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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杂志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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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杂志大白新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不能擅自使用,否则将导致不利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楼主显然是王京辉的枪手。鄙视你~~~通讯员只是提供新闻线索,但没有任何采访权。记者才有采访权。王京辉就是利用通讯员的身份,利用人们对“通讯员”、“记者”身份的分辨不清,利用人们想要播出节目或者曝光报道的心理,取钱财。此前生活帮曾有署名为通讯员王京辉的新闻,此后却不见任何报道,这也正是他的手段之一。他要告知人们他的“节目”播出过,进而间接证明自己是“台里”的人,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生活帮》栏目是山东地区很有影响力的新闻节目。去年生活帮获得了"全国青年文明号",据说这是全国唯一一个获此殊荣的电视栏目。《生活帮》的报道力度观众有目共睹。观众为什么喜欢生活帮,因为敢说真话。所谓树大招风,王京辉之流正是利用了生活帮的影响力,冒充工作人员。王京辉之流该打!12月18日山东电视生活频道《生活帮》栏目播出节目。视频地址:这几天《生活帮》节目中连续报道了,王京辉等人冒充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烟台站和生活帮烟台新闻联络处的事情。自打这个事情被栏目曝光以后,王京辉就联系不上了。原本主动和帮办约见面,却屡屡爽约。昨天帮办又调查得知,王京辉竟然还曾经自己给自己封了官。叫《法制与生活》杂志社胶东采访中心专题部主任,经帮办核实,这个也是假冒的。就在我们为王京辉的胆量而佩服的时候,昨天晚上一夜之间,网络上出现了大量的帖子,大体内容是,王京辉是被冤枉的,这究竟是谁在替他喊冤,他又是喊的什么冤呢? 从昨天晚上10点开始,网络的各大论坛上出现了标题为“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真记者变假记者”的帖子。帖子中称,王京辉本人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栏目组烟台站的负责人,是栏目的一名记者,并且还贴出了一个名为山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的采访证。文章中称,这几天的新闻报道已经对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内的工作人员造成了极大的名誉及精神损失。帮办搜索了一下发现,同样的帖子出现了一下子在全国各地两三百个论坛上出现。为了核实清楚,王京辉到底是不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的负责人”,帮办联系上了《银龄金秋》栏目的制片人徐虎。他跟帮办说,他们栏目组确实曾经有一个叫王京辉的人。 王京辉 四个月前被《银龄金秋》除名 徐制片告诉帮办,王京辉在他们栏目组待了没几个月的时间,后来由于王京辉本人违反了栏目组的相关规定,栏目组就和他解除了合作关系。当时他冒充公共频道的工作人员在外面拉广告,后来栏目组就在今年8月份的时候和他解除了合作关系。 据徐制片人介绍,他们在和王京辉合作的时候,明确告知了王京辉本人,什么事情是他能做的,而什么事情是他不可以去做的。而王京辉在帖子上所登出的采访证件,原本在离开《银龄金秋》栏目的时候,是要上交的。 在网上所发的帖子中帮办看到,王京辉还自称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工作站的负责人。而徐制片告诉帮办,自始至终他们都没有允许王京辉成立这样的站点。经过几天来的走访调查帮办发现,王京辉最终能成为所谓的“法律与生活杂志社胶东采访中心主任”“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烟台站负责人以及生活帮烟台的新闻联络处”,他都是利用了这样的一个手法。第一,王京辉会找机会成为报纸、杂志社或者是电视台的通讯员;第二,在成为通讯员后,他会利用通讯员的身份冒充记者进行采访报道;第三,他会建立所谓的办事处或烟台站或者新闻联络处,公然光明正大的进行所谓的新闻报道。在发现了这样的规律之后,帮办发现,王京辉在今年的10月16号确实曾经在生活帮栏目署名发表过一篇简短的节目。但这也是王京辉在生活帮唯一发表的一个节目。至今为止,他都没有取得生活帮栏目授权的通讯员证件。生活帮也从来没有授意他在烟台成立所谓的新闻联络处。 王京辉,警察喊你到派出所问话 在掌握了这些情况之后,今天上午帮办再一次来到了受理这起案件的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派出所,找到了办案的民警。但是由于王京辉的电话这两天一直处于无人接听的状态,民警一时也找不到他,随后,民警拨通了王京辉手下一个叫“郭颖俊”的工作人员电话。 没等民警把话说完,对方就把电话扣掉了,再打过去电话就已经关机了。警方希望,王京辉能到派出所和帮办坐下来,把这件事情解释清楚。 一年多的时间,王京辉先后被法制与生活杂志社,以及山东电视台《银龄金秋》栏目组先后除名,这说明了什么问题。山东电视台新闻中心,公共频道,生活频道都没有授权王京辉在烟台成立所谓的站点新闻联络处。事情发生以后,栏目组一直在呼吁,王京辉能露面站出来,面对面的把这件事情解释解释,但是帮办一直都没能见到王京辉本人,反而是,网络上一夜之间出现了这么多喊冤的帖子。到今天,《生活帮》还是有足够的诚意,希望王京辉本人能够露面,和栏目组解释这件事,而不要躲在幕后,发这样不负责任的帖子。同时,还是希望有被王京辉采访过的当事人,与《生活帮》栏目取得联系,对于这件事情,《生活帮》将持续关注。

真假记者之争 到底孰对孰错?山东电视台《生活帮》栏目,爆出生活帮办到烟台采访冒充生活帮的假记者以来,网上又爆出《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真记者变假记者》的文章,到底谁对谁错?我们以一个局外人的身份,客观的来做个剖析,也许能给看官带来一些启示。《生活帮》的视频中,主持人阿速,拍着胸脯说过这样一句话:这个王某某,跟我们生活帮,是一丁点关系都没有!而我在《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的文章中,看到一个视频截图,是《生活帮》播出的关于“世界丛氏宗亲联谊会”的报道中,赫然写着:通讯员王某某,从这点来看,阿速拍着大腿保证的“这个王某某跟我们生活帮是一丁点关系也没有”这句话,好像站不住脚吧?那么,王某某到底是什么身份?跟生活帮到底有没有关系?在《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的文章里提到,王某某是山东电视台公共频道《银龄金秋》栏目组记者,并有采访证截图为证,我想,这个肯定是事实,也就是说,王某某肯定是真记者,但不见得是《生活帮》的记者,如果确实不是《生活帮》的记者,那么,从《生活帮》的角度上看,王某某是假记者,似乎是可以成立的,不过,是《生活帮》的假记者,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假记者,视频中可以看到:烟台《银龄金秋》工作站的办公室里,确实挂着《生活帮新闻联络处》的牌子,这块牌子是什么意思?是新闻联络处,据我所知,很多新闻媒体之间,经常会有个资源共享,相互提供新闻有价值的新闻线索,这个好像已经是一种习惯,或者可以叫潜规则了。《银龄金秋》和《生活帮》,同属于山东电视台,如果他们之间有资源共享的约定,谁都不会觉得奇怪,而且,从事实中已经看出,他们已经共享了,因为王某某已经证明了这点,给《生活帮》提供过《世界丛氏宗亲联谊会》的新闻题材。《生活帮新闻联络处》的牌子,到底是怎么挂的?在《生活帮报道严重失实》的文章里,提到一位《生活帮》的王某,并称,是这位王某授权在烟台挂的这个牌子,不知道这是否是事实,如果不是事实,我想,需要的是王某出来澄清的时候了。如果是事实,王某也没有什么大错,或者说,根本就没有错误,因为他找个人提供新闻线索,也是很正常的,何况,找的人又本身是自己台里的记者呢?视频中反复播出《生活帮新闻联络处》的牌子,但似乎这个屋子里不止一块牌子,屋子里还有其他的相关资料,《生活帮》的记者们,为什么就没有提到这点?没有查询到王某某的真实身份?是王某某有意隐瞒他在山东电视台的身份吗?我看站不住脚。由此可以推断,在《生活帮》栏目播出之前,生活帮办们已经知道了王某某的真实身份,但节目中,又信誓旦旦的说没有任何关系,似乎这位‘假记者’,是一个江湖。这里面是否会有隐情?《生活帮》,曾经是一个让观众信赖的栏目,希望以后也是一个令人信赖的栏目,这期间的隐情,是否可以公布出来?内部之争,如果扩大化,造成网络大战,必将成为一个笑话。

李秀平大学毕业,被分配到法律出版社工作。当时的《法律与生活》杂志刚刚创刊两年,但在全国已经较有影响力。《法律与生活》编辑部的记者、编辑几乎全是法律专业出身,为了提升编辑部文字表达的柔韧性,决定从当年那批新人中遴选两名中文系毕业生,李秀平幸运地入选,并于1987年正式入职《法律与生活》编辑部,成为一名法治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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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党报:《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新华每日电讯》、《解放军报》、《半月谈》、《人民日报海外版》、《中国日报 》、《学习时报》。中国党刊分为中央级党刊和地方党刊(1)中央级党刊:《求是》、《党建》、《党建研究》、《人民论坛》、《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国行政管理》、《中国发展观察》、《中国党政干部论坛》、《当代中国史研究》、《当代中国史研究》、《理论视野》、《理论前沿》、《党的文献》、《中共党史研究》、《百年潮》。(2)地方党刊:北京市的《前线》、天津市的《天津支部生活》、河北省的《共产党员》、山西省的《前进》、内蒙古自治区的《实践》、辽宁省的《共产党员》、吉林省的《新长征》、黑龙江省的《奋斗》、上海市的《上海支部生活》、江苏省的《群众》、浙江省的《今日浙江》、安徽省的《江淮》、福建省的《海峡通讯》、江西省的《当代江西》、山东省的《山东支部生活》、河南省的《党的生活》、湖北省的《政策》、湖南省的《新湘评论》、 广东省的《南方》、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今日广西》、海南省的《今日海南》、重庆市的《当代党员》、四川省的《四川党的建设》、贵州省的《当代贵州》、云南省的《云南支部生活》、西藏自治区的《新西藏》、陕西省的《当代陕西》、甘肃省的《党的建设》、青海省的《党的生活》、宁夏回族自治区的《共产党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今日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兵团建设》。

民主党选用驴子为标志,可以追溯到1828年。当时,第七任总统杰克逊参加总统竞选,对手取他名字的谐音,叫他公驴,嘲讽他像驴一样愚笨。杰克逊将错就错,索性把驴子的形象登到了海报上。经过政治漫画家的大力宣扬,驴子成了谦虚、亲切、聪明、勇敢和可爱的象征,在1880年正式成为被大众接受的民主党标志。 共和党徽的标志是大象,自1874年沿用至今,有象征安全及稳重的意思。起源于当时著名政治漫画家纳斯特(Thomas Nast)在《哈勃周刊》(Harper’s Weekly)上将民主党绘成一头驴,恫吓共和党的大象。 作为一位热衷政治的漫画家,美国著名漫画家汤默斯·纳斯特平时喜欢画一些讽刺画,借以提升自己支持的派别政治热度,同时增加个人的知名度。 1874年,纳斯特画了一幅漫画。把美国的民主党画为驴,把共和党画为象,用来讽刺民主党和共和党的轮流执政是马戏团的表演,是“政治游戏”罢了。 不久后,这幅经典性的漫画就见诸于美国各大报刊杂志,没想到一炮而红。 两党也没有提出异议,而全美老百姓也对这个活泼生动的漫画十分感兴趣,从此,驴子和大象就成为两党的“注册商标”。两党竞选就成了毛驴大象之争

驴象之争”由来 “驴子”是民主党的党徽,“大象”是共和党的党徽。四年一次的美国总统选举又称为“驴象之争”或“驴象赛跑”。民主党与共和党分别以驴和象作为自己的象征,源于德裔美国政治漫画家汤姆斯·纳斯特的讽刺漫画。 民主党最早和驴子扯在一起是1828年杰克逊竞选美国第七任总统。当时对手批评他是“笨驴”,讽刺他主张“让人民统治”。杰克逊当选后,驴子的绰号一直罩在作风固执的他的头上。 1870年,纳斯特画了一头驴登在《哈泼斯周刊》上,以讽刺当时北部反对内战的民主党人。这幅漫画加深了人们头脑中“民主党即驴子”的印象。驴子虽然笨头笨脑,却被民主党人视为既聪明又勇敢的动物。1880年,民主党在总统选举中开始以驴子作为党的代表动物。 把大象与共和党连在一块则是纳斯特一手搞起的。1874年,他在《哈泼斯周刊》上画了一幅摔倒的大象,用它代表不满共和党总统格兰特执政的共和党选民。同年,共和党在国会中期选举中大败,纳斯特又画了一幅受困的大象予以讽刺。随后其他漫画家也纷纷用大象来代表共和党。有趣的是,被民主党讥讽为大而无当、华而不实、保守愚昧的大象,在共和党人看来,代表的却是尊严、力量和智慧。最后,共和党索性把大象作为自己的代表动物。驴象之争”的起源: 民主党与共和党分别以驴和象作为自己的象征,源于德裔美国政治漫画家汤姆斯•纳斯特的讽刺漫画。 民主党最早和驴子扯在一起是1828年杰克逊竞选美国第七任总统。当时对手批评他是“笨驴”。1870年,纳斯特画了一头驴登在《哈泼斯周刊》上,以讽刺当时北部反对内战的民主党人。这幅漫画加深了人们头脑中“民主党即驴子”的印象。驴子虽然笨头笨脑,却被民主党人视为既聪明又勇敢的动物。 1880年,民主党在总统选举中开始以驴子作为党的代表动物。

“驴象之争”是美国国内媒体在报道总统选举和国会中期选举期间常用的词。1828年,民主党人杰可逊竞选美国第七任总统,当时对手批评他是“苯驴”,讽刺他主张“让人民统治”。杰克逊当选后,驴子的绰号一只扣在他的头上。1870年,著名漫画家托马斯·奈斯特在美国《哈泼斯周刊》刊登了一幅笨头笨脑的驴子的漫画,以讽刺当时反对内战的民主党人。没想到,民主党欣然接受,把笨头笨脑的驴子视为既聪明又勇敢的动物。1874年,奈斯特又画了一幅漫画:一头毛驴和一头大象在压跷跷板。这幅漫画的寓意是,美国政府是有着两个政党一上一下轮流执政的。民主党人和共和党人看了这幅画,不但不以为忤逆,相反还表示欣赏。他们解释说,毛驴性格倔强,大象老成稳重。自那以后,“驴”、“象”就成为民主党和共和党的标志。1880年,民主党在总统选举中开始以驴子作为民主党的代表动物。后来,每逢大选之年,两党支持者总是喜欢举着“驴”和“象”的标志牌进行竞选宣传,一些热心人甚至把真的驴、象拉出来游街,以壮选举的声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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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国家级的。

是省级期刊! 《法制与社会》杂志由云南省法学会主办,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的综合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国内刊号:CN53-1095/D 国际刊号:ISSN1009-0592云南省昆明市西昌路26号司法大楼8楼投稿信箱:

不是黑刊。

《法制与社会》杂志创刊于1992年,是由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人民调解员协会主办,是一本集科学性、思想性、理论性为一体的综合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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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生活论文

1、《对弱势群体中犯罪现象的思考》,中国法学2003年4期。《中国刑法学精萃·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全文转载。《犯罪心理与矫治新论》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版。2、《弱势群体与心态失衡》,政法论坛2003年6期与乐国安合作。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4年3期摘录。3、《再论犯罪选择》,中国监狱学刊2006年4期。人大复印资料《刑事法学》2006年12期,全文转载。《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06年8月版,全文收录。4、《犯罪人本质属性辨析》,政法论坛2008年3期。《Frontiers of Law in china》2009年3期,英文。5、《对当代中国法律心理学学科体系的思考》,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价值,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12月版。6、《审讯中的心理学原理》,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1期。7、《人性,犯罪人的人性与特性》,刑事法探究第3卷。8、《法律心理学基本问题探讨》,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4期。9、《析黑社会组织的特征与社会控制》,甘肃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10、《中国法律心理学的兴盛与发展》(日文),法与心理学(日本)2011年3月。11、《重视心理学在调解中的价值》,法制日报2011年3月9日。12、《犯罪研究之我见》,青少年犯罪问题2011年第4期。13、《相对剥夺感与社会适应方式: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心理学报2012年第3期。14、《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作用》,中国检察官2012年第5期。15、《相对剥夺感与社会适应方式:中介效应和调节效应》,人大复印报刊资料《心理学》2012年第7期。16、《袭医的社会心理成本有多高》,法律与生活2012年第10期。17、《加拿大碎尸嫌犯的变态心理》,北京科技报2012年6月11日。18、《涵养我们的“廉政文化”》,人民日报2013年4月26日。19、《缓解白领焦虑的五法》,人民论坛2013年第28期。 1、《中国法制心理科学研究文萃》,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副主编。2、《犯罪与司法心理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主编。3、 高等政法院校规划教材《犯罪心理学》第4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2月版,参著。4、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7月版,参著。5、《心理学在司法中的价值》,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副主编。6、《源于不平等的冲突──当代中国弱势群体犯罪实证研究》,海南出版社,2010年版。7、《犯罪人特征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9月版。8、《中国人心态扫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12月版。9、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年1月版,参著。10、《剑桥司法心理学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2月版,主译人。11、《犯罪心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第一版,主编之一。12、《法律实践中的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年7月第一版,主编。近期主持项目1、2006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维护稳定过程中不同社会群体心态研究”。2、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社科项目:“弱势群体犯罪的原因与对策”。3、2007年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项目:“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心理支持”。4、2008年中国行为法学会项目:“行为的法律调控”。5、2011年,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合作项目:“公安干警心理调适系统研发”6、2012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12YJAZH088):“中国公民司法公正感实证研究”。7、2012年,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与北京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合作项目:“大学生村官合同期满后成长情况调研”。8、2012年,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大学生村官成长成才机制研究”,子课题“大学生村官成长成才现状调研”。获奖情况1.2006年9月7日,中国政法大学师德先进个人荣誉称号2.2006年12月22日,中国政法大学“第二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3.2006年,中国政法大学“优秀班主任”4.2007年,“北京高校优秀德育工作者”5.2008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第三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6.2008年度,首都高校社会实践先进工作者7.2008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教师特别奖8.2009年9月,荣获“北京市优秀教师”称号。9.2010年7月,中国政法大学育人标兵10.2010年12月,北京高校育人标兵11.2011年12月,中国政法大学“第四届最受本科生欢迎的十位老师”12.2012年8月,北京市高校教学名师13. 2013年12月,获得“宝钢优秀教师奖”

哇靠 老哥你真牛 20分 要别人写篇一千字 呵呵 虽然我不太懂 但是 既然是法律与生活心得 就多写些身边的事情 结合法律 就算你太忙没注意身边细节 那也看看新闻 总会找到些题材的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参 考 文 献]

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青少年犯罪心理学分析论文,希望大家喜欢!

《青少年犯罪的特点及其心理分析》

摘要:近几年来,我国青少年犯罪已成为全社会注目的一个社会问题。青少年犯罪不仅人数不断增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在全部犯罪人员中,青少年犯罪的比例最高,而且杀人、抢劫、强奸、恶性伤害等案件所占比重越来越大。这不得不引起我们家庭、学校和社会的重视。本文从不同的角度阐述了青少年犯罪的特点,且分析了他们犯罪的心理因素。

关键词:青少年 犯罪 心理分析

作者简介:梁军,甘肃联合大学政法系教师,讲师职称,2009年兰州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毕业。

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最新资料统计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全国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其中十五、六岁的少年犯罪案件占到青少年犯罪案件总数的70%以上。据南方某市教育局老师估计,跨校跨区的校园敲诈勒索事件占到整个校园敲诈勒索滋扰事件的60%左右,有关调查显示有50%以上的“问题少年”。愈演愈烈的校园暴力已经到了令人痛心疾首的地步。暴力事件的不断发生,给我们的家庭和学校教育现状带来了警示。众所周知的药家鑫案又给我们每个家庭每所学校甚至每个人都带来怎样的反思?“青少年犯罪”在世界范围内被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我国未成年人的犯罪人数呈现逐年增多并且向低龄化、团伙化、恶性化发展的趋势,对社会稳定造成很大的危害。当然,造成青少年犯罪的原音有很多,其呈现出的特点也是多样化的。本文就综合考虑阐述一些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青少年犯罪呈现的特点

(一)犯罪呈现“疯狂性”和“突发性”

青少年时期正处于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时期。由于某些青少年在社会进化过程中没有形成健全的人格,往往容易走向歧途;由于年轻人逞强好胜,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中,常常带有很大程度的疯狂性;由于少年的犯罪动机往往比较简单,其目的单一,随意性强。一般来说,较少有预谋,没有经过事前的周密考虑和精心的策划,常常是受到某种因素的诱发和刺激,或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然犯罪,这种突发性行为反映了青少年情感易冲动,不善于控制自己,有的仅仅是为了偷点钱去上网而杀人。

(二)组织结构的团伙性和犯罪结合的偶然性

从组织结构看,一般都是临时纠合,时聚时散性的,而且这种组合往往是一拍既合,一哄而起的团伙性犯罪。这与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性犯罪有所区别。这种偶然性的纠合也往往随着一个犯罪活动的终结而自行解体。如:浙江校园暴力升级,学生组团买枪对抗黑社会。这个学校的学生为了对抗黑社会对他们正常的学校生活的干扰,组织了一个组织,并购买了一只猎枪来保护自己。他们弄的这个团伙是一种偶合性的临时纠合,而并非有组织、有策划的团伙,虽说他们能是偶合性的团伙,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非常大的,对于这样的团伙,学校要是发现一个及时解决一个,把他们都消灭在萌芽状态中。

(三)犯罪动机的单一性和犯罪目的的荒诞性

青少年犯罪的动机往往是出于好胜好奇,对照模仿,其目的往往是好奇、好玩或争强好胜。他们的行为多数是模仿电视、电影中的某个镜头和情节,有的是同学或朋友之间所谓的争强好胜,显示自我的“天不怕,地不怕”而犯罪。有的出发点是为了偷钱,却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后果,这也可见青少年犯罪行为的严重盲目性和不计后果性。

(四)犯罪心理的报复性和犯罪心态和逆反性

青少年虽年幼无知,但同样渴望人格上的独立和自主,能够获得平等的权利和尊重,不愿意受管束,这种心理随年龄的增长有时会越来越强烈,特别是他们具有一些不良行为而被管教时,他们轻则对抗,重则予以报复。

(五)青少年违法犯罪呈现出“四高一低”的趋势

即:青少年暴力犯罪比例偏高;14岁至18周岁年龄段强奸、抢劫犯罪比例偏高;18周岁至25周岁年龄段盗窃、抢劫犯罪比例偏高;农村青少年犯罪比例偏高及青少年违法犯罪年龄低,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青少年犯罪的心理分析

我国就目前青少年犯罪的心理现象的调查中发现,青少年犯罪中绝大多数是心理扭曲后,不同的犯罪行为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在同一个人身上也会有不同的犯罪心理出现。

(一)“攀比嫉妒”心理

这是造成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总觉得社会对他来说不公平,别人有的自己却没有,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于是就有夺回“应得”的欲望和冲动。如“某中学一位年仅13岁的中学生张某,家庭条件也不错,但是因为同班同学有一辆轻骑摩托车,张某要父母也给他买一辆,未能如愿,于是他就开始想办法,在某一天中午十二时许,张某趁邻居曾某家无人,翻窗进入屋内,盗得现金3850元,2000元首饰。张某正准备享受其得来的胜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就张某而言一个年仅13岁的中学生,对于同班同学的一辆轻骑摩托车,就能产生如此大的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非常可怕的。现在的孩子生活非常优越,他们怕吃苦,怕受累,不愿干活,提起学习就摇头,连学生最起码的作业有时候也得让家长代劳。轮到自己打扫卫生、大扫除之类的,家长们得拿着扫帚去“义务劳动”,这些家长的行为真让人费解。

(二)“孤注一掷”心理

这相当于赌徒的心理。他们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认为“这年头是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这些青少年心理一般都孤僻,不爱与人沟通,他们往往发生在单亲家庭。他们缺乏父爱和母爱,缺乏人生坐标的指引,在做任何事情的时候,不考虑别的因素,我行我素,我愿意干什么就干什么,对于社会公德、法律、公约等一概不看、不问、不知。对于自己所做的事情已经触犯法律也不知道,自己应该负什么责任也不知道,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这些青少年的存在对社会的危害性特别大,建议社会多关心、开导这些青少年。

(三)“浓缩人生”的心理

一些青少年心理深处有这样的想法“艰苦一辈子,不如潇洒走一回”,“吃苦一辈子,不如享受一阵子”,“多活几年受苦受累,不如少活几年图个快活”。有的人甚至认为“只要今天能享尽天下福,过上神仙般的日子,即使明天与世无缘也值得”。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绝大多数承认自己是为图一时享受、刺激和痛快。这些青少年都是“享乐主义者”,“怕苦、怕累、多享受”是他们的宗旨。他们大多都没有什么理想,也不想有什么成就。如果有理想的话那就是“吃喝玩乐”。这种人和“寄生虫”没什么分别,只知道寄生在社会身上,从不对社会做什么贡献,吃喝玩乐虚度自己的一生,这样的心理不值得推荐。

(四)“青春期的浮躁”心理

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和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燥,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不惜挺而走险。如“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像这样的一位生理进入发育期的女孩子,对“性”有无知感、探索感。脾气暴躁属于发育期综合症,某件事情,不达目的誓不罢休,对于能赚钱的行业,不识别它的好坏以及合法性,只要能赚钱就干,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正确的性教育,可以使青少年树立科学、健康、进步和有益的性观念,提高他们在性问题上的辨别力、鉴赏力和选择力。在一个开放的社会里,我们不仅受自己传统文化的影响,而且必然收到外来文化的冲击,性的各种信息和思潮靠禁是禁不住的,不向青少年传授科学的性知识,非科学的东西就会影响他们”。只有向青少年传授正确的性知识的教育,在一定程度上就会减少社会上的青少年“性”犯罪。

(五)“法不责众”心理

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法也不难治众”。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经常出现,“混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心理青少年犯罪中,就有80%明知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如:小强和小明均出生于1994年,2010年两人因涉嫌抢劫被逮捕。后来,两人分别被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和1年。听到判决,两人傻了,不是说未成年人犯罪不用负刑事责任吗?我国《刑法》的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她的家人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个案件中的两位少年已经犯了罪,犯罪以后认为自己不是成年人,不够刑事处罚年龄,这是明显的无知性,这是“法盲”的表现,他们能根本不知道法律是怎样规定的,也不学习法律,最终导致了受到法律的制裁,后悔也晚了。

(六)对某种事物的“好奇”心理

由于社会上的阅历浅,辨别事物是非的能力差,缺乏正确的、良性的、积极向上的诱导,好奇心驱使青少年去干某种事情,去体验某种享受。如:一位品学兼优的少女禾某,因好奇去吸毒,结果沦落到以卖淫换取毒资的地步。这个案例中的少女乔某,只是因为看到别人吸毒,心想,这是什么味呀?这种心理驱使她去尝试,结果上了瘾,不能自拔,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七)“贪慕虚荣”心理

因贪慕虚荣而走向犯罪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最突出的。现在青少年受西方资本主义享乐观的深刻影响,认为自己这一代就应该吃好、穿好、玩好。处在这种负面的阴影下生活,青少年的身心在高消费的虚荣心的强烈驱使下就开始偷、抢、等等,利用各种手段满足自己的强烈愿望。

综上所述,青少年在心理和生理上都不成熟,有的就是跟在一起玩,从思想上根本不考虑这件事为什么要干,能干不能干,干了以后会造成什么样的后果;这些后果严重不严重。这些严重的后果对自己有没有影响,有些青少年在他们的思维中就没有罪与非罪的界限,只知跟在后边瞎胡闹,最终走上了犯罪道路。因此,我们的家庭、学校以及整个社会不得不重视青少年的心理健康教育和法制宣传的进一步落实,或许会对根本上解决青少年犯罪的问题,起到一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曲新久主编.刑法案例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

[2]马克昌主编.刑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

[3]陆小娅.大学校园学生社团缘何“性”字打头?炫风.2004(9).

[4]刘戬.透视青少年犯罪-构筑预防三工.法律与生活.(上).

[5]吴家麟主编,关欣副主编.宪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出版.1991年版.

[6]王湛.预防青少年犯罪要内外并举.人民日报.200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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