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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综评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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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三综评发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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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三综评中未来生涯发展的写作,可以采用以下写作模式:

第一部分:介绍个人发展兴趣和能力

- 简要介绍自己的一些兴趣爱好、特长和优点,可以通过自己的经历或事例进行描述。

- 表达自己对未来生涯发展的方向、目标和志向。

第二部分:探讨相关专业课程和职业

- 分析自己所感兴趣的专业和相应职业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 分析该领域所需具备的核心知识、技能和能力,分析自己在该领域中的优势和不足,并制定相关的提升计划。

第三部分:总结未来生涯发展规划

- 以未来生涯发展规划为主线,综合运用第一、二部分所提及的信息和分析,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未来的职业发展、学习和提升等方面进行规划。

- 总结自己在成长过程中所学到的经验和教训,为未来的生涯发展做好准备。

以下是一个简单的例子:

第一部分:介绍个人发展兴趣和能力

我喜欢运动和音乐,特别是排球和吉他,同时我也喜欢阅读各种类型的书籍,尤其是与历史和文化有关的书籍。在学校我也表现出较强的数学和英语能力,对计算机编程也有一定的兴趣。我的未来目标是通过自己的努力成为一名业务水平较高、技能多方面发展的人。

第二部分:探讨相关专业课程和职业

我对计算机科学很感兴趣,而且这个行业的薪资偏高,发展前景广阔,但由于专业领域变化较快,需要不断学习、修炼,并掌握各种新的工具和技术。我认为我在数学计算、编程和解决问题方面的能力还有提高的空间。因此,我打算在学习计算机科学专业的基础上,积极参加实践性项目,在工作中尽可能锻炼自己的技能和思维能力,竭尽全力在这个行业中取得成功。

第三部分:总结未来生涯发展规划

通过这次综评,我深刻认识到自己的兴趣爱好和潜能,同时也明确了未来生涯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我会尽快报名参加计算机科学专业的相关培训班,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和技能水平,参加编程实践项目和比赛,不断积累经验和提高自己的职业能力。我还打算参加各种工作经验类志愿活动,如教育培训机构或某些企业,更好地了解自己所对应的行业,从而更好地规划未来生涯发展。

高中综评发表论文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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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测评加分细则为:

一、思想政治与道德修养加分

二、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加分

三、参加各级各类比赛竞赛加分

2.“三小”科技立项方面

3.创业实践方面

4.申请专利方面

5.发表论文方面

四、其他获奖和表彰加分

五、测评小组加分

六、违规违纪扣分

除第一至三项中的加分情况外,其他加分标准参照第四项。同一类加(扣)分中取最高分,不同类的可累加。

八、补充说明:

2.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方面

3.其他校级组织加分

4.扣分项目

5.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总分=学习成绩分*70%+(素质测评加分*30%-扣分数)

三高综述论文怎么写好发表

简而言之,文献综述就是对某类资料或某一研究领域已发表的论文进行整理和归纳。那怎样才能算是一个好的综述呢?为什么要读综述?很多同学在开始一个研究课题前,导师会建议大家先阅读自己研究领域内的经典综述文章。仔细研读一篇综述下来,就会对该领域的研究背景和进展有一个大概的了解。今天papertime论文查重小编就给大家说说怎样才能写好论文综述?

1、确定综述的主题

材料人怕选错研究方向,研究方向决定了我们是否能轻松发表期刊论文,并将科研成果应用于市场。

每一个时代都有很多热门的研究课题,有些可能是好的论文发表,但没有什么实际用途。有些资料你做出来就可以开公司去卖钱,但是发不好。选择综述的主题也是一样的,聚焦研究热点的投稿综述接受率比较高。

2、相关文献检索

确定综述的主题后,就可以开始找相关的研究论文了。

简便易行的方法是首先搜索相关综述,查看里面提到的所有论文。一个文献综述要引用很多篇文献,那么这些文献是否要仔细阅读?另外,有许多文章,我们只看它的摘要,它的目的、方法和结论都已经很清楚了,这部分文章不需要下载下来。

3、确定综述框架,对文献进行分类整理

这个步骤非常关键,主题是基础,框架是支撑,确定好框架后就可以进行整理了。

一般文献综述的框架无非是摘要、关键词、引言、分类介绍、发展趋势和展望等。

通常使用较常用的内容组织有以下两种:

按时间为序组织文献:以出版时间为序组织文献,反映其历史演变、最新进展和未来发展趋势,揭示该研究的发展脉络。该方法特别适用于总结当前不断迭代的研究领域。

按研究主题组织:某一领域的研究往往分别侧重于不同的主题或某一材料类别具有不同的功能,可将属于某一主题或功能范围的文献归入同一类别。此法适用于对已有有丰富传统研究成果的领域进行评述。

写论文有一部分非常重要的就是论文的文献综述呢,一般就是介绍关于你的研究主题的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综述论文指的是对发表的论文的组织、综合和评价的一篇论文。下面,我们来看看如何写综述论文吧。

毕设要写到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外文翻译、毕设论文等文档,不过只有论文需要查重,查重率不能超过25%就可以了。

三高论文发表

农业类从业人员在晋级时需要在期刊发表论文,而大多数的农业作者对于期刊级别,期刊种类知识掌握的并不牢靠,如果选择的期刊有误,可能花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最终也达不到自己的相关要求,下面学术堂对于较为容易发表见刊的农业类刊物汇总,希望对大家有所益助.1. 《南方农机》(省级)《南方农机》杂志创刊于1970年,面向中国国内外公开发行,半月刊,大16开.该刊是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由江西省农业厅主管、江西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指导、江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主办、中国农机化研究院指导的期刊.主要栏目:农机要闻、专家讲座、南方论坛、产业观察、农机人物、信息荟萃、农机化研究、农业装备研发、农业装备维护、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经济研究、车辆与动力工程、机电技术应用、机电设备管护、机电教育创新等.主管单位:江西省农业厅主办单位:江西省农业机械研究所国内统一刊号:CN 36-1239/TH国际标准刊号:ISSN 1672-3872知网、万方、维普全文收录2. 《农家参谋》(省级)《农家参谋》创刊于1983年,该刊物的办刊宗旨是:"面向农村,立足农业,服务农民,宣传普及科学技术,提高农民科学文化素质,为振兴农业和农村经济服务",其业务范围有"杂志的出版与发行、广告发布、农村科技新成果与新品种示范推广、科技人员培训与科技信息咨询".走出了一条"技术与信息并重、普及与提高结合、实际与实效相济"的办刊之路,其多姿多彩的内容,独特的视角和令人耳目一新的市场发展策略,已产生了震撼农业、农村、农民的社会影响力.主要栏目:基层教育;农业建设;乡镇经济;乡村医疗;农业水利;科技研究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办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国内统一刊号:CN 41-1229/N国际标准刊号:ISSN 1003-5494知网全文收录3. 《现代园艺》(省级)《现代园艺》杂志创刊于1978年,该刊以"推广和普及先进实用的田间栽培技术"为办刊宗旨.向读者报道推荐中国国内外良种良法、科技动态,为三高农业和城乡园艺产业化发展,为农民增收致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把社会效益、舆论导向、读者需求放在突出位置上,为各地园艺工作服务.主要栏目:产业论坛、试验研究、良种推介、实用技术、绿色植保、经验交流、城镇绿化、综合科技等主管单位:江西省农业厅主办单位:江西省经济作物局、江西省双金柑桔实验站国内统一刊号:CN 36-1287/S国际标准刊号:1006-4958邮发代号:44-114知网、万方、维普、龙源全文收录4. 《南方农业》(省级)《南方农业》杂志创刊于2007年,该刊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反映创新性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和新技术,传递农业前沿技术研究信息、报道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为重庆及整个南方的农业科研、技术交流和农业发展服务.主要栏目:栽培与植保、园林花卉、农业经济、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生理生化、动物科学、农业教育、农业机械、农业气象、农业财会、农田水利、农业信息化、遗传育种、品种选育、土壤农化等.主管单位: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主办单位:重庆市农业科学院国内统一刊号:CN 50-1186/S国际标准刊号:1673-890X知网、龙源全文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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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说的三高是高血脂,高血压,高血糖论文中的三高是哪三高?真的不太了解

XSWL,题主问的是论文的三高,回答的全是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科研狗来强答一波!

“三高”的说法来自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鼓励发表 高 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因此,“三高”是“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简答说法,是“高影响力国际期刊”,“高影响力国内期刊”和“高影响力会议报告论文”。

发表三高论文

您好!您的论文探讨了“三高四新”战略背景下,结合湖湘文化,如何培养青年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这些关键词,我的一些建议是:

1. "三高四新" 与 湖湘文化: 您可以在题目中加入这两个关键词。例如: "三高四新" 下的 湖湘文化 背景下青年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研究。

2. 综合素质培养:您可以将主要研究内容放在题目的前面,以凸显重点。例如: 青年大学生综合素质培养: “三高四新”与湖湘文化 的研究。

3. 突出地方特色: 在论文题目中由于涉及到湖湘文化,您也可以突出该地区特色。例如: 湖湘文化下青年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策略研究。

以上仅为建议,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请记住,标题应简明扼要、具体明确,并突出论文的核心内容,让读者一目了然。祝您写作顺利!

(以上由“知否AI问答”回复,可以免费直接访问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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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SWL,题主问的是论文的三高,回答的全是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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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高”的说法来自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鼓励发表 高 质量论文,包括发表在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国内科技期刊、业界公认的国际顶级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论文,以及在国内外顶级学术会议上进行报告的论文。

因此,“三高”是“三类高质量论文”的简答说法,是“高影响力国际期刊”,“高影响力国内期刊”和“高影响力会议报告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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