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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安保情报信息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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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安保情报信息研究论文

北京奥运会的三大理念之一就是“科技奥运”,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以科技手段辅助,北京向世界呈现的,是一场精彩的文化视觉盛宴。[科技]之灯光勾勒震撼效果灯光是开幕式必备装点,五颜六色的绚丽灯光和高科技视觉效果,让鸟巢中的观众犹如身处梦境,令人震撼的视觉效果让所有人为之痴狂。场景回放奥运五环在鸟巢中缓缓升起,飞向浩瀚夜空;中国古代书画卷轴缓缓展开,呈现出水墨画的古典意境;古老丝绸之路上,巨大的木舟乘风破浪——这些令人震撼的视觉效果都是由鸟巢华丽的灯光勾勒出来的。在奥运会开幕式上,鸟巢内部的600余盏比赛照明灯全部被弃用,张艺谋选用的是自带的照明灯具。科技进入数码时代,灯光效果也过渡为数码灯。这种新兴的灯光效果使得本次奥运会开幕式舞台效果的规模和想象力都发挥到了极致。数码灯就是在“电脑灯”可以灵活移动的基础上追加了影像功能。以前仅有美国NBA使用过8个数码灯拼接出移动影像的画面,而北京奥运会的开幕式上,使用的数码灯则是16的倍数,拼接出的画面恢宏壮阔,令人震撼。北京奥运会上使用的是数码灯的一种:PG灯,中文意思是大型投影仪,去年开始才刚刚在中国投入使用,这是一种大功率的投影设备,运用光学投影原理,采用高亮度的光源,将底片上的内容以全彩的形式投射到地面上,在夜间能够形成极富视觉冲击力的画面效果。在开幕式表演中,场地中央始终贯穿表演的大型卷轴,以及在卷轴上陆续展现出由古代到现代的演进动画,都是经过前期制作之后,由这种PG灯投射至场地中央。中国水墨画黑白对比的古朴,西洋油画的绚丽,再到印象派的浓厚色彩,都是依靠这种高科技技术呈现的。[科技]之焰火 铸就华丽盛宴作为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最大看点,焰火表演总长度共计大约20分钟。盛放的牡丹花、绚丽的奥运五环,行进的脚印——北京奥运会采用了最高科技的焰火技术,带给世人一场精彩的焰火盛宴。数码点火 瞬间穿越场景回放北京时间20点04分,北京奥运会开幕式进入“梦幻五环”环节,由焰火组成的巨大彩色脚印从永定门出发,穿过天安门广场,沿着中轴线一路向北,朝国家体育场鸟巢走来。29个焰火大脚印,拉开了第29届奥运会的序幕,象征着现代奥林匹克盛会一步步向着北京走来,进入鸟巢。这29个大脚印的点燃采用了电脑系统控制,采用的是数码点火的方式。这种技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能点燃所有焰火,保证焰火可以在短短几秒钟之内横穿公里。另外,在鸟巢旁边的龙形水系设有22个发射点,利用电脑进行数码控制之后,所有的焰火弹能够接连不断地射上天空,让焰火整体看起来就像一条腾空的巨龙一样。尽管采用的还是传统焰火,但是经过数码点火,焰火也引入了新的变化,产生与以往不同的视觉效果。空气发射 无烟焰火场景回放北京奥运会开幕式上,焰火一直配合着开幕式的文艺演出,在主题曲唱完的一瞬间,无数焰火立刻腾空而起,照亮了鸟巢附近的整个夜空。尽管鸟巢上一直盛放各色焰火,但是鸟巢内部却丝毫不见伴随焰火而来的烟雾。在本次奥运会焰火表演当中,为了秉承绿色奥运科技奥运的理念,在释放焰火的同时又注重环保,北京奥运会的所有焰火都采用了空气发射技术和膛压发射技术,这在国内外都尚属首次。为了做到焰火环保发射,此次焰火采用“焰火膛压精确发射系统”,以压缩空气替代传统的点火技术,通过电磁阀控制压缩空气点燃焰火,在这个过程当中,由于使用了微烟火药,因此不会产生浓烟和刺激性气味,更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像素拼接 特效造型场景回放鸟巢的上空出现了焰火打出的五环图案,伴随着五环旗的缓缓升起,巨大的五环在夜空中璀璨生辉,代表着奥林匹克与中国的完美结合。如何用焰火打出代表奥林匹克精神的五环?在北京奥运会开幕式的焰火表演当中,北京让全世界都看到了别致的空中焰火造型。除了电脑数码遥控发射之外,设计师还在焰火弹的当中装置了电脑芯片,通过电脑芯片的遥控,能够告诉焰火弹什么时候发射、什么时候炸开,一切焰火的拼接都能够得到控制,按照预先设计的类型,在空中拼接出种种别致的图案。另外,在地上排出相应的图案,在空中也能够打出相应的焰火图案来,每枚焰火弹都将作为整个图案中的一个像素存在,每个图案将用几十个甚至上百个焰火弹组成,每个焰火弹的爆炸范围是3到5米,所有焰火弹将被同时引燃,以拼接出预定的图案。[链接]历届奥运会经典科技元素[悉尼奥运会]战斗机参与燃放焰火在悉尼奥运会的开幕式上,也进行了焰火表演,这场表演被称为“闪电银河”,在焰火表演当中,不但使用了两颗照明弹,动用人员120人次,另外还动用了军用F1战斗机,参与焰火的燃放。[亚特兰大奥运会]首次网上直播开幕式从1996年的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开幕式在进行电视直播的同时,也进行了互联网直播,这也是奥运历史上第一次通过网络的方式直播开幕式。[科技]之礼服 暗含反光效果作为东道主,中国代表团在奥运会开幕式上最后一个出场,他们身穿红黄白三色的礼服,非常具有中国特色。其实在这件看似平常的礼服背面,还暗含着科技原理。北京奥运会中国体育代表团的入场式正装礼服,在设计之初经过了体育场的灯光测试,为了保证在体育场灯光下仍能够出现最好的色彩效果,在确定服装面料的时候,这些面料都经过了反光和鲜亮度的测试,黄色可以反光,红色则吸收光线,再加上设计师添加了光泽元素在服装里,因此在体育场的灯光底下,将出现比正常效果更好的视觉效果。[科技]之转播 高清视频转播本次奥运会开幕式的转播采用了“全高清”的视频转播。开幕式采用大型高清转播车进行转播,投入使用的转播车共有5辆,这些转播车是当今世界最大的电视特种转播车辆,每辆转播车长达15米,高达4米,单价数千万人民币。北京奥运会上,将有65辆高清转播车用于转播,这组成了历史上最大规模的转播阵容。[科技]之门票 门票暗含芯片北京奥运会开闭幕式门票也采用了高科技的防伪处理,门票中暗含芯片,并且拥有全球唯一的序列号。观众在入场时,终端验票机就可以在十分之一秒内显示出观众的照片、姓名等身份资料,自动识别观众身份。作为门票的全球唯一序列号,序列号当中包含了汉字以外所有的字符,组合方式也非常随机。另外,门票内还暗含“密钥”,与序列号相对应,观众在进场验票之后,“密钥”就会自动与序列号进行对应,只有两者匹配,这名观众才能顺利进入比赛场馆。

一.封面题目: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各项内容:四号宋体居中.二.目录目录:二号黑体加粗居中.章节条目:五号宋体.行距:单倍行距.三.论文题目小一号黑体加粗居中.四.中文摘要1、摘要: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2、摘要内容字体:小四号宋体.3、字数:300字左右.4、行距:20磅5、关键词:四号宋体,加粗.词3-5个,每个词间空一格.五.英文摘要1、ABSTRACT:小二号、内容字体:小四号、单倍行距.4、Keywords:四号加粗.词3-5个,小四号TimesNewRoman.词间空一格.六.绪论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5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七.正文(一)正文用小四号宋体(二)安保、管理类毕业论文各章节按照一、二、三、四、五级标题序号字体格式章:标题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节:标题小三号黑体,加粗,居中.一级标题序号如:一、二、三、标题四号黑体,加粗,顶格.二级标题序号如:(一)(二)(三)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顶格.三级标题序号如:.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四级标题序号如:(1)(2)(3)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五级标题序号如:①②③标题小四号宋体,不加粗,缩进二个字.医学、体育类毕业论文各章序号用阿拉伯数字编码,层次格式为:1××××(小2号黑体,居中)××××××××××××××(内容用4号宋体).××××(3号黑体,居左)×××××××××××××(内容用4号宋体).××××(小3号黑体,居左)××××××××××××××××××××(内容用4号宋体).①××××(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a.××××(用与内容同样大小的宋体)(三)表格每个表格应有自己的表序和表题,表序和表题应写在表格上方正中.表序后空一格书写表题.表格允许下页接续写,表题可省略,表头应重复写,并在右上方写"续表××".(四)插图每幅图应有图序和图题,图序和图题应放在图位下方居中处.图应在描图纸或在洁白纸上用墨线绘成,也可以用计算机绘图.(五)论文中的图、表、公式、算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分别依序连编编排序号.序号分章依序编码,其标注形式应便于互相区别,可分别为:图、表、公式()等.文中的阿拉伯数字一律用半角标示.八.结束语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300字左右,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九.致谢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小四号宋体,行距:20磅十.参考文献(一)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内容8-10篇,五号宋体,行距:20磅.参考文献以文献在整个论文中出现的次序用[1]、[2]、[3]……形式统一排序、依次列出.(二)参考文献的格式:着作:[序号]作者.译者.书名.版本.出版地.出版社.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期刊:[序号]作者.译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年份.卷号(期数).引用部分起止页会议论文集:[序号]作者.译者.文章名.文集名.会址.开会年.出版地.出版者.出版时间.引用部分起止页十一.附录(可略去)小二号黑体加粗居中.英文内容小四号TimesNewRoman.单倍行距.翻译成中文字数不少于500字内容五号宋体,行距:20磅.(本回答来源于学术堂)

声、光、电等高科技都用上了!

研究性论文的写作要求

(一)题名(Title,Topic)

题名又称题目或标题。题名是以最恰当、最简明的词语反映论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内容的逻辑组合。

论文题目是一篇论文给出的涉及论文范围与水平的第一个重要信息,也是必须考虑到有助于选定关键词不达意和编制题录、索引等二次文献可以提供检索的特定实用信息。

论文题目十分重要,必须用心斟酌选定。有人描述其重要性,用了下面的一句话:“论文题目是文章的一半”。 对论文题目的要求是:准确得体:简短精炼:外延和内涵恰如其分:醒目。

(二)作者姓名和单位(Author and department)

这一项属于论文署名问题。署名一是为了表明文责自负,二是记录作用的劳动成果,三是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及文献检索(作者索引)。大致分为二种情形,即:单个作者论文和多作者论文。后者按署名顺序列为第一作者、第二作者……。

重要的是坚持实事求是的态度,对研究工作与论文撰写实际贡献最大的列为第一作者,贡献次之的,列为第二作者,余类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同样是为了便于读者与作者的联系。

(三)摘要(Abstract)

论文一般应有摘要,有些为了国际交流,还有外文(多用英文)摘要。它是论文内容不加注释和评论的简短陈述。其他用是不阅读论文全文即能获得必要的信息。 摘要应包含以下内容:

①从事这一研究的目的和重要性;

②研究的主要内容,指明完成了哪些工作;

③获得的基本结论和研究成果,突出论文的新见解;

④结论或结果的意义。

(四)关键词(Key words)

关键词属于主题词中的一类。主题词除关键词外,还包含有单元词、标题词的叙词。

主题词是用来描述文献资料主题和给出检索文献资料的一种新型的情报检索语言词汇,正是由于它的出现和发展,才使得情报检索计算机化(计算机检索)成为可能。 主题词是指以概念的特性关系来区分事物,用自然语言来表达,并且具有组配功能,用以准确显示词与词之间的语义概念关系的动态性的词或词组。

扩展资料

发表/作用

一、发表论文的过程

投稿-审稿-用稿通知-办理相关费用-出刊-邮递样刊

一般作者先了解期刊,选定期刊后,找到投稿方式,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

二、发表论文审核时间

一般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

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

三、期刊的级别问题

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

四、发表论文作用

论文 是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在经过研究后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它既是对研究的学术问题进行探讨的一种手段,又是对学术研究成果进行交流的一种工具。不同的人发表论文的作用也不同:

1、评职称(晋升职称):研究生 毕业需要;教师 、医护人员 、科研院所的人员、企业员工 等 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发表期刊论文是作为一项必须的参考指标。

2、申报基金、课题 :教育、科技、卫生系统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各种基金项目、各种研究课题时,发表论文 是作为 基金或课题 完成的一种研究成果的结论性展示。

3、世界性基础领域的研究,比如在医学、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等领域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公开发表论文 是对最新科技 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的一种展示和报道。以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等。

五、论文作用

所谓撰写教育科研论文,就是在调查研究或实验的基础上,经过分析论证的深化认识过程,把研究成果文字化,形成论文或报告。

撰写教育科研论文是中小学教育科研活动的一个重要环节,其作用在于:

⑴显示研究的水平与价值

⑵提高研究者的研究水平;

撰写科研论文,不仅是反映科研成果的问题,而且也是个深化科研成果和发展科研成果的问题,在撰写科研论文过程中,对实验研究过程所取得的大量材料进行去粗取精,实现由感性认识向理性认识的飞跃和升华,使研究活动得到深化,使人们的认识得到深化。

⑶推广经验,交流认识

教育科研过程,是人们获得直接经验的过程。这种经过精心设计、精心探索而获得的直接经验不仅对直接参加者来说是十分宝贵的,而且对于所有教育工作者,对于人类整体认识的提高和发展都是十分宝贵的。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现代自然科学已经把全部思维内容起源于经验这一命题加以扩展,以至把它的旧的形而上学的限制和公式完全推翻了。

由于它承认了获得性的遗传,它便把经验的主体从个体扩大到类,每一个体都必须亲自去经验,这不再是必要的了;它的个体经验,在某种程度上可以由它的历代祖先的经验的结果来代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3卷564页)可见,为了不同空间、不同时间人们交流认识,承接认识成果,必须搞好论文撰写。

⑷推动教育科研活动自身不断完善

教育科研活动是个探索未知领域的活动,并无既定模式和途径可循,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讲,教育科研活动均属创造性活动。为了保证教育科研活动越发卓有成效,为了给进一步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提供可靠依据,在每一科研活动终端都撰写报告或论文是十分必要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研究性论文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论文

信息安全保护技术的运用研究论文

论电子商务中网络隐私安全的保护 [摘 要]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安全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对网络隐私数据(网络隐私权)安 全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网络信息安全技术、信息安全协议、P2P技术成为网络 隐私安全保护的有效手段。 [关键词] 电子商务;网络隐私权;信息安全技术;安全协议;P2P技术;安全对策 随着电子商务技术的发展,网络交易安全成为了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和关键问题。在利益驱使下,有些商家在网络应用者不知情或不情愿的情况下,采取各种技术手段取得和利用其信息,侵犯了上网者的隐私权。对网络隐私权的有效保护,成为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重要市场环境条件。 一、网络隐私权侵权现象 1.个人的侵权行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而进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收集、获得信息或骚扰他人;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组织进行窥探业务,非法获取他人信息,利用他人隐私。大量网站为广告商滥发垃圾邮件。利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根据纽约时报报道,、Toysmart和等网站,都曾将客户姓名、住址、电子邮件甚至信用卡号码等统计分析结果标价出售,以换取更多的资金。 3.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蓄意侵权行为。某些软件和硬件生产商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做下手脚,专门从事收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行为。例如,某公司就曾经在其生产的某代处理器内设置“安全序号”,每个使用该处理器的计算机能在网络中被识别,生产厂商可以轻易地收到用户接、发的信息,并跟踪计算机用户活动,大量复制、存储用户信息。 4.网络提供商的侵权行为 (1)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 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的侵权行为:①ISP具有主观故意(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直接侵害用户的隐私权。例:ISP把其客户的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客户邮件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②ISP对他人在网站上发表侵权信息应承担责任。 (2)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 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的侵权行为。ICP是通过建立网站向广大用户提供信息,如果ICP发现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ICP构成侵害用户隐私权,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5.网络所有者或管理者的监视及窃听。对于局域网内的电脑使用者,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使用者的活动,窃听个人信息,尤其是监控使用人的电子邮件,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二、网络隐私权问题产生的原因 网络隐私权遭受侵犯主要是由于互联网固有的结构特性和电子商务发展导致的利益驱动这两个方面的原因。 1.互联网的开放性。从网络本身来看,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世界,它使全球连成一个整体,它一方面使得搜集个人隐私极为方便,另一方面也为非法散布隐私提供了一个大平台。由于互联网成员的多样和位置的分散,其安全性并不好。互联网上的信息传送是通过路由器来传送的,而用户是不可能知道是通过哪些路由进行的,这样,有些人或组织就可以通过对某个关键节点的扫描跟踪来窃取用户信息。也就是说从技术层面上截取用户信息的可能性是显然存在的。 2.网络小甜饼cookie。某些Web站点会在用户的硬盘上用文本文件存储一些信息,这些文件被称为Cookie,包含的信息与用户和用户的爱好有关。现在的许多网站在每个访客进入网站时将cookie放入访客电脑,不仅能知道用户在网站上买了些什么,还能掌握该用户在网站上看过哪些内容,总共逗留了多长时间等,以便了解网站的流量和页面浏览数量。另外,网络广告商也经常用cookie来统计广告条幅的点击率和点击量,从而分析访客的上网习惯,并由此调整广告策略。一些广告公司还进一步将所收集到的这类信息与用户在其他许多网站的浏览活动联系起来。这显然侵犯了他人的隐私。 3.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在网络隐私权保护中的责任。ISP对电子商务中隐私权保护的责任,包括:在用户申请或开始使用服务时告知使用因特网可能带来的对个人权利的危害;告知用户可以合法使用的降低风险的技术方法;采取适当的步骤和技术保护个人的权利,特别是保证数据的统一性和秘密性,以及网络和基于网络提供的服务的物理和逻辑上的安全;告知用户匿名访问因特网及参加一些活动的权利;不为促销目的而使用数据,除非得到用户的许可;对适当使用数据负有责任,必须向用户明确个人权利保护措施;在用户开始使用服务或访问ISP站点时告知其所采集、处理、存储的信息内容、方式、目的和使用期限;在网上公布数据应谨慎。 目前,网上的许多服务都是免费的,如免费电子邮箱、免费下载软件、免费登录为用户或会员以接收一些信息以及一些免费的咨询服务等,然而人们发现在接受这些免费服务时,必经的一道程序就是登录个人的一些资料,如姓名、地址、工作、兴趣爱好等,服务提供商会声称这是为了方便管理,但是,也存在着服务商将这些信息挪作他用甚至出卖的可能。 三、安全技术对网络隐私权保护 1.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技术 电子商务的信息安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安全技术的完善,这些技术包括:密码技术、鉴别技术、访问控制技术、信息流控制技术、数据保护技术、软件保护技术、病毒检测及清除技术、内容分类识别和过滤技术、系统安全监测报警技术等。 (1)防火墙技术。防火墙(Firewall)是近年来发展的最重要的安全技术,它的主要功能是加强网络之间的访问控制,防止外部网络用户以非法手段通过外部网络进入内部网络(被保护网络)。 (2)加密技术。数据加密被认为是最可靠的安全保障形式,它可以从根本上满足信息完整性的要求,是一种主动安全防范策略。数据加密原理是利用一定的加密算法,将明文转换成为无意义的密文,阻止非法用户理解原始数据,从而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3)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Digital??Signature)技术是将摘要用发送者的私钥加密,与原文一起传送给接收者。接收者只有用发送者的公钥才能解密被加密的摘要。在电子商务安全保密系统中,数字签名技术有着特别重要的地位,在电子商务安全服务中的源鉴别、完整性服务、不可否认服务中都要用到数字签名技术。 (4)数字时间戳技术。在电子商务交易的文件中,时间是十分重要的信息,是证明文件有效性的主要内容。在签名时加上一个时间标记,即有数字时间戳(Digita Time-stamp)的数字签名方案:验证签名的人或以确认签名是来自该小组,却不知道是小组中的哪一个人签署的。指定批准人签名的真实性,其他任何人除了得到该指定人或签名者本人的帮助,否则不能验证签名。 2.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协议 (1)安全套接层协议(Secure Sockets Layer,SSL)。SSL是由Netscape Communication公司1994年设计开发的,主要用于提高应用程序之间的数据的安全系数。SSL的整个概念可以被总结为:一个保证任何安装了安全套接层的客户和服务器之间事务安全的协议,该协议向基于TCP/IP的客户、服务器应用程序提供了客户端与服务的鉴别、数据完整性及信息机密性等安全措施。 (2)安全电子交易公告(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s,SET)。SET是为在线交易设立的一个开放的、以电子货币为基础的电子付款系统规范。SET在保留对客户信用卡认证的前提下,又增加了对商家身份的认证。SET已成为全球网络的工业标准。 (3)安全超文本传输协议(S-HTTP)。依靠密钥的加密,保证Web站点间的交换信息传输的安全性。SHTTP对HT-TP的安全性进行了扩充,增加了报文的安全性,是基于SSL技术上发展的。该协议向互联网的应用提供完整性、可鉴别性、不可抵赖性及机密性等安全措施。 (4)安全交易技术协议(STT)。STT将认证与解密在浏览器中分离开,以提高安全控制能力。 (5)UN/EDIFACT标准。UN/EDIFACT报文是唯一的国际通用的电子商务标准。 技术与网络信息安全。P2P(Peer-to-Peer,即对等网络)是近年来广受IT业界关注的一个概念。P2P是一种分布式网络,最根本的思想,同时它与C/S最显著的区别在于网络中的节点(peer)既可以获取其它节点的资源或服务,同时,又是资源或服务的提供者,即兼具Client和Server的双重身份。一般P2P网络中每一个节点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都是对等的,包括通讯、服务和资源消费。 (1)隐私安全性 ①目前的Internet通用协议不支持隐藏通信端地址的功能。攻击者可以监控用户的流量特征,获得IP地址。甚至可以使用一些跟踪软件直接从IP地址追踪到个人用户。SSL之类的加密机制能够防止其他人获得通信的内容,但是这些机制并不能隐藏是谁发送了这些信息。而在P2P中,系统要求每个匿名用户同时也是服务器,为其他用户提供匿名服务。由于信息的传输分散在各节点之间进行而无需经过某个集中环节,用户的隐私信息被窃听和泄漏的可能性大大缩小。P2P系统的另一个特点是攻击者不易找到明确的攻击目标,在一个大规模的环境中,任何一次通信都可能包含许多潜在的用户。 ②目前解决Internet隐私问题主要采用中继转发的技术方法,从而将通信的参与者隐藏在众多的网络实体之中。而在P2P中,所有参与者都可以提供中继转发的功能,因而大大提高了匿名通讯的灵活性和可靠性,能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隐私保护。 (2)对等诚信 为使得P2P技术在更多的电子商务中发挥作用,必须考虑到网络节点之间的信任问题。实际上,对等诚信由于具有灵活性、针对性并且不需要复杂的集中管理,可能是未来各种网络加强信任管理的必然选择。 对等诚信的一个关键是量化节点的信誉度。或者说需要建立一个基于P2P的信誉度模型。信誉度模型通过预测网络的状态来提高分布式系统的可靠性。一个比较成功的信誉度应用例子是在线拍卖系统eBay。在eBay的信誉度模型中,买卖双方在每次交易以后可以相互提升信誉度,一名用户的总的信誉度为过去6个月中这些信誉度的总和。eBay依靠一个中心来管理和存储信誉度。同样,在一个分布式系统中,对等点也可以在每次交易以后相互提升信誉度,就象在eBay中一样。例如,对等点i每次从j下载文件时,它的信誉度就提升(+1)或降低(-1)。如果被下载的文件是不可信的,或是被篡改过的,或者下载被中断等,则对等点i会把本次交易的信誉度记为负值(-1)。就象在eBay中一样,我们可以把局部信誉度定义为对等点i从对等点j下载文件的所有交易的信誉度之和。 每个对等点i可以存贮它自身与对等点j的满意的交易数,以及不满意的交易数,则可定义为: Sij=sat(i,j)-unsat(i,j) 四、电子商务中的隐私安全对策 1.加强网络隐私安全管理。我国网络隐私安全管理除现有的部门分工外,要建立一个具有高度权威的信息安全领导机构,才能有效地统一、协调各部门的职能,研究未来趋势,制定宏观政策,实施重大决定。 2.加快网络隐私安全专业人才的培养。在人才培养中,要注重加强与国外的经验技术交流,及时掌握国际上最先进的安全防范手段和技术措施,确保在较高层次上处于主动。 3.开展网络隐私安全立法和执法。加快立法进程,健全法律体系。结合我国实际,吸取和借鉴国外网络信息安全立法的先进经验,对现行法律体系进行修改与补充,使法律体系更加科学和完善。 4.抓紧网络隐私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国民经济要害部门的基础设施要通过建设一系列的信息安全基础设施来实现。为此,需要建立中国的公开密钥基础设施、信息安全产品检测评估基础设施、应急响应处理基础设施等。 5.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在网络建设与经营中,因为安全技术滞后、道德规范苍白、法律疲软等原因,往往会使电子商务陷于困境,这就必须建立网络风险防范机制。建议网络经营者可以在保险标的范围内允许标保的财产进行标保,并在出险后进行理赔。 6.强化网络技术创新,重点研究关键芯片与内核编程技术和安全基础理论。统一组织进行信息安全关键技术攻关,以创新的思想,超越固有的约束,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信息安全体系。 7.注重网络建设的规范化。没有统一的技术规范,局部性的网络就不能互连、互通、互动,没有技术规范也难以形成网络安全产业规模。目前,国际上出现许多关于网络隐私安全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目的就是要在统一的网络环境中保证隐私信息的绝对安全。我们应从这种趋势中得到启示,在同国际接轨的同时,拿出既符合国情又顺应国际潮流的技术规范。 参考文献: [1]屈云波.电子商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9. [2]赵立平.电子商务概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0. [3]赵战生.我国信息安全及其技术研究[J].中国信息导报,1999,(8). [4]曹亦萍.社会信息化与隐私权保护[J].政法论坛,1998,(1).

热心相助 开题报告参考模板XXXXXX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课题名称 手机无线联网安全技术及应用研究 学 院 电子信息学院 专 业 网络工程 班 级 BX0907 学 号 12 姓 名 XXX 指导教师 XXX 定稿日期: 2013 年 01 月 18 日 手机无线联网安全技术及应用研究摘要:从第一台计算机发明到现在短短的几十年内,计算机和网络使得人们的生活发生着巨大的改变。电脑上网方式发生了很大的改变,人们不在局限于通过网线接入网络,出现了各种无线网络。但随着手机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使用手机来接入网络浏览网页,聊天,下载各种需要的事物等等。但是手机网络就如同计算机网络一样不是一个很成熟的,其中有着各种漏洞,黑客可以通过相关的漏洞来进行对手机用户的攻击。很多人通过手机下载各种java程序,而java程序中可能包含着木马病毒等等不利于手机用户的东西。本文重点进行手机上网安全,手机病毒的危害,黑客攻击手机的方法手段,以及对应的预防措施等等关键词:手机上网,网络安全,手机病毒,防范措施。1 文献综述 随着手机技术的日趋成熟,接入互联网轻松获得大量的信息已成为未来手机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随着配备Java功能的i模式手机登场,手机接入互联网更为便捷,势必会因此增加手机感染病毒的机会。由于通过网络直接对WAP手机进行攻击比对GSM手机进行攻击更加简便易行,WAP手机已经成为电脑黑客攻击的重要对象。黑客对手机进行攻击,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攻击WAP服务器,使WAP手机无法接收正常信息;二是攻击和控制“网关”,向手机发送垃圾信息(严格地说,以上两种手机病毒还属于电脑病毒,不会破坏手机本身);三是直接攻击手机本身,使手机无法提供服务。新一代的WAP手机由于其功能的多元化,因此病毒带来的灾害也会更大。侵袭WAP手机的病毒可能会自动启动电话录音功能、自动拨打电话、删除手机上的档案内容,甚至会制造出金额庞大的电话账单。手机上网:WAP无线应用协议是一个开放式的标准协议,可以把网络上的信息传送到移动电话货其他无线通讯终端上。WAP是由多家通信业巨头统一制定的,它使用一种类似于HTML的标记式语言WML,并可通过WAP Gateway直接访问一般的网页。通过WAP,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利用无线通讯终端来获取互联网上的即时信息或公司网站的资料,真正实现无线上网。CMWAP多用于WAP开头的网站为主。CMNET可以浏览WWW网站。手机上网(WAP)是移动互联网的一种体现形式。是传统电脑上网的延伸和补充。通过WAP,用户可以随时随地利用无线终端来获取互联网上的即时信息货公司网站的资料,真正实现无线上网。手机病毒:手机病毒是一种具有破坏性,传染性的手机程序。可以通过发送彩信、短信,浏览网站,下载铃声,蓝牙等方式传播,会导致用户手机关机、死机、向外发送垃圾邮件泄露个人信息、自动拨打电话、发短信彩信等进行恶意扣费,甚至会损毁芯片、SIM卡等硬件,导致手机用户无法正常使用手机。史上最早的手机病毒于2000年被发现,在当时手机公司Movistar大量收到名为“Timofonica”的骚扰短信,该病毒由西班牙电信公司 “Telefonica”的移动系统向系统内的手机用户发送垃圾短信。此病毒仅仅被称作为短信炸弹。真正意义上的手机病毒直到2004年6月才出现,为一种名为“Cabir”蠕虫病毒,通过诺基亚s60系列手机进行复制,然后不断寻找安装了蓝牙的手机。在此之后手机病毒正式开始泛滥。据统计2012年二季度手机病毒数量达到23413个,接近2011年度全年数量。 2 选题背景及其意义随着手机技术的日趋成熟,以及手机的便于携带功能使得手机接入网络的频率越来越高了,然而手机网络和计算机网络有很多的相似点,对于网络方面的法律不是很完善所以如何处理手机联网安全变成了一个广大手机用户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智能手机(smartphone)与一般手机相比,它具有一般手机的通讯功能,还带有相应的操作系统(OS),可以通过下载安装应用软件来拓展手机的其他功能,如安装浏览器来浏览网页,收发邮件,查看股票、交通情况、天气情况,看电影,通过相应的软件来听音乐,玩游戏等,这类具有独立操作系统的手机被称之为智能手机。智能手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具有接入无线互联网的能力, 2、具有PDA(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包括PIM(个人信息管理) 日程记事,任务安排,多媒体应用,浏览网页;3、具有开放性的操作系统,可以根据需求来安装需要的应用程序,使手机的功能等到极、大地拓展;4、具有强大的功能,极强的拓展能力,大量的第三方软件支持。据统计至2012/06,中国手机上网用户人数突破3亿,手机上网用户比例占全部使用互联网人数的10%。手机用户多用于QQ聊天,微博,微信,查收电子邮件,手机游戏等等,通过以上所诉的方式可以使各种病毒在手机之间传播,而现在随着电脑和手机的高速发展,手机病毒发展的速度也日益加快。由于3G的高速数据传播使得3G渐渐地取代了以前的2G以及。据调查WCDMA是世界上运用最广泛的,终端种类最多样的一种3G标准,已有538个WCMDA运营商于世界上246个国家和地区开通了WCDMA网络,3G商用市场份额超过80%,而WCDMA向下兼容的GSM网络已覆盖184个国家,遍布全球,WCDMA用户已超过6亿。因此研究手机联网安全随着Symbian系统渐渐地退出智能手机的舞台,现在智能手机使用的主要操作系统分为Android系统以及IOS系统。Android是一种基于Linux的自由及开放源代码的操作系统,主要适用于便携设备。据2012年11月数据显示Android系统在全球智能手机操作系统市场所占的份额为76%,在中国市场占有率为90%。IOS系统是由苹果公司开发的操作系统,同样适用于便携设备。IOS是一种闭源系统,但IOS系统又不是传统意义上的闭源系统,随着Android系统地不断进化,IOS系统想要保持客户的情况,必须有所发展以适应相应的变化,因此IOS系统出现了一种新的闭源方式,系统代码封闭,其他的可以与第三方软件商分享利益;苹果手上的代码不会开放,但它们也会随着时间地变化而出现变化。于2011年11月数据显示,IOS占据全球智能手机系统市场份额的30%,在美国的市场占有率为43%。随着通信技术地进步,智能手机与第三方软件的开发和普及等在一定的程度上促使了手机病毒的制造和传播,据统计在Andriod平台上的病毒已经占到所有手机病毒的84%,研究手机安全的主要在于Andriod平台。但是2012年12月13日全球知名信息安全专家、亚洲网络信息安全组织SyScan创始人Thomas Lim在360SyScan国际安全会议上透露:“随着全球智能手机普及化的迅猛发展,苹果的IOS系统已成为黑客们攻击的新热点。”目前黑客正在试图通过程式组来攻击IOS,以一连串的方式对系统中的多个漏洞进行攻击。通过攻击,黑客完全控制掌握用户的IOS系统,录像、录音,通话等信息将会被攻击者窃取。由于这种形式的攻击复杂程度高,涉及底层系统的各个层面技术较为繁琐,现在还没有安全的预防方式。但是这是因为技术的复杂程度,所以目前对于IOS系统的攻击还是相对较少。故而目前研究手机病毒的焦点在于开放的Andriod平台。现在无线互联网领域的焦点是智能手机的信息安全,在移动安全领域出现的新威胁展现出了“作恶手法创新、危害加剧”的态势。根据目前智能手机市场上的占有量,Andriod系统的手机是信息安全、手机木马的重灾区,苹果IOS系统和塞班系统紧随其后。现在安全趋势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黑客借助鱼恶意软件来进行垃圾、欺诈短信的传播;其次,流氓推广木马趋泛滥,危害方式愈发隐蔽;第三,感染的途径方式在日益增多,二维码、微博正成为智能手机用户“中招”的新途径。 权限管理;一般指根据系统设置的安全规则或者安全策略,用户可以访问而且只能访问自己被授权的资源,不多不少。在安装应用程序的时候,手机用户需要注意应用程序索要的权限,有些病毒是在安装的时候通过获得更高地权限来进行各种不法的行为。手机“肉鸡”如同电脑“肉鸡”一样也给手机用户带来极大的危害,许多手机在出厂前便被植入各种木马病毒,然后在用户使用手机的时候来进行各种操作,手机“肉鸡”的危害远大于电脑“肉鸡”,手机病毒可以给植入者带去相当可观的收入来源,曾报道过服务供应商可以在一个月内收入数亿的重款,因此导致相关的手机病毒木马更加频繁地出现在各种手机平台。除此外在手机中的各种乱收费业务中,不少的是在于手机购买时的问题,由很多山寨的手机在出厂的时候内置各种系统,很多用户在不知不觉中被强制性地扣掉了不少的费用。有的却是在送去维修的时候被不甚感染了病毒木马等。 3 研究内容手机联网所受到的威胁1)应用程序的漏洞 2)病毒 3)恶意或间谍软件 4)网络监听5)手机出厂时内置的系统无线网络的完全无线网络是利用无线电技术取代传统网线进行连入互联网。通过现在流行的手机无线联网方式(WIFI,3G等)来进行无线网络安全分析和研究。无线网络安全标准(Wired Equivalent Privacy)B. WPA(WI-FI Protected Access)C. WAPI(WLAN Authentication and Privacy Infrastructure) 网络安全的攻防方式通过现有的各种手机上网的威胁进行研究,了解现阶段的攻防方式网络边界安全网络边界是内部网络和公共网络的分界线,网络边界路由器是所有流量出入内部网络的关键设备。网络边界安全是指在网络边界上采用的安全措施和手段,他通常包括防火墙,VPN设备等部件。网络终端安全终端的安全是网络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首先保证终端上没有病毒或木马的存在,才能最大可能地保证网络中数据的安全。 4 工作特色及其难点,拟采取的解决措施了解手机用户使用手机时遇到的各种病毒有些困难。拟通过网络投票方式来查看一下有多少用户遇到过类似恶意扣费,自动拨打电话等问题,以及问题的种类。通过网络投票来了解用户使用的手机类型以及手机系统。手机安全方面目前还没有一个完整的体系,使得应对手机安全有着不小的难度。由于安卓的开放源代码使得手机病毒可以迅速发展,当出现新的病毒时,不能够及时的了解和预防。通过查找文献资料来研究手机病毒和黑客攻击手机的各种方式,对此进行如何使用手机来进行防御。 5 论文工作量及预期进度2012/11/15-2013/01/ : 确定选题、资料准备、翻译有关外文资料及阅读技术文献、撰写开题报告。2013/01/ -2013/02/30: 调研分析、具体研究及新技术应用2013/03/01-2013/05/01: 撰写毕业设计报告2013/05/26-2013/06/05: 毕业设计答辩6 预期成果及其可能的创新点预计成果:通过研究黑客入侵手机的方式以及手机病毒的种类来了解和处理手机联网安全问题。通过手机病毒与计算机病毒的对比,来了解和应用手机联网安全技术,掌握有关手机联网安全的一些实际应用。通过文献资料来研究骇客攻击手机的方式,手机病毒的传播方式,手机权限相对应的功能,以及手机病毒的预防措施等。可能的创新点;通过现在主流的各种上网方式(wifi,3G等),不同手机操作系统来研究手机的安全问题。 参考文献[1] 贾铁军主编. 网络安全实用技术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2] 贾铁军主编. 网络安全管理及实用技术. 机械工业出版社.2010[3] 杨哲、 Zerone无线安全团队.无线网络黑客攻防.中国铁道出版社.2011[4] 中国密码学会.无线网络安全.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5] 贾铁军.网络安全技术及应用(第2版).机械工业出版社,2014.[6] 王继刚.手机病毒大曝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7] 诸葛建伟.网络攻防技术与实践. 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8] 米歇尔(Mitchell .). 大数据技术丛书:机器学习. 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9] 王建锋.计算机病毒分析与防治大全(第3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10]金光,江先亮. 无线网络技术教程:原理、应用与仿真实验.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1]斯托林斯,无线通信与网络.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12]雅各布森(Douglas Jacobson),网络安全基础:网络攻防、协议与安全.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13]海吉(Yusuf Bhaiji).网络安全技术与解决方案(修订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10[14]麦克卢尔(Stuart McClure) , 斯卡姆布智(Joel Scambray), 库尔茨(George Kurtz).黑客大曝光:网络安全机密与解决方案(第6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15]石志国 , 薛为民, 尹浩. 计算机网络安全教程(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16]杨哲.无线网络安全攻防实战进阶.电子工业出版社,2011指导教师意见 随着手机技术的日趋成熟,接入互联网轻松获得大量的信息已成为未来手机发展的必然趋势。而且随着配备Java功能的i模式手机登场,手机接入互联网更为便捷,势必会因此增加手机感染病毒的机会。由于通过网络直接对WAP手机进行攻击比对GSM手机进行攻击更加简便易行,WAP手机已经成为电脑黑客攻击的重要对象。 黑客对手机进行攻击,通常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是攻击WAP服务器,使WAP手机无法接收正常信息;二是攻击和控制“网关”,向手机发送垃圾信息(严格地说,以上两种手机病毒还属于电脑病毒,不会破坏手机本身);三是直接攻击手机本身,使手机无法提供服务。新一代的WAP手机由于其功能的多元化,因此病毒带来的灾害也会更大。侵袭WAP手机的病毒可能会自动启动电话录音功能、自动拨打电话、删除手机上的档案内容,甚至会制造出金额庞大的电话账单。 该生能够按要求针对论文所涉及课题目的和意义进行分析,文献综述叙述较完整,研究内容阐述较合理,对实现设计的技术路线有初步的了解,对后期论文工作的进度安排较适当。 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按开题的要求进行论文工作,每周应按时与指导老师针对论文撰写及程序编写、调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因此,同意开题。指导教师签名: 2013年2月28日评议小组意见 1、论文选题:□有理论意义;□有工程背景;□有实用价值;□意义不大。 2、论文的难度:□偏高;□适当;□偏低。 3、论文的工作量:□偏大;□适当;□偏小。 4、设计或研究方案的可行性:□好;□较好;□一般;□不可行。 5、学生对文献资料及课题的了解程度:□好;□较好;□一般;□较差。 6、学生在论文选题报告中反映出的综合能力和表达能力: □好;□较好;□一般;□较差。 7、学生在论文选题报告中反映出的创新能力: □好;□较好;□一般;□较差。 8、对论文选题报告的总体评价:□好;□较好;□一般;□较差(在相应的方块内作记号“√”)二级学院所确定评议小组名单(3-5人) 组长: 、 组员: 、 、 、 单位盖章 主管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评议结论 评议小组组长签名: 评议小组组员签名:年 月 日

计算机网络安全就是通过利用多种技术、手段、 措施 ,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网络传输和交换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计算机网络安全2000字论文,希望大家喜欢!计算机网络安全论文篇一 浅议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 [摘要] 计算机与网络的发展给人类社会的进步提供了无限机遇,同时也对信息安全带来了严峻挑战。计算机网络安全就是通过利用多种技术、手段、措施,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网络传输和交换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本文重点介绍影响到网络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并进一步提出了一些保证网络安全的措施。 [ 关键词] 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 一、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 计算机网络中的安全问题主要作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对多种信息数据的威胁,包括对信息数据的非法修改、窃取、删除、非法使用等一系列的数据破坏;二是对计算机网络中的各种设备进行攻击。致使系统网络紊乱、瘫痪,乃至设备遭到损坏。 1.网络结构和设备本身安全隐患 现实中的网络拓扑结构是集总线型、星型等多种拓扑结构与一体的混合型结构,拓扑结构中各个节点使用不同的网络设施,包括路由器、交换机、集线器等。每种拓扑结构都有其相应的安全隐患,每种网络设备由于本身技术限制,也存在不同的安全缺陷,这都给网络带来了不同的安全问题。 2. 操作系统 安全 操作系统直接利用计算机硬件并为用户提供使用和编程接口。各种应用软件必须依赖于操作系统提供的系统软件基础,才能获得运行的高可靠性和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同样,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依赖于网络中各主机系统的安全性。如果操作系统存在缺陷和漏洞,就极易成为黑客攻击的目标。因此,操作 系统安全 是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基础。 3.病毒和黑客 病毒可利用计算机本身资源进行大量自我复制,影响计算机软硬件的正常运转,破坏计算机数据信息。黑客主要通过网络攻击和网络侦察截获、窃取、破译、修改破坏网络数据信息。病毒和黑客是目前计算机网络所面临的最大威胁。 二、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 1.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就是对原有的明文或数据按照某种算法,置换成一种不可读的密文,然后再进行信息的存储和传输。密文获得者只有输入相应的密匙才能读出原来的内容,实现数据的保密性。加密技术的关键在于加密的算法和密匙的管理。 加密的算法通常分为对称加密算法和非对称加密算法。对称加密算法就是加密和解密使用同一密匙。对称加密算法加密、解密速度快,加密强度高算法公开。非对称加密算法加密和解密使用不同的密匙,用加密密匙加密的数据只有相应的解密密匙才能打开。非对称加密算法加密数据安全可靠性高,密匙不易被破译。 2.防火墙技术 防火墙技术是目前网络间访问控制、防止外部人员非法进入内部网络,保护内网资源最广泛使用的一种技术。防火墙部署在不同网络安全级别的网络之间,防火墙通过检测数据包中的源地址、目标地址、源端口、目标端口等信息来匹配预先设定的访问控制规则,当匹配成功,数据包被允许通过,否则就会被丢弃。目前市场上常见的防火墙多为状态检测防火墙,即深度包过滤防火墙。防火墙无法防止内部网络用户带来的威胁,也不能完全防止传送已感染的程序和文件。 3.入侵检测技术 网络入侵检测技术主要通过收集操作系统、应用程序、网络数据包等相关信息,寻找可能的入侵行为,然后采取报警、切断入侵线路等手段,阻止入侵行为。网络入侵检测是一种主动的安全防护技术,它只对数据信息进行监听,不对数据进行过滤,不影响正常的网络性能。 入侵检测 方法 主要采用异常检测和误用检测两种。异常检测根据系统或用户非正常行为和计算机资源非正常情况,检测出入侵行为,其通用性强,不受系统限制,可以检测出以前未出现过的攻击方式,但由于不可能对整个系统用户进行全面扫描,误警率较高。误用检测是基于模型的知识检测,根据已知的入侵模式检测入侵行为。误警率低,响应速度快,但要事先根据入侵行为建立各种入侵模型,需要大量的时间和工作。 入侵检测系统分为基于主机和基于网络的入侵检测系统。基于主机的入侵检测技术是对主机系统和本地用户中的历史审计数据和系统日志进行监督检测,以便发现可疑事件,其优点:入侵检测准确;缺点是容易漏检。基于网络的入侵检测系统是根据一定的规则从网络中获取与安全事件有关的数据包,然后传递给入侵分析模块进行安全判断.并通知管理员。优点:节约资源,抗攻击能力好,可实时检测响应。缺点:数据加密限制了从网络数据包中发现异常情况。 4.防病毒技术 网络病毒技术主要包括病毒预防技术、病毒检测技术和病毒消除技术。病毒预防技术通过自身常驻系统内存,优先获得系统控制权,监视、判断病毒是否存在,防止病毒的扩散和破坏。病毒检测技术通过侦测计算机病毒特征和文件自身特征两种方式,判断系统是否感染病毒。病毒消除技术是计算机病毒感染程序的逆过程,根据对病毒的分析,安装网络版查杀病毒软件,杀灭病毒。 总之,随着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也越来越受到关注。目前,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研究历经了通信保密、数据保护两个阶段。正在进入网络信息安全研究阶段,企业网络安全解决办法主要依靠防火墙技术、入侵检测技术和网络防病毒技术。但是,网络安全不仅仅是技术问题,更多的是社会问题。应该加强f64络安全方面的宣传和 教育 。加强网络使用者的安全防范意识,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防范才能使网络安全隐患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张晓薇浅谈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影响因素与保证措施《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年36期 [2]安录平 试述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黑龙江科技信息》2009年36期 [3]邢文建 Exploration of ARP virus defense system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NDIS《Proceedings of The Seco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Modelling and Simulation》 计算机网络安全论文篇二 试谈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 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和普及,人们越来越依赖于网络,大量的信息交换通过互联网实现,同时也有很多重要信息储存在互联网上,网络安全问题也随之产生。因此,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防护也引起了越来越多的重视,本文重点介绍了网络安全中面临的威胁,并相应的提出了解决措施。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 1 引言 信息技术的发展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天翻地覆的变化,计算机网络已经融入了人们的日常生活中,改变着也同时方便了生活和工作。在人们对信息网络的需求和依赖程度与日俱增的今天,网络安全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因此,全面的分析影响网络安全的主要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进行网络安全保护的相关对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Internet的的两个重要特点就是开放性和共享性,这也是导致开放的网络环境下计算机系统安全隐患产生的原因。随着对网络安全问题研究的不断深入,逐渐产生了不同的安全机制、安全策略和网络安全工具,保障网络安全。 计算机网络安全事实上是一门涉及多学科理论知识的综合性学科,主要包括计算机科学、 网络技术 、密码技术、通信技术、数论、信息安全技术和信息论等多种不同学科。网络安全防护是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保护系统中的数据,使其免受恶意的入侵、数据更改和泄露、系统破坏,以保证系统能够正常的连续运行,网络不被中断。 2 计算机网络面临的安全威胁 网络面临的安全威胁也是各种各样,自然灾害、网络系统自身的脆弱性、误操作、人为的攻击和破坏等都是网络面临的威胁。 自然灾害 计算机网络也是由各种硬件搭建而成,因此也是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很多计算机安放空间都缺乏防水、防火、防震、防雷、防电磁泄露等相关措施,因此,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外界环境,包括温度、湿度等,发生剧烈变化时都会破化计算机系统的物理结构。 网络自身脆弱性 (1)计算机网络的基础设施就是操作系统,是所有软件运行的基础和保证。然而,操作系统尽管功能强大,具有很强的管理功能,但也有许多不安全因素,这些为网络安全埋下了隐患。操作系统的安全漏洞容易被忽视,但却危害严重。除操作系统外,其他软件也会存在缺陷和漏洞,使计算机面临危险,在网络连接时容易出现速度较慢或 死机 现象,影响计算机的正常使用。 (2)计算机网络的开放性和自由性,也为攻击带来了可能。开放的网络技术,使得物理传输线路以及网络通信协议也成为网络攻击的新目标,这会使软件、硬件出现较多的漏洞,进而对漏洞进行攻击,严重的还会导致计算机系统严重瘫痪。 (3)计算机的安全配置也容易出现问题,例如防火墙等,一旦配置出现错误,就无法起到保护网络安全的作用,很容易产生一些安全缺口,影响计算机安全。加之现有的网络环境并没有对用户进行技术上的限制,任何用户可以自由的共享各类信息,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网络的安全防护难度。 很多网民并不具有很强的安全防范意识,网络上的账户密码设置简单,并且不注意保护,甚至很多重要账户的密码都比较简单,很容易被窃取,威胁账户安全。 人为攻击 人为的攻击是网络面临的最大的安全威胁。人为的恶意攻击分为两种:主动攻击和被动攻击。前者是指采取有效手段破坏制定目标信息;后者主要是为了获取或阻碍重要机密信息的传递,在不影响网络正常的工作情况下,进行信息的截获、窃取、破译。这两种攻击都会导致重要数据的泄露,对计算机网络造成很大的危害。黑客们会利用系统或网络中的缺陷和漏洞,采用非法入侵的手段,进入系统,窃听重要信息,或者通过修改、破坏信息网络的方式,造成系统瘫痪或使数据丢失,往往会带来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 计算机病毒是一种人为开发的可执行程序,具有潜伏性、传染性、可触发性和严重破坏性的特点。一般可以隐藏在可执行文件或数据文件中,不会被轻易发现,也就使计算机病毒的扩散十分迅速和难以防范,在文件的复制、文件和程序运行过程中都会传播。触发病毒后可以迅速的破坏系统,轻则降低系统工作效率,重则破坏、删除、改写文件,使数据丢失,甚至会破坏系统硬盘。平时在软盘、硬盘、光盘和网络的使用中都会传播病毒。近年来也出现了的很多恶性病毒,例如“熊猫烧香病毒”等,在网络上迅速传播,产生了十分严重的不良后果。 除病毒之外,垃圾邮件和间谍软件等也会威胁用户的隐私和计算机安全。 3 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提高安全防护技术手段 计算机安全防护手段主要包括防火墙技术、加密技术、访问控制和病毒防范等。总的来说,提高防护手段,主要是从计算机系统管理和物理安全两方面着手。 计算机网络安全,首先要从管理着手,一是对于使用者要进行网络 安全教育 ,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二是要依靠完整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网络执法,打击不法分子的网络犯罪。另外,要加强网络用户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道德观念,减少恶意攻击,同时传播网络防范基本技能,使用户能够利用计算机知识同黑客和计算机病毒等相抗衡。 物理安全是提高网络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基础。物理安全主要是网络的物理环境和硬件安全。首先,要保证计算机系统的实体在安全的物理环境中。网络的机房和相关的设施,都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要遵循。还要控制物理访问权限,防止未经授权的个人,有目的的破坏或篡改网络设施。 完善漏洞扫描设施 漏洞扫描是一种采取自动检测远端或本地主机安全的技术,通过扫描主要的服务端口,记录目标主机的响应,来收集一些特定的有用信息。漏洞扫描主要就是实现安全扫描的程序,可以在比较短的时间内查出系统的安全脆弱点,从而为系统的程序开发者提供有用的参考。这也能及时的发现问题,从而尽快的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 4 结束语 经过本文的分析,在通讯技术高速发展的今天,计算机网络技术也不断的更新和发展,我们在使用网络的同时,也要不断加强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技术。新的应用会不断产生,网络安全的研究也必定会不断深入,以最大限度地提高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防护技术,降低网络使用的安全风险,实现信息平台交流的安全性和持续性。 参考文献 [1]赵真.浅析计算机网络的安全问题及防护策略[J].上海工程技术学院教育研究,2010,(03):65-66. [2]刘利军.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问题与策略分析[J].华章,2011,(34):83-84. [3]赵海青.计算机网络应用安全性问题的防护策略[J].青海教育,2012,(04):45-46. [4]郑恩洋.计算机网络安全防护问题与策略探讨[J].计算机光盘软件与应用,2012,(15):158-158. 计算机网络安全论文篇三 浅谈计算机网络安全影响因素与对策 0引言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病毒、黑客、木马等的恶意攻击使网络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提高网络安全的防御能力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本文分析了当前计算机网络安全所面临的威胁及影响因素,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网络安全防御能力的对策。网络技术的发展给人们提供了信息交流的平台,实现了信息资源的传播和共享。但随着计算机网络应用的广泛深入,运行环境也复杂多变,网络安全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和严重性不容忽视。病毒、黑客、木马等的恶意攻击,使计算机软件和硬件受到破坏,使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性与可靠性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因此需要大力发展网络安全技术,保证网络传输的正常运行。 1影响计算机网络安全的因素 系统缺陷 虽然目前计算机的操作系统已经非常成熟,但是不可避免的还存在着安全漏洞,这给计算机网络安全带来了问题,给一些黑客利用这些系统漏洞入侵计算机系统带来了可乘之机。漏洞是存在于计算机系统中的弱点,这个弱点可能是由于软件或硬件本身存在的缺陷,也可能是由于系统配置不当等原因引起的问题。因为操作系统不可避免的存在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就会被黑客加以利用,绕过系统的安全防护而获得一定程度的访问权限,从而达到侵入他人计算机的目的。 计算机病毒 病毒是破坏电脑信息和数据的最大威胁,通常指能够攻击用户计算机的一种人为设计的代码或程序,可以让用户的计算机速度变慢,数据被篡改,死机甚至崩溃,也可以让一些重要的数据信息泄露,让用户受到巨大损失。典型的病毒如特洛伊木马病毒,它是有预谋的隐藏在程序中程序代码,通过非常手段伪装成合法代码,当用户在无意识情况下运行了这个恶意程序,就会引发计算机中毒。计算机病毒是一种常见的破坏手段,破坏力很强,可以在很短的时间降低计算机的运行速度,甚至崩溃。普通用户正常使用过程中很难发现计算机病毒,即使发现也很难彻底将其清除。所以在使用计算机过程中,尤其包含一些重要信息的数据库系统,一定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让计算机运行环境更加健康。 管理上的欠缺 严格管理是企业、机构及用户网络系统免受攻击的重要措施。很多用户的网站或系统都疏于这方面的管理,如使用脆弱的用户口令、不加甄别地从不安全的网络站点上下载未经核实的软件、系统升级不及时造成的网络安全漏洞、在防火墙内部架设拨号服务器却没有对账号认证等严格限制等。为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可乘之机。事实证明,内部用户的安全威胁远大于外部网用户的安全威胁,使用者缺乏安全意识,人为因素造成的安全漏洞无疑是整个网络安全性的最大隐患。 2计算机网络安全防范措施 建立网络安全管理队伍 技术人员是保证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要力量,通过网络管理技术人员与用户的共同努力,尽可能地消除不安全因素。在大力加强安全技术建设,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力度,对于故意造成灾害的人员必须依据制度严肃处理,这样才能使计算机网络的安全得到保障,可靠性得有效提高,从而使广大用户的利益得到保障。 健全网络安全机制 针对我国网络安全存在的问题,我国先后颁布了《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表明政府已经重视并规范网络安全问题。但是就目前来看管理力度还需要进一步加大,需要重点抓这些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要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政治、经济、军事、 文化 等各行业的网络安全防范体系,并加大投入,加大重要数据信息的安全保护。同时,要加大网络安全教育的培训和普及,增加人们网络安全教育,拓展网络安全方面的知识,增强网络安全的防范意识,自觉与不良现象作斗争。这样,才能让网络安全落到实处,保证网络的正常运行。 加强网络病毒防范,及时修补漏洞 网络开放性的特点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是计算机病毒传播和扩散的途径。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进步,计算机病毒也变得越来越高级,破坏力也更强,这给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因此,计算机必须要安装防毒杀毒的软件,实时对病毒进行清理和检测,尤其是军队、政府机关及研究所等重点部门更应该做好病毒的防治工作,保证计算机内数据信息的安全可靠。当计算机系统中存在安全隐患及漏洞时,很容易受到病毒和黑客的入侵,因此要对漏洞进行及时的修补。首先要了解网络中安全隐患以及漏洞存在的位置,这仅仅依靠管理员的 经验 寻找是无法完成的,最佳的解决方案是应用防护软件以扫描的方式及时发现网络漏洞,对网络安全问题做出风险评估,并对其进行修补和优化,解决系统BUG,达到保护计算机安全的目的。 3计算机信息安全防范措施 数据加密技术 信息加密是指对计算机网络上的一些重要数据进行加密,再使用编译方法进行还原的计算机技术,可以将机密文件、密码口令等重要数据内容进行加密,使非法用户无法读取信息内容,从而保证这些信息在使用或者传输过程中的安全,数据加密技术的原理根据加密技术应用的逻辑位置,可以将其分成链路加密、端点加密以及节点加密三个层次。 链路加密是对网络层以下的文件进行加密,保护网络节点之间的链路信息;端点加密是对网络层以上的文件进行加密,保护源端用户到目的端用户的数据;节点加密是对协议传输层以上的文件进行加密,保护源节点到目的节点之间的传输链路。根据加密技术的作用区别,可以将其分为数据传输、数据存储、密钥管理技术以及数据完整性鉴别等技术。根据加密和解密时所需密钥的情况,可以将其分为两种:即对称加密(私钥加密)和非对称加密(公钥加密)。 对称加密是指加密和解密所需要的密钥相同,如美国的数据加密标志(DES);非对称加密是指加密与解密密钥不相同,该种技术所需要的解密密钥由用户自己持有,但加密密钥是可以公开的,如RSA加密技术。加密技术对数据信息安全性的保护,不是对系统和硬件本身的保护,而是对密钥的保护,这是信息安全管理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防火墙技术 在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中,设置防火墙是当前应用最为广泛的技术之一。防火墙技术是隔离控制技术的一种,是指在内部网和外部网之间、专用网与公共网之间,以定义好的安全策略为基准,由计算机软件和硬件设备组合而成的保护屏障。 (1)包过滤技术。信息数据在网络中传输过程中,以事先规定的过滤逻辑为基准对每个数据包的目标地址、源地址以及端口进行检测,对其进行过滤,有选择的通过。 (2)应用网关技术。通过通信数据安全检查软件将被保护网络和其他网络连接在一起,并应用该软件对要保护网络进行隐蔽,保护其数据免受威胁。 (3)状态检测技术。在不影响网络正常运行的前提下,网关处执行网络安全策略的引擎对网络安全状态进行检测,对有关信息数据进行抽取,实现对网络通信各层的实施检测,一旦发现某个连接的参数有意外变化,则立即将其终止,从而使其具有良好的安全特性。防火墙技术作为网络安全的一道屏障,不仅可以限制外部用户对内部网络的访问,同时也可以反过来进行权限。它可以对一些不安全信息进行实时有效的隔离,防止其对计算机重要数据和信息的破坏,避免秘密信息泄露。 身份认证 采取身份认证的方式控制用户对计算机信息资源的访问权限,这是维护系统运行安全、保护系统资源的一项重要技术。按照用户的权限,对不同的用户进行访问控制,它的主要任务是保证网络资源不被非法使用和访问,是防止不法分子非法入侵的关键手段。主要技术手段有加密控制、网络权限控制、键盘入口控制、逻辑安全控制等。 4结束语 计算机网络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随着网络安全问题日益复杂化,计算机网络安全需要建立多层次的、多 渠道 的防护体系,既需要采取必要的安全技术来抵御病毒及黑客的入侵,同时还要采用 规章制度 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做到管理和技术并重。我们只有正视网络的脆弱性和潜在威胁,大力宣传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不断健全网络安全的相关法规,提高网络安全防范的技术水平,这样才能真正解决网络安全问题。 猜你喜欢: 1. 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论文赏析 2. 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论文范文 3. 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的论文 4. 计算机网络安全方面的论文 5. 计算机网络安全的相关论文

信息安全刑法保障研究论文

跟以前写的题目一样的不难写的

3000字太短了,写不出来什么有深度的东西,下面这篇还可以,你参考下一、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发展给科技进步、信息共享、商业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变革,社会活动网络化的发展趋势更给予了个人信息丰富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使它成为对于国家、社会、组织乃至个人都具有重要意义的战略资源。与此同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活动也呈现出高发态势。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设“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将两个罪名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并扩大了主体范围,加大了处罚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7年解释》)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司法适用做出了具体规定。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判决结果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的刑事一审判决逐年进行检索,2009-2019年间各年份相关判决数如图表 1所示。我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发展可为四个阶段:2009~2012年,此类判决数为零,与个人信息相关的犯罪案件在实践中鲜有发生;2012~2016年,判决数量开始缓速增长,总量尚较少;2016~2017 年判决数量激增 ,呈现出高发态势;2016~2019年,犯罪数量增速放缓。 图表 1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行为对象,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范围、判断标准对立法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2017年解释》第1条对其概念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实践中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和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可识别性等。由此观之,要实现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准确认定,我们应该对其行为对象的内涵、外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拟对《刑法》二百五十三条“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进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对司法实践中该罪的认定提供有益参考。 二、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合理保护限度的设定原则 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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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时代,我们要在推动信息科技的发展应用和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寻求适度的平衡。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过小或者过大,都不利于社会的正常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基于以下三项原则设定公民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限度。(一)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刑法的谦抑性,是指刑法应合理设置处罚的范围与程度,当适用其他法律足以打击某种违法行为、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把该行为规定为犯罪;当适用较轻的制裁方式足以打击某种犯罪、保护相应合法权益时,就不应规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则同样是刑法在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进行规制时应遵循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当下,刑法作为最后保障法首先介入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严格控制打击范围和力度。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范围过窄,会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不能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范围过宽,则会使刑法打击面过大,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刑罚在实践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碍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违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在实践中,较常见的是认定范围过宽的问题,如公民的姓名、性别等基础性个人信息,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识别个人身份,但大多数人并不介意此类个人信息被公开,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也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济。(二)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大数据时代,随着信息价值的凸显,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流通之间的价值冲突也逐渐凸显。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给国家、社会、个人都带来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对个人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正常秩序甚至国家安全带来了一定的威胁。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需要使得数据的自由流通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如何平衡好其与个人权益保护的关系,是运用刑法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进行规制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个人信息保护不足,则会导致信息流通的过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处于危险境地、社会的正常经济秩序遭到破坏;保护过度,则又走入了另一个极端,妨碍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会成员成为一座座“信息孤岛”,全社会也将成为一盘散沙,也将信息化可以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拒之门外。刑法要保护的应当仅仅是具有刑法保护的价值和必要,并且信息主体主动要求保护的个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协调各种相互矛盾的利益关系,通过立法和司法,平衡好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实现双赢。应努力构建完备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又可促进信息应有的自由流动,进而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与进步。(三)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协调原则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渡是合理的且必须,因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同时也是实现个人利益的保障。但是这种让渡的前提是所换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当的,并且不会对个人隐私和安全造成不应有的侵害。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个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门因为社会管理的需要往往会进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开,信息网络的发展也使得大数据技术在社会安全管理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于公民个人利益边界的触碰,由此产生公共管理需要与个人权益维护之间的冲突。相对于有国家机器做后盾的公权力,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处于弱势地位,让个人信息的保护跟得上信息化的发展,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公众人物的个人信息保护是此原则的另一重要体现,王利明教授将公众人物划分为政治性公众人物和社会性公众人物两类。对于前者,可将其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公民监督权或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人信息,此类个人信息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的让步是必须的;另一类是与工作无关的纯个人隐私类信息,由于这部分个人信息与其政治性职务完全无关,所以应受与普通人一样的完全的保护。对于社会性公众人物,其部分个人信息是自己主动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获得相应的交换利益,对于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进行保护;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虽然被公开,但符合人们对其职业的合理期待,且不会有损信息主体的利益,对于此类信息,也不在刑法保护范围内;但对于这类信息主体的住址、行踪轨迹等个人信息,因实践中有很多狂热的粉丝通过人肉搜索获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对明星的个人隐私进行偷窥、偷拍,此类严重影响个人生活安宁和基本权益的行为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 三、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特征及相关范畴 (一)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概念是解决法律问题必不可少的工具”。1.“公民”的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是指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状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词,对于其含义的一些争议问题,笔者持以下观点:(1)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从字面上和常理来看,中国刑法中的“公民”似乎应专门指代“中国的公民”。但笔者认为,任何人的个人信息都可以成为该罪的犯罪对象,而不应当把我国刑法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局限于中国公民。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条采用的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个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个人信息”,对于刑法规范用语的理解和适用,我们不应人为地对其范围进行不必要的限缩,在没有明确指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情况下,不应将“公民”限定为中国公民。第二,全球互联互通的信息化时代,将大量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保护排除在我国刑法之外,会放纵犯罪,造成对外国籍人、无国籍人刑法保护的缺失,这既不合理,也使得实践中同时涉及侵犯中国人和非中国人的个人信息的案件的处理难以操作。第三,刑法分则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并不限于仅对“中国公民”的保护,也同等地对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此类权利进行保护。因此,处于我国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保护对象,也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的个人信息,“我国对中国公民、处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 籍人以及遭受中国领域内危害行为侵犯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一视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护,不主张有例外。”(2)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对于死者,由于其不再具有人格权,所以不能成为刑法上的主体。刑法领域上,正如对尸体的破坏不能构成故意杀人罪一样,对于死者个人信息的侵犯,不应成立侵犯个人信息罪。对死者的个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誉权、财产权,可以由死者的近亲属主张民法上的精神损害赔偿或继承财产来进行保护。对于法人,同样不能成为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信息主体。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权,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权,其只是法律拟制概念,不会受到精神上的损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虽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业价值和经济效益,但是已有商业秘密等商法领域的规定对其进行保护。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适用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个人信息”的含义法学理论上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识别说、关联说和隐私说。识别说,是指将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作为公民个人信息的关键属性。可识别性根据识别的程度又可以分为两种方式,即通过单个信息就能够直接确认某人身份的直接识别,和通过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通过信息对比分析来识别特定个人的间接识别。学界支持识别说观点的学者大多指的是广义的识别性,既包括直接识别,又包括间接识别。关联说认为所有与特定自然人有关的信息都属于个人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个人财产情况、家庭基本情况、动态行为和个人观点及他人对信息主体的相关评价”。根据关联说的理论,信息只要与主体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隐私说认为,只有体现个人隐私的才属于法律保障的个人信息内容。隐私说主要由美国学者提倡,主张个人信息是不愿向他人公开,并对他人的知晓有排斥心理的信息。笔者认为,通过识别说对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最为可取。关联说导致了刑法保护个人信息的范围过分扩大,而隐私说则只将个人信息局限在个人隐私信息的范围内,忽略了不属于个人隐私但同样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个人信息,同时由于对隐私的定义受个人主观影响,所以在实践中难以形成明确的界定标准。相比之下,识别说更为可取,不仅能反应需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适应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而导致的公民个人信息类型的不断增多。且通过梳理我国关于个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识别说的观点贯穿其中。名称 生效年份 对“个人信息”核心属性的界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2012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依惩处侵害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的通知》 2013年 可识别性、隐私性《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4年 隐私性《网络安全法》 2016年 可识别性《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7年 可识别性、可反映活动情况图表 2《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中关于公民个人信息的界定无疑最具权威性。《网络安全法》采用了识别说的观点,将可识别性规定为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而后者采用了广义的“可识别性”的概念,既包括狭义可识别性 (识别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体现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两者之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为《网络安全法》对公民个人信息做了整体而基础性的保护,而《2017年解释》考虑到,作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动情况信息,随着定位技术的不断进步逐渐成为本罪保护的一个重点,因此在采用了狭义的身份识别信息概念的基础之上,增加了对活动情况信息的强调性规定,但其本质仍是应涵括在身份识别信息之内的。所以,应以可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对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界定。(二)公民个人信息的特征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体现了其区别于广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的刑法保护价值。明确刑法领域个人信息的特征,有助于在司法中更好的对个人信息进行认定。1.可识别性这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本质属性。可识别是指可以通过信息确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体包括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直接识别,是指通过单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证号、指纹、DNA等信息均可与特定自然人一一对应。间接识别,是指需要将某信息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或者进行对比分析才能确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兴趣爱好等信息均需要与其他信息相结合才能识别出特定的信息主体。2.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公民个人信息必须是对信息主体的客观真实的反映,。一方面,主观上的个人信息对特定个人的识别难度极大;另一方面,现行刑法关于侮辱罪或诽谤罪的相关规定足以对此类主观信息进行规制。司法实践中,如何判断信息的客观真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如何实现科学、高效鉴别个人信息客观真实性,是司法机关应努力的方向。现有的随机抽样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够严谨。笔者认为,可以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证明其所侵犯的个人信息不具有客观真实性,则不构成本罪。3.价值性刑法的两大机能是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从保护法益的机能出发,对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为,才能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而判断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关键就在于该信息是否具有价值。价值性不仅包括公民个人信息能够产生的经济利益,还包括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个人信息的人格权属性角度分析,个人隐私类信息的公开,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名誉权,行踪轨迹类信息的公开,会对公民人身安全带来威胁。从个人信息的财产权属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时代,信息就是社会的主要财产形式,能够给人们带来越来越大的经济利益。“信息价值仅在当行为人主张其个人价值时才被考虑”,只有具有刑法保护价值的信息,才值得国家动用刑事司法资源对其进行保护。(三)个人信息与相关概念的区分很多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个人信息,但部分国家和地区没有采用“个人信息”的概念,美国多采用“个人隐私”的概念,欧洲多采用“个人数据”的概念,而“个人信息”的表述则在亚洲较为常见。对于这三个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观点分歧。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观点认为个人信息包含个人隐私,以个人数据为载体。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个概念进行明确区分。1.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关于这两个概念的关系,有学者主张前者包含后者,有学者主张后者包含前者,还有学者认为两者并不是简单的包含关系。笔者认为,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相互交叉,个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隐私信息,个人隐私包括隐私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所以两者的交叉在于隐私信息。两者制建有很大的区别,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个人信息中除隐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体进行公开的,如姓名、手机号、邮箱地址等,而个人隐私则具有高度的私密性,个人不愿将其公开;其次,判断标准不同,个人信息的判断标准是完全客观的,根据其是否具有识别性、真实性、价值性来进行判断即可,而个人隐私在判断上具有更多的主观色彩,不同主体对个人隐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后,个人信息既具有消极防御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动对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体通过主动公开其部分个人信息,可能会获得一定的利益,而个人隐私则侧重消极防御,主体的隐私信息和隐私活动不希望被公开,隐私空间不希望被侵犯。2.个人信息与个人数据笔者认为,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个人数据(personal Data)的区别在于,个人数据是以电子信息系统为载体的对信息主体的客观、未经过处理的原始记录,如个人在医院体检后从自助机取出的血液化验报告单;后者是指,数据中可对接收者产生一定影响、指导其决策的内容,或是数据经过处理和分析后可得到的上述内容,如血液化验报告数据经系统或医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导作用的结果报告,换言之,个人信息=个人数据+分析处理。 四、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司法认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概念和原则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异性,需要具体情况具体讨论。在本部分,笔者对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进行总结归纳,并对一些存在争议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公民个人信息可识别性的认定“可识别性是指个人信息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地指向确定的主体。”经过上文中的讨论,根据《网络安全法》和《2017年解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我们能够得出,“识别性”是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解释第3条第2款印证了这一观点。对于能够单独识别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往往比较容易判断,而对于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来间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往往是个案中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也是本罪的认定中最为复杂的问题。面对实践中的具体案情,对于部分关联信息是否可以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时,可从行为人主观目、信息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结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加以判断。以此案为例:某地一医药代表为了对医生给予用药回扣,非法获取了某医院某科室有关病床的病床号、病情和药品使用情况。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获取的信息不宜纳入刑法中“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首先,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上看,并没有识别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仅仅是为了获取用药情况;其次,从以上信息对病人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生活安宁的重要性上来看,行为人获取以上信息并不会对病人权益造成侵犯;最后,从这些信息需要与其他信息结合的程度来看,病床号、用药情况等信息并不能直接识别到个人,需要结合病人的身份证号等才能起到直接识别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属于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二)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2017年解释》第五条根据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对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影响程度,将“公民个人信息”分为三类,并设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标准。类别列举 “情节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 “情节特别严重“标准(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特别敏感信息 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五百条以上敏感信息 住宿记录、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五百条以上五千条以上其他信息五千条以上 五万条以上图表 3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对标准适用的争议,主要表现在对敏感个人信息的认定。1.如何把握“行踪轨迹信息”的范围行踪轨迹信息敏感程度极高,一旦信息主体的行踪轨迹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会对权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紧迫的威胁。《2017年解释》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入罪标准的规定是最低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50以上”的,即构成犯罪。由于《2017年解释》中对行踪轨迹信息规定了极低的入罪标准,所以司法认定时应对其范围做严格把控,应将其范围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体位置的信息,如车辆轨迹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实践中,信息的交易价格也可以作为判定其是否属于“行踪轨迹信息”的参考,因为行踪轨迹信息的价格通常最为昂贵。对于行为人获取他人车票信息后判断出他人的行踪的情况,载于车票的信息不宜被认定为《2017年解释》所规定的“行踪轨迹信息”,因为该信息只能让行为人知道信息主体大概的活动轨迹,并不能对其进行准确定位。2.如何把握“财产信息”的范围财产信息是指房产、存款等能够反映公民个人财产状况的信息。对于财产信息的判断,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综合考量主客观因素,因为犯罪应是主客观相统一的结果;而是考虑到敏感个人信息的入罪门槛已经极低,实践中应严格把握其范围。以此案为例:行为人为了推销车辆保险,从车辆管理机构非法获取了车主姓名、电话、车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认定为“财产信息”。因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体的人身、财产安全,最多只会对行为人的生活安宁带来一定的影响,因而应适用非敏感公民个人信息的入罪标准。(三)不宜纳入本罪保护对象的公开的个人信息的认定 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是否属于 “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理论界存在观点分歧。笔者认为,“公民个人信息”不以隐私性为必要特征,因为《2017年解释》第1条并为采用“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识别性作为判断标准。因此,信息的公开与否并不影响其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公民个人信息”。对于权利人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显然合法,且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当前也不宜认定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国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隐私性”作为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核心属性,可见公民个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从隐私权中分离出来的权利,所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侧重于对公民隐私和生活安宁的保护。权利人之所以自愿甚至主动公开其个人信息,说明这部分信息即便被获取、出售,也通常不会对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造成侵犯,因此不应纳入刑法保护范围内;第二,根据刑法第253条之一的规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只有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才构成犯罪。对于已经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后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为在我国缺乏相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应推定为存在权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权,也就是说不应认定行为人对获取的已经由权利人公开的个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为系“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第三,在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机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高发的背景下,应将实践中较为多发的侵犯权利人未公开的个人信息的案件作为打击的重点。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获取相关信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合法,但如果后续的出售或提供行为违背了权利人意愿,侵犯到了其个人隐私和生活安宁,或是对权利人人身安全、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则应根据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论处。对于权利人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相关信息的获取一般来说是合法的,但是获取信息之后的出售、提供行为如果对信息主体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宁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体对其相关个人信息有强烈保护意愿,则应据其情节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 五、结语 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对个人、组织、社会乃至国家均具有重要价值,由此也滋生了越来越多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公民个人信息”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其概念界定、特征分析、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及司法认定对于打击相关犯罪、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结论性的认识:第一,界定公民个人信息的原则。一是应遵循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保证打击范围既不过宽而导致国家刑罚资源的浪费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过窄而使公民个人信息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二是应遵循权利保护与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则,在保障公民人身、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的同时不妨碍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应遵个人利益与公众利益相协调原则,允许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做出适当让步,但杜绝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和过度限制。第二,公民个人信息之“公民”应包括外国籍人和无国籍人,不应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个人信息之“个人信息”应采取“识别说”进行界定,可以识别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个人信息的根本属性。除了可识别性,刑法意义上的公民个人信息还应具有客观真实性、价值性等特征可作为辅助判断标准。还应注意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个人数据等相关概念的区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混淆。第三,一般个人信息的认定。“可识别性”是其判断的难点,可以从行为人主观目的、信息对其主体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与其他信息的结合程度这三个方面综合分析判断;对于行踪轨迹信息、财产信息等敏感个人信息,由于其入罪门槛低、处罚力度大,应严格把控其范围并结合行为人主观心理态度进行考量;对于信息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信息,应分情况讨论,对于信息主体主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其获取、出售和提供,不应认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于信息主体被动公开的个人信息,行为人对信息的获取是合法的,但其后出售、提供的行为,可以依实际情况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论处。希望本文的论述能够对我国个人信息保护体系的完善贡献微小的力量。

信息安全学报

《网络与信息安全学报》是由 人民邮电出版社主办的信息安全领域的学术刊物。什么核心期刊 都不是,普通期刊罢了,但也算是 普通国家级期刊吧。

信息安全学报是ei。

办刊宗旨《信息安全学报》的办刊宗旨是报道信息安全科技和网络空间安全学科领域科研成果,促进中国国内外学术交流,为提升中国信息安全科技水平和网络空间安全保证能力服务。

影响因子:

据2020年2月26日中国知网显示,《信息安全学报》总被下载25248次、总被引491次;(2019版)复合影响因子为、(2019版)综合影响因子为。

据2020年2月26日万方数据知识服务平台显示,《信息安全学报》被引量为417次、下载量为7201次。

收录情况《信息安全学报》是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来源期刊(2019-2020年度)(含扩展版),被JST日本科学技术振兴机构数据库(日)(2018)收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信息安全学报

2011年,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被批准成立。 [1]

研究所风貌

2012年起,中国科学院数据与通信保护研究教育中心、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依托单位更改为中国科学院信息工程研究所。 [2]

2013年6月,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集成项目完成验收。 [3]  11月,信息内容安全技术国家工程实验室通过受国家发改委委托的中国科学院科技促进发展局验收; [4]  信息工程所综合办公楼改造项目通过验收。 [5]

2014年1月15日,新增信息与通信工程一级学科培养点。 [6]  7月17日至18日,研究所通过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为期2天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审核。 [7]

2015年6月,研究所获优秀大学生科研实践基地称号。 [8]  7月13日至15日,研究所通过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为期三天的质量管理体系监督审核。 [9]  11月1日至3日,由信息安全国家重点实验室与中国密码学会联合主办的“第十一届信息安全与密码学国际会议”(INSCRYPT 2015)在北京召开。 [10]

2016年1月,信息智能处理研究团队获“中国科学院先进集体”荣誉称号。 [11]  3月5日,《信息安全学报》创刊号发布暨学报发展研讨发布会在北京召开。 [12]  9月5日至7日,研究所通过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为期2天半的质量管理体系新版标准转换、扩大范围、再认证审核。 [13]

科研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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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设施

情报信息检索论文

该文包括引言、第1-4章共五个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网络医学信息检索策略的研究背景和理由,提出从用户角度研究网络医学信息检索策略的必要性 和重要性.第1章围绕网络医学信息检索策略这一核心问题,从医学搜索引擎检索语言、医学搜索引擎分类、医学搜索引擎检索规则、医学搜索引擎性能比 较与评价、网络医学信息检索策略构建等五个方面对目前网络医学信息检索所取得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从静态角度对网络医学信息检索策略 问题进行探讨.第2章依托网络医学信息检索理论,从影响网络医学信息检索效率的人文因素研究这一薄弱环节入手,以医学用户为调查对象,以检索策略的 制定与检索结果的反馈调节为研究内容,自行设计"网络医学信息资源检索策略用户调查表",在四个单位10个场所共分发调查表183份,回收调查表180份 ,其中有效问卷145份.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对145名临床医务工作者、医学生、医学科研人员关于网络医学信息资源检索策略问题16个方面的征 询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对医学用户网络信息检索特征及规律、校园网用户和非校园用户检索行为差异有了一系列的研究发现.第3部分在问卷调查的基础 上针对临床医生检索策略构建能力进一步展开实证分析.研究分两个阶段进行:鉴于网络医学用户年轻化特征突出,第一阶段以临床住院医生为实验对象 ,设计具体的检索测试问题和实证访问卷,收集与检索策略构建能力有关的5个方面的资料,通过考察、分析实验对象构建检索策略的思维活动,了解他们对 信息检索方法的实际掌握程度,并对其全面获取证据的能力进行初步评估.第二阶段开展对比研究,比较实验对象之间、实验对象与医学信息检索专家之间 在制定检索方案时的思维活动差异,对造成检索结果差异的原因进行了剖析.研究表明不同的信息认知能力将导致不同的信息检索行为,从而产生不同的信 息利用结果.作者就如何全面获取证据提出了参考建议,同时结合检索经验,初步摸索出一套针对性的医学专业搜索引擎选择策略及其查询模式.第4章对第 2章与第3章的研究结果进行回顾,发现实证分析进一步验证与澄清了第2章中的相关调查结果.作者认为用户信息认知行为的研究应该受到关注,技术因素 与人文因素相结合,既是全面解决医学信息资源管理与利用问题的指导思想,也是未来的研究趋势.针对调查方法、分析手段的不足和局限,作者指出网络 医学信息检索策略研究的结果只是初步、探索性的,鉴于网络医学信息检索策略目前尚缺乏系统的理论指导框架,提出引进循证医学的相关思想与方法,进 一步完善、优化网络医学信息检索策略构建指南. 4.期刊论文 潘萍.PAN Ping 基于网络环境的信息检索策略 -现代电子技术2007,30(4) 网络信息资源的检索和利用已经成为人们获取信息的主要方式,但要迅速、准确地获取所需要的信息,必须掌握一定的网络检索技术和检索策略.主要 阐述了网络环境下影响信息检索的两个主要因素和采取相应的检索方法和策略以更快、更准确地检索需要的信息. 5.期刊论文 KANG Yan-xing 引文检索策略的探讨 -情报科学2005,23(8) 引文检索是一种比较复杂的信息检索,在具体的引文检索中,如何制定优良的检索策略是一个关系到能否获得满意检索结果的核心问题.本文就引文检 索的实际工作中所触及到的一些常见的典型问题提出了若干探讨性的意见. 6.期刊论文 刘肖静 网络信息资源的收集与利用--检索策略和技巧 -现代情报2004,24(11) 文中针对当前网上信息检索的困难,通过介绍网络检索工具的性能,提出合理的检索策略,并列举了一些设置关键词的技巧. 7.期刊论文 张冬梅 浅议网络环境下的信息检索 -网络财富2009,""(22) 本文论述了信息检索的含义、特点和策略.阐明了如何利用网络快速而准确地获得有效信息资源. 8.期刊论文 燕慧泉 手工检索与计算机信息检索在检索策略之拟定和优化方面的分析比较 -现代情报2003,23(12) 本文通过手工检索和计算机检索在检索策略的制定及执行方面进行比较,指出了两者在策略的拟定和优化方面的区别. 9.期刊论文 王征清.成全.Wang Quan 信息检索策略研究 -情报探索2007,""(4) 分析影响信息检索效率的要素,并从各个要素层面提出了相应的信息检索策略,以期指导用户的信息检索行为. 10.学位论文 吴清锋 基于内容的中草药植物图像检索关键技术研究 2007 论文工作针对基于内容的中草药植物图像检索问题,在系统分析已有关键技术及发展趋势基础上,对中草药植物叶子图像的领域特征提取、层次化 检索策略、基于显著轮廓曲线的图像检索、基于视觉注意的花卉图像检索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和较为全面的研究。这些研究内容不但是基于内容的 中草药植物图像检索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也是图像处理和信息检索领域的研究重点,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论文的主要工作和贡献如 下: (1)对基于内容图像检索领域的一些关键技术作了深入的研究分析,包括:颜色、形状、纹理等常用的图像底层视觉特征和高层语义特征的描述,图 像相似性度量准则,图像数据库特征索引,检索系统性能评价,相关反馈等;并对基于内容图像检索领域的主要研究方向进行了阐述;最后还给出了部 分原型系统的比较分析结果。 (2)叶子作为植物的重要器官,它的识别与分类在整株植物的识别与分类过程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使用颜色、纹理、形状等通用的视觉特征并不能取 得很好的检索效果,因此论文从植物形态学角度,分析并提取了中草药植物叶片的叶形、叶脉、叶齿等领域视觉特征,并且将所提取的特征归类为全局 特征和局部特征,在此基础上,构建了一个层次化检索策略,并进行了实验分析。实验表明:应用领域特征的检索较传统的检索更有效,并且,层次化 检索策略在提高系统检索速度的同时,又保证具有较高的检索精度。 (3)非标准环境下采集到的中草药植物叶子图像,一般具有复杂的背景,遮挡现象普遍存在,这都极大地影响着检索的效果。受到神经心理学中形状 感知研究的启发,我们将非经典感受野抑制机制引入到图像边缘检测中,保留图像中叶子的轮廓,同时抑制复杂背景中的短小边缘,并且使用获取的轮 廓曲线的特征来代表图像的形状特征。然后采用“综合多对多”的匹配策略来度量图像间的相似性,取得了良好的匹配效果。 (4)一般情况下,非标准环境下采集到的中草药植物花卉图像,花卉区域具有比背景更加突出的特征属性。利用人类视觉选择性注意机制研究的成果 ,首先对图像进行分析,综合视觉注意模型和传统的区域生长法,来定义和获取用户感兴趣的区域,然后采用一种新的“一对一”的匹配策略来度量图 像间的相似性,解决了图像的注意性匹配问题。实验证明:上述方法简单有效,降低了信息处理的计算量,提高了系统的效率。 总之,我们在基于内容的中草药植物图像检索方面,首次运用比较先进的图像匹配与检索方法与技术,对中草药图谱检索问题做了有开拓性意义的 研究工作,特别是提出的“植物叶子图像的领域特征提取与层次化检索"、“图像显著轮廓提取与综合轮廓匹配”、“基于视觉注意的感兴趣区域提取与 花卉图像检索”等具体方法,对于推动中草药植物图像自动检索研究领域的技术发展,有着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具体的应用意义。 引证文献(2条) 1.田质兵.谈春梅 科技电子资源检索的探讨[期刊论文]-大学图书情报学刊 2003(2) 2.董建成 网上医学信息检索策略初探[期刊论文]-中华医学图书情报杂志

高校文献信息检索的必要性与有效方法论文

在学习、工作中,大家总免不了要接触或使用论文吧,论文可以推广经验,交流认识。如何写一篇有思想、有文采的论文呢?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高校文献信息检索的必要性与有效方法论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摘要: 随着互联网信息、知识的不断更新,文献信息检索能力已经成为高校师生信息素养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大学生学习能力和教师科研的重要手段,成为继续学习的重要工具。通过探讨文献信息检索的科学定义及高校信息检索的必要性,进而从文献信息检索流程角度提出高校文献信息检索的途径和策略。

关键词: 文献;信息检索;策略;

文献信息是巨大的社会财富,它伴随着社会的广泛进步而迅速更新和积累,在带给我们越来越便捷的同时,也必然给阅读、查找和充分利用信息带来一定困难。为解决庞大的科学文献和个人特定需求之间的矛盾,便产生了文献信息检索,文献信息的检索和利用已经发展成为一门专门的学科,高校信息检索能力已经成为高校师生信息素养的重要内容,也是提高大学生学习能力和教师科研的重要手段。

一、文献信息检索定义

“信息检索(Information Retrieval)”一词最早出现在20世纪50年代,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信息检索是指将信息按一定的方式组织和存储起来,并根据信息用户的需要找出有关信息的过程和技术。也就是说,信息检索包括两个环节和内容:“存”和“取”。狭义的信息检索则专指信息检索过程中的第二个环节,即从信息集合中找出所需要信息的过程,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信息检索、信息查找或信息搜索等术语。

信息检索按照检索对象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文献检索、数据检索、事实检索。本文侧重于文献检索,即通过检索文献来获取所需要的信息、知识、情报[1]。

二、高校文献信息检索的必要性

(一)信息的多元化需要师生具备一定的信息评价和筛选能力

在当今互联网、信息化社会,人们无时无刻不在利用信息资源进行生产、生活和创新创造。但面对浩瀚的信息海洋,信息流和信息量越来越多、越来越大,人们进行检索和利用的困难也就越来越大。随着4G网络的覆盖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人们轻而易举就能接触各种各样的信息,各类门户网站、微博、微信、QQ等推送信息的常态化,一方面丰富了我们的日常生活,拓宽了我们的视野;另一方面也给我们对于浩瀚无垠的信息的过滤、评价、筛选和运用带来极大的挑战[2]。在纷繁复杂的信息洪流中,哪些是对我们有益的,哪些会给我们带来负面的影响,都要求我们具备一定的信息鉴别和评价的能力,需要我们具备较高的信息素养和信息处理能力。文献信息检索能力成为高校师生应掌握的基本学习技能之一,是继续学习的重要手段,在教学、学习、科研和生活方面发挥巨大作用。

(二)学校对学生的信息素养教育重视程度不够

早在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就对“文盲”下了新的定义:在当今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文盲已不是不识字的人,而是不知道如何获取知识的人。我国国家教委要求,全国各大院校要全面普及开设文献信息检索课,这对大学生普及文献检索知识、提高信息素养、增强信息检索的兴趣、提高信息检索能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3]。然而现状却是,全国各大高校开设的信息检索课程大部分是以选修课的形式存在,学生自愿选择,主要目的也就是为了修够学分,以这样的方式开展信息教育并不能取得理想的效果,这种重专业、轻信息素养的教育还普遍客观存在。

(三)信息检索助力高校科学研究

科学研究是高等学校重要职能之一,大学对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与发展起着重要引领与推动作用。现代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各个学科的交叉和渗透一方面促使了新的学科不断涌现,源源不断地出现大量新的知识;另一方面,知识的老化和被淘汰的速度也会越来越快。作为高校科研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信息素养,即敏锐的信息意识、发现高质量信息的能力、信息的选择和评价的能力以及如何正确地引用文献、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能力。作为科学研究者,必须时时了解学科最前沿的动态,掌握最新的知识,这样才能研究出有价值的科研成果,而文献信息检索能力就是科学研究人员必不可少的要素之一。为了减少课题的重复研究,提高研究的成功率,科研人员在研究一项课题之前,必须要进行的相关的资料收集和文献检索。在确定选题之后同样要科学合理运用文献信息检索方法开展文献信息甄别筛选和运用,进行进一步研究,保障研究成果的承续性,进而推动科学研究向纵深发展。

三、高校文献信息检索的策略

(一)分析检索问题

在解决一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做的就是分析问题,对问题的分析是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分析一个问题我们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提问者是谁。同样一个问题,教师跟学生对内容的层次要求就不同;一个专业性的问题,高校专业教师和学生对问题的要求也会不同。其次,问题的性质。不同的问题对应不同的要求,如果我们对一个概念需要界定,或者需要查找与自己所撰写文章密切相关的文献,这时对概念的界定和对文献的检索就需要“准”。如果我们要做一个论文的选题的确定或者做一个项目的申报、企业新产品的开发,在做这些工作之前,我们需要对前人的研究成果做一个全面的普查,这类型的问题的要求就是“全”。再如,我们要了解某个领域的趋势前沿和最新进展,对这类问题的要求就是查找的资料必须要有新颖性,即“新”。再有,对一些技术性强的问题,如专利的申报、企业新产品的开发、某一项技术的引进等,对这类问题的检索要求是“细”。再次,学科和主题。如果只是单一的某一个学科或主题,那么只需要找到收录这个学科资源的数据库进行检索就可以。但是有很多跨学科领域研究的问题如果只是在一个数据库查找,就会造成资源的不全面。第四,资源类型。我们熟知的资源类型有学位论文、会议论文、期刊论文、图书、专利、标准等等,不同的资源类型收录的特点也不同,如内容的深度、系统性、时效性都不同,研究课题不同,对资源类型的要求也不同。第五,资源的范围。查找资料的时候往往对范围进行限定,范围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语种范围等。

(二)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

分析检索问题之后,我们需要选择合适的检索工具。常用的检索工具有搜索引擎和商业数据库。搜索引擎它具有检索过程不收费、面向所有的终端用户、对用户检索水平要求较低等特点,常用的搜索引擎有谷歌、百度、搜狗、必应等。商业性数据库的特点有:第一,检索需要收费或者授权,高等学校一般都与相关商业数据库合作,校园网环境下一些商业数据库是可以免费使用的。第二,它们的功能和收录资源的范围有明确的定位,如只能检索专利信息的德温特专利创新索引、只能检索学位论文的ProQuest Digital Dissertations数据库、只能检索会议论文的CPCI、只收录世界上顶尖期刊论文的Web Of Sicence的三大引文索引数据库等。第三,这些数据库都有自己的一套检索技术,因此对用户的检索水平要求较高。除了上述的专业性数据库之外,还有一些因经常使用被我们熟知的综合性数据库,如中国知网、维普、万方等。

除了搜索引擎和商业数据库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可以免费获取资源的途径,如主题指南(导航)、数字图书馆、政府的网站(数据库)、电子预印本、博客、微博、机构知识库等途径。因此,我们只有熟知各个不同的检索工具以及它们的特色才能检索到不同的文献类型。 高校师生要立足本职工作和学习需要选取适合的文献信息检索工具,助力科学研究、日常教学和学习生活。

(三)抽取恰当的关键词

选取科学适当的检索工具后,下一步工作就是确定检索关键词。

首先,要确定研究问题有哪些核心关键词(Core Keywords),抽取核心关键词可以依据汉语主题词表,如查询表述具体事物名称的名词术语、事物的状态或现象的名词术语、科学分类的名词术语、研究方法、技术方法的名词术语、工艺方法、加工技术的名词术语、化学元素、化合物、金属材料与合金的名词术语、国家名称、地名、组织机构名称以及文献类型、文献载体的名词术语等。其次,为了保证查全率和查准率,应当注意这些核心关键词有无其他的表述方式,如同义词、近义词、与之相关的词、有无缩写形式或者全称形式、有无相关的组织机构、英文的单数复数形式等,如果有,分别检索。第三,避免用太泛的关键词,应选用专指性很强的关键词。例如,我们要检索计算机软件有关的视频资料,如果我们只输入“计算机操作视频”这样类似的检索式,当然也可以找到一些检索结果,但缺乏针对性。我们不妨直接明确输出我们要学习的.软件的名称,如“Powerpoint 视频”,这样检索出的结果的相关性就要高很多。第四,学会利用专业术语。不同的学科,他们的专业术语表述不同,如信息检索、克隆人、电子图书等都属于专业术语,对这些专业术语进行检索的时候,尽可能加上双引号进行精确检索,可以提高检索结果的相关度和准确度。

(四)构造检索式

确定几组关键词后,下一步工作就是要构造检索式。即要用一定的运算符号将这些关键词连接起来,形成具有一定意义的表达式,也叫检索提问表达式。构造检索式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这就需要依托信息检索课和上机课来实现,重点指导学生如何正确构造检索式。构造检索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首先要明确检索词之间的逻辑关系,用布尔逻辑运算符AND、OR、NOT将它们连接起来;然后需要考虑检索词之间的位置是否需要进行限定,如果需要则根据不同的检索工具使用一定的检索手段对检索词的位置进行限定;对于一些专有名词,是否需要作精确检索,如果需要则给检索词加上双引号;为了使检索结果更加精准,我们还需要把检索限制在某一个范围当中,比如限制在某个字段,语种、出版年、摘要、题名等不同的字段作一个限定,还有其他的各种限定,如文献类型、机构的域名的类型等等。当然,不同的检索工具可能有自己特有的语法用法,我们应当学会灵活应用和变通不同的检索方法和技巧。

(五)筛选检索结果

通过选取关键词、构造检索式进行检索后,会得到众多检索结果,但在众多的检索结果当中,并不是每一条都是我们所需要的,所以我们要对检索结果作一些筛选。首先,依据结果的相关度,我们得到的检索结果是否与我们要检索内容的主题相关,是否与我们所需要的信息内容的层次、深浅度相匹配;其次,要看作者,即要看作者的权威性和影响力,这直接影响到我们检索到的文献信息的质量,对于一些没有显示作者的网站来说就缺乏一定的严谨性;再次,要看检索结果的时效性,往往最新的观点、新的理论、新的解决方案都来源于最新发表的文献信息。另外,要合理判断检索信息的公正性、准确性,避免使用错误的、缺乏科学论证的文献资料,等等。

(六)调整检索策略

经过前面的检索步骤得出的检索结果当中,如果还是没有理想的检索结果,就需要调整检索策略。首先,当检索结果太少的时候,则需要扩大检索范围。比如看检索词是否有近义词、同义词、上位词,将这些检索词用布尔逻辑语OR来连接,可以很好的扩大检索范围。再如,利用宽容的检索方法检索,像英文单词中经常会有一部分相同的部分,那些可变换的部分就可以用截词检索代替。还有英文名词的单复数形式,如果我们要找“女性”的相关资料,只输入“woman”检索就会漏检很多,还应该对它的复数形式“women”也进行检索。还比如英文的缩写形式,比如我们要找“慕课”相关的文献,如果我们只是输入“慕课”就可能会漏掉相关重要信息,我们还应该用它的缩写形式去检索,输入“MOOC”或者它的英文全称“Massive Open Online Courses”,这样分别去检索才不会遗漏掉重要文献资料。如果是因为我们的限制太多导致检索结果太少,那么可以考虑去掉一两个限制。因为每一个检索工具收录的范围和内容有一定的侧重点和有限性,所以我们也可以考虑更换不同的检索工具进行检索。其次,当检索结果太多的时候,我们也应该采取一定的措施缩小检索范围。例如用布尔逻辑运算符AND和NOT连接检索词,用AND多加几个检索词进行限定,或者用NOT排除一些限定;使用检索词的下位词进行检索;对一些专有名称,专业术语加上引号进行精确检索也可以缩小检索范围,从而实现更精确地检索;对检索词加上一定的限制,如对它的时间、机构、网站、文献格式等进行一个限制;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利用检索工具本身所具备的二次检索功能来筛选检索结果,从而缩小检索结果。

(七)求助专业人士

如果通过上述途径仍然不能取得理想的文献信息资料,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掌握现代技术的、具有丰富科学研究经验的专业人士来获取我们想要的文献信息。例如,有很多图书馆的网站主页上都会有在线咨询的功能,我们可以通过在线咨询的服务功能从图书馆员那里获取文献信息资料。很多图书馆都开通了馆际互借的功能,通过馆际互借,我们可以共享很多成员馆的文献信息资源,而这些庞大且宝贵的文献信息资源经常会被老师们和学生们忽略掉。再如,我们还可以求助一些在线的问题回答类的网站,像百度知道、知乎等,还有国外比较权威的网站像AIIExperts等,通过询问这些网站上的一些权威专家,也可以为我们的学习和研究提供宝贵的意见。

总之,互联网是一个非常开放的空间,如果善于应用,我们不仅可以贡献自己的经验和智慧来为他人服务,我们也可以共享他人的智慧来为我们自己的研究和学习服务。

四、结语

信息检索的最终目的是通过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进而提高学习和科学研究能力。正如美国文献家赫伯特所言:“知识的一半,是知道到哪里去寻找它。明日的文盲,不是不能阅读的人,而是缺乏检索能力的人。”互联网时代文献信息检索能力比文献信息本身更重要。来自美国的非盈利性机构“今日信息科学网站”的一份报告“Information Literacy A Skill for Life”也在呼吁互联网时代新的技能,即媒体与信息素养。由此看来,信息素养的培养不光适用于高校信息素养教育,同时也具有世界性的重要意义。文献信息知识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迅速更新和积累,高校应强化对信息检索的指导,提高信息检索能力,助力高校教学和科学研究。

五、参考文献

[1]陈振标.文献信息检索、分析与应用[M].北京:海洋出版社,2016:19.

[2]陆和建,姜丰伟.新信息环境下高校信息检索课教学方式的优化策略[J].大学图书馆学报,2015(2):96—99,112.

[3]万爱群,杨红.浅谈开设《信息检索与利用》课程的必要性[J].广西质量监督导报,2007(6):1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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