展环保工作的法律保护机制等。再如前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相协调原则应该修正为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基本制度方面,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适用面过于狭窄等问题。之所以说不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是因为现行环境法是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主要强调命令加控制的手段来解决环境问题。尽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如环境保护部门经费不足、人力资源缺乏、手段单一、程序不完备甚至寻租等。 随着经济发展,污染问题带来的社会矛盾已经日益明显,环境保护工作已经不能靠简单的行政命令式、事后制裁型的模式进行,而应该更多地采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计划经济手段由于没有将主体的环保努力与其经济利益联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扩展,又不能驱动主体减少排放量。现行环境保护法确立的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下面就具体的各个制度逐一分析。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实际上实行的是双轨制,即对水污染和大气污染实行的是排污即收费制度,而对于其他环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标才收费。“在实际工作中,经常发现有些法律规定跟不上形势需要的情况,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问题。如超标排污是否构成违法的问题,我们认为超标排污就是违法,不能以缴费代替。但现在法律规定是超标缴费,并不予以处罚。这就难以禁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问题,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环保工作形势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费仅限于企事业单位,而未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居民家庭征收排污费;收费标准仅有浓度,而无量的标准,不利于环境保护。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决定权的归属不合理。环境保护法第29条第2款规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首先,决定权由政府而非环境保护部门行使,会造成政府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而执行不力;再者,污染项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级政府决定,会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无力及时处理小规模的污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有二:首先,该制度适用范围仅限于污染防治领域,应该扩大到生态保护领域;其次,目前的环评执行时间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而在项目立项之后。在实践中,政府部门一旦立项,并开展了相关工作,出于惯性就很难因为环境保护而取消项目,而从经济学角度,先立项再环评,不通过再撤销,会造成社会财富的极大浪费。因此,应该在立项之前就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法第26条规定了“三同时制度”,存在的问题一是适用范围过窄;二是未解决分散治理与集中控制的矛盾。应该明确规定项目已执行“三同时”制度,还应参与集资建设集中处理设施。我国现行法律(包括环境保护法)没有明确规定环境权。只是在有关法律条文中推出环境权的内容,如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和《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等。 环境权是一种自然权利和法律规定的新型人权,是公众行使参与权的基础,因为公众行使程序上的参与权,必须有实体法上的环境权的支撑。所以,应该修改《环境保护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环境权,即公民拥有享有良好、舒适环境的权利和承担保护环境的义务。为保证环境权的实现,同时赋予公民和有关社会组织享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索赔权。环境知情权包括了解、掌握环境公共信息(如环境状况公报、空气质量日报等)和环境个别信息(如某个污染企业的排污数据等,包括国家环保总局要求的污染严重企业公开其环境信息)的权利;环境参与权包括参与国家环境管理的预测和决策、参与资源开发利用的环境管理和制度的宣传和实施公益性环保活动及对环境管理机关的监督;环境索赔权亦称环境请求权,包括向有权机关请求取消或停止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项目及其运营,并有权向法院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等。在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保障上,存在着行政管理权限设置不科学、环境执法强制力不够、政府责任不清晰、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规定过轻且不明确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该条规定实际上对权力的界限的规定十分模糊,也没有规定权力行使的程序,没有部门权力冲突时的解决方案。因此,极易出现有好处的事项各部门争着管辖,反之,则相互推诿的情形的出现,与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冲突。环境保护法第7条规定的我国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可概括为:中央与地方分级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即分管。这种双重管理体制,容易造成环境监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护干扰的情形;且环保部门作为环境统一监管部门与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权限尚未划清,缺乏协调机制。《环境保护法》第45条规定:“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规定得十分模糊。由于未明确规定环境权,因此环境责任制度也不完善。应该明确规定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规定环境法律责任的社会性、公益性判断标准。在环境行政监管方面,环境法没有赋予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行政处罚权相应的强制权力。由于没有行政强制手段导致执法不力,不能及时排除污染。例如罚款、责令停止建设、生产或者关闭等的执行必依赖于法院,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既费时又不经济,也难以提高办事效率,并有可能对环境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为了树立环保执法权威,严格环保执法,必须建立环保行政强制手段。《环境保护法》第5章共11条规定了环保法律责任。但是,这些规定都不具体明确。一般表述为“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等,法律后果十分不明确。法律责任的追究应严格依据法律对责任构成要件的规定,规定不明确的法律责任条款实际上会造成对违法行为难以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该章对法律处罚的规定也过轻。应该修改法律责任这一章,明确规定各种环境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在处罚力度上要与行为相符合。综上所述,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在宏观上和微观上都存在不足之处,应当及时科学地加以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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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的论文参考文献
从小学、初中、高中到大学乃至工作,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是一种综合性的文体,通过论文可直接看出一个人的综合能力和专业基础。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生态文明的论文参考文献,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参考文献:
[1]林红梅.“生态文明与和谐社会”理论研讨会综述[J].河北: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8(5):9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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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奥波德.沙乡年鉴[M].侯文惠,译,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4]卢风,肖葳.应用伦理学导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
[5]李培超.自然的伦理尊严[M].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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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119.
[8]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0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1:519.
[9]何怀宏.生态伦理——精神资源与哲学基础[M].保定:河北大学出版社,2002:15.
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探究:
我市生态禀赋优越,当以生态文明建设、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一要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治理,积极探索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新路径、新模式。一方面筑牢沿黄控导工程连接线、黄河大堤、幸福渠及幸福路“三条防线”,大力实施黄河河道与滩区综合修复提升治理工程,实现黄河岁岁安澜,并持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质量;另一方面深入挖掘域内黄河文化,建设黄河国家公园,打造黄河文化标志性旅游目的地,以达到确保黄河安全、改善黄河生态环境、提升经济效益共赢目标。
二要持续深化污染防治攻坚,打造碳达峰、碳中和“双碳”示范城市。深入践行提出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加强系统谋划,强化生态保护,聚焦大气、水环境治理、土壤污染防治等重点领域,精准防治大气、水、土壤等污染,统筹推进造林绿化、空气质量、水土环境等全域提升,美化城市环境,将新乡建设为宜居、宜业、宜养、宜游的生态之城。坚持以科技创新推动生态绿色发展,通过构建高端平台,引进尖端人才,掌握核心技术,加强清洁绿色环保能源的开发与利用,积极推进静脉产业园、抽水蓄能电站建设,将新乡建设为国内重要的绿色低碳能源基地。
三要大力推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实现乡村振兴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渐次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工作。同时结合我市各地特色与优势,因地制宜发展无污染、环境友好、可循环利用的特色生态产业,如生态旅游等,持续培育壮大现代农业,打造特色农产品品牌,切实提高农村人民群众收入,让村民共享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增强村民的获得感、幸福感。
四要做精、振兴文旅产业,实现文旅产业与生态环境融合有机发展。依托我市独特人文旅游资源,充分挖掘牧野文化、比干文化、书院文化、宰相文化等文化资源,利用我市当地的共工、姜尚、毛遂、张苍、邵雍、孙奇逢等历史名人资源以及史来贺、郑永和、吴金印、裴春亮等先进群体资源,构建新乡文化体系,并将其融入黄河故道、湿地以及南太行山水风光等自然生态资源之中,讲好新乡大地上的“黄河故事”“太行故事”,进行综合深度系统开发,树立我市文旅、生态品牌,培育世界级旅游目的地。
1、.瑟尔沃(A P Thirlwall),《增长与发展》(第六版),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12、张坤民,《可持续发展论》,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3、黄辉,《WTO与环保: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冲突与协调》,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44、戴星翼:《环境与发展经济学》,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版。5、曲福田:《可持续发展的理论与政策选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0年版。6、范金:《可持续发展的最优经济增长》,经济管理出版社,2002年版。7、翟新生等:《可持续发展与自然资源消耗的成本补偿---大循环成本理论具体运用的研究》,《财经研究》,1996年第12期。8、(美)罗伯特•艾尔斯:《转折点---增长范式的终结》,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版。9、(英)戴维•赫尔德等:《全球大变革---全球化时代的政治、经济与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10、(英)D•皮尔斯等:《世界无末日---经济学、环境与可持续发展》,中国财经政治出版社,1996年版。11、(美)丹尼尔•A•科尔曼等:《生态政治---建设一个绿色社会》,上海译文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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