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体察民情,打击贪污贿赂
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年活动期间,为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成效,预防和控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上出现乱作为、不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其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的整体及全局,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目前,把督察作为新的警种推出,如何作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问题是摆在公安机关的新问题。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当时警务督察新思路、新方法,来实现“二十公”推出的以“三个代表”统领公安工作,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督察是确保上级政令警令畅通的有效方法,以往是带着“本本”下去的,而被督察对象,尤其是基层如此,由于自身硬软件的限制,公安工作的需要,往往与督察部门在同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差异,而且有的是合理的,作为警务督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也要摆正位子,换位思考,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切忌工作中不从实际情况出发,生搬硬套某些作法,要转变观念,督察工作对象是民警,触点是基层,督察工作离开了基层单位和民警们认可,理解和支持,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特殊作用,致使民警工作流于形式,有时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警务督察在通过提前介入,对各级公安机关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督察,及时、准确发现基层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也能通过和实战单位的接触掌握民警的要求,及时向公民反馈,针对问题向基层提出督察建议,在纠正工作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服务于基层,把基层民警的意见和要求向上级汇报,使民警的疾苦及时解决,避免浪费警力、清除无谓的牺牲,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热情,使公安决策能够高效准确得到落实。为此,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督察是一支管理警察的队伍,同时也要成为一支保护警察队伍,目前,如何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的民警在流血、在流汗,绝不能再让他们再流泪,这句话让人们感动,更让人深思,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漫骂,殴打的现象屡见不鲜,民警不能还口还不能还手,群众的危难由警察来救助,民警的危难要找谁说,督察责无旁贷,也可以说:保护民警权益,让民警放开手脚大胆工作,是发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当前,从总体上看,公安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安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公安队伍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在执法中存在着推诿扯皮,越权办案,滥用械具,超期留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规处罚,办人情关系案问题。但更重要原因还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少数民警忽视和放纵世界观的改造,不注意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对每个公安民警来说都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所以,警务督察是一项长期的监督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就必须抓住关键的环节,突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把公安业务工作整体推进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要打牢公安民警执法理念的基础,就要深化警务公开,拓宽监管渠道,构建执法权力,阳光平台。树立社会主义执法理念,让警钟长鸣,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省政法委“六条禁令”来要求民警规范执法行为。通过社会主义理念教育使每位民警更加公正、公开、文明的执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党和国家对于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和希望,规范内务管理,塑造公安机关新形象,按照“四统一”“五规范”的目标和zyk“四句话”要求,公安派出所从基础建设抓起,模范地遵守各项制度,在内务管理中要做到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在廉政建设中,坚持经常性的党纪条规的学习,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在队伍管理上要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人人做到即:乱子不在我身上,事非不惹在我嘴上,问题不踢在我腿上,工作不误在我身上,在日常工作中,警务督察要始终以服务群众、民警、基层为工作目标,把纠违和维权当作执法为民和服务民警的具体工作上来做。警务督察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职权,遵守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和完善,公安机关监管机制和设立机构,zyk部长指出“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伸到哪里”。督察工作就是要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防范、抓倾向性的问题,来延展督察职能,做到“不整改不放过”,在履行督察职能的同时,应该把民警的呼声做为第一信号,把民警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民警的利益和功过是非做为第一考虑。督察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蚀。努力加强学习和修养,真正做到学习改造完善自我。进一步增强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观念,确保“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这是个大的工作了!你说的是加强,应该以前有相关的规范和制度。加强你要做好以下几点:1、网络安全监测2、人工巡查监测3、视频等安全监测设备(用智能监控)
检察机关是宪法定位的法律监督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的工作主题。法律监督工作的好与坏,关涉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从实践看,由于法律规定、职权配置、人员素质等种种原因,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还存在监督不广、监督不深、监督不够、监督无力等现象。如何更好地行使法律监督权,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一、完善法律规定,使法律监督更具操作性一是对法律监督的规定应尽可能细化。从目前看,宪法和法律虽然赋予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但是在哪些方面可以监督、如何监督、可以采取哪些监督手段等方面规定得较为模糊,在实际工作中不易操作。如: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规定见于《宪法》的第129条、《刑事诉讼法》的第8条和第87条、《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7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修正)》的第164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第372条到379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立案监督工作问题解答》等,但这些大都为原则性规定,具有实际操作意义的是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规定(试行)》。然而上述规定多为程序方面的规定,又只是规定互相通报、建议、通知、送达、报请等,这种软性监督的方式对于被监督对象拖延不执行或拒不执行缺乏后续的制约措施,实际操作性差。二是监督门槛设置不宜过高。比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于情节较轻的,可以由检察人员以口头方式向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意见,并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的时候,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对于情节较重的违法情形,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工作实践中,对于那些“情节较轻”的,只能进行口头纠正,缺乏效力,监督效果不明显。三是应强化法律监督的手段。刑诉法、民诉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手段较为单一,除抗诉外,主要是发书面通知、检察建议等,一旦被监督单位或个人不予执行或拖延不办,没有后续措施,这就造成了监督不力的现象。如,检察机关在立案监督方面只有调查权,而没有侦查权。调查手段有限并缺乏强制保障措施,加之被监督机关对立案监督在案情认识上及证据收集上会有差别,必然会影响立案监督效果。四是应促进对等监督。应制定相应规定,在重点乡镇设置派驻乡镇检察室,强化对乡镇一级的法庭、公安派出所以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另外,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第88条和第10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再审和执行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但是,同级法院接到再审检察建议后,不用经过审委会,就可以直接由副庭长进行回复,甚至敷衍、不回复。再如,在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提请抗诉后,法院发还重审时虽然另行组成合议庭,但有时负责签字审批的主管院长还是同一个人,对再审案件的公正办理有影响。二、强化内部分工配合,使法律监督更加专业化长期以来,检察机关侧重于刑事检察和自侦工作,对法律监督重视不够。造成这方面的客观原因是,检察机关承担着较重的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工作,以我院为例,近三年来,侦监部门的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70件案件,人均2天1件;公诉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每年人均办理公诉案件85件,每人平均天办理1件。这些固定的工作量占据他们很大的时间和精力,导致了对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成为了“副业”。因此,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以实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为契机,将法律监督单独抽出,设立诉讼监督局,或者成立诉讼监督组,专门从事刑事、民行诉讼环节的法律监督,变副业为主业,变被动为主动。同时,独立出来的法律监督部门或办案组应与院内其他业务部门紧密合作,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一是与案管部门合作,强化对案件的入口进行有效监督;二是与批捕、起诉等刑检部门合作,刑检部门在审查案件中发现侦查机关存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和诉讼监督部门或办案组联系,避免监督部门的二次阅卷和重复劳动,既提供了监督案源,又确保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完善证据链条、促进公正审判,为刑检部门扫清障碍;三是与自侦部门合作,对于在诉讼监督中发现侦查人员或者审判人员有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渎职失职等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可以与反贪、反渎部门配合,既强化了法律监督手段,提高了法律监督效果,又为反贪反渎部门提供了案源;四是与监所检察部门合作,强化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和监督,以及对侦查人员是否存在暴力取证等进行监督调查,更好地保障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三、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使法律监督更加扎实有效一是应完善执法考核机制,促进法律监督。在工作实践中,有时候出现的监督难、难监督现象,与执法考核有关。比如立案监督,在检察机关这边有考核指标,而且上不封顶、多多益善,但在公安那边,受迫于破案率,往往采取不破不立的做法,被立案监督还有扣分项,所以不愿意配合,即使不积极、不主动。有的检察院甚至为了完成考核指标与公安沟通协调,做假监督、纸面监督和数字监督,只为应付上级考核。个别基层院甚至出现批捕100件,立案监督80件的造假现象。所以,应当树立正确的思想,理清工作和考核的关系,考核是为了工作,而非工作是为了考核。因此,考核宜粗,抓大放小,尽量不要设指标;监督宜细,要规范明确,尽量具体。二是应完善公检法配合与制约机制。做好法律监督,需要公检法三家单位的配合协作,减少分歧,特别在统一执法尺度方面。应在立案标准、羁押必要性认识、批捕、起诉标准和法院审理标准上做到相统一、相一致。同时,重点还要相互制约。从实践看,相互配合有利于案件进展,相互制约才有利于公平公正。检察机关更要在案件事实、证据方面严把关、把好关,做到事实证据统一、程序实体兼顾,以法为是、秉公监督。三是应探索政法机关案件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公开和共享是强化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例如,笔者所在的武安市检察院,今年以来,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2670余起,其中报捕案件218件,直诉案件110余件,在立案监督方面大有空间,但是仅仅依靠当事人申请、举报,渠道太窄,案源不多。如果能够实现信息共享,就可以从报案、受案开始进行监督,也可以扩展到对治安管理案件的监督,防止刑事案件的“降格处理”,真正做到“源头监督”。同时,信息共享也有利于加强对法院的审判监督。四、加强自我监督和检务公开,使法律监督更具公信力法律监督是对整个诉讼程序的监督,当然也包括对检察机关自侦、捕诉部门的监督。因此,还要将监督触角向内延伸,结合案管部门,对本院受理的批捕、起诉案件的进行程序监督和反馈调查,杜绝错案和执法瑕疵,确保每一起案件都能公正办理;结合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办案人的监督,杜绝执法过错和违法办案,确保每一名干警都能公正、廉洁执法。在强化内部监督的同时,还应加强检务公开,通过多种方式,搭建阳光检务平台,提升法律监督公信力。通过整合“检察开放日”、举报宣传周、涉农检察宣传、设立乡镇检察室等多种传统的检务公开方式,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社会公众集中汇报和宣传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情况;通过升级检务大厅,设置律师会见、律师阅卷、综合查询、案件受理等功能区,开展法律咨询、案件查询、律师接待和阅卷、行贿档案查询等多项业务,实现“一站式”公开;通过纸质媒体、电视、广告大屏等媒介,定期公开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办案规程、立案范围、立案标准等内容,定期更新一些检察动态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通过借力微博、微信、网络展馆等新兴媒体和方式,介绍检察职能,公开案件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公信力。五、抓好队伍建设,提高法律监督能力打铁还需自身硬。做好法律监督工作,最根本的还是要增强自身素质。我们的监督对象有对法律非常谙熟的经验丰富的老法官,有身经百战的老办案民警,而且执法环境越来越严、越来越规范,这就要求我们检察官作为法律监督者,必然要具备更高的素质。一是要树立正确的监督理念。我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对同属一个战壕的兄弟政法机关进行监督,必然面临方方面面的考验。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克服畏难情绪,坚持以法为是、唯法是从,以维护法律公正实施为己任,敢于监督、勇于监督,做一个称职乃至优秀的法律“挑错人”。二是要善于学习,提升法律修养。要凸显以法律监督为核心的检察文化,建设学习型检察院,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升干警文化品味和法律修养。三是要紧贴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练兵。法律监督点多面广,需要培养知识全、业务专的的法律监督实践者。可以通过实施全员轮训,让干警到各个业务部门去“兼职”和“实习”,这样有利于干警尽快熟悉和掌握刑事诉讼环节的各个程序,同时,也可以在轮训中发现和培养一专多能的法律监督人才。对年轻干警可以实施跟案培训,从案管受案开始,安排有经验的业务能手做其“导师”,领办某个案件的全流程,促进年轻干警尽快熟悉各项业务,迅速成长、成熟起来。四是要强化队伍的管理监督。任何权力都需要监督和制约,作为法律监督者,也不例外。必须坚持理想信念时时讲、职业道德时时抓、工作纪律时时记,同时,还要定期开展警示教育、执法检查、检务督察等活动,促进干警公正、廉洁地行使法律监督权。河北省武安市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社会工作督导基本概述
社会工作督导是一种专业训练的方法。资深社工对新工作通过者一种定期和持续的督导程序,传授专业服务的方法与技术,以增进工作人员的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下面由我为大家分享社会工作督导基本概述,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一、什么是社会工作督导
督导即监督、指导的意思。
社会工作督导是专业训练的一种方法,它是由机构内资深的工作者,对机构内新进入的工作人员、一线初级工作人员、实习学生及志愿者,通过一种定期和持续的督导程序,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与技术,以增进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
含义的理解:
1、社会工作督导的实质是什么?
它是一种专业训练的方法。资深社工对新工作通过者一种定期和持续的督导程序,传授专业服务的方法与技术,以增进工作人员的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
2、谁督导谁?督导者督导被督导者。
督导者为机构内资深的工作者。他们必须受过充分的专业教育;必须具备相应的实际工作经验,熟知机构的政策,熟知可以利用的各种资源以及有关条件的限制。督导者对受督导的感觉和反应当十分敏感,以便在适当的时候给受督导者提供帮助和指导。督导者的职责是实施对受督导者的督导工作。督导者应督导者的基本态度是真诚、信任、尊重与关怀。
被督导者包括四种:①新进入服务机构的社会工作者;②服务年限短、经验不足的初级社会工作者;③正在接受专业教育的社会工作实习学生;④社会服务机构的非正式人员,主要是志愿者。对各类人员的督导是有所区别的,其中对专业工作者和实习学生的督导是社会工作督导的重点。
二、督导在社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促进服务机构的正常运行
社会工作通过机构提供机构提供服务,而机构需要建立科层管理体系才能有效协调运转。机构通过督导,有助于顺利完成工作。
2.提高服务质量
服务对象希望获得高质量的服务,而很多工作人员是在一线服务的'“新手”,因此,通过建立督导制度,可以保障服务质量的提高。
3.促进服务人员成长
一线服务的“新手”需要定期、持续的督导过程,才能结合服务经验来体会和实践专业知识和方法,在服务实践中不断成长。
4.促进专业发展
社会工作是持续发展的,社会工作者必须适应变化,而督导可以帮助社会工作者更好胜任工作,从而促进社会工作专业的发展。
三、社会工作督导的类型
1、师徒式督导
督导者就是扮演着教导的角色,几乎着重于教育的功能,在课程中协助被督导者探讨与案主相关工作的课程。强调学习过程。
2、训练式督导
训练式督导也着重于教育的功能,而被督导者则扮演着接受训练或实习生的角色。训练式督导也强调学习过程,但督导者承担更多的责任
3、管理式督导
督导者为被督导者的直属主管,而且也必须负起责任,但督导和被督导者之间是上下隶属关系,而非训练者与受训者的关系。管理式督导强调实物工作的完成及其服务质量。
4、咨询式督导
被督导者需要对案主直接负责,但督导者不必对被督导者负起责任。督导者纯粹只扮演着咨询的角色。咨询式督导也强调实物工作的完成及其服务质量,被督导者承担更多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督导关系会随着督导者与被督导者互动形态的改变而有所不同。
伴随着我国内地社会建设工作的不断推进与深入,社会工作行政既是一种社会工作 方法 ,也是一种社会工作实践领域。下文是我为大家搜集整理的关于社会工作行政论文的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论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控制
摘要:控制行政成本,是目前中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所共同面临的重大课题。社会工作机构,因其独有的助人宗旨和服务活动而加倍需要对于行政成本进行控制和降低,以便更大的发挥其社会价值。本文旨在通过对于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问题进行分析,为社会工作机构有效控制并降低行政成本提供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社会工作机构 行政成本 有效控制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强势发展,随着政府财政收入的日益提升,关于我国行政成本的讨论也正成升温趋势,越来越多的讨论进入了人们的视野。高居不下的行政成本正在严重影响着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效率和收益,作为肩负维护社会稳定、关注弱势群体生态的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控制和降低是其实现社会使命的必由之路。
一、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控制现状分析
(一)重要概念解释
1.社会工作机构
根据2009民政部发《关于促进民间社会工作机构发展的通知》中的界定,社会工作机构是指以社会工作者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等服务工作的非企业单位。
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社会工作机构正处于蓬勃发展阶段,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专业化和职业化,社会工作机构也日益在社会运行中发挥着重要的影响力和作用。社会工作机构有民办和公办之分,本研究中不特别加以区分,控制并降低行政成本是所有社会工作机构所必须采取的手段。
2.行政成本
本文选取行政管理学中对于行政成本的解释是: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行政部门为了加强对自身内部政治、经济、 文化 、 教育 、卫生等各方面事务的管理而支付的一切费用与消耗的总和。具体可分为费用成本、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财力成本和其他成本。
每一个社会工作机构,无论规模大或小,都作为一个单独的行政体独立的行使其行政职能和行政计划,因此,每一个社会工作机构在其运行过程中,都必须严格制定标准,有效控制行政成本支出。
(二)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支出现状
根据中国民政部下属民间慈善公益组织管理中心在2010年10月的一份 报告 中显示,在对中国目前已注册的99家社会工作机构进行抽样调查后,结果显示75%左右的社会工作机构“完全不披露或仅仅少量披露财政信息”。另据统计,目前有的社会工作机构没有专门的网站和财政情况透露 渠道 ,拥有网站的机构中,有的机构不再更新数据,由此不完全估计,目前中国所有的社会工作机构中,约有65%左右没有明确的财政统计数据。
财政统计数据的难以获得,直接造成了对于行政成本的难以估计,在进过多番查找后,始终没有找到关于目前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统计数据。在对于西部阳光农村发展基金会所进行的探访和整理中发现,目前民政部对于各社会工作机构进行的“年检制度”中,要求民办非企业社会工作机构的年度财政报表中,显示行政支出占总支出比例,并规定如行政支出所占比例高于整体支出的20%,则该机构不能通过年检。由此,我们现在可见的大多数民办非企业社会工作机构中,大多数机构的行政成本支出占总支出比例在20%上下,然而,这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却随着财政数据的“不透明性”,而被大大的打上了一个问号。
《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中称,的民众对于社会慈善机构的捐款“不放心”,这必将极大的导致社会资源的异向流转,对于中国社会工作机构的长期发展,将造成巨大的破坏作用,因此,建立健全审核机制,革除不必要的行政开支,切实控制并降低行政成本,做到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是我国社会工作机构所必须履行的重要职责。
二、社会工作机构在行政成本控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机构设置方面受科层化体制影响
中国社会长期实行的计划经济政策的影响,现在仍存在于我国各级行政体机构设置中。科层制行政机构设置的方式,带来的结果是机构臃肿、职能重叠、政出多门、人浮于事,这种现象也一定程度上存在于我国的社会工作机构中,庞大的工作人员工薪、福利、 保险 等支出,使得社会工作机构原本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雪上加霜。
(二)行政成本控制意识淡漠
由于目前中国的社会工作机构大多属于民办非盈利机构,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运行模式,导致其在运行过程中,极少考虑到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问题。这也侧面牵涉到社会工作机构绩效评估的问题,即产出产品价值难以评估。由此造成的对于投入的控制意识的淡漠,是对于行政成本控制不灵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人员流动性大,工作规范化程度低
在目前的绝大多数社会工作机构中,很难找到明确的职位描述和工作分析,这是职权不明、工作缺乏规范性的典型表现。与此同时,由于社会工作组织薪酬待遇等一系列存在的问题,使得社会工作机构人员流动性大,每一次工作人员的流失都代表着“人在政在,人走政息”,每一个新雇员都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熟悉业务,这不但造成了之前资本投入的荒废,更加重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运营成本。
(四)受形式主义影响,行政成本浪费现象严重
目前中国的社会工作机构运行过程中的另一大特点是形式主义作风严重,为了扩大宣传效果,不惜以重金打造规模宏大的“面子工程”,在宣传方面大量投入成本,横幅、彩喷、宣传图册、纪念礼品等等一次性宣传媒体,极大的加剧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行政成本投入,从而压榨了原本应直接投入于服务对象的资金,这种浪费,极大的增加了社会工作机构的财政负担。
三、对于控制社会工作机构行政成本的建议
(一)广泛树立行政成本意识,大力推进效率观念落实
行政成本意识的淡漠,直接影响着社会工作机构效率和工作水平的提高,因此,在机构内部通过集体学习、培训等方式进行的对于行政成本意识的树立,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尽机构最大的努力,以在机构内部树立效率为先的意识,将一切成本投入与产出相关联,特别是将行政成本控制的概念深入培植,作为职业素质中的重要内容,将“讲实效、重质量”的思想内容作为培训工作人员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建立行政成本责任制度,定期进行行政支出自查
必须指出的是,仅仅依靠培训、学习、观念灌输这样的“软手段”对行政成本进行控制是远远不够的,更加重要的是在社会工作机构建立详细的行政成本责任制度,以规章的形式切实规范工作人员的行政成本开支。与此同时,务必定期要求工作人员对自己业务过程中的行政支出进行自查,提交自查报告,以实现对于行政成本的自我监督与机构控管相结合,以实现控制行政成本的目的。
(三)规范行政开支审批过程,严格遵守机构财务预算
在控制行政成本的过程中,“节流”是重要的工作手段之一,社会工作机构运行过程中,务必详细制定预算,从预算中严格控制行政支出的数额和范围,以便在运行过程中严格控制。财务报销制度务必做到规范化,做到专人、专章、专管,通过自上而下的财务审批过程,严格规范行政费用支出,从而杜绝过度使用行政费用的现象发生。
(四)精简机构部门职能设置,切实规范工作人员职权
对于目前中国社会的现实状况来说,小而精简的社会工作机构可能更加适合于对服务对象的帮助和改善。机构庞大的社会工作机构往往是造成人浮于事的重要诱因,这又从一个侧面增大了行政开支的幅度。因此,精兵简政对于当下中国大陆的社会工作机构具有重要意义和巨大价值。
此外,为杜绝因工作人员流动而造成的行政费用增加,社会工作机构应制定详细的人力资源计划,包括撰写详细的招聘计划、部门职能设置、职位描述、工作分析,以规避新雇员进入机构后需要长时间的适应期和学习期和由此引发的行政开支。
(五)积极推行财务公开政策,接受广大群众监督检查
除了社会工作机构内部必须进行的自我监管之外,各机构还应不遗余力的加强对于财务收支状况的公开和透明化,英国的每一个社会慈善机构任何时间都准备接受每一个国民对其财务的检查,在这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差距的存在。因此通过网站、开放日等形式向整个社会而不单单是民政部门开展财务公开,不仅可以极大的提高群众对于社会工作机构的信任和认可度,更能防微杜渐,从根本上遏制行政支出高居不下的情况。
(六)杜绝形式主义工作作风,引入多种手段节约成本
无论是做公益服务,还是社会救助,每一个在社会工作机构工作的社会工作者都应抱有节省、勤俭注重实效的工作思维,当我们看到为了一个捐款活动而举行的盛大典礼,那些为捐款专门制作的红地毯、展板甚至热气球,我们不禁怀疑这种捐款的目的性,公益者,应以润物细无声之精神,筚路蓝缕而弦歌不绝,在我们的专业工作中,不应存在的浮夸作风和形式主义要远远的退出视线之外,更多的资源绝不应该被这样无效的浪费在行政支出中,而是更多的洒向那些真正需要的受助者。
与此同时,对于社会工作机构而言,多种工作方式与手段的引入,也不失为节省行政支出的重要方法。将无纸化、网络化、信息化的模式引入工作中,不仅仅规避了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更将环保和谐的氛围引入社会工作机构的环境中,对于社会工作机构主题的契合和职能的发挥,具有建设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于涛,张敏,李景平.我国行政成本问题研究初探.北方经济.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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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康之.在完善社会管理体制中降低行政成本.行政论坛.2007(1).
[4]朱慧涛,王辉.行政成本概念鉴辨与重构.中国行政管理.2008(1).
试谈社会工作机构运作中的行政化现象
摘要:在我国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竞争日益激烈,诸多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凸显,作为分担和接力政府社会福利和责任的社会工作机构随之发展起来。然而,社会工作机构出现的行政化现象直接影响到社会服务的提供。本文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角度对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现象产生的原因进行分析,并寻求解决行政化问题的途径,维持和提升社会工作机构提供服务的质量,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关键词: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政府购买服务
一、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产生的背景
在当前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诸多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日益凸显,社会失范、社会越轨行为屡屡发生,促进社会公平、社会和谐的形势迫在眉睫。在政府回应这些问题和需要显得捉襟见肘时,作为分担和接力政府社会福利和责任的社会工作机构应运而生。
社工机构作为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其自主性、专业性直接关系到社会服务提供的质量。而在社工机构发展的初期,社工机构所需的资源和机会主要由政府供给,无论是在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人员配置还是在资金提供方面都受到政府制约,这就导致社会工作的发展往往受制于政府的政策倾向和偏好,产生行政化现象。通过此次研究,我们可以深入分析在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产生的原因并提出可行性对策,进一步推动社工机构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及其成因
本文中所提到的社会工作机构行政化现象是指在社工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过程中,由政府介入带来的影响到专业政策制定,服务实施和反馈带有行政化色彩的现象。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出现不仅是政府管理越位的表现,而且在无形中影响到社会工作专业化服务的实施,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全能型、管理型政府的延续
政府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的背景是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日益凸显,社工机构成为政府解决社会问题的重要助力。同时,转型期政府执政观念也在发生转变,由“全能型政府”、“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然而,由于角色转变的滞后性,在社工机构发展过程中,政府依然扮演着主导者和推动者的角色。社工机构的成立、人员资格认定、服务考核评估的政策和程序等都由政府制定。社工机构的发展需要经由政府同意和支持,并非社工机构按照自身和社会需求独立发展。
(二)机构自身资源的缺乏
从组织层面讲,资源可以界定为:组织拥有的,或可以直接控制和运用的各种要素,这些要素既是组织运行和发展所必须的,又是通过管理活动的配置整合,能够起到增值作用,为组织及其成员带来利益的资源。[1]这里我们将社工机构的组织资源主要划分为物质资源、人力资源和关系资源。物质资源的社工机构存在的基础,社工机构在发展初期,实力弱,资源少,其存在和发展所需资源大部分受制于政府。人力资源的缺乏主要表现在社工专业人员流动性大和安排政府工作人员进入社工机构工作,后者加剧了社工机构的行政化。同时,社工机构缺乏良好的关系资源限制了社工获得专业化学习机会,机构发展也会因此错失良好契机。
(三)非公民社会对社工机构的弱支持
现代公民社会理论认为,公民社会是相对独立于政治国家的,主要由“需要的体系”构成的经济交往领域、在商品经济社会中直接从生产和生活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不能与政治国家相混淆、不能为政治国家所淹没的非政治的社会自主领域。据此,鉴于我国公民社会的发展现状,笔者将其称之为“非公民社会”。正是由于我国公民社会发展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公共领域并不成熟,公民对社会的参与度、关注度有待提升,社会组织仍然不能脱离政治因素独立发展,营利组织对社会发展的投入和贡献有待增加,社会组织的发展没有良好的社会环境,发育初期的社工机构即只能获得来自“非公民社会”的弱支持。
(四)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
政治文化具有历史继承性。虽然社工机构在我国出现较晚,但是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我国的传统政治文化的影响。尽管法制建设步伐不断加快,轻法治,重权威的传统“人治”思想在人们心中还是根深蒂固的。[2]这种狭隘的传统意识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社会工作专业的民主法制化进程。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在社工机构中表现为对政府政策的全盘认可和接受,对机构本身的发展缺乏自主性、创新性认识,在政府的管理下不可避免地产生行政化色彩。
三、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解决对策
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产生很大程度上与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社会环境有关。针对以上社工机构行政化现象的几点成因,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转变政府职能和角色
政府是购买社工机构服务的主体,也是机构的监督者和资源提供者。政府应尽快实现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改变与社会组织的角色关系,尊重社工机构运作的独立性,给社工机构更多的自主权,提高一些项目指标的灵活性,加快建立服务型政府,减少对社工机构的嵌入和干扰,给其独立发展的自由空间。[3]
(二)创新社工机构发展模式
社工机构之所以出现行政化现象,主要原因在于与政府间的社会权利、责任划分界限模糊。政府-非营利组织关系理论认为,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关系有四种基本模式,政府支配模式、第三部门支配模式、双重模式和合作模式。后三种模式中,社工机构的自主权、灵活性和社会地位大大提升,有利于根据机构自身和社会需要自主发展。而我国目前处于政府支配模式,因此,社工机构处于被动地位,在未来的发展中,社工机构应找准自身定位,拓宽资源来源渠道,逐步探索向其他发展模式转变。
(三)促进公民社会发展
公民社会理论准确把握住了市场化和民主化的世界潮流。公民社会具有自我调节、自我管理的内部能力使得国家对其内部事务的干预显得不必要。[4]公民社会的发展会促使社会组织的进一步发育和发展,减少对政府的依赖和受到的干扰,同时公民社会所提倡的自由独立的价值信仰和行为模式也为社工机构的发展提供精神支撑。
(四)树立现代文化观念
现代先进文化反对专制、提倡民主,是支持当代社会组织发展的重要精神文化之一。传统政治文化下,社会成员对政治体系的权威、规则、制度表现为顺从型认同,而现代先进政治文化是破除了传统的宗法观念、官本位思想,人们正视当代社会发展和需要所提出的有利于社会进步的文化。现代文化不仅促使人们思想开放和自由,也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拓宽了空间,为整个社会发展提供了新的维度。
四、结语
社工机构是提供社会服务的重要载体,是分担政府社会责任、救助弱势群体、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力量。在社工机构的发展初期,由于资源依赖、自主性较弱等原因社工机构出现了行政化现象,通过社工机构自身的不断发展、政府购买方式的转变、公民社会支持力度的加强以及树立现代先进文化观念等途径,社工机构的未来发展会创新发展模式,改变行政化倾向。
[参考文献]
[1]张耀臻.资源依赖视角下社会工作机构服务机制初探[D].吉林大学,2013.
[2]刘玉凤.转型期我国农村政治文化的特征简析[J].黑龙江史志,2014(07).
[3]邹欣雨.社会发展视角下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的政策研究[D].吉林大学,2013.
[4]何增科.公民社会与第三部门研究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0(01).
社会工作督导是专业训练的一种方法,它是由机构内资深的工作者,对机构内新进入的工作人员,一线初级工作人员,实习学生及志愿者,通过一种定期和持续的监督、指导,传授专业服务的知识和技术,以增进其专业技巧,进而促进他们成长并确保服务质量的活动。 社会工作督导的主要对象有四种:一是新进入社会服务机构的工作者;二是服务年限较短、经验不足的初级社会工作者;三是在社会服务机构实习的学生;四是社会服务机构的非正式人员,主要是志愿者。督导类型 1 师徒式督导trtorial supervision。督导者扮演师傅的角色,提供教育训练。师徒式督导强调学习过程,焦点集中于一般议题目,而从专业的角度看,被督导者自己承担更多的责任。2 训练式督导training supervision。被督导者被认为是学生或受教育者,在具体实务服务中,督导者负责部分工作。训练式督导同师徒式督导较为一致的是也强调学习过程,焦点集中在一般议题上,但在专业方面,督导者承担更多责任。3 管理式督导managerial wupervision。督导者是被督导者的上级或主管,具有"上司与下属"的关系。管理式督导强调的是实务工作的完成及其服务质量,焦点集中于特殊议题,从专业的角度看,督导者承担更多的责任。4 咨询式督导supervision。督导者与被督导者及其工作没有直接关系和责任,是纯粹的咨询角色。咨询式督导同管理式督导较为一致的是强调实务工作的完成及其服务质量,焦点集中在特殊议题上。但从专业的角度看,被督导者自己承担更多的责任,也就是说被督导者根据实务工作的要求,主动寻求帮助和支持更为重要。督导功能 社会工作督导具有三大功能,即行政的功能、教育的功能和支持的功能。所谓行政的功能,要求督导者在被督导者的招募与选择、被督导者的引导与安置、工作计划与分配、工作监督、回顾与评估、工作授权与协调等方面担负指导责任;所谓教育的功能,要求督导对被督导者完成任务时所需的知识与技能给予指导,协助被督导者达成专业上的发展;所谓支持的功能,是要求督导者向被督导者提供心理和情感上的支持,促使被督导者感到自我的重要性与价值感,让被督导者能轻松面对工作。从一名刚毕业的社工小白,到作为一名工作几年的社工,无论是在学校的理论知识上,还是在一线服务中,就"督导"二字而言,基本认识就是上下级的关系,督导在行政上,专业上都是一份职位,也可以说是职业,给予一线社工相关的支持,使其更好地为社区居民服务。督导是一种角色、一份工作,而不仅是一份职业"。 在日常服务中,社工中心作为一个团体,主要由中心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负责人与社工之间存在着确定的督导关系(个别督导方式),但是社工与社工之间也有着非确定的督导关系即朋辈关系,这种关系会因为社工之间不同的专业程度、一线服务年限、及个人在中心及机构所在职的年限等因素而存在。 俗话说"人心齐、泰山移",中心想要运营好,绝不是单靠中心个人的力量,营造好中心人员之间的关系,使其相互学习,相互合作,共同进步,能够在岗位上发挥个人最大的能力,才能使中心走的更远。为了促进专业水平,加强中心服务,市级、区级都会每年开展评估,而要想从这么多中心中脱颖而出,中心在制度管理建设、专业服务水平、个性化社区服务、亮点品牌等方面都需要中心团队人员的付出。仅仅有中心项目负责人的督导,即对中心人员的引领作用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加强中心的团体督导,即促进中心人员彼此之间的交流学习,一起进步。其中中心常规例会、集体督导等形式主要把控中心年度、季度、月度的运营监控,朋辈学习小组、专项研讨会等方式则是中心专业服务品质的保障。而要形成此良好的团队氛围,有赖于中心政策的制定制定、团队文化的推动及巩固,这也考验着中心项目负责人作为团队的核心人物,在督导行政功能上的坚决贯彻执行、教育功能上的引领、支持功能上的维护能力。从社工的角度出发,不管个人在专业、职位上发展到什么等级,我们始终都是与其他人一起奋斗,为人服务。彼此相互携手同行,我们才能走得更远。
对当前公安警务督察工作的几点思考近年来,公安机关认真贯彻落实“依法治警、从严治警”方针,完善警务督察工作监督机制,全面加强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服务理念和执法水平。但由于警务督察民警自身工作存在的封闭性和外部监督的局限性,执法不规范、不严格的现象在民警队伍中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务督察工作形象。因此,研究和分析公安警务督察工作机制的新方法、新思路,努力完善和发展出一系列旨在强化执法督察、推进督察规范化建设、进行自我约束、自我防范的内部督察措施,对推动我局公安警务工作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现就推进警务督察工作谈几点看法:一、强化领导管理,树立督察理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警务督察人员既是警务督察的承载者也是推动者。有人说警务督察是“警察中的警察”,其实并不为过。但有的单位在兼职督察员的选择上普遍具有盲目性,认为反正是虚职,谁兼还不都一样?要真正发挥其作用,提升监督工作有效机制,首先在领导 层面上要引起足够的重视,成立强有力的领导班子,在强化管理上下功夫。实践证明,凡是领导重视,认识到位的地方,警务督察机构建设得就快,各项警务工作开展得力,反之则机构迟迟未健全,工作也难以打开局面。重视警务督察,用好警务督察,做督务督察的坚强后盾,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使之大胆开展工作,敢于碰硬,确保政令、警令畅通,发挥得力的保障作用,促进公安各项工作服务于维护稳定的大局。二、创新督察方式,健全督察体制不断完善警务督察,是推进公安各项工作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手段。要真正使督察工作成为推动工作的一把利器,需要进一步改革督察体制,创新督察方式。公安警察队伍现有的督察方式主要是上级督察,但单一的督察方式无法有效涵盖警务工作的各个方面,仅依靠上级督察存在时间、人员等局限性。上级督察部门一般只能定期或不定期对基层进行督察。对大量基层单位开展督察时,由于上级警队自身存在工作任务相对繁重,人员捉襟见肘等问题,难以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所以,可以借鉴其它单位的作法,尝试把相互督察等方式引入现有督察机制,以上级督察为主,相互督察等方式为辅的督察机制能够在符合现阶段法警队伍的实际工作情况下,形成优势互补的督察体系。同时,建立督察绩效考核制度,对督察人员的督察次数、督察成效等方面制定具体的指标,制定明确的奖罚制度,提高督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为督察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收藏推荐 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督察队伍1.抓督察队伍的作风。督察就是管警察的警察。古人云:"己不正、何以正人。'作风过硬是督察队伍具有生命力的保障。督察队伍首先要有过硬的纪律作风,对自身队伍的纪律作风长抓不懈,处处高标准,严要求,应成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纪律和公安机关内部规章制度的模范,在令行禁止上起垂范作用,在督察中发挥示范督导作用。督察队伍其次应有过硬的工作作风。督察管的是本系统内身边的同志,一般又是专找"茬",有些同志误认为督察工作是得罪人的差使,督察部门的民警要坚决克服这种错误认识,牢固树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的思想,在督察工作中,敢抓、敢管、敢动真格,以过硬的工作作风,打开工作局面,全面履行督察职责,树立起督察形象。督察部门树立起纪律作风和工作作风都过硬的督察形象,在督察工作中就有威信和权威,督察工作就能取得广大公安民警和社会群众的理解和支持。2.抓督察队伍的业务。督察工作是业务性较强的工作。从督察职责范围看,督察工作面广,几乎涵盖了公安警务活动的方方面面。督察贯穿于公安机关和民警执法、执纪的每个环节,并突出执法、执纪过程中的现场督察。
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年活动期间,为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成效,预防和控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上出现乱作为、不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其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的整体及全局,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目前,把督察作为新的警种推出,如何作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问题是摆在公安机关的新问题。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当时警务督察新思路、新方法,来实现“二十公”推出的以“三个代表”统领公安工作,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督察是确保上级政令警令畅通的有效方法,以往是带着“本本”下去的,而被督察对象,尤其是基层如此,由于自身硬软件的限制,公安工作的需要,往往与督察部门在同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差异,而且有的是合理的,作为警务督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也要摆正位子,换位思考,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切忌工作中不从实际情况出发,生搬硬套某些作法,要转变观念,督察工作对象是民警,触点是基层,督察工作离开了基层单位和民警们认可,理解和支持,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特殊作用,致使民警工作流于形式,有时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警务督察在通过提前介入,对各级公安机关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督察,及时、准确发现基层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也能通过和实战单位的接触掌握民警的要求,及时向公民反馈,针对问题向基层提出督察建议,在纠正工作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服务于基层,把基层民警的意见和要求向上级汇报,使民警的疾苦及时解决,避免浪费警力、清除无谓的牺牲,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热情,使公安决策能够高效准确得到落实。为此,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督察是一支管理警察的队伍,同时也要成为一支保护警察队伍,目前,如何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的民警在流血、在流汗,绝不能再让他们再流泪,这句话让人们感动,更让人深思,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漫骂,殴打的现象屡见不鲜,民警不能还口还不能还手,群众的危难由警察来救助,民警的危难要找谁说,督察责无旁贷,也可以说:保护民警权益,让民警放开手脚大胆工作,是发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 当前,从总体上看,公安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安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公安队伍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在执法中存在着推诿扯皮,越权办案,滥用械具,超期留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规处罚,办人情关系案问题。但更重要原因还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少数民警忽视和放纵世界观的改造,不注意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对每个公安民警来说都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所以,警务督察是一项长期的监督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就必须抓住关键的环节,突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把公安业务工作整体推进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要打牢公安民警执法理念的基础,就要深化警务公开,拓宽监管渠道,构建执法权力,阳光平台。树立社会主义执法理念,让警钟长鸣,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省政法委“六条禁令”来要求民警规范执法行为。通过社会主义理念教育使每位民警更加公正、公开、文明的执法。 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党和国家对于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和希望,规范内务管理,塑造公安机关新形象,按照“四统一”“五规范”的目标和zyk“四句话”要求,公安派出所从基础建设抓起,模范地遵守各项制度,在内务管理中要做到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在廉政建设中,坚持经常性的党纪条规的学习,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在队伍管理上要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人人做到即:乱子不在我身上,事非不惹在我嘴上,问题不踢在我腿上,工作不误在我身上,在日常工作中,警务督察要始终以服务群众、民警、基层为工作目标,把纠违和维权当作执法为民和服务民警的具体工作上来做。 警务督察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职权,遵守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和完善,公安机关监管机制和设立机构,zyk部长指出“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伸到哪里”。督察工作就是要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防范、抓倾向性的问题,来延展督察职能,做到“不整改不放过”,在履行督察职能的同时,应该把民警的呼声做为第一信号,把民警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民警的利益和功过是非做为第一考虑。督察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蚀。努力加强学习和修养,真正做到学习改造完善自我。进一步增强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观念,确保“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执法质量年活动期间,为巩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取得成效,预防和控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在执法工作上出现乱作为、不作为、维护法律公平正义。公安机关警务督察肩负的任务更加艰巨而繁重,其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公安工作的整体及全局,关系到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目前,把督察作为新的警种推出,如何作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问题是摆在公安机关的新问题。为此,我们积极探索当时警务督察新思路、新方法,来实现“二十公”推出的以“三个代表”统领公安工作,来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督察是确保上级政令警令畅通的有效方法,以往是带着“本本”下去的,而被督察对象,尤其是基层如此,由于自身硬软件的限制,公安工作的需要,往往与督察部门在同一问题的认识上存在差异,而且有的是合理的,作为警务督察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也要摆正位子,换位思考,想民警所想,急民警所急,切忌工作中不从实际情况出发,生搬硬套某些作法,要转变观念,督察工作对象是民警,触点是基层,督察工作离开了基层单位和民警们认可,理解和支持,就不能很好地发挥其特殊作用,致使民警工作流于形式,有时影响到公安工作的正常运转,警务督察在通过提前介入,对各级公安机关落实上级工作安排的每个环节进行全程动态督察,及时、准确发现基层单位工作中的问题,也能通过和实战单位的接触掌握民警的要求,及时向公民反馈,针对问题向基层提出督察建议,在纠正工作问题的同时,还要注意服务于基层,把基层民警的意见和要求向上级汇报,使民警的疾苦及时解决,避免浪费警力、清除无谓的牺牲,充分调动民警工作热情,使公安决策能够高效准确得到落实。为此,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作用,是十分必要的。督察是一支管理警察的队伍,同时也要成为一支保护警察队伍,目前,如何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越来越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我们的民警在流血、在流汗,绝不能再让他们再流泪,这句话让人们感动,更让人深思,民警在执行公务时被围攻、漫骂,殴打的现象屡见不鲜,民警不能还口还不能还手,群众的危难由警察来救助,民警的危难要找谁说,督察责无旁贷,也可以说:保护民警权益,让民警放开手脚大胆工作,是发挥保障民警的合法权益职能作用。当前,从总体上看,公安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党和人民安全可以信赖的队伍,公安队伍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少数民警特权思想严重,在执法中存在着推诿扯皮,越权办案,滥用械具,超期留置,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违规处罚,办人情关系案问题。但更重要原因还是因为一段时间以来,少数民警忽视和放纵世界观的改造,不注意加强思想政治修养,对每个公安民警来说都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所以,警务督察是一项长期的监督的工作任务。要充分发挥警务督察的职能,就必须抓住关键的环节,突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把公安业务工作整体推进起到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要打牢公安民警执法理念的基础,就要深化警务公开,拓宽监管渠道,构建执法权力,阳光平台。树立社会主义执法理念,让警钟长鸣,按照公安部“五条禁令”省政法委“六条禁令”来要求民警规范执法行为。通过社会主义理念教育使每位民警更加公正、公开、文明的执法。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是党和国家对于新时期公安工作的要求和希望,规范内务管理,塑造公安机关新形象,按照“四统一”“五规范”的目标和zyk“四句话”要求,公安派出所从基础建设抓起,模范地遵守各项制度,在内务管理中要做到办公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在廉政建设中,坚持经常性的党纪条规的学习,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在队伍管理上要延伸到八小时以外,人人做到即:乱子不在我身上,事非不惹在我嘴上,问题不踢在我腿上,工作不误在我身上,在日常工作中,警务督察要始终以服务群众、民警、基层为工作目标,把纠违和维权当作执法为民和服务民警的具体工作上来做。警务督察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政职权,遵守纪律,确保政令警令的畅通和完善,公安机关监管机制和设立机构,zyk部长指出“公安机关执法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的触角就伸到哪里”。督察工作就是要通过抓早、抓小、抓苗头、抓防范、抓倾向性的问题,来延展督察职能,做到“不整改不放过”,在履行督察职能的同时,应该把民警的呼声做为第一信号,把民警需要做为第一选择,把民警的利益和功过是非做为第一考虑。督察不断增强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自觉抵制社会不良习气的侵蚀。努力加强学习和修养,真正做到学习改造完善自我。进一步增强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观念,确保“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
在校行政的领导和教务处的具体指导下,20xx年校教育督导委员会紧紧围绕学校建设全国一流农业大学的发展目标,按照学校的整体工作部署和教务处20xx年工作计划,我们作了以下主要工作,现总结如下:
一、到兄弟院校考察学习,借鉴外校督导工作经验
今年3月初,根据教务处安排,我们派出两位同志赴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农学院、北京林学院考察学习,听取了兄弟院校介绍的教育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及经验教训,对我们有很大启发。比如北师大新进教师一年内不上课,主要是备课、听课作好助教工作;中国农大评教打分,平均分低于80分者,评职称时一票否决;北京农学院对教师课件问题研究,并已出版了论文集专著;北京林业大学对青年教师的岗前培训很有特色和成效等。这些作法和经验、对我校有关工作有指导和借鉴作用。参观考察情况,已写有《去北京兄弟院校学习汇报》上交教务处,教育督导组也专门开会听取了情况传达和讨论,对改进我们的工作有促进作用。
二、协助教务处做好期中教育检查和期末考试巡视工作
作为常规工作,期中教育检查与期末考试都是非常重要的教育管理环节。在上半年的期中教育检查中,主要是检查08—09学年两学期的试卷,校教育督导员分在三个组内,每组都要到5—6个学院进行检查。主要是抽查试卷看改的是否规范,有没有配套的教育大纲,A、B卷及答案要点、评分标准,所写试卷分析是否规范和有针对性。每个督导都尽心尽力,圆满完成了任务。
在下半年期中检查中,主要是对2009届毕业生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及相关资料、近三年来新进教师讲课情况和阅卷情况以及高等数学、计算机、物理、化学、电工、力学、制图、中文写作等学科批改作业情况进行了检查。由于时间紧、任务重、在教务处领导带领下,校、院两级教育督导员通过紧张工作,完成了任务,并写出小结。检查情况及改进意见,在校教育工作会议上由宋安东处长向会议作了汇报。
三、协助教务处对获教育优秀奖提名教师进行了听课评比
上半年4月中旬,教务处对34个提名教育优秀奖的教师,进行听课打分评比,共分十二个评比小组,校院两级督导员都参加了听课工作。经过一周时间随堂听课、打分、再加上学生评教、评审、公示等环节,其中26位教师获教育优秀奖,使这一工作顺利完成。
四、参加首届校、院两级教育督导员工作会议,总结了工作,交流了经验。
在年初的教育工作会议上,我们建议召开校、院两级教育督导员会议,以便更好交流思想总结工作,提高督导工作水平。今年11月16日,这个会议终于召开,而且各院教育副院长和年青教师代表也参加了会议。在会议上,刘波涛、杨明亮、代丰瑞、李增录、杨建堂、李广安等校院督导员发了言,传达了省督导会议精神,或者谈了个人从事督导工作的作法和体会,并对教育工作提出不少建设性意见。
五、参加了省第六届高校教育督导工作研讨会,加强了校际之间的交流。
今年11月初,校教育督导员在教务处支持下,赴洛阳河南科技大学,参加省第六届高校教育督导工作研讨会。在会上听取了省教育厅高教处领导对河南省教育状况的介绍。对教育战线热点、难点问题的分析,以及对教育督导工作的期望。有十多个兄弟院校在会上介绍了本校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如郑大是如何处理好督导中的五种关系、河大的“听课报告制度”、河师大的教育督导有效反馈、河南工大的“督导四大功能”等经验介绍,对我们都很有启发,也促进我们改进工作。我们六个督导员分别参加了三个大组的讨论,在会上也介绍了我校督导工作进展情况及遇到的新问题,与兄弟院校同行共同协商,寻找解决办法。会上还积极筹备成立河南省高校教育督导协会(或研究会),我们也表示积极参与活动。
六、协助人事、教务处搞好新进教师的培训与管理,使岗前培训班顺利结束
今年10月底到11月初,人事处、教务处联合对今年新进教师60多人进行岗前培训,校教育督导员全程参与并管理。刘波涛教授、杨明亮教授在培训班上作了报告,引导青年教师热爱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创造一流农业大学多做贡献。每天有一个督导员主持并考勤,结束时每个学员写了总结,谈了自已参加学习班的收获与提高,听课记录也上交教务处存档,督导员对培训班作了总结,并提出有关建议,以便改进工作。
七、在督导方面
为8个学院09级学生作“成才之道”报告18场,受到学生普遍好评(其余泶院放到下学期进行),结合学生普遍反映“普化”难学问题,讲大学的学习方法9次,为考研学生辅导3次。
八、对加强教育管理和提高教育质量的建议
今年12月29日,教育督导员召开会议,回顾总结了今年的工作,并提出了若干建议,以便改进教育管理,进一步提高教育质量。
1、借鉴兄弟院校经验,加强和改进我校多媒体教育的管理。我校多媒体在教育中的运用越来越多,对教育教育工作有很大推动作用。但也应看到,一些青年教师在使用多媒体教育中存在不少问题,应引起重视并加以改进。我们到北京农学院参观考察时,看到他们对多媒体教育体会的论文集《高等农林院校多媒体教育质量探索与研究》一书,内容丰富,有启发指导作用。书后附有《多媒体课件的制作评比标准》、《多媒体教育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国家网络教育技术系列标准(CELTS)分类与编号》对我们规范课件制作与多媒体教育活动有指导作用。建议我们购回一些书,并研究我们的改进意见。
2、每年工会在组织教师进行讲课大赛或课件制作比赛时,能否与教务处联手合作,使比赛成果得到推广,发挥更大效益。
3、每个学院的系是基层教育管理单位,系主任也是骨干教师或学术带头人。建议教务处能否在每学期或每年,有准备地召开一次系主任会议、交流、研究教育中的经验与问题,教务处的文件与指示精神也可直接传达到基层教师中间。
本学期在学校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大力协助和配合下,教育教育督导室顺利完成了本学期的教育督导、工作。现将本学期工作总结如下:
一、教育督导工作
1、教育各环节检查情况
⑴开学前准备工作检查。教务科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别对教育设施、教育场地、课堂教育秩序、教师到课情况、学生到课率等情况进行了全面督查、检查。
⑵形成期中、期未考试检查制度。为严肃考风、考纪,杜绝徇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在期中、期未考试及毕业班的毕业考试时,对考场进行巡查,认真填写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⑶教育计划进度的制定情况检查。教育计划进度制定情况检查发现,绝大多数教师都能按照教务科下发的校历表安排教育计划,教研组长按要求对本教研组老师的教育计划进度表制定情况进行认真审核。
⑷对教师教案编写情况进行了抽查、检查,大部分教师能够按照要求,认真备课,但各别教师教案填写不完整,备课量不足,将检查结果及时向各教师反馈。
2、深入教育第一线开展听课评课活动
为全面掌握我校教师队伍的教育水平和学校的整体教育状况,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根据教育工作例会上提出的要求,由教育教育督导室人员和教研组长,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听课、评课活动。此次活动,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态度认真对待每一位授课教师,听好、评好每节课,对授课教师好的方面予以充分肯定,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本人及教研组进行反馈。督促各教研组进行教育工作自查,各教研组开展了教师相互听课、以老带新的活动。
二、存在问题:
1、部分教师责任心不强,不能严格要求自己,加强师德、师风建设。
2、部分专业教育条件不能满足教育要求。
3、部分教师备课不充分,不努力、不主动,照本宣科;对课堂纪律不管不问,个别教师素质较差。
三、建议
1、加强对教师的管理。可通过以老带新、主题讲座、短期培训班等对新任课教师进行岗前培训。
2、加快本校重点专业和教师队伍的建设。如学习培训、转专业学习、重点专业设立专业带头人和教育骨干等。
教育督导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是教育督导新组建的成员都比较年轻,缺乏对职业教育管理和督导的理论和实践的理解和认识,在处理督导工作上做得不到位。望今后加强学习与各方交流和沟通,不断提高自身的督导工作业务水平。
20xx年1月5日下午4:40,我院本学期教育督导工作总结会在会议室300召开。会议由院长助理***老师主持,出席会议的有王**院长和各位督导组成员。本学期教育督导组的各位教师认真努力、尽职尽责,克服了种种困难,圆满地完成了预定的教育督导工作目标。本学期教育督导组成员,共计听课36人次,涵盖了我院开设的研究生、中本、留本和进修生等各个层次的课程,含必修课、选修课、公选课等各个类型。根据学生的评教结果和教育督导组成员的听课反馈,王立新院长认为,本学期学院各个教育层次的教育质量在稳步提高,优秀率不断提升,是我院稳固现有生源和吸引更多的留学生来我院学习的重要保障;对本学期的教育工作给予肯定的同时,强调教育督导工作也是进一步提高我院教育质量,促进我院教师教育业务水平的提高,改进教育方法,稳定和继续提升教育质量的保障。
一、本学期教育工作的成绩
根据督导组成员教师听课的反馈,我院教师绝大部分教风严谨,备课、上课、布置批改作业等教育环节都很认真负责;对所讲述的课堂内容熟悉,能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育方法灵活多样,具有针对性,启发性;案例准确、生动,多媒体的运用也恰到好处,师生配合比较默契,课堂气氛比较活跃。这说明,我们学院绝大部分教师的教育业务水平,教育方法和教育效果是好的,是值得肯定的。
二、本学期教育工作存在的问题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发现一些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前面我们谈到了本学期教育督导重点是青年教师,就青年教师课堂教育中不同程度上也存在一些有共性的问题(其中也含个别中年教师)有如下情况:
(一)课堂秩序较乱、差,教师不闻不问,对学生要求不严格,这种情况以留本为多。需要加强学风建设。
(二)个别教师对课堂的各个环节及驾驭课堂的能力技巧比较欠缺,需进一步加强。
(三)个别教师备课不充分。反映在讲授知识体系的框架时,讲授重点不够突出,往往一带而过。
(四)个别教师方言口音严重。课堂上应该注意,并加强普通话的学习。
(五)个别教师PPT课件做得不够简洁。
三、教育督导工作会议形成的建议
根据教育督导工作总结会议上的讨论,形成几点共识和下学期教育督导工作的工作重点。
(一)评选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不仅要与教育相结合,而且要与精品课程建设相结合,促进学科的建设。
(二)评教依据以学生打分和督导组教师打分相结合,有教育事故和学生反响不佳的教师不能参加教育评优工作。
(三)评选的优秀教师(优秀课程)应该具有示范性和标杆作用,其比例控制在全体教师人数和所有课程的15—20%。在学生评教的结果上,应该有3—4名督导组成员对其听课的认可。
(四)学生评教的参评人数应该与上课人数有一个比较恰当的比例关系。并区分不同的类型(研究生,中本,留本和进修生)进行评教。
(五)新任课程和刚参加工作的教师的评教要酌情放宽一些,第一轮的评教结果
(六)优秀教师(优秀课程)的评选以一个学年为一个周期,学院以科研经费的名义给予奖励,额度暂定2000元/人。
(七)教育督导对象以青年教师和骨干教师为主要对象。
本学期的教育督导工作已接近尾声,为更好地总结经验,对以后的工作提供指引,现就本人在本学期的教育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听课基本情况
本学期共听课12次,其中理学院5次,工学院4次,生命学院4次,数学学院3次,听课对象基本覆盖了校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和参与“以学生为中心”教育模式改革的相关人员,听课成绩优3人次,良5人次,中4人次。
1、授课教师情况
绝大多数教师教风严谨,教育态度认真,备课充分,讲课条理清楚,按时上下课,课堂教育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以学生为中心”试点课程教育情况。理学院刘老师和工学院陶老师教育中都使用了兴趣驱动的案例式教育方法。教师做总体课堂设计,并对所学内容的要点进行讲解,学生在对掌握重点教育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选定一个案例进行课堂讲解,在实现对所学知识进行加深和拓展的同时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2)多媒体教育情况。所有老师都采取多媒体手段辅助教育,课程信息量大,大部分课程的课件也较规范。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工作或其完成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他能够提升我们的书面表达能力,快快来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总结有什么格式呢?以下是我整理的教学督导工作总结5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本学期开学以来,各办学单位督导部门按照省校督导处的统一布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开展了学期初以教学准备为主要内容的督导检查,现将3月份系统督导情况简要总结如下:
一、月工作报表报送情况
按时上报月工作报表的单位有鞍山电大、抚顺电大、丹东电大、锦州电大、营口电大、阜新电大、辽阳电大、铁岭电大、朝阳电大、葫芦岛电大;东港学院、彰武教学中心;全成教学部、职大教学部等。
二、工作开展情况
从各单位上报的月报表可以看出,各办学单位的督导部门在日常督导工作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对教学及教学管理中的重点环节加强了督导,参与学校教育教学中的大事,如丹东电大的年轻教师的试讲公开课、锦州电大组织的跨专业教师试讲等活动,铁岭电大还对上学期的集中实践环节的档案进行了督导检查,并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的建议。同时,各办学单位督导部门还对所辖县级电大的学期初教学准备进行了督导检查,延伸了工作的深度,体现了省、市、县督导工作的立体网络,实现了对系统各层次教学的质量监控。
在上报3月工作报表的同时,部分单位还对本学期的工作计划加以细化,制定了4月份的工作安排。
三、X月份工作重点
在3月份工作基础上,4月份督导工作重点放到日常教学秩序和主要教学环节的督导检查上,主要包括面授辅导课出勤情况、教师课堂教学情况、形成性作业进展情况、综合实践环节进行情况等方面,通过督导检查,发现问题,分析原因,促进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各单位要总结教学改革中的经验,调研综合实践环节方面好的做法,对学生面授课出勤情况进行简单分析,并形成300-500字的总结材料,随月报表同时提交到省校督导处。
元月5日,县教研室4位领导对我校教学工作进行了全面的督导检查。为了更好的做好我校的教学工作,现将本次教学督导的情况进行总结。
一、作业备课:本次检查并不是全部检查每位教师的备课作业,而是抽取部分年级的部分学科,比如检查了二年级数学备课,单元测试只是看了二年级的二、四、六单元测试和补偿练习。这样做的目的,就是看教师是不是把所有的单元测试是否测试批改完毕,或者有的教师存在侥幸心理而只批改部分单元而不全批全改。抽查了科学备课、体育备课。教导处在安排备课的时候,要考虑覆盖到所有学科,不能出现漏备某个学科的现象。因为农村完小教师少,不能只被语数英有教案,有教学参考书的科目,尤其是科学、品社品生、体育、音乐、美术是必须要有人备课的。
二、音、体、美、实验、写字、英语口语技能:音乐是唱音乐教材的一首歌,要求教师必须把教材的歌曲全部教会学生。因为抽测时是检查人员任意找一首歌曲让学生试唱。体育是抽测了五年级立定跳远,要求教师必须按照考核项目,在上体育课时有目的的进行练习。实验方面只是问了酒精灯的使用方法,而没有具体的去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写字,今年没有写语文教材的字,而是抽取了一年级阿拉伯数字的书写。写字是慢工需要教师平时加强对学生的指导。
三、档案材料:教学档案最好按照C级指标去准备档案盒,因为指标多,检查的人就多。按照B级指标准备,档案盒比较好准备。但检查时,这位检查人员要材料,那位检查人员也要材料,而B级指标涵盖的C级指标又多,势必找材料无序,人为地增加紧张的程度。找起材料手忙脚乱,找了这份材料,又找那份材料,一个档案盒找好多次,翻来翻去准备好的材料反而找不到。
四、教师、学生评价:教师评价要准备教师量化评估积分表。学生要建立成长档案,成长档案材料要充实,档次要高,反映学生成长进步的足迹。
五、蓓蕾读书:要按照蓓蕾读书的方案开展好活动。按照蓓蕾读书工程数目中的目录,每位教师上好一堂优质课,要有教案,听课记录。
六、阅读课:按照打印好的阅读课教案进行二次备课。教师按照教案必须要真正上阅读课,因为为了提高实效性,检查人员要调查学生是否教师真正上了阅读课上了几节。
七、教研活动记录:记录的教研活动必须要找出相关的原始材料,不能材料是材料记录是记录造成“两张皮”的现象。
八、教干兼课、听课:教干必须兼课并认真进行听评课。因为检查时检查人员直接询问教干兼课情况,并检查教干的听课记录。
九、实践性作业:每个学科的实践性作业要注重平时的积累。注重实践基地的建设,要让学生到实践基地进行实践锻炼。
总之,教学督导指标多查的细,把本学期以来所有的教学方面都查到了。准备时,必须要仔细。应该平时下的功夫平时一定要做好,靠临时抱佛脚效果一定不好。教学督导重教学质量的抽测,重教学的实际效果。检查时,必须在实效性上下功夫,抓好教学过程的管理,才能起到实际效果。
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已接近尾声,为更好地总结经验,对以后的工作有所帮助,现就本人在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情况进行总结。
一、听课基本情况
本学期20xx年3月至6月共听课xx节,其中基础课语文、数学及英语8节,计算机课4节,工艺美术课2节,教师上课情况巡查7次。
1、授课教师情况
绝大多数教师教风严谨,教学态度认真,备课充分,讲课条理清楚,按时上下课,课堂教学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 “循序渐进、深入浅出”的理论教学情况。基础课**老师、**老师和计算机课**老师教学中都使用了兴趣驱动的教学方法。教师做总体课堂设计,并对所学内容的要点进行讲解,在实现对所学知识进行加深和拓展的同时,通过问题及练习激发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2) 多媒体教学情况。多数老师都采取多媒体手段辅助教学,课程信息量大,大部分课程的课件也较规范。
2、学生情况
在所听课程中多数班级学生课堂纪律及秩序总体上良好,但有部分学生上课讲小话、睡觉、玩手机,迟到特别是缺课现象仍然存在。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在进行听课及巡查的18个班级中,出勤率均达到95%以上,
3、教学材料检查情况。根据教务科相关规定,教师上课需携带教案,xx次课中,多数教师上课时有教案,但还是有个别教师无教案上课,相当一部分教师的教案缺乏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 教学方法仍需进一步研究、改进,目前仍有部分教师教学方法呆板,对学生缺乏启发,引导。没有师生互动,课堂气氛沉闷,影响教学效果。
(2) 部分课程在使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时,存在教学内容过多、课堂设计不合理、课件制作不够精细、课件播放过快等问题,尤其部分教师有坐着面对微机讲课的现象,这些都会对教学的效果产生影响。
(3) 部分教师对课堂纪律的控制不够严格,课堂上有讲小话、睡觉、玩手机的现象,不专心听讲,教师也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提醒及制止。
(4) 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教师对学生迟到、缺课的管理不够严格,上课未对到课人数进行清点,造成了学生的懒惰心理。
2、相关建议
(1) 教务部门应该重视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经常开展教研活动,要加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特别是要对青年教师进行及时培养,规范要求,提倡青年教师听课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2) 应加强对教学课件的评比和筛选,提高教学课件制作水平,同时采取措施,减少教师对课件的依赖性,真正发挥教学课件的“辅助”作用。
(3) 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素质、课堂纪律等方面教育,形成齐抓共管,以减少迟到、早退、缺课等不良现象。
三、个人督导工作反思
1、本学期是我首次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督导工作,在工作中,我认真履行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与同事相互配合,顺利完成本学期的督导任务。通过参加教学督导工作,我对教学督导工作有了一定的了解和认识,这有利于提高后期工作的成效,同时也从一些年轻优秀教师身上学到新的知识和技能,这些都将让我获益终身。
2、但同时也应看到在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由于自己的工作以行政为主,安排听课的时间只能抽空进行,往往计划好的听课因临时有事又不能完成,加之教师讲课后只能进行简短交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导工作的连续性和效果。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总结经验提前制定听课方案,合理安排听课时间,加强与授课教师的沟通交流,以使教学督导工作更加有成效。
一、听课基本情况
本学期共听课12次,其中理学院5次,工学院4次,生命学院4次,数学学院3次,听课对象基本覆盖了校级各类质量工程项目和参与“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模式改革的相关人员,听课成绩优3人次,良5人次,中4人次。
1、授课教师情况
绝大多数教师教风严谨,教学态度认真,备课充分,讲课条理清楚,按时上下课,课堂教学都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1)“以学生为中心”试点课程教学情况。理学院刘老师和工学院陶老师教学中都使用了兴趣驱动的案例式教学方法。教师做总体课堂设计,并对所学内容的要点进行讲解,学生在对掌握重点教学内容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兴趣,选定一个案例进行课堂讲解,在实现对所学知识进行加深和拓展的同时锻炼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
(2)多媒体教学情况。所有老师都采取多媒体手段辅助教学,课程信息量大,大部分课程的课件也较规范。
(3)质量工程项目相关课程情况。总体情况较好,在进行听课的所有的质量工程建设项目中,基本都给予所涉及的课堂教学很高的重视,特别是对部分基础、核心的课程,都安排了具有高职称,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任课,并在多门课程的教学过程中尝试了使用一些新的教研教改成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2、学生情况
在所听课程中多数班级学生课堂纪律及秩序总体上良好,但有部分学生上课讲小话、睡觉、玩手机,迟到特别是缺课现象仍然存在。根据收集到的数据,在进行听课的12个班次中,到课率达到100%的有1个班,95%以上的3个班,大部分班级的到课率都在85%左右,尤其是重修学生的缺课情况较为严重。
3、教学材料检查情况。根据教务处相关规定,教师上课需携带的教学材料包括:课程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度表、教材、讲课稿和教师工作手册。在本学期所听的'12次课中,绝大多数教师上课时教学材料齐备,但部分教师教师工作手册的填写缺乏规范性和及时性。
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教学方法仍需进一步研究、改进,目前仍有部分教师教学方法呆板,对学生缺乏启发,引导。没有师生互动,课堂气氛沉闷,影响教学效果。
(2)部分课程在使用多媒体课件进行教学时,存在教学内容过多、课堂设计不合理、课件制作不够精细、课件播放过快等问题,尤其部分教师教师有坐着面对微机讲课的现象,这些都会对教学的效果产生影响。
(3)部分教师(主要是年轻教师)对课堂纪律的控制不够严格,课堂上有讲小话、睡觉、玩手机的现象,个别教师上课时学生都集中在后面几排,不专心听讲。
(4)由于各种原因,部分教师部分教师对学生迟到、缺课的管理不够严格,长时间未对到课人数进行清点,造成了学生的懒惰心理。
2、相关建议
(1)各学院应该重视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经常开展教研活动,要加强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研究和改革,特别是要对青年教师进行及时培养,规范要求,提倡青年教师听课制度,切实提高教学质量。
(2)应加强对教学课件的评比和筛选,提高教学课件制作水平,同时采取措施,减少教师对课件的依赖性,真正发挥教学课件的“辅助”作用。
(3)进一步加强学生思想、素质、课堂纪律等方面教育,形成齐抓共管,以减少迟到、早退、缺课等不良现象。
三、个人督导工作反思
1、本学期是我首次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督导工作,在工作中,我严格履行教学督导员的工作职责,积极上级的和同事配合,顺利完成本学期的督导任务。通过参加教学督导工作,我加深了我对教学督导工作的了解和认识,这有利于提高后期工作的成效,同时也从一些优秀教师身上学到新的知识和技能,这些都将让我获益终身。
2、但同时也应看到在本学期的教学督导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由于自身教学任务较重,课堂听课时间安排紧凑,往往在听完一位教师讲课后只能进行简短交流,之后马上赶往下一个听课点,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督导工作的效果。因此,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优化听课方案,合理安排听课时间,加强与授课教师的沟通交流,以使教学督导工作的效果更显突出。
学校教学督导组继续开展以课堂教学听课、参加学校各种教学专项与教学环节检查、评估,以及对学校教学工作调查、分析为主要工作内容,从而向学校领导与相关职能处室及时反映当前学校教学状况,和提出一些意见与建议。
其具体的工作计划如下:
一、参加学校课堂教学听课和指导工作。
课堂教学仍然是学校向学生传授知识、技能的主渠道。开展课堂教学听课以督促教师把主要精力投入于教学工作中,和检查教师能否完成课堂教学任务,和了解课堂教学状况。根据教学督导组成员本身具有长期在课堂教学第一线的教学经历,也负担起对新登上讲台的教师和青年教师在听课后给予一些具体的指导和帮助,使他们尽快地适应课堂教学。
二、参加学校各类教学检查、评估工作。
不断总结与完善学校各类教学专项检查工作,通过对学校重点建设专业、精品课程建设、新上专业和教改项目检查,不仅指出其在建设中的不足之处,还要求帮助总结经验和指出下一步如何改进,即相关的措施与方向。结合高教发展趋势,与时俱进地为学校申报省级、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作些基础性的工作。
三、参加学校某些重要教学环节的抽查与评估工作。
为促进学校更好地规范地办学,也为迎接上级教学主管部门的各类教学工作的检查、评估作些准备,学校教学督导组将对学校一些主要的教学环节开展经常性、不定期的抽查、评估工作。这些教学工作环节包括:期末试卷,毕业班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计划制订的合理性,学生的实验、实习状况等等。
四、开展以座谈会形式为主的教学状况调查研究工作。
通过召开学生、教师座谈会及与教师、学生的个别走访,了解学校的学风与教风的状况。从学生的迟到、早退、随意缺课、逃课、抄袭作业、考试作弊等现象入手,分析原因,找到根源,提出解决办法。从教师提前结束课堂教学,提早下课,未能充分利用课堂教学时间完成必要的课堂教学任务,以及课堂上不同教师对同一班学生相同内容的重复讲授等现象,进行一些探讨。分析比较一些衡量学校学风状况的标志性数据,来找出海院与其它高校的差别与差距。这些标志性数据有:英语四、六级通过率(成绩),省级计算机一、二级的通过率,报考研究生的人数比例及实际录取率等常规数据;分析与了解诸如“挑战杯”、“数学建模”、“电子设计竞赛”、“英语演讲”等各类大学生中开展的竞赛的获奖与取得成绩的状况。
20xx年度学校教学督导组将以上面四个范围内作为自己的主要日常工作,另外将接受教学研究与监控中心、教务处的工作布置,努力地去完成。
学校教学督导组定于每周二上午作为小组集中活动时间。活动主要内容:(1)交流与总结上周教学督导工作的心得体会;(2)讨论、确定下阶段的工作;(3)分析与归纳向学校反映或汇报的内容与意见;(4)学习一些与教学督导工作相关的资料、文件,以提高自己的素质。
附20xx年教学督导组工作计划表
教学研究与监控中心
教学督导组
行政复议法评介:行政监督与救济制度的新突破 马怀德内容提要 《行政复议法》是在《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在行政监督与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与复议条例相比较,行政复议法在四个方面取得了新进展和新突破:行政复议原则更加全面、准确;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行政复议程序更加便民、公正、合理;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的法律责任。这些进展和突破对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改革行政诉讼制度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关键词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条例 行政监督 救济制度 新突破1999年4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9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该法是在1990年国务院颁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它既对近十年来行政复议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完善,也在行政监督与救济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和突破。为了全面了解这部法律的新意和特色,本文拟就行政复议法与复议条例相比较取得的新进展和新突破作一探讨。一、行政复议原则更加全面、准确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理论界通常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①《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复议原则进行了增删与调整,确定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救济原则(司法最终原则)。很明显,《行政复议法》删去了准确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增加了公正、公开、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实施以及司法最终原则。这一变化不仅反映出立法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而且也强调了公正、公开、有错必纠等原则在行政复议制度中的重要地位。首先,过去《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准确原则"的内容实际上已经包含在"合法原则"中,复议活动力求准确是合法原则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题中应有之意,故无需再确定"准确原则"。其次,合法性与适当审查原则的内容已在《行政复议法》第1条立法目的和第28条行政复议决定的条款中说明,况且它只是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作出复议决定时需遵循的准则,故在复议基本原则中亦无需单独列明。所以,《行政复议法》删除了该原则。再次,不适用调解原则曾被视为一项独立的复议原则,列于《行政复议条例》第8条,但根据复议机关依法复议、职权法定的要求,如果《行政复议法》未授予复议机关调解的职权,就意味着复议机关只能按《行政复议法》规定作出有限的几种复议决定,当然不能进行调解,也不能以调解结案。更何况行政复议法和原来的行政复议条例都允许复诉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故而,将此项禁止性原则删除也在情理之中。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删除以上原则并不意味着上述原则表达的内容也一同被取消,而这些原则的基本含义已经明白或暗含在其他原则和法律条文中,无须单独列出。这一变化体现了立法者在运用立法技术方面的成熟与凝练,避免了重复与拖沓。除删除几项原则外,《行政复议法》还增加了几项原则,从行政复议制度的需要看,这是必要可行的。首先,增加了"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能有所偏担。公正原则是行政法中普遍适用的原则。随着行政立法范围的扩展,越来越多的行政立法将公正原则确定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根本原则,如《行政处罚法》就有规定。《行政复议法》之所以增加该项原则,其原因在于,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司法活动一样,除坚持合法原则上,还必须公允、合理、无偏私,特别在行政自由裁量权较大的情况下,必须公正复议,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够保证复议制度真正取信于民,发挥其监督与救济的作用。其次,行政复义法新规定了"公开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活动应当公开进行。从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都应公之于众,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充分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情况,避免暗籍操作导致腐败与不公正,增强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行政复议法》之所以增加该项原则还在于此前的《行政处罚法》已经规定了该原则,近年来执法司法实践中强调审判公开、检务公平、政务公开的呼声也日益高涨,使得公开原则成为行政程序中普通适用的原则。再次,行政复议法还增加规定了"有错必纠原则"。有错必纠是指复议机关发现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错误违法的,必须及时予以纠正。有权机关发现复议机关及复议人员在行政复议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也必须及时纠正。防止违法行政、滥用复议权现象的发生,保证行政复议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此外,行政复议法还增加了一项"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该原则要求行政复议活动不仅要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且要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使有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忠实的执行和落实。最后,行政复议法增加的"司法最终原则",亦称"救济原则",它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该原则是确定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重要准则。综上,《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基本原则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内容更加全面,重点更加突出,表达方式则显得十分凝炼,充分反映了行政复议固有的特点和作用,是对行政复议活动所遵循的基本准则的高度概括和抽象。二、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最突出的一个特点就是明显扩大了行政复议的范围。根据《行政复议条例》不能受理的或立法未明确规定可以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依照《行政复议法》可进入行政复议范围。行政复议法是通过两种方式扩大行政复议范围的:一是扩大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行为的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二是扩大行政复议法所保护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范围。(一)进入行政复议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扩大《行政复议条例》将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列举为九项,其中主要包括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侵犯经营自主权行为,拒发许可证执照,拒不履行法定义务,拒不发放抚恤金,违法要求履行义务,其他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同时,又列举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四项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主要表现在增加了几类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扩张解释了几类可以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扩充解释或增加的具体行政行为是:1.将行政处罚行为种类按《行政处罚法》作了扩充解释,增加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暂扣许可证、执照和几类处罚行为;2.增加了一条关于行政机关变更、中止、撤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引发的争议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3.增加了行政确权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4.增加了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行为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5.增加了行政机关没有发放有关费用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规定。这里有关费用包括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等;6.增加了对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很明显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对于上述行为是不能申请复议或未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法》将它们明确纳入行政复议范围是一个十分显著的变化,它将行政复议的监督和救济范围大大扩展了。与此同时,《行政复议法》又进一步限制了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的事项为四项,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决定等内部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仲裁调解或处理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复议法》将四项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修改为两项,并规定了救济途径,即对行政机关行为处分及其他人事处理决定可依法申诉,对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其他处理,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很显然,《行政复议法》取消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限制,从另外一个角度扩展了行政复议的范围。(二)《行政复议法》启动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权《行政复议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进入了一个新发展阶段,特别是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对于加强和完善我国行政监督救济制度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针对非特定人制定发布的,对后发生法律效力并具有反复适用性和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②由于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广、层次多,上至国务院各部委,下至乡镇政府都有权制定各类效力不一的"红头文件",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它们具有重要影响,是很多行政机关的执法依据。与此同时,由于行政机关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少、监督弱,也带来了一系列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一些行政机关利用抽象行政行为乱收费、乱罚款、不仅严重破坏了法制统一,也损害了国家和公民个人的利益,成为人们深恶痛绝的"三乱"之源。其影响之大,涉及面之广,令人触目惊心。然而,长久以来,我国对此类文件监督却十分薄弱,现行的备案审查制度远远起不到有效的监督作用。相应地,因此类文件遭受损害取得救济也十分有限。这一现象严重影响了我国依法行政进程,破坏了法制的统一,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时候。这次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如果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除国务院行政法规、部门、地方政府规章之外的各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可以一并提出审查申请。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必须在30天内处理,无权处理的必须在7日以内转送有关部门,有权机关必须在60日内处理完毕。与以往《行政复议条例》及有关法律相比,这一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首先,它直接赋予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的申请权,这种申请不同于申诉,也不同于建议,它能够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导致复议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受理与转送该申请,审查并处理被申请的规定。解决了困扰我们多年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监督无法启动的难题。其次,它从法律上明确了复议机关或有权机关的审查职责。这一职责不同于信访或其他方式,而是必须在一定期限审查处理抽象行政行为的义务。不履行义务即构成失职,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最后,通过这种方式监督的抽象行政行为范围十分广泛,几乎襄括了除行政法规与规章以外的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特别是将部委规章以外的规定也纳入审查范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可以毫不夸张地说,行政复议法的这项规定,开了对抽象行政行为实施个案法定监督的先河,为今后行政诉讼制度的改革探索出一条新路。当然,行政复议法的这项规定引发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待复议实践的进一步完善。特别是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审查决定的性质及可诉性等问题仍需仔细研究。比如,国务院各部门及省政府的规定与规章应如何区别?复议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审查处理违法抽象行政 行为应适用什么程度,当事人又如何参与表达意见?复议机关撤销了某项抽象行政行为,是否意味着行政机关依据该抽象行为对其他人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违法?如何纠正?因此遭受损失的能否要求赔偿?对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的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结论有异议应如何处理?能否对此提起诉讼?所有这些问题,都是行政复议法实施前需要明确解释和研究的,正确处理好这些问题,必将有利地贯彻落实行政复议法关于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规定,有利于遏制行政机关乱发文件的违法行为,真正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监督与救济作用。笔者认为《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负担行政行为的审查不同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严格地讲,它不是一种行政复议活动,而是由行政复议引发的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活动。所以,行政复议机关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程序也不同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程序。但为了使这种审查活动不走过场,还应保证当事人书面或口头陈述辩论的权利,提供证据的权利,同时也应要求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抽象行政行为违法或不适当的,有权予以撤销或改变。如果某项抽象行政行为被撤销,那么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会因违法而被撤销,但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对其他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会因此而自动撤销,仍需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方式确认具体行为违法,相应地,当事人因此遭受的损害也不可能自动得到赔偿,仍需通过国家赔偿程序获得救济。行政复议机关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结论不同于普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能简单地将其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视处理的结论的具体情况而定。如果该处理结论是维持原抽象行政行为,当事人则应当继续对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寻求行政诉讼救济,不宜直接对复议机关或有权机关作出的有关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结论提起诉讼。换句话说,此类处理结 论不具有可诉性。如果复议机关撤销或改变了抽象行政行为,则依据该抽象行政行为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必然被撤销或改变。通常情况下当事人自然不会对此结果再提起诉讼。即使起诉,也只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三)受行政复议制度保护和救济的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大《行政复议法》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它所保护的权利范围进一步扩大。过去《行政复议条例》所保护的权利限于法定的人身权和财产权。该项内容体现在《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第8项规定中,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对于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权利遭受侵害的,《行政复议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可以申请复议,这就意味着此类权利不受复议制度的保护。很显然,这是《行政复议条例》与《行政诉讼法》共同的一个缺陷。这次《行政复议法》一改《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将"人身权,财产权"概念扩大为"合法权益",合法权益的范围显然要比"人身权、财产权"范围大许多,除了人身权、财产权外,还包括其他权益。《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 款第1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这是一项概括性条款,也是兜底式条款。这是因为前面10类复议事项是采用列举方式规定的,这种列举并不是在同一个概念层次上的,因而不可能周延,也不可能穷尽,所以必须有一项兜底条款才能够将所有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范围。该项规定中的"其他合法权益"是指除上述10项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外,还包括其他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如劳动权、受教育权、休息权、环境权、程序权(听证权)。知情权、出版、言论、集会、结社、宗教信仰等政治性权利。如果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法律保护的这些合法权益的,相对人也有申请行政复议权利。与《行政复议条例》相比,《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明显扩大。体现在这项概括性条款上的就是用"合法权益"概念取代了过去"人身权、财产权"概念。应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变化,且有相当深远的意义。除了这项概括性条款外,《行政复议法》列举的关于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规定也体现了权利扩大的特点。例如,《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款第3项规定,公司、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由于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不仅涉及到公民法人的人身权、财产权,还可能涉及公民法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出版权、受教育权,所以允许对于此类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还可以保护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其他合法权益,《行政复议法》第6条第1款第9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也就是说,受教育权也在行政复议制度保护范围之内。三、行政复议程序更加理民、公正、合理《行政复议法》不同于《行政复议条例》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就是行政复议程序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一)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延长《行政复议法》第9条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为60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如遇有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这与《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15日相比,延长了45日。而且申请时效中断后继续计算的规定取消了行政复议机关的决定权,使得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的期限更加合理。尤其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复议法不仅对法律未规定申请复议期限时情况作了规定,而且对现有法律规定短于60日期限的情况作了新的规定,即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短于60日的按60日计算。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原申请期限是5日,按照《行政复议法》今后要按60日计算。(二)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增加了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法》第11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 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允许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法》新增加的,体现了行政复议的民主、公开 、便于原则。(三)行政复议的管辖规定更加全面和灵活《行政复议法》取消了《行政复议条例》复议管辖一章,本着便民、公正的原则对原来比较复杂的管辖规定作了修改和调整。第一,确定了选择申请复议的管辖原则,即允许申请人选择复议机关。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二,确立了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复议实行"条条复议"的原则,即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及安全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明确了行署的复议机关地位,规定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第四。增加规定了国务院在行政复议中的最终裁决权。《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对省级政府及国务院部委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原机关申请复议。这次《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级政府及部委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在这次《行政复议法》的审议中,"有些常委委员和部门、地方、专家提出,由本机关复议自己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从法律制度上说不够合理,也不利于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因此,主张可以考虑,申请人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向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决定,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③最终立法机关采纳了上述意见,确立了国务院受理对省部级行政复议决定的裁决申请体制,强化了国务院对国务院各部委及省级行政机关的监督。第五,增加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在受理复议申请时的转送义务。由于行政复议机关设置较复杂,复议权限不尽一致,容易出现复议申请人投诉无门或找不到相应复议机关的情形,为方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法》专门规定了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接受复议申请并转送有关复议机关,告知申请人的义务。这是《行政复议条例》所没有的。《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即遇有派出机关、派出机构、授权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作出行政行为的机关被撤销的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第18条规定"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四)缩短了行政复议机关受理案件时的审查期限《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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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学的小论文如下:
内监督严格地说来是一种自觉的、主动的过程,是在党内组织内部范围内,依靠党自身的力量实行的自我约束和完善,强调的是通过党自身的力量解决自身的问题。党内监督就其政治含义而言,它是一种预防的机制,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手段。
加强党内监督是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我们党是执政党,执政党的党内监督,关系到执政权力的正确行使,人民的根本和人心向背,党的阶段基础和群众基础的不断巩固。
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很重要的是要通过加强党内监督,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凝集力和战斗力,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近几年虽然党内监督的力度不断加大,也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但在党内监督上,还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一些领导缺乏党内平等的民主意识,自持位高权重,凌驾于党组织之上,只许自己监督别人,不许别人监督自己。而腐败现象又恰恰发生在这些领导干部的身上。
二是监督不了。一些领导干部往往是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集一身,“党的领导”变成“个人领导”,最后的结果必然是“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三是无力监督。现行的纪检监察机关是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作为上级监督下级容易,而下级监督上级就很难。就出现人们常说的上级监督下级太远,下级监督上级太难,同级监督太软,法纪监督太晚,舆论监督太泛的现象。极易造成失监、失察、失真的现象,甚至出现所谓的监督“真空区域”。
四是监督渠道不畅。如在一些部门办事公开透明度不高,权力运作、重大事项决策、干部选拔等工作公开性不强,公开范围不广泛,干部群众获取信息还存在不对称问题,致使在行使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方面受到限制。
写小论文的注意事项:
确定题目:论文题目可以从专业知识中来,也可以从时政热点中来,平常多看书、多积累、多思考,便会发现很多问题,这些问题或大或小,都可以成为论文选题的一个方向。同时,根据自身兴趣加以甄别、优选,然后确定一个合适的论文题目。要精炼论文题目,使得一看题目就很具吸引力。
细列提纲:确定题目后,要全面收集资料,最好是通过中国知网下载一些与所写论文相关的核心期刊文章;要花点时间精读文献,即便是在确定论文题目时,心中已有提纲,也必须再去阅读一些相关文献,这是列好提纲的基础,也是后面撰写论文的必要积累和热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