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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权益的文献回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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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兼职权益的文献回顾论文

写作思路:可以先给出自己的观点,比如自己赞成中学生打工,然后接下来分别阐述一下中学生打工的好处以及弊端,中心要突出等等。

正文:

中学生打工是一个很时尚的话题,关于其利大还是弊大的讨论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我认为,打工对中学生是有益的,我赞成中学生打工。

社会是复杂残酷的,适者才能生存。每一位中学生将来都得融入社会,而学校与社会是有差距的。要在社会中生存,并且是很好的生存下去,必须有一个适应。而简单的打工是中学生所处的年龄已经具备了的能力,又是一个很好的走进社会的途径,因此,中学生有能力也有必要适当地打一些工。

中学生固然应当以学习为重,但社会又何尝不是一间教室?培根说:“知识本身并没有告诉人怎样运用,运用的智慧在于书本之外。”在打工的`过程中,中学生可以加强自己的实践能力与经验,至少可以得到一种体验。这样的学习,对于书本理论学习也是一种促进。

打工的过程中,中学生自然而然地要跟各色各样的人进行交往。在这些过程中,中学生不得不思考如何看待眼前的问题,怎样处理好人之间的关系,等等。这不仅使中学生更加了解社会,加强实践能力,也会让中学生更加深刻地学会处世,同时提高了思维深度。

在许多国家,中学生打工都被视作一种理所当然的活动。我经常可以在外国作家的一些作品中看到送报送奶的少年,他们从父母那里得不到多少零用钱,却通过打工支付不少个人开支。我去年还看过一本叫《我家有个小鬼子》的书,是两位留学美国的中国人写自己在美国长大的孩子的故事的。书中讲到孩子“花钱靠自己”,看电影、买礼物送人、买书都是自己掏钱。钱从哪儿来呢?就是通过除草浇花、卖糖果、洗车等手段打工挣来的。

我们经常听到中国的留学生到了国外,因为空有满腹理论知识而没有社会实践能力遭人鄙视的事件。这是与外国家庭从小让孩子打工,参与社会实践活动分不开的。可见,中学生打工是有益的。

《中国青年报》也曾刊登过一则关于某些大学生缺乏实践、交往能力以致求职应聘时屡屡碰壁,最后唯有选择重新读技校,以求通过学一门技能寻找出路的新闻调查。设想这些大学生们如果在中学阶段便打一些工,恐怕就不会有上述的尴尬了。

当然打工也不总是好事。从媒体的报道上看到,一是某些中学生的方向不对,打工就是为了赚钱;二是某些学生急功近利,搞坏了身体;三是某些学生在打工过程中上当,跳入了“火坑”。相关的实例在各种媒体上比比皆是。

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些弊端就对打工一概否认。我认为,只要明确目的,充分准备,加强警惕,并注意工作的度,打工对中学生就大有裨益了。

从劳动法视角探究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之原因及解决模式阅读次数: 371 安 琪 摘要 通过对北京某高校随机抽取的400 余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对1 6 名有过特殊兼职经历学生的个别访谈,以及对若干中介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实地走访,对不同层次法律法规的检索研究和知名专家学者的采访,深入探讨了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的产生原因及对策,力图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为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出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关键词 劳动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随着高等教育改革进程的推进,现今的教育模式早已不再以灌输理论知识为唯一手段,而是向着知识与技能并重、理论与实践齐下的方向不断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大学生兼职逐渐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在校园里,时常能看到兼职大学生忙碌的身影。他们穿梭于学校、中介和用人单位之间,他们有泪水,也有灿烂的笑容;有付出,也有丰硕的收获;他们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然而,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走出"象牙塔"体验社会生活,看起来是一条康庄大道,实际却可能布满荆棘。各种针对兼职大学生的侵权事件比比皆是,而维权之路却漫漫而修远。这两年的一个典型案例是"肯德基、麦当劳涉嫌'非法用工'事件",在历经各地媒体大力渲染、专家学者激烈辩论、快餐企业喊冤叫屈、政府部门介入调查之后,兼职大学生---这个处境尴尬的庞大群体穿越层层喧嚣进入公众视野,迅速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兼职大学生究竟应不应当作为劳动者而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怎样穿越法律的这一灰色地带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尝试着用实证调查分析的方式探索这些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一、大学生兼职现状及侵权现状观察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身边存在兼职现象的人数占到全部被调查者的,说明大学生兼职确实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针对"寻找兼职的主要途径"这个问题,调查显示,有的被调查者通过中介组织寻找兼职,通过用人单位的广告,经同学或朋友介绍的占。因此,参照用人单位的广告和通过中介组织是大学生获得兼职信息的最主要来源。事实上,笔者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看到:"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也就是说,大部分大学生的兼职活动不属于有关部门承认的"勤工助学活动"。在做过兼职的被调查者中,约有曾受到过不同种类和程度的侵权,主要来自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侵害。其中,用人单位的侵权主要体现为拒付、少付或延付报酬,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个人隐私也较为常见。就中介机构的侵权而言,一方面,大量无照"黑"中介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严重扰乱了职位信息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许多具有资格的中介没能全力履行职责,很多中介公司只保证首次介绍成功,介绍的工作与大学生的身份特点不符,工作地点、时间、报酬等其他事宜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与承诺。很多非法用人单位便借此寻找兼职者。而作为非赢利性的校内学生组织在信息采集处理上的劣势造成了其无法成为最主要途径,尽管其安全性有较大提高。二、从劳动法视角分析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原因通过调查分析,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遇侵权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个结论已毫无争议。其中,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学生法律意识不强已经是老生常谈的原因,在此不再赘述。下文主要从劳动法视角就兼职大学生身份界定中的冲突探讨其遭遇侵权的原因。调查数据显示,对于"您认为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的问题,超过85%的被调查者回答"是"。另一方面,对于"兼职大学生权利得不到维护的原因",有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相关立法存在漏洞,还有认为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强是合法权利得不到主张的重要原因,以上两者相加得出,有的被调查者将权利受到侵害诉诸立法或司法原因,由此不难看出被调查者对于兼职大学生是否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关注程度最高。而这也与"肯德基、麦当劳涉嫌'非法用工'"事件中学术界对兼职大学生法律身份讨论的焦点相契合。在这一事件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十二条成为"明星条款":"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条条款被相关负责人员援引作为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理由,引起了广泛争议。在进行主体资格界定之前,需要首先明确"全日制学生"与"劳动者"两个概念的外延。第一,全日制学生:所谓全日制,不外乎指的就是利用全部或大部分时间用于在校学习的注册学生。在这里,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全日制学生是一种身份,而这一种身份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这一身份竞合呢?第二,劳动者: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狭义上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指的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1]第三,概念的冲突与竞合: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全日制学生与劳动者都代表一种身份,根据《意见》中的第十二条来看,二者似乎是不可以竞合的(就业基本等同于劳动),笔者认为这一理解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学生在其身份消灭之后才获得就业资格,才有可能获得劳动者的资格,在时间上是学生的身份在前,劳动者的身份在后;其次,狭义的劳动者概念外延狭窄,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劳动者存在一些差别[2]。但二者是否真的没有存在竞合的可能?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对于全日制脱产学生而言,他们即具有劳动者与学生的双重身份,之所以说具有劳动者的身份是因为他们在一些情况下受到了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六种特殊情况支付工资的其中一种情况就是"职工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被错误羁押期间、错判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虽然脱产期间,劳动者没有付出相应劳动,但仍视其为劳动者,并对其领取的薪酬进行特殊保护,而其全日制学习又赋予其学生的身份,这样一来其双重身份即发生竞合。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当然与我国的组织管理制度分不开。我国的组织管理制度是单位制的,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只能属于一个单位,这也是我国的双重劳动关系需要单独规定的原因。而对脱产学生的组织管理仍属于所在用人单位,其学生的身份并不是完整的,因而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学生的组织管理归于学校,因而很难获得劳动者的身份。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必然有欠缺,但其不完善的主体资格仍可能存在。虽然这里通篇使用了"兼职大学生"这个概念,但是这只是为了符合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实际上笔者认为它并不准确,兼职一词通常指在本职之外从事其他劳动以获报酬,属于不规范用工的一种。而学生本身没有职业,所以不存在本职一说,这可能也是《意见》中使用"勤工俭学"而没有使用"兼职学生"的原因之一。[3]但是"勤工俭学"又再一次强调了学生的身份。因而试想,即便把兼职大学生真的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个称谓也是不科学的。那应该选用什么称谓呢?先做出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大学生可以作为劳动者,那么按照相应的分类,应该属于非全日制工(其符合非全日制工的多数标准,因而可以直接称其为非全日制工)。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这一非全日制工的身份应该也不会是一个完整的身份。参照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北京市的有关做法,2000 年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规定》中要求,对到校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统一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工作证》,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过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学校、学生和单位三方必须签订《北京高校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书》,维护三方在勤工俭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规定,如学生在打工时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比照职工工伤保障标准补偿,学生享受工伤待遇。这些相关规定基本上是比照非全日制工来制定的,其中特征最明显的是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法中的相关内容,相当于准用了非全日制工的部分条款,并且赋予其不完全的劳动者身份。这个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劳动法所没有解决的问题,但为什么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呢?这与其法律效力有一定关系---仅为一个地区的单行规范。针对普遍的现象,还应有更高层阶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才为根本之道。三、对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解决模式探究前文已经提到2000 年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规定》。这一规定对校外用人单位的证明、审核程序以及学校、学生和单位三方必须签订《北京高校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书》等都有明确规定,其中还有两个亮点:学生勤工俭学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标准;对于学生在打工时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比照职工工伤保障标准补偿,学生享受工伤待遇。其实这一规定主要是解决了《意见》第十二条中的兼职大学生缺乏主体资格的问题,相当于运用了这项规定对其身份上的不足进行了弥补。但是我们仍可以发现,这里采用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通过多方审核,虽然提高了对于勤工俭学学生的保护,但无疑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相应的成本,对于现阶段灵活多样的用人方式来说,其真正的适用程度值得商榷。那么是否可以适用非全日制工这个概念呢?除了新《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相关规定外,在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不超过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30 小时的用工形式。"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可以适用到勤工助学的大学生身上。前文对其主体资格的欠缺进行了讨论,得到的结论是不完善的主体资格可能存在。反观非全日制工,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认可了其可以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并且对于其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如果把大学生纳入到非全日制工的保护体系当中,最根本的变化就是纳入到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样可以接受劳动仲裁,签订劳动合同,比单纯的保护范围更广。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过程中,笔者专门采访了国内著名劳动法专家林嘉教授,林教授也认为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比照相应的非全日制工的规定,兼职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欠缺并不能成为其不受保护的理由。但是由于我国既定的劳动法体系中有关社会保障的部分很难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直接纳入,可以参照对待,并且非全日工本身就是一个正在发展的概念,考虑到其用工特点以及相关要件,将兼职大学生比照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大学生兼职问题是伴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制进程与用工方式的灵活多样而产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内容的不断充实,以适应新变化、新发展。虽然已有相应的特殊规定加以完善,但因其效力的影响,可以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通过一般性规范进行调整仍很有必要。而对于兼职大学生自身而言,法律意识的加强不应只流于空谈,应当衡量自身利益取舍,以稳定与安全为首选,避免欺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王金星.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1- 113,128- 131[2]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1):67- 74[3]钱小敏.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身份[J].时代经贸,2008,6(94):196- 197(转引自《巢湖学院学报》2009年11卷第二期)来源: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网

中学生打工的利与弊当今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都在迅速发展,许多中学生家长无力支付昂贵的学费。于是,许多学生开始用自己双手赚自己的学费。参加社会实践能锻炼学生的自立能力,例如,某校二中陈晟同学代表许许多多中学生喊出了“我要打工”的口号。但社会各界阶层对此反馈不一。从社会稳定、劳动保护及职业技能等角度看,中学生打工确实有诸多不利,而利用假期进行力所能及的公益性活动,同样可以达到锻炼的目的,又能避免打带来的负面效应,这是从理论上讲。打工,可以使学生学到很多知识,也应当鼓励中学生打工,因为打工可以锻炼自己,培养独立独立生活、吃苦耐劳、交际等多方面能力,提高综合素质,可以体会到钱的来之不易。培养勤俭习惯的同时也充实了业余生活,还可以为家庭减轻负担,在校学不到的知识,也可以从打工获得。为了培养合格人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应当鼓励中学生做必要的事。这就需要大胆地去问、去想,当解决好它时,就不仅增长了知识,而且提高了独立思考和应变的能力,一个只懂得学习,不懂得生活的人,就会被竞争激烈的社会淘汰,它还有利于调节好人际关系,更好的区分善与恶,更好地促进身心健康发展。但不利的方面也有:因为中学生的思想并未发育完全,缺乏自制能力,有些人认为打工自个儿能挣儿个钱,便随意乱花。中学生一旦进入打工群便非常容易染上坏习惯。时间一长,便会沉迷于这种生活,从而荒废学业,在打工仔中,吸烟酗酒、粗言秽语是家常便饭。有些同学把坏习惯带入校园污染环境。还有便是由于当前的社会,人力资源供大于求,已成定局,下岗职工不断增多,农村劳动力正在向城镇转移,目前,大量的高中、职高技校、中专甚至大专、本科的毕业生都很难找到工作岗位,中学生打工必定又会占据工作岗位,权益也无保障。其次,由于升学高考、中考等压力,中学生的负担已经很繁重,就是寒假,也有一大堆作业,应利用寒暑假进行短暂的放松调整身心,做一些自己感兴趣的事。中学生打工的利与弊在我们现代的世界中,中学生都喜欢有零用钱。 所以越来越多的中学生现在开始在课后打工。 有人说打工很好,因为可以赚钱,也可以养成工作的习惯;可是有人也说打工不好,会对学习有影响。 很多家长认为让孩子去打工是一件好事, 因为他们认为这样做,就可以让孩子监视外面世界的情形。 孩子长大以后应该出去学会怎么照顾自己。 不能经常靠父母的钱来过日子。 所以呢,很多家长就这样做来让他们的孩子有一个机会来学怎样做一位独立的人。 中学生打工因为他们要工作经验。 如果没有经验,以后学生不知道在工作环境中要做什么。 将来学生要在大公司工作,很多公司都要求学生要有工作经验。但是,学生都要时间学习,如果打工,学生有更少的学习时间。 另外的方面就不同了。学生的工作可能使用太多时间,使同学们没有足够时间做作业,或读书。 一些学生需要更多的钱,所以他们不断的工作,学习成绩也会衰落。中学生去打工也可能很危险,因为他们打工的地方可能有很多不认识的人。 中学生打工可以有很多好处,但是也有很多弊端。学生要不要去打工是他们自己的选择。 中学生兼职工作的利与弊 随着时代的变更,青少年的思想更是“日新月异”,越来越多的中学生利用业余或假期时间,兼职打工。然而,这种兼职工作的潮流带给中学生的是好还是不好呢?接下来,就让我们来谈一谈这个问题。它的有利之处在于。 第一,学生兼职打工,可以减轻家庭的负担。绝大部分的中学生,为了减轻父母的负担而外出打工。如一些单亲家庭,或父母无工作能力的家庭,尽管有一定的社会补助,可孩子的学费或医药费,对他们来说是一个非常沉重的担子。而中学生在业余或假期打工挣钱,对那些比较困难的家庭来说,是有很大的帮助。 第二,中学生可以通过打工,锻炼自己。如今,学生死读书的现象仍十分的普遍。一味的固守书本却不去实践对于中学生来说只有弊而无利。例如,许多中学生在外给低年级学生补课的同时,还巩固了自己的知识。所以,通过打工,中学生不仅可以提前实现自我价值的机会,而且还可以培养团队精神和沟通能力。 第三,兼职打工还可以使学生体验到生活的艰辛。许多家长同意孩子打工,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为了让这些从小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小姐、少爷知道,父母赚钱的不易,同时让他们改掉花钱大手大脚、没了再要的坏毛病。而学生在打工的过程中,更能体会和珍惜父母的养育之恩。 然而,在这么多的利处下,中学生打工的弊处也是不容忽视的。 首先,中学生兼职打工会与学习冲突,从而影响学习。如果课余时间和假期都去打工,就无暇顾及学习,那么学生学习的时间少之又少,况且中学生容易被眼前的物质社会所迷惑,就产生了把赚钱放在第一位的错误观念,从而导致学业荒废。这对那些中学生来说,则是捡了芝麻丢了西瓜啊! 其次,中学生外出打工很容易上当。我们经常可以从电视或报纸上看到,某某中学学生外出打工,惨遇不法商贩。这些涉世不深的中学生,对社会的认知程度低,毫无戒备之心,到最后甚至连如何都不知道,诸如此类的事件早已是屡见不鲜。 最后,中学生会被社会的不良风气所影响。中学生正处于道德和人生观形成的重要阶段,我们更应该好好的控制自己。打工生活中,那些形形色色的朋友,不知不觉会将你溶入他们的圈子。抽烟、喝酒、打架、斗殴,甚至更严重的。中学生打工,应有自我约束、控制的能力,否则一失足成千古恨,追悔莫及。 在这样的新新时代,青少年是国家的生力军,祖国未来的希望。对于中学生是否应兼职打工,家长和学生自己都应慎重考虑。即使出外打工可以减轻父母的负担,锻炼自己,体验到生活的艰辛,但我们仍应考虑到打工是否会影响学业,是否会上当,是否会被社会的不良风气所影响……总之,中学生外出打工,有利亦有弊,中学生应该依自身的条件和能力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应兼职工作。以上就是今天我所要谈的关于中学生兼职打工的利与弊。 参考资料:百度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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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法视角探究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之原因及解决模式阅读次数: 371 安 琪 摘要 通过对北京某高校随机抽取的400 余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对1 6 名有过特殊兼职经历学生的个别访谈,以及对若干中介单位和用人单位的实地走访,对不同层次法律法规的检索研究和知名专家学者的采访,深入探讨了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的产生原因及对策,力图在现有制度框架下为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提出较为有效的解决途径。关键词 劳动者;劳动法;劳动合同法随着高等教育改革进程的推进,现今的教育模式早已不再以灌输理论知识为唯一手段,而是向着知识与技能并重、理论与实践齐下的方向不断发展。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大学生兼职逐渐成为一种日益普遍的现象。在校园里,时常能看到兼职大学生忙碌的身影。他们穿梭于学校、中介和用人单位之间,他们有泪水,也有灿烂的笑容;有付出,也有丰硕的收获;他们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然而,对于涉世未深的大学生来说,走出"象牙塔"体验社会生活,看起来是一条康庄大道,实际却可能布满荆棘。各种针对兼职大学生的侵权事件比比皆是,而维权之路却漫漫而修远。这两年的一个典型案例是"肯德基、麦当劳涉嫌'非法用工'事件",在历经各地媒体大力渲染、专家学者激烈辩论、快餐企业喊冤叫屈、政府部门介入调查之后,兼职大学生---这个处境尴尬的庞大群体穿越层层喧嚣进入公众视野,迅速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兼职大学生究竟应不应当作为劳动者而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怎样穿越法律的这一灰色地带保护兼职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笔者尝试着用实证调查分析的方式探索这些问题,找到合理的解决途径。一、大学生兼职现状及侵权现状观察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身边存在兼职现象的人数占到全部被调查者的,说明大学生兼职确实已经成为一种普遍现象。而针对"寻找兼职的主要途径"这个问题,调查显示,有的被调查者通过中介组织寻找兼职,通过用人单位的广告,经同学或朋友介绍的占。因此,参照用人单位的广告和通过中介组织是大学生获得兼职信息的最主要来源。事实上,笔者在《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第六条中看到:"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也就是说,大部分大学生的兼职活动不属于有关部门承认的"勤工助学活动"。在做过兼职的被调查者中,约有曾受到过不同种类和程度的侵权,主要来自用人单位和中介机构的侵害。其中,用人单位的侵权主要体现为拒付、少付或延付报酬,延长工作时间、侵犯个人隐私也较为常见。就中介机构的侵权而言,一方面,大量无照"黑"中介不具备相应从业资质,严重扰乱了职位信息市场秩序;另一方面,许多具有资格的中介没能全力履行职责,很多中介公司只保证首次介绍成功,介绍的工作与大学生的身份特点不符,工作地点、时间、报酬等其他事宜均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与承诺。很多非法用人单位便借此寻找兼职者。而作为非赢利性的校内学生组织在信息采集处理上的劣势造成了其无法成为最主要途径,尽管其安全性有较大提高。二、从劳动法视角分析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原因通过调查分析,大学生兼职过程中遭遇侵权的现象相当普遍这个结论已毫无争议。其中,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学生法律意识不强已经是老生常谈的原因,在此不再赘述。下文主要从劳动法视角就兼职大学生身份界定中的冲突探讨其遭遇侵权的原因。调查数据显示,对于"您认为兼职大学生是否应该纳入劳动法律法规的保障体系"的问题,超过85%的被调查者回答"是"。另一方面,对于"兼职大学生权利得不到维护的原因",有的被调查者认为是相关立法存在漏洞,还有认为法律执行力度不够强是合法权利得不到主张的重要原因,以上两者相加得出,有的被调查者将权利受到侵害诉诸立法或司法原因,由此不难看出被调查者对于兼职大学生是否纳入劳动法保护范围之内关注程度最高。而这也与"肯德基、麦当劳涉嫌'非法用工'"事件中学术界对兼职大学生法律身份讨论的焦点相契合。在这一事件中,《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第十二条成为"明星条款":"在校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条条款被相关负责人员援引作为没有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理由,引起了广泛争议。在进行主体资格界定之前,需要首先明确"全日制学生"与"劳动者"两个概念的外延。第一,全日制学生:所谓全日制,不外乎指的就是利用全部或大部分时间用于在校学习的注册学生。在这里,笔者认为最重要的是,全日制学生是一种身份,而这一种身份是否可以与劳动者这一身份竞合呢?第二,劳动者:劳动者这一概念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劳动者是指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但并不一定已参与劳动关系)的公民,狭义上即劳动法意义上的职工,指的是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并且已依法参与劳动法律关系的公民。[1]第三,概念的冲突与竞合:正如前面所提到的,全日制学生与劳动者都代表一种身份,根据《意见》中的第十二条来看,二者似乎是不可以竞合的(就业基本等同于劳动),笔者认为这一理解有以下几方面的考虑:首先,学生的身份与劳动者的身份存在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学生在其身份消灭之后才获得就业资格,才有可能获得劳动者的资格,在时间上是学生的身份在前,劳动者的身份在后;其次,狭义的劳动者概念外延狭窄,这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与一般意义上理解的劳动者存在一些差别[2]。但二者是否真的没有存在竞合的可能?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例如,对于全日制脱产学生而言,他们即具有劳动者与学生的双重身份,之所以说具有劳动者的身份是因为他们在一些情况下受到了劳动法的保护,《劳动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六种特殊情况支付工资的其中一种情况就是"职工在调动工作期间、脱产学习期间、被错误羁押期间、错判服刑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国家规定或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虽然脱产期间,劳动者没有付出相应劳动,但仍视其为劳动者,并对其领取的薪酬进行特殊保护,而其全日制学习又赋予其学生的身份,这样一来其双重身份即发生竞合。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当然与我国的组织管理制度分不开。我国的组织管理制度是单位制的,个人档案和组织关系只能属于一个单位,这也是我国的双重劳动关系需要单独规定的原因。而对脱产学生的组织管理仍属于所在用人单位,其学生的身份并不是完整的,因而存在一定程度的竞合。与此不同的是,全日制学生的组织管理归于学校,因而很难获得劳动者的身份。综上,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大学生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必然有欠缺,但其不完善的主体资格仍可能存在。虽然这里通篇使用了"兼职大学生"这个概念,但是这只是为了符合日常生活中的理解,实际上笔者认为它并不准确,兼职一词通常指在本职之外从事其他劳动以获报酬,属于不规范用工的一种。而学生本身没有职业,所以不存在本职一说,这可能也是《意见》中使用"勤工俭学"而没有使用"兼职学生"的原因之一。[3]但是"勤工俭学"又再一次强调了学生的身份。因而试想,即便把兼职大学生真的纳入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个称谓也是不科学的。那应该选用什么称谓呢?先做出一个大胆的假设,如果大学生可以作为劳动者,那么按照相应的分类,应该属于非全日制工(其符合非全日制工的多数标准,因而可以直接称其为非全日制工)。但由于种种因素的限制,这一非全日制工的身份应该也不会是一个完整的身份。参照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的北京市的有关做法,2000 年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规定》中要求,对到校外开展勤工俭学活动的学生,统一印发《北京高校学生勤工俭学工作证》,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勤工助学学生必须向学校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经过学校勤工助学管理服务机构同意,并在其指导下,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办理聘用手续。学校、学生和单位三方必须签订《北京高校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书》,维护三方在勤工俭学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学生勤工俭学期间,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另外还规定,如学生在打工时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比照职工工伤保障标准补偿,学生享受工伤待遇。这些相关规定基本上是比照非全日制工来制定的,其中特征最明显的是三方协议、用人单位主体资格、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等劳动法中的相关内容,相当于准用了非全日制工的部分条款,并且赋予其不完全的劳动者身份。这个规定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劳动法所没有解决的问题,但为什么学生权利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是屡屡发生呢?这与其法律效力有一定关系---仅为一个地区的单行规范。针对普遍的现象,还应有更高层阶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才为根本之道。三、对兼职大学生遭遇侵权解决模式探究前文已经提到2000 年北京市有关部门联合颁发的《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俭学活动规定》。这一规定对校外用人单位的证明、审核程序以及学校、学生和单位三方必须签订《北京高校勤工俭学活动协议书》等都有明确规定,其中还有两个亮点:学生勤工俭学期间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标准;对于学生在打工时因工负伤,由用人单位比照职工工伤保障标准补偿,学生享受工伤待遇。其实这一规定主要是解决了《意见》第十二条中的兼职大学生缺乏主体资格的问题,相当于运用了这项规定对其身份上的不足进行了弥补。但是我们仍可以发现,这里采用的程序比较复杂,需要通过多方审核,虽然提高了对于勤工俭学学生的保护,但无疑也增加了用人单位相应的成本,对于现阶段灵活多样的用人方式来说,其真正的适用程度值得商榷。那么是否可以适用非全日制工这个概念呢?除了新《劳动合同法》进行了相关规定外,在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出台了《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非全日制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每日工作不超过5 小时,累计每周工作不超过30 小时的用工形式。"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可以适用到勤工助学的大学生身上。前文对其主体资格的欠缺进行了讨论,得到的结论是不完善的主体资格可能存在。反观非全日制工,相关法律法规已经认可了其可以具有双重劳动关系,并且对于其主体资格进行了限制,如果把大学生纳入到非全日制工的保护体系当中,最根本的变化就是纳入到了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这样可以接受劳动仲裁,签订劳动合同,比单纯的保护范围更广。在对这一问题的研究过程中,笔者专门采访了国内著名劳动法专家林嘉教授,林教授也认为针对这一问题,可以考虑比照相应的非全日制工的规定,兼职大学生劳动者主体资格的欠缺并不能成为其不受保护的理由。但是由于我国既定的劳动法体系中有关社会保障的部分很难将兼职大学生纳入到保护范围之内,所以不能直接纳入,可以参照对待,并且非全日工本身就是一个正在发展的概念,考虑到其用工特点以及相关要件,将兼职大学生比照非全日制用工进行保护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可能性。大学生兼职问题是伴随着我国劳动保障法制进程与用工方式的灵活多样而产生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进行内容的不断充实,以适应新变化、新发展。虽然已有相应的特殊规定加以完善,但因其效力的影响,可以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通过一般性规范进行调整仍很有必要。而对于兼职大学生自身而言,法律意识的加强不应只流于空谈,应当衡量自身利益取舍,以稳定与安全为首选,避免欺诈,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考文献:[1]王金星.劳动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111- 113,128- 131[2]侯玲玲,王全兴.劳动法上劳动者概念之研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6,19(1):67- 74[3]钱小敏.论"兼职大学生"的法律身份[J].时代经贸,2008,6(94):196- 197(转引自《巢湖学院学报》2009年11卷第二期)来源: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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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对论文都再熟悉不过了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论文英文参考文献格式,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英文文献采用“APA格式”:

单一作者著作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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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作者以上合著的书籍:

姓,名字首字母., & 姓,名字首字母.(年). 书名(斜体). 出版社所在城市:出版社.

Smith, J., & Peter, Q. (1992). Hairball: An intensive peek behind the surface of an enigma. Hamilton, ON: McMaster University Press.

文集中的文章:

Mcdonalds, A. (1993). Practical methods for the apprehension and sustained containment of supernatural entities. In G. L. Yeager (Ed.), Paranormal and occult studies: Case studies in application (pp. 42–64). London: OtherWorld Books.

期刊中的文章(非连续页码):

Crackton, P. (1987). The Loonie: God's long-awaited gift to colourful pocket change? Canadian Change, 64(7), 34–37.

期刊中的文章(连续页码):

姓,名字首字母.(年). 题目. 期刊名(斜体). 第几期,页码.

Rottweiler, F. T., & Beauchemin, J. L. (1987). Detroit and Narnia: Two foes on the brink of destruction. Canadian/American Studies Journal, 54, 66–146.

月刊杂志中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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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现行规定,学术期刊中论文参考文献的.标注采用顺序编码制,即在文内的引文处按引用文献在论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以阿拉伯数字连续编码,序号置于方括号内。同一文献在一文中被反复引用者,用同一序号标示。这一规定使得所列文献简洁明了,应该引起论文作者注意。英文参考文献和中文参考文献一样,按在文中出现的先后顺序与中文文献混合连续编码着录;英文文献用印刷体;英文书名、期刊名和报纸名等用斜体;所列项目及次序与中文文献相同,但文献类型可不标出;忌用中文叙述英文。其格式为:

专着、论文集、学位论文、报告-[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任选)。

示例:[1]Day,C.,Veen, Walraven,G. Children and youth at risk and urban education. Research,policy and prac-tice. Leuven/Apeldoorn:Garant. 1997.

期刊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示例:[2] Driessen,G.,& Van der Grinten,M. Home language proficiency in the Netherland:The evaluation of Turkish andMoroccan bilingual programmes- A critical review,Studies in Educational Evaluation,1994,20(3):365- 386.

论文集中的析出文献-[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

示例:[3] Driessen,G.,Mulder,L.,& Jungbluth,P. Structural and cultural determinants of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in theNetherlands. In (Ed.),Root and migration in global perspective. Jerusalem:Magnes . 104.[5]

报纸文章-[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

示例:[4] Lgnatieff,M. Keeping an old flame burning brightly. The Guardian,1998- 12- 20(12)。

电子文献-[序号]主要责任者。电子文献题名。电子文献的出处或可获得的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

示例:[5] Baboescu,F. Algorithms for fast packet classification. .

二、关于英文人名的标注。

现行编排规范对英文人名如何标注未作明确要求,英文人名的标注较为混乱,有标注全名的,有标注时将名缩写、姓不缩写、保持原来顺序的,还有在姓、名之间加圆点的,后者是我国翻译作品中,中文书写外国人名经常采用的一种方式。其实,标注英文人名是有章可循的,在国外学术着作的参考文献中,关于人名的标注已约定俗成为一种统一的格式,即英文参考文献标注作者姓名时,要求姓在前、名在后,姓与名之间用逗号隔开,姓的词首字母大写,其余字母不大写;名用词首大写字母表示,后加缩写符号圆点,缩写符号不可省略。由于欧美国家人的姓名排列一般是名在前、姓在后,在标注时必须加以调整。如Georg Paghet Thomson,前面两个词是名,最后一个词是姓,应标注为Thomson,G. P为什么要如此标注呢?笔者认为有以下原因。

1.在应用计算机等信息工具进行英文文献检索时,以英文作者姓名中的姓作为依据之一,即以姓作为检索目标之一。

2.在欧美人姓名表达含义里,姓比名的重要性更强、更正式。用姓而不是名来代表作者,还有尊重、礼貌的意味。名缩写后加缩写符号圆点,也含有正式、尊重和礼貌的意味,缩写符号不可省略。

3.表示与平常书写姓名的不同,体现学术论文重要性、简约性和准确性的要求,符合科研论文文体风格。这种标注在英文学术着作、科技文献中已广泛采用,也容易被广大读者、作者理解、接受。

对于复姓情况,如Jory Albores-Saavedra等,在引用标注时,应将复姓全部写出,即Albores-Saavedra, J对于姓前带有冠词或介词的情况,如带有Mac,Le,Von,Van den等,标注时不能省略,应同姓一起提到前面标注,如Mac Donald,La Fontaina,Von Eschenbach,Van den Bery等。这里有个有趣的现象,对于北欧人常见的姓Van den Bery,如Van的词首字母大写,表示它是姓的一部分,标注时应与姓一起前置;如果作者姓名书写为Graham van den Bery,其中van的词首字母v没有大写,则表示它不是姓的一部分,姓Bery前置时,van den仍留在原来的位置,并且不可缩写或省略,标注为Bery,G. van den.另外,对于“姓名+学位”的情况,标注时一般把“学位”删去,不要将其误认为姓或姓的一部分.

一个参考文献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作者时,标注时除按上述要求将每位作者的姓提前书写外,作者与作者之间用逗号分开,最后一位作者前加&符号,如示例[1],也可仅保留前三位作者,之后加etc.表示。

三、关于英文参考文献发表(出版)时间标注到年的问题。

发表(出版)时间是参考文献的一项重要内容,标示引用文献发表的历史时间位置,是判断引用文献新旧的一个根据,不可遗漏。国外学术论着中参考文献的发表(出版)时间标注到年,这与我国学术论着中参考文献的标注规定相同。国外学术论着中参考文献的发表(出版)时间的标注位置有标注在作者后的情况,并加圆括号,这是因为采用了“着者-出版年”制。我国学术期刊编排规范参考文献的标注采用“顺序编码”制,发表(出版)时间标注靠后,如示例[1]、[3],应按此要求标注为是。

四、英文析出文献名和原文献名的标注。

由于现行编排规范对英文析出文献和原文献的标注书写要求不够明确,目前有把析出文献名排成斜体,而把原文献名(论文集名或期刊名等)排成正体的情况。这种标注方式是不对的,混淆了析出文献名和原文献名的效力,正确的编排要求与此相反,国外的普遍作法与我国学者的论述[4]要求一致,因此这一现象值得编辑同行注意。

英文书名在英文文章中出现有排成斜体的习惯,论文集名、期刊名或报纸名与书名效力相同,故排成斜体,析出文献名相当于书中的章节标题,不具有书名的分量,故不可排成斜体。

在标注原文献名及作者时,原文献多指论文集或与之类似的著作,英文标注习惯上在编着者名前加词首字母大写的介词In,作者姓名前后次序不作调整,名缩写为词首大写字母,后加缩写符号圆点,姓完整标出,不缩写。作者后加编者一词的缩写形式及缩写符号圆点,词首字母大写,外加圆括号,如标注为In S. Weil(Ed.),如示例[3].然后斜体标注原文献题名,后加注出版年,起至页码的缩写形式pp.和析出文献的起至页码。当原文献有两位或两位以上作者时,作者姓名同上述情况一样,前后次序不作调整,分别标出,编者一词缩写用复数形式Eds.,如In L. Eedering,& P. Leseman(Eds.)。

文献类型不宜标出。文献类型是我国编排规范制定的标注要求,国外并未采用。在中文中标注醒目、自然,在英文中此一项目的标注容易产生误解和干扰。如果是为方便计算机在检索或统计时辨识,是技术上的要求,那么就应当统一要求标注,从“可不标出”来看,尚未有技术上的要求。因而,文献类型在英文参考文献中不作标注为妥。

五、出版地和出版社(商)的标注。

出版地和出版社(商)是参考文献的重要内容,标示版权信息,不可遗漏或省略。我国一部着作一般由一家出版社负责出版发行,出版地一般也就比较明确为出版社所在的城市。国外情况就比较复杂了,由于市场经济高度成熟,语言通用程度高,着作权被普遍保护等原因,一部着作可能由不止一家出版社(商)合作出版发行,出版地也可能在不同国家的不同城市。当出版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出版社(商)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时,应当一一标出,中间用斜杠分开。如Amsterdam/Philadephia:Ben-jamins,又如Den Haag:Sdu/DOP出版地一般是出版社(商)所在的城市,标注城市名,不可标注为国家名。

参考文献补充了文章的重要信息,涉及范围十分广泛。因而,希望在修订现行编排规范时,对英文参考文献的标注作明确规定,以便作者写作和编者编辑时皆有章可循,亦使这项工作更加规范。

java论文英文的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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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个问题很难写! 我有一篇浅论大学生的消费道德问题及其教育对策 的论文 很好 你要需要可以找我

大学生消费的误区及其对策研究【摘要】在当前的大学生消费中,存在着盲目消费、攀比消费和时尚消费等不良现象。如何采取适当的措施,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引导大学生确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已经成为当前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新热点和新问题。 【关键词】大学生;消费观;高校思想政治教育 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活环境的改善,使人们的消费观念和消费结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大学生,其消费现状也正受到人们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大学生的消费现状反映出了他们的生活态度和价值取向,而这又会影响到大学生的思想道德建设和学校的教育管理,高校必须加强对大学生消费观的教育和引导。 一、大学生消费的误区 目前,由于大学生所受教育的经历和所处的校园环境,使得他们成为社会上一个比较特殊的消费群体。大学生消费观念的超前和消费实力的滞后之间的矛盾使得其消费状况存在不少问题,这不仅加重了学生家长的经济负担,增加了高校学生教育管理的难度,也直接地影响到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与发展。当前大学生消费存在以下误区: (一)为享受生活而进行的盲目消费 在大学生中,享受生活已成为指导消费的全新观念。绝大多数学生是在父母的庇护下成长,进入大学是从一个校门走进另一个校门,没有经历过社会的锻炼,他们第一次离开父母,开始独立生活,同时也就首次自己拥有了支配各种费用的权力,理财能力差,开支没有计划性。大学生在同龄人中是综合素质比较高的群体,也应该是比较理性的,然而当他们面对社会上流行的时尚诱惑时往往会失去理智,“花明天的钱,圆今天的梦”、“年轻没有什么不可以”等诱惑性极强的广告术语在大学校园里广泛流行传播,这些广告词长期在校园流行从而对在校大学生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 他们经常受到商业广告的冲击而改变初衷,使得自己在消费时“跟着感觉走”,看见什么好看或好玩(不管自己是否需要)就买,经常出入高档商场、酒吧、网吧、游乐场等;他们吃——讲究营养,穿——讲究式样,住——讲究宽敞,用——追求品牌。有的学生嫌学校的住宿条件差、学校餐厅的饭菜不好吃,就在校外租房子过起小日子。在这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有些家庭经济条件不太好的学生甚至用国家发给他们的助学贷款来买享受。现代的大学生从不会亏待自己,一些学生陶醉于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忘乎所以,很少会考虑到父母的辛劳与不易,他们心中亦很少想到对父母的感恩,把自己所应肩负的社会责任感也丢在了一边。 (二)为左右攀比而产生的从众消费 大学生的消费主要组成部分以生活费用和购买学习资料用品为主,但存在过分追求时尚和名牌,盲目攀比的现象。他们总是有意无意的与身边的同学作比较以寻求心理平衡,获得自我认同。正直年轻气盛的大学生,竞争意识强,不论做什么都不想落后于他人,基于竞争意识所形成的攀比心理在某些方面会起到好的作用,比如在学习上进行攀比会激励他们不断的追求上进,掌握更多的科学文化知识。然而他们之间的攀比远不止是学习,还表现在生活(吃穿住用)、娱乐、人际交往等方面。他们为了争得所谓的面子与其他同学比高低,就会不顾实际需要以及家庭的经济能力,超前超标购物消费,这是当前大学生消费行为中一种很普遍的不良现象。他们不懂得量入而出,而虚荣心的驱使又极易形成无休止的攀比心理。这使得他们自觉或不自觉地放弃自己的意见而采取与大多数人一致的行为,有意无意、自觉不自觉的“随大流”。这种从众行为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现象。 大学生虽然接受的是先进的科技知识,具有理性的思维,但是,有的学生自我认识能力差、自信心较弱、自尊心与虚荣心又较强,使得他们在消费时,很容易发生从众行为,导致学生个体丧失自我,成为群体的附庸者。他们“购买”的目的,只是为了让自己保持与周围同学的所谓一致性。在群体模仿式的消费行为中还会滋生压倒对方而求独领风骚的畸形心理和行为, 从而产生攀比消费行为,由于他们的出发点是攀比,而并不是实际需要,这样就会造成极大的浪费,同时也就会带来许多危害,更多的是心理发生畸形。攀比是用金钱做后盾,有些家境不佳的学生,经济来源不足,既不忍心向父母伸手,又没有能力赚外快,会产生强烈的自卑感,甚至出现各种各样的心理或行为问题。 (三)为张显个性而进行的时尚消费 大学生正处于追求个性发展、自我意识增强、乐于接受新鲜事物的年龄阶段,面对五彩缤纷的消费市场,他们追求个性独立、乐于表现自我,而且崇尚自由。新一代的大学生已经超越了生存型消费,他们的消费已不止是为了温饱,他们日益关注的是如何展现自我价值,展示青春的活力,因此他们盲目追求新颖,赶时髦,他们的口号是“引领时尚,超越时尚”。今天的大学生对时尚十分敏锐,并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在他们看来,名牌是信心、高贵、身份的象征,追求名牌要的就是这种感觉。因而很多人认为“要买就买最好的,要买就买名牌”,他们对新事物的喜好,是以是否体现个性作为区分新与旧的标志,讲究求异和时尚之新。 大学生把自己当作社会的前卫群体,在消费过程中总乐于接受流行,领先于时代,追求品牌、新颖、时尚和潮流。在现今社会,时尚和新潮所代表的现代社会的消费观念和生活方式,广告昭示鼓惑下的消费意识,媒体、明星的示范效应,以及大型商场陈列的美轮美焕的商品的诱惑,促使“时尚和新潮”消费成为多数大学生的心理需求,从而在大学生的消费观中建立起普遍的、以不落俗套的形式来展示自我的消费行为[4]。许多商家就趁机抓住大学生接受新东西快的心理,开始做起大学生的文章。很多消费往往在大学生中一旦出现,就迅速流行开来,各式各样的品牌充斥着校园的每个角落,把大学生卷入了梦幻消费。 二、大学生消费误区的应对之策 当今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当代大学生更需要懂得如何在激烈竞争的社会中生存,应当把精力更多地集中在学业上,而不应过分追求物质享受。大学生的不良消费不仅会加重父母的经济负担,影响到学生自身的健康成长,还会在某种程度上扭曲校园人际关系,增加学校教育管理的难度。为了使大学生走出消费误区,学校思想教育必须依据大学生的消费心理特征,切实加强对大学生的消费道德教育,帮助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 (一)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大学的根本任务是培养人,当代的大学生必须要有坚定的政治信仰、崇高的理想信念、完备的知识技能和勤奋负责的生活态度。因此要通过调动学生的内在的精神层面的力量,引导他们去思考“人生的目的”和“生活的意义”等根本性的问题,进而建立起自己的精神境界,最终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要实现这个目标,高校就必须持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基本道德规范为基础,加强对大学的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世界观是人们对整个世界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人生观是人们对人生的目的和意义的总的看法和根本观点,它是幸福观、生死观、荣辱观、苦乐观和恋爱观等的集中表现。从理性的高度拨开学生心头的困惑,促进深层次思想问题的解决,引导学生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个人主义的不良倾向, 通过这些教育使当代大学生认清自己所肩负的历史使命,培养学生的责任意识,增强其社会责任感,树立积极向上的人生态度。 (二)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 科学消费观是指人们在正确的人生观指导下,根据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自觉地运用科学知识进行合理消费,以实现消费者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的一种消费态度和消费观念。当今的大学生在消费时往往比较冲动,他们缺少消费的理性,缺少消费中的算计,因而常易发生不自量力、盲目追潮、大手大脚无端浪费等不会花钱的现象,他们敢花钱但不会花钱,缺乏理财方面的知识。因此要引导大学生树立科学的消费观,在消费实践中学会花钱,克服不自量力、盲目追潮、大手大脚无端浪费等毛病。高校可以在合适的课程(比如《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加入一些理财的内容,以指导大学生合理消费,使在校大学生懂得遵守一定的生活消费原则,吃要营养均衡,穿要耐穿耐看,住要简单实用,行要省钱方便。引导学生花钱要花在刀刃上,不要一味追求档次讲究攀比,更多地应考虑所购物品的性价比和自己的承受能力,教会学生学会记账和编制预算等。大学时代是理财的起步阶段,也是学习理财的黄金时期。在大学时期养成良好的理财习惯,往往可以受益终生。 (三)加强对大学生的感恩教育 一些家长,在其子女上大学前,对子女的消费管得比较严格,而一旦孩子上了大学,总怕他们在外地照顾不好自己,于是在行动上则不管子女什么是必需的,什么是不该“需要”的,子女要多少钱就给多少钱,完全被动地提供“资助”,这也是造成学生不健康消费的重要原因。1998年招生规模逐渐扩大,自费上学、自主择业更为普遍,大学的门槛相对降低后,大学生的自觉性和竞争心理没有增强发反而相对降低了,在就业压力下一些学生消极厌学,他们的变化与家长和社会的期盼呈现出明显的错位:家长望子成龙,学生追求潇洒;父母勤劳奉献,子女坐享其成;真是可怜天下父母心!在这种情形下,高校要引导学生正确的认识自己,学会体谅父母,懂得父母的艰辛,体尝到国家对他们的殷切希望,从自己的内心深处意识到自己背负的使命和责任,从而在花钱消费方面管好自己的手,转化成勤奋学习的动力。 【参考文献】 [1]吴磊.地方高校大学生消费状况的调查研究[J].江西社会科学,2005,(5). [2]田丽萍.大学生消费观念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J].黑龙江高教研究,2005,(9). [3]雷腾.论大学生消费问题及其道德教育[J].当代教育论坛,2005,(8). [4]刘飞燕.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消费道德教育[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03,(8).仅供参考,请自借鉴希望对您有帮助

统筹兼顾是论文文献

《简析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及其意义》

摘要: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马克思主义发展理论在当代中国的生动运用和体现,是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实践经验的总结和升华。只有正确认识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以科学的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才能顺利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科学发展观;精神实质意义

一、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

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正因为其目的就是进一步解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如何发展的问题。科学发展观有着极为深刻和丰富的内涵和精神实质。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是胡锦涛对科学发展观内涵的完整概括。

(一)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这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革命也好,改革开放也好,目的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前提就是大力发展生产力。我们在任何时候,都要牢抓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始终坚持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要采取各种措施激励科技创新,管理创新,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为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打下坚实的基础。国家的昌盛,人民的富裕,说到底是经济实力问题。国际竞争说到底也是经济实力的竞争,国内各种矛盾的解决,说到底也要靠经济的发展,财富的积累。一句话要靠发展去解决,不发展或发展慢,就不是社会主义。

(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

科学发展观不仅回答了为什么要发展,还回答了为谁发展,靠谁发展的重大问题。要求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党过去、现在和将来的一切奋斗和工作都是为了造福人民。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在发展中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一切决策。要把经济发展的目的真正落实到满足人民需要和实现人民的利益,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上,让人民群众真正享受到发展成果。在政治的建设发展上,要着眼于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和合法权益,不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文化的建设和发展上,要着眼于满足人民精神生活的需求,提高人民群众精神生活的质量和品位。在社会建设和发展上,一方面,要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增强人民的凝聚力,构建好和谐社会,保护好环境,让人民生活在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中。另一方面,又要大力发展教育,发展科学文化,要不断提高全民族的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的品质,注重人的全面发展。

(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如何发展呢?基本要求是发展的全面性,要求我们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中,坚持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四大方面的建设,而不是某个方面和领域的发展。发展过程中要突出重点,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但不能顾此失彼,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片面追求某个方面和领域的发展。客观事物是相互联系的,全国是一个大系统,系统中的各要素是相互联系的,看不到这一点,就难以实现又好又快地发展。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求的是在发展中兼顾各方面关系,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要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促进现代化建设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相协调,促进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协调。

(四)坚持统筹兼顾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

要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关系。毛泽东曾说过,统筹兼顾,各得其所。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都曾讲过发展中的统筹问题。胡锦涛在十七大报告中讲了四个方面的统筹:统筹城乡发展、区域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统筹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统筹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的长远利益,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树立世界眼光,加强战略思维,从世界发展变化的大局中把握国内发展的机遇,决策我们国家发展的方针政策。统筹兼顾的思想方法是总结社会主义建设历史经验,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来的。充分体现了唯物辩证的发展观,是对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马克思主义理论的创新。

二、科学发展观的重大意义

科学发展观是我们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要战略思想。

(一)科学发展观是在深刻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建设中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来的。

科学发展观是继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建设新的阶段性重大成果。它正确反映了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和要求。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我党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理论创新的重大理论成果,是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认识的进一步深化,是党的执政理念的一个新飞跃。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过艰苦探索,在发展问题上,我们党积累了不少经验: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经济增长从数量型向质量型、效益型转变;扩大对外开放,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注重经济与人口、资源、生态的协调发展等。改革开放以来,正是因为坚持了正确的发展观,制定和贯彻了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才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十六大在深刻总结这段历程的基础上,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为我们伟大的社会主义事业继续前进提供了指导。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的党中央牢牢把握发展这个主题,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前进。科学发展观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成功经验加以深化,与新的时代特点和当前国情相结合,赋予发展观以新的时代内涵,因而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和实践基础。

(二)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深刻回答了社会发展的问题。

科学理论的伟大意义在于它能够指导实践。在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的理论,必须是能够解决重大实践问题的理论。现在,我国的改革发展正处于关键阶段,新的问题层出不穷。科学发展观系统深入地回答了“要不要发展”、“为谁发展”、“怎样发展”等事关中国长远发展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把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问题的认识提高到新的水平。

(三)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开拓了马克思主义发展的新境界。

科学发展观是继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建设新的阶段性重大成果,是重大的理论创新。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新的时代条件,以广的世界眼光和深刻的战略思维观察当代世界和当代中国发展问题,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的进一步结合,生动而具体地坚持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为我们党的理论创新增添了富有时代精神和现实品格的崭新内容,赋予马克思主义新的鲜活力量,开辟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中国发展的新境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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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兼顾视域下提高管理工作效率的思路管理论文

摘要:

在工作任务日趋繁杂的情况下,作为领导者更应有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的能力。这也是管理工作必须具备的一项技能。为了提高管理工作效率,需要在管理工作中,做到统筹兼顾,全面处理好各方面的工作,并能够在各种复杂关系中,认识利害,分清主次。

关键词:

统筹兼顾管理工作效率方法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高效的工作方法是我们做好任何工作的利器。特别是在工作任务日趋繁杂的情况下,作为领导者更应有化繁为简、化难为易的能力,全盘布局,科学谋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和有效手段,使各项工作协调推进,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工作方法的原则问题

统筹兼顾的原则

什么是统筹兼顾,如何才能做到统筹兼顾。统筹,就是全盘考虑。兼,原意是一手拿两棵禾苗,鱼与熊掌兼得、德才兼备也是同理,和“顾”连起来是指要同时照顾处理好几个方面。统筹属于运筹学和系统论,兼顾是关系学和方法论,统筹兼顾就是要求我们在工作中既要做到总揽全局、统筹规划,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又要抓住牵动全局的主要工作,着力推进、重点突破。

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

重点工作是相对于一般工作而言的,所谓重点,就是能够制约和决定全局、影响发展的主要矛盾,重点工作在各项任务中居于主导地位,它对一般工作起着一定的带动作用。重点是相对的,每个部位、每个环节、每个股室都有自己的重点和主要矛盾。对于重点工作的落实,一定要集中人力、物力、财力,抓住不放,一抓到底,在一定时期内全力以赴确保落实到位。抓重点工作并不是说其他工作就可以不抓,实践证明,次要矛盾解决不好,也会妨碍主要矛盾的解决,甚至转为前进的障碍。所以,在抓重点工作的同时,不要忘记抓一般工作。

先易后难的原则

老子曰: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其意思是说,做大事要从最小处着眼,难事从容易处入手。一项看上去复杂的工作,表面上看无从下手,如果把它拆分成若干阶段若干小工作,然后先易后难,先小后大,把各个小问题解决好了,大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就好像打仗,面对强大的敌人,我们不要有畏难情绪,要设法将敌人化整为零,攻其薄弱处,逐个击破,最终取得全面胜利。

2如何统筹兼顾,全面处理好各方面工作

在工作中要做到统筹兼顾,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明确的目标引导下,凡事有记录,有计划,有执行,有结果,有改进,在这个过程中,时刻要体现目标驱动和用数据为证。

记好工作日志

好的工作日志应包括四方面的内容:今日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存在问题和解决办法、小结。

工作计划。即当日工作任务编排,以要点方式记录每日要完成的工作任务,一般按时间安排来写,也可以按重要性次序来写。

工作完成情况。每项工作完成情况都应做好记录,包括已完成或进展情况,特别是对一天不能完成的情况,既要记录进度,又要提醒下一步跟进事宜和措施。

存在问题和采取的措施。内容包括: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执行任务中的`偏差、关键性问题、需要寻求支持和请示的问题。

小结。包括心得、体会、经验和教训等。及时小结,自我提炼出工作模式工作方法或人生哲理。

记工作日志要养成随手记录的习惯,最好在每天下班前完成,同时编排好次日的工作计划。每项工作完成后及时记录,同时查看下一任务以免遗漏。

列好工作计划清单

列工作计划清单,实际上是我们对工作的统筹盘点。制定工作计划的过程就是一个思考权衡的过程,就要分清工作的轻重缓急。短时间内必须完成的,对全局工作发展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就要放在重要位置,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落实好;较长时间内要求完成的、相对分量不重的工作可以适当往后放放,待时间要求紧、任务重的工作完成后再着手准备。掌握好任务的轻重缓急、把握好工作节奏,干起工作来就会有条有理、有章有序。具体如下:可控性的工作按重要、次重要的先后排序;不可控性的工作,紧迫性优先;外勤任务考虑车程、路线来统筹时间安排;预约的事项应按时到达办理;若暂时分不清重要和次要任务,先罗列出来,适时调整。

搞好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是做好工作的一项基本功。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更没有决策权。只有深入调查研究,才能真正发现问题,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调查研究要找准问题、有的放矢。射箭要看靶子,弹琴要看听众。搞调研也一样,只有把问题找准确,才能参到点子上,谋到关键处。要结合工作实际,抓那些难度大、带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找准问题后,还要考虑调研对象,重点应调研哪些部门、哪类人群,最好能提前通知,让对方做好准备,以便掌握的情况全面准确。

抓好工作落实,做到日清周结

抓落实是推动工作的唯一途径,任何工作目标再宏伟,规划再具体,最终要靠落实来完成。没有落实,就是纸上谈兵。今年,山西省全面推行的“13710”工作机制,其实质就是抓落实。一是工作规划要到位。对一项工作尤其是时间跨度长、涉及面广的工作,要有总体的谋划和把握,制定具有指导性的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及长期规划,明确每个阶段要达到的目标、采取的措施,既要操作可行,又要有所拔高。二是责任主体要到位。责任主体不明确,就没有人履职,就没有落实的行动。要大力推行目标责任制,把工作的每个事项、每个环节分配到具体人,形成责任梯队,确保每项工作有人抓、有人管。三是落实结果要到位。每项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按照既定规划和目标,一步一个脚印,一步一个结果,按时按序落到实处,确保一日内安排部署、三日内反馈、七日内完成,复杂问题一个月内解决到位,切实做到日清周结,销号清零。

3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几个关系

牵头与协作的关系

我们在安排工作的时候,有些工作需要多个部门、股室联合执行,往往会指定牵头单位和协作单位。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协调其他单位工作。协作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工作合力。牵头单位组织推动任务落实的具体责任包括:制定具体的推动方案,提出完成任务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完成时限和质量要求;召集协作单位沟通情况,制定措施,搞好组织协调;根据任务需要,将工作目标细化并分解落实到协作单位,或者向协作单位提出需要协作的具体事项;组织协作单位为完成确定的任务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负责汇总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报告。牵头单位一把手对任务的完成负总责。

上下级关系

上下级关系,即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也就是领导与服从的关系。处理好上下级关系,有利于团结稳定,提高工作效率,促进事业发展。

正确处理与领导之间的关系

一要尊敬领导,维护组织的权威。要遵守组织原则,摆正关系,找准位置,不能凌驾于组织之上。在工作中要做到到位而不越位,以领导为核心,当好助手,配合好工作。协调各种关系,为顺利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二要尽职履责,完成组织交办的工作。对领导做出的决策、指示和交办的事项要不讲条件不打折扣地完成。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要做到横到边,纵到底,守土有责,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少上交矛盾,不给领导添乱。对下属各部门的工作要敢于决策,出现问题敢于揽过。

三要善于换位思考,要体谅领导的难处,设身处地站在领导的角度全面考虑问题,为领导分忧,补台而不拆台。领导工作出现失误时,要适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四要多请示勤汇报。对领导交办的事项要及时汇报,以便领导了解工作进展,对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即便没有完成,也必须说明原因,不能等到领导问的时候再说。对权限不明确、自己不能做主的事情,一定要请示领导办理。

五要正确对待领导的批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反思自己的工作。对领导批评有异议的,不要闹情绪,态度诚恳地与领导进行沟通,说明情况。

正确处理与下属的关系

正确处理好与下属的关系,对于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上下级之间的协调合作,调动下属的积极性,出色完成工作任务,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要遵循平等、民主的原则。要放下架子,打掉官气,平等坦诚与下级相处,要时刻注意防止特权思想,学会尊重下属。在与下属交往中,做到态度和蔼,平易近人,自觉接受下属批评和监督,在工作中多听取下属的建议,集思广益。

二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领导者要有“向我看齐”的意识,给下属树立标杆榜样。倘若“对别人马列主义,对自己自由主义”,则将毫无威信可言。

三要坚持一视同仁,“一碗水端平”。如果在工作中亲疏有别,厚此薄彼,“一个锅里做出两样饭”,势必会使下属产生不公平感,挫伤其积极性,甚至会产生冲突。

提高工作效率,管理工作者也要加强学习,健全学习培训的有效机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面对纷繁复杂的工作,要学会和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分清轻重缓急、做到统筹兼顾,进而实现工作标准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工作节奏提速、工作绩效最优的目标追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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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恩龄.办公室工作精细化管理难点和对策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1,23(4):141-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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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翁洁琼.中层领导力修炼之道[J].企业管理,2012(4):15.

成本管理充分动员和组织企业全体人员,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下面是我为大家精心推荐的成本管理论文参考文献,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成本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1] 樊华论.现代企业成本控制[J]中国煤田地质2003(06) [2] 李明侠.关于强化企业成本控制若干问题的分析[J]中国总会计师2009(07) [3] 张翼.浅谈企业成本控制目标的确定与企业理财的合理性协调[J]山东:煤炭科技2004(02) [4] 孙雷平 浅谈企业成本控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中小 企业管理 与科技2010(01) [5] 李政 采购过程控制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10(06) [6] 刘红霞 企业成本管理前沿问题研究 中国工商 2011(09) [7] 李蕊爱 现代企业成本控制研究 中国商业出版社 2010(05) [8] 王桦宇 企业用工成本控制与法律风险防范:后金融危机时代的 人力资源管理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03) [9] 樊行健 成本费用内部控制 大连出版社 2010(01) [10] 刘丽敏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下企业环境成本控制 冶金工业出版社 2010(04) [11] 黄雄明 企业质量成本控制 方法 与实践 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9 (03) [12] 赵振智 油田企业成本核算与控制研究 石油工业 2009 (11) [13] 蒋义 企业成本控制手册 立信会计出版社 2009 (08) [14] 克而瑞中国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赢在成本控制 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 2009 (06) [15] 王德敏 成本费用控制精细化管理全案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09 (09) [16] 周云 采购成本控制与供应商管理 机械工业出版社 2009 (08) [17] 王淑敏 工厂成本费用控制精细化管理手册 人民邮电出版社 2010(08) 成本管理论文 浅析战略成本管理在我国的运用 [摘 要]从战略角度研究成本形成与控制的战略成本 管理思想,于20世纪80年代在英、美等国管理 会计学者的倡导下逐步形成。20世纪90年代以来,对这一思想与相关方法的讨论日趋深入,并被日本与欧美的企业管理 实践证明是获取长期竞争优势的有效方法。 [关键词]战略;成本;成本管理 1 开展战略成本管理的必要性 有助于建立和保持企业长期竞争优势 在企业之间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仅仅做到降低成本已不再是企业的最终目标,更重要的是要寻找一种能够提高 企业战略 地位的途径。即企业要变传统的“成本维持”、“成本改善”为“成本预防”,通过企业策划,从源头上控制成本发生,从战略高度认识企业的各项经营决策,战略成本管理正是顺应这一需要而产生、 发展起来的。战略管理思想要求企业应以全部产品的经营状况作为投资和新产品开发的决策基础,企业至关重要的不是某一项产品是否赢利,而是企业所经营的全部产品的最终结果如何。 有助于传统成本管理理念更新 传统的成本管理观念衡量成本管理 工作好坏的标志是看成本指标是否降低以及降低幅度,而战略成本管理要求管理者更新观念,换一角度看待成本管理工作。一方面,可以通过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使有限的 经济资源得到充分开发与利用,在不增加成本的条件下,获得尽可能多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战略成本管理要求成本管理工作服务于企业经营的整体,因而一项决策即便在一定程度上使成本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所提高,但却是服务于企业整体战略布局的,那么这项决策就是必要的、有益的。 有助于企业适应外部 环境的变化 战略成本管理更注重对企业外部环境的研究,重点收集竞争对手信息,掌握对手的相对成本,从而做到知己知彼。同时,在研究中心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时,运用价值链分析方法可以通过采取不同方法进行协作实现“双赢”。由此,企业可以能动地适应环境的变化,统筹兼顾,做到当前利益服从整体利益,尽量减少不利环境对企业的影响,努力实现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战略目标。 有助于建立与完善现代成本管理体系 现代成本管理较之传统的成本管理在内涵与外延上都有新扩展:成本管理领域由产品生产阶段扩展到产品整个寿命周期;成本管理内容由纯经济型转向经济与技术结合型;成本管理手段也由手工操作转为电算化操作等。这就要求成本管理的方式相应地从战术管理转向战略管理,这样现代成本管理体系才能更加完善。 2 战略成本管理在运用中存在的问题 战略成本管理的运用使我国一些企业既降低了成本,又获得了优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这说明战略成本管理对我国企业是适用的。但目前由于我国多数企业仍然保持传统成本的观念,即使是运用了战略成本管理,所运用的战略成本管理体系也并不是完全理论上的战略成本管理,只是战略成本管理的一种理念的运用,仍然存在不少问题,表现为: 实施主体不完整 战略成本管理实施的主体仍然是企业财务人员,企业高层管理都不参与或很少参与企业战略成本管理活动。财务人员向企业高层管理者提供其决策所需要的成本信息资料,但并不参与或很少参与决策;而高层管理者也只是根据财务人员提供的成本资料进行决策,也并没有参与成本管理过程。这会使企业的成本管理的控制孤立化,不能从全局角度管理控制企业成本。 缺乏成本效益观 大多数企业在进行成本管理时依然持有单纯的成本节约观念,其所运用的成本考核指标也仍然是传统产品成本额的绝对降低。片面地追求产品成本额的降低可能导致企业效益下降,如企业为了降低产品成本额采购质量不高的原材料,导致生产出的产品废品率高,而且,由于产品质量下降可能使其销售价格或销售量下降。因此,从成本效益观来分析成本管理目标,成本降低是有条件和限度的,某一项成本的降低,未必就意味着企业的利润一定会提高;而增加某一费用开支,反而有可能提高企业总体经济效益或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成本管理范围狭窄 受 计划经济观念影响,我国大多数企业虽然成本管理的范围始于材料采购,结束于产品销售,而且对企业所处的环境、市场环境的分析也比较少,更没有按照战略成本管理的要求对企业从产品开发、设计一直到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的企业内部价值链进行分析,也没有对企业上游供应商、下游购买商等产业价值链以及竞争对手价值链进行分析。由于缺乏对企业所处内外部环境的分析,使企业很难明确自身的竞争地位,因此就无法准确地寻求自身的竞争优势。 信息有效不足 与传统成本管理相比,战略成本管理所需要和处理的信息量剧增。它所运用的某些技术方法也使传统的手工操作变得难以适应。如作业成本需要根据大量的成本动因来分配间接费用,手工操作不可能完成如此繁重的分配工作。因此,战略成本管理需要特殊的信息加工方法来支撑。科学先进的信息加工方法直接关系到战略成本管理所需要的信息质量,决定着其实际 应用的广度和深度。 3 运用战略成本管理应注意的事项 战略成本管理是战略管理与成本管理在特殊条件下的有机结合,具有战略性、全面性、动态性等特征。因而,企业运用战略成本管理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转变观念,树立战略成本管理思想 战略成本管理不仅是管理方法的变革,更要在思想上进行变革。我国企业的现状及国外企业的实践表明,传统成本管理的观念和办法无法达到战略成本管理的效应。如果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升幅,而取得更高的使用价值,从而大大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何乐而不为。企业在市场上取得竞争优势取决于“以同样的成本为顾客提供更优的使用价值”或“以较低成本提供相同的使用价值”企业采用何种成本战略,取决于企业整个的经营战略和竞争战略,成本管理必须为企业整个经营管理服务。 调动全员参与,树立成本效益观 企业战略成本管理不只是成本管理人员的工作,它涉及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要有效实施战略成本管理,就要调动企业全体员工参与成本管理的积极性。通过必要的宣传和讲解使不同 组织和成员了解战略成本管理制度的约束力,以有效地维护成本管理制度的实施,做到全员参与战略成本管理。同时,企业员工要转变传统成本管理下的单纯成本节约观,树立战略成本管理的成本效益观。重塑企业绩效考核指标,使其更多地定位于企业外在的因素,如竞争基准。战略成本管理作为企业战略管理的一个决策支持系统,其各项活动的开展都要以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为前提。战略成本管理的目标就是利用成本管理的基本功能去获得并增强企业的竞争优势。 扩大成本管理范围 扩大成本管理范围的主要方法之一是注重价值链的开发与利用。价值链分析主要是分析从原材料供应商开始,直至最终产品消费者的相关活动的整合,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行业价值链分析,让企业明确自身在整个行业价值链中的位置,分析利用上、下游价值链的可能性。二是企业内部价值链分析,通过分析,设法消除不增值作业,改善增值作业。三是竞争对手价值链分析,通过对竞争对手的价值链分析做到知已知彼,取人之长、补己之短。战略成本管理要求将行业、企业及竞争对手价值链有机结合,从战略高度上分析上、下游价值活动以降低成本。先找出基本的价值链,然后将其分解为单独的价值作业,再比较单元价值链上的成本与效益,从而进行价值作业之间的权衡、取舍,调整各价值链之间的关系。从战略成本管理的层面上看,价值链上每个环节既会产生价值,同时也要消耗资源,即企业成本的发生与其价值活动有着共生的关系,所有的成本都能分摊到每一项价值活动中。通过价值链分析,企业可以重新组合价值链活动并进一步衍生出企业的发展战略,并且该战略将会对企业的成本管理模式产生重大影响。 完善会计信息系统 对会计信息系统的完善,有利于企业取得战略成本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支持。战略成本管理所需要的信息与现行的财务会计信息和现有的管理会计信息各不相同。现行的按成本项目和成本要素提供的成本信息必须重新整理,以便与各项价值活动相匹配,并全面而准确地反映各种产品已耗、未耗或预计将要消耗的资源。另外,企业还必须拓展信息来源 渠道 ,提供战略成本管理所需要的供应商、客户与同行企业及外部竞争对手的成本信息和其他信息,如各企业产品发展、产品成本定价等。 由于战略成本管理涉及面较广,需要信息的数量较大,并需要随时随地进行分析处理,这就要求企业必须依靠先进的信息科学技术,建立起超越企业范围的会计信息系统。 建立有效的成本激励评价机制 有效的激励机制可以促使目标更好地完成,因此,完整的战略成本管理体系必须有激励评价机制导向作用的发挥才能成功实施。有效的激励机制应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1)体现“追求价值最大化”的理念。有效的评价机制应突出各部门综合价值的最优,给各部门提供广阔的创造价值的空间。在评价指标设定时,应根据各成本中心的特点确定重点考评指标,同时建立专项管理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以突出重点,兼顾全面。 (2)成为“年度预算”和“战略规划”的纽带。年度预算是战略规划实施的系统工具,成本激励评价机制的建立应较好地解决“当年预算评价”与“战略规划评价”衔接问题。 (3)科学制定绩效评价的周期。在评价考核时不仅要考虑部门本年度的业绩,还要滚动追溯前几年的业绩,不仅能进行横向对比,还要能进行纵向对比,以弥补绩效衡量的不足,使评价激励体系更规范、科学。 参考文献: [1]仪铮,赵东辉,尹英.企业战略成本管理应用研究[J].山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3) [2]____,迟铮.战略成本管理的方法与应用问题初探[J].东北 财经 大学学报,2001(1). 看了“成本管理论文参考文献”的人还看: 1. 成本管理论文参考文献大全 2. 采购成本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3. 成本管理论文参考格式范文 4. 浅谈成本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5. 成本管理论文提纲:企业做好成本管理的思路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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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中应排除本学科领域已成为常识的内容;切忌把应在引言中出现的内容写入摘要;一般也不要对论文内容作诠释和评论(尤其是自我评价)。2、不得简单重复题名中已有的信息。比如一篇文章的题名是《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发生的研究》,摘要的开头就不要再写:“为了……,对几种中国兰种子试管培养根状茎的发生进行了研究”。3、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摘要先写什么,后写什么,要按逻辑顺序来安排。句子之间要上下连贯,互相呼应。摘要慎用长句,句型应力求简单。每句话要表意明白,无空泛、笼统、含混之词,但摘要毕竟是一篇完整的短文,电报式的写法亦不足取。摘要不分段。4、用第三人称。建议采用“对……进行了研究”、“报告了……现状”、“进行了……调查”等记述方法标明一次文献的性质和文献主题,不必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5、要使用规范化的名词术语,不用非公知公用的符号和术语。新术语或尚无合适汉文术语的,可用原文或译出后加括号注明原文。6、除了实在无法变通以外,一般不用数学公式和化学结构式,不出现插图、表格。7、不用引文,除非该文献证实或否定了他人已出版的著作。8、缩略语、略称、代号,除了相邻专业的读者也能清楚理解的以外,在首次出现时必须加以说明。科技论文写作时应注意的其他事项,如采用法定计量单位、正确使用语言文字和标点符号等,也同样适用于摘要的编写。摘要编写中的主要问题有:要素不全,或缺目的,或缺方法;出现引文,无独立性与自明性;繁简失当。9.论文结构要清晰,重点突出自己的思想和内容,不要把别人的工作和自己的工作混淆在一起,一定要有自己的东西在里面。10.严格按照硕士论文书写规范进行论文撰写。论文的整体风格,编排要整洁清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收入水平的提高,消费需求增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消费者保护工作亦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从世界各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只不过是保护消费者法律体系的初级目标,以保护消费者权益来维护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终极目标和价值所在。所以保护消费者权益途径的利弊,应当以是否有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是否有益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是否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为判定标准。为了更好的使消费者权益争议能够得到切实有效的解决,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设定了协商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五种渠道途径。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可根据所碰到情况不同的纠纷,进行选择适用。虽然这几种途径最终的目标是一样的,但是在实践生活中,假如选择不同的途径产生的效果也就会有差别。这不但影响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影响了法律价值的实现。本文通过对我国现有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五种途径进行多层次多方面剖析、比较,提出如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合理方案,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我国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一些合理建议。 [要害词]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纠纷 仲裁 一、引言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迅猛发展、我国消费者权益问题日益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非常突出,侵害消费者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但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而且打击了合法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令消费者怨声载道,并且损害了国家在国际上的声誉。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状况如何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社会文明发展程度和法制建设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例如《价格法》、《商标法》、《广告法》、《食品卫生法》、《药品治理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尤其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成为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利的坚强后盾。本文通过分析、对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五种途径,给消费者指出一条如何保护自我合法权益的清楚思路,并在这基础上,给建立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提出一些建议。 二、协商和解 和解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的形式分清责任,取得彼此谅解,最后达成公平合理的解决消费者争议协议的一种方式。协商解决是指在争议发生后,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有关争议进行协商、交换意见而最终达成解决争议的方案。消费者在发现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或就与自己利益有关的问题与经营者发生分歧时,可以主动与经营者联系,提出自己的要求和看法。这种方式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且涉及的消费者争议大多数是标的不大,案情比较简单的争议。协商和解在实际生活中最普遍,假如这种方式一旦被接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保护,同时经营者在利润和商誉上也不会受到损害,而且程序简单、节省时间和精力。这种方式对于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稳定都不会产生任何消极的影响与其他的途径相比成本最低,无论是对消费者或经营者,它都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途径。因而也是世界各国消费者与经营者解决纠纷的首选方式。但是这种方式的效果主要取决于消费者个人的力量和经营者的态度,在双方协商过程中,因双方处于一种互动的关系中,只有双方都遵循老实信用的原则,才能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协议。消费者与强大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具有优势地位的经营者抗衡。假如经营者以消费者的利益为重,就会为消费者解决问题。假如经营者不讲信用,就可能会推诿,逃避责任,那样消费者的利益就会得不到保障。协商和解的缺点就在于缺乏国家强制力,它可能使消费者在碰到不负责任的经营者时候消耗精力、时间而问题仍得不到解决。那样的话就应当寻求其他更好的解决途径。 三、调解 调解指在第三方的支持下,由当事人就有关问题自愿协商,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这是一种民间由来已久的解决方式,其中以消费者协会调解最为正规。消费者协会调解是指消费者和经营者将争议提交消费者协会居中调和,双方相互协商调解,从而达成解决争议的方式。调解不同于消费者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协商和解只有消费者与经营者参加,而调解是消费者、经营者、消费者协会三方参加,由消费者协会居中调解,此时消费者协会不代表任何一方利益,它必须公正的调解;另外消费者协会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见,无论调解是否达成协议或怎样达成协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假如达成调解协议,即由双方当事人自动履行协议,消费者协会不得强迫履行。消费者协会还可以在调解过程中提供双方当事人解决纠纷的参考方案,但是不能代协议双方当事人做决定。 在我国,消费者协会可谓是联系国家与广大消费者的纽带。各级消费者协会广泛的吸收国家政府机关的代表参加,为消费者协会争取国家对支持消费者保护工作开辟了一条有效道路。续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三月十五日确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在1984年12月由国务院批准成立之后,全国各省、市、县等各级消费者协会相继成立,目前全国各地已成立消费者协会及相应组织五千多家,每年都要受理全国各地的消费者投诉几十万件,截止2005年3月份、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达到224万多件。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与各方进行交涉、调解,为消费者挽回4亿多元的经济损失。消费者协会受消费者委托时,是代表消费者利益的,是消费者的代理人。受理消费者投诉、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并进行处理是消费者协会直接帮助消费者,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所谓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侵害,往往标底金额较小,消费者不愿意花太多的时间、金钱、和精力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但这些小事假如不及时的解决处理,往往又会纵容不法经营者继续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投诉案件并非都表现为争议案件,有时消费者只是希望能够制止某些经营者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并不一定要求经营者给予其赔偿。可以说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对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在总体上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它缓解了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部分冲突,承担了一部分社会负担,也是市场经济建设中不可缺少的润滑剂。不仅在我国,在其他国家、民间社会组织的调解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但是消费者协会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消费者协会等民间组织没有法律强制力,实际工作起来没有威慑力度,经常力不从心,使它的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限制。所以往往只有依托于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来解决那些令人厌恶不讲老实信用、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投诉。 四、申诉 行政申诉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向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行政机关予以保护的请求。行政申诉提出后,由行政机关依法做出处理决定,及行政机关解决一定范围内带有民事性质的争议案件的活动,属于行政裁判行为的一种类型。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目前已制定的法律、法规大多数要由国家行政机关负责行使。行政机关的经济监督,在国家经济监督体系中居于主体地位。在整个国家监督机关的建设中,对完善社会主义法制、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直接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机关有——负责对一般商品、服务进行综合治理的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食品、药品、化妆品质量问题的食品卫生部门;负责商品价格或服务收费问题的物价部门;负责商品质量、服务标准、商品计量问题的技术监督部门。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并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监督,预防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行为的发生。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另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8条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听取消费者及其他社会团体对经营者的交易行为、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意见,及时调查处理。”因此,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制定了一些相应的行政规章,如《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等。工商、物价、卫生、质检等行政部门实际履行着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促使其成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途径的主要因素有如下: (一) 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上来看: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为了追求自身最高的经济利益,有时会损害社会利益,也包括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假如仅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政府以“裁判员”的身份出面去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才能保证市场经济迅速健康的发展。而行政机关对消费申述的解决就是一种对市场经济竞争的维护,大量实践证实这是一种相当有效的维护方式。 (二) 从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通过消费者向行政部门申述,行政部门能够利用强制的执行力及时地打击那些坑害消费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经营者。行政部门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提高了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尤其是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承担着对市场流通领域商品进行监督管的重要职责,做好消费者申诉工作,将会为国家的经济宏观调控提供良好数据,为繁荣市场经济打下坚实的基础。假如按《环保法》的立法模式,予工商行政机关行政裁决权,工商行政治理机就能更好发挥其完备的体系与消费者、经营者联系密切的优势、高效地处理权益纠纷、防止纠纷的扩大化、及时制止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 从消费者利益的角度上来看:要以申诉的方式解决消费者与经营者的纠纷有很多优点;1、以申述的方式解决与协商、调解相比较,申诉的程序比较正规,对于消费者来说可靠性会更强些。《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了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的程序,包括时间规定、回避制度等,这些程序上的规定保证了工商行政治理部门处理行政申诉的正确性和可靠性,所以消费者可以放心地将纠纷交于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解决。2、以申诉方式解决消费纠纷会更经济。《工商行政治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规定行政申述的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对于小额的消费纠纷,以申诉的方式解决,会更有利于消费者。不会出现赢了官司,赔了钱的后果。3、另外申诉还有高效、快捷的特点。《工商行政治理所处理消费者申诉实施办法》规定,以普通程序解决消费纠纷的时间是60天,对于争议金额较小的消费纠纷可以采用简易程序,花费的时间会更短,同其他保护途径相比效率要高的多些。 五、仲裁 解决消费者争议的另一种方式就是由仲裁机构仲裁。仲裁也称“公断”是指发生纠纷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行为。消费纠纷应当以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简称《仲裁法》)的规定进行。与其他处理消费者纠纷的方式相比,仲裁是由消费者、经营者、仲裁机构三方当事人参加,但是必须有仲裁协议,才能申请仲裁。它是一种准司法活动,并具有公正性、权威性、经济性、快速性、保密性强的优点。 根据《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委员会,是指依法成立的有权根据仲裁协议受理一定范围的经济纠纷,进行法院外仲裁的机构。而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由此可见我国仲裁委员会属非政府民间机构。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我国大中城市,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及有建立仲裁机构需要的其他设区的市,都应设有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因仲裁机构只在设区的市设立,对于其他地区的消费者假如要想以这种方式解决纠纷将会非常的不便利。而且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仲裁的方式,仲裁机构将不受理。所以这种途径在我国并不被争议当事人看好,现在选择仲裁方式做解决消费纠纷的不太多。 美国是最早尝试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消费者权益纠纷的国家。美国仲裁协会在1968年接受“福特基金会”的资助,设立了“全国解决纠纷中心”,该中心确立了消费者权益纠纷仲裁制度,并开始在全美范围内进行运作。在美国,一些商家往往通过合同约定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首选方式,尤其是在汽车销售、金融服务、医疗和其他家庭服务机构,都将仲裁条款纳入合同的必备内容。假如消费者和经营者愿意选择仲裁为解决消费纠纷的途径,将是一种对社会和市场经济都有利的方式。我国某些城市也开始了消费者权益仲裁的尝试。例如从2000年湖州消费者协会成立消费争议仲裁中心以来,浙江湖州市消费争议仲裁中心已经为消费者解决了170多起纠纷。经过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各地消费者协会的努力,在同各地区仲裁委员会协商后,我国已经在河南、山东、河北、浙江、辽宁、等地,设立了以消费者协会为依托的仲裁委员会分支机构,专门受理消费纠纷,尤其是小额消费纠纷案件。当然,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要想正常发挥作用还需法律制度的认可,必须为现有的仲裁法所接纳,其做出的裁决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否则,仲裁裁决的效力将仅相当于现在的调解书,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也只不过是现有消费者协会协调解的又一翻版而已。 六、诉讼 在我国消费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决争议。诉讼是解决争议最有力的方式。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其判决具有强制力。另外法院可以依自身职权强制执行生效判决。消费者的诉讼可分为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三种。在这,我们一般讲的主要是民事诉讼。虽然这种途径十分有力度也最有效,但是在实践生活当中出于以下几方面因素考虑,民事诉讼不应该成为解决消费者纠纷的主要途径。 (一)社会利益的角度上来看:以民事诉讼保护消费者权益,只能是保护消费者的最终途径,不应当是首选途径。消费者在寻求诉讼途径解决纠纷时,不仅自身要花掉一定的费用,而且还要花费法院的司法成本费。假如所有的消费纠纷都交由司法机关解决,那么司法机关必然会不堪负重,社会的公共利益也将会受到损害。所以从考虑社会利益的方面看,分散消费纠纷解决渠道,将会更有利于社会的发展和稳定。 (二) 场经济的角度上来看:虽然我国市场经济制度已经有一些完善,但尚未完全走上正规轨道,大量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充斥着市场,所以必须靠效率高、效果显著的方式调控市场,显然实现这一目标靠行政保护途径要比司法途径更可行些。 (三) 从消费者的利益角度上来看:在我国,一般消费者的权利意识差,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听之任之、不到万不得已,不愿到法院打官司。而且,一些消费者对法律缺乏了解,加上其所面对的经营者大多数是财力雄厚的大公司。对其是否能够胜诉缺乏信心,害怕打官司后,不仅受到的损害得不到补偿,而且会造成更大的人力、财力的浪费。伴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力度的提高,非凡是“王海打假”现象的出现,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法律意识已培养起来。依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诉讼中的各种开销费用全有投诉者承担。但由于消费者的收益是有限的,既便赢了官司,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最多能得到增加一倍的赔偿金额。对于那些小金额的消费纠纷,消费者要以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就显然得不偿失。显然诉讼成本高已经成为消费者选择民事诉讼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绊脚石。 随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不断的完善,非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等一些法规的出台,使消费者在民事诉讼领域里有了更明确的法律依据。虽然在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中有简易程序的规定,但对于争议标的较小,发案又比较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来说仍显繁琐,消费者往往不堪费时、费力的诉讼拖累。因此,在程序法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应当仿效国外设立小额程序,专门受理并解决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造成损害、争议的金额较小的纠纷案件。 七、结束语 通过我们对比、分析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五种途径。笔者认为现实我国消费者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可根据不同的标的、不同的情况选择其相应的解决途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的建立应以行政保护为主,以调解、仲裁为补充,以民事诉讼为最后的渠道。同时加强规范、完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法规章,增强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其法律层次。抓紧制定消费者援助制度,消费者援助制度实施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行政机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违法者的民事责任并赔偿受害者的损失。另外,还可利用社会传播媒介和消费者运动,广泛宣传消费者维权意识,形成“讲诚信、反欺诈”抵制假冒伪劣商品,自我保护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风气。通过社会舆论,使假冒伪劣商品退出历史舞台。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向前推进,市场经济逐步完善,消费者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途径将会更加完备、高效。

要啥权益?现实中哪个商家不是黑心鬼啊?有钱就是爷,要那东西干嘛?没钱的人在权益面前屁都不是!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论文文献回顾的方法

文献回顾的基本步骤:找出可供搜寻的关键字到图书馆开始进行搜寻的工作确定所搜寻到的资料可以获得从摘要或或是翻阅部分章节简单了解该文献是否有所帮助设计一明确的文献地图组织所收集到的文献到地图内相关的位置节录并总结文献所提到的重点,并引出需要更多研究的部分文献使用的设计技巧(2/7) 电脑资料库的运用:利用搜寻引擎找寻线上的文献已成为最新搜集资料的方法透过网路即使跨国性的资料也很容易取得目前许多图书馆都提供资料库给使用者查询期刊, 研讨会的报告以及文章例如:ERIC(包含CIJE及RIE两部分) The Social Sciences Citation IndexDissertation Abstracts InternationalSociofilePsycINFO文献使用的设计技巧(3/7) 文献回顾时的优先顺序:当首次接触某相关主题时,更应广泛的去搜集资料像百科全书,期刊中的综论文章等等以国际性或较严谨的期刊开始,从最近的研究开始搜寻回顾相关的书籍或研究专文找寻最近所举行的研讨会论文,如果有需要设法取得原文假使时间允许可以在Dissertation Abstracts International上查询相关的论文文献使用的设计技巧(4/7) 除了上述资料来源以外,网站上的文章也是一个方便取得资讯的地方,但应用上却应更加小心线上期刊逐渐成为一种受欢迎的资料收集方式文献使用的设计技巧(5/7) 文献构图(literature map):研究者的第一个任务就是要组织相关的文献这使研究者了解该主题哪部分研究已完成, 哪部分尚待加强文献构图就是一项有用的工具主要可分为三种:阶层式的, 流程图式的, 构图式的(如图)绘制的程序如下:将文献回顾的主题置於顶端将搜寻得来的文献分为三类各表格中标示其特性文献使用的设计技巧(6/7) 标示各方格主要参考的来源有阶层性的排列适当的分支最后归纳出需要阅读的文献文献使用的设计技巧(7/7) 摘要的技巧:当阅读完文献后,最重要的就是摘取出需要的部分进入文献摘要期刊中好的文献摘要常包含以下几点:提到研究的问题述说研究的中心目标简短叙述样本,母体或参与者回顾与研究相关的关键结果指出研究中所用的技术或方法问题与讨论(1/4) Dissertation, Monograph两者的不同之处 ()Dissertation-一般指博士论文,指攻读博士者为某专门议题所进行的研究,通常会装订成册Monograph-则指专题论文,为针对某一议题所发表的论文,数篇优良的专题论文常集结成册如何界定适当的文献数量或深度

文献综述吧。你可以按照年份把相关的文献梳理一遍,主要写清楚文献中与你论文观点有关的研究内容的发展趋势。也可以按照派别将所有文献归类,支持你论文中观点的文献和不支持的文献,分开进行论述,并指出支持的合理性和不支持的限制性;还可以按照研究的层面不同进行分类,比如有的是理论研究,有的是实践研究。。。。。。你可以试着总结一下,只要有明确的思路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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