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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榴莲小姐婚事论文范文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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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榴莲小姐婚事论文范文资料

【摘要】 [目的]总结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治疗输卵管妊娠的护理措施。[方法]回顾性分析64例输卵管妊娠住院病人行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治疗的临床资料。[结果]本组病人治愈成功53例,失败11例,其中改行手术治疗9例,急诊手术2例。[结论]加强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治疗输卵管妊娠病人的护理可提高治愈率,保证医疗安全。 【关键词】 米非司酮;甲氨蝶呤;输卵管妊娠;护理 输卵管妊娠是引起妇科急腹症的常见原因,近年来发病率呈明显上升趋势,未生育者的发病率也明显升高[1],保留病人的生育功能显得更加重要。采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MTX)治疗输卵管妊娠安全可靠,简便价廉,疗效确切,副反应小,亦不增加以后妊娠的流产率和畸胎率,越来越多地被广泛推广[2]。由于治疗方案的特殊性,对相应的护理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2008年8月—2009年4月我科应用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治疗64例输卵管妊娠病人,现将护理体会总结如下。

米非司酮在妇产科临床应用进展 米非司酮联合利凡诺终止中期妊娠的临床分析 米非司酮与甲基睾丸素治疗围绝经期异常出血临床观察 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在异位妊娠治疗中的应用 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流产成功相关因素分析 米非司酮治疗围绝经期子宫肌瘤的临床疗效观察 米非司酮联合甲氨喋呤治疗异位妊娠30例

临床用药的论文范文吗?论文,要找范文本人还是一直比较认可发表过的电子版的论文。因为啥呢?发表的论文大家都知道要初审、终审,弄不好还得返修什么的,这样下来是、最起码质量上应该是比较好的。我们再要去学习这样的范文我想益处会更大一些。创新医学网的论文信息,全都是这样发表过的论文,而且全是免费的。。其中就有临床用药这么一个栏目,应该是可以帮助到楼主的。。

米非司酮为新型抗孕激素,并无孕激素、雌激素、雄激素及抗雌激素活性,能与孕酮受体及糖皮质激素受体结合,对子宫内膜孕酮受体的亲和力比黄体酮强5倍,对受孕动物各期妊娠均有引产效应,可作为非手术性抗早孕药。在有效剂量下对皮质醇水平无明显影响。由于该药不能引发足够的子宫活性,单用于抗早孕时不完全流产率较高,但能增加子宫对前列腺素的敏感性。 关于米非司酮应用的医学论文范文请查看:创 新 医 学 网如下都是来自:创 新 医 学 网 的医学论文。米非司酮在妇产科临床应用进展 米非司酮联合利凡诺终止中期妊娠的临床分析 米非司酮与甲基睾丸素治疗围绝经期异常出血临床观察 米非司酮联合甲氨蝶呤在异位妊娠治疗中的应用 米非司酮配伍米索前列醇流产成功相关因素分析 米非司酮治疗围绝经期子宫肌瘤的临床疗效观察 米非司酮联合甲氨喋呤治疗异位妊娠30例

关于雪莲花论文范文资料

1、功效

雪莲花可加速皮肤的新陈代谢,减少皱纹,使皮肤保持光泽、丰满。延缓衰老。并且对面部雀斑、肝斑等有良好的疗效。

含有丰富的蛋白质和氨基酸,可有效地调节人体酸碱度,增强人体免疫力通讯抗疲劳,抗衰老等作用。

2、禁忌

雪莲是一种非常营养的滋补品,但是吃多了就会引起肚子胀气,屁多,也会让你感觉到郁闷难受,不过这都是雪莲在发挥自己的功效,调节肠胃功能。

扩展资料:

具有雪莲精神的代表人物:

在青藏高原上,有一种植物叫雪莲,它生长在海拔4800—5800米高山上,具有极强的抗寒能力和适应高山环境的特性,能顽强地生长在冰天雪地,备受人们喜爱。

而在中铁五局机械化公司青藏经理部就有一位被职工亲切地称为“高山上的雪莲”的人,2002年5月,原铁道部长傅志寰到项目检查时也这样亲切地称呼她,并与她合影留念,她就是谢家萍。她还当选为西藏自治区第七次妇女代表大会代表,并被铁道部评为青藏铁路建设先进女职工。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雪莲花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高山上的雪莲

雪莲是新疆的著名特产。早在清代,赵学敏著的<<本草纲目拾遗>>一书中就有"大寒之地积雪,春夏不散,雪间有草,类荷花独茎,婷婷雪间可爱"和"其地有天山,冬夏积雪,雪中有莲,以天山峰顶者为第一"的记载。关于雪莲的形态和生境,贾树模一九三六年在<<新疆杂记>>中就有这样的描述:" 雪莲为菊科草本。生雪山深处,产拜城。哈密山中。" 雪莲,在医药上应用以有数百年的历史。汉族人民多视为治疗风湿关节炎之珍品;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则当作妇科良药[1]。拼音名称:Tianshanxuelian英文名称:HERBA SAUSSUREAE INVOLUCRATAE检验依据:2005年版一部-36为菊科植物天山雪莲Saus-sureainvolucrate(Kar. et Kir.).的干燥地上部分。夏、秋二季花开时采收,阴干。新疆天山产的大雪莲已为数不多,故已被国家列为三级保护植物。【性状】 本品茎呈圆柱形,长2~48cm,直径~3cm;表面黄绿色或黄棕色,有的微带紫色,具纵棱,断面中空。茎生叶密集排列,无柄,或脱落留有残基,完整叶片呈卵状长圆形或广披针形,两面被柔毛,边缘有锯齿和缘毛,主脉明显。头状花序顶生,10~42个密集成圆球形,无梗。苞叶长卵形或卵形,无柄,中部凹陷呈舟状,膜质,半透明。总苞片3~4层,披针形,外层多呈紫褐色,内层棕黄色或黄白色。花管状,紫红色,柱头2裂。瘦果圆柱形,具纵棱,羽状冠毛2层。体轻,质脆。气微香,味微苦。【鉴别】 (1) 本品粉末黄灰色至黄绿色。腺毛类棒槌形,头部和柄多为2列细胞。非腺毛为多细胞或单细胞,基部细胞类长方形,先端细胞较细或扭曲,长40~300μm。花粉粒球形,直径45~68μm,外壁有刺状突起,具3孔沟。气孔不定式。冠毛为多列分枝状毛。花柱碎片具刺状或绒毛状突起。(2) 取本品粉末加甲醇20ml,超声处理10分钟,滤过,滤液蒸干,残渣加甲醇1ml使溶解,作为供试品溶液。另取天山雪莲对照药材,同法制成对照药材溶液。再取芦丁对照品、绿原酸对照品,加甲醇制成每1ml各含5mg和2mg的溶液,作为对照品溶液。照薄层色谱法(附录Ⅵ B)试验,吸取上述四种溶液各3~5μl,分别点于同一硅胶G薄层板上,以乙酸乙酯-丁酮-甲酸-水(10:6:1:2)的上层溶液为展开剂,展开,取出,晾干,再喷以1%亚硝酸钠的1%甲醇溶液,加热至斑点显色清晰。供试品色谱中,在与对照药材和对照品色谱相应的位置上,显相同颜色的斑点。【检查】 水分 照水分测定法(附录ⅨH第一法)测定,不得过。总灰分不得过(附录Ⅸ K)。酸不溶性灰分 不得过(附录ⅨK)。【浸出物】照醇溶性浸出物测定法项下的热浸法(附录X A)测定,用70%乙醇作溶剂,不得少于。【含量测定】 照高效液相色谱法(附录ⅥD)测定。色谱条件与系统适用性试验 以十八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以甲醇磷酸(38:62)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340nm;柱温40℃。理论板数按芦丁峰计算应不低于8000。对照品溶液的制备 精密称取芦丁(120℃干燥至恒重)、绿原酸对照品适量,加50%甲醇制成每1ml含芦丁80μg、绿原酸60μg 的混合溶液,即得。供试品溶液的制备 取本品粉末(过三号筛)约1g,精密称定,置具塞锥形瓶中,精密加入50%甲醇50ml,称定重量,超声处理10分钟,放冷,再称定重量,用50%甲醇补足减失的重量,摇匀,滤过,取续滤液,即得。测定法 分别精密吸取对照品溶液与供试品溶液各1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测定,即得。本品按干燥品计算,含无水芦丁(C27H30O16)不得少于;绿原酸(C16H18O9)不得少于。【性味】中医:微苦,温。【功能与主治】中医:温肾助阳,祛风胜湿,通经活血。用于风塞湿痹痛、类风湿性关节炎,小腹疼痛,月经不调。【用法与用量】3~6g,水煎或酒浸服。外用适量。【注意】孕妇忌用。【贮藏】置阴凉干燥处。

对于这种时间,你自己的观点是什么样子的,按照自己的观点去进行写作,发表一下议论,也就是你所写的议论文。具体的结构可以参照一下的。1、引:就是引用材料。2、亮:就是简明扼要地提出论点,开门见山,直入正题,点明中心论点。3、析:是对材料中提供的信息进行分析议论。如对人物关系的分析,对结果的预测,对原因的追问等,目的。4、联:这是文章的关键。应从材料说开去,可联系历史人物、历史故事,也可联系现实生活,今人今事;可以正面举例,也可以反面证明;可以摆事实,也可以讲道理。5、深:即深入分析,揭实质,挖根源,讲意义,论危害,进行辨证分析。6、结:收尾,总结全文,宜对论述的问题有所深化或拓展,或重申论点,照应开头,或提出解决办法,或发出号召。

雪莲花(学名:Saussurea involucrata )主要指菊科风毛菊属多肉植物,又名新疆雪莲、天山雪莲、高山雪莲。它不但是难得一见的奇花异草,也是名贵中药。主要指菊科风毛菊属多肉植物,新疆、西藏地区人民称之为卡尔莱丽,为菊科多年生草本植物,高15-35厘米,可作药用,也有一定的观赏价值。 分布新疆(乌鲁木齐、博克达山、和硕)藏语称恰果苏巴,维吾尔语称喀尔古丽,为菊科多年生草本植物。生于山坡、山谷、石缝、水边、草甸,海拔2400-3470米。俄罗斯及中国有分布。天山雪莲属珍贵的药用花卉植物,含有挥发油、生物碱、黄酮类、酚类、糖类、鞣质等活性成分,具有除寒痰,壮阳补血,暖宫散瘀,治月经不调等功效。另外,天山雪莲对治疗肾虚腰痛,祛风湿,通经活血等症有明显效果。雪莲全草入药,在7月-8月初开花时采集,药效最好。更多详细资料请看下面网址的百度百科

关于初婚论文范文资料

就这样,OK

杜甫 (712~770) 唐代诗人。字子美。祖籍襄阳(今属湖北),生于河南巩县。因曾居长安城南少陵,在成都被严武荐为节度参谋,检校工部员外郎;后世称之为杜少陵,杜工部。 杜甫生在“奉儒守官”并有文学传统的家庭中,是著名诗人杜审言之孙。7岁学诗,15岁扬名。20岁以后可分4个时期。 玄宗开元十九年(731)至天宝四载(745),杜甫过着“裘马清狂”的浪漫生活。曾先后漫游吴越和齐赵一带。其间赴洛阳考进士失败。天宝三载,在洛阳与李白结为挚友。次年秋分手,再未相会。杜甫此期诗作现存20余首,多是五律和五古,以《望岳》为代表。 天宝五载至十四载,杜甫困守长安,穷困潦倒。他不断投献权贵,以求仕进。六载曾应试“制举”;十载献“大礼赋”三篇得玄宗赏识,命宰相试文章;但均无结果。直到十四载十月,安史之乱前一个月,才得到右卫率府胄曹参军之职。仕途的失意沉沦和个人的饥寒交迫使他比较客观地认识到了统治者的腐败和人民的苦难,使他逐渐成为一个忧国忧民的诗人。创作发生了深刻、巨大的变化。产生了《兵车行》、《丽人行》、《前出塞》、《后出塞》、《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这样的不朽名篇和“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这样的警世之句。此期流传下来的诗大约100首,其中大都是五七言古体诗。 肃宗至德元载(756)至乾元二年(759),安史之乱最盛。杜甫也尽历艰危,但创作成就很大。长安陷落后,他北上灵武投奔肃宗,但半路被俘,陷贼中近半年,后冒死从长安逃归凤翔肃宗行在,受左拾遗。不久因房案直谏忤旨,几近一死。长安收复后,回京任原职。758年5月,外贬华州司功参军,永别长安。此时期的杜甫,对现实有了更清醒的认识,先后写出了《悲陈陶》、《春望》、《北征》、《羌村》、“三吏”、“三别”等传世名作。759年,关辅大饥,杜甫对政治感到失望,立秋后辞官,经秦州、同谷,于年底到达成都。此期流传下来诗歌200多首,大部分是杜诗中的杰作。 肃宗上元元年(760)至代宗大历五年(770)11年内,杜甫在蜀中八年,荆、湘三年。760年春,他在成都浣花溪畔建草堂,并断续住了五年。其间曾因乱流亡梓、阆二州。765年,严武去世,杜甫失去凭依,举家离开成都。因病滞留云安,次年暮春迁往夔州。768年出峡,辗转江陵、公安,于年底达岳阳。他生活的最后二年,居无定所。飘泊于岳阳、长沙、衡阳、耒阳之间,时间多在船上度过。770年冬,杜甫死于长沙到岳阳的船上,年59岁。逝世前作36韵长诗《风疾舟中伏枕书怀》,有“战血流依旧,军声动至今”之句,仍以国家灾难为念。这11年,他写诗1000余首(其中夔州作430多首),占全部杜诗的七分之五强。多是绝句和律诗,也有长篇排律。名作有《茅屋为秋风所破歌》、《闻官军收河南河北》、《秋兴八首》、《登高》、《又呈吴郎》等。 杜诗现存1400多首。它深刻地反映了唐代安史之乱前后20多年的社会全貌,生动地记载了杜甫一生的生活经历;把社会现实与个人生活紧密结合,达到思想内容与艺术形式的完美统一;代表了唐代诗歌的最高成就。被后代称作“诗史”。但杜甫并非客观地叙事,以诗写历史;而是在深刻、广泛反映现实的同时,通过独特的艺术手段表达自己的主观感情。正如浦起龙所云:“少陵之诗,一人之性情,而三朝之事会寄焉者也”(《读杜心解》)。天宝后期以来,杜甫写了大量时事政治诗。短篇如《洗兵马》、《有感》、《丽人行》、《三绝句》、《病橘》、《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又呈吴郎》,长篇如《夔州书怀》、《往在》、《草堂》、《遣怀》,虽内容各异,但都是个人情感与事实相结合,抒情色彩较浓。战争题材在杜诗中数量很大。杜甫对不同性质的战争态度不同。反对朝廷穷兵黩武,消耗国力的有《兵车行》、《又上后园山脚》等;支持平息叛乱,抵御外侮的有《观安西兵过赴关中待命二首》、《观兵》、《岁暮》等。《前出塞》、《后出塞》两组诗,既歌颂了战士的壮烈英勇,又谴责了君王拓边无厌和主将骄横奢侈;以一个战士的自白概括了无数英勇士兵的不幸命运。“三吏”、“三别”中,诗人同情人民的痛苦,愤恨野蛮拉丁;但大敌当前,兵源缺乏,他只能忍痛含泪劝慰被征者。表现出作者内心尖锐复杂的矛盾冲突。杜甫有不少歌咏自然的诗。歌咏的对象,往往是既联系自己,也联系时事,是情、景与时事的交融,而不仅仅是情景交融。最具代表性的是《春望》、《剑门》。 杜甫还有些歌咏绘画、音乐、建筑、舞蹈、用具和农业生产的诗,同样贯注了作者的感情,具有时代特色。杜集中也有些诗,时代气氛不浓,个人感情较淡泊,尤其是在成都草堂写的一部分诗。这是他经过长期飘泊,得到暂时休息后心境的表现。在《屏迹》、《为农》、《田舍》、《徐步》、《水槛遣心》、《后游》、《春夜喜雨》等诗中,诗人对花草树木、鸟兽鱼虫的动态有细腻的观察,无限的喜爱和深刻的体会。体现了杜甫诗歌和为人的另一侧面。杜甫怀念亲友的诗,大都缠绵悱恻,一往情深。如《月夜》怀念妻子,《月夜忆舍弟》怀念弟弟。众多怀友诗中,以怀念李白的最为突出。从与李白分手直到晚年,追念或谈到李白的诗有15首。表现了他对李白的推崇和情谊。杜甫还以诗论诗,在《戏为六绝句》、《偶题》、《解闷十二首》(其四至其八)中,表达了“转益多师”、“别裁为体”,扬弃古今而自铸伟辞的艺术主张。在困守长安和飘泊西南时期,为求仕进和维持生计,杜甫也作过一些内容无聊、格调不高的投赠权贵、奉和应酬的诗。其中有不少五言排律。 杜诗体制多样,奄有众长,兼工各体,并能推陈出新,别开生面。其五言古诗融感事、纪行、抒怀于一炉;博大精深、无施不可,开唐代五古境界;代表作有《自京赴奉先县咏怀五百字》、《北征》、《羌村》、《赠卫八处士》、“三吏”、“三别”。七言古诗长于陈述意见,感情豪放、沉郁,风格奇崛拗峭;如《醉时歌赠郑广文》、《洗兵马》、《茅屋为秋风所破歌》、《岁晏行》等。其五、七言律诗功力极高;五律如《春望》、《天末怀李白》、《后游》、《春夜喜雨》、《水槛遣心》、《旅夜书怀》、《登岳阳楼》,七律如《蜀相》、《野老》、《闻官军收河南河北》、《宿府》、《白帝》、《诸将五首》、《秋兴八首》、《登高》等;唐人律诗很少能超过它们。杜甫还有许多五言排律,几首七言排律,使排律得到很大的发展。其《秋日夔府咏怀寄郑监李宾客一百韵》长达1000字。但杜甫排律亦多堆砌典故、投献应酬之作。其绝句即景抒情,反映时事,并开绝句中议论之体,别开异径,贡献颇大。杜诗内容广阔深刻,感情真挚浓郁;艺术上集古典诗歌之大成,并加以创新和发展;在内容与形式上大大拓展了诗歌领域,给后世以广泛的影响。杜甫也被后人尊为诗圣。杜甫一生潦倒,其诗“百年歌自苦,未见有知音”(杜甫《南征》)。但死后受到樊晃、韩愈、元稹、白居易等人的大力揄扬。杜诗对新乐府运动的文艺思想及李商隐的近体讽喻时事诗影响甚深。但杜诗受到广泛重视,是在宋以后。王禹、王安石、苏轼、黄庭坚、陆游等人对杜甫推崇倍至,文天祥则更以杜诗为坚守民族气节的精神力量。杜诗的影响,从古到今,早已超出文艺的范围。 近千年来,治杜之风不绝。宋代有许多杜诗的编年、分类、集注等专书,如王洙《杜工部集》、郭知达《九家集注杜诗》、鲁编次、蔡梦弼会笺的《杜工部草堂诗笺》、徐居仁编辑的《分门集注杜工部诗》。后世注释杜集的亦在百种以上,较流行的有钱谦益《笺注杜工部集》、仇兆鳌《杜诗详注》、杨伦《杜诗镜铨》、浦起龙《读杜心解》。新、旧《唐书》都有杜甫本传。两宋以后,诗话笔记中评点、解释杜诗的文字非常丰富。中华书局1964年编有《古典文学研究资料汇编·杜甫卷》上编《唐宋之部》。明末王嗣有《杜臆》、清施鸿保有《读杜诗说》。另外,中华书局还将五四运动以来较重要的论文汇编成《杜甫研究论文集》。传记和新的研究专著有冯至《杜甫传》、萧涤非《杜甫研究》、傅庚生《杜甫诗论》、朱东润《杜甫叙论》。较详实的年谱有闻一多《少陵先生年谱会笺》和四川文史研究馆的《杜甫年谱》。

大概有5W多篇论文,你自己找找看一定能找到你要的内容

直接写我村原村民

关于离婚论文范文资料

夫妻双方感情不和是最主要的原因

如果能够确定要写关于离婚方面的论文的话,那么可能楼主需要掌握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方面就是离婚的理由问题。也是楼主所需要确定的最严重的问题离婚一定会有双方的原因和双方一个共性的理由,这是你需要剖析和找到的。第2个就是离婚前的感情的崩裂的过程,而第3个方面就是离婚之间是否存在着与他人或者双方父母,或者是第三者插足有关系的具体详情。所以此论文应该按照这三方面来写,最后祝愿楼主的论文能够越写越好,成为一篇优秀论文!!

美学者为中国老龄化问题敲警钟 指面临三大挑战 中国人口网 2004-06-09 15:49:53--------------------------------------------------------------------------------“人口生育率下降和寿命延长正把中国引入一场深刻的人口转变。”据本周的《华盛顿观察》报道,美国2004年4月19日公布的一份相关报告提到,“三十五年前,中国年轻人是老年人口的六倍,从现在起的三十五年后,折椅关系将颠倒过来,老年人口将是年轻人口的两倍。” 这份名为《银发中国:中国养老政策的人口和经济分析》(the Graying of the Middle Kingdom)的人口报告,由美国战略与国际问题研究中心(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CSIS)出版。它阐述了中国未来的人口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潜在问题,并警示中国,如果不准备充分,中国将在本世纪后半叶面临一场危机。 报告的两位作者之一,CSIS全球老龄化问题主任理查德·杰克逊(Richard Jackson)在接受《华盛顿观察》周刊专访时说道:“中国政府已经朝向正确地改革方向前进,但要成功实现改革目标,还有一段距离。” “到2040年,中国将有3亿9700万老年人,比目前法、德、意、日、英五国的人口总和还要多,其增长速度令人惊讶!”基于这样的发展趋势,《银发中国》报告建议,中国应将将老龄化问题提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考虑。为了说明问题的紧迫性,报告将中国老龄化的问题归纳为以下三点: 首先,工作人口会因老龄化问题下降。报告指出,中国的工作人口到2015年将达到一个顶峰,随后下降。到21世纪中叶时,中国将失去18%~35%劳动力大军。 其次,中国老年人口的增长速度会加快。35年前,中国的儿童对老人的比例是6:1。但今后的35年中,这个比例会扭转为1:2。中国的人口转型正在急剧变化。到21世纪30年代,中国人的平均年龄会比美国人大。 最后,老龄保障体系不完善。总体来说,四分之三的中国工人根本没有正式退休金。如果中国不在这方面进行改革,那么未来将有成百上千万的老人因贫困而缺乏退休金、医疗保险和家人的照料。 在杰克逊看来,老龄化对中国改革来讲,是机遇也是挑战。如果中国能成功克服挑战,未来将更加繁荣,而整个世界都与中国的成功攸关。就像报告中预测的那样,如果中国成功完成转型,“整个世界都能从这一前景获益”。(李燕)中国人口网

协议书 是一种能够明确彼此权利与义务、具有约束力的凭证性文书,口头协议一律无效。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正规离婚协议书,仅供参考,更多正规离婚协议书点击“ 离婚协议书 ”查看。

正规离婚协议书1

甲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女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族,现居住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__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男女双方感情不和,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照《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1、男方____与女方____自愿离婚。

2、子女的抚养:

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生育有____,取名____,离婚后____直接抚养生活,由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 教育 费、医疗费)1500元,在每月1日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高中教育阶段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3、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夫妻双方婚后购有________,离婚后,该套房屋归女方所有。

夫妻双方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离婚后归____所有。

4、债权债务等

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5、离婚后,由____补偿____人民币____元。

6、双方各自名下的 其它 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资料如有隐瞒、欺,职责自负。

立协议人:_______

男方:_______女方: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___年___月___日

正规离婚协议书2

协议人: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____,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与____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____万元,现值人民币____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男方为主贷人贷款____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____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____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女方所有,由女方给付男方房屋折价款____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____万元—未还贷款本金____万元/;女方给付男方的折价款____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____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__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____月____日之前,给付男方人民币____万元。

女方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男方有义务配合女方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男方不予配合女方办理房产转移而给女方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男方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2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男方支付1万元。

三、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四、儿子____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500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____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____居住地。如临时或 春节 探望,可提前一天与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

正规离婚协议书3

甲方(男方):某某某,男,出生年月,民族,住_市_×路_×号。

乙方(女方):某某某,女,出生年月,民族,住_市_×路_×号。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双方自愿离婚(写清双方对离婚的态度)。

2、(写清子女的抚养与探视,如无小孩,需说明双方无婚生子女)婚生儿子(女儿)某某某由方抚养,由方(另一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小孩尚未独立生活而产生的合理的教育、生活费用双方平均承担。___可在每月的______(时间)接孩子到其居住地,于____(时间)送回__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__天与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3、(写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包括共同债务的承担)夫妻现有住房套,坐落在路号,价值人民币万元,现协商归方所有,由其一次性给付方(另一方)现金万元(双方认可的房价的一半)。现有现金万,一人一半。夫妻共同债务共万元,一人承担一半。

4、双方登记离婚后,如必须协助对方办理有关登记的事项,双方必须支持(如房屋登记、过户等)。

5、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

正规离婚协议书4

女方:__________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族,_____ 文化 ,_____县_____镇人。

男方:__________生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族,_____文化,_____县_____镇人。

我们双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办理结婚登记,因婚后感情不和,现夫妻关系已彻底破裂,经反复冷静思考,我们自愿离婚,解除夫妻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与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关系及抚养费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财产的处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债权及债务的处理:各自名下的由其本人负责。

五、其它协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亦无其他不同意见。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协议内容如有欺、隐藏、虚假,责任由协议人自负。

此协议书一式叁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立协议人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正规离婚协议书5

协议人: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住________中心_____号楼______室。

协议人:____,性别: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族,住________中心_____号楼______室。

协议人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在____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有一女________。现_____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_与________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支付方式、探视权的具体行使方式

1、女儿____________随________生活,女儿的.抚养权归________,由________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___元,直至女儿________完成学业止,关于赞助费、课外培训费、 出国 留学 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2、抚养费的具体支付方式:每月的____日至____日之间支付至下列帐户:开户行:____________________;户名:____________;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3、探视权的具体行使: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______每星期休息日可探视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________可直接与孩子联系,但应提前通知________,________尊重孩子的意见,对于________见孩子的时间、地点一切以孩子意见为主,________决不干涉和参与意见。

三、关于财产分割

1、双方共同拥有的新加坡天益有限公司(股票名称____,股票代码__)的股票共计________万股(其中________万股系________朋友________委托鸿名购买,且归________所有。已经抛售的________万股归________所有,已用于家庭共同生活,________不再提出要求分割。),____________分得现存____________万股中的__万股,其余________万股归________所有。________应于本协议生效后立即将____________分得的份额过户到刘成名下。

2、共同拥有的两套房产,其中座落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归________所有,____________不再提出分割。座落在________万达广场_____号楼_____单元___室的房产归刘成所有,________不再提出分割,该处房产权人变更手续自本协议生效后一个月内办理,________协助________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________负责。

3、双方共同拥有的____________旅行车一辆(车牌号:__________)、________车一辆(车牌号:_________)归________所有。________轿车一辆(车牌号:________)归________所有。

4、关系存续期间以刘成名义投资的公司股权,包括:_______金属贸易(北京)有限公司(股权占60%)_________实业有限公司(香港)(股权占49%)归刘成所有。

5、双方共同拥有的现在________名下银行存款、人寿 保险 均归________所有,________不再提出分割。

四、共同债权及债务

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名下则由谁来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五、合同的文本及效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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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论文范文资料

希望对你有帮助有关我国《婚姻法》中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看法内容摘要:《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使法律对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法律的依据,使我国婚姻家庭立法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是该制度在实践操作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使得对婚姻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显得不足。本文就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基础,确立的意义,损害赔偿的要件,适用条件,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以及实际操作中的归责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和探讨,并提出了一些现实存在的问题及自己的看法与建议。关键词: 婚姻的契约本质 损害赔偿 婚内损害赔偿 举证责任(一)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有学者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源于民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对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认定为侵害名誉权责任,依照侵害名誉权的法律处理。也有观点认为应将破坏婚姻关系认定为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实行精神损害赔偿。本文认为:确立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依据在于婚姻的契约本质。长期以来,我国并没有采用婚姻契约理论,传统认为“婚姻是男女双方精神上的结合”,“爱情是不应该用金钱来衡量的”,更有反对确立婚姻损害赔偿的人士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了婚姻的伦理本质,并使婚姻关系商业化,法律解决道德的问题是不妥当的等等。总之,这是因为对婚姻的本质存在不同看法而导致的不同结论。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的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契约。就是说,婚姻的本质是一种契约,而契约不仅强调权利,更强调自由。因此,我们可以说,婚姻意味着自由。法律上的婚姻自由制度的根据就是契约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我国采取结婚登记主义,这说明,婚姻契约的缔结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进行。它的内容就是夫妻双方各自所享有的婚姻权利和各自所应履行的婚姻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包含了人身和财产两个方面;而且婚姻当事人可以选择离婚来解除这种权利义务,即婚姻契约的解除。以上内容均可反映出婚姻的契约本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就是从婚姻救助措施的角度来反映婚姻的“契约”本质的。我国修改前的婚姻法并无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国外立法却早在几百年前就确立了这项制度。如1791年法国《宪法》、法国民法典、墨西哥民法典均确立了这项制度。婚姻的“契约”本质在我国长期受到禁锢,在封建社会,夫妻双方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是极不平等,妇女的地位极其低下。长期以来,人们似乎承认婚姻是一种契约,仿佛就是把婚姻看成了一种可耻的交易。所以应当说,这种理念回避了婚姻关系的本来面目,也限制了婚姻自由原则的贯彻和实现。所以妇女在婚姻关系中基本没有什么合法权益,当婚姻关系破裂时,更谈不上合法权益的保障。近年来,随着民众“契约”理念的渐趋深入,有关婚姻本质的认识也越来越明晰。并且,这种认识已经反映到婚姻立法上来。我国现行的婚姻法正是基于婚姻的契约本质而确立了损害赔偿制度。尤其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过错方已经严重违反了婚姻契约之义务,理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任。(二) 《婚姻法》确立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2001年,我国《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目前社会形势下保护婚姻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有利于警示、惩罚重婚,姘居,通奸,婚外恋,家庭暴力等过错当事人的行为。(2)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公序良俗的需要,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在人们对包二奶,通奸,姘居等行为日渐麻木漠然 ,社会风气日渐沦下的今日,用法律的手段,来提高道德的认识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要树立崇尚法治婚姻,道德家庭的理念。(3)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完善婚姻家庭法,加强民事法律制度的需要。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婚姻家庭的稳定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之一,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4)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司法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的需要,也是实现法治社会的必然要求。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由于我国原婚姻法没有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只能按照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来操作。但是在财产很少甚至没有财产的情况下,该照顾原则根本无法适用,无法给予无过错的受害方以公平合理的保护;同时使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的处理和制裁。因此,让司法有法必依,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至关重要。有反对该项制度建立者认为:损害赔偿制度违反婚姻的伦理本质,而惩罚第三者是用法律干涉私人的感情世界,道德问题不能用法律的手段来解决,并且容易造成侵犯他人隐私,捉奸成风的不良风气,司法介入婚姻过错的调查,取证困难,诉讼成本高,操作难等等。笔者认为,婚姻关系是建立在夫妻双方感情的基础上的,但婚姻关系的维护除了需要感情的积极因素,也需要法律制度的介入。婚姻法有伦理道德方面,但更多的确实法律制度。如前所述,我国采用结婚登记主义,婚姻这项契约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缔结。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巨大利益,更涉及社会利益,理应受法律的严格保护。调查难,诉讼成本高不能成为反对立法的理由。三峡大坝水利工程难、成本高,为什么国家还要建设?因为它建成后的社会效益可观。那么建立婚姻法上的损害赔偿,其社会效益,也具有长远的精神效益!(三) 损害赔偿的要件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点:行为人具有主观上的过错。这是损害赔偿的主观方面要件,即要求一方主观有过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行为具有违法性。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行为要件,即过错方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或婚姻契约对婚姻义务的要求。请求权人有受损害的事实。这是损害赔偿的客观后果要件,即享有请求权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事实上,也只有当无过错一方有损害事实时,才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需要强调和补充的是:通说精神损害赔偿要有精神损害的事实。因为精神本身是抽象的,又要求它用法律所要求下的事实状态表现出来更难。在学理上为了解决精神损害存在的客观性,有学者和实务者将精神损害分为“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和“证实的精神损害”。所谓“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又称“形式上的精神损害”,只要受害人有举证侵害人的侵权行为明确存在的表现形式,依一般的认识水平,相信受害人确实存在遭受精神损害的事实,法律则推定这个损害的真实性。所谓“证实的精神损害”也称“实证的精神损害”,法律不能推定受害人是否存在精神损害的真实性,受害人必须举出证据加以证明是否存在心理上,身体上,精神上受到损害。笔者认为:通说要件所述的精神损害的事实应理解为是“名义上的精神损害”。只要有侵害婚姻家庭的危害行为的存在,即推定受害方存在有精神损害而无须再辅以证据加以证明。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具有因果关系。这是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要件,即违法行为与无过错一方的损害事实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四) 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文中在阐述中一直强调婚姻的损害赔偿,而非离婚的损害赔偿。这正是本文的重要观点之一——确立独立的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支持婚内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适用的条件是“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应该理解为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吧?那么,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不要求离婚就不能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么?难道说无过错方要想得到赔偿就必须以离婚为代价么?笔者认为,这种规定,无疑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形成了一种“强行配售关系”,如果婚姻一方当事人想主张损害赔偿,那么离婚便成为了一种“强制搭配品”,否则损害赔偿就无从提起。然而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种本质截然不同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婚姻关系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违背婚姻法所规定的义务的违法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因此,应将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作为一项独立的请求权,取消以离婚为前提的限制,支持婚内损害赔偿的请求。也许有人认为这种赔偿没有什么意义?判来判去都是一家人的财产。但笔者认为,这样界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整体提高人们对家庭、对婚姻义务的重视,起到警示的作用,而对有过错一方进行惩罚和教育,即体现了法律的威力所在,又有利于过错方悔悟,使其“回头是岸”,促进家庭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一定要以离婚为代价,对无过错一方也是不公平的。并且对于这种因婚内赔偿无过错方所取得的财产或财产权利亦应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其稳定与否,在一定因素上关系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如果确立这种独立的赔偿请求权,从长远的角度看,其社会效益,精神效益都是可观的。(五) 损害赔偿义务主体范围的界定《婚姻法》第46条,在责任主体上界定模糊。从条文分析,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在夫妻双方的范围之内,这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有过错的第三方的连带责任。无过错方可否向“第三者”主张赔偿呢?笔者认为可以。第三者介入他人的婚姻,是对现行法律保护的婚姻制度的破坏,同其他的违法行为的本质是相同的,而不仅仅只是道德问题,法律必须做出否定的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制止,制裁。因为配偶一方与婚外第三人重婚、姘居、通奸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过错方有错的同时,第三者也大都有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不过,无过错方不应在离婚诉讼中向第三者主张权利而应另行提起侵权之诉;如果像本文第四点所述的,允许婚内赔偿的话,无过错方则可以以有过错的配偶和第三人为共同侵权人提起侵权之诉。有的专家、学者称“惩罚第三者有可能导致捉奸成风,司法上难以操作。”笔者认为:只要第三人插足于他人家庭并有重大过错,如重婚、姘居、长期通奸,及导致他人离婚的就应受到民事制裁,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亦不免除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追究第三人责任体现了一种立法价值取向,维护公序良俗。当由道德约束的问题超越了社会文明的底线,则需要法律来维持它的正义和标准。如果法律对第三者的重大过错视而不管,仅对离婚过错方进行惩罚,将达不到法律所预期的预防,警示及教育,惩戒作用。而且设立向婚姻损害第三方主张损害赔偿的制度也是多数国家法律的通例。(六)婚姻损害赔偿制度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的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权主张损害赔偿的是“无过错方”。其意味着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为归责的最终要件。这样举证的责任就落在了无过错的受害一方。在单纯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形下,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者要求其承担举证责任,对这一证据的采集要求在婚姻家庭领域存有相当的难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为若干解释)第二条规定:“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权利主张者如何来证明配偶与婚外异性该种关系的持续性、稳定性呢?有些权利主张者在束手无策的情况下,雇佣私家侦探或干脆自己充当起私家侦探的角色,期望借助这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权利请求。但往往会由于收集证据材料及运用证据不当而引发权益之间的冲突。譬如,将捉奸照公布于众,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将同居的事实大肆渲染,可能引发配偶一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保护与第三者名誉权的法律保护的冲突等等。当然,有相当一部分权利主张者根本无法提供此方面的证据材料。在种种状况下,一味地实行谁主张谁举证,便可能导致该种局面:由于证据的不足或缺乏证据,权利主张方的请求权实现不了,应承担责任的一方则可逃脱法律的惩处。法院的法官明知存有侵权的事实却苦于证据的缺乏而无法对被侵犯的民事权益给予相应的民事救济。在该种局面下,损害赔偿制度确立的立法价值,其所透析的立法精神便荡然无存。笔者认为:适当适时适地地采用过错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会加大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如果可以这样操作,那么有相当一些问题可以得到解决。“我们主张,无过错责任或者特殊侵权场合,我国民法应借鉴法国的经验,侵权人侵害自然人物质性人格权,无论侵权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换言之,在受害人之物质性人格权遭受侵害,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场合,可以适用过错责任,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正由于过错推定是从保护受害人利益考虑而产生的,其主要目的是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因此笔者认为可以也应该将过错推定原则引入到婚姻家庭领域中的损害赔偿制度中。例如在重婚、与婚外异性同居等情况下,无过错方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应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由过错方对其对精神损害的后果没有过错进行举证。正如本文前面所述,“法律视婚姻仅为民事契约”, 确立婚姻法的损害赔偿制度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更何况婚姻家庭关系是感情色彩非常浓厚的民事法律关系,它具有强烈的伦理道德性,复杂性,会使婚姻家庭领域随时可能出现法律所预料未及的新情况、新问题。过错推定原则也会有助于对此类婚姻家庭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及时的调整。同时,也加大了对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综合前六方面的论述,笔者在婚姻损害赔偿制度方面存在了以下的看法及建议:婚姻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源于婚姻的“契约”本质;确立这项制度是我国目前婚姻家庭观念“世风日下”,恢复道德伦理的公序良俗的需要;对于婚姻法中的精神损害应理解为“名义的精神损害”为宜;损害赔偿不应局限在离婚条件之下,亦应及于婚姻持续的过程中;损害赔偿的义务人应包括有过错的配偶一方和第三人(权利主张者以何名义诉之在所不问);适当适时适地的采用过错推定原则来加大无过错受害方的保护力度。参考文献:(1)王利明 主编 《民法侵权行为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王利明 主编 《民商法研究》(3)林秀雄《婚姻家庭法之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李银河 马忆男 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5)关今华 主编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与评算》(6)杨遂全《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7)杨大文主编:《亲属法》,法律出版社(8)李绍章:《点评新婚姻法》

婚姻是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了一种特定的社会关系,即夫妻。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社会性是它的性质,自然性是它的特点。 1、婚姻家庭的社会性 婚姻家庭关系的性质是由当时的社会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还受当时的上层建筑各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如道德,它是一种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是评价人们行为的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可通过舆论发挥作用。 2、婚姻家庭关系的自然性 婚姻家庭关系是特殊的社会关系,生理学和生物学的某些自然规律必然会对婚姻家庭关系发生作用。具体表现为:关于法定婚龄的规定;关于禁止结婚条件的规定。 -------------------------------------------------------------- 1、婚姻家庭的性质 婚姻家庭是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的统一体,其性质具有双重属性,自然属性是婚姻家庭的形成前提,社会属性则是婚姻家庭性质的决定因素,也是其本质属性。 (1)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 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产生和存在的自然条件以及婚姻家庭所蕴涵的自然规律。这是婚姻家庭独有的特性,使得婚姻家庭与其他社会关系区分开来。 (2)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 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决定和影响婚姻家庭的社会力量以及婚姻家庭所反映出的社会要求。这是婚姻家庭的本质属性。 3、婚姻家庭法的特点 (1)广泛性 婚姻家庭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调整范围极为广泛。每个自然人无论性别、无论年龄,都不可避免地与婚姻家庭发生联系。 (2)伦理性 所谓伦理,就是指在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相互关系时应遵循的道理和准则.所以,伦理也就是道德.所谓伦理学,也就是讲道德的定义,道德的形成,道德的作用,道德的原则以及道德规范等伦理思想的学说 .以两性血缘为基础的婚姻家庭关系,既是一种身份关系又是一种伦理关系。 (3)强制性 当一定的法律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实施时,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当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结婚、离婚、收养等发生后,其法律后果由法律预先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或合意改变。 婚姻家庭是伦理性极强的,民事法律规范一般认为,所谓伦理,是指人与人之间的正常关系和次序以及事物的规矩和准则.简而言之,所谓伦理即指人与人之间相处的道德准则

本文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义从狭义和广义两方面作了阐释,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作出界定,然后从我国社会主义性质和国情、法理研究以及司法实践等角度阐明在婚姻法中规定夫妻忠实义务的必要性,最后,本文着重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违背夫妻忠实义务是否可以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以及违背此义务的过错方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论述,在现存的理论观点和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一些观点和看法,以期有助于对该问题的认识的深化。 [关键词] 夫妻忠实义务 配偶权 不可诉条款 法定离婚事由 损害赔偿责任 一. 引言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是家庭的主体和基础。夫妻和睦换来家庭的稳定和幸福、而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换来社会的稳定和繁荣。、而家庭的和睦要求作为家庭主要成员的夫妻之间必须恩爱和睦、互相忠实,这既是社会传统习惯的要求,也是我国相关法律的要求。 婚姻是一叶扁舟,若要达到幸福的彼岸,需要夫妻间互相忠诚、真诚配合、患难与共。幸福的婚姻使人如沐春风、甜蜜有加;不幸的婚姻让人身心憔悴、饱受创伤。 婚姻需要理解和宽容;需要体贴和信任;需要爱情和忠诚;需要面包和和谐的夫妻生活。 二. 从法律角度定位的夫妻忠实义务及相关概述 按惯例和习惯、关于夫妻忠实义务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狭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又称贞操忠实义务,仅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一〉,广义上的夫妻忠实义务,不仅包括夫妻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不为婚外性行为,也包括夫妻之间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他方的利益。本文所要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取其狭义的理解,即贞操忠实义务。在早期,忠实义务不是配偶双方的义务,而是强加给女方单方的义务,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男系血统的纯正。因此,法律对于妻子贞操的要求极为严格,对失贞的妇女处置十分严厉。反之,对丈夫的通奸行为却极为宽容,使得夫妻在忠实义务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这样的规定是极其不科学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特别是人们法律意识和素养的提高以及对人权保护力度的加强,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认识也更加科学、更加合理。 在我国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作出界定前,对夫妻忠实义务是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存在争议,有这么几种观点。一是有人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从根本说是一项道德义务,甚至仅是一项并非公认的道德义务。⑵二是认为夫妻忠实是夫妻之间两性关系的义务,这实际上也是排他的权利,法律明确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旨在以立法方式端正人们的婚姻态度。⑶三是认为夫妻忠实是一项法律义务,违反此义务的配偶和第三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且另一方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申请排除障碍。⑷新婚姻法吸收了争论的成果,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了规定,使其上升为法律义务,但是,我们应当明确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忠实义务与道德无关,而是我国法律 所体现的德治与法治的有机统一,治理这一问题必须做到两者的互补与和谐,这一点是我们认识夫妻忠实义务法律性质的前提。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对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还要注重从以下两个方面加以理解: <1>、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性质定位 。笔者认为,配偶权是基于夫妻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而产生的基本身份权。从法律性质上看,具有权利义务的复合性,即在配偶权中权利和义务不可分割,行使权利亦即履行义务。原则上这种身份权权利人不得放弃,甚至可以认为权利人有行使它的义务。配偶权虽然本质上是权利,却是以义务为中心。权利人在伦理道德的驱使下自愿或非自愿的受制于相对人的利益,因而权利中包含着义务。所以,虽然夫妻忠实义务名为“义务”,实际上,我个人认为,在本质上它却是权利与义务的复合体。是男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女方的权利;同样,是女方的义务,意味着这也是男方的权利。这两个方面相互依存,缺一不可。 <2>、夫妻应当相互忠实是夫妻双方共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丈夫有要求妻子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妻子忠实的义务,相对应而言,妻子有要求丈夫对自己忠实的权利,而同时自己负有对丈夫忠实的义务。这里,还有一点需要加以强调说明,有的学者认为夫妻忠实义务不仅拘束配偶权权利主体,而且拘束其义务主体。一方面,它要求配偶之间相互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相互忠实于对方;另一方面,它还拘束配偶权的其他义务人,即从配偶权的绝对权的性质出发,要求一对配偶以外的任何其他人,都对该对配偶负有不得破坏该对配偶的贞操义务,任何负有这样义务的人与配偶一方通奸,破坏配偶一方的贞操,便构成了侵害,就是违背了忠实义务,就要承担责任。这种观点有合理的成分,但是,对忠实义务的主体的定位却不敢苟同。因为,对夫妻忠实义务而言,它的主体只可能是有夫妻关系的配偶双方,至于上述观点所表述的第二个方面固然是存在的,但是,它并不是夫妻忠实义务的内容,而是基于其他的规定派生出来的,所以,在对夫妻忠实义务进行法律定位时,对主体的界定也是尤为重要的,那就是主体只可能是夫妻双方,而不存在第三方,至于对有过错的第三方则要按其他的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三、在我国婚姻法中夫妻互相忠实义务规定有其必要性和现实意义 在婚姻法修订以前,对要不要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存在着激烈的争论,存在认识上的误区,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 .(一)。“无为说”。这种观点认为婚姻本身包含夫妻忠实义务,就要求夫妻相互忠实,而法律没有必要另做规定。但是,法律的适用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法无规定不违法”,既然法律不规定,那么侵权的一方完全有理由依此进行反驳,而法律也无法对其进行制裁,只能依靠道德或者舆论进行批判。所以,“无为说”站不住脚。 (二)。“不通说”。该说认为这个规定用意是好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行不通。他们认为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部分当事人有不忠实配偶的言行,如果法律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一方违背此义务,他方就有权寻求法律帮助和救济,不论是自行捉奸还是请求公安机关帮助或者通过其他的途径,均可能会出现一幕幕捉奸闹剧。不通说主张者本身并不否认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体现对无过错方的照顾及追究过错方的民事责任,从而维护法律公平和公正的理念。但是,该说有个致命的错误,就是其论点和对策在法理上有矛盾。你既然主张不把忠实义务进行规定,又如何保护无过错方,如何惩罚过错方呢?这个对策没有法律依据,夫妻没有相互忠实的义务,何来的过错与惩罚? (三)、“倒退说”。该说认为将夫妻忠实义务规定在婚姻法中是立法及社会道德的倒退。持这种观点的人的错误在于他没有看到后果。不可否认,在当今社会,非传统的两性关系正在发展,但是,可以肯定的说,传统的婚姻关系仍然是社会的主流。如果按照“倒退说”的想法,已婚者不必忠实于配偶,完全凭感觉,那样只会进一步加剧时风日下、道德评价混乱的局面。另外,此说完全没有考虑子女的利益,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可能是夫妻关系出现问题时最大的受害者。 通过对上述几种错误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到看到他们都有各自无法克服的缺陷,同时也证明了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在总则部分对此加以规定的必要性和正确性,这一规定有特定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首先,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符合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关系的根本制度。而随着改革开放和其他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也出现了例如“卖淫嫖娼”、“包二奶”、“包二爷”等丑陋的社会现象,这是与社会主义制度格格不入的,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要求国家和社会对这种现象加以规定和管理,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处理和制裁。其次,对夫妻忠实义务规定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夫妻双方都希望能够在法律中对这一义务加以规定,从而对双方的行为加以界定,从法律和道德的角度对夫妻双方的行为加以约束。于是可以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加以参照和遵循,当有一方违背这个义务的时候,另一方可以拒理依法力争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对方负责。这样规定就可以为双方提供一个行为的准则,在作出相应行为的时候,就要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违背了法律的规定,从而起到社会一般预防的重要作用。再次,法律对忠实义务加以规定是对配偶、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要求。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加以明确,就可以对配偶的身心健康提供法律保障,夫妻双方生活在一起,也会对后代及社会风气、道德等上层建筑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从而进一步促进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同时,我国作为一个新世纪的法治国家,如果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名实不符的。而且,对子女而言更加重要,它可以使子女在良好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同时,夫妻的行为也会对子女有耳濡目染的影响,法律的规定必然促进这种良好影响。最后,法律对其加以规定,为其他调整婚姻关系的制度提供了法律上的理论依据。“法无规定不违法”,只有对其加以规定,在保护无过错方和惩罚过错方时才能作到有理有据。另外,它还可以为处理婚姻家庭中出现的其他问题,如离婚损害赔偿等提供法理依据。所以,新婚姻法的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立法惯例,有其特殊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有其特殊的必要性。 三、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虽然新修订的婚姻法对夫妻忠实义务已作出明确的规定,但第四条的规定只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释中指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诉讼。”也就是说,在诉讼中不能直接以它来处理和解决纠纷。有的学者认为,这一条司法解释属于倡导性条款,只是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告知社会,体现的是德治结果,而非法治目标。所以,如何根据法律的规定来维护当事人尤其是受害一方的权利,如何对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进行处罚,应该引起我们的强烈关注,在立法、法律解释及法学理论研究中都要继续探索和深入。下面就几个比较典型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提出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对“忠实”的法律性质定位要作出明确的界定。夫妻忠实义务已经写入新修订的婚姻法中,并写入到总则之中,这足以表明了立法者及广大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程度,但是,笔者认为,立法或者司法解释应该对何为“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出明确的界定,这也是把这条不可诉条款具体运用到现实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前提。那么,如何界定它的含义呢?笔者认为,对其的定位既不能范围过大,过于笼统、概括,现实生活中无法进行操作,也不能太过狭隘、以偏概全,不能全面反映现实生活中的现象。要尽可能的能够将现实生活的现象加以总结概括。根据本文所述,本文所讨论的夫妻忠实义务是狭义的忠实义务,就是配偶夫妻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只有夫妻配偶中的一方侵害了双方夫妻生活的专属性权利,才能根据他(她)的行为来追究责任,否则,就不能根据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对当事人处罚。有的学者从广义出发,认为除了夫妻生活义务的忠实以外,配偶一方还不能因个人原因或者其他非法目的对另一方的人身、荣誉、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方财产)等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否则,也认定为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笔者坚持狭义的夫妻忠实义务的定位,至于对上述行为(广义)的处罚,应该根据其他民事法律而不是婚姻法中的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进行追究。 更进一步分析,怎么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已经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呢?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如何给“忠实”进行定位。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以下几种行为确定为其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对其作出谴责:一是重婚行为,包括两种即法律重婚和事实重婚,法律重婚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事实婚姻是指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情况下又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二是有配偶而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包二奶”。三是通奸行为,是指男女双方自愿的、暂时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四是卖淫嫖娼行为,这种行为无疑也违背了夫妻忠实义务,应该受到法律的谴责。所以,对“忠实”的定义和适用要有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在法律上更应该尽量具体,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它的功用。 (二).是否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应否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历来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修订之前的《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事由,后来的立法又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规定了几种具体的法定情形,对离婚的适用提供了确切的法律依据。但是,法律一直没有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原来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准不仅对于法官掌握判断夫妻感情已破裂标准难度极大,而且在确定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离婚理由上,给法官以主观臆断的极好借口,往往造成一些与事实不符的判决。针对这种情形,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释,就如何确定夫妻感情破裂规定了具体的使用标准,但是,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能否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仍在讨论中,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 所以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仅以第四条即夫妻忠实义务为依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受理,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可以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不仅于此冲突,而且时机还不成熟。其次,将此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可操作性有待考证。根据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点以及法律精神看,这一问题还要更多的依靠德治,就是通过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来最终解决,而不宜直接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如何取证等一系列问题,结果可能会适得其反,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最后,有的学者认为应将违背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他们认为如此规定的实质,是将违背忠实义务的法定离婚事由确定为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而违背忠实义务的过错方不得将其作为自己提出离婚的法定事由,即不得故意先实施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然后据此提出离婚。这样规定的目的,就是要保护无过错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不能让无过错一方当事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种观点乍听起来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如果按前述学者观点附条件将其规定为法定离婚事由,就和该条司法解释形成冲突造成矛盾,更不利于法律的实施和适用,必将会在司法实践中带来更多的问题,而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我个人认为,规定这一条的时机尚不成熟,还不宜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之一。 (三).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此规定尽管是道德规范上升的法律规范,是倡导性条款,但法律上的“应当”用语,不仅具有必须强制执行的强制性质,而且包含了对通奸、“姘居”、“第三者插足”、“卖淫嫖娼”等婚外性行为的禁止。所以,如何在对无过错方进行救济便显得既合理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提出这个问题所受到的阻碍有一点就是,中国人在观念上还是不能接受这样的思想,认为对贞操这种人格上的利益实行损害赔偿,不符合国情,有人格商品化的倾向。其实,这样的担忧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应该的。但是,根据国外的立法经验和实践,这样的忧虑是可以化解的,而且,如果不对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人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的制裁,就不能很好的保护公民的配偶权这种身份权,保护身份权的制度就不健全。另外,如果要求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话,还有一个问题,那就是,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进行赔偿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有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仅包括财产赔偿,还有精神赔偿,比如说,可以使用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方式。此外,对夫妻双方采用约定财产制的,对法官和法律适用上都没有问题,可以判决有过错一方用自己的财产进行赔偿。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言,有个人财产的,用个人财产赔偿,没有的,可以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拿出一部分作为无过错方的赔偿,这部分财产为个人财产。另外,可以结合使用赔礼道歉等方法承担责任,而不见得仅仅使用经济赔偿一种方法。根据我国立法经验和实践,还可以规定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一方要承担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即可以将违背夫妻忠实义务规定为离婚损害赔偿的事由之一,以此来保护无过错方。由此可见,无论是离婚损害赔偿还是其他形式的损害赔偿,法律都可以把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作为法定事由加以规定和实行,使得这一条款更具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总之,通过分析和讨论,我认为,现行《婚姻法》将夫妻忠实义务写入总则之中,体现了立法界和人民群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也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和与国际接轨,有积极的进步意义,但是作为不可诉条款,它只是一条倡导性的规定,至于它在实践中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对无过错方合法权益的保护能深入到何种程度,我个人感到有些怀疑,这也是写这篇论文的初衷和目的,希望能对这个问题的解决起到一点作用,从而有助于该问题的解决。 参考文献: (1)杨遂全著:《新婚姻家庭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2)王建勋:《法律道德主义批判》、《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3)《两“家”对垒,争治“不忠”》,《北京广播电视报》2001年2月27 日第二版 (4)巫昌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讲话》,中央文献出版社2001年 5月第一版 (5) 李银河、马忆南主编:《婚姻法修改论争》,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年1月第一版 (6)马忆南主编:《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6月第一版 (7)陈丽华著:《婚姻、家庭、继承》,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一版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9)黄松有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厅著:《婚姻法司法解释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出版社2002年4月第一版 (10)杨大文主编:《新婚姻法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11) 梁书文著:《婚姻法及相关条文新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一版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3)马 原主编:《新婚姻法诠释与案例评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14)蒋 月著:《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法律出版社200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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