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举 宫崎市定 秋田屋 1946年 法家的实证主义 田中耕太郎 福村书店 1947年 东洋的家与官僚 生活社 东洋文化研究会议 1948年 近世中国宗族研究 牧野巽 日光书院 1948年 中国家族法论 滋贺秀三 弘文堂 1950年 史学指南 宫崎市定(编) 东大东洋史研究室 1951年 中国法制史 仁井田升 岩波书店 1952年 东洋法史要 岛田正郎 三和书房 1952年 中国农村家族 仁井田升 东洋文化研究 1952年 中国人家族制度研究 大山彦一 关书院 1952年 元典章索引稿 佐伯富 京大人文科研 1953年 中国族产制度考 清水盛光 岩波书店 1954年 中国社会的法和伦理 仁井田升 弘文堂 1954年辽制之研究 岛田正郎 三和书房 1954年 辽通条格 宪台通纪目次索引 东大东洋史研究室 1954年 宋代主要法制史料目录 东教大亚洲史研究会 1955年 东洋的法的历史 岛田正郎 三和书房 1956年 九品官人法的研究 宫崎市定 东洋史研究会 1956年 旧中国社会的仲间主义和家族制度研究 仁井田升 1957年 元典章索引稿续编 佐伯富 东大人文科研 1959年 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 仁井田升 东洋文化研 1959年 元典章索引稿三编 佐伯富 东大人文科研 1959年 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 仁井田升 东大出版会 1959年 中国法制史研究(土地法·贸易法) 仁井田升 东大出版会 1960年 秦汉思想研究 日本学术振兴会 1960年 古代中国的社会和国家 增渊龙夫 弘文堂 1960年 魏晋时代丧服礼研究 藤川正数 敬文社 1960年 中国古代帝国的形成及构成——二十等爵制的研究 西●定生 东大出版会 1961年 亚洲——历史和法 岛田正郎 启文社 1962年 中国法制史研究(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 仁井田升 东大出版会 1962年 秦汉政治制度研究 镰仓重雄 日本学术振兴会 1962年 中国的法和政治(中国法的历史·现状和理论) 福岛正夫 日本评论社 1963年 中国法制史考证 内藤乾吉 有斐阁 1963年 中国法制史研究(法和习惯·法和道德) 仁井田升 东大出版会 1964年 现代亚洲的革命和法 仁井田升博士追悼论文集2 劲草书房 1966年 中国的风俗和法思想 增田福太郎 三和书房 1966年 中国古典与国际法 入江启四郎 成文堂 1966年 唐王朝的贱人制度 浜口重国 东洋史研究会 1966年 中国土地文书研究 天海谦三郎 劲草书 1966年 前近代亚洲的法和社会 仁井田升博士追悼论文集1 劲草书房 1967年 中国的法和社会的历史 仁井田升 岩波书店 1967年 中国家族法原理 滋贺秀三 创文社 1967年 唐代政治制度研究 筑山治三郎 创元社 1967年 六典所揭开元职员一览表 池田温 编者油印 1967年 皇明制书 山根幸夫解题 古典研究会 1967年 清国行政法索引 山根幸夫编 大安 1967年 支那法制史论丛 桑原骘藏 岩波书店 1968年 东洋法制史(序论·本论) 广池千九郎 广池学园出版部 1968年 中国思想史 山岛●马 创文社 1968年 韩非子的语言——唯物的法治主义国家论 近藤廉信 黎明书房 1968年 中国古代的家族和国家 守屋美都雄 东洋史研究会 1968年 汉代礼学研究 藤川已数 风间书房 1968年唐宋法律文书研究 仁井田升 大安 1968年 以律令为中心的日中关系的研究 曾我郭静雄 吉川弘文馆 1968年 中国经济史研究——均田制度篇 西村元佑 东洋史研究会 1968年 庆元条法事类 长泽规矩也解题 古典研究会 1968年 明代土地制度研究 清水泰次 大安 1968年 东亚政治史研究 卫藤沈吉 东大出版会 1968年 宋代科举制度研究 荒木敏一 东大东洋史研究会 1969年 御制大浩人名索引 明代史研究会编 1969年 东洋法史 岛田正郎 明好社 1970年 日本法和亚洲 仁井田升博士追悼论文集3 1970年 中国古代政治思想研究 小仓芳彦 青木书店 1970年 中国古代丧服的基础研究 谷田孝之 风间书房 1970年 金律之研究 叶潜昭 著者刊 东大出版会 1970年 中国律令史研究 曾我郭静雄 吉川弘文馆 1971年 魏晋百官世系表(改订) 矢野主税 长崎大学史学会 1971年 中国政法思想和社会政策研究文献目录(1) 东一夫·吉田寅编 中国政治思想和社会政策研究会 1971年 日本中国古代研究(神判·誓盟的研究) 白鸟清 柏书房 1972年 大唐开元社(附大唐郊祀录) 池田温解说古典研究会 蒙古书院 1972年 中国法制史概要 布施弥平治 八千代出版 1973年 东西自然法思想 增田福太郎 佐野书房 1973年 法思想史论考——亚洲法制思想 增田福太郎 佐野书房 1973年 唐代租税研究 吉田虎雄 汲古书院 1973年 辽制研究 岛田正郎 汲古书院 1973年 清代刑法研究 中村茂夫 东大出版会 1973年 清代契约文书(书简文类集) 山根率夫解题 汲古书院 1973年 中国刑法史研究 西田太郎 岩波书店 1974年 唐代租庸调研究Ⅰ、Ⅱ、Ⅲ 日野开三郎 著者刊 1974年 1975年 1977年 东洋学研究——居延汉简篇 森鹿三 同朋舍 1975年 均田制研究 掘敏一 岩波书店 1975年 清代重要官职研究 ●木野宣 风间书房 1975年 中国土地契约文书集(金~清) 东洋文库、明代史研究室编 东洋文库 1975年 中国古代的国家 贝●茂树 中央公论社 1976年 中国村落度的历史研究 松本善海 岩波书店 1977年 辽代官制研究 岛田正郎 创文社 1979年 中国法制史料第1辑(4册) 岛田正郎 鼎文书局(台北) 1979年 中国古代刑法研究 熊林实 著者刊 1971年 中国古代的家和国家——皇帝统治下的秩序构造 尾此勇 岩有书店 1979年 木简 大庭修 学生社 1979年 中国律令制及其展开——对周边诸的影响唐代史研究会编 1979年中国古代籍帐研究——概观·录文 池田温 东大出版会 1979年 元代勾当官体系研究 牧野修二 大明堂 1979年 元典章年代索引 植松正编 同朋舍 1980年 法家思想源统 大●伴鹿 三信图书 中国封建国家的统治构造(明清赋役制度史研究) 川腾守 东大出版会 1980年 清末近代法典的编纂(东洋法史论集第三) 岛田正郎 创文社 1980年 均田、租庸调制度研究 铃木俊 刀水书房 1980年 补订中国法制史研究(——刑法——土地法·贸易奴——奴隶农奴法·家族村落法——法和习惯·法和道德) 仁井田升 东大出版会 1980年 中国历代职官辞典 日中民族科学研究所编 国书刊行会 1980年 明代蒙古史研究 ●原淳平 同朋友 1980年 中国的现代化和法 加藤—郎编 东大出版会 1980年
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公布临时宪法————《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2年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公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土的范围;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义务。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特点:1.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规定实现内阁制;2.为了加强对袁世凯的监督,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3.为了防止袁世凯破坏临时约法,规定了严格的修改程序;4.增加“人民”一章。《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意义:临时约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是资产阶级宪法性质的文献,它宣告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从此,使民主共和的观念深入人心,临时约法不仅具有反对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的意义,而且也寓意含有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反对民族分裂的作用。临时约法主要缺点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革命纲领,没有解决农民的土地问题,因此它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局限性:1、没有具体规定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权利的保障;2、没有采取地方分权制,不利于民国的巩固;3、没有贯彻五权宪法的理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深远影响中华民国废除帝制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3月8日通过、11月公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解读这部宪法对研究民国史甚至中国近代史都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从国家结构、民主与法治、政治权利与自由和政治体制这四个角度来解读临时约法。国家结构在政治学上,国家结构一般可以分为单一制国家和联邦制国家。分析一个国家的国家结构就要看其中央和地方的权力分配关系,而这正是临时约法所不具备的。临时约法仅在总纲部分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构成,在第三章参议院部分也仅提到地方参议员的分配名额。因此,临时约法没有对中华民国的国家结构作出明确规定。对于地方制度问题没有涉及,这就为以后的军阀割据买下了隐患。民主与法治临时约法开篇即打出“主权在民”的口号,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在第二章中规定人民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第三章则规定了参议员的来源及职权,这些都是代议制民主的标志。从这个角度来说,中华民国是民主国家,但是这个民主是含有水分的,其中最突出的一点就是参议员与选民没有利益关系或委托责任关系。第一八条“其(参议员)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这就不能保证参议员真正代表选民的利益。临时约法中处处体现了法律之上的原则,从这个角度讲,中华民国是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由于中华民国刚刚建立,远没有制定详细的成体系的法律,连法制都谈不上,遑论法治!政治权利与自由临时约法第二章专门规定了人民的政治权利与自由,体现了“民权”的原则。约法规定人民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政治自由,但是却没有规定如何保障人民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更有甚者,第一五条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这就为独裁者提供了法律上的借口。政治体制临时约法的规定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参议院行使立法权,总统及国务院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在第四章中,规定了总统既有外事权、荣典权、公布法律权等象征性的权力,也具有统率全国陆海军队、任免文武官职等实权,具有典型的总统制特征;与此同时,第五章又规定了国务院与总统相互牵制且具有实际的行政权并受参议员监督,这又是典型的议会制特征,因此中华民国的政治体制是总统制与议会制的杂糅,历史学家称为总统内阁制。《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历史意义这些规定是辛亥革命的成果,也是南京临时政府颁布有关保障人权等法令的总结和发展。临时约法还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从而打破了清王朝束缚民族资本主义自由发展的“官办”、“官商合办”等桎梏。辛亥革命临时约法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表现资产阶级的革命性、民主性,但由于它的阶级性质,也不可避免地在一些重大问题上带有严重的缺点。它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纲领,甚至没有反映同盟会纲领中提出的“平均地权”;它规定参议员不经人民选举,而由地方都督府指派;它没有明确规定男女享有平等的政治权利,没有规定人民真正行使民主自由权利的任何保障,却规定“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以法律限制之”。临时约法公布后不到一个月,资产阶级革命派被迫交出政权。当时,资产阶级革命派曾指望藉助临时约法限制袁世凯的专制独裁,但上述规定却为袁世凯肆意剥夺人民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下简称《约法》)条文内容所规定的国家体制,已初具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观念中的国家架构,改变了中国几千年来三权合一,总揽于皇帝及其领导下的官僚体系的局面。从这个意义上讲,这部具有宪法效力的《约法》,是具有划时代的进步意义的。然而,也许正因为其划时代性,加之制定时的仓促,这使它一开始就先天不足,兼有新旧两个时代的特色。细细品读条文,其中规定模糊不清、语焉不详者俯拾皆是,几可谓漏洞百出。下面我将从权力的来源,对这部《约法》中的规定加以分析。主权在民是西方近代民主政治关于权力来源的基本观念。这部《约法》的制定者,显然也受到了这种观念的影响。《约法》第二条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就“属于”一词的字面意思而言,它表达的是一种所有权,即最终处分权。譬如“某物属于某人”,那么此人对此物是有所有权的,他可以对此物进行最终处分。这似乎说明了权力来源于人民,但细细品味,则不然。主权在民是说国家的主权来源于人民,而人民的权力则来源于天,即人民生来就具有这种权力。这样,就从根本上说明了权力的来源,赋予人民以拥有国家主权的合法性。而反观“属于”一词,则仅仅说明了一种所有权的状态,对于这种所有权的最终来源则没有交代清楚。这样,这种所有权的合法性是不具有坚实基础的。主权在民这是从政治学的基本原则来说,但是整个国家机器要正常运行,不可能由人民直接行使权力。必须由人民将立法、行政、司法等主要权力以某种方式授予一定的国家机构。这种授予,一般是通过选举的形式,由人民授予代表,然后再由代表组成的议会通过选举等形式选出总统,再由总统依法组织政府和法院。一方面,人民将权力授予代表以及由此产生的总统、政府和法院;另一方面,代表和总统、政府以及法院,要向人民负责。《约法》中的规定也是基本符合这一精神的。但是在具体的规定上,又存在不少漏洞。《约法》第一六条规定:“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这句话直接说明了参议院的权力是立法权,但却没有说明这种权力的来源。后面第一七、一八条,规定参议院由各地方选派的参议员组成,而参议员的选派办法由各地方自定之。这种选派参议员的办法可以看作是间接说明了参议院权力的来源,即各地方。但是,“各地方”显然不能等同于拥有“中华民国之主权”的“国民全体”,这在条文的规定上简直是自相矛盾:拥有“中华民国之主权”的“国民全体”没有赋予参议院以立法权,而《约法》中对其权力没有任何规定的“各地方”却可以选派参议员组织参议院,并行使立法权。而且又规定“其选派办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员的选派办法甚至都不统一,而所谓的“自定之”中的“自”究指何物,则语焉不详,很令人费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法院具有独立的司法权,是三权分立的近代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这种独立的司法权来源于人民的授予,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其独立性。而反观《约法》,虽然第五一条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似乎也是说法院具有独立司法权。但是第四八条又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根据这一规定,法官的权力应该是来源于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的,完全不同于人民的授予。这就使司法权的独立几乎成了一句空话,法院几乎变成代表临时政府的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的下属机构了。这和中国古代行政权、司法权不分,司法权附属于行政权的权力体系,在本质上又有什么区别呢?虽然第五二条[1]试图通过对法官的保护措施来保证其独立的地位,但是如果法官一开始就是直接由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任命的,那么这种保护不仅无法保证其独立性的地位,反而仅仅是加强了临时大总统和司法总长的权力。总统不仅可以任命法官,而且任命的法官几乎不受任何监督或制裁。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进步意义和局限性学者从进步意义和历史局限性两个方面剖析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对于《临时约法》的性质也进行了分析。邱远猷、张希坡著《中华民国开国法制史——辛亥革命法律制度研究》(首都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中指出《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主要有以下几点:(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3)经济上,确认资本主义关系为合法,有利于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4)文化上,知识分子利用《临时约法》规定的集会、结社、言论、出版自由,纷纷组织党团和创办报刊,大量介绍西方资本主义国家,为新文化运动创造了条件;(5)在对外上,强调中国是一个领土完整、主权独立、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启发爱国主义的民族感情,防止帝国主义侵略;(6)在国际上,在二十世纪初年的亚洲各国当中,是一部最民主、最有影响的资产阶级民权宪章。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新编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一书中分析了《临时约法》的性质及特点,作者认为《临时约法》具有中华民国临时宪法的性质,在宪法实施以前,它具有与宪法相等的效力。《临时约法》是中国近代唯一一部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的文献,主流上体现了资产阶级的意志,代表了资产阶级利益,带有革命性和民主性。但是没有规定反帝、反封建的民主纲领,也没有具体涉及关系到“民生”的土地问题,带有很大的阶级局限性,在某些地方甚至是孙中山先生旧三民主义的倒退。作者认为《临时约法》虽然继承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基本精神,但是本身也有突出特色:(1)改《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为责任内阁制;(2)进一步扩大参议院的权力;(3)规定严格的修改程序。上述变化的目的都在于对袁世凯的限制和防范。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一书总结了《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所提供的教训,书中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反思:(1)如何运用法律形式,巩固革命的成果。《临时约法》的颁布本身说明资产阶级革命派重视法律的作用,力求运用法律巩固革命成果。(2)如何理解政权和法律的关系。法律在巩固革命政权的过程中是极为重要的工具,但并非万能,特别是在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君主专制历史的国家,法律无论在观念上还是在实践中都是从属于政权的。(3)资产阶级的宪法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中国是难以实施的。由于民族资产阶级经济上的先天不足和政治上的软弱妥协,本身没有力量同帝国主义和地主买办进行坚决斗争,又不敢发动民主革命的主力军——农民,这是《临时约法》最终失败的根本原因。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分析及相关具体问题近年来,一些学者从法律文化的角度重新反思《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命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并且对于《临时约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也作了进一步的探讨。陈晓枫在《<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文化透视》(载于《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6期)一文中指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因具有划时代的历史意义而倍受推崇,是我国第一部资产阶级宪法性文件,然而《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并未充分考虑到中国当时的实际,使之成为一纸空文,但从宪法文化上看,《临时约法》的命运反映的是更广阔的文化传统对于“大典”和“朝纲”的处理法则。作者分析了宪法文化的“突变”与继承问题以及法律工具主义与大典为置律的文化传统之后,进一步分析了《临时约法》的宪法文化,指出:(1)《临时约法》是根据当时条件下交出政权的急迫需要,违反关于政体设计的理性分析,将政治制度设计为责任内阁制,在法律价值的追求上,表现出工具主义的趋向,使宪法成为从事某种政权追求的工具。这就违反了人民主权、代议民主的宪法本意,表现了中国法律文化中将法作为某种制胜利器的传统特征。而且《临时约法》表现出在争取权力焦点问题上的过分关注,而将其余做轻率处理的态度,对北洋政府视宪法为儿戏起到不良先例作用;(2)《临时约法》反映了较为浓重的人治色彩。因人立法,法随人变,虽然用意在于保护革命成果,但在资产阶级共和政权建立之初首开人的意志高于法的意志之风,深刻显现了在近代宪政的词语下,向法文化传统认同的倾向;(3)《临时约法》也同样具有传统政治文化中权力归诸一元的价值追求。作者认为孙中山先生本人在权力结构问题上是始终如一的一元权力追求者。(4)法律工具主义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当它一旦于执法者不相切合时,容易被搁置,成为具文。《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对于《临时约法》的工具主义的利用,最终使其作为工具,终成空文。邹小站在《关于南京临时政府与<临时约法>的几个问题》(载于《近代史研究》1997年第3期)一文中就南京临时政府以及《临时约法》的一些理论上存在争论或者误解的问题作了详细的分析,作者得出了如下的结论:(1)南京临时政府并没有给妇女以参政权。不能根据1912年2月4日孙中山在给“女界共济会”的复函中,曾说过“女子将来之有参政权,盖所必致”的话,便断定临时参议院通过了女子有参政权的议案,破天荒地宣布赋予几千年来备受歧视的妇女以参加各级政权的权利。(2)关于南京临时参议院的议员人数问题,文中指出临时参议院正式成立时,在院议员与代表共42人,其中范光启、曾彦、朱文劭并未到南京,故实际在院为39人。其后人数屡有变动,到4月5日,在院议员已达49人。(3)关于起草与制定,文中指出景耀月等五人组成的起草委员会提出的草案是6章49条,而《临时约法》为7章56条,结构与条文的调整应当是2月16日任命的以邓家彦为首的九人特别审查委员会完成的。实际上,《临时约法》的制定应是两次起草,而不是两次会议。3.关于政体问题学者指出对于《临时约法》不仅应当重视国体性质的研究,对于《临时约法》所确立的政体也不能忽视。杨天宏撰文《论<临时约法>对民国政体的设计规划》(载于《近代史研究》1998年第1期)指出迄今有关研究多限于约法内容所确定的中华民国的性质即“国体”的层面,对于约法规定的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即“政体”层面的缺陷却较少留意。文中是在承认《临时约法》的革命性与进步性,承认民初政争的基本性质乃是属于国体之争的大前提下立论的,作者认为《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施责任内阁制,这一政体选择,掺和有明显的因人立法或因人设制的因素。南京临时政府采择美国式的总统制政体并非一时的权宜之策,这一抉择不仅反映了以孙中山为代表的同盟会多数成员的意志,而且符合社会其他阶级及政治派别中多数人的愿望。由于临时大总统人选较多,在《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确定总统制政体时,各省代表在具体总统人选上意见尚有分歧,临时政府在尔后一段时间里亦一度经历难产的阵痛,因而可以断言,南京临时政府选择总统制政体没有也不可能有因人立法、视人建制的因素掺和其间。《临时约法》的制定者“因人立法”,为限制袁世凯的权力而将总统制改内阁制。但已经建立的制度,改动起来殊非易事。南京临时参议院的参议员不得不寻求平衡,在赋予内阁行政权力的同时,保留了总统制体制下国家元首享有的若干权力,致使总统府与国务院权限不明,混淆了总统制与责任内阁制的界限,将临时政府规划成了一种二元甚至多元的畸形政治体制。《临时约法》的另一缺陷在于未能在规划政体结构时妥善处理立法与行政的关系,《临时约法》最显著的特征在于赋予立法机构——参议院以广泛的权力,在利用立法权来束缚行政权的时候,却没有想到立法部门的权力也应当有所制约,这集中表现在“同意权”的设置上。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相关图片 编辑词条 专家发言 消歧义 参与讨论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时 辛亥革命胜利,以孙中山为首,建都于南京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南京),制定的具有“宪法”性质的根本大法。1912年3月8日由临时参议院(南京)通过,3月11日公布实施,取代《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1914年5月1日因袁世凯《中华民国约法》(俗称“袁记约法”)的公布而被取代,但在1916年6月29日为大总统黎元洪所恢复。1917年7月1日被复辟帝制的张勋破坏,随后的段祺瑞政府拒绝恢复,9月10日以广东为基地建立的中华民国军政府展开护法运动,所护者即为《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目录• 内容主旨 • 宪法原则 • 时代背景 • 几经更迭 • 社会观点 • 内容主旨 • 宪法原则 • 时代背景 • 几经更迭 • 社会观点 • 历史意义 • 基本要义 • 附录约法 • 相关词条 • 参考链接 [显示全部]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内容主旨 国民党一大旧址 1.仿法国式之责任内阁制:盖当时之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之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总统制2.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3.总纲以简洁之文字,将国家之要素作原则性的规定。 4.人民权利义务之保障已有详尽之规定,并设有法律保留条款。 5.大总统副总统之选举:仍沿《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之精神由参议院选举之。司法已有独立审判规定,符合三权分立原则:《约法》规定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宪法原则 第一,人民主权原则,即主权在民原则。启蒙思想家认为国家是由人民根据自己的意志缔结契约的产物,所以国家的最高权力应属于人民.而不属于君主。因而一切权力的表现和运用必须体现人民的意志。当人民的权力被篡夺并被运用来压迫和奴役人民时,人民完全有权利消灭篡权者。《临时约法》根据资产阶级“主权在民”的原则,确立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历史尘沟 第二,基本人权原则。欧洲启蒙思想家在政治学说方面强调一切人生而自由和平等的天赋人权思想,以此否定世袭的特权。自由权利包括人身、安全、争取幸福、言论、信仰等等自由。欧美资产阶级革命后制定的宪法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三,权力制约原则。《临时约法》按照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和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了国家的权力、政治组织形式,要在中国建立一个实行议会翩和责任内阁制的资产阶级共和国,以取代封建专制制度,这无疑是历史上的一大进步。资产阶级的分权制度,在革命前是反对封建君主专制的有力武器,革命后则有防止专制复辟和个人独裁的进步作用,是保证资产阶级民主和政治稳定的有力工具,有利于巩固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第四,法治原则。《临时约法》第一章总纲规定的主权在民,第二章人民规定的国内人民一律平等以及基本的权利和自由等,都是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尤其在当时特殊的历史条件下,为了限制袁世凯的野心,防止其专权,在涉及权力关系和《临时约法》的修改程序上,作了一系列规定,以图保住资产阶级共和体制,实现依法治国。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时代背景 历史风云 1911年武昌起义后.南京临时政府于1912年1月1日宣告成立。南京临时政府在其存在的三个多月里.颁布了一系列有利于推行民主政治、发展资本主义和实行社会改革的法令,如《保护人民财产令》 、《大总统令内务部禁止买卖人口文》、《文官试验章程草案》等等,其中最重要的成果则是1912年2月7日由参议院制定的,于3月11日颁布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从阶级结构分析:当时,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是两大基本阶级,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刺激下,资产阶级和工人阶级都有所发展,同时还有一个凌驾于中国社会各阶层之上的特殊阶层—— 帝国主义在华势力。资产阶级是革命的领导阶级,并且,中国的资产阶级也并非铁板一块,根据其经济基础和政治需求的不同,分为官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主要社会矛盾决定了辛亥革命的性质都是为争取民族独立、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开辟资本主义发展道路的资产阶级革命,在当时都具有历史进步性。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几经更迭 民国时期 自袁世凯就任总统后,中央权力的运行严重违背约法精神,至1914年被袁氏《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临时约法》的存续期仅两年。此后,孙中山先生虽发动了维护约法的护法运动,也告失败。其中原因是什么?对此,学界向来比较集中的看法为三点:一是从当时的政府力量对比分析,认为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派没有掌握可以保证《临时约法》得以实施的武装力量。二是从袁世凯个人的政治品质分析,认为南北议和后孙中山被迫放弃政权是导致《临时约法》失败的主要原因。但这同样不能解释袁世凯死后孙中山领导的护法运动何以失败;三是从中国社会政治土壤分析,认为《临时约法》必然与资产阶级革命一样,在中国行不通。这种观点很深刻,但过于笼统,没有从更深层次上解答更本原的问题:何以中国社会竟没有适合于《临时约法》存续的土壤。简而言之,在北洋政府部分,1922年4月被控制北京政府的曹锟、吴佩孚以“法统重光”的号召,再度恢复。1923年10月10日被人称“曹锟宪法”的《中华民国宪法》的施行而取代。1925年4月24日段祺瑞政府发布命令,称“法统已成陈迹”,《临时约法》再次被废除。在南方政府部分,则从未正式废止,直到1931年6月1日《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公布才依新法优于旧法原则而失其最高效力,但国民政府于1925年7月1日建立后即少谈及此一法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社会观点 民国女兵 《临时约法》并非各政治派别、各阶层、各阶级基于民主、共和的共同政治理念的产物。首先,同盟会内部在政权组织形式上存在分歧,体现为以孙中山为代表的总统制和以宋教仁为代表的内阁制两种主张。《临时政府组织大纲》采用的是总统制,而事实上,在制订约法的过程中,鉴于当时南北和谈已成定局,袁世凯必将就任总统的现实,《临时约法》最后关于政体的设计临时改弦易辙,既规定了总统的各项实际权力,又极尽可能地赋予参议院和国务员各种广泛的权力和实际的责任,以限制总统的权力,使得行政权力的划分极其混乱,成为一种介于总统制和内阁制之间的特殊的体制,表现出典型的因人设法的工具主义倾向,而不是一种成熟、稳定的政治理念的实践。其次,在《临时约法》的制订机关南京临时参议院的43名参议员中, 同盟会会员33人,立宪派仅8人,没有代表最强势政治集团的北洋军阀势力的袁世凯的代表。这种结构虽然保证了约法内容上的先进性,但很难保证各政治派别对约法的一致认同和遵守。最为重要的是,“社会正在发生变革,但主要仍限于统治阶层内部”,《临时约法》所体现的精神内涵并没有形成为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广大农村对民主、共和的观念还非常陌生。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历史意义 也曾热忱祖国 《临时约法》尽管未能提出反帝的革命任务,也没有提出一个完整的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的反封建纲领。但在那个时期是一个比较好的东西.其精髓在于它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的国家政治制度和政权的组织形式.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其实践意义在于在中国第一次开创了以法治国的先河。其思想启蒙的意义在于促进了人民的觉醒,鼓舞人民起来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而斗争。其推动中国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使民主共和观念深入人心.为以后民主革命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其宪法意义在于实现了宪政原则。正如陈旭麓先生所言:“南京临时政府的成立以及《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颁布.是‘揖美追欧’的结果.也是‘五·四’以前八十年先进的中国人经过几代人的奋斗而取得的最富深远意义的结果。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基本要义 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公布的、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献。1912年3月8日南京临时参议院通过,11日公布施行。计分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等七章,共五十六条。①临时约法体现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曾经沧桑 ②临时约法体现了民主主义精神。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享有人身、居住、财产、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信和信教的自由;人民有请愿、诉讼、考试、选举及被选举等权利。同时规定,人民有纳税、服役等义务。③在政府的组织形式上实行“三权分立”的原则。规定全国的立法权属于临时参议院,参议院有权议决一切法律、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及度量衡准则,募集公债,选举产生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大总统和国务员,对临时大总统行使的重要权力,具有同意权和最后决定权。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制定官制官规,任免文武官员等,但行使职权时,须有国务员副署。受参议院弹劾时,由最高法院组成特别法庭审判;法官有独立审判的权利,它否定了集大权于一身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此外,还规定了“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体现了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要求。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胜利的重要成果,是一个具有历史性的进步。1914年5月废除,由《中华民国约法》取代。中华民国临时约法-附录约法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一九一二年)第一章 总 纲第一条 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第二条 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三条 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第四条 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曾经风云 第二章 人 民第五条 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第六条 人民得享有左列各项之自由权: 一、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 二、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 三、人民有保有财产及营业之自由。 四、人民有言论、著作、刊行及集会、结社之自由。 五、人民有书信秘密之自由。 六、人民有居住、迁徙之自由。 七、人民有信教之自由。第七条 人民有请愿于议会之权。第八条 人民有陈诉于行政官署之权。第九条 人民有诉讼于法院,受其审判之权。第十条 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于平政院之权。第十一条 人民有应任官考试之权。第十二条 人民有选举及被选举之权。第十三条 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第十四条 人民依法律有服兵之义务。第十五条 本章所载人民之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第三章 参议院 曾经王朝 第十六条 中华民国之立法权,以参议院行之。第十七条 参议院以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第十八条 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第十九条 参议院之职权如左: 一、议决一切法律案。 二、议决临时政府之预算决算。 三、议决全国之税法、币制及度量衡之准则。 四、议决公债之募集及国库有负担之契约。 五、承诺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四十条事件。 六、答覆临时政府咨询事件。 七、受理人民之请愿。 八、得以关于法律及其他事件之意见建议于政府。 九、得提出质问书于国务员,并要求其出席答复。 十、得咨请临时政府查办官吏纳贿违法事件。 十一、参议院对于临时大总统,认为有谋叛行为时,得以总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以上之可决弹劾之。 十二、参议院对于国务员认为失职或违法时,得以总员四分三之出席,出席员三分二以上之可决弹劾之。第二十条 参议院得自行集会、开会、闭会。第二十一条 参议院之会议,须公开之;但有国务员之要求,或出席参议员过半数之可决者,得秘密之。第二十二条 参议院议决事件,咨由临时大总统公布施行。第二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对于参议院议决事件,如否认时,得于咨达后十日内,声明理由,咨院覆议;但参议院对于覆议事件,如有到会参议员三分二以上仍执前议时,仍照第二十二条办理。第二十四条 参议院议长由参议员用记名投票法互选之,以得票满投票总数之半者为当选。第二十五条 参议院参议员于院内之言论及表决,对于院外不负责任。第二十六条 参议院参议员除现行犯及关于内乱外患之犯罪外,会期中,非得本院许可,不得逮捕。第二十七条 参议院法由参议院自定之。第二十八条 参议院以国会成立之日解散,其职权由国会行之。第四章 临时大总统副总统临时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三以上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二以上者为当选。 第三十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临时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第三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为执行法律,或基于法律之委任,得发布命令,并得使发布之。第三十二条 临时大总统统帅全国海陆军队。第三十三条 临时大总统得制定官制、官规,但须提交参议院议决。第三十四条 临时大总统任免文武职员,但任命国务员及外交大使公使,须得参议院之同意。第三十五条 临时大总统经参议院之同意,得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第三十六条 临时大总统得依法律宣告戒严。第三十七条 临时大总统代表全国接受外国大使公使。第三十八条 临时大总统得提出法律案于参议院。第三十九条 临时大总统得领给勋章并其他荣典。第四十条 临时大总统得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权,但大赦须经参议院之同意。第四十一条 临时大总统受参议院弹劾后,由最高法院全院审判官互选九人,组织特别法庭审判之。第四十二条 临时副总统于临时大总统因故去职,或不能视事时,得代行其职权。第五章 国务员 中山陵 第四十三条 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第四十四条 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第四十五条 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第四十六条 国务员及其委员得于参议院出席及发言。第四十七条 国务员受参议院弹劾后,临时大总统应免其职,但得交参议院覆议一次。第六章 法 院第四十八条 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之编制及法官之资格,以法律定之。第四十九条 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别以法律定之。第五十条 法院之审判,须公开之,但有认为有妨害安宁秩序者,得秘密之。第五十一条 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第五十二条 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惩戒条规以法律定之。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三条 本约法施行后,限十个月内,由临时大总统召集国会。其国会之组织及选举法,由参议院定之。第五十四条 中华民国之宪法;由国会制定。宪法末施行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第五十五条 本约法由参议院参议员三分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四以上之出席,出席员四分三之可决,得增修之。第五十六条 本约法自公布之日施行 。《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于本约法施行之日废止。
《法学研究》杂志里的论文格式
一、作者名称写在篇名下面,用脚注注明作者身份,作者名称用五号字宋体加粗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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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脚注及参考书目:全文脚注用小五号字;参考书目不写(除确与文章有关的书目外)。
《法学研究》研究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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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法学研究》发文量(2016年)为67篇。影响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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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018年6月9日超星期刊显示,《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9.0377、总被引频次为160828。
据2018年6月9日维普期刊资源整合服务平台显示,2016年《法学研究》影响因子为5.2014、被引次数为2804。
荣誉表彰
1999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首届优秀期刊奖、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首届中国期刊奖提名奖、第二届全国百种重点社科期刊奖。
2002年、2006年,获中国社会科学院优秀期刊奖。
2013年,《法学研究》入选新闻出版全国百强社科期刊,并荣获第三届中国政府出版奖提名奖。
2018年3月,获得第三届全国“百强报刊”荣誉。
以上内容参考 百度百科-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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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 你要很专业 现在很功利的都是花钱出稿子 因为这个跟许多职称挂钩 所以不要指望免费发
网上看到一篇文章,想念对你有所帮助 编辑谈怎样投稿? 2005-3-28 17:17:22 当代文学投稿网 作者:文烈 阅读667次 从事文学刊物编辑工作十五余年,对作者不规范的投稿感触颇深,现将投稿应该注意的事项告诉广大作者,以便提高投稿命中率。 一、 稿件首先要书写整齐,字迹不要潦草,稿纸要用方格纸。不少作者在这一方面不太注意,抄写得乱七八糟,字迹潦草。更有甚者,随便将一首诗抄在烟盒上或写在用过的稿纸背面。有些作者虽然用稿纸抄写但未用方格稿纸等等。对于这一类来稿,编辑一般都不会认真去阅读。一是阅读起来太费劲。二是编辑感觉到作者创作不严谨,投来的稿件质量肯定好不到那里去。三是不用方格稿纸抄写,若稿件刊用修改起来也不方便,算行距,字数也不好计算。 二、 投稿时作者要谦虚。不少作者投稿时总爱附言。作者附言可以说五花八门。附言适当地介绍一下自己未尝不可,但要言简意赅,谦虚有礼。记得我刚参加工作在一家市级文学刊物作编辑工作时看到过不少类似的附言:我是某协会会员,某华人文学联谊会会员``````在全国各地文学大赛中多次获奖,可以说我是有一定影响的作家、诗人。今寄诗作几首,在你们这类市级刊物上发表应该是绰绰有余吧``````。诚想,有哪一位编辑愿发这种骄傲自大的作者稿件。你既然这么高的水平,既然眼中没市级刊物,何以给市级刊物投稿呢!当时,我还年轻,耐着性子看完诗作,其实所谓的诗作连上县级刊物的水平都达不到,纯粹是作者自吹自擂罢了。再者作者往往不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总认为自己的稿件水平高,真应了那句“孩子是自己的好”的谚语,来稿时总是过高地估计自己的稿件,甚至讲已得到了某主编的肯定或得到了某位作家的赏识。其实,稿件的好与坏,编辑阅完便知,作者没有必要画蛇添足,往往适得其反。因此,投稿时作者一定要谦虚,不要过高地宣传自己。 三、投稿要有的放矢。目前,国内报刊林立,据不完全统计,文学报刊在国内有一千余家,再加上各类报纸的文学副刊,那就数不胜数。经常有作者埋怨自己的稿件得不到编辑的赏识,除了质量外,不外乎是作者没找对投稿的报刊。其实,每一家报刊都有自己的特点,都有自己用稿的标准,不能写完稿不加选择就投,那肯定是不容易投中。一般来讲,报纸副刊发表的文章都要比纯文学刊物发表的作品水平低,而且报纸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一般都要配合本时期报纸宣传主题,也可以说是应景之作。如果是这种稿件,一般不易在纯文学刊物发表。当然,也有一些大报副刊发表的文学作品水平并不低,这要看是什么报了。文学刊物一般分为市级、省级、中央级。通常来讲,级别的不同,所选稿件质量就不同,比如说《小说月报》、《小说选刊》可以说选载的都是小说精萃,一般作者的作品不易被选中。如何让自己的稿件提高命中率,首先要了解自己的创作水平,根据自己的创作水平向相应的报刊投稿,这样就容易投中。 四、 稿件最好不要寄给某一位编辑。作编辑久了,认识的文友也就多了。因此,编辑的私人信件或寄给编辑的稿件就多了,案头上压满了来信、来稿,处理都处理不完。编辑部都有专门的收发人员,来稿及时登记,及时分发,一般都不会积压,反而寄给某一位编辑的稿件常常会积压,得不到及时处理。 五、 稿件要自留底稿,便于一稿多投。现在所有报刊都不退稿,一是工作量大;二是支付不起大量的邮费。一般来讲二个月(有约定的除外)内未见采用通知可另投它刊。稿件还是要多投几家报刊(同一时间不要一稿两投),说不定被哪一家报刊选上了。未发表不一定就是水平低,关键是要有的放矢的投稿。 六、给报纸副刊投稿切忌投长稿。众所周知,报纸副刊的容量极其有限,稿件字数太多,版面无法容纳,编辑修改起来费时费脑,在这种情况下,编辑一般都会选择其它稿件,稿件的命运就可想而知了。 七、 寄稿时要在稿末写清固定地址、邮编、姓名,以便编辑联系。不要认为这是一件小事,有不少作者往往忘了在稿末写地址,使编辑无法与作者取得联系。
那你可以留意各大报纸的寻搞启示.不是每个都要找的。因为有些已经找好了1年的材料..2006年全国、省级人文社科和自科核心期刊征稿启示一、全国水路运输类中文核心期刊《中国水运》学术版 《中国水运》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类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输入期刊,全国优秀科技期刊,学术版为月刊。标准刊号ISSN1006-7973。征稿范围:交通、运输、船舶、经济、管理、科研、思政、文法、教学、工程、电子、机械、化工等等。 《中国水运》投稿方式: 二、全国贸易经济类中文核心期刊《商场现代化》(录入北大2004版最新核心期刊目录)《商场现代化》由中国商业联合会主管、中商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主办、《商场现代化》杂志社编辑出版的一本国家级、全国贸易经济类核心期刊,标准刊号:ISSN1006-3102。本刊为旬刊。主要栏目:流通论坛 商业科技 商业研究 商业视角 市场调研 行业新知 资本运营 经营管理 营销策略 品牌战略 电子商务 区域经济 海外链接 国际经贸 热点分析 物流平台 企业文化 人力资源 投资分析 财会探析 财经论坛 经济与法 学术探讨 产业经济 超市连锁《商场现代化》投稿方式: (请指明所要投稿杂志)三、中国法学类核心期刊《法制与**》《法制与**》是中国法学类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本刊为旬刊。标准刊号ISSN100*-0592。征稿范围:以法律、管理类稿件为主,兼及经济、政治、文化、教育等内容,体现理论性与实务性相结合的特点。主要栏目:法制纵横、经济与法、法学园地、法治社会、政法论坛、管理视野、创新天地、学术沙龙、理论前沿、文化教育等。《法制与**》投稿方式: (请指明所要投稿杂志)四、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当代***》《当代***》是中国人文社科核心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本刊为旬刊。标准刊号ISSN167*-8149。征稿范围:以经济、管理类稿件为主,兼及法律、行政管理、文化等内容,体现实务性的特点。主要栏目有:财政纵横、法制园地、管理之道、管理视野、创新论坛、人力资源、学术沙龙、理论广角等。《当代***》投稿方式: (请指明所要投稿杂志)五、优秀人文社科期刊《科教**》《科教**》是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本刊为月刊。标准刊号ISSN167*-7894。《科教**》以科学、教育类稿件为主,可涵盖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等学科,体现综合理论性特点。主要栏目有:科教论坛、学科园地、科研教改、科技创新、教坛之星、后勤改革、管理园地、文化艺术、理论前沿、学术交流等。《科教**》投稿方式: (请指明所要投稿杂志)六、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社会科学类国际交流期刊《江汉**》(增刊)《江汉**》(增刊)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社会科学类国际交流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标准刊号:ISSN1003-85**。征稿范围:内容侧重于政治、经济、哲学、史学、法学等领域,重视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研究,探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出现的新问题,发表具有开拓创新见解的科学研究成果。《江汉**》(增刊)投稿方式: (请指明所要投稿杂志)七、优秀科技期刊《科技**》《科技**》是中国学术期刊网全文收录期刊,中国学术期刊综合评价数据库来源期刊,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全文收录期刊。本刊为旬刊,标准刊号:ISSN1672-379*。征稿栏目:高新技术、工程技术、工业技术、建筑科学、IT技术、电子商务、科教平台、资源与环境、学术论坛和科技动态。《科技**》投稿方式: (请指明所要投稿杂志)
中国期刊网上都有各种期刊的等级的,登陆进去就能查,分的很详细。
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内容、体系、原则、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发展、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 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因此,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历史就像一面镜子,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找出不足,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 在本学期的学习中,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纵向方面,自原始社会默契,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警察、监狱和法庭。所以说,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制定各种法规,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维护统治秩序,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民事立法、婚姻家庭立法、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 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三、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 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在学习的方法上,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二、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三、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 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然后带着问题去读,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这样既学到了知识,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枯燥、乏味。 (这是上百度查的,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再下笔。我也是学法学的,我的文笔不好,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O(∩_∩)O哈哈~)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简单提纲是经过深思熟虑构成的,写作可以顺利进行。没有这种准备,边想边写很难顺利地写下去。
中国法制史的内容丰富,涵盖了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主要的发展变化过程。本教材将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分为十二个时期,引用了大量的文献资料、史书记载等来阐述每个时期的法律制度的特点及对当时中国社会各方面的影响。
并在每章都设了“学习目标”、“本章小结”、“参考案例”、“关键概念”和“思考题”等栏目,使读者能对本教材内容提纲挈领、加强理解。
内容特点
关于夏代的刑罚制度的实际情况,多是后人的臆断或揣测,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大辟二百,膑辟三百,宫辟五百,墨各千”等说法。
法制史论文—我国刑事制度我国是一个有几千年文明历史的国家,是世界上的文明发源地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当然,我这里指的法制并不是现代所讲的成文法,乃至法典。只是说在原始的公有制社会的末期已经有一定规范。下面我将谈谈我对我国刑事制度的发展历程,和我从中得到的一些结论。从原始社会开始,我国已经有了法制。当然法制并不代表着成文法,只是存在与当时社会比较适应的社会规范,当时主要是以习惯法和传统习俗为主的社会规范。也就是说,但是法制就是习惯法,由于当时的对与犯罪的习惯就是复仇,然后“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同态复仇便成为了当时的刑事制度的主要形式。在现代人看来,这种简单的一命抵一命是一种野蛮的,血腥的手段,但是对与以前的无故杀人,无疑是一种进步。..因为在原始社会,能给他们最大的约束的就是传统的生活习惯和部落的生活习性。这种表面上看来的血腥手段,恰恰是当时的争取公正的正义诉求,而并不具有厚实的那种征服,奴役或者压迫的强权性质。到了原始社会的后期,我们以夏商为典型例子。我先来列举当时的主要的情况,政治上实行的是中外朝制度,经济仍然是农耕经济为主,关键是文化,因为立法本来就是一个文化活动,所以当时的文化风格和立法的规范有极大的关系。原始社会的后期,那种神学观是非常浓重的,对与神当时的人单纯地抱怨一种敬畏(没有利用的心理),因此当时的立法思想;受天命制法,宗教神权色彩浓厚。可能大家觉得我写原始社会的末期的刑事制度没有明确地区分刑法与其他法律制度的区别,因为在我看来,在原始社会的末期,法律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划分,条理非常不明确,它调整的一个标准都是习惯法,就是说自由度非常大,而且其中的保障制度往往涉及到刑罚,所以在我看来,这种习惯法调整的社会中,判断它有没有刑事制度的性质,只有看有没有涉及刑罚。到了周朝,开始有一个比较明确的制法的标准,西周有周公制礼,吕候制刑。礼作为习惯法的一种形式,是西周习惯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周礼的制定,反映了西周立法的等级制度的精神。吕候对西周的刑事法制的贡献主要在于制定9刑。9刑的基本精神在于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刑事犯罪。到了春秋,开始制定成文法。秦朝,封建制度建立,为了加强社会稳定,采取轻罪重罚的制度,显示了当时刑法文明的落后。以后还经历了诸多的朝代,刑事制度也经历了不断地反复,应当作为公法的刑法始终逃不出调整社会各个方面的规范的作用,这种跨界的调节,往往导致了刑罚的不公平和滥用。而且导致其他法律部门的畏缩在我看来古代一切的法律制度,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无不涉及到刑事制度的运用,在古代,刑即法。虽然在秦代以后把法律分成各个法律部门,可是却没有形成相应的法律部门独特的调节制度,而全部仍然运用刑事制度调整。这无疑是一种错误。这也反映了当时的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成熟,民众的法律意识没有建立起来。正如柏拉图说说:一个法律并不用多么有新意或多独特,因为在一个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心中自然会有守法的意识,在一个没有法律意识的社会中,人民没有守法的意识,无论法律多新鲜,多独特,人民终会创造机会来违反。这无疑说明了,法律的有效运用,并不在于刑罚有多重,而在于人民对法律有一种敬畏,有一种敬仰,有一种信任,这3个情绪缺一不可。
都不好写的,都需要一定的知识体系,不是那么容易的
重刑主义,维护封建阶级统治。
像民法、刑法的虽然好写,可查的资料比较多,但是想写好可是不容易的民法比较好写,因为它范围广,写起来参考资料也比较多。
可以从一专题入手写其不同历史朝代的变化,比如我国古代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也可以写某一历史朝代的法制的特点,比如可以分唐朝的法制具体点也可以分析下《唐律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