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职称论文知识库

首页 职称论文知识库 问题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率

发布时间: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率

大家都知道律师是英国最好的职业之一,英国的法律专业也是热门的专业,在英国读研究生法律专业怎么样呢?来看看有哪些优势吧! 一、英国法律专业优势 教学质量过硬,文凭含金量高,世界认可 现在国内的律所和公司法律部对英国高校的LLM还是非常肯定的。如果你要是从牛津,剑桥,伦敦大学学院这样的牛校毕业的话,更是各大公司争抢的对象。 英国对LLM课程十分重视 像剑桥大学University of Cambridge、伦敦大学学院 University College London、伦敦政治经济学院(Londo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Political Science)的LLM有着极好的质量。教授都是来自世界各地的牛人,教学质量不容质疑。 费用低 英镑汇率的降低,精简的学制使学生留学的总费用处于所有留学国家的中游。基本上总花费在25-30万人民币。 时间短 和其它大多数英国的授课式学制硕士一样,LLM也仅仅只需要一年的时间就可以完成。节约了宝贵的时间。 英语水平 英国是英语的发源地,在这里有最好的语言环境,可以最快地提高英语能力。 二、课程设置 英国留学法律专业LLM法学硕士学位 LLM:一年制授课式法学硕士,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课程。虽说基本只读一年,但也有个别学校,如谢菲尔德大学为让学生学得更系统,学制延长到两年,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 LLM课程的范围很广,国际商法、海商法、刑事审判、犯罪学、法律研究、警察学、公共秩序都是比较热门的课程,而一些学校更开设了诸如石油法、国际体育法等特色课程。如Essex的国际人权法、国际贸易法、信息技术传媒电子商务法和Queen’s Mary的知识产权管理法、计算机通信法,包括诺桑比亚大学的健康风险管理相关课程都很受欢迎。 国留学法律专业 MA或MSc硕士学位 MA或MSc:一些法律相关授课式硕士最后授予的可能是文学或理学硕士学位。这些学位区别于LLM的很可能就是不需要法学基础,而代以专业相关领域的经验。 三、申请条件 GPA/背景要求:针对申请的人群GPA80-85(越高越好)必须第一学位是法学。 语言要求:基础要求是6.5,一般专业度高的学校要求7.0-7.5有单项要求。 工作经验:如果本科不是法学专业想申请LLM必须有法律工作经验5-10年。 四、推荐院校 剑桥大学法学院 剑桥大学法学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也是最优秀的法学院,其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都为世界顶尖水准。开设课程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课程,以及公司法硕士课程。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建立伊始,法律研究就是学校的重点,法学院也是学院中最大的学院之一。法学院的学生来自世界各地,并深刻影响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教育。 牛津大学法学院 牛津大学法学院有超过八百年历史,是英国最大的法学院之一。牛津大学法学院的特色是小组教学,每周由一名教员对一到三名学生进行授课。 伦敦国王学院 伦敦国王大学法学院名为潘迪生法律学院,名称来自资助学院的香港商人潘迪生。潘迪生法律学院是世界上最顶尖的法律学院之一,学院也有英国最高的GPA,以及最高的论文质量和研究水平。 伦敦大学法学院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是世界顶尖的法学院之一,学院成立于 1826 年,是英国第一个接受所有宗教信仰和平等接受女性学生的法学院。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和其大学一样,有50余年历史,目前有近两千名学生和一百余名教员。法学院分为法律部和商业法研究中心,前者负责各种法律研究,后者则专注于商业法领域的政府、公共机构、海外机构和法律职业、工商业的知识和技能教育。 邓迪大学法学院 邓迪法学院教授苏格兰和英国法律,是英国唯一允许学生取得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以及北爱尔兰司法系统资格的大学。 杜伦大学法学院 杜伦大学是英国历史第三久的大学,杜伦法学院也长期排名英国前五法学院。法学院开有法学学士、法学硕士、国际贸易与商业法硕士、欧洲贸易与商业法硕士、公司法硕士、国际法律与治理法学硕士以及法学博士课程。 东英吉利亚大学法学院 东英吉利亚大学法学院同样以学生满意度见长,教学满意度和课程安排满意度分别达到了 98% 和 95%,超过了排名第一的剑桥大学法学院。

法学专业是英国留学热门申请领域,英国大学法学院通常会开设商法、企业法、刑法、人权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经济法、一般法等专业课程,可以让学生选择自己感兴趣的领域进行学习。背景要求:申请英国大学的法学专业通常要求具有法律、人文和社会科学领域的学术背景,部分课程也可以接受其他专业申请,具体要求视专业课程而定。学术要求:申请英国法学院留学通常要求至少取得英国大学二等荣誉学士学位,想要申请名校的法学院课程基本都要求二等一荣誉学士学位,或国内认可大学的四年制学士学位均分达到80%及以上。语言要求:法学院的课程对于语言的要求会比较高,因为一般都含有许多专业名词,因此申请英国法学院留学一般要求雅思至少达到6.5分。上面这些信息都是常规要求,但是因为每个学校的不同专业都会有自己的特别要求,如果大学需要了解更为详细的申请要求,可以通过留学志愿参考系统按照自己的院校背景和成绩情况查询一下过往的申请的成功案例,留学志愿参考系统如下:在留学志愿参考系统中我们会看到自己院系的师哥师姐们都去了哪些学校,具体申请了哪些专业,他们都考了多少的语言成绩,用了哪个留学中介等信息。查询如下图:

在国外留学,硕士毕业论文一次性通过率因各种因素而异,通常在50%到70%之间,毕竟海外大学对研究生论文要求很高,需要学生具备较强的学术能力和写作技巧,同时还需要完成充分的研究工作。因此,在毕业论文上通过率不高是比较常见的情况。通常情况下硕士论文不及格的分数线在50分以下,可能会低于60分。但是,这也取决于各大院校具体的评分标准和要求。当然在海外即使论文得了60分以上的成绩,也不能保证通过。许多大学还会对整个课程中的平均成绩和个人表现进行考虑,以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等。由明日杂志官方发出的公告得知:2021年15期发表的论文有:《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营造法式》,《人生十六七》等。论文常用来指进行各个学术领域的研究和描述学术研究成果的文章,简称之为论文,它既是探讨问题进行学术研究的一种手段,又是描述学术研究成果进行学术交流的一种工具。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期刊

英国法律是英美国家法律的起源,想要去国外留学法律专业的学生,英国是一个不错的留学国家,英国法律专业的就业方向有哪些呢?来看看的介绍吧! 一、英国留学法律就业方向 大律师 出庭律师会向律师及其他专业客户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并在法庭或公众查询中代表个人及机构出庭。 事务律师 事务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并在法律事务中代表客户行事。事务律师的客户可以是个人、团体、公司或公共组织。大多数律师选择专攻某一特定领域的法律,如财产法、家庭法或劳动法。 律师助理 律师助理从事法律工作,虽然他们不是完全合格的事务律师或大律师。律师助理受雇于律师事务所、民事或刑事法庭、私人公司或公共或非营利部门,负责准备法律文件、进行研究、采访客户和证人、出庭,以及打字、归档和其他一般文书工作。随着经验的增长,他们最终能完成律师所做的大部分工作。 二、英国法律课程分类 GDL – Graduate Diploma in Law 法律专业转换课程,以前也被称作 CPE (Common Professional Examination),学制一年,需要学习 7 门普通法课程,基本涵盖了所有法律基础内容,主要是给没有英国法律 (LLB 或者 MA) 背景的学生开设的。注意这不是硕预!伦敦大学城市学院在研究生课程列表里可以查到这门课程。 LPC – Legal Practice Course 法律实践课程,这是取得事务律师资格所必须的一步。对一名事务律师来说,一些学科的入门知识、职业入门、法律调研及文件起草等法律实践课程,都是需要学习并掌握的。 BPTC – Bar Professional Training Course – 成为出庭律师律师必备的专业培训课程。 三、英国留学法律专业学位 LLM:一年制授课式法学硕士,也是最为普遍的一种硕士课程。虽说基本只读一年,但也有个别学校,如谢菲尔德大学为让学生学得更系统,学制延长到两年,学生可根据需要选择。 MA或MSc:一些法律相关授课式硕士最后授予的可能是文学或理学硕士学位。这些学位区别于LLM的很可能就是不需要法学基础,而代以专业相关领域的经验。比如说,诺丁汉就为学环境、物理、生物的本科生开设了法律与环境科学理学硕士学位课程,伦敦大学国王学院则开设了药物伦理与法律文学硕士学位课程,这样的课程还有很多,为学生提供了更多选择。 四、推荐院校 1. 剑桥大学法学院 剑桥大学法学院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也是最优秀的法学院,其教学质量和学术研究都为世界顶尖水准。开设课程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课程,以及公司法硕士课程。 2. 伦敦政治经济学院 从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建立伊始,法律研究就是学校的重点,法学院也是学院中最大的学院之一。法学院的学生来自世界各地,并深刻影响了普通法国家的法律教育。 很多重要的课程,也都是在伦敦政治经济学院法学院首次进行学术化的教学和实验,包括银行法、税务法、民事诉讼、公司法、劳动法、家庭法、社会福利以及法律体系研究和法律职业研究。 学院开设有法学学士、硕士学位课程,以及法律会计、法律社会人类学的理学硕士课程,以及博士课程。 3. 牛津大学法学院 牛津大学法学院有超过八百年历史,是英国最大的法学院之一。牛津大学法学院的特色是小组教学,每周由一名教员对一到三名学生进行授课。开设有从学士到博士的法学、社会法学、犯罪学、民法、税务法、知识产权、国际人权等课程。牛津大学法学院的博士项目是英语国家中规模最大的。 4. 伦敦国王学院 伦敦国王大学法学院名为潘迪生法律学院,名称来自资助学院的香港商人潘迪生。潘迪生法律学院是世界上最顶尖的法律学院之一,学院也有英国最高的GPA,以及最高的论文质量和研究水平。学院有法学学士、硕士、博士课程,也设有远程教学和夏令营课程。 5. 伦敦大学法学院 伦敦大学学院法学院是世界顶尖的法学院之一,学院成立于 1826 年,是英国第一个接受所有宗教信仰和平等接受女性学生的法学院。 6.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 伦敦玛丽女王大学法学院和其大学一样,有50余年历史,目前有近两千名学生和一百余名教员。法学院分为法律部和商业法研究中心,前者负责各种法律研究,后者则专注于商业法领域的政府、公共机构、海外机构和法律职业、工商业的知识和技能教育。

了解法学论文发表在哪里

法学是什么?法学是一门研究法律的学问。法学是是秩序与公正之学。不论是律师评职称还是研究生毕业升学都需要发表一些论文那么法学论文发表在哪里呢,可以选择哪些法学期刊进行投递呢?

在选择期刊的时候,首先您需要根据自己的文章方向和具体的需求去选择期刊,因为我国的法学期刊有很多,每个人研究的方向可能也不一样,所以选择合适的期刊才能最大可能保证自己的文章顺利发表,并且发表出来是有效的文章。因为不论是您毕业升学还是评审职称,如果文章发表的级别不够的话,也是无效的。下面给大家介绍一下不同级别可以选择的法学期刊:

核心法学期刊推荐:《中国法学》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中国法学》的发展与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同步,发表了大量最新和最重要的法学学术研究成果,所发表的成果代表了中国法学界最高水平,对于繁荣和发展我国的法学理论、传承法律文化、促进国内外法学交流发挥了重要作用。

省级法学期刊推荐:《时代法学》

《时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2003年,是由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承办的国内外公开发行的法学理论学术期刊,宗旨是:反映国内外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努力研究和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问题,促进法学研究与教学的发展,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

法学论文可以发表在哪里?有哪些合适的期刊可以选择?上面两个出版物是都是不错的法律专业期刊,包括省级期刊和核心期刊,法律专业的核心期刊相对更多,对稿件要求的质量非常高,所以作者在提交前认真修改完善自己的论文、按照杂志的要求提交,这样的话这篇论文发表可能会更为顺利。

比较有名的数据库:westlaw、LexisNexis学术大全数据库,上面可以找到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情况

参考文献本身不算在查重率中,因为它们是从其他来源引用或参考的。然而,在写论文时,你应该确保引用和参考的来源是可信的,并遵循学术诚信的要求。如果你未经适当引用或参考他人的成果,那么这些内容将被视为抄袭,从而被认为是不道德和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因此,你在写论文时要遵循正确的引用和参考规则,同时审慎选择来源,并准确地引用和参考它们,以避免涉及抄袭问题。

在进行英文论文查重时,通常情况下参考文献是不算在内的。因为参考文献应该是其他研究成果的引用,而与原始的研究成果并不一致。因此,把参考文献算在内会影响到论文的检测结果的准确性。然而,也有一些情况下是需要把参考文献也进行检测的。比如,有些查重系统需要对参考文献进行检测,这时候就必须要把参考文献计算在内了。而且,在进行论文查重时,还需要注意排版、格式等问题,这些问题同样会对查重结果的准确性产生影响。因此,在进行英文论文查重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是否将参考文献计算在内。

英国本科论文参考文献算不算“抄重率”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参考文献不算作抄袭,因为它们仅仅是对已有研究成果的概述和引用,而不是对原创性的剽窃。然而,如果参考文献的使用不当,例如没有正确引用或者直接复制粘贴,就会被认为是抄袭。此外,参考文献的使用也会影响整篇论文的抄袭率。如果一个论文的参考文献占据了很大一部分篇幅,而且这些参考文献都是直接复制粘贴的,那么这篇论文的抄袭率就会大幅度增加。因此,正确使用参考文献是非常重要的,只有在引用时严格按照规范进行,才能避免被认为是抄袭。

法律专业留学申请是英国留学的热门专业选择之一,且英国也不乏法律专业领先的牛校!那么对于英国大学法律专业了解多少呢?如果你想去英国留学法律专业的话,首先应该要对这一专业的整体情况做一下了解,下面本文对此问题做了具体介绍。英国法律构成了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英国在世界政治和欧洲政治以及全球金融中所处的地位使得英国的法律职业在世界上占据突出位置。英国现行法律的基础是英格兰普通法。由于历史原因,英格兰普通法也被用来构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基础,包括亚洲、非洲大多数英联邦国家,以及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英国法律不仅构成了许多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础,而且英国的法律从业者也被认为是世界上最优秀的。

英国法律近期论文发表时间

根据统计数据,在2022年,中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8.4万篇,美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1.6万篇,英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3.1万篇,德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2.7万篇,澳大利亚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7万篇,法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6万篇,日本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3万篇,韩国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1.0万篇,加拿大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0.8万篇,意大利的SCI数量预计将达到0.6万篇。

根据最新公布的数据,2022年各国的SCI(Science Citation Index)论文数量如下:1. 中国:617,000篇2. 美国:416,000篇3. 印度:135,000篇4. 日本:103,000篇5. 英国:97,000篇6. 德国:96,000篇7. 韩国:75,000篇8. 法国:63,000篇9. 加拿大:43,000篇10. 意大利:42,000篇其中,中国以远超其他国家的数量位居首位,显示出其强大的科研实力和发展潜力。美国虽然在总数上落后于中国,但其高水平学术论文数量依然居世界领先水平。其他国家的SCI数量也在不断增长,说明全球科学技术的发展正在日益加速。这些数据反映了各国重视科学技术研究的态度和努力,也预示着未来科技创新的前景十分广阔。

11月份。英国硕士重新提交毕业论文毕业时间是11月份,在一年之后递交完毕业论文之后就可以毕业了,但是需要等半年才能拿到学位证,研究生正式毕业的时间在11月份

到英国读硕士,一般需要雅思6。5-7。0分或托福100分。但法律和文学以及经济相关专业,需要更高的语言能力,有相关的背景的学位或者多年从业工作经验。

我国法律制度论文发表率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我国几千面的历史进程中,目的是为了治国安邦的需要,通过国家政权强制和要求人们遵守。在横向的方面主要是学习了每个历史时期国家政权的法律制度,着重以刑事立法。我也是学法学的、掌握法律制度本身的连续性和因革关系,对中国法制史有了一个新的全面认识,取其精华。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应当是在夏朝出现了军队,它是法学的一个分支。还得到了成就感和满足感。历史就像一面镜子,到进入阶级社会出现国家以后,调整人们之间和人们与国家政权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与国家同时出现的。所以说。二、有利于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优越性的认识,从教材中找出自己满意的结论,增强自觉遵守法纪的观念。避免单纯学习法律条文和历史事件的单调,归纳为以下几点通过一个学期的系统学习:一,同时又是历史学中的一门专史,法律制度本身也有阶段性的发展变化、乏味、有利于吸收和借鉴中国历代法律中的一切有益的精华,所以只好介绍别人的文章了。中国法制史是一门边缘科学,拥有非常灿烂的历史文化,维护统治秩序、有利于了解部门法学的渊源、监狱和法庭,为学好部门法学打下历史知识的基础。我国作为世界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再下笔。在本学期的学习中,它的研究对象就是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找出不足、原则,开始有了法律萌芽。因此,然后带着问题去读,制定各种法规。具体的说就是研究我国有史以来的各个历史时期啊法律制度的本质,对一些未知或者知而不详的问题先列下来。(这是上百度查的。作为全国法学学科本科生十四门必修课之一。三,最好是先对法制史有一个总体的框架。三,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十分重要,包括各个历史时期不同类型法律制度、发展,自原始社会默契、民事立法,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极其丰富的经验和教训、警察、内容、枯燥,我们主要是从纵横两个方面来深入学习的、掌握中国法制史发展的历史阶段性、司法制度为主要学习对象。结合自身的学习过程。在学习的方法上、体系。这样既学到了知识,便把本阶级的意志上升为法律,为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提供重要的历史借鉴,又怎强了动手能力和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我主要是将中国法制史当做一本普通的历史书来读。纵向方面、特点和社会活动中的作用及其产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制、演变过程和基本规律,对前人给我们留下的宝贵的法制文化遗产进行科学的总结去其糟粕。二,首先让自己保持浓厚的兴趣、婚姻家庭立法,历代的统治者所制定的法律,完善法制,最初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或集团出于同志的需要,我们应当从中审视自己:一,我的文笔不好。中国法制史是法学科学的基础学科之一

论中国唐朝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博大精深、源远流长。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其杰出的代表之一就是唐律。唐律是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最具代表性的法典,在中国及东南亚地区的法制史上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唐朝继承发展了封建社会“礼法并用”的正统法律思想,强调社会风气需要礼教与刑罚相结合的原则,突出礼教对法律的指导作用。唐朝法律体系的核心《唐律疏议》就是完全以儒家礼教纲常作为法律的指导思想的,它大量援用儒家经典的内容,儒家思想又集中表现为礼。它是礼法结合的产物,充分体现了我国古代法中的礼法关系。唐律的内容遵循礼的精神和要求。在唐律中,礼是确定其一般原则、罪名和刑罚的主要依据。同时也大量的溶入了封建等级身份差别的思想,将亲疏、尊卑、良贱之间的种种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之后果表达得很详细。唐律中的一般原则都规定在它的首篇名例律里,它集中体现了整部法典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准则,对其它十一律的内容均有制约作用。 《唐律疏议》是唐高宗制定的完成的刑法典,是一部综合性的封建法典,其讲律文与疏议有机地结合未一体,反映了唐代律学的统一和发达。唐律共十二篇,篇目结构比较简单,律令简约也是唐朝统治者立法的原则之一,各篇律条的排序有着内在的逻辑性,分别是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和断狱等篇(律)。记载了大量有关唐代政治、社会经济的资料,是研究唐代阶级关系、等级关系以及官制、兵制、田制、赋役制的重要依据。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征就是对唐律律文进行周密、系统、完整的解释,即“疏议”部分,这部分是中国古代律学之精华的体现,它对律文所做的解释,丰富了律文的内容及其法理的色彩,建立起了一个律学的体系,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律学达到了最高的水平。代表着中国乃至世界封建法律的最高成就。它从结构上包含律文和相应的法律解释两部分,内容清晰且便于适用;唐律的条文涵盖广泛,疏而不漏,全面维护着唐朝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唐代对律文的疏解是古代社会解律经验的集中体现,对律文的各种解释基本上都包括在这一部刑律之内。 唐律是在隋朝《开皇律》基础上制定的,而隋律则继承了前代的法律。唐律根据秦汉以来封建立法和司法的经验,把一些行之有效的罪名、刑制及司法原则加以整理,对社会关系各主要方面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它集唐以前我国封建法律之大成,成为宋元明清历代制定和解释封建法典的蓝本,并对古代日本、朝鲜、越南等国建立和完善封建法制产生过广泛而深刻的影响。 唐代的另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是《唐六典》——封建国家行政制度的一部重要文献,这部文献与《唐律疏议》一样,对后世封建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产生巨大影响。它是中国现存最古老的一部行政法典,它的编纂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制定,不仅是唐文化的珍品,对唐朝政治的稳定、对唐朝国家机构职能的正常发挥起到了重要保障作用,而且对后世各朝代的政治、法律制度、经济与文化的发展,都产生深远影响,使我国古代封建行政体制能超乎寻常地、稳定地沿续千余年。《唐六典》把凡具有行政性质的立法汇集在一起,经精心编纂,与律令格式相辅而行,使得行政法典成为与封建刑律并行的两大基本体系,这不仅是我国封建立法史上的创举,是中国行政法制走向成熟完备的标志之一,在世界中世纪法律制度史上也具有不容忽视的重要地位。 法律是一个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和愿望的体现,隋朝统治者的暴政和严苛的刑罚导致农民起义的历史给唐朝的建立者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他们接受隋朝灭亡的历史教训,采取多方面的措施,建立和稳定专制统治体系。唐太宗李世民在唐初国策制定中是一位关键人物。他对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有了较深刻和明智的认识。他强调要保持长治久安,就要实行开明统治,重视法律,刑法要宽平、简约,强调德主刑辅的治国手段。立法活动就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唐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经济、稳定局势、巩固统治秩序,在总结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一整套完备的刑罚体系——封建制五刑(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和死刑),历来为后世各朝所称赞。 唐前期,以修定律令格式作为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到了唐后期,“编敕”成了唐后期立法活动的主要内容,成为根据形势需要调整法律的主要形式。唐后期的法制,既是唐前期法制的继续,又非前期法制的照搬。在唐后期,敕的地位日益重要,它不仅跻身正式法典,而且法律效力和适用范围也远远超过律、令、格、式,而后者则大多成为具文。 综上所述,作为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长期居于世界法律发展过程的领先地位,并影响周边国家,成为东亚广大地区的主导性法律体系,唐朝的法律制度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是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形态,形成中华法系的特色,奠定了中华法系的理论基础。

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当前人们逐渐对我国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重视起来。下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电商法律方面论文的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浅谈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摘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作为一种全兴的商业模式——电子商务在我国迅速普及并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然而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制度却由于相对滞后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积极研究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建立健全规范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制度,既可以保障从事电子商务活动当事人的权益,更可以加快促进电子商务活动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 法律制度 完善

近年来,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已经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推手,特别需要注意的是,2013年成立的上海自由贸易区更是明确了电子商务类经营性增值电信业务的外商投资可以控股,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形势大好。电子商务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大的成就,良好的技术支持以及经济氛围固然是不可或缺的因素,但是,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法律制度的支撑。只有建立有关电子商务的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用完善的法律规范来调整电子商务相关方的法律关系,明确交易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才能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

一、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概述

所谓电子商务主要是指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利用互联网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的集合。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交易,而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称之为电子服务,两者相互独立,是电子商务的基础,电子商务只有在这个基础之上才得以形成完整的系统架构。

所谓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简言之就是调整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与传统的商务活动相比,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电子商务并没有改变其商务活动的本质属性,因此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当然受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然而,我们必须承认,电子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针对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新型的特殊数字化问题,现行的法律制度往往难以应对,这就要求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相适应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立,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专门法律规范,同时现行的商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一)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

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对我国传统的民商事法律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和冲击,我国已经开始着手研究制定电子商务的相关法律制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首先,《合同法》条文中有6条与电子商务活动有关。第11条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明确将数据电文纳入合同书面形式的范畴,从法律上确认了数据电文的效力与传统的书面形式乡里相同;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界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到达时间;第34条明确了采用数据电文订立的合同的成立地点;第24条对于数据电文行使下承诺期限的计算进行了明确界定。可以说,《合同法》在一定程度上为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勾勒出了大致的框架,为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前提和条件。其次,《专利法实施细则》也间接地认可了数据电文的效力。再次,作为我国信息化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电子签名法》确立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同时对于如何规范电子签名行为、维护电子商务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了明确界定,从法律制度上保障电子交易安全、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此外,许多行政法规、规章在电子商务立法方面也取得了重大突破。例如,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网上证券委托暂行管理办法》正式认可了通过互联网下达证券交易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委托方式的合法性。

虽然在电子商务立法领域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我国现行的民商事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有相当大一部分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背道而驰,许多合同例如担保法上规定的保证合同、保险合同、保险单等均规定要采取书面形式,票据法规定票据应为书面形式并要求签名或签章。目前,现行的绝大多数民商事法律都是要求基于书面形式的。

(二)我国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不难看出,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但是,不可否认,建立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比较之后,电子商务立法不是由国家统一指导,而是行政部门多头立法,缺乏一部统一的、专门的电子商务法,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中,并未形成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且在电子商务的许多方面都存在立法空白,再加上电子商务相关的法律规范的位阶比较低,大多数属于管理性的行政规章,根本无法满足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的需要,在实践中很难发挥应有的作用。例如,前不久发生的电商价格大战,充分暴露了由于法律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电子商务竞争无序、乱象丛生的现状。除了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本身的问题以外,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还缺乏与之相配套实施的完善的信用体制,只有将个人信息与其信用相结合,加大失信行为人的不诚信成本,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针对上述问题,必须尽快完善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三、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原则

电子商务较之于传统的商务活动有其特殊性,买卖双方通常是不见面交易,因此在电子商务发展的过程中会不可避免地遇到许多特殊的问题,例如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交易双方主体资格的确认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电子商务过程中所产生的数字化的商务行为以及相关的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问题、电子结算的规范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税收管理问题以及如何解决电子商务交易双方之间的争议和纠纷等问题。针对上述问题,在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方面应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坚持鼓励交易、买卖自由、尊重交易方意思自治的原则,允许并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支付服务机构不断创新;第二,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认可行业规则对于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规范效力,以应对法律规定的不足;第三,坚持富有弹性的法律条文规则,以应对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过程中所不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减少其滞后性。 (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建议

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建立一套系统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律体系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既要修订完善现行的法律规范,又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1.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填补电子商务的法律空白

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在许多方面还存在着法律漏洞,填补这些法律漏洞对于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完善无疑意义重大。要完善《合同法》,在《合同发》中增加对电子签名的效力以及如何认定的规定,进一步明确电子商务活动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作为消费者的买方权利保护问题以及当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的规定。第三方支付中介机构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从法律上肯定起作为一个新兴金融主体存在的地位,用法律规定它的成立条件、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2.对现行的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我国现行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有许多是基于传统商事交易的纸面环境制定的,其中的许多规则已经不适应目前电子商务活动的发展,甚至在法律适用方面会产生冲突,严重阻碍了电子商务的发展。因此,清理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现行法规是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重要环节。例如,对于电子商务交易中经常会用到的关于数字签名、身份确认、电子证据的效力等多方面问题进行明确、补充和完善,剔除与电子商务交易背道而驰、相冲突的规定,从而使我们的法律规定适应电的子商务活动的发展要求。

3.建立配套的诚信机制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引入诚信机制、建立信用体系是推动电子商务活动健康发展的保证。它直接影响到电子支付和正常服务的履约,决定着电子商务交易活动的效率和质量。在电子商务的条件下,买卖双方由于不是面对面交易,对于彼此的信用状况信息无法知悉。凭经验直觉、网上交流、网下调查等构成了判断对方信用情况的基本手段,然而网下调查需要高昂的成本,而直觉和网上交流是不可靠的,因此在交易信息、供货、付款等方面很容易会出现诚信问题,如果问题长期存在,必将导致人们对电子商务失去信心,因此,必须加快健全我国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对于失信行为人实施禁入、罚款等一系列处罚,确保电子商务交易当事人诚信履约。

4.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接轨

电子商务活动的范围并非仅限于国内,很多情况下会突破国界,因此我国的电子商务法律制度要高度重视与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已经确立了一部示范法,对于规范国际间的电子商务活动具有重要意义,奠定了电子商务在世界范围内发展的基础。而且,我国已经加入WTO,需要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因此,我国在电子商务立法时,要充分注重与国际电子商务法律的兼容和统一。

参考文献:

[1]万以娴.论电子商务之法律问题——以网络交易为中心[M].法律出版社,2001;32

[2]王利明.电子商务法律制度:冲击与因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

[3]周忠海.电子商务法导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0

[4]沈木珠.中国电子商务立法的几个问题[J].河北法学,2001;1:第19卷

[5]蒋坡.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调整问题[J].政治与法律,2000;第1期

试论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

[摘要] 随着互联网在全球范围内日益普及,人类社会进入了一个全新的网络信息时代。电子商务,这种与传统商业模式截然不同的交易方式便应运而生,对传统的观念和贸易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因此,建立规范网络交易的法律框架,不仅可以维护进行网络交易各方的利益,而且还可以保障网络交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解决方案

电子商务是依托Internet而得以迅猛发展和普及兴起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其最终目标是实现贸易活动各环节的电子化,达到网上商流、物流、货币流和信息流的统一。电子商务法作为规范这一新兴事物的商事法律领域,它必将随着全球电子交易网络化的进程,而在现实的商事关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本文就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问题进行一定的探讨。

一、电子商务的历史沿革

人类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越来越多的个人和家庭拥有电脑,IT企业也已如雨后春笋不断增多,传统行业也日益认识到利用互联网拓展商务的重要性。从全球范围来看,上网人数呈几何级数增长;在中国,互联网更是迅猛发展,中国已经成为继美国和日本之后的第三大互联网用户国。一种新的经济模式―电子商务应运而生。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电子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国际互联网的普及,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前景广阔的全球性的电子虚拟市场,而通过互联网进行的商业交易所具有的直接、快捷和低廉的特点,大大提高了商业活动的效益,使电子商务成为互联网应用的最大热点。虽然它仍然处于萌芽阶段,但企业电子商务的前景看好,由于其打破时间与地域的限制、方便迅捷的特点而成为国际商务的手段,并且为国内各行各业创造着巨大的利润。但是,建立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基础之上的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在为人类社会带来便捷、效率和财富的同时,也对各国长期以来行之有效的调整传统的商业交易关系的法律制度提出了严重的挑战。

我国的电子商务是在没有电子商务法的情况下,蓬勃发展起来的,并且已经涉及到有关的诉讼问题。因而,如何规范电子商务,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继而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成为当务之急。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电子商务法》,但是,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性规范文件正在紧锣密鼓地抓紧制定,有的已经出台。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把通过数据电文的形式形成的合同作为合同法定的形式之一,并规定了用数据电文形式达成的合同要约、承诺成立的标准。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的现状,多数的规范性文件尚处于把好电子商务入口即准入制度的程度,对于具体的交易规范方面,法律规定极其匮乏。

二、电子商务交易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1.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

反映在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首先体现在对互联网上文学艺术作品、计算机软件、音乐和电影的著作权保护。从作品的来源来看,网上侵权可以分为三种表现形式;由传统媒体上传到网上进行传播、网站抄袭其他网站的内容、将网站上的内容下载刊登在传统媒体上出版发行;这些行为虽然都具有类似于"复制"的性质,但由于公布在网上的信息是以数字形式存在的,不同于传统媒体上以文字或声音、图像的表现形式,网上的传播也不同于传统媒体的发行的概念,因而现有的《著作权法》在应用中难免有捉襟见肘之感。

有一些网站在其网页上公布共享软件的注册码或注册程序,这实际上也构成了对计算机软件版权的侵犯。虽然共享软件的试用版可以免费下载,但作者只是向公众提供限时或限次数的演示版,一旦注册码作为一种密码被他人在网上广泛传播,每个非被授权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该软件而使得设计者的权益受到侵害,这实际相当于非法复制软件。为保护技术进步,这种侵犯软件版权的行为必须得到有效遏制,对于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随着互联网的影响力日益增长,各行各业开始重视网上宣传,域名抢注成为又一项困扰法律界的新问题。域名的申请实行的是注册在先的原则,国内外一些知名企业的名称或商标经常被抢注。由于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到这一领域,在实践中只能利用商标法中对商标保护的一些条文进行参照,司法机关一般只对驰名企业的域名加以保护,而大多数的域名争端仍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

2.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

互联网服务属于服务性行业,同样面对着千千万万的网络消费者。因此,在ISP提供的网络接入服务存在瑕疵或因过失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保护条款应适用于这一类纠纷。 提供商理应承担起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外,网上广告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应运而生,大多数的网络内容提供商将网上广告视为重要的财源之一。由于ICP不具备《广告法》中相应的广告经营者的资格,如何约束ICP在广告业务中的行为,当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网上不实广告侵害时是否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ICP要求赔偿等问题已经进一步凸现出来。加快完善立法是解决当前网上广告混乱无序的根本途径。

在传统法律尚无法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的阶段,保护交易安全的最好方法是尽量详细地明确约定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卷入复杂的诉讼。对于立法者而言,当前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在现行的法律框架内,全面审视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必要的修订,对法律术语做适合电子商务运作的扩充解释;而对那些由于电子商务而衍生出的全新的法律范畴则应着手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将来应考虑制订一部《电子商务法》,系统化地将与电子商务相关的内容都容纳进去,使得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保障。

3.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

国际间对于民事纠纷的司法管辖问题并无被广泛认可的公约,但由于管辖权问题涉及到国家主权及本国人民的利益,所以各国都相当重视。在传统的商业贸易活动中,由于确定管辖权的这些地理因素是相对固定的,在认定上不存在什么问题。而互联网是没有国界的虚拟世界,在电子商务中跨国交易经常发生,这必然会涉及到如何确定管辖权的问题。

为了避免各国在认定管辖权问题上采取不同的标准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发生,国际间必须尽快在这一领域进行协商以达成一些基本的共识,否则有些国家可能会滥用管辖权,或是在一国作出的生效判决因管辖权的纠纷得不到对方国家的承认而难以进入实质性的执行程序,最终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权益,进而危及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今年五月欧盟议会刚刚通过的《电子商务指令》明确指出,不论一个网站的域名和服务器在什么地方,当事人的实际营业地即视为其营业所在地。

三、应加快完善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规范

尽管我们知道往往是经济发展在前而立法在其后,但绝不可忽视对电子商务和网络经济的立法及与之相配套的有关经济环境。面对着蓬勃发展的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我们应当尽快创造一个适合其正常发展的环境。

电子商务立法工作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是其涉及的利益之广,牵扯到各个部门、行业、以及各种当事人的利益;二是其中的技术性较强,特别是有关计算机通讯网络方面,都不是普通法律专家所能透彻理解的。有鉴于此,需要由国家立法机关组织相关专家共同参与、相互配合,既要照顾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需求,又要考虑到电子商务的技术性特点。立法机构应在体现电子商务法技术性特点的前提下,尽量反映各方面的利益与要求,以便充分顺应电子商务活动的规律,使之真正成为电子商务的促进法,而不是某一部门、集团牟取利益的工具。

在如何处理网络故障或黑客恶意侵入给网民或电子商务的交易双方造成的损失及网络侵权方面国家至今尚无立法,也无有关规定。这些障碍已经制约了电子商务的发展。而电子商务的实际发展,会使市场没有界线,打破地区垄断,甚至要跨国界,我们相信在不远的将来,我国的电子商务网络将与其他国家连通,真正形成国际电子商务交易网。我们如果不及时将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解决好,而仍然把传统商业交易的做法在发达的电子商务网上进行重复,那么就会引起无限的法律诉讼。

许多国家在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都曾经出现过激烈的争论,甚至有人认为,对电子商务立法就是对其发展的束缚,但是多数人认为,立法的根本目的不是约束电子商务,而是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让所有的交易者能够预见其交易行为的法律后果,使合法的交易行为得到法律的保护。在我国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对于立法必要性及法律内容也会出现各种争论,但是我们相信电子商务的立法将真正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使我国抓住新技术带来的新的发展机遇,向新世纪的经济强国迈进。

参考文献:

单文华:电子贸易的法律问题[J].民商法论丛,2006(2)

相关百科

热门百科

首页
发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