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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医生发表论文给继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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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发表论文!晋升中级职称(讲师,工程师):需要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三篇,公开发表,省级刊物, 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有关职称政策的通知 豫人社[2009] 271号 一、职称外语考试有效期问题 1999年及以后取得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A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4年)、2000年及以后取得B、C级合格证书(原有效期3年),或者2005年及以后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全国通用标准或古汉语、医古文考试成绩达到60分的,申报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时长期有效,不受原有效期的限制;其申报或聘任再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仍须参加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相应要求。取得省级合格证书或职称外语考试成绩达到省内通用标准的,当年有效。转换系列(专业)评审的人员,由无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转评有外语要求的系列(专业),须参加相应等级的职称外语考试并达到要求;其它转评人员职称外语不作要求。 二、年度考核问题 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其任职年限连续计算;年度考核有基本合格等次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扣除考核基本合格或未确定考核等次的年份,任职年限累计计算;年度考核有不合格等次的,从考核不合格年份的次年重新计算任职年限。非国有单位未进行年度考核的,由所在单位提供书面证明。 三、申报学历问题 (一)凡申报人所具有学历的专业与现从事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时,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时按破格条件进行评审。根据国家相关部门的学科分类,同一学科内的专业为相近专业。从职称申报的角度,我省把同属文科类或理工科类的专业视为相近专业,但有些特殊专业如医学、外语、理学、工学等应严格要求本专业。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专业)对学历专业有另行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参加工作后取得的本科及以下学历,从取得学历之日起满两年后可正常申报专业技术职务,不满两年可破格申报。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硕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并取得博士学位,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上述学历是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硕士或博士研究生,申报时须提交相应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在职学习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但没有硕士或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的人员,需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方可正常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四、任职年限问题 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后,用人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进行聘任,从实际聘任起开始计算任职年限。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全日制研究生上学期间不能计算为任职年限。 五、申报问题 (一)破格申报问题 为了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吸引、鼓励高层次人员来我省工作,博士后流动站合格出站人员、博士、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留学归国人员以及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省管优秀专家、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方面一等奖的主持人,经用人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同意,省职改办批准,可以破格1-2年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人员(卫生系列除外)可以越级申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不实行任职年限破格。任职年限破格人员申报时,须提交用人单位的专题推荐报告和2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推荐意见。 学历达不到相应要求的人员仍允许学历破格申报。 (二)转换系列申报和申报两个资格问题 1、专业技术人员工作岗位变动,须在现专业技术岗位工作1年以上,经单位考核合格,能履行相应岗位职责,并取得现岗位工作业绩,可申报同级转评,取得与现工作岗位一致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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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分的三分之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国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参加本规定第十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会计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每天折算为10学分;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参加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学分计量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下称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会同本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央主管单位制定。

据2000年12月28日卫生部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规定(试行)》的规定: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等等;其中,一类需要十分,二类需要十五分。 所以医生护士等医护人员每一年均需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 学分获得的途径有: 医院内部培训能获得小分值的,0.5,1分的继续教育学分 去听地方举办的医学论坛能获得学分证, 通过继续教育学习,缴费申请获得学分证 发表论文,能获得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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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授予与登记管理,根据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全继委〔2006〕11号)和省卫生厅、人事厅颁发的《河南省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实施办法》(豫卫发〔2002〕20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分的分类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 (一)Ⅰ类学分: 1、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1)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申报,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认可公布的项目。 (3)中华医学会、中华口腔医学会、中华预防医学会、中华护理学会、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以下简称指 定社团组织)所属各学术团体申报的非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在分别经以上学(协)会组织评审并批准后,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 3、推广项目 推广项目是为适应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培训,以及面向全体在职卫生人员开展的培训需要(如职业道德法规教育),由卫生部或省卫生厅组织和批准的项目(包括远程教育项目)。 (二)Ⅱ类学分: 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以及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授予Ⅱ类学分。 1、经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评审、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2、省辖市级继续医学教育基地举办,由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公布的项目; 3、自学、发表论文、科研立项、单位组织的学术活动等其它形式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二、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15-20学分。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及三级医院的继续医学 教育对象五年内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的学分数不得低于10学分。每年获得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数不超过10学分。Ⅰ、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其中: (一)医、技、药、疾控、保健和卫生监督等专业技术人员 1、省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10学分。 2、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三级医院除外) 中级以上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8学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二)护理人员 1、省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为7学分。 2、市级医疗机构 (三级医院除外)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6学分。 3、县级医疗机构 护师以上护理人员每年完成I类学分5学分。 (三)休产假者每年应完成学分12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乡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最低学分数不得低于15学分(不区别I、II类学分)。 三、学分授予标准 (一)Ⅰ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2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10学分。 3、国家级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推广项目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小时授予1学分。每个项目所授学分数最多不超过5学分。 (二)Ⅱ类学分计算方法 1、参加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每6小时授予1学分,每次最多3学分,主讲人每1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者全年获得此类学分最多不超过6学分。 2、凡自学与本学科专业有关的知识,应先定出自学计划,经本科室领导同意,写出综述,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授予学分。每2000字可授予1学分。 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的有关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自学资料,学习后经考核,按委员会规定该资料的学分标准授予学分。此类学分每年最多不超过 5学分。未经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或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制定或指定的杂志、音像、光盘等形式自学材料,不授予学分。 3、参加成人在职高等学历医学教育和自学考试以及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研究生班,可视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通过课程考试,取得合格证或及格者每课程授予3学分,但每年不超过10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5、科研项目 已批准的科研项目,在立项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学分: 6、出版医学著作,每编写1000字授予1学分。 7、出国考察报告、国内专题调研报告,每3000字授予1学分。 8、发表医学译文,每1500汉字授予1学分。 9、单位组织的学术报告、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教、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等,每次可授予主讲人2学分,授予参加者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0、临床病理讨论会、多科室组织的案例讨论会、大查房,每次主讲人可授予1学分,参加者授予0.5学分。参加者全年所获得的该类学分最多不超过10学分。 11、凡参加援藏、援疆、支农、援外等医疗服务活动,一年中累计6个月及以上者;或经单位批准,到上一级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6个月及以上者,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的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区别Ⅰ、Ⅱ类学分);上 述援助及进修活动满1个月不足6个月,按每月4学分授予学分(Ⅱ类学分)。 以上2—11项Ⅱ类学分均由所在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授予学分。 四、学分登记和考核 (一)项目主办单位授予相应项目类别的学分,学员所在单位负责登记。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的审核采取省、市两级审核管理制度。 (二)凡参加继续医学教育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需持有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内容包括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举办日期、形式、认可部门、学分数、考核结果、签章等,由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本人保管,作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凭证。 (三)卫生技术人员参加各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由主办单位发放学分证明。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本人要保留有效资料和证件,每年由单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部门对有效资料和证件审核认定,一次登记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手册》上,并将有效资料和证件存入继续医学教育个人档案。 (四)学分登记的计算时间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每年9月份前,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完成省属医疗卫生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 审核工作,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管理机构完成对本辖区卫生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和学分登记审核工作。 (五)各单位主管职能部门每年应将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基本情况和所获学分数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证书的发放和管理 (一)国家级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证书分别由全国和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印制。指定社团组织应按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规定的样式印制学分证书。 (二)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Ⅰ类学分证书,先由举办项目的远程教育机构提供学员参加学习的有关材料,经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核实后发放相应的学分证书。 (三)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指定社团组织举办的由全国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统一公布的项目在我省举办,应接受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的监管。举办单位应在项目举办2周前将有关资料报省级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备案。未备案的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不予认可。 (四)在我省举办的Ⅰ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举办情况总结、参加学员名册、日程安排报送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在各省辖市举办的Ⅱ类项目举办单位应在项目完成后10个工作日将上述材料 报省辖市继续医学教育主管机构。 (五)凡弄虚作假、滥发证书、乱授学分的单位,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通报、1—3年停止申报国家级和省级及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资格等处罚。 六、其他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2年发布的《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及登记管理办法》(豫卫教 [2002]6号)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河南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输入步骤为:1、点击学分管理。2、手工录入非项目学分。3、可进行非项目学分的录入。论文是一个汉语词语,拼音是,古典文学常见论文一词,谓交谈辞章或交流思想。

论文发表继教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一般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或者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主持学术会议、在学术刊物发表文章,科研等获得。

医学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等等。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一般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或者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主持学术会议、在学术刊物发表文章,科研等获得。

也可以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获得,可以写论文在杂志上发表,可以参加医学继续教育,也可以通过医院内部培训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

是指完成基础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进行的在职进修教育。其目的旨在使在职卫生人员不断学习同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因此,从教育的职能上看,它属于成人教育的范畴,是专业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完善。

对已完成院校医学教育的卫生人员进行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终身性的训练活动。目的是使卫生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不断更新知识,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医学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部队卫勤保障和国防建设服务。

继续教育学分必须有且很有作用,那是考评执业医师合格的条件之一,将来晋级要用的。

继续教育学分是再次注册护士资格证时才需要的。每年25学分,其中一类学分不少于10分。学分可以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获得,可以写论文在杂志上发表,可以参加继续教育。

由于世界经济社会对继续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继续教育实践领域不断发展,研究范畴也在不断地扩大和深入,特别是终身教育思想已经为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对继续教育在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作用、方法等都有一定的初步认识和实践,继续教育科学研究也有了重大发展。

扩展资料:

继续教育主要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技能进行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进一步完善知识结构,提高创造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知识经济时代继续教育又是人才资源开发的主要途径和基本手段,着重点是开发人才的潜在能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是专业技术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从近些年来继续教育的时间来看,继续教育已得到越来越多的人重视与参与,继续教育的概念在不断深化和拓展。

社会的发展是继续教育及其理论研究的外部需要和发展动力现代社会,科技迅速发展,知识总量激增,应用周期缩短,半衰率加速,从而导致了社会产业结构、技术结构、职业结构等随之发生变化。

这种变化要求从业人员重新形成的劳动力要有较强的职业应变能力和更高的智能结构。而一次性的学校教育远远不能满足这种需要,终身教育和终身学习被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变成从业人员工作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继续教育作为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转变的重要阶段,在社会的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续教育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成人继续教育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I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

项目组成员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记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家级10学分。

省、部级7学分。

省卫生厅课题5学分。

发明专利10学分。

实用新型专利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省级学分:

论文发表刊物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际刊物(用外文发表)7学分。

论文被国际检索刊物SCI收录5学分。

5、论文、科技成果被外单位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每次每位作者加1学分。

6、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继续教育考试,按考试成绩授予省级学分。

参考资料: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举办国家级继续教育学习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继续医学教育

省级医学期刊继续教育积分

总体要求《继教学分》

(1)县级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的所有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

(2)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

(3)省级医疗卫生机构和三级医院的中高级护士每年获得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学分不低于3分。

2.省级医疗卫生机构

(1)中级及以上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市(州)级医疗卫生机构

(1)高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3.县级医疗卫生机构

(1)高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10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2)初中级职称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不低于5分;Ⅱ类学分不低于20分(自学学分不超过3分)。

4.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

所有护士每年学分数不低于20学分,不要求必须获得Ⅰ类学分,自学学分不超过5分。

5.新入职的护士在取得初级职称前,原则上参照初级职称学分要求执行。

6.经单位批准,凡参加学历、学位教育,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年度学习成绩合格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7.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培训的护士,按照年度考核或结业考核成绩合格并由培训基地审核通过者,视为完成当年学分。

8.经单位批准,参加卫生支农、对口支援、援疆援藏、援外医疗队或到外单位进修(含出国培训),3个月及其以上的经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学分;参加3个月以内的,每1个月授予6学分。不区分Ⅰ、Ⅱ类学分。

9.参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全年所获得的学分不超过10学分(含Ⅰ类学分和Ⅱ类学分)。

10.Ⅰ类、Ⅱ类学分不可互相替代。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一般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或者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主持学术会议、在学术刊物发表文章,科研等获得。

医学继续教育的对象包括医生、护士以及医技人员等等。

医学继续教育学分一般可以通过参加国家或者省级医学继续教育项目、主持学术会议、在学术刊物发表文章,科研等获得。

也可以参加医院组织的学习获得,可以写论文在杂志上发表,可以参加医学继续教育,也可以通过医院内部培训获得继续教育学分。

医学继续教育:

是指完成基础医学教育和毕业后医学教育之后进行的在职进修教育。其目的旨在使在职卫生人员不断学习同本专业有关的新知识、新技术,跟上医学科学的发展。因此,从教育的职能上看,它属于成人教育的范畴,是专业教育的继续、补充和完善。

对已完成院校医学教育的卫生人员进行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方法和新技术的终身性的训练活动。目的是使卫生人员在整个专业生涯中不断更新知识,以提高业务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适应医学科技、卫生事业的发展,更好地为部队卫勤保障和国防建设服务。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I类学分和Ⅱ类学分两类。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的学分不低于25学分,其中Ⅰ类学分5-10学分,Ⅱ类学分不低于15-20学分。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一级防保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必须通过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获得10学分。两类学分不可相互替代。

I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两级。其计算方法如下:

1、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项目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

项目组成员排序第一名按下列记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家级10学分。

省、部级7学分。

省卫生厅课题5学分。

发明专利10学分。

实用新型专利5学分。

4、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授予省级学分:

论文发表刊物第一作者按下列计分,排名以后者每名减1分,减完为止。

国际刊物(用外文发表)7学分。

论文被国际检索刊物SCI收录5学分。

5、论文、科技成果被外单位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每次每位作者加1学分。

6、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继续教育考试,按考试成绩授予省级学分。

参考资料: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举办国家级继续教育学习班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继续医学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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