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书】2020年众合法考客观题专题精讲行政法-李佳 链接:
《行政法(第6版)》是日本著名行政法学家南博方先生历经二十余载精雕细作之力作。全书共15章,总括了行政法的主要领域,描绘了日本行政法和行政法学体系。《行政法(第6版)》既注重对传统行政法学体系和经典理论的承继.亦强调对现代行政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研究成果的充分运用,大量引用判例,并结合近年来日本行政领域和司法领域的一系列改革,对行政过程各个阶段的相关行政法问题进行了精到的诠释,提示了行政法教材建设的方向。
(三)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主要是指将原来由政府承担的一些公共服务职能,大量地转移给非政府组织和私人部门,即从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完全由政府部门或国有企业提供转变为政府利用社会的力量由社会自治和半自治组织以及私营企业向公众提供公共服务和产品。一些私营部门、独立机构、社会自治和半自治组织等组织都将成为公共物品及服务的提供者,为提供相同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展开竞争。政府通过对社会力量的组织、利用和管理,实现公共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化。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是以顾客为中心的管理模式(顾客导向),公共服务的提供不再由政府独自承担,政府不再是管理公共事务的唯一机构,许多非政府机构加入到公共服务产品的提供队伍中来,政府可以部分甚至完全地从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公共服务的客体来讲,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化意味着把对公共服务的内容、方式及其评价的选择权交给了公众,这样就会迫使公共服务的供给主体不得不把公众作为顾客,树立顾客意识,当服务不被顾客接受时,他们也就失去了自己的市场份额。(四)公共财政体制的结构调整所谓公共财政,就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政府分配行为,是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它主要着眼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弥补“市场失效”缺陷。从公共支出的领域来看,政府公共服务可分为经济性公共服务和社会性公共服务两部分。经济性公共服务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而直接进行各种投资;社会性公共服务是指政府通过转移支付和财政手段支持教育、科技、社会保障、公共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社会发展项目。构建公共服务型政府模式应逐步加大公共支出结构中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不断提高社会性公共服务的地位与作用。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一方面应建立公共收入制度,逐步增加全社会的公共财政收入总额;另一方面应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调整和优化政府公共服务结构,增加政府公共服务支出,重点增加社会性公共服务支出,逐步实现由生产投资型公共财政向公共服务型公共财政体制的转变。坚持“以人为本”,普遍提高全体人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障水平,将财政支出的重点转向公共教育、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基础设施等方面,为整个宏观经济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及经济环境。(3)
通过参加**县人大法律培训班学习,我对法律条文由表面理解到深层次内涵的深刻领悟,有了质的变化。对照所学的知识,结合本职工作,联系到执政为民、依法办事上,真正觉得法律对一个基层干部来说,既是护心镜,又是当家宝。——领悟学法的重要性普法教育已经开展了十几个年头,随着法律知识的不断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明显增强,各级干部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自觉性不断提高,维护了社会稳定,促进了经济发展。联系自身工作经历,我认为,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运用的不完善,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极大程度地阻碍着经济发展,引发着各种矛盾。无论在工作方式上,还是在决策领域上,总是习惯于运用行政手段去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而不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虽然认识到学法的重要性,但知识准备不足;虽然对法的公正价值有了认识,但树立信心不足;虽然有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依法办事的能力低下。随着公民法制观念的普遍增强,领导干部的思想、言行,毫无掩饰地接受着群众的裁判。所以说,作为基层的一把手、大当家,不仅要自己学好、用好法律知识,还必须引导群众学好法律知识,运用法律去沟通思想、交融感情、理顺工作、维护正义、实现和谐、谋求发展。尤其是在飞速发展的经济社会,穷富悬殊的差异,急功近利的贪欲打破了心态平衡,盲目的发展,使土地、水资源、森林、能源等出现了严重的生态赤字,私欲的膨胀占据了法律的位置。当我面对愚昧的做法,面对贪婪的纠缠,面对苛刻的质疑,面对办一件事得不到理解,面对办一个企业是如此艰难时,深深感到:法律意识淡薄和执法的苍白,是那样毫不留情地阻碍着发展。因此,这一个多月的法律知识学习,对我是个很大的鞭策,更是一个很大的收获。我不仅一扫缺少法律知识带来的困惑和迷惘,更收获了增长法律知识带来的巨大财富。所以说,学法重要,用法必然,执法关键。——坚持学法的自觉性作为一名基层领导,在日常生活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不断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是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党委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形象的大事。我深深体会到,当人大代表要学好《代表法》;搞行政事务要学好《公务员法》、《行政许可法》;抓生产要学好《农业法》、《土地法》;植树造林要学好《森林法》;项目引进要学好《环保法》;优生优育要学好《计生法》;调解纠纷、维护稳定要学好《民法》和《刑法》,如此等等,每一项工作都涉及到法律法规。要学深学透,靠上级安排不行,必须形成自觉的、有序的、重点的学习风气和习惯,只有不断学习,不断充实,不断领悟,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才能得到增强,自身法律素质才能明显提高。——提升用法的技巧性学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用法。通过从书本学到实践学,我深深感到,只有把学习法律知识与依法办事紧密结合,与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紧密结合,在涉及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决策时,才能做到充分论证,依法决策,才能运用法律手段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如何去用法?我认为:一是思想上绷紧“一根弦”。计划办什么事,首先要在思想上打问号,符合法律的就去预谋、策划;计划说什么话,先想想群众愿不愿听,听了是什么反映,会有什么效果和后果,用换位思路反复去想,自己先和自己过不去,直到说出来公平、公正、依法为止。二是工作中穿好“二根线”。作为书记、镇长一肩挑,又是一名人大代表,必须扑下身子,深入基层,从群众的角度去审视问题,以发自内心的真情与群众沟通交流。在今年“七一”煤矿60万吨甲醇项目征地补偿的问题上,群众一时不能理解,我就坚持“换位思考”,除亲自接待来访群众外,多次走田间、进农户、坐坑头,讲《土地法》,讲国家征地补偿政策,一次讲不通多次讲,口头讲不清用书本,一条条打印出来,发到群众手中,经过反复宣传、讲解,群众解除了疑虑,最终达成了合法、合情、合理的占地补偿协议。通过这件事,我深深感到自己有法律知识还不够,还必须让群众有法律意识。群众和国家这二根线,针眼再小也得穿过去,并成一根线。三是决策上把好“三道关”。我始终认为为民办事、办民谋利,必须依法执政、依法决策。面对虒亭“地大、物稀、财薄、民困”的现状,也曾想放“三把火”烧个通红,砍“三板斧”来个痛快,强建基础,调产增收,招商引资,开发旅游一步到位。想法是好的,但做起来不易。在不断的强化法律意识上,我明白了一个道理,符合实际,体现民意,只要是依法决策,再硬的石头也去啃。我体会到,要想办成一件大事,还必须把握好“三道关”。即:——法律关。法律是准绳,法律至上、法律至尊、法律至贵;学法律充实自己心中有数,用法律保护群众深得民心,依法律办事得心应手。——公开关。公开是依法行政的窗口。近年来,国家补偿政策多,农民实惠大,但要把握不好,就会造成不稳定因素和违法事件发生,把各项补偿政策、标准公布于众,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才能保一方稳定。——行政关。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最有效的行为。干部在工作中的每个具体的行为都能反映政府的形象。在具体工作中,作为领导、班子,必须做学法榜样,当用法先锋,行法定职权。行政权的运用,最经常、最广泛、最密切地关系着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制观念,崇尚法制权威,是实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克服以言代法、以权执法的有效途径。
单位人事部门说了算。
可以的。跨学科发表论文是挺常见的,比如有些评职称的专业和所学专业不同,但是评职称要求发表论文,也是一样的发表的。重点在于文章本身的内容,是否专业性,研究性达标,满足期刊杂志所要求的标准,这个才是重点。
目录方法1:提交(重复提交)论文1、让同事或者教授来审阅你的研究论文。2、根据审稿人的建议修改论文。3、根据所选期刊的要求准备好你的稿件。4、当你觉得论文准备好了,就提交吧。5、当你得到期刊的最初回复时,不要惊慌。6、将审稿人的意见视为建设性的批评。7、继续努力直到成功发表论文。方法2:选择正确的期刊提交论文1、熟悉市面上所有可能接受你论文的期刊。2、选择最适合你的研究论文的期刊。3、留意期刊的发行量或者曝光度。方法3:强化你提交的论文1、你的论文应该有清晰的论点。2、缩小关注范围。3、写一篇出色的摘要。在同行评审的期刊上发表研究论文是学术界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可以让你与其他学者建立联系,让你的名字和作品流传开来,并且进一步完善你的想法和研究。发表论文并不容易,但你可以通过提交一份技术上合理、有创意但又直截了当的研究报告来提高胜算。找一本适合你研究主题和写作风格的学术期刊也很重要,这样你就可以根据它的标准来调整你的研究论文,增加发表的机会,获得更广泛的认可。方法1:提交(重复提交)论文1、让同事或者教授来审阅你的研究论文。他们应该对你论文的语法、拼写错误、错字、表达是否清晰和简洁进行修改。他们还应该验证你写的内容。研究论文需要提出一个重要和明确的问题,应该切题,易于理解,并且适合目标受众。让两三个人检查你的论文。至少应该有一个人不是论文主题方面的专家,他们身为“局外人的观点”可能会非常有价值,因为不是所有的评论者都是有关方面的专家。2、根据审稿人的建议修改论文。在最终提交研究论文之前,你很可能要拟好几次草稿。努力使你的论文表达清晰、吸引人和易于理解。这将大大增加被发表的机会。3、根据所选期刊的要求准备好你的稿件。确保研究论文的格式,符合期刊的标准。大多数期刊都会提供一个名为“投稿须知”或者“作者指南”的文档,提供关于排版、字体和长度的说明,还会告诉你如何提交论文,并且会提供审核流程的详细信息。科学期刊上的文章往往需要遵循特定的格式,比如摘要、介绍、方法、研究成果、讨论、结论、致谢和参考。艺术和人文学科论文的要求通常没有那么严格。4、当你觉得论文准备好了,就提交吧。去期刊网站上的作者指南(或者类似的文档)看看对方的投稿要求。一旦你确信你的论文符合所有的标准,就可以通过适当的渠道提交论文了。有些期刊允许在线提交,有些则更倾向于纸质版。一次只能向一份期刊投稿。根据需要,按照列表一个一个地投。在线提交时,使用你的大学电子邮箱。这样能够将你与学术机构联系起来,为你的论文增添可信度。5、当你得到期刊的最初回复时,不要惊慌。很少有第一次提交的文章能立即得到同行评审期刊的“接受”回复。如果你的论文被接受了,去庆祝吧!如果没有,就冷静地处理你收到的回复。收到的回复可能是下列之一:接受但需要修正:根据评审人员提供的反馈,只需要进行少量的调整。修改并重新提交:在考虑出版之前需要更多实质性的修改(如上所述),但是期刊仍然对你的研究非常感兴趣。拒绝并重新提交:这篇文章目前还不适合考虑,但是实质性的修改和重新调整可能会改变这个结果。拒绝:这篇论文现在和以后都不适合发表在这份期刊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它不适用于其他期刊。6、将审稿人的意见视为建设性的批评。很多时候,你会被要求根据几位(通常是三位)匿名审稿人和编辑提供的评论修改论文,然后重新提交。仔细研究他们的批评,并做出必要的改变。不要过分重视原始版本。相反,要懂得变通,根据收到的反馈重新修改论文。运用你的研究和写作技能,写出一篇优秀的论文。然而,你也不需要“完全改变”,盲目顺从于你觉得不相关的评论。与编辑展开对话,礼貌而自信地解释你的立场。记住,你是这方面的专家!7、继续努力直到成功发表论文。即使你最终被喜欢的期刊拒之门外,也要继续重写你的研究论文,并提交给其他期刊。记住,一篇被拒绝的论文并不一定很糟糕。出版方根据许多因素来决定是否接受某篇文章,其中许多因素是完全超出了你的控制的。提交给排在你第二选择的期刊。你甚至可以向第一份期刊的编辑咨询更适合你的刊物。方法2:选择正确的期刊提交论文1、熟悉市面上所有可能接受你论文的期刊。注意已经发表的研究,以及你所在领域的最新问题和研究。特别注意你所在领域的其他研究论文是如何撰写的,包括论文的格式、文章的类型(是定量研究与定性研究、初步研究,还是对现有论文的评论),以及写作风格、主题和用词。阅读与你的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期刊。在线搜索已经发表的研究论文、会议论文和期刊文章。向同事或者教授寻求他们建议的阅读清单。2、选择最适合你的研究论文的期刊。每个期刊都有自己的读者和写作风格。确认你的研究论文是更适合发表在一份技术性很强,目标受众为其他学者的期刊上,还是一份面向更广泛读者的大众期刊上。“适合”在这里至关重要,在你的领域中最有名的期刊未必是最适合你论文的刊物。不过也不要低估自己,不要认为你的论文永远不可能达到顶级出版物的水平。3、留意期刊的发行量或者曝光度。一旦你缩小了潜在的选择范围,可以做一些调查,看看这些期刊上被广泛阅读和引用的文章有多少。让你的工作得到更多的曝光,尤其是在职业生涯早期想要出名的时候。然而,一定要优先考虑同行评审期刊。在这些期刊中,会由同领域的学者匿名评审所提交的作品。这是学术出版的基本标准。你可以通过在开源期刊上发表文章来增加读者数量。这样,它会被纳入在线的同行评审学术论文库中,免费给大家阅读。方法3:强化你提交的论文1、你的论文应该有清晰的论点。好的文章会直接切入主题,并且贯穿始终。从一开始就明确论文探索、调查或实现的论点,并且确保后面每一段内容都要建立在这个论点之上。针对你的论点做出有力、清晰的陈述。比较以下无力和有力的陈述:“这篇文章探讨了乔治·华盛顿年轻时的经历,他是如何在作为一名指挥官的艰难环境中塑造自己的观点。”“本文认为,乔治·华盛顿作为一名年轻军官,18世纪50年代在宾夕法尼亚州边境的经历,直接影响了他在弗吉谷严酷的冬天中与陆军部队的关系。”2、缩小关注范围。清晰的论点也可以是很宏伟的论点,但期刊文章本身并不适合对大型主题进行彻底的研究。学者在修改论文内容时往往会遇到这个问题,你需要能够删除或者明显减少文章中的背景信息、文献综述和方法讨论等内容。对于正在进入这一领域的年轻学者来说尤其如此。把宏大的探索留给更有建树的学者去做吧,尽管都只有20-30页。3、写一篇出色的摘要。摘要是审稿人对你论文的第一印象,所以你需要让它值得一读。确保绝对没有拼写错误或者不必要的句子。你只能用大约300个词。你的声明要大胆,方法要新颖原创,但是不要过度吹嘘文章中实际包含的内容。你的摘要应该让人们想要迫不及待地开始阅读文章,但不要让他们在读完后失望。让尽可能多的人阅读你写的摘要,并且在提交论文之前寻求他们的反馈。警告如果你对期刊的修改要求感到不安或者沮丧,不要立即修改论文。把论文放在一边,几天后带着“新鲜的眼光”回过头来阅读。你收到的反馈被过滤和解决了,你才能找到你论文合适的位置。记住,这是一个大项目,最终的改进需要时间。
《法学研究》(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中国社会科学院主管、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主办、法学研究编辑部编辑、法学研究杂志社出版的法学刊物。刊载有关中国法治建设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论文。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办刊方针,坚持学术性、理论性的办刊宗旨。
坚持高水平的用稿标准,以展现我国法学理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主要读者为法学教学和理论研究工作者,立法和司法工作者,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和研究生,律师、行政执法人员和法学理论爱好者。
《当代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7年,由吉林大学主管、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是法律学术理论刊物。它的办刊宗旨是:繁荣法学学术研究,弘扬法治精神,推动社会法制进程,关注社会热点问题。
荟萃学术精品,为宪法、行政法、经济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国际法、环境法、军事法等部门法的法学专家、法学研究工作者搭建学术研究平台,提供对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的窗口,让高层次法律研究人才脱颖而出。杂志在办刊中,突出以各部门法学前沿、热点问题研究为重点的办刊定位,突出自己的特色。
《现代法学》原名为《西南政法学院学报》(双月刊)创刊于1979年,是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主管、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学术期刊。
1982年,更名为《法学季刊》,1988年,更为现名《现代法学》(双月刊)。办刊宗旨: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推动法学繁荣发展。目前,本刊的主要栏目有:理论思考、观点回应、专题研究、评论。
《中国法学》(双月刊)创刊于1984年,是由中国法学会主管、主办的学术期刊。始终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关注重大现实问题,坚持刊物的学术性,追求学术创新,严守学术规范。
不断推出新人新作,成为我国培养造就法学研究学术带头人的摇篮。主要栏目:有走向法治之路、专题论坛、立法研究、司法改革与司法公证、立法研究、各科专论、讲座与争鸣、判例评析。
《法学论坛》本刊以“繁荣法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为宗旨,遵循“传播新思想、探讨新问题、交流新成果、宣传新法律、介绍新知识”的办刊思路,立足科学前沿,关注法学基础理论为主,侧重法学应用理论和学术研究。
普及与提高,以创新为主,着重刊登法学研究的新成果,反映法学进度的新动态,介绍法学领域的新观点,积极为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
大学生可以安排的期刊有很多很多,市面上的那些省级国家级的期刊,大学生基本都可以安排...随着我们国家教育水平的提升,尤其是本科在读的学生,发表论文就成了提升自己价值的一个法宝。本科生发表论文最直接的好处,可以增加拿奖学金的机会。大学的奖学金评定有很多方面,其中论文发表情况是重要的一方面。如果一个学生能够在期刊上发表文章,可见学生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都是掌握的不错的。本科生为了提高自己的能力,证明自己的专业水平,可以通过论文发表这个途径来达到目的。自己专业能力得到别人的认可,这也是社会所需要的人才。对于本科生阶段的学术积累,通常是多查相关领域的资料,当然不是说查资料拼凑文章,是需要学习各种资料的写作思路,以及各类文章中的精华知识,能够写出创新点出来,也就是需要原创。同时精炼自己的写作语言,通过大量的学习,学生学术水平就会提高了,论文发表录用机会也会提高。
据学术堂介绍论文发表只需要六步。第一步:投稿。这是论文发表人员选择好投稿期刊之后,将自己的论文稿件通过邮箱、在线投稿窗口、QQ或者微信即时通讯软件这三大方式发送给编辑。第二步:审核即审稿。投稿之后,编辑会按照投稿顺序对论文进行审稿,有的期刊杂志收取审稿费,如果您的论文需要加急发表,请在投稿时标注清楚,可能会产生加急费用。审稿环节是整个论文发表过程中耗时最长的,影响了论文发表周期的长短,关于论文发表时间影响因素可以阅读《是什么影响论文发表时间长短》了解。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论文审稿可能会反复进行。第三步:审稿结果。主要介绍通过审稿被录用的论文。通过杂志社论文三审的论文,杂志社会下发录用通知书,并注明预安排在某年某期发表,之所以是预安排,是因为还没交纳版面费。关于论文三审可以阅读《什么时候论文需要三审》,了解一些审稿知识。第四部:交费。这里的交费主要是版面费,交纳之后,论文才会正式进入安排刊期出版流程。第五步:安排发表。版面费到位之后,即可安排刊期,并按照日期出版见刊。少部分论文发表可能会延期,原因很多,例如:有人安排加急。第六步:寄送样刊。论文见刊之后,会给作者寄送一本样刊,作为用途上交的材料。到此整个的论文发表流程结束。
法学本科生发论文一般的可以考虑法制与社会、法则与经济、法制前沿等比较专业的期刊,也可通过论文发表网提供以下核心期刊论文的发表:如河北期刊、学校党建与思想教育、大家、人民论坛、教学与管理、中国成人教育、华东经济管理、教育评论、人民日报、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高教探索、社会科学家等100多个核心期刊,收费标准是2000字符300到600不等。本科生应该鼓励发表论文,通过选题、构思、写作、发表这一系列操作可以提高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如有可能挂在老师名下就更容易发表,有些期刊还对西部学校的学生发论文有政策性导向支持。
学术堂从知网上整理了几个正规且可供发表论文的法学期刊,供大家参考:1.环球法律评论曾用刊名:外国法译评;法学译丛主办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9-6728CN:11-456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2-529创刊时间:19792.比较法研究主办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所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4-8561CN:11-3171/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19873.法制与社会发展主办单位:吉林大学出版周期:双月ISSN:1006-6128CN:22-1243/D出版地:吉林省长春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12-165创刊时间:19954.中国法律评论主办单位:法律出版社出版周期:双月ISSN:2095-7440CN:10-1210/D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创刊时间:20145.交大法学主办单位:上海交通大学出版有限公司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3925CN:31-2075/D出版地:上海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4-876创刊时间:20106.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主办单位:苏州大学出版周期:季刊ISSN:2095-7076CN:32-1846/D出版地:江苏省苏州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邮发代号:28-452创刊时间:20147.医学与法学主办单位:泸州医学院;中国卫生法学会出版周期:双月ISSN:1674-7526CN:51-1721/R出版地:四川省 泸州市语种:中文开本:大16开邮发代号:62-335创刊时间:20098.北航法律评论主办单位:北京市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出版周期:年刊出版地:北京市语种:中文开本:16开创刊时间:20109.法缘法学论坛主办单位: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出版周期:半年出版地:江西省南昌市语种:中文开本:大32开创刊时间:2006
蛮多的,就看你有没有能力发表了!
可以发表到期刊
中国法学 《法律适用》
法庭科学方向的意思是司法鉴定方向。法庭科学,通俗的说即现在的司法鉴定,但归根结底其法庭科学才是正统说法,法庭科学是一种自然学科,是一种刑事技术、物证技术。法庭科学是近十年来国内外发展最为迅速的应用学科之一,该学科的发展不仅对侦查、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于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作用。
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侵犯版权是指:未经版权所有人同意,行使其拥有的权利及从事与行使该权利相关之商贸活动。概括而论,侵犯版权的情况,可分为直接及间接两种。直接侵权:指抄袭;复制,如将版权作品的表达语言复制为另一种语言,或作任何改编,包括将传统媒体复制为非形体媒体,于互联网上载或下载;出版抄袭品,如出版由二维版权作品复制而成的三维作品。间接侵权:指将抄袭品入口、贩卖、出租或作其它商业用途,以至提供方法、器具或地方作侵犯版权的行为。以直接侵权的情况而论,所谓抄袭,并不一定是跟原作完全相同的,只要某项作品的实质部分被采用,便算侵犯版权。这是关乎质而非量的问题。也就是说,即使原作只有一句被抄袭,抄袭者已算侵犯了别人的版权了。至于间接侵权,其成立条件则是:侵权者明知所处理的对象是侵犯他人版权的,而为交易的目的(包括出租、出口及进口)存有该等物件。所谓「明知故犯」,是以客观标准衡量的,即只要侵权者知道一些对一般人而言足以表明该商品是抄袭品的事情,便算在知情情况下侵犯版权了。正常情况下,只要征求作者同意,便可合法复制其作品。但必须厘清的是,若作品是于下列特殊情况诞生的,则其版权便很可能不属于原创人,要行使该作品的版权,便须直接洽询版权的真正拥有者。
摘 要:认定版权侵权行为的极大困难是如何确定作品的原创性。通过版权法与专利法、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相关制度设计的对比,可以明确原创性的内涵;在实务操作中通过对比进行比较更易于把握作品的原创性。对于版权侵权行为,侵权人应当承担的罪过形式,适用我国民法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有两大弊端,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已成为无法避免的国际趋势。我国版权转让无须登记是著作法上一个不足,提出了要求版权转让登记的合理价值。关键词:版权;侵权行为;相关问题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 5919(2000)02 0141 06收稿日期:1999 09 21作者简介:李进一(1964—),男,四川省渠县人,暨南大学MBA教育中心副教授。在知识产权领域,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在版权法中最为复杂。其原因在于:作品原创性(独创性)认定的困难、作品版权的取得不依赖于任何审批手续、举证不易等几个方面。下面笔者就版权行为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教于同仁。1 早在1992年,美国法院和中国法院便分别在阿尔泰案和李淑贤与王庆祥就《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诉贾英华案中开创了对涉嫌版权侵权行为的“三段论侵权认定法”。[1](P482)“三段论”法,就其本质来说是对作品思想表达的原创性的注解和诠释。其第一步为抽象法,指将作品的“思想”(idea)排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是版权法原理的基本要求。尽管各国版权法对作品的创作高度要求不一,但没有哪一个国家会把思想纳入版权法的保护领域。《伯尔尼公约》第9条第2款和《WTO版权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版权保护延及表达,而不延及思想、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字概念本身。”我国版权局于1998年1月8日提交的著作权法修正草案(下称草案)第5条也增设了版权法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概念、发现、原理、方法、体现和过程的条款。这种立法体制为司法机构在具体的实务操作中提供了一条版权法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的标准,从宏观的角度给版权法实务指明了方向。应当说,从理论讲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是明确的。然而,近年来随着版权法将计算机软件纳入保护范围以后,作品的思想和表达的界限在实务中出现了越来越模糊的趋势。1986年,美国的威兰诉杰斯罗一案便将版权法的保护范围指向了思想。[2](P53)不过尽管存在着实务中这样的困难,“三段论”的第一步抽象法的运作还是有效的,它试图在思想和思想的表达之间划一条线,以将作品的思想抽象掉,避免了版权法保护范围的混淆。“三段论”的第二步是过滤法,指将虽属思想的表达但又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过滤在版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公有领域的东西包括只有惟一的一种表达的作品,超过版权保护期的作品等。如果一种作品,只有一种惟一的表达形式,则版权法不予保护,因为这与版权法促进一国文化繁荣的目的相悖。在1990年,美国第五巡回上诉法院便终审判决了一起版权纠纷,判决中认定一幅加利福尼亚居民区的天然气地下管道图不受版权保护。判决的主要理由是:该图毫无差错地反映了该区地下管道的真实情况。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独立地绘制该区管道图(如果不出差错的话),也只能与这幅已有的图一模一样。[3](P28)可见,虽属作品的表达,但属惟一的一种表达,其他任何人若要说明相关问题而只能采用该惟一的表达时,则该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超过保护期的作品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表明国家把繁荣本国文化与对著作权的权利的尊重看得同等重要,表明了著作权人与社会需求者之间的讨价还价,而保护期的长短无非说明了谁在这场交易中处于优势谁处于劣势而已。对著作权人而言,他想把作品的保护期规定得足够长以期得到更大的利益,而社会需求者则希望把这种保护期规定得足够短以期能无偿地利用作品。而作品的保护期届满便是社会需求者无偿使用作品的开始,也是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再受到版权法保护的开始。也就是说从这一天起,著作权人的作品不再私有了。“三段论”的过滤法这一过程表明,版权法把版权看作一种私权,版权法上保护私有领域的东西,而不将公有领域的东西纳入其中。对于计算机软件来说,许多程序涉及的“内部功能”和“外部事实”多属于公有领域,这一部分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纵观“三段论侵权认定法”的第一步和第二步,笔者认为这两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过程,思想也罢,外部事实也罢,都是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这两个步骤的工作其实都是把属于版权法规定的公有领域的东西划在版权保护的界限之外。“三段论”的第三步是“对比法”,指经过“抽象”与“过滤”之后,对比原告作品与被告作品中是否存在着实质相同的部分,这涉及到对作品表达原创性的认定。2 作品原创性的英文涵义为originality,而非novelty或uniqueness。应当注意的是,原创性仅适用于对作者权的保护,而不适用于邻接权。例如播放是对已有作品的重复,版权法尽管对其保护,但更多的是从技术的角度来考虑的。英国律师PeterGrover认为要求原创性便破坏了播放组织权的整个基础。Novelty译为新颖性,是专利法的要求。亦即,一项发明若要取得专利权,享受专利法的保护,新颖性是其必要条件。原创性要求作品是由作者独立创作的,不是抄袭的,而新颖性要求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是新颖的,可见新颖性比原创性的要求为高。原创性与新颖性不同的原因在于版权法与专利法立法目的及制度设计的不同。版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推动文学艺术的发展,它要求受保护的作品与已有的作品在表达上是不同的,只要二者存在着差异性即可,而不去判定哪一个更先进、更优秀。版权法关心的是某一思想是如何表达的。而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推动技术的发展,它要求某一项发明必须在原有技术上更进一步,对处于原有技术水平的发明不授予专利权。同时,专利法为了节约技术开发成本,以利于把有限的精力用于更新技术的开发,它赋予专利法以垄断权,即使是同样先进的独立开发的两个发明也只授予一个专利权①。既然专利权是一种垄断权,专利法便开创了一套与此相适应的审查和登记公告制度,规定一项发明者获此权利,必须履行相应的程序。这种制度为专利法要求的技术新颖性打开了方便之门,如何认定新颖性,其参考系便是专利公报上登记的“已有技术”,这个“已有技术”是确定的。而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受版权法保护,如果要求作品的原创性包含有新颖性的内容,那么作为参考系的已有作品则浩如烟海,这在实务上是行不通的。同样商标法要求的识别性(Remarkab1e)也不同于作品的原创性,其理由与版权法和专利法的区别相似。然而,这并不说明二者之间没有交叉与重叠,《草案》第11条暗设了这种交叉地带的存在。Uniqueness可译为惟一性,或独一无二,这离作品的原创性就更远了,因为作品的创造绝大多数都是在公有领域材料的基础上吸收他人优秀成果的前提下完成。如果要求作品具有惟一性才受到版权法之保护,这样反而会阻碍文学艺术的发展和交流。惟一性不仅不是版权法对作品的要求,相反,如果作品只有惟一一种表达反而被视为处于公有领域不受版权法保护。这种作品在美国多半列为与“艺术作品”相对的“事实作品”,在德国多被列为与“社会科学”相对的“自然科学”作品。英、美、法、德、日、意等国都在相应的版权法中规定了对作品原创性的要求,但都没有解释何为原创性。英国的Denning认为,“原创性”一词容易理解,它指作品是由作者独立(indepen dently)完成的,在创作过程中,它包含有作者一定程度的创作技巧、知识、创造性劳动和判断。作品权是一个人劳动、技巧、投资的产品,这些不能为他人盗用。作品的原创性并非指其构成元素、原生材料及事实。作品的构成元素、事实等属于公有领域的东西,任何人都可以利用他们进行创作。然而,区别一个作品与另一个作品的差异在于基于这些原始材料之上的组合,在这种组合中体现了作者的技巧、知识、投资和判断。但是笔者认为,单纯地依靠作者的知识、技巧、投资、判断来认定作品的原创性,实际操作意义不大。而且现实生活中的作品繁多,为认定而认定作品的原创性所花费的成本是巨大的。由于版权法推行的是自动取得保护原则,实行不审查主义,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比较来认定或许更有价值。只要原告的作品不处于公有领域就推定其有原创性,然后通过对比,看被告的作品是否与原告的作品相同,以确定被诉作品是否有原创性。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原稿的作品尽管不处于公有领域,但系抄袭别人的作品,被告的举证并不能减轻自己的责任,只能发生诉讼法上的主体变更,而被告的实体责任并不能免除,当然其前提是真正的权利人参加诉讼。在侵权诉讼中,确认被诉作品是否侵害了原告作品的版权,直接证据较难获得,一般采用间接方法即“实质部分”(SubstantialPart)加“接触”的方法,日本有的学者认为,“创作性”可以解释为“不是模仿的结果”。模仿是否真的有其行为,只有行为人本人知道,权利人若要证明侵害者的模仿行为,除了行为人本人坦白之外,事实上是困难的。所以通常不去证明模仿行为本身,而是以对他人作品的接触加以结果的类似性来证明。如果权利人与被告的作品相同或类似,但是被告方提供了其创作过程,成功地证明了未进行模仿而是独立创作的,侵权也不成立。不过,这里的举证责任发生了倒置,即由被诉作品的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接触过原告作品,否则就可以推定存在着接触。[4](P144)然而“实质性部分(SubstantialPart)”又是一个较难把握的问题。有人认为,就作品而言,其质量而非数量是关键性的。如果一首诗中的几个关键措词被运用,即使这首诗有一百个音节,也构成了实质部分。如果你因为一个关键的音节的质量而使用它,法院也可以解释这属于实质性部分。也有人认为,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并把那种试图解释实质性部分内涵的作法视为一种通过概念解释把事实问题转化为法律问题的误导。[2](P54)所谓值得抄袭的才是值得保护的观点,提高了版权法对作品创作性要求的高度,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被抄袭的多为创作水平较高的作品,这与德国版权法上的要求有些相似。然而,大多数国家的版权法并没有对作品作这一要求。日本学者中山信弘指出,由于作品是人的个性表露,其价值不存在绝对标准。设定价值标准,等于划分人格优劣,是不能容忍的。[5](P30)特别是在社会科学领域,人们讨论的是价值,而用来证明或批评价值的根据仍然是价值,于是评价作品的高低便带来了技术性的困难。假如把某种价值看作是超载了其他价值之上的标准,那么这种思想在学术上是不公正的;假如坚持学术的公正,使任何一种价值都可以其他价值来批判,则不存在任何标准,这应构成了一个悖论。可见,划分作品的创作高度在理论上是不科学的。笔者感到,通过比较,进行区别,或许对实质性的认识更为清晰。例如:两首主旋律不同的音乐作品,其主旋律部分便构成了实质性部分。3 作为一种民事的侵权行为,侵犯版权行为要求侵权者主观上具备什么样的心理状态,我国版权法的规定与有关的国际公约及多数外国版权法的要求不同。在英、美版权法上存在着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划分。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6条至22条所列举的行为皆属直接侵权行为,而第22条至26条所列举的行为是间接侵权行为。之所以作为这样的区分,是因为对侵权人的主观状态要求不一,对他们规定了不同的责任原则。对于直接侵权行为,英国版权法暗含了应承担无过错责任,侵权者的犯意不是认定侵权性质的实质条件,尽管无辜可能会减少赔偿,英国1988年版权法第97条1款的内容便规定了犯意并不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问题。而对于间接侵权行为,法律要求侵权者主观上有过错。亦即在英国版权法上,把侵害版权法的行为分成了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对直接侵权行为适用无过错责任,对间接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德国版权法第97条规定:“受侵害人可诉请对于有再次复发危险的侵权行为,现在就采用下达禁令的救济:如果侵权系由于故意或过失,则还同时诉请获得损害赔偿。”日本1989年版权法第117条1款规定了直接侵权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而第2款规定了间接侵权应承担过错责任,Trips第45条1款规定:“对已知或有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的侵权人,司法当局应有权责令其向权利人支付足以弥补因侵犯知识产权而给权利持有人造成之损失的损害赔偿。”第2款规定:“司法当局还应有权责令侵权人向权利持有人支付开支,其中可包括适当的律师费。在适当场合即使侵权人不知,或无充分理由应知自己从事之活动系侵权,成员仍可以授权司法当局责令返还所得利润或令其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Trips第45条对侵权人主观上的状态作了区分,并规定了有过错的侵权人应给予受害人以赔偿费的范围,对于无过错的侵权方在适当的场合也应返还所得利润或支付法定赔偿额,或二者并处。这就是说过错,也构成了侵权,只是一般不支付赔偿费。可见,在国际上,至少是对直接侵权行为让侵权者承担无过错责任是通例。在我国版权法上,没有区别直接侵权行为与间接侵权行为,而且也没有明确侵害版权行为的责任原则。由于版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按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之规定,侵害版权的行为属于过错责任。这样的规定存在的弊端在于:其一,证明侵权者主观上有无过错,权利人力不从心,因为侵权人主观上有无过错,一般只有侵权人自己知悉,这对于打击日益猖獗的盗版行为极为不利。其二,对于侵权行为不作划分,一律规定适用过错责任,未免武断,因为间接侵权行为的危害和直接侵权相比毕竟要小。我国最近的版权法修改草案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在第51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即侵权复制品的制作者、发行者、出租者应承担推定过错责任,并在第50条2款增设了法定赔偿金的规定,法定赔偿金适用考虑到了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尽管版权法的修改草案向国际规则迈进了一步,然而该方案并非尽善尽美,并且网络环境下的版权侵权问题也越来越复杂。基于此,有人提出对于一般情况下的直接侵权人承担无过错责任,对于网络上的个别特殊情况让侵权人承担推定过错责任的折衷方案。[6]事实上,目前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上再坚持过错责任原则或推定过错责任原则(实际上也是一种过错责任原则),都无多大实际意义。因为,版权法及国际版权公约发展的趋势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是对著作权人利益保护的加强①,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也表明了这一点。而对侵权人适用无过错责任,不适用过错责任,正是这种趋势的表现。另一方面,特别是1999年以来,我国加快了恢复WTO成员国的步伐,如果我们国内的版权法达不到Trips的要求,这将会阻碍我国WTO成员国地位的恢复。从文化的角度看,世界上存在着法律多元的现象,然而在知识产权领域各国的统一化进程却在加快,其原因在于世界贸易大国把知识产权与经济贸易进行了勾连,而世界上经济一体化的趋势已在所难免。这便造成了知识权法虽属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却走着与其他法相反的道路。从这个意义上看,包括我国在内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把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向国际规则迈进是出于无可奈何的考虑。4 前已叙及,在版权法上采用自动取得原则,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享受版权法之保护。然而,版权被视为一种绝对权,其义务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对社会影响较大,而且版权法又没有商标法和专利法上的那种公示制度,这就增大了版权侵权的系数。特别是对于后继作品,作品的转让在我国并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续,这就有可能使原权利人受利益之驱动再许可第三人使用作品,以侵犯后继版权人的权利。因此,我们认为,对版权的发生与变动应借用物权变动上的公示制度,然而,版权不同于动产,因为它的无形,所以它的占有或交付在现实生活中起不到公示作用。所以应借鉴不动产登记制,对版权的取得采用选择登记制,对版权的转让采用登记制。版权的取得是作者的一种权利,在他的作品创作完成以后,如果他怠于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不到登记机关登记,在发生诉讼时,他的举证就要比已经进行了登记困难得多。然而,多数国家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体现了对权利人权利的尊重,因为权利人可以放弃其权利。我国自1995初年开始,对软件之外的其他作品采用了选择登记制。而对于版权转让,我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必须到登记机关登记,我们认为这正是我国著作权法上的一个不足。其理由在于:第一,加拿大、美国、日本等都有版权转让进行登记的要求。这些国家的经验告诉我们,版权登记尽管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麻烦,但能在以后的诉讼中节约相当大的诉讼成本,而且也便于国家对合同的控制。第二,版权转让登记有三大功能:其一是公示功能,使用人要使用有关作品,可以到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去查询,以便寻找真正的权利人。其二是对抗功能,也就是说著作权转让登记以后有对抗第三人的功能。如果权利人先把其版权转让给甲,但没有进行登记,后又转让给乙,并且双方到登记机关履行了登记手续,尽管甲受让在先,该版权仍转属于乙。其三是证明功能,在发生纠纷时,转让登记可以证明谁是真正的权利人。第三,我国1995年《担保法》第79条明确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并且,我国已于1996年9月23日通过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著作权的质押并不涉及权利的转移,法律都明确要求登记,而版权的转让又有什么理由不进行登记呢?[参 考 文 献][1] 郑成思.版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2] PeterGrover.CopyrightandDesignsLaw.London:GrahamandTrotman.1991.5[3] 郑成思.版权公约、版权保护与版权贸易[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4] 董炳和.新闻侵权与赔偿[M].青岛:青岛海洋大学出版社,1998.[5] 〔日〕中山信弘.多媒体与著作权[M].张玉瑞译,北京:专利文献出版,1997.[6] 李军.计算机时代的相应版权制度探究[J].现代法学,1999(1).
根据本地版权法,版权是指原创作品拥有人可行使以下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公演权、改编权及广播权,及有权禁止任何人于未获授权的情况下行使上述权利。版权原创作品,举凡文学、音乐、戏剧及艺术作品,以至声音纪录、影片、广播或有线传播节目及已公开发表的编印版式,均受香港版权法保障。归纳而言,版权法例保护的作品,主要分为以下两大类:第一类:有确定作者而必须由作者本人原创的作品,包括文学作品、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及艺术作品。第二类:由原创作品洐生出来的版权作品,包括录音制品、音像制品、电影作品、电台及电视广播节目、有线电台的电视传播及印刷品版式如文字及图片的排版方式。一般情况下,若第一类作品是于作者在世时公开发行,其版权的保护期由作品开始发表,直至作者死后五十年。假若作品于作者在世时从未发行过,则版权无限期归作者所有。而原创作品的洐生作品,则由播放或发行起五十年内受版权保障,印刷品版式的保护期由首次出版起二十五年内有效。保护期终结后,版权作品即成为公有财产。所以有此安排,目的在于平衡产权人的投资及社会对该等作品的诉求,因此绝对合乎情理。但作品拥有者若希望延长版权的保障期,以印刷品为例,将之不断改版亦不失为一可行方法。与专利、商标及工业外观设计等其它类别的知识产权不同,版权是一项自动赋予的权利。本港版权法采用「自动保护制度」,即创作者于完成作品,并经任何形式公开发表后,即自动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拥有者,毋须注册或办理任何手续,已可受法律保障。而各地作者的作品,或于世界各地首次发表的作品,都可在香港受到版权保障。香港的知识产权法虽为本地法,但由于不少国际版权公约如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国际版权公约》、《日内瓦唱片公约》及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均适用于香港,而各项国际条约亦规定缔约成员国须承认其它成员国国民的知识产权,故本地创作人的作品,除香港外,亦同时在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及地区受到保护。此外,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 二十日完成互联网公约,而于九七年实施的香港版权条例亦已包涵此公约的主要条文,因此于互联网上传送非授权版权作品,亦同样受到本港及其它成员国禁止。不过有一点必须强调,版权法保护的,只是意念的表达方式或有关制成品,而非意念本身,即任何创作,必须化作某种实质的表现形式,如透过媒体公开发表,才可受版权法保障。即将一本讲解印刷技巧的书籍复制算是侵犯版权,但参照其中的技巧于现实生活中实践却不算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