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科学院地球环境研究所有关发表sci论文的奖励暂行条例20011、对发表在Nature和Science上的文章,奖励作者个人150000元人民币。2、对发表在影响因子2以上的SCI文章(影响因子以当年中科院评估中心统计为准,下同),奖励作者10000元人民币课题经费(对于所外人员在我所没有课题经费的,只追加个人奖金,下同),另追加个人奖金10000元人民币。对在中科院评估中心SCI入围刊物上发表的文章也依此办理。3、对发表在影响因子大于1小于2的SCI文章,奖励作者6000元人民币课题经费,另追加个人奖金6000元人民币。4、对发表在影响因子小于1的SCI文章,奖励作者3000元人民币课题经费,另追加个人奖金3000元人民币。5、对发表在国外正式出版物上的非SCI文章(如出版社出版的会议论文文集和书中的文章),只奖励作者人民币2000元。6、对发表在SCI Extension上的文章,只奖励作者人民币1000元。二、福建师范大学不论级别和影响因子,每篇SCI奖励5000,EI奖励3000元。三 、哈尔滨工业大学对SCI论文的奖励:按照一级学科分类,将高水平的SCI期刊(主要是国外著名英文期刊)的影响因子界限、影响因子界限以上的部分著名期刊名称及该期刊的影响因子列出,供广大师生投稿时参考。1、在Nature、Science 上发表论文,予以特别奖励10万元现金。2、对发表各一级学科中影响因子界限以上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其中0.5万元现金,1.0万元科研经费;3、对发表各一级学科中影响因子界限以下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其中0.1万元现金,0.2万元科研经费。4、对自论文发表之日起,三年内被他人引用(不包括自引)达10次或10次以上的SCI论文,每篇奖励1.5万元,其中0.5万元现金,1.0万元科研经费。此项奖励针对自2001年1月1日起以后发表的论文而言。科技处受理时间为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5、设置单篇影响因子最高奖、影响因子累加最高奖、论文篇数最高奖,再分别奖励1万元、0.5万元、0.5万元现金。四、黑龙江大学学校规定:对于SCI论文以我校为第一单位、主要作者(第一名)目前仍在我校工作,按其文章的IF确定。奖励金额按1000乘以影响因子的平方,在扣除所得税。发一篇3.0左右的文章能得7000元左右吧。若是发出Science,Nature,奖励10万。如果影响因子小于1.0,如国内的杂志,则按每篇500元奖励。五、中科院兰化所奖励额度:影响因子×500RMB六、中国科学院山地灾害与环境研究所1、对于SCI论文,每篇按照影响因子奖励,一般在1000-5000元。2、EI论文每篇奖励1000元。通过上述小编给大家分享的几个高校及研究所对于学生和员工在sci期刊上发表论文的奖励政策,可以看到各在单位和高校是比较重视员工和学生在sci期刊上发表论文的。由此也可以看到在sci期刊发表论文的含金量是非常高的。不过,含金量高也就意味着投稿难度大。关于“发表sci论文有什么奖励”就介绍到这里了,有想在sci期刊发表论文的作者,可以咨询期刊天空在线编辑,给您提供专业论文发表服务。关于我们1、期刊天空网具有20年学术咨询服务经验。2、正规期刊。国内、国际期刊齐全。3、服务从论文质量到选择期刊。我们多用心 作者少操心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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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学术论文奖的论文需要发表在SCI收录、EI收录或一级期刊上,或者被重要国际会议所评审。另外,论文内容也需要符合奖项所规定的申报要求,才有可能获奖。申报学术论文奖的论文需要发表在SCI收录、EI收录或一级期刊上,或者被重要国际会议所评审。另外,论文内容也需要符合奖项所规定的申报要求,才有可能获奖。
其实在今日头条号有很多优秀论文评比的比赛,你可以看看。不过据我所知,都是要求原创,不赞成一文多投。
如何让您的论文更快更好地发表对于中国的作者而言,在国际英文期刊上发表文章,除文章本身的学术价值和作者的英文水平外,关键是要认真地做好市场分析,选准刊物,有的放矢,如此便能增加稿件的竞争力,被更多的国际学术期刊接受。近年来,随着中国整体国力的不断增强以及无数有识之士的不懈努力, 国内的科学研究水平蒸蒸日上,越来越多的科研成果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与此同时,在国际出版市场上,来自中国的出版物(包括出版的图书与发表的文章)也不断增多。但与中国庞大的科研队伍和成果数量相比,其数量还是相当小的。究其原因,语言障碍是一方面,但更多的是中国作者对国际英文期刊和图书的出版程序不够了解,增加了投稿的难度或增加了退稿的几率。另一方面,即使文章被刊物接受了,要想以最快的速度把论文变成高质量的出版物,其中还有不少值得注意的地方。本文将根据作者在英国英文科技期刊做编辑工作十几年的经验,详细介绍一下国际英文学术期刊出版过程中的三个主要阶段,以及在各个相关阶段中国作者特别应该注意的问题。选择发表刊物与撰文投稿俗话说万事开头难,选择正确的投稿对象是举足轻重的第一步。要想做到一箭中标,不但要知已,而且更要知彼。国际学术期刊对稿件的筛选与取舍和国内不完全一样,详细的来龙去脉如下。国际英文学术刊物是主编(EDITOR-IN-CHIEF)负责制,不受其它行政命令的制约,在选择稿件方面出版社亦无权干涉。一本刊物由一位学术地位较高的知名学者担任主编,也有两位甚至多位的。主编之下,根据学科的普及程度和热度决定是否设区域编辑(REGIONAL EDITOR),如果有这层设置,则大部分情况下投稿也按区域划分,一个区域内的稿件由该区域的编辑负责审理;否则,所有的稿件将全部汇总到主编的手中等候审理。区域编辑之下是编委会(EDITORIAL BOARD),一般由10-30位知名学者组成,这些人大都是审稿的主力,他们给刊物审稿没有经济报酬,为的是刊物的发展,学科的进步,当然也有个人的知名度。除去编委会,主编本人偶尔也会特邀审稿人,尤其是当几位审稿人对同一篇稿件的意见出现严重分岐的时候,主编会向特邀的审稿人征求意见。审稿(REVIEW/PEER REVIEW)的大致过程是初选,送审,修改和终审。原稿(MANUSCRIPTS)投到主编或区域编辑手里,先要过初选这一关,看是否值得考虑在本刊出版。那种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文章当场枪毙(REJECTED);如果主编觉得与本刊物的办刊方针相符,便会进入送审阶段;如果文章很好,但与刊物的范围(SCOPE)不太吻合,主编也会回绝,但会主动向作者推荐相关性更强的刊物。决定送审的文章根据不同的刊物由3-4位编委或审稿人同时审阅,而且要按期给予答复。如果全体通过或多数人亮了绿灯,稿件就被接纳了,但这种情况很少,多数是有条件的接受,作者需按审稿人的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大部分情况下是小的改动,但有时要补充数据,重新分析结果甚至重新设计实验。不管是大改还是小改,改过的稿件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重新交到主编手中,由第一轮的审稿人进行复审,看改得是否合格。大多数情况下,稿件经过一次修改就能通过,但也有修改几遍才最终交送出版社的。值得一提的是,在国外的刊物上发表文章,是否接受审稿人的意见对原稿进行修改,完全是作者自已的事,往往有的作者不愿对稿件进行任何修改或不能接受审稿人的意见,便会提出撤消投稿,而且只需给主编写张便笺就可以了。有的刊物,作者可以向主编推荐审稿人,但这样的刊物数量有限。凡终审通过的文章便被列入刊物的出刊计划,稿件会很快地发送到出版该刊的出版社,进入下一个出版程序。整个审稿的过程,从初稿到最后送交出版社,不同的刊物和主编,所花的时间有很大的差异,同时也取决于原稿的质量和作者对原稿的修改速度。此外,在部分国际英文学术刊物上,经常出版一些特刊(SPECIAL ISSUES),出版目的因刊而异,但过程大同小异。特刊的题目多是由主编或编委们共同确定的,有时是学术会议的论文汇编。特刊由1-3位特聘的客座编辑负责组稿和审稿,其程序相对简单,时间也相对花得少些。但不管是特刊还是普通稿件,是否被采纳,关键在于稿件的内容是否与刊物的办刊方针相符以及稿件的学术和文字质量,而决定这些因素的关键人物便是作者本人。作者一旦决定要发表文章,首先要根据学科和研究内容找准将要投稿的刊物,这是关键的一步。国内的作者往往怕自己的英文不好,一开始花在文字上的时间很多,而忽略了对市场的调查与了解。如今西方市场上的英文学术期刊多如牛毛,学术和出版质量良莠不齐,大致可分为上中下三等。第一等是最好的,几乎尽人皆知,刊登的文章是对科学研究有重大影响和贡献的,如《科学》(SCIENCE)和《自然》(NATURE)等。这种刊物数量很少,每年登载的文章数量有限,若能在这等著名的刊物上发表一篇文章,当属幸事;第二等是知名度稍逊一筹的,但往往是一个学科好文章的主要载体,对文章的内容要求也很高,这一等级的刊物数量不少,几乎每个学科都有;最后一等的刊物数量最多,有的一个学科就有两本以上这类的刊物,刊登的文章水平相对较低,但也都是作者原始的科研结果,是今后进一步研究的基础或铺路石。总而言之,对作者而言,一旦决定发表文章,首先要对自已的科研水平有一个正确的定位,只争朝夕在一流刊物上发表当然好,但不切实际的高攀等于浪费双方的时间。搞准定位以后,选刊也非常重要。一定要把各个不同刊物的出刊宗旨和学术范畴(AIM AND SCOPE)看清楚搞明白(通常在刊物的内封或首页的反面,网页上也有),然后根据自已的文章内容选出一本最对口的刊物做为第一投稿对象。一旦确定了刊物,下一步就要好好研究一下该刊物的投稿需知(作者指南/GIUDE FOR AUTHORS),看看其对稿件的格式,图表,参考文献等方面的具体要求,着手设计初稿。文字固然重要,但图表也不容忽视。而对中国作者而言,稿件中还有两个特别重要的地方值得注意,一个是姓名,另一个是联系地址。中国作者的姓名在英文刊物中是以汉语拼音的形式表达的,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姓在前,名在后;另一个是名在前,姓在后。两种方式一中一西,均无可厚非,关键是一旦决定采纳其一,就要一贯如是,不要变来变去。此外,联系作者的联系地址一定要写准确,如果没有电子信箱,可随稿附上中文的通讯标签,以确保回执的准确投递。文章首页上的地址应该是作者从事此项科研时的单位,而不是投稿时的通讯地址。对主要作者(联系作者)而言,若两者之间有差异,应把投稿后的联系地址注明,以示区别(在校样中通常排在首页的下脚注)。稿件完成后,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发出。目前许多刊物都接受网上投稿(ON-LINE SUBMISSION),既方便又快捷,而且可以随时查询稿件的进展;传真和邮寄也可以,但一定要搞清楚应该寄给谁,是主编还是区域编辑,以免事后传来传去,浪费时间。稿件一旦发出,算是万里长征迈出了成功的第一步,不管结果如何,都是一个很好的学习过程。如果一投不中,也大可不必灰心丧气,可以修改以后再试牛刀,但最忌讳的是一稿多投。有些作者为了省时间,同时把稿件投向几个刊物,图的是“东方不亮西方亮”,孰不知此举利少弊多,尤其是容易损害作者的声誉,应予以杜绝。稿件在出版社内的登记发排和作者审读校样通过终审的稿件需经过主编送达出版社,在出版社内要先后历经登记,发排,出校样,作者审校等过程,是学术文章在期刊上发表的另一个重要步骤,作者在这一阶段有不少工作要做,而且其进展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稿件在因特网和印刷刊物上的发表质量和速度。 1.稿件登记目前,在科技期刊出版中,绝大部分出版过程都计算机化了,表现最突出的就是稿件的发排以及对校样的处理。与十几年前的工作程序和手段相比,如今的出版业可以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首先,这种变化表现为原稿的发送渠道的不同。以前基本的传送方式是邮寄,传真都不多见,所以那时编辑一天工作的开场白就是处理邮件。不仅如此,早年的稿件登记方式也很原始,没有计箅机,更不用说计算机数据库了。新的稿件都是由登机员用打印机打到纸卡上,编号注册后交给编辑。如今情况大不相同了,许多刊物都己经开始在因特网上接受投稿,被接受的稿件可以很快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到出版社,由稿件登记员将所有的信息包括稿件标题、作者姓名、编辑部接稿日期、页码、图表以及联系作者的详细地址和通信方式等等,一一输入出版系统的计算机数据库,速度和效率成倍提高,稿件一旦登记入册,作者会很快收到一封回执,说明稿件已登记完毕,通知作者稿件在出版社的编号以便今后在网上查询。在稿件登记过程中,如果稿件的格式和图表不符合要求或有短缺,出版社会发信向作者索要,同时文章的版权合同书(COPYRIGHT AGREEMENT)和日后的抽印本订单(OFFPRINTS ORDER FORM)也是在这个时候发给作者,如果文中有彩图,会附加一封彩图制版的价格协议书(COLOUR LETTER)供作者考虑和选择。所有这些信函除版权和抽印本之外,作者均需马上回复,否则稿件就不能及时送发到工厂排版,被搁置在数据库里,拖延的时间少的几个星期,多者几个月。对于中国作者而言,最大的麻烦就是通讯地址有误而联系不上。有的作者自已的地址变了,经常忘了通知出版社,故而失去了许多宝贵的时间。另外,一旦收到了这些信函,要仔细阅读,按要求给与及时的回复,缺图表的要尽快补齐,质量或格式不符合要求的要尽力更改。至于彩图,有经费的当然印彩图为好,无力印刷彩图的应尽快告知出版社印黑白的即可。现在,如果作者能提供电子原图,许多刊物可免费在网上发表彩图(WEB COLOUR)。另外,还有两个问题是这个时期值得注意的。一个是版权协议书,这是出版社与作者之间的法律合同,一旦签字必须照合同办事,否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此外,如果文章中要引用他人已发表的文章中的图表,除征得本人同意之外,还需获得文章发表时的版权拥有者(出版社或学术团体)的文字许可,否则是不能引用的。这项工作理论上应在原稿阶段就处理好,但实际上因为涉及的方方面面较多,往往拖到稿件送到出版社才最后办妥。如果作者本人办理此事有困难,可向出版社请求帮助。因为出版社内均设有专门负责版权的部门,他们可以直接与另一家相关的出版社或团体取得联系,比较快地解决问题。不仅如此,许多大的出版社之间有版权协议,相互之间允许对方的出版物有条件或无条件地引用自已出版物中的图表,这样一来,可以省去作者不少时间和精力。另一个需要强调的是稿件本身,凡是送发到出版社的稿件必须是终稿(FINAL VERSION),一切对稿件文字的推敲和图表的润色均应在终稿之前完成,一旦稿件送到出版社,就不能再改动了,这是一个基本的出版原则。但总有些作者在收到出版社的登记通知书后,又发一份新的文稿到出版社,要求取代原稿。这种精益求精的态度是可贵的,但可惜为时已晚。如果是小的改动,出版社一般不予理睬;如果改动较大,出版社会把新收到的文稿反送回主编,征求其意见和做出最后的审定。这样一来,往往要拖延不少时日,事倍功半,得不偿失。总之,在稿件登记这个环节,作者要快速地向出版社提供所需的材料,并及时通告联系地址的变化,不要借此机会对稿件进行文字上的修改和润色。但不可否认的是,在稿件发出后,有时确有必要对学术内容进行一些小的改动,目的是提高文章学术内容的准确性,这样的改动是允许的,但大多要在下一个出版程序进行,即校样阶段。 2.审查校样如同稿件登记一样,出版过程中的排版工作已今非昔比,计算机已完全取代了老式的铅字排版,速度与质量大大提高。现在一篇稿件从离开出版社到出校样(PROOFS)平均只需几个星期的时间,快的只要几天。而且作者收到校样的形式和途径也变了,以前大多是纸样和普通邮寄。现在,只要作者有电子信箱,校样一律以电子邮件(PDF)的形式发出,作者转瞬即可收到。中国作者在审查英文校样时,首先要检查的就是作者姓名,不光是文章的首页,天头注脚、文后答谢及参考文献等,凡是有中国作者姓名的地方均要一一查到。此外,对文章内的排版错误和必要的改动要尽快地发回出版社,至于改校样的要求和反馈途径,一般出版社会在校样的附信中有详细的说明,作者最好按章办事,不要独出心裁。如果某一个图需要改动,最好把改过的图一同附上,这样可以节省不少时间。总而言之,在稿件发排和审校这个过程中,作者要尽可能地与出版社配合,不应该要么不停地发号施令,要么杳无音讯。这两种极端均不利于文章高速度高质量地发表,也决不是作者或出版社的初衷。恰恰相反,出版社和作者都愿意看到文章的早日出版,双方配合得力,充分利用现在的技术手段,文章就能在最短的时间内得以发表,出版社得利,作者得名,何乐而不为?因特网和印刷版的双轨出版在传统的出版概念上,发表文章只有一个含义,即将核红后的校样编汇成刊,印刷出版。但如今,发表文章的含义是双重的,即在因特网和印刷版上的双轨出版。可以肯定的说,因特网的出现,彻底打破了传统的纸上印刷的单一的出版形式。 1.单篇文章在因特网上发表如今,因特网上的电子出版已成为许多学术刊物先于印刷版本出版的一种既快速又简捷的出版方式。这种方式的主要表现形式是把文章登载在刊物的网页上,凡是己经经过作者修改过的校样均能以极快的速度在网上以单篇的形式发表。这些文章统称为待印刷文章,含义是已经发表的文章,等待汇编成刊出版。这种单篇文章先于印刷版本在网上发表的新形式,大大加快了文章的发表速度,一旦作者对校样的更正意见反馈回出版社,几天以后校样即可在排版车间(机房)修改完毕,经必要的技术处理后即可在刊物的网页上登出,与所有的读者见面。这与印刷的期刊相比,至少将出版时间提前一至二个月甚至更多。而且这种电子出版形式还有许多印刷版本的期刊不具备的优势。首先,体现在彩图的处理上。以往因为成本的原因,许多彩图只能印成黑白的,其学术质量难免打些折扣。可在网上,所有原稿中的彩图只要作者能提供电子形式的原图,即可免费在网上以彩图的形式发表。其二,文章中的图表以及参考文献是相互关连的,只需轻轻点击便可看到与之相关的详细资料,而且文章里还可以附加小段的录像或音像资料。其三,网上出版只涉及到单篇文章,一旦校样改正完毕即可发表,不受刊物出版频率和刊物每期发表文章页数的限制,这也是网上出版与印刷版最根本的区别。最后,网上出版还有一个深受作者欢迎的特点,那就是作者可以随时上网查询稿件的进展情况,不受办公时间和地理时差的限制。遗憾的是,在网上出版兴起的初期,许多刊物允许作者或指定的图书馆免费下载文章,但如今这种情况越来越少了。同时网上出版的文章在法律含义上与印刷的文章没有区别,一旦登出便不能更改。如果作者在校样审定时对校样改动较大时,可以向出版社提出要求审阅更改后的校样。这种要求能否兑现,因刊而异,各个出版社有不同的规定。作者如有此愿望不妨向主编或出版社查询。现在,有的出版社为了省时间,抢速度,已经不再鼓励作者审阅校样,但这毕竟是少数。但随着出版业的不断革新和进步,这种少数是否会成为主流,还需看其发展与市场的要求。 2.汇编入刊的文章在因特网上和印刷版中出版网上发表了的文章,根据刊物的大小,稿源的多少以及刊物的出刊频率,分先后汇编入刊。有的文章需等几个星期,有的要等更长。至于一篇文章在一期刊物里的前后位置,是由许多因素决定的。有的刊物按学术内容的份量排序,有的按学科排先后,而大部分是按原稿被接受的时间来排。如果一期稿件中有同一个作者的不同文章,大多数情况下是排在一起,汇编成刊这部分工作大多是由出版社完成的,作者和主编不予干涉,但特刊除外。特刊的发稿顺序在稿件送到出版社时即已由特刊的客座编辑确定了,出版社只需按部就班发刊印刷即可。一期的稿件排定后,连同四封(封面,封底)等一同发往排版车间。现在这一步骤也电子化了,出版社一定稿,相关的信息马上就到了排版车间,不受距离和时差的限制。四封排出后校样会返回出版社审定,主要是检查该期的目录和相关的信息,如刊号刊期等。四封审定后即刻返回排版车间,和所有该刊内的文章一起汇总成一份电子文件,经技术处理后在网上发表。一旦文章在一期刊物的网络版中出现,该文便自动从网上的待印刷文章一栏中消失。这种在网上发表的一期刊物,其内容与印刷的版本完全相同。但它的出版时间要比印刷本早几个星期,从而加快了出版速度。刊物在网上出版后,排版车间对该期稿件的工作即大功告成,下面的印刷工序就由印刷厂负责了。在国外,排版车间(TYPESETTER)和印刷厂(PRINTER)是分开的,通常是两个独立的厂家,跟出版社之间也没有归属关系,是普通的雇佣和被雇佣关系。排版印刷质量高、速度快,价钱合理成本低廉,出版社便会与之长期合作,反之,则会有被炒鱿鱼的危险。如今的印刷厂,计算机化的程度很高,印刷的质量和速度也比从前高很多。一期刊物印刷装订后,很快就会发往世界各地的订户,与读者见面。而作者免费的抽印本和增刊也将在印刷版的刊物出版后不久发给联系作者。在这段出版过程的最后阶段,中国作者应该特别注意的方面有两个。一个是对姓名的最后确认,如果网上发表的文章中有错误,要马上通知出版社纠正过来,只要时间来的及出版社是可以将网上作者姓名的错误改正过来的,而且可以避免在印刷版中再错。第二是确保出版社有联系作者的最新通信地址,任何单位、路名、邮编等变化均要及时通报出版社,而且在信中要注明文章标题和该文章在出版社的编号。如果没有正确的地址,作者应得的免费抽印本和增刊就无法邮寄到作者手中。一般来说,等到作者收到抽印本,文章的出版过程即大体告一段落,个别的刊物还要出电子版,把文章刻到电子光盘上(CD-ROM)等等,但这大多只是技术上的处理而已,与作者没有直接的关系。总之,统观当今的学术期刊出版界,正处在一个历史性的变迁时期,着重体现在出版形式的多样化和出版过程的计算机化。这种变化既扩大了学术交流的范围,又加快了信息传递的速度,对人类科学研究的进步和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但这种变化目前并没有影响到学术期刊的基本运作机制和结构,学术期刊仍然是主编负责制,由出版社负责出版与发行。所以,在今后很长的时间里,科研人员要发表文章,还是免不了要和主编和出版社打交道。而对于中国的作者而言,在国际英文期刊上发表文章,除文章本身的学术价值和作者的英文水平外,关键是要认真地做好市场分析,选准刊物,有的放矢,如此便能增加稿件的竞争力,被更多的国际学术期刊接受。在稿件被接纳之后,作者应快速准确地应对出版社的要求,如此则可以有效地加快文章的出版速度,并保证最后的出版质量。“一回生,二回熟” ,“失败是成功之母”,随着时间的推移,随着中国学者与国际间的学术交流不断扩大与深入,西方学术刊物中来自中国的文章肯定会越来越多,质量也会不断提高。
中文文章也是可以投稿sci期刊的, sci目前也收录一部分中文期刊,均来自中国大陆,这些中文期刊收录中文文章,也会出版一些英文文章,而大家写作了中文文章想要投稿sci期刊,也需要提高自己的论文质量,sci中文期刊影响因子也是很高,虽然sci影响因子并不是反映一篇文章影响力的唯一因素,但绝对是目前较为主要的评判标准。
具体不知道你是干什么的,要是评职称的用的话发表cn期刊就可以了,我们单位是这么要求的,当时是问了人事厅给我一个要求文件,然后找的白杜输入“壹品优” 讠仑文机构发表出来的,具体流程您也可以问一下,别的都差不多了
两个英文论文网站,需要把你的关键字翻译成英文输入才能查找,找到的也都是英文的,你可以借助壹品优刊看看,能不能找到你合适的就看你自己了
一般发表国家级期刊都是算的。 再看看别人怎么说的。发表论文,跟国家性奖励不是一回事儿哦。
论文发表,只能算上一种成果的体现,况且,什么是“国家期刊”奖励,是政府或行业根据成果的水平评价,颁发的奖励。
您好,发表论文是科研工作者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科研成果最直接的体现之一。因此,对于发表论文的奖赏应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首先,研究机构应该是主要的奖赏单位。研究机构为科研人员提供了科研资源和平台,为其开展科研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保障。因此,研究机构应该对其所属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给予积极的奖励,如提供一定的奖金、晋升职称等。其次,学术期刊也应该是一项重要的奖赏单位。学术期刊是科研成果发表的重要渠道,其对于发表论文的质量和影响力有着重要的评估作用。因此,学术期刊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稿费、特别贡献奖等方式,激励科研人员积极向其投稿并发表高质量的论文。最后,政府和社会也应该为发表论文的科研人员提供一定的奖励。政府可以通过建立科研成果奖励机制,设立科研成果奖金、荣誉称号等奖励措施,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社会可以通过向科研人员提供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提高其社会地位和待遇,激励其更加努力地从事科研工作。总之,发表论文的奖赏应由多个单位共同负责,形成多方合力,激励科研人员积极投身科研工作,提高科研成果的质量和影响力。
一、奖励机制的实施原则1、尊重实事求是、全面发挥科学研究优势,把科学研究服务于社会发展,助推经济社会发展;2、讲求公平公正、崇尚诚信,努力创建良好科研氛围;3、积极推动科技进步、促进产业发展,提高我国科技竞争力;4、注重学术前沿、支持创新实践,推动学术发展,提高学术水平;5、秉承追求卓越、提倡学术开放,激发教师及其他从事科研的积极性;6、突出团队作用、重视团队精神,更好地集中市场资源。二、奖励机制的具体实施1、针对本领域知名期刊发表的论文,凡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的名单中的教师,以及有效参与该论文研究的科研人员,均可享受奖励。2、对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者是外文期刊上的论文,在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中某位为本院教师的情况,本院将按学术级别给予相关奖励。3、对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者外文期刊上的论文,在副作者中有本院教师做出贡献的情况,本院将按照学术级别给予适当奖励。4、对发表在国内核心学术期刊或者外文期刊上的论文,本院同时发表的教师,本院将按照学术级别给予相应奖励。5、对发表在全国性学术会议上的论文,本院同时发表的教师,本院将按照学术级别给
主要是看发表的sci论文实际情况,大多数时候是没有报酬的。尤其是向收取版面费的sci期刊投稿发表,还需要作者花钱。至于sci论文发表成功了,本单位是否有奖励,那要看本单位相关规定。
5000元。SCI是美国科学信息研究所编辑出版的引文索引类刊物,被SCI收录的论文即SCI论文,西安科技大学发sci学校奖励5000元。获奖励资格: 论文必须在SCI、EI杂志上全文发表,而不是只有部分论文被收录的刊物。
1.美国一般是不会这样给钱的2.一般的奖励是你发表文章是有稿费的3.一般美国的奖励都是奖学金,这个东西都是综合评定的,不会说是因为你发个论文就有的
试论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序言人类创造了历史,历史也抚育了不同肤色、不同信仰的各个民族。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人类不仅创造了优秀灿烂的民族文化,而且形成了各具特色的民风民俗。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民俗文化和传统习俗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民间文学艺术已成为区分世界不同民族的重要标志之一。然而,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被任意使用、破坏甚至失传的危机,民间文学艺术亟待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许多国家都认为必要却又倍感棘手的问题。从20世纪50年代起至今,已有众多国际组织先后关注此问题,并试图给出大家能够接受的解决方案,但结果却并非令人满意。由于在权利主体、权利内容等诸多问题上的复杂性,目前只有少数国家在法律上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流派纷呈,千姿百态。无论是透着喜庆和吉祥的大红剪纸、灵韵别致的传统泥塑,还是清新简洁的蓝印花布、古老神秘的纳西族“东巴”,都从不同侧面体现着文明古国深厚的文化底蕴,也在时时刻刻传承着古老的华夏文明。民间文学艺术不仅是前人留给我们的珍贵文化遗产,更是祖先赐予我们的宝贵精神财富。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在5000多年历史沉淀的中国文化玫瑰中,就像一只艺术奇葩,显得格外绚丽多彩和引人注目。然而,在我国学术界和立法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研究,基本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一直持续至今,并在近几年形成一个研究高潮,出现不少以此为主题的研究论文。但我国在传统知识保护领域内的立法却并没有显著进步。已经出台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包括《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1997)、《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0)和《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2002)。我国著作权法第六条规定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理论界关于如何对民间文学艺术提供保护,有两种互相冲突的代表性观点。一种观点反对用任何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传统知识,建议通过公法权利来提供保护;另一种观点则认为,知识产权能在传统知识保护中发挥作用,或至少对进一步检验这种可能性抱有兴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最近的调查表明,越来越多的传统知识持有人开始寻求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传统知识。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笔者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因为无论从国际立法、区域立法、国内立法,还是我国的现今理论界,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称呼不一。有的学者将其等同于民俗,有的学者将其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划等号等等。笔者在把民间文学艺术与民俗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分的基础上,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指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民间文学艺术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也是包含关系,即民间文学艺术包括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其次;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范围及其保护的必要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渊源与发展历程。主要从对其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背景谈起,同时对其国际条约、区域立法加以考察分析和对比。第三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第一点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联系与区别加以澄清,首先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联系包括他们都有非物质性、可复制性和法定性。对于民间文学艺术与知识产权的区别有他们的权利性质不同、客体范围不同、创新的标准不同、权利主体的确定性不同以及他们的时间性不同,从这五个方面全面加以分析。第二点是对利用著作权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反思加以探讨。第四部分,从中央到地方立法两个方面,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现状加以阐述。第五部分,是如何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的构想。在关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立法保护方面,在我国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客体,其属于新型的知识产权客体,应该利用特殊立法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应该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特别是著作权制度加以保护。本文认为,由于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特殊性,在我国理论界的研究还不深,理论的储备还不够。为了更加及时地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必须完善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本文试从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保护三个方面加以分析,希望对未来的知识产权立法方面有所帮助。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尽快出台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殊立法保护,形成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主,以特殊立法为辅的新型立法机制,以期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第一部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概述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特征(一)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和内涵对于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术语的概念内涵,我们应当做狭义和广义的区分。狭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等同于我们在民间文艺学上所说的民间文艺,包括民间文学(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诗、史诗、谚语、民间说唱、民间小说)、民间音乐、美术、舞蹈和民间工艺等方面。就此而言,狭义的民间文学艺术指的是“全体的产生于民间,口头的流传于民间”的文学艺术,它是与主流社会中所谓“纯粹的”或“精英化的”文学艺术创作相对应的一种原生的艺术表现形式。在英语中,与之大体对应的说法是“TraditionalLiteraryandartisticproductions”。[1]广义地看,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内涵并不限于民间文艺学上的审美意味,而是扩展到民俗生活的方方面面。在现实社会中,那些在生产、生活、组织制度、精神信仰等各个领域以具体形态体现的民俗,有着某种程度的审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业价值,均有可能被认为是“民间文学艺术”。例如,位于深圳华侨城的中国民俗文化村,不仅将我国各民族地区的标志景观原样或微缩复制,而且从来源地雇请少数民族艺员再现生产生活场景、表演特色文体节目、组织节日庆典和祭祀仪式等。这是将整体的民俗作为审美形态设为旅游项目加以商业利用的经典案例。在英文中,与此内涵大体对应的说法是“Folklore”。应当说,“TraditionalLiteraryandArtisticproductions”是被涵盖于“Folklore”之中的,理解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厘清“Folklore”的涵义。Folklore一词是英国学者汤姆斯(W.J.Thoms)于1846年将Folk(民众)和Lore(知识)合二为一创造的,最早由日本学者将其翻译为“民俗”,后来也为我国民俗学界所采用[2]。Folklore植根于群体意识和精神在社会中的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它可以泛指基于一定自然和社会条件(如种族、血缘、地域、文化水平、生活状况)所结成的某一群体在长期共同的社会生活中所创造、维系并且形成为传统的一切风俗习惯,即民俗,也可以特指其中可作为这种口头和非文字化传承活动典型表现的民间文学或口承文艺。因而,它在民俗学上的使用同样是有层次的,可以指作为一级学科的“民俗学”,也可以指作为二级学科的“民间文学”或“民俗文艺”。[3]就Folklore的语源来说,据费孝通先生的解释,Folk并不是普遍意义上的全体人民,而是具有亲切乡土关系的人们,在中文里,近于“老乡”、“乡下土里土气的人们”,作为一个形容词近于“民间”、“土风”的意思:Lore作知识或学问讲也不确切,近于“天方夜谭”中的“谭”字,夏天乘凉时孩子们喜欢听的“逸文、传说”。所以如果直译,“民间传说”四字比较接近[4]。日本的民俗学者亦承认,迄今被译为民俗或民俗学的Folklore,本来意义是传承的精神文化或口承文艺。[5]值得注意的是,Folklore意义上所涵盖的“民间传说”现在已经远远不限于语源上的解释或是我们中文习惯上所理解的某种民间文学创作形式。与其倘有一线联系的话,恐怕在于现在的Folklore已经包括了任何一种能够被群体“传说”的文化现象。在《不列颠百科全书》(国际中文版)中,Folk加lore就被翻译为“民间传说”,并把民间传说的形式分成说和唱的口头文学、物质和文化(包括民间建筑、民间艺术、民间手工艺术)、习俗和节日(包括宗教意识、节庆、儿童游戏、民间戏剧、民间舞蹈)三大类。[6]澳大利亚昆士兰法学院教授卡马尔.普里博士认为:所谓“民间(Folk)”,指的是至少具有某一公共特性的一群人。至于这一共同特性是什么并不重要,比如它可以是一个共同的职业、共同的语言或共同的宗教信仰,重要的是,无论以何种目的结成的这一群人必须具有某些自己的传统;“传说(Lore)”一词指的是与诸如教义、戒律或习俗有关的传统事实或信仰本身,传统意味着代代相传下来的文化的各个方面,它既包括文化的观念方面(如习惯、习俗、仪式),也包括文化的创造方面(如音乐、舞蹈、戏曲、文学、观赏艺术),因此,文化可以被视为由一群人保留下来的传统。[7]该观点代表了国际社会上较为主流的认识倾向,即Folklore是一种属于群体的文化传统。就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而言,Folklore总是与传统知识(Traditionalknowledge)相提并论的。由于在字面上,Folklore(民众的知识)与TraditionalKnowledge(传统的知识)谈不上有明确的差别,这种区分很大程度上是为了便于实际的操作而从技术上加以考虑的结果。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格雷厄姆、杜特菲尔德在其相关研究报告中指出:“传统知识一般是指与自然环境相联系的知识,而并不涉及如艺术作品、手工艺品和其他文化创作和表现形式(这些东西倾向于被认为是Folklore的元素)。依据一位专家的观点,传统知识(或其称之“传统环境知识”)是“一个群体通过一代又一代与自然息息相关的生活建立起来的大量知识。它包括一个分类体系、一整套对于本地环境的经验积累和一个控制资源使用的自管理系统。”至于Folklore,值得注意的是,它作为国际社会的议题被加以讨论是先于传统知识的,最早可回溯至20世纪70年代,当时是作为与版权相关的问题提出的。依米歇尔.布莱克尼所言:“传统知识的表述……是顺应那些批评Folklore之狭隘性的观察家们提出来的。然而,它意味深刻地改变了讨论的话语。Folklore以在版权中或以版权为附加条件加以讨论为特色。传统知识的范围则被拓宽到足以包含诸如在药物治疗和作为食物方面的动植物知识。就此而言,问题的讨论就将从版权的左近转至专利权和生物多样性。”UNESCO(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开展Folklore保护的两家机构。UNESCO因其在文化上的取向而当然地涉足其中。该组织对于Folklore的定义如下:“Folklore(传统大众文化)是一个文化社群基于传统的创造的总和,经由一群个人加以表达,且被承认反映其文化和社会身份:其标准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是与其他的,如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等等艺术融在一起的。”[8]“因而,Folklore在传统社群中可以有多种多样的形式表现,包括(I)音乐、舞蹈和其他表演艺术;(ii)历史和神话传说;(iii)设计和符号;和(iv)传统技术、手工艺和艺术作品。美国人类学和民俗学者EllenMchale认为,无论受过教育还是未受过教育,在农村还是在城市,每个连接在一起的群体,或是有共同的利益和目的的群体,都拥有一种传统,这种传统叫做民俗。民俗包含许多个体的、大众的和“文学的”因素,这些因素通过反复流传和变异被群体评价和延续,并以这种方式被群体吸收和同化。民俗,其范围包括传统艺术,信仰、工作和休闲的传统方式、装饰和庆典等,是一个群体保持和传承一种生活方式的传统形式。在任何情况下,民俗都存在于群体之中,并在群体中代代相传,民俗是群体在相互交往中产生的具有意义的共同经验。通过表演或示范,手把手的或在小范围内的相互交流,群体以这种非正规的方式掌握了这些知识的传统形式。根据我国民俗学者的观点,民俗可以区分为:(一)生产习俗:渔猎、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建筑、商业等方面的习俗;(二)生活习俗:衣、食、住、行、医、用、语言、产育、婚姻、丧葬、寿诞、礼仪、节日等方面的习俗;(三)文化习俗:民间口头文学、美术、舞蹈、音乐、游艺、竞技等方面的习俗;(四)组织制度:村落、家族、姓氏、社团等方面的习俗;(五)精神信仰:图腾崇拜、神灵信仰、祝咒、禁忌、预兆和占卜等方面的习俗。可见,“民俗”是一个囊括群体生活方方面面的宽泛概念,不能体现出群体文化创造的内涵。而从民俗学的角度看,国际社会所致力于保护的Folklore只限于民俗文化中属于感性范畴的审美创造形态。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在法学界尽管也常常有很多争论,但是至少在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学者之间基本是一致的,即认为民间文学艺术只占民俗(Folklore)中的一类。“民间文学是劳动人民的口头创作。它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流传,主要反映人民大众的生活和思想感情,表现他们的审美观念和意识情趣,具有自己的艺术特色。”[9]一些发展中国家不切实际地将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范围扩大化。比如1972年由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制定并于1982年生效的地区性公约《班吉协定》,就将其保护范围规定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团体所创作的、构成非洲文化遗产基础的、代代相传的文学、艺术、科学、宗教、技术等领域的传统表现形式与产品”,这就显得过于宽泛因而也不很妥当。笔者认为,我们在为民间文学艺术立法时,应该吸取国内外学者们在艰辛探索中己经取得的有益成果,从他们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一般的、通常的、公认的知识中去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把民间文学艺术同民俗与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区别开来,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下位概念,而民间文学艺术又是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上位概念,为了更加完善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属于以作品形式显现并且符合著作权保护客体条件的,应该由著作权保护。这样才能使我们的立法立足于现实世界,才能使我们的法律有效的规范现实生活。基于以上笔者的讨论,我认为“民间文学艺术”这一概念应该做如下界定: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社会群体,如一个民族、一个部落、一个地区的若干民族等,在长期的共同生活和劳动中集体创作或者由集体中的某个个体创作并得到集体认同,在世代相传的过程中不断修改、加工、完善、反映该群体生活历史、风俗习惯、心理特征、宗教信仰的文学和艺术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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