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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范文法学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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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学领域中,比较法(Rechtsvergleichung)是不同国家或地区法律秩序的比较研究。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法学论文比较法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什么是比较法

一、 比较法的研究对象

一般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是对不同国家的 法律 进行比较研究。如对中美、中德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从特定意义上说,比较法的研究对象也包括同一国家不同地区的法律的比较研究,如对美国不同的州之间的法律进行的比较研究、 中国 大陆与两个特别行政区之间的法律制度进行的比较研究,又如对我国加入WTO后法律与国际接轨、相适应 问题 的研究等。

比较法的研究可以是双边的,即在两个国家或特定的地区之间进行比较研究;也可以是多边的,即对三个或三个以上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研究。

比较法的名称容易引起误解。一般的法律如民法、刑法等都有特定的研究对象、调整规则,而比较法谈不上特定的调整对象、调整规则。它是法学的一个学科,而不是一门具体的法,但法学界对“比较法”一词沿用已久,一般不会引起歧异。 目前 这么学科的名称还有如“比较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律的比较研究”等。

对一国法律之间的比较,不属于比较法学的 内容 。如对一国的民法和刑法间的比较研究、一国的民法和行政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均不属于比较法学的范围。

比较法学课一般分一下几个层次:一是基础训练,如现在讲的比较法总论;二是部门法的研究;三是专题训练、

下面我想举一个案例来说明比较法这门学科的重要性。

甲是R国人并居住在R国,生前是美国纽约州一公司在R国的代理人。在其生前所立的遗嘱中声明,在5他死后,全部财产由其女儿继承。其女也是R国公民,已成年,居住在R国。根据R国的法律,这一遗嘱是有法律效力的。R国的法律属于西方国家的民法法系。甲死后,其女在纽约州法院向该公司起诉,要求后者支付其所欠甲的薪金和佣金。被告的律师提出,根据纽约州的法律,遗嘱的效力必须警告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而且,遗产应首先由遗嘱执行人管理并作为遗产的代理人,由遗产执行人提起诉讼。而本案中,遗嘱未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的女儿也不是遗嘱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无权起诉,请求法院撤销其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甲的女儿按纽约州的条件重新提起诉讼,容易导致时间、金钱的浪费,还可能发生过期的问题。这时原告的律师以R国的法律进行抗辩,他提出,本案应适用R国法律。而按R国法律,遗嘱的效力无需经遗嘱检验法院的证明;甲死后,其财产所有权即行转移给其继承人而无需遗产执行人。因而,甲的女儿有权根据所有权起诉。最终,甲的女儿胜诉。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对纽约州法院来说,遗嘱要由遗嘱检验法院证明,遗产的处分需要遗嘱执行人,这是本国法。原告方提出适用R国的法律,这是外国法。本国法与外国法发生冲突怎么办?这里又涉及到国际私法或者说冲突法。根据纽约州的冲突法,涉外遗产案件适用法院地法(即纽约州法)或死者住所地法(即R国法);动产继承案件,应适用死者住所地法。同时,如果我们假定甲的女儿委托其在纽约州的代理人起诉的话,就要涉及到国际公法的问题。我们看到,该案件涉及本国法、外国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公法,我们不可能熟悉所有外国的法律,但通过比较法的 学习 ,大致了解两个法系间的冲突法,我们面对这些问题的时候就能游刃有余。这时比较法学的价值也就体现出来了。

二、 几十年来比较法学的 发展

比较法学十九世纪在欧洲大陆兴起。二战后获得了巨大的发展。研究的内容也从大陆法系扩展到英美法系,还包括了二战后大批新独立国家法律的研究。

九十年代以来比较法研究取得了更为巨大的发展,我认为其原因主要有以下一些因素:

1、美国法律思想在西方取得了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上半期是法国占主导地位,十九世纪下半期是德国占主导地位,二战后,美国获得了主导地位。这主要表现为以下的美国法律思想、制度的盛行:(1)美国意义上的司法审查制度,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审查联邦法律和各州宪法、法律是否违背联邦宪法。现在,法国有宪法委员会,德国和俄罗斯联邦有宪法法院,而日本直接仿效美国由普通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2)联邦管理商务的法律。(3)有关隐私权、反性骚扰的法律。(4)对抗制的庭审模式。(5)法律 教育 中的判例教学法。

2、欧盟法律的兴起、欧盟法律的特点是:(1)它不是独立的法律,其效力比成员国法律要高;(2)它不仅适用于成员国国家,还直接适用于成员国的公民。所以,有人称欧盟的法律不是联邦法,也不是国际法,而是超国家的法律。北大设有欧洲法研究中心。

3、两个法系融合的加强。现在,大陆法系也更多地使用判例。这与欧盟的发展有关。欧盟原来是以法国、德国为中心的,七十年代后英国的加入,加强了两个法系的融合。

4、前苏联法律的解体,俄罗斯联邦的兴起。

5、东德的法律由联邦德国的法律所替代。前苏联和东德解体的形式是不一样的。苏联解体以前的法律与俄罗斯联邦现在的宪法不抵触的,由俄罗斯联邦继承沿用。东德的法律则是完全由西德法律所代替。

6、伊斯兰法的改革。这有两个方向,一个是逐步向传统西 方法 律靠拢的方向,一个是更为宗教化的方向。

7、当代中国法律的巨大变化。

8、一国两制的实现。我认为这是具有世界意义的事件。

三、比较法 研究 的 方法 论

这是根据西方比较法译著加上我个人看法的一些 总结 。

(一)、宏观的比较和微观的比较

这里有不同的理解。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认为,宏观比较是研究具有很大差别的 法律 制度;微观比较是同一个法系的法律比较研究。莱茵斯坦认为,宏观比较是对整个法律制度的比较;微观比较是具体法律制度和规则的比较。瑞典的波格旦认为,宏观比较是形式的比较,如法律结构和渊源的比较;而微观比较是实体的比较,集中在法律规则、 内容 的比较。我个人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对不同的 社会 制度,即不同法系或同一法系不同国家的比较,是宏观比较;具体法律规则的比较是微观比较。

我们看法学 教育 中经常提到的案例,西瓜皮案件。老太太在商场购物时滑倒,我们可以看到不同国家的不同处理办法。在法国,人们径直查法国民法典1382至1384条;在德国,人们认为还没有成立契约,属于缔约过失 问题 ;而在英国,人们则认为这属于占有问题,或者说实际控制的问题。

(二)、功能比较和概念比较

功能比较强调各种不同的法律解决同样的对象即具有同样的功能,就是可以比较的。功能比较时比较法的基础和出发点。概念比较强调法律概念、法律的形式、结构、渊源的比较。我个人认为功能比较时重大的突破,是比较高层次的研究,但并不排斥概念、规则、形式的比较。

(三)、 文化 比较

这是美国法学家埃尔曼等提出来的。文化比较强调法律本身是一种文化,应比较不同民族的文化。我个人认为,文化和法律文化究竟指什么,模糊不清。文化对法律有积极 影响 也有消极影响, 传统文化 与法律紧密联系,但法律的决定因素毕竟不是文化。

(四)、静态比较和动态比较

静态比较是指法律法规条文的比较;动态比较除法律条文外,还包括法律的产生、 发展 、作用、形式以及制定和实行的比较。我个人认为这两种比较应该结合起来。

(五)、法律比较的步骤

1、找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法律共同遇到的问题(共同的起点);2、比较各国的解决办法;3、研究各国所采取的办法的理由;4、研究这些异同及其产生原因的可能趋势;5、进行评价;6、预测未来的发展趋势。

四、比较法的作用

一是在立法方面。比较法从欧洲兴起,特别是从比较立法兴起,在立法方面作用巨大。我曾 作文 《当代 中国 借鉴外国法律的实例》对此进行论述。

二是在法律执行和司法行政方面。例如,《民法通则》中有一条关于涉外合同发生纠纷适用什么法律的条文。一般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选择的由与案件发生地具有最密切联系地法院管辖。这里就产生了“最密切联系”的解释问题。通过比较法研究我们会找到比较适当的答案。

三是当代世界呈现出 经济 全球化和 政治 多元化的趋势,法学界如何适应这一趋势的问题。个别西方法学家(主要是美国的法学家)提出“法律全球化”的 口号 。我个人认为,这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经济全球化是客观事实,是必然,在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我们应该积极与国际接轨。但法律不同于经济,法律是不会全球化的。其实,一些美国法学家也承认,他们提出的“全球化”是倾向于“美国化”的。

四是在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方面。这就不用多说了。

五、不同法系和不同社会制度的法律

不同法系是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不同社会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它们的概念是有区分的,是不可混同的。苏联解体前,有的法学家称有三个法系,即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这就混淆了概念了。有一种理解是认为有一“远东法系”,还有人认为有一“中华法系”。苏联法学家也曾提出对内比较和对外比较的概念。对内比较是指同一法系的国家间法律的比较,对外比较比较是指社会主义法律与资本主义法律的比较。苏联解体后,比较法学界对此并没有定论。我个人是按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划分的,“社会主义法系”我作为 历史 资料来讲解,其他的我作为专题讲。

法学理论中法的作用

[摘要]法是人类 社会自我 管理的最伟大创造。在漫长的人类文明 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 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 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 艺术。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 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关键词] 法学理论 法律 政策 管理

现在世界上关于法的定义五花八门,有几十种之多。对法律是什么的回答既体现不同的价值观,也体现不同的认识论。马克思主义法学把法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体现国家意志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国家以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行。尊重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应该是我国公民的基本道德。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理论和其他各种各样的法学理论不同之处在于:一是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作为上层 建筑的法律是一定发展水平的 经济基础的产物,法的发展必须同整个社会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的发展相适应,法律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经济条件所提供的范畴和结构。二是坚持统治阶级意志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观点。法律是一个社会中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表现。超然的、抽象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是统治阶级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立法者由人民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最大限度地表达人民的意志是我国立法的宗旨。三是坚持发展的观点。法一定要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基于新的社会现实制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是法律生命力的源泉。

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法具有多种社会作用。我国古代思想家管仲把法的作用概括为“兴功惧暴、定分止争”。现代社会的法的作用显然不止于此。在政治领域,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第一,法确立掌握政权的阶级的统治地位,为国家政权的存在、结构和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要立国,先立法”,国家的产生和存在必须具备合法性。在国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获得国际法上的主体资格,在国内法上,合法性表现为合宪性。在这里谈一谈宪政的问题。近年来,我们听到很多关于宪政的讨论。宪政的含义,有不同解释,有人认为宪政就是“限政”,就是“分权制约”,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理论认为,宪政的核心是一部好宪法切实得到遵守。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必须成为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的行为准则。对执政党来说,宪政就是依宪执政。

法也是凝聚国民精神的政治符号。很多国家的学校要求学生向宪法致敬,公民进入法庭要对法律宣誓,掌握国家政权的政党和领袖表示对国家宪法和法律的忠诚最能够得到人民的支持。

第二,法确认和维护国家政权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

经济基础既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也包括经济制度。任何社会的立法者都把维护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作为重要任务。法对经济基础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保障作用。通过设定权利和责任,鼓励、支持符合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惩治违反和破坏法定经济制度的行为;

(2)规范作用。通过制定 公司法 、 合同法、税法、企业法等规范经济活动,将其纳入健康发展的轨道;

(3)指导作用。通第三,确认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和与同盟者之间的关系。统治阶级内部不同群体、不同阶层和不同成员的意志和利益是有差异的。把这些差异统一到统治阶级整体利益之下,规定他们的权利和责任,确定共同的行为准则,使个别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个别主张服从统一意志,以维护统治阶级整体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的关系也需要以法律形式加以确定。

第四,通过立、改、废为社会变革提供法制保障。

改革通常被称为“变法”,其含义是对现有法律中阻碍改革和社会进步的规定及时修改或者废除,并且把改革的成功 经验 及时地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在社会变革的条件下,法的制定、修改、补充经常是先通过政策指导的方式进行探索试验,取得经验,在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大体定型化之后再制定法律。在政党政治中,把执政党的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法律是实现执政目标的重要手段。实践表明,现代国家立法的绝大部分以执政党的主张为背景或者是由执政党自己动议的。

在我国,党的治国主张是集中了党和人民的智慧而形成的,通过立法程序,进一步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将其转化为法律,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我国宪法的四次修正分别是在党的十三大、十四大、十五大、十六大之后,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要求,以宪法修正案的方式把党的代表大会的政治决策宪法化的。

在这里谈一下法和政策的区别。

(1)政策,顾名思义,是政治决策。政策可以是临时的,也可以是针对具体问题和特定人群的。法则是普遍的规则。只有那些成熟的、具有全局性和普遍性意义的政策才需要上升为法律。

(2)政策可以很具体,也可以比较原则,执行中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导向性强,规范性弱,而法则具有明确的规范性。

(3)现实生活中政策和法律经常配套使用,但二者的实施方式不同。在实施遇到障碍的情况下,法具有相应的制裁手段,而政策的执行则主要靠行政 措施 和纪律手段。

(4)政策可以是探索性的,可以在一定时间、针对特定问题有效,法则调整稳定的、明确的社会关系。从我们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经验看,某些重大的改革总是先通过政策来实施,有了必要的实践经验后再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为制度。

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社会事务的管理。

任何社会的法律都必须承担社会管理功能,主要表现为管理社会生产、维护人类基本生活条件,如 环境保护、管理自然资源、维护生产和交换秩序等规范。马克思、恩格斯在分析资本主义国家时指出,它既“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法的社会作用的范围取决于政权的性质。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法的社会作用是非常广泛的。

法是人类社会自我管理的最伟大创造。

在漫长的人类文明发展过程中,法形成了自己独特的语言、概念、逻辑和体系。立法是一项严肃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门政治艺术。结合建构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实践,探索法律科学,掌握法的原理,将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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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法律论文 范文 精选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析法律 文化 对新型法制化建设的影响

摘要: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法制建设越来越为学界与社会所重视。在探索如何在中国法制建设的道路存在多方面的观点与争论。法律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发掘传统法律文化在现代法制建设中的意义,能有效地促进法制的完善与发展,形成具有特色的、完善的中华法系。

关键词:

传统;法律文化;法制建设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和“依法治国”方针国策的指导下,中国的法制建设的重要性日益显现。但是,依法治国,从这个源于西方的治国理念传入我国并且应用到实践当中的成效来看,比起西方来说,我们不得不承认在此落后于西方的尴尬局面。著名的德国历史法学派法学家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风俗一样,具有“民族特性”,是“民族的共同意识”,“世世代代不可分割的有机联系”,它“随着民族的成长而成长”。中国新型法制建设面对着越加开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西 方法 律文化的冲击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何去何从?对此,我们不得不承认一个亊实,中国今天正在使用的一整套法律制度以及法律职业群体的分类,是几乎全部从西方发达国家借鉴和移植过来的。所以,它们基本上不属于我们传统法律文化的组成部分。法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是源于西方的“舶来品”,而这与以封闭的小农经济、政治的专制统治和以家庭为中心的宗法关系为基础的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甚至是格格不入的。

一、从法律的起源和用途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法只是一种统治和刑罚的工具。自奴隶社会时期便有“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出现;而司法也主要依靠于“鬼神”、“神兽”等,并且主要应用于宗教和政治、军事活动。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礼”和“刑”,追求的是维护血缘统治关系和等级制度。①而这却令人民对法产生畏惧和排斥,甚至是厌恶。而并不像西方法律文化中的古希腊法和古罗马法,是奴隶制的商品经济关系下,契约式的人权和民主。

二、从法律的发展来看

在我国的传统法制文化中,儒家学派逐渐成为被统治者推崇、主导社会的思想体系,中华民族精神在本质上是“儒”的体现。②首先是受儒家推崇的“人治”传统。儒家主张具有贤德礼义理想主义下的人来统治整个国家,这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体现的便是权力大于法律和专制统治的长期延续。法律的正当性来自于统治者手中权力的赋予,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把法视为政治的一部分。而这种思想至今仍有深刻的影响,正是由于这种根深蒂固的潜在意识,把法看成是统治者手中的政治工具或者是打击报复的惩罚手段。从近现代中国的历史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小到一个刑亊案件的法官因为民众的舆论和关注便匆匆给一个案件下结论,大到对权力、特定人物的盲目崇拜和对民主、宪政与分权排斥的思想。而在西方法律文化中,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就形成了早期的民主制度,出现了以亚里士多德、柏拉图为代表的主张民主与法治的学者;到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对现代世界法制建设影响巨大的“鼻祖”级的人物,均来自于西方。

其次是受儒家文化推崇的“礼”与“德”。

在西方法律文化中,官僚政治受法律调节,但在中国法律并不独立,法律从属于道德,为行政服务,也成为稳定社会秩序,巩固统治的制度。所谓“德礼为政教之本”③,法只是一种辅助的手段和教条式的工具,这导致长期以来法律不能得到人们的有效重视和信仰。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强调对礼义的追求,提倡纲常伦理。正如费正清先生在《美国与中国》所言,在以家庭为单位的重农主义的社会中,“人的价值并不像西方所认为的那样是每个人所固有的品质,而是需要从外界获得的。一个人的行为好坏主要应看它对社会福利、安定与是否有贡献来判断,个人本身也是不受赞扬的,因此中国所存在的一种政治传统即为家长式的控制。”④这种影响是巨大的。一方面,这导致“人情”、“等级”和“面子”成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重要因子。

而这对我国当今法制建设的影响,是极其不利的。近年来“打官司就是打关系”、“一纸司考不如有个叫李刚的爹”等一些言论从侧面体现出,我们的社会建立在一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网上,而在此当中,作为一个独立个体的地位和尊严所体现出的价值越发的小,心甘情愿也好被迫无奈也好,只有屈从和扎入这一张张类似等级制度的大网才能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进一步的导致在某些司法当中“以亊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原则的陷落和法律本身公信力的下降。另一方面,在此基础上一旦少了等级和家庭的一定程度的约束,对社会规则的漠视就很可能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受侵害的客体既可能是公共利益也可能是私利,而这与法制建设中,人们对法律这种社会公共规则的敬畏和自觉的遵守的目标是截然相反的。

崇尚“以和为贵”、“天人合一”的儒家思想,这种基础下,造就了不管是在统治者还是人民,还是立法、司法中都存在的“无讼”的价值取向。再加上“重狱轻讼”的诉讼制度,这使得自古以来人民的权利意识淡薄。人民没有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的意愿和倾向,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却向权力寻求救济(而这通常是非法的),或是干脆选择忍气吞声。目前我国当下“主流”的观点类似于“先中体西用,再逐步过渡到西体中用”的文化价值取向。但是新型法制建设的要求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要求显然是冲突激烈的,在“中体”思想的引领下依然是无法摆脱人治和人情关系的窠臼的,而这将是法制建设的致命伤。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我们要全盘否定抛弃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呢?这显然是不行的。那么在新型法制化建设的浪潮中我们应当如何取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实现自己的“华丽转身?”一是坚决破除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不利于进步的部分,弘扬吸收西方的先进法律精神。可以大胆的说,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大部分是不利于法制建设的,而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当然有方方面面,但在当今世界市场经济的大势下,这不仅是我国发展的要求,更是一种不可逆的趋势。

二是制度改革和完善。

制度的不完善更是为权力的滥用和腐败煽风点火。不能让“党”的头衔成为某些不法分子的“免罪金牌”和特权标志。对于作为执政党队伍,对其违法行为更应当透明的依法处置。”减少权对立法、司法的干预,重视宪法的地位,逐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宪法虽然是充满政治意识形态的产物,但是对于违反宪法的必须采取得到法律的制裁和追究,否则宪法将沦为一种形式主义的文字),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使得立法、司法、行政三者相互独立又互相牵制。不仅是立法、司法制度面,作为行政的执政党,也应当加强自身的建设。这是破除等级和特权势力风气的关键,使得法治得到真正保障的关键。三是文化大环境的建设和 教育 的改革。我国没有西方深厚的__宗教的传统,这正是一个很好的基础;所以,要培养大众对法律的信仰,把法律作为自己的“宗教信仰”,减少政治和意识形态在文化和教育中的影响,提高公民的权利意识,提倡多样化的文化,同时又要适当的运用中国传统法律道德的教化作用,把“无讼”最为发展的最终目标而不是过程。从文化教育入手,加强法制的教育,是一种广泛的必要的保障。

培根说过,“对于一切亊物,尤其是艰难的亊物,人们不应期望播种与收获同时进行,为了使它们逐渐成熟,必须有一个培育的过程。”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不可能消失的,中国的法制化建设必然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的不仅是眼光和视野,更需要的是决心和毅力。我们必须站在整个人类发展的历史 经验 和当今时代发展的趋势下,既要大胆的吸收和借鉴西方先进的法律文明,又要理性的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进行取舍,真正从权力社会走向文明的法治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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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全国法学的核心期刊有哪些?哪些可以免费投稿?谢谢! 法学核心期刊可以提供,免费投稿的很少。 法律类核心期刊表 1、法学研究 2、中国法学 3、法学 4、法商研究 5、政法论坛 6、现代法学 7、中外法学 8、法学评论 9、法律科学 10、法制与社会发展 11、法学家 12、比较法研究 13、环球法律评论 14、当代法学 15、法学论坛 16、政治与法律 17、河北法学 18、法学杂志 19、法律适用 20、行政法学研究 21、中国刑事法杂志 22、人民司法 23、华东政法学院学报(改名为: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24、人民检察 25、知识产权 26、中国法医学杂志 27、中国司法鉴定 问题二:想了解一下,法律和法学的核心期刊有那些啊? 中国法学 2.法学研究 3.法学 4.法学评论 5.中外法学 6.现代法学 7.法商研究 8.法律科学 9. 法学家 10. 政法论坛 11.人民检察 12. 河北法学 13.法制与社会发展 14.政治与法律 15.环境法律评论 16.比较法研究 17.法学杂志 18.当代法学 19.人民司法 20.法律适用 21.法学论坛 以上是2004年公布的法学核心期刊目录。此外,在综合类核心期刊上也经常刊登高水平的法学论文。以下是综合类核心期刊: 1.中国社会科学 2.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社会科学战线 4.学术月刊 5.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6.天津社会科学 7.学术研究 8.江海学刊 9.江汉论坛 10.江苏社会科学 11.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12.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13.文史哲 14.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 15.浙江学刊 16.浙江社会科学 17.社会科学研究 18.求是学刊 19.社会科学(上海)(吸收: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 20.社会科学辑刊 21.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22.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3.中州学刊 24.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5.人文杂志 26.求索 27.思想战线 28.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9.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30.国外社会科学 31.南京社会科学 32.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3.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34.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35.齐鲁学刊 36.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改名为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37.学海 38.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 39.江西社会科学 40.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1.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42.河北学刊 43.学术界 44.东岳论丛 45.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46.东南学术 47.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8.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 49 上海社会科学院学术季刊(并入:社会科学) 50.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1.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52.北京社会科学 53.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54.学术论坛 55.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56.广东社会科学 57.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8.中央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59.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 60.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1.山东社会科学 62.探索 63.学术交流 64.湘潭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65.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6.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67.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68.北方论丛 69.山东师大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0.广西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1.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72.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73.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4.上海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5.宁夏社会科学 76.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77.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78.云南社会科学 79.长白学刊 80.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1.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2.江淮论坛 83.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84.河南社会科学 85.内蒙古社会科学 86.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87.甘肃社会科学 88.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89.内蒙古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90.扬州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91.晋阳学刊 92.四川师范大学学......>> 问题三:法学类核心期刊有哪些 核心期刊网上有各种版本,但万变不离其宗,都差不多是那些。 问题四:法学中文核心期刊有哪些? ②公开发行的法学期刊指有公开刊号、公开发行的以刊登法学论文为主的刊物,包括区内的《检察理论与实践》、《广西法治日报》、《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学报》、《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等和区外的类似刊物处《法制日报》、《检察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公安报》等。③知名期刊包括:《中外法学》、《清华法学》、《法学家》、《法学评论》、《当代法学》、《政法论坛》、《法商研究》、《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西南政法大学学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黑龙江社会科学》、《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法制与社会发展》、《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科版)》、《环球法律评论》、《比较法研究》、《行政法学研究》、《法学杂志》、《中国司法》、《人民司法》、《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国人民大学学报》、《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中国刑事法杂志》、《人民检察》(地方版除外)、《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天津社会科学》、《河北法学》、《内蒙古社会科学》、《西安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法学论坛》、《河南社会科学》、《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宁夏社会科学》、《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新疆社会科学》、《青海社会科学》、《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政治与法律》、《华东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浙江社会科学》、《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西南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贵州社会科学》、《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湖南社会科学》、《中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江西社会科学》、《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④权威报刊是指《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求是》、《人民日报(理论版)》。 这些都是核心的法学期刊,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你,有什么问题可以随时咨询,如果帮助到你了 请采纳 谢谢 问题五:法学核心期刊有哪些 核心期刊“‘’”包括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中外法学》清华法学》 问题六:本科生可以发表的法学核心期刊有哪些? 只要文章写的好,不怕没杂志发。介绍三个期刊: 政治与法律,河北法学,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第一个是双核心难发点,后面两个稍容易些。 可以进我的空间咨询我 问题七:有哪些著名的法学期刊 《河北法学》,《法学评论》,《前沿》也有法学的文章 问题八:谁给介绍一下我国比较权威的法学期刊有哪些? 三大权威期刊是:《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 其他的核心期刊有《法学》《法学评论》《法商研究》《中外法学》《现代法学》《政法论坛》《人民检察》《环球法律评论》《当代法学》《比较法研究》《法学杂志》《法律适用》《法学论坛》《法律科学》《政法论坛》《法学家》《政治与法律》《法制与社会发展》《河北法学》《华东政法学院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知识产权》等 问题九:求国家级法学期刊列表! 国家级法学核心期刊前十名一般是: 1.法学研究(社科院法学所)2.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 3.中外法学(北大) 4.政法论坛(中国政法) 5.现代法学(西南政法) 6.法商研究(中南财经政法) 7.法学(华东政法) 7.法律科学(西北政法) 8.法制与社会发展(吉大) 9.法学评论(武大) 10.环球法律评论(社科院法学所)

法学核心期刊有:“三大刊”,即《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和《中国法学》,以及“十六大”,即《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法学研究》、《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商研究》、《法学》、《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法学评论》、《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政治与法律》、《当代法学》《法学论坛》《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大学学报》、《中国刑事法杂志》和《东方法学》。

法学是一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属于法学类专业,基本修业年限为4年,授予法学学士学位。该专业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和熟练的职业技能、合理的知识结构,并能够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尤其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业人才。法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律师、公安等工作,也可从事立法、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司、企业的法律顾问等工作。

法学三大核心期刊是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

1、《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前身是中国政法学会1953年创刊、1957年停办的《政法研究》。综合影响因子为,是CSSCI南大核心期刊。

2、《中国法学》杂志是统计源科技核心期刊、CSSCI南大核心期刊、北大中文核心期刊。杂志知网显示,《中国法学》被CSSCI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2014-2015)来源期刊(含扩展版)、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来源期刊(2014年版)等收录。

《中国法学》杂志创刊于1984年,1995年起该刊连续四次获得中国期刊界最高奖国家期刊奖,2013年3月《中国法学》英文版创刊。

据2016年10月中国知网显示,《中国法学》出版文献量3799篇、总下载量3825906次、总被引量124935次、复合影响因子、综合影响因子。对于其他法学类期刊来说,相对较高。

3、《中外法学》创刊于1978年,是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的法学核心期刊。学术者天下之公器。本刊恪守学术为公之理想,笃行学术观照现实之理念,为中外法律同仁提供一个言说、分享和对话之学术平台。

法学研究杂志格式范文

论文编辑格式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二、标题:(一)标题一(篇名)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二)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三)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四)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1. 2. 3.”,标题五用“(1) (2) (3)”。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五、脚注及参考书目:1.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2.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法学研究》注释体例(一)一般规定1.采用脚注(法律史文章之古文献可采加括号之文内注)。2.连续注码。3.注码放标点符号后(对句中词语加注者除外)。4.文中及页脚注码符号为六角型括号。引文资料作者为外国人者,其姓名前加方括号注明国籍。5.作者注仅注明作者单位(不含院系)及职称或者职务。6.一般的感谢语可酌情删去。如系项目成果,可保留项目名称。7.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8.非引自原始出处的,注释前加"转引自"。9.数个资料引自同一出处的,注释采用:"前引〔2〕,某某书,第×页。"或者"前引〔2〕,某某文。"两个注释相邻的,可采"上引某某书(文)"。10.引文出自同一资料相邻页者,只注明首页;相邻数页者,注为"第×页以下。"11.出版日期仅标明年份。通常不要"第×版"、"修订版"等。12.引文出自杂志的,不要"载"、"载于"字样。13.原则上要求所引用的资料出自公开发表物。未公开发表的,采"××××年印行"。14.原则上不可引用网上资料。(二)注释例1.著作类〔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页。〔2〕周鲠生:《国际法》上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156页。2.论文类〔3〕王家福、刘海年、李步云:《论法制改革》,《法学研究》1989年第2期。3.文集、教材类〔4〕龚祥瑞:《比较宪法学的研究方法》,载《比较宪法研究文集》第1册,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5〕佟柔主编:《民法》,法律出版社1980年版,第123页。4.译作类〔6〕〔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第69页。5.报纸类〔7〕王启东:《法制与法治》,《法制日报》1989年3月2日。6.古籍类〔8〕《宋会要辑稿?食贷》卷三。〔9〕[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7.辞书类〔10〕《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第932页。8.港台著作〔11〕戴炎辉:《中国法制史》,台湾三民书局1966年版,第45页。〔12〕史尚宽:《民法总论》,台湾1988年版,第230页。9.外文类从该文种注释习惯。著作或者文章名使用斜体。尽可能避免中外文混用。

【论文格式】1.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副标题除外)。2.作者姓名、工作单位:按“作者姓名/工作单位全称,所在省城市邮政编码”格式。3.摘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为主语,可用“文章”),一般不超过300字。4.关键词:3-6个,中间用分号(;)相隔。5.正文:要求结构严谨,表达简明,语义确切,论点鲜明,论据充分,引用规范,数据准确。文内标题要简洁、明确,标题层次不宜过多。6.参考文献:参考文献应引用公开发表的资料,文献序号与其在文中出现的次序一致。参考文献的不同类型用不同的大写字母标注,如专著:[M];期刊文章:[J];报纸文章:[N];论文集:[C];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刊:[P]。并按顺序编号[1][2][3]……,其主要格式如下:[序号]著者.书名[M].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序号]著者.篇名[J].刊名,出版年,卷号(期号),起止页码.

1.文章标题: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必要时加副标题,并译成英文。2.作者姓名、工作单位:题目下面均应写作者姓名,姓名下面写单位名称(一、二级单位)、所在城市(不是省会的城市前必须加省名)、邮编,不同单位的多位作者应以序号分别列出上述信息。3.提要:用第三人称写法,不以“本文”、“作者”等作主语,应是一篇能客观反映文章核心观点和创新观点的表意明确、实在的小短文,切忌写成背景交代或“中心思想”,100-200字为宜。4.关键词:3-5个,以分号相隔,选择与文章核心内容相关的具有独立性的实在词。5.正文标题:内容应简洁、明了,层次不宜过多,层次序号为一、(一)、1、(1),层次少时可依次选序号。6.正文文字:一般不超过1万字,正文用小4号宋体,通栏排版。7.数字用法:执行GB/T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凡公元纪年、年代、年、月、日、时刻、各种记数与计量等均采用阿拉伯数字;夏历、清代及其以前纪年、星期几、数字作为语素构成的定型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临近两数字并列连用的概略语等用汉字数字。8.图表:文中尽量少用图表,必须使用时,应简洁、明了,少占篇幅,图表均采用黑色线条,分别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应有简明表题(表上)、图题(图下),表中数据应注明资料来源。9.注释:注释主要包括释义性注释和引文注释,集中列于文末参考文献之前。释义性注释是对论著正文中某一特定内容的进一步解释或补充说明;引文注释包括各种不宜列入文后参考文献的引文和个别文后参考文献的节略形式,其序号为①②③……。10.参考文献:参考文献是作者撰写论著时所引用的已公开发表的文献书目,是对引文作者、作品、出处、版本等情况的说明,文中用序号标出,详细引文情况按顺序排列文尾。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普通图书[M],会议论文[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汇编[G],档案[B],古籍[O],参考工具[K],其他未说明文献〔Z〕。格式与示例如下:(1)图书类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其他题名信息(任选)[文献类型标识].其他责任者(任选).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页码.(2)期刊文章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J].刊名(建议外文刊名后加ISSN号),年,卷(期):起止页码.(3)报纸文章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N].报纸名,出版日期(版次).(4)古籍格式:[序号]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O].其他责任者(包括校、勘、注、批等) .刊行年代 (古历纪年)及刊物机构(版本).收藏机构.(5)析出文献格式:[序号]析出文献主要责任者.析出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原文献主要责任者(任选).原文献题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析出文献起止页码.(6)电子文献格式:主要责任者.文献题名[文献类型标识/载体类型标识].出处或可获得地址,发表或更新日期/引用日期(任选).(7)文献重复引用标记:同一作者的同一文献被多次引用时,在文后参考文献中只出现一次,其中不注页码;而在正文中标注首次引用的文献序号,并在序号的角标外著录引文页码。11.基金项目: 获得国家基金资助和省部级科研项目的文章请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及编号,按项目证明文字材料标示清楚。14.其他:请勿一稿两发,并请自留原稿。

《法学研究》杂志里的论文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二、标题:标题一样式:小三号+宋体+加粗+居中,副标题用小四号字,右对齐,姓名如果是两个字的,中间空两格。

标题二样式:四号+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二用“一、二、三……”表示。

标题三样式:小四+宋体+加粗+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三用“(一)、(二)、(三)……”表示。

标题三以下的标题: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标题四用“1、2、3”,标题五用“(1) (2) (3)”。

三、正文格式:五号+宋体+首行缩进2字符+单倍行距。

四、论文摘要及关键词格式:无缩进,名称统一为“摘要”和“关键词”,小四号+楷体+加粗,用【】括起来,摘要内容和关键词用五号+楷体+单倍行距。

五、脚注及参考书目: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

《法学研究》研究著作: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共出版文献4602篇。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法学研究》发文量(2016年)为67篇。影响因子

据2018年6月9日中国知网显示,《法学研究》复合影响因子为、综合影响因子为、总被下载3523722次、总被引131407次。

据2018年6月9日超星期刊显示,《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总被引频次为160828。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2016年《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被引次数为2804。

荣誉表彰

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

2002年、200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2018年3月,获得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荣誉。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法学研究

《法医学杂志》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司法行政》杂志部办公厅主办《人民调解》杂志部基层司主办《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出版社主办《中国律师》杂志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函授通讯》杂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政法论坛》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现代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学院主办《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律科学》杂志西北政法学院主办《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主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司法业务文选》部法规司主办《新生报通讯》部劳改局主办《函授教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高等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1)《法医学杂志》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编辑部编辑出版并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医学学术刊物(双月刊)。(2)本刊诚征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物化学等学科未发表过的论文、技术与应用、案例分析、学术争鸣、综述、研究简报、经验交流、医疗纠纷、案例报道、讲座和名词解释等有关各类稿件。对于国家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以及重大科研基金资助课题形成的论文尤其欢迎,一经录用,将优先发表。(3)本刊接受电子邮件投稿。发送稿件时请在主题中注明“投稿”字样。电子邮件投稿后不必再寄打印稿。编辑部收稿后,即回复并告知文章编号,作者查询稿件时请报编号。为方便联系,投稿时请留联系电话,如第一作者联系不方便,请自行指定1名通信作者,告知其详细联系方式。(4)新投稿件需附单位审核证明信,可以扫描后同稿件同时发送给编辑部。证明信内容包括:①第一作者身份;②基金项目;③无一稿两投、不涉及泄密、署名争议;④内容无政治性错误;⑤内容真实性由审核单位和作者自负。(5)请勿一稿两投。如发现同稿件在不同的公开发行刊物上刊出,本编辑部二年内不受理该作者的稿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及相关期刊进行通报。本编辑部收到稿件后一般3个月内会将采用、退修或退稿意见通知第一作者。只有接到本刊退稿通知后作者方可将稿件自行处理。如投稿3个月后未收到本刊任何通知者,请来函来电向本刊编辑部查询。期间作者如地址搬迁、联系方式改变请及时通知本编辑部。(6)来稿一经接受,作者需签署著作使用授权书,并对稿件清样进行核对和签字,然后尽快寄回编辑部。依照我国《著作权法》有关规定,本刊对来稿有删改权,凡涉及对原意的修改将征得作者同意。作者如不希望删改,请声明。(7)本刊已加入国内外多种大型数据库系统。凡被本刊录用的稿件,将由本刊统一纳入各信息服务系统。如作者不同意将自己的稿件纳入各数据库,请在投稿时书面声明。(8)本刊对确定刊用的稿件将依所占版面与插图数量收取版面费(刊印彩图者需另付适量彩图印制工本费),稿件经刊载后酌付稿酬(含光盘版和各网络数据库版稿酬),另赠当期杂志1~2 册。2 撰 稿稿件格式:本刊采用《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数据评价规范》(CAJ-CD规范)格式。论著稿件内容和顺序排列:基金项目,作者简介,中文题名、作者名、作者单位、摘要和关键词,英文题名、作者名(中国作者姓名用汉语拼音, 外国作者的姓名写法遵从国际惯例)、作者单位、摘要和关键词,前言,材料与方法,结果,讨论,参考文献。论文、案例分析、技术与应用、学术争鸣、综述等正文一般不超过10 000字(包括图表及参考文献)。研究简报、经验介绍、案例报道等一般不超过4 000字。 基金项目(Foundation item)获得基金资助产出的文章应以“基金项目:”作为标志,注明基金项目名称,并在圆括号内注明其项目编号。基金项目名称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正式名称著录,多项基金项目应依次列出,其间以分号隔开。例:基金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59637050);“十五”国家科技攻关项目(2004BA523B) 第一作者简介 (Biography)本刊论文、案例分析、技术与应用、综述等文章要求列出第一作者简介,其中包括作者的基本信息(姓名、出生年、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地)、简历信息(职称、学位、简历、研究方向等)和联系信息(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三部分,其中基本信息是必需的(民族为汉族可省略)。简介前加“作者简介:”作为标志。例:作者简介:乌兰娜(1968-),女(蒙古族),内蒙古达拉特旗人。副教授,博士,1994年赴美国哈佛大学研修,主要从事蒙古学研究。Tel:, E-mail: 。如需标明通讯作者的,可在“作者简介:”项后加“通讯作者:”项,并将主要信息列出。题名(Title)题名应简明、具体、确切,能概括文章的要旨,避免使用“…的研究”,“…的探讨”等没有实质意义的词语,不使用非公知的缩略词、缩写字符和代号等,一般不用副题名。中文题名一般不超过20个汉字,外文题名一般不超过10个实词。英文题名的首字母及各个实词的首字母应大写。 作者(Author)及其工作单位(Organization)作者排序应在投稿时确定,在编排过程中不应再作更动。作者姓名在文题下按顺序排列,作者间用逗号“,”隔开,不同单位(包括同一单位不同科室)作者姓名右上角加注相应单位(或科室)的阿拉伯序号。换行后在圆括号内列出作者单位全称及所属科室全称,单位名和科室名后排列所在省份、城市及邮政编码,作者单位间用分号“;”隔开。例:张召晖1,常云峰1,2,周晓蓉1,3,邓振华1(1.四川大学 华西基础医学与法医学院法医病理教研室,四川 成都 610041; 2.中南大学 基础医学院法医系,湖南 长沙 410013; 3.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 200063)中国作者姓名的汉语拼音采用如下写法:姓前名后,中间为空格。姓氏的全部字母均大写,复姓连写;“双姓”(包括 “夫姓+父姓”、“父姓+母姓”)中加连字符。名字的首字母大写,双名中间加连字符;名字不缩写。多位作者的署名之间应用逗号隔开。如:ZHANG Ying (张颖),WANG Xi-lian (王锡联), ZHUGE Hua (诸葛华),FAN-XU Li-tai(范徐丽泰)。外国作者的姓名写法遵从国际惯例。英文文章和英文摘要中的作者工作单位还应在省市名及邮编之后加列国名,其间以逗号分隔。例:(Institute of Nuclear Energy Technology, Tsinghua University, Beijing 100084, China)摘要(Abstract)摘要应具有独立性和自含性,不应出现图表、冗长的数学公式和非公知公用的符号、缩略语。中文摘要编写应执行GB 6447规定,报道性文摘(论文、案例分析、技术与应用等要求含目的、方法、结果、结论四要素)以300~400字为宜。指示性文摘(学术争鸣、综述等要求)以200~300字为宜。摘要采用第三人称撰写。研究简报、经验介绍、案例报道等B类文章不需要摘要。英文摘要不宜超过250个实词。主要信息应与中文摘要保持一致,注意使用符合语法的英文,尽量使用第三人称的被动语态,方法和结果部分用过去时态,结论部分用当前时态。中文摘要前加 “摘要:” 作为标志,英文摘要前加“Abstract:”作为标志。关键词(Key words)关键词数目一般为3~8个,关键词标引应从医学主题词表(Medical Subject Headings,MeSH)中选用规范词,中文译名可参照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信息研究所编译的《医学主题词注释字顺表》;未被词表收录的词如确有必要也可作为关键词标注在主题词后。关键词中缩写应按MeSH还原为全称,如“SCI”应标引为“脊髓损伤”。各关键词之间应用分号(;)分隔。中、英文关键词应一一对应。中文关键词前应冠以“关键词:”,英文关键词前冠以“Key words:”作为标志。例:关键词:法医人类学;放射学;身高;颈椎;线性模型Key words: forensic anthropology; radiology; body height; cervical vertebrae; linear 正文 医学名词和缩写以科学出版社出版的《医学名词》和相关学科的名词为准,暂未公布者仍以人民卫生出版社编的《英汉医学词汇》为准。中文药物名称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卫生部药典委员会编辑的《药名词汇》 (非法定药物)中的名称,英文药物名称则采用国际非专利药名,不用商品名。非公知公用的缩写第一次在摘要和正文中出现时应以以下方式描述:中文全称(英文全称,缩写)。 标题研究类文章一般分为“引言”、“材料和方法”、“结果”、“讨论”4个部分;个案报道一般分为“案例”和“讨论”两部分。各部分以下层次的标题应简短明确。标题要有标题名。采用四级标题,顶格排序,引言不排序。一级标题用1,2,…,排序;二级标题用,,…,排序;三级标题用,,…,排序;四级标题用, …,排序。其后用(1),(2)…,可无标题名,连续表述。 图文中插图应具有自明性,要有图序和图题。显微照片应注明染色方法和放大倍数。线图和点图作图要规范,实验点要简明、准确、大小适宜、线条均匀、图中文字、符号、坐标的标值及标值线必须清晰。标目采用国家规范的物理量,物理量要列出名称、符号和单位符号。图的内容切忌与表格和文字内容重复。 表采用“三线表”,必要时可加辅助线。表题和表中文字尽量使用中文,可按本刊规定使用符号和缩写。三线表具备要素表序、表题、表身、表注(必要时)。全文有1个表,表序写作“表1”。表内栏目为物理量时,应列出物理量的名称、符号和单位,例:时间 t/min;浓度 cB/(mol·L-1)。表中的单位等内容一致时,可将其用圆括号标注在表题下方表的右上端,例:(n=8,x±s)。表中数据小数点对齐或加减号对齐。表注置表下方,采用1),2)…形式,不用*、#、△、★等符号。 数学、物理、化学式应编排序号,序号标注于该式所在行的最右边。圆括号形式。较长的式子在运算符号(+,-,×,÷, >,<,=)处转行,关系符号留在行末。不能在∑,∏,∫,dx/dt等这类符号后转行。 执行专项标准中注意的问题 标点符号执行 GB/T 15834-1995《标点符号用法》。注意不可出现冒号套冒号的情况,如:“病理诊断:脑:淤血、水肿;肺…”。不可将冒号(:)与比号(∶)混用。正确使用连接号,例:CAJ-CD;1 000~1 500 kg,1998—2006年。数字用法执行GB/T 15835-1995《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和GB 8170-87 《数值修约规则》。凡是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且得体的地方,均应使用阿拉伯数字。公历世纪、年代、年、月、日和时间,必须用阿拉伯数字。定型的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修辞语句、概数的临近数字、中国干支纪年和夏历月日、含月日表示时间和节日的词组、无统计意义的用汉字。数字的小数点前后,每3位一组,组间空1/4汉字空。参数和偏差范围的正确表示举例如下:(1)数值范围 5~10,3×103~8×103;(2)百分数范围 20%~30%,(30±5)%;(3)具有相同单位的量值范围 ~;(4)偏差范围 (25±1)℃;(5)带尺寸单位的数值相乘 3 cm×4 cm×5 cm。 统计学符号执行GB/T ~ 《统计学术语》。常用相应术语及符号示例:样本量 n; 样本观测值 x,y; 样本均值 x;样本相关系数 r; 样本复相关系数R;样本标准差 s;样本方差 S2; t检验 t; F检验 F; χ2分布 χ2; 自由度 v; 概率 P。 量和单位执行国家标准GB3100-1993,GB3101-1993,GB3102(1~13)-1993《量和单位》的规定,正确使用量和单位的名称与符号。量符号以斜体字母表示(pH用正体除外),单位符号一律以正体字母表示。例:血压计量单位为 kPa;时间单位为 s、min、h、d;质量单位为 kg;重量单位为 N; 分子质量单位 为 u;旋转速度正确的表示为:“离心半径10 cm,1 000 r/min,离心5 min”或“1 000×g离心10 min”; B的浓度 cB单位为mol/L、mmol/L等。质量浓度ρ单位为kg/L,g/L、mg/L等。参考文献按照GB/T《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的规定,采用顺序编码制。著者为1~3位时全部写出,人名中间加逗号,3位以上时只列出前3位,后加“等”或“et al.”。中文期刊用全名,西文按《医学文献索引》(Index Medicus)格式缩写。参考文献标注法(1)本刊正文中引用文献的标注方法采用顺序编码制, 即按文章正文部分引用的文献出现的先后顺序连续编码, 用阿拉伯数字加方括号标出。根据情况可按下述3 种格式之一标注。薛社普,等[1]指出棉酚从体内排泄缓慢。棉酚对人类的抗生育效果达99%[1-2,4]。cAMP 含量测定方法见文献[1]。(2)图中引用参考文献,按其在全文中出现的次序编号,标注写在图的说明和注释中,图中不应出现引文标注。(3)表中引用参考文献,按其在全文中出现的次序编号,在表注中依次标注; 若必须在表中标注,可采用另列一栏并将引文序码置于方括号中,以避免与表中其他数字相混淆。 文后参考文献类型根据GB 3469规定,以单字母方式标识以下各种参考文献类型:普通图书-M,会议论文-C,报纸文章-N,期刊文章-J,学位论文-D,报告-R,标准-S,专利-P,汇编-G,参考工具-K,其他-Z。对于数据库、计算机程序及电子公告等电子文献类型的参考文献,以双字母作为标志:数据库-DB,计算机程序-CP,电子公告-EB。对于非纸张型载体的电子文献,采用双字母表示电子文献载体类型:磁带-MT,磁盘-DK,光盘-CD,联机网络-OL,并以[文献类型标志/载体类型标志]表示包括了文献载体类型的参考文献类型标志。例: [M/CD]—光盘图书;[DB/MT]—磁带数据库;[CP/DK]—磁盘软件;[J/OL]—网上期刊;[DB/OL]—网上数据库;[EB/OL]—网上电子公告。以纸张为载体的传统文献在引做参考文献时不必注明其载体类型。

是的。医学与法学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国家级医学期刊,并不是核心期刊,医学与法学主要征稿对象为医疗机构,公、检、法、司机关,律师、仲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医学、法学院校的师生,是将医学及法学相互结合起来的刊物,主要介绍医辽纠纷等医学与法学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国家级医学期刊,并不是核心期刊,医学与法学主要征稿对象为医疗机构,公、检、法、司机关,律师、仲裁,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执法机关,医学、法学院校的师生,是将医学及法学相互结合起来的刊物,主要介绍医辽纠纷等相关内容,下面小编推荐几本医学法学方向的核心期刊。法医学《法医学杂志》属于统计源核心期刊,刊登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医病理学、法医临床学、法医物证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医毒理学、法医昆虫学和毒(药)物分析、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的法医学鉴定以及交通事故鉴定等现代司法鉴定科学方面的最新成果和动态。既刊登大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大型项目资助的创新性科研成果,也刊登许多对实际鉴定工作大有帮助的实用性技术和经验交流类文章,全面地为法医工作者提供科研、教学、检案等方面的新动向、新进展、新技术、新经验。《中国法医学杂志》(CN11-1721/R)1986年创刊,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主办单位:中国法医学会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荣获北大核心期刊:北大核心期刊(2008)。《中国法医学杂志》是国内法医科学技术领域国家级国内外发行的综合性学术性期刊(双月刊)。率先报道国内法医学科各领域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双月刊)创刊于1988年,是中华医学会主办的中华医学系列刊物之一,为医学科研管理专业的高级学术刊物。《中华医学科研管理杂志》主要内容以宣传党的科技方针政策和反映我国医学科研管理学科的研究成果和进展,以全国卫生行政、高等医学院校、医院、卫生防疫机构和科学研究机构的领导,科研管理干部和参与医学科研管理活动的其他学科专家、学者科学研究人员和科技开发人员为主要对象。

法学文摘杂志

《法制文萃报》是一份以法律研究为主,聚焦法学前沿话题的学术期刊,其内容涉及法学研究的各个方面。《法制文萃报》创刊于2009年,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科学研究所出版,每年出版6期,主要刊登学术研究论文、访谈、研究简报等,内容以法学理论、法律实务、法学史、法学文献等为主,旨在汇集最新的法学研究成果,研究最前沿的法学话题,以促进法律研究的发展。《法制文萃报》评价很高,它不仅被中国图书馆、中国人民大学图书馆、北京大学图书馆等全国重要图书馆收藏,而且被北大法宝、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等中国重要期刊网站收录,也被国际学术期刊数据库等国际知名学术期刊网站收录,受到了国内外学者的肯定。

《法制文萃报》是一份致力于报道法律、法治、司法、社会热点话题的报纸,其目的是推动法治建设,提升社会法治意识,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制文萃报》报道的新闻内容涵盖了法律、司法、社会热点话题,旨在推动法治建设,提升社会法治意识,推动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法制文萃报》的报道特点是深入浅出、客观公正、严谨科学,以及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深入报道,为读者提供了一份丰富的法治资讯。

1、损害赔偿的方法(与王丹同志合著;第一作者),《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2、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法学研究》2010年第3期3、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之研究,《法学研究》2006年第4期4、物权行为理论辨析(与谢怀栻先生合著;第二作者),《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5、损害赔偿法的完善与未来中国民法典,《法律科学》2015年第5期6、论侵权法上的第三人行为,《法学评论》2015年第3期7、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与不动产物权变动,《暨南学报(哲社版)》2015年第3期8、担保物权人物上代位权实现程序的建构,《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9、论抵押财产的转让——“重庆索特盐化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新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评释,《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10、混合共同担保中担保人的追偿权与代位权——对《物权法》第176条的理解,《政治与法律》2014年第5期11、多人环境污染损害中的因果关系形态与责任承担,《暨南学报(哲社版)》2014年第3期12、论抵押财产出租时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关系——对《物权法》第190条第2句的理解,《法学家》2014年第2期13、过失相抵与无过错责任,《法律科学》2014年第1期; 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14年第5期14、不动产登记簿的推定力、公信力与买方信赖的保护——“丁某与石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评释,《交大法学》2013年第4期;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14年第3期;缩写版转载于《法学文摘》2014年第2期15、因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法学》2013年第1期16、论动产多重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归属的确定标准,《清华法学》2012年第6期;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13年第2期17、论抵押权的实现程序,《中外法学》2012年第6期18、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以《侵权责任法》第11、12条为中心,《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5期19、论异议登记的法律效力与构成要件,《法学家》2011年第5期20、不动产登记簿错误之类型与更正登记,《法律科学》2011年第4期21、论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与动产善意取得的区分,《中外法学》2010年第4期22、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法商研究》2010年第5期23、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共同实施”的涵义,《清华法学》2010年第2期24、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以《侵权责任法》第10条为中心,《法律科学》2010年第2期;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10年第7期25、试论侵权行为法之补偿功能与威慑功能,《法学杂志》2009年第3期26、不动产登记簿研究,《清华法学》2007年第4期27、论保证人追偿权与代位权之区分及其意义(与王静博士合著;第一作者),《法学家》2007年第2期28、高压电致害责任的免责事由与过失相抵问题,(与王静博士合著;第二作者),《人民司法》2007年第1期29、论物权法中的占有权利的推定规则,(与尹飞教授合著;第一作者),《法律科学》2006年第5期30、现代侵权行为法中过错责任原则的发展,《当代法学》2006年第1期31、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之研究,《法学家》2005年第6期32、主合同无效时保证人的责任问题,《法学论坛》2005年第6期33、共同危险行为论,《比较法研究》2005年第5期34、现行法中抵押权实现制度的一些缺陷及完善,《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35、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疑点分析,《人民司法》2005年第5期36、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物权请求权制度的定位,《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37、论未来我国民法典中应如何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法学杂志》2004年第3期38、论侵权行为法中受害人的同意,《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4年第3期39、侵权行为法中过错与违法性问题之梳理,《中外法学》2004年第2期40、侵权行为法中“违法性”概念的产生原因,《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41、论意思联络作为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意义,《法学家》2003年第4期42、论我国合同法中合同违反法定形式之法律效果(与柳尧杰合著,第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2年第1期;全文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2年第9期43、论操纵市场行为及其民事赔偿责任,《法律科学》2001年第4期44、知识产权法若干基本问题之反思,《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1年第5期45、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冲突的研究(与杨明宇博士合著;第一作者),《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全国中文核心期刊)2000年第3期46、诉讼时效客体研究(与陈林合著;第一作者),《法律科学》2000年第2期47、民法典与社会转型,《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转载于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民商法学》2000年第3期 1、《侵权责任法(第二版)》,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2、《民法原理与规范解释》,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3、《侵权责任法教程(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4、《不动产登记法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5、《侵权行为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6、《保证合同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7、《物权法·担保物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8、《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9、《中国抵押权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民法学(第四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与王利明、杨立新、王轶合著),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2、《民法总论(第二版)》(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与崔建远、韩世远、申卫星、王洪亮、耿林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3、《物权法》(与崔建远、申卫星、王洪亮合著),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4、《中国物权法教程》(与王利明、尹飞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5、《物权法》(与杨立新、梅夏英合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谢怀栻:《外国民商法精要(第三版)》,程啸增订,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2、谢怀栻:《票据法概论(增订版)》,程啸增订,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先后在《中国房地产》、《中国地产市场》、《月旦民商法》、《侵权法评论》、《合同法评论》、《判解研究》、《民商法论丛》、《中国改革》、《新世纪》等刊物上发表四十余篇文章,另在《人民法院报》、《中国青年报》、《国土资源报》、《南方都市报》、《21世纪经济报道》等报纸上发表短文或评论四十余篇。 1、王利明主编:《民法学(第二版)》,复旦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2、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参与撰写),中国法出版社2010年版3、程啸主编:《以案说法·医疗纠纷篇》,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法规司、住宅与房地产业司、村镇建设办公室编:《房屋登记办法释义》(参与撰写),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5、张新宝主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副主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版6、王利明主编:《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最高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之评论与展望》(副主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7、王利明主编:《民法学》(参与撰写),复旦大学出版社2004版8、郭峰主编:《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通论》(副主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9、杨立新主编:《侵权行为法案例教程》(副主编),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年版10、杨立新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1、王利明主编:《民商法理论争议问题——无权处分》(副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12、唐德华主编:《〈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理解与适用》(参与撰写),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13、王利明主编:《合同法要义与案例析解(总则)》(参与撰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14、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主编:《担保法新释新解与适用》(参与撰写),新华出版社2001年版

《法律与权利》(参编),中国社会出版社2004年1月版,承担6万字;《证人制度研究》(合著,第一作者),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6月版,承担30万字;《刑事司法大趋势》(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月版,承担8万字;《证据法学研究》(合著,研究生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1月出版;《简明证据法学》(合著,本科生教材),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4月版。《英国刑事司法程序》(合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4月版,承担12万字;《新世纪的证据法》,独译,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1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娃娃屋谋杀案》,独译,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7年11月版;《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论证》,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5月版;《特免权制度研究》,(专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版;《比较检察制度研究》(合著),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6月版;《中国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法律的侧面》,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版。《证据法学》,(十一五规划教材,合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09年9月版。《证据法学》,(参编,孙维萍主编),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年12月版。《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释义和适用》,参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版。《刑事证据新规定释义》,参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1月出版。《刑法与刑事程序》(第八版),合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即将出版。 《新刑诉法对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赣南审判》1998年第4期,万字;《再探控权论——行政法理论基础的反思》(获院论文大赛二等奖),《盾鸣》1998年第5期,万字;《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初探》(获“华为杯”电子商务征文三等奖),载《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学报》第20卷1期,万字;《为陪审制度辩护》(该文获校论文大赛一等奖),《青年法学》2000年秋季号,万字;《举证时限的理论思考与立法构想》,载《南京师大学报》(CSSCI索引)2001年第3期,万字;《美国规制诱惑侦查的法理评介》,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万字;《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简化改革刍议》,《人民法院报》2001年7月21日第3版,万字;《论诱惑侦查》,载《法商研究》(CSSCI索引)2001年第4期,万字;《共犯口供证明力浅论》,载《人民检察》(核心)2001年第8期,万字;《透视证人拒证权的价值理念》,载《律师世界》2001年第9期,万字;《论共犯口供的证明力》,载《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索引)2001年第5期,万字;《证人证言的形式问题反思--以庭审改革为切入点》,载《湘潭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三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万字;《诱惑侦查初探》,载《公安大学学报》(核心)2001年第6期,人大书报复印中心《法学文摘卡》2002年第1期转载,万字;《“零口供”与沉默权》,《检察新时代》2002年第2期;《品格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2年第3期,万字;《证人资格问题重述》,载《中国刑事法杂志》(CSSCI索引)2002年第5期,万字;《儿童作证问题之研讨》,载《政法论丛》(核心)2003年第1期,万字;《论英美法上的意见证据》,载《律师世界》2003年第3期,万字;《证人权利保障论纲》,载《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3年第1期,万字;《证人保护制度探析》,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CSSCI索引)2003年第3期,万字;《“陷阱取证”的法律思考》,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六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律师文摘》2004年第1期全文转载,万字;《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探析》,载《中国司法鉴定》2003年第2期,万字;《一体化下的欧盟司法制度》,《人民法院报》2003年5月26日B2版;《证人作证的实现方式》,《山东大学法律评论》第1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万字;《刑讯逼供案的举证责任》,载《法律适用》(核心)2003年第7期,万字;《英美恢复性司法述评》,载《中国监狱法学刊》(核心)2003年第6期,万字;《刑事普通程序简易审中的证据问题》,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万字;《证人制度的实证分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七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万字;《传闻证据规则研究》,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万字;《实现正义的另一种进程》载《诉讼法论丛》第九卷(权威),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恢复性司法论坛》2005年卷(群众出版社2005年版)全文转载,万字;《证人补偿制度研究》,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CSSCI索引)2004年第3期,万字;《证人制度的经济学分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万字;《欧美恢复性司法典型案例评价》,载《判解研究》(核心)2004年第2期,万字;《证人制度改革纵横谈》,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九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万字;《欧盟检察发展趋势与中国检察制度改革》,载《人民检察》(核心)2005年第2期,万字;《特免权的中国命运》,载《证据学论坛》(核心)第十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万字;《法治视野下的卧底侦查》,载《法治论丛》2005年的4期,万字;《角色、情境与社会容忍——法社会学视野下的刑讯逼供》,载《中外法学》(CSSCI索引)2006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6年第9期全文转载,万字;《面对中国的证据法学》,载《政法论坛》(CSSCI索引)2006年第2期,万字;《刑事诉讼中的律师保密义务》,载《刑事法评论》(核心)第18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万字;《司法场景中的证人作证》,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核心)2006年第11期全文转载,万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证研究——以法院处理刑讯逼供为例》,载《现代法学》(CSSCI索引)2006年第5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1期全文转载,万字;《证据法学研究的迷思——在西方样本与中国现实之间》,载《政法论坛》(CSSCI索引)2006年第6期,万字;《证据法的批判与建构》,载《环球法律评论》(CSSCI索引)2006年第6期,万字;《中国式陪审的省察》,载《法商研究》(CSSCI索引)2007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7年第9期全文转载,万字;《传闻法则的过去、现在和未来》,载《台湾本土法学杂志》第94期(2007年5月);《举报人法律保护的实证研究》,载《法治论坛》2007年第3期;《证据法学的启蒙》,载《证据科学》2007年(第15卷)第1、2期;68. 《力量博弈下的刑讯逼供》,载《华中法律评论》第三卷(2008年12月版);《民事诉讼中的测谎》,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6期;《交叉询问制度的中国问题》,载《证据学论坛》第14卷,2008年12月版;《传统诉讼文化新解》,载《西部法律评论》2009年第1期;《证据法上的理论迷局》,载《证据科学》2009年第2期。《中国证据立法的理想与现实》,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5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9月版;《犯罪主观方面的证明》,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人大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10年第7期全文转载;《理念嬗变下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理论视野》2010年第8期; 《喧嚣中的前进:年终评点司法界》,《湖北法制报》2002年1月22日第15版;《儿童作证,不是一纸规定那么简单》,《检察日报》2002年12月6日第3版;《切莫盲从误用测谎技术》,《检察日报》2003年1月15日第3版;《“诱惑侦查”须严格控制》,《检察日报》2003年1月24日第3版;《偷拍、偷录的困惑》,《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24日B2版;《面对司法的媒体监督》,《人民法院报》2003年1月27日B2版;《亟待规定证人的三种权利》,《检察日报》2003年2月28日第3版;《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不应叫停》,《检察日报》2003年3月28日第3版;《弘扬法学家精神的可人》,《人民法院报》2003年4月14日B2版;《卧底侦查需要法律规则》,《检察日报》2003年6月6日第3版;《与学术亲密接触》,《法学家茶座》第三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美国的诱惑侦查》,《检察纵横》2003年第6期;《追究涉嫌伪证证人的程序》,《法治》2003年第7期;《如何保障认罪口供的自愿性和真实性》,《检察日报》2003年10月30日第3版,万字;《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中具有调查权》,《检察日报》2003年12月8日第3版,万字;《如何建立证人经济补偿制度》,《检察日报》2004年1月8日第3版;《欧盟检察制度有了新发展》,《检察日报》2004年5月26日第3版;《证据学研究的“三维世界”》,《证据学论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卡拉能否永远OK?》,载《方圆法治》2005年第5期;《路的制度与制度的路》,《方圆法治》2005年第 2期;《道德与法律缝隙下的公私概念》,《方圆法治》2005年第 4期;《维权是最好的美容之道》,《方圆法治》2005年第15期;《“大义灭亲”文化与法律思维》,《方圆法治》2005年第 7期;《事实·错案·证据》,《方圆法治》2005年第 8期;《科技利刃下的隐私权》,《方圆法治》2005年第 10期;《提倡酷刑的童话》,《法学家茶座》第九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于细微处见法治》,载《中国妇女报》2005年12月20日;《道德的善行与责任的缺位》,《方圆法治》2005年第 11期;《证人为什么不出庭?》,《法制日报》2006年1月5日第10版;《受贿案件不宜诱惑侦查》,《方圆法治》2006年第 3期;《为什么不能实行毒品“合法化”》,《检察日报》2006年1月9日第3版;《丛林正义与司法正义》,《法制日报》2006年1月26日第11版;《顺从暴力与顺应权力》,《方圆法治》2005年第 13期;《证据立法呼声缘何归于沉寂?》,《检察日报》2006年2月13日第12版;《破案率的神话》,载《中国妇女报》2006年2月28日第6版;《司法的悖论与尴尬》,《方圆法治》2005年第 14期;《在法治的十字路口》,《方圆法治》2006年第5期;《第二个辛普森——程序法治视野下的罗伯特杀妻案》,《方圆法治》2006年第6期;《到底为什么而争论》,《检察日报》2006年4月10日第3版;《诱惑侦查:既然实际采用,就该立法规制》,《检察日报》2006年3月20日,万字;《让律师走出保密义务的困局》,《检察日报》2006年5月8日第3版;《警察的素质》,《方圆法治》2005年第 16期;《闲话“以保创收”》,《法制早报》2006年6月5日;《变迁中的法学研究方法》,《检察日报》2006年6月19日第3版;《谁来监督监督者?》,《方圆法治》2005年第 17期;《小广告治理中的法治忧思》,《法制早报》2006年7月9日;《事实的“罗生门”》,《检察日报》2006年7月24日第3版;《法律移植中的“捆绑性”》,《法制早报》2006年7月24日;《毒品“合法化”的乌托邦》,《方圆法治》2005年第 19期;《亲历庭审台湾“第一女婿”》,《方圆法治》2006年第15期;《大学的开放与限制》,《法制早报》2006年8月20日;《错案何以挥之不去?》,《法制早报》2006年8月28日;《律师的天堂与地狱》,《方圆法治》2005年第 21期;《在台北亲历呛扁现场》,《法律文摘》2006年第7期;《法学院是怎样炼成的》,《方圆法治》2006年第17期;《个案请示制度的“熄灯号”》,《检察日报》2006年9月18日第3版;《致命的“常情断案”》,《法制早报》2006年9月18日;《百分之百的背后》,《方圆法治》2005年第 24期;《美丽与哀愁:感受台湾地区法律的脉动》,《法制早报》2006年9月25日;《中国证据法学第一人》,载《法学家茶座》第12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证据相对主义》,《检察日报》2006年10月23日第3版;《法学经济分析的一扇窗》,《法制早报》2006年10月30日;《法庭之上谁最大?》,《检察日报》2006年11月20日第3版;《法律的一厢情愿》,《检察日报》2006年12月11日第3版;《动物的法律权利》,《检察日报》2007年2月5日第3版;《宝岛司法掠影》,《法学家茶座》第14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禁鞭令的开禁与安宁权》,《方圆法治》2007年3月上期;《排队文明与中国法治》,《方圆法治》2007年3月下期;《道路通向哪里》,《法制日报》2007年4月1日;《怎能用“电脑排期”根治司法弊病》,《法制日报》2007年4月15日;《侧面看法律》,《检察日报》2007年4月16日第3版;《以小说讲授法庭科学》,《方圆法治》2007年4月下期;《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方圆法治》2007年5月上期;《不是神明在审判——电影〈十二怒汉〉中的证明问题》,《方圆法治》2007年5月上期;《严格规则与自由裁量》,《方圆法治》2007年5月下期;《从发现真实到价值多元》,《检察日报》2007年6月18日(4748期);《错位的权利保障》,《人民法院报》2007年6月26日第5版;《打击官员的“真”文凭》,《清风》2007年第3期;《杀光所有的律师?》《晟典律师评论》2007年第1期,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8月版;《鸡肋:中国式陪审》,《中国改革》2007年第7期。《保护举报人是检察机关的义务》,《法制日报》2007年8月5日第1版;《法律人的理想与现实》,《检察日报》2007年8月13日(4804期);《“纸馅包子”背后的真问题》,《方圆法治》2007年8月下期(205期);《尘封的检察制度史》,《法学家茶座》第16辑,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8月版;《“纸包子”事件:引人深思的五个问题》,《人民法院报》2007年8月21日。《法庭上的心理学家》,《法制日报》2007年8月26日第15版。《司法改革的软件与硬件》,《检察日报》2007年9月4日(4826期)。《预防腐败犯罪需警惕当代韦小宝》,《法制日报》2007年9月9日。《关于恢复性司法的一个反思》,《人民法院报》2007年9月26日第5版。《千万别来念法律?》,《方圆法治》2007年9月下期(205期)。《法学何以成为科学》,《检察日报》2007年10月8日。《我的师父石仲朱》,《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8日“法学院”第13版;《在台大法学院听课》,《检察日报》2007年10月18日“法学院”第21版;《网络民意下的司法公正》,《法制日报》2007年10月21日;《中国古代司法的另一面》,《方圆法治》2007年10月下期(209期);《韦式贪官与反腐利器》,《检察日报》2007年11月9日(4885期)第6版。《聂树斌案的制度反思》,《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1日第2版;《证人是靠不住的》,载《人民检察》2007年11月上期(第21期);《证据理论的一个侧身》,载《方圆法治》2007年11月上期(210期);《科学证据的迷雾》,《法制日报》2007年11月11日第3版;《真的“假文凭”与假的“真文凭”》,《检察日报》2007年12月7日(4913期);《追问手术签字制度》,《法制日报》2007年12月9日第2版;《华南虎”真假辩:一场精彩的民间审判》,《检察日报》2007年12月10日第3版;《司法制度的选择有惯性作用?》,《检察日报》2007年12月17日第3版;《个人所得税的公众期待》,《法制日报》2007年12月23日;《新华日报》2007年12月24日A3版转载。《科学证据一定是科学的吗》,《检察日报》2007年12月28日第6版;《让个税回归“劫富济贫”的本来面目》,《检察日报》2008年1月1日第3版;《电信运营商能推个一干二净?》,《检察日报》2008年1月11日第3版;《刑事证据规定能带来什么》,《法制日报》2008年1月27日第2版;《我永远不能说真话的遗憾》,《检察日报》2008年2月1日;《这是一个谎言盛行的年代吗》,《检察日报》2008年2月1日;《一定要重复漫长的观念更新进程吗》,《检察日报》2008年3月17日;《历史的另一张面孔》,《检察日报》2008年3月21日;《“许霆案”中的量刑裁量权困局》,《检察日报》2008年4月4日;《刑讯逼供与角色扮演》,《人民检察》2008年第9期(5月)。《法学研究的本土化问题》,载《检察日报》2008年6月26日。《诉讼的游戏规则》,载《检察日报》2008年7月31日;《奥运会报道要尊重运动员隐私权》,载《法制日报》2008年8月17日。《“引诱性执法”是否具有正当性》,载《解放日报》2008年10月6日第11版。《微软的“正版秀”》,载《法人》2008年第11期。《勿让诚信体系破产》,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期;《股市期待法治阳光》,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2期;《“鞭炮门”事件:公务员的年后第一课》,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3期;《网络反腐的民间力量》,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4期;《神证时代的正义》,载《检察日报》2009年2月19日。《为什么又是矿难?》,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5期;《“上帝”为何期盼3·15》,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6期;《又见公捕公判》,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7期;《刑法的愚人节》,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8期。《刑事司法的“潜规则”》,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9期。《惩罚性赔偿有多难》,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0期。《如果没有口供》,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1期。《冷眼旁观破案率》,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2期。《戴着镣铐的舞者》,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3期。《刑罚的“实报实销”》,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3期。《不自愿的自愿》,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4期。《法官和律师的角色》,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5期。《测不出的真相》,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6期。《二审为何不开庭》,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7期。《刑事司法中的“躲猫猫”》,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8期。《司法夹缝中的证人》,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19期。《职务犯罪的“零容忍”》,载《人民检察》2009年第19期;《侦查的司法控制》,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20期。《“钓鱼式执法”暴露出的问题》,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2月8日第五版;《公开审判的阴影》,载《方圆法治》2009年第21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1期;《从行人社会到汽车社会》,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3期;《法制的传统和移植》,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5期;《该以怎样的态度和措施遏制刑讯逼供》,载《人民检察》2010年第5期;《制度的纠错系统》,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7期;《诉讼的时间之殇》,载《方圆法治》2010年第9期;《罗彩霞案为何久拖不审?》,载《人民日报》2010年5月6日第9版;《正义木桶的短板》,载《方圆法治》2010年6月20日第273期;《在法律与人情之间》,载《方圆法治》2010年7月2日第274期;《司法能见度》,载《方圆法治》2010年7月20日第275期;《如何给“张竞”公平的通道》,载《人民日报》2010年7月26日;《让诉讼成为真正的诉讼》,载《方圆法治》2010年8月20日第277期;《狂欢是一种社会病》,载《羊城晚报》2010年8月29日;《见识刑事诉讼的潜规则》,载《改革内参》2010年第32期(8月27日);《交叉询问制度碰到中国障碍》,载《改革内参》2010年第32期(8月27日);《捐款为何不是义务》,载《方圆法治》2010年9月20日第279期;《法治离我们有多远》,载《方圆法治》2010年10月20日第281期;《避风港与红旗》,载《方圆法治》2010年11月20日第283期; 2003年5月—2004年3月,参与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人制度研究”,合著《证人制度研究》,已经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2004年2月—5月,参与欧盟-中国司法合作项目“欧盟刑事司法制度研究”,合著的《刑事司法大趋势》已经由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2005年6-12月,参与美国福特基金项目“反酷刑与中国刑事司法改革”,相关成果已经发表在核心期刊;2006年,台湾中央研究院资助项目“证人制度比较研究”,已经提交报告;2006年,参与何家弘教授主持的国家社科项目“证据法学研究”项目,相关成果已经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5-2007年,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证人保护制度研究”,已经完成。2007年5月-10月,参与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统一证据规定》起草,已完成。2007年7月-2008年1月,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司法权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已完成。2007年10月起,参与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证据法学》,已完成。2007年11月起,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课题“检察制度比较研究”,已完成。2008年4月起,独自承担中国政法大学校级课题“证据法学的启蒙”,进行中。2008年8月起,独自承担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2008年度科研项目培育资金项目“民事诉讼中测谎结论运用之实证研究”,已完成;2008年9月起,主持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证据立法问题研究》(08JC820046),进行中。2010年6月起,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刑事证人保护制度研究》,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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