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及报社、期刊社的利益,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投稿的,报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报社。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期刊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期刊社。著作权人同报社、期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此意义上讲,法律虽然在一定期间上禁止一稿多投,但并未赋予报刊社对作品的专有出 版权 或登载权,实践中,许多报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发表声明对本刊发表的作品一律拥有专有出版权,此类声明若未经作者授权则是无效的。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人和其投稿的出版刊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法律并不赞成一稿多投,但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规定了其期限,在15日内没有通知的,可自行处理稿件。希望这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著作权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作者一稿多投,但是如果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投向某一个报社、期刊社,在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没有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当然,如果著作权人和出版社之间就一稿多投问题事先有了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创办科学技术类正式期刊,由创办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省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国家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报国家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行使权利,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一)出版社的选题计划和出版计划应报省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二)出版社不得用书号出版或变相出版期刊。 (三)报刊社不得出版或变相出版图书。 (四)报刊改变原审批的重大项目或出版增刊,应重新报批和登记注册。 (五)报刊停刊应向省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注销原登记证号。停刊后如需复刊,应重新履行审批、登记注册手续。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出版物的定价标准;报刊不得擅自变更已经核准的定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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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简单,邮件标题写稿件栏目名称、稿件标题、最好再标明原创;正文用宋体5号,文尾留下姓名、电话、邮箱、QQ、地址、邮编;一般一个月音讯皆无便可转投他刊;样刊稿酬都是按你提供的地址邮寄,一般样刊先到,稿酬要等一段时间才发,在此时间内若无人举报你是抄袭人家才发。优稿优酬。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著作权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作者一稿多投,但是如果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投向某一个报社、期刊社,在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没有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当然,如果著作权人和出版社之间就一稿多投问题事先有了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期刊社与向其投稿的著作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法律为了平衡著作权人及报社、期刊社的利益,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投稿的,报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15日内未收到报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报社。著作权人向期刊社投稿的,期刊社应当及时通知著作权人是否采用,著作权人自投稿之日起30日内未收到期刊社决定采用的通知的,可以将同一作品投给其他期刊社。著作权人同报社、期刊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从此意义上讲,法律虽然在一定期间上禁止一稿多投,但并未赋予报刊社对作品的专有出 版权 或登载权,实践中,许多报刊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发表声明对本刊发表的作品一律拥有专有出版权,此类声明若未经作者授权则是无效的。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 著作权法 》第三十二条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承担 民事责任 。 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三条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以上就是关于著作权人和其投稿的出版刊物之间的法律关系,基本上法律并不赞成一稿多投,但为了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也规定了其期限,在15日内没有通知的,可自行处理稿件。希望这可以帮助到你,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网进行 法律咨询 。
法学类的合适发,好像原创率要70%以上,要有关键词和摘要。主要栏目法制纵横、经济与法、法制园地、法学研究、政法论坛、司法天地、城乡建设、管理视野、学术前沿、理论新探、文化教育等。是一份涵盖政治、法制、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综合性期刊投稿邮箱 审核时间挺快的。
《法制与社会》(旬刊)杂志由云南省法学会主办,是一本面向全国公开发行的法制类期刊,旨在为读者提供丰富的综合信息、法律知识,提供有力的司法援助,维护合法权益。本杂志集政治性、社会性、实备性于一体,可读性较高,一直以来颇受社会各界的欢迎,其发行量现已达到25万余份,且仍呈上升趋势。应各地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我社决定充分发挥《法制与社会》杂志的媒体优势,成立杂志社理事会,在全国的企、事业单位中发展会员,更好的为社会各界提供有力的服务。 主要栏目:法制纵横、经济与法、法学园地、法治社会、政法论坛、管理视野、创新天地、学术沙龙、理论前沿、文化教育等。是一份涵盖政治、法制、经济、社会等领域的综合性期刊。 投稿咨询邮箱 (注明本刊投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国期刊业的繁荣和发展,规范期刊出版活动,加强期刊出版管理,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期刊出版活动,适用本规定。 期刊由依法设立的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期刊,必须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持有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领取《期刊出版许可证》。 本规定所称期刊又称杂志,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者年、季、月顺序编号,按照一定周期出版的成册连续出版物。 本规定所称期刊出版单位,是指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经新闻出版总署批准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的期刊社。法人出版期刊不设立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期刊编辑部视为期刊出版单位。第三条期刊出版必须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出版方向,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第四条期刊发行分公开发行和内部发行。 内部发行的期刊只能在境内按指定范围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发行、陈列。第五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全国期刊出版的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建立健全期刊出版质量评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验制度以及期刊出版退出机制等监督管理制度。 地方各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期刊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期刊出版单位负责期刊的编辑、出版等期刊出版活动。 期刊出版单位合法的出版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扰、阻止、破坏期刊的出版。第七条新闻出版总署对为我国期刊业繁荣和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期刊出版单位及个人实施奖励。第八条期刊出版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第二章期刊创办和期刊出版单位设立第九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确定的、不与已有期刊重复的名称; (二)有期刊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三)有符合新闻出版总署认定条件的主管、主办单位; (四)有确定的期刊出版业务范围; (五)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六)有适应期刊出版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资格条件的编辑专业人员; (七)有与主办单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固定的工作场所; (八)有确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除前款所列条件外,还须符合国家对期刊及期刊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总体规划。第十条中央在京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闻出版局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其他单位创办期刊并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经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第十一条两个以上主办单位合办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并由主要主办单位提出申请。 期刊的主要主办单位应为其主管单位的隶属单位。期刊出版单位和主要主办单位须在同一行政区域。第十二条创办期刊、设立期刊出版单位,由期刊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期刊出版申请表》;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有关资质证明材料; (三)拟任出版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及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四)编辑出版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办刊资金来源、数额及相关的证明文件; (六)期刊出版单位的章程; (七)工作场所使用证明; (八)期刊出版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社会主义科学文化事业的繁荣和发展,加强期刊的行政管理,使期刊更好地为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期刊,是指有固定名称,用卷、期或年、月顺序编号,成册的连续出版物。第三条凡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履行登记注册手续,领取“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期刊,即视为正式期刊。正式期刊的发行分为“公开”和“内部”两种。公开发行的正式期刊可以在国内外公开征订、销售;内部发行的正式期刊只能在国内按指定范围征订、发行,不得在社会上公开征订、陈列和销售,禁止向国外发行。第四条凡持有“内部报刊准印证”,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并在行业内部进行交换的资料性、非商品性内部期刊,称为“非正式期刊”。非正式期刊不编入“国内统一刊号”,不得公开发行、陈列,不准销售,不得进行任何经营活动。第五条任何期刊不得刊载下列内容:(一)煽动颠覆人民民主专政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分裂国家或煽动叛乱、暴乱的;(二)煽动反对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三)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实施的;(四)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的;(五)煽动民族、种族歧视或仇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六)宣扬凶杀、淫秽色情或教唆犯罪的;(七)诽谤或侮辱他人的;(八)妨害司法部门公正审理案件的;(九)法律禁止刊载的其它内容。第六条期刊管理采用系统分口管理与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相结合的办法。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地方各系统对自己及所属单位办的期刊应当认真进行管理;各期刊还应当接受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管理。第二章期刊的审批第七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符合宪法规定的、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和明确的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三)有切实担负领导责任的上级主管部门;(四)有健全的编辑部,有符合本专业要求的专职主编及一定数量的专职编辑。(五)有必需的资金、固定的办公场所、承印单位。第八条创办正式期刊,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条的要求提出申请书,并须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批。第九条中央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期刊),经主管部委、直属机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领导机构审核同意后,按期刊的学科分类,属社会科学的报新闻出版署审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报国家科委,在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商定的数额内,由国家科委核准,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解放军系统创办正式期刊,由解放军总政治部核准后,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其中属于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条地方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属社会科学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属自然科学、技术类的由主管部门向省级科委和新闻出版局提出申请,经共同审核后,在新闻出版署确定的指标内核批。核批前均须向新闻出版署期刊局进行刊名查重,并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并须报国家科委备案。第十一条两个以上单位合办的期刊,须确定一个主要主办单位和主管部门,由一个部门报批;中央单位和地方单位合办(含委托地方单位办的)的期刊,由中央单位按第八条规定办理。第十二条与国外合办的期刊,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管辖范围内发行的,由中方办刊单位按第八条和第九条的规定申请报批,同时必须提供以下有关材料:(一)双方合作意向书,包括办刊目的、学科、刊载范围、明确的责任和终审权、版权归属、利益分配、合作期限;(二)合作对方具有法人资格的登记证明;(三)合作对方的资信情况。第十三条与香港、澳门地区或台湾合作办刊,按前款的规定办理。第十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六条重新报批。其它登记项目的变动,属中央单位办的期刊由中央部委级单位核批,属地方单位办的由省级新闻出版局核批,均报新闻出版署备案;自然科学、技术类的,还须报国家科委备案。
我国《著作权法》第33条对此类问题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著作权法规定原则上不允许作者一稿多投,但是如果著作权人将自己的作品投向某一个报社、期刊社,在稿件发出之日起15日内没有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当然,如果著作权人和出版社之间就一稿多投问题事先有了约定就按照约定来处理。
1、“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指的是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情形。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其列举的12种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15日施行)第21条补充规定:“依照著作权法有关规定,使用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的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2、不是。如果没有被报刊采用,全部著作权仍然归原作者享有,可以转投。附法律条文:第二十二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一般来说不可以。所有出版机构征稿期间都有审稿时限,小说为数月,期刊类更短。在此期间,投稿人一稿多投属于不信用,因为把稿件交付一出版社就意味着与之建立临时合同,要遵守该出版社审稿期内的规定。稿费可通过邮寄汇款或银行转帐,海外稿费主要通过邮寄。——某职业写手。另外: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杂志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杂志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杂志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不可以一稿多投,只能公开发表一次。但你要正确理解“一稿多投”。但现在有现在的形式,一定要灵活运用啊!一稿多投,其实是不能片面去理解的,这要考虑到所谓的授权问题。如果某一报刊杂志只是地方性质(指的是城市)的,那么你给于他的授权也就只限于地方。如果此时你把稿件投向另一个地方(也指城市),那么你就不算一稿多投从另一方面,如果你的稿件是国家性质的,那么如果你投稿到其他国家,也不算一稿多投。 而如果你得到你第一次投稿的杂志报刊认可的话,你就可以投向其他地方,这种情况下也不算一稿多投,其他摆渡输入“壹品优”再输入“刊”自己去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