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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为主题议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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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利益为主题议论文

有人说,天下贪官各有各的不同,清官却都是一样的.然而古代清官胡质父子却有些不同.有一次,皇帝问他的儿子胡威两人清廉的高下,胡威说:“臣父清恐人知,臣恐人不知,是臣不如者远矣.”胡质父子同样清廉,不过一个恐人知,一个恐人不知,胡威认为自己比不上父亲,到底是哪方面不如呢?我认为在境界上.从“恐人知”与“恐人不知”中,我们不难看出,胡威的清,是为了给自己扬名,带有一种功利目的,而胡质的清,却不为名利,只因他觉得就该这么做,不这么做就太不正常了.他的意识里没有功利的色彩,他的清是纯道德的,显然,这样的清,在境界上就上了一个层次.可是,人们往往在道德与利益的天平上加错砝码,迷失方向.君不见,“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吗?许多人认为人活在世上,就是为了名利,有了名利,就得到了想要的一切,因此可以生活得更好,可以很充分地享受人生.其实,一个人活着,生命不长路很短,在如何走好这段人生路方面是应该好好思考一番的,也许,我们一辈子都不可能做到完美或崇高,但总该有追求完美的信念吧?这是生命赋予我们的权利.人生苦短几十年,若光为了一些蝇头小利或一点虚名就挖空心思,甚而不择手段,是不是太庸俗了点?相反地,我们如果把精神看得重一些,多注意一些自身价值的体现,活着的意义便增加了.材料中的胡质,虽然物质生活不富裕,但他的精神生活一定很充实,更何况他能将这种精神传到下一代胡威身上?尽管胡威在继承时有些变化,但毕竟他们父子俩的血管里流的都是清廉的血!然而,与古人相比,现代人似乎逊色多了.不但罕见“恐人知”的清官,就连胡威这样“恐人不知”的清官也打着灯笼难找了.更有甚者,明明是个贪官,却还摆出一副清廉无比的样子,如成克杰之流反腐倡廉他们叫得最响,暗地里行贿受贿、养红颜、赌别墅的事也做得最多.如果说胡威还认为自己做得远远不够的话,那么,我们现代的某些官员们是不是该回到古时候去重新接受一番思想道德教育,将自己的人生境界提高一个层次呢?同学们,请记住胡质父子的故事吧,或许它可以指导你未来的生活.为“恐人不知”叫好

利与义议论文(精选3篇)

大家都经常看到作文的身影吧,尤其是议论文,议论文通常要求具备三要素:论点、论据、论证。写这类作文需要注意哪些事项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收集的利与义议论文(精选3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这句处于孔子之口。意思是君子看重的是道义,小人看中的是利益。不管是古代还是现在,我们身边都存在许许多多的君子和小人,而在重大的事件面前,我们则更能看到这些君子与小人,感受人心。

今年春节,我们国家爆发了疫情。全国人民高度关注疫情,也因为疫情的出现造成了一些物资的紧缺。在这种情况下,却出现了一些没这良心大发国难钱的人。我在新闻中看到有的工厂连夜加工,为的就是赶制那些假冒名牌的口罩向市民出售;有的商人因为口罩紧缺,将口罩卖到了三四百块一个;更离谱的是有的私人司机高价收取车费,帮助人偷偷逃离已经封锁的疫区……这是让人多么不齿的行为啊。他们的行为,真是体现了“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一切皆为利益。可能有些人说,为了自己,有什么错?可是,他们在获取自己的私人小利益,也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利益,毁了自己的品质。

在谴责这些人的同时,我更为我们的“君子”而骄傲。84岁的院士钟南山在疫情发生时,号召大家能不去武汉就不要去武汉,可本人却义无反顾地奔赴武汉去研究疫情。全国各地的医生纷纷写下申请,主动要求到疫情最严重的医院去参与救援,他们每天马不停蹄地工作,跟病毒这么近,只是为了尽力去治好病人。这些医疗人员,就如同之前前往大兴安岭灭火的消防员,他们都是灾难中的逆行者。他们难道不怕死吗?不,他们跟我们一样,是一个普通人,他们也有自己的家庭,有自己的父母,也有自己的儿女。他们之所以坚定向前,敢于面对种种困难的,是因为他们心中又大义,这“义”就是他们对工作,对国家的责任感。人人们常说:“这个世上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为你负重前行。”他们为什么会负重前行,为什么会舍下妻儿,这不正是因为他们心中有大义吗?因选取大义,虽知道前有刀山火海,才会有逆风前行的国之君子啊。

作为社会的一员,我们面对义与利时又应该如何取舍?孟子曰:“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疫情前的每一个君子之行,相信会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选择。选择心中大义,坚定前行,我们的国家会更强大,我们这个世界会变得更美好。

——在义与利之外,还有一种更值得一过的。这个将支撑我度过未来吉凶难卜的岁月。

君子喻以义,小人喻以利。中国人的人生哲学总是围绕着义利二字打转。可是,假如我既不是君子,也不是小人呢?

曾经有过一个人皆君子言必称义的时代,当时或许有过大义灭利的真君子,但更常见的是借义逐利的伪君子和假义的迂君子。那个时代过去了。曾几何时,世风剧变,义的信誉一落千丈,真君子销声匿迹,伪君子真相毕露,迂君子豁然开窍,都一窝蜂奔利而去。 据说观念更新,义利之辩有了新解,原来利并非小人的专利,倒是的天经地义。

时间就是!这是当今的一句时髦口号。企业家以之鞭策生产,本无可非议。但世人把它奉为指导人生的座右铭,用商业精神取代人生智慧,结果就使自己的人生成了一种企业,使人际关系成了一个市场。

我曾经嘲笑廉价的人情味,如今,连人情味也变得昂贵而罕见了。试问,不花钱你可能买到,一句问候,一丁点儿恻隐之心?

不过,无须怀旧。想靠形形 *** 的义的说教来匡正时弊,拯救世风人心,事实上无济于事。在义利之外,还有别样的人生。在君子小人之外,还有别样的人格。套孔子的句式,不妨说:至人喻以情。

义和利,貌似相反,实则相通。义要求人献身抽象的实体,利驱使人投身世俗的物质利益,两者都无视人的,遮蔽了人的真正的自我。义教人奉献, 利诱人占有,前者把人生变成一次义务的履行,后者把人生变成一场权利的争夺,殊不知人生的真是超乎义务和权利之外的。义和利都脱不开计较,所以,无论义师讨伐叛臣,还是利欲支配众生,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是紧张。

如果说义代表一种伦理的人生态度,利代表一种功利的人生态度,那么,我所说的情便代表一种审美的人生态度。它主张率性而行,适情而止,每个人都保持自己的真性情。你不是你所信奉的教义,也不是你所占有的物品,你之为你仅在于你的真实自我。的意义不在奉献或占有,而在创造,创造就是人的真性情的积极展开,是人在实现其本质力量时所获得的上的。创造不同于奉献,奉献只是完成外在的,创造却是实现真实的自我。至于创造和占有,其差别更是一目了然,譬如写作,占有注重的是作品所带来的地位,创造注重的只是创作本身的。有真性情的人,与人相处惟求的沟通,与物相触独钟情趣的品味。更为可贵的是,在世人匆忙逐利又为利所逐的时代,他待人接物有一种闲适之情。我不是指中国士大夫式的闲情逸致,也不是指小农式的保守,而是指一种不为利驱、不为物役的的生活情怀。仍以写作为例,我想不通,一个人何必要着作等身呢?倘想流芳千古,一首不朽的小诗足矣。倘无此奢求,则只要活得自在即可,写作也不过是这活得自在的一种方式罢了。

箫伯纳说:人生有两大悲剧,一是没有得到你心爱的东西,另一是得到了你心爱的东西。 我曾经深以为然,并且佩服他把人生的可悲境遇表述得如此轻松俏皮。但仔细玩味,发现这话的立足点仍是占有,所以才会有占有欲未得满足的和已得满足的无聊这双重悲剧。如果把立足点移到创造上,以审美的眼光看人生,我们岂不可以反其意而说:人生有两大快乐,一是没有得到你心爱的东西,于是你可以去寻求和创造;另一是得到了你心爱的东西,于是你可以去品味和体验?当然,人生总有其不可消除的痛苦,而重情轻利的人所体味到的辛酸,更为逐利之辈所不到。但是,摆脱了占有欲,至少可以使人免除许多琐屑的和渺小的痛苦,活得有气度些。我无意以审美之情为救世良策,而只是表达了一个信念:在义与利之外,还有一种更值得一过的人生。这个信念将支撑我度过未来吉凶难卜的岁月。

学生的一收一据,众人的一贬一赞,孔子的一喜一怒。穿越时空的沉思,跨越千年的警钟:要理智对待利与义。

利是义的衡量。道德仿佛是一架天平,义在这头,利在那头,义有了利的衡量,道德的天平才能保持平衡。

在危难与道德交锋的那一刻,吴菊萍用她那双脆弱的双手,毫不犹豫的托住了高楼坠落的幼童,她选择了道德,她就选择了义,而那双手也因此骨折。她没有像常人一要把利与义划清界限,她同时选择了利,于是她接受了“最美妈妈”的表彰,更是接受了重金的酬谢。对此人们的看法不拘一格,而我认为利本应是义的衡量,吴菊萍的选择已是毋庸置疑。利与义是一对孪生兄弟,它们的关系仿佛是权力与义务,行了义何畏收利?难不成要像做了坏事那般“息事宁人”?

把捡到的贵重物品交到市 *** ,这在中国实在是件极其平凡的小事。既不需要大张旗鼓的表彰,也不需要失主的酬谢与款待。然而,爱国青年杨立在德国却有这么一段经历:克里斯托小镇的镇长为了让他领回一枚奖章和500欧元的奖金,竟发动了百名警察寻找。镇长曾郑重的告诉杨立,奖金可以不在乎,但必须接受,因为那不仅仅是对他个人的认可,也是整个社会对善举的尊重。是啊!行多大义收多大利,利是义的衡量,那衡量的背后不正凝聚了整个社会对善举的认同和尊重吗?

利是义的鼓励。道德仿佛是一株鲜花,义是花朵,利是徐徐的微风,义有了利的吹拂,道德的芬芳才得以发扬。

千禧之年,袁隆平教授接受了500万元的收购届“最高科学荣誉奖”。我不清楚跨越千年的“接受”是否还会迎来众人的一片唏嘘?只是倘若孔圣人可以再度点评,定还是只褒不贬。因为袁隆平的二系法杂交水稻技术的推广,养活了千千万万的华夏子孙,养活了亿万的世界人口,这个奖项对他来说受之无愧。更何况,国家之所以设此重奖是对千千万万个有才之士的鼓励和号召,是对善举的传承和发扬。

雅典运动会中国取得历史性突破,赛后国家重奖了获金牌的运动员,这件事引起了众多议论,责难之语充盈于耳。然而重奖效应却在中国与此同时收到了极好的效果,它不仅激励了的运动员创造佳绩,更让“善举”的火炬一再传承——中国女排集体捐款慈善机构,球员明星签名售衣募捐活动等屡见不鲜。这便是对义与利最好的诠释,对道德最好的发扬。

跨越千年的沉思,穿越时空的警钟。流水化开春来也,心中自存清澈透明的流水,又哪怕是世间之利。理智对待利与义,让道德之花绽放四季。

以国家利益为主题议论文

西方国家中基于共同利益要求而组成的社会团体。切身利益是利益集团形成的主要原因。早在18世纪末,美国就出现了全国啤酒制造商协会、全国棉花生产商协会等利益集团。以后,英国、法国等其他西方国家也相继出现类似的团体。早期的利益集团为数不多,对社会的影响程度很有限。19世纪中叶,工业化的浪潮席卷西方各国,产业、行业、职业在工业化过程中迅速分化,各种社会矛盾进一步发展,政府职能也随之扩大,政府对各种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几乎都涉及到社会上不同人的利益,由此引起人们对政府行为的普遍关注,各种利益集团迅速发展起来。英国企利益集团业协会、英国造船联合会、美国制造商协会、美国商会、法国的制造商协会、日本的经济团等等,都是在这一时期形成的,它们对现实政治已产生了较普遍的影响。进入20世纪,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随着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政府对经济与社会管理职能的扩展,科学技术的进步,各种社会矛盾的进一步尖锐化、复杂化,使利益集团在西方大量涌现。据美国《协会全书》统计,1980年全国性非营利组织14726个,到1989年增至4万多个。

在一些人眼里,国家利益和国家的安危毫不重要。但是在另一些人的眼里,国家利益和国家的安危有千斤重,甚至高于自己的生命。我们的先辈用热血灌溉了我们至高无上的祖国,用他们的血肉铸造了中华民族的传统,用他们的拼搏精神拼出了祖国的今天。一个人只要他有一颗爱国之心,就什么问题都能解决,什么苦楚、什么冤屈都能受得了。是啊,每一个人都一样,无论跑到天涯海角,也始终脱离不了祖国,祖国永远在你身边陪伴。其实每一个人,甚至是一种动物,都有一颗爱国之心。只是这颗爱国之心只有真正醒悟、真正理解人生意义的人才能完全发挥出来。但是,这颗爱国之心很脆弱,稍有不慎就会被玷污。其实,只要心中充满爱国之情,就算有比天坠下来还大的难关也会被攻垮的。我相信,如果有一天祖国真的遭受到前所未有的灾难,大多数人都会捐躯赴国难,视死如归的。如果有一天亡了国,只要牢牢坚守祖国的信念,就等于拥有了无穷的力量,所向披靡。战胜一个又一个的敌人,让我们的祖国重现今日的辉煌。祖国像一位伟大而又温柔的母亲,养育了我们。如今,我们长大成人,要用伟大的成就来回报祖国。我们的祖国其实有一颗雄狮的心,但这颗雄狮的心要用我们的行动来唤醒,要用对祖国的无比的热诚来将他唤醒。现在,是我们青少年立下远大志向的最佳时机。让我们都做一个重视国家利益,关心国家安危的有心人,让我们打下扎实的基础,为我们对祖国的建设做贡献。爱国不是从口里说出来的,不仅要时刻心怀祖国,还要从一点一滴的实际行动做起,从自己做起。我提出倡议:全国人民共同从实际做起,从自己做起。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未来而欢呼,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未来努力、奋斗吧!爱国议论文作文800字二:她的名字叫爱国拂去岁月的尘雾,打开历史的启示录,便会看到:只有与祖国荣辱与共,以坚定的爱国信仰紧紧把握住今天,不辱祖国使命的人,才会在历史的长河中获得永生的机遇、化为永存的浪花。是的,祖国的强盛才是我们自豪的源泉,我们的自豪又是祖国强盛的士气。这士气是一种共同的信仰。她的名字叫爱国。爱国在哪里?爱国凝在慷慨激昂完璧归赵的蔺相如的眉宇间;爱国写在“诗圣”杜甫铺开的白纸上;爱国从“身无半文、心忧天下”的毛主席口中道出;爱国从勇于直面社会、直面人生的鲁迅的笔尖流出。爱国是义无反顾的抉择,是不卑不亢的不畏,是忧国忧民的感叹,是救国救民的情怀;爱国是以天下为已任的胸襟,是前赴后继的执着。正是无数先烈在他们自己的时代用满腔热血,冒着敌人的炮火谱写了无愧于时代的《义勇军进行曲》,才使得我们今天的共和国国歌唱响神州。那么气势磅礴,那么雄壮嘹亮。才使得我们今天的炎黄子孙一次又一次在世界的舞台展示中国人的自豪和骄傲。当五星红旗在奥运赛场冉冉升起的时候,当香港澳门回归祖国怀抱的时候,当08奥运成功举办的时候,当神七航天员挥动国旗太空漫步的时候,当二十国集团领导人金融峰会胡主席表达“中国信心”的时候。你们是否欣喜自豪,是否会心一笑,心中油然升起民族的自尊心和自豪感呢?是不是也会热泪盈眶地想起1949年10月1日毛主席在天安门城楼响彻云霄的“中华民族从此站起来了”的呼喊声呢?曾几何时,我对爱国懵懵懂懂,当我经历了“08年的感动”之后。再一次打开历史史册,才发现到处都是两个大字——爱国。于是我恍然大悟,爱国才是永恒的主题。同学们,让我们把青春镌刻成精致的玉雕,让我们把年轻书写成激情的诗行,让我们把爱国情制成坚固的船桨,让我们把信仰化作前进的力量。让我们的人生之船远航!作为21世纪的青年,我们必须加倍努力学习,增强本领,牢牢把握住今天。常怀爱国情怀,与伟大祖国共在。爱国议论文作文800字三:爱国,如此简单早已领略过“上下五千年”的风采,也曾聆听过“落后要挨打”的悲哀。欣喜与哀惋之中,不禁感叹,原来爱国竟如此简单……——题记“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在战火纷飞的年代,爱国让每一个成功人士引以为傲。“七下西洋”的郑和,以浓厚的爱国信念将龙的精神传遍异国疆土;抗倭名将戚继光,怀着一腔爱国热血实现了他“封侯非我意,但愿海波平”的夙愿;武林英杰霍元甲,凭着高涨的爱国精神和他精湛的“迷踪步”大灭外国挑衅者的威风……求采纳 谢谢楼主

爱国是一个公民起码的道德,也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儒家传统文化里强调“舍生取义”,其意义就是为了国家利益,捍卫国家主权,不惜牺牲个人生命。爱国一定程度上是保证人的生存自由权利的需要。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爱国的内涵与以往有了质的变化。封建时代执政者强调人们爱国,但本质是维护皇权,人民生活在国中,但国不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制度下,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这样,公民爱国,实际上就是爱自己的政权,捍卫自己的根本利益。爱国就是对祖国的忠诚和热爱。历朝历代,许多仁人志士都具有强烈的忧国忧民思想,以国事为己任,前仆后继,临难不屈,保卫祖国,关怀民生,这种可贵的精神,使中华民族历经劫难而不衰。爱国的内容十分广泛,热爱祖国的山河,热爱民族的历史,关心祖国的命运,在危难之时英勇战斗,为祖国捐躯,都是爱国主义的表现。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华民族形成了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伟大的民族精神。 捐躯赴国难,视死忽如归,正是由于对祖国的深切热爱,勤劳智慧的中华儿女共同开拓了辽阔的疆域,创造了辉煌灿烂的文化。肩负着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我们,要热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积极维护祖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祖国的领土寸土不能丢,不能被分裂侵占;要热爱祖国的历史和文化,提高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为创造更加辉煌的民族文化而尽心尽力。 今天,我国已步入新的历史时期,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密切,机遇与挑战并存,我们将面临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的伟大事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更需要我们不断弘扬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只有这样,中华民族才能重振雄风,为人类文明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少年兴则国兴,小年强则国强。我们要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正确认识祖国的历史和现实,增强爱国的情感和振兴祖国的责任感,树立民族自尊心与自信心;弘扬伟大的中华民族精神,高举爱国主义旗帜,锐意进取,自强不息,艰苦奋斗,顽强拼搏,真正把爱国之志变成报国之行。今天为振兴中华而勤奋学习,明天为创造祖国辉煌未来贡献自己的力量!

以公益慈善为主题的议论文

树木扶持藤蔓,雨露润泽万物,太阳温暖寰球,造就生机勃勃的世界;关怀温暖人心,同情滋润心灵,慈善造福人类,构建和谐美好的社会。 人类是万物之灵长,慈善乃为人之情怀。西方的教会倡导慈善,东方的佛教宣扬慈悲为怀,中国自古就有乐善好施的传统。慈善,在人类社会的发展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世界上有富人,他们掌握着巨额的财富;世界上也有穷人,他们的生存很艰难。这时,富人的慈善,就如雪中送炭,温暖心灵。比尔·盖茨夫妇的慈善之举,让世界为之感动。 社会上有很多名人,振臂一呼,应者云集;更多的是凡人,有时陷入困境,自身无法解脱。这时,名人的慈善,就如旱天甘霖,润泽生命。电影明星成龙热心慈善事业,造福人民大众。 人世间有强势群体,也有弱势群体。强势群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弱势群体才能“鳏寡孤独皆有所养”。 有人生于富庶之乡,辛勤耕耘便可换来丰硕收获;有人生于贫瘠之地,付出与收获总不成比例。富裕发达地区的人们向老少边穷地区的人们伸出的援助之手,就是社会和谐的桥梁。 “天有不测风云”,也许某地去年风调雨顺,今年却遭受旱灾水灾。如果风调雨顺时的人们对灾民心怀慈善,那么,一旦遭遇灾难,也会“一方有难,八方支援”。 “人有旦夕祸福”,也许某人昨天春风得意,今天却一败涂地。如果春风得意时对落魄之人多行慈善之事,那么,自己落魄时也许就有人援手相助。 慈善是人类心灵的阳光,慈善没有国界,“寰球同此凉热”。 建设和谐社会,是时代的主旋律。发展慈善事业,具有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有利于改善贫苦和困难群体的生存状况、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矛盾、提升社会凝聚力、增进中华民族的团结与融和。只有充满友好和爱心的社会,才称得上一个温馨和谐的社会。 慈善之心是一种人文情怀,并非只是富人、名人的专利,只要怀着一颗爱心,怀着一颗对生活感恩的心,对人充满关怀之情,每个人都可以成为慈善家。洪战辉从11岁起就照料身患精神疾病的父亲,抚养捡来的“妹妹”,12年含辛茹苦,慈善之举感动中国。 富人、名人的慈善之举可以更有力量,但每个人的慈善之心同样可贵。困境中的“相濡以沫”,多么让人感动! 参与慈善活动是精神追求和道德完善的过程。国际知名电视制片人靳羽西把“拥有一颗愿意关怀别人的慈善之心并付诸实践”当作自己的人生信条。她说:“慈善的形式在我看来完全是多种多样的。” 人人都有慈善之心,社会将会多么和谐,世界将会多么美好。

姚明带领男篮队友捐献骨髓,苏有朋利用过生日时机成立“慈善基金会”,当下,越来越多的名人热心公益事业,纷纷表示将通过捐赠回报社会。然而,不少媒体舆论对名人高调行善抨击不已,冠之以“不谦虚”、 “蓄意抬高身价”等等一系列罪名。在我看来,慈善的真正意义不在于捐赠的动机和方式,而在于它所带来的社会意义——使需要帮助的人得到帮助,使社会乐善好施的源泉不断涌流,如此,慈善便达到了兼济天下的效果,又何须对慈善的方式高调与否求全责备呢? 高调行善是“达则兼济天下”的更高境界。 “做好事不留名”的淡泊固然值得称赞,但毕竟局限于“独善其身”,淡泊无闻只为自身道德修养,何如高调行善“兼济天下”境界高远?行善,是同情心的表现,高调行善,则是济世情在行动上的体现!我们有“先富带动后富”之说,显然,这些富翁、明星都是“先富”行列中的佼佼者,高调行善正是“兼济天下”这种社会责任感、使命感在先富者们身上的强烈反映。 儒学典籍《大学》中有言:“仁者以财发身”,意思是“仁德的人以自身、社会的发展为目的,以生财、用财为手段,达到立功、立言、立德的不朽境界。高调行善的善,不仅在于他们无私的捐赠使有需要的人真正获助,更在于名人们利用自身的影响力,号召更多的人加入到做慈善的队伍中,唤起了更多人内心的善。如果姚明默默捐献骨髓而不昭告天下,一己之力不过救一人性命;但他高调行善,带动了越来越多人加入捐献骨髓的善行中,救助了更多的患者。如果世界首富比尔.盖茨和巴菲特只是默默捐出自己的资产,纵使是万贯家财,也只能解一时之急、救一方之难。但比尔.盖茨和巴菲特二人联合发起了捐赠,让“慈善之风”吹遍五大洲,号召世界各地的富豪回馈社会。古语云:“授人以鱼不若授人以渔”,高调行善突破了送一条“鱼”的束缚,使得“善行”这种方法人人相传,达到了济天下 ——形成乐善好施之社会风气这一效果,何乐而不为呢? 然而,高调行善并不意味着奢靡行善。陈光标*捐、发动家人以实际行动行善可取,老太要求将其拾金不昧的事迹公诸报端亦无可厚非,但通过美女豪车、奢侈宴饮豪华歌舞等形式进行慈善宣传就实在不足为训了。卢梭有言“奢侈的必然后果——风化的解体——反过来又引起了趣味的腐化。”奢靡之风既不能暗合慈善主题,又会造成财物的浪费,更会引来媒体对贫富悬殊的报导,拉远施善者与受赠者的距离,背离了慈善事业的初衷,导致社会对慈善的质疑。名人之所以为名人,是有了公众赋予他们的赞誉和信任。“人名”到“名人”的转变,实质是从个人资源到公共资源的提升。财富源于节俭,如果施善者尤其是名人不能正确使用其品牌价值,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浪费,更会给社会制造错误导向,成为不正之风的始作俑者。章子怡“诈捐门”冲击着民众对名人的信任底线,“红十字会郭美美事件”,让红会捐款数额降到低点,二者使“名人慈善”“品牌慈善”成为人们争议的焦点,影响不可谓不深远。鉴于此,节俭而隆重办慈善才是我们提倡的高调慈善。 尽管如此,高调行善仍是名人感恩社会回报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当前唤醒国人同情心和济世情的有效手段。社会要做的,是正确利用名人效应,正确引导节俭高调行善,只有这样,才能使“高调行善兼济天下”这一春风,绿遍“和谐社会”的江南岸,带来“乐善好施”的明媚春光。 【老师点评:本次作文最容易只列现象,泛泛空谈做慈善。而本文却是一篇不可多得的很有深度的有血有肉的时评类文章。全文紧紧围绕“高调慈善”,结合时下各种名人做慈善的事例,揭实质、谈意义、澄认识,环环相扣,层层深入。站在历史的高度点评慈善时尚,引用举例精当,分析入木三分。评分50. 】

善举是一种发自内心的表达方法,是一种本能。当心灵被触动时, 善举就被激发了出来,它即像一口火山,随时就会爆发,又像一弘清泉,无时无刻不在流着,人人崇敬它,因为它会带来快乐,人人又期盼它,因为人们不知道它时时存在,当你看见两个饥寒交迫的老人相依为命,你想要关心他们而做出了等等行为,这就是 善举!1. 好的办法和措施。明 叶盛 《水东日记·奏效各有机会》:“都御史 张楷 、都督 刘聚 征 闽 寇,尚书 石璞 、都督 徐恭 等征 浙 寇,皆无善举,皆当劾,而 楷 聚 尤甚。” 清 杭世骏 《质疑·礼记》:“若非简其礼,则定 卫 之乱,亦同盟之善举。”2. 慈善的行为。清 黄轩祖 《游梁琐记·吴翠凤》:“ 凤 喜出非望,将银遍餽亲邻,悉充善举。” 叶圣陶 《乡里善人》:“甲子那一年,由 康翁 发起,举办难民收容所的事情,我以为应该写进去。这并不需要夸张,却是十足的善举。”

以劳动权益为主题的论文

浅谈劳动者权益的保障内容摘要:随着农村大量富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本就紧张的就业压力更加突显,在这种氛围下,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每每受到威胁,为了保住工作,他们不得不忍气吞声,做出种种让步。面对劳动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们有义务呼吁社会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为社会的稳定、经济的繁荣昌盛做出贡献。关键词:就业权、报酬权、休息权、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劳动争议问题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在农村大量的富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的同时,城镇中新增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也在不断增加,由于我国劳动力供给量过大,而且长期增长,远远超过了就业需求量,劳动就业压力非常大,并会长期存在。在这种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明显,直接使劳动者更加看重劳动机会,也间接导致了在劳动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而放弃了合法权利的保护,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使之有增无减。据统计,80%以上的劳动争议是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利造成的。可见在这种劳动者面对严峻的就业形势下,在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涉及劳动者不断增多的新趋势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持续发展,也关系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整个社会的问题,将不得不值得我们深深的思考。一、劳动者就业权的保障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就业权在各项劳动权力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劳动者赖以生存的权力。(一)、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就业机会的获得方面,不因年龄、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七条用人单位在招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种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录用标准。赋予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竞争和社会公正的实现。可见如在招聘广告中限制性别、信仰等条件,必需是国家特别规定的工种或岗位,否则就是违法招聘广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在当地日报上登出招工启事:“本公司为中外合资企业,总投资为1000万美元,实力雄厚。现招聘工人210人,条件如下:男女性别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产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镇正式户口,身体健康,年龄在24岁以下。”并有其他事项的规定。但同为高中毕业的男女两位同学,男的如愿以偿,女的却未被录用。当到该公司人事部询问时,经理告诉她:“你的学历大低,不适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没有被录用”。胡某认为自己具备了招工启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凭”,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条件。人事部经理遂告诉胡某,公司总经理特意指出,男职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职工是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才行,当初的表述是因为限于篇幅,“大专以上也是高中以上,并不矛盾嘛。”胡某认为公司的前后标准不一样,致使其辞掉了原工作,现在无工可作,况且,永声家电公司的工作并不需要很多体力,因此招工时应当男女同等标准。胡某还了解到,公司总经理彭某曾表示过“女工将来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并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区别对待。像这样随意提高女职工录用标准,甚至拒绝录用女职工的情况相当普遍,如果企业都依此为标准招聘人员,那么对于妇女和那些年龄大的下岗工人来说找工作就更难了 。笔者认为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完善招聘广告方面的法规,对招聘广告审查上有一套更具体的审查程序;对“就业歧视”行为进行制裁,并且在人们的观念上进行大力的引导和宣传。(二)、劳动者自主择业权的保障。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张某系职业高中毕业生,分到某合资饭店工作,并与饭店正式签订了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的一个月,张某合同到期后不再与饭店续订一事向饭店提出了请求,饭店人事部表示同意并答复张某过一个月后来办手续。一个月以后,当张某手持接收单位的商调函找到饭店要求办理调离手续时,人事部负责人却突然提出:“要调走可以,但必须交齐后三年的培养费1200元,然后才给办理调动手续。” 张某认为,与饭店签订的是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自己既没有经过饭店培训,又没有提前解除合同,饭店收取培训费是非法的。店方却拿出《员工须知》说事,并说这是内部规定。后经多方筹借凑足1200元后,才办理了离店手续。对于饭店这种违背职工意愿,合同到期后职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饭店强行收取培训费的作法,在一些企业相当普遍。笔者认为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上岗保证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培训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建议对劳动合同中的违约金有一个合理的限制范围,尽可能减少明显不合理的违约金存在。劳动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合力对乱扣压劳动者的户口档案、证件的违法行为加大惩罚力度,切实有效的保护劳动力合法流动的权益。二、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保护劳动者享有劳动报酬的权力,并提出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是劳动者付出劳动后而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合法收入,应当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为了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不受侵犯,《劳动法》第五章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的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谓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一般情况下,劳动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单位的指挥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劳动者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利的核心,它不仅是劳动者及其家属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和评价。目前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权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一)、拖欠劳动者工资现象比较普遍、比较严重。随着就业压力的不断加大,拖欠工人特别是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几乎比比皆是,每到春节临近,工人返乡过春节之际,追索工资的“壮观场面”一幕幕上演着,甚至连我们日理万机的温总理都在为工人追要工资。此情此景,虽然体现了温总理体恤人民生活,为工人维权的一面,谁又能否认这是拖欠工资性质之恶劣的真实写照呢?笔者认为造成拖欠工资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规对拖欠工资的企业处罚太轻。一般情况下只要用人单位补发工资,严重一点的劳动者打到劳动仲裁,也只是对用人单位加罚拖欠工资25%的补偿金,对用人单位处罚太轻,也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国还没有专门统一的工资法对此进行规范,虽然不少地方有工资立法的准备,但当前总体上讲法律依据还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劳动部门对随意克扣、拖欠、压低工资的企业处罚不够坚决,处理的时间过长。建议执法部门从源头上预防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发生,加强劳动保障的监察执法,普遍建立举报制度,严厉查处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事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建立重罚机制,使得那些恶意拖欠工资的单位得不偿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应加强劳动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据报载,一些单位规定按时发放工资,一部分农民工为了图省事,或者防止丢失,竟然主动放弃及时付薪的权利,自愿集中领取,给那些蓄意违规的单位以可乘之机。(二)、工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的工作时间内履行正常劳动义务的情况下,由其所在用人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但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样做虽然对调动劳动者积极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三、劳动者休息权的保障休息权是我国宪法以及劳动法律法规赋予劳动者的意向基本的权利,是劳动立法的目标之一。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是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权利并创造休息条件让劳动者有足够的休息调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据11月8日《新京报》、《南方都市报》报道 11月7日,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选择的工人,却仍然采用了罢工这种相对原始的斗争形式,这无疑是文明社会的一大悲哀。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而怎样来处理好这样的社会冲突,也不是简单的企业行为或个体行为,建议政府应加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力度,对于那些群众反映强烈,查有实据的单位,重拳出击,除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职工权益外,还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行政责任,使那些侵害职工权益的当权人有后顾之忧。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权的保障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权是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条件,保护其生命和身体健康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宪法规定: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根据宪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建立了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但即使这样,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建议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国家强行性的规定,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劳动者生活状况的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社会政策。而当前一些用人单位却找出种种理由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笔者曾耳闻有这样一家公司,单位为其员工缴纳保险的人数只占总人数的一半。而且还自圆其说说什么临时岗、固定岗,单位只给固定岗人员缴纳保险,从事临时岗位的职工要想参加保险只有自己去办理,属于个人的私事,为员工办社会保险是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办不办社会保险由公司决定,还让新来的员工签订不办社会保险的协议。对于那些动不动主张权益的职工,公司都会想方设法予以辞退。这直接导致劳动者为了拥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会保险权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张权利。还有一些私营“小老板”更是出口不凡,“在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样就怎样”;并且不按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手续,又为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办理失业手续及下一步找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主张自己的其他合法权利如要求加班费、办社会保险等权利时,马上就会被用人单位想方设法辞退,这也造成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弃其它权利的请求。这就需要行政部门的介入,深入用人单位进行突击检查,否则只看用人单位递交的报表,什么问题都发现不了;并且要进行广泛的宣传,让社会保险深入人心,让用人单位自觉的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让劳动者监督用人单位给自己办社会保险。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消除和缓解社会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网”和“减震器”的作用。六、涉及劳动争议处理方面的几个问题我国《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便劳动者其它权利受到侵害时,有进行救济的权利。对劳动争议的妥善解决,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有利于增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自觉性,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方面,笔者认为仍有几个方面的问题须共同探讨。一、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成本过高。目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为“一裁两审”制度。凡是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员会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过申诉时效等案件,因为未经仲裁,当事人便不能诉诸法院,这无疑间接剥夺了在非法用工情况下劳动者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劳动争议,不属其管辖范畴,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而当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后,法院经审理又认为是劳动争议,告知当事人先申请仲裁。由于劳动关系所作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对现实社会的许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笔者认为目前有必要对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关系范围做出立法解释或者司法解释,以便统一理解,特别是要出台在用人单位主体不合法的情况下,对劳动者进行保护,分清与其它法律责任的界线。二、申请劳动争议时效过短,不利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由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过短,劳动者往往冒着超过仲裁时效的风险。当事人提出仲裁要求,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当事人超过时效申请仲裁的,将不予支持其请求。然而,大部分职工,在一些争议发生后,往往抱着侥幸的心理,希望尽可能通过相对缓和的方式解决,比如,托人情、找关系。正是这样左顾右盼的时候,诉讼时效匆匆而过,当劳动者拿起法律这把武器自卫的时候,法律又为劳动者亮起了红灯。笔者建议在立法上对劳动申诉时效延长,特别是对于连续侵权行为如加班费、拖欠工资等方面,可适当延长,这样会更符合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三、劳动争议案执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劳资矛盾必然突出,劳动争议仲裁也因此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劳动争议仲裁是一种准司法行为,是调解劳动者与企业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其裁决结果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如此,劳动仲裁的裁决结果仍然难以得到有效执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相当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对仲裁结果的法律权威性缺乏应有的认识;二是劳动争议仲裁在对自身的宣传上还不够,使很多人对劳动争议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给予劳动争议仲裁权力空间还非常有限,其法律权威性有待加强。基于此,笔者呼吁,无论从维护职工权益、协调稳定劳动关系的角度,还是着眼于提高司法效率,国家有关部门都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劳动争议仲裁的地位权限,以更好地使劳动争议仲裁发挥作用。七、对劳动者权利保障问题的几点建议笔者认为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认识,不应仅仅拘泥于对劳动者具体权利的保障,而且还包括对劳动者权利保障的一般性规律的认识,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一)、加大劳动行政部门的监察执法力度,建立监督体系规范企业行为。劳动监察运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行为是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方式,应进一步发挥其作用。劳动监察工作的对象,应重点放在经常发生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权利的企业;工作内容应重点查处用人单位的乱辞退劳动者、强迫加班、欠缴社会保险费和克扣工资等行为上;工作方式应采取接受劳动者举报进行查处与定期和不定期到企业进行检查督促相结合,发现企业违法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于经督促或责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处罚,下大力气纠正用人单位违法行为。(二)、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劳动法》第88条规定,“各级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这即是《劳动法》赋予工会组织的神圣权利,也是工会工作的基本职责所在。在当前劳动侵权较多,而劳动者处在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工会组织作为劳动者利益的代表其维权与协调职能应得到进一步发挥,让劳动者能够更多的与用人单位平等对话,并能够在权益受到侵害及时的去维护。由于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因此要加强工会组织的建设工作。不断要充实工会组织的力量,配备必要人员,使之成为相对独立的组织机构。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担负不起为劳动者维权的责任,这还需加强工会的相对独立性,切实发挥出工会的作用。(三)、做好侵权的预防工作,是对劳动者权利保护的最好的立法。劳动行政部门应改变劳动争议工作被动处理的现状应逐步形成“重视预防,积极再调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劳动行政部门应深入到企业当中去,对发生争议较多的行业、企业进行调查研究,向劳动者问情况,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对策并就容易出现的劳动侵权问题提出建议,以促进用人单位规范管理,预防劳动侵权的发生。发生劳动侵权后,应先由企业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力争将矛盾解决在企业内部。在调解不成时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决。劳动仲裁委员会应加大对企业调解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帮助提高企业调解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制止不法行为,维护合法权益,使企业和劳动者双方的权益都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实现劳动关系的协调发展。(四)、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减少劳动争议事件的发生,现实生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权利义务不对等的现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单位凭借其优势地位,有法不依,以权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义务,才使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强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双方当事人履行义务,遵守法律的自觉性,另一方面也帮助人们通过具体案件的处理增长法律知识,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样就能有效地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并及时妥善处理各种争议,吸取教训,总结经验,稳定社会,是劳动者的权利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参考文献1、李景森主编《劳动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二版。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1992年4月3日通过。3、《企业最低工资规定》,1993年11月24日劳动部发布。4、梁书文、回沪明主编《劳动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年版。5、范战江、石美遐主编,《新编劳动争议仲裁案例》,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论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内容摘要:由于制度上的缺失及劳动执法监察力度的有待加强,加上人们法制观念认识上的错误和由于利益关系的驱动所致,现实中存在许多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不合法、不合理现象,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始终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如何依法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值得思考并研究的问题,本文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入手,分别阐述了劳动者就业选择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安全卫生权、技能培训权、社保福利权、民主管理权及争议救济权,在分析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基本现状的基础上,指出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之处,探讨并提出了解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几点建议。关键词:劳动者权益 劳动权保护 救济机制 前 言 当前,劳动关系已成为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已成为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和保证,但破坏劳动关系发展、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一直存在,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由于天生弱势群体的地位,使劳动者在面临自身合法权益每每受到侵犯时往往无能为力、或为了保住工作而不得不忍气吞声,让我们忧虑的不只是劳动者自身维权条件的不足,还有相关机构职能的错位及救济保障机制的缺失,笔者试图通过本文揭示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探讨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途径和方法,为维护劳动者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发展而努力。一、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概述 [1]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以从事某种社会劳动获得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对其称呼有:职工、工人、学徒、帮手、帮工等,但并不是所有自然人都是合法的劳动者,要成为合法的劳动者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并取得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目前,我国《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工会法》、《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工伤保险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的平等和选择职业权、获取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安全卫生权、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权、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权、依法参加工会和民主管理权、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权等相关权利进行了规定,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制保障。(一)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即劳动者就业权,劳动者就业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劳动者享有的一项基本的权利;是法律赋予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职业并通过劳动取得劳动报酬的一项资格能力。包括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选择职业的权利、非法定情由不失去劳动机会的权利。 1、劳动者平等就业的权利。[2]劳动权,也称劳动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获得职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源泉,它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获得参加社会劳动和切实保证按劳动取酬的权利。公民的劳动就业权是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也就失去了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2、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拥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劳动者充分发挥个人的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享有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有利于充分发挥劳动者的聪明才智和劳动热情,有利于提高劳动效率,有利于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劳动者选择职业的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兴趣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在就业后所享有的辞职权,当然这里并不排除劳动者如违反劳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劳动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劳动报酬权是劳动者按自己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取得应得工资收入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切实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劳动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种工资收入(在我国,工资形式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障工资等),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职工有权要求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作为用人单位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权的实现。 (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事假、生育假、病假等。缩短工时是提高劳动生率的一种手段,也适应了劳动者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既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又是对劳动者进行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任意延长劳动时间。(四)劳动者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 [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受劳动权利的主体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各种不同环境、条件下进行的,在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不采取防护措施,就会造成工伤事故和引起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我国已制定了大量的关于劳动安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制度,职业安全卫生行政管理制度,及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了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54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在第56条中还规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为了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工作,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起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单位把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工作与安全卫生的技术管理工作密切结合起来,形成一整套制度贯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劳动者的安全卫生权利得到有效保证。(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准备就业的人员和已经就业的职工,以培养其基本的职业技能或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教育和训练。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的权利,要实现劳动权是离不开劳动者自身拥有职业技能的,在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多地依赖职业培训的今天,公民没有职业培训权利,劳动就业权利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暂时失业时,为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疾病、年老等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力再生产的一种客观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自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地得到补充和完善,对保护职工身体健康,解除职工的后顾之优,调动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职工民主管理的权利 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因此,只要是劳动者,即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扰和限制;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5]劳动争议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执行劳动法或履行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规定引起的争议,劳动关系当事人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各自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双方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也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在发生争议时有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证。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及不足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堪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力度还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很大的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 当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对劳动者平等和选择职业权利方面,在新形势下在性别、年龄、户口所在地三个方面的招聘广告歧视较为突出。如一则我们极为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的需要,欲招聘3名管理人员。应聘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男性;2、大学本科以上学历;3、本地户口;4、具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年龄30岁以下等。”单从字面上看就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的“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的规定;当前在反就业歧视方面缺少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们的认识观念不强,一些广告制作的部门、发布部门及广告的审核部门没有认真地履行审查的职责,才让这种有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这种违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对劳动者选择职业权利的侵害,主要表现在对劳动者辞职权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让劳动者辞工后付出较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是在劳动者依法辞工后扣压档案、证件,向劳动者索要“保管费”,特别是毕业不久的劳动者面对这种情况比较多;其次在针对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利等方面,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严重超时加班、不依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加点的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单位用“计件制”计算工资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很常见,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让劳动者多劳多得,工资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的劳动者出满勤,工资都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下,迫使劳动者加班加点,加上加班费才超过了最低工资标准,这已侵害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保障的权利。据有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市桥东环路上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因不满意“一天要工作近12个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个月的工资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费每小时2元,每个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这样工厂还拖欠一个月的工资。”而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厂方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并按时发放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这家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中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竟然还要通过罢工斗争来讨要,这一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权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为何没有人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呢?笔者认为,想必每个人心里都清楚,不管是谁,只要拿起《劳动法》和其所在工厂对簿“公堂”,或者通过合法的渠道去“调解”,那么结果就可能会是“死路”一条:讨回应得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正是一些人宁愿离开工厂,而另一些人宁愿罢工也不愿选择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权益的“双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与权益之间做出惟一选择,要么工人索要合法权益而被工厂开除;要么为保住工作而被剥夺某些合法权益。显然,在同样作为生存必须的二者之间做出惟一选择是让人痛心的,这一局面的出现也正是法律的现实尴尬:一边是强势者明目张胆的违法行为,一边是弱势者合法权益的被侵害,却又无力拿起法律来对抗,在个体权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过合法途径解决时,群体式的维权必然被当成最优选择,[6]又如在劳动者安全卫生权益方面,我国每年像矿难、肺硒病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时有发生,仅2004年就发生多起严重的矿难。据报载,当记者问及矿工井下安全条件这么差,矿难又如此频繁,为什么还要下井工作呢?矿工的回答令记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钱,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将难以为继!”为了生存,矿工们在拿生命作赌注,然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私营矿主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管自己挣钱,还丧心病狂地说:“中国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有人干!”这种事情的不时发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国在安全卫生制度的监督方面还缺乏力度,应加大矿山安全卫生的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和卫生的企业负责人加大处罚力度,坚持遏制住矿难及职业病高发的势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使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利得到各项制度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 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现行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不够。 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上,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仍未改正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措施。在工资支付方面,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只是设定了50%到一倍的赔偿金;对企业主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恣意延长劳动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的行为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对劳动者权益维护的意义从立法宗旨和法条中我们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法》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立法者针对以往《劳动法》诸多规定的不足,广纳各方建议,经多次审议最终出台《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的一部法律,劳资双方都应严格按照本法的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是有目共睹的,立法者也充分的考虑到这一点,在我国经济转型时期出台了这样一部法律。虽然《劳动合同法》关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一些规定有待完善,但是此次立法首次确立侧重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宗旨,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一)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合同订立方面1、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按照民事合同分类,合同分为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那么劳动合同在理论上也有口头合同和书面合同之分。为什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呢?首先,口头劳动合同的内容难以确定,很容易产生争议。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产生劳动争议时,口头劳动合同无法取证的这一弊端对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不利的;其次,与口头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劳动合同是记载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权利义务的载体,详细记录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也就是说,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双方的具体劳动权利义务,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那么劳动者就可以持书面劳动合同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1]由上述两点理由可知,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是非常有必要的。《劳动合同法》的此项规定既继承了《劳动法》第19条关于“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的规定,也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提供了法律依据,从而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2、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无关于用工手续的规定,也无明确建立劳动关系的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则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以后,应当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时必须订立劳动合同。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并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能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初就订立。为此《劳动合同法》本着“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时也规定了“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后,可以不必马上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也只有一个月的期限。如果一个月以后用人单位还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对劳动者极为有利。[2]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结合第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劳动关系的建立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了实际的用工开始,而不是劳动合同签订之时。按照原来《劳动法》第16条第1款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换言之,订立劳动合同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条件,这样一来给人们造成了只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才真正建立起来的错觉。这一规定是将劳动关系和劳动合同本末倒置了。正因为有如此错误的规定,在《劳动法》施行的十多年里,用人单位利用这个法律的空子,故意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让劳动者无法用劳动合同作证据去维权的情况愈演愈烈。另外,也确实存在一些劳动仲裁人员和司法人员因此错误地认识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当劳动者拿不出劳动合同,他们就轻易地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或决定,或者即使受理了也不支持劳动者的主张,加剧了因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犯而得不到保护和法律救济造成的劳动关系的恶化。现在从《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和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来看,在劳动关系建立与劳动合同订立的规定上修改了《劳动法》的规定,否定了原来将劳动合同置于劳动关系的前提和中心地位的错误观念,还劳动关系的核心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实际发生了用工行为的本来面目,是正本清源!这样规定才能让劳资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得到更好地保护。(二)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1、《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二是“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然而,近年来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很低,据抽样调查统计,我国劳动合同平均签订率并不高,特别是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的签订率只有40%左右。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在30%左右,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签订率不到20%。[4]另外,目前劳动合同短期化现象非常严重,大部分劳动合同都是一年一签,有的甚至一年几签,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应劳动者要求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一是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二是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三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此规定主要是针对以往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和合同期限短期化的问题出台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合同期限短的受害者一般是劳动者,用人单位很少有什么影响,相反用人单位还可以借机去规避责任。有了此项规定劳动者也就有了订立劳动合同的主动权,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得到更有利的保障。2、除了《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种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当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此项规定很好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了用人单位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给劳动者带来的麻烦,同时也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3、《劳动合同法》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有利于为劳动者创造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一个稳定的职业环境能够使劳动者增强对用人单位的信任,劳动者也会拿出自己的全部热情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钻研业务,不断地提升自己的职业技能,不但能够完善自我,也会给用人单位带来更好的效益。(三)关于试用期方面1、《劳动法》只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关于试用期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规定的具体化可以有效的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长时间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另外,试用期也是劳动者检验用人单位的期限,有利于劳动者在合理的期限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具体情况。《劳动合同法》关于对试用期的明确规定,规范了用人单位的用工制度,使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一旦用人单在试用期方面有违法操作,劳动者即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关于试用期的工资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劳动者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这一规定是“同工同酬”的具体体现。劳动者虽然处在试用期,但是和其他员工的工作岗位是一样的,从事的工作也是一样的,即便是工作经验比老员工少,创造的价值也未必一定比他们少。此项规定是立法者站在公平的角度去制定的。《劳动合同法》还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一规定主要是防止用人单位随意规定试用期的工资待遇。如果试用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自行规定,那么用人单位肯定会尽量的压低试用期的工资待遇,这样对劳动者是极为不利的。法律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限额,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南,也有效的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为遏制用人单位恶意使用试用期,《劳动合同法》做出了针对性的规定,在试用期中,除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在试用期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需要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遵守法定程序,即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说明理由。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一规定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加大了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通过本条对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限制,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以任何借口解除劳动合同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件的发生。[5](四)关于违约金方面的规定1、《劳动法》没有关于服务期的相关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服务期期间劳动者违反与用人单位的约定的,应当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这一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追偿违约金的最高限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违约金高于这一限额都是无效的,劳动者也不会因为违约而负担高额的赔偿费用。本条还规定,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可以对已经履行的服务期部分不负违约责任,只对服务期尚未履行的部分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也大大减轻了劳动者的违约负担。此外,本条不单对服务期违约金作了限制,还规定服务期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劳动者不但可以避免高额违约金的风险,而且还有机会享受到服务期加薪的待遇。2、《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应当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此项规定说明劳动者在竞业限制期限内并不是完全受限制的,在受限制的同时也能得到用人单位的经济补偿。另外《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劳动合同法》的这一规定,对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违约金条款,保护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有着非常积极地作用。(五)关于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方面1、《劳动法》没有规定关于解决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问题的有效措施。而近年来,用人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而且非常严重,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更为突出,主要发生在建筑施工企业和餐饮服务等企业。据统计近年来70%以上的工人群体性事件都因拖欠工资问题引起,在各大报上看到个别劳动者为讨薪采取过激的行为,如“要跳楼”、“聚众闹事”等并不少见,虽然其中出现“闹剧”,但拖欠工资的实事,我们是无法否认,这不得不引起我们的重视。[6]有的企业经营效益不好,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工资当作一种经营策略根本无视法律的存在。虽然工人明知用人单位克扣和拖欠工资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想为自己讨回公道又谈何容易,《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起诉的必经前置程序。2、针对上述问题《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这一规定很好地解决了以往劳动争议程序复杂的问题,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时可以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径。(六)关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确立方面1、《劳动法》的规定,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就权利而言,属于“单决权”。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都是由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没有听取员工的意见,这种单方规定的“霸王制度”,一般不考虑劳动者的意见和利益,把不合理的规章制度强加给劳动者遵守,严重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企业是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利益共同体,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劳动者充分协商确定,不能由企业一方说了算。2、《劳动合同法》正是针对以往规章制度完全由用人单位控制而忽视劳动者建议这一弊端做出调整,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从而达到在规章制度上保证劳资双方地位平等。由此看来,《劳动合同法》关于单位规章制度的规定既能实现制度公平也能很好的保护长期处于被动地位的劳动者。

公益主题议论文

世界上有一堵墙,一堵斑斓却不古老,为公益事业奉献的墙。它的存在诠释着爱的呼唤。 生活中存在很多表达“爱”的方式。当看到地上那散落的剩饭时,你是否会想起狼狈饥饿的乞丐?当手中握着知识连贯的书籍时,你是否会想起山区里失学的孩童?当看到那没有拧紧的水龙头时,你是否会想起日益枯竭的黄河?如果我们少倒一粒饭,多捐一本书,少用一滴水,还会有那么多人仍在黑暗中吗?要怀着一颗真善美的心,为构建美好社会而节约资源,献出力量,让更多的人参与公益事业! 某片森林里,一只弱小的乌鸦站在一棵枯藤上,伤心痛苦地面对眼前的一幕:一个砍伐工人正拿着锋利的锯子砍向无辜的大树,他们面带诡异的微笑,嘴里不停地说:“又可以赚大钱了!”乌鸦厌恶地盯着他们,心里满是愤懑与悲痛。唉!人与万物应和谐共存,然而无情的砍杀使得多少生灵陷入万劫不复的困境?如今环境也受严重污染,昔日的绿水青山已不复存在。人类啊!请放下武器做个环保主义者吧!扬起公益的风帆,用爱感化自然! 此刻,时间无情地定格在了2008年5月12日,孩子们琅琅的读书声刚刚开始,就被地震的咆哮声淹没,有多少祖国的花朵来不及绽放就枯萎?有多少颗祖国的新星来不及升起就陨落?是的!魔鬼能摧毁房屋、桥梁,能夺去人的生命,但它已无法摧毁人们勇往直前的信念!参与公益事业的人们在危难时刻显示出了空前的凝聚力。从富庶的东南沿海到贫瘠的西北内陆,各地自发的捐款热潮风起云涌,捐款数字一路攀升,献血的志愿者排成了长龙,各地血库爆满。于是,魔鬼颤栗了,退缩了!人们用强大无比的凝聚力凝结成的爱击破了一切坚冰,击退了一切灾难! 坚墙永存!谱写着爱的歌谣!公益是词,爱是曲,两者结合,谱出世间绝唱。爱为公益的价值加码,公益因爱而精彩! 初二:李书仪

水有水的性格——灵动,山有山的性情——沉稳。水的灵动给人以聪慧,山的沉稳给人以敦厚。然而,灵动的海水却常年保持着一色的蔚蓝,沉稳的大山却在四季中变化出不同的色彩。请以“水的灵动,山的沉稳”为话题,写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文章。[注意]①话题包括两个方面,可以只写一个方面,也可以兼写两个方面。②立意自定。③文体自选。④题目自拟。⑤不得抄袭。稳中求胜梁山智有吴用,道有公孙,武更是好汉如云。英雄如雨,却以宋江为首。蜀国谋赖孔明,勇让关张,却以刘备为王,东木西金,南水北火,却以戍土居中。何也?宋公明为人沉稳,刘备做事敦厚,戍土谦稳厚实,终脱颖而出,施展风采,各得其所,故曰:为人沉稳,稳中求胜,吉。沉稳从志而来。一个人若没有远大的志向,只沉迷于现实的花花世界之中,自然无法拥有沉稳的性格。班超投笔从戎,志在报国,在对匈奴一战中从容不迫,沉稳冷静,终弘扬国威,不教胡马度阴山。林则徐斩钉截铁,志在禁烟,在与洋人交涉中不卑不亢,稳中含刚,终虎门销烟,让洋人胆战心寒。有远大的志向,眼光便放得远,心胸便沉稳下来,故曰:非有志者不能稳也。沉稳从难而来。一个人若没有经历无数的挫折与磨难,身陷蜜水与襁褓之中,自然无法拥有沉稳的性格,一遇困境,便心浮气躁,岂能成所谓大事者哉。君不见文王拘而演《周易》,仲尼厄而作《春秋》,左丘失明厥有《国语》,孙子膑脚《兵法》修列。没有经历磨难,便无法形成沉稳的性格,也就无法取得辉煌的成就。始皇建秦以来,不居安思危,身陷声色犬马,终心浮气躁,毫无沉稳。一夫作难而七庙隳,身死人手,为天下笑。倘若秦王不念纷奢,经历磨难,以求沉稳,则可递三世以至万世而为君沉稳从无欲而来。孟子曰:“无欲者,可王矣。”无欲就是没有私欲,作大事者,不能因蝇头私利而毁坏全局,只有这样才能练就出沉稳的性格,赢得最终的胜利。如来佛祖抛除私欲,性格沉稳,终修成正果,普渡众生,诸葛孔明淡泊明志,宁静致远,终运筹帷幄,功成名就。有了私欲,心中自然无法沉稳下来,遇事则慌,处事则乱。霸王以一己私欲,赶走亚父,气走韩信,终被困垓下,遗憾千古,长使英雄泪满襟。霸王之败,后人哀之。后人哀之而不鉴之,则必使后人而复哀后人矣。宋公明以沉稳之心赢得了好汉的拥护,刘备以沉稳之心赢得了半壁江山,而自然界的大山以沉稳的性格也在四季中变化出不同的色彩。让我们拥有一颗和大山一样沉稳的心吧,在我们的人生中也变化出不同的色彩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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