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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发表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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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律师杂志发表文章

律师需要非常细心和拥有逻辑清晰的思考能力,从不同 案件中寻找突破点,为申诉人争取最大的利益。下面是我跟大家分享的律师个人 事迹 ,欢迎大家来阅读学习 律师先进事迹材料1 毛洪涛律师于1997年2月进入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工作,历任律师助理、执业律师、部门主任、合伙人,现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副主任、高级合伙人、中共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总支委员会第二党支部书记、诉讼仲裁业务团队负责人、诉讼仲裁业务一部主任、青年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在社会兼职上,毛洪涛律师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市南区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山东省青春创业促进会理事、山东省法学会诉讼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律师》杂志青岛地区事务代表、青岛市市南区青年联合会(第五届)副主席、青岛市市南区诉讼监督工作促进会会员、青岛市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副主任、青岛市 保险 行业协会调解委员会委员。曾被评为“青岛市优秀律师”、“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优秀共产党员”、“青岛市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青岛市市南区政协委员活动先进个人”等荣誉称号。根据毛洪涛律师的实际情况,提供如下事迹材料: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决拥护党的领导。 在执业过程中,毛洪涛律师不断加强政治理论学习,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不断与时俱进、解放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自己的 法律知识 为当事人、社会公众提供法律服务。作为一名党员律师,毛洪涛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从严要求自己,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养。20xx-20xx年度,毛洪涛律师被青岛市司法局评为“优秀共产党员”。20xx年,毛洪涛律师当选为中共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总支委员会第二党支部书记,当选后,毛洪涛律师积极履行支部书记的职责,严格按照上级组织的要求,组织支部成员深入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科学发展观等内容,并强调将学习的内容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去。在毛洪涛律师的带领下,第二党支部获得“优秀党支部”的光荣称号。 20xx年,毛洪涛律师当选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青岛市市南区委员会第十一届委员会委员,积极参政议政,给党和政府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作为一名政协委员,毛洪涛律师不断关注社会 热点 问题,针对性的提出议案,以饱满的热情推动和谐社会建设。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青岛市市南区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毛洪涛律师被评选为“20xx年度青岛市市南区政协委员活动先进个人”。 毛洪涛律师兼任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根据所领导的安排,积极制定青年律师培训计划,维护青年律师的合法权益,提升青年律师的执业水平和能力。德衡律师集团事务所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先进事迹被《中国律师》(20xx年第11期)深入报道,在国内律师界引起较大反响。 二、执业形象正派,高标准树立律师形象。 在执业过程中,毛洪涛律师严格遵守《律师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严格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从业清廉、公正,服务热情、认真,作风严谨、正派,依法履行律师职务,无违法违纪行为,无当事人投诉情形。执业中与警察、检察官、法官、仲裁员关系正常,无不正当交往行为。在处理与律师同行的关系上,无贬低、诋毁、损害其他律师声誉的行为。在对待当事人方面,毛洪涛律师坚持以诚待人、无虚假承诺、无违规收案办案,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当作自己的职责和使命,努力践行。20xx年1月,在山东省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律师培训班上,毛洪涛律师结合办案 经验 向广大实习律师介绍了树立律师执业形象的重要性,受到实习律师的广泛好评。正派的执业形象,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和赞许,也为毛洪涛律师赢得多项荣誉称号,如:20xx年、20xx年、20xx年、20xx年四年均被评为“青岛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 三、业务技能精湛,办案经验丰富。 毛洪涛律师承办了大量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包括:胶州市信用社原主任高某某受贿、挪用公款、非法出具金融票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银行原房贷部主任鲍某某涉嫌受贿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执行二庭副庭长邓某受贿、滥用职权案,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热电燃气总公司原总经理李某某贪污、受贿、职务侵占案,青岛市李沧区上王埠实业总公司原总经理纪某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案,青岛市原市长助理王某受贿案,青岛市原副市长张某涉嫌受贿案,青岛市原副市长罗某某涉嫌受贿案,青岛市人防建筑设计研究院原院长金某某贪污、私分国有资产案,上述案件均取得明显的辩护效果。 律师先进事迹材料2 吴益民,男,1964年8月出生,本科,复旦大学在读法律硕士,三级律师,上海市吴益民律师事务所主任。他是杨浦区第十三、十四届人大代表、内司委员,区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基层组成员,市“为被拆迁人提供法律服务律师志愿团成员”。他始终以较强的政治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服务大局,为杨浦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努力。 一、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化解疑难复杂纠纷 人们常说,律师就是帮人打官司的,可吴益民认为,律师的作用不仅仅在法庭上。根据自己10多年的执业经验,吴益民深刻认识到,律师是整个国家司法制度中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在执业过程中,必然会形成执业指导思想上的错位,律师的执业活动也就无法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他把这一认识始终贯穿于自己的执业过程,以社会责任为已任,把社会利益置于个人利益之上。 近几年,动拆迁矛盾纠纷是社会存在的热点问题,但由于多种原因,一般情况下,律师对拆迁案件大多是不愿意接手的,但吴益民提出,律师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动拆迁纠纷的调处,在维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促进依法拆迁、规范拆迁。因此,他多次参与了我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疑难案件研讨会,为多年遗留的上访案件提供法律意见,主动做好动拆迁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耐心为他们讲解法律,力争息访息诉。尤其是在处理群体性纠纷方面,吴益民积极帮助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不计时间报酬,认真做好解释和疏导工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在配合复旦科技园建设工程中,五角场长途汽车客运站列入搬迁范围,但拆迁安置协议始终未能谈妥,眼看就要影响到工程进度。吴益民接受区政府委托,冒着酷暑,展开调查。他深入实地,倾听职工们的心里担忧,多次找客运站负责人谈话,从政府、法律、企业的角度,耐心细致地做工作。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吴益民指出:客运站负责人已明确表示,如果场地落实,愿意积极配合市政建设而搬迁。但如果场地不落实,一旦发生强迁,客运站目前尚有400多名职员面临待、下岗问题,150余辆车子及线路无法处置,极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吴益民建议拆迁方应如实向区政府反映实情,尽量解决该站搬迁面临的实际问题和困难。在调查中吴益民还了解到,拆迁方曾与有关部门订立过用地补偿协议,完全有理由要求相关部门履行协议,落实客运站的场地。根据这一情况,他提出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既要考虑到客运公司的实际困难,也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进度,双方都作出一些让步,争取达成协议,决不能简单地采用强制拆迁或者诉讼的 方法 ,只有在谈判无望、相关单位又无法解决用地的情况下,才能考虑强制拆迁 措施 。吴益民有理有据的分析,得到了区政府有关方面的一致认同,采纳了他的建议,最终长途客运站顺利搬迁,保证了工程进度。 20xx年4月至10月,吴益民被抽调到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基层组工作。他积极服从组织安排,以高度的责任心立即投入了工作,他仔细翻阅了这些老上访户的基本资料,感觉都是一件件棘手的个案,但吴益民迎难而上,针对每一个案都仔细研究方案,进行严密论证和周详准备。一次次地与老上访户谈心,了解他们内心的真实想法,又以一位律师的自身优势宣传法律法规。吴益民不计报酬的、忘我的工作精神最终打动了他们,使多起时间长矛盾复杂的动拆迁纠纷得以化解。吴益民常说:律师的工作不能仅仅考虑经济效益,协助政府部门化解矛盾纠纷,是律师义不容辞的的社会责任。 二、心系人民勤于履职 吴益民平时很忙,除办案外,又要忙于一些社会事务,但他却忙得不亦乐乎。尤其是作为一名区人大代表,吴益民更是尽职尽责,因为他心中始终装着这么一句话,“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 吴益民把积极参政议政看作一种神圣的重任,同时又把它看作是宣传和展现律师法律、政治等综合素质的良好平台。他积极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根据自己律师工作的特点,注重收集信息材料,倾听同行们的心声,深入调查研究,反映社情民意。值得吴益民欣慰的是,当了二届人大代表,还忙出了一些成果和收获。 20xx年底,吴益民以人大代表身份参加了中环线杨浦段最后八户人家强迁听证会。会上,吴益民详细听取了动迁公司、被拆迁人双方关于强迁的听证意见。他运用专业的法律知识,向被拆迁人详细阐述该强迁裁定程序合法,事实认定清楚,法律也有明确规定,建议被拆迁人应当服从。但吴益民又考虑到被拆迁人的实际困难,建议动迁公司在坚持依法动迁的前提下适当友情操作。听证会后,他的建议得到了被拆迁人、动迁公司双方认可,八户人家最终未走强迁之路,确保了中环线顺利建设。 20xx年初,吴益民代表杨浦区出席了市人民检察院召开的座谈会,参与讨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工作 报告 》。会上,吴益民针对《工作报告》的内容,从人大代表、律师的角度,向检察机关提出了四条建议。一要进一步完善申诉案件的受理、立案、审查程序,规范执法手续,确保公正;二要不断加强对生产、销售伪劣食品、伪劣药品惩治力度的监督,确保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三要进一步保障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权利,给律师会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创造更好的条件;四要在崇明岛大开发前选择几起典型案件,加大惩治腐败宣传 教育 力度,确保崇明大开发时干部队伍不走歧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吴光裕充分肯定并在其工作报告中采纳了吴益民律师的观点。 三、关心弱势群体热心社会公益 吴益民乐于助人,关心并积极帮助弱势群体,不求任何索取,他在不遗余力地为那些无经济能力的人提供法律服务之余,又慷慨解囊献爱心,资助了很多困难家庭,使这些家庭的孩子重返校园。有人评价他更象一位慈善家。 吴某因动迁数次进京上访,而且与政府情绪对立,是一起疑难复杂的动迁矛盾纠纷。吴益民接受市联席办基层组指派后,立即着手做劝服工作。吴益民了解到,吴某是一位残疾人,妻子是外来妹,两人都没有工作,还有一位读初二的女儿。吴益民在做劝服工作时,耐心地倾听吴某的述说,从法律上、情理上对拆迁工作进行分析,指出吴某的不合理要求之处,希望他能够积极配合动拆迁工作。其间,吴益民得知其女儿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但为了尽量减轻家中的负担,从不乱花一分钱。当吴益民又得知吴某的女儿至今还拖欠学校的学费时,内心有点辛酸,不能让孩子面临中止学业的可能。望着懂事的孩子,吴益民当即拿出5000元,作为补缴学费,并表示再资助数万元,直至吴某的女儿完成初中、高中的全部学业。当孩子双手接过5000元的瞬间,阳光般的笑容又重新回到她幸福的脸上。吴益民耐心的劝解和慷慨的举动打动了吴某,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全家的困境,也打消了他想采取进一步过激行动的念头。6月1日晚上,吴益民又邀请吴某一家共进晚餐,为其女儿庆祝“六一” 儿童 节。此时此刻,吴某倍感感动,他彻底打消了采取过激行为的想法。一起多年疑难复杂且影响极广的动拆迁纠纷得以化解。 上海市建二公司蔡某经济困难,妻子下岗,父亲身患癌症,给本已经济不好的家庭更是雪上加霜,花去了家里所有的积蓄。吴益民知情后,又慷慨解囊15000元,使蔡某一家不胜感激。据不完全统计,几年来,吴益民先后捐款数万元,帮助困难家庭10多户,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律师先进事迹材料3 一、以坚定信念为先导,拓宽视野强素质,不断推进事务所全体律师的政治思想及执业素质教育。 王宁刚律师始终把学习作为提高自身素质的根本动力和第一任务,结合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律师协会关于开展“创优争先活动”及“营造风清气正发展环境” 的活动要求,他在认真组织贯彻落实的同时,还坚持把形势政策、区情发展、民族政策解读和理想信念教育作为自身和其他同事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中之重。在事务所内部建立了每周一次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度、疑难、复杂案件讨论制度。在他的带领下,通过不断学习, 事务所全体人员的政治素养和执业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以健全制度为保障,科学管理促规范,使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取得显著成效。 王宁刚律师十分重视制度建设和规范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等各项 规章制度 而且身体力行。在他的要求下,事务所实行了“统一规范着装、统一规范接待行为和服务用语、统一规范办案服务流程、统一规范法律文书格式”的“四统一”规范服务模式,使事务所树立了良好的规范服务形象。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形成了工作环境和谐,同事间相互团结,业务工作规范有序,形成了业务工作、制度建 设“双促进、两不误”的良好氛围。 三、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勤勉尽责为委托人提供优质、诚信、高效的法 律服务,创造了事务所“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工作中,王宁刚律师始终坚持把以服务群众、化解社会矛盾为己任,自觉用党的宗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实践。他承办的所有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不仅没有丝毫违纪问题,也没有一位当事人投诉,而且当事人都非常满意。 自执业以来,王宁刚律师累计接待咨询万余人次,担任区内重要机关、事业单位、知名企业法律顾问数十家,办理案件近千件,其中包括经济纠纷、劳动争议、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领域内的重大疑难案件,为当事人挽回或维护经济利益数千万元。王宁刚律师在承办“宁夏某化学有限公司氯气泄露重大环境污染赔偿案”、“宁夏某商城集体租赁纠纷案”等有社会重大影响的案件过程中,以高度的责任心、高超的执业技巧,成功的化解了群体社会矛盾,使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得以缓和并使双方的利益诉求得以平衡,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成为行业内的经典案例。在王宁刚的带领下,事务所以诚信、尽责、高效的服务宗旨在律师行业内创造了“零投诉”的优良服务纪录。 四、热心社会公益,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积极探索和实践社会律师法律援助工作的团队化服务。 王宁刚律师自执业伊始就热心社会公益,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在社会中具有良好的公益律师形象。执业以来已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数千次无偿法律咨询,办理三百余件法律援助案件,为弱势群体维护和挽回经济损失近千万元,用真情和实际行动彰显了一名律师的社会责任。承办的“刘某产品质量索赔案”、“禹某工伤索赔案”成为 我区法律援助的经典案例。 针对当前未成年人犯罪不断上升、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时有被侵害的现状,在王宁刚律师大力倡导下,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先后成立了“银川市兴庆区未成年人法律援助工作站”、“银川市妇女儿童法律维权工作站”,专门为妇女儿童及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2012年3月,王宁刚律师又积极与自治区妇联、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联系、协调,争取到了“中国妇女儿童法律援助行动”专项资金,为宁夏的妇女儿童法律援助工作拓展了新的资金 渠道 和机构支持。在王宁刚律师的领导下,两个法援工作站建立健全了统一审查、立案、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强化了质量管理机制,对法律援助案件实行了全程管理,切实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到实处,为党和政府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从最初个人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到法律援助工作站的成立,王宁刚开展的法律援助 工作走向了机构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带领更多的法律工作者加入到了法律援助的队伍中。 五、积极贯彻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安排,出色完成各级司法行 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项工作任务。 对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各类文件要求、各项工作安排,王宁刚律师在事务所内部指定事务所行政部专门负责各类文件和各项工作的落实,做到上级下发的文件和工作安排事事有回音、件件有落实。2010年在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律师协会开展的“千名律师进万家企业,深化法律服务促发展”活动中,王宁刚律师积极参与、认真贯彻落实。其本人还担任活动组委会联络组组员并大力动员本所律师参加该项活动,出色的完成了组委会交办的工作。 有思,所以明;必行,所以远。王宁刚律师在十余年的执业历程 中,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和进步,但在未来的征程中,他将继续身怀一颗公正无私的心;一种勇于奉献的精神;一份矢志不渝的热情;继续践行一名律师的誓言,戒骄戒躁、踏实前行。 看了“律师先进事迹材料”的人还看了: 1. 法律援助事迹材料 2. 2016法院先进事迹材料 3. 记者个人先进事迹材料 4. 法官先进事迹演讲稿3篇 5. 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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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建梅两岁时,被送至北京,与姥姥、姥爷居住于三里河的工厂宿舍。八岁时,被送回河南农村。高中时,她给自己改名作郭永攀,立志考上北大清华。1979年,她考取北京大学法律系。大学期间,结识比自己高一届的中文系学生刘震云。1983年毕业,进入司法部研究室,后任职于中国妇联法律顾问处、中国律师协会《中国律师》杂志社。1985年,郭建梅与刘震云结婚。1992年4月,中国政府颁布《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郭建梅参与了该法的起草工作,并与马亿南合著《妇女权益保障法指南》。1993年后,与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合作主持实施《中国妇女法实施中存在问题和对策研究》课题项目。1995年9月,郭建梅参与采访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NGO论坛,期间听闻希拉里演讲‘妇女权即人权’(Women's rights are human rights)等而受触动。1996年,辞去《中国律师》杂志社主编助理的工作,与北大教师一起组建成立了“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郭建梅成为了一名公益律师,他们最早获得的资金是来自美国福特基金会捐助的3万美元。2001年,郭建梅患忧郁症,经治疗得以好转。2009年2月22日,来华访问的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美国驻华使馆会见了郭建梅在内的21位中国民间女性活动家。至今,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已为近10万人提供无偿法律帮助,受理咨询6万余件,办理个案近千件。2010年3月25日,北京大学官方网站发布了该校社会科学部的机构撤消公告,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是被撤消的四家机构之一。据称,北大受到了教育主管部门指示,该中心被撤销的原因之一是接受了国外资金资助,并介入了一些敏感案件。她承办了大量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援助和公益诉讼案件,并对中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和法律援助制度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和探索,在中国妇女权益法律援助领域取得了出色成绩。 中心的工作成绩赢得了社会、有关部门和领导及国内外同行的赞赏和肯定。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全国妇联主席陈慕华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题词向妇女伸出援助之手,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全国人大原副委员长、全国妇联名誉主席、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彭佩云以及司法部、中国法律援助中心、全国妇联、全国律师协会等部门的领导莅临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中心指导工作,对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的工作给予了鼓励和赞赏。2002年,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被中国《财经》杂志评选为中国十大有影响力的民间组织之一。2006年,获得中国第三届公益事业发展论坛评颁发的中国公益事业杰出贡献奖和模范公益组织奖。 郭建梅为自己设定的人生目标是:成为中国第一代优秀的、有影响力的NGO人和公益律师。12年来,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共提供免费法律咨询7万多人次,代理案件2000余件,提供有关妇女权益的各类培训80多场次,提交法律提案70多份,出版书籍11部,发表文章200余篇,发起建立了首个中国公益律师网络及相关网站。在提高我国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增强社会对妇女权益维护的关注与支持、促进妇女权益保护的改善和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律师杂志社

责任说明:李海伟 主编主编单位:《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出版者:中国律师杂志社出版日期:[我看到的这个是2013年的中国律师年鉴的说明,不知道对楼主有没帮助

一、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破冰,积极拓宽律师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路径商标战略是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培育拥有国际竞争力的商标,发展商标经济,是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增加我国国际话语权的重要手段,也是服务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由之路。过去,律师在商标代理方面存在制度壁垒,不允许代理商标申请、异议、争议、复审等案件,这使得律师与商标代理业务基本绝缘。为了排除律师代理商标业务的障碍,马翔十几年来不断通过立法建议、情况反映函、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向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工商总局等部门呼吁,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松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后,马翔向全国律协等有关部门提交了《关于推进知识产权战略法律服务的建议书》,分析律师具有专业的法律素质和综合的服务能力,指出律师应当成为落实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服务体系中的重要部分。在司法部、全国律协等主管部门及社会各界的积极努力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改了《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2年11月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颁布了《律师事务所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管理办法》,商标代理业务之门终于向广大律师敞开。为配合办法的颁布实施,马翔向司法部、全国律协递交《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宣传活动实施方案建议稿》,从活动开展时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重要意义、宣传目标、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培训以及实施步骤等方面提出具体建议。积极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法制日报、中国律师杂志等媒体上发表文章,接受采访,对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进行解读,对律师商标代理业务现状、前景进行分析,并对律师如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进行讲解,答疑解惑,激励和动员广大律师参与商标代理业务。邀请知名学者、知名企业家在中国知识产权报、普法网、CIPNEW等知名媒体发表关于律师从事商标代理的文章,提升社会公众关注度,扩大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影响力。二、积极引导律师从事商标业务,帮助律师增强从事知识产权服务的能力为了吸引更多的律师关注和重视商标业务,马翔在各种场合通过多种形式积极引导、鼓励律师从事商标法律服务。2004年,马翔向北京市律师协会提议成立商标专业委员会,获得了北京市律协和首都律师的大力支持,这是全国律师界第一个商标专业委员会,马翔在2005至2012年连续三届但任该委员会主任,通过专业委员会带动全市律师商标业务水平的提高,使北京律师商标业务水平居于全国领先地位。他在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主论坛上做了题为《值得律师重视和开拓的业务-商标法律服务》,在2012年全国律师知识产权实务论坛主论坛上做了题为《方兴未艾的商标法律服务》的主题演讲。马翔还在北京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上讲授《新领域之律师商标业务》,帮助实习律师认识商标业务,为商标法律服务增添新鲜血液。为促进商标代理水平提升,编写了《商标业务指南》,该书是律师界出版的第一本商标业务用书,对从事商标业务有深刻的指导意义。同时,他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撰写了《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研究报告》,从商标对企业的重要意义、商标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当前商标业务量及今后商标业务前景展望等多个角度,勾画出了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广阔前景,得到了业内的普遍好评,该报告之后成为第九届全国律师论坛会议资料。马翔还撰写了《知识产权业务内容及相关数据统计》,通过图表、表格等形式统计分析近年来我国商标、专利、著作权的主要类型、业务量、代理组织量等,以直观的方式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代理行业现状。该数据统计被作为2012年全国律师知识产权实务论坛会议资料,得到参会律师的关注和好评。马翔还结合商标法修改,制定了《律师商标代理申请业务操作指引》,细化商标代理申请步骤,帮助律师认识和抵御商标代理风险。潜心研究新商标法颁布对律师商标业务的影响,指出新法实施为律师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带来了千载难逢的机遇,提振律师从事商标业务的信心。此外,还发表了多篇商标专业文章,并在全国范围内免费开展商标代理服务的基础培训。三、始终保持在商标法律服务的最前沿,被誉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头羊马翔是国内最早专业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执业律师,20年来代理了上万件国内外商标申请,上千件商标异议、争议案件,数百件商标行政确权和商标侵权案件,其中不乏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商标法律服务经验,是国内少有的能够提供商标代理、诉讼和知识产权战略服务等全方位、高水平、多层次法律服务的律师。20年的精研,使得马翔精通商标等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谙熟商标非诉和诉讼程序,拥有丰富的诉讼代理经验,能够针对企业、行业不同特点,快速理解客户需求,为企业提供最周到的争议解决方案,帮助企业最大限度的维护权益。他尤其擅长代理商标疑难案件,其所在的律所是目前代理类似案件数量最多的律所,除代理了“荣华”、“康王”、“解百纳”、“鸭王”、“白家”、“良子”、“民生”、工字图(工商银行)、“ipad”、“长城”等家喻户晓的商标案件外,还承办了首例反向假冒商标侵权案、首例反不正当竞争案、首例确认不侵犯商标权诉讼、首例立体商标注册申请、首例服务领域驰名商标认定等数个全国“首例”,许多案例入选了全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年度报告,被誉为知识产权领域的领头羊。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商标大案、要案不是由其代理或参与,就是由其应邀出具专家意见,在国内知识产权领域享有盛名。马翔还是最早将企业商标战略落入实施的律师之一,《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颁布之际,马翔就向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局、部分行业协会、部分大型企业集团以及部分高校发出了有针对性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建议书》,帮助接受建议方捋清本领域或本单位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实施的基本思路。此外,还在国内最早组织举办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实务研讨会,邀请企业、学者和律师对企业知识产权战略策划实施进行研究探讨,帮助企业树立知识产权战略指导思想。在处理商标案件中,马翔及时挖掘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的不足和漏洞,主动为企业提供商标战略、商标整体策划等法律服务。先后为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宝钢集团公司、百度在线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中粮集团等几十家大型企业制定并主持、协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2007年马翔成为奥运会主要场馆国家游泳中心—水立方知识产权保护专家顾问,并在2008年荣获北京市律师行业奥运服务专业贡献奖。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商标注册等知识产权业务也委托马翔所在的代理机构完成。马翔还被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专家库收录为入库专家。2013年被北京市律师协会评为首届十佳知识产权律师;2014年被法制日报、法制网、中国律师杂志社、中国律师网评为2013年度中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新闻人物。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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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那么,你就拥有著作权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应当和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第三十一条 著作权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交付作品。图书出版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出版质量、期限出版图书。 图书出版者不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出版,应当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图书出版者重印、再版作品的,应当通知著作权人,并支付报酬。图书脱销后,图书出版者拒绝重印、再版的,著作权人有权终止合同。 第三十二条 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经作者许可,可以对作品修改、删节。 报社、期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删节。对内容的修改,应当经作者许可。 第三十四条 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三十五条 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 前款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12月31日。

1、对于杂志社的约稿,你已口头同意,虽然没有任何书面合同,但该协议有效。2、商业数据库刊发你的稿子,如与杂志社有协议,是该数据库侵犯了你的著作权;如与杂志社无协议,是侵犯了杂志社的版权和你的著作权;3、如果起诉,你只能起诉杂志社拖欠稿酬,起诉数据库侵犯著作权;4、如今,无论报社还是杂志社,拖欠作者稿酬的现象比比皆是,不胜枚举,有的早已取消了稿费;5、如果你起诉胜诉,杂志社只能支付你稿酬,并口头道歉;数据库败诉,只能答应届时支付稿酬,但日期遥遥无望;或直接删除该文,向你道歉,不支付稿酬。6、你的胜诉率有80%以上,但没有律师事务所会垫付前期费用的,估计也没有律师接这个案子。

肯定要给稿酬的,不管如何,除非是参加比赛并且比赛条文里面有写明杂志有稿子的免费使用权,否则他们必须支付版税的。这个可以应该可以告他们的,不用去法院,去主管他们的版权局或者文化局投诉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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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 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均为本会会员,地方律师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现有团体会员31个(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个人会员近11万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全国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本会会长。付会长和常务理事。在全国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行使理事会的职权,执行全国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秘书长领导执行机构进行日常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一)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三)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四)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五)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六)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自成立以来,在对律师业务指导、交流工作经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加强与外国律师之间的民间交流等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逐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作出了贡献。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执行机构由秘书长领导,下设:办公室。会员部。业务调研部。培训部。国际部(中国国际律师交流中心),主办会刊“中国律师”杂志。

第一条:为了加强司法部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新闻出版署《期刊管理暂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正式期刊和非正式期刊。第三条: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正式期刊,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期刊的名称、刊期、开本、篇幅、发行范围等主要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四条:已经批准登记的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创办期刊的程序向部宣传司重新申报,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其它项目的变动,由部宣传司审批。第五条:期刊需要出版增刊的,应向部宣传司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出增刊的文章编目(需注明发表日期)、增刊总字数、印数、印张、定价、出版日期、印刷单位等事项,经宣传司审核并报部同意后,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第六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出版与本系统、本行业业务有关的专业“年鉴”,可以作为期刊申报,申报程序同创办期刊程序相同。第七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创办非正式期刊,由部宣传司审批,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备案。非正式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应按非正式期刊创办程序办理。第八条:部宣传司负责统一核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记者证,并负责向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备案。各期刊需要领取记者证的,应向宣传司提出申请,并填写《领取记者证人员情况表》和《期刊社领取记者证登记表》。丢失记者证的,可以在登报声明之日起半年后予以补发;持记者证人员脱离采编岗位的,应退交记者证。第九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主办的期刊,只能由经登记的主办单位办,不得以任何形式同其他单位搞协作、合作或委托出刊。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期刊承包给个人或集体。严禁出卖、转卖、出租、出借、转让“期刊登记证”。第十条:部宣传司负责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的年度核验工作。第十一条:各期刊出版后应及时向部宣传司送缴样本(三本)。第十二条:部机关及直属单位期刊定期向部宣传司报告以下情况:1、每半年报送一次期刊宣传报道情况(6月25日、12月25日);2、每年12月25日报送正式期刊发行总数、非正式期刊的总数,以及期发行量、次年首期征订数、本年度与次年同期增减率等情况;3、每年度核验工作结束后5日内,报送期刊变更情况:包括期刊名称、主编、副主编、刊期、开本、定价、页码、发行范围、文种、刊社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等。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部机关及直属单位现有正式期刊及非正式期刊名录一、正式期刊:《司法行政》杂志部办公厅主办《人民调解》杂志部基层司主办《法律与生活》杂志法律出版社主办《中国律师》杂志全国律师协会主办《函授通讯》杂志全国律师函授中心主办《犯罪与改造研究》杂志预防犯罪与改造研究所主办《法医学杂志》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主办(上海)《政法论坛》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行政法学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比较法研究》杂志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现代法学》杂志西南政法学院主办《法学》杂志华东政法学院主办《法律科学》杂志西北政法学院主办《中南政法学院学报》中南政法学院主办《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主办《劳改劳教理论研究》杂志中央劳改劳教管理干部学院主办二、非正式期刊:《司法业务文选》部法规司主办《新生报通讯》部劳改局主办《函授教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研究生法学》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图书馆》中国政法大学主办《政法高等教育》中国政法大学主办

责任说明:李海伟 主编主编单位:《中国律师年鉴》编辑委员会出版者:中国律师杂志社出版日期:[我看到的这个是2013年的中国律师年鉴的说明,不知道对楼主有没帮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1980年颁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成立于1986年7月,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全国性的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依法对律师实行行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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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强制订阅的不多,一般是自愿订的.中国律师是肯定会有的,一般我们这里律协还会赠送地方刊物,律师世界,这是由省司法厅主办的.还有人民法院报,法制报等,也是很有帮助的.

中国律师杂志社社长是正厅级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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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律师》刊物。2022年7月,《对话律师—中国优秀律师访谈录》由中国商务出版社出版。马相龙律师接受本刊物专访并入选封面人物。文中以”致力于打造中国一流诉讼律师团队”为标题,从坚定信仰、所向披靡;聚沙成塔、厚积薄发;踔厉奋发、等待花开等方面,全面报道马相龙在当事人发问权方面的探索以及法治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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