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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论文发表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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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网、维普、万方、龙源均可查的评职称期刊有:①、期刊名:学周刊;主管主办单位:河北省教育厅主管,河北师范大学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 13-1379/G4、国际刊号:ISSN 1673-9132;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省级旬刊。②、期刊名:中国校外教育;主管主办单位: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主管、中国儿童中心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11-3173/G4、国际刊号:ISSN 1004-8502、国内邮发代号:80-351、国际邮发代号:M4078;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国家级旬刊。评职称期刊③、期刊名:考试周刊;主管主办单位:吉林省期刊协会主管、长春出版社主办;刊号:国际刊号:ISSN 1673-8918、国内刊号:CN22-1381/G4、邮发代号:12-53;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省级旬刊。④、期刊名:现代职业教育;主管主办单位:山西省教育厅主管、山西教育教辅传媒集团主办;刊号:国际刊号:ISSN2096-0603 国内刊号:CN14-1381/G4 邮发代号:22-382;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省级、G4高校职教专刊、这个期刊不收中小学稿件 旬刊。⑤、期刊名:课外语文;主管主办单位:辽宁出版集团主管,辽宁人民出版社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21-1479/G、国际刊号:ISSN1672-0490;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省级半月刊。2.只有知网、维普、万方均可查的评职称期刊有:①、期刊名:建筑技术开发;主管主办单位:北京建工集团主管、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11-2178/TU、国际刊号:ISSN1001-523X、邮发代号:82-230;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国家级半月刊。②、期刊名:云南化工;主管主办单位:云南省化工研究院、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煤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云南省化学化工学会联合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 53-1087/TQ、国际刊号:ISSN 1004-275X、邮发代号:64-96:M4078;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省级月刊。职称论文发表期刊③、期刊名:当代化工研究;主管主办单位: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主管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23-1579/G8、国际刊号:ISSN1002-6177、邮发代号:80-329;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国家级月刊。④、期刊名:江西建材;主管主办单位:江西省建材集团公司主管、江西省建筑材料工业科学研究设计院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36-1104/TU、国际刊号:ISSN1006-2890;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省级半月刊。⑤、期刊名:工程经济;主管主办单位:中国建设银行主管、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建行委员会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11-3104/F、国际刊号:ISSN1672-2442、邮发代号:2-905;职称论文发表期刊等级:国家级月刊。说完了中级职称需要几篇论文以后,咱们该说说职称论文发表期刊都有哪些了,一般目前国内要求的都是发表的论文必须往上可以查到,熊职称就给大家分分类:1.省级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有:①、期刊名:知识经济;主管主办单位:重庆市科协主管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 50-1058/F、国际刊号:ISSN 1007-3825;评职称期刊等级:省级半月刊。②、期刊名:现代工业经济和信息化;主管主办单位:山西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管,山西省经贸决策咨询中心、山西经济和信息化出版传媒中心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 14-1362/N 国际刊号:ISSN2095-0748;评职称期刊等级:省级半月刊。职称论文发表期刊分类③、期刊名:新商务周刊;主管主办单位: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管;海峡书局出版社有限公司主办:国际刊号:国内刊号:CN35-1316/F、国际刊号:ISSN2095-4395、邮发代号:34-84;评职称期刊等级:省级半月刊。2.国家级职称论文发表期刊有:①、期刊名:财经界;主管主办单位:北京建工集团主管、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11-2178/TU、国际刊号:ISSN1001-523X、邮发代号:82-230;评职称期刊等级:国家级半月刊。②、期刊名:中国集体经济;主管主办单位:中华全国手工业合作总社和中国工业合作经济学会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11-3946/F、国际刊号:ISSN1008-1283;评职称期刊等级:国家级旬刊。③、期刊名:工程技术;主管主办单位:科技部西南信息中心主管、重庆维普资讯有限公司主办;刊号:国内刊号:CN50-9210/TB、国际刊号:ISSN1671-5586;评职称期刊等级:国家级电子刊月刊。④、期刊名:建筑学研究前沿;主管主办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主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协办、高等教育出版社、东南大学主办;刊号:国际刊号:ISSN 0529-1079、国内刊号:CN 10-1024/TU、邮发代号:79-266;评职称期刊等级:国家级半月刊。

滨州市人民医院滨州市人民医院占地面积300亩,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其中医疗用房4万平方米,开放床位1000张。滨州市人民医院西区新院项目简介一、单位概况滨州市人民医院始建于1950年,是滨州市最大的三级综合性医院之一。占地面积18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0.9万平方米,在职员工1100人,开放床位1000张,年出院人数25000余人次,总资产4.06亿元。医院医疗设备先进,服务一流,70余项科研项目和技术达到省内、国内领先水平,是首批“全国百姓放心示范医院”。滨州市人民医院经济状况良好,2006年总收入1.67亿元,2007年总收入2.13亿元,年递增27.5%。二、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西区新院建设项目位于滨州经济开发区北部,黄河十五路以北,北外环路以南,滨杜路以东,渤海十八路以西,占地面积1097.3亩。项目总建设规模52.6万平方米,计划总投资15亿元。主要建设项目:综合医疗区、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保健中心、教学培训基地。工程总体设计,分三期实施。一期工程投资3.5亿元,主要建设综合医疗区(1000床位),含门诊楼、医技楼、住院部等。项目建设期暂定为1年。三、建设条件交通、水、电、气、通讯等方面均已落实。四、前期进展情况目前规划已经市规划局批复,项目已经滨州市发改委核准。五、投资概算及资金筹措一期工程投资3.5亿元,其中,医院自有资金投入0.7亿元,拟利用外资2.8亿元。六、效益分析可实现年营业收入3.07万元,营业利润为5122.07万元,投资回收期静态约为6.83年(不含建设期)。七、合作方式合资、合作

有省级期刊,国家级期刊,核心期刊。省级期刊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各部门、委办、厅、局、所,省级社会团体和机构以及各高等院校主办,在新闻出版部门有登记备案,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私:六零16四八26四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

滨州市人民医院占地面积300亩,建筑面积11万平方米,其中医疗用房4万平方米,开放床位1000张。医院多年来始终坚持病人至上、质量第一、科学管理、从严治院的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竭诚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医院连续十年荣获"市级文明单位",先后荣获"全国首批百姓放心示范医院"、"全省百佳医院"、"全省县以上医院行风民主评议先进单位"、"花园式医院"等荣誉称号。今天的滨州市人民医院犹如雨后春笋,生机勃勃,不久的将来,一座数字智能化,服务一流的现代化医院将呈现在社会面前。编辑本段医疗队伍 滨州市人民医院普外科护士长医院在职职工1112人,其中卫生技术人员881人,行政管理人员35人,工勤人员106人,高级职称236人,中级职称386人,初级349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3人,市级有突出贡献专家9名,本科以上学历人员占总人数近50%。编辑本段医疗设备医院医疗设备先进,配有磁共振、多层螺旋CT、全身彩超、全自动生化分析仪、电子胃镜、肠镜、超声刀、关节镜、大型血管造影机、电子直线加速器、体内伽玛刀、冷极射频肿瘤治疗机、肿瘤介入热疗机、体外高频热疗机、X-刀、数字胃肠机、心脏监护系统、计算机影像处理系统、心脏和腹部及头颅彩色多普勒等大型医疗设备460余台(件),设备总值1.09亿元,医院总资产3.56亿元,净资产3.01亿元。医院拥有国内一流的外科综合楼,病房楼中央空调全天开放,24小时供应洗浴热水,病房内部实现中心供氧,中心吸引、中心呼叫等功能,同时医院以低价格收费为广大患者提供一流的人性化服务。编辑本段科技兴院 滨州市人民医院医院注重实施科技兴院战略,近几年,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近300项,其中同种异体全肝移植手术,内镜下电凝、电切术治疗消化道息肉、腺瘤、冠心病、先心病介入治疗,人工全膝关节置换术,颅内动脉瘤微创栓塞术,冠状动脉搭桥术,联合瓣膜置换术,子宫肿瘤介入治疗,调强适形放疗、时辰化疗等技术项目达省内、国内先进手平。其中国内首创5项,国内领先116项。近年来,在省级以上发表学术论文5000余篇,专著210部,仅2000年以来就发表学术论文1500篇,其中国际级12篇,中华级130篇,国家级400篇。医院实行"以病人为中心,人性化服务"和"视患者为亲人"式的服务。2005年医院锐意改革,人事制度改革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全部实行聘任制,工资实行绩效制,后勤物资、药品、器械、设备、建设项目一律实行公开招标,真正实现阳光采购,降低医院运行成本,医院管理更为科学、规范。编辑本段名医风采李秀峰李秀峰,男,1924年1月出生,1955年8月参加工作,1982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93年12月退休,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滨州市人民医院名誉院长、主任医师和滨州医学院兼职教授,曾担任过山东省侨联医学顾问,《山东医药》编委,为滨州市政协委员,滨州市七届人大代表,山东省七届人大代表,中共山东省第七次党代会代表。 1961年,在广饶县医院工作时,通过下乡调查发现了苍耳中毒事件及时向当地党委作了汇报,使苍耳中毒事件迅速得到了控制,600多例中毒者被治愈。1963年,首次把穿刺针与心电图的胸导联连在一起,在穿刺的同时描记心电图作监护。这是滨州市首例心包穿刺术,15年后《中华内科杂志》才有类似的报道。1964年,首次诊断出嗜铬细胞瘤罕见病。1972年,与天津来的医学专家合作,首次使用腹膜透析术,先后治愈氯化高汞中毒引起的肾功能衰竭患者和呼吸停止12小时的冬眠灵中毒患者。1972年,首次正确诊断并治愈长期误诊的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患者。1980年,首次对一例急性心梗并发室颤而猝死的中年妇女三次电击复苏成功。1988年抱病翻译了有关艾滋病的材料,在《健康报》等刊物上发表,向社会广大群众提出了警戒。 在国家级和省级医学专业报刊上发表论文和译文100余篇。在国际会议上宣读两篇英文论文。多年来为全国、华东地区、省、地、县及我院举办的各种心血管疾病新进展学习班或会议做学术报告数十次。1990年至1995年我参加全国急性心肌梗死研究并任山东省东片地市县负责人,因圆满完成任务成绩突出,被中华医学会心血管学会评为先进个人。 从医40余年,自觉拒绝利诱,不谋私利,热情、认真的对待每一个人病人,仔细、客观、科学的了解分析病情,及时合理的采取相应的诊疗措施。不管节假日和公休日,为抢救伤病员经常加班加点,随叫随到。发扬团结合作的精神,与各级领导和同事密切配合,圆满完成了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1978年被授予“山东省科技大会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1989年被评为“滨州地区科学技术拔尖人才”;1992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1994年被授予“山东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1996年‘被滨州地委、行署授予“人民的好医生”称号;1997年被授予“山东省优秀共产党员”称号;2001年当选为“滨州市十佳优秀公仆”。王永凯王永凯,男,1962年10月生,1984年8月毕业于山东医学院医学系。现任滨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骨外科主任、主任医师。兼任省康复医学会修复专业学会、修复重建外科、骨质疏松专业委员会委员,滨州市医学会骨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曾在解放军89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上海长征医院、滨州师范专科学校英语系等进修学习。从事外科临床工作二十余年,1994、1997、2000年连续被评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市人民医院“十佳”医生,2003年滨州市首批“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1989年首先成功开展显微外科技术,积极推动了本院修复重建外科的发展,是医院手外科与显微外科的奠基人。作为学科带头人,近五年来,积极引进关节镜技术、脊柱内窥镜等多种脊柱外科最新技术设计。并主持完成了数十个新技术项目,其中“趾—指再造”、“组合皮瓣游离移植”、“大隐静脉转位引流治疗髂股静脉栓塞”、“枕颈区减压Apofix固定融合术”、“胸椎前路减压钢板、Kanada等固定术”、“CD脊柱固定术”、“Halo-West颈椎固定技术”、“脊柱结核病灶清除一期植骨内固定”、“脊柱截骨矫形”、“脊柱内窥镜手术”、“关节镜手术”、“骨-腱-骨重建膝关节前交叉韧带”、"多组神经转移治疗臂丛神经损伤"、“胫骨高位截骨”、“关节镜监视下股骨髁上骨折带锁髓内钉固定术”、“记忆合金钢板治疗骨折”、“颈椎关节突钢板应用”、“Oren-Axis前后路联合固定治疗颈椎严重损伤”等技术项目的成功开展,填补了医院、我市的诸多空白。继显微外科之后又形成了脊柱外科与关节外科等分支优势。主刀完成重大手术1500余例,无差错事故。其中完成游离组织移植、脊柱骨折脱位、颈椎病、寰枢椎固定融合、关节镜、人工关节置换等重大手术500余例。 主持设计完成省、市级的科研项目获奖8次,3项获得滨州市科技进步、星火科技一等奖。其中省卫生厅立项的“带真皮下血管网皮片跨无血区成活实验研究”,经专家鉴定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达国内领先水平,其结果已经在数十家医院临床应用。在国家级、省级杂志发表学术论文20余篇,发表医学科普文章5篇。巩本刚巩本刚,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学历,1983年7月毕业于滨州医学院医疗系,现任滨州市人民医院肝胆外科主任、主任医师,滨州医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医学会器官移植分会委员,滨州市医学会普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其带领全科医护人员每年完成800余例住院病人的临床诊疗和完成手术约750例次,每年主持完成各种类型的普通外科手术400例次左右,无医疗差错发生。能独立完成普通外科各种类型的大手术,如全胃切除、胰十二指肠切除、肝胆管盆式吻合术、肝门癌根治术、结、直肠癌根治术和肝癌切除术等,切除的最大肝癌达22cm×21cm×17cm,重量为1500g。 他于2004年5月主持完成了鲁北地区首例“病肝切除、同种异体原位肝移植”手术,截至目前病人已存活9月余,能从事体力劳动,生活质量明显提高。该手术填补了鲁北地区大器官移植的空白。此后自2004年12月7日-2005年1月12日,在仅仅35天内又成功完成了3例肝移植手术,及时正确处置了如急性排斥反应、EB病毒感染、肺部感染、胆泥形成等多种并发症,使手术后病人转危为安,上述四例病人均治愈出院。 近几年来,在国家、省级杂志发表论文12篇,科研成果三项。1995获“滨州市青年科技奖”,1996年被评为“滨州市科技拔尖人才”,1998年被评为“市十大杰出青年”,2001年被评为“山东省优秀青年知识分子”, 2004年被评为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2004年为滨州医学院优秀带教老师,多次被评为滨州市人民医院“十佳”文明医师。王君王君,女,1957年1月27日生。1979年毕业于山东中医药大学中医系。现任市人民医院纪检副书记、中医主任医师,为山东省中西医结合学会理事、山东省女医师协会理事、山东省中医风湿病专业委员会委员、滨州市中医药学会副会长。 该同志多年来运用中西两法成功治愈了数百例疑难病症,深受病人的欢迎。在做好临床工作的同时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及开展科研工作,近年来在国家及省以上学术刊物发表学术论文41篇;主编著作2部,副主编著作1部,参编著作6部;获滨州市科技进步奖10项,其中一等奖5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2项。是市中医界的学科带头人之一。 多年来受到省、地各级表彰21次,其中92年被评为山东省“巾帼建功先进个人”;93年被滨州地区妇联授予“三八红旗手”称号;95年被评为滨州地区“首届优秀青年中医”;96年被选拔为滨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000年评为滨州市“十佳文明科技工作者”;02年评为滨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并记功一次;同年被滨州市卫生局、滨州市行风办评为“行业作风建设标兵”;02、03年连续两年被市直机关党委评为“优秀共产党员”;04年评为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王萍王萍,1976年毕业于青岛医学院医疗系,同年分配至滨州市人民医院工作至今,现任滨州市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滨州医学院兼职教授。 该同志于1986年建立了血液科,是我市血液专业的学术带头人,2002年建立了风湿免疫科,两个学科的建立填补了我市学科建设的空白。平均每年收至本专业住院病人100余人,每年专业门诊量1200余人,率先开展了“再生障性贫血”、“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留”系统治疗和新技术开展,近年来对急型白血症的相关研究分型和治疗受到了国内同行专家的重视。在对“类风湿性关节炎”及“系统性红斑性狼疮”的治疗方面也有新的突破。 从2000年到现在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四项,均为第一作者,二等奖二项,其中“兔髂动脉腔内照射预防血管成形术后再狭窄”推荐参加省科技进步奖评选,“非直属附属医院临床教学研究”获省卫生厅、省教委奖励。近几年编著2部,在国家及省级杂志发表论文10余篇。其中“自身外周造血干细胞移植”、“吸烟与脑血管疾病”、“小儿急型髓细胞白血病”、“系统性红斑性狼疮60例死亡病例分析”获得省级优秀论文奖。 现兼任:中国抗癌协会会员、山东省医师协会常务理事、山东省医学论理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医学高新技术应用学会常务理事、山东省抗癌协会理事、山东省风湿病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山东省血液病专业委员会委员、山东省血栓病专业委员会委员、滨州市医学会副会长、滨州市抗癌协会理事长、滨州市劳动残废鉴定专家组组长、滨州市检察院专家组委员、滨州市司法鉴定专家组组长、滨州市心血管介入中心主任、滨州市医学继续教育办公室主任等。 1996年评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连任5年。1999年被评为全省文化科学卫生活动先进个人、2000年评为山东省优秀科技工作者称号、2003年在全省防治“非典”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给予记二等功奖励。2004年在全省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中成绩显著,被评为全省先进个人并记三等功奖励、2001年被评为全市建设文明“十佳文明医生”、2004年被评为全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吴孟然吴孟然,男,1951年9月出生,于1975年毕业青岛医学院医疗系分配至市人民医院至今,现任市人民医院副院长、主任医师,兼任滨州医学院外科教研组教授、市政协委员、省外科专业委员会委员、滨州市普外科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山东省普外肿瘤专业委员会委员、市抗癌协会副会长、滨州市医学会常务理事。 近30年来,定期手术,查房、看专家门诊。其本人每年主刀手术200余例,率先开展了门腔脉静脉分流手术、胰十二指肠切除手术、胆肠吻合术,并在国内首先开展结肠I期切除套叠式吻合手术,帮助妇产科开展了结肠代阴道手术,治疗胰肠瘘50余例,治疗效果达国内先进水平。30年来手术治疗甲状腺疾病2000余例,无一病人死亡。 现兼任中华新医学常委编委、中华中西医杂志编委,每年度在国家及省级杂志编发论文近20篇,其本人先后发表论文30余篇,在国家级杂志发表10余篇。指导翻译英日文5篇发表在国外医学外科手册,参加了审核工作。积极参加医学科研工作,同本专业同道完成科研九项,市科研一等奖5项,二等奖3项,三等奖1项。 在2000年解决少数民族纠纷工作中,由于成绩突出,被市委、市府评记二等功。徐宏徐宏,男,汉族,1963年7月生,中共党员,于1983年毕业于滨州医学院医疗系,现任滨州市人民医院院长助理、普外科主任、主任医师,从事普外科专业。滨州市普外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 从事外科工作20余年,擅长普外专业,尤其在消化道肿瘤、甲状腺、乳腺疾病和门脉高压病的诊断、治疗方面具有丰富的临床经验。在我市率先开展了以腹腔镜技术为代表的微创外科手术,填补了我市多项技术空白。 近几年,成功开展了“断分流结合治疗门脉高压症”、“肝叶部分切除加胆管重建术治疗复杂性肝胆管结石”、“低位直肠癌保留肛门根治术”、“经腹贲门癌根治术”等新技术。在全市率先开展了以腹腔镜为代表的微创手术,填补了全市技术空白,并于2004年完成全市首例“腹腔镜直肠癌根治术”,使微创外科技术达到省内先进水平。近年来主持设计完成和作为主要参研人员完成科研项目五项,其中“保留脾脏的门奇断流加限制性门腔分流术治疗门脉高压症临床研究”、“不同术式治疗门脉高压的效果及对门脉系统血流动力学影响的研究”、等四项获滨州市1999、2000、2003年度科技进步一等奖;另一项课题获市科技进步二等奖。撰写论文10余篇分别在《肝胆外科杂志》、《中国肛肠病杂志》、《中国实用外科杂志》等国家级中文核心期刊发表。 其本人年均完成手术350余例,1998至2004年连续六年手术量居市人民医院第一。特别是2004年,完成手术400余例,创市人民医院个人手术量的最高记录,是外科医师平均手术量的四倍,并且无差错事故发生。1998年被批准为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2003年被滨州市人民政府授予“劳动模范”荣誉称号,2004年被中共山东省委宣传部等四部委联合授予“山东省职业道德先进个人”称号,同年被市委、市府授予滨州市“有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程方敏程方敏,女,1977年12月毕业于山东医科大学医疗系。先后在山医附院及北京天坛医院神经内科进修学习。现任滨州市人民医院神经内科主任、主任医师,为滨州医学院兼职教授、山东省神经内科学会委员。 毕业后一直从事临床及教学工作,在工作中认真学习,刻苦钻研,对工作认真负责,对技术精益求精。先后开展了脑出血患者的抗凝血酶治疗、重症脑梗塞的溶栓及抗凝治疗,大剂量甲基强的松龙及丙种球蛋白治疗神经系统自身免疫性疾病,均取得了良好的治疗效果,还开展了瘫痪病人的早期康复治疗。先后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10余篇,主持完成七项科研课题,分别获得市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出版专著两部,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编辑本段医院荣誉“市级精神文明单位” “全国首批百姓放心示范医院” “全省百佳医院” “全省医德医风示范医院” 滨州市人民医院白衣天使爱心捐助“全市消费者满意单位” “全省卫生系统先进集体” “全省文明服务优胜单位” “全省卫生科技管理工作先进集体” “全省卫生系统文明单位” “全省县以上医院行风民主评议先进单位” “花园式医院” …………

滨州市法院论文发表

学术论文在指导科学决策,评价科研绩效,分配科技资源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我整理了高中生发表学术论文,有兴趣的亲可以来阅读一下!

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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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司法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司法论文的 范文 ,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试谈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

当代社会,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大众传媒的发展,为新闻舆论监督提供了有利的实现 渠道 。我国法学界普遍承认舆论法律监督。舆论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新闻媒介进行的法律监督,属于广义的法律监督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可以在法律监督方面起到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的作用。[1]因此,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在理论上并不存在本质上的冲突,相反,是一种相辅相成的关系。

但实践中远非如此。记者对于社会 热点 的追求,促使他们以“新闻自由”为依据不断介入政治、经济、 文化 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而“司法过程所蕴含或展示的内容以及司法过程本身所显示的刺激性,对于传媒来说具有永恒的吸引力;司法所衍生的事实与问题从来都是媒体关注的热点”[2]。而媒体的强大力量,在对司法过程的报道中暴露出职能越位、充当法官审判等问题。而这种强大的舆论引导功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对司法审判造成压力,对司法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造成了冲击。因此,司法机关出于对新闻媒体的抵触心理而要求其“闭嘴”,但这种行为着实侵犯了公众的知情权。

司法独立和新闻自由本属于宪法赋予的两项基本权利,为何会在实践过程中形成如此强烈的冲突?笔者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司法独立与新闻舆论监督的冲突

司法独立是为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原则。《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行使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此外,《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条也规定: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因此,司法独立应该排除利益和情感的影响,也自然应当排除新闻媒体的影响,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和对案件事实的忠诚。与此同时,英国古谚讲:“正义不仅应当实现,而且应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而“看得见的方式”就需要新闻媒体对案件的报道将正义实现的过程置于公众的视野之内,在充分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其肩负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促进司法公正有着积极作用。但媒体却凭借其强大的介入力量,不断向司法入侵,最终由新闻舆论监督发展成为“新闻审判”。

“新闻审判”本为舶来品,传入国内后即引起了学者的广泛关注。“新闻审判”的含义指新闻媒介超越正常的司法程序对报道对象所做的一种先在性的“审判预设”。[3]从曾经的张金柱案到近年来的药家鑫案、李启铭案等,每一宗案件都被媒体倾注入过度的热情――新闻媒体在新闻报道消息、评论是非时,对审判前或者审判中的刑事案件,失其客观公正立场,明示或暗示,主张或反对被告罪行,或处何种罪行,其结果或多或少影响审判。[4]正是基于新闻媒体强大的引导和评价功能,将司法机关审理案件的过程置于舆论的重压之下,最终的裁判或多或少的受到舆论的影响。

二、新闻舆论监督的意义

(一)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没有公开则无所谓正义”。[5]而我国《宪法》第125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正是由于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使法院的审判权在阳光下运行,有效的遏制了司法权行使过程中的不当内容,推动实现司法公正。

(二)新闻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

司法腐败始终是司法过程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司法腐败不仅损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损害国家的司法权威,而且侵蚀公众对司法系统的信心。美国著名记者指出,“罪恶、卑鄙和腐败最害怕的就是报纸,因而任何法律、伦理和制度都无法和报纸相比。”新闻媒体对司法腐败现象的报道,往往能够引起公众的普遍关注,同时会引发相关部门的重视,政府和公众的合力使腐败分子身败名裂。如此大的腐败成本,有效的防止了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

(三)有利于推动司法改革

新闻媒体对于司法体系的分析和评述,为司法改革提出了宝贵的借鉴意见,有助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

三、司法独立对新闻自由的限制

司法独立包括审判独立和检察独立。《宪法》第12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由此看来,新闻自由并非是绝对的,新闻媒体行使法律监督权也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

(一)司法独立在一定程度上排斥新闻自由

司法审判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审判要求法官依靠“理性和良知”,忠于法律和事实,排除任何形式的干扰后做出谨慎且公正的判断。而新闻媒体则通过带有强烈感情色彩的 文章 ,有失公允的评判案件,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带动性的舆论压力,成为法官裁决时的障碍,使其失去独立审判的立场。

(二)法官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的矛盾性

司法审判与新闻采编之间,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对立性。由于司法审判关乎人的生死、权利与义务的承担,因此必须是理性判断的过程;而新闻媒体的宣传却带有很强的感性因素,往往掺杂了道德情感于其中,其语言也强调标新立异、扣人心弦。因此,对于同一个问题,法官与记者基于不同的立场与视角,关注点自然不同,这种差异势必导致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的对立和冲突。

四、新闻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

卢卡斯曾经深刻的揭示了司法所要求的专业性:“一个看重正义、法律和自由的国家,在一个重要的意义上必定是不平等的,即法官必须占据实权地位,而且不是每个人都有能力成为法官。”因此,新闻媒体应当认识到其新闻审判的越位行为,重新回归到法律监督主体的地位。对于寻求新闻审判与司法独立之间的平衡的问题,应从以下方面入手解决:

(一)加强立法规范,填补法律空白

二者冲突的根源在于缺少法律规范对于二者关系的协调。立法机关可以借鉴相关的域外 经验 并结合中国当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新闻舆论的监督设置合理的界限,以消除当前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之间的对立冲突关系。

(二)强化新闻从业者相关的 法律知识 ,引导遵从职业规范

通过强化其相关的法律知识,引导其遵从职业规范,使其从内心遵从法律,维护司法的独立地位,并严格遵循职业道德法规,避免对案件做出有失公允的报道,做事实的传播者而非情感的传递者。

(三)加强司法机关与新闻媒体的交流

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上的对立和冲突。因此,关于媒体如何介入、如何报道以及如何评论等关键性的问题,应当由二者坐下来进行交流和沟通,共同研讨解决方案,制定出一个双方认同的规则,并按照规则规范双方的行为,共同促进司法文明和司法公正。

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之探讨

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的基本内涵

所谓司法能动主义(judicial activism)是指“一种司法理论,它鼓励法官摆脱对于司法判例的严格遵从,允许法官在制作判决时考虑其个人对于公共政策的观点以及以其他因素作为指导,通过对于判决来保护或扩展与先例或立法意图不符的个人权利。遵循该理论会造成某些判决侵犯立法权和行政权的结果。”[1]

《布莱克法律词典》是这样定义的,司法能动主义是指:“司法机构在审理案件的具体过程中,不因循先例和遵从成文法的字面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一种司法理念以及基于此理念的行动。当司法机构发挥其司法能动性时,它对法律进行解释的结果更倾向于回应当下的社会现实和社会演变的新趋势,而不是拘泥于旧有成文立法或先例以防止产生不合理的社会后果。因此,司法能动性即意味着法院通过法律解释对法律的创造和补充。”[2]

与此相反,法官在执法的过程中应该严格遵循已经确立的规则来办案,反对法官充当立法者的角色,反对法官融入个人的价值观以及他本人对法律的理解与信仰。这被称为司法克制主义(judicial passivism)。施克莱认为:“所谓守法主义是指一种伦理态度,它把是否遵循规则当做判断道德行为的标准,将道德关系视为由规则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像所有被强烈感受并广为接受的道德守法主义不仅体现为个人行为,也表现为哲学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社会制度。”[3]其本质为社会生活中涉及法律的问题与现有法律规定和判例相背离的地方,应当通过立法等方式解决,而非司法机关主动改变既存之规定。在外观上表现为“司法机构的自我约束或自我克制”[4]。

司法能动主义与司法克制主义并非针对具体的法律进行解释,而是在现存法律规定或判例与实际生活的新趋势不符的背景下,法官在进行法律解释时所享有的创造性之界限问题。司法能动主义强调法官要为了实现正义,在服从法律基本原则和理念的前提下,可以不受现有规定和判例的约束,在一定程度上突破对司法权的限制;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只能严格依法裁判,法官不能创制法律,而只能服从法律,制定法是法律的唯一渊源,法律解释只局限于文义解释,并努力探询立法者的原意。“司法克制主义则倾向于强调在民主国家中对司法权所应该进行的限制,并通过各种方式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限制”[5]2。因此,“司法能动或司法克制是法官在进行自由裁量时享有多大的自由或者受到多大的限制的程度问题”,即“能动和克制的区别更多只是一个程度不一而非性质不同的问题。”[5]2-3

二、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克制主义各自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一)司法能动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现今社会,简单依靠法律条文来处理案件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诉讼需求,条文的固定性及有限性往往会使我们的司法裁判者在某些个案的处理上寸步难行。假若为了使所有案子都“有法可依”而不停修改或增减法律条文,不仅会造成社会行为规则观念的动荡,而且会大大损害法制稳定的威信力。司法能动在法律事件的处理过程中有着诸多的适用价值,但是司法能动亦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首先,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自身的素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这些年来,我国的司法者慢慢由以前的非法律人转换为法律人,即大部分司法者接受过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学习,受过一定的法律实务的培训,自身有一定的法律知识的储备。当所面临的案件没有直接可以遵循的法律条文的情况下,可以结合自身的法律技能运用适当的法律 方法 ,经过一定的法律推理、法律解释、法律续造、法律发现等方式分析案情,在已有的法律法规中探求最为适当的条款来处理案件。但是,由于法律没有直接明细的法律法规可以遵循,对于同一案件司法裁判者运用法律方法有可能因为个人法律素质的不同而产生截然不同的裁判,这样往往会产生司法的不稳定性,影响法律的可预测性及对民众行为的指导性。

其次,司法能动性与司法者的思想道德价值倾向有着一定的关系。当司法者运用司法能动这一自由利器时,高比例的法律裁判结果就握在了法官的手中。法官是倾向公序良俗还是机械性地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更或是倾向于权力而非权利时,案件的裁判结果是截然不同的,甚至大相径庭。既可能裁判顾及多方利益,采取较为平衡的裁量方式判案,也有可能产生令大众哗然的结果,更或顺应民意的裁判结果。因此,司法能动性是否得以真正意义上的实现和司法者的思想道德倾向是密不可分的。

再次,司法能动性需要司法者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以及严谨的辩证 逻辑思维 。但是,在我国,法官不是像美国那样经验丰富的律师担当,而是学校法学系 毕业 生或者其他并不是很权威的法律人担当。由于没有丰富的法律经历,或者还未被培训出缜密的思维逻辑,在判案时很容易产生疏漏或不足,影响法律运用的质量。法律思维被异化,法律思维立场的变化而产生的异化,以及法律操作技巧的程度都将影响司法能动性的发挥,局限其作用的范围及程度。

司法能动性的发挥虽然可以弥补我国法律的某些漏洞和不清晰,但是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只有在上述条件都较完备的情况下才能有效发挥其能动性,使之法律实质化,司法能动权利化而非权力化,能动性科学有效、正义合法地在案件的集结点为司法者解围,给当事人化解案情予以合法的裁判,以达到说服当事人、惩罚犯罪人、震慑社会其他成员的作用。

(二)司法克制性的价值分析及局限性

在司法能动性实现其法律价值的时候,司法克制性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能动性的发挥,或者说是抑制司法能动性的过分发挥。

司法克制主义强调法官在解释的过程中应探询立法者的原意,体现了对规则的尊重[6]。司法克制主义要求法官对法律要忠诚;要克己守法,廉洁自律,尊重法律规则;要对立法权、行政权和其他 社会公共权力保持谦抑的姿态。司法克制虽然在司法活动中不可或缺,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还存在诸多的局限性。

第一,司法克制必须结合本国的国情及司法能动的 发展程度。在我国,司法克制是相当必要的:我国人口众多,民俗繁杂,部分地区的法律实施还比较落后,或者说地方控制主义比较严重。如果在处理法律问题时,仅注重司法能动性而忽视司法克制性,将造成严重的后果。掌权执位者极有可能将法律作为其实现某些不正当、不合法目的的工具,正如文强案中,作为重庆市司法局局长,文强和黑道勾结,强奸女学生等恶行,其行为的保护伞就是他手中的权力,作为一个法律人,偷天换日,坏事做尽,司法能动在他的手中变成了凶器,此时若无司法克制、法律来惩处他的行为,该恶行岂不是会被他的虚言假语蒙混过去?

第二,司法克制对于法律条文的理解因不同法律人而有迥异结果,因此需要社会大众的监督与建议。此时,所说的大众监督并不是说司法活动被民众牵着鼻子走,而是司法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需要考虑民众意见,利于将裁判结果均衡于法律与社会利益,达到利益衡量的最佳状态。

正如,南京醉酒驾车案中,张明宝造成五死四伤的惨剧,但是在2009年12月23日的一审判决中却只是判处了无期徒刑。对于此,笔者认为,张明宝明知我国法律严禁醉酒驾车,并且造成如此惨剧,虽然事发之后张明宝认罪态度良好,表示自己已经认识到了罪行,愿意接受法律的惩处,但是,对于此案判处无期徒刑显然没有实现法律所追求的实质正义,严重偏离了利益衡量的轨道。因此,笔者认为,为了达到法与正义的契合,实现社会的正义,实现法律的实效价值,应在司法克制的前提下发挥司法能动,判处极刑。司法克制不应成为实现实质利益的绊脚石或是借口。

结语

综上所述,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在我国现阶段的法律发展中缺一不可,法律规则是规范的固定化文字,而法律人的法律思维是思辨灵活的,但是对于法律问题这一严谨的问题来说,法律人在处理某些法律问题时需要充分发挥司法能动性以妥善处理案件,实现当事人利益、法制要求和惩罚罪恶的平衡。但是,司法能动性过度必然会产生权力泛滥性地被利用,法律成为凶器而丧失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因此,在司法能动地适用过程中是伴随着司法克制行为的,法律人必须以立法原意为基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将司法能动与司法克制融合适用,结合实际适度加大或减小司法能动或克制的运用比例,在法治社会中逐步完善法制。

长江一路。根据查询百度地图得知:滨州中级法院十四法庭地址位于山东滨州市滨城区长江一路。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成立于1950年5月,前身为山东省人民法院惠民分院法院审判办公楼现坐落于滨州市黄河五路,下辖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县7个基层法院,20处人民法庭。

没有用。省部级奖项包括教育部和科技厅的一些奖项,一般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在评职称的时候有用。员工评职称主要看教学科研成果奖、科研项目、专著和论文质量,其中成果奖主要是指国家级和省部级成果奖,包括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

滨州市法院论文发表时间

论文从初稿到发看需要三四个月左右。

一般的省级、国家级论文审稿需要1~2天,出刊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0.5个月,还有个别慢的需要4~7个月。

质量水平高一些的期刊,还有一些大学学报,投稿的出刊需要6个月左右,快一些的3~4个月。

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出刊另需要6~10个月左右,总的算起来大约是1年~1年半。

北核、南核审稿需要3~4个月,出刊另需6~15个月左右,跨度较大总的算起来1年~2年。

综上所述,评职称发表论文一定要对各不同级别论文的发表周期做到心里有数,提前准备,以免时间上赶不及白白错过评审多等一年。尤其是核心论文,一定要提前。

一般的省级、国家级论文审稿需要1~2天,出刊需要1~3个月。个别快的0.5个月,还有个别慢的需要4~7个月。质量水平高一些的期刊,还有一些大学学报,投稿的出刊需要6个月左右,快一些的3~4个月。科技核心期刊审稿需要1~3个月,出刊另需要6~10个月左右,总的算起来大约是1年~1年半。北核、南核审稿需要3~4个月,出刊另需6~15个月左右,跨度较大总的算起来1年~2年。SCI、EI等与北核南核周期相仿。综上所述,评职称发表论文一定要对各不同级别论文的发表周期做到心里有数,提前准备,以免时间上赶不及白白错过评审多等一年。尤其是核心论文,一定要提前。不少客户联系到我们,想三五个月内出刊,那真是太难了,这种急单子我们要么不接,要么提前跟客户说好发不成全额退款,但不担任何责任

论文一般接收后两个月左右会见刊,从投到见刊大学6个月左右

据学术堂了解,论文发表不是随时想法就可以发的,需要杂志社安排版面,如果下个月版面没,那么只能再往后安全了。省级、国家级期刊的职称论文发表需要提前1-3个月准备我们都知道,省级国家级别的刊物算是普刊,它也是职称发表的起跑线,相对来说,从期刊的选择到发表成功收到刊物的时间不需要很久,有些刊物快的话基本1个月左右就收到刊物了,慢点的话也就3个月左右,但是前提是你的论文已经通过审稿并确定版面了。这里还牵扯到论文的投稿数量问题,如果一个刊物虽然说是普刊,但是在业内的影响非常大,那么向其投稿的作者肯定不会少,这就需要作者有足够的耐心等待通知了。核心期刊的职称论文发表需要提前5-10个月准备除了刚讲过的普刊准备时间因素外,如果你自己投稿核心期刊,那么时间方面更是不能用月份单位来形容了,即使是通过代理来投稿,也只是让你的论文更早的呈现在编辑面前,从审稿修改到录取至出刊也需要5个月左右。具体的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一个核心期刊的每期刊载量是有限的,这就犹如是一个独木桥,都想过去,但是木头只有一根。此时你就需要珍惜编辑看到你论文的机会,用大量的时间来提高自己论文的创新度和针对性,杂志社编辑那里论文如海,如果编辑连你的第一段都没看完就关闭了,可想而知,机会就是这么浪费的,即使编辑能读完你的论文,也不代表就通过,可能论文还需要修改和润色,这种情况也可能会重复的修改来达到要求,这样一去一来的,时间就这么过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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