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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特殊问题研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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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特殊问题研究论文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中近几年兴起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发展规律。国际经济法自从分支成为一个特别的学科之后,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解决国际经济中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提供了权威性的解释。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价值;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协调国家间的利益以及国家对跨国经济行为及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在当前对于法律的研究中,绝对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于法律规范上的研究以及解释,而是应该结合当前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对于当前的国际经济法进行价值理论上的研究和探索。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中有着多元以及多层次的价值,对于当前经济的发展以及推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经济法虽是法律的一个分支,但是作为法律的一个部分,是绝对不会违背法律的一般价值。法的公共价值包括了公平、效率、正义、秩序,这些价值在国际经济法中都有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并且国际经济法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者自己独特的价值,从而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首先就是国家具有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自由,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上的具体体现。其次,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规定中,国家有对于关于本国的经济活动中有进行管制的自由。在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国家要在进行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对于贸易的顺序以及贸易的过程给予一定的管制,从而维护国际市场的秩序。然后,在国际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赋予交易者进行交易活动的自由,最后,国际经济法中的自由价值也包括在国际间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允许商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实现跨越国境的流动的自由。

(二)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维持秩序除了宗教,道德和其他的社会规范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法律。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指的是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对于私人管制以及调控进行有力的规范,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能够在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有序进行。

(三)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情感上的词语,总的来说就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会出现偏颇。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以及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标准。在国际经济法中,正义价值主要包括的是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即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追求利益分配的算数平均和几何平均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平,同时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能够维持强者以及弱国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交易过程中能够使得两国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在国际经济范围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提高效率,这样才能更快的促进国际间经济的发展,提高不同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对于不同的问题需要完善的处理条款,从而确保国际间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另外在进行经济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关于国际经济的纠纷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殊价值

(一)国家经济法的现阶段价值———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现阶段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就是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应该保障各国在贸易的过程中能够自由活动,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冲突控制出现的经济偏差,从而促进一种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终极价值———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

在经济繁荣的过程当中,始终不能放弃的就是人类的利益。人文主义将世界的.目标直接推向了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当中,国际间的贸易虽然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终极目标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追求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体现的终极价值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否则国际间贸易的数字增长是没有意义的,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维护本国人民的整体利益。

总之在讨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时候,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来总结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然后在总结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社会中的特殊价值即维持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从而使得国际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为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服务,促进各国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

[2]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相关概念的阐述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矛盾及解决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 试析国际合作原则在国际环境法中的发展 》论文摘要:国际合作原则是国际环境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对于国际环境保护事业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该原则以国际宣言为依据,具有广泛的内容,是人类应对环境危机的必然、理性的选择。但其实施现状并不乐观。国际社会分而治之的政治格局与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存在矛盾,为促进国际环境合作的发展,各国需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出发点,让渡主权,坚守合作的承诺,以求实现保护地球环境的最终目标。论文关键词:国际合作原则;国际环境合作;途径;主权一、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及有关规定国际合作原则的依据是《联合国宪章》、《人类环境宣言》和《里约宣言》。《联合国宪章》的序言宣布各成员国为促成社会进步和改善民生,要“力行宽恕,彼此以善邻之道,和睦相处”。第一条死三款规定联合国的宗旨为“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人类环境宣言》第7条规定:“种类越来越多的环境问题,因为它们在范围上是地区性或全球性的,或者因为它们影响共同的国际领域,将要求国与国之间广泛合作和国际组织采取行动以谋求共同的利益。”此条款尤其强调为实现环境目的,需要共同的努力,即“为筹措资金以支援发展中国家完成它们这方面的责任所需要进行的国际合作”。第22、24、25条都有关于这一原则的规定。《里约宣言》中,有9项原则规定了加强磋商、合作的内容。其中有的是重申《人类环境宣言》的有关内容,是它的具体化。如原则24,关于战争破坏问题,规定各国“应遵守国际法关于在武装冲突期间保护环境的规定,并按必要情况合作”最后一项原则明确规定:“各国和人民应诚意地本着伙伴精神合作”,将这一基本原则概括升华到一个新的水平。二、国际合作原则的必然性首先,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国际环境问题的特点包括全方位,全因子,整体问题与局部问题交叉和互相促进,既有当前症状又有滞后效应等。环境问题的这些特点决定了它的解决不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所能单独胜任的。其次,国际社会由于在政治、经济、科学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的不同国家所组成这一基本事实决定了各国必须合作。这些差异导致了各国之间存在很多利益冲突,尤其是经济和正式利益的冲突,这就反感了各国在国际环境保护领域中的协调行动。各国唯有加强国际合作才能克服这些利益上的冲突,共同致力于国际环境的保护。最后,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要求各国进行合作。国际合作是国际环境立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的必要条件。唯有通过国际合作,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制定表现为各国之间的协调意志的国际环境法规则。所有国际环境法律文件的形成过程都是国际合作或经过斗争达到合作的过程。在合作的前提下,各国才能克服利益冲突和政治、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差异,有效的实施国际环境法。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世界正在变得越来越小。在这一背景下,国际关系呈现两种趋势。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及越来越多的国家参与国际事务的能力增强,加之危机意识的增强、安全概念的扩展,使国家间的利益冲突、权利分配问题敏感而又复杂,体现出一种无法形成“合力”的“离心”倾向,各国均有意强化政府职能,捍卫主权独立;另一方面,全球化导致国家间的联系日益增多,而由此引发的公共问题——无论是金融危机、跨国犯罪、瘟疫流行、环境问题,都使国界形同虚设。这些问题单凭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的努力是不能解决的,无论他们有多么强的实力。为了生存,国家之间需要联合起来,共同应对这些问题,他们由此产生一种“合力”。三、国际合作原则的实施现状(一)在环境问题上采取自扫门前雪的态度许多国家和地区不关心其他区域或其他国家的环境整治只关心自己领域范围内的环境保护。由于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规律的作用,经济实力较强的国家和地区有可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境治理上来,这样就导致了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缓和的同时,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环境问题日益尖锐。这样全球和地区性的环境问题与矛盾也就往往通过发达和不发达区域显示出来。(二)南北双方在承担环境保护责任方面存在重大分歧发达国家在几百年的发展中排放了大量污染物,最终酿成了当今世界的重大环境问题,如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酸雨等全球环境问题,都是长期积累形成的,发达国家利用地球资源的人均数量高出发展中国家几十倍。而广大发展中国家普遍面临着发展经济与保护环境的双重挑战,发达国家理应为发展中国家解决环境问题提供资金和技术。然而,多数发达国家非但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反而回避和推卸责任,甚至利用环境保护限制发展中国家的发展。这就形成了南北之间在环境保护问题上的主要分歧。(三)南北双方环境权益的斗争异常尖锐长期以来,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经济关系,一直是控制与被控制、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是一种不公正、不平等和不合理的关系。发展中国家同发达国家在国际生产体系分工、国际金融贸易等方面的斗争,特别是关于环境权益的斗争非常激烈。发达国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片面强调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将环境与发展割裂开来;利用环境保护干涉别国内政,要求各自放弃一些主权,尤其是在国家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问题上表现得尤为突出;在国际环境合作上缺乏诚意。发达国家在上述问题上采取的立场观点是与发展中国家对立的,不符合发展中国家的根本利益。对此,发展中国家从促进发展、推动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以及有效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出发,在一系列原则性问题上始终坚持自己的原则立场。四、推进国际合作原则实施的途径(一)推动全球环境法制化环境问题对国际关系和国际安全的影响正在逐步加深,环境问题将会引起越来越多的国际冲突。面对环境安全对国际政治的深刻影响,国际社会已认识到环境问题不能停留在各种论坛上的一般性讨论,必须寻求制定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确保各国加强合作,采取切实有效的行动。国际立法是一种强制性手段,无论哪一国家加入国际环境保护公约,他就在法律上承担了相关的义务与责任;否则,就要在政治上外交上蒙受国际社会的压力,或在国际贸易上处于不利地位。近年来,新的全球性、区域性和双边环境保护条约不断出台,领域不断扩大。国际环境法的迅速发展增强了国际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强制性,同时也对各国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产生深刻影响。(二)开展环境问题上的南北对话和东西协商我们共享同一个地球,任何一个局部地区的环境恶化都会对全球环境产生重大影响。因而,不发达国家在改善环境时遭遇到资金、技术、设备、人才等方面的障碍时,发达国家基于历史和未来的考虑,应给予大力帮助。比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由于环境治理基点的不同,在发展中国家环境投资的边际成本明显高于发达国家。可见,从全球来看,环境保护和投资的重点应放在生态环境脆弱的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应支持发展中国家改善环境的各种努力。尽管在环境问题产生的原因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始终存在争议,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环境保护领域特有原则的最终确立,使国际环境合作具有了更加灵活的实现方式。这一原则号召各国积极应对环境危机,克服环境合作中的分歧与困难以达成共识。(三)建立可持续发展指导下的国际环境保护合作关系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全面的发展观,深刻影响和改变着人类的经济行为和生活方式,调整人类经济社会活动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关系。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可持续发展的观点逐步从理论走向实践。为确保持续发展,各国将在制定经济、社会、财政、能源、交通、农业、贸易及其他政策时,进行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并寻求更大范围的国际参与。国际社会也必须在政策、措施上实行更大范围的协调配合,以解决任何可能影响整个生态系统平衡的环境与发展问题。可以相信,未来世界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将超过以往任何时候,人类在追求与自然和谐相处的道路上将最终走到一起。从全球主义者角度看,生态环境危机造成的一个国际结构性的变化是,国家的传统权利及权力在淡化,而国际社会的共同职责在加强,影响在扩大;变化的特点是,从最低限度的合作目标,朝建立国际规则和承担更大责任的方向前进,朝改善及改造国家内部的组织功能的方向演进,朝形成共同的星球意识的方向演进。这是一个前所未有的主权弱化的时代。国际环境合作的成功与否依赖各合作主体的合作诚意及采取的实质措施,需要主权国家更多地站在人类共同利益的角度,更多地让渡主权,以长远利益为重,同心协力,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环境。

国际法问题研究相关论文

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发展的影响论文

摘 要 国际法学的思想和理论从萌芽到全面发展成熟,无不和自然法的理论学说休戚相关,从古希腊、古罗马时代的神学自然法,到16、17世纪的近代自然法,以及晚近的价值取向主义自然法学等,都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影响。

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而尤其是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更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关键词 自然法 国际法学 上古时代

近代国际法学的建立,通常认为是以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然而国际法学最早的理论渊源则来可追溯至上古时代的自然法学说,应当说,国际法从孕育、诞生、发展到日益成熟,无不伴随着自然法学的变化和发展,自然法学说对国际法学的建立和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支持和推动作用,以至于“如果没有自然法体系和自然法先知者的学说,近代宪法和近代国际法都不会有今天这个样子。

特别是近代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一、上古时代的自然法与国际法思想萌芽

上古时代,人类社会即已经出现了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但是却很难说已经产生了国际法学理论或相关的国际法著作。

事实上,有关国际法的学说和理论直至欧洲中世纪中后期才开始真正出现,且更多是出现在神学和哲学的研究或著作中。

然而,从古希腊时代产生的自然法思想,却成为后世众多学者论述国际法学理论的起点和重要支撑。

(一)斯多葛学派的自然法和世界国家理论

在西方世界,自然法的观念和理论起源于以芝诺为代表的斯多葛派(the Stoic school)。

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

所谓自然,就是“支配性原则”(ruling principle)。

这种支配性原则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

芝诺认为整个宇宙是由一种实质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

在斯多葛派看来,理性寓于所有人的身心之中,不分国别或种族。

因此,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都是普遍有效的。

它出自两个渊源:一是上帝的神旨统治着世界这一事实,二是人类所具有的理性的和社会的本性,而这种本性使得他们与上帝相近似。

这种自然法可以说是一种世界国家的'体制;它在各地相同,且以一种不变的方式拘束着所有的人和所有的民族。

这一哲学理论对国际法学的重要意义在于:第一,它在自然理性基础上提出只有一种共通的公民资格和一种共通的法律的世界国家的观念;第二,它为存在一种对世界上一切国家和个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提供了理论支撑,而国际法正是这样一种法律。

(二)西塞罗的法律观

西塞罗是斯多葛哲学的继承者和传播者,事实上,公元前1世纪初期人们所知道的有关这种哲学的一切方面,几乎都只能得知于西塞罗的论著。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理论在西塞罗那里得到了进一步的系统化,并在西塞罗的理论中被投射到罗马的现实社会制度当中。

西塞罗还在自然法理论的基础上提出了“合自然法”国家的理论。

他认为,除非国家是一个为了伦理目的的共同体,除非国家是被道德的纽带联系起来的,否则就像奥古斯丁在后来所说的那样,国家只是一个“大规模的江洋大盗”而已。

当然,一个国家可以实行暴政,并可以用野蛮的暴力统治其臣民,但是只要这个国家这样做了,它便失去了国家的真正特征。

这一理论无疑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国际人格、国家责任和近代国际法原则的理论滥觞。

(三)古罗马的“万民法”

此外,在古罗马时代,法律和法学理论中出现了“市民法”和“万民法”的区别,但是罗马法学家还没有国际法的概念。

例如,伟大的罗马法学家盖尤斯和乌尔比尔都没有直接谈论国际法,他们都倾向于自然法的说法,盖尤斯就曾以“自然理智”为“万民法”的渊源。

尽管上古时代的自然法理论客观上为世界国家、国际社会以及国际法律制度的提出提供了理论基础,然而,上述理论至多只是后世国际法学理论的滥觞,并没有在当时直接促进国际法学的产生,同时,这一自然法理论也带有明显的宗教色彩,其根源是建立在神创造世界和人类的宗教理论基础上的。

二、古典时代的自然法和国际法学理论

16世纪开始,随着欧洲宗教改革和反对封建等级制度的斗争,以及文艺复兴的兴起,一种新的自然法哲学开始兴起,并于17、18世纪盛行于欧洲大陆。

这种新的自然法哲学被称为古典时代自然法,其典型特征表现在神学开始和法学相分离,代表人物如格老秀斯、普芬道夫、霍布斯、真提利斯等。

他们都为国际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新的自然法理论基础,而其中尤以格老秀斯的贡献最为突出。

(一)格老秀斯之前的国际法学家

尽管格老秀斯被公认为近代“国际法之父”,但在其之前,已经有一些学者在著作中专门论述国际法的相关问题,并对格老秀斯产生了重要影响,最终促成了近代国际法学理论的建立。

维多利亚(Francisco Victoria,1480-1546)是西班牙多明教会的修道士,在萨拉曼卡大学担任神学教授。

他继承了阿奎那的自然法思想,在“万民法”之外创造了“民族间法”的概念。

这一术语接近于国际法的意义,成为国际法这个概念的原始。

他把“万民法”界说为“自然理智在所有民族之间的确立”,从而成为“民族间法”。

意大利法学家真提利斯是格老秀斯的先驱中最为重要的一人,他在自然法和国际法学方面的研究和著作影响较大。

真提利斯在推动国际法学脱离神学的束缚方面做出了巨大贡献,他提出教皇不应有任何仲裁的权力,并将万民法看作为普通的法律,使非基督教社会和野蛮社会都包括在万民法的管辖范围内。

通过扩大自然法和万民法的范畴,真提利斯推动了国际法学理论的世俗化,并扩大了国际法的视界。

(二)格老秀斯的自然法体系和国际法学说

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被称为近代国际法的鼻祖,同时也是古典时代自然法的重要代表人物。

格老秀斯把自然法定义为“一种正当理性的命令”,它指示:任何与合乎理性的本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有一种道德上的必要性;反之,就是道德上罪恶的行为。

这一建立在人性基础上的理性自然法,开始从理论根源将自然法从宗教的束缚下解放出来。

在这一新的自然法理论基础上,格老秀斯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中建立了一个完整的国际法体系,也正是以《战争与和平法》的问世为标志,国际法学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第一次建立起来。

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格老秀斯阐述了他的自然法观点和国际法学理论。

在他看来,国际法首先来自自然法,其次是来自作为自然法的补充的万民法。

格老秀斯将国际法分为“万国法”,即习惯国际法或意志国际法和自然国际法,即关于国际关系的自然法。

格老秀斯认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相比,前者更为重要。

因为,他研究国际法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发现永恒的、不变的和不须各国特别同意的国际法规则,这就要求他必须以自然法为出发点,从而也就更加重视自然国际法。

在格老秀斯新的努力下,自然法理论在17、18世纪对国际法学的发展产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影响。

正如奥本海国际法中所说:“在自然法的帮助下,历史教导人类走出中世纪的制度而进入近代的制度。特别是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三)格老秀斯之后的自然法学国际法理论

1.普芬道夫的“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理论:

在近代国际法学史上,萨缪尔・普芬道夫被称为“自然法学派”的典型代表人物。

“自然法学派”又被称为“国际法否认派”,是指那些否认由习惯或条约产生的任何实在国际法而主张全部国际法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的学者。

普芬道夫以霍布斯的自然法理论为基础,将自然法分为个人的自然法和国家的自然法,并提出国家的自然法即是国际法,且在自然国际法之外,没有任何具有真正法律效力的意志国际法存在。

因此与之相应,在国际社会,自然国际法要求所有的国家在自我保护的同时,应与其他国家和平相处,而只有符合以上原则的国际法,才是真正符合自然国际法。

普芬道夫指出,对于主权者而言,自然法才是真正的法律,而不仅仅是一种道德义务。

2.“格老秀斯派”的国际法理论:

与格老秀斯的观点相类似,格老秀斯派的国际法学者将国际法分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

但是与格老秀斯不同,他们更倾向于采取一种折中的观点,即认为自然国际法和意志国际法具有同样的重要性。

其典型代表人物是德国的沃尔夫。

沃尔夫是德国哲学家,同时是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他的理论以自然法为出发点,同时又注重实在法。

同普芬道夫的理论相似,他主张有自然状态,且这种自然状态既适用于个人,也适用于国际法;在自然状态中,国家有自保和自全的权利。

但是,沃尔夫又提出,这种权利是不完全的权利,只有通过条约,才能成为完全的权利。

此外,沃尔夫还提出了“世界国家”的概念,这个“世界国家”产生各国合作所依据的规则,这些规则就是“意志法”,与之相对应的是从自然状态所直接产生的“必要法”。

三、19世纪以来自然法学和国际法学的新发展

19世纪初期,随着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对自然法学说取得绝对优势,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理论逐渐处于下风。

实在法主义否认国家意志以外任何国际法渊源的有效性,甚至否认纯粹的实在国际法以外任何国际法具有科学的性质。

然而,在两次世界大战期间,国际法学为了符合法哲学的发展趋势和约定国际法和仲裁实践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放弃了严格遵守实在法见解的态度。

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在经历了纳粹时期的巨大社会变动后,以拉德布鲁赫为代表的一批法学家开始反思实证主义法学的弊端,并开始逐渐倾向于自然法主义。

随着自然法以一种新的形式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的兴起,自然法学的国际法学开始取代严格的实在法主义国际法学理论。

在实践中,现在一般都一致认为,在没有以各国实践为根据的法律规则的情形下,国际法可以由于援用正义的规则和一般法律原则而得到适当的补充和丰富,而这种援用甚至成为了国际法司法判决和仲裁裁判中的经常现象。

正如奥本海所说:近代涵义的自然法规则“虽然不能在国内法院中加以强制执行,却具有一种超越任何一个主权国际法的实在法的持久效力”。

因此我们说,国际法,其本身的存在更应归功于自然法学说。

注释:

[英]劳特派特著.王铁崖、陈体强译.奥本海国际法(上卷,第一分册).北京:商务印书馆.,65,84.

[美]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 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

[美]乔治・萨拜因著.[美]托马斯・索尔森修订.邓正来译.政治学说史(第四版)(上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

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

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大家都不可避免地会接触到论文吧,论文的类型很多,包括学年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科技论文、成果论文等。写起论文来就毫无头绪?以下是我收集整理的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论文,欢迎阅读与收藏。

摘要: 国际经济法是法学中近几年兴起的一个分支学科,国际经济法主要研究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以及这些问题的发展规律。国际经济法自从分支成为一个特别的学科之后,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并且对于解决国际经济中的很多法律问题都提供了权威性的解释。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价值;法学

国际经济法是一种协调国家间的利益以及国家对跨国经济行为及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在当前对于法律的研究中,绝对不能仅仅局限于对于法律规范上的研究以及解释,而是应该结合当前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形势,对于当前的国际经济法进行价值理论上的研究和探索。

一、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

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中有着多元以及多层次的价值,对于当前经济的发展以及推动经济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国际经济法虽是法律的一个分支,但是作为法律的一个部分,是绝对不会违背法律的一般价值。法的公共价值包括了公平、效率、正义、秩序,这些价值在国际经济法中都有有着非常明显的体现,并且国际经济法在适应当前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有者自己独特的价值,从而维持着经济的正常运行与发展。

(一)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

国际经济法的自由价值在国家之间进行交易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表现,首先就是国家具有制定宏观经济发展战略的自由,这是国家主权在经济领域上的具体体现。其次,在国际经济法中的规定中,国家有对于关于本国的经济活动中有进行管制的自由。在自由贸易的市场经济交易过程中,国家要在进行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对于贸易的顺序以及贸易的过程给予一定的管制,从而维护国际市场的秩序。然后,在国际经济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赋予交易者进行交易活动的自由,最后,国际经济法中的自由价值也包括在国际间进行贸易的过程中国家应该允许商人在交易的过程中能够实现跨越国境的流动的自由。

(二)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

在市场经济运行的过程中,秩序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维持秩序除了宗教,道德和其他的社会规范之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就是法律。国际经济法的秩序价值就指的是在国际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能够对于私人管制以及调控进行有力的规范,使得不同国家之间的经济贸易能够在较好的国际贸易环境中有序进行。

(三)国际经济法的正义价值

正义,实际上是一种情感上的词语,总的来说就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会出现偏颇。在当前经济全球化以及经济一体化的国际经济环境中,正义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思想标准。在国际经济法中,正义价值主要包括的是经济公平和经济正义,即在经济交往的过程中,要追求利益分配的算数平均和几何平均的状态,从而达到公平,同时在经济贸易的过程中能够维持强者以及弱国之间的关系,从而使得交易过程中能够使得两国的利益达到一种平衡状态。

(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

在国际经济范围当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能够提高效率,这样才能更快的促进国际间经济的发展,提高不同国家的经济实力。国际经济法的效率价值主要体现在国际经济法对于不同的问题需要完善的处理条款,从而确保国际间经济活动的有序进行,另外在进行经济交易的过程当中,如果遇到关于国际经济的纠纷问题,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从而促进国际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殊价值

(一)国家经济法的现阶段价值———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

在现阶段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追求的价值就是维持国际经济新秩序,在世界经济一体化以及经济全球化的过程当中,国际经济法应该保障各国在贸易的过程中能够自由活动,在国际经济贸易中出现问题的时候,能够及时有效地解决冲突控制出现的经济偏差,从而促进一种和谐的国际经济秩序。

(二)国际经济法的终极价值———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

在经济繁荣的过程当中,始终不能放弃的就是人类的利益。人文主义将世界的.目标直接推向了人,在目前经济全球化与经济一体化的过程当中,国际间的贸易虽然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但是终极目标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追求幸福生活。这就要求国际经济法体现的终极价值就是使得人民能够过上幸福的生活,否则国际间贸易的数字增长是没有意义的,最重要的还是需要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维护本国人民的整体利益。

总之在讨论国际经济法价值的时候,应该在法律的基础上来总结国际经济法的一般价值,然后在总结国际经济法在当前社会中的特殊价值即维持国际经济秩序以及使得人们追求幸福生活,从而使得国际经济法,能够更好地为各国之间的国际贸易服务,促进各国经济增长,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5.

[2]张文显.马克思主义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7.

在理论法学的领域中,法的价值一直被学者所关注,在部门法学中,其仍处于初始阶段。国际法与其余部门的法律相比,在价值问题方面表现更为突出。价值需求的满足更为复杂、困难,所以国际法存在一定的特殊性。从本质上来讲,这一问题的产生与其价值特殊性有着直接的关系。人作为价值的主体,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范围,导致其在拥有共同价值时形成较为困难。所以国际经济法在价值主体方面构成的价值需求是否相同,有哪些需求,怎样才能实现这一系列问题是本文对国际经济法价值探究的主要目的,也是本文的立意之所在,为日后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国际经济法价值相关概念的阐述

(一)含义的阐述

通常来讲,国际经济法价值主要指的是国际经济法对于人所表现的意义。主要涵盖两部分,其一,“人关于国际经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其二“国际经济法对人的需要的满足”。就前者来讲,因为在需求方面,没有止境,所以法的价值与现实相比,必然存在超越性,也成为人们对自身理念以及信仰的表现方法。所以法的价值在现实中与理想状况只可以无限的接近,而不能统一。如果二者统一,法也就丧失意义了。就第二部分来讲,因为价值取决于主体,所以国际经济法满足人们的需求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其根本意义的体现。在实际中,人的需求得到满足分为两部分,第一,人们将特定需求进行法律化,受法律保护,第二,将法律保护的需要转向现实化。就前者来讲,需要通过立法实现,而后者需要守法、执法进行实现。总结以上两部分可知,国际经济法价值将人作为主体,并将人们的一些期望融入进去。它对国际经济法存在于社会的规律、形式等方面不在关注,而转向关注于其理想状态。以此作为参照物,对国际经济法实际的实施进行思索及评价。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特点

1.独特性

就国际经济法来讲,其价值目标具有一定的独特性,其在经济与国际之间立足,所以其价值目标与非经济以及国内两种法律存在差异。在国际法的领域中,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以及公法进行对比,前者对经济主权也较为侧重,而且其在发展以及合作两方面的阐释也并非后者能够媲美的。

2.价值主体具有多元性

就共同价值来讲,其特殊的文化背景、历史发展环境、经济条件等方面是共同价值构建的主要因素。就国际经济法价值来讲,其关系主要因为文化、地域等方面存在较大距离造成共同价值的构建非常困难。

3.价值设定具有复杂性

就价值实现而言,在法律制度中将其价值目标渗透进去是首要条件。但是因为价值主体具备多元性,所以在价值观方面也各不相同。在每个国家里,每位公民在价值目标的珍视程度方面各不相同,而且都希望设置到法律法规中,这就导致价值在设定方面具有一定的复杂性。

4.价值认同具备自愿性

对价值体系以及特定价值进行认同主要有两种方法,分别是强迫与自愿。和国内法进行对比,认同国际经济法价值以及其本身以自愿为主,存在很多任意的惯例便是主要表现。

5.价值实现具备困难性

价值实现因以上特点的存在,所以其实现非常困难,也就造成国际经济法的实际与理想状况存在很大的差距,国内法中非常少见。

(三)法的价值探究的重要性

对法的价值而言,对其重要性进行探究首先应对其自身重要性进行研究。价值追求是法律认知以及实践的重要基础及起因。其并不是单一的校正恶法,还是促进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渗透于法律的整个环境。如果缺乏法律价值,其发展一定会受到阻碍。其二,研究方法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余方法不能进行替换。在法学研究中,法律的现象以及价值的研究非常重要。就前者来讲,其主要功能是对人在法律中处于主导地位进行确定,其目标主要是为了更好的驾驭法律,更好的为人们服务。就后者而言,其认为主要是对法律现象进行解释,主要探究目标是如何采用法律合理的对人们进行统治。

二、国际经济法的价值目标

(一)秩序

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其秩序主要表现在国际经济秩序方面,是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内进行对比可知,在国际中,人们更迫切的需要秩序,而确立秩序的难度却非常大。主要原因是在国际社会中,没有很好的保障各国利益以及意志,造成各国在利益的划分以及调整方面存在差异。这些问题也就直接造成混乱无序的局面。国内与国际相比,国内在秩序方面通常较好,主要原因是为了避免出现无序状态,以国家的强制力为意志,通过法来划分利益,并使其拥有法律化,合理化。

(二)正义

在上文中,从秩序的分析可知秩序主要是国际新秩序。主要原因是只有国际新秩序才能具备真正的正义。就国际经济的旧秩序来讲,其构建的基础主要是歧视以及强权政治,所以其正义性非常欠缺。就正义而言,其属于历史范畴。著名学者恩格斯曾经说过,正义不会永远存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正义的含义也在不断发生着改变。而国际经济法也在不断的进行演变。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当前从强调法律外在的平等性以及统一性向其内在的奋斗性逐步发展,这一发展也是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之间的转变。

(三)主权

站在国际层面的角度分析,国际社会主要由民族与国家组成。如果国内法没有主权庇护,那么其追求的价值也很难实现,所以人们对于主权有很强的依赖性。在国际经济的范围内,经济主权是其主要体现。这就表明在其国内,各种资源与活动都拥有永久主权。从另一个角度来讲,也表现了各国在主权的平等性。在国际经济法的各项原则中,经济主权这一原则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而且在构建国际经济的新秩序时,起到基础性作用。但是因经济的发展产生主权过时的言论。所以,对于主权应给予重新审视。

(四)安全

就安全而言,其余秩序、正义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如果秩序的正义性较强,那么其必然属于安全秩序。就安全来讲,将其作为实质性价值。在社会的关系中,正义是安全必须融入的东西。所以站在这个角度来讲,法律规范与安全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他们重点关注的内容是避免人们受到各种侵害。站在缓和的视角来讲,安全还与人们的困苦、偶然事件等方面有密切的关系。就国际经济法而言,安全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当前,国际经济法得到调整,在国际金融、贸易以及投资三方面中,安全价值都非常重要。

(五)自由

人们对自由都存在着渴望,也有很多学者对自由进行探究。通常来讲,自由的含义涵盖三方面,其一是字面,其二是哲学,其三是法学。如果想拥有自由,就必须认同客观规律。对于社会生活来讲,人们的社会生活一定要有组织,被秩序所制约。因此,人们必定受到一定的拘束,以此来换取一定的自由。所以自由只是相对而言,与限制紧密联系。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们总是采用各种秩序以及机制的构建来确定自由。因此,在法的价值中,自由必定占据一席之地。但是对于自由的理解不能过于简单,而是从社会以及个人的角度出发进行全方位的解释,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自由的价值。

(六)效率

就效率而言,其通常指的是在投入量确定的前提下能够获取的产出量。换而言之,就是通过最少的资源消耗换取相同的效果。亦或者采用相同的资源,获取最好的效果。效率与自由、秩序等特征相同,在法律价值的目标中,也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内容。就社会来讲,如果其各方面较为优秀,那么其不仅在秩序、公正以及自由等方面较好,而且还存在较高的效率。如社会较为完善,那么如果其一定要拥有高效率。

(七)其余价值目标

在本章节中,国际法价值除去以上六方面价值目标之外,还涵盖其余价值目标,例如人权、合作,发展、理性、人权等方面。

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实现

就法的价值而言,其目标将人们对法期望的形态展现出来。他在社会的实践过程中,经过不断概括以及后人的精炼而形成。对于法的价值来讲,其实现主要表现人类期望的现实化。但是因为其目标存在超越性,所以其价值实现只能无限接近。国际经济法与其余部分法相比,在价值实现方面相同,与法律实践有着密切的关系。只有通过法律监督以及人们自觉遵守才能将法的价值体现出来。因此,法在自身实现以及价值实现方面相同。

(一)实现条件

对于价值而言,人们对其渴望程度与其实现的难度几乎成正比例。法对秩序追求的主要原因是人们往往缺乏秩序。同样,法对于自由以及平等追求也是因为人们没有获得理想的自由,没有得到理想的平等。人们无法实现理想价值的原因就是因为这些阻碍因素造成的。消除阻碍因素需要三方面条件。其一,对于法律制度来讲,其应该拥有良好的设置。任何国际经济法在制定制度的过程中因为价值存在争议。如果立法较为成功并得到完善,那么国际经济法在价值表现方面获得统一。其二,需要彻底的实施法律制度。国际经济法因保障机制的欠缺导致其价值实现主要有国家的政府以及自愿来完成。而其实施主要是通过每个国家制定特定的规则来实施。其三,国际经济法的价值获得认同。就国际社会来讲,如果人们对国际经济法在价值方面的认同逐步提升,那么其价值定会实现。

(二)国际经济法价值的矛盾及解决

就价值主体来讲,其具备多元性以及复杂性,这就是国际经济法在价值的实现方面较为困难的主要原因。因为价值主体实质特性即为人们因价值观念不同而产生的冲突。站在“应然”的视角分析,法的价值在体系方面较为和谐。换而言之,法的制定要遵守完善的规则,各种价值的目标也都融入进去。保证各种价值目标最大限度的实现而彼此之间不会产生冲突。那么冲突只能来源于人们对法的价值准则、价值目标、各种目标的认识程度。在法的价值探究范畴中,对价值准则产生的冲突研究极其重要。只有对实际生活中产生的价值冲突进行研究,才可以寻找冲突产生的根源以及具体的解决措施。这对价值目标的实现有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当前,在国际经济法中,产生的冲突主要有四方面。

1.正义和秩序。在国际经济法中,对正义秩序的追求较高,但是在实际中,正义和秩序却在很多时候背离。因此,只有国家得到不断发展,提高国际地位。在国际制定新规则时,融入自身利益以及意志,进而获取新秩序。

2.秩序和自由。首先在秩序范围内,自由属于个性发挥,但并不是任意发挥。其次,在人们实现自由价值与其余价值时存在冲突。所以,秩序与自由在国际经济法范畴内产生冲突的根源是自由和秩序的不合理性产生的。

3.效率和公平。为了实现公平而牺牲效率,但是因效率的牺牲又造成公平的丧失,这就产生了冲突。为解决两者间的冲突,著名学者奥肯提出因社会领域的差异采用不同的解决措施。此种区分解决的措施对二者冲突的解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4.合作与主权。如果合作双方以独立及主权为基础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将不会产生冲突。如果因为强权的威胁而进行合作,那么主权与合作之间极易产生冲突。所以,只有各国共同努力,制定新规则方能解决两者冲突。

四、结语

在本文中,通过相关概念的阐述、国际经济法价值、价值目标以及价值实现对国际经济法价值进行深入的探究。就法而言,应该是公平、善良的,与价值理想相符合。但是在实际中,因为邪恶的存在,造成其与价值目标相悖。就本文的研究意义而言,因为国际经济不断发展变化,所以并不是解决经济交往中存在的问题,而是促进国际经济法的发展。使其拥有一个较好的发展方向,从而构建良好的国际经济环境。

1.《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及其影响》,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3期。2.《人道主义干涉在国际法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3.《晚近国际法发展的新特点及其制约因素》,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6期。4.《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与国际干涉》,载《法学研究》2001年第4期。5.《论国际法的政治基础》,载《华冈法萃》(台湾)2004年第31期。6。《我国能源安全保障的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4期。7.《环境保护与国家主权关系初探》,载《华冈法萃》(台湾)2005年第33期。8。《国际秩序与国家主权关系探析》,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6期。9.《论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家主权》,载《法律科学》2003年第6期。10.《论国际法上的自然资源永久主权及发展趋势》,载《法商研究》2003年第4期。1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法律效果》,载《法商研究》2002年第5期。12.《论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与国家主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3期。13.《劳特派特国际法思想述评》,载《比较法研究》,2001年第4期。14.《女权主义国际法方法述评》,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1年第1期。

国际法渊源问题研究论文

法律是反映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用来规定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可进行的事务和不可进行的事务。下面我给大家带来法学相关专业研究生 毕业 论文题目,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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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渊源指的是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简而言之,追溯国际法渊源的目的是将模糊的国际法原则、规则的内容清晰化,从而解决具体问题。目前所有学者在国际法渊源问题上都引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其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争端时应适用:一般或特别国际条约;国际习惯;文明各国所承认的一般法律原则;(在第59条规定之下)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的司法判例和各国权威最高的公法学家学说。

关于国际法的渊源的权威论述见于《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之规定。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一)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二)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三)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四)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据此,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条约;(2)国际习惯法;(3)一般法律原则;(4)司法判例及学说。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第一次出现的地方或最初的表现形式,是国际法中证明具有法律的拘束力并普遍适用的规则已经存在的证据和表明这种规则效力的法定形式。_(一)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现代国际法最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当代国际法规则的主要表现形式。从渊源角度看,国际条约可以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前者一般是双边或少数国家参加的,旨在规定缔约国之间的特定事项的权利义务的条约,如贸易交通等事项的条约。后者由多国参加,目的和内容是确立或修改某些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从确立国际社会一般法律规则的角度看,“造法性条约”无疑具有更重要和普遍的意义。(二)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由各国前后一致地不断重复所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则或制度。国际习惯是不成文的,它是国际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渊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由于无论是习惯构成的物质要素或心理要素,都是在国际实践中表现出来的,因此证明一项国际习惯的存在,必须从国际法主体的实践中寻找证据。这里应特别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三)一般法律原则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各国法律体系中所共有的一些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等。一般法律原则的作用是填补法院审理案件时可能出现的由于没有相关的条约和习惯可以适用而产生的法律空白。它在国际司法实践中处于补充和辅助地位,很少被单独适用。(四)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按照《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司法判例、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被列为确立法律原则的辅助资料。也就是说,它们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而是在辨认证明国际法原则时的辅助资料。

国内外特殊教育研究论文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的重要保障体系,发展特殊教育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下面是我给大家推荐的,希望大家喜欢!

《浅谈学前教育中的特殊教育》

摘要:全纳教育是一种全新的教育理念,也是目前国际教育研究的一个新领域。本文在全面分析全纳教育的核心理念以及关注民主、关注平等、关注合作的三大基本价值取向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全纳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全纳教育;和谐社会;特殊教育

全纳教育是一种接纳所有的学生,反对歧视和排斥,促进学生的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学生不同需求的一种新的教育理念。这一全新的教育理念兴起于20世纪90年代,1994年的"世界特殊需要教育大会"拉开了全纳教育的序幕。目前,全纳教育已成为国际教育研究中的一个新的领域。

1.目前我国特殊教育的现状

特殊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的重要保障体系,发展特殊教育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产生虽然迟于欧洲,但对残疾人的认识却具有朴素的唯物论色彩和人道主义倾向,其发展变化有着自己独特的形式和特殊的文化底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的进展。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同时特殊教育物件也由原来的聋、盲教育扩大到各类残障儿童以及学习障碍儿童和超常儿童。然而,受社会主流文化和经济水平的影响,目前我国特殊教育学校的学校建设和管理方面存在许多不足。如办学条件很差、办学水平很低;数量不足,布局不够合理;投入严重不足;办学经费严重短缺、许多地方还没有建立起稳定的投入机制;不少地方特教学校的管理滞后。同时受传统教育的影响,现行的特殊教育教学忽视了学校与环境作用的机制,忽视了学生与社会群体的关系,教师的教学思想及人才观念比较陈旧,考虑学生接受的多,实际需要的少;考虑教师怎样教的多,学生怎样学的少;考虑学生先天不足的多,康复潜因的少;考虑知识传授的多,考虑能力培养的少。这种状况表明特殊教育学校现行教育模式很难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特殊教育的使命是面向未来,适应社会发展,培养出能够和正常人平等竞争的合格公民。这就意味着特殊教育领域的素质教育应该更深入、更扎实、更科学,因为特殊教学物件更具有特殊性。然而,特殊儿童身心发展由于生理上的缺陷,不仅导致了其心理、认知、思维等方面的缺陷,而且判断、概括、理解、自控、评价等能力也略低于正常儿童。同时,由于特殊儿童缺乏与人的语言交流,沟通交往甚少,他们接受的资讯,了解的事理就少,因而导致他们容易出现认识偏激,理解片面,自卑、猜疑心重,抓不住事物的本质属性,观察能力敏锐而不深刻,注意力难以持久,抽象逻辑思维发展缓慢,实际操作能力较差等问题。另外,盲聋哑学校学生年龄差异较大,刚入学的年龄大多为岁,而九年级学生年龄在十九岁左右,这些特殊学生群体各方面的差异就更大。因此,如何对特殊学生实施素质教育,克服现行教育模式的弊端,使特殊学生具有能独立生活、工作、学习、交往的正常人素质,正日益显示出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

2.早期干预

早期干预的必要性。弱智儿童问题在世界上很常见,在我国发病率也很高。弱智主要表现为智力发育迟滞。患儿表现为在语言、运动发育、学习能力及社会适应能力均落后于正常儿童,其智商比正常儿童落后两个标准差以上。对弱智儿童进行早期干预即进行特殊教育,可帮助他们发展、提高智商,获得生活能力。

早期干预的具体内容。

早期干预的内涵。早期干预,是指一种有组织、有目的的丰富环境提供 *** 的教育训练活动。它适用于发展略偏离或落后于或可能偏离或落后于政策智力水平的五、六岁以前主要是三岁以前的儿童。通过实施这种教育,可使这部分儿童提高智力,更好地接受特殊教育或政策儿童的教育;这些儿童在长大成人之后,能够获得一定的生活能力。

早期干预的具体内容。早期干预具体包括康复训练领域、个别训练计划、康复训练过程以及对婴幼儿进行康复效果评估等内容。

早期干预的理论基础。早起教育理论及其生物学理论鉴定了早期干预的理论基础。弱智儿童犹豫某些生理缺陷导致他们生产文化发展与生物学发展的脱节,他们高阶心理机能的发展,会遭受到他们生理缺陷核心特征的局限,对弱智儿童进行早期培养教育,从早期教育林论及其生物学理论上都有依据。

全纳教育。

全纳教育的内涵。尽管"全纳教育"一词已经在世界各国广泛使用,但对于什么是全纳教育,人们的认识往往很不同。迄今为止对全纳教育还很难下一个明确的定义,即使是首次提出全纳教育的《萨曼卡宣言》中也只提出了全纳教育的基本原则,即"每个儿童都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每个儿童都有各自的特性、能力、兴趣和学习要求;学校必须关注学生的不同特性和需求差异;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学生"。其中并没有对全纳教育做出明确的界定。美国全纳教育重建中心认为全纳教育是:"为学生提供均等的有效的受教育机会,为培养学生成为社会的正式成员来面对未来的生活,在就近的学校开展的一种给予全体学生充分的帮助和支援的教育。"英国全纳教育中心将全纳教育定义为:"在适当的帮助下,残疾和非残疾儿童与青少年在各级普通学校里的共同学习。"另外,英国教育专家托尼布思教授对全纳教育的阐释影响较大,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他认为,全纳教育是要加强学生的参与的一种过程,主张要促进学生参与就近学校的文化、课程和社群的活动并减少学生被排斥的可能。根据以上对全纳教育的不同界定,我们可以把全纳教育普遍地理解为:"一种接纳所有的学生,反对歧视和排斥,促进学生的积极参与,注重集体合作,满足学生不同需求的一种新的教育理念"。之所以这样理解,主要是因为:第一,全纳教育的本义是学校要接纳所有的人,是针对其反义"排斥"的,所以第一层意思就要表达出"接纳所有的人,不排斥任何人"。第二,全纳教育要促进所有学生积极参与学校的学习和生活,主要是通过集体的合作和相互的帮助。第三,人是有差异的,教育必须适应儿童的不用需求,而不是不同的儿童去适应固定的学习过程。因此,满足学生的不同需求可以当作是全纳教育的主要目的。全纳教育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现实意义。全纳教育着眼于人的全面发展,它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谐社会不仅是物质生态、制度结构的和谐,更是人的和谐。只有每个人不断地自我发展,不断自我完善,社会才能和谐发展。而全纳教育主要就是培养人的全面和谐发展,其核心理念就是"加强学生的参与,减少学生被排斥",其目标是形成一个全纳的、和谐的社会,实现教育民主化。这与和谐社会的教育追求是一致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特征蕴含着对人的全面和谐发展的要求,体现了人的知识、道德、能力、情感、心态的统一,人的全面和谐发展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需要。全纳教育尤其对于特殊群体来说,使他们在融入社会的同时感受到做人的价值,享受到和健全人同样的权利和乐趣,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今天人人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已被世界公认为是人权保证的重要内容之一。任何人都会承认,某个个体尽管身有残疾但他仍是一个人,有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而能否平等地接受教育是他能否有质量地生存并得到发展的前提条件。全纳教育已经认识到,给残疾人积极地创造教育与发展的机会,使他们的潜能得以最大的发挥,能最大体现他们的自身价值,这才是最科学、最人道的态度和措施。"在残疾人群中,人们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自卑、孤僻、固执、甚至暴力的心理倾向",全纳教育的理论和实践也已证明,让残疾人接受平等的教育,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些心理,优化人际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全纳教育的实施有利于增进社会公平,稳定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实现社会和谐展。全纳教育对实现社会公平,进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一方面,全纳教育是立足于全民的教育,他满足了全体学生各自特殊的需要,让包括特殊需要学生在内的所有学生在教育权利、教育机会、课程、教学评价等各方面都有所满足。可以说它的核心就是教育公平,而教育公平被视为实现社会公平最伟大的工具,从长远来看,全纳教育是社会公平的基础。在人们经济、社会地位、自身情况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的今天,全纳教育能够给人们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尤其是能够帮助特殊人群摆脱自身被排斥、被隔离的境地,能够显著改善人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的不公平。当前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社会生活和社会结构发生著深刻的变化,经济上的贫富差距日益显著。经济上处于弱势的群体往往把扭转这一局面的希望寄托在培养自己或下一代的教育上,如果他们的希望得不到满足,就会觉得社会在排斥他们,从而会产生对社会的不满心理。同时,我们也不能忽视特殊人群,如果不让这一部分人接受同等的受教育机会,他们的心理也会受挫,对社会的和谐也会产生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全纳教育的实施有助于促进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马克思主义的观点认为,教育能够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把可能的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劳动力,从而促进经济的发展。技术功利主义学派也认为,教育是促进经济增长、社会变迁和个人发展的有效手段,教育能够培养掌握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和手段的熟练劳动力。全纳教育所引起的教育公平保证所有人得到平等的教育机会,有利于培养更多数量、更好质量的人才,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与进步。

参考文献:

[1]周扬.马克思主义与文艺.[M].北京:作家出版社,1984.

[2]张庆林,曹贵康.创造性心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3][美]艾里克.J.马施、大卫.A.沃尔夫著,孟宪璋等译,儿童异常心理学

[4]张世慧、蓝玮琛著,特殊学生鉴定与评量,心理出版社,2003

[5]著,陈质采、李碧姿译,促进沟通的视觉策略,心理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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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论文题目

1.中国特殊教育发展面临的六大转变

2.美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的发展与评介

3.陕西省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现状的调查研究

4.中国特殊教育发展现状研究

5.我国特殊教育教师胜任特征模型研究

6.特殊教育教师职业认同与工作满意度的调查研究

7.国外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及其对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启示

8.安徽省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发展现状调查

9.特殊教育研究热点知识图谱

10.论特殊教育从人文关怀到行动支持走向

11.当前我国高等院校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现状分析及其启示

12.从政策解读我国特殊教育教师专业标准的建构

13.特殊教育最佳实践方式及教学有效性的思考

14.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改革的可行途径——实施背景、内涵与积极作用的探析

15.我国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与应用现状研究可视化分析

16.特殊教育信息化环境建设与应用现状调查研究

17.信息化视角下的特殊教育发展对策探究

18.宁夏特殊教育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19.中国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状况及地区比较——基于2001-2010年《中国教育统计年鉴》相关数据

20.特殊教育教师的职业压力、应对方式及职业倦怠

21.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

22.论特殊教育教师专业化发展

23.中美特殊教育教师政策比较研究

24.新疆特殊教育的现状与发展对策

25.医教结合:现阶段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然选择——对路莎一文的商榷

26.国内特殊教育教师职业素质研究现状与趋势

27.融合教育理念下的特殊教育财政:历史、现状及未来

28.“复合型”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基于复合型的内涵分析

29.融合教育背景下我国高等师范院校特殊教育师资培养模式改革的思考

30.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31.西方特殊教育研究进展述评

32.美国高校特殊教育专业发展现状及启示

33.特殊教育应是国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优先保障的领域

34.我国特殊教育教师职后培训模式新探

35.中国残疾人特殊教育制度转型——福利政策体系化与福利提供优质化

36.特殊教育教师工作家庭冲突对工作投入的影响:情绪智力的调节作用

37.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制度的比较研究

38.新疆特殊教育教师队伍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39.医教结合:特殊教育中似热实冷话题之冷思考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问题研究论文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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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一些国际商务专业毕业论文的题目,供参考。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方向:1、跨国采购对我国外贸公司的影响和对策2、浅谈WTO环境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和我国企业的对策3、长三角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的xx中小企业发展战略4、如何运用国际分工发展趋势,进一步改善我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5、××地区外贸出口竞争力的实证分析6、优化xx出口商品途径的调查分析报告7、xx地区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的对策思考8、我国出口产品非正常低价现象探讨9、xx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10、xx省加工贸易企业的发展方向的调查11、xx省 民营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探析12、xx 区域聚集经济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及风险研究13、xx中小企业对外贸易的现状、困境及对策分析14、世界FTAS(Free trade Agreements)发展态势与中国策略分析15、新经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对策16、CIF合同初探17、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对发展中国家的影响和对策18、长三角地区外贸竞争力的现状分析与对策19、民营企业对外贸易的经济影响及其发展对策20、对我国现行外贸政策的反思与重新定位21、中国外贸顺差问题的产生以及对策思考22、中小外贸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探索23、 产品征收出口税的影响以及对策24、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及其影响25、降低 产品出口退税的影响以及对策26、中国高额贸易顺差的原因及对策分析27、关于中国外贸依存度的探讨28、我国外贸出口经营秩序混乱的原因及对策29、我国商品低价出口的弊端及其改革30、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31、常用贸易术语风险比较32、进口合同CIF术语的风险33、出口合同FOB术语的风险34、我国出口产品非正常低价现象探讨35、我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面临的问题和发展方向36、我国加工贸易中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37、延长我国加工贸易国内价值链问题探析38、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现状及发展探析国际贸易摩擦(反倾销等)方向:1、论我国农 产 品出口跨越绿色壁垒的对策2、我国纺 织 业出品竞争力问题和对策研究3、当前我国反倾销面临的形势及对策4、试论中国反倾销法的局限性5、论美国对华反倾销及我国的应对6、美国对华反倾销的"非市场经济规则"7、中国 鞋 如何应对反倾销问题8、从国际反倾销论国际贸易中的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9、论国外对华反倾销现状及应对策略10、国外对华反倾销发展态势及应对措施11、反倾销与中国纺织业的发展12、我国对外反倾销的问题分析13、中国 纺 织 品 出口欧盟遭遇的贸易壁垒给我们的启示14、国际贸易体制中的反倾销措施和中国企业15、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的影响与对策16、国际贸易中动植物卫生检疫对我国畜产品出口的影响17、绿色壁垒对我国 农产品 出口影响的调查18、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19、我国农业产品如何面对出口绿色壁垒20、中国对外贸易中遭遇的专利壁垒及对策21、世界贸易框架下出口企业对“绿色贸易壁垒”的措施22、高顺差下如何应对国际贸易摩擦;23、市场经济地位对我国企业反倾销应诉的重要性24、美国对我贸易保护及我国的对策25、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我国政府行为选择26、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非政府行为研究27、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电行业出口的影响及对策 (国际)营销方向:1、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与我国商品出品对策2、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3、社会责任标准对中国对外贸易影响的实证研究4、我国外贸出口品牌战略的实施与研究5、论关税壁垒对国际贸易的影响6、中国对关税壁垒问题的应对7、ISO14000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8、SA8000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9、常州 纺 织 品服装 企业如何开拓欧洲市场 10、后配额时代的中国纺织品贸易11、后配额时代中国纺织业如何立足国际市场12、当前我国纺 织 品 贸易面对的贸易壁垒及营销对策分析13、技术性贸易壁垒对我国机 电 行业出口的影响及对策14、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案例分析15、不同文化背景下的国际营销16、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途径 17、常州地区服装贴牌出口的利弊分析18、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19、加强我国自主出口品牌建设的对策建设20、江苏/浙江/常州民营中小型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探析21、网络营销的应用问题研究 法律研究以及争端解决方向:1、海运提单法律问题研究2、浅谈涉外经济合同中的法律适用3、国际贸易中风险的防范4、国际买卖合同中的欺诈与防范5、论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及自我防范措施6、论出口结汇风险的防范7、信用证的及防范8、中国出口退税制度改革及其影响9、出口税问题的剖析10、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出口退税问题11、中国如何利用WTO成员国地位防止别国滥用反倾销12、出口退税政策的合理性分析1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研究14、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若干法律问题15、国际贸易支付的法律问题16、信用证付款的若干法律问题17、国际货物买卖中的预期违约问题18、国际货物买卖中的根本违约问题19、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问题20、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贸易惯例研究21、国际货物买卖中的保险问题22、国际货物买卖中的运输法律问题23、浅论信用证欺诈例外及银行相关权利义务24、国际多式联运的若干法律问题25、我国现行外贸代理制度评析26、国际贸易合同中的欺诈胁迫与重大误解问题探讨27、对外贸易中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与诠释28、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研究29、买方违约的贸易救济措施研究30、卖方违约的贸易救济措施研究31、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中的作用探讨32、论政府禁令对进出口贸易合同的影响33、对外贸易法的新突破——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资格与作用34、如何发挥原产地规则的作用35、如何看待替代国选择问题36、如何看待非市场经济地位的影响37、信用证的独立性与当事人权利义务探讨38、关于无单放货的有关法律问题39、关于倒签提单的有关法律问题40、关于预借提单的有关法律问题41、提单的运输合同属性问题42、关于海运货物灭失及损坏有关问题43、无船承运人法律地位44、国际贸易买卖中的违约与违约救济制度研究45、我国对外贸易代理制度的变革与我国外贸公司发展前景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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