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期刊论文知识库

首页 期刊论文知识库 问题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论文答辩稿

发布时间: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论文答辩稿

⼀、认罪认罚从宽是指犯罪嫌疑⼈、被告⼈⾃愿如实供述⾃⼰的犯罪⾏为,同意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即实体上⾃愿接受刑罚,程序上对诉讼程序简化认可。

⼆、认罪认罚价值:1.公正基础上的效率观。2.承载了现代司法宽容精神。3.探索形成⾮对抗的诉讼格局。4.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基本内涵和外延: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对⾏为性质提出辩解但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仅如实供述其中⼀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认定,不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部分,可以从宽。

三、从宽注意事项:1.可以从宽不是⼀律从宽。2.主动认罪优于被动认罪,早认罪优于晚认罪,彻底认罪优于不彻底认罪,稳定认罪优于不稳定认罪。3.认罪认罚与⾃⾸、坦⽩不作重复评价。

四、具认罪认罚体适⽤:1.适⽤于诉讼全过程、各阶段,没有适⽤罪名和可能判处刑罚的限定。2.没有辩护⼈的,应当通知值班律师提供帮助。3.被害⼈权益保护:应当听取被害⼈及诉讼代理⼈的意见;被害⼈及其诉讼代理⼈不同意,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没有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未能与被害⽅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的,从宽时应当予以酌减;优于被害⽅赔偿请求明显不合理,未能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的,⼀般不影响从宽处理。4.有重⼤⽴功或案件涉及国家重⼤利益,经最⾼检核准的认罪认罚案件,公安可以撤销案件,检察院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5.公诉前反悔,具结书失效,依法提起公诉;酌定不起诉反悔,符合法定不起诉和⽆罪的,重新做出不起诉决定,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可以维持酌定不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依法提起公诉。审判中反悔,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裁判,需转换程序的,转为普通程序。

(一)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它要求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规范化、制度化的具体路径。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找准宽严相济的平衡点,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避免一味从宽、片面从严两种倾向。要正确把握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个案公正与制度公正的平衡,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不妨碍树立和引领社会行为规范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慎重、严格把握,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二)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它要求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后果,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认罪认罚属于罪后情节,同时也是反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大小的情节,影响刑罚的轻重。而犯罪的性质、实施犯罪的手段、造成的后果等,对决定刑罚轻重处于更为重要的位置。因此,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提出量刑建议或者量刑时,既要体现认罪认罚从宽,又要考虑其所犯罪行的轻重、应负刑事责任的大小和人身危险性的大小,依照法律规定提出量刑建议,准确裁量刑罚,确保刑罚的轻重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避免罪行失衡。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主犯认罪认罚,从犯不认罪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量刑平衡,防止因量刑失当严重偏离一般的司法认知。(三)坚持证据裁判原则《指导意见》明确,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按照证据裁判要求,全面收集、固定、审查和认定证据。证据裁判是现代刑事诉讼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不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认罪

论文认罚认罪从宽制度的研究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两个情节,“认罪”不“认罚”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从宽处理不再是可有可无。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别适用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取得谅解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要区分情形,适度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 司法部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 》一、基本原则

1.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区分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要尽量依法从简从快从宽办理,探索相适应的处理原则和办案方式;对因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并取得谅解、达成和解、尚未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要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特别是对其中社会危害不大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一般应当体现从宽;对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敏感案件,应当慎重把握从宽,避免案件处理明显违背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

每个省市都有各自的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以济南章丘为例,《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

为依法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法[2016]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济南、青岛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鲁高法[2017]61号)(以下简称《细则》)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论文题目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对自愿认罪和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从实体和程序上予以从宽处理的制度。

(一)认罪的认定

“认罪”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审查:

1.认罪必须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自愿”从文义上理解,是指主体基于自由意志,在没有受到外界强迫、威胁、欺、引诱下的自主语言表达或思维表现。

2.认罪必须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这是对认罪的实质要求。认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刑法》关于自首、坦白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等规定予以把握。

(二)认罚的认定

《刑事诉讼法》将“认罚”界定为愿意接受处罚,有助于消弭认罪认罚从宽不适用于侦查阶段的误解,有助于鼓励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认罪,减少对抗,从而充分发挥认罪认罚在审前程序中的分流作用。

(三)认罪认罚与从宽处理的把握

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必须同时具备“认罪”和“认罚”两个情节,“认罪”不“认罚”的,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

1.认罪认罚从宽已经成为诉讼法的重要原则,意味着认罪认罚已经成为法定的从宽情节,量刑时应予考量,从宽处理不再是可有可无。

2.从宽处理必须是依法从宽,而不是法外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分别适用自首、坦白、当庭自愿认罪、真诚悔罪认罚、取得谅解和解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量刑指导意见等相关规定,依法决定是否从宽、从宽多少,特别是减轻、免除处罚,必须于法有据。

3.要区分情形,适度从宽。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从宽以及从宽的幅度,应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一)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三)其他不需要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情形。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每个省市都有各自的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以济南章丘为例,《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工作实施细则》

为依法办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案件,根据“两高三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办法》(法[2016]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司法厅《关于在济南、青岛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鲁高法[2017]61号)(以下简称《细则》)及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一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权利,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强化监督制约,确保无罪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有罪的人受到惩罚,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条 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坚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充分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结合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确定是否从宽以及从宽幅度,做到当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确保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施以来,整体运行顺畅,但由于尚处起步阶段,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

(一)制度适用不平衡。部分检察人员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案多人少,因而不想用、不愿用。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地区差异明显,提出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采纳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由于耗时费力,对拟提出缓刑或者管制刑建议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社会调查评估积极性不高。对一些符合条件的案件,未主动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普法宣传不够,做当事人工作时易遭遇不理解甚至误解,制度的社会认知度还有待提高。

(二)办案质效待提升。有的检察官审查把关不严,存在因认罪认罚而降低证据要求和证明标准的问题。有的检察官因片面追求适用率,迁就犯罪嫌疑人或辩护律师,影响案件公正处理。耐心细致释法说理不够,有的被告人或为了“留所服刑”通过上诉打时间差,或利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碰运气,违背具结承诺反悔上诉。对被告人反悔上诉和法院未采纳量刑建议案件的抗诉条件把握不准,该抗不抗、不该抗而抗问题都存在。

(三)衔接配合需加强。作为一项新制度,执法司法机关相互配合、制约总体较好,同时也存在经验不足、认识不够统一等问题。与侦查机关沟通不够,部分地区侦查阶段主动适用制度、促进认罪认罚教育较少。一些检察官、法官对量刑建议认识有较大差异。有的检察官把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错误理解为都要采纳;有的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说理不充分。量刑建议协商机制不健全,主动听取律师意见不够,影响量刑协商效果。值班律师资源紧缺和经费保障不足问题不同程度存在,西部地区尤为突出,一些案件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认罚却缺乏律师参与

(四)能力素质不适应。检察官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疑难、复杂、新型案件能力不足,不善于释法说理、沟通协调。有的量刑建议提出程序不规范,不同检察官对量刑标准把握和理解不同,特别是对缓刑、财产刑量刑建议把握不准,有的量刑建议不当。检察官被围猎、腐蚀的风险加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法律分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问题是制度适用不平衡。部分检察人员认识不足,片面强调工作量和工作难度大大增加、案多人少,因而不想用、不愿用。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和法院采纳率地区差异明显,提出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采纳率高的省份达,低的只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认罪认罚论文答辩

法律分析: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经审判长许可,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第二百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认罪认罚后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李某某律师和本人担任被告人吴某某的辩护人,在通过庭前阅卷,听取被告人陈述,并通过法庭调查,现辩护人就本案有关情况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于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本辩护人认为此次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且被告人吴某某认罪,对犯罪的事实部分不在发表辩护意见,现就量刑部分发表意见如下:1、被告人吴某某对犯罪事实如实供述,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吴某某被询问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鉴于此请求法庭依法对被告人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以前表现一贯良好,没有违法犯罪的不良记录,此次犯罪因酒后一时冲动,未能控制自己所致。现在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深表后悔,确有悔改表现。3、被告人吴某某及家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获受害人谅解。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的亲属已代为向受害人张某某进行了民事赔偿,并获得受害人谅解,受害人同意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固然为法律难容,理应惩罚,但被告人吴某某主动坦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自愿认罪积极悔改,确有悔罪表现,同时对受害人进行了积极赔偿并获谅解。因此,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被告人吴某某从轻处罚处罚,以达到感化教育的功效,促使这名年仅19岁的迷途知返,浪子回头,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谢谢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辩护人:李某某律师2017年12月26日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