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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对“三农”问题的探索

2016-09-09 16:4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民主革命时期,曾领导安源路矿工人大罢工,历任中华全国总工会副委员长,中央职工部部长,中华全国总工会组织部长、苏区中央执行局委员长,中共福建省委书记,中国工农红军第八军团、第五军团中央代表和第三军团政治部主任,中共中央北方局书记、中原局书记,新四军政委,华中局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等职。1945年,在中共七届一中全会上当选为中央政治局委员、书记处书记,和毛泽东、朱德、周恩来、任弼时组成以毛泽东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个稳定成熟的领导集体。

 

  新中国成立后,先后担任中央人民政府副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国防委员会主席等职。他为中国革命和建设立下了不朽的功勋。在“文化大革命”中,他受到错误的批判,遭到林彪、江青集团的政治陷害和人身摧残,于1969年11月12日病逝。1980年2月,中共中央恢复刘少奇的名誉。

 

  2008年11月24日,是刘少奇诞生110周年的日子,本刊特设此专栏,以示纪念和缅怀。

 

  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对“三农” 问题的探索

 

  新中国成立初期,百废待兴。如何迅速发展国民经济,探索一条符合中国国情,保证我国稳步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道路,成为摆在全党面前最重要的问题。刘少奇对此进行了深入地思考与探索。根据中国的现实国情,他在1951年3月提出“现在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而斗争”。基于这种思想,刘少奇在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上采取了比较务实的态度,把农业摆在国民经济的首位,提出了切合农村实际的主张。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对“三农”问题的思考与探索,对我们今天解决“三农”问题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

 新中国成立初期刘少奇对“三农”问题的探索

  刘少奇对“三农”问题战略地位的充分认识

 

  “三农”问题,即农业、农民、农村问题,是20世纪90年代末才被归为一个整体问题提出的。实际上,作为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最重要问题之一,中国共产党从诞生之日起就开始探索和解决这个问题。

 

  新中国刚成立时,大陆还没有完全解放,尚有上百万国民党残余武装盘踞在华南、西南负隅顽抗。在广大新解放区,农村土地改革还没有进行,封建的土地制度还没有被废除,农村地主阶级还没有被推翻。彻底摧毁半殖民地半封建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建立和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迅速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是中国共产党和全国人民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面临的首要任务。

 

  在对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经济形势进行考察分析时,刘少奇特别强调:我国是一个产业落后、发展不平衡的大国。中国经济落后,文化落后,80%的人不识字,90%的农业、手工业是个体经济,还是一个小生产占极大优势的国家,还是一个农业国。正是基于对国情的深刻认识、对生产力现状的准确把握、对当时国内形势的正确分析,刘少奇才审慎地提出巩固新民主主义制度的思想。这一思想反映了当时中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要求。

 

  对于新中国经济建设的步骤,刘少奇认为,在恢复中国的经济并尽可能发挥已有的生产能力之后,第一步发展经济的计划,应以发展农业和轻工业为中心。他明确提出了经济建设的步骤:首先,恢复农业及一切可能恢复的工业;其次,发展农业和轻工业以及少数必要的重工业;然后,发展重工业;再然后,依靠已经建立起来的重工业,进一步发展农业和轻工业。在刘少奇提出的经济建设步骤中,农业被排在首位。他说:“只有农业生产能够大发展,新中国的工业化能够实现,全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能够提高,并在最后走上社会主义的发展,农民的穷困问题才能最后解决。”

 

  1951年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的讲话中, 系统地阐述了这一思想:“为什么不可以先发展重工业?因为农业是工业的基础,没有很好的农业,工业就没有基础,不发展农业就没有原料,要棉花没有棉花,要麻没有麻,要烟叶没有烟叶。农村也是工业品的市场,工业品不能都拿到国外,必须拿到农村,如果农业不发展,工业的市场就不大。还因为人民生活要迅速提高一步。要迅速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就要发展农业和轻工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改善人民生活是个重要问题。要依靠农业来积累工业的资金,轻工业也是赚钱的。重工业积压资金很厉害,需要大批资金才能建立重工业。农业是工业的基础,农村是工业的市场,依靠农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依靠农业积累资金。所以我们要先发展农业。”

 

  刘少奇很重视维护农民利益,他指出:“中国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世界许多先进国家比较起来,还是很低的。他们还很穷困,他们迫切地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过富裕的和有文化的生活。这是全国最大多数人民最大的需求和希望,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力求实现的最基本的任务。”所以,“保证农业生产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是必须保证农民在生产发展条件下能够增加收入”。刘少奇还主张增加农民个人经济活动的自由,认为“一家农户可以搞副业,可以喂鸡、喂猪,甚至允许有个人的经济发展计划”。与上述意见相适应,刘少奇提出必须实行正确的农业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的负担;实行正确的农业价格政策,逐步提高农产品的价格,缩小工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

 

  遗憾的是,从“一五”计划直到改革开放之前,我国采取的是“重—轻—农”的经济发展战略。特别是在“大跃进”时期,由于片面发展重工业,“以钢为纲”,经济建设出现了很大挫折。在总结经验教训后,1962年,刘少奇指出:“以农业为基础来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是我们的一个根本方针。”“要使中国发展起来,实现工业化,就要抓农业。农业不发展,国家工业化就没有希望。”但是他的观点并未被采纳。由于农业、轻工业的发展滞后,极大地制约了我国经济发展的整体效果。

 

  刘少奇积极支持农村新兴富农的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就农村来说,除继续完成土地改革和民主建政任务外,党在农村工作的重心已经开始转移到如何尽快发展农村经济方面来。如何改造落后的小农经济,开始成为土地改革以后的主要问题。在改造小农经济的过程中,如何对待富农,成为党内争议比较大的一个问题。

 

  1949年7月,东北局组织部向中组部请示意见,询问党员成为富农后,其党籍怎么办。中组部答复说:“暂保留其党籍。”1949年12月31 日,东北局组织部再次提出了这个问题。关于富农党员党籍的争论,实际上就是关于富农经济问题的争论。如何处理这一问题,将关系到全党能否正确处理正在或即将出现的新富农问题。

 

  新中国成立初期,富农大都是在各地区得到解放后出现的。原来的贫雇农分配到土地后依靠辛勤劳作和经营有方,逐步地发展了生产,并有所节余,开始将其部分土地出租或采用雇工劳动。这种现象在农业发展过程中出现是必然的,是一种资本主义的因素和倾向。当时,新中国实行的是新民主主义的经济政策,资本主义经济也是一种重要成分,刘少奇对农村出现新兴富农表示支持,他认为,这有利于新民主主义经济发展,发展富农经济的政策是符合新民主主义阶段的政策的。

 

  1950年1月23日,中组部按照刘少奇的指示,在给东北地区党组织的指示中指出:“加强党员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教育,以便提高党员个人与领导群众生产的积极性。教育党员懂得我们今后农村经济发展的方向,是奖励农民生产发家,勤劳致富,使绝大多数农民上升为富裕的农民。而达到富裕的办法,则提倡 ‘以个体经济为基础,在自愿两利原则下组织起来,逐渐地由个体经济逐步地向着集体经济方向发展’。这样才更能促进绝大多数农民富裕起来,不受或少受商人的剥削。因此,应当教育党员,积极参加变工组,大量在合作社入股,搞好变工组与合作社,是农村党员的基本任务。批评某些党员只想个人发财,不管多数群众贫困,甚至想剥削别人的富农思想。”

 

  当晚,刘少奇同中组部常务副部长安子文等人谈话,就农村工作问题,主要就东北提出的富农党员问题进行进一步的阐述。刘少奇在这次谈话中提出了著名的“三马、一犁、一车”模式,认为拥有这三种生产工具的农民,他的性质不是富农,而是中农。现在东北这种农户大概不会超过10%,真正的富农更少。今后应该让这种富裕中农发展到80%,其中有10%的富农,才具备搞集体化的基础。今天东北的变工互助是建立在破产、贫苦的个体经济基础之上的,这是一个不好的基础。农民参加变工互助之所以这样多,就是因为个体经济的破产,农民不得不变工。将来的发展,个体经济都能独立生产,变工互助势必要缩小,这是好现象,由个体生产到集体农庄一定要有大机器作基础。现在允许单干不是自流,现在多出现一些富农也好。

 

  刘少奇认为,不但中农是我们保护和鼓励的对象,农村中的富农(包括原来的富农和土改后产生的新富农),在一段时间内也不要急于消灭它。他指出:“现在还必须有剥削,还要欢迎剥削,工人在要求资本家剥削,不剥削就不能生活。今年关里大批难民到东北去,关外的富农就能剥削他,他就会谢天谢地。过去每年有100多万劳动力到东北去,若富农不剥削便不能生活。”刘少奇之所以主张新中国成立初期发展富农经济,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其一,因为中国的富农在某种意义上说相当于农村中的资产阶级,“富农经济的存在及其在某种限度内的发展,对于我们国家的人民经济的发展,是有利的”;其二,因为过早地触动富农,将会对广大中农的心理造成恐慌,使他们不敢向富裕的方向发展。针对有些党内同志把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看作是权宜之计的想法,刘少奇明确指出:“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他明确提出把保存富农经济作为“一种长期的政策”而贯穿于整个新民主主义阶段始终,这是需要远见和胆识的。

 

  刘少奇认为,要用商业的办法,即供销合作社的办法把小农经济纳入新民主主义经济体系之中。不触动农村中的私有制基础,保护个体经济的发展,并不意味着不需要对小农经济加以引导了。他指出,无产阶级领导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必须对小农经济实行领导,才能构成完整的经济体系,但是,这种引导同革命时期有着完全不同的含义。在新民主主义阶段,“无产阶级必须采用农民、小生产者所能接受的经济上的办法,才能在经济上组织与领导农民、小生产者”。经过对中国农村社会的长期观察和思考,刘少奇提出,“千千万万的分散的独立的小生产者,是经过一种商业关系把他们联系起来,并使他们与大工业联系起来,构成国家和社会的经济整体”,因此,应当以商业为导向,把小农经济纳入新民主主义经济体系中来。这里,最直接也是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农村供销合作社。

 

  就如何解决土地改革中的富农问题,中南局第三书记邓子恢致电毛泽东征询意见和指示。1950年3月12日,毛泽东复电指出:“请就你们现正召开的各省负责同志会议中征询关于对待富农策略问题的意见电告我们,即是说在今冬开始的南方几省及西北某些地区的土地改革运动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待到几年之后再去解决半封建富农问题。请你们考虑这样做是否有利些。”

 

  1950年6月,中共中央在北京召开了七届三中全会,讨论并制定新的土地法。6月6日,刘少奇作了《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他明确指出: “我们所采取的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当然不是一种暂时的政策,而是一种长期的政策。这就是说,在整个新民主主义的阶段中,都是要保存富农经济的。只有到了这样一种条件成熟,以致在农村中可以大量地采用机器耕种,组织集体农场,实行农村中的社会主义改造之时,富农经济的存在,才成为没有必要了,而这是要在相当长远的将来才能做到的。”

 

  1950年6月30日,毛泽东发布中央人民政府令,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规定从1950年冬季开始,用两年半或三年左右的时间,根据各地区的不同情况,在全国分期分批地完成土地改革。并规定在开展土地改革运动之前,县以上的领导机关要选择少数地区进行典型试验,在做法上采取以点带面、点面结合,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分批开展。鉴于解放后出现的新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将过去征收富农多余土地财产的政策,改变为保存富农经济的政策。此外,对小土地出租者也采取了保护的政策,不征收其出租的土地。土地改革的基本内容,是没收地主的土地分给无地少地的农民,把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土地所有制。

 

  此后,刘少奇继续就各地在执行土地改革法中遇到的问题作出答复。1950年9月20日,刘少奇就由贫雇农起家的新富农是否可选为劳动模范问题,复电东北局:“只要新富农本人劳动好,对劳动有新发明和创造,对雇工待遇又好,合乎劳模各种条件,而不是简单计算新富农的生产量多,不是他的雇工劳动好而本人劳动并不怎么好,就可以选为劳动模范。”1950年12月12日,中南局在给中共中央的电报中,准备发出放手发动群众彻底完成土地改革的指示。 12月20日,刘少奇代表中共中央复电中南局并转华东局、西北局、西南局说:我们基本上同意你们发这样一个指示,着重纠正土改中的右倾偏向,以便发动广大群众进行土地改革。但在指示中还应增加一些防止“左”倾危险的指示,指出哪些“左”的错误是不许再犯的,例如侵犯中农利益,忽视联合中农的重要性,破坏富农经济,对地主普遍扫地出门,乱打乱杀,在工作方式上的强迫命令,等等。如此,才能一方面既放手发动群众,另一方面又不犯或少犯“左”的错误。刘少奇认为,土改中“左”的错误必然会触及富农经济、中农利益,甚至出现比较激烈的斗争方式,这在新中国成立后是不允许的。

 

  对富农的保护和不动的政策,实际上在农村土改中争取了富农,达到了预期的目的。华东局在1950年12月8日向中共中央作的关于土地改革试点总结报告称:试点地区土改完成后,“贫雇农得地开心,中农有利放心,富农不动定心,地主劳动回心。”中农说:“人家也劳动,不动是对的。”“富农都不动,我们更安心了。”据中央政策研究室1951年1月11日的报告:入冬以来两三个月的土改中,各地发生的破坏土改的事件,差不多都是地主干的,富农干的很少,富农确实处于中立状态。农村这种可喜局面的出现,充分说明刘少奇在领导农村土地改革上的卓越贡献。但不久,由于党内“左”的错误倾向的影响,土改后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很快进入高潮,对富农的政策发生了重大改变。1952年12月,经毛泽东审查发布的《中共中央宣传部〈关于过渡时期总路线学习和宣传提纲〉》正式宣布:“逐步由限制富农剥削直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这标志着“保存富农经济”政策被取消。

 

  实践证明,土改后过早地取消保存富农经济政策,向社会主义过渡,过早地动摇私有制,不仅挫伤了农民个体所有制的生产积极性,对发展农村生产力不利,而且与以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中出现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急于求成,搞“一大二公”、“一平二调”、吃“大锅饭”现象有密切联系。

 

  刘少奇与山西省委关于农村是否允许农民存在私有财产的争论

 

  土地改革完成后,农村经济几乎变成了清一色的小农家庭经营。由于当时中国刚刚结束长期的战乱,农村受到很大创伤,牲畜、手工工具、肥料、种子等生产资料非常缺乏,就大多数农户来说,从事独立的家庭经营尚感困难。

 

  以山西为例,大部分地区早在抗日战争时期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根据地,农民早有组织起来共度灾荒、发展生产的传统。但是,土地改革后,随着中农化趋向的出现,原有的互助组织也和其他老区土改后的情况一样,出现了涣散甚至解体的现象。山西省委在调查后得出了要加强领导、把互助合作提高一步的结论,并明确提出,要将成立按土地和劳动分红并征集公积金的农业生产合作社,作为引导互助合作组织发展的方向,以克服“自发的资本主义倾向”,解决互助组织涣散的问题。

 

  1951年4月17日,山西省委向华北局提交了《把老区互助组织提高一步》的报告,认为:“随着农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农民自发力量是发展了的,它不是向着我们所要求的现代化和集体化方向发展,而是向着富农的方向发展,这就是互助组发生涣散现象的根本原因。”因此,“对于私有基础,不应该是巩固的方针,而应该是逐步地动摇它,削弱它,直至否定它。”华北局对山西省委报告中的这种观点以不同方式提出了批评。

 

  在华北局与山西省委的争论中,刘少奇不仅以十分明确的态度支持了华北局的意见,而且系统地阐述了他对有关问题的看法。当时,华北局第三书记、华北行政委员会主席刘澜涛,财政部部长兼华北局第一书记薄一波均不同意山西省委的观点,并向刘少奇进行了汇报。刘少奇回答等看到山西省委的正式报告后再说。4月17日,刘少奇在看到山西省委送来的正式报告后,对刘澜涛明确表达了自己的意见:“现在采取动摇私有制的步骤,条件不成熟。没有拖拉机,没有化肥,不要急于搞农业生产合作社。”5月7日,在第一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刘少奇批评了山西省委急于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思想。他认为,现在还不能提向社会主义过渡的问题,“现在就有人讲社会主义,我说这是讲早了,至少是早讲了十年”,“十年建设之内社会主义是讲不到的”,十年之后,“就可以提一提这个问题:社会主义什么时候搞呀?”十年之后可能采取一些相当的社会主义步骤,也可能还不能采取这种步骤,“还要再等几年”。刘少奇接着说:“如果号召农民起来组织农业合作社,认为这就叫社会主义,发动群众运动,就要犯大错误,那就叫空想的社会主义。这种农业社会主义比以前的农业社会主义进了一步,提高到系统化,有了理论,叫做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理论。”

 

  7月3日,刘少奇批示将山西省委的报告印发给马列学院学员。他在批语中写道:“在土地改革以后的农村中,在经济发展中,农民的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已经开始表现出来了。党内已经有一些同志对这种自发势力和阶级分化表示害怕,并且企图去加以阻止或避免。他们幻想用劳动互助组和供销合作社的办法去达到阻止或避免此种趋势的目的,去‘战胜农民的自发因素’。这是一种错误的、危险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7月5日,刘少奇在中南海春藕斋给马列学院第一班学员作的题为《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的报告中,批评了山西省委提出的空想的农业社会主义思想。他说:“山西想对农民私有制又动又保护是不对的,太岁头上不能动土,你去动摇一下,削弱一下,结果猪、羊被杀掉,所以,现在我们不能动摇,不能削弱,要去稳定。”“企图在互助组内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农民的私有财产,走向农业集体化。这是不可能的,是改良主义。”

 

  在这场争论中,薄一波对刘少奇的观点表示赞同。6月29日,薄一波在《人民日报》发表文章指出:“在互助组内逐步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财产,来达到农业集体化,这样的农业集体化道路,是一种完全的空想。”但他也婉转指出,刘少奇未经党中央讨论和毛泽东同意就批评山西省委的做法欠妥。他后来回忆说:“少奇同志对一个省委关于农村发展方向大事的报告有不同意见,既未同毛主席商量,也未经中央集体讨论,就在多种场合进行严厉批评,这也不能不说是一个缺点,至少是不够慎重的。”

 

  7月25日,华北局向中央提交了《关于华北农村互助合作会议的报告》。令刘少奇感到意外的是,毛泽东在得知这场争论的情况后,随即找刘少奇和薄一波、刘澜涛谈话,明确表示支持山西省委的意见。他批评了互助组不能生长为农业生产合作社和现阶段不能动摇私有基础的观点。他的理由是:既然西方资本主义在其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工场手工业阶段,即尚未采用蒸汽动力机械,而依靠工场分工以形成新的生产力阶段,则中国的合作社,依靠统一经营形成新生产力,去动摇私有制基础,也是可行的;这符合七届二中全会和《共同纲领》关于合作社经济是半社会主义经济的决定。

 

  由于毛泽东在党内的历史地位和崇高威望,毛泽东和刘少奇等人的谈话,实际上对这场前后延续近两年的争论作了结论。刘少奇等人从组织上服从了毛泽东的意见,也力图在思想上跟上毛泽东的认识。在中共中央制定第一个互助合作决议的一次会议上,他表示,由于毛泽东同志的指示,他抛弃了原来的想法。

 

  为了解决分歧,在同刘少奇等人谈话时,毛泽东提议召开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1951年9月,会议召开,并通过了毛泽东亲自主持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草案)》。《决议(草案)》要求在土改后的广大农村立即组织起来,通过互助合作的方式,发展农业生产,逐步向社会主义过渡,制止农民要求自主经营的自发倾向(所谓向资本主义发展的倾向)。其中,肯定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批评发家致富的口号,提出互助合作不一定都是整齐划一地循序而进,国营农场应该推广,在有条件的地方试办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农庄等等措施,更是体现出了某种向社会主义过渡的急切心情。《决议(草案)》公布后,互助合作运动迅速掀起了热潮。到1952年底,参加互助组、合作社农户的比例,由1951年底的19.2%迅速增加到40%。《决议(草案)》的颁布,实际上开始了我国农业由个体经济向社会主义集体经济的过渡。


  作者:邱 真 来源:党史纵览 2008年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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