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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情伤害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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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情伤害研究论文

在生活中有些人共情能力很强,能够很容易与他人的情绪产生共鸣,并被影响,经常说,共情能力强的人容易活的不快乐,那么,这是为什么呢?

共情能力也可以叫做同理心,我们身边会有这么一些人,特别善于察觉别人情绪的变化,不管是与家人、朋友、老师还是领导相处,只要别人情绪有一点点反常,这些人很快就能捕捉到,即使周围其他人都没有察觉出异样。而且,这些人还会深受这些情绪的影响。

这些人他们是属于共情能力很强的人,但共情能力很强的人生活中多数会不快乐。他们在生活中不仅需要承担自己的情绪,还需要额外肩负一份别人的情绪,虽然很多时候要视而不见,但总是做不到。

伊莱恩·阿伦博士一直高敏感人群进行研究她的研究指出,人群中约 20% 的人有着异常敏感的...... 这些人在面对他人情绪时表现出更强的生理反应。研究表明,除情绪以外,高敏感人群对包括声音、气味等任何细微的外部刺激都有着超高的意识,他们在处理外部信息时会更加彻底,面对正面或负面的刺激时都会产生强烈的反应。

此外,心理学家 Melchers 及其同事的研究结果表明,影响一个人共情能力高低的变量中有 52%—57% 都可以被遗传基因解释。在另一项研究中,研究者们发现那些共情能力格外强的人大脑的脑岛附近相较常人有更多的灰质。也就是说,异常敏感和过度共情可能是天生的。但是,除此之外,这种对他人情绪过于敏感的特质,更多是在成长过程中被培育出来的。

共情能力强的人没有一个活得快乐是事实,就好比很多演员如果他们没有很好的共情能力就很难走进一个角色中去,也很难彻底理解这个角色。所以一直都有一句"不疯不成魔"的谬论,一个演员为角色付出的同时,这个角色也会一直羁绊着他们,他们要会很久很久的时间去消化。

共情能力强的利与弊

坏处是:过度的换位思考,因为别人的痛苦而痛苦,已经有些影响到自己的生活了,和同类人相处会觉得很舒服,和共情能力低的人相处很痛苦,很容易受伤,所以会尽量避开这些的人,交友的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温柔。包容性很强,只要不突破道德底线,基本会理解别人,给予别人的最大的善意。害怕拒绝别人,怕对方难过、不开心。

好处是:社交方面挺成功,因为会为对方着想,从对方的角度出发,懂事,温柔,没脾气,会说话,聊天舒服是很多人对我的评价,有时候连小细节也在意,自己说话的口气会不会让对方不舒服之类的。总得来说,一件事过度了都不好,会放大很多情绪,有时候会觉得累吧。高共情能力者从某方面看是情商高、懂得察言观色、善解人意、包容性极强、有很强的责任感和正义感。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高共情者也是极度敏感、很容易变成讨好型人格、容易过度付出,错误牺牲、太在乎别人看法,容易丢失自己,是更容易为人际关系和自己无能为力的事情折磨的焦虑抑郁的一批人。这只是从个人角度来讲,而从社会角度来讲,过于强烈且泛滥的共情能力也并不是百利而无一害。适当的共情可以帮助到很多人和事,网上求助的弱势人群、汶川地震与这次疫情各方势力的援助,举国之力为武汉捐赠的医用生活物资....而过于强烈且泛滥的共情能力也会造成错误的网络暴力,跟风跑偏,因为不理性的捐赠造成浪费,无法做出数据化且有效的行为。因为聚焦个体,而忽略影响伤害大部分人,聚焦眼前,忽略长远。共情能力强的人为什么活的不快乐 共情能力强的利与弊

我没找到,你这个比较冷门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研究论文

【法律分析】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所谓伤害是指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通常表现为破坏人体组织的完整如断手指、挖眼睛等和破坏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如使人失去听觉、视觉、神经机能失常等。重伤是指人体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其他对于人身有重大伤害的损害。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对被告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不一定都按故意伤害定罪量刑,也可能按寻衅滋事罪定罪量刑,如果是这样,对被告人的量刑还要重一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上,犯罪构成又称为犯罪构成要件,实际上就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成立的条件。犯罪构成的理论在刑法学的理论体系中占有核心的地位。我国刑法学对犯罪构成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其基本理论体系受前苏联犯罪构成模式影响较深,一般认为,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所规定的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客观要件的总和。 第一,犯罪构成是犯罪的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都包含着许多要件,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普遍适用的一些要件,也有分则具体条文对具体犯罪规定的一些要件。犯罪构成不是指其中个别的要件,也不是这些要件的简单相加,而是这些要件密不可分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第二,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决定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立法者对具体犯罪现象抽象概括后作为认定犯罪的一般标准。任何一个具体犯罪,都可以有大量的事实特征来表现,正是这些事实特征,决定了此犯罪区别于其他一切犯罪。 第三,构成犯罪所必需的诸要件,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也就是说,哪些实施特征可以作为犯罪构成要件,是由立法者选择,通过刑法加以规定的。反过来,只有通 过刑法的明确规定,犯罪的事实特征才能成为犯罪的构成要件。这反映了罪刑法定的要求,说明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之一。所以,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要件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一致的。这也说明,犯罪构成要件本身不是理论的解释,而是法定的。 1.犯罪构成是定罪量刑的法律标准作为法律概念,犯罪构成就是确定某种行为是否犯罪的规格和标准,是行为人对自己行为负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首先,它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只有具备了犯罪构成,才能构成犯罪。其次,犯罪构成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法律标准。各种不同犯罪的独特的特点,反映在每一个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中。因此,认真研究每一罪的具体构成要件,是准确定性、区分此罪与彼罪的关键。2.行为符合犯罪构成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基本事实根据一个人之所以要对自己的行为负刑事责任,其基本的依据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具备犯罪构成。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有无;具备什么样的犯罪构成,决定了刑事责任的程度。(应当指出,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是决定刑事责任有无的唯一的依据,但决定刑事责任轻重的因素除了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外,还包括一些非构成要件的事实,如犯罪前后的表现等。)因此,是否追究某人的刑事责任,首先要查明某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只有符合了犯罪构成,才能认定为犯罪,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3.犯罪构成所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我国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贯穿在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刑法中的许多理论问题,都与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研究刑法理论,其关键就是掌握犯罪构成的理论。 对《刑法学》的认识 在这个月的读书学习过程中,我主要对司法考试教材中的刑法学进行了有计划的学习,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法律解释对我启发很大,现在我就把这一解释向大家介绍一下。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写论文把我给你贴的选择些自己喜欢的,然后弄到U盘里打印出来就行了祝你愉快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别忘记采纳

刑法关于犯罪概念的规定是对犯罪的性质和基本特征所作的规定,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的本质特征。但是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具体犯罪行为,犯罪人在行为表现上应由哪些要素构成,尤其在主观条件和客观表现上应当具备哪些构成要件,从而体现出犯罪概念所揭示的本质特征,这就是犯罪的构成要件所要研究的问题。刑法所规定的每一种犯罪行为,其主客观表现形式都是不一样的,每一种犯罪都有具体的目的、动机、手段和方法,比如杀人、放火、抢劫、盗窃等犯罪,犯罪人有不同的目的和行为,同样是杀人罪,犯罪手段也不一样。犯罪构成要件就是从各种不同犯罪行为的主客观表现中抽象出共同的规律,研究犯罪在主客观方面所具有的法定条件,解决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因而犯罪构成要件无论对立法还是司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三)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四)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立案标准根据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应当立案。故意伤害他人,只有达法定的轻伤,重伤标准时,才构成本罪,予以立案。 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能构成本罪,其中,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自然人有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行为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所谓身体权;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完整性为内容的人格权。应注意的是,本罪侵害的是他人的身体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例如,军人战时自伤,以逃避履行军事义务的,应按刑法第434条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他人身体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伤害行为能给被害人造成何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和追求。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意之内,所以,一般可按实际伤害结果来确定是故轻伤还是故意重伤。故意轻伤的犯罪还存在犯罪未遂问题。但对重伤意图非常明显,例如企图严重毁容,并已着手实施的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即使未造成任何实际伤害,也应按故意重伤罪(未遂)定罪量刑。在故意伤害致死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混合罪过形式,即同时具有伤害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是区别故意伤害致死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同过失致人死亡的主要标志。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一、要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的方式,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前者如拳打脚踢、刀砍枪击、棒打石砸、火烧水烫等;后者则负有保护幼儿责任的保姆不负责任,见幼儿拿刀往身上乱仍然不管,结果幼儿将自己眼睛刺瞎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既可以由自己实施又可以利用他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实施,还可以利用驯养的动物如毒蛇、狼犬等实施。既可以针对人身的外表,造成外部组织的残缺或容貌的毁坏,又可以针人体的内部,造成内部组织、器官的破坏,妨碍其正常的功能活动。总之,无论直接由本人实施还是间接实施;无论是针对何种部位,采取什么样的方式,只要出于故意,能造成他人的人身健康伤害,即可构成本罪。二、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如果某种致伤行为为法律所许,就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如正当防卫造成伤害而未过当的,医生对病人截肢病等。经被害人同意的伤害,是否合法,要做具体分析。如果被害人的同意是为达到危害社会的目的,这种同意不能排除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如果这种同意是为有益于社会的目的、则可以排除他人伤害行为的非法性。对于具有激烈对抗性体运动项目中发生的伤害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也应作具体分析。如果这种致伤动作本身为该项运动项目的规则所允许,这种伤害一般不能认为具有刑法上的非法性。如在足球比赛时,依据“合理冲撞规则”所实施而引起伤害的动作,一般不认为是伤害罪。如果比赛中动作粗鲁,明显违反规则要求,具有伤害他人身体故意的,也应按故意伤害罪论处。三、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损害,才能构成本罪。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脚踢、推拉撕扯,不会造成伤害结果的,则不能以本罪论处。伤害结果其表现可多种多样,有的是破坏了他人组织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断手脚;有的是损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听觉、视觉、味觉丧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结果的严重程度而言,则有3种形态,即轻伤、重伤或死亡。如果没有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如没有达到伤害等级或虽达到等级却属轻微伤,则不能以本罪论处。所谓轻伤,是指由于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于轻微伤的损伤。鉴定应当以外界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害及后果包括损伤当时的伤情、损伤后引起的并发症和后遗症等全面分析、综合评定。所谓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丧失听、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以及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损害的伤害。 定罪标准罪与非罪一、区分本罪与一般殴打行为的界限。故意伤害,是指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为。表现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对人体组织完整性的破坏,一种是对人体器官机能的l损害。而一般的殴打行为,通常只造成人体暂时性的疼痛或神经轻微刺激,并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当然,殴打行为不伤及人体的健康并非绝对,而只能是相对而言的。例如,朝人鼻子打一拳,有可能造成鼻青脸肿的后果;用手撕一下,也可能造成表皮损伤。但这种行为都不属于犯罪,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而只能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行政处罚。需要指出,有时殴打行为与伤害行为在外表形式及后果方面没有什么区别。例如拳打脚踢,有时只造成轻微疼痛或一点表皮损伤、皮下出血,有时则可能造成伤害甚至死亡。这种情况下,如何甄别行为人的行为的,不能仅以后果为标准,不能简单地认为,造成伤害他人身体甚至死亡结果的就是故意伤害罪,而没有造成伤害的就是一般殴打行为。而应符合全案情况,考察主观客观各方面的因素,看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伤害他人,还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意外致人伤害或死亡。司法实践中尤其应当注意的是,不能把凡是打一拳、踢一脚造成后果的行为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限。故意伤害罪的构成,除未遂形态外,都须以造成被害人伤害为前提。刑法第234条对故意伤害罪的规定,只在第2款明确定了“重伤”的一种情形,第1款实际上指的是故意伤害造成轻伤的情形。有人认为,损伤程度凡是没有达到刑法第95条规定的重伤标准的就是轻伤;有伤害造成重伤的,就是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罪,这是不正确的。因为对人体的损伤除了重伤害外,还包括轻伤和轻微伤害两种情况。故意伤害罪中的伤害,并不包括轻微伤害在内,在一般情况下,对被害人造成的损伤是轻伤还是轻微伤,决定了对人应否追究刑事责任,应否认定为故意伤害罪。因此,区分轻伤害与轻微伤害的界是有十分重要意义的。区分轻伤害和轻微伤害主要应根据以下原则来进行:凡是伤伴有轻度器官功能障碍,受伤当时或治疗过程中对生命均无危险,或治疗后只劳动能力有轻度下降的,都属于轻伤;凡是损伤仅仅引起机体暂时和轻微的反应基本不影响器官功能,一般均能自行修复的,就属于轻微伤害“(表皮擦伤、小范围的皮下血肿以及一些极轻微的骨折等。轻伤害与轻微伤害区别的主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能否自行修复。一般说来,轻微伤害不需要专门的手术治疗,人体通过自身的代谢功能便能使其复原,或者仅采取简单的医疗手段和护理就能使伤快痊愈。而轻伤害在通常情况下都必须进行专门的治疗,有时还需要特殊护否则伤势就有可能恶化、感染或引起其他严重的并发症和后遗症。三、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故意内容问题属于主观意识范畴。主观意识支配、制约客观行为;客观行为反映主观意识、检验主观意识。因此,要正确判定故意的具体内容,必须全面综合、分析案件的各种事况。不能简单地根据某一事实做结论。 量刑标准犯本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本罪,致人重伤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 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眼疲劳对眼睛伤害研究论文

绵阳中学保护视力宣传资料 预防青少年近视应从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出发,在青少年阶段,眼球尚未发育成熟。走进视为生条件不好的环境,从事紧张的视近作业,则环境因素就成为形成近视的主要因素。因此、保护视力显得尤为重要。现从以下几点帮助大家如何保护视力。一、光线需充足,反光要避免 舒适的光线,可以得到良好的视觉信息,光线过强或过暗都会给眼睛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青少年平常看书的书桌应有边灯装置,其目的在于减少反光,以降低对眼睛的伤害。 二、连续阅读时间不宜过长 青少年看书写字、看电视、用电脑,几个小时不休息,有的学生甚至到深夜才睡觉,这样不仅影响身体健康,使眼睛负担过重,容易引起调节性(或称功能性)近视,即假性近视。而且还会使眼外肌对眼球壁的巩膜组织产生压力,眼内压增高,眼内组织充血。因此,学生看书学习每隔50分钟休息片刻为宜。 三、坐姿要端正,距离适中 不要弯腰驼背,或趴在桌上看书,更不能躺在床上,侧着身看书。眼与书本的距离应保持30—35厘米,身体与课桌保持一掌——大约10厘米的距离,书本与课桌的角度要保持.在30—45度。如书本水平放在桌面上,看书时就要向前稍低头,这样就容易把书本移近眼睛,加重眼睛负担2—3倍,从而引起颈部肌肉和颈背的疲劳,而不自觉的向前倾斜,长期下去就会导致视力下降。 四、少看电视,少用电脑 尽量减少与对人眼产生辐射的电视、电脑、游戏机等电器设备的接触,因为,显象管辐射出的X射线可大量消耗视网膜中的视紫质,可以使视力明显减退。 电脑最好选用液晶显示器,以减少电磁波对眼睛的伤害。经常玩游戏机的同学更易损坏视力,而且自幼即玩游戏机的低视力同学,配镜连矫正视力都上不去,原因就在于视网膜和黄斑部的功能受到了损害。 五、睡眠要充足,注意用眼卫生 作息时间要有规律,睡眠要充足。睡眠不足会导致眼睛结膜充血、分泌物增多、畏光流泪,眼酸痛等结膜、角膜炎症。应尽量避免风沙、烟尘、紫外线、红外线、化学物品、医药用品等对眼睛的伤害。个人卫生要保持清洁,毛巾、脸盆、手帕等个人物品,要专人专用,尽量不用他人物品,以避免造成交叉感染,引起眼部疾病,导致视力下降。 六、在行车或走路时不能看书 有的青少年喜欢边走路边看书,或在行走的车厢里看书,这样对眼睛很不利,因为车厢在晃动,身体在摇晃,眼睛与书本距离无法固定,加上照明条件不好,加重了眼睛的负担,经常如此就有可能引起近视。 七、多做眼保健操,进行户外运动 做眼保健操是我国中小学校重视眼保健工作的具体体现,通过按摩眼部周围各穴位和肌肉,刺激神经末梢,增加眼部周围组织血液循环,调节眼的新陈代谢,从而达到消除疲劳,增强视力,预防近视的目的。此外,多接触青山绿水等大自然景物,也有利于眼睛的健康。 八、注意饮食结构,营养摄取应均衡 营养摄取要均衡,偏食或过多摄入糖和蛋白质,从而缺乏如锌、钙、铬等微量元素,都不利于视力健康。不偏食、挑食、暴食,多吃水果、蔬菜,少吃糖,养成良好的饮食习惯。平时注意补充有利于维持正常视力的营养物质、维生素A、动物性食物,如动物肝脏、乳及乳制品、蛋黄、鱼虾等;还有植物性食物如胡萝卜、菠菜、西红柿、豆及豆制品。

爱眼征文(1)(诗歌式) 双眼!双眼! 一双明亮的眼! 两扇心灵的天窗! 明亮的双眼啊! 为了你,好学之人 不得多次舍弃深夜中的攻读 为了你,好学之人, 不能长时间在灯下求知苦读, 不知爱惜他的人, 早已把一副沉重的眼镜带上! 无奈啊! 你就是如此美丽多娇, 既是那样可爱, 更是那么明亮, 但是, 在你风光之时, 我不得又时时保护着你, 因为双眼 对我们太重要。 只有你才会给我们 带来光明 只有你才会给我们 带来活力 只有你才会给我们 带来希望! 珍爱他吧! 因为他给了我光明与活力。 爱眼征文(2)(记叙文) 我是眼睛,我要“吃……” 我是眼睛,我有角膜,它的光洁度、明亮度、对事物反应的灵敏度及视力状况都与营养密切相关,合理的营养可以增强我的抗病能力,保持健康。那么,应该给我“吃”些什么呢? 蛋白质我需要 眼球视网膜上的视紫质由蛋白质合成的,蛋白质缺乏了,就会可导致视紫质合成不足,进而出现视力障碍。因此,平时要给我多“吃”些含蛋白质较高的食物,如瘦肉、鱼、乳、蛋和大豆制品等。 维生素我喜欢 维生素A是构成眼感光物质的重要原料,维生素A充足,我看起来就会很明亮有神,反之,会引起角膜上皮细胞脱落、增厚、角质化,使原来清澈透明的角膜变得像毛玻璃一样模糊不清,甚至会让我得夜盲症、白内障等疾病。含有维生素A较多的食物有动物肝、水果、蔬菜和胡萝卜等,可多食。 维生素B 1、维生素B 2是参与包括视神经在内的神经细胞代谢的重要物质,当维生素B 1、维生素B 2缺乏时,我会出现干涩、结膜充血、发炎、怕光、视力模糊、易疲劳等症状,甚至发生视神经炎。含维生素B 1较丰富的食物包括米糠、麦麸、粗粮、豆类及花生等,因此,选择主食不必过精,淘米次数不宜过多;维生素B 2的来源主要是肝、蛋、乳和蔬菜,可以多给我吃些。 维生素C是眼球晶状体的重要营养成分,摄入不足易患晶状体混浊性白内障、角膜炎。富含维生素C的食物有柚、番茄、枣、猕猴桃及绿色蔬菜等。 微量元素不可缺 微量元素在人体内含量虽然不到体重的万分之一,但作用很大,我也很需要这些微量元素。没有它们,我就无法进行新陈代谢,其中有4种微量元素对我的影响重大。首先是锌,它能增加我神经的敏感度,锌摄入不足时,锥状细胞的视素质合成就会出现障碍,从而影响我分辨颜色能力,食物中牡蛎含锌量最高,肝、奶酪、花生等也是锌的丰富来源。再来说说硒,它是维持视力的一种重要微量元素,应多吃,含硒较多的食物有鱼、家禽、白菜、萝卜、韭菜、蒜苗等。还有钼,它可是最能保证我把看到的景物看清楚的元素了,大豆、扁豆、萝卜缨中含钼较高。最后是铬,它能影响到胰岛素调节功能,有了它我就不会近视了。含铬丰富的食物有糙米、牛肉、蘑菇、葡萄和蔬菜等。 钙和磷可使我的巩膜坚韧,钙和磷缺乏我会很容易就疲劳、注意力分散,还会近视。所以,要给我多“吃”些含钙和磷丰富的食物,如排骨、肉、乳品、豆类、新鲜蔬菜和鱼、虾、蟹等。 爱眼征文(3)(记叙文) 眼睛是心灵的窗户,假如我们失去了这宝贵的“心灵之窗”,那么在你的脑海将是一片黑暗,再也没有那美丽的颜色和那世间的欢笑声,在别人嬉戏时自己却只能在旁边听着那欢笑声,那种感觉是多么孤独、多么无助啊!眼睛是人体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如果没有了眼睛你就将会失去这美丽的世界,充满着阳光的世界。可见眼睛是多么重要啊!所以我们现在就要为我们的眼睛修起一道透明的“防护墙”。如果长时间看着近处的物体,牵引晶状体的肌肉总是处于紧张状态,就会引起眼睛疲劳,失去调节能力,看远处的物体就会什么也看不清,眼睛一片模糊,这就是少年儿童的多发病——近视。为了保护我们这可爱的眼睛,我们应该提前预防眼病的发生。为了预防近视,看书、写字时候眼睛不要离书本太近,时间不要太长,休息时要注意远眺,要多看绿的植物,绿色可以缓解视疲劳,要多做眼保健操,在做操之前应先洗一把脸,缓解一下学习的紧张情绪。在做眼操时最好应点一些眼药水,让我们的双眼好好的放松一下。还是那句老话:让我们携手为双眼建起一道坚固的“防护林”。 爱眼征文(3)(精华片)付裕爱眼护眼现在的许多同学都患上了近视眼,他们是怎样患上的呢?有的是因为长时间的看电视,有的是因为在对眼睛不良的情况下看书、写字等。我们应该爱护我们的眼睛,让自己有一双明亮的眼睛。我们应该怎么爱护自己的眼睛呢?首先我们应该做到“三个一”:眼离书本一尺远,胸离桌缘一拳远,手离笔尖一寸远。然后要做到 在公共汽车上不看书、躺着趴着不看书,强光弱光不看书,如果每天看了一小时电视节目后要洗一洗脸,因为看了一个小时电视后会有许多灰尘落在脸上,所以要洗一洗脸。还有每天要勤洗手,不要用手揉自己的眼睛,不然会患上沙眼,重者会导致失明。如果患上了沙眼和近视眼请不要慌,只要你早一点的治疗就会渐渐的好起来。同学们,眼睛是心灵的窗户,我们应该爱护它,有的人认为带上眼镜很漂亮,看起来像一位学问家,这种思想是不对的,别人认为你是,难道你就真的是了吗?你不是。如果你上了大学,想考军校,你是近视你能考上吗?不能。所以我们应该爱护自己的眼睛,让自己的眼睛永远是明亮的。 预防眼睛的疾病眼睛是心灵的窗户,保护眼睛是很重要的,想一想当你轻轻闭上双眼,你会看不到蓝蓝的天空、白白的云彩、五颜六色的花朵、绿绿的草,而且还感觉不到心灵的呼唤。眼睛健康可以看书、写字、看电视等许多许多。那么,从现在做起保护这双眼睛吧!首先你应该做到:按时休息,躺着歪着不看书,走路乘车不看书,强光弱光不看书。看电视要在3米远的地方看,而且不能超过2个小时;一定要记住“三个一”“真确的读写姿势”等重要的规章制度。注意一旦患上近视请赶快找眼医,及时用药物治疗,同时,我们要保护环境,环境对我们的眼睛也是很有利的,环境如果被污染了,眼睛会“哭”,也会得各种疾病,比如红眼病,沙眼等。得了真性近视可别忘记佩带眼镜,以防加大度数。同学们,从我们做起,大家一起来保护我们的心灵之窗——眼睛。 这可以吗?一定行!!!!

怎样保护我们的眼睛 我们都知道:眼睛是心灵的窗口。记得老师曾经说过: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书籍。由此可见眼睛是多么的重要啊! 在日常生活中,眼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没有了眼睛,这个世界会是多么的黑暗啊!没有了眼睛,我们会觉得这是一个不可相象的世界啊! 平常我们看书累了,就觉得眼睛很疲劳。那么眼睛疲劳的症状是什么呢?(1)看东西模糊.有重影 (2)眼睛发红,有刺痛.瘙痒感 (3)眼睛干燥有酸涩感 (4)注意力不集中.头晕.肩酸.甚至头痛.恶心.呕吐。那么如何解除眼睛疲劳呢?正确的方法应该是:(1)放松一下,让眼睛真正休息,许多人以为只要放下书本或作业本就是休息眼睛了,要想真正休息眼睛,(2)往远处看,如在学校时,应该到教室外活动10分钟,看5米以外的景物;在家时,可以到阳台上向远处眺望,看远景10分钟。 此外,养成良好生活行为习惯是很重要的,可以预防近视。因此,应做到以下几点: (1)养成良好的读书.看报.写字的习惯,要端正姿势,保持一定的距离,时间也不宜太长。(2)走路.坐车不宜看书;不要长时间玩电子游戏.坚持做眼保健操等. 2.注意锻炼身体.合理营养,增强体质,制定合理的生活制度.饮食中注意摄取富含维生素a b2 c e 的食物多吃肝脏.牛奶.蛋黄.蔬菜.胡萝卜等食物,还要多吃粗面杂粮,少吃糖果,限制高动物脂的摄入,预防近视的发生和发展. 同学们,为了我们无限美好的未来,让我们一起来消灭近视,对近视说:"n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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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害案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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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各种人身伤害论文如下:所谓人身安全是指个人的生命、健康、行动等没有危险,不受到威胁。它是人们赖以生存与活动的首要条件。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我们说人身安全是安全之本。人身安全历来受到高度的重视,常言说得好,“安全第一”就是这个意思。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大学生的生活空间也随之扩展,交流领域也在不断地拓宽。大学生不仅要在校园内学习、生活,而且还走出校园参加众多的社会活动,危及人安全的危险因素也随之不断增多。诸如交通的无序、社会治安的恶化、市场上变质的食品、水电隐患等等,都时刻危及着人们的人身安全,同样也给大学生的安全带来威胁。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不幸,给家庭造成痛苦,给社会造成负担。因此,通过进行人身安全教育,帮助同学们了解、搞好人身安全的基本常识,掌握处理各种应急情况的技能,提高自身的防御能力,就显得尤为重要。盗窃,是指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行为。在高校发生的各类案件中,盗窃案高达90%以上。对于大学生来说,最重要的是做好以下几点:1、贵重物品要放置带锁的抽屉、橱柜等安全保险的地方,不用时应予以寄存。2、平时要养成随手锁门关窗的习惯,晚上睡觉不要将贵重物品和衣物放于窗前、窗台。3、存折信用卡要加密,平时卡内不要存钱太多,不要与证件共放,丢失后要立即挂失。4、遵守宿舍管理规定,不留宿外来人员。5、保管好钥匙,不轻易借人。6、在公共场所,保管好随身携带的挎包、衣物。7、发现可疑人员时要提高警惕,加以询问,必要时拨“110”电话报警。一旦发生盗窃案件,同学们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注意保护现场,并积极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做好案件调查工作。,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提防和惩治分子,除需要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法治以外,更主要的还是大学生自身的谨慎防范和努力,认清分子的惯用伎俩,以防止上当。高校作案的主要手段有:收集资料,行家长;中断通讯,谎称行;求助为名,取信任;套取密码,偷梁换柱;假冒身份,借钱行;冒充学生,推销。大学生要做好对校园的预防就必须提高防范意识,不要轻信陌生人,学会自我保护;交友要谨慎,避免以感情代替理智;同学之间要相互沟通,相互帮助;服从校园管理,自觉遵守校纪校规。大学校园易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随着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与社会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使校园内人流量、车流量急剧增加。许多高校教师拥有私家轿车已不算希奇,摩托车更是普遍,学生骑自行车的很多,开汽车上学也已不再是新闻了。校园道路建设、校园交通管理滞后于高校的发展,一般校园道路都比较狭窄,交叉路口没有信号灯管制,也没有专职交通管理人员管理;校园内人员居住集中,上、下课时容易形成人流高峰等等原因,致使高校的交通环境日益复杂,交通事故经常发生。

意外伤害保险论文文献

保险论文英文参考文献

下面是我整理的保险论文英文参考文献,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Syed , Ali ,and NJohn Kurian. Toward a Theor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Vol. 64, ,Aug,1982

[2]Carl and Edna . Further Toward a Theory of Agricultural Insurance[ 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Vol. 69’ , Aug, 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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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Barry ,Monte ,and John . An EmpiricalAnalysis of Acreage Effects of Participation In The Federal Crop Insurance Program[J].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 Economics. Vol. 86, No. 4,Nov, 24

[8] Keith H. Coble,Thomas , Rulon ,and Jeffery R. Expected-IndemnityApproach to the Measurement of Moral Hazard in Crop InsurancefJ] .American Journal of AgriculturalEconomics. Vol. 79,No. 1,Feb, 1997

虽然近年来,一些保险公司在个别项目项目上开展了保险业务,一些建筑企业也投保了工程险,但无论险种、保险程序和保单内容,还是保险业务金额都与国际工程保险实践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就建筑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言,虽然我国建筑业意外伤害保险有很大的市场需要,但投保情况仍不理想。风险意识薄弱,保险意识澹薄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项目建设往往由国家投资,一旦发生风险事件,产生损失,最终总是由国家承担。从而人们就把具备社会互助性质的保险事业视为个别行为,缺乏对保险事业的认识,错误地认为只要有政府承担风险,就没有必要再购买保险。此外,由于建设项目中风险事件的·36·中国安全科学学报China Safety Science Journal第14卷2004年不确定性,使一些施工企业心存侥幸,不愿投保,特别是一些经营困难的企业。即使是应政府的强制性要求投保,也仅视为承接项目的必要手续,而疏于投保后必要的管理和索赔工作[7]。这种缺乏风险觉悟的侥幸心里,严重地妨碍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制度的推行。配套法规不完善,宣传不力,执法不严虽然《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但该险种的具体实施,目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大多没有正式的明文规定和执行细则,给该险种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操作带来一定的影响。如保险费能否计入工程成本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法规的宣传不够甚至影响了意外伤害保险的实施。根据文献[6]的调查数据,约60%的被调查者不了解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建筑法》中对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此外,建筑企业不严苛执行法规,不为职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现象很普遍,而有关部门对此的监督和惩处缺乏力度,客观上助长了公司的违法行为。保险业务本身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保险费率的科学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界定。保险公司对建设工程业务不熟悉,无法为投保人提供相关服务 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保险公司由于既懂保险又懂工程的人少之又少,因而,难以为项目提供有效的风险防范服务。但保险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服务的做法,也非常易引起投保人的不满情绪。即使在法规、政策等配套办法到位后,如果不尽早提高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和业务能力,将阻碍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顺利实施。缺乏保险中介服务对于施工企业而言,购买保险能否得到保障,这是他们最关注的问题。但是目前我国还没有从事工程保险的经纪人或合法的中介服务组织,为投保人选择险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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