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法律通过设立起诉期限制度,用表面限制行政相对方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权的手段,来确保行政相对方及时通过法定救济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方面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尽快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更少因时过境迁而在取证、查证上面临 作者:王彦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3131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政府由三种人组成:讨论的人、执行法律的人以及解决纠纷的人。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就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观念,国王行使立法权必须取得议会的同意,但国王可以自主处理行政事务 作者:湛中乐 王敏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702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n 作者:毛玮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2385 加入日期:2007-7-28 -------------------------------------------------------------------------------- 4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 【摘要】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笔者试从新旧法条对比、法理分析、进步与不足几个角度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2005 年 作者:杨北京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520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行政公正 【摘要】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标准,公正则是法律 作者:崔彦平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7336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 【摘要】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 作者:谭晋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1495 加入日期:2007-7-28 -------------------------------------------------------------------------------- 4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一、关
行政诉讼状中应当含有:原被告双方的姓名,名称,地址等详细信息、案由、诉讼请求以及可以支持该诉讼请求的事实和证据、证据清单,最后写明起诉的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学术堂整理了一份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希望对你的写作有所帮助行政管理论文范文:基于互联网背景下探讨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变革摘要:伴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大学行政管理中注重对现代技术的运用,通过将网络技术运用于大学行政管理中,不仅改变了大学行政管理模式,还提升了大学行政工作的管理效果。互联网背景下,为了稳步提升行政管理水平,及时采用网络技术、信息化手段改进管理方式,积极应对互联网环境下对大学行政管理带来的挑战,促进行政管理变革。关键词:互联网环境;行政管理;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应对措施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中,严格遵照《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导意见》的规定,及时明确互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必要性。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及时认识到将信息技术运用于行政管理环节的重要作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体现互联网在大学行政管理过程的战略地位和指导作用。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及时了解当前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行政管理模式,提高大学行政管理能力。1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1.1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了新技术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中,管理人员逐渐意识到将互联网技术引入行政管理的必要性,根据实际情况考虑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的渗透途径和主要方法。互联网背景下,在某大学行政管理环节中,先了解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主要途径和具体过程,促进学校行政管理过程的流程化和规范化,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的运用为大学行政管理提供了新的技术支撑,促进大学行政管理质量的稳步提升。1.2 互联网为行政管理提供新的管理手段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先分析如何创新行政管理方式的问题,仍实际情况出发,注重改进行政管理手段。现阶段行政管理过程中,某些人员及时借助互联网背景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运用互联网技术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手段,由此推动大学行政管理活动的高效开展。1.3 互联网的运用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效率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活动中,相应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互联网技术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必要性,高度重视行政管理效率提升方案的优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行政管理方案,注重行政管理中关于互联网技术的运用,借助互联网背景,利用现代网络技术提升行政管理效率,这有助于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2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2.1 行政管理中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制度作为保障,比如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管理不合适追,行政工作信息的发布不及时,不能及时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某大学行政管理中,缺乏完善的管理机制作为保障,现行制度无法为大学行政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参考信息,平台信息的发布布不及时,无法及时体现互联网时代行政部门信息传播的特点和优势,还是以官方网站发布为主,未能展示出行政管理制度对实际工作的指导性作用。2.2 管理人员对互联网技术的掌握不够互联网技术能够促迚大学行政管理工作的稳步开展,为了能够更好地适应互联网背景,某大学行政管理人员将主要精力都集中在提高行政管理速度方面,缺乏对互联网技术运用方面的了解和掌握。当前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自身掌握的专业知识不够、没有及时把握互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中运用的有效途径,部分人员自身掌握的互联网技术有限,这无法为行政管理提供准确、科学的参考信息,影响学校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行。2.3 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人员还意识不到个人能力与行政管理效果的直接联系,认识不到个人能力提升的必要性,现阶段工作中,对行政管理工作内容及管理任务的掌握不够,某些人员的专业能力无法满足岗位工作需求。由于个人工作能力不够,某些行政管理人员的综合能力不够高,无法为行政管理工作提供专业的参考意见,个人能力不够,仍而影响整体工作的有效进展。3 互联网环境下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的应对措施3.1 完善行政管理信息大学行政管理中,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互联网背景发展自身,扩展行政管理的服务渠道,保证行政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避克行政管理信息失真。为了扩大行政管理工作信息的传播渠道,管理人员提出将云联网渗透于行政管理中的创新思路,注重云联网在行政管理中的运用,为行政管理提供科学的参考意见。行政管理人员积极发挥个人的职能,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帮助决策人员实时掌握行政管理信息,根据行政管理现状,改善行政管理斱案,借助云联网技术最大限度地采集行政部门信息。行政管理人员高度重视云联网技术在行政管理信息完善中的运用,仍而确保行政管理信息的真实性和完善性。3.2 创新行政管理斱式大学行政管理环节,管理人员首先仍思想上意识到,行政管理方式创新的必要性,并加强行政管理信息的采集和补充,平时工作中以改变行政管理模式为主。改变行政管理斱式的环节,及时渗透互联网技术,借助云联网背景创新大学行政管理模式,增强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敁。鼓励行政部门人员参与其中,扩大学校行政管理队伍,提高云联网技术在实际工作中的服务范围,便于增强学校全体人员对行政管理工作的全面认知。改变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广泛利用网络平台发布学校的行政部门工作信息,改变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方式和工作进度,保证行政部门人员对相应信息的知情权,积极发挥互联网在行政管理环节的指导性作用。3.3 建立并健全行政信息公开制度互联网背景下,大学行政管理过程中,相应人员及时将大数据运用于行政管理中,根据大学行政管理现状,及时考虑行政信息公开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利用大数据加快行政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建立并健全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利用完善、有效的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有效约束并规范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完善的信息公开制度为行政部门人员提供真实、完整的工作信息。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及时考虑行政部门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作用,在互联网辅助下,部门人员逐渐意识到行政部门信息公开的必要性,保证行政部门信息的透明化和真实性,实时把握行政部门工作内容,进一步提升学校行政管理质量。3.4 提高行政部门人员的综合能力学校行政部门人员主动参与到集体培训中,借助统一培训的机会提高自身,在培训环节主动接受专业知识和行政部门工作模式创新的有效方法。行政部门人员利用培训机会增强专业技能,在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主动掌握与行政管理方面的知识,以提高个人的综合能力为主,将个人工作目标融入行政管理中,利用云联网技术广泛开展大学行政管理活动,在培训的过程中注重行政管理理论知识与实践内容的相互结合,采取融合形式改变行政管理模式,将大数据、多媒体等广泛运用于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环节,由此创新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斱式,增强行政管理知识的培训质量,便于增强大数据在行政部门知识培训中的渗透效果。4 结束语本文以某大学的行政管理为例,分析互联网背景下某大学行政管理面临的发展机遇和挑战,提出有效的改善策略,注重对互云联网技术的学习和吸收。相应人员充分借助云联网背景发展自身,利用云联网技术将行政管理信息直接传递至决策层,提高现代网络技术在大学行政管理中的运用实效,平时工作中加强专业知识学习,重视大数据在行政管理培训中的运用,由此提升大学行政管理质量。参考文献:[1]罗睿.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面临的挑战与发展机遇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16):126-127.[2]张琳,曹卫,刘真,等.互联网环境下行政管理的挑战、机遇和发展策略[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3):54-57.[3]陈媛媛.互联网+政务服务:现状、挑战及发展思路[J].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11(3):88-93.[4]刘广.基于云计算的高校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与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7,20(2):156-157.[5]杜汉东.浅谈新时代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中的不足和改善措施[J].智富时代,2018(4):239-239.[6]邓文,潘君.放管服视域下我国高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困境及出路[J].当代经济,2018,474(6):121-123.
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摘要部分要求150-200个字左右,概述全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关键词要求三到五个,名词,一般可以在题目和段落标题中找出)绪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1.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1.2从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行政法律关系与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公民与公民、公民与法人、法人与法人这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实际上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主要表现在:(1)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之间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而非平等协商关系;(2)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决定具有单方面性,即在多数情况下,行政机关的决定并不需要征得公民、法人的同意;(3)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政机关的决定具在先进性,即公民对行政机关的决定不同意,虽然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这并不影响决定的执行。由此可见,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二者在事实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行政机关处于“强者的地位,公民、法人处于“弱者”地位,这容易出现“强者”侵犯“弱者”的情况。因此,要维护公民、法人和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权的正当行使,就必须把行政管理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做到依法行政。1.3从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的方略中担负的重要责任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通过实施法律,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提供重要保证。在依法治国的方略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和立法机关的依法立法、司法机关的公正司法,共同构成依法治国的核心内容。其中,依法立法是基础,公正司法是保障,面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依法立法,就是要按照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意愿,建立起科学、严谨和完备的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这是依法治国的基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加强了立法工作,加快了立法步伐,可以说,一个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已经基本形成。在国家社会、政治、文化和其它领域,已经基本上做到有法可依。那么在加强立法工作的同时,强化严格执法,努力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是一个比立法更加迫切和艰巨的任务。法律的实施是所有国家机关的任务,司法机关肩负重任,但更重要的还是行政机关,大量的法律包括经济方面的以及和人民切身利益相关的许多法律,都有要依靠行政机关去实施、去落实,面行政机关本身对效率的要求和行政首长负责制对接近于主观决定问题的倾向,在这种情况下,要树立起法律的权威,使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切实奠定和实施,关键在于依法行政。1.4从推动整个社会法治化进程的需要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就是依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来治理国家,即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和从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要依照法律来进行。这就要求整个社会文明程度的极大提高,要求全体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要求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以知法、懂法、遵法、守法的社会氛围。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就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加为行政机关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机关,通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整个社会生活规范化的、文明的依法管理,不仅能使法律法规得到全面实施,同时也能在全社会起到很好的尊重法律、执行法律和遵守法律的示范作用,有助于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有助于树立起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从而推动整个社会法制化进程。2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关键在于把国家的行政活动纳入法制轨道,即法律的规范性、民主性、科学性来约束行政行为的随意性、集权性、主观性,建立依法行政的执法体制。目前我国宪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框架是完善的,基本理念上体现了民主和法制原则。但是,由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制度与地方政府定立行政法规权力并行,从而是执法依据时常出现偏倚,使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权威性上没有真正确立,而且因缺乏配套法律以及残存的传统体制的影响等因素,宪法规定的法治原则在实践中并未完全落实。在具体问题上主要表现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越权处罚、无权处罚、以罚代刑等现象时有发生,乱罚款、乱设卡、乱摊派成为尖锐的社会问题。在内在原因上主要表现为存在看一些体制上的一些问题:2.1国家行政机关与人大的权限范围划分不清。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机关过多地行使应当属于人大的立法权。例如全国人大常常通过授权决定将某些立法权授予国务院,而实际上国务院也常常行使属于全国人大的立法权。二是人大的重大事项决定权和行政机关的经济管理的权限划分不清。按照宪法规定,国家和地方的重大事项,应当由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但实际上许多重大事项常常是由行政机关决定的。2.2行政机关的职能、管理机构和从事制度还没有完全转变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当前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中。各级政府建立了庞大的经济管理部门,形成了政企不分的体制。其次,是政府部门庞大,工作人员众多,办事效率较低,各部门的权力责任时常难以界定,从而导致办事程序过多,部门之间相互扯皮、执法机关权限重复交叉等。2.3许多行政行为告别是行政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和严格的法律监督机制。首先表现在行政立法方面。1979年以后,我国制定了一些行政法律,对一些方面的行政行为进行了规范,但在行政行为的许多方面仍缺乏行政行为基本规则和基本程序的法律。其次表现在行政监督的法制方面。虽然宪法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及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但是因为缺乏配套的法律,这种监督权无法真正落实。最后表现在行政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方面。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工作人员中贪污、受贿等以权谋私的非法行为又不断蔓延的趋势,虽然经过多次治理,但成效不甚显著,它不断腐蚀着行政机关,已经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破坏了干群关系。只有不断健全法制,加强法律监督,实现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3严格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民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是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特征,是实现由人治向法治转变,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依法行政的正确观念和意识,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建立行政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3.1要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和意识。由于“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来,我们也没有自觉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方面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建国后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因此,依法行政必须进行一场深刻的观念更新。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我们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牢固树立下列观念和意识:3.1.1权力观念。权力是法律规定并保护公民本身所具有的权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保护公民的权利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党的十五大报告要求“一切行政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这就说明,保障公民权利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的,权利和义务是互相联系,不可分割的统一体。没有列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在权利和义务这一统一体中,权利总是基本的,占主导地位。因此,在行政管理中,如要公民履行义务,首先要满足公民的权利要求,这并不是行政机关的恩赐,面是行政机关不可推卸的责任。3.1.2程序观念。程序是按照一定的时限和顺序构成的行为过程。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采取的方法、措施,应当有时间上的限制,并按照一定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如果超过了法定的时限,违反了先后顺序,则构成程序违法。依法行政要求行政机关的一切行为都要纳入法制程序的轨道,即用行政法律程序来约束行政,“无程序行政”,这是大多数国家认同的原则。3.1.3监督观念。权力不受监督和制约,必然导致专断和滥用,必然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腐败,这是人类历史上早已证明的真理。早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就指出:“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整个报告中有五处提到“民主监督”,这决不是偶然的。民主监督是克服权力腐败的天敌,这也是人类历史早已证明了的真理。因此,严格依法行政,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监督观念,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3.1.4服务意识。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的宗旨。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更应增强服务意识,现代法治国家,已经由“行政统治”演进为“行政服务”。西方早期资本主义时代宣扬“最好政府,最少管理”的原则,适应当时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的要求。现代资本主义为了克服经济危机和缓和阶级矛盾,转而主张“最好政府,最多服务”,要求政府在某些社会领域进行积极干预,以增进人民的福利,因而提倡“服务行政”,是值得我们借鉴的。我国过去在行政观念上较多地存在把行政管理当成是“管老百姓”的,而较少当作服务,往往点到“主仆”关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及其工作人员都应转变观念,增强服务意识。3.1.5责任意识。有权力就要履行义务,同样,有权力就要承担责任。行政机关同公民、法人一样,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严格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树立责任意识,使行政管理做到权责相统一。由于我国封建社会历史漫长,封建传统在现实生活中并未彻底根除,在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中,应对自己行为负责任的观念还未成为普遍的意识,结果造成了行政管理活动中有权力无责任的现象较为严重。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树立责任意识。3.2要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依法行政的关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执法将成为政府机关的主要工作任务。严格依法行政,要求机关必须加强和改善行政执法,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3.2.1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目前我国许多立法是由行政部门起草的,而某些部门在起草中注重争权,导致不少立法中同一事情有许多部门参与管理或有权处罚,以致于某些违法行为发生后,多个部门相互扯皮或均不予管理,造成职责不明,责任不清,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这就容易出现有的法律的执法主体找不到,有的法律则有多个执法主体交叉,因此要落实执法责任制。所谓执法责任制,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要求,将法律法规分门别类,按其内容确定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明确执法责任,以解决执法责任不清,执法中不作为或乱作为的问题,促进执法工作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提高执法水平。有执法活动,就必须有评议考核,要让评议考核发挥作用,就把评议考核的结果作为任用奖励干部的重要依据。因此,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1必须明确划分行政执法机关的职权,把执法责任权层层分解落实到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及执法人员;2将执法任务、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化,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使依法行政经常化、规范化;3建立健全以部门主要领导干部责任为核心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廉政勤政制度、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责任和评议考核制度,切实做到执法主体到位,目标措施到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3.2.2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3.2.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3.3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结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应该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层次,但并不是说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几个部分由你探讨的问题复杂程度自行而定,专科论文一般不要超过六个部分,正文4000-6000字)行政管理专业毕业论文范文浅论我国行政执法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摘要]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的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要认真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就必须切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因此,本文针对依法行政方面相关的问题进行探讨,对于保证严格依法行政,实施依法治国,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原理、行政机关机关与公民法人的关系,行政机关在实施依法治国中担负的责任、推动整个社会化进程的需要四个方面阐明了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这一重要论点;然后针对我国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从行政执法体制上进行了系统分析,阐明了健全法制,加强执法监督,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最后,着重提出了依法行政的措施和对策。(摘要部分要求150-200个字左右,概述全文)[关键词]行政执法 依法行政 依法治国(关键词要求三到五个,名词,一般可以在题目和段落标题中找出)绪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1依法行政是法治国的关键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包括完善法律体系,健全民主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增强法制观念等诸多内容。其中,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1.1从国家权力分工的一般来看,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在国家权力中,行政权是最活跃、最具主动性的部分。(1)与立法权相比,行政权最活跃,在我国行政机关是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绝大部分要由行政机关来执行。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序列中,所占的比重最大,拥有的部门的最多,人数最众,涉及面最广,因此,在纸上的法律变成现实生活中的法律,主要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2)与司法权相比,行政权最具主动性。司法权的运用奉行“不诉不理”原则,不是给予当事人和主管机关请求,司法机关不得径自审判,因而司法权具有被动性;而行政权的运行则具有主动性,它必须从人民群众的整体利益、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出发,积极主动地满足人民群众各方面的要求,可以说,没有行政权的积极主动运行,依法治国就失去了主要产支柱。位,保证措施到位,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3.2.2强化执法监督,健全执法监督体制。执法监督是严格依法行政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有效的执法监督,就难以保证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完全按照人民的意愿和利益办事,就难以保证国家行政管理的目标,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加强对执法监督的检查指导,建立执法检查责任制,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提高监督效果。①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机制,需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行政复议、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制度。②加强司法监督。一方面,司法监督需要进一步完善行政诉讼法。另一方面,也要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建立司法审查制度,这就不仅要对具体的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也要允许对抽象行政行为加以审查,以于违犯宪法和法律规定,损害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也有权力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③进一步完善国家赔偿制度,即在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损害公民财产权和人身权时,公民有权请求赔偿。进一步加强新闻舆论监督的力度,使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更加公开化、透明化。3.2.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热潮人员素质。行政执法工作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是改善行政执法状况的重要环节,必须建立一支忠于人民、熟悉法律、有高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行政执法队伍。①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和岗位培训制度,不断提高他们的执法水平。②实行执法机关领导干部定期交流和重要岗位轮换制度。③建立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严格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对不适应执法岗位的坚决清除。3.3要建立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性论证制度,保证行政机关决策合法有效,切实推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行政决策是行政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行政决策的正确与否,关系着国家行政管理的成功与失败。因此,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及有关规定,建立依法决策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听证制度,克服违法决策现象,避免决策失误,保证决策合法、科学与民主。切实推进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结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要求:一切政府机关都必须依法行政,切实保障人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因此,探讨依法行政的问题,严格依法行政,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正文部分应该有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逻辑层次,但并不是说一定分三大段一、二、三,全文分几个部分由你探讨的问题复杂程度自行而定,专科论文一般不要超过六个部分,正文4000-6000字)
一:1、题目。应能概括整个论文最重要的内容,言简意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过20个字。论文摘要和关键词。2、论文摘要应阐述学位论文的主要观点。说明本论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结论。尽可能保留原论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论文的创造性成果和新见解。而不应是各章节标题的简单罗列。摘要以500字左右为宜。关键词是能反映论文主旨最关键的词句,一般3-5个。3、目录。既是论文的提纲,也是论文组成部分的小标题,应标注相应页码。4、引言(或序言)。内容应包括本研究领域的国内外现状,本论文所要解决的问题及这项研究工作在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理论意义与实用价值。5、正文。是毕业论文的主体。6、结论。论文结论要求明确、精炼、完整,应阐明自己的创造性成果或新见解,以及在本领域的意义。7、参考文献和注释。按论文中所引用文献或注释编号的顺序列在论文正文之后,参考文献之前。图表或数据必须注明来源和出处。(参考文献是期刊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文章题目、期刊名(外文可缩写)、年份、卷号、期数、页码。参考文献是图书时,书写格式为:[编号]、作者、书名、出版单位、年份、版次、页码。)8、附录。包括放在正文内过份冗长的公式推导,以备他人阅读方便所需的辅助性数学工具、重复性数据图表、论文使用的符号意义、单位缩写、程序全文及有关说明等。
行政法的核心与理论模式作者:罗豪才行政法的核心是什么?对这个问题可能有不同的回答,也可能有不同的理论模式和研究方法和理论模式。一、传统行政法学以行政权为核心够建理论体系传统的行政法学都是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战前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日以及旧中国等,他们的行政法学的核心概念,就是行政权。这集中表现在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架构上结构方面。传统行政法学的结构主要由有三部分内容构成:一是行政组织法。行政组织、行政机关、行政主体,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存在差别,运行机能也不尽相同,不是同等概念,但都与行政权有关,都是作为行政权的载体存在的。二是行政作用法或行政行为法,都是有关行政权运作的表现形式和具体内容的法律。三是行政救济法。行政机关要为其权力的行使承担责任,给受损害的公民提供赔偿。总的说来,在历史上大陆行政法系国家强调以行政法为工具来保障行政权有效地行使,强调行政效率、公共利益等。英美传统行政法理论体系,主要也是三个部分,即由委任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三部分内容构成。这三个部分内容体现的中心原则,是以权力制约权力。委任立法是通过立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行政程序是事中控制行政权,司法审查是司法权对行政权进行制约。可以看出,这种理论体系还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来构建,强调控权,不重视相对方应有的地位位置。改革开放初期,我国行政法学界也有过关于行政法性质、功能的争论,提出了控权、保权以及既要控权又要保权的三种理论观点。由于当时行政法学还处于起步阶段,又急于回应社会实践的需求,便大量地从日本和我国台湾教材中“移植”其概念、原则甚至理论框架。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后,为制定行政诉讼法作理论准备,我国行政法学阶曾围绕行政法与行政权的关系、行政法的性质和功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问题,展开一场关于行政法要“控权”、“保权”还是“既要保权又要控权”的争论。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这场学术争论未引起人们足够的重视,因此争论并不深入的立法宗旨,与这一阶段理论争论有密切的关联。自80年代后期以来,随着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定与实施,我国行政法学界对实践的发展作了比较深入的总结。人们逐步认识到,虽然以行政权为核心构建行政诉讼制度,、强调维护和监督行政权,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从整个行政法制、行政法学理论体系来看,其视角比较狭窄,思路比较短浅,形而上学的片面性比较突出,认识到以行政权为核心来构建理论体系具有很多缺陷很多,难以揭示行政法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发展的预期,不能适应时代发展的要求。事实上,二战后,特别是自80年代以来,无论是日本、美国还是欧洲,其行政法理论也不完全拘泥于传统的理论,也在不断探讨2。这些都促使我们重新考虑行政法的核心问题。二、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当前,理论界已就行政法的核心问题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即我们认为,应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重构行政法的理论体系。以行政权和公民权的关系作为行政法的核心,应该说在当前的理论界争议并不大,共识程度比较高。行政权不是一个孤立的概念。它只有同相关的概念结成一定关系,才有其实质意义。在行政法上,行政权与公民权是一对相互关联的范畴。行政法学归根到底也是权利义务之学。但是即便承认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是行政法的核心,也不等于只有一种理论模式。对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相互关系的认知和定位的不同,以及价值取向、目标的差别,会形成不同的理论模式。第一种理论认为行政主体和公民的关系是一种“支配与服从的关系”,把公民置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地位,主张二者法律地位不平等,强调维护行政特权。以这样的原则来构建的行政法理论体系,我们称之为“管理理论”。第二种理论强调控制行政权、保护公民权利,主张通过立法、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来控制行政权,认为只有行政权受到严格控制,公民权利才有保障。其最大特点是突出监督行政的关系。,我们称之为“控权理论”。第一种理论曾主要流行于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和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的国家如苏联等,第二种理论主要流行于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应该说,近几十年来德、日以及普通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已有长足的进步,无论在体系、方法、原则、规范,还是行政法的适用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创新,值得我们高度重视并加以借鉴,但也应当看到,他们的行政法理论模式没有根本性的改变。第三种就是我们所倡导的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我们认为,行政法关系的各方主体都是能动的,扩张的,又有两重性。双方既对立又合作,是行政法制发展的根本原因。行政法对双方主体既要加以制约,又要加以激励。当然在中国现有的法治条件下,我们应该重点强调制约行政权。行政主体应维护和增进相对方的合法权益,行政相对方要理解和支持行政主体的执法行为,特别要通过互动的参与机制,形成和谐、合作的行政关系格局。我们的理论框架正是建立在此基础上。因此,以行政权与公民权的关系为核心来构建行政法理论体系,至少有三种模式。这些模式在价值取向、目标、规范体系、制度体系的设定,以及行政法治原则的适用范围和要求等方面都存在差别3。三、行政法平衡理论的创见与价值在行政法学的研究中,是否还存在别的研究视角?是否还有别的研究范式,或者别的理论模式?回答是肯定的。行政法现象纷繁复杂,并在发展之中,人们的认识不断深化,行政法的研究方案也呈现多样化,理论模式决不会是单一的。何种理论模式更具合理性,有待时间的考验。但是,我们认为,行政法的平衡理论作为一种理论模式,主要有自己的有如下独特的创见和价值特点:(一)平衡理论为建立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良性互动构筑重要平台提供理论支持。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行政领域十分广泛,具体关系多种多样,非常复杂。但随着现代行政的发展,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强制性行政行为的范围将日益缩小,而以协商、引导等方式实施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为将大量增加。激励性规则的引进,将极大地改善行政主体与相对方之间良性互动的关系。平衡理论认为,要构筑行政主体与相对方良性互动的平台,必须保证行政法关系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从我国宪法上看,这个问题早已明确。但仍有不少人认为,“行政法是以公共利益为本位的公法”,“主体地位不平等是行政法的本质特征”。我们认为,主体地位平等是现代行政法治的重要标志,就我国当前转型的社会形态而言,首先要逐步提升相对方的法律地位,使其成为独立的主体;其次,要调整行政主体的职能,改革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第三,要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增强其公共治理能力;第四,要尽量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的制约作用,保证行政机关和相对方的权利义务处于动态平衡平等。(二)平衡理论为调整行政法权利(权力)结构机制的构建提供理论指导。在行政法实践中,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行政主体和公民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作为最优化的平衡状态是相对的,不平衡状态则是绝对的。平衡理论不仅在行政法学研究方法和理论体系上有所创新,同时非常注重对行政法制度的研究。主张构建调整权利结构的机制,明确评价权利结构平衡与失衡状态的标准,并通过相应的手段对影响权利结构平衡的各种因素进行有效的调整,以维护和实现相对平衡的状态。平衡理论认为,有效的机制是发展和维持一种良好行政法制度的重要保障。如果没有良好的机制调整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结构,一个完美的制度设计是无法在运作中发挥现实作用。因此,行政法学不但要对制度本身进行研究,还要研究相应的机制,通过机制的有效运作,实现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在行政法机制的构建上,应当特别注重对激励机制的研究。建立激励机制是现代行政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任务,这是由现代市场经济、现代行政以及民主政治的发展趋势所决定的。而这些机制的构建与权力的配置、行政程序的设置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标准有着密切的联系。(三)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特有的不对等关系。平衡理论首次揭示行政法关系的本质特征,认为行政法关系中的每一个具体关系都是不对等的。一般情况下,在实体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形成行政机关为优势主体、相对方为弱势主体的不对等关系;在程序法律关系和司法审查关系中,则形成另一种反向的不对等关系。4不对等关系是行政法关系不同于私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最重要特征。在行政法关系中,一定的不对等关系的存在是必要的,但不等于所有的不对等关系都是必要的和合理的,也不等于不同性质的不对等关系必然形成平衡的行政法关系。平衡理论对行政法中不对等关系的揭示,有助于行政法在权利义务配置的合理化方面取得的突破。我们在研究特定的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不对等关系的形成过程的同时,要研究正向不对等关系的必要性、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等非强制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的不等关系的特征和行政程序、司法审查中的反向不对等关系等等相关问题。另外,我们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不对等程度的区别,具体法律关系的不对等与行政法关系平衡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其与行政程序和诉讼程序制度构建之间关系。把不对等关系问题的研究与行政管理、行政程序和司法审查的具体制度安排相结合,改善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结构。(四)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程序的性质。行政程序制度的建构对于建立和维持公民权利和行政权力的平衡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而对行政程序性质的研究和探索至关重要。传统行政法理论认为,行政程序规范对于行政机关而言既可以是权利性规范也可以是义务性规范。不同的学派持不同的主张,集中体现了不同的程序性价值取向。这种观念阻碍了行政程序理论的发展和行政程序制度的建设。平平衡理论第一次把行政程序界定为行政行为的时间和空间的表现形式,并根据双方的情势,认为把行政程序法应重点制约行政主体的行为,应为其设定更多的规范界定为义务性规范。,但不同的行政行为其适用的程序的性质应有所不同,行政相对方亦应遵守必要的义务性规范。是对行政程序理论的重要变革。平衡理论认为,义务性的行政程序规范,就其性质而言是一种义务性规范,行政程序其制度的设计应当充分考虑行政行为对相对方权利的影响程度。但行政程序不应是越复杂越好,越严格越好,而是要根据行政行为的不同作出不同的安排。对于严重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等,应当设置严格的行政程序,以规范行政行为,防止行政权力滥用;对于不会严重影响或者不会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的行政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行政合同行为、行政建议行为等,应当设置相对宽松的行政程序,要给行政机关积极行政、充分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留有余地。(五)平衡理论有利于行政法方法的创新和引进。促使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进行良性互动、进而调整权利结构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平衡理论主张运用各种有效方法实现权利义务的均衡化。这有利于方法论的创新和引进。除了传统的历史、比较、逻辑等方法外,平衡理论更多地运用博奕和利益衡量的方法研究行政法的制度、机制和规范。在某种程度上讲,行政立法是一个通过博奕的方法使行政主体和相对各方达成共识或达成一定的共识,并通过一定的程序上升为法律和政策的过程;行政管理是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在既有的规则(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的框架内的博奕过程。平衡理论为引进博奕方法研究行政法问题提供理论上的可能,而博奕方法有助于分析和解决行政机关和相向对方的动态矛盾,为制度的设计和机制的构建提供实证依据。博奕方法的引进,有利于促进作为博奕规则的法律规范和行政政策公平、公开,并有利于优质的行政对策的产生和行政管理质量的提高,对于揭示行政法的价值取向也有重要意义。由于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在司法审查案件中有着充分的体现,利益平衡已经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司法方法。平衡范畴不仅体现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状态,同时也体现一种方法。在司法过程中,利益衡量是法官审视行政法主体之间博弈是否符合原则和规则的重要方法,同时,利益衡量也是在司法解释和司法裁判的过程中促使利益最大化的重要方法。这种方法正在司法审查的各个领域受到重视并得到不断运用。(六)平衡理论揭示了行政法的功能。关于行政法的功能问题,理论界历来争议很大。我们可以换一个思路,从平面思维转换到立体思维,可以认识到行政法应当为行政主体和相对方良性互动的构建一个平台。在这个平台上,首先,行政法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提供一定的程序和机制,使各方有可能充分表达自己的利益主张。5这种利益主张表达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为一个政治过程,但更多的应当体现为一个行政过程,这就要求行政程序的公平、公开和公正。其次,行政法还应当为行政机关和相对方合理的利益主张的实现提供渠道和保障。其三就是这是一个权利补救的问题,即当相对方的合理利益主张无法通过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获得实现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候,提供应当有一个后续的制度和机制作为权利补救的保证。此外第三,行政法不但应当具有为行政法主体利益主张得到代表并得以实现的功能,还应当具有保护行政法主体利益以外的权利的主张和实现协调发展的功能。行政法的功能不应当简单的界定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保护公民权利,我们需要通过对行政过程的研究,揭示现代行政法的最高真正功能,并为行政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尽管平衡理论提出了自己的创见,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行政法基础理论的发展,但目前还存在一些有待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今后,我们应当进一步加强对行政相对方行为、非强制性行政行为、市场机制与政府机制的关系等问题的研究。平衡理论是一种开放式的理论,自身也正在不断的完善。理论模式的变化,会引起行政法概念、原则、制度等方面的变化,也会引起行政法的价值取向和目标的变化。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整体把握。行政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必须理论联系实际,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不断开拓进取。例如:注意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研究,主张现阶段要强调提升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合理定位行政职能,调整行政权力,综合利用相关因素,逐步实现权利(力)结构动态平衡、实现利益均衡、实现行政法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张整合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调整规范体系,形成统一、有机、协调的行政法律制度;强调制约与激励并重、实体与程序并重的行政法机制;主张行政程序重点制约“硬性行政行为”,对“软性行政行为”,则重绩效,只要求其符合一般程序原则;主张保障行政相对方权利的行使,促进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营造一种合而不同、和谐的行政法制环境;注意研究行政法制方法,提倡在某些决策过程中,通过各方反复博弈,形成广泛共识,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坚持行政法治原则支配整个行政过程,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实现行政法权利(力)结构的均衡化;等等。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研究行政法平衡理论的不是我一个人,而是一个不断扩大的群体,并已历时十余年。本书作者是参与行政法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一员,为行政法平衡理论研究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本书以两个对立的理论模式为切入点,对行政法的基础理论作了系统的、历史的、比较的研究,对行政与法律的基本理论作了深入的阐释,对中国的行政法理论状态提出不少建设性批评观点,反映了一部分平衡理论研究的成果,具有一定的创见。本书作者作为一名法官,对基础理论的实践运用价值问题有较为深入的观察和分析,有独到的见解。因此,本书对于推动司法改革,完善司法机制,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注释:1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会理事长。2 可参见:(英)CarolHarlow, RichardRawlings,在《Law andAdministration》(《法律与行政》)一书中关于行政法的“红灯理论”和“绿灯理论”的论述;[日]和田英夫在《现代行政法》一书中关于“对以公共权力为中心的行政法体系一直在传统的行政法中占主导地位,现在人们对此提出了疑问和批评,不断主张建立新的方法”(第12页)的论述,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3年版。3 关于行政法的三种理论模式,即“管理理论”、“控权理论”和平衡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历史过程以及它们之间的相异之处,我曾在一些论著中论及,也有其他同志的相关论著可以参考。可参见罗豪才主编:《现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4 参见罗豪才、袁曙宏:《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石》,《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 罗豪才、甘雯:《行政法的“平衡”和“平衡理论”范畴》,《中国法学》1996年第4期。5 美国学者理查德·B·斯图尔特认为,“历史上,行政法的根本前提始终是限制政府权利以保护私人自治权”,然而,由于积极行政的出现,公民的参与,“私人行为和政府活动截然两分的领域已经融合在一起”。这个设想就不再是一个适当的模式了,外部对政府控制的原则已“无济于事了”。他更认为,“一个日益增长的趋势是,行政法的功能不再是保障私人自主权,而是代之以提供一个政治过程,从而确保在行政程序中广大受影响的利益得到公平的代表”。见(美)理查德·B·斯图尔特著,沈岿译:《美国行政法的重构》,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196-197页。
完整的写一篇论文并发表的方法如下:
1、定课题
这一步可以就本专业去查找一些论文题目,一般每个专业都有论文题目库,找到这个论文课题库,里面的题目都是一些比较大的题目,那么可以从这些方向性的大题目中,找到自己比较擅长或者感兴趣的两三个方向,再从方向中找到一个自己比较感兴趣的点,来生成我们最终的论文题目。
2、找资料
定了课题之后,找资料,到知网、万方等论文数据库,把自己题目中的关键词作为索引,找上五到十篇参考文献,看看人家的写作方法,思路创新,大纲构架。
3、列大纲
一定要先梳理出来大纲。第一章都是绪论或前言,就是谢谢课题研究背景和意义,文献综述。第二章是一些偏理论的东西。第三章一般就是现状描述,第四章分析问题,第五章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最后再来一个结语就可以。
4、查重降重
到知网查下自己论文的重复率,这个挺重要的,针对性降重。知网的数据库系统算法匹配又升级了,同时还更新了一大批数据。
5、期刊投稿
耐心地研究每份期刊的提交要求。在决定去哪种期刊投稿后,有必要根据期刊数量,格式要求,标题要求,中文和英文摘要完整修改格式,最后再期刊投稿。
海洋占地球表面的70%左右,在当今国际环境下没有哪个国家可以完全的脱离海洋而独立于世界之上,即便内陆国家依然如此。海权紧密的联系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和安全,具体如下:“谁控制了海洋,谁就控制了地球财富和地球本身”。全球化发轫于近代航海地理大发现,海权从一诞生就打上了全球化烙印。一个多世纪以前,美国海军战略家马汉在创立海权论时就强调世界正处于今天我们称之为“全球化”的时代,在全球化不断深入的今天,我们更有必要审视海权对国家安全和国家利益的深刻意义。1政治方面:实际上一百多个濒临海洋的国家,而其中、国与国的地缘政治又以海洋、海权为最终代表,对于重要的深水良港、关键的海上交通要道、战略意义重大的海峡、海湾,哪个国家掌握了实际的控制权力,哪个国家就掌握了发言的话语权,当然也就提升了政治资本和政治身价,因此海洋的地缘战略就决定了一个海权国家的政治力量。2经济方面: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大部分物资的输送、特别是重要的能源战略物资的运输,都要通过海洋来实现,比如海上石油交通要道、海面以下的管网输送等,都要牵扯海洋本身的资源占有,要想经济发展必须海洋发展,推动海洋的发展必然是经济发展的结果,因此海权的确立和争夺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想经济长远发展,必须确保海权的掌握。3安全方面:“制空权是制海权的基础,制海权是陆地安全的基础,陆地安全才是国家安全的基础!”这一句话深刻反映了海洋对于一个国家安全的构建是多么重要的一个环节,小的战术战役可以使制海权抗拒敌方的登陆,大的战略制海权可以消除敌方的长期威胁和构建安全、和平、稳定的外部环境,因此可以说制海权掌握多少、国家安全就会掌握多少。两次世界大战的经验都表明,海权对陆权具有特殊的优势,掌握制海权的一方可在世界范围调动各种资源来压制坚持陆权战略的一方。海权能够凝聚分散的陆权势力从而形成合力,因而是陆权的“倍增器”,因此,获得强大海权的陆权帝国的影响力要远远超过没有海权的陆权帝国。第二次世界大战中,为何英国与德国在北非发生激烈争夺?因为德国一旦占领北非控制中东后,就会把英国本土同它的庞大殖民区域拦腰截断,英国就难以调动雄厚的海外力量投入战争。趋势与历史上最好的防御是进攻不同,全球化时代最好的防御是合作与预防。。自近代以来中国海防的悲剧一演再演,其根源首先在于海防观的落后和不切实际。1874年,大清王朝为应对第一次海洋浪潮的冲击,开展了一场影响百年的《海防大筹议》,其结果却是出于对工业革命的恐惧,自我封闭的战略思想做出了“以守为战”的决策,结果作茧自缚,不仅导致北洋水师覆没在自己的家门口,而且造成中国海防的一蹶不振。今天,经济全球化正带来第二次世界性的海洋发展浪潮,中国需要一个符合时代发展精神的海防观。与第一次海洋发展浪潮相比,历史条件和发展内涵有了很大差异,前者是海洋国家霸占海上通道去掠夺陆地资源,建立海外殖民地,海防的第一要务就是击退海上入侵者;而今新的海洋发展浪潮则是全球性地开发海洋资源,海防的重心转移到塑造和维护海洋开发的和平环境,海防观需要因应新的矛盾做新的历史定位。从总体上说,海洋经济与海洋开发处于一个充满局部冲突的共同利益体中,具有鲜明的地缘政治特征,维护海洋环境、海上通道和海洋经济体的共同安全与处理海洋权益冲突的历史责任决定了中国的海防使命将是开拓合作、预防危机。一方面,从周边安全合作、地区安全合作,到全球海上安全合作,中国与世界各国的海上防务都面临着同一个发展命题。另一方面,在防御性政策框架下预防双边海上危机,防范地区性海上冲突,遏制海洋安全秩序的崩溃,并应对非传统威胁挑战。从一定程度上说,走合作与预防的海防之路也是对中国古典海防思想的回归。海军与海军决斗的时代走向终结,海战进入远程联合防卫作战的新时代。去年,我在美国访问时,不少人问我同一个问题,就海战能力而言,假如中国海军与美国海军,甚至是日本海上自卫队来一场对抗赛,会不会又是一场甲午之战。我告诉他们,这个前提很难成立,因为随着联合作战和远程精确武器的发展,从舰与舰的决斗到海军单军种较量的海战将走向终结,未来的海战将不再是海军唱独角戏,而是舰艇在一线、空中为二线、陆基为三线、天基为支撑的远程联合作战。伴随海战从近战体系向远战体系转变,国土面积大、战略纵深广的国家将获得占据优势地位的自然条件。对此,我们需要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眼光把握海上力量的发展趋势。方法全球利益需要一支蓝水海军海权是一个国家运用军事力量对海洋的控制能力,其最直接的体现,就是海上力量(海军)的强弱,国家主席胡锦涛提出“需要锻造一支强大的、确保随时有效执行任务的海军队伍”,是实施中国海权战略的号令。发展“蓝水”海军,作为中国海权战略的第一步,已使这种令国人尴尬的情况有所改变,但与大国掌控海权的要求,与真正的蓝水海军相比,还有相当大的一段距离。武器发展的选择应立足体系配套,航母留给未来的最大启示是体系化建设思想。历史经验表明,武器发展的目标不是追求最强大的武器,而是追求符合使命任务需要的最优化武器体系。历史经验还表明,高技术武器中最强大的武器也有最娇嫩、最脆弱的一面,要想发展大型武器平台需要有与打击能力相配套的预警、通信、指挥、机动、防护和保障能力。吨位增加一倍,风险可能要提高三倍。这个问题在美军中也是热门话题,我走访美海军战争学院时,一些教授就站到了航母的对立面,而将军们则坚守继续发展航母的阵线。我想,航母的价值不仅是作为战略长臂的贡献,更重要的是它区别与同时代其他海战武器的特质,这就是它是一个作战体系,而其他武器只能称作是作战系统。因此,吸取航母的思想,体系化改造海上作战平台,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较少的成本、较成熟的国有技术,将驱逐舰、护卫舰和潜艇改造成具有远程侦察打击能力、立体防御能力、持久续航能力的轻型“航母”、微型“航母”和水下“航母”,将有望从整体上实现海战武器的跨越发展。中国的海权究竟应该如何解决和什么时候解决和用什么样的方法解决呢?中国的海权问题,可分为南海问题和东海问题,解决的性质可分军事解决和政治、外交解决;解决的策略又可分为被动解决和主动解决等。东海问题,基本上只有日本问题。而钓鱼台是个关键的、具有很大象征意义的岛屿。解决这个问题,首先是更大的压力逼迫日本让步,同意于东海共同开发,即使在台湾问题解决之前,中国大陆无意进一步显示自己在钓鱼台附近的存在,但也绝对不允许日本变本加厉的升级行为。如果日本变本加厉该区域的主权显示,中国应该有比严正声明更加切实的行动:比如把钓鱼台列入中国导弹试验场:日本不登岛、不设置建筑,就不试验,如果有新的设置,就定期用导弹清除;布雷封锁钓鱼台等。至少要做到,近期谁也别想在钓鱼台有进一步的行动。东海问题,容易激发成难以控制的冲突,台湾问题没有解决之前,解决和管理钓鱼台的成本都将是最大的。钓鱼台等东海问题,应该是中国真正强大之、台湾问题解决之后(具有航空母舰不是强大的指标,航空母舰基本不会用来进行日本和美国之类对等势力国家的军事对抗)。南海问题牵涉到的国家比较多,相关国家也是见缝插针找点麻烦、制造点事端。针对南海问题,中国不能够只有抗议没有行动。特别是对特别连中国退让的搁置争议、共同开发都要挑战的国家,选择一个合适的,适时狠狠教训一下,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否则,一些国家看到中国雷声大雨点小,就会有样学样。如果说,东海问题我们现阶段我们可以适时强硬的被动解决方式的话,南海问题,我们就应该在一些国家挑衅启动争端后,采取更多的主动策略。比如对那些企图通过法律来侵占中国领海的,要限期让其搬迁出其侵占的岛屿,否则就用导弹清除。以退为进。让已经被侵占的岛屿回归为零。在南海要软硬兼施,政治、外交优先,划定红线,软的更弱,硬的要有行动;东海问题,要和台湾相互呼应,软有底线,硬有表现,避开其转移国内矛盾的表演等。中国的海权问题,不但检验我们是否真正强大的指标,也是考验我们的信心和国之骨气的指标,更是展现我们解决这些包含经济军事外交多种复杂因素智慧最好场合。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要提防有人故意利用这些问题转移国内矛盾,我们不应该配合其表演,但绝不允许逾越红线。更不能惧怕这些问题带来的国际甚至是军事麻烦,更不能迷信将来我们的军力更强大。我们发展,别人也在发展,无论何时解决,我们都要面对同样的麻烦和挑战。如果我们面对挑衅不能够有相应的反应,不但会措施解决问题的良机,也会被历史定位真正的软弱。
我是一名大三的学生,最近有些想法,想写篇论文,大学生发表论文一些什么社也要收钱吗?
论文发表的方法是:选定想要发表的论文期刊,找到该期刊的投稿方式并投稿,部分期刊要求书面形式投稿,大部分是采用电子稿件形式。在审稿通过以后即可将论文发表在期刊上。普通刊物(省级、国家级)审核时间为一周,高质量的杂志,审核时间为14-20天。核心期刊审核时间一般为4个月,须经过初审、复审、终审三道程序。国家没有对期刊进行级别划分。但各单位一般根据期刊的主管单位的级别来对期刊划为省级期刊和国家级期刊。省级期刊主管单位是省级单位。国家级期刊主管单位是国家部门或直属部门。扩展资料:发表论文的作用:1、评职称;研究生毕业需要;教师 、医护人员 、科研院所的人员、企业员工等晋升高一级的职称时,发表期刊论文是作为一项必须的参考指标。2、申报基金、课题 :教育、科技、卫生系统 每年申报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其它各种基金项目、各种研究课题时,发表论文是作为基金或课题完成的一种研究成果的结论性展示。3、世界性基础领域的研究,比如在医学、数学、物理、化学、生命科学 等领域开展的基础性研究,公开发表论文 是对最新科技 科学研究成果、研究方法的一种展示和报道。以推动整个社会的科技进步等。
1.《司法经费与司法公正》(载《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三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2.《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必须突破的理论误区——与柯良栋先生〈修改刑事诉讼法必须重视的问题〉一文商榷》(载《政法论坛》2008年第4期)荣获中国法学会第二届“中青年刑事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奖”一等奖;3.《刑事案件庭前审查及准备程序研究》(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2年第2期;4.《论刑事诉讼中控方举证责任之例外》(1.1万字),载《政法论坛》2001年第5期;5.《两大法系法官制度之比较》(9千字),载《政法论坛》1998年第5期;6.《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之检讨》(2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4年第4期;7.《大陆法系的刑事诉讼行为理论》(2.1万字),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8.《中国减刑、假释程序之检讨》(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7年第2期;9.《论辩护方当庭质证的权利》(1.3万字),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5期;10.《论辩护方以强制程序取证的权利》(1万字),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1.《论刑事诉讼的程序性制裁》(1.8万字),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1期;1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举证责任》(8千字),载《现代法学》2001年第6期,《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2002年第2期转载;13.《论直接言词原则与公诉案卷的移送及庭前审查》(1.7万字),载《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14.《论侦查权的本质与特征》(1.4万字),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15.《论刑事诉讼法的可诉性》(9千字),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16.《我国未决羁押的问题及其成因与对策》(1.8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4期;17.《我国刑事鉴定制度改革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0年第4期,司法部内参《司法行政法制工作通讯》第二号转载,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2000年第10期转载;18.《论我国刑事二审审理方式之改革》(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1期;19.《慎重对待沉默权》(7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1年第6期;20.《论侦查公开》(9千字),载《政治与法律》2000年第2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内参《刑事法理与案例评析》转载;21.《论客观与诉讼关照义务原则》(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22.《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的契合与背离》(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23.《论检察机关的性质》(1.7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24.《侦查体制比较研究》(1.1万字),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0年第2期,获全国第四届中青年诉讼法学优秀科研成果论文类三等奖;25.《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检察机关之比较》(与宋英辉教授合写,1.4万字),载《中央检察官学院学报》1998年第3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诉讼法学、司法制度》1999年第1期转载,《检察学论丛》2000年第1期收录;26.《公正: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最高追求》(与樊崇义教授合写,8千字),载《中国司法鉴定》2002年第2期。27.《检察机关参与行政诉讼比较研究》(4千字),载《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0第3期;28.《论陪审制》(与姜小川教授合写,5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7期;29.《刑事程序中公民权利的宪法保护》(3.8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刑事法评论》第19期;30.《中国刑事诉讼法典第一编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的修改建议与说明》(与陈光中教授合写,1.9万字),载《诉讼法论丛》第11卷;31.《秘密监听之研究》(9千字),获首届“挑战杯”首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三等奖,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八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二等奖,《诉讼法论丛》第5卷发表;32.《诉讼平衡论》(1.8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4卷;33.《论法律真实》(与锁正杰合写,2.2万字),载《诉讼法学研究》第1卷;34.《刑事证据前沿问题研究》(与樊崇义教授等合写,9万字),载《证据法学论坛》第1、2期;35.《交叉询问制度研究》(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6万字),载《中国司法审判论坛》2001年第1期;36.《对刑讯逼供的三重分析》(9千字),载《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0年第3期。37.《中国内地与香港刑事管辖冲突及解决》(8千字),载《山东法学》1998年第2期,人大法学复印资料《国际法学》1998年第4期转载,并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第七届研究生学术论文报告会优秀论文二等奖,98年“华增”科研奖学生类三等奖;38.《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检警关系的影响》(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22期;39.《论建立证据展示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3年第8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3年度优秀论文二等奖;40.《论侦查的期间限制与疑案处理》(4千字),载《人民检察》2002年第12期,被评为《人民检察》2002年度优秀论文一等奖;41.《论检察官的客观义务》(5千字),载《人民检察》2001年第9期;42.《交叉询问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与完善》(与樊崇义教授合写,5千字),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12期;43.《历史视野中的刑事质证权》(8千字),载陈光中、汪建成、张卫平主编:《诉讼法理论与实践——司法理念与三大诉讼法修改》,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9月版;44.《科技证据的法定化》(与樊崇义教授合写,1.1万字),载《南都学坛》2005年第2期;45.《国外陪审员如何“陪审”》(2千字),载《环球》2005年第11期;46.《对我国刑事诉讼相关问题之检讨》(3万字),载陈兴良教授主编:《中国死刑检讨》,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47.《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具体应用》(1.1万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1辑(总第13辑);48.《论补强证据规则及其具体应用》(7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2辑(总第14辑);49.《论推定规则及其具体应用》(8千字),载《刑事司法指南》2003年第3辑(总第15辑);50.《科技证据及其运用》(7千字,与樊崇义教授合写),载《刑事司法指南》2004年第3辑(总第19辑);51.《从口供本位到物证本位》(与樊崇义教授合写,6千字),载《检察实践》2000年第3期;52.《论侦查终结》(7千字),载《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5期;53.《论我国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完善》(7千字),载《法大成人教育》1998年第4期,并被樊崇义教授主编的《刑事诉讼法专论》一书收录;54.《一事不再理与中国区际刑事管辖冲突的解决》(6千字),载《研究生法学》1998年第1期;55.《论反贪侦查模式的转换》(4千字),载《检察日报》2000年2月2日第3版;56.《论当庭认证》(3千字),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12月18日第3版;57.《错误该由谁证明》(2千字),载《南方周末》2000年6月23日第5版。58.《排除合理怀疑及其在西方面临的挑战》(1.7万字),载《中国法学》2003年第2期;58.《死刑与误判——从美国68%的死刑误判率出发》(2.4万字),载《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行为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定期限。法律通过设立起诉期限制度,用表面限制行政相对方在一定时间内行使诉权的手段,来确保行政相对方及时通过法定救济渠道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方面使行政法律关系得以尽快稳定,另一方面也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更少因时过境迁而在取证、查证上面临 作者:王彦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3131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 一、行政权力的渊源及其发展 权力包括公权力和私权力,国家权力则是公权力的主要组成部分。行政权属于国家权力的一种,其概念源自西方政治思想史中的权力分配理论,并可追溯至古代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他在著名的《政治学》一书中就提出,政府由三种人组成:讨论的人、执行法律的人以及解决纠纷的人。英国在十五世纪时就有立法权和行政权的观念,国王行使立法权必须取得议会的同意,但国王可以自主处理行政事务 作者:湛中乐 王敏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702 加入日期:2007-7-29 -------------------------------------------------------------------------------- 4论行政行为的先定力 【摘要】 先定力是指法律行为在合法性尚未最终确定时被推定为有效的能力,它是法律行为主义调整方式所必需的程序规则。双方行为必须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才能具有先定力,而单方行为只需有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生效。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的效力范围及于全社会,而不限于当事人,它和行政行为的推定有效是两个不同法律范畴的概念。 &n 作者:毛玮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2385 加入日期:2007-7-28 -------------------------------------------------------------------------------- 4简析新公司法的一人公司制度 【摘要】 2005 年10月27 日, 新《公司法》正式颁布。该法首次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度,用完整的一节篇幅对一人公司制度进行了规定,为我国公司法制度上的一项重要创新。笔者试从新旧法条对比、法理分析、进步与不足几个角度对我国公司法中的这一新制度进行粗浅的解读。 2005 年 作者:杨北京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5520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行政公正 【摘要】 行政公正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和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包括实体公正、程序公正和形象公正三个方面的内容,三者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笔者就构建行政公正的经济、政治、文化和法律平台进行了深入的分析。 正义是人类社会至高无上的标准,公正则是法律 作者:崔彦平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7336 加入日期:2007-7-28 -------------------------------------------------------------------------------- 4论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分类和效力 【摘要】 行政诉讼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被告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条例、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还依据各种各样的红头文件。 红头文件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影响很大,种类繁多。从制定主体来看,不仅有行政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还有各级党组织、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检察机关制定的红头文件。在现实生活中,这些红头文件,对行 作者:谭晋 文章来源:论文网 人气:1495 加入日期:2007-7-28 -------------------------------------------------------------------------------- 4行政审判有关业务问题的研究与探讨 研究和探讨行政审判业务中出现或存在问题,通过分析并提出改进意见,目的是为了使行政审判业务活动能在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内,达到统一和规范,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与效率,实践司法为民的要求。现就行政审判业务活动中涉及的案由的确定、证据规则的适用、法律规范规则的适用,立案审查范围及案件超审限中的部分问题,研究和探讨如下: 一、关
一、依法保护诉权,健全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二、借鉴外国经验,丰富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摘 要: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对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起着重大作用。最高人民法院的《贯彻意见》、《若干问题解释》对此又作了完善。笔者认为,应依法保护诉权,健全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借鉴外国经验,丰富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这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起着重大作用。但随着审判实践的发展,现有法律越来越不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当前,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实际面临着如何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吸收现代诉讼制度中的积极因素,而创造性地加以完善的问题。[1]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贯彻意见》),2000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诉讼法做出了更加符合立法精神,更加符合审判工作需要的解释,使行政诉讼法进一步得以完善。一、依法保护诉权,健全行政诉讼参加人制度1、合理界定原告资格根据不告不理原则,没有原告的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提起行政诉讼,启动诉讼程序,因此,合理地确定原告资格,不仅可以依法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可防止滥诉。《行政诉讼法》第24条规定: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关于原告资格的确定,《行政诉讼法》仅有此二条原则性规定,实践中,远远不能适应司法审判的需要。第一,近亲属的范围不明,导致各地法院适用法律条款时,各行其是,不利于法制的统一。也为一些法院不受理当事人的近亲属的起诉提供了借口。第二,没有对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原告资格做出规定。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一项鼓励农民积极性的制度已载入了宪法,而实践中,农村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却很难得到保护。第三,十五大确定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并存,而行政诉讼法却未规定各类企业的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时的救济方式。第四,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保护,因为如果“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提起诉讼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就无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法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2]针对行政诉讼法存在的上述缺陷,《若干问题解释》作了完善规定。第一、明确规定近亲属的范围,且进一步规定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不能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提起诉讼。这样既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又与民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第二、扩大原告的范围,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对于纠正审判中存在的误区:原告必须是行政机关行政管理对象具有重要意义。第三、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而不是以村民小组的名义起诉。当然,这里的农村土地使用权人既包括使用农村土地的乡镇企业,也包括在农村土地上建房的村民等。第四、明确规定不同企业享有不同的诉权,联营企业、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的联营、合资、合作各方,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针对目前经济转轨企业转制过程中,进行兼并、分立时有时会侵犯非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故《若干问题解释》又规定:非国有企业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其法定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2、补充规定行政诉讼第三人、代理人制度行政诉讼第三人指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经申请或法院通知参加到业已开始的诉讼进程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行政诉讼第三人同民事诉讼第三人不同,没有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之分。《行政诉讼法》虽然肯定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存在,但没有作进一步规定。[4]《贯彻意见》曾对此作了补充规定,但还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因为它将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囿于行政处罚行为。《若干问题解释》取消了上述规定,明确只要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二个以上的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外司法实践中,有的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能是二个或二个以上,原告只起诉一个,而其他行政机关不参加诉讼,就不足以保护其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作为何种身份参诉,行政诉讼法未作规定,《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行政诉讼代理人指依照法律规定,或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但其诉讼法律后果由当事人承受的人。[5]行政诉讼代理人有法定诉讼代理人和委托诉讼代理人之分。设立行政诉讼代理制度,在当事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或不愿参加诉讼时,利用代理人的知识为自己服务,以达到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行政诉讼法》、《贯彻意见》均对此制度作了规定,《若干问题解释》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做了新的规定。一方面,当事人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可以口头委托;另一方面,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如看守所等拒绝人民法院向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口头委托情况的,视为委托成立。二、借鉴外国经验,丰富我国法院行政判决形式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后可做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四种形式。但随着行政诉讼的发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用上述判决无法解决的案件,对此,学者和实务界纷纷建议增加判决种类。[4]《若干问题解释》对行政判决形式的完善如下:1、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做出确认判决确认判决指法院通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相对人与行政机关之间是否存在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判决。[4]增加确认判决的理由如下:第一、三权分立是西方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他们强调以权力制约权力,强调立法、行政、司法三权的分工与制衡。[6]在美国、德国,法院均有权做出确认判决。“他山之石,可攻我之朴玉”,跟上时代潮流,与国际接轨是设立确认判决的时代基础。第二,司法实践中,对行政相对人诉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一类案件,法院不宜对其做出任何判决,司法实践的需要是设立确认判决的实践基础。第三,学术界,有学者指出,确立确认判决这一形式并不存在法律依据上的障碍,现有法律已暗含确认判决的性质。[7]因为法院在做出判决前,必然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认定,确认是判决的前提,判决是确认的结果,二者密不可分。[4]立法的需要是设立确认判决的法律基础。因此,《若干问题解释》规定: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做出确认其合法或有效的判决,具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等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决。2、增加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司法实践中,有时不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做出肯定或否定的判断,法院不宜也不能对有些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全面审查,而行政诉讼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整理提供却因行政相对人的起诉而启动,这时就需要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做出判决。《若干问题解释》规定: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三、明确举证责任的分担,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证据制度在理论界被比作行政诉讼制度的脊梁,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举证责任的分担更是举证责任的核心”。[8]行政诉讼法第32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它不仅明确了被告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还规定了举证责任的范围。这一规定对被告来说是十分必要的,它有利于被告明确举证责任的目标,既不疏漏案件中必须查明的事实,也不为与案件无关或枝节性的事实所缠绕,从而集中精力,准确及时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1]这一规定也符合设立行政诉讼的目的,行政诉讼的宗旨在于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就必须符合先取证后裁决的规则。《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这一规定也是符合中国国情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表现。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特别是原告由于各种主客观原因不能收集到证据,如果因此而判决当事人承受诉讼,不仅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是有愧于人民赋予的审判权力的。行政诉讼法比较合理地确定举证责任的分担,但也存在着一些缺陷。第一,未规定原告应负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认为”本身就有根据或理由,或就要有根据或理由。无缘无故或毫无根据,如何诉讼?“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没有根据就不能随意表态或行为,只要发动行政诉讼,就负有举证责任。[9]行政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并不是对原告负举证责任感的否定。第二、在我国鉴于行政程序法律规范不完善和行政管理水平不高,没有采用绝对案卷主义,[2]而允许人民法院根据情况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但行政诉讼法未对被告补充证据的权利作限制。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允许被告无限制地补充证据,其中有些可能是在行政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后,这是与行政诉讼法的宗旨相违背的。第三,所谓“真理再向前一步,就会变为谬误”,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有权调查收集证据,但应对此权利作一限制,以防滥用。而行政诉讼法对此未作限制性规定。为了完善举证责任制度,《贯彻意见》作了补充规定,《若干问题解释》又作了进一步规定。第一,明确原告应负举证责任,并且规定了举证的范围,如: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等。第二、对被告补充证据的权利做出限制,规定人民法院在两种情形下才能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一种是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的;另一种情形为: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第三、规定只有在原告或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了证据线索,但无法自行收集而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当事人应当提供而无法提供原件或原物的,人民法院才能依职权调取证据,其他情形,一律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法官则居中公正地裁判。
第一,修正行政诉讼法之理念。行政诉讼法应充分体现人权保障理念,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行政诉讼的主要目的更为适宜,以最低限度地保证行政诉讼定纠止纷作用的发挥。现行行政诉讼法在程序保障和操作上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一是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范围过窄,仅限于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保护。二是对原告资格规定过于严格,一般只限于具体行政行为直接指向的相对人,不包括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三是对相对人的诉权保护不够,存在一系列的限制条件。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应将公民一方拥有的诉权,特别是针对国家行政机关的诉权解释为基本人权,把保护人权作为主要诉讼目的,从法治角度强调诉讼权是人权的有机组成部分,并从程序上为保护人权提供一切便利条件和制度保障,从而使行政诉讼真正成为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第二,拓宽对行政相对人的救济渠道。一是扩大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二是延长原告起诉期限。第三,完善行政审判方式。一是引入调解机制。确立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推定”原则,即起诉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第四,全面确立司法最终救济原则。第五,建立公益诉讼等特别程序。第六,改善行政审判环境。行政诉讼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司法改革的突破口应该在行政诉讼制度领域,因为,行政诉讼制度,最急需独立审判,同时也最容易形成独立审判的格局。而且,我国宪法和组织法留了一个空白,就是法院可以设立特别法院,像军事法院、海事法院、运输法院等特别的法院系统。在这方面,我们还有国外的经验可循,欧洲大陆许多国家都设有行政法院。当然,在目前情况下,如果设立独立的行政法院有较大障碍的话,至少应该明确规定以一级政府为被告的行政案件都应当提级审判。
1、论文题目:要求准确、简练、醒目、新颖。 2、目录:目录是论文中主要段落的简表。(短篇论文不必列目录) 3、提要:是文章主要内容的摘录,要求短、精、完整。字数少可几十字,多不超过三百字为宜。 4、关键词或主题词:关键词是从论文的题名、提要和正文中选取出来的,是对表述论文的中心内容有实质意义的词汇。关键词是用作机系统标引论文内容特征的词语,便于信息系统汇集,以供读者检索。 每篇论文一般选取3-8个词汇作为关键词,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题词是经过规范化的词,在确定主题词时,要对论文进行主题,依照标引和组配规则转换成主题词表中的规范词语。 5、论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称前言、序言和导言,用在论文的开头。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写出作者意图,说明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并指出论文写作的范围。引言要短小精悍、紧扣主题。 〈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 a.提出-论点; b.分析问题-论据和论证; c.解决问题-论证与步骤; d.结论。 6、一篇论文的参考文献是将论文在和写作中可参考或引证的主要文献资料,列于论文的末尾。参考文献应另起一页,标注方式按《GB7714-87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进行。 中文: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标题--出版物信息 所列参考文献的要求是: (1)所列参考文献应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读者考证。 (2)所列举的参考文献要标明序号、著作或文章的标题、作者、出版物信息。
论文标题提炼技巧技巧—:依据学术方向进行选题。论文写作的价值,关键在于能够解决特定行业的特定问题,特别是在学术方面的论文更是如此。因此,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一,就是依据学术价值进行选择提炼。技巧二:依据兴趣爱好进行选题。论文选择和提炼标题的技巧之二,就是从作者的爱好和兴趣出发,只有选题符合作者兴趣和爱好,作者平日所积累的资料才能得以发挥效用,语言应用等方面也才能熟能生巧。技巧三:依据掌握的文献资料进行选题。文献资料是支撑、充实论文的基础,同时更能体现论文所研究的方向和观点,因而,作者从现有文献资料出发,进行选题和提炼标题,即成为第三大技巧。技巧四:从小从专进行选题。所谓从小从专,即是指软文撰稿者在进行选则和提炼标题时,要从专业出发,从小处入手进行突破,切记全而不专,大而空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