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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建筑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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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吴志强、邓雪湲、干靓,《面向包容的城市规划,面向创新的城市规划——由《世界城市状况报告》系列解 读城市规划的两个趋势,《城市发展研究》,2015年4期,第28-33页。- 吴志强,陆天赞,《引力和网络:长三角创新城市群落的空间组织特征分析》,《城市规划学刊》,2015 年第2期,P31-39。- 吴志强,杨秀,刘伟,《智力城镇化还是体力城镇化——对中国城镇化的战略思考》,《城市规划学刊》, 2015年第1期,P15-23。2014- 吴志强、刘朝晖,《城市规模和区域差异对中小城市发展影响及其启示》,《城市规划学刊(英文版)》第 23期 P50-57- 吴志强、柏旸,《欧洲智慧城市的最新实践》,《城市规划学刊》,2014年05期,第15-22页。- 刘海涛、吴志强,《生态文明视阈下水城共生理论框架与评价体系构建及实证》,《城市规划学刊》,2014年04期,第52-56页。- 吴志强、刘朝晖,《“和谐城市”规划理论模型》,《城市规划学刊》,2014年03期,第12-19页。- 吴志强、王兰,2013年高等学校城乡规划学科专业指导委员会工作动态,中国城市规划发展报告(2013-2014),2014,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p432-435,。- 吴志强、杨秀、刘冠鹏,50%城镇化率转折点上的城市生态思考,中国城市规划发展报告(2013-2014),2014,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p51-58,。2013- 吴志强、刘朝晖、王兰. 2012年城市规划教育的发展,中国城市规划发展报告(2011-2012),2013,北 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刘朝晖、吴志强. 智慧城市背景下的城市规划,第五届欧洲美洲规划院校联合大会,2013年7月,爱尔兰 都柏林。- 王伟,吴志强,《中国三大城市群空间结构集合能效测度与比较》,《城市发展研究》,2013年第7期,第63-71 页。- 吴志强,汪滋淞.《绿色校园评价标准》编制要点及评估案例[J].建设科技,2013年06期,82-86- 吴志强,汪滋淞. 绿色教育—提高全民环境素养—中国绿色校园与绿色建筑知识普及教材编写[J].建设科 技,2013年12期,22-24。- 吴志强,汪滋淞. 《绿色校园评价标准》编制情况及主要内容[J].建设科技,2013年12期,20-24- 吴志强,汪滋淞. 绿色校园-为了我们共同的未来-中国绿色建筑与节能专业委员会绿色校园学组工作[J]. 建设科技,2013年12期,16-19。2012- 吴志强,吕荟. 《“欧洲绿色之都”评选与城市可持续性评估的思议》,《上海城市规划》,2012(6): 吴志强,汪滋淞,干靓.《绿色校园评价标准》编制研究,《建设科技》,2012年3月。2011- 《中国城镇化的科学理性支撑-科技部“十一五”科技支撑项目(城镇化与村镇建设动态监测关键技术)综述》,刊于《城市规划学刊》,2011(04),吴志强、仇勇懿、干靓等,第1-9页。- 《世博梦想上海世博园区后续利用与上海城市整体发展的关系》,刊于《时代建筑》, ,第45-47页。2010- 吴志强,仇勇懿,《城市创意氛围的比较分析—以上海、嘉兴等地为例》,刊于《时代建筑》,,第20-24页。- 《世博会与城市规划学科发展-2010年上海世博会规划的回顾》,刊于《城市规划学刊》,,第14-19页。2009- 吴志强,朱晓玲,《上海世博会城市最佳实践区案例布局与动线研究》,刊于《城乡规划论文汇编》,上海市城市规划行业协会编,,第473-479页。- 吴志强,《主题语境下的上海世博会建筑类型解析》,刊于《时代建筑》,,第4-8页。- 吴志强,《走向可持续的人居环境 对话吴志强教授》,刊于《时代建筑》,,第58-65页。- 王建军、吴志强,《城镇化发展阶段划分》,刊于《地理学报》,。- 吴志强,干靓,《上海世博会的生态规划设计》刊于《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2009年第4期,第57-68页。- 吴志强,《在灾难和重建中反思与学习- 吴志强教授访谈》,刊于《时代建筑》,2009年01期,第30-33页。2008- 吴志强,宋雯珺,《欧洲生态城市规划设计的案例研究》,刊于《城市发展研究》,2008年第3期,p113-116。- 吴志强,《重大事件对城市规划学科发展的意义及启示》,刊于《城市规划学刊》,,第16-19页。- 吴志强,《世博会:城市转向永续的催化剂》,刊于《时代建筑》,,第11-17页。- 杨迎旭,吴志强,《英格兰“地方发展框架”(LDF)及其启示》,刊于《国际城市规划》,,第78-85页。- 吴志强,邓雪湲,《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刊于《建设科技》,,第20-22页。- 吴志强,邓雪湲,《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战略规划研究》,刊于《城市住宅》,,第66-69页。- 吴志强、邓雪湲,《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战略之三:战略的推进与展望》,刊于《城市住宅》,。- 吴志强、邓雪湲,《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战略之二:战略的形成过程》,刊于《城市住宅》,。- 吴志强、邓雪湲,《中国绿色建筑发展战略之一:战略总体构成》,刊于《城市住宅》,。- 吴志强,王伟,李红卫,《长三角整合及其未来发展区势-20年长三角地区边界、重心与结构的变化》,,第1页-10页。- 吴志强,杨婷,《世博会遮阳系统的空间设计导则探索》,刊于《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文集4》,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ISBN 978-7-112-09927-6,156-163页。- 吴志强,干靓,《基于室外热舒适度的世博园区控制降温技术研究》,刊于《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文集4》,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ISBN 978-7-112-09927-6,477-483页。- 吴志强,邓雪湲,《中国绿色建筑发展的战略研制》,刊于《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文集4》,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编委会成员,,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ISBN 978-7-112-09927-6,930页。- 吴志强,王伟,《新时期我国城市与区域规划研究展望》,刊于《城市规划学刊》,,第23-29页。2007- 王建军,吴志强,《1950年后世界主要国家城镇化发展-轨迹分析与类型分组》,刊于《城市规划学刊》, 2007年第6期,第47-53页。- 吴志强,《对规划原理的思考》,刊于《城市规划学刊》,2007年第6期,第7-12页。- 吴志强,《上海世博会园区规划设计及其哲学思考》,刊于《建筑学报》, 2007年10月,第35-37页。- 姜涛,吴志强,《西欧1990年代空间战略性规划案例的比较研究》,刊于《城市规划学刊》,2007年05月,第53-64页。- 王伟,吴志强,《城市空间形态图析及其在城市规划中的应用-以济南市为例》,刊于《同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7年04月,第40-44页。-王伟,吴志强,《基于制度分析的我国人口城镇化演变与城乡关系转型》,刊于《城市规划学刊》,2007年04期,第39-46页。- 吴志强,《吴志强教授谈中国城市规划教育的发展历程》,刊于《城市规划学刊》,2007年03月,第9-13页。- 吴志强,李欣,于泓,《2010年上海世博会园区规划与城市发展》,刊于《建设科技》, 2007年第11期,第25-27页。-吴志强,陈小龙,钱锋,周俭,曲翠松,魏崴,《同济大学文远楼:历史保护建筑的生态更新》,刊于《建设科技》, ,第30-31页。注:本文荣获“第三届国际智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大会”优秀论文奖。- 王伟,吴志强,《Robert Fishman的郊区化研究述评与启示》,刊于《国外城市规划》,2007年02月,第51-57页。- 吴志强,《五个境界的城市观-吴志强教授谈可持续发展与城市观》,刊于《城市中国》,,第23-35页。- 王伟、吴志强,《基于Voronoi模型的城市公共设施空间布局优化研究-以济南市区小学为例》,刊于《 2007中国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2006- 吴志强,朱嵘、孔晡虹,《从世博会城市设计看城市工业遗产的保护与更新》,刊于《城市规划学刊》,第86-89页,2006年增刊。- 吴志强,姜楠,《沈阳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刊于《城市规划学刊》,第226-229页,2006年增刊。- 吴志强,《长三角城市群发展与展望》,刊于《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05》,2006年07月,356-369页。- 于涛方,吴志强,《京津冀地区区域结构与重构》,刊于《城市规划》, 2006年09月,第36-41页。- 李红卫,吴志强等,《Global-Region:全球化背景下的城市区域现象》,刊于《城市规划》,2006年08月,第31-37页。- 吴志强,李欣,《历届世博会园内交通组织的发展演进及特点分析》,刊于《城市规划学刊》,2006年05月,第46-52页。- 吴志强,李欣,《历届世博会到达交通组织的比较研究》,刊于《城市规划学刊》,2006年04月,第61-67页。- 王雷,吴志强,《试论城镇组团式规划的区域协调模式的选择-以中山市东部组团发展规划为例》,刊于《城市规划》,,第15-21页。- 吴志强,李华,《1990年代北京市外商投资空间分布动态特征研究》,刊于《城市规划学刊》,2006年03期,第1-8页。- 于涛方,吴志强,《 “Global Region”结构与重构研究-以长三角地区为例》,刊于《城市规划学刊》, 2006年02期,第4-11页。- 吴志强,史舸,《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中的空间拓展方向分析方法》,刊于《城市规划学刊》,2006年01期,第69-74页。- 吴志强,姜涛,《关于武汉市都市核的初步战略研究》,刊于《规划师》, 2006年01期,第66-72页。2005- 吴志强,于泓,《城市规划学科的发展方向》,刊于《城市规划学刊》, 2005年06期,第2-10页。-《建设可持续发展的中国城市》,2005城市规划年会论文集,王伟,吴志强,第132-137页。- 吴志强,李华,《1990年代北京外商投资空间分布的产业特征研究》,刊于《城市规划》,2005第9期,第14-21页。- 吴志强,《世博规划中关于“和谐城市”的哲学思考》,刊于《时代建筑》,2005第5期,第18-23页。- 吴志强,干靓,《世博会选址与城市空间发展》,刊于《城市规划学刊》, 2005第04期,第10-15页。- 于涛方,吴志强,刊《1990年代以来长三角地区“世界500强”投资研究》,于《城市规划学刊》,,第13-20页。- 吴志强,邓小兵,《从技术主义到理想主义-全球化背景下上海世会理念的建设》,刊于《规划师》,,第75 -78页。2004- 吴志强,邓小兵,车乐,《2010上海世博会规划的绿色思考》,刊于《智能与绿色建筑文集-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 ,第180-191页。- 吴志强,姬凌云,《从绿色中找寻快乐-上海世博会快乐生态规划及其智能与绿色建筑设计体系探索》,刊于《智能与绿色建筑文集-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第45-50页。- 于涛方,吴志强,《大城市周边中小城市崛起的条件和机制研究》,刊于《同济大学学报》,2004年06月,第51-56页。- 吴志强,《同济建筑规划设计精神的起源与发展》,刊于《时代建筑》,2004年06月,第12-15页。- 吴志强,冯凡,《2010上海世博会规划同济国际联合体方案构思解读》,刊于《城市规划汇刊》,2004年05月,第8-19页。- 吴志强,《都市缝合-20年柏林和上海规划设计分析的都市发展空间意义透视》,刊于《时代建筑》,2004年第03期,第48-53页。- 吴志强,侯丽,《西方空间战略规划的理论及复兴》,刊于《国外城市规划》,2004年第02期,第1页。2003- 吴志强,崔泓冰,《近年来我国城市规划方案国际征集活动透析》,2003年第06期,第16-22页。- 吴志强,崔泓冰,《境外规划设计事务所近年在中国大陆发展的记录与思考》,刊于《时代建筑》,2003年03月,第29-35页。- 吴志强,于泓,姜楠,《论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研究的整体方法-沈阳实例中的理性思维的导入》,刊于《城市规划》,2003年01期,第38-42页。- 吴志强,《论上海世界博览会Expo2010主题》,刊于《现代城市研究》,2003年第01期,第7-10页。2002- 吴志强,《50周年艰辛创业 新世纪再创辉煌》,刊于《城市规划汇刊》,2002年第03期,第01页。- 陈小龙,吴志强,《从学生意向看第五代校园空间走向》,刊于《时代建筑》,2002年第02期,第18-19页。2001- 吴志强,《为21世纪的全球的规划教育奠基》,刊于《城市规划汇刊》,2001年第01期,第1-5页。- 吴志强,《通过国际交流把握世界一流学科发展的脉搏》,刊于《教育改革与管理》,2001年第02期,第8-10页。- 吴志强,《从首届世界规划院校大会看世界城市规划发展动态》,刊于《国外城市规划》,2001年第06期,第1-3页。- 吴志强,《“新时代住宅”理念-德国住宅设计竞赛历史经验的思考》,刊于《时代建筑》,2001年第02期,第20-25页。- 吴志强,《论中国城市规划制度与世界接轨》,刊于《规划师》,2001年第01期,第5-9页。2000- 吴志强,《全球化理论的实证研究:上海城市土地开发空间特征》,刊于《城市规划汇刊》,2000年第04期,第38-46页。- 吴志强,《Lindblom与渐进决策理论》,刊于《国外城市规划》,2000年第02期,第39-41页。- 吴志强,《百年西方城市规划理论演进》导论,刊于《城市规划汇刊》,2000年第02期,第9-18页。- 吴志强,《波茨坦广场设计过程述评》,刊于《国外城市规划》,2000年第01期,第40-42页。- 吴志强,《城市规划核心法的国际比较研究》,刊于《国外城市规划》,2000年第01期,第4-7页。`- 吴志强,《论新世纪中国大都市发展战略目标-从国际城市发展趋势及城市管理学科研究热点着手》,刊于《规划师》- 吴志强,《城市发展将决定中国21世纪的发展命运》,刊于《城市规划》,2000年第01期,第37页。- 吴志强,《论进入21世纪时中国城市规划体系的建设》,刊于《城市规划汇刊》,2000年第01期,第1-5页,,p1-5。- 吴志强,《城市发展将决定中国21世纪的发展命运》,刊于《城市规划》,2000年01月,第37-38页。1999- 吴志强,《百年建筑与城市发展》,刊于《中外建筑》,1999年第06期,第9-10页。- 吴志强,《论都市建筑学的世纪探索与新世纪的挑战》,刊于《时代建筑》,1999年第04期,第20-23页。- 吴志强,《博士风采》,规划师,1999年第04期。- 吴志强,《德国空间规划体系及其发展动态解析》,《国外城市规划》,1999年第04期,第2-5 页。- 吴志强,《21世纪的城市建筑:走向三大和谐》,刊于《城市规划》,1999年第10期,第20-22 页。- 吴志强,《论21世纪中国城市面临的严峻挑战及其准备》,刊于《建筑师》,ISBN7-112-03844-8,1999年第04期,总87期,第4-7页。- 吴志强,姜楠,《评介David Clark的新著<都市的世界/全球城>》,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99年7月第4期,第77页。- 吴志强,《Shanghai's Xiahai, Xiagang: Wirtschaftliche strukturelle Wanderung in Shanghai huete(上海的下海与下岗:论上海今天的经济结构的提升)》,刊于德国《Stadtbauwelt(城市建筑世界)》1999年06月,总142期,第1324-1325页。- 吴志强,《Hinein in die Stadt und aus der City raus, an der Wohnlagesverlagung in Shanghai (先进城再出城:论上海居住地从市中心到城市边缘的迁移)》,刊于德国《Stadtbauwelt(城市建筑世界)》1999年06月,总142期,第1344-1347页。- 吴志强,《城市规划中不变的精神和责任》,刊于《东方建设》1999年05月第02期,第12-13页。- 吴志强,《百年现代城市规划中不变的精神和责任》,刊于《城市规划》1999年第01期,第27-32页。1998- 吴志强,《建筑与城市》,刊于《建筑学报》,1998年第10期,第4-7页。- 吴志强,《“扩展模型”:全球化理论的城市发展模型》, 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98年第05期,第1-6页。- 吴志强,陈秉钊,唐子来,《21世纪城市规划师宣言(草案)》,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98年第04期,第1-2页。- 吴志强,《若干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城市规划体系的评述》,刊于《规划师》,1998年第03期,第95-100页。- 吴志强,李京生,童明,陈秉钊,《现代农业与新型的城乡关系-国家杨凌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规划》,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98年第03期,第1-5页。- 吴志强,《论城市规划法系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演进》,刊于《城市规划》,1998年第03期,第11-19页。- 吴志强,《“全球化理论”提出的背景及其理论框架》,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98年第02期,第1-6页。- 吴志强,《21世纪城市规划师宣言(草案)》,刊于《规划师》,1998年第01期,第1-5页。- 吴志强,《德国城市规划编制过程》,刊于《国外城市规划》,1998年第02期,第30-34页。- 吴志强,《介绍David HARVEY 和他的一本名著》,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98年第1期,第48-49页。1997- 吴志强,《城市规划思想方法的变革》,收入《同济大学城市规划专业成立45周年教师论文专集》1997年,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第1-3页。1994- 吴志强,《Koexitanz der Grossstaedte in Industrielaendern and Entwicklungslaendern (工业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大城市的共生)》,刊于《Urbanologie(城市学)》1994年04月,第18-26页。1990-1985- 吴志强,《九十年代大城市研究的重大课题-记在联邦德国召开拓一次为“九十年代城市建设科研方向”的学术研讨会》,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90年第04期,第12-16页。- 吴志强,《上海城市用地开发的一个突出问题及其对策》,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87年第01期,第64-65页。- 吴志强,《选址-规模框架理论-城市用地开发活动的理论探索》,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86年11月,第17-25页。- 吴志强,《选址规模框架理论-城市用地开发活动力的理论探索》,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86年第06期,第17-26页。- 吴志强,《城市规划思想方法的变革》,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86年第05期,第1-7页。- 吴志强,《大城市土地使用研究中的主要问题》,刊于《城市开发》,1986年第03期,第15-18页。- 吴志强,《如何处理软信息,城市用地规划中多标准分析方法》,刊于《城市规划汇刊》,1985年第03期,第41-49页。

中文的有 《世界建筑》 《建筑创作》 《建筑师》 《时代建筑》 《a+d》 《世界建筑导报》 另外的比如《建筑学报》《华中建筑》等等,近两年有一些外国的好杂志被翻译成了中文版 非常不错 推荐 《domas》中文版,意大利杂志,有建筑、家具及平面设计的内容,70元/期 《a+u》中文版,日本杂志,40元/期 《detail》中文版,德国杂志,建筑细部内容为主,值得一看,40元左右/期 如果能看到这些杂志,上面那些国内的东西可以不看 《世界建筑》介绍国外的作品多,虽然很多都是二手货或者滞后 《时代建筑》关心国内尤其是是上海地区的东西多,毕竟是同济大学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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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代建筑发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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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你好建设法规论文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是我国对外开放、利用外资、国际交往日益扩大的结果。自1998年开始试点以来,取得了很大成绩,其在工程建设中地位日益提高,在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工期的效果日益显著,现在正在逐步在各行业推广开来。 通过实行建设监理,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开始向社会化、专业化、规范化的管理模式转变,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之间引入了建设监理单位作为中介服务的第三方,在项目法人与承包商、项目法人与监理单位之间形成了以经济合同为纽带,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水平为目的的相互制约、相互协作、相互促进的一种新的建设项目管理运行体制。同时众多监理单位的建立,多家建立单位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与监理,使建设工程管理也引入了竞争机制,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投资、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建设监理制度正在逐步由摸索、借鉴阶段向完善、成熟阶段发展。但是由于我国的建设监理制度起步晚,旧的建设工程管理体制还在运行并对束缚着监理制度的发展,对建设工程监理制度与质量监督的关系模糊,关于工程建设监理的法规制度不完善,监督引导机制不健全,对工程监理的作用、意义和监理人员的条件理解片面等原因,使我国的工程建设监理还存在许多问题,还有一些需要改进和完善的地方。一、提高对实施项目监理的重要性的认识目前业主、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对实行工程监理的意义及其重要性缺乏认识,对监理的地位及与各方的关系认识模糊,业主认为监理人员是自己的雇员,必须为自己的利益服务,按自己的要求办,施工单位认为监理人员是业主利益的代表,是为业主服务与说话的,不把监理人员当作独立的第三方看待,质量监督机构又认为监理人员代替了自己的职能,因而忽视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管,由于以上的模糊认识,使工程建设各方在关系的协调上不顺畅,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实施,监理人员的意见不能落实,监理效果不够理想,工程质量监督出现漏洞,当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时,容易出现互相推委扯皮的现象。因此建设项目各方及质量监督机构必须认识到在我国过去的工程建设管理体制下,由于责、权、利不明确,投资失控、进度失控、质量失控的现象不断出现,造成了许多钓鱼工程、高投入低效益工程和只有开工、没有竣工的长尾巴工程,浪费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使建设项目丧失了许多发挥效益的好时机,造成了很大损失。通过十多年的监理实践,证明实施工程建设监理是降低工程造价、加快工程进度、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投资浪费的有效措施。二、正确理解与明确业主与监理、承包商与监理的关系业主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理,但监理不是业主在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业主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人员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人员的指令。监理人员接受业主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业主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监理与承包商都受聘于业主,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合同或协议关系,也不得签署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不得参与承包商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任何活动,他们只是在双方各自与业主签署的合同、设计文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约束下的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监理人员必须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权,认真维护业主与承包商的合法权益,承包商对监理人员的决定不能接受时,可以通过仲裁、申诉等方式解决。三、要正确认识工程质量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关系一项工程项目的实施,要经过地质勘探、测量、设计、施工等多道程序,每一道程序都与工程建设质量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把工程建设质量简单归结到设计、施工或监理任何一方的说法或结论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当一项工程立项以后,要从工程的勘探、测量、设计阶段抓起,直到工程建成投入使用、正常运行为止。在整个过程中,任何一个环节的疏忽,都可能造成工程质量的缺陷,甚至工程质量事故。因此,当工程出现质量事故后,要根据工程建设资料,认真分析产生事故的原因,找出责任方,以便追究其责任。四、加大培训力度,严格培训措施,规范监理市场建设工程监理是一项技术服务性的工作,对监理人员的知识结构、知识的广度、深度和监理人员的思想素质、道德修养都有着较高的要求,还要求监理人员具有一定实践经验、足够的管理知识,要掌握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要理解国家的有关政策,要具有一定的经济方面的知识。建立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与注册制度是维护监理秩序、保证监理人员质量和监理工程质量的有效措施。我国目前持有监理培训证的人员有一万多人,从绝对数字上看人数不少,应该基本能够满足我国建设市场的需要,但是由于我国目前建设监理市场不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不完善,个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有偏差,监理单位与设计、施工、管理单位没有脱钩,许多持证的人员是各级领导干部或一些设计、施工、管理单位的骨干,有的甚至是单位的文秘、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他们有证但不能上岗监理,而另一些在岗的监理人员又无证,不具备监理资格。同时我们的培训工作有时又显得流于形式,没有严格的考试制度,许多人只报名,但不参加学习培训,应付了事,对我们的监理工作和监理队伍建设造成了不良影响,监理质量没有保证。五、加强对监理人员的教育,维护监理人员的公正、客观、科学性业主与监理人员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监理人员与承包商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要始终维持自己独立第三方的位置,既不为经济利益、为多揽工程而偏袒业主,也不收受承包商的任何礼品与贿赂,而做睁只眼、闭只眼、忽视工程质量的事,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要对业主和承包商做到“不吃、不收、不要、不拿”,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不手软、不嘴短,客观、公正地评价工程质量,维护自己的声誉,赢得双方的尊重,赢得客户。监理单位要建立监理人员学习与培训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监理法规学习和思想道德教育,使监理人员有与监理工作相应的知识理论水平,有较强的责任感,有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有良好的身体素质,有敢于承认错误的勇气,有敢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气魄,要敢于讲真话、讲实话,教育监理人员热爱监理工作,维护监理单位的形象。

建筑法规硕士论文

科学合理的建筑质量管理法规制定需要一批既懂法律知识又懂建筑专业知识的人员。下面我整理的建筑法规硕士论文,欢迎来参考!

前言:

建筑设计作为建筑的前期规划,具有对整个建筑切实负责的重要责任,不仅要满足建筑的技术功能、环境造型等要求,更要满足建筑的质量要求。

要达到这些要求,相关的建筑设计就应当一切以建筑法规为基础,在设计中应严格执行建筑法规的具体要求,对不符合建筑法规所规定的内容,要及时进行修改,避免非法的建筑设计对资源造成的浪费。作者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详细的阐明了建筑设计与建筑法规之间的关系。

1 以建筑法规为基础,进行建筑设计

在对建筑物进行设计时,虽然要满足建筑造型艺术性的要求,存在主观的形象思维的内容,对设计人员的灵感依靠很严重,但建筑物作为实际应用主题,他客观要求设计人员的理性和逻辑性的判断,因此,在对建筑进行设计中,必须应用最为基本的原则,将建筑物设计客观化、程序化,避免由于设计人员的主观性设计影响建筑物使用。简单来说,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可以前者为主,后者为辅的设计方法。

将建筑设计进行逐级细化,满足建筑法规

简单来说,将建筑设计进行逐级细化的设计的主要思路,基本过程就是由功能关系和基地形态入手,一步一步地深入,用反复比较的方法,不断的将设计进行深入,由粗线条到细节部分按顺序针对建筑法规进行切合,按照各条设计都应完全满足建筑法规的原则完成设计。采用这种设计方法的关键就是要从总体着手,在各环节的设计中,不要过分拘泥于细部处理,不要具体化,而应当是在对各种要求、条件、建筑法规等烂熟于胸的基础上,着眼于大关系。具体做法就是首先应仔细查阅建筑设计资料集以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等建筑法规,针对满足建筑物的实际功能,包括通风、采光、消防、绿化等要求,合理的确定建筑用地范围,预留有相关建筑法律所要求的功能设施,如消防通道等,同时,应对绿化区域做出合理规划,满足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尽可能提高建筑绿化率。

将建筑设计进行逐级总结,满足建筑法规

简单说来,将建筑设计逐级总结,就是要将单体设计单体设计在总体设计的基础上深入总结,主要方针就是应当从平面设计入手,根据功能分区和人流路线合理进行布局,满足建筑设计的功能特点,建筑的功能主要是平面的功能,这是由于建筑使用者的一切使用行为几乎都是平面性的,垂直行为只是交通问题,因此,建筑形态虽然是立体的,但这种立体往往是要先有平面,然后垂直地向上,上下之间的变化不及水平面上的变化多,所以必须抓住平面形态。综上所述,就是要在建筑总体关系确定后,认真深入的讨论单体的设计,要满足这种设计方法,具体的设计工作之可以按以下的.步骤进行:首先要积极收集相关资料,收集资料应当全面,所收集的资料不仅应包括相关建筑的设计方案,同时应当收集相关规范要求的资料,比如单体的面积、功用、相关配套设施的尺寸数量的要求,地面升起要求,走廊的宽度,楼梯的宽度和数量等,只有在设计前明确这些基本的规范性的要求,才能行之有效地做设计。在收集实例资料时,应认清这些资料的作用,这些资料仅仅用于借鉴,作为分析研究的对象,而不是作为盲目模仿的对象,在研究中主要应明确以下内容:明确个结构部件的分的设计目的和功能性,所具有的设计优点,那些值得借鉴,加以改进就能应用到实际施工中,从这里能得到实际的设计思路启示。然后应进行实际的设计体会,亲身体验在这种建筑中的进行相关的使用等。

2、实际建筑设计紧密联系建筑法规的具体措施

建筑设计的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就是要满足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这不同于其他设备的设计,仅仅满足设计就可以实际应用。这也正是建筑设计的最大特点,设计要兼顾实际施工的难度。这就要求建筑设计人员要能充分的掌握建筑结构、建筑设备技术方面的诸多问题,这些都深刻的影响了设计工作的质量,因此,建筑工程的技术施工质量对建筑设计来说是十分重要的。

结构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结构设计作为影响建筑设计的工程技术施工质量的最重要内容,是支撑这个建筑空间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筑造型可行性的关键。建筑设计人员虽然不能代替结构工程师,但也需要对建筑结构进行相关的学习。如果相关的建筑设计者不懂结构,就不可能塑造建筑形象,出现所设计的建筑形象不能切合实际的情况。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在进行实际的建筑设计中,要根据实际空间具体要求,确定建筑结构体系为框架结构,通过与结构工程师进行协商,对具体的结构部件进行规划,从而对所需空间的实际形象有一个总体把握,减少了许多无谓的修改和反复。

建筑设备设计密切联系建筑法规的举措

由于现代建筑设备对于现代建筑的作用日趋重要,因此,在针对相关的建筑设备项目进行设计时,要注意一下问题:首先,要满足建筑给水排水的需要,在追求新颖的建筑造型时,偶尔会受给排水的影响。其次,在电气设备设计的问题上,建筑设计人员应事先查阅电气规范,并与电气安装工程师进行有效协商,针对变配电间的具体设置,空间内的电线电路的具体走向等进行合理的设计规划。最后,在建筑设计中,由于暖通设备在当今的建筑中的作用逐渐增强,因此,应针对具体的暖通管道,结构部件的关系进行有效处理,包括在建筑投入使用后如何进行检修等内容,都是建筑设计人员应考虑的,建筑设计人员,应通过查阅暖通规范并与暖通工程师协商,在建筑设计中做通盘的安排和考虑,圆满解决了各工种之间的矛盾。

结语

总而言之,建筑设计应严格的建立在建筑法规的基础之上,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应当熟悉各种相关建筑法规,严格执行,不进行不符合建筑法规的设计。在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有关建筑法规的比重也已经越来越大,这也深刻的体现了建筑法规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建筑设计规范很多,因此,相关的建筑设计人员应在熟练掌握的情况下,积极学习相关条文的补充和重新修订,及时地对新颁布的相关法规进行学习,为建筑设计事业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是1997年11月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这部法律是根据当时建筑市场的客观实际情况和需要而制定的,实施6年以来,对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工程质量、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筑市场的环境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这种情况下,随着一些新问题、新情况的出现,现行《建筑法》的有些规定已明显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目前《建筑法》的修改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目前,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在网上公布。针对建筑行业存在的一些具体问题,结合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笔者对现行《建筑法》的修改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明确转包的概念,加大对转包行为的处罚力度 《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同时,该法的第61条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现行的《建筑法》中对禁止转包和对转包的处罚虽然都有相应的规定,但是,对转包的概念规定不明确,处罚的力度不够。 明知转包行为是违法的,是要受到处罚的,一些建筑施工企业为了追求利润,仍然明知故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实践中已经很少有那种简单明了、直截了当、明目张胆的公开转包了,承包单位和接受转包单位都在绞尽脑汁采取各种各样的对策以掩人耳目。在此仅举一个例子,甲方是发包方,乙方中标后与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为当初乙方承诺垫资施工,但乙方在取得承包权后由于根本没有资金,于是私下将工程整体转包给了丙方。为了逃避制裁,乙方与丙方签订的合同从表面上看自然不是转包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之日起丙方的对外身份即为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全部工程施工、管理、垫资等等所有工作均由丙方负责,乙方只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竣工验收时出面盖几次公章,按约定乙方要获得工程结算价款15%的所谓管理费,其实这也就是乙方通过转包获得的利润。乙方为丙方刻制一枚该工程项目部的印章,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暴露自己的真实身份,而是以乙方下属的负责该工程的项目部的身份出现。直到丙方独立地将施工合同履行完毕后,因乙方与丙方在利益分配问题上发生纠纷时,甲方才知道事实真相——乙方未派出一名管理人员或劳务人员、未投入一分钱资金,而是将整个工程整体都转包给了丙方,全部工程都是由丙方施工完成的。本案例中,甲乙双方签订施工合同后,乙方没有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任何工作,实质上乙方就是将全部工程转包给了丙方。因为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规定得不明确,在诉讼中,乙方对自己的行为提出了种种辩解,乙方认为丙方是自己的下属项目部,丙方施工就是乙方自己施工,不是整体转包。其实这一辩解不能成立,因为丙方首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并不是乙方内部的分支机构,双方虽然在协议中将丙方约定为乙方下属的项目部,但这是一种明显的规避法律的行为,其实质仍然是一种变相的转包。类似这样的变相转包行为法院往往不认定为是转包,这就不利于处罚转包行为。 实践中有很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从中牟利。很多工程出现质量不合格、工程拖延、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等都与转包或层层转包有关。转包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严重危害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在利益驱使下,转包行为大量存在,而且屡禁不止,但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有很多转包行为都无法认定。究其原因,一是法律中对转包行为的概念没有明确;二是很多转包行为非常隐蔽或者以合法方式掩盖非法目的;三是处罚力度不够。 随着法律规定的不断出台和对转包处罚力度的逐步加大,转包的行为也不像最初那样明显了,而是越来越隐蔽。为了有效地禁止转包行为的发生,严厉处罚各种转包行为,有关的法律规定也必须作相应的修改。转包不仅包括那些一目了然的公开的非法转包行为,同时还应当包括那些各种各样的规避法律的变相转包行为,针对实践中转包形式的多样化、隐蔽化,法律中对转包的概念应当进一步明确,及时处罚和禁止转包行为。 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 有的发包方没钱也要搞建设,承包单位为了承揽到工程不得不垫资施工,这就是造成建筑业三角债问题的根本原因。建筑业拖欠工程款现象的普遍存在,给施工企业、建材供应商、劳务单位的正常经营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影响。因拖欠工程款造成的不良连锁反应,已经波及到与建筑业相关的众多行业:建材生产销售行业、建筑机械设备生产销售业、建筑机构设备租赁行业、劳务单位等等,因拖欠工程款或材料款而引发的刑事案件也时有发生。 现行的法律规定中并没有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的规定。有些专家、学者提出,这一现象既然无法禁止,还不如顺其自然,在法律规定中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甚至还有人说,将来可以将垫资数额的多少作为考查承包人实力的一项指标,有垫资实力的投标人在同等情况下还可以优先中标。 笔者不同意这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建设单位有钱才能搞建设,这是很简单的道理。但是,在实践中有很多建设单位没钱也要搞建设,完全靠承包方垫资施工,这是造成拖欠工程款、拖欠民工工资以及很多工程“烂尾”的根本原因。如果允许承包方垫资施工,将助长“没钱也要搞建设”的坏风气,后患无穷。第二,承包人是靠承包工程来获取利润的,建设一项工程需要有大量的投资,如果允许承包人垫资施工,承包人在没有赚到钱的情况下,就要先支付巨额的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等等,承包人的资金从哪里来?很显然,绝大多数款项都只能是靠拖欠材料款,设备款,人工费的方式来解决。如果在工程竣工后,承包方不能顺利地得到工程款,到那时所形成的三角债的情况就更加严重,甚至是不可收拾。 笔者认为,在发包方信誉严重缺失、拖欠工程款风气盛行的今天,在建筑业三角债拖欠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在很多发包方由经营性拖欠工程款转变为恶意拖欠的今天,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绝不可以将承包人垫资施工合法化。 不仅如此,既然垫资施工的危害性如此明显,就应当在《建筑法》中明令禁止承包方垫资施工。实践已经证明,禁止垫资施工问题仅仅靠行政规章是不能有效解决的,如果在修订的《建筑法》中仍然对垫资施工问题不置可否,就会让很多施工企业认为这是允许垫资施工的一个信号,将来的垫资施工问题就会更加难以查处。 三、对黑、白合同的效力问题应当予以明确黑白合同也叫阴阳合同,是指承发包双方在签订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后,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再签订一份严重损害承包人合法权益的所谓的补充协议。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用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也就是白合同,补充协议才是双方真正要履行的合同,也就是黑合同。发包方的优势和主导地位决定了承包方只有被迫接受那些损害自己利益的霸王条款。如果承包方事先声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休想取得承包权;如果承包方在取得承包权以后,不接受这些条款,就违反了约定俗成的“游戏规则”,最终是要被清除出局的。所以,很多承包方只得委曲求全。 黑白合同是建筑行业公开的秘密,也是业内不成文的“规则”,这种现象从表面看应当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可谓是周瑜打黄盖,是双方自愿的,但是从本质上看,没有任何一个承包商会自愿放弃一个能够获得较高利润的合同而去另行签订一个获利较低、甚至严重损害自己利益的合同,仅从这一点上看,签订黑合同就是违背承包方真实意思的,是严重损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是承包方迫不得已才接受的。黑白合同的出现,一方面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也容易使某些人趁机混水摸鱼,这也是孳生违法和犯罪行为的温床。 《征求意见稿》的第31条虽然规定了“发生纠纷时以备案的合同为准”,但是,该条并没有对备案的合同应当具备的条件做出具体规定,因此执行起来有可能会走样,很可能达不到预期的目的,所以,此条规定还应进一步完善。 四、工程竣工结算问题 《征求意见稿》第2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竣工结算并支付工程价款。工程承包合同对于竣工结算条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经发承包双方协商不成的,承包方可以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发包方应当按照咨询结果在不迟于竣工验收后180天内支付工程价款。很显然,这条规定有利于保护承包方的利益,在目前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情况下,这条规定也有利于从宏观上有效地治理拖欠工程款问题。但是,这条规定存在一定的问题。首先,工程造价问题比较复杂,授权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机构进行咨询,并且以承包方单方委托咨询的结果作为结算依据,这显然不利于保护发包方的合法权益。 因结算问题互相扯皮的现象在建筑业非常普遍,承发包双方站在各自的利益角度,对结算结果会有不同的意见。一般而言,承包方总是希望结算结果尽量高一些,多挣钱,所以,承包方提交的结算报告的数额一般都要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数额。而发包方则正相反。发承包双方因结算问题发生争议、双方不能签订结算协议的原因有多种,不排除有的发包方是在故意拖延结算时间,以此达到长时间拖欠工程款的目的。但是,同样也不能排除有很多情况下是因为承包方提出的结算报告的数额过分高于工程的实际造价,而造成发包方不能接受的情况。另外,则是因为承包方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是严重拖延了工期。 工程造价问题的专业性很强,也很复杂,造价部门在进行工程造价鉴定时,既要根据造价管理部门制定的定额标准,又要根据发承包双方在施工过程签订的大量的洽商变更资料;既要根据施工合同的约定,还要考虑到招标、投标文件中的规定;既要认定工程量,同时还要考虑到人工费调价系数、商品混凝土差价调整、钢筋量调整问题等等。很多问题需要反复核实,造价部门不能只凭承包方单方提供的材料就作出咨询结论。按照《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规定,可以理解为造价咨询机关只凭承包方单方的委托和单方提供的资料就可以作出咨询结果,如此一来,这个结果很可能是片面的、不公正的。如果从法律上规定发包方必须接受承包方单方的咨询结果,很有可能会严重损害发包方的利益,这显然是不公平的。 笔者认为,工程造价问题的确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为了慎重和公平,不能将这一复杂问题的解决办法过于简单化。为了使造价结果客观公正,不能剥夺发包人参与造价鉴定、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材料的权利。为了体现法律的公平,也应明确规定造价咨询部门在接受承包方委托后,通知发包方在规定的合理的时间内提交相应的资料及对争议问题的书面意见。如果发包方在接到通知后,拒不提交这些资料及书面意见,才可视为发包方放弃权利。 笔者不同意《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中由承包方单方委托造价咨询部门进行造价咨询的规定。具体理由是:(一)有的造价争议是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比如,发包方为了长期拖欠工程款而故意拖延结算时间。还有一些造价争议则是承包方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是优良,而实际却只达到合格标准,还有些情况下是承包方严重地拖延了工期。在这些情况下,是否也要规定发包方同样可以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呢?从总体上说,产生造价争议的原因是双方面的,只规定承包方一方有权单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显然不公平。(二)单方委托的造价结果对另一方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承包方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造价咨询作出咨询结果后,如果发包方仍不执行,这一结果不应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双方还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问题,这一咨询结果就显得没有意义。(三)根据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在诉讼中,单方委托作出的咨询结论不能当然地作为认定工程造价数额的依据,需要由法院委托造价鉴定部门进行鉴定。这也就造成了在时间上和造价鉴定费用上的浪费。 在解决问题时,有一种习惯的做法是矫枉必须过正。在拖欠工程款问题比较严重的今天,确实要加大解决这一问题的力度,但是,不能顾此失彼,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法律应当是公平的,法律应当平等地保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征求意见稿》的第29条的内容应当进一步修改完善。 望楼主采纳以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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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多年来,日本已然成为建筑界的超级力量,创造了7位普利兹克奖获得者,仅次于8位的美国。而在日本建筑师的新兴力量中,当然也不乏女建筑师的身影。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日本女性建筑师不光活跃在日本建筑界,也逐渐走向了国际舞台,并把设计的触角伸向各个领域。女性建筑师的作品并不单单代表了细腻、柔弱、细节丰富等特征,更代表了一种建筑上的差异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日本女性建筑师作品中渗透的女性思维和女性气质逐渐成为一种能够获得大众认可的审美品味,她们的作品在欧美地区也是大受欢迎。在当今男性占主导的建筑领域,她们的成名带有些许神秘色彩。↑日本著名女建筑师师从图 林雅子 林雅子(1928-2001)1951年毕业于日本女子大学。毕业后直至1956年一直在东京工业大学清家研究室深造。同年四月,与身为日本最大的设计事务所—日建设计的副社长林昌二结婚。林雅子从50年代末开始活跃在建筑界,著有《空间的骨骼》。1958年,而立之年的林雅子,和中原畅子、山田初江组成了林·山田·中原设计同人,这是日本第一个由多名女性建筑师的组成的设计事务所。↑太田纪念馆 太田纪念馆是林雅子为纪念日本的中国问题评论家太田宇之助而设计的留学生宿舍。1983年太田氏将自己的住宅用地捐给东京都,为来自友好城市北京的留学生提供宿舍和一间纪念室。林的设计主要体现了三点特征:首先,是对太田旧居的记忆,以三层的宿舍楼分栋组合呼应旧居体量,同时考虑到与周围近邻的关系,在材料、配色上渗透着旧太田住宅的气质;第二,体现对中国文化的亲切感,设计吸收了北京四合院的传统空间秩序来组织栋与栋之间的外部空间,照顾了内外的联系也有适度的遮挡;纪念室的室内格局,既采用了中国传统居住空间的布置方式,又借鉴了太田在旧居中十分喜爱的床式;第三,充分考虑了中国的生活习惯,在设施和起居空间,尤其在中日洗浴习惯的差异上给予了充分的关照。↑海的画廊 海的画廊是一个作为大海的象征的独特的薄壳结构的作品,展示厅在变化着的光线中时刻呈现出不同的表情,特别是照在二楼中央展柜上的光线,贯穿了玻璃盒子,一直落到一楼的地面。天棚中悬挂的的灯具像是与此相呼应,在天棚中映出动感的光轮,确实是非常精彩的表现。在林雅子的作品中,天窗是一个重要的建筑元素,两扇贝壳打开,掰转到底,韧带断裂了,产生一条长长的缝隙,而这个建筑把这一元素运用得最为出神入化,这个天窗像一条带子贯通整个建筑,从那里透过来的阳光也成了一条长长的光带,落入建筑内部,并随着时间的变化而移动,使人们行走在建筑中能体验到宛如在海底公园散步般的印象。 1980 年林雅子的一系列住宅设计获得了日本建筑学会的作品奖,这也是学会设奖以来第一次授奖于女建筑师。林雅子一直专注于住宅设计,其设计作品优雅而洗练,渗透出的“敏感的生活感受”令人着迷,而其优雅从容的细腻空间处理更使人倾倒。 长谷川逸子 长谷川逸子(1941年-)毕业于关东学院大学工学院建筑系。菊竹清训事务所出身。在当过东京工业大学研究生后,1979年成立长谷川逸子・建筑计划工房。担任关东学院大学的客座教授。与伊东丰雄一样同为“野武士”世代的代表人物。↑湘南台文化中心 湘南台文化中心是长谷川逸子的代表作,整个建筑有70%深埋于地下,而在地面上,我们所能够看到的是一些形状圆润的钢铸“山丘”,在决选入围者中,唯独长谷川逸子排拒历史主义、公式化手法,避免引用马雅寺庙、集会场所、圆形露天剧场之类老套的世界建筑大全,而以活泼的装饰感组合贝壳、弹珠、彩色玻璃碎片、动物脚印、童话银树、河流、和两个宇宙球体。长谷川这样解释这个作品:“这个地区本来就是一个丘陵地带,我们在入口处用很多的反射片收集自己的光源,而水井则用来收集雨水。整个空间是很难界定室内或者室外的。和我之前设计的作品不同,这里受到更多的老年人的欢迎,他们常常走在顶部地面花园中,可以散步一个小时,并随手采摘那里的花朵,这说明他们并不觉得这是一个建筑,而真的是在山丘上漫步。”↑富谷工作室 富谷工作室位于东京高密集地区,是一座时装设计师工作室。简单的要求就是要充分利用这个三角形地段。沿街的正立面墙由固定在混凝土框架上的云朵状的薄型多孔铝板构成,正面墙透明的部分和室内外灯光的细微变化相呼应,铝板表面反射出周围的景色及天空。这些要素相结合创造出独特的视觉效果。在浮尘天,室内的灯光通过半圆形窗户可以产生滤网的效果。其结果就像是灯光的一道风景线,像夕阳下的波涛和群山,也像是月光照耀下的云朵。正立面墙被象征东京生活节奏和活力的一只倾斜的起重机悬臂所分割。这样,正立面墙就是来自东京地平线的一道风景,一台升起的起重机正冲向云霄。 1986 年长谷川逸子在湘南台文化中心竞赛中的中标,象征着日本女性建筑师开始独立涉足大型公共建筑。从湘南台文化中心开始 ,长谷川努力构思着自我建筑的存在形式。 社会性、公众性成为挂在她嘴边的习语, 提倡的“包容”与“共生”的建筑空间理论以及“透过”和“抹消”等建筑手法 , 对现今所流行的建筑空间构成方式和建筑形象有准确的预见性。 妹岛和世 妹岛和世,1981年毕业于日本女子大学的大学院,然后进入伊东丰雄的建筑事务所,1987年创立了自己的事务所,除她以外还有3名所员,其中2人是女性。2010年妹岛和世成为了世界建筑史中第二个获得普利策建筑奖的女性建筑师。妹岛和世还被任命为2010年威尼斯建筑双年展总监,成为史上首位获任此职的女性。↑金泽21世纪美术馆 金泽21世纪美术馆赢得了当年的威尼斯建筑双年展金狮奖。有别于一般的美术馆分栋或是分层展览的概念,金泽21世纪美术馆以两大主轴为主要设计方向。一是美术馆内的空间必须要有依展览而变化的弹性,且要是一个综合空间,彼此之间要有强烈的关联性。二是美术馆注重“人与环境”的价值,不论是访客,学者,美术馆馆员,其活动范围(包括馆外空间)都必须被详细考量。因此建筑师最后提出的是一个海岛型的概念,也就是利用圆型将不同的展区集中在内部,而且最外围并非实墙,而是透明的玻璃落地窗,让此美术馆犹如透明飘浮的大扁圆岛一般,从外面环境也能对美术馆内部的活动一目了然。↑瑞士劳力士学习中心 瑞士劳力士学习中心是一个大胆且具有实验性质的新型设计作品,也是妹岛和世近几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作品之一,其设计最特别之处是,设计师创造了单层流畅的空间,在这里,学生们可以在没有分隔墙的宽敞环境中学习交流,一个活动区与另一个活动区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关联。这个设计再次体现看妹岛的“模糊边界”和“消解建筑”的理念。我们可以看到很多令人诧异的倾斜室内构造,一些穿孔的混凝土曲面+玻璃体块建筑。这个用混凝土建成的房子完全没有厚重的感觉,反而非常轻盈,纯洁的室内空间是自由而纯洁的感觉,像一个流动的梦。设计极为简洁而细腻。 妹岛的建筑风格总体来说,完全继承了导师伊东丰雄的衣钵,在轻快飘逸之余,还多了几分女性的细腻精致和浮游质感。日本的设计美学以“虚无”著称,这一点不仅仅存在于建筑设计。空旷、薄透、飘渺、轻淡,引人联想等形容让日本设计的简洁、干净之风席卷世界。 永山祐子 永山祐子获得学士学位后,即在青木淳的事务所工作。四年离开,在26岁之际创立了永山祐子建筑事务所。 (ArchDaily中国的“日本的新晋大师”系列采访) ↑A Hill on a House山形屋 山形屋坐落在一片拥挤的城市空间,周围高楼林立,只有东北部临街的一面留有一点空隙。所以这栋建筑面临的核心问题是如何采光、如何增强空间的开放性并同时保证私密性以及在内部创造景观。建筑师对此的解决方式是在房子顶部升起一座白色发亮的“山”。“山“的斜坡向西南倾斜,可以接受并向室内反射太阳光。它可以从所有房间被看到,但却都可望不可即,是一个可以被大家所共享但却没人能拥有的地方。而正是这样一个共享的、具有特殊形态的空间给人以日常生活中想象另一个故事的自由。↑SISII 品牌SISII成立于神户元町。这座建筑要求结合展示空间与办公室,在这里顾客可以欣赏服装、结识朋友,而员工们则在这里工作。尽管主要用户分为两类,建筑师的目的却并非断然割裂空间,而是松散地相连,通过高度差来区分区域。连接展示空间与办公区的是一大块悬起的铁皮,竖起的部分挖了一个大窗洞,形成既分离有可见的效果。水平的部分承载了会议空间,并且延伸到下沉的办公室,成为一张大办公桌。铁皮下还种了一些绿色植物。铁皮的角色随着地点的转换而转换,作为一个中立的平台,它既是各种行为交汇的场所,也是一个活跃的信息中转站。 永山祐子是日本建筑界冉冉升起的一颗新星。她的建筑既带有典型的日式风格:混凝土、白墙、室内绿植,又具备足够的个人特色。她的建筑空间往往并不花哨,而是通过一些颇有创意的方式营造令人感到熟悉又新奇的环境。 在国内当代建筑行业中,明星建筑师很多,知名的女建筑师却鲜有,中国建筑学会在2012年推介的“当代中国百名建筑师”里也不过几位:张锦秋、唐玉恩、叶青,年轻的知名女建筑师也就是胡如珊、徐甜甜、刘珩几位了。而在中国设计事务所的女性在承担工作的数量和分量上都不逊于男性,女性在受教育的机会和程度上与男性也几乎相同,作为女性,以女性特有的感觉为这个社会构成的全体或者部分设计建造他们栖居之地,显然也能出色完成,在建筑行业的疯狂极盛时期过后,也许将到来女性建筑师发展的最好的时代。 “当完全接受男性的方式后,重新审视之前抗拒过排斥过的东西,发现这些东西重新焕发活力时,女性的一面会再度被认可,我觉得这就是所说的女性的时代。“——芦原义信 本文案例图片来自百度图片和筑龙网,部分文字引自三开间和《时代建筑》等期刊

《建筑知识》,〈建筑学报〉,〈住宅科技〉<混凝土> <新型建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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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杂志投稿

建筑类的期刊,评中级的话,省级以上的期刊基本都可以,最关键的是正规,双刊号齐全,就是cn和issn,还要有邮发代号的,看看有没有,因为是通过邮局全国公开发行的,只要确定期刊正规,评职称肯定能用的,像比较有名众所周知的信远论文网,国信论文网,都能发,只要是正规就行,千万不要发在增刊,副刊,论文集上,评职称不管用的,具体的还是自己问吧。建筑类评职论文发表九品论文网。

建筑与文化杂志不好投稿的。

杂志有固定刊名,以期卷号或年月为序,定期或不定期连续出版的印刷读物,它根据一定的编辑方针将众多作者的作品汇集成册出版,定期出版的又称期刊,杂志形成于罢工罢课或战争中的宣传小册子,这种类似于报纸注重时效的手册,兼顾了更加详尽的评论,所以一种新的媒体随着这样特殊的原因就产生了。

电子杂志

早期电子杂志是一个统称泛指各类利用电子邮件的强大通讯功能,定期向订阅者提供信息内容的网上新媒体一般免费订阅,其中最常见的是所谓的邮件列表与营销邮件相比,具有具更明确的周期性更强的针对性服务性,所谓电子杂志并非这类通过网站专题链接形式的期刊视频音频和文字组成的新兴电子杂志,最大的特点就是多媒体和互动性。

主管单位:山西省建设厅 主办单位: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国内刊号:CN 14-1279/TU 国际刊号:ISSN 1009-6825 杂志类型:建筑水利类杂志-TU 期刊查询: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期刊真假查询 期刊级别:如何区分省级、国家级、核心期刊? 山西建筑杂志社/杂志简介 《山西建筑》杂志于1975年创刊,由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山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是山西省建设行业唯一的一份国家级刊物,山西省一级期刊。国内统一刊号为CN14-1279/TU,国际标准刊号为ISSN1009-6825。邮发代号:22-105。本刊为旬刊,国际标准大16开本,印刷精美,内容丰富。 杂志社设有编辑部、广告部、发行部和排版中心,共有采编40余人,主编1人,副主编3人,责任编辑6人,编辑30余人。 本刊设有专家专稿;规划建筑;结构抗震;裂缝成因及防治;岩土工程、地基基础;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及应用;水暖电气;市政工程;建筑业论坛;质量控制;建设经济、概预算、招投标;道路桥梁;计算机技术与应用;机械与设备;园林、绿化、环保;测量;水利工程等20余个栏目,是建设行业专业技术人员及广大读者进行学术交流的园地。 《山西建筑》在刊登优秀学术论文和建设科技信息的同时,还开辟有名人专访、单位介绍及广告宣传专栏,介绍业界名人的创业历程以及企业的形象宣传。 山西建筑收录情况/影响因子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收录 获奖情况 2004年被评为山西省一级期刊 2005年被评为山西省一级期刊 2006年被评为山西省一级期刊 山西建筑栏目设置 主要栏目:专家专稿、结构抗震、岩土工程、施工技术、建筑材料及应用、水暖电气、建筑业论谈、质量控制。 山西建筑编辑部/杂志社投稿须知 一、篇幅:稿件篇幅要求在3000~3500字左右,采用打印件,须附电子版或发邮件。 二、标题:稿件标题在20个汉字以内。 三、摘要:稿件要有摘要,字数为60~80个字左右。摘要的内容要求用第三人称的写法,不能使用“本文”、“作者”等作为主语。从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方面写,采用以下语句: 1)“对……进行了分析”;2)“从……方面进行了论述”;3)“提出了……方法”; 4)“进行了……研究”;5)“达到了……效果”;6)“解决了……问题”。 四、关键词:稿件要有关键词,一般为3~6个词,即文章中经常出现的名词术语。 五、参考文献:来稿要有参考文献,内容必须是公开发表的,参考文献需详细标注,例如: 1)参考专著:请注明作者姓名、书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 2)参考期刊:请注明作者、文章名称、刊名、年、卷(期)、起止页码。 六、文章作者:文章作者不得超过3人,如超过3人,其余人员在文章末尾说明。 七、作者简介:文章需附所有作者简介。内容有: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现工作单位、单位所在地及邮编。 八、插图:稿件中的插图一律用CAD软件绘制,插图及照片均应与文章中的内容相对应,并注明图、表名称。 九、标题:正文中标题用1、、……标明,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并使用国际标准计量单位。 十、联系电话、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详细通讯地址请附在稿件的后面。 十一、本杂志社对所投稿件有删减及修改的权利。 十二、本刊已加入《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和“中国期刊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来稿不得全文抄袭他人的文章,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一切法律责任作者自负。 山西建筑杂志社征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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