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化在营销管理过程中具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企业文化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和市场营销都是为了企业的发展需要。下文是我为大家蒐集整理的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企业文化建设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
企业文化关系著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良好的企业文化对企业整体氛围和形象产生积极的影响。企业文化不是一蹴而就的,企业文化是与企业相伴而生的客观现象。也就是说在企业这一经济组织形态诞生之初就存在了企业文化,随企业在市场经济长期建设和不断创新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它渗透著企业在创业和发展中的精神和价值观,为全体职工所认同、遵守的一种理念。这种理念必定是具有先进性和导向性,是企业存在和执行的精神支柱,是企业发展的动力。实行企业文化其根本目的就是用文化力启用生产力,通过共同价值观及理念来增强对内部的凝聚力、执行力和创造力,进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企业文化不仅是一种信念的力量,也是道德的力量,心理的力量,这三种力量相互融通促进形成了企业的文化优势,成为企业战胜困难,取得胜利的无形力量。
1 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发展的根本
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和政治相互交融,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文化的力量,深深熔铸在民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文化在市场竞争中所处的地位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所认知。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只能依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谋求生存和发展。这种竞争,除了靠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硬指标外,还必须靠文化素质的软指标,也就是说市场竞争的背后是文化含量的竞争,企业文化已成为市场竞争中的重要因素。企业文化是企业生存的基础,企业文化通过经营理念和价值观形成一种强大的规范力,成为职工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继而形成强大推动力,促进职工积极地去实现既定目标。这种规范力和推动力是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不可缺少的内在动力。
2 企业文化建设核心是以人为本
企业职工是企业文化系统的主体,企业文化建设归根到底是全体职工的建设。职工是决策的参与者,行为的执行者,同时也是企业文化的创造者和受用者。因此,强调以人为本,时刻把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放在主导地位,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提高企业凝聚力,激发职工潜力,促进企业目标高效完成。其主要作用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凝聚作用。企业文化培养职工的团队意识,促使团队的每个人员改变原来只从个人角度出发的价值观念,久而久之,在企业管理者和全体职工间酿造一种团结友爱、和睦相处的氛围,形成了一种无坚不摧、无往不克的团队意识。这种团队互相勉励,互相配合,取长补短,大家想企业前途之所想,急企业命运之所急,自觉关心企业,承担企业责任和目标,潜意识地在企业中形成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激励作用。企业文化强调满足职工的精神需求,尊重每一个人,相信每一个人,凡事都以职工的共同价值观念为尺度,增强了相互间的信任、交流和沟通,激发职工培养执著的事业追求和高尚的道德情操,把个人的理想与企业的发展联络在一起,奋发进取,自我超越,最大限度地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氛围,让每位职工体现出个人的社会价值。
促进作用。企业文化促进职工素质的提高,职工素质是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企业文化就是要帮助和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通过开展职业思想、职业道德、职业技术和职业纪律教育,要把企业精神贯穿于各项教育之中,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效益优势和发展优势,促进企业综合竞争能力的提升。
约束作用。作为一个组织,企业常常不得不制定出许多规章制度来保证生产施工的正常执行,这当然是完全必要的。但是即使是千万条规章制度,也不能包罗职工的一切行为。而企业文化是用一种无形的文化上的约束力量,所形成为一种行为规范,制约职工的行为,以此来弥补规章制度中的不足。
塑形作用。企业文化可以树立企业形象,提高社会知名度和美誉度。优秀的企业文化既能向社会大众展示企业成功的管理风格、良好的经营状况和高尚的精神风貌,又能为企业塑造良好的整体形象,优秀的企业文化成为企业巨大的无形资产。一个企业要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不仅要靠施工工程质量和优质服务来实现,更需要这个企业在长期的生产经营活动中,不断总结自我,提炼成一种特色文化,通过不断宣传自我,展示自我,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3 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发展的推动力
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发展的动力、行为的准则、成功的核心,对外它是企业的一面旗帜;对内,它能够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对企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每个企业由于不同的发展历程不同,企业的构成成分不同,面对的竞争压力不同,其对环境作出反应和处理的方式不同,所形成的企业文化也各不相同,具有鲜明的个性特色和独特的风格。因此,企业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应注重保持自身的个性化建设的特点,同时要注意做好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领导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关键。企业的发展壮大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企业领导队伍,企业文化建设的发展一样需要领导者为其定位。企业文化建设不仅需要有全体职工的积极参与,更需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领导作保证。领导者在企业文化建设中担当着创造者、倡导者、组织者、示范者的角色,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领航员。作为企业领导一方面必须高度重视企业文化建设,认识到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性和系统性。从企业发展战略的高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理念,精心组织,超前思维,加强日常工作中的企业文化的引导、沟通和交流,靠自己所具有的人格力量、知识专长、经营能力、优良作风、领导艺术,努力用科学理论将企业文化建设从高层向基层推进,最终使企业文化成为全体职工自觉行动的行为准则。
创新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根本。企业文化作为一种观念形态,是要靠不断丰富发展的。企业追求卓越,做大做强做优的核心思想就是创新。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决定了企业文化必须创新,只有创新的企业文化才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才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市场中站稳脚跟,从而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这种现实要求决定了企业在发展中要不断提高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等方面的创新能力。创新是企业文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文化中包含着企业文化创新要求。可以说,企业文化的与时俱进,对推动企业提高创新能力是非常必要而且重要的。企业领导作为企业文化的主要缔造者,并倡导、管理著企业文化,企业领导的价值观决定了企业文化的基础,企业领导的观念创新带动着企业文化的更新。作为企业领导一是要善于重新审视企业的现有文化,对企业文化进行系统的研究和不断的探讨。二是要充分认识到企业文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所包含的内容涉及到方方面面,具有广泛性、永续性和复杂性的特点。三是要立足问题的发现,完成和建立适合时代发展需要的、富有科技含量的企业文化。
全员参与是企业文化建设的保证。全员参与是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保证。企业领导要不断加强对职工的文化建设意识的影响,要让职工认同企业文化理念,通过加强对职工的企业文化培训,引导职工培养学习兴趣,树立终身学习意识,鼓励职工岗位成才,自学成才,注重发挥职工学习标兵的带动和引领作用,在职工中形成共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升职工的集体主义价值观和高尚的人生价值观,营造和谐向上的工作氛围,调动和激发全体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热情。
综上所述,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胜,就必须找到促使自己不断发展的途径。企业文化建设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企业文化与企业发展是相依相存的,企业文化在企业的建立、生存与发展中发挥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而企业在发展壮大过程中又完善、丰富了企业文化的内涵和精神,从而也体现出企业文化追求的企业、职工、社会共同发展的完美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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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文化建设提 纲一、正确认识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的关系(一)正确认识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在含义(二)正确区分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异同点(三)正确把握企业文化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辩证关系(四)以企业文化建设为载体,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五)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保证企业文化建设健康发展二、如何搞好民营企业的文化建设(一)注重形式与内容的统一(二)创新文化(三)培养敬业乐群精神(四)提升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五)向“学习型组织”转变,努力打造百年企业文化三、怎样发挥企业团队精神(一)团队精神概述(二)培育企业团队精神的原则(三)问题的关键是企业如何发挥团队精神浅析企业文化建设摘要: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有无自己特有的先进文化,如何处理好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关系,特别是民营企业文化的建设,这对培养企业的团队精神有着重要的作用。关键词:企业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团队精神企业文化是指一个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过程中,把企业内部全体员工结合在一起的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管理制度、行为准则和道德规范的总和。它以全体员工为对象,通过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以最大限度地统一员工意志,规范员工行为,凝聚员工力量,为企业总目标服务。企业文化通过“文化优势”形成一种无形的压力和推动力,它反映和代表了企业员工的整体精神,凝心聚力。先进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改革发展中沉淀、提炼形成的,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内在动力,是规范企业和员工行为的软约束,是提升企业形象、增加企业价值的无形资产,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要素和重要组成部分。21世纪是经济全球化的时代,也是企业迈进文化管理阶段的时代。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能够科学整合企业生产要素,促使企业和员工形成共同价值观,增强凝聚力,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实现可持续发展。“百年企业靠文化”,一个没有优秀企业文化的企业不能自强于市场竞争之中。企业文化建设不仅是谋求企业生存发展,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还是拓宽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领域和渠道,展示思想政治工作新作为的需要。企业文化建设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的民营企业在建设企业文化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亟需改善,尤其在全球化竞争的今天,有无企业文化和企业文化建设的好坏,更决定了企业的发展空间。企业团队精神对于企业而言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它决定了企业的前途。目前,在我国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应特别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关键之一就是要培育企业的团队精神。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一、正确认识企业文化建设与思想政治的关系(一)正确认识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在含义。企业文化是一个企业在长期生产经营中倡导、积累、筛选与提炼形成的人本管理理论,它以企业价值观为核心,以企业最高目标、企业精神等为主要内容,能够激发和凝聚企业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是企业的灵魂和精神支柱。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做好各项工作的法宝,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二者之间的关系如同两个相交的圆,既有互相渗透影响的相同部分,也有本质不同独特互补的不同之处。(二)正确区分企业文化与思想政治工作的异同点第一 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与企业文化的相同点。1 、工作目标相同。企业文化的直接目的是不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目的是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培育社会主义“四有”新人,最终达到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2 、工作对象相同。企业文化和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的对象都是人,企业文化强调以人为本,思想政治工作强调员工的主人翁地位,对象都是企业的全体员工。3 、工作方向一致。企业文化和思想政治工作都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无论是企业文化还是思想政治工作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方向。4 、工作内容相似。一是在经营行为方向,建立和坚持行为准则、企业道德,维护企业信誉,树立良好形象,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合同。二是在价值观方面,注重企业经济效益与企业社会责任感的统一,注重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三是在企业精神方面,强调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向心力,激励员工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保持旺盛的劳动热情。第二 企业文化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不同点1 . 内容不同。企业文化的基本内容是根据企业内外条件培养企业精神、确定企业目标、树立企业形象等,具有鲜明的企业个性特征。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内容是对党员干部和全体员工进行系统的路线政策、形势任务教育等方面的教育。2 、主导力量不同。企业文化的优劣及建设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主要领导人的素质。而思想政治工作是党对企业领导的重要途径和方法,体现着党的执政能力和党建水平。(三)正确把握企业文化与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辩证关系第一 企业文化建设的基础是思想政治工作。企业文化强调以人为本,全面提高人的素质,这与我们党长期坚持的思想政治工作的目标是一致的。企业文化作为一种企业管理新的理论,其本质是一种经济文化,即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提高员工素质,创造企业最佳效益,促进其发展。第二 思想政治工作是企业文化建设的根本保证。思想政治工作是进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教育,避免企业员工出现“精神危机”。企业文化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谋划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形成,并为员工所认同的一种先进群众意识,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企业个性。(四)以企业文化建设为载体,大力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1 、借助企业文化,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与经营生产的融合。企业的一切活动都是以发展为出发点。因此,通过企业文化建设,可以将思想政治工作的任务落实到企业的具体工作中去。2 、借助企业文化,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代感。企业精神、经营理念一旦形成并成为全体员工的物质意识,就会转化成员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形成推动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和无尽资源。(五)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保证企业文化建设健康发展企业文化建设离不开思想政治工作。因为员工对企业文化的认识,要靠思想政治工作去强化;企业精神、经营理念等要靠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去保证;企业文化的发展进步,要靠思想政治工作去推动促进。总之,只要我们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坚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更新观念,企业文化建设的水平,就会有一个新的提高。二、如何搞好民营企业的文化建设我国企业管理学方面的大家余世维认为,“企业文化是一种公有的价值观,是一种企业内部共同遵守的原则、共有的认识,是企业的全体成员共同遵守和信仰的价值体系、行为规范。”对于民营企业来说,企业文化既是企业合力之纽带,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源泉。我国的民营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弊端,将会制约民营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现代社会的发展日趋迅速,而市场竞争也将更加激烈,民营企业要想在这样的背景下求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正视自己的不足,努力地改进。(一)注重形式与内容的统一既要注重企业文化形式建设,更要完善企业文化的内涵,民营企业多注重企业文化的表现形式,而忽视对企业文化内涵的认识和理解。企业文化的形式是重要的,其内涵需要通过形式才能体现出来,但是其形式如果没有体现内涵就会显得很空洞,没有实际意义。企业文化“有形”的一面很容易做到,而“无形”的一面则较为困难,且需要企业的管理者对企业文化内涵真正的认识和理解,在这种基础上才能真正地发挥企业文化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改善企业厂房的面貌,改善企业的工作环境、举行各种娱乐活动加强领导和员工之间的沟通以及设计效果更佳的企业形象等来完善“有形”企业文化的建设。另一方面,则要求企业关注需要,关心员工,尊重员工,并根据员工的职业取向和企业的发展战略帮助他们设计个人的职业生涯规划,为他们构筑施展才华的舞台,给予他们足够的空间,实现其自我价值,从而增强其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感。(二)创新文化创新文化就是要让企业的每一位员工都要深刻理解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转”的理念和“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的游戏规则,从制定企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年度营销计划、人力资源规划到具体实施的每一个环节中都要有创新意识,制定和选择多套应变方案,因为新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创意经济,根据客户和市场的需求在产品。技术和服务上不断创新是现代企业的生存发展之道。(三)培养敬业乐群精神所谓敬业,就是对所从事的职业有执着的追求与热爱,让人生的价值在平凡的岗位上闪光;所谓乐群,就是与全体员工和睦相处,共同奋斗。敬业与乐群密不可分,只有人人敬业,才能激发创造热情,减少内耗,形成互相理解,互相尊重的创业环境。形成人人敬业的局面,企业才会打造出自己的精品。当然也有必要引入“刚柔相济”、“严爱相融”的管理理念。首先,建立刚性的管理制度。因为人性中的一些弱点决定了人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约束,一个企业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制度是难以办好的。其次,营造宽松融洽的环境。一个企业只有刚性理性的制度,缺乏人性化、人情味的东西,也是不行的,应当融入“爱”的管理理念,感人心者,莫先乎情。爱,就是对企业员工关心爱护,为员工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生产、生活环境的改善,员工发展空间的创造以及财富的合理分配等。企业通过爱与和谐的氛围,将员工凝聚起来,使员工产生认同感,就能够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创造出自己的品牌,增强企业的生机与活力。(四)提升民营企业家的综合素质塑造杰出的企业家精神,借鉴国外的成经验,结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民营企业塑企业家精神。民营企业家不仅是企业文化、企业精神的塑造者、推动者和模范实践者,也是企业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文化是旗手文化,企业家的素质和自觉程度对企业文化建设的成败起关键作用。在企业文化建设中,企业家要缔造出优秀的、高品位的文化,要发挥好示范表率作用,就需要具备企业家的优秀素质,包括正确的价值观、高尚的道德品质、创新精神、管理才能、决策水平、技术业务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尤其是要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深厚的文化底蕴。(五)向“学习型组织”转变,努力打造百年企业文化如果说,企业文化是核心竞争力,那么其中的关键是企业的学习能力,只有通过培育整个企业的学习能力,在学习中不断实现企业的变革,才能应对这样的挑战。就企业的发展趋势来讲,企业文化向学习型组织的转变将给民营企业带来利益和机会“企业不再是一个终身雇佣的组织,而是一个终身学习的组织,从管理者到普通员工都要有学习规划和目标。通过内培和外训,将员工教育提升到一个较高的层次”同时作为企业文化带头人的企业家更要对新的企业文化身体力行,躬身垂范,去影响和带动员工,使员工看到这种新型文化能给企业带来发展,给员工带来利益,把这种学习作为工作和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将持续学习文化根植于每个员工心中,努力打造百年企业文化。总之,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工作是一个长期过程,需要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增强对这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以促进这项工作,将会对民营企业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三、怎样发挥企业团队精神(一)团队精神概述所谓企业文化就是大家共同遵守的价值观念,也就是所有好的员工都心悦 诚服接受的行事准则——一种“我们公司就是这样的”自豪的想法。企业文化是指企业中长期形成的、具有企业个性的信念和行为方式。它的主要内容有企业哲学、价值观念、道德规范、企业精神和行为准则等几个方面。目前,在我国各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应特别重视企业文化的建设。在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关键之一就是要培育企业的团队精神。1.团队:所谓团队,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的,通过人们彼此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行为上有共同规范的一种介于组织与个人之间的组织形态。2.团队精神:作为组织灵魂的团队精神,一般是指经过精心培养而逐步形成的并为团队所有成员认同的思想境界、价值取向和主导意识。它反映了团队成员对本团队的特征、地位、形象和风气的理解和认同,也蕴含着对本团队的发展、命运和未来所抱有的理想与希望,折射出一个团队的整体素质和精神风格,成为凝聚团队成员的无形的共同信念和精神力量。具体来说,团队精神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在团队与其成员之间的关系方面,团队精神表现为团队成员对团队的强烈归属感与一体感。(2)在团队成员之间的关系上,团队精神表现为成员间的相互协作及共为一体。(3)在团队成员对团队事务的态度上,团队精神表现为团队成员对团队事务的尽心尽力。人们在一起工作,因为某种目标的被组织在一起,就形成了团队组织,社会中常见的团队组织有篮球队、足球队、医疗队、企业团队、交响乐队等,企业团队是各种社会团队中的一种。有的团队组织松散,效率不高;有的团队紧密团结,卓有效率,配合协调一致。有效率的团队组织具有如下作用:1.团队可以形成合力,产生团队组织大于个体简单相加的力量,可有效地达到目标。由于团队组织的合力可以产生大于个体简单相加几倍、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力量,可以使用较少的人力达到较高的绩效,因此企业中许多工作都采用团队组织来完成。例如企业要达到开拓市场、改善产品品质、优化客户服务,缩短产品开发流程等目标时,采用团队组织可以有效地达到目标。2.团队可以增强解决问题的能力,可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团队组织的成员各自优势不同,知识、能力也不同,可以形成取长补短、集思广益,互相启发的整体优势,产生能力得到强化的结果,企业的竞争优势因而也加强。团队成员在团队组织中也有机会提高能力,发挥潜力,成长成材,在完成挑战性的工作中使能力得到培养和加强。3.团队可改善员工与企业关系,可培养员工的合作与协作能力。团队可改善员工与企业关系,由原先“支薪型”员企关系变为“共同型”员企关系,员工不再以只干一份工,只出一份力,只拿一份薪水为唯一目的,员工的精神状态由“离散型”转变为“聚集型”,同时培养了员工的合作与协作能力。现代化的生产更强调合作与协作的能力,在团队组织中就可以培养成员的合作与协作能力。团队成员为共同的目标努力,为共同达到目标的理想所激励。缺乏合作与协作意愿的队员将不受团队的欢迎,大家不愿与他共事。(二)培育企业团队精神的原则从上述来总结,企业团队精神是一个企业的精神支柱,它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的前途。塑造和培养团队精神,可以有效防止军心涣散,克服产生离心力和出现一盘散沙的状况。理想的团队组织是有效率的,能不断产生创新的、具有良好合作与协作能力的组织。良好的协作不仅要求有制度上的协作,而且也要求有理念上的协作,即要求员工要用团队精神的理念指导自己的行为。塑造团队精神必须强调协作原则、优势互补原则、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原则和个人与集体相结合的原则。1. 塑造团队精神,要强调协作原则。2. 塑造团队精神,要坚持优势互补原则。3. 塑造团队精神,要强调团结一致向前看的原则。4. 塑造团队精神,要重视发挥团队个人能力与依靠组织力量相结合的原则。(三)问题的关键是企业如何发挥团队精神从整体上说,发挥企业的团队精神必须坚持 “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即 “一手抓硬管理,一手抓软管理,软硬兼施”。硬管理主要包括:确立企业目标,建立科学的激励体系,实行科学的管理制度等内容。软管理指:企业如何通过沟通、协调,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与工作氛围;如何选拔人、充分地尊重人、培养人、爱护人,坚持以人为本;如何引导员工参与管理,发挥其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如何塑造企业领导者的人格魅力等。具体分析,笔者认为企业团队精神的发挥需要通过以下几个方面系统而配套的措施,而且各方面应相互协调、相互作用,从而使企业形成一个强有力的整体。一个企业要吸引人,要使被吸引的人乐于热情而积极地工作,就要使这些人形成一个有效的群体,即形成团队精神。它的第一任务就是要确立一个目标,这个经营目标是对员工的一种利益吸引,也是对大家行为方向的一种界定。确立目标的关键是一定要明确而合理。明确合理的经营目标是把人们凝聚在一起的奋斗方向,在对目标认知与共识的基础上,才能鼓舞人们团结奋进的斗志。目标不能空洞,要导向明确、科学,要深入到每个员工的脑海中,使每个部门、每个人通过共同的目标,形成共同的整体。综上所述: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在做好企业思想政治工的作同时,要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特别是在民营企业中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尤为重要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培养员工的团队精神,努力把企业做大做强。【参考文献】[1]余世维.企业变革与文化[M].北京大学出版社,.[2]王成荣.企业文化大视野[M].人民出版社,.[3]李宗红,朱洙.企业文化:胜敌于无形[M].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4]屈燕妮.论中国民营企业文化的塑造[J].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5]胡新贵,王德平.民营企业发展中的困境及其救治[J].经济师,.[6]《企业文化与CI策划》 张德、吴剑平 2008. 5[7]《企业文化生存指南》 埃德加 H.沙因(美)2004。5
企业文化与企业效益的关系分析论文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同类型的企业涌入市场,企业之间竞争激烈。在这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企业文化成为了人们关注的重点。企业文化是为了提高企业凝聚力,帮助企业稳定发展所提出的管理战略。企业文化在企业诞生是就已经产生,但是作为一种经营战略被引进国内和真正使用仅仅二三十年时间,很多企业只做了表面工作,并未真正的将企业文化深入企业和员工内部,本文将从企业文化要素的角度分析企业文化对企业利益的影响。
关键词 :企业文化;企业利益;企业发展
在国际市场中各个国家对企业文化有不同的理解。在七十年代以后学者们开始对企业文化和企业利益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企业的最终目标是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合理明确的企业文化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内部交易、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形象、提高企业竞争力,从而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获取更高的利润。所以我们要从认识企业文化内涵入手,有效的行使企业的经营手段和管理策略。
一、简述企业文化与企业效益
1.企业文化的内涵
企业文化是帮助企业经营和持续发展所产生的经营策略。它深入企业内部,在成员之间共享并共同遵守的信念和道德。企业文化是一个文化象征,体现企业的价值观和核心精神等。各个国家的企业文化不尽相同,企业文化和本民族的精神是不可分开的,尤其是跨地区的企业,企业文化就越是鲜明。企业文化在企业建立开始就已经产生,伴随着企业的发展不断变化。企业文化是以人为本,一个凝聚力和团队力量强的企业一定是一个成功的企业。不同的国家有把不同的企业文化,同样,不同类型的企业也有着各自的企业文化。例如,我国的国有企业,一般情况下,外部环境的波动对其影响极小,属于温室型企业文化,企业缺乏冒险和激励。我国的大型企业就属于大型植物型,企业不断的适应环境,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效率都很高。不同企业的企业文化不同,所以正确的选择企业文化就成为了企业有效经营的关键。
2.企业文化构成要素及相互关系
企业文化的核心要素主要有价值观念、企业精神、企业道德、团队意识、企业制度和企业形象。企业的价值观念是企业经营,进步的价值标准,企业成员必须遵循企业的价值标准进行工作。企业的精神是企业文化的核心,它是以企业价值观为基础建立的,深化了企业的价值观。企业道德是企业行为准则的标准,企业的道德和信誉是密不可分的,可见企业道德的重要性。企业的团队意识能体现出企业的凝聚力,企业团队意识能够保证企业每个成员积极为企业服务,为企业共同的目标不断努力。企业的制度促进企业的团队意识。企业的制度根据企业所在的环境不断改变,具有强制性,合理的制度不会给成员带来太大的压力,反而能激励成员的进步。企业的形象是其他文化要素和企业经营成果的体现。要保持好的企业形象就要保证各个文化要素之间相互协调和辅助。
3.企业文化对企业效益的影响
企业的高效益就是指企业的利润最大化。企业要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主要从两方面出发,一方面是从企业内部着手,组织好企业和员工的交易。员工按照企业的安排为企业提供劳务和产品,企业根据员工的需求为员工提供物资奖励。两者之间达成契约,促使企业稳定运营。企业的内部效益来源主要依靠企业与员工之间的信任程度,员工的道德,团队协作能力。只有掌握好内部关系才能使团队创造出高质量的产品和服务。另一方面是企业与企业和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易,这是企业获得收入的主要来源。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交易以高质量的产品为基础,服务类行业以提高满意的服务为主。企业与顾客之间的人际关系能够间接的促进企业获得效益。企业的形象也能为企业招来更多的忠实客户。企业的形象主要以广告的形式进行传播,让更多的消费者了解企业的产品以及企业的文化。优秀的企业文化能过得到国家甚至外国企业的支持,使企业形象更加突出,来获取更多的客户。所以,不管是从哪个角度出发,都必须维持良好的企业文化。
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三大文化策略
1.企业的精神与价值观
精神和价值观是企业发展必不可少的灵魂。在当今社会,企业精神与价值标准决定着企业的成败。精神是一个企业在发展中奉行的标准,而他的价值观则是他在社会上立足的.根本。同一事物上,价值观决定着企业的发展方向。只有在一个共同的价值观下才能使员工朝着正确的价值方向发展,所以,企业的生死存亡恰恰是由员工们的价值取向所决定的。员工们必须在良好的指引下朝着未来出发。同时因价值观而发展的精神也是在企业发展中的保障,在企业领导人的带领下,员工们的精神层次在悄声无息的提高。这正是一个企业的风貌与风气。与其说价值观是精神的体现,倒不如说精神是价值观的基础。二者相辅相成,共同发展,才促使一个企业达到新高度,迈上一个新台阶。
2.企业的道德与诚信
孔子曰:“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大车无,小车无,其何以行之哉?”这句话形象的表达了人如果没有诚信将会寸步难行。不仅如此,企业发展中也是需要的。同仁堂可以称得上是我国的百年老字号。而他至今屹立不倒,不仅仅是靠他的手艺,还因为它奉行“诚实守信”的准则。在面临那些拔地而起的企业,他选择的是本本分分,脚踏实地。坚持着这么多年的诚信,来保障着自己企业的发展。诚实守信是老祖宗要我们传承下来的。因为它是做人的根本,也是带动企业发展乃至国家民族发展的根基。在这个高科技发达的时代,信用卡和网上支付开始逐步的取代了现钞付款,银行贷款也成为了企业筹资的主选,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赊销也逐渐普遍。而这些都是基于企业的信用和道德。银行在企业进行贷款时会对企业进行一系列的信用调查,信用度越高的企业越容易得到银行贷款。银行贷款影响企业的筹资能力,进而影响企业的资产和负债。近几年,大学生自主创业成为了主流,注册资金的来源更是与信用挂钩。诚实守信是企业的基石,更是企业发展的保障。
3.企业的团队意识
世上没有完美的个人,但有完美的团队。1+1>2的团队效益都是团队所追求的。一个高效的团队不代表每个成员都是精英。团队意识是一个企业凝聚力的核心。团队意识是一种主动意识,指每个成员都能积极认真完成工作,并互相协调和帮助。树立良好的团队意识要以明确团队目标为基础,增加成员之间的信任和默契度,采取奖励的方法提高团队积极性。在一个团队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分工,也会有上下级关系,合理的调整等级关系也是高效团队的关键。团队领导者要切记不要一味的指挥,而是要真正参与到企业建设中,同工作人员一起进步。团队意识不是集体主义,也没有必要扼杀个人的想法,而是鼓励成员发挥想象力,鼓励个人能力得到充分发挥。良好的团队意识是企业稳定的根基,能够使企业稳固在市场当中,更好的发挥战斗能力。
三、结语
有人说企业文化是企业的软实力,它的形成与运用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并且他的效绩并不能在资负表中显示出来,所以对其控制和调节有一定的困难。企业文化建设还包括一些无资产企业的无形资产的品牌和商标的建设。企业文化的核心还是企业价值观的确立。优秀的企业文化促进企业利益的增加,而我国大多企业所面临的问题还是企业文化建设只停留在表面,要真正的把企业文化当作一种经营战略还需深入了解企业文化内涵,明确本企业的精神和价值观,提高团队意识。因此,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是每一个企业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1] 李忠义.企业文化的经济学分析[J].生产力研究,2014,(8):21-23.
[2] 王红升.民营企业执行文化建设及其经济效益研究[D].浙江大学,2010.
营改增下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研究论文
摘要 :近年来,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步伐进一步加快,为经济增长带来了新的动力,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就业压力。“营改增”环境下,现代服务业税收环境较以往产生了较大的变化。基于此,本文对“营改增”背景下现代服务业的税收筹划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以供参考。
关键词 :“营改增”;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
1合理税务筹划对现代服务业的作用
目前来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其中现代服务业占据了重要的地位。在发展现代服务业期间,做好税务筹划至关重要。一方面,合理的税务筹划能够有效提升现代服务业整体盈利水准。“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能够让服务业企业减轻税务成本,有利于企业将资源转移至创新上,从而对企业成长产生正向激励作用,间接提升企业利润率。另一方面,合理的税务筹划可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现代服务业投资。在税收制度不断调整的情况下,做好税收筹划能够让服务企业占据先机,保持相对稳定的运营状态,有利于引入社会资本,从而为企业乃至整个行业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
2“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的影响分析
“营改增”是我国现代服务业自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一次税务调整变化,“营改增”对现代服务业的影响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增值税税率提升至6%。现代服务业包括认知服务业、咨询服务业、鉴证服务业等行业,税赋税率由以往的5%营业税转变为现在的.6%增值税。(2)企业可通过进项税额抵扣降低税负。通过进项税额抵扣,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税负。当然,不同行业所获得的效果存在着一定差异。以咨询服务业为例,其主要流动性成本为人力资本,所涉及的项目大多数并不是经常出现税收的项目,进项税额抵扣额度相对有限;饮食行业则有所不同,可通过采购支出抵扣销项税额,其税负压力将得到很大程度缓解。(3)税负转嫁。在新税收环境下,一些企业可与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价格博弈,以劳务或产品的方式将企业税负转嫁。
3“营改增”背景下现代服务业税收筹划相关建议
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若服务企业能够获取的进项税额相对较少,意味着企业能够从销量税额当中抵扣的税额也会有所降低。当税率由之前的5%(营业税)提升至6%(增值税)以后,在税基不变的情况下,服务企业所要上缴的税额自然有所上升。在上述情况下,服务企业若要真正意义上从“营改增”当中获益,则需要适当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首先,服务企业可以借助存量资产折旧来促进资产更新。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存量资产无法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只有增量资产才能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服务企业可加快内部固定资产折旧,并适当购入新资产,以获得更大的抵扣额。其次,服务企业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在“营改增”环境下,增值税发票十分重要,是企业进行税额抵扣的重要凭证。在企业税务管理过程中应该给予增值税发票管理高度重视。最后,服务企业要合理筛选供应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服务企业尽可能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采购固定资产或原材料,从而获得增值税发票,扩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以此来降低税负。
合理应用税收政策条件
现代服务企业在税务筹划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税收政策条件,进一步提升税收筹划成效。一方面,服务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行业政策调整方向,尽可能降低课税税率,以此来获得更大的税务筹划空间,或通过降低税基的方式来降低税负。另一方面,服务企业要与税收管理部门进行密切沟通,保持良好的交流关系,从税收管理部门视角来审视税务筹划工作,确保税收筹划与宏观方向一致,降低税收风险,为企业赢得更大的利润空间。
提升财会人员专业素养
在“营改增”背景下,现代服务业税收环境较以往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对财会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服务企业要督促财会人员了解新知识,快速掌握“营改增”改革内容,不断提升财务技能水平,以适应新环境要求。当然,税收筹划是一项全局性的工作,除了财务部门外,还需要其他部门共同配合,才能将相关工作落到实处,让税收筹划真正意义上发挥作用。首先,企业可聘请外部专家对财会人员进行培训,系统性地讲解“营改增”相关知识以一系列影响、变化,让财会人员能够快速适应新形势变化。其次,企业应该制定一系列激励措施,并与其他先进企业进行交流,鼓励财会人员进一步深造,不断提升其专业技能。最后,企业可将税务筹划与绩效考核机制适当联系起来。对于一些在税务筹划当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员工,给予其物质奖励及精神奖励;若相关人员由于税收筹划不到位而影响到企业运营效益,则扣除部分绩效作为惩罚。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督促财会人员增强自身业务能力,激发其主观能动性与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其岗位胜任力,促进税收筹划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4结语
从长远发展角度来看,“营改增”的全面实施为现代服务创造了更大的发展空间,对整个市场稳定运行具有积极的作用。对于现代服务企业而言,适应新的税收环境还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中,企业要重视税收筹划工作,通过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合理应用税收政策条件、提升财会人员专业素养等举措,增强自身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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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拓宽经营思路,培训储备人才,打造品牌,提升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营条件下,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其实质就是企业综合实力的竞争。如何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使企业在激烈残酷的竞争中求得生存与发展,笔者结合所在地区和岗位工作的实际谈几点看法。 一、服务质量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之本 物业管理的核心是服务,服务对象包括区域内的业主、房屋、设施设备和环境等。在某种意义上,物业管理也是在引领、指导和推介一种健康的生活方式,启迪人们科学、健康地生活和高效地工作。因此,服务是物业管理企业的生存之本。在服务业高速发展的今天,服务理念往往是区分一个企业优劣的生命线。这就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学会换位思考,真正站在业主的立场上设身处地为业主着想,把握他们的需求。在住宅小区内,物业管理企业可围绕业主的饮食、健康、休闲、出行等需要,营造亲情服务;在商贸区域,可围绕优化环境、亲商安商、安全防卫、代办手续等延伸项目助销服务;在工业园区,可围绕企业的运作需要,从管理协助和应急处理等方面推出配套服务。 近年来,笔者所在公司在加速市场外拓步伐的同时,始终注意把卓越的服务意识和服务理念带到新的项目中。在与不同的开发商合作的过程中,特别注意处理好“三角”关系,即业主、开发商、物业管理三者之间的关系。注重与开发商在居住理念上的融合,以寻求房屋开发与物业管理服务之间的最佳结合点,把公司的服务理念很好地复制和注入到各地的项目中,形成“连锁”优势。 二、拓宽经营思路,提高企业实践水平 据统计,乌兰浩特市共有物业管理企业 23 家,总物业管理面积有300 万平方米。拥有二级资质的企业只有一家,三级资质企业也为数不多,其他物业管理企业的平均管理面积只有几万平方米。 乌兰浩特市规定, 2 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而在招投标中,低资质的企业根本就没有优势。新项目市场基本落在了为数不多的几家本土大企业的手里。 那么,这些小企业的市场在哪里,除了新项目外,物业管理的市场还很大,包括没有实行物业管理的旧小区、机关后勤、国有企业辅业改制、工业厂房、仓库等等。目前乌兰浩特市的物业管理企业大多数都是开发商的下属企业,或是开发商控股公司,这些企业大都习惯于盯着自己的公司,不习惯对外拓展,可是形势变了,所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必须逐步学会自己到市场上找项目。 首先,本土物业管理企业要有清醒的认识,要进行理性、科学和长远的战略思考,要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品质,打造良好品牌,塑造企业形象。要强化竞争意识,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步走向成熟,去创新,去拓展,要使企业上台阶,上档次,把企业做大做强;其次,要进行市场调研,对市场进行分析;第三,要分析自己企业的特点,给企业定位;第四,要为自己选择几种类型的物业管理拓展方向,学习研究其管理特点,做好竞争准备。 三、打造品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个好的品牌,其价值可以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商业竞争中,确保自己进入入选范围;二是降低企业自身及客户对价格的敏感性;三是企业只需进行较少的投入,就可以使客户产生重复购买的行为;四是在市场中产生杠杆效应,维持产品的稳定发展;五是主导参与市场范围抉择;六是帮助和留住最好的员工。 而品牌管理不只意味着广告宣传,而是由数百万计的接触点形成的,所有这一切应该和谐地联系在一起,从而构成品牌。事实上,品牌的真谛在于员工是否切实满足了顾客的期望。换言之,如果员工不知道或没有实践企业 向顾客宣传的承诺,那么再多的广告花费也只是浪费。一个企业从优秀到卓越,要花很大精力去培育品牌。而品牌整合的过程,也是在企业内部建立起对企业核心价值观及愿景的共识的过程,新的品牌战略将提高广大员工的使命感和凝聚力,有力地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从而提高企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物业管理企业亦是如此。 笔者所在的公司从 1998 年从事物业管理服务行业以来,率先提出让业主“安心、省心、放心、开心、同心”的“五心”服务核心理念,持续满足了业主不断变化和增长的服务需求,得到业主的认可,形成了独具特色的服务品牌。 物业管理企业的竞争,也是企业文化的竞争。良好的企业文化能转化为企业的核心价值观。对内统一员工的行为规范,增强员工的团队协作意识和归属感,保持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新鲜血液,对外树立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强员工的荣誉感,提升企业知名度,从而增强企业竞争力。同时,良好的企业文化能带动项目的社区文化和社区品牌建设,为业主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人居环境。 四、培训储备人才,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得人者昌,失人者亡”。人才问题是关系到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强弱兴衰的重大问题。治国安邦靠人才,成就事业靠人才,而今企业的竞争实际上也是人才的竞争,任何企业如果拥有一大批各个方面的人才,在激烈的竞争中往往攻无不克,战无不胜。实际上,市场竞争的成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才质量的高低。人才是物业管理企业最活跃、最有活力的因素,人力资源是第一资源。企业要想做到可持续发展,除了外部的环境、内部的体制以外,人才因素是至关重要的。 在人才竞争方面,物业管理企业必须树立起自己独特的企业人才观,使人才既进得来也留得住,还要不断有进步。应坚持以德聘人、以德育人、以德治企,致力于构筑企业的人才高地。同时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始终把员工培训放在企业发展的战略高度来对待。在激励机制方面,民营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以荣誉激励、升职激励和提供学习深造机会等方式,使企业发展与员工的个人利益休戚相关、唇齿相依,增进员工的归属感,从而极大地促进企业的快速稳步发展。在员工培训方面,要重点抓好物业管理法规知识、岗位技能、消防知识、服务意识、礼仪礼节、职业道德、电脑操作以及文化科技知识等方面的培训。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就是酒店通过让广大顾客对其服务质量满意来实现酒店的长远成功。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供大家参考。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摘要
[摘要] 在服务经济时代,酒店服务成为酒店之间竞争的焦点,提供顾客满意的优质服务便成为酒店成功的关键。针对国内酒店业服务质量管理的不足,在对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认识上,提出了加强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的途径和 方法 。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内容
[关键词] 酒店服务 质量管理 理论
一、我国酒店业服务质量现状
我国加入WTO后,旅游市场开始全方位对外开放、旅游消费趋于成熟,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不少企业力图通过增加服务项目和提高服务质量来改善酒店经营绩效。随着《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的出台,以及旅游局相应的星级酒店评定标准,许多酒店都制定了规范的服务操作程序,有不少高星级酒店还通过了ISO9000质量管理认证,在服务质量上有了长足的进步。但与国外酒店业相比,国内酒店服务质量在服务态度、工作效率、服务技巧等方面在竞争优势上落下了一段距离。例如,服务人员缺乏热情,不积极主动,表现为“机械”式的微笑和“无感情”化的言谈;客房服务不及时,餐厅就餐等待时间长;员工无法识别个别客人的特别需要(如客人对所提供香水过敏)造成服务缺陷。而我国历来就有轻视服务工作的传统思想,很少有人把“服务”当作自己的“事业”,甚至有些管理人员都不能以正确态度看待员工,这也导致我国酒店服务总是不尽如人意。
二、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及其相关重要理论
1.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原则
最早提出全面质量管理概念的是美国通用电气公司质量经理菲根堡姆,他给全面质量管理所下的定义:为了能够在最经济的水平上,并考虑到充分满足顾客要求的条件下进行市场研究、设计、制造和售后服务,把企业内各部门的研制质量,维持质量和提高质量的活动构成为一套有效的体系。至20世纪90年代末,全面质量管理(TQM)成为许多“世界级”企业获得核心竞争力的管理战略,质量的概念也从狭义的符合规范发展到以“顾客满意”为目标,它更集中反映了现代经济生活中人们所追求的价值观,通过以下三个原则可以体会到全面质量管理的精髓:
(1)以顾客为导向。任何组织都要依存于他们的顾客,管理必须始于识别顾客的需求,满足并超越他们的需求,才能获得继续发展下去的动力和源泉。与过去相比,顾客们有更明确的质量期望值,正确理解顾客需要和识别潜在的顾客需要成为搞好质量管理的关键。
(2)全员参与。一个酒店的运作相当于一部机器的运转,任何一个零件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影响到产品整体的质量输出。组织内全体员工,从总经理层到员工层,都必须参与到质量管理的活动中来,其中,最为重要的是企业的决策层必须对质量管理给予足够的重视。
(3)持续改进。这是全面质量管理的核心思想和目标。顾客需求的迅速变化,酒店必须要持续改进才能持续获得顾客的支持,才能获得不断的利润进而持续发展。全面质量管理不只是一种管理方法,更是一种主动寻求不断和系统融合的改进理念。
2.顾客价值和顾客感知价值
全面质量管理的最终目标是通过顾客满意使该组织全体成员和社会受益,以达到长远成功。对顾客价值的研究是从最初的以产品为中心,单纯注重产品质量,到以顾客为导向争取顾客满意和忠诚的新发展。
伍德洛夫从顾客的角度对顾客价值定义如下:顾客价值是顾客对产品属性、属性效能以及使用结果的感知偏好和评价。载瑟摩尔认为,在企业为顾客设计、创造、提供价值时应该从顾客导向出发,把顾客对价值的感知作为决定因素。他通过调查 总结 出四种感知价值的涵义,全面概括为:顾客感知价值就是顾客所能感知到的利益与其在获取产品或服务时所付出的成本进行权衡后对产品或服务效用的总体评价。
很多酒店经理已经认识到,酒店从固定顾客获得的收入和利润远远高于首次和一次性光顾的顾客,且获取一个新顾客的成本是保留一个老顾客成本的5倍。而顾客购买你的服务并再次光临的真正原因,不是因为你提供了优质服务,而是因为顾客感知到了这种优质服务。一旦他感知到了,才会真正认可他的付出是物有所值,从而认可酒店,才能走向每个酒店所期待的忠诚之路。反之,若顾客感知不到这种优质服务,或甚至感知到的是一种劣质服务,酒店的代价可想而知,酒店声誉受损,失去一大笔未来的生意,给竞争对手送去了一批原本可以属于自己的顾客。
3.员工价值和员工不满意代价
酒店的服务过程和消费过程基本是同时发生的,酒店的员工作为服务的生产者和传递者,在决定服务质量高低上起着决定性作用。从优质服务的角度,员工在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决定了酒店业员工的价值。酒店的组织资源本身不能为顾客创造价值,能否利用这些资源给顾客创造价值的决定因素是员工的工作绩效。
越来越多的企业已把企业员工纳入到“内部顾客”之列,要取得顾客忠诚,员工也必须忠诚于企业。研究者已经多次证明,服务人员的工作满意度与顾客的满意度成正比关系。酒店业中顾客与员工有着大量的直接接触,顾客对服务质量的感知往往首先来源于对这种接触的感知,员工不满意,第一个代价就是损失生意,不满意的员工无法提供达到顾客期望值的服务,甚至于顾客发生服务方面的纠纷,从而导致顾客不再光顾。第二个代价便是员工的 离职 成本。员工不满意的最终表现便是离职,其个人的解雇费、招募费、培训费等直接成本,对每个企业都会是不小的损失。而离职带来的附加成本或间接成本,也不容忽视,如新员工的工作效率通常很低,使浪费增加,还会增加工作中的事故等。
三、新型全面质量管理之路
1.满足顾客需求,提高顾客感知价值
面对顾客不断成熟的消费观念和需求,只有及时了解顾客的需求变化,才能在目标中有的放矢,针对顾客的需求,开发出符合市场和顾客满意的服务项目。比如在客房中增加网络设备,以提高顾客对信息需求的方便性。酒店业中顾客的消费习惯和消费心理千变万化、各有不同,要求有更多个性化的服务,在满足顾客多层次的需求的基础上,提高顾客感知价值,提高顾客满意度。针对酒店服务,在伍德洛夫的顾客层次模型基础上可建立顾客价值的层次模型。顾客在入住酒店之前对自己即将享受的服务都会有一定的期望,在接收服务之中或之后,顾客往往把自己感知到的服务与期望的服务作比较,只有当感知的服务达到或超过期望的服务时,顾客才会满意。
2.加强员工质量 教育 ,培养员工忠诚
要想提高员工的价值,就必须在提高员工个人能力的基础上让员工的个人资源被充分利用。对员工的质量教育,主要包括意识教育和技能教育。通过意识教育,让员工了解熟悉酒店的质量管理政策和具体做法,使他们掌握酒店服务的深层知识,以更好地提供个性化、多样化服务,使顾客对服务质量形成正确的期望,甚至可以帮助顾客购买和消费服务,指导顾客配合服务工作,同时提高顾客价值和酒店价值。技能的加强,可以使员工准确熟练地提供和传递服务,随着酒店越来越多地采用高科技的发展成果,很多酒店服务也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此外,技能教育可以提高员工自身能力和价值,让员工对工作本身有一种满意感而对企业忠诚。
3.采用目标管理,实行团队合作
目标管理的实质是强调组织成员亲自参与目标计划,实现自我控制,围绕目标展开工作。目标管理还能促使下放过程管理的权力,使员工在独立解决顾客的问题时不会有所顾忌,从而在保持整体有效控制的前提下,把酒店服务搞得更加人性化和个性化。由于酒店组织都划分了部门界限,严格规定了标准的操作程序,餐厅和厨房之间、会议销售部和客房部之间、客房部和工程部之间等都存在一种潜在的权责的竞争,传统的等级管理制度限制了酒店组织的决策能力,利用团队合作,如部门工作队、跨职能工作队、特派工作队等,打破了传统等级制度对决策能力的限制,能根据顾客不断变化的需要和期望快速反应,制定出有效的绩效目标,并达成目标。
4.控制关键时刻,持续改进
“关键时刻”是由斯堪的纳维亚航空公司总裁简・卡尔莱首次提出,而后卡尔・奥尔布雷克特和罗恩・泽门克将其定义为“顾客与组织的任何方面进行接触并对其服务质量产生一定印象的任何时刻”。如果“关键时刻”顾客的需求没有得到满足,酒店的服务得分就会大打折扣,即便别的方面都很好。为避免关键失误,林恩・舒期塔克提出使用“服务蓝图”的管理来解决。“服务蓝图”通过描绘出服务流程中的关键时刻,如客人登记入住、客人点餐、询问信息等步骤,现实动态的展现过程的瞬间状况,使管理人员直观地了解顾客的总体需求,以及酒店应该在时间和地点方面做出哪些安排来满足这些需求。对关键时刻的控制,可以促使酒店体系不断改进,日臻完善。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文献
[1]贾依・坎达姆普利.服务管理――酒店管理新模式[M].旅游教育出版社.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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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摘要
摘 要:我国的高级酒店行业在近几年来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交流的频繁进行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质量是未来酒店行业竞争的主导趋势。酒店根据每个顾客的特别需求,以变革的服务理念重新审视酒店服务,以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为出发点,深入细致地观察、恰到好处地把握顾客需求,尽量发挥酒店和服务人员的个性特点,以提高其服务水平和盈利能力。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内容
关键词: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提升;质量管理;对策
一.如何提升我国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质量管理对策
(一)完善信息服务化,加强客户沟通
(1)优化组织效率,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员工的组织效率,重要的岗位聘请高素质人才,个性化服务是一个全新的服务理念,让员工利用自己的方法来增强企业的 文化 ,提高服务质量,使其内部管理更加灵活。
(2)利用网络,进行个性化服务
电脑系统已经在酒店中广泛运用,要完善服务信息网络,为提供有针对性的个性化服务,这是进一步提高个性化服务质量的基础。
(3)顾客信息的掌握量
酒店的增加与顾客的接触,员工迅速的做出反应。与顾客接触越多,获得信息量越大,维持好良好的宾客关系,所有环节在任何时间都有人负责,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问题。顾客信息应该进行系统的统计,根据数据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在各个环节都能提供及时的满足。
(4)推广员工参与管理,培养对酒店的忠诚度
采取各种 措施 让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提高,积极主动的加入到参与酒店的经营中来。管理层充分的挖掘员工内在的潜力,明确员工的权责划分,行使自我的参与管理权,让员工对酒店的业务更多地参与进来,让员工看到工作带来的成就感和激情,从而推广员工参与管理的策略。
1.树立正确的酒店理念,纠正服务人员偏差
个性化的酒店服务理念对酒店发展有重要的竞争力。个性化的服务应该以“顾客需要”为中心,要求服务人员从根本上消除对个性化服务的偏差。酒店管理的应该考虑服务质量的若干方案,纠正对个性化服务的 认识偏差,使个性化的服务理念深入每个员工的身心,让每个员工都从自身做起,产生强烈的责任感,满意的顾客才能给酒店带来营业经济收入,同时个性化的服务给酒店带来良好的口碑。
2.采取合理有效措施,提升员工综合能力
为了提高员工的综合素质,从以下几点措施可以做到:首先,酒店在招聘人员时应该按照实际需要和需求岗位进行招聘,选拔高素质人才。其次,酒店应该按照“一切从实际出发原则”,每个员工给予同样平等竞争机会,采取合理用人机制。最后,不同的员工在不同的岗位行使其职能,定期的进行系统化的培训(例如:服务培训,英语培训和管理能力培训),以便员工更好的掌握本岗位的工作技能。只有做到这三点才能从整体的角度提升员工的综合素质,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满足顾客对酒店的消费需求和期望值,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提高酒店个性化服务质量管理,为酒店提供优质的个性化服务。
3.酒店管理层和员工素质不断强化
管理层的中心思想是提高酒店的服务质量。对于管理者来说,要员工树立服务意识和观念更需要做出表率。只有酒店员工在行动上认识到服务的重要性,才能正确的树立服务意识。所以,管理者必须才有有效的措施加强酒店员工的服务意识,平时多给员工加强学习和培训的机会,让每个员工思想都能深入到服务意识中去。这有这样才能提升酒店的整体服务的水平,保证顾客的满意度,真正的做到提高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
二.提升我国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的重要意义
1.增强企业竞争力,培养竞争优势。
我国国际化进程逐渐加快,高级酒店业的发展规模,投资,市场加大。地区产业的酒店竞争日趋激烈,跨国酒店的加入,从而导致了顾客流的竞争。
经济效益十分必要
2.树立酒店品牌,培养忠实顾客。
高品质的个性化酒店服务相比 广告 产品的包装形象更具有影响力。酒店采用多种形式的服务质量,才能保证顾客真正的信任你,突出服务的个性化和完美的结合,树立酒店品牌形象,具有竞争力。
3.提高酒店的经济效益,稳定支流
旅游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稳定企业内部采取节制,才能充分的挖掘出顾客的深层消费潜力,避免同行业竞争,顾客的流失,挖掘多的销售机会,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对我国星级酒店的提高得到帮助。
4.搞好高级酒店个性化服务,积累服务 经验
灵活运用个性化的服务,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全面的满足顾客的需求,根据顾客的需求而改变服务,而不是一味的规范。随着酒店业的发展,工作范围的不断扩大,个性化的服务势必在发展的浪潮中立于不败之地。高级酒店为顾客提供个性化的超值服务,能够给他们留下深刻的印象,真正的实现服务的价值,全面满足不同类型顾客的个性化需求。一切从顾客的角度出发,考虑到顾客去酒店的目的,实现顾客的需求(自尊需求,安全归属感,友情归属感,气氛归属感),在实际工作积累经验,提高酒店个性化服务。
三.总结
综上所述:新时期下,酒店个性化服务的创新决定了企业的发展企业。提升了企业发展进程。酒店业的个性化服务的发展,是未来酒店业经营的重心点。因此,必须培养顾客的忠诚度,树立酒店的独有品牌,顺应酒店行业发展的潮流,为企业竞争赢得优势,稳步的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酒店采取人性化的用人理念,推广以个性化服务为基础的酒店管理,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使个性化服务真正的做到深度,系统和制度化,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个性化服务质量管理,真正的做到促进酒店综合能力的竞争。
酒店服务质量管理研究论文文献
[1]张春琴,郭燕芝.大规模定制时代酒店产品特色构建探讨[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8(08):10-11
摘要: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旅游热有增无减。在旅游过程中,酒店服务质量毫无疑问的成为游客关注的焦点。提升酒店服务质量对于酒店来说意义重大。本文首先阐述了提升旅游酒店服务质量的意义,然后对酒店存在的问题予以剖析,最后提出了相应对策,期待能够对提升旅游酒店的服务质量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旅游酒店 ;服务质量 ;问题 ;对策
一.提升旅游酒店服务质量的重要意义
(一)激发员工主动性,提供酒店发展的力量源泉
员工是旅游酒店向前迈进的关键因素。提升酒店服务质量,本质上是在追求人人平等、人人奉献、人人受尊重的工作氛围。在这种氛围中,酒店领导会对员工的劳动给予高度的认可,并可能给予一定奖励,从此产生一种激励机制,使员工拥有归属感和成就感,激发其责任心和进取心,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为酒店发展提供无穷的力量源泉。
(二)约束员工行为,弥足酒店 规章制度 的不足
提升服务质量本质上是员工行为规范的内在要求,这种无形力量能够制约员工的行为,弥补硬性规章制度的不足。提升服务质量能够使职工在心底形成为一种理念,产生一种响应机制。员工只有实现自律,才会形成稳定的群体意识,心存良好的职业操守,使酒店上下形成和谐默契的工作氛围。
(三)加强对外宣传,树立和巩固酒店的对外形象
酒店形象决定了酒店在游客心中的第一印象。酒店服务质量更是影响酒店对外形象的关键因素。提升服务质量,才能让游客真切地感受到酒店的魅力和丰厚的人文气息,从而提升酒店的形象,实现酒店预期效益和长远发展。
二.旅游酒店服务质量存在的问题
(一)部门之间缺乏协作精神,未能形成整体服务意识
旅游酒店的优质服务无法靠单个部门来实现,而是需要酒店各个部门的互相协作来实现。目前,我国酒店的部门协作精神较为欠缺,部门负责人往往看重本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服务业绩,严重忽略了与其他部门在工作上的有效协调和衔接,最终使酒店整体服务出现环节断裂的现象,导致游客奔向其他酒店,各部门之间及员工之间则相互指责,使游客对酒店的形象大打折扣,影响酒店效益。
(二)员工个人素质较低,导致服务不规范
首先,员工服务不规范。有的服务员经常未经敲门就进入游客房间,并擅自移动游客物品,客房必备品空缺时不能及时补齐,甚至出现游客物品丢失现象,这些现象在旅游酒店中较为常见,降低了游客对酒店的信任度。
其次,员工服务态度差。在就餐时,员工经常表现出不耐烦的举动,对游客态度很生硬,动作缓慢,这些行为在星级酒店中更加明显,严重影响酒店现象。
(三)员工待遇保障系数不高,阻碍服务水平的提升
目前,我国旅游酒店提升服务质量所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这是一项很繁重的管理任务。然而,旅游酒店员工的工资待遇很是有限,往往达不到所在城市的最低工资水平,这种现象严重制约了他们工作热情的释放,致使他们无法从容的面对工作,服务质量也就无从谈起。
(四)服务质量管理效率低下,影响酒店服务品质
首先,服务质量管理意识弱化。不少酒店的管理人员口头上承认服务质量的重要性,却不能在实际行动中表达出对服务质量的重视,这种只“言”不“行”的做法非常不利于酒店的发展。
其次,服务质量管理手段乏力。正因为管理者轻视服务质量的重要性,他们对组织机构设置、员工配置、管理方法及措施上未能做出应有的努力,无法对酒店服务质量实现全面科学的管理。
三.提升酒店服务质量的对策
(一)强化管理者服务质量意识,充分保障员工应有的待遇
服务质量是酒店工作的核心。需要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和付出。因此,酒店管理者更应当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并时刻以身作则,带动其他员工向自己看齐,形成一个良好的工作氛围,把质量当成酒店发展的命脉,使酒店全体工作人员的思想与行动保持一致,实现酒店的服务质量管理目标。
此外,酒店应当对员工的薪资待遇予以充分保障,按时发放工资,对需要照顾的员工给予应有的照顾和帮扶,体现出酒店对内部员工的人文关怀,敦促他们更好的工作。
(二)加强酒店员工队伍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素质
目前,酒店员工过硬的素质往往要通过培训工作来实现。酒店管理组织应当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工作。我国旅游区酒店应当投入足够的培训费用,加大培训力度,努力提升部门负责人及员工的业务素质,以利于酒店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还应当注重酒店员工职业道德的塑造和提升,获取游客的高度信任,以便更好地进行服务工作,博得游客的真正满意。
(三)制订服务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使服务系统化规范化
首先,酒店应当明确自身的各个服务项目,并针对这些项目制定相应的质量标准和工作程序,督促员工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提供服务,使服务实现系统化规范化。
其次,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各岗位个环节的服务过程予以记录,并认真进行分析研究,找出不足,拿出合理化措施,并形成书面资料,使酒店服务更加人性化科学化。
再次,酒店应当建立服务质量反馈系统,接受游客的意见或建议,及时改进服务措施。
总之,随着旅游业的兴起和繁荣,旅游区酒店服务质量提升成为酒店健康长远发展的关键途径。因此,酒店应当高度重视服务质量管理,将服务质量落到实处,促进酒店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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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一下六个方面:一、 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在法律依据方面的主要区别劳动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范和调整,而且建立劳动关系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务关系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建立和存在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是否签订书面劳务合同,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二、劳动关系主体与劳务关系主体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一方应是符合法定条件的用人单位,另一方只能是自然人,而且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且具有与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相适应的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如可以是两个用人单位,也可以是两个自然人。法律法规对劳务关系主体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三、当事人之间在隶属关系方面的区别处于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与当事人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是劳动关系的主要特征。隶属关系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中的一员,即当事人成为该用人单位的职工或员工(以下统称职工)。因为用人单位的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不争的事实。而劳务关系中,不存在一方当事人是另一方当事人的职工这种隶属关系。如某一居民使用一名按小时计酬的家政服务员,家政服务员不可能是该户居民家的职工,与该居民也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四、 当事人之间在承担义务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且用人单位承担其职工的社会保险义务是法律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不存在必须承担另一方当事人社会保险的义务。如居民不必为其雇用的家政服务员承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五、用人单位对当事人在管理方面的区别用人单位具有对劳动者违章违纪进行处理的管理权。如对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进行处理,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当事人的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记过、记过失单、降职等处分;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处理虽然也有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但不含当事人一方取消当事人另一方本单位职工“身份”这一形式,即不包括对其解除劳动合同或给予其他纪律处分形式。六、在支付报酬方面的区别。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具有行使工资、奖金等方面的分配权利。分配关系通常包括表现为劳动报酬范畴的工资和奖金,以及由此派生的社会保险关系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的工资应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必须遵守当地有关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支付的报酬完全由双方协商确定,当事人得到的是根据权利义务平等、公平等原则事先约定的报酬。
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调整。劳务关系是个人与雇主之间的关系,受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调整。一旦发生劳动纠纷,要先到劳动部门进行仲裁,仲裁前置,之后才能进行诉讼。如果发生工伤,则要到劳动部门进行工伤申报,并且做的是劳动能力鉴定;劳务纠纷,可以直接到法院进行诉讼。一旦受伤,直接可以诉讼,但是要根据责任划分进行赔偿,同时进行的是伤残鉴定。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用人的需求量逐渐增加,用工的方式也呈多样性发展趋势,如何有效地鉴别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对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鉴于此,本文将着手于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和认定,并结合现实生活中存在的特殊的劳动(劳务)关系,逐步进行展开,希望能够对司法实务提供借鉴和帮助。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二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一、在适用法律依据上劳动关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进行规范和调整,法律的适用也更多的体现出国家的强制性和对劳动者的保护。同时劳动关系的建立需要以当事人双方的劳动合同为依据,为了更好的对用人单位进行规范必要时还可以由工会代表职工和用人单位签订集体合同,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等方面作出约定。如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十一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的条件上并没有劳务关系要求的那么严格,而是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决定是否需要书面的凭证进行确定,对于工资报酬、劳动休息等方面也更多的体现出双方的自主性。二、在主体方面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必须是具有用人资格的法人或者组织,而另一方必须是年龄适格,具有相应劳动能力的自然人;如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务关系的主体在立法上则表现的更加宽泛,当事人双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和个人,体现出国家对灵活就业,鼓励就业的一种政策考量。三、在当事人双方的隶属关系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劳动者加入用人单位,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用人单位依据相关单位章程对职工的工作活动进行有效监管。而在劳务关系之中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不存在隶属的情况,双方当事人之间体现出很大的自主性,提供劳务者也不是用人者的职工。四、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或规章的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单位职工在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受到损害时可以进行工伤认定,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不负有为提供劳务者办理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对于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则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提供劳务者因工作对第三人构成侵害的,则由接受劳务一方对外承担责任;对于提供劳务者因提供劳务导致自身受到损害的,则根据双方当事人间的过错来负担相应的责任。五、在人事管理方面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而在劳务关系中,用人者虽然也可以对提供劳务者做出解除劳务关系甚至罚款等行为,但是并不存在解除提供劳务者某种“身份”关系的做法。六、在工资待遇方面劳动关系中,用人者要严格按照劳动法律规定在劳动报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等方面对劳动者进行保障,以及承担相应的工伤、医疗、失业、养老等方面的社会保险责任。同时,在劳动报酬方面要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和执行最低工资的原则,对于劳动派遣方面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在劳务关系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力义务都是双方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愿协商的结果,体现出很大的自治性。尽管我们在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上作出了详尽的区分,但是现实生活中用工关系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依旧使我们在认定二者的关系上容易产生混淆,最常见的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在校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关系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者是在用人单位进行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由于此时学生依旧是全日制的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范畴,不享有劳动者的薪资福利待遇 也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 条也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因而在相应的条件下可以把在校生的勤工俭学看做是一种劳务关系。二、多重劳动关系这类劳动(劳务)关系多以一些待岗和内退的企事业职工,在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又自行到其他单位工作并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存在。对于这类劳动(劳务)关系,争议主要集中在后成立的用工关系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上。支持成立劳务关系者认为劳动关系在同一时间内具有唯一性,其依据主要是基于法院的民事指导案例和《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动部发 [1996]354 号)第十七条规定,以及《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的决定》( 国发[1991]33号 )的规定;支持成立劳动关系者主要从传统劳动法的出台背景,劳动关系的本质属性和相关劳动法律规范方面来进行的分析。他们认为传统的劳动法理论是计划经济体制的产物,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管理的市场化和劳动用工制度的多样化的需求,只要是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就不能够对其进行否定。而且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以及《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 号)第一条的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从以上几条法律规定可以推出法律并没有明确禁止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当然,我们认为应该支持第二种观点,赞成双重劳动关系的存在,这更符合现代用工形式的发展需求,也更好的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认定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均可以依法享受基本养老金,但是由于未缴纳养老保险金等情况导致存在着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不能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情况。对于这种人员的就业情况我们认为仍应该成立劳动关系。其支持基础是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根据上述规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同时《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此处的规定,应当理解为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作为终止劳动合同的合法事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以就此主张劳动合同终止,并为劳动者办理相应的退休手续或转移相关社保关系。而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未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表明双方均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双方的用工关系仍为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因此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退休人员,未享受养老金作为生活保障,继续与用工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应该认定为劳动关系。(作者单位: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一先说一个案例,某建筑承包商在劳务市场找了一个劳工,给他的任务是给楼层的地面浇水,这活儿一天干完,干完后结帐走人。结果,此劳工在干活儿过程中,掉到上下运输材料的卷扬机上,造成残疾。对承包商与该劳工的关系,是劳动关系,雇佣关系,还是劳务关系,争议颇大。有必要弄清这个法律关系,因为不同的关系可能导致不同的解决程序和处理后果。关于劳动关系,似乎大家都明白,可一牵扯到它于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大家似乎又不明白了,起码我不太明白了。关键是我不明白到底什么是雇佣关系,什么是劳务关系,这两个关系和劳动关系一样,都是一方为另一方提供有偿的劳动服务。我们先来看看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泛泛地来说,是拿钱请别人干活儿。这是一个广义的意思。要说企业的劳动者就是老板的雇员,也是没有错的。这是社会意义上雇佣的概念。可法律上的雇佣,应该不是这样的,不然,《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解释》也不用规定雇佣关系下的有关权利、义务问题了。从这个司法解释中揣摩立法者对雇佣关系的认识,大概有两点:一、雇佣关系在法律上应该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是和劳动关系相区分的,也就是说,雇佣关系并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二、在雇佣关系下,雇员是秉承雇主的意志、接受雇主的指派、以雇主的名义去工作的。这有点类似于劳动关系,所以,在工作中雇员致人损害或自己遭受损害的法律后果,也和劳动关系情况下的后果相类似。如此说来,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区别点在那里呢?《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劳动关系有一个显著的特点是雇佣关系不具备的,那就是“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所以,一般来说,劳动关系是长期的、稳定的,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个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全面管理、服从全部规章制度,当然也享受和其他员工一样的权利。而雇佣关系,虽然也为雇主提供劳动服务,但一般说来,是暂时的、不固定的,更重要得是,雇员并未成为雇主组织的成员。一方面,雇主未这样接纳他、安排他,另一方面,自己也认为这是一个零工活儿。过去没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很多雇佣关系都被看作是事实劳动关系(为了保护雇员的权利)用劳动法来调整。现在不必如此了。例如,《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定劳动合同。那么,这些学生给用人单位干活儿,算什么性质呢?如果发生损害他人或自身的事情,如何处理呢?过去的法律没有给予回答,现在可说是雇佣关系,适用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我想是可以的。还有,对一些零碎活儿,即使企业雇人来干,也不应认为是事实劳动关系吧?现在再来分析一下劳务关系。从《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二款的规定来看,(此规定为: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工作就是一项劳务服务,劳务关系的范围等于或大于雇佣关系。但能大到哪里去呢,不至于连劳动关系也包括在内吗?可见,劳务关系这个概念没有多大意义,不创设这个法律概念也许更好。至于建筑工程中的劳务合同,一般意义是指一个包工头带领一帮人,揽下了工程中一项技术含量不大的力气活儿,就好象把水电或门窗等活儿交给另外一个分包人一样。所以,其性质应是承揽关系。由于没有技术含量,只是出苦力,所以叫劳务合同。而且,往往由于这些包工头没有从事建筑行业的资质,为了这些劳工的工资及工伤利益得到保障,法律倾向于由分包商或总承包商按雇佣关系或劳动关系承担责任。这就使劳务关系更加扑朔迷离了。所以人们生活中所说的劳务合同,在法律上一部分应是雇佣合同,一部分应是承揽合同,没有单独法律性质的劳务关系。用上面的观点来分析本文开头的案例,我认为这是一个雇佣关系。雇工可按人身损害赔偿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适用工伤条例和劳动仲裁的有关规定。在司法实务中,用人单位往往对“劳务关系”、“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混淆不清,导致适用法律概念错误,造成企业劳动法律风险。二 “劳动关系”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由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雇佣关系”指雇员向雇主提供劳务,而雇主向雇员支付报酬的民事法律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本文拟就上述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予以剖析,以明确各自的适用范围。 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系同一法律概念。 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合同纠纷”规定:“ 110、劳务(雇佣)合同纠纷”。 法院已经将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视为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当作同一案由来受理。案由是指法院依据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所确定受理案件的类别,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归入同一类别,属于同一案由。 由此可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于“劳务合同”和“雇佣合同”是按照同一法律关系对待的。 二、从“雇佣关系”到“劳动关系”的历史沿革 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雇佣关系的法律调整,经历了一个从民法到社会法的历史转变。 在罗马法(罗马法大约起源于公元前7世纪前后的古代罗马王政时代)中雇佣关系的两方主体是被作为完全的平等主体对待的。当然,这种雇佣关系是不包括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雇佣关系,而仅限于平等市民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从体例到内容都沿袭了罗马法,雇佣关系仍被当作民事契约的一种。雇佣关系被认为是两个独立人格之间就劳动和报酬之间的财产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受合同自由原则的规范,当事人具有充分的契约自由。 但在1900年实施的《德国民法典》中,突破了罗马法的模式,其617条至619条规定了雇主在安排组织劳动过程时,应保护劳工免于生命及健康的危险。劳动法对一方主体的强制性义务规定开始出现。而此后首先在德国发展起来的社会法,更是将劳动契约关系作为强调雇主义务保障雇员权力的特定的劳动法律关系。 民法局限于平等主体的调整模式,显然不能够适应现代雇佣关系。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这种强弱失衡的社会现实出发,劳动合同从民法中的合同法体系中独立出来而隶属于劳动法,便成为一个普遍的法律现象。(援引《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常凯着) “雇佣关系“逐渐演变成为了“劳动关系”,但“雇佣关系”却没有因此而消亡。 三、“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区别 1、所属法律领域不同 “雇佣关系”属于私法领域中民法(狭义)的调整,包括《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 “劳动关系”属于社会法领域中劳动法的调整,包括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200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 2、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1)“劳动关系”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用人单位特”指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劳动者”特指符合劳动年龄16(周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没有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 (2)“雇佣关系”中的主体是雇主和雇员。 雇主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自然人和用人单位。雇员则不限于劳动者的范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不能作为“劳动者”,但能够作为雇员。 3、是否具有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具有隶属性,劳动者要加入用人单位成为其一份子。劳动者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与指挥。 而“雇佣关系”中的雇员与雇主之间就不存在隶属关系。最为典型的案例就是保姆与雇主之间(非家政公司委派)就没有隶属关系,保姆不可能成为雇主的家庭成员。 4、纠纷处理方式不同 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的纠纷属于劳动纠纷,应当首先劳动仲裁。而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纠纷应当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支付报酬的方式不同 劳动关系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报酬;雇佣关系多为一次性地即时清结或按阶段、按批次支付报酬。 四、用人单位作为雇主的法律风险 在法理上,用人单位与自然人之间可以成立雇佣(劳务)关系,但存在范围极其狭窄。例如:用人单位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自然人之间就是典型的劳务(雇佣)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与自然人(符合劳动者特征)之间长时间存在管理、指挥关系,而且劳动者要遵守其规章制度,按时领取报酬的情况之下,只能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即使双方之间签订所谓的“劳务合同”,也无法改变不“劳动关系”的事实。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法院认定用人单位雨劳动者之间没有劳动合同,而要求双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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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篇是很好的法学毕业论文,你参考下,应该有所帮助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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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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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在大学的校园里有不少同学在即将毕业、走上社会的这个特定时刻,才猛然发现自己在大学里收获甚微。毕业生在这个时候大部分是后悔,悔不该当初不该睡懒觉,不该上网吧,不该通宵玩游戏。总是就是后悔浪费了大把的时间和精力去做了很多没有意义的事情,尤其是毕业的时候看到很多同学找到了理想的工作时会更加着急。就在2009年初的时候,万学教育开发了一个大学生就业实习促进的新项目。在整个项目的行进过程中,曾担任海尔集团渠道部高级经理,先后为数几十家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著名企业提供专项企业职能培训的刘永清老师对大学生就业的困难以及影响大学生就业的各种因素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通过长时间大规模和精细的调查刘永清老师总结大学生的职业规划问题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是对于专业、兴趣和职业的困惑;第二是普遍存在社会参与和适应问题。大学生甚至已经有工作经验的职场人在就业与择业的时候,都会存在不了解自己,不了解行业和社会的现象。 很多人都憧憬过美好的职业发展之路,但最终都没能走下来,或者没能走到底。除了自身条件、能力和机遇等因素,更多是因为其实这条路并不像想像的那么好走。但是在遇到困难的时候又没有提前为这条路最好铺垫或者没有能力去处理之后遇到的各种困难,所以职场之路从开始就走的坎坷。 职业生涯规划是在对一个人职业生涯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进行测定、分析、总结的基础上,对自己的兴趣、爱好、能力、特点进行综合分析与权衡,结合时代特点,根据自己的职业倾向,确定其最佳的职业奋斗目标,并为实现这一目标做出行之有效的安排。选择实现这一目标的职业,以及制定相应的工作、培训和教育计划,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安排,按照长期性、挑战性、清晰性、可行性、适时性、适应性、持续性的原则,为自己定下事业大计,筹划未来,根据主客观条件设计出合理且可行的职业生涯发展方向。 大学生要做好职业生涯规划,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认识自我,了解社会。在制定职业生涯规划之前,每个大学生应明确“我是一个什么样的人、我将来想做什么、我能干什么、环境能支持我干什么”等问题。 二、确立目标,规划未来。在认识自我、了解社会的前提下,大学生应从自身实际和社会需要出发,确定职业发展的方向,明确达到职业目标需要具备的素质和实现目标的优劣势。 三、构建合理的知识结构。大学生不仅要具有相当数量的知识,还必须形成合理的知识结构。 四、培养职业需要的实践能力。大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知识面是用人单位选择的依据。用人单位不仅考核其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还考核其综合运用知识的能力、对环境的适应能力、对文化的整合能力和实际动手操作能力等。 五、积极参加有益的社会实践和职业训练,增强适应工作的能力。职业训练包括职业技能的培训,对自我职业适应性考核,职业意向的科学测定等。 六、加强自我修养与锻炼,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未来职业生涯的成功,万学ACT刘永清老师建议正处于职业规划黄金期的大学生们,不管你是大几,都应该首先应该确定一个切合实际的职业定位和职业目标,并且把目标进行分解,然后设计出合理的职业生涯规划图,并且付诸行动,经过不断努力和调整,直到最后实现我们的职业发展目标。同时大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有赖于政府、社会、高校以及学生自身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需要多方面的紧密配合与全面推进。 一.×××大学毕业后的十年规划(2005年-2015年,20岁至30岁)美好愿望:事业有成,家庭幸福方 向: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总体目标:完成硕士、博士的学习,进入××著名外资企业,成为高层管理者。已进行情况:读完硕士,进入一家外资企业,想继续攻读博士学位。二.社会环境规划和职业分析(十年规划)1、社会一般环境:中国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发展。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环境中的重要角色。经济发展有强劲的势头,加入WTO后,会有大批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中国的企业也将走出国门。2、管理职业特殊社会环境:由于中国的管理科学发展较晚,管理知识大部分源于国外,中国的企业管理还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中国急需管理人才,尤其是经过系统培训的高级管理人才。因此企业管理职业市场广阔。要在中国发展企业,必须要适合中国的国情,这就要求管理的科学性与艺术性和环境动态适应相结合。因此,受中国市场吸引进入的大批外资企业都面临 着本土化改造的任务。这就为准备去外企做管理工作的人员提供了很多机会。三.行业环境分析和企业分析1、行业分析:本人所在××公司为跨国性会计事务所。属管理咨询类企业。由于中国加入WTO,商务运作逐渐全球化,国内企业经营也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因此这类企业在近年
企业是市场的主体,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骨干力量,而员工关系是企业的生命线。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相关论文,供大家参考。
《 中小民营企业的员工关系管理 》
摘要:企业的员工关系建设在企业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突出,本文对目前中小民营企业的员工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通过强化公司高层领导认知,培育良好劳资关系,建立健全企业福利保障体系等手段来营造良好的员工关系管理氛围,为企业稳定和谐发展打造坚实基础。
摘要:中小民营企业;员工关系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 编号:1001-828X(2015)003-0000-01
在当前经济社会环境下,企业间竞争激烈。企业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企业核心技术、核心竞争力上的竞争,但这些核心技术、竞争力归根到底存在于企业的核心人力资源上。而作为提升企业人才吸引力和凝聚力的员工关系管理,对于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个巨大的挑战。
目前,国内大多数中小民营企业都处在初创期和成长期,其相应的员工关系管理大多比较粗放、简单,不够系统和规范。笔者认为,对于中小民营企业来说,单纯的模仿世界500强企业的员工关系管理模式无疑是不现实的。因此中小民营企业应充分发挥自己的优势和特点,灵活处理,找到适合企业自上特点的员工关系模式。
一、国内中小民营企业员工关系中突出的问题
1.员工关系价值得不到企业负责人的足够重视
员工关系的改善关系到团队的和谐,是一项全局性和系统性的工作。员工关系管理是企业 人力资源管理 内最琐碎而不易呈现价值的部分。员工关系管理在我国中小民营企业内大多没有得到企业负责人足够的重视和价值认同。我国许多中小民营企业负责人认为企业与员工只是一种各取其利得金钱雇佣关系,以为员工拿到了应该拿的钱,别的事就不用管了。据调查,大部分员工 离职 与钱的关系并不大,反而是不和谐的工作环境成为离职的主要原因。
2. 企业 文化 建设不明显。中小民营企业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文化建设,或者有企业文化但是没有对员工进行企业文化方面的 教育 ,使得员工的行为偏离企业发展方向,企业就难以和员工达成一种共同发展的愿望。中小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停留在“形”上,很难真正把员工纳入企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去,往往就是办公室的人员贴贴文字,拍些照片,写写文章,没有更多的实际活动来支撑文化建设。企业的大部分员工都不知道企业的理念和核心价值观是什么,更不用提文化核心了。
3.激励沟通机制不健全。中小民营企业中管理者与员工的沟通意识淡薄,不管上下级之间,还是横向部门之间都有沟通滞后的表现,从而直接影响着各部门以及部门之间工作的开展。当出现矛盾时,大多数员工不会主动选择沟通,而多采取回避、拖延、或是相互推诿的态度,致使简单的事情严重化,直到成为企业运作的绊脚石,问题性质扩大化后才开始真正面对。
4.员工满意度低,核心员工流失率高。由于复杂的工作环境以及相关福利保障 措施 的不健全,还有对未来职业发展的迷惘,导致中小民营企业的在职员工对工作的满意度都不高,核心员工在离职率高,导致本就人力资源核心竞争力不够的企业雪上加霜。
二、建立良好员工管理管理体系的基本途径
1.深化企业高层的认知观念,教育引导员工认同企业愿景。员工关系首先应该得到企业负责人的足够认识,只有高层领导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员工关系的重要性,才能在企业人力资源工作开展中把员工关系放在重要的地位上。笔者所在的民营企业,因企业所在的地理位置偏僻,为了加强企业的凝聚力,留住企业员工,企业高层深刻的认识到了员工关系的重要性,并且都亲自参与各项活动的规划,在员工关系发展中起着积极的主导作用。在此后的三年里,公司员工离职率大幅度下降,企业的外在口碑也得到的大大的提升。
2.培育良好的劳资关系,提供员工“安居乐业”保障措施。企业既要让员工在工作中“乐业”,也要让员工生活中“安居”。“乐业”要求企业提供员工好的工作办公环境、完善的薪酬激励机制和员工提升平台。 为使员工能够更好的进行角色转变,由原来的“打工”心理转变为“主人翁”的心理,企业应该把在工作中有潜力的员工进行重点培训,让他们在工作岗位中能够有更多的提升,让年轻的员工感觉到有提升的空间,真正的把自身发展与企业发展结合在一起。“安居”要求企业为员工提供更多的物质和财力保证。因为仅仅是“乐业”还是不够的,虽然“心”是想留在企业,但还得有物质支撑,还必须让职工们“安居”才能真正的留下他们。这中间又涉及到很多的福利保障措施,比如外地员工子女的教育问题,员工上下班的交通问题,外地员工及其家庭的住宿问题,员工医疗保障问题等等。人文关怀是企业温暖的动力,是新时期企业发展的灵魂与血液。企业要多层面多角度关注职工民生,设身处地的为企业员工解决实际困难。
3.积极构造员工主题的企业文化,提升企业员工工作满意度。企业应该紧紧抓住员工心理,打造适合自己企业员工的主题文化,让企业文化这一隐性工具增强企业员工的归属感和凝聚力。以笔者所在的企业为例,公司大力推行“心乐、行乐、意乐”的企业“乐”文化建设,让员工真真切切的体会到“我工作,我快乐;我学习,我快乐;我参与,我快乐;我运动,我快乐;我敬业,我快乐; 我享受,我快乐”。企业通过每年固定的活动: 元旦 联谊会、职工趣味运动会、劳动者之歌、“讲文明树新风”演讲比赛、球类比赛活动月等大型的活动,让全体员工都有机会能参与企业的活动,真正成为企业文化建设的一份子,深入其中,体会到企业文化建设带来的快乐和归属感,员工才能在企业里找到满足感和自豪感!
4.深化企业的激励与沟通,打造员工自我肯定的平台。无论是一线员工,还是科研人员,都需要以诚相待、以情感人。企业需要建立一种好的激励沟通机制,让员工有机会发言,敢于表达自己的想法。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大会、 年终 总结 大会以及表彰大会等,多方面给员工建立沟通表达的正式沟通 渠道 ,同时也要引导非正式渠道,让员工的心声有处可诉,让激励模式深入人心。优化和员工个体利益切实相关的流程和制度,从事前意见征询、事中管理研讨、事后决策表决三个角度确保员工对管理举措的理解和决策参与。员工参与管理的过程一方面是员工代表表达意见的过程,同时也是员工理解接受管理方案的过程,参与不是员工一切说了算,不是员工的盲目抵制,是“我们”兼顾各方利益共同决策的过程。这不仅有利于让员工加深了对员工自我的肯定,更重要的是促进企业员工关系和谐。
企业员工关系建设是企业和谐稳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和谐的员工关系,企业发展很可能会走向衰败。中小民营企业大多规模小,但是,这样的企业员工关系建设也就可以更加灵活,不拘于大公司的条条框框。中小民营企业可结合自身的特点,体现“以人为本”的核心思想,建立“共同发展,共同提升”的价值观,企业发展必然会走向稳定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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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论企业成熟期员工关系管理 》
摘要:在企业的整个生命周期中,成熟期是企业的黄金期,但在此阶段存在不利于企业进一步发展的潜在因素,如:员工队伍存在分层,一线员工的稳定性降低等,从而要求企业加强员工关系维护,通过建立与完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会的作用,建立企业承诺机制,实行企业文化管理创新等措施,稳定员工队伍,增强其凝聚力、战斗力。
关键词:企业成熟期员工关系大企业病承诺机制
1 企业成熟期员工关系特征
成熟期是企业生命周期的黄金期,企业在这一时期,组织机构健全,企业领导方式多实行分权制,内部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得已实现,经过创建期、成长期的企业文化培育,已有具备一定的文化底蕴,员工队伍趋于成熟,企业产品与服务具备一定的市场竞争力,这意昧着企业在成熟期的员工关系具有不同于创建期、成长期的特征。
企业员工队伍分层现象明显
受组织机构设置的影响,以及员工所处家庭背景、成长经历、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在成熟期的企业中,高层、中层、基层等各员工群体出现明显的分层、分群现象,在同一层或同一群体内,员工多具有同质性,即工作性质相近、管理方式相近、分配制度设计相近等,上下级之间地位存在一定的差别,成熟期的企业,因管理规范化、程序化,使得为人处事的原则性强、灵活性不足,存在工作层层请示,决策效率低,造成企业适应市场的应变能力不足,为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以致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员工积极性的调动与创造性的发挥。
一线员工队伍存在不稳定性因素
在成熟期的企业当中,因工作性质决定了一线员工的劳动具有自身特点,即劳动具有单调性、重复性、呆板性和一定程度的体力劳动性,从而影响了员工的兴趣和积极性,导致成熟性企业的一线员工的稳定性差,在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易出现一线员工大量流失现象,特别是有强烈心理期待的员工,由于组织机构成熟,发展通道有限,一线员工进一步升迁的空间不足,企业中的“天花板”效应,造成成熟期企业的一线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明显低于成长期,这在一定程度上将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非正式组织的影响明显
所谓非正式组织是正式组织中一些群体成员由于工作性质相近、社会地位相当、对一些事物的基本认识一致、观点基本相同,或是性格相似、兴趣相似,共同形成的一些被其成员共同接受并遵守的行为准则,使得原来松散且随机形成的群体渐渐地趋向固定的非正式组织形式[1]。在成熟期企业中,由于人们的兴趣、 爱好 相近等原因,诱导非正式组织大量产生,而非正式组织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员工的价值观念与正式组织往往产生冲突,不利于企业的指令信息上传下达,将给企业的发展带来负面影响;另一方面非正式组织成员之间具有共同的 兴趣爱好 ,只要管理方式科学,能够充分利用非正式组织的凝聚力强的优点,将会给企业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企业激励制度设计上的差别导致员工行为分化
企业进入成熟期后, 企业管理 层对核人才高度关注,各种吸引与激励高层次人才的政策竞相出台,这对于企业保护与吸引关键人才是必须的,但由于人的职业能力差别的客观存在,必然导致劳动效率的差别,在现有分配制度模式下,企业所采取的差别化激励制度,必然因激励制度设计的差别带来员工行为的差别,使得非企业核心员工对企业工作失去信心,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在成熟期中将表现更加突出,实行对核心人才的保护,同时兼顾对普通员工的物质与精神需求的满足,将是成熟期企业实施员工关系管理的重点与难点。
“大企业病”的出现,直接影响员工劳动效率
所谓“大企业病”,是指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在企业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等方面,不知不觉地产生阻滞企业继续发展的种种危机,使企业逐步走向衰退的一种漫性综合病症[2]。当企业进入成熟期后,人际关系会越来越复杂,机构会设置越来越多,出现人浮于事、机构臃肿、权力争斗、相互猜忌、利益争夺、责任推诿等非正常现象,从而为和谐人际关系构建带来一定困难,特别是政出多门,使下属不知所从,企业凝聚力降低,严重影响企业发展。
2 企业成长期的员工关系维护
人是企业发展之本,构建和谐的员工关系是成熟期企业的重要任务,除需要建立差别化的利益激励机制,对员工实行分类管理,科学构建有效沟通渠道,注重企业文化建设,实施对核心人才的挖掘与培养,积极构建员工关系管理机制,搭建学习型企业平台,加强企业文化建设等途径外,还应针对成熟期企业的特点,在员工关系的维护上,采取如下措施:
建立与完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
党的十六大已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应在企业中建立与完善职工代表会议制度,这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政治责任,也是企业依靠员工谋发展的重要方略。关心企业发展,保护自身权益是企业员工的心理诉求。为此,处于成熟期企业,因面临市场竞争更加激烈,影响企业发展的“大企业病”会逐渐显现与漫延,各种不利于企业和谐的员工行为将有所表现,同时,企业决策层需要听到来自不同方面的建议,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与可行性,建立与完善企业职工代表会议制度,对企业、对员工、对社会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注重企业工会组织的地位与作用发挥
企业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对于职工合法权益的保护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其地位是法律所赋予,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加强企业工会建设是法律的要求、员工的要求,也是企业发展的要求。企业工会要接受党的领导,但企业工会不是党组织本身,也不是党的一个工作部门,它不是行政的附属,更不是一个科室,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群体,它必须独立负责的开展工作[3]。企业在成熟期需要突出工会的地位与作用,其功能不仅体现在维护职工的利益,还在于企业工会其具体工作中,通过系列活动的开展,能够丰富员工精神文化生活,传播企业经营理念,弘扬先进文化,增强企业的凝聚力,破解企业成熟期所面临的员工关系管理中的各种难题。
建立企业承诺机制
所谓承诺是指对某事物答应照办[4]。Meyer & Allen(1991)认为组织承诺是个体体现出的一种对组织的感情倾向,以及对离开组织造成的损失的认知和对组织应负的道德责任。并将组织承诺划分为三个维度:情感承诺(Affective Commitment)、规范承诺(NormativeCommitment)、连续承诺(Continuance Commitment)[5]。企业承诺机制体现出了企业与员工在相互信任前提下的双方依赖关系,体现在为对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处于成熟期的企业建立与推行承诺机制并能有效履行,员工对企业会心存感激,有利于培养员工对企业的忠诚感,并愿意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尽心尽力,增强其工作积极性与责任心,反过来,员工对企业的承诺并履行,将企业提供较稳定的人力资源支撑,最终形成一种企业与员工双赢的局面。
企业文化管理创新
企业进入成熟期,意昧着企业文化相对成熟,企业所弘扬的价值观念已为多数员工所接受。但这并能表明企业文化建设已达最终结果。由于企业所处的环境不断变化,人们的观念也会受外界环境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员工思想上的波动,原有的工作热情、创新精神有可能减退甚至消失。因此,企业在成熟阶段,有必要适时变革企业文化,始终保持企业文化的时代性与创新性,紧紧围绕企业未来的发展目标以及员工发展的新需求,在巩固企业文化建设已有成果的同时,汲取 其它 企业的文化建设 经验 ,不断深化企业文化建设内涵,充分发挥企业文化在员工关系管理中的影响力,使企业生命之树常青。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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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解志恒,李全生.员工组织承诺动态管理:基于信任的角度.现代管理科学[J].2008(10):102.
《 从员工流失看电信企业员工关系管理 》
摘 要:某地市级国有电信企业近年来新员工流失现象严重,本文针对此现象分析了该企业员工关系管理现状。特别针对新员工的个性特点,着重分析新员工的员工关系管理,从激励计划、心理契约、员工帮助计划等方面提出该企业员工关系管理改进的方向。
关键词:员工流失;员工关系;新员工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 (2013) 24-0000-01
一、员工流失现状
电信企业,是国内通信技术的领先者和先进通信网络的缔造者,特别是在这个信息网络时代,所以,该企业对人才的要求也很高,从人才的进入渠道上,只选择重点院校的大学 毕业 生,基本上,校园招聘是该公司选择人员的唯一方式。
2009年-2012年,该公司每年新进大学毕业生人员流失率[1]平均为59%。从该公司人员流失现状看,主动离职的大部分是2006年以来招聘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
该公司通过离职面谈和针对性的满意度调查,发现了大学生离职的几个主要原因:(1)薪酬水平在同行业缺乏竞争力;(2)工作压力大,薪酬待遇与自己所付出的劳动和价值不匹配;(3)家庭原因,主要指男女朋友分居两地;(4)工作地点不理想,主要指在所属县分公司工作的员工,希望到城市就业;(5)工作状态、收入现实与期望值落差较大,心理无法接受。
从该公司满意度调查的结果显示,如果这类员工的外部条件允许,可能会有更多的人选择离开。而离职原因分析显示的现状,也给该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者敲响了警钟。在对待这类员工关系管理上,必须尽快改进和完善,否则,该公司长远的人力资源战略将受到极大的影响,从而影响公司整体竞争力。
二、该公司大学生离职所呈现的员工关系管理问题及改进方向
从以上员工关系管理职能和目前中国企业普遍存在的员工关系管理问题,结合该公司目前大学生离职现状分析和离职人员的共性特点,我认为该公司员工关系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1)员工关系管理人员现状不容乐观;(2)激励计划有待进一步完善;(3)应实施员工帮助计划(EAP)。
(一)配置员工关系管理人员
从员工关系管理岗位设置比例1000:1的要求,该公司做为拥有1000人以上员工的公司,应该设置独立的员工关系管理岗位,而实际上,该公司却没有这样做,这表明,该公司对员工关系管理工作没有足够的重视和合理的认知。就更加谈不上员工关系管理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
(二)激励计划
心理契约是由员工需求、企业激励方式、员工自我定位以及相应的工作行为四个方面的循环来构建而成的,并且这四个方面有着理性的决定关系。新员工在初次就业时,对企业有着较高的期望,对自己的前途有美好的憧憬,事实上,他与公司就已经形成了一种心理契约。而该公司作为老牌国有通信企业,吸引就业者的一个方面就是他的薪酬水平。而当现实的薪资收入摆在新员工面前时,这种心理契约的失衡,就导致了员工的不满。
离职员工对目前的薪酬水平不满意,认为在同行业缺乏竞争力。而事实上,作为通信行业的老牌国企,该公司员工的整体收入水平还是很有竞争力的,社会地位也不错,该公司的员工收入水平在当地应该在中等偏上。随着物价上涨,该公司也在逐年提升员工的工资水平。员工在拿着并不低的薪酬抱怨收入低,只能说明两个问题:1、员工的薪酬的感知不高;2、员工觉得自己的付出和收入不成比例。
第一个问题反映的是该公司的薪酬分配模式没有起到激励的作用。从调查看,该公司员工新员工每月的工资性现金可支配收入(扣除 保险 、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后)在1300元-2000元之间,非工资性可支配收入在1200-2000元(含住房公积金、福利等)。从该公司为员工的月人工成本支出结构显示,年轻的员工的月收入感知确实不理想,因为除了工资性可支配收入,其他都是隐形且暂不可用的。而年轻员工刚参加工作不久,基础生活资料的配置、孝敬父母家人、恋爱、结婚、买房、成家,都需要大量现金,而不是公积金。该公司应该根据年轻员工对薪酬的需求,设置合理的人工成本支出结构。
第二个问题反映的是员工心理契约失衡导致的归属感缺失。该公司正处在企业转型的关键时期,面临的企业竞争环境激烈,相应近几年员工的工作压力也骤增,经常加班加点。员工感觉在工作上的付出与收入不成正比,也确实情有可原。但是,为什么选择离职的是新近几年的新员工,而老员工却丝毫没有影响呢?这说明新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不强。
(三)员工帮助计划
员工帮助计划(EAP,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又称员工关怀,是企业为员工设置的一套系统的、长期的福利与支持项目,其主要关注点是帮助员工解决各种心理和行为问题,目的在于疏导员工工作压力,为员工提供预防性的咨询服务,以帮助其解决困难,体现企业对员工的人文关怀,进而提高工作效率,提高员工满意度与归属感。
在该企业中,员工帮助计划并没有实施,更谈不上系统性、计划性、针对性。仅有的一些员工关怀项目基本集中在健康检查、工会组织的一些娱乐活动、团组织开展的极少数的联谊活动。这些活动都是传统性的,没有针对新时期、新员工、新问题,有针对性、系统性、计划性引入新的项目。比如,在目前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员工的压力大,所滋生的心理问题、情绪问题,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和方式方法;新员工面对复杂的人际关系,无法妥善处理时,没有可以寻求帮助的渠道;员工在生活上遇到困难时,企业不能及时发现并有效提供帮助;不能为员工提供方便、均等享受的减压和娱乐方式等等。
对于该企业在面对新员工流失率较高的当前特殊时期,应当针对新员工,成立专门的新员工帮扶团队,设立专项的帮扶资金,通过满意度调查等方式了解新员工的现存困难和需求,每年制订不同的员工帮助计划,一对一帮扶和解决实际问题。员工帮助计划要能让新员工切实感受到企业给予的关怀,为新员工创造和谐、积极、平等、自由的工作氛围,让他们无论是在生活上、还是工作上,都对企业产生信任和依赖,从而真正培养出他们对企业的归属感。
参考文献:
[1]敬亚楠.浅析企业中的员工关系管理[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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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人文关怀促进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论文
多年来,莱钢党委根据企业改革发展要求,以倡导人文精神和创设人文环境为导向,以提高职工的素质、满足职工的需求为主线,以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体现职工的价值为核心,落实人文关怀,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促进了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
关注职工物质文化需求,
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成果人文关怀,首要的是关注人的生存问题。莱钢从解决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出发,积极满足职工工作、生活等方面的需求,切实维护职工利益,让职工在工作中体验快乐、在生活中享受幸福,有效激发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
1.抓住民生之本,促进劳动关
系和谐就业是民生之本。我们坚持用发展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做到“不把一名富余人员推向社会,不让一名敬业爱岗的职工受下岗和失业之苦”,在企业改革改制、淘汰落后过程中,妥善安置职工,获得了全国再就业工作先进单位称号。理顺分配关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配机制,既反对平均主义,又避免收入悬殊;既向管理骨干倾斜,又要保证一般岗位职工的合理收入。“十五”以来,莱钢职工年平均收入增长了两倍。依靠科技进步,降低职工劳动强度,加大环境改善和劳动保护投入,优化职工工作环境,推动实现安全本质化。建立职工健康档案,严格落实职工健康查体计划,大力推行带薪休假,维护职工身心健康。2005年,莱钢获得“全国创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企业”称号。
2.改善生活条件,提高职工生活质量在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莱钢始终关注职工生活,多措并举提高职工生活水平。扎实推进“平安莱钢”建设,创造平安、和谐的生活环境,保障职工群众安居乐业。关心困难职工生活,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建立了“送温暖工程基金”、“职工互助储金”、“职工意外伤害互助金”和“职工患大病医疗互助基金”四条保障线,本金合计达到1.5亿元。目前,莱钢没有一户家庭看不起病、没有一名职工子女上不起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绿化覆盖率达40%,初步形成了山、水、林、企一体化的花园式生产、生活空间。
3.发展群众文化,提升职工文化生活品位我们坚持“让职工的口袋和脑袋一起富有”的原则,着力加强群众文化建设,积极开发文化资源,努力为职工提供更多更好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立足于培养职工高雅的生活情趣、健康的生活方式,我们组建了摄影书法协会、业余合唱团、冬泳俱乐部等群众文化团体上百个,常年开展各种文化活动,不但丰富了职工文化生活,而且提升了职工文化品位。今年,莱钢职工业余合唱团受邀参加由文化部主办的音乐会。
莱钢女子拔河队代表中国参加世界比赛,夺得520公斤级公开赛冠军、锦标赛亚军。
关注职工思想心理需求,
让职工拥有阳光心态莱钢积极创新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心理层面去关怀职工,引导职工正确对待自己、他人和社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和保健,塑造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阳光心态。
1.把握职工思想动态,化解思想矛盾,实现思想政治工作与职工“零距离”莱钢建立完善职工思想动态预警机制,形成从集团公司、各二级单位到基层车间、班组多层次、全覆盖的职工思想动态信息工作网络,健全工作制度,紧密把握职工思想动态,及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化解职工思想困扰。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通过“六必谈”、“六必访”、对话会、恳谈会、领导干部接待日及网络交流等形式,鼓励职工表达真实想法,尊重职工群众的个性与人格,注意在包容多样中统一思想。将解决思想问题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消除职工的后顾之忧,减少引发职工心理失衡的外部诱因。加强和谐文化教育,组织开展“感动莱钢”人物评选、“四德”教育养成等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导职工用和谐的思维认识事物,用和谐的态度对待问题,用和谐的方式处理矛盾。
2.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开展心
理疏导,培育职工和谐心理一直以来,莱钢十分重视对职工的心理健康教育,注意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职工自我心理调适的意识和能力,促进职工心理和谐。一些基层单位尝试开通心理电话、设立心理咨询室等,并创造出“情绪日记”、“阳光心态”教育等心理疏导方式,取得良好效果。在总结以往经验的基础上,我们正在加强对心理疏导的研究,探索建立心理疏导工作机制。一是建立三支专兼职心理疏导队伍:以专业医务人员为主体的心理疏导队伍;以经过专业培训的政工干部为主体的心理咨询队伍;以基层思想政治工作骨干为主体、具有一定心理健康知识的心理辅导员队伍。二是建立心理咨询站、网上心理援助站等平台,通过举办心理健康讲座、开通心理、设立心理咨询信箱等方式,拓展心理疏导渠道。三是建立心理疏导预案,针对一般心理问题、心理障碍、群体性心理问题等,分别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援助、心理干预等不同层次的心理疏导,促进职工身心健康发展。
3.实施品格培训,改善心智模
式,塑造职工优秀品格着眼于职工心智模式的改善和品格提升,莱钢建立了拓展训练基地,培养了自己的培训师,通过开展军训、心智体验、品格训练等“体验式”培训活动,使职工在开放的氛围中,感悟人生的真谛,积累生命的体验。自2005年9月份以来,已连续举办品格提升培训175期,培训职工12488人次。通过互动式的讨论和研习,使职工深刻领悟感恩、主动、敬业、宽容、明礼、诚信、协作等优秀品格的内涵,思想境界得到升华,激发了职工做好工作、提高工作业绩的积极性。
关注职工价值实现需求,
让职工活出生命的意义根据马斯洛的需求理论,当人的其他基本需要满足之后,自我发展、自我实现的愿望就会日趋强烈。莱钢把职工发展作为企业发展的目标之一,坚持职工价值实现与企业价值实现相统一,不断增强组织和个人的成长能力,使职工在企业发展中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在全身心投入的工作和学习中体验生命的意义。
1.创建学习型企业,形成企业与职工同发展的共赢文化我们将创建学习型企业作为企业管理的主线,以文化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手段,大力建设以学习超越和共赢共享为核心的学习型企业文化,积极创造有利于企业与职工共同发展的人文环境。用“学习、超越、领先”、“共赢共享、直到永远”、“与客户共谋发展、与员工共创辉煌”等文化理念统一职工价值观,引导职工将个人的.理想追求与企业的发展目标融为一体,实现企业发展与个人发展的“双赢”。通过层层建立愿景体系,让职工意识到虽然在平凡的岗位上,但却是为着伟大的目标而工作,在企业创造辉煌的同时感受个人人生价值实现的愉悦。大力倡导“大事业的追求,大舞台的胸怀,大团队的精神,大家庭的情怀”,让“做强做大莱钢,把莱钢建成令人向往的地方”成为职工共同的心声,凝聚了干事创业兴家园的旺盛人气。
2.开展职业生涯设计,为职工成长成才搭建平台莱钢积极构筑适应企业发展的培训体系,优化职工的知识结构和技能结构,全面提高职工的综合素质。注重高层次人才培养,采取与高等院校联合办学、选派人员到国外留学深造等形式,努力打造优秀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队伍、高级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和高级技能人才队伍,获得国家技能人才培育突出贡献奖。优化人力资源配置,采取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办法,打破岗位、身份限制,为职工脱颖而出创造条件。关心职工专业成长,开展职业生涯设计,对操作人员、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分别设计成长路径,逐步形成了以业绩、能力为导向的评聘机制。不断完善人才激励机制,公开选拔技术专家、专业带头人、优秀科技人员、首席技师、技能人才等,充分调动了职工成长成才的积极性。
3.尊重职工首创精神,激发职工价值实现
的成就感我们打破创新的神秘感,倡导“有效地改进工作就是创新”的理念,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宽容对待失败。广泛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合理化建议征集、“岗位绝技”展示等活动,对一线职工总结的先进操作法、“绝技绝活”等成果进行大张旗鼓表彰奖励。积极开展学习型班组创建,培育职工自主管理意识,提升职工参与管理创新的积极性。2002年以来,表彰奖励群众性创新成果548项、职工优秀合理化建议391项、班组管理创新成果326项,用职工名字命名表彰优秀操作法253项,激发了职工价值实现的成就感,使职工由衷感受到“工作着是美丽的”。
我们通过关注职工需求,落实人文关怀,创造条件让职工幸福生活、快乐工作、提升自我,在促进职工全面发展的同时,推动了企业又好又快发展。2007年,莱钢产钢1170万吨,列全国第九位,实现销售收入586.7亿元、利税96.7亿元、利润57.6亿元。利税总额列全国冶金企业第五位、山东省管企业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