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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公正”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2016-09-11 16:30 来源:学术参考网 作者:未知

  当今中国所面临的是一个巨大的机遇,更加是一个巨大的挑战,中国在改革开放后迎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在经济发展领域更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近几年来西方社会思潮的不断东渐,在国内形成了不小的思想冲击,正式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党中央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念,正是要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制度自信,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障。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化大国,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吸收和发掘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在中国文化自我认同的方面有着重大的意义,同时能够结合传统文化发展现代中国的建设,也有着巨大的积极作用。


  一、核心价值观的提出

 

  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在历经了众多的乱象后,逐步走上了现代意义的正轨,社会的进步、国家制度的完善、民众思想的开化和自由,似乎已经成为了当下时代所彰显的一大特点。而针对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中国共产党更是在十八届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主要内容有“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十二条价值的倡导与要求,而在这十二条不同的价值观念中,我们却可以看到很多核心价值在我们固有的传统文化中早已有其深厚的历史传统与文化内涵,在这个角度和意义上来说,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是建立在中国特色的国情与现状,更加是建立在中华传统文化的深厚文化土壤之上,没有对优秀的传统文化进行深入的发展和吸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也是偏离了正确的轨道和方向的,也就像马克思主义最初传入到中国一样,在当今时代的大背景下,我们不仅要重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成果,而且应该反向的去思考、发掘,真正的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体现出来,而最佳的发展方式,可以肯定的是,建立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基石之上,而指导我们建设和发展特色社会主义的思想与价值观念也就自然与传统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正确的认识这一联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否做到深入人心、广为认可的前提和条件,也是我们积极投身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观念保证。

 

  二、“公正”的历史沿革

 

  公正一词并非是外来词汇,在中国古已有之,在中国传统的文化观念中,对于“公”的概念更加是推崇备至,没有为天下公的思想,也就无法成为济民救怀的士子典范。在古代的中国,公与正又通常是作为两个概念来进行社会一般的价值倡导,但是如果深入的理解其在传统文化中的地位和内涵,我们会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其实一直就是一种密不可分的和谐统一的关系。在《尚书·周官》中,就最早提出了“以公灭私,民其允怀”的思想,在《周官》一篇提出,可见在古代的政治伦理体系中,所谓“公”的思想,是放置在一个极为重要的地位。《礼记·礼运》中也有“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的论述,“天下为公”,也几乎成为了中国人立身处世的积极态度,从这个文化维度来讲,中国是历来讲究公天下的文化集群,不论是一种文化现象还是一种精神体现,这样的思想,在我们的文化记忆中是有着深刻的烙印。在中国古代的历史中,也有很多人在用自己的一生来践行这样的一种文化心理和质量。《商君书》中有载,时任秦国国尉的景监,对商鞅有这样的评价,“极心无二虑,尽公不顾私”,也是从商鞅的变法开始,中国自此走上一条所谓的法治之路,旧有的价值体系和政治伦理也在顷刻间彻底崩塌。不论是儒家的天下为公,还是法家的“自环者谓之私,背私谓之公”(《韩非子·五蠹》),都是在强调一种文化的内核,也就是我们所一直在倡导的文化认同与心理质量,这是文化所带来的一种内化的结果,也就如同儒家理学所提倡的“发用”一说,在中国的文化体系中,任何行为的导向和发生,必然是与一种文化的涵养息息相关的。不过却也有人批评国人之劣根性,剖析其深刻的内在原因,如鲁迅先生就曾经尖锐的指出所谓“麻木不仁”的国人,也可谓一阵见血,但就国人是否自私自利,抑或这是中国文化基因而导致的一种行为偏差,倒是值得商榷。

 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公正”与传统文化的关系

  论到公私二字,只是中西人表见的各有不同。从一处看,中国人不如西洋人之公;但从另一处看,西洋人又不如中国人之公。让我说一句直截了当的话,中国人的生活重心靠“家”,而外国人的生活重心靠“团体”。西洋人团体强大,反映出个人而淹没家庭关系,中国人缺乏团体,亦见不出个人,唯家庭关系显得特重。中国人心目中所有恒为家庭、天下,西洋人则为个人及团体。(《我们如何拯救过去·梁漱溟谈中国文化》)

 

  在此,寿铭公倒是作了一番较为中肯的评述,由此观之,国人的天下为公思想,确是在一定的程度上,比之西方的“公”的思想要来的大气。仅就大公之范围而言,中国人的价值更加倾向于一种集散的普及状态,是一种面向全民的价值导向,而在西方的价值体系中,这种大公的思想则更像是一种无奈政治博弈下的妥协,在此不作详细论述,后文会对此问题进行深入探讨。

 

  对于正的概念,传统的思想和观念也更多的是从对于个人的一种道德评价和要求出发。从《中庸》的“正己而不求于人,则无怨”到《荀子·天论》中 “天不为人知恶寒也,辍冬;地不为人之恶辽远也,辍广,君子不为小人匈匈也,辍行”,正直的要求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对于个人道德修养甚至是能否成为一个合格的人所要考察的基本条件。“正”本身是与偏、倚、歪、斜相对立的一个概念,《说文解字》对“正”字的解释是“是也,从止,一以止,守一以止也”,从对正的理解来看,传统文化中对于正的定位其实是有主观的约束性的,在《春秋繁露》中,董仲舒便有“以仁安人,以义正我”的论述。

 

  从古人对自身道德修养的极为重视,我们也可看出,在中国文化的核心思想中,仍然是以人为本,通过不断的对自身的修养进行提升,以此来达到“兼善天下”的最终目的,“仁义之道,守正而不失;简约之志,始终而不渝”,也由此而得出在传统文化的背景下,国人所理解的公正的含义,不仅是在制度与行为准则上的一种要求,更加是一种对文化认同和体用合一的体现。

 

  三、东西方对于公正解读的不同

 

  自从鸦片战争后,中国的救亡图存就一直成为了中国几代人为之不懈努力奋斗的目标和最终的理想,走一条什么样的道路才能真正的让中国富强起来,也成为了众人的争论话题,但似乎成为国人共识的一点便是,传统文化不能要了,也正是在这样一种西学东渐的浪潮里,西方的所谓普世价值开始在中国大肆蔓延开来。而对从满清政府和后来国民政府所实行的政策与法律体系来看,要求公正的呼声也逐渐成为了新的文化诉求,但是鲜为人知的是,正是国人所推崇的所谓西方价值,其实早就是中华文化所一直倡导的,当一九四四年美国华莱士副总统来中国游成都时,发表有《中国民主的前途》一文,译载于六月二十六日成都各报。文中指称中国原是西方迷住政治的主要鼓励者,而且是间接的创造者。最初领导革命并建立立宪政府的美国人,其思想与行动的基础为西方政治思想家所奠定;而西方政治思想确实收到中国有利的启发。(《中国文化要义·绪论》梁漱溟)

 

  作为现代民主政治的典范、法治社会的象征的美国,对于其基础的法治精神依然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在这个程度上来讲,中国的文化对于世界的进步和发展是做出了极其重大的贡献,具体来讲,在一些现代国家和政治的形式与理念上,中国的传统文化是如何将这一思想所体现的,政治之根本法则与伦理道德相结合,二者一致而不分,而伦理学与政治学终之为同一的学问——这是世界所知之唯一国家。此政治与伦理的共同基础,在与众人所称之“天理天则”,理性于是对于君主的圈里发生了不可思议的效果。他们看中国所谓天理天则,恰便是他们所说的“自然法”,因为相信中国之文物制度亦与自然同其悠久而不变。融国家于社会人伦之中,纳政治于礼俗教化之中,而已道德统括文化,或至少是在全部文化中道德气氛特重,却为中国的事实。“伦理学与政治学知之为同一的学问”,于儒家观念一语道着。孟德斯鸠着《法意》,论及中国文物制度而是译者严先生不能不“低首下心服其伟识”者在此。梁任公先生着《先秦政治思想史》所谓提出“德治主义” “礼治主义”等名词者在此。(《中国文化要义·绪论》梁漱溟)

 

  中国文化的传统,不仅仅是在一种制度的维度来谈论和建立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法则,而是要通过文化的教化与传承,进而做到国家的有序管理和发展,但为人所诟病的,是其没有注重所谓的法治精神和依法治国,这些在当今看来十分时尚与前卫的词汇,是否真的和我们的传统文化有所出入,甚至是相抵触和违背,其实通过梁漱溟先生的论述,我们依然了解所谓东西方对于法治精神抑或公正思想的理解,其实并么有实质性的偏差,但是作为东西方不同文化心理质量的体现,东西方对于公正的体现于具体的表现形式却有着很大的不同。当然,当今社会是需要有一个法治的社会和健全的司法制度,但如果仅仅是盲目的追求西方式的法治标准,则不能从根本上来理解公正的含义,也就无从提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普及。

 

  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要真正做到所谓的公正其实也是很难的,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所实行的法律制度与体系下,其凸显的是程序正义的体现,是在最大程度上保证程序的公正和公平,也就是我们所熟知的“程序正义”,但是就连这样的基本正义,在美国早期的法律制度中都难以保证和实施,根据多年的经验,即使是最杰出的立法者、法学家的不断努力合作,再说明不同法典或司法机构的适用对象和限制范围上,同样是不成功的。……因此,事物定义模糊不准确的根源有三个,一时事物本身的模糊性,而是人类认识感官的缺陷,三十思想表达的载体不足。任何一项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模糊。(《联邦党人文集·制宪会议设计适当政体的困难一》)

 

  深入的了解西方的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我们会发现,整个西方制度体系其实是建立在一套对抗与妥协的思维架构的基础上的,这与西方整体发展的历史有关,从文艺复兴到启蒙运动,民主、自由、平等思想的建立,也都是经过了对前有价值体系的否定与推翻而来的,而在具体的政治实践与法治操作中,与固有政治力量之间的对抗也就成为了主要的内容,而要实现其最终的政治目标,也只能通过妥协来完成,所有的目的是非常单纯的,但同时也是简单粗暴的,没有共同文化教化与道德内涵的滋养,形成一种和谐共生的政治生态和法治理念也就变得不太现实。而仅仅通过一种制度的模仿或是体系的构建,也是无法完成公正价值的最终实现。西方价值的延展,与其文化心理的产生是有着深刻的关系,西洋人始终过的是集团生活;不过从前的集团是宗教教会,后来的集团是民族国家。(《我们如何拯救过去梁漱溟谈中国文化》)

 

  在这样一种有着小集体、团体色彩下生活和成长的环境中,一种小范围的对抗和所谓的平衡必然成为维系这个小团体或是小集团的主要方式,我们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西方人在社会生活中讲法律不讲情面,维系西方人群秩序的是国家法律,针对这种社会法则的公平正义,显而易见,是不难做到的,但是从根本上却无法解决一个更为重大的问题,就是这种简单的制度构建能否解决中国所面临的“公正问题”。

 

  四、在传统文化的体系中“公正”价值的实现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系统工程,其不仅要强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最为重要的是要完成国民精神的塑造和培养,简言之便是国民性的再造。这又回到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是要德治还是法治。当代社会的主流思想便是建立一个完善的法制社会,但究其根本,是简单的建立一个制度体系还是需要构建一种基于法治精神之上的法治国家,这个问题很多人并没有深入的了解和研究,其实关键性的问题便是我们所追求的法治要带来的最终目的是什么。法治国家或法制社会带给人们以公平正义,而正义的实施方式我们知道也就有“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之分,在当下的国际社会中,为民众所普遍接受的就是以“程序正义”为代表的英美法体系,但从上一章节我们可知,在中国的特殊情况下,简单的制度移植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所面临的“公正问题”,这也向我们昭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仅仅依靠法治,法制社会的最终目的,也就是公正的价值是无法实现的,其实这一点,在传统文化中,也早就有所体现,在位非其仁,而恃法以为治,自古及今,未有能治者也。(《上皇帝万言书》王安石)

 

  盲目的西化,其带来的不仅是原有价值体系的崩溃,同时给民族自我价值的实现也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也正是对这种工具意义上的所谓公正平等的幻想,使得国人的价值出现了真空,在接受西方真善美的价值构建时却发现比不如其所宣扬的那样,道德的逐渐沦丧,没有底线,社会的价值倡导日趋庸俗和物欲,如今的公正问题已不再是简单的制度公平与程序的正义,而是能否重塑国民性,重建作为国人价值体系信仰的一种全新精神,而不再停留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概念,从书本上真正走向人们的生活,这个才是公正所应该具有的时代意义和内涵。

 

  作者:赵曜 来源:人间 2016年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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