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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期刊长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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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期刊长江

文学类的不怎么多,你的是什么要求的?

1 、文学评论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 2 、文艺争鸣 吉林省文学艺术联合会 3、 中国比较文学 上海外国语大学,中国比较文学学会 4 、文学遗产 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学研究所,看看这些合适不。

长江丛刊和魅力中国哪个好?回答如下:《魅力中国》《长江丛刊》《改革与开放》。期刊,定期出版的刊物。如周刊、旬刊、半月刊、月刊、季刊、

长江丛刊和魅力中国,长江丛刊好。长江丛刊是省级文学刊物,《长江丛刊》是都市小说杂志社编奋力推出的文学评论专刊。

《长江丛刊》好。《长江丛刊》(旬刊)创刊于1979年,是湖北省作家协会主管主办的一份大型文学期刊。《长江丛刊》是都市小说杂志社编奋力推出的文学评论专刊。都市小说杂志社已变更法人代表,重新组建编辑管理班子,自此撇清过去,开创未来。《长江丛刊》以“直面文坛真相,弘扬文学本义”为办刊理念,锐意刊发具有前沿性、批判性、学理性的文学评论,同时精选并推介具有思想和艺术拓展价值的优秀文学作品。《长江丛刊》坚持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坚持实事求是、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的严谨学风,传播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科学文化,促进国际科学文化交流,探索防灾科技教育、教学及管理诸方面的规律,活跃教学与科研的学术风气,为教学与科研服务。

长江论坛期刊

专著《侦查构造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27万字 《侦查权力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9月版,38万字《刑事诉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5月版,万字编著1、主编《刑事诉讼法学学习指南》,四川大学出版社2009年3月版,总万字《荆楚诉讼论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9月版,总万字2、副主编《诉讼法学》 ,群众出版社2006年11月版,2万字《法理学教程》,群众出版社 2006年11月版 ,3万字《法理学教程》,湖北警官学院(校内用书)2002年版, 万字《刑事诉讼法案例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万字3、参编《刑事诉讼实训指南》,法律出版社2014年7月版,万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00问》,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万字《新编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万字《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程》,湖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万字《公安行政执法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万字《刑事诉讼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6万字《〈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解读》,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万字合著《检察机关自侦办案模式转变研究》,光明日报出版社2014年12月版,万字《婚姻法学释解》,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承当字数25万字《刑事诉讼程序改革之多维视角》,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0月版,3万字 1、1996年第2期,“试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确立的方式及其内容”,《中国人民警官大学学报(哲社版)》(政治类核心刊物),第二作者2、1996年第3期,“试论我国辩护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警学经纬》,第二作者3、1996年第6期,“公安工作与新《刑事诉讼法》”,《警学经纬》,第二作者4、1997年第6期,“对单位犯罪的理论与实践的思考”,《警学经纬》,独撰5、1997年第4期,“公安行政处罚的缺陷及其调控”,《犯罪对策研究》,第一作者6、1997年第2期,“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如何处理与律师的关系”,《武汉检察》,独撰7、1997年第3期,“轻刑化与中国刑罚改革的思考”,《云南警学》,独撰8、1999年第6期,“试论我国物权立法的若干原则”,《湖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9、2000年第1期,“浅析公务悬赏广告”,《公安部管理干部学院山西分院学报》,独撰10、2000年第1期,“悬赏通告之法律分析”,《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11、2000年第2期,“论物权行为理论的借鉴与吸收”,《河北法学》(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12、11/2002,“论网络犯罪的特点与综合调控”,《新世纪公安侦查工作思考》(第三届中西南地区侦查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13、2002年第12期,“刑事诉讼法学与刑事侦查学的比较教学研究”,《公安教育》,第一作者14、10/2002,“浅析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独撰15、12/2002,“公安警察院校大学生个人主义倾向及原因剖析”,《公安警察院校大学生综合素质研究》,武汉出版社,独撰16、2003年第4期,“中国区际刑事诉讼法律之比较研究”,《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17、2004年第2期,“公正与效率之间的艰难抉择——论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可行性”,《贵州民族学院学报》,第一作者18、4/2004,“刑事侦查中被害人权益保障问题研究”,《侦查理论与实践》(2004年北京市侦查学会第七届年会论文集),独撰——本文获得该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19、8/2004,“关于公安法学教育定位的若干思考”,《走向现代公安法学教育之路》(中国首届公安法学教育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本文获得该研讨会优秀论文一等奖20、2004年第4期,“中俄刑事陪审制度的沿革及展望评述”,《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社科版),第一作者21、10/2004,“前科消灭的证据价值研究”,《法商研究》(2004专号)(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22、2004年第4期,“我国侦查构造的改革基础及完善目标”,《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23、8/2004,“侦查程序中被害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及完善”,《侦查学论从》(第五卷)(第五届中西南地区侦查研讨会论文集),湖南人民出版社,湘新出准字(2004)第064号独撰——本文获得该年会优秀论文二等奖24、10/2004,“论我国对沉默权应有的正确取舍态度”,《侦查讯问与人权保障研究》(公安大学侦查讯问与人权研讨会论文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独撰25、10/2004,“刑事证据研究领域的一部力作——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证据法专家拟制稿》”,《证据学论坛》(第八卷),中国检察出版社,独撰26、2004年第6期,“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不容置疑”,《比较法研究》(法律类核心期刊),独撰27、2005年第1期,“论程序分流在我国侦查程序中的构建”,《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社会公共安全》,独撰28、2005年第1期,“清代刑事救济程序研究”,《中外学术导刊》,独撰29、2005年第4期,“刑事免责制度的实践意义及构建模式”,《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独撰30、2005年第2期,“论刑事免责制度在侦查程序中的构建”,《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第一作者31、5/2005,“论侦查程序中的刑事免责制度”,《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民族类核心期刊),独撰 32、6/2005,“侦查构造的独立性问题研究”,《江汉论坛》(增刊)(社科类核心期刊),独撰33、8/2005,“新闻自由与侦查不公开的冲突与互动”,《中国诉讼法判解》(第三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独撰34、10/2005,“境外赌博犯罪查处的程序法视角研究”,《诉讼理论与实践》,中国方正出版社2005年版,独撰35、11/2005,“抓捕怪案中的侦查方法评说”,《侦查论坛》(第四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11月,独撰36、1/2006,“论我国刑诉法对公约“特工行动”的借鉴与吸收”,《《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独撰37、2006年第1期,“程序法视角下的境外赌博犯罪研究”,《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38、2006年第2期,“职务犯罪的预防及惩治研究”,《湖北经济学院学报》,第一作者39、2006/02/17,“惩处境外赌博犯罪面临的四个问题”,《检察日报》,2006年2月17日第3版,独撰40、4/2006,“清朝乾隆53年之逮捕证考究”,《警史钩沉》(内刊),独撰41、6/2006,“论死刑复核的权力运作及制度建构——兼评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权的回收”,《首届法律适用国际高层论坛优秀论文集》,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第二作者42、7/2006,“刑事诉讼构造的研究起源及概念辨析”,《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独撰43、7/2006,“侦查公开若干基础理论问题辨析”,《侦查学论丛》(第七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独撰44、2006年第4期,“我国构建预审法官制度的否定性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45、10/2006,“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再修改研究”,《江汉论坛》(增刊),第三作者46、10/2006,“对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程序再修改的具体建议”,《江汉论坛》(增刊),第二作者47、11/2006,“人权保障与警察机关的权力规制”,《公安教育的人文视域》,武汉出版社2006年11月,独撰48、12/2006,“城市自杀秀中的警察角色定位研究”,《构建和谐社会与城市纠纷解决机制》(内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学会第18次年会论文汇编(二等奖)],第一作者49、11/2006,“平等抑或平衡:侦查构造中的侦辩关系辨析”,《现代侦查》(第二辑),群众出版社2006年11月,独撰50、2007年第1期,“侦查程序中的非法取证问题评析”,《贵州工业大学学报》,第一作者51、2007年第一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零容忍理论研究”,《中南民族大学学报》(增刊),第一作者52、2007年第2期,“赌博罪与非罪的若干新视点研究”,《政治与法律》(法律类核心期刊),第二作者53、2007年第2期, “创新与发展:江西新余、萍乡警务改革模式之评析“,《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独撰54、2007年第3期,“论诊所法律教育在公安院校教学中的应用”,《湖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独撰55、2007年第3期,“城市自杀秀中的若干警务认识误区探析”,《四川文理学院学报》,独撰56、2007年第4期,“公安院校实施诊所法律教育的难点分析”,《公安教育》,独撰57、2007年第5期,“侦查权权力属性热议之冷思考”,《湖北警官学院学报》,独撰58、2007年第6期,“零容忍执法政策若干理论问题之评析”,《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ISSN1671第一作者59、2007年8月上旬刊,“中部崛起理论的程序法制研究”,《商场现代化》(经济类核心期刊),独撰60、2007年第9期,“境外赌博犯罪的经济危害及惩处研究”,《科技信息》,独撰61、2007年11月,“侦查公开与程序参与原则之研究”,载于《公安学论丛》(第三卷),法律出版社,独撰62、2008年1月,“程序法视野下的中部崛起理论研究”,载于《首届中部崛起法治论坛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独撰63、2008年3月,“从侦查程序的完善看刑事诉权的缺失与构建”,载于《刑事诉讼法修改:问题与前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独撰64、2008年第9期,“刑事被害人诉权行使渠道之现实性分析————以“产婴证奸”现象为切入点“,载于《求索》(中文核心期刊、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CSSCI期刊),独撰 65、2008年第5期,“警察临战若干基础性问题的法学诠释”,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P51-P55,ISSN1673-2931,CN42-1743/D,独撰66、2008年第4期,Jurisprudence Views on Producing Infant to Prove Rape,Journal of Politics and Law(季刊),P73-P76,独撰67、2008年11月,“证据视野下的“产婴证奸”现象考量”,载于《证据学论坛》(第14卷),P146-P153,法律出版社ISBN9--0,独撰68、2008年11月,“对检察官客观性观点的几点质疑”,载于《检察论丛》(第13卷),P251-P261,法律出版社ISBN9--4,独撰69、2008年12月,“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的专家意见比较与评析——以公安机关侦查执法活动为视角”,载于《现代侦查(第三卷)》,群众出版社ISBN9--2,P1-P10,独撰70、2009年第1期,“侦辩交易的提出及若干形态分析”,载于《四川文理学院学报》,P27-P30,ISSN1008-4886,CN51-1533/G4,独撰71、2009年第1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警力原则研究”,载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P10-P14,ISSN1673-2931,CN42-1743/D,第一作者72、2009年第2期,“医患矛盾之激化与警察介入纠纷之利弊考量”,载于《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ISSN1671-685X,CN14-1287/D,独撰73、2009年第3期,“刑事诉权视野下的侦辩交易研究”,载于《法治研究》,ISSN1674-1455,CN33-1343/D,独撰——本文被《首届中国警学论坛文集》(罗锋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ISBN978-7-81139-337-8/)全文转载。74、2009年9月,“重点学科建设基础性理论之研究”,载于《荆楚诉讼论坛》(第一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ISBN978-7-81139-660-7,P9-17,独撰75、2009年12月,“公安招录改革背景下的侦查学教学内容研究”,载于《侦查学论丛(第10卷)》(中西南地区公安政法院校侦查学术研讨会2009年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39-833-5,P478-484,独撰76、2009年第6期,“公诉权的客观性与追诉性之评述”,载于《北方法学》,ISSN 1673-8330,CN23-1546/D,P100-105,独撰77、2010年第1期,“公诉权基本属性特征之定位”,载于《云梦学刊》,ISSN1006-6365,CN43-1240/C,P76-80,独撰78、2010年第2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强制措施原则研究”,载于《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ISSN1008-8121,CN36-1213/D,P91-95,独撰79、2010年第3期,“群体性事件警务处置中的慎用武器警械原则研究”,载于《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ISSN1671-0541,CN22-1307/D,P18-22,独撰80、2010年3月,“我国公安教育发展回顾与改革前景探析”,载于《公安学论丛》(第四卷),法律出版社ISBN 9--7,P96-110,独撰81、2010年第5期,“网络民意在交通肇事案件处理中的价值评析”,载于《交通企业管理》,ISSN1006-8864,CN42-1302/F,P71-72,独撰82、2010年第10期,“纺织类高校法学专业发展定位及其展望研究”,载于《福建论坛·社科教育版》,ISSN1672-6847,CN35-1268/C,P57-58,独撰83、2010年第30期,“当代湖北社会矛盾解决机制的诉权解读”,载于《学理论》,ISSN1002-2589,CN23-1106/D,P65-66,独撰84、2010年12月,Learning and absorbing Clinical Legal Education in Police College ,载于2010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Engineering Education and Education Technology(EEET2010),EI、ISTP收录85、2010年12月,“情报收集工作中若干新科技侦查手段研究”,载于《侦查学论丛》(第11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ISBN978-7-81139-8?-?86、2011年第2期,Principle of Three Cautions in police response to Mass incidents,载于Asian Social Science,ISSN 1911-2017,独撰87、2011年第2期,“两型社会与武汉ETC收费系统之正义解读”,载于《中外企业家》,P80-83,ISSN1000-8772,CN23-1025/F,独撰88、2011年3月,“Means of stealing secrets and anti-stealing by electronic technology in Secret War”,载于《2011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Fuzzy Systems and Neural Computing(FSNC2011)》,IEEE Catalog Number: CFP 1114M-PRT, ISBN 978-1-4244-9216-9,P354-357,独撰89、2011年3月,“Escaping the Siege:Problems and Solutions about Law Disciplines in WTU”,载于《2011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1)》(ISTP收录),IERI,USA出版,ISBN 978-0-9831693-8-3,P422-426,独撰90、2012年第1期,“刑事附带民事诉权之滥用及其规制”,载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ISSN1009-3699,CN42-1596/C,P67-70,独撰91、2012年第1期,“刑事诉讼中举报权之滥用及其规制”,载于《武汉纺织大学学报》,ISSN1009-5160、CN42-1818/Z,P16-19,第一作者92、2012年第1期,“达马斯卡权力模式下欠薪入罪现象分析——以《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为切入点”,载于《长江论坛》,ISSN1005-3980,CN42-1344/D,P55-59,独撰93、2012年第1期(下),“纺织类高校诊所法律教育的应用现状调研报告”,载于《群文天地》,ISSN1009-6302,CN63-1027/G2,P282-283,独撰94、2012年2月,“诊所法律教育方法在我国发展现状之评析”,载于《2012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Applied Social Science(ICASS 2012)》(CPCI收录),IERI,USA出版,ISBN 978-1-61275-006-4,P239-244,独撰95、2012年第2期,“纺织类高校专业存在及发展的评价标准研究——以武汉纺织大学法学专业为例”,载于《纺织教育》,ISSN1000-615X,CN31-1013/G4,P118-121,独撰

1. 论科技活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河南法学,1992年第2期2. 对“孤立的个人”的理解,法学学刊,1992年第4期3. 拒不说明巨额财产来源罪的行为本质,检察学文选,1993年第10期4. 关于自诉案件几个问题的探讨,法学学刊,1993年第4期5. 论公司犯罪定性与处罚,法律函授,1994年第3期6. 商业受贿罪的定性与处罚,法律函授,1994年第1期7. 公司犯罪定罪与量刑,中国检察报,1995年4月4日8. 论刑法条文结构改革,法制日报,1995年5月25日9. 论刑法分则立法形式的选择与协调技术,现代法学,1995年第6期10. 论刑法改革的必要性,湖南法学,1995年第3期11. 论刑法分则各种立法渊源的协调技术,贵州法学,1995年第5期12. 谈发票犯罪,检察日报,1996年12月2日13. 刑法分则条文语言表述的规范化是,江西法学,1996年第1期14. 论发票犯罪,法学学刊,1996年第3期15. 论刑法分则条文立法技术的完善,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6年第2期16. 发票犯罪的定罪与量刑,法律函授,1996年第3期17. 论市场经济发展与刑法变革的必要性,载《我国当前经济犯罪研究》文集,法律出版社1996年9月版18. 新刑法对三个口袋罪的分解,云南法学,1997年第3期19. 评新刑法的立法技术,法律函授,1997年第5期20. 无罪推定与我国刑事诉讼,载《诉讼法理论与实践》文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7年10月版21. 简论贪污贿赂罪立法的特点,中央政法管理班干部学院学报,1998年第2期22. 论罪名解释权的归属,载《新刑法典的理论与实践》文集,重庆出版社1998年12月版23. 关于刑事诉讼倒三角结构的几点异议,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1期24. 论死刑执行程序的适应与完善,四川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4期25. 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几点思考,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6期26. 当前手机购销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律师世界,2000年第4期27. 评刑事诉讼倒三角结构论,法学评论,2000年增刊28. 当前手机购销中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律师世界,2000年第4期29. 对代销商在售机过程中犯罪行为的处理,经济与法,2000年第6期30. 论简易程序中被告人的选择权,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31. 人权公约与我国刑事证据立法,载《证据学论坛》第二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的年12月版32. 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立场看中国的死刑问题,载《刑法学研究精品文集》,法律出版社2000年11月版33. 略论扰乱电信市场的犯罪,天津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34. 评我国1999年刑法修正案,载《新世纪刑法新观念研究》文集,人民法院出版2001年第4期35. 简易程序的正当性研究,《刑事法评论》第8卷,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8期36. 设立中国式辩诉交易的设想,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1年第3期37. 论黑社会犯罪的刑法完善,益阳师专学报,2001年第4期38. 补强证据,载《证据学论坛》第3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9. 论刑事简易程序的审判方式,政法论丛,2002年第2期40. 刑事简易程序价值论,益阳师专学报,2002年第5期41. 论刑事简易程序中的被告人异议权,云南法学,2003年第6期42. 公诉与自诉关系研究,刑事诉讼前沿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12月版43.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44. 比较法视野下的警察出庭作证,犯罪研究,2004年第2期45. 检察引导侦查的理论基础,西南法学,2004年5月号,吉林出版社2004年5月版46. 简易程序审判方式比较研究,司法审判动态与研究第6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11月版47. 审前羁押程序比较,时代法学,2004年第2期48. 各国民众参与检察的实践,检察日报,2004年11月5日49.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正当性探讨,贵州民族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50. 司法潜规则导致司法腐败,法治内参(机密,供厅局级以上领导阅),2005年第7期51. 再审程序之老调重弹,时代法学,2005年第3期52. 口供不含辩解,北京日报,(理论版),2005年7月4日53. 美国乞讨者的权利及其限制,人民法院报(域外法制,)2005年7月8日54. 不人道是废除死刑的充足理由吗?兰州学刊,2005年第5期55. 教育改革与人性解放,学术探索,2005年第4期56. 反思司法潜规则,政法学刊,2005年第4期57. 人道对死刑的诘难,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年第5期58.我在美国法庭上看到的陪审团,中国社会导刊,2005年第7期59.从政坛流星高勇的学术辉煌说起,社会科学论坛,2005年第6期60.检察改革中应当处理的五大关系,《检察论丛》第10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6月版61.论民众参与检察,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年6月版62.质疑“法盲可以当法院院长”的立法,法治与社会,2005年第6期63.评我国辩诉交易的实践,《刑事法判解》第9卷,法律出版社2005年7月版64.让佘祥林成为中国的米兰达卡片,《律师文摘》,2005年第4辑65.论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明理学刊》,2005年第4期66.中美陪审制度比较,《民主与科学》,2005年第5期67.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国际准则,《诉讼法学研究》,2005年总第10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10月版。68.陪审制度与基本政治伦理,《安徽大学法学评论》,2005年总第5卷,安徽大学出版社2005年7月版69. 侦查的司法审查制度改革,重庆社会科学,2005第5期70. 向胡耀邦同志学习如何对待冤假错案,学习月刊,2005第10期71. 死刑复核,应从秘密走向公开,检察日报,2005年11月7日72. 中美律师资格制度比较研究,法治论丛,2006年第1期73. 论诉讼及时原则,广西社会科学,2006年第3期74. 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中国社会导刊,2006年2月下75. 美国被指控者律师帮助权的百年历程,律师与法制,2006年第3期76. 霸道的校规与遥远的宪法,人文论坛,2006年第3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5月版77. 美国科罗拉多州法官优选制度及其启示,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2期78. 美国的律师资格与律师考试,学习月刊,2005第12期79. 和谐社会:和而不同的社会,载《从多元到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年1月版80. 西方防止媒体审判的五种方式,法制新闻传播,2006年第2期81. 媒体监督司法的底线权利,法制新闻传播,2006年第3期82. 世界死刑立法和司法的最新动向,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4卷,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7月版83. 美国陪审团审判观察,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5卷,中国人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11月版84. 借鉴美国经验防止法官腐败,学习月刊2006年第12期。85. 行贿人揭发对合的受贿犯罪应认定为“自首并立功”,检察日报理论版,2007年4月9日。86. 兰成长案引发的思考,青年记者,2007年第3期87. 隐姓瞒名:美国的证人保护制度,载《证据学论坛》第12卷,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5月出版88. 论盘查的法治化,河南科技大学学报,2007年第1期89. 目前应否对贪污贿赂罪废除死刑,中国社会导刊,2007年2月上90. 国际社会对待性交易合法化的态度,检察风云,2008年第1期。91. 澄清媒体与司法关系的几点误解,法制与新闻传播,2008年第2辑92. 论记者拒证权,证据科学2008年10月第16卷,第5期。93. 法院该如何对待“负面舆论炒作”,青年记者2009年第16期。94.“群众的感觉”与死刑司法中的人道关怀,《中国诉讼法判解》第7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年6月95. 国际准则视野下的媒体与司法关系基本范畴,东方法学,2010年第2期。96. 律师媒体宣传与司法公正,《全球传媒学刊》2010 年第2 期,第1---5页。97. 论残疾人就业优先权,四川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3期.98. 评《刑事诉讼法(草案)》证据部分,重庆理工大学学报,2012年第1期。第61-68页。99. 论看守所立法,时代法学,2012年第2期。100.司法公开的国际发展趋势,刑法前沿问题研究,2012年卷。101.英国庭审录音录像改革的新动向,法治研究,2013年第1期。102. 围观杀人:美国死刑执行的示众与电视直播,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103.犯罪记录查询模式比较研究,西部法学评论,2013年第2期。104.李尔本案与沉默权的确立,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2期。105. 庭前会议制度的实施难题与解决方案,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3年第5期。106. 美国联邦证据法的制订与修改,孙长永主编:《刑事司法论坛》2013年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12月版。107. 美国地方法院关于本拉登的尸体解剖照片是否应当公开的裁判,司法评论,2014年第2卷108.罗斯法院信息公开法的立法与实施,人民法院报,2014年7月25日第8版。109. 媒体采访监所的法治化,新闻春秋,2014年第3期。110. 俄罗斯陪审团的20年:观察与展望,俄罗斯学刊,2014年第6期。111. 未决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的实证考察,中国监狱学刊,2014年第5期112. 论侦查耳目的法治化,东南法学,2014年第2期113. 论司法公开的及时原则及其实现机制,时代法学,2014年第5期114. 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公开宣告制度,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14年第5期115. 保障人权视野下的看守所立法,中国法律评论,2014年第4期116. 检务公开的救济:依据、主体与方式,西部法学评论,2014年第5期。117. 中国看守所的医疗社会化改革,云南法学,2014年第6期118. 检务公开评估指数设计探索,长江论坛,2014年第4期119. 最大限度公开原则下的检察机关“工作秘密”,阴山学刊,2015年第1期120. 场所公开视野下的检务公开窗口建设,天津法学,2015年第1期121 .东亚文化背景下的建议性陪审团,财经法学,2015年第1期122. 检务公开中的最大限度公开原则,岭南学刊,2014年第6期123. 俄罗斯陪审团的20年:观察与展望,俄罗斯学刊,2015年第1期。

1、丝绸之路的历史文化影响与当代价值研究 (万字),发表于《历史教学问题》(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2016年第1期;2、六十年以来魏晋南北朝思想文化研究综述 (万字),发表于《中国史研究动态》(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中国社会科学院核心期刊),2013年第2期;3、近三十年以来范仲淹经济思想研究综述 (5500字),发表于《西北工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北大中文核心期刊、科技类核心期刊、全国理工农医院校社科学报优秀期刊、陕西省优秀期刊),2012年第12期;4、论《史记》人物描写的文笔艺术 (万字),发表于《西安社会科学》(西安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办,陕西省优秀期刊),2012年第3期;5、论汉字与古代战争文化(4000字),发表于《西部社会科学》(陕西省省级期刊),2012年第1期;6、60年来魏晋南北朝思想文化研究述评 (6000字),发表于《长江论坛》(武汉市委党校、行政学院主办,湖北省优秀期刊),2012年第5期;7、论高校政治辅导员与校园突发性事务(3500字),发表于《陕西社会科学》(陕西省省级期刊),2012年第3期;8、范仲淹学术思想研究 (万字),延安大学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中国知网,2013年7月;9、论中国梦的历史文化内涵及当代价值(3500字),发表于《乌蒙山区发展研究第二届学术研讨会论文汇编》,2015年8月;10、

长江科学院院报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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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都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长江科学院院报网址

《长江科学院院报》已经入选2012中文核心期刊 ,在TV 水利工程类第七位复合影响因子: 综合影响因子:

1、结构工程、防灾减灾及防护工程、现代结构理论学科

2、岩土工程学科

3、桥梁与隧道工程学科

4、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学科

长江大学论文期刊分类

论文发表期刊级别如下:

论文期刊级别分类一般可分为T类,A类,B类,C类,D类,E类期刊,然后国内期刊分类广义分类为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可能大家最为熟悉的就是还是普刊、核心期刊。

级别说明如下:

T类:特种刊物论文,指在《SCIENCE》和《NATURE》两本期刊上发表的论文。

A类:权威的核心期刊,指的是国际通用的SCI、EI、ISTP、SSCI、A&HCI收录检索系统的论文(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检索为准),或同一主题发表在国内中文核心期刊的权威,论文中不包含其他报告总结。

B类:重要核心刊物论文,指在国外核心期刊上刊登的论文(见《国外科技核心期刊手册》)或在国内同一学科的中文核心期刊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C类:一般核心刊物论文,指《全国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7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

D类:一般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刊物上(有期刊号"CN""ISSN" ,有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E类:受限公开刊物论文,指在国内公开发行的但受发行限制的刊物上(仅有期刊号、无邮发代号)发表的论文。

国内核心期刊和非核心期刊:

1、核心期刊分类:南大核心(又称CSSCI、C刊),CSC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北大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

2、国内核心期刊权威度排行:南大核心>CSCD>中文核心>统计源核心。

非核心期刊:

1.国家级期刊:即由党中央、国务院及所属各部门,或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各民主党派和全国性人民团体主办的期刊及国家一级专业学会主办的会刊。另外,刊物上明确标有"全国性期刊"、"核心期刊"字样的刊物也可视为国家级刊物。

2.省级期刊: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其所属部、委办、厅、局主管的期刊以及由各本、专科院校主办的学报(刊)。

3.其实国家从来没有对刊物做过级别之分,也就是在影响力和专业程度上没有省级和国家级的差别。所谓国家级期刊和省级期刊之分,主要为方便管理,根据期刊主管单位的级别而做了区别。即国家单位主管期刊为国家级期刊,省单位主管期刊为省级期刊。

其实还有各高校比如清华大学,北京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或者是昆明理工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等自己分类的A类B类C类期刊。这个就要因各校而异了。

长江大学学报属于省级期刊!不是核心!社科版和自科版只是收录不同学科的文章而已,由大学主办的期刊(核心除外)都是省级期刊!

核心期刊在核心期刊目录上可以检索到(该目录在百度上可以搜索到)!而核心期刊一半被认为是国家级期刊!

从广义上来讲,期刊的分类,可以分为非正式期刊和正式期刊两种。非正式期刊是指通过行政部门审核领取"内部报刊准印证"作为行业内部交流的期刊(一般只限行业内交流不公开发行),但也是合法期刊的一种,一般正式期刊都经历过非正式期刊过程。

正式期刊是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与国家科委在商定的数额内审批,并编入"国内统一刊号",办刊申请比较严格,要有一定的办刊实力,正式期刊有独立的办刊方针。

"国内统一刊号"是"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CN号",它是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分配给连续出版物的代号。"国际刊号"是"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的简称,即"ISSN号",我国大部分期刊都配有"ISSN号"。

长江大学学报属于省级期刊!不是核心!社科版和自科版只是收录不同学科的文章而已!由大学主办的期刊(核心除外)都是省级期刊!核心期刊在核心期刊目录上可以检索到(该目录在百度上可以搜索到)!而核心期刊一半被认为是国家级期刊!发文章的话建议发核心期刊,其难度没有你想象中的那么大! (亲身经历,我大学和读研的时候都发表过)

只要省级以上正规期刊 应该都可以的。不过你要拿到发票,学校还可以给你报销一部分钱

长江论坛期刊点评

WWF在中国的工作开始于保护大熊猫。1980年,WWF作为第一个受中国政府邀请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开始在四川进行大熊猫的研究工作。1985-1989年,WWF和国家林业局成功合作开展了第二次全国大熊猫调查,随后制定了全国大熊猫保护计划,并经国务院批准实施。1999年,WWF与国家林业局又共同启动了第三次全国大熊猫及其栖息地调查,所获得的科学详实的数据为中国日后大熊猫保护奠定了基础。此外,WWF还与大学、研究机构合作开展大熊猫栖息地破碎化、大熊猫栖息地恢复及西部开发对熊猫栖息地影响等研究项目,这些研究为WWF的实地保护项目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基础。1997年,WWF在四川省的平武县启动了“综合保护与发展项目”(ICDP)。项目在帮助当地机构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能力的同时,还试行了当地社区发展替代生计的开发,以减少社区生产生活对自然环境的压力。通过该项目的实施,王朗自然保护区在生物多样性监测和反偷猎巡护、地理信息系统应用和保护区管理、生态旅游和环境教育以及周边社区的发展等方面,已成为保护区管理的典范,,并为大熊猫的野外保护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在2002年,WWF将平武ICDP项目扩大到整个岷山景观的大熊猫栖息地保护,使大熊猫保护工作由单一点上的保护,发展到跨越行政地域界限、以整个岷山的区域性大熊猫栖息地及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为目标的新阶段。同年,WWF还启动了在大熊猫分布的最北限秦岭山系的保护。秦岭大熊猫栖息地保护和可持续经济发展项目覆盖了整个秦岭地区,项目旨在探索和建立大熊猫栖息地保护的有效手段和机制,以及可持续资源利用和经济发展模式。 湿地与淡水保护WWF在全球50多个流域开展湿地与淡水保护及流域综合管理示范工作。在1998年洪水之后,湿地和淡水生态系统保护也成为WWF在中国的主要工作领域之一,通过与国家林业局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先后在湿地恢复、湿地替代生计、湿地保护区网络建设、重建江湖季节性生态与水文联系、提名国际重要湿地、湿地宣传教育、流域综合管理政策倡导等方面开展了大量工作。1999年,在WWF荷兰分会的支持下,“携手保护生命之河”长江项目首先在湖南启动,在西洞庭湖、青山垸(湖)、西畔山洲等开展湿地恢复、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等工作,通过发展湿地替代生计、促进社区共管、协助建立保护区并不断提高其能力、宣传教育等途径,推动洞庭湖地区湿地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同时,支持江西省山江湖开发治理委员会总结鄱阳湖流域综合管理的经验与教训,以此推动洞庭湖流域、赤水河流域的流域综合管理工作。在此项目的影响下,2002年汇丰银行(HSBC)通过其“投资大自然”项目支持WWF在湖北启动了以“重建江湖联系,恢复长江中游生命网络”为目标的“恢复长江生命之网”——WWF-HSBC长江项目,开展了湖北省湿地保护网络建设、推动“灌江纳苗”工作以重建江湖联系、实施基于社区的湿地保护与恢复示范、水生生物资源保护、作为白鱀豚和江豚栖息地的天鹅洲故道群湿地保护等项目,这些工作将为恢复江湖联系、探讨长江中游湖泊保护与可持续利用、建设长江中下游的湿地保护网络与白鱀豚江豚等珍稀物种保护网络等提供有力的支持。与此同时,WWF建议并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国合会”)共同资助成立了“国合会流域综合管理课题组”。该课题组于2004年10月向国务院提交了《推进流域综合管理,恢复中国生命之河》的政策建议报告,为促进中国流域水资源、流域生态系统的“良治”出谋划策。报告中建立“长江论坛”的建议已被27家单位采纳,首届长江论坛于2005年4月在武汉成功举办,通过了《保护与发展——长江宣言》,一致赞同通过对长江流域实施综合管理,来确保实现防洪安全、饮用水安全和生态安全等三大目标。WWF一直与国家林业局等合作,推动《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的制订与优先项目实施等,提名国际重要湿地、支持湿地类保护区的基础调查、保护区管理人员培训、湿地类型保护区的管理等。在WWF的协助下,2002年2月2日(世界湿地日)和2005年2月2日,中国两次新增23个国际重要湿地,其中2002年新增的14个国际重要湿地被WWF总部评为来自中国的第一份“献给地球的礼物”;与国家林业局、上海市农林局合作开展“崇明东滩自然保护区可持续管理项目”,探索“国际重要湿地”的建设与管理;与国家林业局等合作,组织了2004年、2005年长江中下游六省市的同步水鸟调查,为长江中下游地区湿地保护区网络建设和国际重要湿地的提名工作准备了详实的基础数据。WWF还与国家林业局《湿地公约》履约办公室共同合作,自2001年以来连续组织“湿地使者行动”,分别以“把知识带回家乡”、“走进国际重要湿地”、“追寻通江湖泊”、“生命之河:从高山到大海”、“还长江生命之网——长江行动”等为主题,在全国各地系统地开展了湿地科普与宣教活动和调查工作。累计参与竞标社团有226个,有131个大学生环保社团、1500多名师生成为湿地使者直接参与到该活动中来,足迹踏遍中国黑龙江、长江、黄河、澜沧江流域的20个省、市、自治区和泰国、老挝、越南、柬埔寨、缅甸5国境内的湄公河流域,直接将湿地保护、恢复与可持续利用知识传递给数百万湿地地区的基层干部与群众。 森林的发生和发展时代,距今已有6亿年的历史,经历了裸蕨类草丛、小型森林和蕨类森林,最终发展到今天被子植物占主要地位的新生代森林。中国疆域广阔,自然条件复杂,森林资源丰富,但是,森林自由生存的生态环境始终受到人类活动的干扰和侵害。在距今8000-7000年前原始农业出现时,森林的砍伐即已开始。随着农田的开垦、生活需求的增加以及不断发生的战乱和社会动荡,在中国国土范围内,森林覆盖率从距今四五千年的60%下降到明末清初的12。5%。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森林资源得到一定的恢复,1973年到1998年开展的五次森林资源清查报告反映出中国的森林覆盖率从12。7%增加到16。55%,森林蓄积量从86。56亿立方米增加到112。67亿立方米。但是,中国人均森林面积和人均蓄积量仍在世界排名120位以后,并且与森林密切相关的生态问题表现十分突出,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化、江河断流、地质灾害频发、珍稀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环境恶化、生物多样性锐减等。为了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生态恶化的现状,增加森林资源及其质量,中国政府从1998年开始相继启动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三北及长江流域等重点防护林建设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重点地区速生丰产林基地建设工程在内的六大林业重点工程,在较短的时间内使中国森林覆盖率提高到18%,其对中国生态建设的长期影响将不断体现。WWF北京办事处林业项目结合国家重点林业工程,在长江上游岷山地区以及东北和内蒙古地区开展了大熊猫和东北虎栖息地森林保护和恢复项目,向国内介绍并引进了最新的景观保护理念和方法,通过建立保护区、提高保护区管理有效性,及探索社区和企业参与的共管机制,使呈现破碎化的栖息地得到连接和恢复。同时,为了提高中国森林资源的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把森林认证和产销监管链认证引入中国,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相关的国内标准,帮助森林经营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和对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减少中国进口木材需求增长对南美、东南亚等天然林丰富地区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WWF北京办事处成立了中国森林贸易网络(CFTN), 鼓励在中国(包括香港和台湾)的从事木材贸易和生产的厂商,通过加盟全球森林贸易网络组织,促进合法采伐和贸易,推动可持续森林经营和可信赖的森林认证。与此相关的大豆和棕榈油圆桌会议(RSPO)也是林业项目的工作重点,旨在鼓励有影响力的厂商通过参加圆桌会议承诺促进有利于森林土地可持续发展的经营。 “人类是可持续性发展关注的中心,他们有权利与自然和谐相处,过一个健康而有价值的人生。”——《里约热内卢宣言》(1992年)世界自然基金会(WWF)颁发的活动证书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发展战略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被正式提出后,即为国际社会广泛接受。这一战略的实施意味着人类对传统发展模式的反思和对变革的呼唤,意味着人类需要重新认识和调整人与自我、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而这种调整即意味着人的思想与行为的深刻变革。在这一过程中,教育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为“为全世界人民把一个听起来抽象的概念——可持续发展——转为现实” ,这在本质上就是一个教育的任务。可持续发展教育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主要力量,它提供了人们将社会理想转为现实的能力。通过可持续发展教育,人们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所生活的这个星球,了解到威胁人类未来的世界问题:如贫困、环境恶化、健康、冲突和人权的侵害等之间的复杂而互相关连的关系;通过可持续发展教育,人们将掌握为了可持续的未来所必需的知识和技能,并具备进行积极的社会变革所需的价值观、行为和生活方式,从而“建设一个认知人类尊严的人道的、平等的、和关怀的和谐社会。”为推动可持续发展教育在中国的开展,以实现WWF的最终使命,1996年,WWF在北京正式设立办事处之时,就创建了教育与能力建设项目(原环境教育项目)。经过近十年的建设与发展,该项目始终贯彻“能力建设、资源开发、政策影响和网络构建”的工作策略,并通过与中国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国家林业局等政府部门,高校学术科研机构,社区,宗教团体以及地方相关NGO合作,开展了一系列项目,成功地将可持续发展教育的理念、内容和方式方法引入中国的正规教育和社区可持续发展教育领域。教育与能力建设项目在中国开展的项目有“中国中小学绿色教育行动”、“香格里拉可持续社区”、“青少年爱水行动”、“香格里拉河流与湖泊”、“巴珠可持续社区”、“滇西北社区能力建设”、“藏东社区保护与和发展”、“地球的孩子” 等。同时,该项目也为WWF 在中国的其他项目提供教育和能力建设方面的支持,并承担资源开发、经验总结和成果分享的职责。 能源与气候变化项目“我们现在对减缓气候变化采取的行动越少,未来需要适应气候变化的难度就越大。” --Stern Review在过去的100年里,地球温度已经上升了0。74摄氏度;北极气温升高是全球平均值的两倍,北极海冰每10年以3%的速度消失;地中海、非洲南部和部分南亚地区的干旱趋势加重;热带和亚热带地区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干旱的时间和强度增加,强降水和热浪发生的频率增加,热带飓风的强度加大;大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为地球65万年以来的最高值,比工业化前约高35%。IPCC第四次评估报告再次证明了全球气候变化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而且90%是因为人类活动排放的温室气体所致。众多独立的研究表明,人类只有将气温升高控制在2摄氏度以内,才能避免气候变暖对自然环境、人类和全球经济产生灾难性影响。我们仍然有足够的时间来实现这一目标,但前提是一些必要的决定必须在近几年内达成。紧迫性:需要在未来五年内,真正落实推动低碳技术开发和应用的政策和措施;任何延迟都会加大减缓气候变化的难度和成本; 野生物贸易项目TRAFFIC (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创建于1976年,是由WWF(世界自然基金会)与IUCN(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合作支持成立的野生物贸易研究项目,其目标是确保野生物贸易不会对自然环境构成威胁。TRAFFIC 总部在英国,全球共设立了21个办公室,形成一个全球性工作网络,是全球最具规模的野生物贸易监测组织。TRAFFIC 的工作重点之一是协助CITES (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秘书处开展工作。在这方面,TRAFFIC已积累了近30年的经验。1996年,东亚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TRAFFIC East Asia)开始在中国开展工作,并于2001年在WWF办公室设立中国项目,即东亚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中国项目(TRAFFIC East Asia - China Programme)。东亚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在中国的项目力求以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为切入点,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医学界、高等院校以及企业的交流与合作,使药用动植物的使用逐渐找到可持续利用的有效途径,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又有效地遏制非法的野生药用资源贸易。东亚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中国项目强调TRAFFIC在野生物贸易过程中的预警作用,通过定期的市场调查,对可能因贸易导致濒危的野生物种,提前向有关部门发出预警,以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保证贸易不造成物种的濒危。每年,东亚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中国项目将定期出版通讯,介绍濒危动植物资源的现状,探讨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方法,交流国内外野生动植物贸易及其控制的信息。通过在中国开展的各项工作,东亚野生物贸易研究委员会中国项目希望能够为制止非法野生物贸易、保证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物多样性提供可借鉴的经验与教训,与国内外各个不同的组织一同为中国乃至东亚地区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做出更多的贡献。 全球协作,走向哥本哈根,实现中国的低碳未来WWF气候变化给人类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为应对这一挑战,在未来50年内,全世界必须改变生产和使用能源的方式。如此巨大的变化需要我们的领导人制定良好的政策,并迅速行动。于2012年到期的《京都议定书》,是最重要的、也是唯一一份为工业化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设定具有约束性目标的国际法律文件。所有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成员国将于2009年12月齐聚丹麦哥本哈根,就2012年之后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进行协商。这次的全球新协议是我们使全球气候变化能保持在正常范围内的重要机会。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正在与许多合作伙伴——民间社团、政府、社区和私营部门共同努力,以实现公正、有效、科学的全球气候协议。WWF对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协议的期待WWF哥本哈根气候变化协议为使全球实现清洁能源经济,减少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性影响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机会。WWF希望看到我们的领导者们就形成一个公正、有效以及科学的气候变化协议达成共识,此协议应包括:# 到2050年使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80%# 2020年之前全球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 到2020年发达国家二氧化碳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40%# 支持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脆弱的国家采取措施适应气候变化# 为向低碳经济过渡提供便利# 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清洁技术,以及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建设# 支持WWF的零砍伐森林目标 黄海——生物多样性之海。在2006年12月发表的黄海生态区潜在保护区域图的指导下,中国和韩国当地社区即将担当起黄海生态区的保护义务。2007年9月7日,为期7年的黄海生态区保护支援项目在北京启动。保护黄海里的生命广阔的黄海海域被中国和朝鲜半岛环绕着,其大陆架的生物多样性极其丰富。从古至今,人们一直享受着黄海丰富的渔业资源。WWF将包括黄海、渤海和东海北部在内的460000平方公里海域划定为“黄海生态区”,该生态区被确定为WWF全球最优先保护的200多个生态区之一。黄海生态区保护支援项目的目标是使海洋生态系统更加健康完整,并使海岸居民的生活更加富足。松下电器为本项目提供了全部资金保障。2008年9月7日,WWF与韩国海洋研究院(KORDI)正式公开接受小额基金的申请,这些小额基金将用于支持地方社团和组织的宣传保护活动。以优先保护区为基础的行动计划2002年7月,WWF、韩国海洋研究院(KORDI)及韩国环境研究所(KEI)三方启动了黄海生态区规划项目,通过科学分析保护生物多样性所需的关键栖息地,来确定优先保护区域。作为该研究项目的成果,黄海生态区潜在保护区域图于2006年12月被公布。该图已被联合国开发计划署采纳。黄海生态区保护支援项目将以黄海生态区潜在保护区域图以黄海生态区为基础,支持中国和韩国的当地社区开展具体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活动。愿景宣言:黄海生态区支援项目将与合作伙伴携手实现如下愿景:到2020年,让黄海中所有维持生物多样性的关键栖息地得到有效的保护和管理,让最有生态、经济和文化价值的物种种群得到恢复和发展,并改善海洋生态系统的健康状况,使之发恢全部服务功能,造福沿海社区。 作为一个全球性的独立的环保组织,WWF在淡水保护、森林保护、气候变化、野生动植物贸易等方面已经具有相应的领导力和影响力。WWF也开始拓展其传统的业务领域,其中的一个发展方向就是与上述保护项目密切相关的跨项目的政策领域工作。科学发展与国际政策项目(简称为政策项目)致力于推动中国的“科学发展”即可持续发展,也承担WWF全球网络之间与中国相关的政策工作的沟通、协调和实施。启动与开展政策领域的工作,一方面来自于WWF相关保护项目的要求,另一方面也是实现WWF在2007年北京年会上发布的有关生物承载力和生态足迹这两大目标的保证措施之一。我们期望通过加强对政策的影响和关注,注重各领域间的相互联系,使得政策项目为WWF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和信息服务,进而提升WWF的影响力,为促进中国的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按照WWF中国项目办公室“五年保护发展计划(2005~2010年)”,为应对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挑战,政策项目将着力于以下三个主要方向:即贫困与环境(包括补偿机制和生态补偿)、消费或可持续生活方式(生态足迹)和贸易、投资与金融(是对消费与可持续生活方式方面的有力补充,目的在于“绿化”供应链环节。此外,政策项目也承担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国合会)的联系和合作事宜。开展的政策研究课题主要集中在贸易与投资、银行信贷原则和生态足迹等方面。推动可持续的对外贸易与投资世界自然基金会2007年4月,WWF发布了《重新思考中国境外投资》报告。由于中国对外投资飞速发展,整个世界都需要重新考虑现有的全球经济发展模式。报告建议在自然资源供应方、产品和服务生产制造方以及消费方之间建立对话机制,促进全球循环经济。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已处于全球前列,但是也面临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比如向可持续贸易方式转变、减少中美与中欧之间摩擦、提升在全球分工中的地位等。WWF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在内的政府和研究机构合作,旨在寻找可持续性贸易机会,促进外贸结构升级,探索可持续的对外贸易发展战略。同时,我们密切关注中国公司在海外对自然资源(比如木材)投资时面临的机会与挑战。我们将与有关部门合作并协调全球网络资源,对经济和环境效益进行综合分析,推动海外投资的可持续性发展。银行信贷原则WWF期望与相关的金融研究机构合作,分析中国银行业的改革进程及其发展趋势,通过引入国际上公认的环保信贷原则,提升国内银行的环境意识,促进可持续发展策略在银行业和其他金融服务业的推广。WWF正在与国内重要的银行合作,分析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后的发展趋势,探讨引入可持续的信贷原则的可行性,为国内银行业制定可持续发展策略做出积极的贡献。中国生态足迹研究“生态足迹”是计量人类对生态系统需求的指标,包括人类拥有的自然资源、耗用的自然资源、以及资源分布情况。WWF(中国)与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合作开展了“中国生态足迹”的研究。《中国生态足迹报告》将致力于提高社会公众认知度、促进中外专家之间的联合研究、并为中国高层领导决策提供政策建议。国合会和WWF共同委托总部位于美国的环球足迹网络(Global Footprint Network)与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来负责研究和分析工作。该项目的中期研究报告将于2007年11月份完成,最终报告将于2008年上半年发布。 对环境的广泛关注已经改变了商界人士看待世界的方式。与他们的客户、股东、员工及其家庭一起,他们日益认识到保护自然是符合每个人的利益的。他们相信,为了我们自已的安康,也为了子孙后代的幸福,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行动来保护我们地球上的自然财富是每一个地球人的责任。自然保护的社会呼声日益响亮,这一外在动力正推动着商界加强与WWF及类似机构的合作。因为这种合作既能为企业带来收益,也能为自然界带来益处。WWF企业合作伙伴正是为设在中国的企业提供的交流与合作平台,我们希望与那些承诺承担社会责任,并希望成为改善环境而努力的企业成为战略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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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因其在长江流域开展流域综合管理而成为公认的典范。无论身处上游还是下游,都因河流而密切相连。”20日在上海举行的第三届长江论坛上,世界自然基金会相关负责人点出了长江治理的“流域”特点。 长江是中国第一大江河,流域面积近全国总面积五分之一,却养育了全国三分之一的人口,生产了全国三分之一的粮食,创造了全国三分之一的GDP。长江的“健康”,关乎全国社会经济发展大局。长江水,要进入永续利用的生态轨道。论坛上不论是官员,还是专家学者,都频繁地提及这样几个关键词:跨界治理;统一步调;分步实施。 从地域到流域:“跨”字当头 长江流域涉及19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上下游的生态环境影响十分复杂。据水利部相关人士说,随着长江流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用水量快速增加,2007年已比1998年增加了16%左右。这必然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长江口的入海水量,影响到长江口咸潮入侵的状况。流域废污水排放总量的逐年增加,将导致长江口及其邻近海域水质的进一步恶化。长江口入海泥沙量减少,将引致河口海岸侵蚀,对长江口滩涂资源开发和维持湿地平衡带来不利影响。 在长江论坛上,国家林业局相关负责人在发言中的一句话让人印象深刻:长江流域的生态综合管理制度要以“完整生态系统”为管理对象,既要跨部门又要跨行政区域。环保部门的人士也表示,水污染防治要建立流域责任体系,形成流域跨界断面水质考核、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及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考核等多重机制,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防治责任。打破行政区域之“墙”,形成流域的“整体水利”。 据记者了解,长三角地区的跨界水体生态补偿机制正在全力推进之中。根据初步建立的总体框架,一般情况下,在确定跨界断面水质控制目标的基础上,当上游地区出境水质优于控制目标时,下游地区有受益补偿的责任;当上游地区出境水质劣于控制目标时,上游地区有污染赔偿责任。 统一调度、统一管理、统一协调 在长江论坛上,水利部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长江要以流域为平台,实行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统一调度。 据介绍,长江流域虽然水资源丰富,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流域内水资源需求日益增加,加之南水北调、引江济巢、引江济太等工程的实施,各用水部门及地区间的矛盾已开始显现,尤其是遇到特枯水年,矛盾更加突出。相关人士表示,应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流域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推进流域水量的统一调度,按照上下游、左右岸协调,整体与局部利益共赢,近期与长远统筹兼顾的原则,维护流域的防洪、供水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上海市副市长沈骏也建议,进一步强化流域机构的统筹协调职能,统一管理和调度流域水资源,沿江各地要依据长江流域综合规划,协调推进流域治理,充分考虑长江的水资源和水环境承载能力,优化产业布局;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和沟通交流平台,加强长江口全方位监测,形成协作合力;完善流域重大水污染事件通报和处理协调机制,在合理开发使用资源和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之间建立平衡的关系。 长江水利:三大战略步骤 长江水利委员会主任蔡其华在第三届长江论坛上宣布,根据流域实际,长江水利发展将以2020年、2030年和2050年这3个时间节点,全面推进3个战略步骤: 第一步:目前至2020年,长江流域总体上处于强化治理与开发、促进水生态与环境保护的阶段,基本建成人水和谐的综合防洪减灾体系,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50%左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不超过25%;农村饮水安全问题全部解决,城镇供水安全得到保障,干流90%的水功能区及主要支流80%的水功能区达标,80%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治理。 第二步:2020年至2030年,长江流域全面进入治理开发与保护并重、更加侧重保护的阶段,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率达到60%左右,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不超过30%,基本建成节水型社会,所有水功能区达到规划功能目标,90%的水土流失面积得到有效治理。 第三步:2030年至2050年,长江流域全面进入加强流域综合管理的阶段,全面建成综合防洪减灾体系,实现由控制洪水向洪水管理的转变,在开发利用的底线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范围内,水能资源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率进一步提高。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控制,生态系统得到全面修复。 参考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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