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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自由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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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术自由论文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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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学术论文是政治自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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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宪法与学术自由

一、引言:美国学术自由的历史渊源

北美在殖民地建立初期就出现了大学。但与后来其他许多国家成文宪法不同的是,美国立宪时并未把学术自由确立为学者或学术机构的权利,以防止其受到政府或者社会利益集团的任意干涉。[1] 学术自由作为宪法权利首先是大陆国家宪法的创造。1850年普鲁士宪法就规定:“科学及其教学应该是自由的”。学术自由观念在美国的确立与传播,则在这很大程度上得归功于一大批19世纪中叶留德美国人回国后致力于建设现代大学、维护学术自由努力的结果。[2]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几起学校当局因为教员个人的学术观点触怒了某些利益集团,并导致校方在利益团体压力之下解聘教员的事件发生之后,美国大学的教员们逐渐意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并尝试通过教授们的公开结社来保证学术自由,争取学者不因为学术研究而遭受职业风险的保障。这就是1915年美国大学教授协会(AAUP)的建立。它的主要措施是组织对解聘教授事件的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并予以公布,从而参与形成公共舆论,迫使大学在一定程度认可并接受学术自由的价值。它们还制定并发布自己的学术自由标准,根据社会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着教授们对于学术自由的理解。这些规则后来在很多时候都得到了学校管理当局的尊重。[3]

然而,美国宪法作为一部公法,除了第13修正案禁止任何人蓄奴以外,它主要针对的是政府而不是对公民私人设定义务。所以不论怎样解释宪法,它都不能直接限制利益团体对大学的学术研究进行干涉。学术自由要有机会进入宪法的视野,必须以政府权力对大学的任意渗透和控制为契机。从一战开始,美国左翼运动的出现,使社会中的某些人产生了对于“红祸”的极大恐惧,一些限制左翼活动的立法也就随之出现。某些大学教员因为这些立法而被解雇。这也就使教授们的学术自由与政府的立法权力发生了直接的冲突。而宪法本是一张控制政府权力范围的法网,其职责就是为公权力划定界限。所以,当案件最终进入最高法院的那一刻,就开启了美国宪法中学术自由权利的历史。

二、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对相关宪法判例史的简单梳理

(1)个人学术自由权利的确立:少数意见转变为多数意见的历史

最高法院的判决中第一次出现学术自由(academic freedom)的概念是在1952年的阿德勒案中。[4]一项纽约州的立法规定教授、倡议以武力推翻政府或者作为这种组织成员的人,将被认为不适于被公共教育系统雇佣。它命令大学的董事会应当在经过告知和听证之后,确定这种组织的名单,并且把作为这类组织的成员身份作为不适于在公共教育机构任职的初步证据。原告阿德勒主张该法违宪,构成了对其言论自由以及作为或试图成为公共教育机构雇员的人的集会权的侵犯。此外,纽约州法对不称职的初步证据规定,违反了第14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最高法院以6:3的表决结果否定了原告的主张。明顿法官代表法院多数的意见认为教育当局作为市政雇主(municipal employer),不能被排除对那些能证明其雇员对公共服务而言是否称职的事项的调查权;而且也不存在违反程序性正当程序的问题,因为作为利益受损的一方,原告在程序中已经被给予了提供相反证据的机会。

布莱克和道格拉斯法官的反对意见认为国家的公共教育机构的确不能成为共产主义活动的细胞和宣传马克思主义教条的讲坛,但原告应该只因为其在教育系统中的公开行为而被认定有罪。本案异议中第一次提出了学术自由的概念。异议认为,州法确定的程序导致因结社而有罪的结果,这与美国社会的原则格格不入。而且一旦社团被初步认定为具有“颠覆”的嫌疑,就导致了对她个人的听证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州法的这种程序对于学术自由产生了巨大的损害。任何社团的建立都有可能是为了反对一股歇斯底里的潮流或者因支持一项不受欢迎的计划而具有嫌疑。这样的组织中就可能有共产党的渗透和参与,他们的出现可能传染整个组织,(而使组织看上去具有颠覆嫌疑),即使组织的计划实际上并不违法。但州法的规定使任何一个陷入该组织的成员都几乎可以被认定为有罪,因而个人必然倾向于在那些表达争论的社团面前退缩。在州法下发生的一切与在一个警察国家下发生的一切一样,所有的教员都受到持续的监视,对他们过去的仔细排查可以找到其不忠的标志,他们的言辞意见将被认为可以提供“危险思想”的线索,在这样的环境中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学术自由。

在1957年的斯威齐诉新罕布什尔州案中[5],支持学术自由的观点开始出现在了法院的多元意见中,并对学术自由宪法地位有了进一步的肯定。斯威齐是哈佛大学经济学博士,师从约瑟夫•熊彼特。毕业后曾任教于哈佛大学,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进修期间接触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学术研究志趣发生了根本转向,时任新罕布什尔大学客座教授。因为在州大学发表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的演讲,根据该州1951年的《颠覆活动法》,州总检察长对上诉人启动了颠覆行为调查。虽然被当作颠覆活动的证人,被传唤至总检察长前,回答了包括他本人是否为共产党在内的一系列问题,但他拒绝告知他所知的关于进步党(Progressive Party)及其成员的情况以及他在州大学发表的演讲的有关问题,他认为这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言论自由。总检察长向地区法院申请强制其回答并获得强制令,但仍遭拒绝,地区法院判决其构成藐视法庭罪。

沃伦、布莱克、道格拉斯和布伦南法官认为州立法机关缺乏权力要求证人告知总检察长想获知的任何信息的权力。仅仅传唤证人,并强迫他违背其意愿,揭示他以往表达和结社的本质(to disclose the nature of his past expressions and associations),就可以被认为是政府在这些领域进行干预的措施,但这里却存在着《权利法案》和第14修正案所保护的权利,毫无疑问这是对于上诉人学术自由和政治表达的侵犯。在这些领域政府应该对其侵犯极度保留、克制。

法兰克福特和哈伦法官的赞同意见同意多数的判决结果,认为要求证人回答问题侵犯了宪法保护的学术自由和政治自由;并且,州没有为这种侵犯提供基于保护州利益的正当化理由。赞同意见对学术自由有了更丰富的阐释:自然科学需要在假设与推断中成长,我们所谓的社会科学更是如此。为了社会的善,如果理解的确是一种非常关键的社会需要,那么对于社会的研究、思考就必须尽可能的不受约束。政治权力必须戒除对于这类追求明智的政府管理和人民福利的(学术)活动的侵犯,除非理由是紧迫的和不可抗拒的。基于一大群显著的证据,基于自由社会对自由大学的依赖性,上述论断是不言而喻的。这就意味着大学中的知识生活必须排除政府的干扰。

在1967年的凯伊锡安诉董事会案中,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特别关注的地位得到了多数意见的完全肯定,从而具有了先例的效力。[6]该案推翻了1952年的阿德勒案判决。本案的上诉人是州立大学教员。按照纽约州法,他们被要求签署保证书声明自己不是共产党;每个人都被通知拒绝签署的结果就是解雇。州以此防止其雇员中出现颠覆分子。最高法院以5:4的表决结果判决州法违宪。布伦南法官传达的多数意见认为,州法规定的具有煽动性言辞即可解雇教员的条款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没有教员能够把握对抽象教条的陈述与直接煽动的界限。州法禁止雇佣任何鼓励或者散发鼓励暴力推翻政府材料的人因其模糊性而违宪,因为它可能也禁止雇佣宣传抽象原则的人;州法规定共产党身份既构成不适合担任公职的初步证据,违宪地剥夺了结社自由,因为其不允许提供自己并非积极党员或缺乏促进非法目标的意图之抗辩。

多数意见高度肯定了学术自由的地位,认为我们的国家致力于保卫学术自由,它是一种对我们而不只是对有关教员而言至高无上的价值。学术自由是第一修正案的特别关注,它完全不能容忍法律在课堂之上建立正统观念。教室就是思想的自由市场。美国大学中自由的重要性是不证自明的。没有人可以低估在一个民主国家中这些教育青年的人所扮演的重要角色。给我们大学中的知识领袖们穿紧身衣只会使国家的未来陷于危机之中。而且也没有什么教育的领域已经被人类如此了解,以至于不会再有任何新的发现了。在社会科学中尤其如此,因为鲜有什么原则被认为是绝对的。学术不可能在一个充满怀疑与猜忌的氛围中兴旺发达。教员和学生都必须可以自由的调查、学习和评价,以得到新的成长和理解。否则文明就要陷于停滞并死亡。

至此,学术自由作为第一修正案的核心价值之一被彻底确立起来,面对立法对于学术自由的侵犯,公民可以寻求宪法的保护。在1985年的一个案例中,学术自由权的内涵再次获得最高法院的讨论,确认了机构自治也是学术自由的重要方面。[7]最高法院认为,学术自由的兴旺不只依赖于教员和学生自由和独立的思想交流,也在不同的层面依赖于学院的自主决定;基于学术理由决定接收谁入校学习的裁量权是大学的四项基本自由之一;在决定学生的学术表现和他们的晋级与毕业方面,大学教员必须有一种最宽泛的裁量权;当法院被要求审查这种学术决定的实质时,法官必须对教员的专业判断展示最大限度的尊重;除非证明负责的委员会或个人实际上没有执行专业判断,偏离了公认的学术规范,否则法官显然不能推翻他们的决定。

(2)学术自由的发展:自由的限度所在

经历了权利确立与扩充的时期之后,对学术自由的讨论一定程度上转向了对其界限的认识。没有不受限制的权利,否则人类的和谐共处就不可能。所以就应当避限制那种以学术自由的名义为自己的任性而为做掩护的情形。

在1987年的一个案例中,出现了政府以学术自由为名变相支持某种宗教信仰而违反立教条款的情况。[8]一项路易斯安娜州的法律要求州的公共学校必须平衡对待“创世科学”与“演化科学”。州法把这两种科学定义为证明创世和演化的科学证据以及由这些科学证据得出的推论,但并没有定义何为“创世”和“演化”。州法要求只要一种科学被教授,公共学校就必须教授另一种科学。为了“创世科学”,课程指导和研究服务才被发展和支持;禁止学校董事会歧视任何选择作为创世科学家或教授创世主义的人。州法宣称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学术自由。公立学校学生的家长、老师和宗教领袖起诉州法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认为根据先例,如果立法机关的立法缺乏世俗目的,而证据证明立法被设计去推进特定的宗教教条或禁止教授某些教派所厌恶的科学理论,就违反了立教条款。最高法院发现本案中州法通过在公共教育的整体中以要么完全排斥演化论、要么反对演化论的宗教观点必须得到同时展现的方式来推进一种宗教教条;州法也没有推进其所宣称的保护学术自由的目标。因此,州法被认为试图利用政府的象征性和财政性支持以达成一种宗教目的,故而违反了立教条款。

在1990年的宾夕法尼亚大学诉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案中,对私立大学的学术自由,最高法院的解释倾向于限制其内涵。[9]显示了学术自由必须与其他宪法价值相协调的要求,也就更不能容许大学以宽泛的“学术自由”为名主张性别、种族等就业歧视。Rosalie Tung是私立的宾夕法尼亚大学的美籍华人副教授,宾大拒绝了她的聘用申请。她向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提出控告,认为该拒绝是为1964年《民权法》所禁止的基于种族、性别、和国别(national origin)的歧视。在该委员会的调查中,根据立法授权,委员会向宾大发出了传票,要求提供Tung和其他五位据称获得优待的男性教员的任职评审文件。宾大要求委员会修改传票,排除调取“保密的同行评审信息”。宾大主张政策考量和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原则要求承认宾大具有一项适格的特权,或者委员会应当采取一种平衡的进路(balancing approach),只有在证明具备超越于相关性的特殊理由时,才能调取同行评审材料(peer review materials)。

布莱克门法官传达了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否定了宾大的主张。认为大学并不具备可以抗辩公开在聘任决定中与基于性别、种族、国别歧视指控相关的同行评审材料之义务的任何特权;并且因为委员会的传票是内容中性的,既没有命令大学内的演讲偏离或靠近某个主题或观点,也没有在禁止国别、性别、种族歧视之外为大学选择教员提供任何实质的标准,所以宾大主张其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权所受到的侵犯是微不足道的。公开同行评审材料将会危害对于同行评审过程至关重要的保密性,使得大学获得与学术理由相关的信息来建立自己的聘任决定变得更加困难,这种危害是推测性的;至多只能在所主张权利缺位的情况下逐渐产生。

宾大所主张的特权也根本不能基于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宾大对学术自由方面本院判例法的依赖实际上是错置的。学术自由应对的是政府基于内容对大学演讲的控制以及对按照学术理由任命教员权利的侵犯问题。上诉人并没有主张任何内容管制问题,而是说公开同行评审材料会导致“教学和研究水平下降”。在任何情况下,学术自由都不能包括宾大主张的扩及同行评审材料保密的要求上。如果宾大的主张能被接受,那么许多普遍适用的法律,比如税法,都可以被认为在影响大学雇佣的情况下而侵犯了第一修正案的学术自由。

三、美国宪法对学术自由保护的启示

通过对联邦最高法院相关案件的粗浅梳理,我们可以初步总结出美国宪法在保护学术自由方面的某些特征。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现代社会价值本身就是一个内涵丰富,有时甚至存在内在价值张力的复杂体系。这就决定了对于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绝对不只是第一修正案独自能够承担的。实际上,学术自由内部不同的价值要求,使得宪法的不同部分都可能起到保护学术自由价值的功能,即使并非以保护学术自由为名。对法人财产权的保障即是一例,在学术自由概念正式进入法院并得到承认之前,它实际上起到了保护学术机构自治性的功能。[10]总之,宪法已经在国家与学者个人的矛盾冲突面前,摆明了自己的立场。

学术自由的概念,其中所包含的需要处理的问题可能更为复杂:如何平衡政府、学校、教员、学生四方的关系,从而使得学术能够在这“四角关系”难免的纠葛下获得一种不断发展与持续成长的自由感觉。当学术自由作为一种社会价值而不单只是一种宪法权利时,它就有着更加丰富的内涵:对于学生,学术自由可以意味着学习与研究的自由,包括一定范围内的选课与听讲的自由;对于教员,则可以意味着自由的研究问题、授课、并发表研究成果,具备相应的职业保障,不因正当的科研行为而遭到不公正待遇;对于教育机构,学术自由可意味着自由选定科研项目,实行学术自治,按照学术标准选任与评定教职人员等级,不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所以,可以说,存在着包括政府与社会在内的对学术自由各种各样潜在的侵犯者,也就存在着多样化的学术自由要求。而显然,并非所有的这些要求都能立刻,以及应当成为宪法加以保护的对象。比如在今天,对于教员学术自由更大的侵害可能并非来自陷入“颠覆”恐惧的政府权力,而是来自大学管理层和学术同行的偏见与敌意。除了公立大学可视为政府机构要服从宪法之外,私立大学与学术同行都作为私方而通常不能成为宪法约束的对象,但这却并不妨碍他们侵犯学术自由;相反,这给他们提供了方便。比如,对某些激进主义研究倾向的敌意,就导致在一个同行评价对于学者学术事业发展日渐重要的学术环境里,它们在大学中的生存空间日渐受到压缩。[11]虽然,立法或许会主张学术自由的价值而对私人任意的歧视与敌意加以控制。但与19世纪末的种族歧视案类似,法院也会主张也是自然而形成的社会歧视不是法律能够消除的。[12]虽然该案所代表的宪法理论被推翻了,但是与种族偏见相比,这样的理由,用来证成伪装在学术外衣下的偏见、甚至学术政治斗争似乎是可行的。因为法院只能根据是否偏离公认的学术标准来审查学术决定。[13]但问题是公认的学术标准本身可能就是偏见的伪装。实际上,正是社会自治与自我协调的无效性,才导致了社会向立法寻求保护,有动力向法院寻求救济;而司法也有责任以立法和宪法来保护失调的社会机制下无法得到保障的某些价值。这就说明了在某些情况下,学术自由的宪法保护边界应当有继续拓展的可能

可以预见到的是,一些形式化的教条原则根本不能成为宪法拓展自己保障范围的障碍。比如同行歧视问题,就应该区分真正严肃的学术评判与那些打着学术旗号却实际上以纯粹的敌意和偏见、甚至教职分配、职级评定等等方面的私人利益为根据的任意评价。认为学者的判断都是来自科学与理性,从来没有任何偏见的看法是不可能通过事实得到检验的。尤其对于州立大学来讲,作为“政府雇员”的激进主义教员,作为一种“离散与孤立”、因而民主过程可能无法有效保护的少数。[14]如果同行评审可以被认为实际上发挥了替代作为雇主的州立大学进行雇佣决策的功能,比如同行多数决定什么刊物才具有学术价值,而一些登载激进主义研究的刊物长期因为偏见而得不到承认,导致学者在任职评级时相关的学术贡献不能获得认定;并对学者个人产生了极大的压力,以至于如果不转变研究方向,其学术生涯就不能持续下去。这时,依据宪法及相关判例,同行因其实际上的具有决定意义的“雇佣权力”也就可以被施加禁止特定就业歧视与禁止侵犯言论自由的义务。[15] 当然,正如,毕克尔所言,在这个过程中,法院应当采取“深思熟虑的速度”,应给政治机构和整个社会、尤其是是学术界在法院宣布“权利的原则”之后进行另一类的复审工作留下探讨与对话的空间。[16]以使学术自治的本质不会受到司法能动的侵害,正如一位法官所说:学术自由的观念,其根基是在学术著作中,而不是在法院[17];但是司法本身的价值也就是在多数人因秉持自己的独到观念而歧视少数人时为少数提供救济。拿捏好司法能动的尺度,的确是一门需要高超政治智慧与法律素养的裁判技术。

在这个领域,宪法保护、立法保护是与社会自我维护的界限必将处于变动不居的状态之中。最终的发展很可能取决于人心民意的走向,也就是“大众宪法观”;毕竟社会运动、政治、经济以及更多的因素引导着我们对宪法的理解,也决定了宪法的含义。[18]

注释:

[1]比如现在的“八二宪法”第47条“文化活动自由条款”就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2]参见赵叶珠,“移植与创新:德国学术自由理念在美国的嬗变”,载《现代大学教育》,2010年第6期。

[3]参见李子江,“学术自由的危机与抗争:1860至1960年的美国大学”,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3年第5期。

[4]Adler v. Board of Education,342 U.S. 485.

[5]SWEEZY v. NEW HAMPSHIRE,354 U.S. 234.

[6]Keyishian v. Bd. of Regents,385 U.S. 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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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高校校长发表学术论文

我觉得这就是一种没有脑子的行为,作为一名高校校长,就算是要水一篇论文,也不能违背基本的伦理道德,这是最基本的素养。

衣俊卿 1958年1月生,中共党员,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黑龙江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现任黑龙江省省委宣传部部长。1982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哲学系,1987年获贝尔格莱德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兼任中共黑龙江省省委委员、黑龙江省科协副主席、黑龙江省政协委员,兼任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副会长、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副会长、中国辩证唯物主义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理事、黑龙江省哲学学会会长、黑龙江省欧美同学会副会长。 从事文化哲学研究,具体方向为:(1)新马克思主义的文化批判理论;(2)现代化进程中的日常生活批判理论。其中,关于东欧新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在我国学术界处于领先地位,关于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日常生活批判的理论探讨,即关于人自身的现代化的文化哲学探讨,在我国哲学界具有填补空白的性质。先后发表了《实践派的探索和实践哲学的述评》、《东欧的新马克思主义》、《现代化与日常生活批判》、《历史与乌托邦》、《回归生活世界的文化哲学》、《20世纪的新马克思主义》、《文化哲学》、《20世纪的文化批判》等学术著作10余部,发表译著《日常生活》和《宗教与当代西方文化》,并发表学术论文160多篇。 自1992年以来,先后获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高校青年教师奖,连续3届获国家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先后五次获黑龙江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并获得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称号,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入选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高校青年教师奖,2004年度),获省级中青年专家,黑龙江省十大杰出青年,黑龙江省新长征突击手称号。 衣俊卿是党的“十六大”的代表,2003年又被中组部、中宣部、人事部等六部委评为全国留学回国人员“先进个人”称号(黑龙江省仅有四人获得)、并被评为黑龙江省“优秀共产党员标兵”称号(2003年)。 自1998年担任黑龙江大学校长以来,一直努力推进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明确提出大众化高等教育时代以个性培养为核心的多元教育质量观,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国际化教育战略、创业教育等项改革。近几年,黑龙江大学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2001年教育部对全国35所大学进行的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中,黑龙江大学获得优秀。2002年,黑龙江大学还被教育部列入9所创业教育试点院校之一。 有人曾说,衣俊卿是一个理想主义者,但在记者眼里,他是一个脚踏实地、执著地将自己的理想变为现实的人。 每一次采访,他言谈中跳跃的思想火花,都告诉记者,他又有了新的目标。 率先在全国高校建立教学督导评估体系,率先在全省实行学分制,全省第一所在教育部本科教学评估中获优秀的高校,与清华等九所高校成为全国首批创新教育试点单位,率先在全省推行“两长一短”三学期制……在中国高等教育改革的大潮中,衣俊卿,成了中国高校改革中最有思想、最具实干精神的年轻校长之一。 今年44岁的衣俊卿,已有24年的党龄,4年前走上大学校长岗位时,曾是全省最年轻的大学校长。他认为:“中国的高等教育正处在改革之中,作为一个大学校长,必须既务实,又要有思想和思路,用适应知识经济时代和市场经济要求的新的高等教育发展理念和改革思路,来推动大学的发展。”四年来他一直以此鞭策自己,大胆改革,不断创新。 熟悉他的人都说,在衣俊卿的身上总有一种敢为人先的精神,有一种雷厉风行的作风,有一种抓住机遇不放手的韧劲。中国的高等教育是受计划经济影响最深、也是最后一个撤离计划经济体制的行业。 1998年,上任伊始,在校党委的全力支持下,他大刀阔斧全方位启动改革:推进和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学分制改革、教学手段现代化改革、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改革、住房制度改革、后勤管理体制改革、机构改革、干部制度和人事制度改革。 人们为他捏了一把汗:“中国高校几十年都这么干的,是不是太急了?” “改革是中国高等教育的主旋律,只要大方向认准了,就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否则就与机遇失之交臂。”1999年,当国家决定扩大招生规模时,衣俊卿率先表态,黑大可以扩招600人。要知道,当时各高校每年的招生数只有1000人左右,一下子要多招三分之一,这不只是一种勇气,更是一种实力的较量。此时的衣俊卿胸有成竹:刚刚建成的学生宿舍完全有能力解决这600人的入住问题;学分制和教学评估体系的推行,保证了教师有能力和精力高水平地完成教学任务。由于扩招生人数多,这一年,国家计委向黑大投入800万,省计委投入1000万元,扩建图书馆以满足扩招的需求。 如今,提起1998年学校全方位的改革,每一位黑大人都感到自豪,它为黑龙江大学抓住扩招的机遇,实现跨越式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目前,该校学生数比扩招前翻两番,学校的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无论在总量和人均占有量上,均比扩招前有大幅度提高。黑龙江大学也由此在全省高校中脱颖而出,在全国同类高校中名次与影响力大幅度前移。 学校发展如火如荼。衣俊卿在哲学领域的教学和研究也成果颇丰。近三年来,他出版了哲学专著3本、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两次获得高层次科研成果奖;指导博士研究生12人。“鱼和熊掌如何兼得”?他目前在哲学领域主要的研究方向是中国社会转型和全球化背景下,中国人的文化模式的转型,其核心就是人自身的现代化问题,这也是中国高等教育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问题,如中国高校如何迈向现代化、培养现代化的高素质人才、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等。在哲学领域的深入探索,为他的教学管理实践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二者相得益彰。 “不断地否定自己、超越自己,向自己的智力和体力极限挑战”。这是衣俊卿性格中最令人钦佩的。他认为,两年后,黑龙江大学在校生人数达到2万 2.5万人时,就要进入相对稳定的发展时期。现有的管理和教学模式肯定不适应,因此,必须从现在就做好准备。国际化和个性化是今后大学发展的方向。他一定又有了新的目标。我们期盼着更多的“黑大又抢了个先”的消息传来。 (黑龙江日报)

你好,我来为你解答:衣俊卿

我觉得这个人就是没有经历过生活,所以她不懂熟蛋是不能够孵出小鸡的,只能说她比较蠢。

高校学生发表学术论文

大学生想要发表学术论文,主要是找对投稿的渠道,因为现在网上鱼龙混杂,一不小心就会踩坑,希望能认真看完,相信看完以后大学生或者本科生发表一篇论文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内容包括了,论文快速的降重方式,和写作方法,发表的两种渠道。废话不多说了,直接上干货了。首先说一下发表论文的2种投稿方式和避坑指南第一个是自行投稿,这里需要作者有一定的投稿经验,要不漫长和繁琐的修改过程会磨灭投稿的意志,这里面我以知网为例说明,请学生们切记一点,前往不要随便百度杂志社进行投稿,因为那大概率百度出来的杂志社是假冒的。一个数学的期刊。第一页基本都讲自己是杂志社的,真假难辨。所以投稿一定要在知网中核实。首先进入知网的刊物检索页面:学科导航中是可以查到你想发的类别,选好适合自己的类别方向,就可以挑选自己心仪的期刊了。期刊有很多,难易程度可以根据期刊的影响因子来判定。如果要求不高 可以选择低一点或者没有的,因为这样的刊物是比较好发的。确认好期刊后进入会显示所有的期刊信息。点击投稿,注册后,会显示论文的格式和稿件的要求,按照要求整理好后就可以上传了,一般审核周期为一周左右,投稿之前主要好格式就行。中间可能会反复修改几次,只要可以修改 基本问题不大。第二种投稿方式是代理投稿:比较没有经验的大学生发表论文的小白同学,是比较省心的,这里注意的几点问题就是找寻机构的正规性,比方有机构需要有正规可查的公司,或者有比较完善的联系方式。比方个人或者渠道不明的联系人就不要冒险了。再就是避坑天价机构,货比三家,什么都是可以讲价的,带广告的机构基本就不要问了,基本都是天价: 这里教大家如果鉴别一个机构的真伪,我主要是通过建站时间来看,毕竟真伪时间是重要的指标。就以我经常发的百姓论文为例来教大家如何鉴别。首先用站长工具,输入域名。就可以查到网站所有的相关信息 一般域名年龄超出5年的基本都没问题,有备案号的 工信局都可以查到的,一般时间越长越好,时间越长积累的刊物就越多,给你定位的期刊就越准确,价格也比较实惠。一般5年内的就要考虑了,因为时间短可信度就比较低,相当于你用一个手机号,手机号码时间越长就给你信誉额度越多一个道理。最后分享一下快速降重的写作方法,学霸就不用看了,这个方式可以教你事半功倍大大提升写作效率,同样也需要3个软件来帮忙,都是免费的哦第一个和第二个,主要是用来降重的软件,可以吧文中所有同义词进行替换,替换后肯定会不通顺的地方,然后要结合自己的知识和自己的理解吧论文整理通顺就行,最好加入自己的见解。如下图这样可以大幅度降低查重率,但是我只建议段落的修改,全文不适用。其次就是修改病句会找出文中不合适的语句并进行标注和修改,最关键的,也有英文的版本哦。最后写好了就要查重了,查重我推荐的也是一款免费的软件。和知网相比会有一些差别,但主要是免费,用于初稿的修改是比较合适的。每天会有一次检测的免费名额。以上就是一个大学生或者本科生发表论文的全部过程和避坑指南了,相信对于小白同学还是有帮助的,希望大家多多交流 一起进步以上内容都是原创,辛苦码字分享,如果对你有帮助希望可以点赞支持。也就是我分享知识最大的动力

发表论文无非就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自己投稿,买本杂志,根据版权页上的投稿方式去投稿(这种的弊端就是周期太长,对于着急的客户,不适用)当然,跟杂志社关系好能顺利发表的请无视我的话 因为直投杂志社容易,能成果发表难,我认识的主编跟我说他们邮箱里的稿件基本上没有低于过1000篇,而且杂志社就那么几个人,根本不可能忙的过来,就算抽时间看下邮件也就是看个题目,题目不新颖没吸引力的直接略过,就算点开文章,也是先大概看下职称、单位、研究方向、摘要、关键词,没什么吸引人眼球的内容也直接pass掉。第二种就是找代理机构发表(这种的需要睁大眼,发表行业鱼龙混杂,必须得保证自己发的杂志是正刊,也不能是增刊)。找代理机构认准以下几点;一、首先选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能查到的正规杂志二、其次是某宝担保交易,更有保障三、最后录用通知下来后,亲自打版权页或者收录网站(知网、维普、万方、龙源)上查稿电话查稿确认录用后,再付款。

发表论文的整个流程,简单概括就是:定稿-选择期刊-审核-通过/返修-支付费用-定版-排版校对-印刷-出刊邮寄-上传数据库接下来按照步骤详细说说每个发表环节以及注意事项。定稿:其实就是写论文,这个我也不是专业的,所以不多说,仅从发表的角度简单说几句。1.关于论文主题:如果你的文章是准备用来发表的,尤其是准备投稿普刊,那么有些选题千万不要碰,比如港ao台、疫情、涉党涉政、宗教、神学、封jian迷xin、校园bao力等等,不要问为什么,这类主题写了大概率发表不出去!即便有收的,审核也严格,论文内容不能有不适合刊登的点。选择期刊:我个人认为这是发表论文最重要的一个环节,这个说起来很简单,做起来其实很难,很耗费精力和时间。选择期刊分为两步——第一步,大家务必要先弄清楚自己对期刊的要求,尤其是因为评职称、评奖学金、保研等这些原因需要发表论文的,一定要先去看看学校、单位对期刊的具体要求是什么,比如期刊等级,是要普刊、学报还是核心?是不是非知网收录的期刊不可?最晚什么时候需要提交评审材料?第二步,选择的期刊一定要是正规的学术期刊,即该期刊要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可查,并且在知网、万方、维普这三个数据库(至少一个)稳定、正常更新,且收学术论文,别你在总署能查到某个期刊,数据库也稳定更新,结果人家根本不收学术性论文(比如《中国经济评论》),而你还傻傻地去投稿。而总署可查、数据库稳定更新也只能保证期刊确实存在,(青墨手打严禁复制粘贴)却不能保证你发的就一定是正刊本身,毕竟存在不少盗版刊物,所以收到录用后一定要先打杂志社电话查稿,确认文章确实被正刊录用了再付款安排。慎发电子刊、报刊、增刊,因为认可度不高,所以除非单位、学校明文规定可用,否则不要发;不要发假刊、套刊,尤其是期刊网的刊物,前面那几个还只是不太正规,但好歹是真的,假刊、套刊直接就是假的!!!假的东西能有用吗?第三步,弄清楚对期刊的要求后,根据要求去选择合适的期刊。这里需要说到投稿的两种方式:自投和找中介代发如果你是准备自己投稿,那么——首先,一定要找到官方投稿方式,可以去各数据库下载期刊的版权页,上面都会有投稿邮箱但如果你时间比较紧张、着急出刊,又或者实在没有精力去收集筛选期刊信息,那么也可以找中介代发(仅指普刊,核心找代发性价比太低了),不需要你自己花时间去找期刊,只要告知论文主题和对期刊的要求,就能给你推荐最合适的期刊。以上,发表论文的大致流程就是如此。

发表论文无非就两种方式:第一种就是自己投稿,买本杂志,根据版权页上的投稿方式去投稿(这种的弊端就是周期太长,对于着急的客户,不适用)当然,跟杂志社关系好能顺利发表的请无视我的话 因为直投杂志社容易,能成功发表难,我认识的主编跟我说他们邮箱里的稿件基本上没有低于过1000篇,而且杂志社就那么几个人,根本不可能忙的过来,就算抽时间看下邮件也就是看个题目,题目不新颖没吸引力的直接略过,就算点开文章,也是先大概看下职称、单位、研究方向、摘要、关键词,没什么吸引人眼球的内容也直接pass掉。第二种就是找代理机构发表(这种的需要睁大眼,发表行业鱼龙混杂,必须得保证自己发的杂志是正刊,也不能是增刊)。找代理机构认准以下几点;一、首先选择国家新闻出版广电局能查到的正规杂志二、其次是某宝担保交易,更有保障三、最后录用通知下来后,亲自打版权页或者收录网站(知网、维普、万方、龙源)上查稿电话查稿确认录用后,再付款。九年经验,只发正刊(ISSN,CN,邮发代号,三号齐全)

论文自由发表

这问得有点古怪了!发表论文与身份、学历没有关系,关键在于论文本身的价值以及往哪里投,哪个机构愿意接收并采纳。写再多的论文,无处可去,没有一个机构愿意采纳,不被大众认可,那写了有何用?自娱自乐吗?当然,你也可以去一些网络论坛,或注册博客,只要你论文的内容不违反规定,都是可以发表的。

当然可以,但是你发表论文的用处是什么呢?一般发表论文都都是用于大学毕业,保研考博类,或者评职称所用所以先了解自己发表的论文,在根据要求,选择不同的期刊正常期刊分为:普刊,学报,核心大多是发的基本是普刊,普刊又分为知网,和非知网,国家级和省级等所以先了解自己需求,在根据论文主题,选择适合自己的期刊

本科生可以发表的期刊很多,《魅力中国》《长江丛刊》《改革与开放》《价值工程》发表要先确定1、期刊收录网站(知网、万方、维普、龙源)一般情况下知网收录的价格高于其他的,是因为知网整改后都要2版-3版起发,万方维普的大多数还是1版起发。

文章字符数,一般1版字符数在2500左右,2版的话字符大概在3800~4000左右,如果文章中有图表,需要看排版所占的字符数来计算版面,一般小图是300-600字符左右。期刊的级别(价格):省级、国家级普刊<学报和第一批第二批学术期刊<高端刊、核心、地方目录期刊(也有部分是免费的)

发表首先要根据单位的要求先确定好要发的杂志,然后根据杂志的要求来写作,必须保证原创,抄袭率不过关首先就被刷下来了,望文章都能顺利发表成功

发表论文,与自己现在的职业状态无关,只要你的论文符合相应的论文标准(道德、法律,研究价值、格式等),有正规的机构愿意接收,那么就可以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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