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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法的检索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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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法的检索论文

一、如何进行文献检索我是学自然科学的,平时确实需要不少外文文献,对于自然科学来讲英文文献检索首推Elsevier,Springer等。虽然这些数据库里面文献已经不算少了。但是有时还会碰到查不到的文献,而这些文献的数据库我们所在研究所或大学又没有买,怎么办?我基本通过以下向个途径来得到文献。1.首先在Google 学术搜索里进行搜索,里面一般会搜出来你要找的文献,在Google学术搜索里通常情况会出现“每组几个”等字样,然后进入后,分别点击,里面的其中一个就有可能会下到全文,当然这只是碰运气,不是万能的,因为我常常碰到这种情况,所以也算是得到全文文献的一条途径吧。可以试一下。同时,大家有没有发现,从Google学术搜索中,还可以得到一些信息,Google学术搜索中会显示出你搜索文章的引用次数,不过这个引用次数不准确,但是从侧面反应了这篇文章的质量,经典文章的引用次数绝对很高的.同时如果你用作者进行搜索时,会按引用次数出现他写的全部的文章,就可以知道作者的哪些文章比较经典,在没有太多时间的情况下,就可以只看经典的.2.如果上面的方法找不到全文,就把文章作者的名字或者文章的title在Google 里搜索(不是Google 学术搜索),用作者的名字来搜索,是因为我发现很多国外作者都喜欢把文章的全文(PDF)直接挂在网上,一般情况下他们会把自己的文章挂在自己的个人主页(home page)上,这样可能也是为了让别的研究者更加了解自己的学术领域,顺便推销自己吧。这样你就有可能下到你想要的文献的全文了。甚至可以下到那个作者相近的内容的其它文章。如果文献是由多个作者写的,第一作者查不到个人主页,就接上面的方法查第二作者,以此类推。用文章的title来搜索,是因为在国外有的网站上,例如有的国外大学的图书馆可能会把本校一年或近几年的学术成果的Publication的PDF全文献挂在网上,或者在这个大学的ftp上也有可能会有这样类似的全文.这样就很可能会免费下到你想要的全文了。3.如果上面两个方法都没有查到你要的文献,那你就直接写邮件向作者要。一般情况下作者都喜欢把自己的文献给别人,因为他把这些文献给别人,也相当于在传播他自己的学术思想。下面是本人向老外作者要文献的一个常用的模板:Dear Professor ×××,I am in ××× Institute of ×××, Chinese Academy of am writing to request your assistance. I search one of your papers: ×××(你的文献题目)but I can not read full-text content, would you mind sending your papers by E-mail? Thank you for your wishes !(or best regards)×××本人的经验是讲英语的国家的作者给文章的机率会大,一般你要就会给,其它不讲英语的国家,如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作者可能不会给。出于礼貌,如果你要的文献作者E-mail给你了,千万别忘记回信致谢.4.最后一种方法其实大家都熟悉,就是发贴在小木虫上求助。我还用另一种方法,就是直接让我所在的研究所图书馆的管理员帮我从外面的图书馆文献传递。不过有的文献可能是要钱的。一页元,由于我们看文献的钱都是由课题出,所以也就不太考虑钱的问题了。

一般格式和顺序:

1、封面:(由文印中心统一制作)。

2、中文摘要:中文摘要,约300字以内。

内容应包括工作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要突出本论文的创造性成果,语言力求精炼。为了便于文献检索,应在本页下方另起一行注明论文的关键词(3-5个)。

广义的检索包括信息的存储和检索两个过程(Storage and Retrieval)。信息存储是将大量无序的信息集中起来,根据信息源的外表特征和内容特征,经过整理、分类、浓缩、标引等处理,使其系统化、有序化。

扩展资料:

按照检索结果内容划分为以下三种:

(1)数据检索:以文献中的数据为对象的一种检索。如查找某种材料的电阻,某种金属的熔点;

(2)事实检索:以文献中的事实为对象,检索某一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或过程;如查找鲁迅生于某年;

(3)文献检索:以文献原文为检索对象的一种检索。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献检索

在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中,我们经常要运用各种方法,对于写作方法的掌握和运用程度,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内容写作的质量。 一般来说,常用的学术论文研究方法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个案法、比较法、文献法这几种方法。 文献研究法是最经常最普遍用到的研究方法,无论你是理科工科文科商科,在写论文时通通都会用上它。运用文献法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全面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情况、现状,最大限度地利用已有的知识经验和科研成果,帮助研究者选定研究课题和确定研究方向;有利于为科研提供科学的论证依据,提高研究效益;有利于拓展研究思路,提升研究的基础,发展创造性思维,提高课题研究的创新性,避免研究中的重复。 1.文献法的特点 文献法的特点有三个: 第一,历史性。从时间角度看,文献法是一种“历史”的研究。只要是先于研究者当前研究的成果,研究者都可进行研究; 第二,灵活性。文献法不受时空限制,空间上,可不用亲临现场。在时间上,可灵活安排; 第三,继承性和创造性。运用文献法的目的在于比较和借鉴,通过检索、收集、鉴别以及研究与运用,最终实现对某一现象的认识,分析其形成的客观原因;还可对原有文献加以重新组合、升华,从而找出事物间的新联系、新规律、形成新观点。 2.文献法的检索方法 文献法的实际运用通常是在选定课题方向,或选定课题后,根据需要进行检索确定查找文献的范围和深度。首先根据自己对课题的理解、自己的知识结构、现有的资料,确定所需要查阅的文献范围。文献检索的方法因检索课题内容和范围的不同而分别有所侧重,采用的检索方法主要有: 1)直查法。从与本检索课题有关的书刊中直接检索文献的一种方法。检索课题单一,文献集中,对于所检索书刊又比较了解,适合于使用这种方法; 2)追溯法。利用已经检索到的文献的引文、注释、角注和附录参考文献为线索,逐个地进行追踪查找,发现所需文献的一种方法。一般在已知文献很少或缺乏检索工具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一些必需的文献; 3)顺查法。按照检索课题的时间范围,由远及近、从旧到新的顺序查找文献的一种方法。可得到较为系统全面完整的文献资料,但费时费力; 4)倒查法。按照检索课题的时间范围,由近及远地回溯查找文献的一种方法。适用于检索新的文献,特别是理论性的研究课题; 5)综合法。即对上述几种方法交替使用的一种方法。适用于复杂、重大的检索课题。具体而言,如果研究者具备一定检索知识及良好素质,有较完备的检索工具,可采用顺查法和倒查法;如果是对研究课题作全面系统的综述报告,宜用顺查法;如对新课题的研究,应以倒查法为主;如果缺乏完备的检索工具和线索,则可采用追踪检索法(追溯法)。 3.文献法的优点 1)研究不受时空限制。用文献法可以研究那些受地域或时代限制而无法接近的对象; 2)运用文献法进行科研。研究不受研究对象“反应”的干扰; 3)研究体现批判性和创新性的结合。在运用文献资料法进行科研过程中,研究者总是以自己的政治观点、世界观和当代的教育思想、观点去进行分析研究的,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研究体现批判性; 4)研究具有客观性。大部分文献资料的写作并不具有研究目的,作者是自发地在特定的环境和时间里记录下来的,具有较高的"坦白程度"和真情实感。对这些文献资料的研究必然增强了客观性; 5)信息容量大、费用低。采用文献法进行研究,信息容量不受限制,只要能够收集到的文献资料,都可以作为研究的对象。 4.文献法的重要环节——文献整理 1)文献的阅读。阅读研究文献的方法一般有浏览、粗读和精读三种。这三种阅读方法各有所长和不足,对科研人员来说,阅读分析文献均为非常有用的方法,都应当很好地掌握,并善于在研究过程中综合、灵活地运用。 2)文献的记录。记录就是把通过阅读找到的有价值的资料保留下来,以供进一步分析研究之用。记录可以帮助记忆、锻炼思维、提高文字表达能力,有利于研究新问题。记录研究文献的方法和形式主要有:标记与批语式、抄录式、提要式、札记式、综述式等。 3)文献的鉴别。鉴别文献真伪的方式分为“外审”和“内审”两类。“外审”的四种方法:辨别版本真伪、分析该书的语言风格、分析文献的体例、分析文献中的基本观点、思想。“内审”的4种方法:文字性文献的互证、用真品实物来验证文字性文献、 产生文献的历史背景、研究作者的生平、立场与基本思想。 4)文献的分类。(1)定性分类整理:一次划分、连续划分、二分法。(2)分类整理的要求:一是不能以今天的观点甚至理想来美化或苛求历史历史性文献中的内容;二是不能随意剪裁史料,来满足预先编制的结论或现成的结论。 以上内容着重讲解了文献法这种常用的学术论文研究方法。简单来说,文献法就是搜集和分析研究各种现存的有关文献资料,从中选取信息,以达到某种调查研究目的的方法。希望大家看完之后掌握其要点,能够在日后的研究学习中加以灵活运用。

论文的研究方法文献检索法

论文写作中常用的研究方法:调查法、观察法、实验法、文献研究法。

1、调查法

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是调查法。这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的收集研究对象历史和现实状况资料的方法。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调查法。

2、观察法

观察法:指研究人员通过研究目的和提纲,利用自己的感官以及辅助工具直接观察被研究的对象,因此来获得参考资料的一种方法。科学观察通常都具有目的性、计划性、系统性、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有以下几个作用:

①拓展人们的感性知识。

②启发人们的思想。

③带来了新的发现。

3、实验法

通过组织变革和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和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科学研究的方法。

主要特点:

①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涉科研对象的前提下去理解研究对象,找出问题所在。然而,实验需要对实验条件主动操纵,人为改变事物的存在方式和变化过程,使之服从于科学知识的需要。

②控制性。根据科学实验的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采用各种方法和技术来减少或消除可能影响科研的无关因素的干扰,使研究对象处于简化和净化的状态。

③因果性。实验是发现、确认事物之间因果关系的有效工具与必要途径。

4、文献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根据已定的研究课题或者研究目的,通过查找文献来获得参考资料,进而能够正确地、全面的了解和掌握将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应用于各种科学研究之中。

它有以下几点作用:

①有助于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状况和现实状况,帮助确定研究课题。

②可以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第一印象,便于访问、观察。

③可以得到现实资料。

④有利于了解事情的全部过程。

1、直接法

又称常用法,是指直接利用检索系统(工具)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它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

2、顺查法

顺查法是指按照时间的顺序,由远及近地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收集到某一课题的系统文献,它适用于较大课题的文献检索。例如,已知某课题的起始年代,需要了解其发展的全过程,就可以用顺查法从最初的年代开始查找。

3、倒查法

倒查法是由近及远,从新到旧,逆着时间的顺序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最新资料。

4、抽查法

抽查法是指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关该项目的文献信息最可能出现或最多出现的时间段,利用检索工具进行重点检索的方法。

5、追溯法

是指不利用一般的检索系统,而是利用文献后面所列的参考文献,逐一追查原文(被引用文献),然后再从这些原文后所列的参考文献目录逐一扩大文献信息范围,一环扣一环地追查下去的方法。它可以像滚雪球一样,依据文献间的引用关系,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6、循环法

又称分段法或综合法。它是分期分交替使用直接法和追溯法,以期取长补短,相互配合,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献检索

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

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二、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启发人们的思维;导致新的发现。

三、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四、文献研究法(查找文献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其作用有: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五、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英文题名方法

1、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

2、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

3、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

文献检索的方法一、文献检索方法 查找文献的方法分为如下三种:1. 直接法 直接利用检索工具(系统)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这是文献检索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它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1)顺查法 按照时间的顺序,由远及近地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收集到某一课题的系统文献,它适用于较大课题的文献检索。例如,已知某课题的起始年代,现在需要了解其发展的全过程,就可以用顺查法从最初的年代开始,逐渐向近期查找。(2)倒查法 倒查法是由近及远,从新到旧,逆着时间的顺序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此法的重点是放在近期文献上。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最新资料。(3)抽查法 抽查法是指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关该项目的文献信息最可能出现或最多出现的时间段,利用检索工具进行重点检索的方法。 2. 追溯法 不利用一般的检索工具,而是利用已经掌握的文献末尾所列的参考文献,进行逐一地追溯查找“引文”的一种最简便的扩大信息来源的方法。它还可以从查到的“引文”中再追溯查找“引文”,像滚雪球一样,依据文献间的引用关系,获得越来越多的相关文献。3. 综合法 综合法又称为循环法,它是把上述两种方法加以综合运用的方法。综合法既要利用检索工具进行常规检索,又要利用文献后所附参考文献进行追溯检索,分期分段地交替使用这两种方法。即先利用检索工具(系统)检到一批文献,再以这些文献末尾的参考目录为线索进行查找,如此循环进行,直到满足要求时为止。 综合法兼有常用法和追溯法的优点,可以查得较为全面而准确的文献,是实际中采用较多的方法。对于查新工作中的文献检索,可以根据查新项目的性质和检索要求将上述检索方法融汇在一起,灵活处理。二、文献检索途径 检索工具有多种索引,可以提供多种检索途径。一般来讲,检索途径可以分为以下四种:分类途径、主题途径、著者途径和其他途径。1. 分类途径 分类途径是指按照文献资料所属学科(专业)类别进行检索的途径,它所依据的是检索工具中的分类索引。 分类途径检索文献关键在于正确理解检索工具的分类表,将待查项目划分到相应的类目中去。一些检索工具如《中文科技资料目录》是按分类编排的,可以按照分类进行查找。2. 主题途径 主题途径是指通过文献资料的内容主题进行检索的途径,它依据的是各种主题索引或关键词索引,检索者只要根据项目确定检索词(主题词或关键词),便可以实施检索。 主题途径检索文献关键在于分析项目、提炼主题概念,运用词语来表达主题概念,是一种主要的检索途径。3. 著者途径 著者途径是指根据已知文献著者来查找文献的途径,它依据的是著者索引,包括个人著者索引和机关团体索引。4. 其他途径 其他途径包括利用检索工具的各种专用索引来检索的途径。专用索引的种类很多,常见的有各种号码索引(如专利号、入藏号、报告号等),专用符号代码索引(如元素符号、分子式、结构式等),专用名词术语索引(如地名、机构名、商品名、生物属名等)。三、文献检索程序 文献检索工作是一项实践性和经验性很强的工作,对于不同的项目,可能采取不同的检索方法和程序。检索程序与检索的具体要求有密切关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分析待查项目,明确主题概念 首先应分析待查项目的内容实质、所涉及的学科范围及其相互关系,明确要查证的文献内容、性质等,根据要查证的要点抽提出主题概念,明确哪些是主要概念,哪些是次要概念,并初步定出逻辑组配。2. 选择检索工具,确定检索策略 选择恰当的检索工具,是成功实施检索的关键。选择检索工具一定要根据待查项目的内容、性质来确定,选择的检索工具要注意其所报道的学科专业范围、所包括的语种及其所收录的文献类型等,在选择中,要以专业性检索工具为主,再通过综合型检索工具相配合。如果一种检索工具同时具有机读数据库和刊物两种形式,应以检索数据库为主,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检索效率,而且还能提高查准率和查全率。为了避免检索工具在编辑出版过程中的滞后性,还应该在必要时补充查找若干主要相关期刊的现刊,以防止漏检。3. 确定检索途径和检索标识 一般的检索工具都根据文献的内容特征和外部特征提供多种检索途径,除主要利用主题途径外,还应充分利用分类途径、著者途径等多方位进行补充检索,以避免单一种途径不足所造成的漏检。4. 查找文献线索,索取原文 应用检索工具实施检索后,获得的检索结果即为文献线索,对文献线索进行整理,分析其相关程度,根据需要,可利用文献线索中提供的文献出处,索取原文。基本检索方法 一、布尔检索 利用布尔逻辑算符进行检索词或代码的逻辑组配,是现代信息检索系统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常用的布尔逻辑算符有三种,分别是逻辑或“OR”、逻辑与“AND”、逻辑非“NOT”。用这些逻辑算符将检索词组配构成检索提问式,计算机将根据提问式与系统中的记录进行匹配,当两者相符时则命中,并自动输出该文献记录。 下面以“计算机”和“文献检索” 两个词来解释三种逻辑算符的含义。 (1)“计算机”AND“文献检索”,表示查找文献内容中既含有“计算机”又含有“文献检索”词的文献。 (2)“计算机”OR“文献检索”,表示查找文献内容中含有“计算机”或含有“文献检索”以及两词都包含的文献。 (3)“计算机”NOT“文献检索”,表示查找文献内容中含有“计算机”而不含有“文献检索”的那部分文献。 检索中逻辑算符使用是最频繁的,对逻辑算符使用的技巧决定检索结果的满意程度。用布尔逻辑表达检索要求,除要掌握检索课题的相关因素外,还应在布尔算符对检索结果的影响方面引起注意。另外,对同一个布尔逻辑提问式来说,不同的运算次序会有不同的检索结果。布尔算符使用正确但不能达到应有检索效果的事情是很多的。 二、截词检索 截词检索就是用截断的词的一个局部进行的检索,并认为凡满足这个词局部中的所有字符(串)的文献,都为命中的文献。按截断的位置来分,截词可有后截断、前截断、中截断三种类型。 不同的系统所用的截词符也不同,常用的有?、$、*等。分为有限截词(即一个截词符只代表一个字符)和无限截词(一个截词符可代表多个字符)。下面以无限截词举例说明: (1)后截断,前方一致。如:comput?表示computer,computers,computing等。 (2)前截断,后方一致。如:?computer表示minicomputer,microcomputers等。 (3)中截断,中间一致。如?comput?表示minicomputer,microcomputers等。 截词检索也是一种常用的检索技术,是防止漏检的有效工具,尤其在西文检索中,更是广泛应用。截断技术可以作为扩大检索范围的手段,具有方便用户、增强检索效果的特点,但一定要合理使用,否则会造成误检。三、原文检索 “原文”是指数据库中的原始记录,原文检索即以原始记录中的检索词与检索词间特定位置关系为对象的运算。原文检索可以说是一种不依赖叙词表而直接使用自由词的检索方法。 原文检索的运算方式,不同的检索系统有不同的规定,其差别是:规定的运算符不同;运算符的职能和使用范围不同。原文检索的运算符可以通称为位置运算符。从RECON、ORBIT和STAIRS三大软件对原文检索的规定,可以看出其运算符主要是以下4个级别: (1)记录级检索,要求检索词出现在同一记录中; (2)字段级检索,要求检索词出现在同一字段中; (3)子字段或自然句级检索,要求检索词出现在同一子字段或同一自然句中; (4)词位置检索,要求检索词之间的相互位置满足某些条件。 原文检索可以弥补布尔逻辑检索、截词方法检索的一些不足。运用原文检索方法,可以增强选词的灵活性,部分地解决布尔检索不能解决的问题,从而提高文献检索的水平和筛选能力。但是,原文检索的能力是有限的。从逻辑形式上看,它仅是更高级的布尔系统,因此存在着布尔逻辑本身的缺陷。四、加权检索和聚类检索 1.加权检索 加权检索是某些检索系统中提供的一种定量检索技术。加权检索同布尔检索、截词检索等一样,也是文献检索的一个基本检索手段,但与它们不同的是,加权检索的侧重点不在于判定检索词或字符串是不是在数据库中存在、与别的检索词或字符串是什么关系,而是在于判定检索词或字符串在满足检索逻辑后对文献命中与否的影响程度。加权检索的基本方法是:在每个提问词后面给定一个数值表示其重要程度,这个数值称为权,在检索时,先查找这些检索词在数据库记录中是否存在,然后计算存在的检索词的权值总和。权值之和达到或超过预先给定的阈值,该记录即为命中记录。 运用加权检索可以命中核心概念文献,因此它是一种缩小检索范围提高检准率的有效方法。但并不是所有系统都能提供加权检索这种检索技术,而能提供加权检索的系统,对权的定义、加权方式、权值计算和检索结果的判定等方面,又有不同的技术规范。 2.聚类检索 聚类检索是在对文献进行自动标引的基础上,构造文献的形式化表示——文献向量,然后通过一定的聚类方法,计算出文献与文献之间的相似度,并把相似度较高的文献集中在一起,形成一个个的文献类的检索技术。根据不同的聚类水平的要求,可以形成不同聚类层次的类目体系。在这样的类目体系中,主题相近、内容相关的文献便聚在一起,而相异的则被区分开来。 聚类检索的出现,为文献检索尤其是计算机化的信息检索开辟了一个新的天地。文献自动聚类检索系统能够兼有主题检索系统和分类检索系统的优点,同时具备族性检索和特性检索的功能。因此,这种检索方式在信息检索中大有用武之地。五、扩检与缩检 1.扩检 扩检是指初始设定的检索范围太小,命中文献不多,需要扩大检索范围的方法。扩检的方法主要可以有以下几种: = 1 \* GB3 ①概念的扩大; = 2 \* GB3 ②范围的扩大; = 3 \* GB3 ③增加同义词; = 4 \* GB3 ④年代的扩大。 2.缩检 缩检是指开始的检索范围太大,命中文献太多,或查准率太低,需要增加查准率的一个方法。缩检与扩检相反,即概念的缩小、范围的限定、年代的减少等。此外,还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限定: = 1 \* GB3 ①核心概念的限定; = 2 \* GB3 ②语种的限定; = 3 \* GB3 ③特定期刊的限定。 扩检与缩检是检索过程中经常面临的问题。在联机检索时,由于机时的限制,用户应该在上机前就拟定好扩检与缩检的策略,也就是说,在拟定检索策略时,应该同时考虑如命中文献太少或太多时如何处理的办法。否则,会大大增加机时,而且不易得到满意的结果文献的概念、等级一、文献的概念 文献是记录有知识的一切载体(GB/T —1983)。具体地说,文献是将知识、信息用文字、符号、图像、音频等记录在一定的物质载体上的结合体。在查新中,文献是科技文献的简称,是指通过各种手段(文字、图形、公式、代码、声频、视频、电子等)记录下科学技术信息或知识的载体。 由上述定义我们可以看出,文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即文献的知识性、记录性和物质性。它具有存贮知识、传递和交流信息的功能。 二、文献的等级 依据文献传递知识、信息的质和量的不同以及加工层次的不同,人们将文献分为四个等级,分别称为零次文献、一次文献、二次文献和三次文献。1.零次文献 这是一种特殊形式的情报信息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形成一次文献以前的知识信息,即未经记录,未形成文字材料,是人们的“出你之口,入我之耳”的口头交谈,是直接作用于人的感觉器官的非文献型的情报信息;二是未公开于社会即未经正式发表的原始的文献,或没正式出版的各种书刊资料,如书信、手稿、记录、笔记和包括一些内部使用通过公开正式的订购途径所不能获得的书刊资料。 零次文献一般是通过口头交谈、参观展览、参加报告会等途径获取,不仅在内容上有一定的价值,而且能弥补一般公开文献从信息的客观形成到公开传播之间费时甚多的弊病。2.一次文献 这是人们直接以自己的生产、科研、社会活动等实践经验为依据生产出来的文献,也常被称为原始文献(或叫一级文献),其所记载的知识、信息比较新颖、具体、详尽。一次文献在整个文献中是数量最大、种类最多、所包括的新鲜内容最多、使用最广、影响最大的文献,如期刊论文、专利文献、科技报告、会议录、学位论文等等,这些文献具有创新性、实用性和学术性等明显特征。3.二次文献 二次文献也称二级文献,它是将大量分散、零乱、无序的一次文献进行整理、浓缩、提炼,并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和科学体系加以编排存储,使之系统化,以便于检索利用。其主要类型有、目录、索引等,如《中文科技资料目录》、《中国科技期刊数据库》等。二次文献具有明显的汇集性、系统性和可检索性,它汇集的不是一次文献本身,而是某个特定范围的一次文献线索。它的重要性在于使查找一次文献所花费的时间大大减少。4.三次文献 三次文献也称三级文献,是选用大量有关的文献,经过综合、分析、研究而编写出来的文献。它通常是围绕某个专题,利用二次文献检索搜集大量相关文献,对其内容进行深度加工而成。属于这类文献的有综述、评论、评述、进展、动态等,这些对现有成果加以评论、综述并预测其发展趋势的文献,具有较高的实用价值。 (尽可能引用一次文献,经过加工的二、三次文献往往带有加工者的主观倾向,可靠性大大降低。)主要文献信息源及其特点 一、科技图书二、科技期刊 期刊(Periodicals)也称杂志(Journals 或 Magazine)三、专利文献四、科技报告 科技报告(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Report),又称研究报告和技术报告,是科学技术工作者围绕某个课题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的正式报告,或对某个课题研究过程中各阶段进展情况的实际记录。科技报告自20世纪20年代产生以来,发展迅速,已成为继期刊之后的第二大报道科技最新成果的文献类型。从报道的内容看,科技报告大多都涉及高、精、尖科学研究和技术设计及其阶段进展情况,客观地反映科研过程中的经验和教训。 科技报告的特点是:单独成册,所报道成果一般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审定鉴定,其内容专深、可靠、详尽,而且不受篇幅限制,可操作性强,报告迅速。有些报告因涉及尖端技术或国防问题等,所以一般控制发行。 目前,世界上各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每年都有相当数量科技报告产生,尤以美、英、法、德、日等国的科技报告为多。 在科技查新工作中利用较多的是美国国家技术信息服务局NTIS(The National Technical Information Service of the Deportment of Commerce)出版的《美国政府研究报告通报与索引。五、学位论文 检索国外学位论文可利用Dialog国际联机系统或国际大学缩微胶卷公司(University Microfilms International)编辑出版的《国际学位论文文摘》、《美国博士学位论文》以及《学位论文综合索引》等检索工具。六、会议文献 会议文献的主要特点是:传播信息及时、论题集中、内容新颖、专业性强、质量较高,往往代表某一学科或专业领域内最新学术研究成果,基本上反映了该学科或专业的学术水平、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七、政府出版物 政府出版物是指各国政府部门及其设立的专门机构发表、出版的文件,可分为行政性文件(如法令、方针政策、统计资料等)和科技文献(包括政府所属各部门的科技研究报告、科技成果公布、科普资料及技术政策文件等),其中科技文献约占30%~40%左右。 政府出版物的特点是:内容可靠,与其他信息源有一定重复。借助于政府出版物,可以了解某一国家的科技政策、经济政策等,而且对于了解其科技活动、科技成果等,有一定的参考作用。美国政府出版物数量最多,每年有几千篇公开,其他国家如英国、加拿大、法国等也出版一定数量的政府出版物。查找美国政府出版物可检索索引性刊物《美国政府出版物目录月报》(中国科学院图书馆收藏)。 八、标准文献 检索国内标准的检索工具主要有《中国标准化年鉴》、《中国国家标准汇编》、《国家标准和部标准目录》、《中国国家标准文献数据库》等;检索国外标准文献的检索工具主要有《国际标准文献数据库》(中国标准情报中心编)、《ISO国际标准目录》、《美国国家标准目录》、《英国标准年鉴》等中译本资料及各国标准的原版目录。

论文方法文献检索

一般的有一个数据库的账号和密码,然后进行检索。比如cnki的,先登录中国知网网站,用账户和密码登录,输入您要找文献作者等就可以了

文献查阅方法有如下几种:

1.倒查法,利用检索工具逆时间检索文献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可以快速地获得最新资料。

2.顺查法,按照时间顺序利用检索系统查找文献的方法,一般适用于较大课题文献的检索。

3.直接法,直接利用检索工具检索文献的方法。

4.追溯法,利用不同的检索系统,逐一查找文献。

5.循环法,分时间交替使用直接法和追溯法,做到相互配合,从而获得更加完善的检索结果。

检索方法是文献检索工作的一个重要的技术问题。在长期的文献检索实践中,积累了一套文献检索的方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

1.常用法。

常用法又叫工具法、直接检索法,它是利用现有的各种检索工具(文摘、索引等)查找文献的方法。包括:顺查法和倒查法。

(1)顺查法。

以课题研究的起始年为起点,由远而近,逐年查检,一直查到最近期为止。这种方法查检比较系统、全面、可靠,一般不会漏检,而且从逐年检出的文献中可以看出该课题研究发展的全过程。但是此法费时、费力,检索年代较长的课题时,工作量很大

(2)倒查法。

与顺查法相反,由近而远,逐年逐月往前检索,直到满足课题对文献的需要为止。这种方法可以较快地掌握有价值的文献,查准率较高,并可节省时间,但有漏检的可能,它适用于课题研究中的战术性信息检索,侧重于掌握近期文献信息,了解课题研究当前水平、动向以及早期发展概况。

2.追溯法。

这是一种传统的查找文献的方法。主要以每篇论文后所附的参考文献为基础,进行追溯查找。采用此方法应重视对综述与专著后所附参考文献的利用,因这种参考文献针对性比较强,数量也较多。以此作为起点进行追溯检索,会查找到大量的相关文献。但这种检索方法的漏检可能性很大。它适用于在没有检索工具或检索工具不齐备的情况下使用。

《科学引文索引》(SCI),是在追溯检索实践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新式检索工具。只要知道(或查出)一位有关文献的作者姓名,即可进行追溯检索,这就是引文检索途径,也是追溯法的。

3.综合法。

综合法也叫分段法、循环法、交替法。实际上它是常用法与追溯法相结合的综合检索方法,或两种方法互相交替使用的检索方法。它分为两种:

(1)复合交替法

先使用检索工具查出一批相关文献,然后利用这些文献所附的参考文献为线索追溯查找,扩大线索,从而获得更多的相关文献。即为先常用法、后追溯法不断交替使用的方法;也可以先利用已掌握的某篇文献所附的参考文献为线索,然后利用相应检索工具进行查检,扩大线索,跟踪追查,获得所需文献。即先追溯法、后常用法,不断交替使用的方法。

(2)间隔交替法

先利用检索工具查出一批有用文献,然后利用这些文献所附参考文献进行追溯检索,扩大检索范围。由于引用文献有个规律,即5年之内重要文献一般都会被引用。因此可以跳过5年左右时间,再用检索工具查检一批相关文献,再次进行追测。如此循环,间隔交替使用,直到满足课题检索要求为止。适于要求索时间长久的课题,可以节省时间,提高效率。

4.抽查法。

针对某一学科发展的极盛时期,或某一课题研究的高峰时期,对发表文献较多的年代进行抽查几年或十几年。花费时间少,效率高,但必须以检索者对该科或课题研究发展的历史背景比较熟悉为前提条件。

以上几种检索方法,是科研人员在检索文献时经常使用的。

文献检索方式:

1、直接法:又称常用法,是指直接利用检索系统(工具)检索文献信息的方法。它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

2、顺查法:顺查法是指按照时间的顺序,由远及近地利用检索系统进行文献信息检索的方法。这种方法能收集到某一课题的系统文献,它适用于较大课题的文献检索。例如,已知某课题的起始年代,需要了解其发展的全过程,就可以用顺查法从最初的年代开始查找。

3、倒查法:倒查法是由近及远,从新到旧,逆着时间的顺序利用检索工具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最快地获得最新资料。

4、抽查法:抽查法是指针对项目的特点,选择有关该项目的文献信息最可能出现或最多出现的时间段,利用检索工具进行重点检索的方法。

5、追溯法:是指不利用一般的检索系统,而是利用文献后面所列的参考文献,逐一追查原文(被引用文献),然后再从这些原文后所列的参考文献目录逐一扩大文献信息范围,一环扣一环地追查下去的方法。它可以像滚雪球一样,依据文献间的引用关系,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6、循环法:又称分段法或综合法。它是分期分交替使用直接法和追溯法,以期取长补短,相互配合,获得更好的检索结果。

扩展资料:

文献检索作用:

1、报道文献信息

检索系统具有对文献信息予以揭示、反映、报道的功能。信息用户只有通过利用文献检索系统,才能对大量产生并随时更新的各种信息进行及时了解和系统的掌握。

2、存储文献信息

通过对大量分散而无序的原始文献进行了有目的的存储,并按照一定特征及规则组织,形成了包容各个年代、各种载体、各个学科门类的文献检索系统。

3、检索文献信息

通过对信息的报道和存储,把大量信息按外表特征与内容特征集中排序,实现方便、高效的信息检索,它是文献检索系统的最突出的功能。

计算机检索:

以计算机技术为手段,通过光盘和联机等现代检索方式进行文献检索的方法。与手工检索一样,计算机信息检索应作为未来科技人员的一项基本功,这一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对科技人员适应未来社会和跨世纪科研都极其重要。

一个善于从电子信息系统中获取文献的科研人员,必定比不具备这一能力的人有更多的成功机会,美国报道生活新方式的期刊POV也将交互网络检索专家作为未来十大热门职业之一,这些情况都说明了计算机文献检索越来越重要,故值得大家对这一技术予以重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文献检索

论文写作中文献资料检索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许多人都写过论文吧,借助论文可以达到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目的。一篇什么样的论文才能称为优秀论文呢?下面是我收集整理的论文写作中文献资料检索,欢迎阅读与收藏。

自从有了文献便有了文献检索。当人们从中查找所需信息时,文献检索也就应运而生。只不过早期可检索的对象较少,因而检索是一个不自觉的过程。早期的文献检索主要是手工检索,人们通过“心想、手翻、眼看”的方式进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文献量的增加,人们逐渐认识到文献检索的必要性与重要性,现代文献检索是以计算机网络技术和现代信息技术为基础,在文献检索的应用中逐渐发展起来。

一、文献检索概述

文献是用文字、图形、符号、声频、视频等技术手段记录人类知识的一种载体,或理解为固化在一定物质载体上的知识。也可以理解为古今一切社会史料的总称。现在通常理解为图书、期刊等各种出版物的总和。

文献是记录、积累、传播和继承知识的最有效手段,是人类社会活动中获取情报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来源,也是交流传播情报的最基本手段。根据载体把其分为印刷型、缩微型、机读型和声像型。根据不同出版形式及内容,可以分为:图书、连续性出版物、特种文献。

电子文献是以数字方式将图、文、声、像等信息储存在磁、光、电介质上,通过计算机、网络或相关设备使用的记录有知识内容或艺术内容的文献信息资源,包括电子书刊、数据库、电子公告等。

文献检索,就是从文献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的文献的过程,相当于人们通常所说的资料查寻。

二、纸质文献的检索

纸质文献的检索一般分为两种:直接检索和间接检索。直接文献检索地目的是为了获取所需要的文献。因此,有时可以直接从报刊杂志中通过浏览的方法直接获得所需文献,称之为直接检索。它具有方便、快捷的特点,适于浏览新到的书刊资料,有时是一种获得最新情报的方法,但同时又受到各种限制而漏查很多相关文献。因此,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性的检索方法。

间接文献检索是一个利用检索工具并从中查出特定文献的过程。这一过程就称为间接检索。它可以比较系统地、全面地获得相关课题的文献信息。我们需要掌握的就是这种利用检索工具的间接检索的方法。这也是文献检索的主要方式。它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分析研究课题,明确检索要求:弄清楚课题的性质及学科专业范围是什么,所需的文献类型,要求的文种、年代的限定、课题的关键词等等是检索的第一步。

(二)选择检索工具:根据检索课题的要求,选择最能满足检索要求的检索工具或数据库。首先必须对各种检索工具所覆盖的学科范围有清楚的了解,然后从文献的类型、文种、出版的时间等方面来考虑选用哪种检索工具最合适。

(三)确定检索策略:选用具体的检索工具后,就要考虑选择和确定检索方法,确定具体的检索点,是从分类途径还是从主题途径检索,所查找的文献要达到什么要求,选用什么检索词等,以便具体进行检索。

(四)使用检索工具:确定了具体的检索方法后,就要利用所用的检索工具,在一定的年代和文献范围内具体查找,以获得文献信息。手工检索时可以一边检索一边分析取舍,获得符合需要的文献。(五)获取原文:检索文献最终要获取原文,如果在馆藏文献中查不到,则可通过各类联合目录获得其他单位收藏的信息,再通过馆际互借等途径或方式获取原文。这样就完成了文献检索的全过程。

文献检索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追溯法(亦称滚雪球法):利用著者发表的文献后所列的参考文献为线索,由近及远,进行逐一追踪的查找办法,追查原文,再从这些原文后所附的参考文献逐一检索,象滚雪球似的获得一批批相关文献的方法。它是科研人员常喜欢用的一种简便的获得文献的途径。

(二)常用法:常用法也称工具法,就是直接利用各种文献检索工具查找文献的方法。由于检索工具的种类繁多,一般应根据课题内容特点,首先利用综合性的检索工具,然后再使用专业性的检索工具,二者结合,才不致造成文献资料的漏检。常用法根据时间范围又分为顺查法、倒查法和抽查法。

(三)循环法:循环法也称分段法、交替法或综合法,这是追溯法和常用法的结合。是将追溯法和常用法结合起来交替使用,充分发挥二者的优势分期、分段地交替使用,直到获得满意的相关文献为止。实际课题的检索选用何种方法,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是根据课题研究的需要;二是视所能利用的检索工具和检索手段。在检索工具比较丰富的条件下,可以利用常用法;在获得针对性很强文献的条件下可利用追溯法获得相关性较强的文献;获悉研究课题出版文献较多的年代可利用抽查法。

三、电子文献的检索

随着计算机、数据库和互联网络技术的普及,电子化图书馆、文献资料网络化服务等正成为我们获取文献资料的必不可少的手段,是我们学习、工作和科研的有力助手。利用好电子文献和检索工具,掌握好网络信息的搜索方法和策略对于获取信息是必要的。

传统的图书检索手段和方法对电子信息的检索作用有限。现代文献信息均能以数字化的形式获得,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学位论文、会议论文、专利文献、标准文献、声像资料、多媒体资料等。电子文献的检索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网络目录和搜索引擎

各种各样的Internet网络文献检索工具不计其数,根据提供检索与否,有网络目录和搜索引擎之分。

网络目录是按主题的等级排列的主题类目索引,类别目录按一定的主题分类体系组织,排列方法有字母顺序法、时序法、地序法、主题法等或是各种方法综合使用。用户通过逐层浏览类别目录、逐步细化的方式来寻找合适的类别直至具体资源。

搜索引擎则强调的是它的检索功能,能提供布尔逻辑检索、短语或邻近检索、模糊检索、自然语言检索等方式查询信息。各种资源进行标引,并为检索者提供检索的工具。基于搜索引擎的检索方法接近于通常所熟悉的检索方式,即输入检索词以及各检索词之间的逻辑关系,然后检索软件根据输入信息在索引库中搜索,获取检索结果,并输出给用户。

(二)联机馆藏目录

网络上有许多机构提供的馆藏书目信息、中外文期刊联合目录信息。其中包括各图书馆和信息机构提供(下转第137页)

(上接第36页)的公共联机检索(OPAC)馆藏书目、地区或行业的图书馆的联合目录等。

中国国家图书馆在网上提供图书目录在线检索,有题名、责任者、出版者、关键词、标准书刊号、分类号、出版地、出版国等10个检索途径。全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体系(CALIS)提供61所高校的馆藏期刊、书目和学位论文联合查询。

(三)网络数据库

网络数据库包括综合性和专业性期刊数据库、专利数据库等信息资源。这类信息资源可分为商业性和非商业性的数据库。这些数据库由专门的信息机构或公司专业制作和维护,信息质量高,是专业领域内常用数据库。

非商业性数据库因为免费使用,用户以较低的成本可获得所需的信息,所以也有很高的吸引力。如:IBM公司的免费专利文献数据库,提供美国专利的免费检索,用户可检索到1971 年以来的美国专利说明书的内容,包括专利书目信息和专利项,浏览1974年以来的专利文献。

(四)电子出版物

由于网上信息传播速度快,越来越多的出版商注重网上报刊发行。目前国内外已有很多出版高和信息服务中介商介入电子出版行业。电子出版物有电子图书、电子期刊和电子报纸。

(五)参考工具书

网络中许多参考资料是可以免费使用的,如新格罗夫音乐与音乐家大词典、英国大不列颠百科全书、汉语词典、学校或企业名录、中国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等大型工具书已加入因特网。

文献检索和使用的工作贯穿了论文写作的全过程:我们往往是先确定写作的大致内容;其次根据这个大致内容确定文献搜集的范围;然后阅读了主要的文献后再确定研究写作的具体内容;最后根据具体内容全面检索原始文献, 搜得的文献又充实了论文写作的基础。

一、文献检索的意义

文献检索在毕业论文撰写中的重要作用文献检索就是从大量的文献中迅速、准确地查出与特定的科学研究课题有关的资料。文献检索在大学生毕业论文撰写中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文献检索便于继承和借鉴前人的科研成果,避免重复研究

积累、继承和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是科学发展的重要前提,没有继承和借鉴就不可能有创新。毕业论文选题同科研选题、立项一样,必须通过文献信息检索或查新技术掌握国内外同类研究的动态进展,从中吸收有益的启示或参考数据,掌握大量相关信息,或得到更多、更有价值的论证依据。正如英国物理学家牛顿所说的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是指科研要熟悉别人的劳动成果,从前人研究的`“终点”中,找出自己研究的“起点”,从前人所用的研究方法、手段中受到启发,拓宽思路,分析研究所占有的资料,提炼出正确鲜明的观点。

2.文献检索有利于节省大学生查找文献时间,提高毕业论文质量

信息时代文献资料的迅猛增长,使得文献资料的`检索困难重重。如能灵活运用文献检索的技能,缩减检索时间,即能延长论文的写作时间。同时,文献信息检索利用可为毕业论文的观点提供理论依据和支持。大学生通过对文献信息检索分析比较后,才能从论题的创新性、内容的科学性等方面进行质量评价,进而提高论文质量。

3.文献检索启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与研究能力

图书馆文献是过去知识经验的总结,也是未来知识发展的向导。在文献检索过程中与论题有关联的文献信息很容易激发、调动大学生的潜在知识和智能,并从中获得灵感。不同的观点和方法,可促进大学生以发散性思维思考分析问题,拓展认识的深度和广度,进而全面获取有关学科的文献信息,及时了解学科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理论和新观点。图书馆文献信息检索利用的过程就是提高大学生研究能力的过程

二、文献检索的途径与方法

1.分析研究课题,确定检索要求

在进行具体的文献检索前,首先要分析课题,抓住课题的本质和要求,掌握代表课题内容的主题概念及其相关事物。依据本课题主题词来选定相应的检索工具,并从中选定检索标志,确定检索途径。在这方面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和社会科学等具有不同的检索内容和要求。

2.选择检索工具

目前全世界有 2000 余种手工检索工具(书本型检索工具),还有联机检索、光盘数据库检索、Internet 网络检索等计算机检索工具。选择检索工具可利用“检索工具书指南”以及各种检索教材来了解检索工具书的收录情况。结合本课题,针对图书馆文献资料收藏情况,确定采用手工检索与机检相结合的方法。常用的检测工具包括以下几种:

书本检测工具:全国报刊索引、复印报刊资料、报刊资料索引、中国社会科学文献题录、国外社会科学论文索引等。

光盘数据库:全国报刊索引数据库、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篇名数据库、中国科技期刊篇名数据库等。

网络资源:中国知网、中国期刊网、、院校图书馆等。

3.文献检索的途径与方法

文献检索方法可分为常用法、追溯法和分段法三种。常用法是利用检索工具查找文献的方法,有三种类型,一是顺查,是以检索课题起始年代为起点,按时间顺序由远及近的查找文献的方法。二是倒查,是逆时间顺序由近及远的查找文献的方法。三是抽查,是针对学科发展的特点,抽出该学科发展迅速,发表文献比较集中的一段年代,抽查某几年的书籍和期刊、数据库。追溯法是利用已有文献后面所附的参考文献进行追溯查找的方法。一般参考文献中的原文结尾都附有新的参考文献目录,可视需要一直追溯下去,从而获得足够的文献资料。利用这些资料特别要注意综述性的文献资料,因为这些资料已对某一问题进行了一定的归纳整理,这样可以节约查找、阅读原始文献的时间。追溯法比较适合初写论文的大学生选用。分段法是将常用法与追溯法交替使用,既利用工具书检索,又利用文献后所附参考文献进行追溯。

另外,要检索重点资料,掌握核心期刊。核心期刊是期刊中学术水平较高的刊物,是我国学术评价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体现在对科研工作者学术水平的衡量方面,如在相当一批教学科研单位申请高级职称、取得博士论文答辩资格、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学术水平评估等,都需要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篇或若干篇论文。某学科(或某领域)的核心期刊,是指那些发表该学科(或该领域)论文较多、使用率(含被引率、摘转率和流通率)较高、学术影响较大的期刊。目前国内有 7 大核心期刊(或来源期刊)遴选体系:

(1)“北大核心”: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即北京大学图书馆与北京高校图书馆期刊工作研究会联合编辑出版的《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每四年修订一次,目前是 2012 版;

(2)“南大核心”:南京大学“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

(3)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又称“中国科技核心期刊”);

(4)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

(5)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来源期刊”;

(6)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学报学会“中国人文社科学报核心期刊;

(7)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中国核心期刊遴选数据库”。

论文研究的方法有文献检索法

论文研究方法是写论文的最基本的构成要素,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写论文,接下来,与大家一起研究论文研究方法有哪些呢?

1、调查法

调查法是最为常用的方法之一,是指有目的、计划的搜集与论文主题有关的现实状况以及历史状况的资料,并对搜集过来的资料进行分析、比较与归纳。调查法会用到问卷调查法,分发给有关人员,然后加以回收整理出对论文有用的信息。

2、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用自己的感官或者其他的辅助工具,直接观察被研究的对象,可以让人们的观察的过程中,可以拥有新的发现,还可以更好的启发人们的思维。

3、文献研究法

以一定的目标,来调查文献,从而获得关于论文的更加全面、正确地了解。文献研究法有助于形成对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可以对相关资料进行分析与比较,从而获得事物的全貌。

论文研究方法最为典型的有调查法、观察法以及文献研究法,都是值得大家采用的方法。

调查法,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1、调查法,调查法是最基本常用的科学研究方法,包括问卷调查,资料收集,访谈等形式,对得到的大量资料进行比较,分析,总结,归纳,从而得出一般性结论。2、文献研究法,根据研究目的需求,通过查阅文献获得资料,全面地,正确地掌握所要研究问题发展历史,研究进展和未来趋势的一种方法,是快速了解进展最为有效方法,也用来指导研究选题,挖掘前沿热点等。3、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设计实验证实确定条件因素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阐明自变量与某一因变量的本质关系。

对于毕业生来说,掌握论文写作方法是论文写作成功与否的一个关键步骤。毕业论文的写作是大家比较头疼的一件事情,不仅花费的时间长,而且每个步骤要求也很严格。在硕士论文写作注意的问题有很多,其中一个需要注意的方一般来说,主要有观察法、调查法、实验法、经验总结法、个案法、比较法、文献资料法这几种方法。后三种方法在硕士论文写作和本科论文写作中运用的比较普遍。我相信根据大家的常识,看这些标题就知道对应的研究方法的具体意思了。关键的时候在论文写作时候要选择与研究课题匹配最好的研究方法。选择研究方法很重要,因此这决定了你论文结果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如果你论文写作过程中选择的研究方法不是最好的,就会导致你的研究结果质量不高。同时在答辩的时候也会遇到答辩老师的提问刁难情况。一些同学在毕业的时候会找专业的论文机构代写硕士论文,但是往往由于时间匆忙,没来及看论文的初稿,至于论文的大致意思都没能弄明白更别提论文的时候,那么你就惨了。因此我们应该提前掌握以上基本的论文研究方法,在硕士论文写作过程或者答辩的时候都能够用得着。望采纳~~

论文的研究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调查法

调查法是科学研究中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它是有目的、有计划、有系统地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现实状况或历史状况的材料的方法。

调查方法是科学研究中常用的基本研究方法,它综合运用历史法、观察法等方法以及谈话、问卷、个案研究、测验等科学方式,对教育现象进行有计划的、周密的和系统的了解,并对调查搜集到的大量资料进行分析、综合、比较、归纳,从而为人们提供规律性的知识。

二、观察法

观察法是指研究者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研究提纲或观察表,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去直接观察被研究对象,从而获得资料的一种方法。

科学的观察具有目的性和计划性、系统性和可重复性。在科学实验和调查研究中,观察法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作用:扩大人们的感性认识;启发人们的思维;导致新的发现。

三、实验法

实验法是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联系的一种科研方法。其主要特点是:第一、主动变革性。观察与调查都是在不干预研究对象的前提下去认识研究对象,发现其中的问题。

而实验却要求主动操纵实验条件,人为地改变对象的存在方式、变化过程,使它服从于科学认识的需要。

第二、控制性。科学实验要求根据研究的需要,借助各种方法技术,减少或消除各种可能影响科学的无关因素的干扰,在简化、纯化的状态下认识研究对象。第三,因果性。实验以发现、确认事物之间的因果联系的有效工具和必要途径。

四、文献研究法(查找文献法)

文献研究法是根据一定的研究目的或课题,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地、正确地了解掌握所要研究问题的一种方法。文献研究法被广泛用于各种学科研究中。

其作用有:能了解有关问题的历史和现状,帮助确定研究课题;能形成关于研究对象的一般印象,有助于观察和访问;能得到现实资料的比较资料;有助于了解事物的全貌。

五、实证研究法

实证研究法是科学实践研究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利用科学仪器和设备,在自然条件下,通过有目的有步骤地操纵,根据观察、记录、测定与此相伴随的现象的变化来确定条件与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活动。主要目的在于说明各种自变量与某一个因变量的关系。

英文题名方法

1、英文题名以短语为主要形式,尤以名词短语最常见,即题名基本上由一个或几个名词加上其前置和(或)后置定语构成;短语型题名要确定好中心词,再进行前后修饰。各个词的顺序很重要,词序不当,会导致表达不准。

2、一般不要用陈述句,因为题名主要起标示作用,而陈述句容易使题名具有判断式的语义,且不够精炼和醒目。少数情况下可以用疑问句做题名,因为疑问句有探讨性语气,易引起读者兴趣。

3、同一篇论文的英文题名与中文题名内容上应一致,但不等于说词语要一一对应。在许多情况下,个别非实质性的词可以省略或变动。

法学文献检索的论文3000字

从民法的基本原则来认识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关键词] 公法;私法;法律规范体系 [摘要] 很长一段时间来,我国法学界不承认在我国法律规范体系中有公法和私法的划分,过多 强调民事关系的国家意志性,忽视对公民和法人意志的尊重。近年来,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我 们不得不修正原有的观点,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本文主要从民法的平等、自愿、公平等基本原则的角 度来讨论公法与私法的划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与经济高度一体化格局开始分解,民事方面和商事方面的立法 逐渐增多,我国法学理论中的否认公法与私法划分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和要求。我国的 法学家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修正原有的观点,接受公法与私法相对独立的事实以及私法优先的观点。 一般认为,公法主要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公权。公法通常包括宪法、 行政法、诉讼法、刑法、税收法和军事法等。私法主要调整公民个人之间的关系,由此而形成的权利称为 私权。私法通常特指民法。没有哪一个国家的立法中明文规定“公法”或“私法”概念。最早提出公法与 私法的划分是古罗马的法学家马尔比安。他认为,有关罗马国家的法为公法;有关罗马人的法为私法[1]。 而最初的划分意义只在于使研习法律的人们便于认识法律、了解法律规范体系,后来法学家们认识到, 更重要的是这种划分有利于研究法律的价值导向。由于《罗马法》成了世界上第一个商品经济的法律 ——《拿破仑法典》的基础,因而,它的很多原理又为后世的许多民法系国家所普遍效法。 为什么从罗马法学家开始,几乎所有的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学家们都十分推崇公法与私法的划分?笔 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在于:一方面是为了防止体现每一个法律部门的固有本质或它的相对独立性“异化”; 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防止体现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公权关系的法律对体现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私权关系的法 律侵扰,以便建立起泾渭分明的部门法体系。那么,为什么公有制国家建立后,要极力摒弃公法与私法的 划分呢?究其原因,正像列宁所说是为了扩大国家干预私权关系的范围,包括国家拥有废除私人合同的 权力,以便形成苏维埃国家赖以存在的公有制基础。从客观上看,列宁不承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与布尔 什维克党消灭私有制,实行土地、银行、矿产、运输等企业逐渐国有化的纲领和实践是一致的。因为不这 样,社会主义经济基础难以在没有现成的社会主义经济萌芽的空地上建立起来。而我国法学理论在相当 长时期内也否认公法与私法的划分,这与两个原因不可分:其一,马列主义经典之理论对我国约束太深; 其二,列宁的这一理论恰恰符合我国长期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需要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全面 干预的法律要求。其实,恩格斯早就有公法与私法的观点,在论述法律产生时就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 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 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 律的产生,就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2]这一体现历史和逻辑统一 的论述,不仅充分说明了在法律的进程中私法先于公法,更蕴含着一个深刻的观点,即公法、公共权力是 为私法而设立的。而我们过去却恰恰忽略了这一论述对法律分类的意义。 在现代法律体系中,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现代法秩序的基础,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前提,在现代国家 一切法律规范,无不属于公法或私法的一方,而且因其所属不同而各有不同的效果。如何确立公法和私 法的划分标准,大致有三种学说,其一为利益说,即以规定国家利益者为公法,以规定私人利益者为私 法;其二为意思说,即规定国家与公民之间的权力服从关系的意思为公法,规定有关公民相互间平等关 系的意思为私法(这也是以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性质为区分标准的法律关系说);其三为主体说,即公法主 体至少有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授予公权者,私法主体法律地位平等。其中第三种学说为法学家们普遍认 同。要正确认识公法和私法的划分,笔者认为还得从民法的有关基本原则上加以考证。 一、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平等是一个具有多种不同含义的概念。我们在此讨论的是私法主体所 涉及的法律地位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平 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能够独立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作为民事主体当事人,是财产 在静态中的所有者,在动态中的交换者,而不是国家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下级。即使是国家作为民事 主体,也必须受民事规范的约束,与其他民事主体保持平等地位。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在受到侵 害时,平等地位受到法律保护。自然人生而平等;法人不论行业、性质、财产状况,人格也一律平等(法人 的人格平等是法人地位平等的依据)。从平等原则中就能让我们领悟到,私法的法律关系是法律地位平 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它与公法的法律关系即国家凭藉公共权力对市场进行干预的关系是截然不 同的。 不过,民事主体在人格上的平等,不等于在实际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每个当事人所享有的具体民事 权利和民事义务都是一样的。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当事人根据法律和自身的意志享有不同有 权利,承担不同的义务,尤其是对法人而言,在权利的享有和义务的承担上,还要受法人本身性质、法律 和行政命令以及法人的目的范围等限制。 二、自愿原则。《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它是指民事主体在从民事活动 时,应当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和终止某种民事关系。该原则的确立就是 要赋予民事主体在法定范围内享有广泛的行为自由,实际上也是私法所奉行的意思自治原则的充分体 现。通过对传统法学理论的学习和认识,可以概括出意思自治在三个层面上的内涵:第一,从法哲学和 法律社会学的角度看[3],意思自治是个人主义、自由主义哲学思潮的直接产物,这大致可定义为,每个社 会成员依自己的理性判断,管理自己的事务,自主地选择,自主地参与。黑格尔曾在《权利哲学》里指出, 国家应当赋予其公民以拥有私人财产的权利的同时给予个人以自由缔结契约的权利[4]。第二,从公法与 私法划分角度来看,意思自治是私法自治,其基本含义是私法主体有权自主实施私法行为,他人不得非 法干预;私法主体仅对基于自由表达的真实意思而实施的私法行为负责;在不违反强行法的前提下,私 法主体自愿达到的协议优先于私法的适用,即私人间协议中变通私法。意思自治是罗马法时期公法与私 法划分理论的直接产物,它以承认民法是私法为理论前提,成为民法的精髓。随着现代民法的发展,私法 自治分演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民法基本原则。第三,从冲突法角度来看[5],意思自治 是指为当事人协商选择处理纠纷所适用的准据法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商品经 济的客观要求在民法上的必然反映,由于该原则恰恰符合欧洲资本主义发展时期个人本位和自由主义 的思想,所以被《拿破仑法典》以来的近现代民法始终奉为一项神圣的法律准则。但随着现代国家干预主 义的兴起,哲学上个人主义和经济上自由主义的衰落,也必然导致意思自治原则的削弱。从本世纪开始, 民法上的契约自由原则受到冲击,民事主体之间的交易自由不得与公共利益、道德规范和占支配地位的 公共政策相矛盾、相抵触,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以损害或侵扰社会其他成员的方式使用私人财产的行为作 出较为严厉的处罚规定,按照被其他商人或整个社会认为是完全不公正的惯例而进行的商业活动则受 到法律的限制。这样,就使得意思自治原则因注入新的内容而所改变。 三、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法律的一个理念是追求正义的实现。正义所蕴含的公平、公正、平等等价 值内涵,是政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追求的最高目标。私法自然也将公平和正义作为其最终的理想。 《民法通则》第4条还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道德规范的法律化。该原则要求民 事主体应以公平的观念从事民事活动,正当地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在民事活动中兼顾他人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同时,司法机关在处理民事纠纷时,应根据公平原则,使案件的处理既符合法律又公平合理。 公平正义是一个极其复杂的问题,但就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来说,公平正义理念的要求体现在:第 一,一个社会的经济结构必须为其每个成员的自由发展提供公平平等的机会,为其每个成员利益的获取 和合理分配提供手段及程序规则,并且在利益分配和公平的实现出现不均衡时能够予以有效补正及救 济;第二,社会关系主体即社会成员的交易活动应当遵循普遍公认的行为准则,主体实现经济目的的手 段应当是正当的、合理的,必须充分考虑社会利益并且自觉接受社会义务的约束。 根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还应当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该原则在要求民事主体在从 事移转财产等民事活动中要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剥夺他方的财产和侵害他方的权 益,如果构成对他方的损害,应负损害赔偿的责任。笔者认为,该原则已涉及到交换对等之平等领域的有 关问题。例如在交换的交易中,人的正义感在某些情形下要求在允诺与对应允诺之间、在履行与对应履 行之间达到某种程度的平等。一般说来,合同当事人是通过行使其私人自治权来确定他们各自履行行为 的价值的,这与公法通过行使国家权力来确定公民行为价值是显然不同的。 虽然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是以其不同的性质、内容来进行的,但从以上所讨论到的民法有关原则上考 证,法律确实有公与私之分。不能把公法领域的强制性原则适用于平等、自愿、互利的私法领域,换言之, 要收缩行政权力在私人或民间领域不适当的延伸和干预。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强调公法与私法的分 离,有利于明确私人的独立地位,私人权利义务的协商性以及民事权利不可侵犯性,尊重公民和法人在 民事交往中的意志;也有利于树立私法是公法及整个法治的法律基础的观念。 [参考文献 ] [1] 潘念之.法学总论——国外法学知识译外[M].北京:知识出版社,1982.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8卷[C].第538-539页. [3] 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6. [4] 〔德〕黑格尔.权利哲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5. [5] 江平,张礼洪.市场与意思自治[J].载法学研究,1993,(6)

为什么不要这样呢?其实原因很简单。一旦你把自己的位置放到敌对者这样一个角色,对方就会觉得你是不是太过于小心眼了。尤其是,当他认为他新认识的那个人并没有你说的这些缺点,而却遭到你的诋毁,这会让他觉得你对他还有所留恋,还想和他重新在一起。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法学本科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都跟论文打过交道吧,论文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有着重要的意义。你所见过的论文是什么样的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法学本科论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

(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

(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

(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

(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

(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

(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

(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

(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

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发表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

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核心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核心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核心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核心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核心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

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核心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核心课程的核心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核心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

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核心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核心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核心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

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

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

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

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摘 要 法律信仰作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础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意义重大,本文通过对法律信仰和良法概念的界定、什么样的法律才能被信仰的阐述,阐释了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作用。

关键词 法律信仰 良法 作用

一、前言

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已经有十二年之久,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理想图景,我国已基本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各项事业基本有法可依。虽然有法,但法律在实践当中权大于法、人大于法、以言代法、以权废法的现象比比皆是,为什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归根到底是法律不被信仰,如果法律不被信仰,与一纸具文无异,就似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①。”法律作为信仰的唯一对象在培养法律信仰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我们究竟要信仰什么样的法律?良法作为一种有别于恶法的良善之法应作为法律信仰的当然对象。本文正是以良法在法律信仰形成中的重要性为理论基础,通过以下逻辑来分析良法的这种重要性:法律信仰是依法治国方略的精神基础,这种精神基础又是如何形成的?法律作为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对法律信仰的形成起到了关键性作用,那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呢?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的良善之法应成为法律信仰的对象②。

二、法律信仰与良法概念界定

(一)法律信仰

法律信仰一词在《辞海》中并没有针对性的解释,只有对信仰的'解释为:“信仰是对某种宗教,或对某种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③。”谢晖教授认为“法律信仰是两个方面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是主体以坚定的法律信念为前提并在其支配下把法律规则作为其行为准则;另一方面是主体在严格的法律规则支配下的活动④。”由此,笔者认为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重,并将这种信服和尊重的心理状态转化为行为准则的过程。法律信仰是一个动态的过程,而非静止不动的,是包括心理状态和行为过程的有机统一。也就是说,法律信仰不仅存在于理论上,而且践行于法治实践中。

(二)良法

良法是与恶法相对应的法哲学范畴,是一个广泛且不断发展的概念,它包括法的实质良善性和形式良善性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要对良法下个确切的概念不容易,可从良法的标准来探讨良法的概念。李龙教授主编的《良法论》一书认为良法的基本标准是:价值合理性、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⑤。笔者认为,良法应从应然角度考虑,良法应是实质良善和形式良善的有机统一,由此,法律应当是怎样的,而非法律实然或已然是怎样的。价值合理性应是良法的灵魂,规范合理性、体制合理性、程序合理性都是为了实现良法的价值合理性服务的。因此,良法应是符合自然、社会、人类发展规律的,能够满足主体享有最一般人权、公平正义的,并能为大多数独立社会主体所信奉和行使的准则。

三、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法律信仰作为信仰的一种,其信服和尊重的准则当且仅当是法律,而不能是诸如权力、教义、风俗习惯之类的对象,如果法律信仰除法律之外还有其他对象,那就不是法律信仰,也培养不出法律信仰。法律的三品性“自由――人权性、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内在因素⑥。此外,规范的至上性是法律成为法律信仰对象的前提条件⑦。正是因为法律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的特性及其至上性,确定了法律是法律信仰的唯一对象。

四、什么样的法律才会被信仰

依法治国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只有建立并不断完善法律体系才能为依法治国提供法律基础,而法律被信仰是依法治国的精神基础,只有法律真正为社会主体所尊崇和行使才能实现法治,但是并不是只要是法律就一定会被信仰,还要看这种法律是否具有价值合理、规范合理、体制合理、程序合理等特性,是否能够保障人权、救济权利、实现利益,是否能够体现法律的应然性(公平正义性),即法律应是良善之法,是为良法。

五、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

根据谢晖教授将法律信仰分为法律信念和在法律信念支配下的活动两方面来看⑧,良法对法律信仰形成的作用可通过以下两方面来实现:1.良法对法律信念形成的作用。法律信念是一个有关个体主观心理的概念,内在包涵着个体对法律的信服和尊崇,并把这种信服和尊崇内化为一种恒定的意念,而这种信服和尊崇的前提是法律可以实现主体的某种利益。良法因其效用-利益性、保障-救济性、自由-人权性,使其具备被信仰的价值基础;2.良法对法律实践的作用。法律实践的前提是有法可依,而这个法的良善性决定了法律实践的有效性,法律的有效实行是法律实践的应有之义。法律的善恶决定了人们对其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法――以人权保障为宗旨的法律,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普遍遵守,法律的良好实施才能促使人们去信服和尊崇法律,法律信仰才能形成。

六、结语

法律信仰在依法治国的当今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但要真正让法律成为普通民众的信仰,首先法律应是良善之法,且应有效实施,法条具文的泛滥,除了带来种种社会成本,还会阻碍法律人职业自律,而法律人职业素质的降低,无疑会鼓励人们在法制外另辟渠道,解决纠纷维护权益,即求助于私力救助。因此,法律不仅在制定过程中要不断向良法靠近,而且制定出来的良法要得到有效的实施,这样才能为民众提供法律榜样,使民众信服法律,将法律内化为信念,从而信仰法律。

注释:

①[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②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③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565.

④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⑤李龙.良法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71-72.

⑥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2).

⑦谢菲.小议形成法律信仰的前提条件和经济基础.律师世界.2002(7).

⑧谢晖.法律信仰的理念与基础.山东人民出版社.199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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